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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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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版全文 篇一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全文【完整版】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序言

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条件。实现国民健康长寿,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也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人民健康。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健康领域改革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城乡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全民健身运动蓬勃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健全,人民健康水平和身体素质持续提高。2015年我国人均预期寿命已达76.34岁,婴儿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分别下降到8.1‰、10.7‰和20.1/10万,总体上优于中高收入国家平均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重要基础。同时,工业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疾病谱变化、生态环境及生活方式变化等,也给维护和促进健康带来一系列新的挑战,健康服务供给总体不足与需求不断增长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健康领域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有待增强,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统筹解决关系健康的重大和长远问题。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基础,是全面提升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实现人民健康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国家战略,是积极参与全球健康治理、履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际承诺的重大举措。未来15年,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将为维护人民健康奠定坚实基础,消费结构升级将为发展健康服务创造广阔空间,科技创新将为提高健康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将为健康领域可持续发展构建强大保障。

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制定本规划纲要。本规划纲要是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全社会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全力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作出更大贡献。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一篇总体战略

第一章指导思想

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核心,以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重点,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快转变健康领域发展方式,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大幅提高健康水平,显著改善健康公平,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健康基础。

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健康优先。把健康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立足国情,将促进健康的理念融入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全过程,加快形成有利于健康的生活方式、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模式,实现健康与经济社会良性协调发展。

——改革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关键环节改革步伐,冲破思想观念束缚,破除利益固化藩篱,清除体制机制障碍,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的引领支撑作用,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

——科学发展。把握健康领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中西医并重,转变服务模式,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健康服务从规模扩张的粗放型发展转变到质量效益提升的绿色集约式发展,推动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提升健康服务水平。

——公平公正。以农村和基层为重点,推动健康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维护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逐步缩小城乡、地区、人群间基本健康服务和健康水平的差异,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促进社会公平。

第二章战略主题

“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核心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针对生活行为方式、生产生活环境以及医疗卫生服务等健康影响因素,坚持政府主导与调动社会、个人的积极性相结合,推动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落实预防为主,推行健康生活方式,减少疾病发生,强化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实现全民健康。

共建共享是建设健康中国的基本路径。从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统筹社会、行业和个人三个层面,形成维护和促进健康的强大合力。要促进全社会广泛参与,强化跨部门协作,深化军民融合发展,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环境治理,保障食品药品安全,预防和减少伤害,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态和社会环境危险因素,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共治格局。要推动健康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卫生计生、体育等行业要主动适应人民健康需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优化要素配置和服务供给,补齐发展短板,推动健康产业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要强化个人健康责任,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引导形成自主自律、符合自身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控制影响健康的生活行为因素,形成热爱健康、追求健康、促进健康的社会氛围。

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根本目的。立足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两个着力点,提供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实现更高水平的全民健康。要惠及全人群,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使全体人民享有所需要的、有质量的、可负担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突出解决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等重点人群的健康问题。要覆盖全生命周期,针对生命不同阶段的主要健康问题及主要影响因素,确定若干优先领域,强化干预,实现从胎儿到生命终点的全程健康服务和健康保障,全面维护人民健康。

第三章战略目标

到2020年,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康素养水平持续提高,健康服务体系完善高效,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体育健身服务,基本形成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产业体系,主要健康指标居于中高收入国家前列。

到2030年,促进全民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健康领域发展更加协调,健康生活方式得到普及,健康服务质量和健康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健康产业繁荣发展,基本实现健康公平,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到2050年,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

到2030年具体实现以下目标:

——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人民身体素质明显增强,2030年人均预期寿命达到79.0岁,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显著提高。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全民健康素养大幅提高,健康生活方式得到全面普及,有利于健康的生产生活环境基本形成,食品药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消除一批重大疾病危害。

——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优质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健康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健康科技创新整体实力位居世界前列,健康服务质量和水平明显提高。

——健康产业规模显著扩大。建立起体系完整、结构优化的健康产业体系,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促进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有利于健康的政策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健康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健康中国建设主要指标

领域:健康水平指标:人均预期寿命(岁)2015年:76.34 2020年:77.3 2030年:79.0

领域:健康水平指标:婴儿死亡率(‰)2015年:8.1 2020年:7.5 2030年:5.0

领域:健康水平指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15年:10.7 2020年:9.5 2030年:6.0

领域:健康水平指标:孕产妇死亡率(1/10万)2015年:20.1 2020年:18.0 2030年:12.0

领域:健康水平指标:城乡居民达到《国民体质测定标准》合格以上的人数比例(%)2015年:89.6(2014年)2020年:90.6 2030年:92.2

领域:健康生活指标:居民健康素养水平(%)2015年:10 2020年:20 2030年:30

领域:健康生活指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亿人)2015年:3.6(2014年)2020年:4.35 2030年:5.3

领域:健康服务与保障指标:重大慢性病过早死亡率(%)2015年:19.1(2013年)2020年:比2015年降低10% 2030年:比2015年降低30%

领域:健康服务与保障指标:每千常住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数(人)2015年:2.2 2020年:2.5 2030年:3.0

领域:健康服务与保障指标: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2015年:29.3 2020年:28左右 2030年:25左右

领域:健康环境指标: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2015年:76.7 2020年:>80 2030年:持续改善

领域:健康环境指标: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2015年:66 2020年:>70 2030年:持续改善

领域:健康产业指标:健康服务业总规模(万亿元)2015年:-2020年:>8 2030年:16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二篇普及健康生活

第四章加强健康教育

第一节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健全覆盖全国的健康素养和生活方式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健康促进与教育体系,提高健康教育服务能力,从小抓起,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健康文化,移风易俗,培育良好的生活习惯。各级各类媒体加大健康科学知识宣传力度,积极建设和规范各类广播电视等健康栏目,利用新媒体拓展健康教育。

第二节加大学校健康教育力度

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把健康教育作为所有教育阶段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以中小学为重点,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培养健康教育师资,将健康教育纳入体育教师职前教育和职后培训内容。

第五章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

第一节引导合理膳食

制定实施国民营养计划,深入开展食物(农产品、食品)营养功能评价研究,全面普及膳食营养知识,发布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膳食指南,引导居民形成科学的膳食习惯,推进健康饮食文化建设。建立健全居民营养监测制度,对重点区域、重点人群实施营养干预,重点解决微量营养素缺乏、部分人群油脂等高热能食物摄入过多等问题,逐步解决居民营养不足与过剩并存问题。实施临床营养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等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开展示范健康食堂和健康餐厅建设。到2030年,居民营养知识素养明显提高,营养缺乏疾病发生率显著下降,全国人均每日食盐摄入量降低20%,超重、肥胖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第二节开展控烟限酒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强化戒烟服务。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降低到20%。加强限酒健康教育,控制酒精过度使用,减少酗酒。加强有害使用酒精监测。

第三节促进心理健康

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大全民心理健康科普宣传力度,提升心理健康素养。加强对抑郁症、焦虑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干预,加大对重点人群心理问题早期发现和及时干预力度。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报告登记和救治救助管理。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高突发事件心理危机的干预能力和水平。到2030年,常见精神障碍防治和心理行为问题识别干预水平显著提高。

第四节减少不安全性行为和毒品危害

强化社会综合治理,以青少年、育龄妇女及流动人群为重点,开展性道德、性健康和性安全宣传教育和干预,加强对性传播高危行为人群的综合干预,减少意外妊娠和性相关疾病传播。大力普及有关毒品危害、应对措施和治疗途径等知识。加强全国戒毒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早发现、早治疗成瘾者。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与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的衔接。建立集生理脱毒、心理康复、就业扶持、回归社会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模式,最大限度减少毒品社会危害。

