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签约流程(共2篇)(共2篇)
1.北京市管公积金签约流程 篇一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流程
一.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注意问题:
1.员工本人不能直接提取,须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的指定经办人才能办理.2.住房公积金,可用于买房、租房、装修房屋等。
3.根据不同户籍性质,办理提取的流程和材料也不同。
4.每月办理日期为每月1—15号。
二.提取方式:
1、租房方式提取所需材料:
租房合同
租房发票(必须正规发票,并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查询发票真伪,将查询结果打印至A4纸上。)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是第一次提取,须要提交一份提取人本人签字的公积金联名卡或个人银行储蓄卡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2、.买房 方式提取所需材料:
买房合同
买房发票(首付款发票和贷款发票)
银行贷款合同
本人身份证
如果是婚后两人共同购买的房产,还需要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 上述5项所有材料的复印件
如夫妻双方有一方已提公积金,则出示本人或配偶的支取记录
单即可。
如果是第一次提取,须要提交一份银行卡复印件,本人签字并
加盖单位公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3、.其他 方式提取
上述 一、二 两大项内容均是针对城镇户口人员提取的方法 2.针对非城镇户籍的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
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离职证明(公司开据,需要盖章)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住房公积金提取清册
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
2.北京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篇二
(担保中心担保 交易资金通过受托代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经纪机构的专用账户划转)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设部、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与北京市建委颁布《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规定》,对于借款申请人购买存量房采用担保中心担保方式且买卖双方委托经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证并经市建委进行认证在市建委备案设立“专用账户”的经纪机构或第三方保证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同时与该经纪机构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的存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特制定本存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流程。
一、经纪机构至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查询借款人公积金情况并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及抵押物评估
经纪机构经办人员持借款申请人在经纪机构现场填写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及买方有关资料到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查询借款人公积金缴存情况。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咨询人员根据经纪机构提供的买方资料复印件,查询买方公积金缴存信息,初步核定买方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见附件1)。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咨询人员收取经纪机构递送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将《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通过传真传递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经纪机构持预审所需资料(《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见附件3)向评估机构提出抵押物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物评估。
二、咨询
在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后,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办理手续,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公积金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通过系统再次查询借款申请人的公积金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其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政策规定。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4)。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公积金信息。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经纪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应经过担保中心认证。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4),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卖房人(共有权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
①对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
②核对借款申请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是否与住房公积金系统中的信息一致。
③查询公积金缴存明细及缴存状态,审核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④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及政策性贴息信息,审核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有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政策性贴息。
⑤对卖房人(共有权人)提供的原件进行审核并核对各个原件上所载有关信息是否一致,借款申请人的所有证件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
①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对购房合同正本上的买卖双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与身份证件进行核对,确认借款申请人为贷款所购房屋的买受人之一。
②审核购房合同正本(原件)上房屋坐落位置是否与卖方房屋产权证所记载一致,主要标的是否有涂改,如有涂改,须买卖双方在涂改处签字、盖章。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根据系统查询买方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评估结果,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审核借款申请人(买方)、卖房人(共有权人)及经纪机构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审核《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中买卖双方约定的首付款金额是否符合贷款政策的要求。买方已经提供了监管账户设立银行开具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的,初审人员应审核已缴付首付款金额是否满足贷款要求。
(9)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签署划款《证明书》(《证明书》样式见附件2)。
(10)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13)录入借款申请人资料
在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后,初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相关资料转给录机人员,由录机人员在贷款管理系统中录入借款申请表中的相关信息;对于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的贷款,对导入贷款管理系统中的借款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对、修正、补录。录入结束后打印借款申请表3份。
录机工作完毕后,录机人员将打印出的所有相关材料信息逐一进行核对,确保录入信息准确无误后传至初审人员。(14)初审人员接到完成录机的材料后完成以下工作:
