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2024-09-10

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精选8篇)

1.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篇一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审查与合同签订需要

注意的问题

【内容提要】合同是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组成部分,尤其对公司企业来说,公司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合同,会使用和签订大量的合同,但是,根据在诉讼中发现,在签订合同时根本不注意细节,最后导致合同的执行力就大打折扣,甚至是无效合同。结合在律师实务,在合同审查过程中的经验,需要注意的问题总结一下,当然有不全面的地方,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合同审查 合同签订 三大纪律 八项注意

三大纪律

一是牢记自己审查合同的职责所在,我们尽可能把风险控制在纠纷产生之前。你在审查合同时,有个危机意识,脑海中有个想法,一旦产生纠纷怎么办,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对我们是否有不利的地方。

二是对待合同存在的问题要具有严肃性,作为律师,在审查合同过程中,一定严肃对待,但是不能掉以轻心,无论是谁转来的合同,签订这个合同有什么目的,只要这个合同有问题,你作为合同审查人员都要指出来,问题严重的合同坚决不能通过审查,不要有顾虑,也许你一次不经意的“手软”都有可能为合同风险埋下伏笔,甚至有可能造成执业过错。

三是审查合同需要细心,魔鬼隐藏于细节之中,在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细心,细心到每一个标点符合。即便是使用制定的模板,也要细心,因为有许多地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再作修改。没有非常完备的合同,因为所有的交易个体都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模板只不过是把交易的共同点提取出来,交易规则固定起来,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如果轻心大意,就会酿造潜在的风险。所以强调即便是使用合同模板,也要仔细看一遍,以免合同中有矛盾之处。

八项注意

注意一:注意合同对方主体资格。

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们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1、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是否通过年检,让对方提供营业执照,已经工商登记资料,新成立的公司要倍加注意,防止是皮包公司。虽然是企业法人,但是合同名称显示是该企业法人下属的一个职能部门,如办公室,中心,委员会,指挥部等等这些都不行。比如说指挥部吧,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兴建一个项目,往往有好多政府部门组成一个某某项目指挥部,他是一个临时性的一个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他会随着项目的完成而被撤销,按照法律规定,他都没有签订合同的资格,但是实践中由于政府的体制原因,不签还不行,除非你不做这单生意,如果和他签订合同就需要注意了,一定搞清楚这个项目的背景,由谁主导投资,建成后归口单位是谁,签订这个合同有没有超出指挥部的授权范围等等。都需要注意,别到时指挥部一撤,你找谁都不好找。

2、注意合同后面落款盖章部分的名称,需和前面保持一致,同时注意名称的准确性,一定要和营业执照的名称相一致,不能有差别,不能出现错字。前面是公司名称,后面却变成公司职能部门的名称。这是不允许的。

3、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要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格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至于是否审查经营范围,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要不是国家专营,限制经营的,合同都是有效的。这方面可从宽把握。

以上只是对合同书上对方主体的书面审查,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由业务员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在审查合同时尽量询问一下业务员。

注意

二、注意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这是立法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要比这复杂的多,合同操作性越强,那么你约定就越详细。套用现代俗语解释,合同就是立约各方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详细的规则,何谈游戏? 下面主要是就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个是我们经常用到的。

1、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有特殊要求的一定注明,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

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在审查合同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单位对此不是很重视,在合同中有的只写:出厂标准,国家标准,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合格,良好等等,我们认为都太模糊,一定要约定详细,这也

是比较重要的条款。这个条款在合同模板中也有,属于填空题,希望大家把他填好。

质保期一定要写明,因为涉及到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问题。

2、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对于合同价款一定表述要准确,用语要正确,能确定合同价款的,在合同中写明,该合同价款包含哪些费用,(如包含材料费、制作费、包装费、运输费、仓储费、检测费、保险费、装卸费、指导安装、调试、验收、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现场培训费等费用,为综合价),注意加上人民币还是其他币种,不能单纯光写元(此处列举《非诚勿扰》里面的台词),还要注意不同币种符号的使用,决不能大意轻心(在此列举一个案例)。

不能确定合同总价款的,一定要把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约定的清晰明了,不能只写按照实际发生交易数计算,按照以前的交易习惯计算,这些都不允许的,这也是风险的潜在点,即使以前有过交易,也不能这样约定,因为一旦产生诉讼,增加自己的举证责任。

3、关于合同价款的支付问题,这个在合同中要明确一个时间点或者一个期限,时间点就是一个明确的时间,具体到年月日。期限呢,就是约定在完成某项行为多长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对于价款的一次性支付就不再赘述了。

这里重点提一提是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比一次性付款要麻烦一些,对于分期付款的时间一定要准确的描述,无论咱们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因为这也是分辨违约行为的一个重要依据。实践中分期支付货款的比较多。合同法中对分期付款一个特殊的规定,就是在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果我们作为出卖人,就把这个规定加到合同当中去,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我看就没有必要加了,别给自己下绊子。当时在制定合同模板时,也想加进去,考虑到每个产业单位之间的差异性以及在实践中具体运用过程中,不注意的话再成为约束我方的权利,那就违背了我们的初衷,就没有加,今天的培训以后,咱各个产业单位在审查合同时,根据情况可以加上这条。

举个例子啊,如某公司购我方一批硬件,总价款为人民币160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0元,第二 次付 50000元,第三次付60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如果超过合同价款的1/5,但是不足第一次应当支付的费用,怎么办?很简单,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履行方式、期限,验收。

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但是在实践中有时比较难以操作,上次咱们有个公司,买给学校一批设备,学校收到货也实际使用,就是不给钱,虽然在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所有权保留,但是你就没有办法把货物拉回来,因为你进机房的门都比较困难了,如果把所有的设备拉回来,那么学校一切办公都得停止,有可能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但是我们依此条款为依据,可以给学校施加压力,也向该学校的主管机关反映,也可以依此条款,向主管机关施加压力。

作为出卖人时,我们要注意收货方式,因为这关系到合同的履行问题。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收获单位的相关信息,一定完全按照相关信息发货,注意该货物的签收人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收货人(包括第三方收货,即存在最终客户收货的问题),不然对方收到货后不承认,你一点办法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咱们产业单位出现好多次。合同中有约定,但是实际签收人是别人,最后买受人不承认了,说没有收到货。你还得举证证明,签收人就是买受人的员工,那就累了,并且非常难举证。现在我们主要是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也要求物流公司返回回执单,由于物流公司的责任心不是很强,回执单往往很久才能返回,甚至就不返回。在此提醒各位的是,以后选择物流公司尽量选择有实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作为出卖人时,我们应当注意运费和保险费的承担,这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好。同时也要注意风险的转移,从什么时间点货物灭失的或者毁损的风险开始转移,这个也比较重要。