第六章提高全民身体素质

第一节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

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公共设施,加强健身步道、骑行道、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社区多功能运动场等场地设施建设。到2030年,基本建成县乡村三级公共体育设施网络,人均体育场地面积不低于2.3平方米,在城镇社区实现15分钟健身圈全覆盖。推行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确保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和符合开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体育场地设施全部向社会开放。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

第二节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继续制定实施全民健身计划,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和健身方法,推动全民健身生活化。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指导服务。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发展群众健身休闲活动,丰富和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发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扶持推广太极拳、健身气功等民族民俗民间传统运动项目。

第三节加强体医融合和非医疗健康干预

发布体育健身活动指南,建立完善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环境、不同身体状况的运动处方库,推动形成体医结合的疾病管理与健康服务模式,发挥全民科学健身在健康促进、慢性病预防和康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服务站点建设。开展国民体质测试,完善体质健康监测体系,开发应用国民体质健康监测大数据,开展运动风险评估。

第四节促进重点人群体育活动

制定实施青少年、妇女、老年人、职业群体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基本实现青少年熟练掌握1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到2030年,学校体育场地设施与器材配置达标率达到100%,青少年学生每周参与体育活动达到中等强度3次以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秀率25%以上。加强科学指导,促进妇女、老年人和职业群体积极参与全民健身。实行工间健身制度,鼓励和支持新建工作场所建设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推动残疾人康复体育和健身体育广泛开展。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三篇优化健康服务

第七章强化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

第一节防治重大疾病

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战略,加强国家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针对高发地区重点癌症开展早诊早治工作,推动癌症、脑卒中、冠心病等慢性病的机会性筛查。基本实现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干预全覆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癌症、脑卒中等重大慢性病早诊早治适宜技术纳入诊疗常规。加强学生近视、肥胖等常见病防治。到2030年,实现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慢性病健康管理,总体癌症5年生存率提高15%。加强口腔卫生,12岁儿童患龋率控制在25%以内。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控。完善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维持在较高水平,建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保险机制。加强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和随访管理,全面落实临床用血核酸检测和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疫情保持在低流行水平。建立结核病防治综合服务模式,加强耐多药肺结核筛查和监测,规范肺结核诊疗管理,全国肺结核疫情持续下降。有效应对流感、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等重点传染病疫情。继续坚持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全国所有流行县达到消除血吸虫病标准。继续巩固全国消除疟疾成果。全国所有流行县基本控制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流行。保持控制和消除重点地方病,地方病不再成为危害人民健康的重点问题。加强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治,积极防范输入性突发急性传染病,加强鼠疫等传统烈性传染病防控。强化重大动物源性传染病的源头治理。

第二节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健全人口与发展的综合决策体制机制,完善有利于人口均衡发展的政策体系。改革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方式,更加注重服务家庭,构建以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为主题的家庭发展政策框架,引导群众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完善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加大再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力度。全面推行知情选择,普及避孕节育和生殖健康知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实行奖励扶助金标准动态调整。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工作机制。继续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到2030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实现自然平衡。

第三节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继续实施完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加强疾病经济负担研究,适时调整项目经费标准,不断丰富和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城乡居民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第八章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第一节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全面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运行高效的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和市域内基本医疗卫生资源按常住人口和服务半径合理布局,实现人人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省级及以上分区域统筹配置,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基本实现优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均衡化,省域内人人享有均质化的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和专科医疗服务;依托现有机构,建设一批引领国内、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家级医学中心,建设一批区域医学中心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推进京津冀、长江经济带等区域医疗卫生协同发展,带动医疗服务区域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加强康复、老年病、长期护理、慢性病管理、安宁疗护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实施健康扶贫工程,加大对中西部贫困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支持力度,提升服务能力,保障贫困人口健康。到2030年,15分钟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圈基本形成,每千常住人口注册护士数达到4.7人。

第二节创新医疗卫生服务供给模式

建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综合和专科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位一体”的重大疾病防控机制,建立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机制,推进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实现医防结合。建立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举办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的分工协作机制,不断完善服务网络、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基层普遍具备居民健康守门人的能力。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面建立成熟完善的分级诊疗制度,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急慢分治的合理就医秩序,健全治疗—康复—长期护理服务链。引导三级公立医院逐步减少普通门诊,重点发展危急重症、疑难病症诊疗。完善医疗联合体、医院集团等多种分工协作模式,提高服务体系整体绩效。加快医疗卫生领域军民融合,积极发挥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作用,更好为人民服务。

第三节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

建立与国际接轨、体现中国特色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基本健全覆盖主要专业的国家、省、市三级医疗质量控制组织,推出一批国际化标准规范。建设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化平台,实现全行业全方位精准、实时管理与控制,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提升医疗服务同质化程度,再住院率、抗菌药物使用率等主要医疗服务质量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全面实施临床路径管理,规范诊疗行为,优化诊疗流程,增强患者就医获得感。推进合理用药,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基本实现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医疗服务人文关怀,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第九章充分发挥中医药独特优势

第一节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实施中医临床优势培育工程,强化中医药防治优势病种研究,加强中西医结合,提高重大疑难病、危急重症临床疗效。大力发展中医非药物疗法,使其在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防治中发挥独特作用。发展中医特色康复服务。健全覆盖城乡的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中医馆、国医堂等中医综合服务区,推广适宜技术,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促进民族医药发展。到2030年,中医药在治未病中的主导作用、在重大疾病治疗中的协同作用、在疾病康复中的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第二节发展中医养生保健治未病服务

实施中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将中医药优势与健康管理结合,探索融健康文化、健康管理、健康保险为一体的中医健康保障模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范的中医养生保健机构,加快养生保健服务发展。拓展中医医院服务领域,为群众提供中医健康咨询评估、干预调理、随访管理等治未病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为中医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技术支持。开展中医中药中国行活动,大力传播中医药知识和易于掌握的养生保健技术方法,加强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运用,实现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三节推进中医药继承创新

实施中医药传承创新工程,重视中医药经典医籍研读及挖掘,全面系统继承历代各家学术理论、流派及学说,不断弘扬当代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诊疗经验,挖掘民间诊疗技术和方药,推进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发展。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制度,制定传统知识保护名录。融合现代科技成果,挖掘中药方剂,加强重大疑难疾病、慢性病等中医药防治技术和新药研发,不断推动中医药理论与实践发展。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加快打造全产业链服务的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的中国品牌,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保护重要中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开展中药资源普查及动态监测。建立大宗、道地和濒危药材种苗繁育基地,提供中药材市场动态监测信息,促进中药材种植业绿色发展。

第十章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

第一节提高妇幼健康水平

实施母婴安全计划,倡导优生优育,继续实施住院分娩补助制度,向孕产妇免费提供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构建覆盖城乡居民,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实施健康儿童计划,加强儿童早期发展,加强儿科建设,加大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继续开展重点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提高妇女常见病筛查率和早诊早治率。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提升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第二节促进健康老龄化

推进老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进中医药与养老融合发展,推动医养结合,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促进慢性病全程防治管理服务同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紧密结合。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加强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的健康指导和综合干预,强化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开展老年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加强老年痴呆症等的有效干预。推动居家老人长期照护服务发展,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补贴制度,建立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政策,使老年人更便捷获得基本药物。

第三节维护残疾人健康

制定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加大符合条件的低收入残疾人医疗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对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给予补贴。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实施精准康复,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完善医疗机构无障碍设施,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进一步完善康复服务体系,加强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机制,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和健康管理等签约服务。制定实施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增强全社会残疾预防意识,开展全人群、全生命周期残疾预防,有效控制残疾的发生和发展。加强对致残疾病及其他致残因素的防控。推动国家残疾预防综合试验区试点工作。继续开展防盲治盲和防聋治聋工作。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四篇完善健康保障

