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2024-06-12

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7篇)

1.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一

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鉴于甲乙双方签订了相应设备采购合同,为保证双方的长期合作,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知识产权保护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权限:

1、根据双方所签合作协议,乙方视情况可使用甲方拥有的或有权使用的以下知识产权的一种或数种:

1.1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1.2 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专有技术):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资料、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乙方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拥有甲方所提供的产品设计数据,乙方有权按产品设计数据进行生产加工,但产品只能是销售给甲方。

2、主合同期满,乙方无权再使用产品数据进行生产、销售,并应销毁原有合同专用的模具、样板、图文、数据等生产工具(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不得仿制、假冒甲方产品;不得将甲方提供的或具有甲方知识产权的任何模具、工装、图文、数据等转让、出借或以其他方式给他人使用;不得将相应的产品包括正品、副品及利用上述模具、工装生产的零配件转售他人。

4、如知悉第三方侵害甲方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行为,乙方有义务提供线索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取证,协助工商、司法机关查处侵权行为。

三、不侵权保证

1、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提供的设计数据、工装夹治具、图文、模具;乙方不得透漏给第三方(包含其母公司或子公司)。

2、乙方应该保证,所有甲方数据及图文在未经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不进行复制与拷贝。

四、违约责任:

1、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技术或设计、制造的产品及所采用的设计方案、外观、技术如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乙方应对此负责,并对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2、协议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未及时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如数交还甲方的,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并仍须履行甲方限期交还上述资料的义务。

3、乙方运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为自己或他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许诺销售)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30万元,如违约金不足补偿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此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失去的利润、市场份额的丧失、品牌损 失、重新开拓市场的费用等。

五、对专利权的保护:

1、对于甲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自行将其申请专利;对乙方提供的技术(含外观),为防止第三方将该技术申请专利,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尽快将其申请专利,乙方不答复的或不能在指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申请的,视为乙方放弃该专利的申请权给甲方,甲方有权直接申请,但对于取得的专利权,乙方将有偿使用,如转让,乙方有优先的受让权。

2、未经约定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专利号印在为自己或他人生产、使用、销售的产品上。

六、商业秘密的保护:

1、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获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应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自行使用和许可第三方使用、不得出现泄密事件(包括主动向第三方泄露或因保护不当为第三方获知).2、乙方应有健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商业秘密载体的复制、借阅、分发、回收、销毁等,应严格实行登记、追踪等相关制度,妥善保管。

3、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乙方有义务将含甲方指定内容商业秘密的相关载体(含复印件)全部交还给甲方。

4、乙方在与甲方进行业务交往过程中,不得通过任何不正当途径与手段探听、窃取、使用、泄露甲方之商业秘密。

5、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样板、模具、夹具、工装及图文、资料等生产工具,在甲乙双方合作结束后,所有复制品全部交还给甲方。

七、未经协议或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为自己及第三方生产、销售使用甲方知识产权的产品或零部件。

八、不论任何原因,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将甲方提供的知识产权许可、提供、泄露给第三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违约金不足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计算与上述第(四)项同。

九、乙方违约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同时终止主合同,依法追究乙方责任。

十、本协议有效期与甲、乙双方所签订之主合同相同,本协议履行期间,如双方所签主合同不论以任何原因终止或被解除,则本协议也将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承担的对甲方知识产权的保护义务,并不解除,仍然有效。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可另行协商,或以《合同法》及有关法律为准。

十三、本协议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双方所签的主合同生效条件下生效。

甲方: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____年 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2.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二

关键词:TRIPS协议,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差距,问题,对策

一、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

(一)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TRIPS协议第43条对证据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通过合法的方法获得了支撑起诉讼请求的证据, 同时指出对方当事人掌握了对其不利的证据时, 就可以请求司法当局责令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该证据, 如果该证据涉及相关的秘密信息, 司法当局应提供适当的保护措施。

英美法系国家首创了禁令制度, 这是一种有效的减少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制度。在TRIPS协议中, 禁令指的是禁止侵权商品进入成员国国内市场的一种命令。因为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一旦通过海关进入一国的国内, 就会有许多渠道使其进入销售市场, 这样的话, 侵权损害的局势将难以控制, 后果不堪设想。因此, 只有通过禁令措施, 才能有效的防止危害, 将损害的程度降到最低。在TRIPS协议中, 禁令适用的对象是已发生的侵权行为。

(二) 刑事措施

关于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方面的规定, TRIPS协议只在第61条中有所体现, 它要求各成员国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罪行采取刑事措施, 但其规定较为笼统:一方面, 仅要求各成员国对受到侵犯的知识产权进行刑事司法保护, 这就使得各成员在操作过程中的自主权很大, 需要自己决定在众多刑事措施中 (包括罚金、监禁及没收、销毁侵权产品以及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物品) 采取何种具体的刑事司法保护措施;另一方面, 对于何种程度的盗版符合“具有商业规模”, 该条款亦无具体规定, 而是让成员国“根据其法律”进行规定, 只对各成员国具体规定时所要遵循的规则作了两方面的概括, 其一, 所规定的处罚要符合同等严重性犯罪所受到的处罚之水平, 其二, 所规定的处罚能对盗版违反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达到“警醒”的效果。

二、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TRIPS协议的差距

(一)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方面的差距

第一, 我国对证据的规定在民诉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其中《证据规则》第75条的规定与TRIPS协议中有关证据的规则最为相似, 通过认真研究法条可以发现两者适用的前提并不完全相同, TRIPS规定的前提是一方当事人在提供了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后, 只要指出对方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即可, 我国则规定一方当事人须证明对方当事人持有对其不利的证据。可见, 我国的规定比TRIPS协议的规定更加严格一些, 使知识产权人运用该条规则的难度加大。

第二, 我国的财产保全与临时措施相比, 相同点在于都是可能针对财物采取的强制措施, 区别在于财产保全的对象是与诉讼有关的财物, 临时措施针对的是侵权行为和被诉侵权的商品。我国民诉法中的先予执行与临时措施虽都有立即停止现实侵害的作用, 但差别在于目的不同, 先于执行是为了满足当事人的基本生活需, 例如追偿赡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没有争议, 并且情况紧急不采取先于执行的话将有损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临时措施是为了在侵权活动发生之际, 采取有效措施来制止侵犯知识产权活动的行为。可见, TRIPS协议的临时措施比我国的证据保全、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 就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更具有针对性也更全面, 我国相关制度应就此差距作出适当的调整以和TRIPS协议接轨。

(二) 刑事措施方面的差距

TRIPS协议中只提到对有关商标和版权领域内具有“商业规模”的假冒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惩罚。07年高院和高检颁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在这个《解释》中规定, 非法复制的盗版行为的最低处罚标准是500张, 这比04年《解释》中的标准整整降低了一半, 在实践中, 真正按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制裁的犯罪行为却少之甚少, 盗版行为依旧比较猖獗, 知识产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致使我国在国际社会屡屡遭到发达国家的指责。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中, 执法与司法机关各自为阵、相互之间缺乏协作的现象比较严重, 严重影响着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进行保护的效果和效率。首先就是司法机关与执法机关在实践中缺乏协作, 沟通不畅, 互相推诿。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重, 加之部门自身利益的驱动等等, 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越俎代庖, 将本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紧抓不放, 甚至越权处理时也“以罚代刑”。有关信息方面, 进行信息交流的平台过于落后, 目前大多数地方的信息共享还主要是依赖日常工作文件的传递, 这种信息交换的方式属于交差式的架构设置, 并且常常流于形式, 并没有达到信息交流的效果。

