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精选9篇)
1.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篇一
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内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转让过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六)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购买过具有保障性质或者其他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但作为家庭成员的子女在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的年龄条件后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除外;
(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年龄条件和面积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2.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篇二
深圳市是全国首个住宅产业化综合试点城市, 近年来, 深圳以保障性住房建设为契机, 推进住宅产业化技术的普及和运用, 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取得了初步成果。本文以深圳龙华保障性住房项目为例, 介绍住宅产业化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创新与实践。
一、项目基本情况及运用的住宅产业化技术
龙华008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是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十大民生项目之一, 该项目位于宝安龙华拓展区, 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 建筑面积约21.5万平方米, 户数4002户 (精装修) , 由6栋高层建筑组成, 于2010年9月开工, 计划于2012年9月交付使用。此项目只有三个户型, 其标准化程度很高, 特别有利于建筑工业化生产, 为了保证实现“质量、成本、进度”目标并顺利推广住宅产业化技术, 在项目前期筹备中从三方面进行了管理模式的创新, 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龙华008地块保障性住房项目主要采用预制构件装配化施工的工业化生产方式建设, 使深圳市在建筑工业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为满足工业化生产方式中构件生产、运输、现场施工、部品标准化等要求, 在进行建筑设计时, 华阳国际设计公司牢牢把握建筑工业化的模块化设计理念, 坚持“户型单体设计模块化、标准层平面设计标准化、总体规划布局模块化”的原则, 通过户型单体设计模块的优化设计, 尽量减少预制构件和模具的种类, (见图1) , 使得模具的利用率大大提高。在户型设计时, 通过标准层平面设计标准化, 形成6栋重复率达95%的楼栋, 为预制构件规模化生产提供了条件 (见图2) 。
在项目具体实施中, 采用以下主要技术工艺:
1. PC工业化工艺。
每栋楼的外墙、走廊板、剪刀楼梯, 采用工业化PC产品, 实行现场吊装, 大量减少砌砖、抹灰的人工和材料。
2. 大钢模工艺。
1#楼内墙采用大钢模, 一般的施工顺序为柱钢筋绑扎完后, 进行PC墙吊装, PC墙吊装完后再进行钢模吊装。现场结构实体质量优良, 垂直度、平整度、截面尺寸等控制指标达到100%合格, 工期节奏基本控制在6~8天/层。
3. 智能型外爬架围护体系。
主要由折叠式钢结构组成的脚手架架体和升降系统等构成。将附墙固定装置、升降导向装置、升降设备等安装在折叠架内侧, 然后整体吊装并与建筑连接就位, 施工升降平台可随施工进度进行整体的电动提升, 不需要在施工现场用扣件式钢管搭设外脚手架架体的作业, 立面清爽整洁, 施工快速安全。
4. 大量采用绿色施工技术。
施工道路采用可回收的钢板, 入口洗车池设置三级沉淀池, 实现洗车用水可循环使用。剩余混凝土用于小型构件浇筑, 建筑砖渣用于临时施工道路铺设, 破碎地下石头用于项目挡墙等砌筑, 施工区域绿化尽量移栽周边野生植物, 大型孤石通过人工加工用于后期小区的景观工程。
上述技术的有效实施, 达到了“两减少、两提升”的良好效果。一是减少用工数量, 增强生产安全性。由于大量采取工业化P C生产方式, 现场预制构配件实行吊装, 现场人工数量减少30%以上。二是减少建筑垃圾, 切实保护环境资源。采用预制件吊装和大钢模工艺后, 现场湿作业、半湿作业减少, 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减少建筑垃圾产生。三是提升施工效率。采用标准化、工业化生产方式, 现场施工效率明显提升, 节省工期10~15%。四是提升工程质量。采用预制外墙后, 基本杜绝了外墙开裂、渗漏等质量通病的发生, 表面垂直度、平整度、截面尺寸合格率明显提高。
二、确保工业化建设采取的措施
将住宅产业化技术作为项目投标“准入”条件:为提高建筑质量, 节省项目运营维护成本, 该项目明确必须采用住宅产业化方法进行建设。其中外墙、阳台、楼梯、空调板必须采用PC构件 (预制构件) , 采用节能、节水技术并要求全精装修交房, 以上要求被纳入合同的主要技术条件。充分体现了政府对住宅产业化和建筑工业化的鼓励和积极推动作用, 确保项目按要求实施。
采用联合体投标有效整合资源:由于目前国内的住宅产业化尚处于发展起步的初级阶段, 掌握住宅产业化技术的开发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件企业比较分散, 很少有同时具备完整产业链的企业, 而住宅产业化技术具有高度集成的特点, 相关的建设方、设计方、生产方、施工方必须紧密合作。为此, 深圳市首次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 既有效地解决了市场资源和配套不足的问题, 又满足了市场充分竞争的要求, 同时促使企业之间的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 并避免了无序竞争。
代建制激励开发商积极性:保障性住房的利润远低于商品房开发利润, 同时住宅产业化技术前期投入较大, 因此, 多数开发商对此类项目积极性不高。为解决这一难题, 深圳在龙华保障房项目中创新采用“代建总承包” (简称“代建制”) 建设管理模式, 一是促使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应商等具有住宅产业相关技术和经验的企业组成产业联盟, 共同参与建设, 从投资决策和设计的源头上把好关, 有利于提高项目的品质。二是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 由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单位牵头作为“代建单位”, 充分发挥了开发商善于配置和管理市场资源的优势, 有效地弥补了政府部门管理力量经不足的问题, 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 又落实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三是通过一次招标, 同时确定代建、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 压缩了招标周期, 为后期加快建设提供了时间保障。同时, 该建设管理模式还充分利用了开发商对住宅项目的策划和建设管理优势, 提升项目建设质量和品质, 减轻政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压力, 形成了政府部门、开发商联盟、住户之间多赢的局面。经过招标, 最终以深圳万科房地产开发公司、华阳国际建筑设计公司、中建三局一公司、深圳市鹏城建设、广州安德构件厂、深圳高新建混凝土 (构件) 公司、XX监理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中标。
三、所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对策建议
由于我国的住宅产业化尚处于探索阶段, 我市的建筑工业化也处于起步阶段, 在产业政策、技术发展、产业配套、人才储备、建设成本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 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 还有许多问题急需解决:
1. 缺少国家标准, 制约了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技术标准, 只有地方制定了一些住宅产业化方面的标准规范, 且尚未形成体系。企业为使项目顺利实施, 只能沿用传统的现浇施工技术。在龙华保障保障性住房项目中, 主要采取了“内浇外挂”的半装配模式, 主体结构的预制率只有15%左右, 目的就是为了不与现行的结构技术规范相冲突。这种状况使得该项目的建筑工业化很不彻底, 只能做到“部分工业化”。
2. 产业政策不足、配套不成熟, 管理成本较高。
按照目前的政策, 预制构件需要征收17%的增值税, 再加上构件厂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重复计税, 推高了税收和管理成本, 不利于预制构件行业的发展, 且由于本地没有较大规模的预制厂, 大部分构件被迫从广州采购, 增加了运输成本, 建筑工业化的标准化、工业化、规模化效益优势难以发挥, 目前该项目的工程造价比传统现浇施工将增加8~10%左右。今后应重点扶持和培养工业化住宅建筑设计、构件生产、装配施工的企业, 使之形成产业配套, 有希望使工业化住宅和传统现浇的成本持平或略低。
3. 人才匮乏、技术储备不充足。
如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住宅工业化设计规范和相关图集, 以及部品部件的标准, 为建筑设计单位和审图机构提供依据。目前, 熟悉或从事建筑工业化技术的专业人员严重匮乏, 应加大建筑工业化技术研发的投入, 同时对设计、生产、安装等技术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逐步形成技术和人才的储备。
针对以上问题, 结合从事住宅产业化管理工作的心得体会, 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是各地应结合自身情况尽快制定有利于住宅产业化特别是建筑工业化发展的政策。经过多年的试点示范, 深圳市在住宅产业化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当前, 迫切需要实现由点到面的过渡, 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 特别是对于政策支持、产业配套、技术指导等方面, 需要政府尽快出台《住宅产业化若干意见》进行大力推进和引导发展。
二是加快制定和完善住宅产业化技术标准。住宅产业化是对传统建筑技术性能和生产方式的重大变革, 在质量标准上, 也应当形成自身的体系。应该在国家层面出台住宅产业化项目的设计、生产、施工、验收、检验标准及质量监督指导规则, 为住宅产业化全面铺开创造条件。
三是加大住宅产业化政策扶持力度, 引导和鼓励建筑工业化的发展。目前, 我国的住宅产业化水平还不高, 建筑工业化正处在重新起步的初始阶段, 产业基础薄弱, 成本优势难以发挥, 需要政府在财政、税收、金融等各方面给予支持, 同时政府工程应带头应用示范。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作为一种民生工程, 是各级政府需要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 建议在管理模式上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产业化比例, 一定程度上强制推行建筑工业化, 在招标时实行优质优价, 单列住宅产业化专项资金, 该部分资金不参与市场竞争, 从而保证企业在住宅产业化方面的投入。
四是加大住宅产业化技术的联合攻关。针对当前制约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技术难题, 官、产、学、研要密切合作, 企业之间应打破壁垒, 相互交流、联合攻关, 尽快形成一整套成熟适用的技术体系, 为住宅产业化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保障。
结语
3.政府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政府;住房保障;完善
1 政府是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管理主体