第十一章健全医疗保障体系

第一节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其他多种形式补充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筹资和待遇水平调整机制,实现基金中长期精算平衡。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均衡单位和个人缴费负担,合理确定政府与个人分担比例。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开展门诊统筹。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机制,加强基本医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救助等的有效衔接。到2030年,全民医保体系成熟定型。

第二节健全医保管理服务体系

严格落实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进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DRGs)、按服务绩效付费,形成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复合式付费方式,健全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谈判协商与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实现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和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全面实现医保智能监控,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医务人员。逐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加强医疗保险基础标准建设和应用。到2030年,全民医保管理服务体系完善高效。

第三节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丰富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合作,发展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到2030年,现代商业健康保险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

第十二章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第一节深化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体制改革

推进药品、医疗器械流通企业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开展服务,形成现代流通新体系。规范医药电子商务,丰富药品流通渠道和发展模式。推广应用现代物流管理与技术,健全中药材现代流通网络与追溯体系。落实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主体地位,鼓励联合采购。完善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建立药品出厂价格信息可追溯机制。强化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和预警,完善药品储备制度和应急供应机制。建设遍及城乡的现代医药流通网络,提高基层和边远地区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第二节完善国家药物政策

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特殊人群基本药物保障。完善现有免费治疗药品政策,增加艾滋病防治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保障儿童用药。完善罕见病用药保障政策。建立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综合评价体系。按照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价格、医保、采购等政策的衔接,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对市场竞争不充分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价格监管,建立药品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政策。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五篇建设健康环境

第十三章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第一节加强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持续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完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和长效机制,统筹治理城乡环境卫生问题。加大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力度,全面加强农村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大力推广清洁能源。到2030年,努力把我国农村建设成为人居环境干净整洁、适合居民生活养老的美丽家园,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推动城镇供水设施向农村延伸,进一步提高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水质达标率和供水保证率,全面建立从源头到龙头的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体系。加快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力争到2030年,全国农村居民基本都能用上无害化卫生厕所。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病媒生物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深入推进国家卫生城镇创建,力争到2030年,国家卫生城市数量提高到全国城市总数的50%,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全覆盖。

第二节建设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

把健康城市和健康村镇建设作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抓手,保障与健康相关的公共设施用地需求,完善相关公共设施体系、布局和标准,把健康融入城乡规划、建设、治理的全过程,促进城市与人民健康协调发展。针对当地居民主要健康问题,编制实施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发展规划。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提高社会参与度。重点加强健康学校建设,加强学生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传染病防控等相关政策。加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监测与评价。到2030年,建成一批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的示范市和示范村镇。

第十四章加强影响健康的环境问题治理

第一节深入开展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实行环境质量目标考核,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切实解决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深入推进产业园区、新城、新区等开发建设规划环评,严格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强化源头预防。深化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常态化区域协作机制。完善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的区域联合预警机制。全面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促进全国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推进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达标建设。强化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治理与污染综合防治。开展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制度,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耕地为重点,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全面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有效保护生态系统和遗传多样性。加强噪声污染防控。

第二节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

全面实施工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推动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排污台账,实现持证按证排污。加快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开展工业集聚区污染专项治理。以钢铁、水泥、石化等行业为重点,推进行业达标排放改造。

第三节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逐步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制度。开展重点区域、流域、行业环境与健康调查,建立覆盖污染源监测、环境质量监测、人群暴露监测和健康效应监测的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实施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划定环境健康高风险区域,开展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的评价,探索建立高风险区域重点项目健康风险评估制度。建立环境健康风险沟通机制。建立统一的环境信息公开平台,全面推进环境信息公开。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

第十五章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第一节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实现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接轨。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到2030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食源性疾病报告网络实现全覆盖。全面推行标准化、清洁化农业生产,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推进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实施兽药抗菌药治理行动。加强对食品原产地指导监管,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全程追溯协作机制,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加强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检查,扩大产品抽检覆盖面。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治理。加强进口食品准入管理,加大对境外源头食品安全体系检查力度,有序开展进口食品指定口岸建设。推动地方政府建设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健全从源头到消费全过程的监管格局,严守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吃得安全、吃得放心。第二节强化药品安全监管

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研究建立以临床疗效为导向的审批制度,提高药品(医疗器械)审批标准。加快创新药(医疗器械)和临床急需新药(医疗器械)的审评审批,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完善国家药品标准体系,实施医疗器械标准提高计划,积极推进中药(材)标准国际化进程。全面加强药品监管,形成全品种、全过程的监管链条。加强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

第十六章完善公共安全体系

第一节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

加强安全生产,加快构建风险等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两条防线,切实降低重特大事故发生频次和危害后果。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强化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开展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普查,健全有针对性的健康干预措施。进一步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体系,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监测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遏制尘肺病和职业中毒高发势头。建立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对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报告制度,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促进工作,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发生。加强全国个人辐射剂量管理和放射诊疗辐射防护。

第二节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划和建设,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治理公路安全隐患。严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自律意识,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运行监管能力和安全生产基础支撑。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提高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和交通参与者综合素质。到2030年,力争实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30%。

第三节预防和减少伤害

建立伤害综合监测体系,开发重点伤害干预技术指南和标准。加强儿童和老年人伤害预防和干预,减少儿童交通伤害、溺水和老年人意外跌落,提高儿童玩具和用品安全标准。预防和减少自杀、意外中毒。建立消费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建立产品伤害监测体系,强化重点领域质量安全监管,减少消费品安全伤害。

第四节提高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责任机制,到2030年,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基本实现全覆盖。提高防灾减灾和应急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提高早期预防、及时发现、快速反应和有效处置能力。建立包括军队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海陆空立体化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提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到2030年,建立起覆盖全国、较为完善的紧急医学救援网络,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紧急医学救援能力达到发达国家水平。进一步健全医疗急救体系,提高救治效率。到2030年,力争将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比基本降低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第五节健全口岸公共卫生体系

建立全球传染病疫情信息智能监测预警、口岸精准检疫的口岸传染病预防控制体系和种类齐全的现代口岸核生化有害因子防控体系,建立基于源头防控、境内外联防联控的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机制,健全口岸病媒生物及各类重大传染病监测控制机制,主动预防、控制和应对境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持续巩固和提升口岸核心能力,创建国际卫生机场(港口)。完善国际旅行与健康信息网络,提供及时有效的国际旅行健康指导,建成国际一流的国际旅行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出入境人员健康安全。

提高动植物疫情疫病防控能力,加强进境动植物检疫风险评估准入管理,强化外来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害生物查验截获、检测鉴定、除害处理、监测防控规范化建设,健全对购买和携带人员、单位的问责追究体系,防控国际动植物疫情疫病及有害生物跨境传播。健全国门生物安全查验机制,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六篇发展健康产业

第十七章优化多元办医格局

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优先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和实现非营利性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同等待遇。鼓励医师利用业余时间、退休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或开设工作室。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破除社会力量进入医疗领域的不合理限制和隐性壁垒。逐步扩大外资兴办医疗机构的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支持保险业投资、设立医疗机构,推动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加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与社会监督,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发展。

第十八章发展健康服务新业态

积极促进健康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融合,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鼓励发展健康体检、咨询等健康服务,促进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的健康管理服务产业,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服务等发展。规范发展母婴照料服务。培育健康文化产业和体育医疗康复产业。制定健康医疗旅游行业标准、规范,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健康医疗旅游目的地。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旅游。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扶持一大批中小微企业配套发展。