(二) 知识产权审判机制存在诸多问题

长期以来, 知识产权的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庭、刑庭和行政庭管理, 因此适用的诉讼程序也有所不同, 形成一种“差序格局”, 这种格局造成了审判工作的许多弊端: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并给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带来了不便。这种“三审分立”的局面, 成为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巨大阻碍。首先, “三审分立”使知识产权执法标准不统一, 破坏了司法权威。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是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呈现出高度的融合, 在经济和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 知识产权案件的技术性表现的越来越明显。然而, 行政和司法人员由于知识视域不同, 因此在对知识产权的原则、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偏差, 造成了法官在审判知识产权案件时审判尺度和价值取向的不同, 从而影响了审判结果的统一, 甚至有时还出现了自相矛盾的结果, 严重危害司法权威。其次, “三审分立”的模式使不同审判庭之间沟通协调的难度加大, 也使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受阻, 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涉及商业秘密或专利的案件, 由于其专业性极强, 而公安机关平时对这类案件接触的又少, 因此他们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总是力不从心。

(三) 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TRIPS协议规定成员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必须要达到震慑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程度, 但我国与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我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主要采取经济制裁的形式, 很少采取人身刑的方式, 并且处罚的力度普遍偏低。例如财产刑, 我国对盗版的处罚金额在10万元以下, 而美国对一般的软件复制品的处罚金额高达25万美元;在人身刑方面, 我国对盗版给予三年以上的刑事处罚, 而美国对一般的侵权行为的最低刑都在5年, 这明显比我国严厉的多。可见现在市场上盗版现象如此猖獗, 主要原因就是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 此外, 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也是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主要原因之一, 侵权人为了到达不法目的, 多采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 某些犯罪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庇护堂而皇之地得以实施着。

四、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具体对策

(一) 协调执法和司法

在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之间建立信息互通制度。通过建立知识产权重大案件的通报制度, 将案件的最新信息进行公布, 确保两机关在协调工作时信息畅通。积极建设信息共享平台, 为行政和司法协调搭建桥梁, 尤其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提供现代化的工作平台, 促使在具体案件的办理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得到真正的衔接。网上信息平台的建立, 为检察机关监督立案以及刑事案件的移送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来源, 使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能够有效的得到法律的制裁, 行政和司法工作得到有效的衔接, 从而使知识产权得到有效地司法保护。

(二) 建立“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

“三审合一”是减少三大诉讼程序衔接障碍的最佳机制, 完善我国的“三审合一”制度,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做起, 一方面, 加强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的沟通和协调。民三庭在审理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时, 如果发现案件可能构成犯罪的, 应及时与刑庭联系, 并保存相关的证据或线索, 严格按照刑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确保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审理, 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 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新成立的“三审合一”机制的审判法官, 一般都由原来的民三庭、行政庭或刑庭的法官组成, 因此, 民三庭的法官可能更擅长处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行政庭的法官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比较熟悉, 而刑庭的法官处理起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更加得心应手, 如果不改变这种“割据”状态, 那么“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优势就难以发挥。他们之间可以通过互相学习专业和业务能力的方式, 取长补短, 建立复合型的法官队伍, 确保三大程序衔接顺畅, 充分发挥“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的的效率优势, 实现审判程序的高效运行。

(三)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

一方面, 考虑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原则。惩罚性的赔偿原则兼有补偿和惩罚的作用, 可以对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 所以已经成为必然趋势。但毕竟这种赔偿原则与一般私法的补偿赔偿原则不符, 所以应对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严格的限制, 综合考虑侵权人的故意、情节的严重性、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侵权的隐匿性、追究困难性等因素, 来确定惩罚的数额。1只要能够对赔偿性原则的实施进行详细的规范, 并依法执法, 就能既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 又不会制约社会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 降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罚的“刑事门槛”。在我国, 盗版和假冒商标的犯罪最为猖獗, 对权利人和社会的影响最大, 就是因为这类犯罪的成本小、收益高、法律风险较低的原因造成的。因此, 我们应深入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对具体法律作出相应的调整。

参考文献

3.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 篇三

乙方:

鉴于乙方为甲方提供有偿服务及对甲方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保护甲方的知识产权,确定乙方保守甲方的知识产权的责任,同时维护乙方的合法利益,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结合本行业惯例,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协议所指知识产权是指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摄影器材有偿租赁服务期间,参与并配合甲方拍摄制作业务项目制作过程中完成拍摄制作的所有影像素材资料。

第二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影像制作设备中所有由甲方组织拍摄并制作的影像素材内容产权归甲方及甲方的项目客户所有。

第三条 甲方完成项目制作过程中的拍摄任务后,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完成由甲方组织拍摄制作的所有影像素材资料。甲方确认影像素材完好无损后,在甲方的监督下,乙方须删除其摄影器材内所有甲方组织拍摄的所有影像素材。

第四条 乙方不得私自存留或转存甲方组织拍摄的影像素材资料。不得私自将甲方组织拍摄的影像素材资料内容以任何形式转让与第三方使用。

第五条 甲方有偿使用乙方的摄影器材,使用完毕后须依照租赁合同支付租赁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的行为,将承担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为甲乙双方所签的《摄影器材租赁合同》的附件,与《摄影器材租赁合同》同时生效和失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

(盖章)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法人代表:

4.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四

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了各成员的基本保护标准或称最低保护标准,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要求主要体现该协议的第二部分,保护最低标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权利范围;最低保护水平;例外限制。

一、关于权利范围

关于TRIPs协议规定的知识产权权利范围,在TRIPs协议中限于7种知识产权,即版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未披露的信息权(即商业秘密)。该范围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知识产权范围的全部,即该协议规定的义务并不是对某些知识产权的保护,如对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等。笔者认为对在我国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以及商业秘密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应当尽快设立和完善。

二、关于最低保护水平

对TRIPs协议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水平的具体规定应当从以下四点把握:获得权利的条件;不授予权利的情形;权利的范围或内容和期限;对申请人或权利人的要求等。

第一,对专利权的保护。TRIPs协议规定获得权利的条件为在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只要其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可付诸工业应用性的“三性”,都应当有可能获得专利。虽然各国对专利的“三性”各有不同的表述、也有宽严的掌握,[1]但基本认同各国专利法对专利性三个方面的规定,该三性是有机结合的统一体,缺一不可。TRIPs协议同时强制性的规定各成员应当给专利权的获得和享有不能因为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产品是进口或当地生产等的不同而进行歧视。对可以不授予专利的情形,TRIPs协议也作了规定,包括:(1)为保护公共秩序、社会公德为目的,包括保障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防止严重环境损害的情形;(2)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3)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特别是除用微生物和非微生物方法生产的、主要是用于生物过程生产的动物、植物品种。但各成员应当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对专利权的范围TRIPs协议也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它包括对产品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点三方未经许可制造、适用、许诺销售、销售及为此目的的进口行为。对方法专利,权利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和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该方法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TRIPs协议还规定了专利权人对专利权的转让、继承和订立许可合同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不少于20年,这完全体现了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私权或称特殊民事权利的性质。TRIPs协议对专利申请人的条件或要求也作了规定,统一各成员对专利申请人最为重要、基本的义务规定。包括:以足够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其发明,以使统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指明在申请日或在优先权日该发明的发明人所知的最佳实施方案;提供其相应的外国申请及批准的信息。对专利权最低的保护标准还包括对方法专利举证责任的规定,我国专利法已经相应规定了有关条款。

第二,对商标权的保护。TRIPs协议对商标权构成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特别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前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区别,它通常分为两个具体目标:一是帮助商标所有人通过鼓励对其名牌的信任促销其产品;而是帮助消费者在几种可能中做出选择,以鼓励商标所有人维护或改善该商标代表的产品质量。[2]TRIPs协议对商标注册条件作出了要求,该协议规定成员可要求商标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这既表明了协议采纳了“先注册”的原则,而未采用“先使用”的原则;同时肯定了标记的视觉感知,而对不能被视觉感知的如气味商标申请等未作为成员商标权最低保护义务。TRIPs协议虽然未明确列举不予注册的情形,但却规定了注册商标不