民政部门是住房保障的管理主体。它与财政、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一起实施救助政策;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补贴、公积金及社会救助资金筹集、使用的管理进行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有效使用;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建立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资料,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在各级地方,有些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法规,落实住房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科学的保障性住房管理机制,表现为保障性住房管理主体的单一性及管理主体之间不协调、规范管理不到位、管理机制不健全等。现阶段,政府仍然是保障性住房管理的主体,但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权责不对等,统筹不够、力量分散,因此严重影响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效果。
2 我国政府在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政府公共职能的经常性缺位和越位
由于地方政府是房地产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由此导致中央政府政令受阻,保障性住房的政策无法很好的实施和落实。具体表现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不能很好的协调统一,地方政府没有给与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认识,致使中央政府的意图因地方财力的匮乏而受阻。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与开发商一起抬高房价,这种职能的越位的结果只能是损害公共利益。
2.2 政府管理机构的不健全
政府对住房保障的主体地位表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一方面就是管理机构。在许多国家,公共住房的管理运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我国由于住房改革启动的较晚,许多地方的公共住房管理长期没有专门机构负责,这就导致了住房保障管理的混乱,表现为:经济适用房,政府干预乏力,基本由开发商主导,难以保障低收入家庭获得住房的优先权。随着改革的深入和进一步推进,许多地方建立了全市统一的住房保障领导机构,但是在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分配管理中,依然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的情况,在保障性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的管理上,都存在着不公平或者监督不力的情况,使得政府的政策无法真正有效的落实。
2.3 住房保障资金的缺乏和资金渠道的不稳定
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是国家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资金来保证。但目前为止,政府对住房保障的投入明显不够。在经济适用房投资方面,2004年出现了同比负增长25%的情况,而2005年继续下滑8.8%,虽然2006年经济适用房投资扭转了过去逐年下降的趋势,但其占房地产总投资额比重仍然很小。另一方面,对于廉租房资金投入也很少,资金来源不稳定。有数据显示,1999至2006年底,全国累计用于推行廉租住房制度的资金仅为70.8亿元,按照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以财政公共预算资金为主,但只有少数城市制定了制度性的财政资金供应计划,多数城市依靠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和公房售房款的余额部分作为廉租住房资金来源的主渠道。但是这部分资金后续资金没有保障,使许多城市推行不了租金补贴保障政策。
3 完善政府对保障性住房管理的政策建议
(1)加快住房保障法制建设,为住房保障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基础与依据。
中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虽然不断改革与发展,但是住房保障领域的立法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和住房公积金三者在管理制度和财政上都是被分割的,因此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导致政策的实施过程缺乏有效性。因此,要实现住房保障体系的有效构建与运转,明确各级政府在住房保障发展过程中的责任,建立起统一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
(2)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轨监督机制。
①建立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对象收入审核机制。由各区政府组织房管、街道、民政、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监察部门等组成监督小组实施监督。同时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审核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②理顺居委会和房管部门二者的权限。加大审核力度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的层面,而应该是政府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管部门组织专人在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协助下,随机抽取一定的比例对申请人进行社区调查和入户调查。
③在完善公示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其他方式来监督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情况。
(3)建立稳定的住房保障资金渠道。
①尽快建立中央及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的支持制度,进一步明确中央财政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每年固定比例投入。同时赋予地方政府与住房保障事权相应的财权,引导地方政府加强对住房保障的管理和支持。
4.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篇四
第一条为落实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求,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有效促进产城融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保障性住房的配建。
具体配建方式包括在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建,以及在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中安排部分保障性住房用地进行建设等。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配建类型、配建比例、建设规模、公共服务设施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中予以明确。其中,配建类型在规划审查过程中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第四条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的配建比例是指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占该项目规划批准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配建比例在基准比例的基础上,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进行核增、核减。
其基准比例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一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2%。
(二)二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10%。
(三)三类地区的基准比例为8%。
前款规定的一、二、三类地区的空间范围图详见本规定附图。
第五条项目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的,配建比例核增3%。
项目属于工业区、仓储区或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改造为住宅的,配建比例核增8%。
项目拆除重建范围中包含城中村用地的,配建比例可以进行相应核减。核减数值为核减基数与城中村用地面积占项目改造后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的乘积。其中,一类地区核减基数为8%,二类和三类地区核减基数为5%。前述城中村用地是指符合《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
城市更新项目土地移交率超过30%但不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2%;土地移交率超过40%的,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核减3%。
第六条项目拆除重建范围跨多个区域涉及不同配建比例的,根据所在区域的配建要求分别进行核算,加权平均后确定配建比例。经核算后,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超过30000平方米的,宜在单元范围内安排一定的集中用地进行建设。
项目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00平方米的,为便于规划设计和管理,可用作搬迁安置用房,优先用于土地整备、政府组织的城市更新项目的搬迁安置等。
第七条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在综合考虑其产业发展需要、职住平衡需求、项目区位条件、公共设施及交通市政承载能力的情况下,结合更新单元规划地块划分,可在开发建设用地内,规划不少于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5%且不超过20%的独立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类型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商市住房建设部门确定。
配建类型为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归政府所有的保障性住房的,相应的用地计入城市更新用地移交率。
第八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集中布局。项目分期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应安排在首期。
城市更新单元中规划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满足保障性住房的需求。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确定的实施时序,优先安排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快实施。
第九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项目实施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一并建设,但独立占地的保障性住房也可划定宗地由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建设。第十条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及搬迁安置用房,免缴地价,建成后由政府回购,产权归政府所有。回购价格及程序等按照我市有关政策执行。
改造方向为居住用地的项目配建的安居型商品房,按该项目安居型商品房以外住宅部分应缴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但最高不超过其按公告基准地价标准应计收的地价。改造方向为新型产业用地的城市更新项目建设的安居型商品房,按住宅类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计收地价。
第十一条需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更新项目应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与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签订保障性住房建设监管协议书,载明保障性住房配建类型、比例、规模及布局;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标准(含户型、面积、装修等)、交付时间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等内容;涉及回购的,还应载明回购主体、回购价格的测算规则等。项目取得工程规划许可后,实施主体可向回购主体申请核定回购价格。