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医疗影像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和血液透析中心等。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提供食品药品检测服务。完善科技中介体系,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第十九章积极发展健身休闲运动产业

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培育多元主体,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运营。推动体育项目协会改革和体育场馆资源所有权、经营权分离改革,加快开放体育资源,创新健身休闲运动项目推广普及方式,进一步健全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打造健身休闲综合服务体。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丰富业余体育赛事,积极培育冰雪、山地、水上、汽摩、航空、极限、马术等具有消费引领特征的时尚休闲运动项目,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健身休闲示范区、健身休闲产业带。

第二十章促进医药产业发展

第一节加强医药技术创新

完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医药创新和转型升级。加强专利药、中药新药、新型制剂、高端医疗器械等创新能力建设,推动治疗重大疾病的专利到期药物实现仿制上市。大力发展生物药、化学药新品种、优质中药、高性能医疗器械、新型辅料包材和制药设备,推动重大药物产业化,加快医疗器械转型升级,提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学诊疗设备、医用材料的国际竞争力。加快发展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健全质量标准体系,提升质量控制技术,实施绿色和智能改造升级,到2030年,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标准全面与国际接轨。

第二节提升产业发展水平

发展专业医药园区,支持组建产业联盟或联合体,构建创新驱动、绿色低碳、智能高效的先进制造体系,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中高端产品供给能力。大力发展医疗健康服务贸易,推动医药企业走出去和国际产业合作,提高国际竞争力。到2030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新药和诊疗装备国际市场份额大幅提高,高端医疗设备市场国产化率大幅提高,实现医药工业中高速发展和向中高端迈进,跨入世界制药强国行列。推进医药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减少流通环节,提高流通市场集中度,形成一批跨国大型药品流通企业。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七篇健全支撑与保障

第二十一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第一节把健康融入所有政策

加强各部门各行业的沟通协作,形成促进健康的合力。全面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系统评估各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重大工程项目对健康的影响,健全监督机制。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节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加快建立更加成熟定型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不断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推进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理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的关系,建立现代公立医院管理制度。清晰划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医药卫生管理事权,实施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推进军队医院参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纳入国家分级诊疗体系工作。健全卫生计生全行业综合监管体系。

第三节完善健康筹资机制

健全政府健康领域相关投入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健康领域投入力度,科学合理界定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履行政府保障基本健康服务需求的责任。中央财政在安排相关转移支付时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倾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结果导向的健康投入机制,开展健康投入绩效监测和评价。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的积极性,形成多元筹资格局。鼓励金融等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完善扶持措施。大力发展慈善事业,鼓励社会和个人捐赠与互助。

第四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推进健康相关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继续深化药品、医疗机构等审批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为。推进健康相关部门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加强卫生计生、体育、食品药品等健康领域监管创新,加快构建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推进综合监管,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监管中的作用,促进公平竞争,推动健康相关行业科学发展,简化健康领域公共服务流程,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第二十二章加强健康人力资源建设

第一节加强健康人才培养培训

加强医教协同,建立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供需平衡机制。改革医学教育制度,加快建成适应行业特点的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医学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完善医学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建立与国际医学教育实质等效的医学专业认证制度。以全科医生为重点,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住院医师与专科医师培养培训制度,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复合型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强化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大基层和偏远地区扶持力度。加强全科、儿科、产科、精神科、病理、护理、助产、康复、心理健康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加强药师和中医药健康服务、卫生应急、卫生信息化复合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推进卫生管理人员专业化、职业化。调整优化适应健康服务产业发展的医学教育专业结构,加大养老护理员、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等健康人才培养培训力度。支持建立以国家健康医疗开放大学为基础、中国健康医疗教育慕课联盟为支撑的健康教育培训云平台,便捷医务人员终身教育。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到2030年,实现每千人拥有社会体育指导员2.3名。

第二节创新人才使用评价激励机制

落实医疗卫生机构用人自主权,全面推行聘用制,形成能进能出的灵活用人机制。落实基层医务人员工资政策。创新医务人员使用、流动与服务提供模式,积极探索医师自由执业、医师个体与医疗机构签约服务或组建医生集团。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对接国际通行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护理、助产、医疗辅助服务、医疗卫生技术等方面人员评价标准。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不将论文、外语、科研等作为基层卫生人才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健全符合全科医生岗位特点的人才评价机制。第二十三章推动健康科技创新

第一节构建国家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大力加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和协同创新网络建设,进一步强化实验室、工程中心等科研基地能力建设,依托现有机构推进中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和科研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医学研究科研基地布局。加强资源整合和数据交汇,统筹布局国家生物医学大数据、生物样本资源、实验动物资源等资源平台,建设心脑血管、肿瘤、老年病等临床医学数据示范中心。实施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与健康科技创新工程。加快生物医药和大健康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健康产业高新技术企业,打造一批医学研究和健康产业创新中心,促进医研企结合,推进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创新主体高效协同。加强医药成果转化推广平台建设,促进医学成果转化推广。建立更好的医学创新激励机制和以应用为导向的成果评价机制,进一步健全科研基地、生物安全、技术评估、医学研究标准与规范、医学伦理与科研诚信、知识产权等保障机制,加强科卫协同、军民融合、省部合作,有效提升基础前沿、关键共性、社会公益和战略高科技的研究水平。

第二节推进医学科技进步

启动实施脑科学与类脑研究、健康保障等重大科技项目和重大工程,推进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等科技计划。发展组学技术、干细胞与再生医学、新型疫苗、生物治疗等医学前沿技术,加强慢病防控、精准医学、智慧医疗等关键技术突破,重点部署创新药物开发、医疗器械国产化、中医药现代化等任务,显著增强重大疾病防治和健康产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力争到2030年,科技论文影响力和三方专利总量进入国际前列,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对医药工业增长贡献率和成果转化率。

第二十四章建设健康信息化服务体系

第一节完善人口健康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全面建成统一权威、互联互通的人口健康信息平台,规范和推动“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创新互联网健康医疗服务模式,持续推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预防、治疗、康复和自主健康管理一体化的国民健康信息服务。实施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全面建立远程医疗应用体系,发展智慧健康医疗便民惠民服务。建立人口健康信息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护机制。做好公民入伍前与退伍后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军地之间接续共享。到2030年,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互通共享、规范应用,人人拥有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和功能完备的健康卡,远程医疗覆盖省市县乡四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现人口健康信息规范管理和使用,满足个性化服务和精准化医疗的需求。

第二节推进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

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建设,推进基于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的医疗健康大数据开放共享、深度挖掘和广泛应用。消除数据壁垒,建立跨部门跨领域密切配合、统一归口的健康医疗数据共享机制,实现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应用信息系统数据采集、集成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和完善全国健康医疗数据资源目录体系,全面深化健康医疗大数据在行业治理、临床和科研、公共卫生、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应用,培育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新业态。加强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强化国家、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工程技术能力,制定分级分类分域的数据应用政策规范,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注重内容安全、数据安全和技术安全,加强健康医疗数据安全保障和患者隐私保护。加强互联网健康服务监管。

第二十五章加强健康法治建设

推动颁布并实施基本医疗卫生法、中医药法,修订实施药品管理法,加强重点领域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完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健全健康领域标准规范和指南体系。强化政府在医疗卫生、食品、药品、环境、体育等健康领域的监管职责,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健康领域监督执法体系和能力建设。