得损害任何已有的在先权利,这就意味着不但商标注册后不得损害在先权利,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如发现损害在先权的,也不能对其予以授权注册。对于注册商标的权利内容与范围,TRIPs协议第16条规定商标权人应享有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值得注意的是在防止该种使用时,该协议强调了对“混淆”判断的推定:如果确将相同标记用于相同商标或服务,即应当推定已有混淆之虞。这无疑对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与法官对“混淆”事实认定的责任,都是一种减轻,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中发挥作用。TRIPs协议明确将服务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规定在保护范围中,并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即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予以认定。对于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标识的使用,只要对该驰名商标产生不良影响,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如暗示该驰名商标的权利人与此种使用有某种联系等,就应当原则上适用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对驰名商标予以保护。对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个续展注册的保护期,该协议要求均不少于7年,续展注册可以无限次。我国商标法的相应规定均为10年,实际上可以无限次续展注册,已经达到了TRIPs协议的保护水平。但我国对商标续展实行实质审查,并不是任何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而是一种对商标权的限制,应当予以摒弃。TRIPs协议对商标权人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商标的使用上,对连续至少-年无正当、有效理由不使用商标的,可以予以撤销其注册。所谓正当、有效的理由,包括遇有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其他要求的情形。所谓保持商标的使用,也应当包括商标为权利人所控制情况下的他人的使用。此外该协议对商标的使用也规定排除了不合理特殊要求的干扰,商标权的许可转让的条件排除了强制许可,以及商标权人对是否附随经营一道转让的决定权。

第三,对版权及邻接权的保护。TRIPs协议在对版权获得权利的条件和权利的内容中,重申了伯尔尼公约的原则和规定。这也就是说,伯尔尼公约要求的版权获得的条件范围等世贸组织的成员

都应当遵守。在伯尔尼公约中介定了艺术作品的定义,强调了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而不问其表现形式或表现方式如何。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即作者就上述作品享有的权利都应当受到保护,并要求这些作品必须以某种物质形式加以固定,否则不受保护。TRIPs对艺术作品及这些作品版权保护的外延作了一定的澄清,更加明确了版权保护的特性:保全保护应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工艺、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之类。并明确了版权对计算机程序与数据汇编的保护,以及对计算机程序、电影作品出租权的肯定。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权利人至少享有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等8项财产权,以及各成员可视具体情况授予作者的“追续”权。作品受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TRIPs协议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权利的保护作了界定,如要求对表演者的录制及对录制的复制;以无线方式向公众广播其现场表演、向公众传播其现场表演权利的保护;录音制品复制权、出租权的保护;广播电视组织的录制、复制权和广播权的保护等等。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对作品内容违反法律该作品不受保护的条款,不符和TRIPs协议最低保护原则的观点,笔者认为是一种误解。著作权的该项规定符合TRIPs协议不得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如此规定与执法不影响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排除了对著作权精神权益的保护。

第四,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TRIPs协议第25条规定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获得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的条件有二,一是独立创作;二是具有新颖性或具有原创性。所谓新颖性或原创性,是指某外观设计与已知设计或已知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无明显区别。各成员可以规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成员没有义务将前述保护延伸到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外观设计。TRIPs协议强调对纺织品外观设计的保护要求,成员可以选择以版权法或外观设计法保护外观设计,但要特别保证对纺织品本身关于对成本、检验或公布方面的要求,不至于不合理地损害对外观

设计取得保护的机会。[3]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内容和范围,包括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的物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不少于10年。

第五,对商业秘密的保护。TRIPs协议对商业秘密定义为未披露过的信息,所谓未披露过的信息就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从该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表述“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以及其对商业秘密构成条件的界定上,可以看出商业秘密的取得并不要求类似登记注册的政府行为,仅为合法控制该信息的人,并为保密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该信息本身应当具有一定的类似新颖性的“高度”以及该信息的商业价值。所为商业秘密的高度,TRIPs协议界定为:该信息作为整体或作为其中内容的确切组合,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领域的人们能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这样该协议将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概括为-个:秘密性、商业价值和采取了保密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构成概括为4个,即增加了实用性。但在实践中,并不妨碍对商业秘密实施符合协议规定的保护。TRIPs协议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作了界定,即未经许可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至少包括违约、泄密及诱使他人泄密的行为,通过第三方以获得未披露过的信息(无论该第三方已知或应知此种获得是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制止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为不正当竞争的行为;[4]二是保护前述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三是根据TRIPs协议第39条第3款的规定,保护向政府或政府代理机构提交的数据。提交此种数据,是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在此种数据的原创活动蕴含了相当的努力情况下,对该数据应当保护。对保护公众利益和已对防止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数据提供了保护的情形作了排除。

第六,对地理标志的保护。TRIPs协议专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作了规定,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了界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下列标志:其标识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如果对地理标志的概念作进一步分析,可以将上述规定的内容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为此种标志标识出商品的来源地,包括某成员地域或其中的某地区、地方;一部分为该标志代表了某上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而该特征与前一部分的所标示的地域、地区或地方存在一定的联系。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商标中包含有或组合有商品的地理标志,并具有误导公众忽略认明真正来源地的,商标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二是现实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包括不论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非真正来源地,并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依照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第10条之2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以及虽然地理标志逐字真实指明商品的来源地域、地区或地方,但仍误导公众以为该商品来源于另一地域的行为。对第二部分的行为TRIPs协议要求各成员应当提供法律措施保障利害关系人予以阻止。有观点将对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归结为当事人请求与依职权对侵权商标的处理,而忽略前述协议对第二方面的现时不正当竞争行为制止的救济,[5]是不够准确的。由于酒类的地理标志的保护涉及欧盟等发达国家的重大利益,因此对葡萄酒与白酒的地理标志,TRIPs协议在第23条作了补充规定。对该条涉及酒类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可以分为3个部分,1.制止以他人的地理标志标示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同时也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使用的翻译文字或伴有某某种、型、式、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各成员应当为利害关系人提供制止此种行为的法律措施,TRIPs协议在注释中注明此种法律措施可以采用行政程序。2.商标行政主管部门对包含有或组合有标示该酒的地理标志的某葡萄酒或白酒的商标,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利害关系人请求驳回或撤销该商标的注册。3.对于诸多葡萄酒使用多音字或同形 6

字的地理标志,应当本着对有关生产者平等待遇且不误导消费者的情况下,对每一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各成员应当确定将有关同音字或同形字地理标志间区别开来的条件。

第七,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的保护。集成电路,又称为集成电路芯片或半导体芯片,是指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组成电路的多个元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互联集成在基片内部或者表面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产品。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又称为拓扑图,是指一个集成电路中各种元件(包括有源元件和无源元件 [6])以及连接这些元件的导线的三维配置或图形结构。集成电路是根据要实现的功能和规格而设计的,布图设计的重要不在于它的艺术性,[7]而在于它与集成电路规格的对应性和功能性。布图设计很大程度上决定集成电路的功能和规格,是集成电路研制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凝聚着开发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和固化着总投资的一半。[8]对布图设计的保护,实际上就实现了对集成电路的保护。根据TRIPs协议第35条的规定,对拓扑图的保护适用《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7条,第12条和第16条第3款,第6条第3款除外。根据这些条款的规定,对拓扑图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根据各成员自己情况适用特别法、版权法、专利法、实用新型法、工业品外观设计法、不正当竞争法或其他法,或任何这类法的结合。权利的取得要求该拓扑图应当具有原创性。所谓原创性,是指该设计为创作者自身智力劳动的成果;同时该设计与其他制作者或设计者的成果相比较不属“平凡一般”的成果。对于平凡一般的元件及组合体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成果具有原创性的,方能受到保护。这也就是说,对不具有独创性的拓扑图不能获得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受到保护的集成电路不论是否被结合在产品中,都应该同样得到相同的保护。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内容和范围,TRIPs协议第36条作了明确规定。对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为商业目的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但上述规定是在该协议