第十二条建立保障性住房配建空间范围图动态修订机制。市规划国土部门可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及住房保障发展需要,对本规定附图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备案并公布后施行。
5.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预约 篇五
1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2 点击“个人登录”,进入系统登录界面。
3 在系统登录界面输入职工公积金账号、密码、验证码后,进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
4 进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后,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或预约业务。
第一步,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密码修改业务(首次登录)。
(1)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办事大厅个人界面”点击“联名卡密码修改”。输入卡号、旧密码、新密码后,联名卡密码修改成功。
(2)注意事项: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初始密码为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有X的以0代替。
第二步,选择办理业务预约业务。
(1)点击进入“发起预约”,选择提取原因、地区、机构以及具体网点后,页面下方将显示该网点可预约人数、已预约人数和可预约时间(每日共6个预约时段)。
(2)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须到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业务,预约时应选择发卡银行中的一家网点。
(3)选择预约内容后,点击“提交”,系统预约成功。提交成功后,选择“确定”,则直接打印预约回单;选择“取消”,可在需要打印时进入打印预约菜单进行打印。
(4)点击进入“取消预约”,职工可取消预约。
(5)职工在预约成功后如需要打印预约信息,可点击进入“打印预约”。
注意事项:
①预约成功后,请持身份证或凭预约编号(不需要打印)到预约机构排队机取号,办理相关业务。
②通过网上预约功能,可预约3个工作日内的提取业务。
③每日预约时间分为6个时段,分别为9:00-10:00、10:00-11:00、11:00-12:00、14:00-15:00、15:00-16:00、16:00-17:00,请根据网上预约时段按时到预约机构办理业务。
④预约机构预约人数已达最大预约人数,系统将提示“预约已满,不许添加预约信息!”。
⑤不能按预约时间前往预约机构办理提取业务的,请在预约时间前一天下午16:30前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取消该项预约。
拓展阅读: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事说明:
本文分不同提取需求,为您整理深圳公积金用于购房、租房、还贷等几项常用服务提取条件。小编提醒:公积金提取政策若有调整,按实地办理最新政策操作。
购房提取条件
(一)有卡购房
1.办理提取业务前已经完成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2.申请人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已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二)无卡购房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时,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社保存量住房公积金。
2.申请人的收款账户须为建行、招行、中行三家归集银行的深圳地区借记卡账户。
(三)异地购房
1.办理提取业务前已经完成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2.购房发票、契税税票、专用收据等票据开具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相隔两年以内;
3.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4.在票据的有限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提取。
(四)本市购房
1.办理提取业务前已经完成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2.购房发票、契税税票、专用收据等票据开具时间与职工申请提取时间应相隔两年以内;
3.提取原因为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4.在票据的有限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提取。
租房提取条件
(一)办理提取业务前须先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
(二)首次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需到联名卡发卡银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办理。再次办理的,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招商银行深圳分行、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任一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均可办理;
(三)职工每月申请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2014年11月1日将开始实施)
(四)住房公积金可提取额度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还贷提取条件
(一)已签订《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的职工,执行按月还贷委托提取期间,在贷款银行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部分或全部个人住房贷款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
(二)职工选择此提取情形的时间须在《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还贷委托提取协议》有效期内;
(三)职工须在提前还贷的当月或次月申请办理提前还贷提取。其他类房屋提取条件点击查看:其他类房屋提取条件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点击查看:退休等非住房类提取条件不可提取公积金条件未网上预约无法提取公积金网友常见公积金
通用提取流程
(一)修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职工可登录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直接修改,已经修改的可跳过此操作流程。
(二)公积金提取网上预约:职员→登陆官网→登陆办事大厅→(凭数字证书/秘钥)登陆→点击“提取业务办理预约”模块→填报信息→预约办理时间和地点
(三)办理提取:申请人→持规定的申请材料→住房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专柜→业务办结
本市购房提取材料
(一)一手房购房提取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职工身份证(原件)
3.属于职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4.委托证明:
①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②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意:此材料为委托他人办理特需材料,自己办理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5.经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一份)
注意:若因按揭贷款无法提供原件的,只需提供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但须加盖贷款银行印章
6.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一份)
(二)二手房购房提取材料异地购房提取材料
1.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2.属于职工(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3.房产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任意一样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个人住房抵押按揭合同
注意:如无法提供原件可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复印件
4.购房费用证明
原件+复印件(一份)
任意一样证明:购房发票/契税税票/政策性住房专用收据
5.委托证明
(1)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交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注意:此材料为委托他人办理特需材料,自己办理的申请人无需提供。
6.其他证明材料
(1)职工按照配偶份额提取的,须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职工按照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不能提供户口簿的或者户口簿不能体现家庭关系的,须提供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职工按照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份额提取的,须同时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租房提取材料
(一)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申请表(一份);
(二)职工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四)委托配偶办理的,须提供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委托其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同时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提取时间及网点
公积金提取时间
(一)租房类提取时限
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50%,且不超过月实际支付的租金,每年度可以提取不超过12个月的月可提取额,每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二)购房类提取时限
1.采取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每年可支取一次;
2.采取贷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每季可支取一次;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每年3、4月办理支取。
(三)其他类提取时限
职工每年度可以申请提取一次,当年度未提取的剩余额度,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
(四)公积金提取到账时间
6.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篇六
(征求意见稿,第二次)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劳动者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或代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施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等。