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这个和付款时间一样重要,无论作为出卖人还是买受人,一定要约定好履行期限,这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验收货物的条款务必也注意审查,审查的重点就是货到后多长时间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后果,以及验收的方式。注意

三、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条款十分重要,也是促使合同双方认真履行的“帝王条款“,只有约定了违约责任,才能使不遵守合同约定,不全面、客观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所顾虑,有所思考,其不履行合同的后果是明知,只要其承担比较重的违约责任,让其感觉只有履行合同才是明智的。违约责任尽量写细、写恨!当然,违约责任要有一个度,如果约定过高,也不太现实,并且在诉讼中可以调整的。尽量把违约行为写详细,违反了哪些行为可以承担违约责任,要表述清楚,不能模棱两可。

同时,在约定违约责任时要特别注意《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 可能造成的损失。为什么说这条呢,主要是这条规定了有个预期合同利益。什么叫预期合同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我签订这个合同,我就能产生多少利益,这个事可以预见的。在实践中,有的产业单位购买了如神州数码或思科的软件,然后再卖给其他客户,中间有个差价,那么,这个差价就是公司的利润,也是预期利益,如果因为神码或思科的违约,导致我们不能产生这个利润,那么我们也是受到损失的。因此,在约定违约责任时,一定要将各种可能预见到的损失写上!避免对方违约后,因赔偿额度不明而再起纠纷。

关于定金问题,要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1)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规定在《合同法》上称为定金罚则。

(2)订金:在法律上订金被认定为“预付款”,它并不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当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合同不成立或没有实际履行而发生纠纷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则应当全部返还。

(3)注意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经常将“定金”写成“订金”,我们一定要注意区别:

一是定金具有债权担保的性质;而订金不具有债权担保性质。

二是定金具有惩罚性;而订金不具有惩罚性。

三是当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定金的处置应视具体违约情况而定: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不还定金。而此时对订金的处置情况则不同:即订金应当全部返还给交付订金的一方。因此,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2、合同条款中对违约责任约定的几种选择方式:

一般情况下,在谈判及签约过程中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1)定金、违约金、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较为普遍适用;但应注意的是“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与定金只能取其一。

注意

四、注意解决争端方式的约定

这个问题在实践中出现最多的就是约定不明确,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该条款无效。争议解决的方式有三种,首先双方应当选择是协商,毕竟都是合作伙伴,在协商的问题上要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讲和谐。其次选择诉讼或仲裁。选择诉讼的,一般不允许只写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允许只写向当地法院起诉,大家都知道,合同纠纷一般是合同履行地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你写了上面两种情况,等于没有约定。约定管辖虽然可笑,因为都是中国的法院,都适用同一部法律,大家都在同一个法制天空下,但是,各位同仁应该知道,中国的法律有时会“横看成岭侧成峰”,同样一个案件,都有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果。约定管辖因为我们还要考虑诉讼成本的问题。

选择仲裁,仲裁程序启动根基在于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需要注意:

1、仲裁机构不明确,就是光说产生争议后,向相关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指明是哪一个;

2、既约定仲裁,有约定向法院诉讼的,约定无效;

3、约定了两个仲裁机构,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

4、约定了某个地方的仲裁机构仲裁,如果是一家还好确定,但是该地方有两个仲裁委员会,产生争议后又不能确定一家的,约定无效。如约定仲裁地点在北京,没有写哪个仲裁机构,北京有两个,有北京仲裁委员会,还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不好确定,就无法仲裁。还有注意的一点就是,在地名后面没有“市”这个字,济南的,就称之为济南仲裁委员会,虽然不影响效力,但这是个细节。

对于涉外仲裁,一定要约定适用中国的法律,因为适用外国的法律我们都不懂。有次我看到一个合同版本,约定使用德国的法律。这样显然不适合在中国签订。

注意

五、注意合同效力的审查

作为合同审查员,我们不但注意到上面的问题,同时还要注意到合同效力的问题。

1、合同生效和合同成立的区别

合同成立是对“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达成一致”的事实的判断;合同生效是对“当事人是否受合同约束”的法律状态的认定。合同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合同成立后,也许就没有机会生效,它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

2、合同生效的情形

1)成立时即为生效,合同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成立时就会发生法律效力,2)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a、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并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不生效b、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批准、登记后生效的,如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转移

c、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生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如约定本合同需要公证。需要注意的是,约定的条件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也没不能危害其他人的利益,这个条件是客观上可能发生的。期限也是可以到来的,有生之年啊!

3、合同无效的情形与后果

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合同的又一关键。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中,其中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有关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外的强制性规定,如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不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

第二、免责条款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中的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无效。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即在签合同时为方便,由一方自定的广泛使用的合同条款都是格式条款。按《合同法》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如人们常见的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不负责任等。就是无效的。

合同被确认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要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的,要折价赔偿;因履行无效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4、与效力审查有关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不是无效合同,而是可撤销的合同。

合同本身有瑕疵时不一定影响合同的效力,如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

注意

六、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

审查合同,注意权利义务的对等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如果起草或审查一个合同,光想着增加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实不可取的,或者大玩文字游戏,设置文字陷阱,都不是一个合格的合同,这种合同也得不到对方的认可,那你写了白写,大家都不是傻子。要讲究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不能太失衡。

但是,我们审查合同中考虑到权利义务平衡的同时,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维护好我们的利益。如我们作为出卖人吧,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只要我把货交给承运人,合同风险就转移给买受人,但是如果我们作为买受人,这样的条款就不能有了,这是法律允许的。

注意七、注意加盖公章

其实讲到这点,大家都认为不值得一提,盖章谁不会呀,但是,在合同中盖章一定要注意,不能小看,就有因为盖章的原因导致合同不成立的例子。

盖章注意一下几点:

1、要加盖行政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允许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其职能部门的章;

2、公章名称和合同书中对方名称以及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这是必须注意的,不能有任何差错,有个例子就是,下面有个产业单位的合同,合同书上是一个名称,加盖的公章是一个名称,营业执照上又是一个名称,不能使用简称,一定要具体;

