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精选3篇)
1.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 篇一
江西省园林城市(县城)评选办法和标准
文号:赣府厅字〔2009〕43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20日
江西省园林城市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城市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城市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设市城市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城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三)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严重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城市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县级市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县级市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城市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报告和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城市人民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城市人民政府创建园林城市工作汇报;
(三)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五)城市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六)对照《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七)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城市绿化现状图等;
(八)县级市还需提交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城市,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以专家测评为主,复查合格的城市,保留“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城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城市,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江西省园林城市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城市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六)园林绿化科研队伍和资金落实,科研成效显著。
二、管理制度
(一)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城市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城市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城市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3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城市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城市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城市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绿地率达35%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3.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差距在2平方米以内;
4.城市老城区(中心区域)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5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城市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市区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全市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全市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市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全市“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城市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城市建成区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城市各项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城市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城市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成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城市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服务半径达到500米;设区市中心城区不少于6个公园(面积在6公顷以上),县级市城区不少于3个公园(面积在3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城市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到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突出和体现城市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新建公园不少于3个。
六、生态环境
(一)城市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城市周边、城市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城市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1℃,环境效益良好;
(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5%以上。已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
(四)全年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小于100的天数达到全年天数的85%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城市在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测率达到80%以上;
(七)城市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有条件的城市建有湿地公园;
(八)城市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验收合格,新建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执行率达100%。倡导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有条件的城市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城市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达80%以上;
(四)设区城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10标台以上,县级市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城市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城市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城市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达98%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9平方米以上,城市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达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达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江西省园林县城评选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战略部署,加快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推进绿色生态江西建设,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规范我省园林县城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范围
江西省园林县城实行申报制,本省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城均可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已编制县城绿地系统规划并由县政府颁布实施;
(二)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三)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四)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破坏绿化成果和环境污染事件。
三、申报时间
江西省园林县城的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组织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
四、申报程序
(一)由申报县城的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抄报省建设厅和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由所在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县城进行资格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向省建设厅提出初审意见;
(三)省建设厅接省政府转来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评审。
五、申报材料
(一)县政府向省政府提交的申请报告;
(二)县政府创建园林县城工作汇报;
(三)设区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报告和初审意见;
(四)县城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有关情况的说明;
(五)县城绿地系统规划文本、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
(六)县城绿线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说明;
(七)对照《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的逐项说明材料;
(八)创建工作影像资料、县城绿化现状图等。
六、评审程序
(一)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县城进行暗访;
(二)专家指标测评;
(三)在指标测评合格的基础上,由省建设厅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组织现场检查考核;
(四)经现场考核合格的,在省内主要媒体和网站公示30天;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城,由省建设厅报省政府同意后,授予“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七、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城市”的县城,按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更名为“江西省园林县城”;复核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取消江西省园林城市称号。