本办法所称分账管理,是指施工单位将建设项目中的工人工资与工程款等其他款项实行分开银行账户管理,在当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户、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除发放工人工资 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得提取现金和开通网上银行等电子支付渠道。
第四条 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按照“谁出资、谁负责”的原则,对建设项目工人工资支付承担拨付和监管责任:
(一)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或协议中,须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比例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由建设单位落实分账管理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分账管理。
(二)建设单位或出资单位在支付建设项目款项时,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监理等单位核定的工程量,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施工总承包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建设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人工资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协调解决工人工资发放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施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对工人工资支付管理负总责。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项目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的,在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须对其他施工单位设立工 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拨付工资款项方式以及建立劳动用工管理台账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按照约定或规定的比例拨付工人工资到其他施工单位设立的“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原则上应不低于工程进度款的20%,且确保能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二)施工单位应依法与招用的劳务工签订简易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和工资支付日期并严格履行,坚持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实行计件工资制或者以完成一定任务计发工资的,工资支付周期可以按计件或者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约定,但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工资。
(三)施工单位应在各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员,使用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真实、准确记录劳务工名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工程进度、工时、劳务承包款和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等信息,并保存至工程竣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两年。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动工之前,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施工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为每一位工人办理个人银行工资账户。
(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及时支付、按时结算”的原则,依据考勤记录,通过银行“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到工人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银行明细表。其他施工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明细表。
(六)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内资金少于应发工人工资总额的,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补足。施工单位应跟进建设单位拨款情况,发现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拨付工人工资到“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
(七)工程竣工并由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确认验收后,施工企业出具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的情况证明(须经建设单位盖章确认)、竣工备案表和工人工资支付明细表等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账户核销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该项目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举报投诉情况或有欠薪举报投诉但建筑施工企业已清偿拖欠工资的,在接到申请后15个自然日内出具证明,施工企业凭该证明等材料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核销业务,退回账户资金。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将“两制”工作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建立日常监理台账,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或施工 4 总承包单位反映。
第七条 开户银行应协助施工企业做好“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开立、使用和销户;加强对专用账户资金监管,确保“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于支付工人工资; 专用账户两个月以上未发生工资划转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
第八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分账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时,应依法核实建设资金已落实等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并督促建设单位在签订建设项目施工合同时,须约定施工单位设立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
(二)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要求已报建的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建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制度。
(三)建设、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致使拖欠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建设行政主 5 管部门按照《深圳市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给予企业及责任人员信用等级C级,有效期3个月。
(一)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
(二)挪用、冒领或套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0万元以上的;
(三)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且数额超过100万元的;
(五)拖欠工人工资后,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第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的,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工人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支付专用账户资金的,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发出限期支付令督促其支付,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三)施工单位未建立、保存用工管理台账,或者伪造相关台账的,按照《广东省劳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五 十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0元罚款。
(四)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支付工人劳动报酬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按照应付金额100%的标准向工人加付赔偿金。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连续拖欠工人工资2个月以上或者累计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施工单位实施重点监察;情节严重的,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工会组织对建设单位或建筑业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相关部门通报。工人依法投诉、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工会组织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二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务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定期将行政处罚结果通报征信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并按规定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解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
起草说明
为保障我市工程建设领域的工资支付,预防和解决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工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预防和治理建筑工人工资拖欠问题。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密集开工,建筑工人工资支付的新矛盾、新问题也接踵而至,原有的制度已不能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尤为突出的是:少数建设单位因经营亏损、资金链断裂,挪用工程资金无序扩张,造成无法履 行工程款支付义务;部分施工企业盲目垫资、低价无序参与市场竞争,因经济纠纷有意拖欠建筑工人工资;项目实际承包人挪用工资性工程款或卷款潜逃,资金得不到保障,成为群体性讨薪事件的直接原因。如2016年,市住房和建设局(不含区局)共调处欠薪纠纷246宗,涉及201个项目、5657工人,工资1.98亿元。其中涉及40个政府投资项目,941人,工资4340.27万元。在调处过程中,群体性事件和寻衅滋事事件时有发生,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及党和政府形象。