第37条第1款的前提下,才能成就。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为,对从事和提供含有非法复制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和含有此类电路的物品的,在获得该物品是不知、也无合理根据应知有关物品中含有非法复制品,不能认为该活动为非法。对上述行为人收悉该布图设计原系非法复制的确切通知后,仍可以就事先库存的物品或预购的物品从事上述活动,但应当支付自由交易合同约定为表准的使用费。TRIPs协议对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领域中如此明确地规定无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引起我国立法者、执法者的重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保护期分为三种情况:以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从注册申请的提交日起,或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不要求注册为条件的成员,保护期不得少于从该设计于世界任何地方首次付诸商业利用起10年;成员均可将保护期规定为布图设计创作完成起15年。

三、关于对权利的限制

在TRIPs协议对各项权利规定最低保护水平的同时,一般都对每种权利准许各个成员规定作出一定的限制。为了统一和规范此种限制,又对此种限制规定了一些前制条件;协议对各项权利限制及前制条件因不同情况也规定得各有不同。在有的权利中,此种限制又分为一般性限制与特殊性限制。[9]此种对权利的限制及对限制的规定的前提,是TRIPs协议规定的义务,是我们在立法和执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笔者将他们单独列出,便于区分,并为我们引起进一步的重视。

第一,对专利权的限制。对专利权的限制,TRIPs协议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该协议第30条“所授专利权的例外”中规定,成员对所受的专利权规定有限的例外,只要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该例外未与专利的正常利用存在不合理的冲突,也并未不合理的损害专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在其他权利中也有类似的规定,一般说来,前述规定分为三个要点:一是对权利限制的规定应当是有限的,不能超过所要求的限度限制权利;二是考虑第三方的合法利益,权利的限制不能与 8

正当的权利实施相冲突;三是考虑第三方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对权利的限制不能无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对专利权的特殊限制,即对专利权实施的强制许可。强制许可是各国家出于对公众利益考虑强制许可某项专利技术让他人使用使用者支付使用费的制度。出于对专利权的保护,TRIPs协议对专利权的强制许可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强制许可必须个案处理;2.在申请或批准强制许可之前,使用者已作出各种为获准使用专利的努力,在合理期限内未获成功,但在国家实施紧急状态下或公共非商业场合不受上述限制,但有及时通知权利人的义务;3.强制许可的范围和期限限于授权使用的目的;4.强制许可不享有独占权利;5.除与使用的企业或商誉一同转让,此种许可不得转让;6.强制许可主要为供应本成员领域内市场;7.一旦丧失许可的条件且不会再发生,则停止强制许可;8.在考虑授权使用经济价值情况下,支付权利人使用费;9.强制授权与支付使用费的行政决定应得到司法复审或更高一级主管当局独立审查;10.有关强制许可使用系经司法或行政程序确定为反竞争的补救措施所允许使用,可不适用上述第2和第6规定的限制。11.在符合以下条件情况下,可授权使用为允许开发一项专利(称为第二专利)不得不使用另一专利(称为第一专利):第二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覆盖的发明,比起第一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覆盖的发明,应具有相当经济效益的重大技术进步;第一专利权人应有权按合理条款取得第二专利所复盖发明的交叉使用许可证;就第一专利发出的授权使用,除与第二专利一并转让外,不得转让。有学者评论TRIPs协议对专利权限制时指出,综观第31条的具体内容,与其说是规定了对专利权的限制,不如说是规定了对权利限制的限制。之所以对强制许可的限制规定的如此详细,这与美国的国内法没有强制许可制度并在谈判中反对专利强制许可不无关系。[10]

第二,对商标权的限制。TRIPs协议对商标权限制的例外规定,主要体现在该协议第17条的规定中。该条规定,成员可规定商标权的有限例外,如对说明性词汇的合理使用等,只要此种例外顾及了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第三,对著作权的限制TRIPs协议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包括几个方面:1.排除了伯尔尼公约第6条之2规定的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精神权利。2.承认对著作权权利的限制和例外规定,但要求全体成员应当此种限制与例外局限于一定的特例中,该特例应当不发生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也不应当不合理的损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3.前述特例中的限制与例外,应当包括伯尔尼公约肯定的具体权利的限制 [11]:1.从一部合法发表的作品中摘出引文,包括以报刊提要形式引用报纸期刊上的文章,并注明了出处;2.以出版物、广播或录音录像形式为教学解说而使用作品,并注明了出处;3.通过报刊、广播,复制在报刊上发表的有关经济、政治或宗教的时事文章,或具有同样性质的已经广播过的作品(只要原发表时未声明保留),并指明了出处;4.用摄影、电影、广播或其他报导时事新闻的传播方式,在报道中使用无法避免使用的有关作品;5.对于已经有作者授权录制的音乐作品的再次录制;6.对翻译权保护的10年保留;7.专门对发展中国家作出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根据TRIPs协议第-条的规定,伯尔尼公约附件的规定是世贸组织各成员应当遵守的义务,因此可以推论出伯尔尼公约的有关强制许可的规定是被TRIPs协议有限度的肯定的。

第四,对工业品外观设计的限制TRIPs协议第26条第2款规定,世贸组织各成员对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在顾及第三方合法利益前提下,并不与受保护的设计正常利用不合理的冲突和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以规定有限的例外规定。

第五,对地理标志的限制。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例外或限制主要规定在该协议第24条。这些限制包括:1.在先使用与善意使用的例外。根据该协议第24条第4款的规定,在先使用是指1994年4月15日之前已经使用了某成员的地理标志,且使用至少10年以上;善意使用,是指1994年4月15日之前,非 10

恶意地使用了某个成员的地理标志。在葡萄酒或白酒的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凡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使用。2.商标的善意注册权例外。根据该协议第24条第5款的规定,世贸组织的成员在适用TRIPs协议第6部分过渡协议规定前或某地理标志的来源国开始保护该标志以前,已经善意获得某个商标的注册或善意申请或善意使用而获得商标权,该商标与该地理标志即使相同或近似,也不得以此损害该商标注册的利益或效力,或损害该商标的使用权。3.通常名称的惯用语例外。世贸组织成员在其地域内的商品或服务上,以与某成员地理标志相同的当地惯用语表示的通常名称使用时,不要求该成员适用本节规定。如果《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某成员地域内已有的葡萄品种的惯用名称与其他成员葡萄酒产品的地理标志相同,也不适用本节的规定。4.对涉及不被使用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使用的例外。在排除恶意对地理标志的使用或注册情况下,世贸组织成员可以该协议第3节提出的任何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的请求,都必须在该地理标志不被使用在该领域内公众知悉后的5年内提出;如果该商标在注册之日已被公布,并且公布之日早于上述“公众知悉之日”,则必须在该商标注册后5年内提出。5.姓名与名称权例外。对地理标志的使用,不得损害任何人在贸易活动中对其姓名或其继用营业名称的使用,这些均属于在先权的一类 [12]。但条件是不得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这一条件又属于一种对权利限制的限制。6.来源国不保护、中止保护和废止使用的例外。根据TRIPs协议第24条第9款的规定,对于在来源国不受保护或中止保护的地理标志,或在来源国已废止使用的地理标志,依照本协义无保护义务。

第六,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限制。涉及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利限制的规定有两点应当注意,一是笔者在前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时已经提到的不知也不应当知道,从事任何含有非法复制布图设计集成电路或含有其物品的活动,不得认定为非法活动;得到明确通知后,也不负停止侵权等民事责任,只是要求按照自由交易达成的许可合同标准支付应支付的使用费。二是承认对关于布图设计 11 的非自愿许可、政府使用的或为政府使用的未经授权的活动,但原则上应当适用专利权领域,这又体现了对权利限制的再限制。

第七,协议许可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TRIPs协议在第8节第40条专门规定了协议许可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条款。该条规定的内容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成员间就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许可贸易活动或条件有可能阻碍技术转让与传播的共识。第二,各成员有权在其立法中具体规定哪些协议许可可能构成知识产权滥用,要通过立法防止或控制包括独占反授条件、强制性一览子许可和禁止对知识产权有效性提出异议的行为。第三,成员间可以就涉及该协议第40条规定的行为或诉讼进行协商、提供非秘密信息等合作。