第二十六章加强国际交流合作

实施中国全球卫生战略,全方位积极推进人口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以双边合作机制为基础,创新合作模式,加强人文交流,促进我国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卫生合作。加强南南合作,落实中非公共卫生合作计划,继续向发展中国家派遣医疗队员,重点加强包括妇幼保健在内的医疗援助,重点支持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强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国家高层战略对话机制,将卫生纳入大国外交议程。积极参与全球卫生治理,在相关国际标准、规范、指南等的研究、谈判与制定中发挥影响,提升健康领域国际影响力和制度性话语权。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第八篇强化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章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健康中国建设推进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局性工作,审议重大项目、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安排,加强战略谋划,指导部门、地方开展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健康中国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健康中国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主要健康指标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考核指标,完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做好相关任务的实施落实工作。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作用,最大限度凝聚全社会共识和力量。

第二十八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维护促进人民健康的重大战略思想和方针政策,宣传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重大意义、总体战略、目标任务和重大举措。加强正面宣传、舆论监督、科学引导和典型报道,增强社会对健康中国建设的普遍认知,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健康中国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九章做好实施监测

制定实施五年规划等政策文件,对本规划纲要各项政策和措施进行细化完善,明确各个阶段所要实施的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和重大政策。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查考核机制,强化激励和问责。建立健全监测评价机制,制定规划纲要任务部门分工方案和监测评估方案,并对实施进度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适时对目标任务进行必要调整。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对各地在实施规划纲要中好的做法和有效经验,要及时总结,积极推广。

2.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版全文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拆迁单位类型〕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资质管理制度)

本市对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房屋拆迁业务。

本市对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 〔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拆迁;

(二)文明拆迁,规范服务;

(三)平等竞争。

第六条 〔主管部门〕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区、县范围内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单位资质核准

第七条 〔拆迁资质要求〕

房屋拆迁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资质申请,经审查核准并取得《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拆迁业务。

第八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健全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四)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有与拆迁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第九条 〔办理受托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审批表;

(三)法人营业执照(交验原件并留复印件);

(四)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

(五)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拆迁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条 〔受托拆迁单位资质等级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共三个等级。

(一)新设立的受托拆迁单位,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授予三级资质。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初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三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2名以上;

2、有工程技术、法律、经济或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4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获得三级资质后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5个;

5、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三)二级受托拆迁单位晋升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4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3名以上;

2、有具备工程技术高级职称、经济或财务管理高级职称、法律执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各1名以上;

3、有6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4、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30个;

5、完成过包括一般货币拆迁、房改危改在内的各种类型拆迁项目;

6、上一年度资质年审结果为优秀。

第十一条 〔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一)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2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400户。

(二)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2、同时承接拆迁项目不超过3个;

3、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1000户。

(三)一级受托拆迁单位从业限制:

1、同时承接项目不超过4个;

2、同时承接总户数不超过3000户。

本条所称受托拆迁单位同时承接项目,按照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的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尚未结案的在施拆迁项目计算;但是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定,受托拆迁单位所承接项目虽未结案,但剩余户数很少的,可以不予计入。

第十二条 〔自行拆迁单位资质条件〕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8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其中拆迁项目经理1名以上。

第十三条 〔办理自行拆迁单位资质应提交文件〕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七)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核发资质证书〕

经审查核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齐全部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发《北京市房屋拆迁资质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房屋拆迁单位应将《资格证书》在其办公场所或拆迁现场办公地点悬挂出示。

第十五条 〔受托拆迁单位分公司资质管理〕

受托拆迁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持分公司营业执照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办理分公司的拆迁资质审查。经审查核准的,分公司可以承接拆迁业务,但是其民事责任由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担;分公司所承接业务按照该受托拆迁单位承接的业务管理,受托拆迁单位及其分公司承接业务总量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六条 〔分立、合并〕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

第十七条 〔变更〕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十八条 〔终止〕

房屋拆迁单位因注销、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交回《资质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第十九条 〔人员培训与考核〕

本市从事房屋拆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拆迁结业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二十条 〔拆迁结业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组织的拆迁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国土房管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由市国土房管局核发结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拆迁岗位证书〕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房屋拆迁单位的申请和拆迁工作人员结业证书,核发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由其所属拆迁单位到市国土房管局统一领取。

第二十二条 〔执业要求〕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在一个房屋拆迁单位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执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验〕

拆迁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应将负责相关项目的拆迁工作人员的岗位证书交拆迁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进行项目审验,并在岗位证书上注记。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经区、县国土房管局项目审验的岗位证书;无岗位证书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二十四条 〔奖惩〕

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市国土房管局可注销其《岗位证书》。

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单位变更〕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之日起10日内交回市国土房管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拆迁服务

第二十六条 〔依法拆迁原则〕

房屋拆迁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拆迁,保证拆迁质量。

第二十七条 〔委托拆迁合同〕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时,应当与拆迁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实施招投标的项目,应当按照招投标方式确定拆迁单位。

委托合同应当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分包禁止〕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房屋拆迁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建设项目拆迁规模较大,由一个拆迁单位承接拆迁有困难的,拆迁人可以同时委托多个拆迁公司实施拆迁。

第二十九条 〔公平竞争〕

受托拆迁单位接受拆迁委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拆迁现场管理〕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设临时办公场所。

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办公场所将下列内容进行公示: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四)拆迁工作人员姓名;

(五)拆迁相关政策;

(六)拆迁工作纪律。

拆迁现场应设便民监督电话,接受被拆迁人的公开监督。

第三十一条 〔违规禁止〕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二条 〔拆迁服务费〕

受托拆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房屋拆迁服务费。

拆迁服务费应当单独结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考核〕

区县国土房管局可以按照拆迁项目建立拆迁单位业绩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

第五章 拆迁单位年度审核

第三十四条 〔年审材料〕

市国土房管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国土房管局:

(一)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房屋拆迁单位资质证书》;

(三)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

(四)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拆迁情况统计表;

(五)市国土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年审结果〕

市国土房管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年度审核结果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优秀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工作业绩突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优秀。

(一)业务量要求:

1、三级公司3个以上项目、600户以上;

2、二级公司5个以上项目、1000户以上;

3、一级公司7个以上项目、1500户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集体访;居民个访量低于所承接拆迁项目总户数的3%。

(三)上一年度所承接项目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居民签协议比例80%以上;向区县国土 房管局申请裁决的比例低于居民总户数的3%。

(四)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认真及时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五)耐心宣传解释、严格贯彻执行拆迁政策;为拆迁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建立比较规范、完整、系统的内部管理制度,使用现代化管理模式和手段。

每年评定为优秀拆迁单位的比例不超过全市拆迁单位总数的5%。市国土房管局对优秀房屋拆迁单位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合格拆迁单位〕

对于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社会无不良反映,工作业绩良好,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合格:

(一)近二年承接过拆迁项目1个以上。

(二)近二年所承接拆迁项目无因拆迁违规操作而致集体访。

(三)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和办理市、区县拆迁主管部门批转的群众信访件及其他拆迁相关问题。

(四)无严重违规拆迁行为;

(五)公司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第三十八条 〔不合格拆迁单位〕

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下列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年审评定为不合格:

(一)在拆迁中未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协议、未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政府裁决即对被拆迁人房屋实施拆除及实施其他野蛮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二)在拆迁中违规操作、态度粗暴,引起被拆迁居民集体访或其他激烈行为,影响恶劣的;

(三)拆迁中有其他违规拆迁行为,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九条 (年审不合格单位的处理)

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根据情况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 〔不参加年审单位的处理〕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质。

第四十一条 〔晋级〕

已经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年审评定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受托拆迁单位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其拆迁工作业绩自该单位取得现有资质等级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二条 〔降级〕

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市国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对年审结果为不合格,经限期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四十三条 〔二年无业务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近二年未承接拆迁业务的,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资质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证书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补发。