多年来,我市一直在探索建立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长效机制,市区两级住房和建设部门探索过保证金、劳务队长、保函制度等方式,对解决拖欠工人工资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发现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这些措施更多是一种保障性措施,只能为发生拖欠工资提供事后保障,并不能起到事前的预防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原有的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根据我市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经过反复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论证,我们认为要遏制目前“劳资纠纷”多发的态势,必须从事前的预防,事中的监控,事后的处置三个方面进行全面的监管。
(一)事前的预防措施。为建立事前预防措施即要保证工资能足额发放到工人手上,我们制定了工人工资工资分账制度,配合建筑人工实名制管理,通过银行将工人工资直接 转入工人个人账户。通过实行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可以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能保证工人工资的正常发放;二是能使工人工资从工程款中分离出来,从而使“劳资纠纷”和“工程款纠纷”进行切割分离,减少打着讨要工资旗号,讨要工程款的现象发生。
(二)事中的监控。实行分账管理制度后,通过查看银行发放工资的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及时了解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对不正常发放工资的项目提早介入,重点监控,及时处罚,及早预防拖欠工资的发生。
(三)事后的处置。一旦发生拖欠现象,可以动用“失信惩戒”的条款,及时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支付工人工资,及时缓解矛盾。
总之,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能有效确保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能有效解决工资款来源和防止施工企业占用、挪用工资款问题,也能方便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实施动态监管,对于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建筑工人工资拖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十分必要。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四)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
(五)《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六)《广东省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暂行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16年5月11日至13日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牵头成立调研小组,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清华大学赴合肥调研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情况。并初步完成人社局、公安局、清华大学意见征集。
2016年5月13日至30日,市住房和建设局结合执法检查工作及日常工作,初步征求了市建筑业协会、建筑企业、监理企业的意见。收到建筑协意见9条。
2016年6月1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向局相关处室及事业单位(法规处、质安处、许可处、信息中心、质安总站、造价站)征求意见。
2016年6月7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完成《深圳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第一次征求意见稿)》。
2016年6月22日,市住房和建设局召开企业座谈会,中建四局、中建八局、中建科技、广胜达、深圳市市政总公司、深圳建工、合田建设、中建南方劳务、华西劳务、深圳建筑业协会、清华大学等企业、专家就我市建筑从业人员推 行实名制管理及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工作进行座谈,共收集企业书面意见共40条。
2016年8月10至12日,到香港考察建筑工地实名制和工人工资发放管理。
2016年12月,市住房和建设局下发《关于印发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劳务工工资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
2017年4月19日,深圳市工程建设领域劳务工实名制和分账制管理现场交流会在中建三局华侨城大厦项目举行。会议要求2017年5月30日前,全市各建筑工地(新建、在建)必须全部完成“两制”工作,并同时完成与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对接。市城安院“两制”信息管理平台已经推出,全市多个项目工地已完成软件系统、进出识别等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对纳入“两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工地,可做到实时监管。该系统已具备全市全面推行的基本条件。
2017年4月24日,市住房和建设局起草完成《深圳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四、条文说明
《办法》共十四条,分别对建筑工人工资分账管理账户设立、资金约定、资金使用、资金公示、资金监管等方面予以规范。第一至五条。明确制定《办法》的依据和目的,《办法》的适用范围;阐明《办法》涉及的工人工资分账的定义。
第四至八条。主要明确了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银行、政府监管部门各自的职责,规定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的操作方式,支付标准、使用方法及专用账户的注销程序和要求。
第九至十二条。主要是法律责任条款,规定了当违法行为出现时,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的监管措施。
7.深圳市住房保障管理局 篇七
从数字上来看,全国住房保障工作的完成情况较好,但是考虑到保障房建设的跨年度问题、各级政府短期突击谋取政绩以及被保障对象基数越来越大的问题,决定了住房保障工作要取得令社会满意的实效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1 当前我国住房保障面临的问题
1.1 城市住房保障需求不断扩大
近年来,由于城市房价快速上涨,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购房能力不断降低,住房保障需求不断增加。而与此同时,虽然各级政府也在大力推进保障房建设,中央政府甚至于2011年提出5年内要新建保障性住房3600万套的战略目标,但由于保障房建设的速度及供给量远远跟不上日益扩大的住房保障需求,住房领域内的社会矛盾依然非常尖锐。
1.2 政府以增量为主的住房保障思路缺乏可持续性
按照2010年中央政府提出的《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集中新建是我国当前增加保障房供给的主要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方式可执行性较差。之后,住建部以政策形式明确各地可以新建、收购、租赁和改建的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这虽然极大地增加了保障房供给方式的灵活性,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我国各地的住房保障实践仍以集中新建为主,而其存在的问题显然难以克服。
1.2.1 容易形成空置
集中新建属于增量管理,如果没有合理的规划及总量控制,容易形成住房空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这里的“空置”包括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保障房选址不当,被保障对象不愿入住而引发的空置。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有关保障房的新闻报导中屡见不鲜。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当前各地的新建保障房选址一般都比较偏远,交通、生活配套,以及医疗、教育条件相对较差,被保障对象一旦入住,其日常生活会受到很大影响,虽然住房困难问题得到了缓解,但生活便利性却大大降低。因此,被保障对象不愿入住保障房,从而形成保障房的空置。
另一种是住房总量中空置房数量增多。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6平方米,农村住宅建筑面积人均34.08平方米。我国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的拥有量水平已经超过了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以上数据显示,我国住房保有总量已相对较高,并不存在总量不足问题,而是存在供需结构错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我国每年还新建数量庞大的商品住房,如果不对住房进行科学的总量规划及计算,在人口结构发生锐变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大量的空置住房,从而造成难以解决的房地产泡沫并对社会资源造成极大浪费。
1.2.2 住房保障资金缺乏保障
新建保障房需要大量资金。按照住建部测算,仅2011年,投资新建1000万套保障房就需要资金1.3万亿元。从实践来看,虽然当年中央预算内资金下拔情况较好,但各级地方政府的资金到位情况却并不如人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前的保障房融资渠道并不畅通。
按照我国当前的政策法规,保障房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资金、土地出让收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地方城投公司投资及商业银行贷款5个渠道。从实践来看,目前这5个渠道都存在问题,这就使得我国的住房保障建设成为无源之水。住房保障工作的可持续性因此备受质疑。
1.2.3 土地供给面临难题
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很多:有些是由于地方政府所在城市土地资源确实非常短缺,可利用土地资源非常有限;有些是由于地区保障房征地拆迁难度大、补偿高,回收慢、无赢利,政府不愿投入过多精力;还有些是由于保障房建设用地大规模供给会对商品住房建设用地造成挤压,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等。
1.2.4 其他问题
除存在总量控制、资金及土地等问题外,集中新建为主的保障房供给方式在实践中还存在以下问题,如各地保障房需求总量与中央下拨的完成指标不匹配,保障房产品结构不合理,保障房准入、运营、分配及转让中寻租现象大量存在,新建保障房业主退出动机不足,被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相对较重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集中新建模式本身所难以克服的。
1.3 住房保障立法滞后、实践混乱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由三部分构成,首先是政策目标,即保障中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其次是住房供应与分配方式分层次,我国目前对不同收入层次的城镇居民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方式与分配方式;最后是保障房经营与管理方式。目前,我国各级住房管理机关负责政策制定以及具体的保障房调配和腾退管理工作,保障房建设及日常的维护管理等工作由不同的市场主体完成。
以上三部分虽能勉强适应当前的住房保障实践,但由于没有统一的全国性住房保障法律,加上当前我国的住房保障立法层级还停留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层次上,使得我国住房保障领域中比较成形可以在全国范围适用的也仅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几个行政法律规范。