①收取借款申请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
②将打印的单据交给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人确认信息无误后,监督借款申请人在《借款申请表》上签字并填写日期。
③为借款申请人出具《贷款承诺书》。
④告知借款申请人和中介经纪机构可在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契税手续完毕后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或由借款申请人先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再完成房屋交易契税手续。
⑤将面签时所需材料清单交给借款申请人,告知借款申请人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准备个人材料,等待工作人员通知面签时间。(《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5)
(15)初审人员将所有贷款资料进行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后由专人负责在统一时间传递给复审人员(《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见附件6)。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初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2、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根据借款申请人编号及评估结果,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待借款申请人完成缴纳契税手续后,经纪机构将契税完税凭证送交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将4份契税凭证复印件分别钉入《抵押物评估报告》中,评估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出具《抵押物评估报告》并将文本传至后续相关环节。(对于在借款申请人在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交易契税手续完毕后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的,评估机构将《抵押物评估报告》3份转交担保中心审核部门;1份转交经纪机构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对于由借款申请人先办理借款合同及相关单据的签字手续后完成房屋交易契税手续的,借款申请人面签手续完成后,买卖双方办理交易契税手续,交易契税手续办理完毕中介经纪机构将完税凭证送至评估机构。评估机构在审核房屋交易契税凭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后完成《抵押物评估报告》,并将2份《抵押物评估报告》转交担保中心审核部门;1份转交贷款经办部门的面签人员;1份转交经纪机构由经纪机构转交个人)。
四、贷款复审
复审人员收到初审人员转送的资料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对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申请资料齐全、完整、一致、有效。
2、调取系统中借款申请人的信息,与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进行核对,审核系统中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一致、有效。
3、复审人员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物评估意见书》中的评估结果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供的《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及《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审核买卖双方已缴付的首付款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要求。
4、复审人员在审核《抵押物评估意见书》文本后,在系统中导入评估结果数据并核对文本和数据是否一致。根据抵押物评估结论判定贷款所购及所抵押房屋是否符合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复审人员通过系统读取借款申请人的个人信用评估结果。
复审人员根据买方、卖方及经纪机构提供的《证明书》,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复审人员对系统中保存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与借款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对后通过系统向贷款中心上报复审,贷款中心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可打印合同单据。
5、出具复审结果
复审人员完成复审后打印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确认书》(以下简称《贷款审核确认书》,担保中心担保的须一式四份,个人、经办银行、担保中心和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执一份)。在《贷款审核确认书》备注栏中注明规定的相关信息。
复审人员出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以下简称《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一式三份,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一份、担保中心两份)。复审人员将借款申请人资料传递至合同打印人员(《复审转合同打印环节材料清单》见附件7)。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复审应在1个工作日完成。
五、打印合同单据
合同打印人员收到复审传递的借款申请人资料后进行审核,保证完整、无误。
合同打印人员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及借款人相关资料打印相应的合同单据。(《合同单据打印清单》见附件8)
合同打印人员将资料转至担保中心办理担保审核工作。(《合同打印环节转担保中心进行担保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9)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合同打印工作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担保中心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对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合同打印人员转来的个人资料进行担保审核。担保中心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担保审核工作。审核通过后(对于远郊管理部,担保中心需提前开具担保服务费发票),担保中心工作人员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贷款相关合同签字手续的时间、需要携带的资料及所需交纳的担保服务费。担保中心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上签章后,将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所需资料传递合同面签人员。对于评估机构已经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的,担保中心工作人员应将《抵押物评估报告》与贷款资料合并传递至后续环节。(《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递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合同面签人员资料清单》见附件10)
七、面签
1、交纳相关贷款费用。
借款申请人持《收押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到担保中心业务柜台缴纳担保服务费,领取担保服务费发票。担保中心审核《收押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告知借款申请人持担保服务费发票,到面签柜台等待签字。
2、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持面签资料到面签柜台办理面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材料清单》见附件5)。面签人员应完成以下工作:
(1)面签人员核对借款申请人、抵押人提供的资料原件并调取相关资料,核实与原件的一致性,保证相关资料完整有效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要求。
(2)面签人员须对借款申请人即将签订的贷款相关合同、单据进行核对,保证相关内容规范、完整、正确。
面签人员须对《证明书》及《借款合同》中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确保《证明书》中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与《借款合同》上记载的售房人名称、收款账号、收款行保持一致;
(3)确认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账户
面签人员审核还款卡或存折是否符合经办银行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审核通过后,将还款卡号或存折账号录入系统并打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确认书》(以下简称《还款账户确认书》)一式三份,借款申请人,经办银行及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执一份。在借款申请人对《还款账户确认书》内容确认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保存还款卡或存折的复印件。