第四十五条 〔生效〕

3.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版全文 篇三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经济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大气环境保护要求,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中大气污染防治所需资金、材料和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统筹安排。

第二章

第六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检验,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效果达到设计标准;

(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的规章制度健全;

(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有关技术资料齐全。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对经验收投入使用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加强管理、定期检修或者更新,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排污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登记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需作重大改变时,应当在改变的十五天前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属于突发性的重大改变,必须在改变后的三天内提交新的《排污申报登记表》。

第九条

需要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报,说明理由。环境保护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检查限期治理单位的治理情况,对完成限期治理的项目进行验收,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验收结果。

第十一条

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的四十八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作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数量、经济损失和人员受害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作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详细的书面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或者佩带标志。

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所持检查证件须经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操作、运行和管理情况;

(三)监测仪器、设备的型号和规格以及校验情况;

(四)采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和监测记录;

(五)限期治理执行情况;

(六)事故情况及有关记录;

(七)与污染有关的生产工艺、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资料;

(八)其他与大气污染防治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锅炉烟尘排放标准,在锅炉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锅炉新产品定型前,其初始排放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及其测验数据资料,应当报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锅炉制造厂必须在锅炉产品铭牌或者说明书中注明锅炉初始排放的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

不得制造、销售和进口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所指烟尘浓度和烟气黑度标准的锅炉。

第十五条 新建造的工业窑炉、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工业区、新建住宅区以及老城区成片改造,应当实行热电联供;对不具备热电联供条件的,应当实行集中供热;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成型煤和低污染燃烧技术,逐步限制烧散煤。燃料供应部门应当优先将低污染的煤炭供给民用。

第四章

第十八条 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的项目。已建成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超过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对造成大气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由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工业生产中产生的焦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稳定抽放的煤矿瓦斯、合成氨驰放气等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对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不回收利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的隶属关系报相应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其限期回收利用。

第二十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须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设置焚烧炉集中焚烧。

城镇建筑施工熔化沥青使用固定熔化装置时,应当采用密闭方式。

第二十一条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覆盖、喷淋等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应当采取治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船生产、维修管理部门应当将机动车船排气污染防治纳入行业质量管理。

超过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车,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拒绝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超过一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五万元的罚款,报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可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三十条 缴纳超标排污费或者被处以警告、罚款的单位、个人,并不免除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4.《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四

(1)有伤亡和职业病发生时,须由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则即认定为单位责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负举证责任。

(2)伤亡补偿等责任是法定责任,不能由劳动关系双方约定方式予以免除,患工伤或职业病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待遇:

a.经治疗伤愈后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医疗结构应作出医疗终结结论,医疗期最长为18个月;

b.到指定医院治疗,包括旧伤复发或评残后继续治疗所需挂号费、医疗费、路费全额报销,经医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外地治疗,其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等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c.工资、奖金照发;

d.住院期间,按有关规定发给伙食补贴,经医院确定需护理的,按医院护工标准发给护理费;

e.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3)职工工伤或医疗期满后确定为致残的,享受以下保险待遇:

a.致残一级至十级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分别为20、18、16、14、12、10、9、8、7、6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b.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发给定期伤残抚恤金。以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含各类补贴)为计发基数,根据不同致残等级标准,分别为90%、85%、80%、75%。各类补贴全额发给,此外,根据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抚恤金作不定期的适当调整。

c.致残一级至三级的,按月发给护理费。其标准根据不同致残等级,分别为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40%、20%。

d.致残五级至十级的,原则由单位安置适当工作,如安排有困难,经劳动行政

部门批准,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发给一次性就业安置费,其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本人负伤前本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e.致残需安装假肢、镶牙和配置三轮车等补偿功能器具的,经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购置、安装、维修费按普及型标准发放。

八、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

(1)非因工负伤、患疾病。

(2)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

(3)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可享受津贴。

(4)失业保险。

(5)女职工生育保险。

(6)离退休、养老保险。

九、哪种情况下,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劳动法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安全、公共利益,需此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劳动试用期可以随意决定吗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二、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且还要依法给予劳动者以经济补偿的。

(1) 用人单位面临破产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2)劳动者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完整版全文 篇五

一览

郭文斌 大同供电公司变电工区主任

卫红光 太原市邮政局收投服务局乡邮员

刘复兴 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建军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泉有限公司总经理

任润厚 山西潞安矿业集团董事长

贺贵元 山西兰花煤炭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兴银平遥煤化集团董事长

马达卡 中国铝业公司山西分公司总经理

马长江 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秋喜 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建荣 中国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第二发电厂检修公司副总经理

赵秀莲(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莲盛煤业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洪福生 临汾市尧都农村商业银行筹备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

崔 靖 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主任

蔚 明 山西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节能减排领导组办公室主任

董中华 中国农业银行阳泉市分行矿区支行行长

赵建庆 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南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万荣 清徐县徐沟镇西怀远村农民

郭占君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杨家窑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李乃珠 阳泉市郊区平坦镇桃林沟村党支部书记

卢保国 泽州县巴公镇巴公三村党总支书记

冯立康 沁水县嘉峰镇五里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蔡兆锁 灵石县静升镇椒仲村党支部书记

朱苏海 永济市卿头镇许家营村党支部书记

王志忠 夏县庙前镇西村党支部书记

张有根 忻州市忻府区新建路办事处逯家庄村党支部书记

刘小平洪洞县大槐树镇秦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程建红 古县古阳镇安吉村党支部书记

赵成书 孝义市中阳楼街道楼东村党总支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郭德明 太原矿山机器集团有限公司技术员

樊正强 五寨县凯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生祥 五台山五峰宾馆总经理

董 林 西山煤电集团杜儿坪矿掘进一队综掘机司机

赵贵廷 大同市大同宾馆有限公司行政总厨

全国先进工作者

牛惠芬(女)清徐县实验小学校长

曹晓斌 太原市小店区北格镇总工会主席

谢 涛(女)太原市实验晋剧院演员

温圣哲(女)大同市第二中学教研组长

罗艳梅(女)盂县西潘乡联合学校均才中心小学教师

张素珍(女)长治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校长

刘桂芝(女)长治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主任

赵万科 太谷县第二中学校长

景雪变(女)运城市蒲剧青年实验演出团演员

严耀国 临猗县孙吉中心卫生院院长

曹国刚 临汾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李永旺 中国科学院山西煤炭化学研究所煤转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宋建成 太原理工大学电气与动力工程学院院长

李 保 山西省心血管疾病医院院长

张振国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总站总工程师

宋柳红(女)沁水县统计局局长

巩红中 和顺县交通局党总支书记、局长

苏建庭 山西省实验中学校长

张芮红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四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内蒙古自治区

全国劳动模范

李翠琴(女)呼和浩特市恒昌出租汽车公司司机

赵晓燕(女)包头铝业有限公司检修维护中心生产科科长

杜占江(蒙古族)包头华鼎铜业发展有限公司班长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瑞特工模具公司班长

张恩忠 乌兰浩特绿洁垃圾处理场工人

侯景芳平庄煤业集团公司西露天煤矿采掘队司机长

王俊斗(满族)赤峰蒙森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技术员

耿建勇 内蒙古平西白音华煤业有限公司采矿一部铲车司机

侯瑞强 内蒙古天辅乳业有限公司料房班长

李海兰(女)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东昌羊绒制品有限公司挡车工

边慧琴(女)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汽车站副站长

魏孝华 乌海市路天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放队队长

白 瑞 乌海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司机

王学力 内蒙古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克一河林业局贮木场装车组组长

郭晋龙 呼和浩特铁路局焊轨段电器钳工

全二平巴彦淖尔市邮政局乌拉特前旗小佘太邮政支局乡邮员

智呼声 中国农业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守押中心总经理

温红瑞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邢晓红(女)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车辆研究院科研所五室工程师