5.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五

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共同合作在举办仪式活动。

二、本次活动时间为 年 月 日((am/pm)时 分至(am/pm)时 分。

三、乙方负责工作:现场布置、音响、演员、礼仪 等,具体项目详见本合同《附件清单》。

四、甲方负责工作:提供搭建设施所需水电、现场搭建时的场地协调、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等。

五、乙方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布置好表演区域、舞台及音响及其他设施。

六、合同价款:本次活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XXX 元整(¥)。

七、付款方式: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 3 日内以现金或支票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

金50%的费用,即人民币 元整(¥);活动结束后一周内一次性付清剩余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整(¥)。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提供等额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

八、合同的变更

1、活动开始前,任何一方需要对活动内容以及所需设施作临时变动时,须事先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变动。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于活动内容以及活动所需设施做相应变动的,则双方应签订补充条款,就变更部分相关事宜另行约定。

九、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前述设备和服务,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纠正,乙方应当场协调解决。

2、如乙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甲方有权酌情扣减相应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关的损失。

3、如甲方未按前述约定按时支付乙方款项,乙方有权停止活动执行及演出安排,并且乙方有权按本合同总标的30%向甲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地:

4、合同签订后,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取消(或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30%的违约金。

5、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住所地法院,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十二、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注:活动内容及活动所需设施详见《附件清单》,该《附件清单》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活动合作协议书

(二)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针对高校学生开展的关于拓展、探索、深入、参与创意文化交流的项目,融合多元化活动形式,向大学生介绍和展示各种创意作品,分享创意成果,启发大学生的创意思维,激发大学生深入思考,动手创作,让创意改变生活、丰富自我。本着引导、交流、探讨的理念,经与校方友好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细则

1.甲方提供活动场地:草地或者操场,如遇雨天,则提供教室或者礼堂作为活动场地。

2.甲方提供简易的音响设备1套(配有话筒话架、调音台及主音箱)

3.甲方提供10-15套桌椅。

4.乙方负责提供校外活动资源(手工达人、创意产品设计者、创意圈嘉宾、音乐表演等)

5.乙方自行负责设计制作活动海报等宣传品。

6.双方配合宣传(分别校内和校外的宣传),面向全体学生,交流互动。7.合作时间:201X年 月 日(周 下午 点--点)

二、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校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为此活动的校方具体负责单位。

2.甲方有义务在与乙方签订协议后,为乙方办理相关活动手续,并确保

乙方与甲方合作的活动顺利进行。

3.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申请活动所需场地,并提供活动所需媒体设备。

4.甲方有义务为活动进行校内宣传:广播及网站宣传等。5.如遇场地变更、天气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活动无法举行,由双方

友好协商延期进行。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为此活动的主办执行方,负责策划和组织。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校园管理制度,爱护校内公共财物,保持校内卫生 清洁,不影响校内正常教学秩序,确保活动安全性,并保证不损害在

校学生的权益。

3.乙方与甲方合作开展活动时间为: 初定: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地点________________ 4.活动中的海报等宣传品均由乙方自行落实,此项目甲方无需承担。

5.乙方提供与活动相关的社会资源。

三、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合作举办活动期间,如乙方擅自在活动过程中违反甲方校内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提出整改意见甚至取消本次活动。

2.在签署协议后,如果甲方在活动期间没有按照合作协议书的要求执行或者由于甲方主观原因造成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则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未尽事宜 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拟定,未尽事宜如需补充和修改,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

五、其他

1.如果甲、乙双方在执行此协议时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2.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作举办活动协议书(三):公益活动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宗旨,经过认真协商就甲方成为乙方举办的“纪念邓小平诞辰110周年小平故里行”系列公益活动赞助商,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

1.甲方在乙方举办的活动中享有赞助商资格,活动中参与在活动现场及其宣传前期、后期同时享受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优先报道的权利;

2.甲方享受在乙方举办的活动中进行相关宣传介绍的权利; 3.甲方在交纳活动赞助费用可以成为乙方的会员单位,并以此费用作为入会会费。

二、甲方义务

1.积极配合乙方参与现场活动,并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协议签订后,提供活动赞助费用:_________________元,并同意全部将此费用用于举办的公益活动中,以募集更多的救助资金。3.甲方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4.活动细则及其相关回报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三、乙方权利

1.乙方拥有本次活动全程解析权和组织权利;

2.乙方拥有代收本次活动赞助费用和全权调配使用该费用的权利;

四、乙方义务

1.积极策划活动方案,布置活动现场,组织参会人员进行活动,以保证活动正常进行;

2.乙方将进行全程报导及对活动现场的整体报导,且进行媒体支持;

五、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在出现违约或其它争议时,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如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时,可采取以下方式: 1.变更和修改合同; 2.终止合作协议;

3.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六、保密及其它 1.本协议及协议中涉及内容双方均需严格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向外泄漏,透漏给第三方,否则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商议,并做出书面协定。甲方(盖章):负责人(签字):

6.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篇六

根据资源基础理论,企业所拥有的有价值的、 稀缺的、不能完全被仿制的、特殊的异质资源是企业竞争优势的重要来源[2],不属于共享范畴。然而, 在项目合作网络内,由于企业的活动不仅包含了项目内的生产活动,还包含了复杂的人际间社会性互动,导致在正常的知识转移活动之外还会发生因知识边界的模糊性或企业成员间无意识泄露所造成的知识流失,以及因合作伙伴的机会主义动机而发生的知识窃取行为。为了避免知识流失以及知识窃取等情况的发生,企业往往会采取知识保护的措施, 而知识保护措施的实施必然会影响企业间的知识转移行为。因此,分析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的博弈机制,对于企业正确处理与合作伙伴之间的关系,制定有助于提升企业知识存量并最大程度的保护所拥有知识的策略,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文献综述

知识转移作为获取外部知识资源的重要渠道,受到了企业的广泛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与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现了超额收益与知识积累,但同时也面临着将自身知识暴露给合作伙伴的风险[3],从长远的眼光来看不利于企业竞争优势的保 持。 企业应重 视对其关 键知识的 保护[4],制定适宜的知识转移策略。部分学者从社会关系、知识转移影响因素、收益与成本关系等角度对此展开了研究。邓灵斌从社会关系的视角对知识转移 的策略展 开了理论 研究,从社会氛 围、信息技术、转移方法、信任关系、激励机制等方面探 讨了知识 转移过程 中可能采 取的策略[5]。余鲲鹏研究了转型企业的知识转移策略, 指出知识转移方和转型企业之间的知识转移受到知识特性、转移成本、知识缺口、知识创新、转移阻力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将会影响企业知识转移策略的制定[6]。商淑秀,张再生通过博弈与仿真相结合的方法分析了虚拟企业知识共享的演化路径,并指出增加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 知识互补性以及成员地位的提升是促进虚拟企业成员知识共享意愿的有效手段[7]。程敏、余艳等运用博弈论的 理论研究 知识链组 织间的知 识共享,提出企业间的知识共享行为受企业对知识共享所带来的收 益与所耗 费成本之 间的权衡 所限制[8]。袁丹,雷宏振构建了集群企业间的知识转移演化博弈模型,认为知识转移收益大于其支付成本时,稳定的知识转移策略会形成,而通过增加差异化知识资源量,增强知识的显性程度和企业间的信任程 度有助于 企业间实 现快速的 知识转移[9]。