(4)对于贷款审核时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金额不能满足贷款有关规定的,面签时,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符合规定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原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对变更后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将变更后的《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复印件2份传递给担保中心。
(5)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监督签字: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应监督借款申请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授权委托书》、《未出租证明》、《收押合同》、《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有共有权人的)、《抵押(反担保)合同》及《还款账户确认书》上签字。
(6)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监督借款申请人签订《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一式两份,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借款申请人各执一份),面签人员应提示借款申请人了解《电话委托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并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
(7)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将《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电话委托服务协议》、《贷款审核确认书》个人留存联交至借款申请人,向借款申请人讲解自由还款政策并告知借款申请人放款后到经办银行办理后续手续。
(8)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办理签章手续。
(9)在借款申请人签署相关合同文本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面签人员对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进行整理。对于贷款资料中已经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的,面签人员依据有关规定将贷款资料转交经办银行及中心归档人员。(《放款前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送交银行档案材料清单》见附件11),若贷款资料中没有《抵押物评估报告》的,面签人员应在收到评估机构传递的《抵押物评估报告》后将《抵押物评估报告》与贷款资料合并,再按照相关规定将贷款资料转交经办银行及中心归档人员。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面签工作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放款
1、经办银行根据《贷款审核确认书》,完成《借款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等贷款有关资料复核签章工作。
2、经办银行对《证明书》与《借款合同》中收款人名称、款项划付行、款项划付账号等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并确保无误。
3、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还款账户确认书》、《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合同》、《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单》上填写合同编号、放款日期等内容。
4、经办银行拟定贷款发放日后,至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部门办理贷款的划款手续。经办银行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部门递送《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明细单》(以下简称《拨款明细单》)。《拨款明细单》上要注明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编号、姓名、证件号码、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拟拨款日期、银行扣款账号,其中前五项应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出具的《贷款审核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银行扣款账号”与 《还款账户确认书》中的明细项目内容一致;拟拨款日期须是递送《拨款明细单》的2个工作日后。
5、经办银行在报送《拨款明细单》的同时,将需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一并返回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进行归档。(《银行返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档案清单》见附件12)
6、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收到经办银行返还的《拨款明细单》及贷款档案资料后,需要确认拟发放贷款的借款申请人贷款档案资料齐整无误。
7、确认贷款资料齐整无误后,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在《拨款明细单》上标注的拟拨款日期的2个工作日前,制作完成《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拨款申请表》(以下简称《拨款申请表》),并上报到中心会计处。(中心会计处和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各留存一联)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打印《拨款申请表》,经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主任签字盖章后上报中心会计处。
8、经办银行在确定的贷款发放日,将放款资金划入中介经纪机构经市建委备案在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中。
若由于售房人提供的账户错误等原因导致放款资金无法划入售房人账户内的,须由售房人重新提供账户,重新打印并签订《借款合同》(其中的放款日期不变)。
若贷款放款失败,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应督促经办银行将失败款项在规定日内划回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对于符合政策要求的贷款申请,以上工作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9、放款后经办银行返还借款人贷款有关合同资料。
10、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上报拨款人员应在放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拨款申请表》送交中心会计处。
1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应在贷款发放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担保中心留存的贷款档案资料移交担保中心。(《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见附件13)
九、房屋所有权证的收押及交易资金的划付
经纪机构为买卖双方办理完毕产权证过户手续,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交担保中心收押,并将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内的交易资金划付卖方。
附件1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根据经纪机构
提供的借款申请人姓名为
身份证号为
的个人资料复印件上所载信息,我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为:个人月缴存额为 元,缴存比例为 %,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达到12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12个月以上,目前处于缴存状态。
根据以上信息初步核定该借款申请人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为 万元;最长可申请年限为 年。实际贷款额度及贷款期限待相关机构出具评估结果后,由贷款中心或管理部通过正式审核确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
经办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证 明 书
经买方、卖方、经纪机构三方协商,同意买方申请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大写)万元,由银行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付至([ ]卖方、[ ]经纪机构监管账户)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