对已命名“江西省园林县城”的县城,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县城,保留“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复查不合格的县城,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县城,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撤销“江西省园林县城”称号。
江西省园林县城标准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县城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县城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县城的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县城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2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县城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县城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县城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县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
3.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建城区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要干道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县城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县城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建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建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建成区内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县城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县城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在2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县城雕塑突出和体现县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县城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县城新建公园不少于2个。
六、生态环境
(一)县城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县城周边、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县城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0.5℃,环境效益良好;
(三)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四)全年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县城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县城建有湿地公园;
(八)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县城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80%以上;
(四)县城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县城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县城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7%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新建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一、组织领导
(一)认真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县政府领导重视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建工作指导思想明确,组织保障、政策措施实施有力;
(三)结合县城园林绿化工作实际,创造和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全省有示范、推动作用;
(四)近3年县城园林绿化建设资金逐年增加,园林绿化养护经费有保障,并随绿地增加逐年增长;
(五)管理制度配套、齐全,执法严格有效,无非法侵占绿地、破环绿化成果的严重事件。
二、管理制度
(一)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修编)完成,并获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实施,取得良好的生态、环境效益;
(二)制定县城绿线管制制度,已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三)县城的各类绿地布局合理、功能健全、形成科学合理的绿地系统;
(四)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并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项目管理要求;
(五)编制和实施县城规划区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常用的园林植物以乡土物种为主,物种数量不低于200种。
三、景观保护
(一)注重县城原有自然风貌的保护;
(二)突出县城文化、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遗存措施有力,效果明显,文物古迹及其所处环境得到保护;
(三)县城布局合理,建筑和谐,容貌美观;
(四)县城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措施健全,古树名木保护建档立卡并挂牌保护,责任落实,措施有力;
(五)户外广告的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城市景观协调,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绿化建设
(一)指标管理。
1.县城园林绿化工作成果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各项园林绿化指标近三年逐年增长;
2.经遥感技术或资料核实,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0%、绿地率达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9平方米;
3.老城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4平方米以上。
(二)道路绿化。
1.建城区道路绿化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道路绿化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0%和75%以上,主要干道的绿地面积不少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25%;
2.县城形成林荫路系统,道路绿化具有本地区特点。
(三)居住区绿化。
1.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30%以上,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地率25%以上;
2.县城居住小区中“园林小区”占50%以上;
3.居住区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资金落实,措施得当,绿化种植维护责任落实,设施保持完好。
(四)单位绿化。
1.建城区内各单位重视庭院绿化美化,“园林化单位”占50%以上;
2.建城区主干道沿街单位90%以上实施拆墙透绿。
(五)苗圃建设。
1.建成区内生产绿地总面积占县城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
2.绿化美化工程所用苗木自给率达60%以上,出圃苗木规格、质量符合城市绿化工程需要;
3.园林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成绩显著,培育和应用一批适应当地条件的具有特性、抗性的优良品种。
(六)县城全民义务植树。
1.认真组织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实施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卡制度,植树成活率和保存率均不低于85%,尽责率在80%以上;
2.组织开展县城绿地认建、认养、认管等群众性绿化活动,成效显著。
(七)立体绿化。
1.积极推广屋顶、墙面、立交桥等立体绿化,取得良好的效果;
2.立体绿化按50%折算绿化面积。
五、园林建设
(一)县城公园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公园绿地(面积8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达到500米;县城不少于2个公园(面积在2公顷以上);
(二)公园符合《公园设计规范》的要求,突出植物景观,绿地面积应占陆地总面积的70%以上,植物配置合理,富有特色,规划建设管理具有较高水平;
(三)制定保护规划和实施计划,古典园林、历史名园得到有效保护;
(四)县城广场建设突出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地率达60%以上,植物配置做到乔灌草相结合,建筑小品、县城雕塑突出和体现县城特色,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县城历史文化风貌;
(五)近三年,县城新建公园不少于2个。
六、生态环境
(一)县城大环境绿化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形成城、郊一体化的优良环境;
(二)按照县城卫生、安全、防灾、环保等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县城周边、县城功能分区交界处建有森林型绿化隔离带,维护管理措施落实,县城热岛效应缓解,热岛强度应小于0.5℃,环境效益良好;
(三)县城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扎实开展,效果明显。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以上。已建(含在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65%以上;
(四)全年县城大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达到三类以上;
(五)县城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低于60分贝;
(六)江、河、湖、溪、山塘和水库等水体沿岸绿化效果较好,注重自然生态保护,按照生态学原则进行驳岸和水底处理,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明显,形成县城特有的风光带;
(七)县城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有条件的县城建有湿地公园;
(八)县城新建建筑按照国家标准普遍采用节能措施和节能材料,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
(九)集中式饮用水源达标率达96%以上。
七、市政设施
(一)建立长效城市管理机制,市容环境卫生良好,符合《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二)县城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有序,依法行政,执法严格;
(三)按省政府职能分工要求,县城燃气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燃气普及率80%以上;
(四)县城万人拥有公交车辆达6标台以上;
(五)县城照明管理职能明确,行业管理到位,实施县城照明工程,景观照明科学合理。县城道路照明装置率和亮灯率97%以上;
(六)人均拥有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新建道路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七)用水普及率90%以上;水质综合合格率99.9%以上;