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不断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保护,而学者们也对如何制定知识保护措施展开了研究。马跃运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虚拟企业中的知识转移过程与核心能力保护措施,认为企业在知识转移过程中,由于信任的缺失、组织文化的冲突以及学习能力不足、分配不平衡等原 因会使得 核心能力 存在泄漏 的风险,应通过法律保护、道德保护、创新保护、契约保护等措施规避风险[10]。邓少军,朱振达通过理论分析了在产业网络的环境下,价值链纵向联系的企业应重视相互之间的知识共享并防止联盟之内的知识溢出联盟之外,而具有潜在竞争关系的价值链横向联系的企业间的知识共享与知识保护应视私人收益与共同受益来决定[11]。杨震宁, 李晶晶通过文献讨论、问卷调查等方法对技术战略联盟之间的知识转移与技术成果保护的关系展开研究,认为企业在知识转移和交换的过程中可以采用法律措施、竞争性保护措施来维护企业的核心能力[12]。尤勇、于静选取供应链协同条件下的技术联盟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运用动态博弈的方法分析出知识转移的效率和核心知识保护程度对联盟整体效益有正向作用,企业不应一味对知识采取保护措施,合理范围的知识保护以及适当的知识转移策略是提高联盟绩效的有效手段[13]。

由于知识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核心资源,很多企业在同其他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时,倾向于尽可能多的从对方获得知识而保留自身的知识[14],尤其是在与来自于相关领域但规模、实力有所不同的企业合作过程中,这类问题更加明显[15]。在联盟合作的条件下,一方面,企业在知识转移的过程中存在知识泄露的风险,有将自己所拥有的重要技术和知识无意的暴露给合作伙伴,引起伙伴模仿、抄袭和盗用的可能[16]; 另一方面,在机会主义动机的作用下, 合作伙伴可能会通过不正当的手段窃取企业的核心知识,导致企业 知识资源 的非正常 溢出[16,17]。 Ponce等通过研究发现,企业的知识流失能起到降低竞争对手创新成本,提高其竞争优势的作用,进而影响了企业本身的市场竞争力[18]。

通过对已有文献的研究发现,学者们对如何制定知识转移策略、企业知识保护的相关措施以及企业知识流失原因等方面分别展开了广泛的研究,但是将知识流失因素考虑在内,分析企业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的权衡机制的研究尚不多见。本文试图以项目合作网络为研究对象,构建企业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的博弈模型,在综合考虑知识转移成本、 非正常知识流失、企业知识吸收能力、知识保护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分析企业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的均衡策略及其影响因素。

2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演化博弈论 ( Evolutionary Game Theory) 不再将人看作模型化的超级理性的博弈方,认为人的行为要经过不断的试错才能达到均衡状态,而这一过程同生物的演化具有相似之处,都会受到历史、制度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作用。因此,将博弈理论分析和动态演化过程分析相结合的演化博弈理论,以 “有限理性” 为研究基础,可以用于分析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复杂行为。

2.1模型中的基本假设

本研究拟采用动态演化博弈理论,对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之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之间的博弈行为展开分析。由于网络内的知识转移过程实质上是知识发送方与知识接收方之间的互动,因此本文分析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1和企业2之间的知识转移和知识保护的博弈行为,为更好的分析这一博弈过程,我们假设:

( 1) 在项目合作网络内,各企业都拥有不同种类的知识,这些知识相互关联却又各自独立,不存在知识领域的重叠。设定Ki( i = 1,2) 表示企业的知识存量,且0 < Ki< 1。

( 2) 企业间的知识转移需要发送方对知识进行筛选、编码,接收方对知识进行整合、吸收,这均会消耗双方一定的资源,因此,设定企业进行知识转移活动的成本系数为Ci( i = 1,2) ,具体的,知识发送方的成本系数指的是知识发送成本系数,知识接收方的成本系数指的是知识接受成本系数。

( 3) 虽然企业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不属于知识共享的范畴,但企业在知识转移的过程中,不可能对核心技术做到完全的保护,会面临知识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由于企业在知识转移过程中很难对知识边界进行明确划分,企业无意识的泄露部分关键知识的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由于每个企业都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企业间知识转移的过程中, 当一方发现实施知识窃取行为对自身更有利时,企业就会有实施机会主义行为的可能。因此企业在同其他企业合作的过程中,要面临因知识泄露或知识窃取造成的知识流失风险。设定企业知识流失为企业带来知识损失的系数为Ei( i = 1,2) ,企业发生知识流失的概率为 γi( i = 1,0 < γi< 1) 。

( 4) 为保护企业的核心知识不会发生泄露或被窃取,企业通常会采取一些保护措施,如开展对企业员工的保密工作培训、安装监控设备等,这会消耗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设定企业进行知识保护活动的成本系数为Pi( i = 1,2) 。在企业采取知识保护的情况下,企业知识流失情况可以得到有效的减少,本研究设定企业知识保护措施可以杜绝知识流失现象的出现。

( 5) 在项目合作网络内,各企业以共同完成项目为目标,其完成目标后所得到的正常收益为Ii。 在知识转移双方均同对方共享其知识的情况下,双方通过知识转移所获得的额外收益系数为 πij( i = 1, 2,j = 1,2) ,表示企业j对企业i转移知识后企业i的收益。在知识转移行为单向发生,即一方发送知识, 另一方接收知识的情况下,接收企业的知识转移收益系数为 ρij( i = 1,2,j = 1,2) 表示企业j对企业i转移知识后企业i的收益。

( 6) 不同企业的知识存量不同,其组织学习惯例、方法,对同一知识内容的理解能力也有所不同, 因此,本研究设定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系数为 μi( i = 1,2) 且0 < μi< 1。

2.2模型构建

对于处于项目合作网络内的企业来说,均有知识转移和知识保护两种策略可以实施,这样他们共同构成了四种策略组合:( 转移,转移) , ( 转移, 保护) ,( 保护,转移) , ( 保护,保护) ,合作伙伴在博弈的过程中同时进行决策。

( 1) 当企业选择 ( 转移,转移) 策略时的收益函数

当企业1和企业2同时选择知识转移策略时, 双方都需要支付一定的知识转移成本CiKi。知识转移活动会为双方企业带来额外收益,但收益的多少会受到企业自身的知识吸收能力的影响,即双方知识互相转移时,企业各自的收益为 γiπijKi。企业由于知识流失而造成的损失为 γiEiKi。此时,企业1的收益函数为:

同理,企业2的收益函数为:

( 2) 当企业选择 ( 转移,保护) 策略时的收益函数

当企业1对企业2知识转移,企业2选择对企业1知识保护时,企业1所获得的知识转移收益为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2不但能够从企业1所转移的知识中获 得 μ2ρ21K1的收益,还可以通 过消耗P2K2的知识保护成本来杜绝自身知识的流失。此时,企业1的收益函数为:

企业2的收益函数为:

( 3) 当企业选择 ( 保护,转移) 策略时的收益函数

当企业1选则知识保护策略,而企业2选择知识转移策略时,其收益函数同 ( 转移,保护) 相似,具体的,企业1的收益函数为:

企业2的收益函数为:

( 4) 当企业选择 ( 保护,保护) 策略时的收益函数

当相互合作的企业之间均选择对对方实施知识保护策略时,双方均无知识转移收益,也不会发生知识的流失,因此,企业1的收益函数为:

企业2的收益函数为:

综上,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实施不同策略时的收益函数矩阵如表1所示。

3企业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的动态演化博弈分析

3. 1动态演化博弈的均衡点分析

假定企业1采取知识转移和知识保护策略的概率分别为 α 和1 - α,企业2采取知识转移和知识保护策略的概率分别为 β 和1 - β,双方能够与其彼此策略选择的概率。当企业1选择知识转移时的期望收益为:

当企业1选择知识保护时的期望收益为:

企业1的平均收益为:

根据演化博弈理论的动态方程,企业1采取知识转移策略的重复动态为:

同理,企业2采取知识转移策略的重复动态为:

上述 ( 1) 和 ( 2) 是运用微分方程系统对项目合作网络企业知识转移策略和知识保护策略动态变化博弈分析的描述,对这一演化系统的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可以借助Jacobian矩阵的稳定性分析方法。上述系统的Jacobian矩阵为:

对于项目合作网络内的企业,在共同完成项目的过程中伴随着知识的相互转移,这促进了双方的理解程度与信任程度,而双方的信任又是促进企业间知识转移的重要因素[19,20],因此,相互之间的知识转移会为企业带来长期的、持续的收益。而一方发送,一方接收的单向知识转移行为必然会影响知识发送方的发送意愿和知识转移的效果。虽然这种情况可以在短期内使接收企业取得一定收益,但却远远低于知识相互转移为企业带来的长期收益。基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间的知识相互转移收益要高于知识单向转移收益,即 π21> ρ21, π12> ρ12。

企业实施知识转移会为自身带来相应的收益, 但也需要耗费一定的成本,且知识转移的同时还会面临知识流失的风险,与此相反,企业实施知识保护虽然无法为企业带来收益,且同样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但可以保证企业自身的知识不会流失。 因此,需要运用动态演化博弈分析的方法对企业采取知识转移策略或知识保护策略的不同情况展开研究。

( 1) 当0 < C2K2- P2K2+ γ2E2K2< ( π21- ρ21) μ2K1时,即企业实施知识转移策略的成本与知识流失损失之和大于企业开展知识保护策略的成本,且企业选择知识转移活动的收益大于企业实施知识保护策略时的净收益。

( 2) 当0 < ( π21- ρ21) μ2K1< C2K2- P2K2+ γ2E2K2时,表明企业的知识转移策略成本与知识流失损失之和大于企业开展知识保护策略的成本,而企业选择知识转移活动的收益却小于企业实施知识保护策略时的收益。由于此种情况下 α*> 1,β*> 1, 因此,将( α*,β*) 剔除。

( 3) 当C2K2- P2K2+ γ2E2K2< 0 < ( π21- ρ21) μ2K1时,即企业的知识转移策略成本与知识流失损失之和小于企业开展知识保护策略的成本,但企业选择知识转移活动的收益要大于企业实施知识保护策略时的收益。同样,在此种情况下 α*< 1,β*< 1, 因此,将( α*,β*) 剔除。

( 4) 由于 ( π21- ρ21) μ2K1> 0,不存在C2K2P2K2+ γ2E2K2< ( π21- ρ21) μ2K1< 0的情况,因此, 此种情况不予考虑。

分别对以上情况下均衡点的稳定性展开分析, 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3.2动态演化博弈的演化路径分析

通过上文对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知识转移的成本、知识流失的损失、知识保护成本以及单向或双向知识转移活动为企业带来的收益情况的比较,可以得出不同情况下的策略演化路径图,如图1、图2、图3所示。

由图1可知,A ( 0,1) 和B ( 1,0) 分别是该情况下的不稳定点,它们和鞍点D ( α*,β*) 共同构成了企业实施知识转移或知识保护策略情况的分界线。在由OADB所形成的区域内,该演化博弈收敛于O ( 0,0) ,表明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倾向于实施知识保护策略; 在由ADBC所形成的区域内, 该演化博弈收敛于C ( 1,1) ,此时,企业倾向于实施知识转移策略。当企业处于 ( 1) 情况时,企业可以采取知识转移策略,也可以采取知识保护策略, 策略的演化趋势会随着鞍点D的变化而趋向于不同的均衡点,决定鞍点位置的各因素会对企业的策略制定产生影响。

从图2可以看出,该系统由不稳定点C ( 1,1) 沿着鞍点A ( 0,1) 和B ( 1,0) 的方向收敛于O ( 0,0) ,表明在企业实施知识转移策略时的净收益小于采取知识保护策略时的净收益时,企业均会选择采取知识保护策略,这是该系统演化的稳定策略。

同理,由图3可以看出,该系统由不稳定点O ( 0,0) 沿着鞍点A ( 0,1) 和B ( 1,0) 的方向收敛于C ( 1,1) ,即,当企业采取知识转移策略时的净收益大于采取知识保护策略时的净收益时,项目合作网络内各企业均采取知识转移策略是该系统演化的稳定策略。

3.3影响动态演化博弈收敛路径的因素分析

从上述不同情况下的演化路径图可知, ( 转移, 保护) 和 ( 保护,转移) 均不是该系统的稳定状态,在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间的知识转移或保护的博弈行为最终会稳定于 ( 转移,转移) 或 ( 保护,保护) 状态,即双方之间的行为是相互影响的, 一方将自身的知识与合作伙伴共享,而另一方却选择对自身的知识实施保护的情况是不可能长久存在的,只有共同转移或共同保护才符合企业寻求协同利益或追求各自利益的现实。然而,在4. 2节中 ( 1) 的情况下,企业在相互博弈的过程最终收敛于哪一种稳定策略与某些因素的变化密不可分,下面对影响企业策略制定的各因素展开分析:

( 1) 企业的知识存量Ki。根据鞍点D ( α*, β*) 的求解结果可知,当合作伙伴的知识存量给定时,随着企业自身知识存量的增加,鞍点D ( α*, β*) 越收敛于O ( 0,0) ,由ADBC所形成区域的面积越大,企业实施知识转移策略的概率越大。企业自身知识存量的增加,表明企业知识领域正逐步扩展,企业与项目合作网络内合作伙伴交流共享并对相关知识进一步加深理解的意愿越强烈; 随着企业同合作伙伴之间知识转移活动的不断增加,其自身的知识也在不断的积累,知识存量也会相应增加。 因此,企业知识存量的积累和企业间实施知识转移策略是相互促进,相互提升的关系。

( 2) 企业知识转移的成本系数Ci。当企业知识转移的成本系数Ci增加时,由ADBC所形成区域的面积就会减少,图 ( 1) 动态系统收敛于O ( 0, 0) ,即企业选择 ( 转移, 转移 ) 策略的概率会减小。在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间以共同完成项目作为首要任务,在此基础上开展的知识转移活动要求企业间搭建交流平台、多次交流沟通、开展相关培训等,这些活动均需要消耗企业一定的人力、物力、 财力,因此,随着企业知识转移成本的不断增加, 企业开展知识转移活动的意愿会随之降低。

( 3) 企业知识保护的成本系数Pi。与知识转移的成本相对应,企业若采取知识保护策略,同样也会消耗一定的资源。在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间会不定期的沟通或在同一工作环境中完成共同的任务, 这可能会为合作伙伴的知识窃取行为提供机会。因此,企业为保证自身的知识不被泄露或不被其他企业所窃取,会通过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开展对员工的保密培训、安装相关监管设备等措施来确保对自身知识的保护。随着企业知识保护成本Pi的增加,α*和 β*的数值会相对减少,由OADB所形成的区域面积会逐渐减小,系统收敛于C ( 1,1) ,即企业选择 ( 保护,保护) 策略的概率会减少。然而, 企业的知识保护成本还受到企业知识重要性的影响, 对于涉及企业核心机密、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那一部分知识,企业不会因为其保护成本加大就放弃对其采取保护措施,因此,本研究所指知识保护成本是对企业所有知识的综合保护成本。

( 4) 企业知识损失系数Ei及知识流失的概率 γi。企业在施知识转移的过程中,采取正式或非正式[21]的交流渠道实现知识的相互转移,而网络成员间的互动过程中发生的知识无意识泄露会造成企业的知识流失。此外,合作伙伴为实现自身利益而采取知识窃取等不正当行为的情况也会发生在项目合作网络之内。随着企业间交流次数的增加,相互理解程度的加深,企业员工在知识转移过程中泄露知识或者合作伙伴实施知识窃取行为的概率也会进一步加大,企业知识流失的概率也会增加,而企业知识保护成本的提高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知识损失。因此,企业的知识损失系数Ei及知识流失概率随着知识转移成本的增加而提升,随着知识保护成本的提高而降低,符合图 ( 1) 中的演化 路径。