收款人名称
住房公积金贷款划付开户银行银行名 称
账号
银行划款结果视为买方已收到贷款,卖方已收取售房款。特此证明
买方签章: 卖方签章: 经纪机构签章:
附件3 公积金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
序号
材料类型
规 份格 数
备注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 复效身份证明
印件
2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 复身份证明
印件 1 3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 复(含共有权证)印件 1 4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 原审单
件 1 5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 复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印件 1 6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4 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清单
序 材料名称 规 号
格 数
原件 1 1 买方身份证件或有效身份证明
复
印件
原 2 买方户口本首页、件 1 本人页及变更页
复
印件 4 3 买方暂住证或有效 原居住证明 件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
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
印)
评估机构审核原件后退还经纪机构
份
备注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
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
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
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
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
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
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复
印件
原
件
买方有效婚姻关系 4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证明
复
印件
原
5 买方离退休证明 件
复
印件
买方收入证明
原
件
原 7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
件 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复印件
原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件 金托管凭证
复
印件
原 9 购房合同(正本)
件
复印件
原 10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
件(含共有权证)
复
印件
原 11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
件 身份证明
复
印件 12 授权委托书
原
件
原件 13 贷款还清证明
复
印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预 原审单 件
离退休职工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担保中心留存,其中1份做抵押物评
估用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
经划转交易资金的提供
初审后贷款中心或各
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其中1份个人留存,1份做抵押物评估用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
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经纪机构提供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
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策
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
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
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1 5
4 3 1
1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 原 15 1
见书 件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 16
料
注:
1、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审核原件后将原件退还给借款人(购房合同正本原件及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原件除外)。
2、所有材料复印件均用A4纸。
附件5 住房公积金贷款面签所需材料清单
序 材料名称
号
规 份
备注
格 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 身份证件或 原 1 1 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效身份证明 件
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户口本首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方共同
原 2 页、本人页及变更 1 提供;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
件
页 有权人须夫妻双方提供 3 4 暂住证或有 原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效居住证明 件
有效婚姻关 原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系证明 件
原
离退休人员提供
件 5 离退休证明
存量房交易
原 6 结算资金托管凭 1
件
证 7 担保费发票 8 评估费发票 9 收押合同
原
件
原
件
原
件
须借款人
中A本人在中行开 银行 活期一本通存行卡须 银行还款卡 原 10 1
折 或存折 件 有银联
交 须借款人标识 行 A本人在交行开
太平洋借记卡,卡须签字后正反面复印
须借款人A本人在农行开
农借记卡或活期行 结算账户的存
折,卡须签字后正反面复印
须借款人A本人在工行开
工借记卡或活期
复
账户存折,卡须 2 行
印件
签字后正反面复印
须借款人本人在建行开
建储蓄卡或活期行 结算账户的存
折,卡须签字后正反面复印
完税凭证
原
件
中心要求的 12
其他材料
附件6 初审转复审材料清单
序 材料名称
号
规 份
备注
格 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
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 复 1 4 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份证明 印件
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 户口本首页、本人 复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 2 4 页及变更页 印件 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
双方提供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 复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证明 印件 4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复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印件
复 离退休职工提供;担保
印件 中心担保的贷款中心或各远
郊区(县)管理部、担保中 原
心留存 件 5 离退休证明 6 收入证明
原
7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件
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复
印件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 复金托管凭证 印件
购房合同(正本)原 9 件
复
印件
贷款还清证明
复
印件
证明书
原
件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 复(含共有权证)印件
卖方身份证或有效 复身份证明 印件 14 借款申请表
原
件
授权委托书
原
件
交接单
原
件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 原见书 件 18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4
买卖双方在初审前已
经划转交易资金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
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策
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
供,复印件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留存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