3、加盖公章盖在相应位置;

4、盖公章一定注意鉴别其真伪性(通过盖章的地点,盖章的人员等等),别随便拿个公章就盖上,咱有个产业单位,当时签订合同时,有个担保函,并加盖担保人的章,这个合同产生纠纷后诉至法院,把担保人共同列为被告,结果担保人提出异议,说公章是假的,也从来不知道这个单位,并报了案,人家拿出真公章,别说鉴定了,肉眼都看出来不一样的,并且人家从没有更换过公章。主债务人下落不明,担保人又是假的,我们遭受了损失。

5、合同文本两页以上的,一定加盖骑缝章,防止对方“狸猫换太子”。从中抽取一页,然后再增加一些内容,反正现在都是打印的,导致两份合同不一致,到时鉴定真伪都困难。注意

八、注意合同的用语以及错别字

在合同审查中注意语言的运用要准确,尽量不要产生歧义,不要使用模糊的词语,合同用词尽量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重要的”、“优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相当”,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

如果有外文合同,尽量不要直译,因为特别绕口,同时约定,如果产生争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再加盖公章前,再仔细检查一遍,有无错别字等,同时注意版式,编号,字号,页码等细节。

总之,审查合同和签订合同要根据《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此基础上认真履行审查和签订职责,就会把风险最大程度防范在产生之前。

2.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篇二

合同是商务交往中重要的手段,可以说没有合同就不能顺利、有效地开展商务交往,通过合同我们可以很好地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还很淡薄,发生纠纷时往往因为合同没有得到重视而没有重要的证据材料,从而导致重大的损失。究其原因是我们的合同质量不高,因此合同的审查就显得的非常必要。

2 采购合同审查的主要内容

2.1 形式审查

2.1.1 将合同文件本身分为三部分:

开头(合同名称、编号、双方当事人)、正文(第一条至最后一条)、结尾(即双方签字盖章和签署时间)。形式审查就是看一看一份合同是否具备这三部分,这三部分是否完整,是否有前后矛盾的地方。常见的错误有:当事人名称不一致、不完全、错误或矛盾,合同名称与实质内容不符、时间签署前后不一样,地址、法定代表人错误等。

2.1.2

形式审查还要看是否附有对方营业执照、其他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书等相关材料。看相关文件之间内容是否有矛盾之处。

2.2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合同正文的审查,这是合同最关键的内容,包括:

2.2.1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法;

2.2.2

合同内容是否公平,是否严重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2.2.3 条款内容是否清楚,是否存在重大遗漏或严重隐患、陷阱。

合同条款是否完备的审查标准,以买卖合同为例:

(1)双方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列明当事人的全称、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

(2)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座落地点。

(3)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4)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5)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6)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7)违约责任。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

(8)解决争议的方法。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9)合同生效条款。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合同审查时重点关注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清楚、完整、公平,是否严重损害一方利益或者是否存在陷阱。合同条款内容是否合法,其实就是要审查合同条款或者内容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构成无效的情形。在这里,熟悉相关合同法条文是最起码的要求。合同条款是否公平,是否清楚,审查时没有固定的方法,只有逐字逐行地看,认真地看,提高文字理解和驾驭能力也是相当重要的。

2.3 沟通、参照与找法

一般的合同,经过第一步、第二步的审查,一些初级的问题都能予以解决。为防止审查出现重大遗漏和差错,做好第三步就显得十分必要。

沟通——指的是与合同经办人、起草人甚至对方进行沟通,就合同谈判、协商及合同目的等内容进行交流,合同条款中不清楚或者含糊的条款,也需要他们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参照——找到与所审合同相关的国家合同示范文本、行业推荐的示范合同文本、企业的合同范本等,对照在条款和内容上有何重大差别,分析或者询问原因。

找法——也就是寻找法律依据。在合同审查中,一定要对照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判断送审的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可行,要不要修改、应当怎样修改,需要寻找肯定或者否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依据和经济依据。审查有名合同,要看合同法总则和分则对该合同的专门规定;审查无名合同,更是要审慎行事。

3 合同审查应达到的标准

合同审查应当达到的标准:交易目的正当,能够保证自己一方达到交易的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合法,或者虽然有无效或可撤消情形但风险成本在可以承受或可以控制的范围内;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均衡,权益是明确的、可保障的,任何违约都没有借口或机会可以逃避制裁,对于可能发生的争议有前瞻性的预见并设置防止或补救措施;具有可操作性,并且结构合理,体例适用。

目前由于我国的国情,人们在商务交往中依靠浓厚的人情关系,对合同的重视反而不够,往往给企业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因此合同审查这个环节应该从意识上引起人们的注意,而不能流于形式。

参考文献

[1]方芳.浅析政府采购合同的司法审查.

[2]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审核要点及风险规避.

[3]孙月红.采购结算与合同管理.

3.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篇三

关键词:免责条款;说明义务;司法审查

案例1:在一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因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而拒赔①。

案例2:一被保险人因其车辆行驶证到期未进行年检,保险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投保的车辆若未进行行驶证年审,则保险人不予赔偿保险金。”)而作出拒赔的决定。

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在合同中事先拟定的、旨在减轻或免除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时所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由于投保人在缔约时合同谈判的能力非常弱,为避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在保险法的相关立法中均对保险人克以较重提示和说明义务,以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实现合理平衡。

一、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的类型

如前所述,司法层面中过半的保险合同纠纷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对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法接受或有不同理解造成的。上述两个案件中,原告方还会同时主张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未对免责条款进行说明和必要的强调。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我国保险法中要求保险人承担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对保险合同中一般性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承担一般性的提示说明义务;另一种是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成德安明确说明的义务。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第二种提示说明义务展开论述。

二、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

实践中,保险人会根据保险产品的不同销售方式采取不同方式的说明。如采取保险代理人直销方式销售保险产品的,其提示说明义务在合同文本之外主要是依赖保险代理人的口头说明。由于保险合同签订与否与保险代理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保险代理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回避或者忽略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和说明,这也是很多被保险人在纠纷发生后称自己对免责条款并不知情的原因。在电话销售保险产品时,往往是采用客服与投保人进行通话的方式进行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这种方式虽然快捷,但缺点是没有面对面的交流,会使得投保人在很短的时间内根本很难理解专业性极强的免责条款。在网络销售保险产品方式下,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依赖于投保人的自主阅读。这一方式一定会受制于投保人的维权意识、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因此,其效果不一而足。