(八)建成区每平方公里垃圾中转站不少于1座,每万人拥有公厕3座以上,分布均匀。
2.文明宿舍评选办法 篇二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形成争创优秀宿舍的积极氛围,加强宿舍精神文明的建设,体现我校学生良好的精神风貌,让广大的同学以实际行动,积极开展宿舍创优活动。教育学生学会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学会做人,学会生活,使学生宿舍成为卫生清洁、秩序井然的学生生活、休息乐园,成为学校精神文明的一个窗口。特制定本评比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档次 文明宿舍的评选共分为“院级文明宿舍”、“校级文明宿舍”。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由各学院团委指导学院学生会相关部门自行组织本 学院宿舍的日常检查、汇总、评分,并作好记录(见附件一);
二、由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相关部门对所有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做记录;
三、各学院团委,于每年学生评优之前,按照相关要求将学院文明宿舍情况汇总报校团委。(见附件二);
四、校团委指导校学生会根据学院上报的文明宿舍检查评 比情况进行临时抽查复审,复审结果为合格的(即没有评选文明宿舍否决条件之一的),则保留其评选文明宿舍的资格;复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将取消其评选文明宿舍的资格。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院级文明宿舍
1、院级的文明宿舍的评分标准可参照附件三由各学院团委牵头自行制定;
2、院级文明宿舍以学期为时间段进行评定。(二)校级文明宿舍
1、校级文明宿舍以学年为时间段进行推荐评定;
2、推荐的校级文明宿舍必须在该的两个学期都是院级文明宿舍;
3、推荐校级文明宿舍间数占本学院宿舍间数的20%;
4、否决条件:校学生会生活部在抽查时凡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参加文明宿舍的评选:
(1)宿舍有使用大功率电器、煤油炉、洒精炉的违纪情况、有私拉乱接电线的违纪情况;
(2)宿舍舍员汹酒、摔酒瓶等违纪情况;(3)宿舍成员有晚归的违纪情况;(4)宿舍有向窗外扔杂物的违纪情况;(5)宿舍有赌博、打架的违纪情况;(6)宿舍有点蜡烛的违纪情况;
(7)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的;
(8)宿舍舍员对检查宿舍的老师及同学有不尊敬、不配合检查、不服从管理情况的。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如与学校其它相关文件有冲突,则以学校上级文件为准。校团委、校学生会对本办法有最终的解释权。
校学生会
3.江西省第四届文明城市推荐评选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设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分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三大类。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从优良工程奖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 杜鹃花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百花奖的评选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局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建设厅成立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杜鹃花奖和百花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批表彰。第六条 优良工程奖实行分类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城建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管处、省装饰装修管理站和省质监总站评审。获奖项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授权省质监总站表彰。
第七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加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省会城市在5千平方米以上、设区市在4千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幕墙工程。
(三)安装造价在300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工业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日供气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工程;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100 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城市公园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总用地面积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总长度500米以上。第九条 参加杜鹃花奖、百花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应为第八条各款规定的两倍以上。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七)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
(八)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第十二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的或中外合资建设的工业安装工程,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四)主体结构获得设区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五)采用部省近三年以来推广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六)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工业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一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七)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八)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9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九)工业安装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6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四)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社会公众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杜鹃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
(三)新科技成果应通过省级新技术应用认可;
(四)住宅小区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第十五条 申报百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在全省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工程项目应向县(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县(市)、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由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设区城市工程项目应向各设区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有关厅(局)工程项目应向所属厅(局)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厅(局)质监站审核并经主管厅(局)认可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单位共同申报。第十八条 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参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从设区市评选的结构优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推荐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折叠成A4大小装订成册;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张,并作相应的简短说明,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8、工程及申报单位100-200字的基本情况介绍;
9、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的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设区市优质结构奖证书(含结构主体非破损检测资料);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10、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1、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三)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
1、《江西省优良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证书;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四)杜鹃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获省以上优秀设计奖证书(复印件);
2、《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复印件);
3、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
(五)百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反映工程概貌的图片(10张)和声像资料(5分钟)。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由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检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检查工程量不少于30%;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优良,围幕灌浆、砌洪沟、收集池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
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检查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设区市、按单位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省建设厅公众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荣获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奖的主要分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获杜鹃花奖和百花奖的工程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上报。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省建设厅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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