(县)管理部、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留存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
印)
经纪机构提供
3 4 4
3 1 1 附件7 复审转打印材料清单
序 材料名称
号
规 份
备注
格 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
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 身份证件或有效 复 1 4 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身份证明 印件
户口本首页、本 复人页及变更页 印件 4 3 暂住证或有效居 复住证明 印件 4 4 有效婚姻关系证 复明 印件
5 离退休证明
复
印件
6 收入证明
原
件
原 7 北京市存量房交
件 1 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复
印件
存量房交易结算 复资金托管凭证 印件
原 9 购房合同(正本)件
复
印件 4 10 贷款还清证明
复
印件
11 证明书
原
件
12 卖方房屋所有权 复证(含共有权证)印件
双方提供(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印)
对于已婚者,须夫妻双
方共同提供;对于有房屋共
有权人的,共有权人须夫妻
双方提供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贷款
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
部、担保中心留存
原件担保中心留存
4
确定贷款金额后,买卖
双方完成首付款划转后由银
行出具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
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策
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
(县)管理部、经办银行、担保中心留存
对于有房屋共有权人 卖方身份证或有 复的,共有权人须提供。(第 13 4 效身份证明 印件 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均复
印)14 借款申请表 15 授权委托书 16 交接单 17 贷款审核确认书
原
件
原
经纪机构提供
件
原
件
原
件
担保申请审核通 原 18 3
知单 件
抵押物评估初审 原 19 1
意见书 件
中心要求的其他 20
材料
附件8 合同单据打印清单
序 合同单据名称
号 1
份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借
款合同》
2 2 2 1 2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 3 《授权委托书》 4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5 《委托贷款通知单》 6 《未出租证明》 7 《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抵押(反担保)合 4 同》
2 8 《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9 《电话委托服务协议》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 10 1 码通知单》
备注: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尚未出租,打印《未出租证明》;如用来抵押的房屋已出租,借款申请人则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人的有关书面通知书。附件9 合同打印后传递给担保中心担保审核资料清单
序 资料名称
文本类型
原 复 备注 号 件 1 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离退休证明
收入证明 2 7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8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凭证
证明书 3 10 购房合同(正本)1 11 借款申请表 3 12 贷款审核确认书
13 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 3 14 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 3 15 借款合同
16 抵押(反担保)合同 4 17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2 18 委托贷款通知单
19 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1 20 授权委托书
21 房屋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声明 2 22 未出租证明 1 23 房屋租赁合同
印件
4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 4 已婚者、离异者提供 2 离退休职工
离退休职工等
4
担保中心留存联
担保中心留存联
对于办理交易契税手 续后签面签的,由评估机构转交担保中心
房屋已出租
将抵押情况告知承租 24 1 1 房屋已出租
人的书面通知书 25 授权委托书 26 交接单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 27(含共有权证)
1
经纪机构提供
4
需要对借款申请人是否已办理公积金贷款或政
策性贴息情况进行认定的提供
卖方身份证(含共有 28
权人)29 贷款还清证明
电话委托服务协议 2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31 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 1
通知单
抵押物评估初审意见 32 1
书 33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附件10
担保中心审核、留存及传递合同面签人员资料清单
担保中心传递贷
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合同面签人员资料 担保中心担保审核、留存资料
资料名序号
担保中心称
文本类型
文本类型
提前留存
备注
备注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原件 复印件
身份证 1 或有效
身份证明
户口本 2 首页、本人页及变更
2 2
2 2 页
暂住证 3 或有效
居住证明
有效婚姻关系
证明
离退休
证明
收入证 2 明
购房合同(正 1 4 1 2 本)
北京市存量房 8 交易结 1 算资金划转协议
存量房 9 交易结算资金
托管凭证
0 借款申 3 请表 1 贷款审 4 核确认
4 1 4 1
非北京
市户口
提供
已婚
者、离
异者提供
离退休
职工提
供
离退休
职工提 1
供
2
担保中 3 心留存
非北京
市户口提供
已婚
者、离
异者提供
离退休
职工提供
离退休职工提供
书
1担保申 3 2 请审核通知单
1抵押物 3
联
担保中
心留存联
对于办理交易
对于办理交易 2 3 价格评估报告 1 借款合 6 同
1抵押5(反担 4 保)合同
1委托贷6 款委托 2 合同
1委托贷7 款通知 2 单
北京市 1城镇房8 地产抵 1 押登记申请书 1 授权委 2 托书
房屋共 2有权人0 同意抵 2 押的声明
契税手续后签面签的
契税手续后签面签的
2 2 1 2 2
2未出租 1
房屋未1 证明 2 房屋租
赁合同
将抵押 2情况告3 知承租 1 1 1 人的书面通知书 2 授权委 3 托书 2 交接单 1 2 证明书 3
卖方产 2权证7(含共
有权证)
卖方身 2份证8(含共
有权人)2 贷款还
清证明
3电话委0 托服务 2 协议 3 北京住 1 房公积
4 1
房屋已
出租
房屋已 出租
经纪机 2 构提供
2
出租
房屋已
出租
房屋已
出租
经纪机构提供
金管理中心电话委托账号及密码通知单
3抵押物2 评估初 1
审意见书
3中心要3 求的其
他材料
附件11 放款前送交经办银行的档案清单
序 资料名称
文号
本类型 1 身份证件或有效身 复份证明 印件 2 户口本首页、本人页 复及变更页 印件 3 暂住证或有效居住 复证明 印件
有效婚姻关系证明
复
印件
购房合同(正本)
复
印件
北京市存量房交易 复结算资金划转协议 印件 7 存量房交易结算资 复金托管凭证 印件 8 借款申请表
原
件
贷款审核确认书
原
件
借款合同
原
件
份
数
1 1 1 1 1 1 1 1 6 1
备注
非北京市户口提供已婚者离异者提供银行留存联
抵押(反担保)合同
原
件 12 收押合同
原
件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原
件 14 委托贷款通知单 15 还款账户确认书 16 授权委托书 17 交接单 18 证明书
原
件
原
件
原
经纪机构提供
件
原
件
原
件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 复
(含共有权证)印件 20 卖方身份证(含共有 复
权人)印件 21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
料
附件12 银行返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档案清单
附件13 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返担保中心档案清单
序号
材料类型 1 借款合同 2 3 4 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委托贷款通知单
还款账户确认书
份
规格 数
备注
原件 4
原件 1
原件 1
原件 1
原件 1
交接单 6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序号
材料类型 1 借款合同
规 份
格 数 备注
原件 3
抵押(反担保)合 原 2 同 件 3 收押合同
件 4 房屋抵押登记申请 书 件 5 授权委托书
件 6 未出租证明
件 7 房屋共有权人同意 抵押的声明 件 8 借款申请表
件 9 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原
原
原
原 1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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