三、对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的司法审查

对保险人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评判,需要首先确立一个基本的标准,即究竟要求保险人履行程序化的说明义务即可,还是要求保险人在对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的程度,一定要达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仅要对免责条款予以注意,还要求向投保人说明免责条款的相关内容,使得投保人准确理解和掌握②。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了后一标准。这一标准能够很好地平衡保险人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基于缔约地位和专业实力的不同所产生的缔约能力差异,确保了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的遵守和公平原则的捍卫。

司法实践中,对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进行评判还主要依赖于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因此,还存在着同案异判的情况。审判人员主要从形式、内容和证明责任的角度进行司法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审查保险人是否对免责条款做加粗、加黑等明显区别于其他条款的形式上的特殊标识,或者,是否另外要求投保人签署《投保人声明书》。在上述案例1中,因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做突出标识,最后法院判定保險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所谓内容审查,是审判人员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本身进行甄别,此时需要综合运用解释的方法,对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方式、效力规则和投保人的认知能力来进行综合评定。根据《保险法》第19条、43条和44条的相关规定,因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条款,无论保险人是否对其进行提示和说明,其效力也均属无效。在综合评定是否充分履行说明义务时,还需要根据条款本身的难易程度和投保人的理解能力还评判。如案例2中,虽然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进行了说明,但由于根据普通人对行驶证的理解是只要有证就可以了,是否进行年审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处理的问题,因此,行驶证到期未进行年审不影响保险人保险责任的承担。

总之,对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的履行进行司法评判,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当前尚没有一个通行的标准可供参考,需要司法人员秉承公平之司法原则,在个案中找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平衡点。

注释:

①詹昊.新保险法实务热点详释与案例精解[M].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②潘红艳.《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以对保险行业的实践考察为基础》,《当代法学》,2013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曹兴权.《保险缔约信息义务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4.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篇四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本公众号作者:张春光律师电话:***微信:chinazhang2014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如果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就是无效的。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或者效力待定,则要看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存在无权代理、合同一方当事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其实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状态,其自合同成立之时就应经确定【有效、无效(包括部分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等】,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合同效力的判断只是起到“确认”合同效力如何的效果——如合同是无效的,法院就(以裁判的方式)确认该合同是无效的,而非在法院裁判确认该合同无效之前该合同有效(在法院裁判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之前该合同也是无效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此外,对于合同效力的确认也是整个案件审理的基础。比如,法院不可能裁判继续履行一个无效的合同,也不可能裁判合同某一方依据一个无效的合同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不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法院都有义务依职权审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此外,法院依职权审查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之后,如该合同无效的,或者该合同是可撤销的(并且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应主动援引《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进行处理,而不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

附: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与汤碎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12年7月3日,汤碎坚与甘肃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屹置业)签订《关于抵顶永靖县“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十号楼回购协议书》。该协议签订后,华屹置业向汤碎坚支付回购款900万元,剩余款项至今未付。甘肃省永靖县“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十号楼系华屹置业开发建设。2009年6月25日,华屹置业与甘肃人防公司签订《在水一方项目团购房协议》,约定由甘肃人防公司团购华屹置业“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十号楼一栋,并对协议的履行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2011年3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在水一方项目团购房补充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甘肃人防公司职工按揭“在水一方”项目十号楼购房款839万元,按揭利息39.9716元(39.9716万元),原由华屹置业负责偿还银行本息,协议生效后,由甘肃人防公司负责偿还本息,此款为甘肃人防公司已付华屹置业购房款。协议第七条约定:甘肃人防公司有权将所购房产转让第三方,华屹置业应配合第三方办理有关手续。2011年4月13日,汤碎坚与科达公司签订《退资协议》,约定:科达公司将甘肃人防公司从华屹置业购买的永靖县“在水一方”住宅小区十号楼一栋抵顶给汤碎坚,并对抵顶房屋的费用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裁判原文节选【案号:最高院(2015)民申字第91号】:本院认为,债权人有权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他人。本案中,华屹公司与人防公司曾签订《在水一方项目团购房协议》,约定由人防公司的职工团购涉诉房屋,并约定人防公司有权将所购房屋转让第三方。经查,签订上述协议时,该房屋虽尚未办理所有权证,但建设该房屋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证件均已取得,故团购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有效。此后,人防公司同意其子公司科达公司将涉诉房屋以抵偿债务的方式转让给汤碎坚,而华屹公司知晓上述转让行为。华屹公司称人防公司系代职工购房,人防公司无权处分房屋,但人防公司出具证据证实购房款均由人防公司支付及购房职工业已退出购房,加之没有证据证明人防公司的职工对该公司将房屋转让给汤碎坚提出异议,故人防公司将房屋转让给汤碎坚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转让行为有效。鉴于汤碎坚受让房屋的行为于法有据,故其有权将涉诉房屋转让。汤碎坚在与华屹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之时,已经征得人防公司的同意,华屹公司对此也知情并支付了部分回购款,因此华屹公司称回购协议具有重大误解,属可撤销合同之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的认定并无不当。双方在回购协议中约定,华屹公司于2012年7月30日前支付1200万元房款时协议生效,但华屹公司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之规定,该回购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成就,故二审法院认定协议生效是正确的。关于本案是否因华屹公司提起撤销合同之诉而中止审理问题。本案是汤碎坚要求华屹公司履行回购协议,虽然双方均未要求在本案中审查回购协议的效力,但一、二审法院也须依职权审查该协议的效力,而后再判定协议是否继续履行,故本案的审理结果无须以撤销合同之诉为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中止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定程序。再审申请中,华屹公司称涉诉房屋多次转让,涉及国家税金缴纳,但是否少缴纳税款,为行政机关管理范畴,且对回购协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故该情况不足以认定二审判决结果错误。华屹公司还提出涉诉房屋在华屹公司签订回购协议之前,已经设立抵押,回购行为损害了抵押权人的利益,当属无效,但是在涉诉房屋上存有抵押,仅会影响到协议的履行,对协议的效力不产生影响,故华屹公司该申请理由不成立。