住房保障立法工作的滞后与缺失不仅使住房保障的实践及管理缺乏统一的依据,而且也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参与、支持住房保障工作。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缺乏统一的国家规范,为完成住房保障任务,各地政府的住房保障实践各自为政,这无疑对今后统一管理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1.4 住房保障的补贴方式以“补砖头”为主
我国当前的住房保障实行“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的政策。所谓“补人头”,是指政府向被保障对象发放补贴,增强被保障对象的住房支付能力;所谓“补砖头”,是指政府建设和供应低租金或低售价的保障性住房,直接配给被保障对象。当前,由于城市居民住房保障需求空前增加,为缓解住房保障矛盾,我国住房保障补贴实行以“补砖头”为主的政策。
“补砖头”为主的住房保障政策客观上需要有大量保障房,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有充足的保障房进行配给。但众所周知,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住房保障工作的欠账,各级政府并没有保障房“蓄水池”,所以,住房保障补贴方式的可持续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2 改革管理思路
住房保障存在的上述问题需要追本溯源,从调控管理思路及顶层政策设计的角度厘清头绪,寻求根本解决之道。在管理思路方面,本文认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实现两个转变:首先根据国情确定住房保障覆盖面,实现由“保障大多数”向“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转变;其次是实现由增量管理思路向盘活存量、租赁思路的转变。
2.1 科学确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保障覆盖面
按照我国当前分层次供应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在现实生活中,与保障房有限的数量相比,这部分群体的数量庞大。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看,我国各级政府根本没有能力支撑如此巨大的住房保障需求。
必须明确的是,住房保障需求扩大的原因是当前住房供给价格与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错位。这是我国当前住房领域最主要的矛盾,也是住房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的根源所在。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制度层面上看,有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经济发展方式、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土地二元管理制度、GDP政绩考核、财税收入分配制度等深层次的制度原因。从住房管理看,有住房买卖市场存在供需结构错位的问题,以及大量中低价位特殊住房不向市场公开销售的问题,还有城乡房产无法自由流通的市场壁垒问题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较长时间,也不是仅通过大力发展住房保障工作就能解决的。
因此,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我们首先应当根据我国的国情,走适合我国国情的住房保障道路。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情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的差距,这决定了我国的住房保障只能是低水平的基本保障,这种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只能是无能力参与社会竞争或参与社会竞争失败者。对于现阶段因经济发展或者社会政治等因素造成的中等收入阶段住房保障需求不断扩大的问题,政府应当从根本上寻求相应的经济及政治解决途径,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完善收入分配政策等制度改良手段逐步解决。
2.2 政府调控思路应由增量为主向存量为主转变
由于我国的住房总量已经达到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加之集中新建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保障房供给方式的选择上,政府应当更加重视收购和长期租赁方式的长效作用。
2.2.1 住房存量市场及租赁市场的发育程度已经相对成熟
首先,住房买卖市场中存量房规模已经超过新建房规模。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静态住房产品结构方面;二是动态交易结构方面。在静态产品结构方面,按照住建部的公开说法,我国当前有2亿套存量住房,每年新增的住房是1000万套。在动态的交易结构方面,目前存量住房的供给量及成交量均有超越增量住房的趋势。禧泰监测数据显示,在供给量方面,2011年,北京市二手住房月度新增供给总量接近89万套,扣除当年二手住房12万套的成交量,市场还有77万套左右的存量住房供给。而同期,新建住房扣除成交市场供给量只有12万多套。存量住房的供给比增量住房的供给高6.4倍。在成交量方面,虽然当前大多数城市的新增住房成交量依然大于存量住房,但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存量房成交量却已经超过增量住房。北京市建委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北京新建住房成交90605套,二手住房成交121512套,二手住房成交量比新建住房高34%。
其次,租赁市场发展规模已经比肩存量房市场。禧泰监测数据显示,各城市出租住宅供给量近年来呈爆发式增长。在出租住宅月度新增供给量方面,2011年青岛市全年进入租赁市场的住宅总量近24万套,比2004年的1.4万套增加了16倍;北京2011年全年进入租赁市场的住宅总量近97万套,比2008年的总量增加了2倍;上海和广州2011年全年进入租赁市场的住宅总量分别为61万套和71万套,比2009年分别增加了1.3倍和3.9倍。
以上数据说明,我国已具备保障房供给方式由单一向多元转化的现实条件。如果能想办法盘活存量住房以及租赁住房资源,将这些资源用于保障房,那么我国当前住房保障所面临的许多问题,如土地供应紧张、保障房位置偏远等问题,都能得到很好的解决。
2.2.2 以收购和长期租赁的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
以收购和长期租赁的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除了可以弥补集中新建的不足外,更为重要的优势是,如果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收购二手住房或者长期租赁住房用于保障房,政府的净投入远小于集中新建,其资金使用效率也远高于集中新建。
相关研究显示,北京市2011年,如果按照一定的标准收购10万套二手住房,并将其作为保障房全部配售给被保障对象,售价按限价房标准确定,即每套限价房的价格相当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宅的80%~85%,则北京市政府需要净投入的资金总量约为160亿元~260亿元(详见表1)。而北京市建委公布的数据显示,包括开发商配建竣工的保障房在内,当年,北京市新建保障房的竣工数量只有4万多套,而政府的总投资额却高达1000多亿元(含土地成本)。
以租赁方式增加保障房供给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同样可观。北京禧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研究课题显示,2011年,如果按北京市公租房定价标准,即公租房平均供给价格比市场出租房平均供给价格低15%~20%计算,则北京市全年解决13万户的住房保障需求,仅需投入住房租赁补贴8.9亿元~11.8亿元(59亿元的15%~20%)。
3 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顶层设计
除了改变住房保障工作的调控管理思路外,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当前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为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数据来源:北京禧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
3.1 制定《住房法》或《住房保障法》
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法律体系是稳步有序推进住房建设的根本保障。当前,在住房保障领域,我国仅有几部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较低,也远不能适应实践的要求。因此,我国应当尽快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住房法》或者《住房保障法》,并以此为基础,强化国家和地方的住房保障法律法规的合理性和时效性,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保障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同时,住房保障政策要有动态性,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和住房发展的不同时期来确定、调整住房保障政策。
数据来源:北京禧泰房产数据研究中心。
3.2 建立可持续运营的住房保障机制
除了完善制度建设,我国还需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可持续住房保障管理运营机制。在建立可持续运营的住房保障长效机制方面,本文提出如下三方面建议。
3.2.1 真正的保障房封闭运营机制
当前许多地方也在试行保障房封闭运营机制,但普遍存在保障房数量少、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不强制进入、住房领域内的公平问题始终无法解决等问题。要实现保障房封闭运营,真正从根本上解决当前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应当实现两个管理的并轨。
首先是全国的保障房管理应当并轨。虽然我国地域广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结构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在住房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被保障对象的信息管辖方面,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则,这样才能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各地、各机构分块管理的格局,也才能为以后房产税的征收及减免提供一手的房产及个人信息数据。
其次是房产管理并轨。虽然我国当前住房领域最主要的矛盾是广大中低收入群体住房支付能力不断下降,但是在社会实践中,我国还存在大量不向社会公开销售的中低价位住房。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我国当前住房产权制度的设计是多元化的。
在这种制度下,我国现在面向社会公众销售的住房一般只有两类,即商品住房和保障房。除这两类住房外,大量其他产权形式的住房一般只针对特定群体销售,而不向社会公众开放。从产权形态上看,这些住房主要包括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大型企业单位自建房、房改公房,小产权房、农民自建“商品房”等。这些住房不仅客观存在,而且数量非常庞大,价格通常还远低于同地段商品住房、甚至保障住房的价格。其存在不仅严重挑战着住房公平的底线,而且存在政府监管真空,社会公众不满由来已久。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改变当前各类不同产权类型住房的不同销售政策,将各类产权住房都按国家是否投入或让利归并为保障房和商品房两类,按统一的规则向全社会销售。
3.2.2 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
住房保障是一项牵涉甚广的具体工作,既涉及到规划设计、投资产出、建设维护等问题,又涉及到准入退出、物业管理、运营平衡等问题,没有行之有效的管理机构很难实现住房保障制度的可持续运营。