( 5) 企业间知识相互转移的收益系数 πij。由鞍点D ( α*,β*) 的求解结果可知,πij越大,鞍点D ( α*,β*) 越靠近O ( 0,0) ,由ADBC所形成的区域内面积越大,表明系统收敛于C ( 1,1) 的概率越大,即企业采取 ( 转移,转移) 策略的概率较大。这是由于在项目合作网络内,涵盖了同一行业领域产业链中的各个企业,这些企业之间的知识资源存在一定的互补性,通过彼此间的知识共享,可以为对方带来一定的额外收益,弥补合作伙伴在同一行业领域内的知识缺失,提升其市场竞争优势。

( 6) 企业间单向知识转移的收益系数 ρij。与企业间知识相互转移的收益系数 πij相反,随着企业间单向知识转移的收益系数 ρij的增加,α*和 β*的值越大,由OADB所形成的区域内面积越大,企业越趋向于采取知识保护策略。当企业1向企业2知识转移为企业2带来的额外收益越大时,企业2向企业1转移知识的意愿越低。这是由于任何企业在知识转移过程中均面临知识流失的风险,单向的知识转移为不但能为企业2带来收益,同时也消除了企业2转移自身知识过程中的风险,故企业2倾向于实施知识保护策略。

( 7) 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系数 μi。当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系数 μi越大时,鞍点D ( α*,β*) 越靠近O ( 0,0) ,企业实施 ( 转移,转移) 策略的可能性越大。项目合作网络由处于同一行业领域产业链上、中、下游的不同企业组成,企业之间的知识基础、知识领域不同,各自组织惯用的知识编码方式、交流方式也有所不同,导致对同一知识的理解能力处于不同水平,这些成为其吸收其他组织知识的障碍[22]。当企业的知识吸收能力越强时,企业在知识转移过程中将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身生产力并获得收益的效果越好,企业越趋向于同合作伙伴开展知识交换活动。

4结论

项目合作网络为处于同一行业领域产业链不同阶段的各个企业提供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平台和机会, 企业应把握机会同合作伙伴开展知识的共享与转移, 同时也要注意对核心技术或知识的保护,从而在维持现有竞争优势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本研究在建立项目合作网络内企业间知识转移与知识保护策略动态演化博弈模型的基础上,探讨了不同情况下企业的策略演化路径,进而分析了影响其收敛路径的各种因素。基于上述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得到如下有利于企业提高知识转移效率的建议。

( 1) 控制知识转移和知识保护的成本,降低知识损失概率。一方面,以项目为中心的项目知识库中蕴藏着大量的知识资源,项目的发起者可以借助其综合管控的优势,借助数据库、知识地图[23]等手段将项目合作网络内参与企业的相关知识资源汇集在项目知识库中,以降低企业筛选所需知识、搜寻知识拥有方的时间和成本,进而减少企业间知识转移的成本。另一方面,企业对自身知识一味的保护或毫无保留的同合作伙伴分享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企业应对自身知识资源展开系统的梳理,明确那些维持其竞争优势的重要知识资源,在同合作伙伴的交流过程中对这部分知识予以重点保护,防止盲目保护或随意转移的行为发生,有针对性的采取知识保护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知识保护的成本; 对于那些需要与项目合作网络内的合作伙伴知识相结合才能发挥其功效的知识,企业应适当的选择同伙伴开展知识的转移策略,以期获得更高的效益。此外,企业还需要开展相应的知识保护培训,将这种培训模式纳入日常的组织惯例当中,营造长效的组织保护文化[24],确保企业员工能够明确自身知识资源的共享程度,降低其在完成项目的过程中或同合作伙伴交流过程中,对核心知识资源的无意识泄露概率。

7.设计合作合作框架协议 篇七

合同编号:

甲方:XX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福建南安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为公司长期运营发展,实现战略双赢,经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对甲方委托乙方对其公司卫浴产品等提供拍摄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拍摄内容、项目细节及报价:

合同签订期内,乙方全权负责甲方交付的所有设计任务。具体项目如下,如遇其它拍摄项目,价格按项目要求另议。(详见附件:XX品牌设计报价)

备注:

附件中的报价均为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格;以上仅为拍摄不含拍摄所需道具费,搭景材料费,搭景施工费等,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2、拍摄工作执行流程:

2.1 双方签订此协议后,每次设计产品、数量等由甲方通过相应联络人以任务单的书面形式发给乙方。

2.2 乙方接到任务单后根据要求,同甲方确认设计周期和项目及要求等,经甲方指定授权人确认后可执行设计任务。

2.3 在设计过程中,乙方需配备相应数量的设计及对接人员,保证设计任务按计划和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2.4 设计工作完成并提交小样图片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根据实际经确认的小样图片数量,开设计清单呈报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签署人签字回传作为甲方付款依据。

3、交片:

3.1 交付时间:如无特殊情况,乙方根据与甲方协商一致的设计安排执行,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如数量巨大、要求特殊、新增需求),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告知明确的交付时间。

3.2 交付设计方式:乙方以电子文档或U盘格式将拍摄图片交予甲方。

4、甲方权利义务:

4.1 甲方应当和乙方共同确定设计计划和清单,并向乙方提供协助、品牌相关资料以

使设计工作顺利执行。

4.2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乙方对甲方在监督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解决。4.3 甲方应提供设计所需的产品或文件。

4.4 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款项。

4.5 如甲方有涉及租赁的模特肖像权及所拍摄的图片所有权及版权将全归于甲方公司所有。

5、乙方权利义务

5.1 乙方应当在按照本协议第1 条和第2 条所规定的拍摄内容和执行流程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

5.2 乙方对服务的质量和合法性负责,确保拍摄顺利完成。

6、费用结算方式:

6.1 甲方以月结的方式支付乙方拍摄费用。乙方于每月5 日前将上月经甲方验收合格并已交付成品图片的,设计数量明细汇总表并附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交给甲方,甲方收到后于2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付清费用。

6.2 乙方指定账户资料:

账户名称: 杭州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白马支行 账 号: 12020021 392

7、违约责任

7.1 如甲方违约,未按照规定时间支付协议款项,则每逾期一天按照逾期应付款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第1 条和第2 条所规定的设计内容和执行流程向甲方提供相应服务,则未完成部分或既已执行但因图片质量影响使用的部分(简称“失效部分”)之金额甲方可不予支付,乙方应同时支付未完成部分或失效部分金额予甲方作为违约金;

7.3乙方未按照规定时间交片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该次拍摄应付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费用。

7.4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8、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8.2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8.3 甲、乙双方可根据该不可抗力的严重程度协商解决后续事宜。

9、保密责任

9.1 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合约当事人以外者(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要求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公司的任何信息。

9.2 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

10、知识产权

10.1 乙方根据本协议为甲方拍摄的图片成果,所有权及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10.2 如果有关拍摄工作成果涉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财产权或人身权、肖像权,乙方应在提供报价时、或创作该作品时、或提交作品时向甲方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第三方作品的使用权和使用期限等),并向甲方提出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如解决方法需要支付费用的,由甲方支付。

10.3乙方拍摄成果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若违反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出面协调解决,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1、争议的解决及适用法律

11.1 如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2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协议期限

12.1 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传真件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

13、反商业贿赂

1、乙方保证其自身及其员工和代理人坚决抵制甲方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索要回扣、礼金、购物卡(券)、物品、股票和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并有义务立即将此类行为明确告知甲方。经甲方查证核实,甲方可根据情况向乙方支付不超过上述索要金额或价值的【50%】作为奖励。

2、乙方保证其自身及其员工或代理人不向甲方的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办理其私事明示或暗示,给予回扣、礼金、购物卡(券)、物品、股票和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实施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活动。

3、甲方发现乙方或其员工或代理人有违反本条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几项措施:

3.1、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人民币,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三日内将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3.2、甲方有权停止支付货款直到违约事件处理完毕。

3.3、解除本合同与和其他相关合同而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3.4、甲方保留依法就上述违法行为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的权利。

4、甲方廉洁举报及投诉热线电话:XXXX;总裁信箱:XXXX 甲方:XX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杭州XX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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