5.合同审查指引定稿 篇五

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为对公司审计法务部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保证律师合同审查工作质量、规避公司法律风险,结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指引。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工作,系指审计法务部律师依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就合同承办部门送审的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要求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修改或签署法律意见的专业活动。

1.2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承办部门,系指根据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合同草拟、变更和终止解除的具体业务承办部门。

1.3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公司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工作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1.4 本指引为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和律师合同审查参考依据,合同承办部门也可作为参考资料,调整工作方式,规范工作流程。

第2条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律师在合同审查工作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除此之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内容及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内容,在进行审查应注意合同法总则以及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中的规定,并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2.2律师在合同审查过程中应勤勉尽责,努力发现并提示承办部门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公司不利的条款,特别是严重不利的条款或重大权益SNXON 2013-1-1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未予约定的情况、存在严重瑕疵可能导致合同或其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避免脱离法律规定的主观判断,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3合同中的各类价格、质量要求、期限约定等总体上属于商务条款,应提醒合同承办部门自行确定。但律师应当注意各类商务条款的明确性及对于公司不利的情况,如价格所包括的对价内容,以及围绕交易目的所需关注的质量标准或特别要求、验收规范等,提醒合同承办部门注意其中的不利因素。

2.4 审查结论必须依据法律及事实,而且必须结合合同目的、其他约定全面理解合同条款的法律意义后方可作出。除非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合同承办部门提供的基本事实作为依据,不得以主观臆断得出武断的结论,防止因此而产生审查过错。

第3条

合同送审稿的接收

3.1 对于已经由律师制定范本的合同,在接收合同送审稿及辅助性的背景文件、参考文件时,应尽可能接收纸板合同,按照合同范本的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不予修改、不予反馈,只签署审查意见。

合同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律师提供的范本制作合同,如有特殊情况须对范本做变动时,应在提交合同送审稿时予以特别说明。

范本合同审查,原则上应在当日签署法律意见,如遇特殊情况,可延迟至次日。

3.2 对于尚未制定范本的合同,应要求合同承办部门提交电子文档,以便于保管和修改。

合同承办部门应按合同的基本制作要求尽可能完善合同内容,并如实回答律师提出的各种疑问。结合合同承办部门的回复,律师可直接在合同电子版上进行修改,合同承办部门应按修改后文本制作纸板合同并报律师进行最终审查,最终审查按范本合同审查要求处理。

律师原则上不参与合同的制定,合同承办部门不按照合同基本制作要求制作合同并要求律师审查修改的,律师可不予审查直接打回。

合同基本制作要求由律师制定,合同承办部门遵照执行。

SNXON 2013-1-1 2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非范本合同审查原则上三日内审查完毕,合同承办部门原因导致审查期限需延长的除外,此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没有按合同基本制作要求制作合同、合同承办部门没有具体承办人回复律师所提问题、合同承办部门将合同弃之不管。此期限不包括合同承办部门按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在其他部门审批所需时间,仅指律师处理合同的时间。

3.3 律师审查合同签署意见时,应记录合同承办部门签收交接及归还情况。具体由律师制定合同审查签收交接档案目录,由合同送审人员签收交接归还情况。

第4条 合同通用条款审查

4.1 律师对合同的审查,始于合同条款的完备性,通用条款部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⑴ 鉴于条款 ⑵ 合同目的和范围

⑶ 合同各方权利义务及保证履约条款 ⑷ 结算、支付条款 ⑸ 知识产权条款 ⑹ 保密条款 ⑺ 违约责任条款

⑻ 不可抗力条款、免责条款 ⑼ 争议解决条款 ⑽ 法律适用条款 ⑾ 合同期限条款 ⑿ 合同的变更、解除条款 ⒀ 通知送达条款 ⒁ 合同附件条款 ⒂ 生效条款 ⒃ 合同文本条款

4.2 律师对通用条款的审查应力求完备,确实不需要的部分通用条款,可不予审查。

SNXON 2013-1-1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第5条 合同的形式审查 5.1 形式及审批流程

⑴ 会签表基本信息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清楚、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⑵ 是否按公司要求使用公司制定的范本。⑶ 合同内容是否超出所依据文件的内容范围。

⑷合同相对方的选择方式是否符合规定(如:应当招投标的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

⑸流程选择是否符合权限分工的要求。

⑹ 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审查授权委托书,应尽量避免与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无权处分的主体签订合同,避免可能导致的合同被变更、被撤销或无效的后果。

5.2 报审资料完整性、一致性 常见问题:

⑴审查报审资料不完整,缺少合同附件、立项审批文件、招投标评审结果文件。

⑵对方资质证明等。

⑶合同的标的种类、数量与审批文件有偏差;中标单位与合同相对方主体不一致等。

未按要求提供资料原件;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未加盖公章等。5.3 合同文本形式

合同文本应文字准确,表述严谨,格式规范,前后逻辑一致。常见问题:

⑴ 合同结构不完整(如缺少开头、正文、结尾);

⑵ 合同各方当事人信息不正确(如当事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不一致;当事人银行账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缺漏等。)

⑶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符(如:把租赁写成承包;把借款写成投资)。⑷ 法律用语不准确(如“定金”错写成“订金”,“权利”写成“权力”,使用“大约”、“相当”等模糊词。)

⑸ 前后逻辑不一致

SNXON 2013-1-1 4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①称谓前后不一致(如:甲方乙方、买方卖方均出现,且没有指代关系); ②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分期付款总额与合同总金额不一致等;

③期限表述不一(如:“期限一年”与“2009年3月至2010年4月”); ④序号、附件指代矛盾; ⑤签订日期前后不一致;

⑥印章上的公司名称与合同中书写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⑦所盖章非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如:合同上盖财务专用章)。第6条 实质审查

6.1审查合同主体资格、履约能力

合同主体一般分为法人、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律师审查法人主体时须审查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须法律许可经营的特殊资质;审查其他经济组织须审查营业执照副本和其他登记文件;审查自然人主体时须审查自然人身份证。

常见问题: 合同主体不具备签约、履行合同的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⑴不具备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 ⑵营业执照过期或未通过年检;; ⑶连续两年未年检被工商吊销营业执照;

⑷对于特殊行业的主体,不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格,(建筑承包资质共四级,只能承包与其级别相符的工程,通信类、供电类还要经过特定审批)

展开说明企业分支机构对外签约问题:

由于法人分支机构并不具备完备的合同签署权限,因此与其签约可能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如果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法设立并已领取营业执照,则属于《民事诉讼法意见》中规定的“其他组织”范畴,具有缔约能力,可作为合同主体。但应结合该分支机构规模衡量其履约能力,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从安全考虑,最好要求该分支机构提供相应法人对其签署合同的授权文件。

如果是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且未经法人授权,则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其对外签订的合同一般会被确认无效。如其事后经法人追认,可视为法人行为。因此,尽量避免同此类SNXON 2013-1-1 5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分支机构签订合同。

6.2 审查合同效力、合同条款效力 常见问题:

⑴ 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5种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⑵ 存在《合同法》第53条规定的无效免责条款。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⑶ 需要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或约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合同才生效的,未跟踪了解合同是否向有关机关办理批准或登记备案

⑷ 涉外合同约定公证生效的,没有实际办理公证。

⑸ 约定的生效条件、期限不合法。需审查合同所附条件或期限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审查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至等。6.3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常见问题:

⑴ 缺少《合同法》要求的基本条款 ①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②标的 ③数量 ④质量

⑤价款或者报酬 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⑦违约责任 ⑧解决争议的方法

⑵缺少依合同特点须具备的条款

SNXON 2013-1-1 6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①知识产权条款 ②保密条款

③对方使用我方商标的合同,没有明确限制商标的使用方式及范围 6.4 合同付款条款

原则:把价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和防控对方违约风险结合起来,把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对方在各阶段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密切联系,通过设定价款支付的时间点和付款比例来促使合同对方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最大限度发挥付款条款的风险控制作用。

付款条款通常与合同权利义务的平衡具有密切关系,对于保证合同的履行质量、实现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义。

⑴ 常见问题:

①不应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选择了一次性付款;

②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当,首付款比例过高; ③付款条件未与制约对方履行相应合同义务相结合等。⑵ 不同的合同应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

一次性付款:通常用于合同期限较短且对方没有后续合同义务履行问题的合同(如:礼品、宣传品或其他低值易耗品采购合同等),可约定到货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但一般设备或中小型的采购合同,应留有一定比例的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后支付。

分期付款:对于设备采购(涉及安装、调试、试运行、初检终检等)、技术开发类、租赁类、广告发布类合同、维护服务类或合作类的合同,由于合同期限有较长的持续性,合同对方有需要后续履行的合同义务,常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

⑶ 付款节点: ①合同生效时间

②合同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备案的时间(如有)

③交付时间

④验收合格时间

⑤质量保证期届满时间

⑷ 补签合同情况下,分期付款期限早已构成迟延,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付款条件和期限,以免因约定不当导致迟延支付的违约风险。SNXON 2013-1-1 7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6.5 审查违约责任

尽量穷尽各种可能的违约假设并设立违约处理方式。

约定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

⑴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

⑵ 如果合同对公司具有特殊的商业价值或利益,而存在对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的可能时,可视情况采用加重对方的违约成本,制约对方的违约行为。如在约定违约金、赔偿损失之外,约定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保护守约方缔约目的的实现。

⑶ 对违约责任约定要明确,避免出现如下情况: 如:①约定“按照《合同法》解决争议”,②约定“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⑷ 最好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数额计算方式,如以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违约金,或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逾期贷款罚息等标准能计算日违约金。如未实现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守约方须举证实际损失的多少,而损失计算通常复杂且争议较多,不利于损失的及时弥补、纠纷的顺利化解。

⑸ 如何判断违约金过高的问题。《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经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29条第2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6.6 审查管辖约定

常见问题:对管辖权的选择不符合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规定,仲裁条款无效。

⑴ 不动产合同纠纷,约定了不动产所在地以外的法院管辖 ⑵ 知识产权纠纷合同,约定了没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⑶ 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错误 ⑷ 同时约定仲裁和法院管辖

SNXON 2013-1-1 8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⑸ 同时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6.7 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⑴ 引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如:“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

⑵ 约定一方严重违约时对方可以解除合同,但没有明确什么样的情况属于严重违约。

⑶ 约定了构成违约的条件,但没有相应明确违约责任追究的具体方式。⑷ 约定的检验、考核周期过短,实际不可能做到。⑸ 标的条款缺少名称、规格、型号、性能等信息。

⑹ 未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进行约定,造成权利义务不明确(如:广告发布合同中,未对广告牌坠落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等可能发生的问题明确约定)。

6.8 知识产权条款

⑴应当设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广告类合同、技术类合同、委托设计制作类合同。

视具体情况设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采购类合同、咨询服务类合同、委托筹办类合同、施工类合同。

无须设置知识产权条款的合同:租赁合同。

⑵对于设计制作合同,委托方企业可能采取的条款模式:

①完全归属本公司,非经事先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

②完全归属本公司,但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受托方为介绍其自身业绩需要可以引用相关的内容;

③归双方共有,除本合同已有约定之外,任何一方拟使用或处置该作品必须事先取得对方同意;

④归受托方所有,但受托方对该作品的任何使用或处置均不得侵害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6.9 不可抗力条款

⑴ 对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具体设置,应根据公司在具体合同种的不同地位来具体分析。

SNXON 2013-1-1 9 新疆圣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公司律师合同审查工作指引

如合同中的主要义务由相对方履行,则此条可原则性规定,列举的不可抗力事件则尽可能少。例如:施工类合同中,公司主要义务为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方的主要义务为工程施工,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可能性显然更高,故此时合同不可抗力条款设置宜较为原则,列举情况较少,则相对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免除责任的可能性就较低,更有利于公司权益的保护。

但如公司需承担具体合同的主要义务的,则建议对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应尽可能细化,采取列举的方式,尽最大可能将可能对公司履行合同造成影响的情形都约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以便发生此类情况时,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避免相关法律风险的发生。

⑵ 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程序。

如公司义务相对较轻的,可规定较为严格的援引程序和要求,例如发生不可抗力后应提交当地政府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关于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以及主张不可抗力的期限等,以便从程序上尽可能地避免相对方主张不可抗力。反之,可规定较为宽松的程序和要求。

⑶ 另外,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将因政府政策、命令、指示或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致合同完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视为不可抗力。

第7条 附则

7.1 本指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7.2 本指引为审计法务部内部文件,仅限公司内部使用,禁止外传。7.3 本指引为审计法务部律师结合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相关法律规定及自身实务经验制定,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审计法务部律师应不断完善本指引内容。