樊学豹 包头钢铁集团白云鄂博铁矿露天采矿区高级技术主管

潘凤涛 华能扎赉诺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灵泉露天煤矿汽采段技术员

长山(蒙古族)根河板业有限责任公司根河人造板厂工艺师

沃志民(达斡尔族)呼伦贝尔电业局调度处保护科科长

孙久仁 兴安盟岭南香农产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水稻室主任

毕久桐 赤峰市巴林左旗白音诺尔铅锌矿粉碎车间主任

李 涛(达斡尔族)内蒙古森工集团绰源森林工业公司防火办主任

张志刚 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副总工程师

何大军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第六研究院41所副总工程师

满都拉(蒙古族)中国工商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信息科技部开发组组长

杨小虎 内蒙古通达利影视器材商店业务经理

才 广 额尔古纳市宏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工会主席

董建国 内蒙古清谷新禾有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裴国庆 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工会主席

武国平神华准格尔能源公司选煤厂厂长

王树法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周秀山(满族)内蒙古庆华集团有限公司技术研发中心主任

王小海(满族)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调度通信中心主任

程海涛(回族)内蒙古国电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总工程师

萨音高瓦(蒙古族)中国电信 内蒙古自治区电信分公司副总经理

赵志顺(满族)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陈树清(蒙古族)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何 君 通辽梅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丁新民(蒙古族)鄂尔多斯市东方路桥集团公司总裁

王以廷 内蒙古太西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林奋强 呼和浩特铁路局局长

苗俭中 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吕 慧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 锦 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黄先俊(蒙古族)中国建设银行 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行长

王喜莲(女)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哈乐镇哈乐村农民

尚 旺 包头市固阳县怀朔镇兴圣公村党支部副书记

米德格玛(女,蒙古族)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克尔伦苏木耐日莫德勒嘎查牧民

周玉莲(女)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布尔陶亥苏木铧尖村农民

张志德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双河镇进步村农民

战洪权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巴拉格歹办事处兴安村党总支书记

乌日塔白乙拉(蒙古族)通辽市库伦旗哈图塔拉嘎查党支部书记 陶贵义(满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河西街道办事处二号村党支部书记

王振友 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镇向阳村党支部书记

唐八十(蒙古族)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布力彦嘎查党支部书记

布和朝鲁(蒙古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查干补力格苏木巴音嘎查党支部书记

德力格尔玛(女,蒙古族)锡林郭勒盟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敖本高勒嘎查牧民

刘荣华 内蒙古可食可健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凌云(蒙古族)内蒙古奥淳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张润才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常青食用菌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全国先进工作者

刘艳林(蒙古族)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查干哈达苏木派出所副所长

韩振宇 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工业经济委员会主任

武荷香(女)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兴隆巷街道办事处清泉街社区党支部书记

金海(蒙古族)内蒙古大学蒙古学学院教师

刘俊芳(女)巴彦淖尔市医院老年病科主任医师

袁 军 内蒙古自治区医院神经内科主任

黄永春(蒙古族)鄂尔多斯市总工会主席

辽宁省

全国劳动模范

徐 强 沈阳鼓风机集团有限公司齿轮压缩机车间副主任

曹佰库 北方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盾构机分公司装配一车间主任

夏云龙 沈阳市沈河区房产局110房屋报修中心主任

王桂荣(女,满族)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涂装车间高级工程师

陈新海 沈阳机床集团齿轮分公司维修钳工

张雨廷 沈阳出租汽车联营总公司驾驶员

王 欣 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集团公司科研工装厂工人

王 彤(女)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公司精品服饰商场营业员

高 虹(女)沈阳市和平区城市管理局第一管理所所长

丁明亮 大连友谊集团有限公司友谊商城主管

毛正石 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有限公司铸锻分公司铸造车间工人

李明波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政管理处柏油路队队长

高 杰(女)大连公交客运集团有限公司驾驶员

梅月英(女,满族)大连市邮政局沙河口区局营业员

白 海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炼钢厂炼钢作业区4 号转炉炉长

李 刚 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第三汽车公司驾驶员

肖平鞍山供电公司送电二工区副主任

赵林源(满族)中国石油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工程建设分公司三公司维修车间密封班班长

王 辉(女)抚顺市立城排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三八”排水班班长

孙宝君 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露天矿采剥段队长

韩立国 北台钢铁集团北营轧钢厂二高线生产区电气作业区作业长

方 丽(女)本溪市平山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站前保洁队队长

段永斌 丹东市燃气总公司侨光营业处工人

王 萍(女)中国石油辽宁丹东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经理

鞠延文 辽宁五一八内燃机配件有限公司工人

朱英男 锦州九泰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车间主任 王守山 锦州市邮政局发行投递分局投递员

李冬平(女)中国联通锦州市分公司客服呼叫中心话费接待室副经理

蒋井彬 五矿营口中板有限责任公司宽厚板分厂厂长

张立红(女)阜新福棉纺织染集团五织布车间工人

王大维 东北电业管理局第一工程公司工人

夏志国 朝阳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管理大队大队长

李素平(女)盘锦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保洁副队长

王悦田 中国石油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非洲区苏丹项目部经理

束滨霞(女)中国石油辽河油田公司欢喜岭采油厂采油作业一区站长

张若雷 沈阳高压成套开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部部长

周 阳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760研究所所长

林吉明 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船坞总装二部副部长

刘仁东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钢铁产品所副所长

宋仁峰 鞍钢集团矿业设计研究院材料室主任

吴振国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炼钢室主任

王魁军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科研中心主任

刘明辉 本溪钢铁集团公司技术中心汽车板研发中心首席工程师

孙 萍(女)营口锻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技术部副部长

周鸿刚 辽阳鸿飞电器制造集团公司研发中心主任

李维军 葫芦岛供电公司副总工程师

曾新光 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工程师

张明义 辽宁省有色地质局105队队长

乔爱君 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晓明 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至寻 赢创三征(营口)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明杰 阜新矿业集团五龙煤矿矿长

刘忠锁(满族)辽宁忠旺集团副总经理

仲双宏 大连市瓦房店轴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李秀梅(女)朝阳市双塔区丽都名品广场业务经理

许晓军 辽宁华锦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孙贵虹(女)葫芦岛市百货大楼工会主席

谭久刚 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元宝山采矿有限公司副经理

张恩礼 沈阳铁路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关锡友(满族)沈阳机床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孙国财 沈阳宏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甲晶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赵之海 大连三洋压缩机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铁汉 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李若平中国石油抚顺石化分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

于天忱 本溪钢铁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刘 钧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高宝玉 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金 鑫 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韩有波(回族)铁法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

赵 庄 东风朝阳柴油机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曲宝学 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董事长

谷文涛 中航黎明锦西化工机械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王宝军 宏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

燕福龙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守信 沈阳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

祁玉民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会怀 沈阳市辽中县六间房乡许家村农民

李世鸿 海城市三星农民蔬菜专业合作社社长

杨国清(满族)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城沟村农民

潘淑怀(女,满族)开原市靠山镇一面城村农民

杨喜海 朝阳县波罗赤镇卢杖子村农民

钱玉贵(回族)沈阳市新城子区新城子乡新台子村党支部书记

高金萍(女)法库县冯贝堡乡务名屯村党支部书记

于泽文 庄河市鞍子山乡山海丰村党支部书记

吴立新 普兰店市星台镇葡萄沟村党支部书记

张 杰 大连市旅顺口区龙头街道龙头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柳振坤 台安县高力房镇乔坨村党总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陈宏发 抚顺市顺城区会元乡马金村党支部书记