我国当前的住房保障工作主要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建设行政主管机关是国家机关,主要应负责政策的制定及执行监督,由其负责具有企业经营性质的保障房经营管理不但违反当前我国的行政法规,而且由于专业领域不同,这种运作方式很难保证保障房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要实现可持续化,从机制上来讲,首先需要建立保障房系统封闭运营机制,这就要求不仅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和危改房、限价房资合作建房、部分大型企业单位自建住房、央产房、军产房等住房也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这样,保障房产品的数量才能大大增加,住房领域的公平问题也才能初步解决。其次,保障房应当有自己的运营模式及运营机构。鉴于保障房作为准公共产品的特性,其发展规划、建设规模、融资方针、租费政策等必须由政府主导。为了既能体现政府的主导,又能保持高效的市场化运作,建议成立国有控股公司专门从事保障房市场的封闭管理。最后,为实现运营模式的可持续及资金来源的多元化,在公司的运作模式方面,建议采用“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企业化运作”模式。这样,保障房的可持续运营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3.2.3 住房保障补贴方式从“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化
我国当前的住房保障补贴方式是“补砖头”与“补人头”并行,以“补砖头”为主。而“补砖头”的方式,无论是集中新建,还是收购及长期租赁,从本质上来讲,都是政府向被保障对象提供保障性住房。以“补砖头”的方式实现住房保障固然有利于政府灵活协调、管理住房保障工作,但是由于保障房的建设、收购、租赁均需要大量的管理协调工作,即便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这项工作,也很难将每一项工作都做到尽善尽美。
这就需要我们向美国、德国等国家学习,借鉴其“补人头”的住房保障方法,实现住房保障从政府配给资源方式向市场配给资源方式的转化,这样政府补贴可以转化为消费者的福利,不但实现了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而且可以提高保障效率,充分鼓励被保障对象自己寻找市场房源,从而减轻政府的压力。这既是世界住房政策的发展趋势,也应当成为我国住房保障工作前进的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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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顾云昌.中国特色保障房体系建设任重道远.中国建设信息.2012.1
8.保障性住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八
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是嘉兴市政府着力解决的重大民心工程。从1996年大规模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并率先在全省11个地市范围内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以来,嘉兴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政策, 形成了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
截至2014年底,嘉兴市已累计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7833套、建筑面积239.43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1007套、建筑面积268万平方米,开工建设廉租住房2812套、建筑面积16.34万平方米;累计惠及住房保障家庭25.65万户、62.01万人,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受益54.24万户、11.71万人;经济适用住房受益2.47万户、5.79万人;城市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受益10.47万户、25.09万人,保障性住房覆盖面占城镇常住人口的24.9%,一大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住房保障政策改善了居住条件。
二、嘉兴市住房保障管理存在的问题
虽然嘉兴市在保障性住房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创新措施,特别是其推行的“住房保障货币化政策”得到了省建设厅的高度认可,但是在管理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1.政策机制不完善
虽然住建部和省政府均出台了一系列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办法,但对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共租赁住房年审如何实施并未进一步明确,公开透明的复审程序和指标体系也不健全,缺乏实际操作性。同时,申请保障家庭取得住房后如发现其不符合条件,尚无有效的退出机制和行政执法手段。
根据浙江省有关规定,从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开始到最后的退出,都需要住建、民政、社保、公安、税务、银行、公积金、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联合审查。而目前嘉兴市相关地市还未建立联合审查平台,难以形成监管合力,无法全面掌握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或是申请家庭成员在异地的住房、证券以及其他固定资产等。家庭收入基本依靠个人提供或是街道等基层渠道提供的统计信息,个人收入核定难,跟踪管理难上难,势必需要进一步增加软件、资金、人力等各方面的投入。
2.缺失公平性
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例。从建设主体来说,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商大都由政府指定,而不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产生,不是所有开发商都有同等的机会参与开发建设。从消费主体来说,相关政策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只提供给经批准有资格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即中低收入者享受,而并非全体公民享受。但在实际操作中,中低收入家庭通常是具有“国”字身份的家庭,即国企、事业、行政单位,这使得非“国”字身份的家庭就被排除在外,从而造成了同一社会的居民由于人为所定的“身份”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对待。
3.资金来源不足
近年来,嘉兴市通过大规模建设保障性住房,虽然解决了一大批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但由于需要投入大量的建设资金及维护成本,特别是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面,虽然在短期内能缓解居民的住房困难,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量大且回收周期长,给政府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的建议
1.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体系,规范开发商行为
规范开发商行为,除了制定相关的法律、借助法律的强制性来实施以外,还应当借鉴发达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经验,建立保障性住房标准体系。建立针对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标准,并在发展中不断完善。建设过程中应始终遵循经济性与合理性原则,优先考虑土地资源的优化利用。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好规划设计、施工方法及材料采购等诸环节,降低工程造价,把合理运用政府补贴作为首要前提。
2.加快推进多渠道资金筹集机制和激励政策
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贴息贷款、发行债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融资担保等措施,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推动社会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承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企业,实行拿地优先权,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等。
3.提高住宅规划、设计、施工和产业化现代化水平
保障性住房价格和面积相对低一些,但不等于质量和水平也要低一些。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在“经济合理、面积适当、质量优良、住得舒适”上大做文章。日本有不少中等收入者居住50-60平方米的住房,由于住房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环境优美、采用先进的材料和设备,仍能住得舒适、温馨。
9.保障性住房公司管理制度 篇九
责任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
二、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2、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3、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4、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5、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6、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三、员工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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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2、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3、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4、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5、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6、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第一部分 公司各部门职责
第一章 行政办职责
1、负责公司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完善,并督查公司各科室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对公司的行政总务、后勤保障工作负责。
3、做好公司各类会议的组织、准备和记录整理工作,督办会议内容和领导决议,编写、发放公司会议纪要、记录。
4、负责起草和审定公司相关公文,保证公文处理的程序化和规范化。
5、负责公司对外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公司相关证照的办理、年检、年审等。
6、负责公司各科室的工作协调,建立管委会领导及各部门与公司领导、各科室之间的纵向、横向的交流沟通、反馈机制与平台,使上情下达,下情上明,推动公司的整体工作高效运转
7、时时了解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上反映,关心员工的工作,生活情况,为员工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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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检查、督促公司各职员执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做好考勤登记,协助经理管理好一切行政事务,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9、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负责做好新员工的招收,劳动合同的签订,人事档案的建立和奖惩、辞退工作。
10、编制公司内部办公用品的、月度供应计划,做好报刊杂志的征订和分发工作,做到节省行政开支。
11、负责管理公司的办公用品,配合财会部门统一登记立帐,防止流失。