7.4 本指引解释权归审计法务部律师。

6.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篇六

1、对法人资格审查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对非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应审查其是否按规定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有些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名义签订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该法人单位承受,主要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对自然人个人的资格审查主要是对自然人的自然状况的了解,确定其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该自然人所签合同是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应及时取得该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4、对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资格审查一定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其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最后审查其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权限。

7.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篇七

关键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体会

0前言

工程质量是百年大计, 关系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建设工程质量是勘察设计的龙头, 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是搞好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 不得使用”。建设部令第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 (含勘察文件, 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 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 按照法律、法规, 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 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 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等相关规定, 贵阳市为把好勘察设计质量关,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政府审查, 并负有对贵阳市勘察设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1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流程如下。

1.1 收图工作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规定提供完整的送审资料,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文件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 业主委托函; (2)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 政府有关部门的立项文件; (4) 工程勘察合同; (5) 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6) 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原始记录等资料。设计文件审查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 业主委托函; (2) 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3) 规划局批准的方案总图及单体图; (4) 工程设计合同; (5) 各专业完整的施工图纸 (含结构计算书、民用项目还需提供节能计算书) ; (6) 审查通过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收图工作人员要对送审资料进行逐一检查和核对, 若送审资料完整, 出具收条, 将完整的资料及签字的工作单送入下一工作环节;若送审的资料有缺漏, 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并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

1.2 政策性审查工作

政策性审查是进行技术性审查的前提, 政策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建设工程在勘察设计环节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是否符合批准文件规定的要求; (2) 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3) 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办理备案手续等。政审人员应将政策性审查资料的结果出具政策性审查意见书并签字送入下一个工作环节, 不合格的应及时通知送审单位补齐相关资料。

1.3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分配、协调工作

审查分配协调工作人员根据每位审查人员的工作情况, 将勘察报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专业施工图以及结构计算书 (节能计算书) 交各专业人员审查。

1.4 技术性审查工作

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由各专业审查人员完成, 主要包括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多个专业, 是整个审查工作的核心环节。

1) 审查。审查人员在签收分配的施工图后, 在审查分配人员规定的工作时间内,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 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 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审查结果形成书面的审查意见书, 出现的问题,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涉及施工图设计深度明显不足或技术资料不完整的,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补充完善后再进行审查。

2) 认可。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书, 进行整改并提交回复意见书、修改通知单、修改图。审查分配协调人员在收到业主单位送到的回复意见书、修改通知单、修改图后, 在工作时限内交审查人员审查人员审查。如审查通过, 审查人员则在“工作单”以及勘察设计修改文件上签字;如审查未通过, 则审查人员重新写审查意见书, 同时报技术负责人备案。

1.5 施工图审核

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政策性审查、技术性审查均通过的情况下, 由施工图审查分配人员将所有资料交技术负责人审核。审核人员对分配人员移交的审毕文件按移交清单内容逐一核对, 内容一致的, 完善以下工作: (1) 根据审查人员记录的作废图纸, 替换相应的修改图; (2) 根据审查意见复查勘察设计单位是否逐一进行了回复且满足要求, 复查回复意见、修改通知书等资料签字、盖章是否齐全; (3) 对审毕文件出图及内部归档资料整理。归档资料为:工作表、政策性审查资料、各专业审查意见书、回复意见、修改通知单、修改图、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需出图的资料及归档资料整理完毕后, 由法人代表签发《建设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合格书》。

1.6 施工图审定

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完成后, 交法人代表审定。符合要求的, 则在工作表、审查合格书上签名同意出图;若不符合要求, 则要求技术负责人或各环节工作人员重新处理。

1.7 出图

档案管理人员检查全套施工图 (勘察报告) 、存档资料、回复意见、修改通知书、修改图、审查合格书是否完整。对需盖章的施工图 (勘察报告) 、回复意见、修改通知单、修改图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根据归档要求, 检查并完善归档资料, 使档案归档。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体会

1)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交流平台。为确保审查质量及效率效率, 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 建立了各岗位责任制度、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各项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 明确了各岗位的工作内容、工作职责以及工作时限。为认真履行职责, 创新地把审查工作与服务、技术交流放在一个平台上, 建立了审查-服务-技术交流平台, 建立了各项审查制度和服务交流制度, 让强制性审查工作成为以理服人, 让人心服口服的服务平台。多年来逐步形成了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在技术上的知心交心平台, 有效地化解了审查和被审查之间的对立矛盾, 创新地建立了新的审查服务交流平台, 协调帮助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处理审查过程中涉及到的一些技术问题, 促进了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

2) 加强执业道德教育及技术培训工作。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工作人员、审查人员职业道德教育, 树立服务意识, 提高审查工作的责任心。为提高管理水平和审查业务水平,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每年组织工作人员和审查人员参加各类继续教育、规范的培训工作, 召开技术讨论会, 提升审查水平, 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对专业知识的需求, 为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提供管理制度保障和人才技术保障。

3) 严把审查质量关。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 审查人员应准确、清楚地写进审查意见中, 并应标明违反规范、标准、规程的具体条文、条款, 不得错审、漏审、误审强制性条文和审查要点中的条款;不得将违反强制性条文和审查要点中的条款的勘察设计文件, 擅自审查通过;不得在审查中偷工减料, 不认真审查, 即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回复、修改。

4) 开发使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系统, 以电子化办公的方式, 将审查管理要求与内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 以较少的人力资源完成了大量的审查工作, 使审查工作走向制度化和格式化。规范每个岗位的办事时限和落实首问责任制、AB岗替代制和限时办结等制度, 改善办公条件和环境等措施, 进一步方便了服务对象, 有效地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5) 对审查项目进行检查。通过上级有关部门及内部组织的勘察设计质量、结构安全、节能减排等各类检查, 如发现存在漏审、错审强制性条文和规范、规程、标准中严格要求的条文 (款) 的项目, 有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对其进行约束。

3 结语

通过十多年的审查工作, 消除了大量工程的质量安全隐患, 解决了大量的政策性和勘察设计技术问题, 确保了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均未发生重大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有效地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 提高了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意识和技术水平, 为贵阳市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

[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S].