毛正新(满族)凤城市凤山经济管理区大梨树村党委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刘佳广(满族)黑山县段家乡蛇山子村党支部书记

孟庆雨 锦州市太和区营盘乡大齐村党支部书记

潘普洪 盖州市西海管理区红旗村党支部书记

敖风云(蒙古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太平乡新邱村党支部书记

王绍永 辽阳县刘二堡镇前杜村党支部书记

邢德彦(蒙古族)昌图县三江口镇刘塘坊村党支部书记

钱学余 建平县万寿街道办事处小平房村党支部书记

吴祥玉 大洼县新兴镇腰岗子村党支部书记

董秀森 建昌县黑山科乡杨树底下村党支部书记

高福军(满族)沈阳天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袁继斌 大连·信阳(新县)进城务工人员工会联合会主席

范文学 鞍山市铁西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永乐环卫所清运班班长

王振英 抚顺中通建设集团外分包项目经理

王佰山(满族)丹东供电公司宽甸供电分公司红石供电所工人

刘洪春(满族)锦州九盛建安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付乙家 金兴汽车内饰股份有限公司工人

王心智 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会琴(女)沈阳蒲兴禽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玉振 瓦房店市永宁机械厂总经理

尹孝玉 海城市银峰铁塔有限公司经理

王成远 丹东大鹿岛海兴集团公司董事长

孙寿宽 嘉晨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宝江 辽宁新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郭光华 锦州新华龙钼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全国先进工作者

李栓良 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皇姑区大队泰山岗交警

董鹃鹃(女)沈阳海关关税处减免税科科长

刘 斌 大连市甘井子区信访局局长

李淑玲(女)海城市总工会主席

雷 震 鞍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发区分局千山镇大队副大队长

马鞍军 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胜利派出所社区民警

金锡海(朝鲜族)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隋景宝 铁岭市政府投融资管理办公室主任

王晓平葫芦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处处长

高 琛(女)东北育才学校校长

夏 君(女)大连话剧团国家一级演员

沈 戈(女)大连开发区国防高级技工学校校长

王 刚 营口市国土资源局调查规划院院长

刘日辉(女)辽阳市中心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

张百清 盘锦市大洼县新兴学校校长

林木西 辽宁大学教师

刘 辉 沈阳市第二中学校长

徐 克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院长

李静文(女)沈阳京剧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

郭东明 大连理工大学常务副校长

谢 辉 大连市种子管理站站长

冯春和 抚顺市第一中学校长、党委书记

景希强 丹东农业科学院院长

王洪奎 阜新市实验中学校长

任国成 朝阳市中心医院院长

林 浒 中国科学院沈阳计算技术研究所所长

鲁 博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吉林省

全国劳动模范

王洪军 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轿车一厂焊装车间工长

聂永军 长春公共交通集团西昌汽车公司驾驶员

谢元立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转向架制造中心焊接车间工人

李凯军 一汽铸造有限公司铸造模具设备厂工人

辛立刚 沈阳铁路局长春站售票车间主任

高宝华 农安宝华骨科医院院长

高彦峰(满族)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建修公司西部检维修二车间保全五班班长

王立梅(女)吉林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

侯淑文(女)辽源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保洁队队长

关红蕊(女,满族)吉林市邮政局船营旗舰店主任

王 岩 吉林江北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厂三车间数控班班长

王金杰 吉林燃料乙醇有限责任公司机电仪中心主任

马金良 吉林海沟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采矿车间主任

韩振平四平昊华化工有限公司热电车间主任

王振洲 吉林公益源有机食品有限公司工人

黄孝国 辽源矿业集团梅河煤矿一井工人

张春生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泵业分公司工人

王宝成 吉林八宝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八宝井535队队长

赵春芳(女)吉林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杜海峰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新木采油厂采油五队班长

丛 君 吉林石油装备技术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汽车销售维修服务分公司技术总监

金昌乙(朝鲜族)延边州邮政局邮票公司经理

王吉伟 中国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锅炉分场焊接班技术员

林凤山 四平热力有限公司高级经济师

万世龙 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炼铁厂主任助理

修 保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赵 勇 前郭尔罗斯查干湖旅游经济开发区新庙泡渔场场长

吕子军 吉林烟草工业公司副总经理

孙亚坤 吉林省荣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冷春生 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志胜 辽源供电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王云峰(满族)吉林宏威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副经理

董晓峰 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于中赤 吉林东光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光军 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总经理

白玉琦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四平卷烟厂厂长、党委书记

潘首德 吉林万通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纪连营 吉林森工集团松江河林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侯启军 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总经理

陈 新 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白城分公司总经理

郭淑芹(女)吉林敖东延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赵国忠 榆树市弓棚镇十三号村党支部书记

潘淑红(女)桦甸市二道甸子镇新风村农民

刘 亮 舒兰市朝阳镇双兴村党支部书记

王福山 梨树县梨树镇霍家店村党支部书记

韩丽(女)东辽县安石镇朝阳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田汉 集安市榆林镇复兴村党支部书记

孙亚琴(女)辉南县辉南镇城关村亚琴水稻专业合作社社长

宋秀军 临江市六道沟镇西马鹿泡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柏连福 抚松县仙人桥镇黄家崴子村党支部书记

杨兴义 松原经济开发区兴原乡西郊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 汉 扶余县弓棚子镇广发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赵振和 通榆县开通镇红旗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王义胜 汪清县鸡冠乡鸡冠村党支部书记

金龙洙(朝鲜族)龙井市开山屯镇光昭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

郑秋林 中国石油吉林化建工程有限公司培训中心焊接教练

尹维增 德惠市岔路口镇义务消防队队长

李万升 长春市鼎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李高文 吉林省天意集团董事长

寇海滨 镇赉县龙伸劳动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全国先进工作者

刘省伦 长春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支队长

刘 宏 吉林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大队长

牛志伟(满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

付忠源 珲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党委书记

李国荣(女)长春市第二实验中学校长、党委书记

李桢(女)东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校长

熊梅(女)东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校长

孟凡维 长岭县第二中学校长

蔡美花(女,朝鲜族)延边大学研究生院(筹)院长

崔 哲(女)吉林省政府机关第一幼儿园园长

陈明强 长春市中心医院院长

李建国 榆树市医院院长

牟广义 蛟河市卫生防疫站站长

孙亚新 四平市中心人民医院副院长

孙立忠 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院长

张弘韬(满族)梅河口市医院副院长、普外科技术主任

李景华 松原市中医院副院长

孙 伟 白城市社会精神病院院长

周 洋(女)长春市冬季运动管理中心运动员

刘平(女)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人

朱桂艳(女)白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人

刘 伟 辽源市农业科学院院长

任长忠 白城市农业科学院院长、党委书记

宣 明 中国科学院长春光学精密机械与物理研究所所长

周兴全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魏志华(满族)松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龙根(朝鲜族)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刘兴远 吉林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局长

张真春 吉林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副局长

王 昆 吉林监狱监狱长

黑龙江省

全国劳动模范

刘 岩 哈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1003车间喷漆工

虞树水 哈尔滨电业局动力供电局营销一班班长

王英武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公司工人

刘晓东 东北轻合金有限责任公司轧板分厂班长

王 海 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二货车间工人

张 东 齐齐哈尔建华机械有限公司机加二厂工段长

侯国飞 齐齐哈尔电业局铁峰供电局党支部书记

马 兵 齐齐哈尔二机床集团铣床分公司马恒昌小组副组长

孙茂权 黑龙江华安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工人

韩玉敏(女)牡丹江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女巴车队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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