12、搞好公司用电、用水、电话通信等管理工作,教育员工养成为公司节约每一滴水、每一度电的良好习惯。
13、承办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行政办奖惩制度
一、嘉奖:
奖励个人50元至1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二、处罚制度: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罚,不扣除个人薪金;情节相对较重者给予劝诫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罚款,本公司内通报批评;
1、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2、严重违反岗位职责行为,工作中发生严重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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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次未完成工作计划、工作指标及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二章 业务工程科工作职责
1、工程部全面负责公司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2、配合进行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
3、组织对开发项目的方案设计进行评估、确认;对开发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进行跟进、落实。
4、协助进行土地定界、规划放线、验线工作。
5、配合进行场地“三通一平”、地勘和桩基检测等工作。
6、负责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参与图纸会审。
7、负责对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供货商的考察评选,组织项目招 标工作,负责协议、合同起草,核定工程概、预算。
8、负责管理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监控工程成本、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等,处理施工过程出现的问题;负责协调管理各参建单位的工作;监督监理公司工作。
9、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配合主管部门进行商品房面积测绘。
11、负责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13、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对未交验的物业资产,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14、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工程业务科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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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奖励制度:
(一)嘉奖(A类):
奖励个人50元至1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对改善部门管理,提高业务水平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工作中表现突出,创造优良成绩的;
(二)记功(B类):
记功类奖励奖个人100元至2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全公司通报表彰;
1.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建设成本成效显著者;
2.杜绝浪费,发现公司内或施工方人员的浪费现象及时有效进行制止的;
(三)记大功(C类):
记大功奖励奖个人500元以上,视具体情况由工程业务科负责人和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公司员工大会表彰。
一、处罚制度:
(一)警告类(A类):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罚,不扣除个人薪金;情节相对较重者给予劝诫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罚款,本部门内通报;
1.不服从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以各种理由推脱领导安排的工作,推诿应承担的责任;
2.消极怠工,在部门办公场所内发牢骚,发泄个人情绪的; 3.不按本部门规定参加例会及其他会议的;
4.对施工作业点的巡查不按规定次数进行,或者漏查;巡查过种中只走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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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不重质量的;
(二)记过类(B类):
记过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100元至200元,全公司通报批评; 1.超过规定的时限传送文件或上报的,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2.未按规定程序,部门内、部门外的工作制作联系单,未走工作流程的; 3.在外单位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发泄私人不满情绪或牢骚的;
4.个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通过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发现的;
5.对于上级领导工作的整改内容未按时完成,或确实不能按规定时间完成但不及时上报的;
第三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一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二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坐支现金,不认白条抵压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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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遵守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奖惩制度
(一)奖励规定:
奖励个人50元至100元,与当月个人薪金一并发放;
(1)严格执行会计核算管理规定,并积极反馈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2)发现会计核算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足,避免给公司可能造成损失的。
(3)无错、漏报各项财务报表的。
(4)发现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漏洞,或在成本控制核算、税务事项中发现隐患及时向领导反映的。
(二)处罚制度:
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处罚,不扣除个人薪金;情节相对较重者给予劝诫类处罚每次扣除当月薪金50元至100元罚款,本公司内通报批评;
(1)不按规定按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逾期在一个工作日内,且无正当理由。
(2)在报送的各类财务报表中出现明显错漏的。
(3)在会计科目使用规范、目标利润、财务评估分析、税务事项、票据管理中存在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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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凡有任何其他对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者。
第二部分 考勤管理制度
见考勤管理制度 阿纺城保障企字(2015)02号
第三部分 薪酬结构及管理规定
见薪酬结构及管理规定 阿纺城保障企字(2015)03号
第四部分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各类印章的具体管理条例: 1.印章的保管
通过经理授权赋予一些部门对其印章的保管权和使用权,指定专人保管。2.印章的使用
任何部门在使用印章前,需签定《公司印章使用说明》,经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使用。
3.印章保管人的责权范畴: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制度,做好使用登记。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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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申请人及管理负责人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申请使用印章,如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部分 办公用品管理规定
为规范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和保管,节约不必要的费用开支,降低成本消耗。现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就办公用品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采购、印刷品印制:
1、公司日常所用办公用品,应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统一采购,经批准购买专属办公用品应由行政办公室派员陪同。
2、各部门所需办公用品,应按“购物申请清单”中各项内容要求认真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行政办公室待办。
3、行政办公室应将“购物申请单”汇总分类,依据财务审批权限规定报批。
4、行政办公室采购物品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办理,但陪同采购人(证明人)和验收人不得为同一人。
5、采购人员应认真负责,精挑细酌,力争做到价廉物美,经久耐用。
6、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及印刷品,由各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经理审批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印制。
二、领用:
1、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必须填写“领用单”,方可领取。
2、除笔墨纸张外,凡属不易消耗物品和工索具等重复领用时,一律交旧换新。
第三条、保管:
1、办公用品应由行政办公室专人进行登记造册,分类放置统一保管。
2、保管员应认真维护和保管好所存物品,以防发生潮、锈、蛀、霉等。
第六部分 公司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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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
5、重要的合同;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未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第七部分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地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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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行政办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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