8.合同审查的心得体会 篇八

关键词:审查建施图结施图建议

0引言

土建工程开工前,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审查施工图纸,要组织施工、设计和建设单位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如果会审时能较全面地提出图纸中的差错和矛盾,可避免或减少日后因图纸修改而出现的返工、停工,避免由于设计而导致的质量隐患,保证工程合格按时的完工。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发现施工图上的错误和漏洞呢?结合笔者多年来的监理经验,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审查建施图

1.1检查各层平面图轴线的分尺寸相加是否等于总尺寸,各层同位置轴线尺寸是否相同。

1.2检查立面图上标高和各分尺寸计算是否有误;检查立面图与平面图是否相符;检查细部大样图尺寸和标高与平面图、立面图是否相符。

1.3检查门窗顶标高是否与其上层的粱底标高相一致,若不同,可采取调整门窗高度、调整上部粱的高度、或在门窗上另设过粱的办法解决。

1.4检查楼梯踏步的水平尺寸和标高是否有错,检查梯粱下竖向净空尺寸是否大干2.1m,是否会出现碰头现象。当净空尺寸只有2m时,可建议将梯粱改为宽扁粱,或做成折板梯,这样,可以增加净高度,不会产生压抑感。

1.5检查女儿墙砼压顶面的坡向是否朝内。若出现露台的女儿墙与外窗相接时,检查女儿墙的高度是否高过窗台,若是,则相接处不够美观,应提交设计处理。

2审查结施图

2.1检查各层结构平面图分尺寸相加是否等于总尺寸:检查结施图与建施图在同一个位置的轴线、尺寸、形状、标高是否存在问题;检查是否有粱,是否应在结构板底放钢筋加强。

2.2将粱、柱截面尺寸标注在每层结构平面上,检查有无平面图上有粱,但粱表上未标出的情况;检查是否次粱超过主粱的高度;检查粱、板、柱在跨度相同、相近时,有无配筋相差较大的地方。

2.3当粱与剪力墙同一直线布置时,检查粱宽是否超过墙的厚度,若超过,应提出粱在墙位是否应作加强处理。当粱与剪力墙同宽时,粱外侧受力筋为避开墙的竖向钢筋,是否应作向内弯折处理。

2.4当粱分别支承在剪力墙和柱边时,检查粱中心线是否与轴线平行或重合,检查粱宽有无突出墙或柱外,若有,应提交设计处理。

2.5当柱截面尺寸随楼层的升高而逐步减小时,若柱突出外墙成为立面装饰线条时,为使该线条上下宽窄一致,应建议对突出部位的柱截面不缩小。

2.6当柱布置在建筑平面砖墙的转角位时(转角少于90度),若结构设计仍采用方形柱,则应建议根据建筑平面改为多边形柱,以免柱角突出墙外,影响使用和美观。检查柱表中,柱的内箍是否与柱的竖向钢筋相对应。

2.7当中间层出现露台时,检查露台标高是否比室内低,若标高一样,可建议让露台比室内地面低5cm,避免雨水流入室内。露台面标高降低后,若露台中间有粱,且此粱与室内粱相通时,粱受力筋在降低处是弯折还是分开锚固,应提交设计处理。

2.8检查室内出露台的门上是否设计有雨蓬,检查结构平面上雨蓬中心是否与建施图上门的中心线重合。

2.9当结构造型复杂,某一部位结构施工难以一次完成时,应向设计提出;砼施工缝如何留置。

2.10当设计要求与施工验收规范不同时,应提请设计处理,如:柱表说明中,柱筋每侧少于4根可在同一截面搭接,但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同一截面钢筋搭接面积不得超过50%等。

2.11检查结构说明与结构平面、大样、粱柱表中内容以及与建施说明是否存在有相矛盾之处,检查施工图上是否有标注不明不清的地方。

3从增强美观角度,向设计提出建议

3.1为了照顾人们的审美习惯,电梯大堂的立面宜尽量设计成左右对称。

3.2对不做吊顶天花的会议室、车库等,若设计采用主次粱结构时,可建议在受力允许情况下,将粱的高度作一些调整,使板底粱的排列布置出现有规律的变化。当室外车道板下粱的截面尺寸不一目粱下无墙时,可建议将粱调整为统一高度和宽度。以上修改,可增强建筑美感。

3.3当下的建筑设计对立面造型要求较多,在设计时设计突出外墙的装饰较多,致使顶面易积灰尘,雨雪天气时,污水随悬桃部位的侧面外流,影响立面美观。监理工程师在进行图纸审查时,如果认为外立面面积过大过多,可建议适当删减,或者是布置立管,将顶面雨水排走,避免雨水污染外立面。

4从保证建筑质量方面,向设计提出建议

4.1当施工图上对电梯井坑、卫生间沉池、消防水池未注明防水施工要求时,可建议在并坑外壁、沉池及水池内壁增加水泥砂浆防水层,以提高防水质量。

4.2当设计天花抹灰与墙面抹灰相同为1:1:6混合砂浆时,可建议将天花抹灰改为1:1:4混合砂浆,以增加粘结力,方便操作。

5审查建施图、结施图与其它专业施工图之间是否存在相互不匹配之处

5.1当进行室内二次装饰设计时,应检查天花跌级造型的高度(包括龙骨厚度)是否高过结构粱的标高。当室内采用中央空调时,应检查天花内空调管道特别是靠自由落体排水的冷凝管标高有无低过天花高度,检查天花上的电气灯盘、检修口、进回风口、喷淋头、温感器等位置是否相矛盾,是否与装配式方格吊顶相一致;检查墙面上电气、空调、电脑等开关插座安装高度是否统一。以上内容,建议由装饰设计统一考虑,以免影响室内美观。

5.2当建施图上注明外墙有玻璃幕墙时,应检查幕墙图纸尺寸与建施、结施图是否相符,当还未进行幕墙设计时,应提醒业主立即进行幕墙专业设计,以便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埋幕墙铁件。

5.3当首层地下排水管与地粱相交时,检查它们的标高,若排水管需从地粱中穿过,应向设计提出:是在捣地粱时预留孔洞,还是提高或降低排水管标高。检查有无雨水管布置在正立面,若有,应建议改在转角隐蔽处布置或者改在背侧立面,最好呈对称布置。

5.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电梯时,检查建施、结施图上电梯井平面净空尺寸、井坑净深、顶层净高是否满足电梯厂家的要求,检查预埋铁件、预留孔洞的位置是否有错。

6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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