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实训指导书(精选10篇)
1.《人身保险》实训指导书 篇一
实训项目指导书
课程名称:汽车信贷与保险 适用年级:12 适用专业: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 编 写:黎贺荣 审 核:
广州松田职业学院
目 录
实训项目一: 汽车信贷业务流程演练.....................................................3 实训项目二: 投保流程演练.....................................................................5 实训项目三: 保险话术设计以及比赛.....................................................7 实训项目四: 理赔流程演练.....................................................................9
实训项目一: 汽车信贷业务流程演练
一、实训课时:4
二、实训教学目标
通过实训使学生了解信贷业务受理流程,掌握信贷项目的尽职调查、审批和信贷手续办理手续,了解贷项目的风险控制要点、收费及档案管理要求,强化服务意识,提升对外服务形象,统一服务标准。
三、实训要求
了解汽车4s店车辆信贷对申请人的要求,申请人申请信贷所需资料,熟练掌握汽车信贷流程,能很好地向客户解释车辆信贷相关疑问并指导客户办理车辆信贷业务。
四、实训教学组织、场地和资料准备
展厅模拟场所,茶杯,A4纸,纸板。
五、实训相关知识要点
1、信贷业务受理流程;
2、信贷项目的尽职调查;
3、信贷项目的审批和信贷手续办理;
4、信贷项目过程控制和保后监管;
5、信贷项目的风险控制要点;
6、信贷业务的收费、档案管理及其他。
六、实训过程内容及注意事项
1、以个人为单位,向客户解释车辆信贷业务办理的资质要求。
2、向客户解释车辆信贷业务办理流程。
3、对客户的疑问作出合理回答。
4、遵守教室或实训室规章制度。
5、未经许可,不得移动和拆卸仪器与设备。
6、注意人身安全和教具完好。
7、实验开始前,要认真听取教师布置的实训任务和操作注意事项,未经教师准许不得开始实验,在完全明确实验要求并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七、课后作业:
填写填写《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担保申请表》
八、参考资料:
《汽车信贷与保险》
张晓华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02
模板使用说明:
0、实训项目指导书必须每学期第二周周五前上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电子)。
1、根据专业实训特点,本模板所列出项目可有增删;实训项目的数量要和课时相匹配。
2、篇幅一般为A4版面,能提供图片视频资料的可以电子版超链接方式给出。
3、正文部分全部采用五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4、实训指导书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重复性,多设计能力训练型实训,淡化验证性实训。B类和C类课程全部必须编制实训项目指导书,包括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训练。
5、目录为自动生成,编制完正文后,可以鼠标右键点击目录,点击更新域,选择更新整个目录。
实训项目二: 投保流程演练
一、实训课时:4
二、实训教学目标:
汽车投保实训的目标是增强学生对汽车保险实际运作与管理的认识,加深对相关课程理论与方法的理解和掌握。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通过实训,强化对汽车保险投保流程的认识和掌握;加强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为以后工作做好基础准备。
三、实训要求
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关法规、了解当地市场基本情况以及展业渠道,了解保费计算方法及签发保险单证流程。
四、实训教学组织、场地和资料准备
展厅模拟场所,茶杯,A4纸,纸板。
五、实训相关知识要点
1、掌握基础理论知识:如,《保险法》、《合同法》、《交通法》等法规,保险条款,汽车构造原理、车型识别和常见车型的价格。
2、掌握当地市场基本情况:如,所管辖区车辆拥有辆,车险的需求等相关资料。
3、了解与代理公司、经纪公司、独立代理人及车辆管理部门、银行、海关、控购办等合作推广方式方法。
4、投保单填写所需资料。
5、保费计算方法。
6、保单签发流程。
7、单证管理要求。
六、实训过程内容及注意事项
1、汽车4s店销售人员客户迎接实训。
2、销售人员绕车介绍实训。
3、遵守教室或实训室规章制度。
4、未经许可,不得移动和拆卸仪器与设备。
5、注意人身安全和教具完好。
6、实验开始前,要认真听取教师布置的实训任务和操作注意事项,未经教师准许不得开始实验,在完全明确实验要求并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七、课后作业:
填写商业险投保单并计算保费。
八、参考资料:
《汽车信贷与保险》
张晓华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02
模板使用说明:
0、实训项目指导书必须每学期第二周周五前上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电子)。
1、根据专业实训特点,本模板所列出项目可有增删;实训项目的数量要和课时相匹配。
2、篇幅一般为A4版面,能提供图片视频资料的可以电子版超链接方式给出。
3、正文部分全部采用五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4、实训指导书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重复性,多设计能力训练型实训,淡化验证性实训。B类和C类课程全部必须编制实训项目指导书,包括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训练。
5、目录为自动生成,编制完正文后,可以鼠标右键点击目录,点击更新域,选择更新整个目录。
实训项目三: 保险话术设计以及比赛
一、实训课时:4
二、实训教学目标:
让学生了解汽车保险销售理赔的工作环境过程中常见的疑问,了解常见疑问的种类及其原因,掌握疑问处理的方法,熟练运用准确合适的语言向客户介绍车辆保险。
三、实训要求
1、向客户准确解释保险条款;
2、准备疑问处理话术;
3、掌握疑问处理技巧。
四、实训教学组织、场地和资料准备
展厅模拟场所,茶杯,A4纸,纸板。
五、实训相关知识要点
1、了解各汽车险种理赔范围以及免赔规定;
2、合理推介汽车保险话术;
3、应对疑问异议保险话术。
六、实训过程内容及注意事项
1、以个人为单位向客户解释保险条款。
2、对常见的客户疑问异议作出合理解释。
3、遵守教室或实训室规章制度。
4、未经许可,不得移动和拆卸仪器与设备。
5、注意人身安全和教具完好。
6、实验开始前,要认真听取教师布置的实训任务和操作注意事项,未经教师准许不得开始实验,在完全明确实验要求并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七、课后作业:
我们常听到客户说,“为什么我的车子都十年了,还要按新车价投保?”这个时候销售人员应该怎样去应对呢?
八、参考资料:
《汽车信贷与保险》
张晓华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02
模板使用说明:
0、实训项目指导书必须每学期第二周周五前上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电子)。
1、根据专业实训特点,本模板所列出项目可有增删;实训项目的数量要和课时相匹配。
2、篇幅一般为A4版面,能提供图片视频资料的可以电子版超链接方式给出。
3、正文部分全部采用五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4、实训指导书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重复性,多设计能力训练型实训,淡化验证性实训。B类和C类课程全部必须编制实训项目指导书,包括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训练。
5、目录为自动生成,编制完正文后,可以鼠标右键点击目录,点击更新域,选择更新整个目录。
实训项目四: 理赔流程演练
一、实训课时:4
二、实训教学目标:
掌握理赔赔付流程,掌握在理赔各流程中客户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和如何配合理赔工作,了解4S店在理赔流程中能起到的作用,掌握基本的查勘估价能力。
三、实训要求
1、掌握客户理赔流程并能向客户解释清楚;
2、掌握基本的查勘能力,能对简单案件进行拍照、估价;
3、了解4S店在理赔流程中起到的作用并能向客户作出合理说明。
四、实训教学组织、场地和资料准备
展厅模拟场所,茶杯,A4纸,纸板。
五、实训相关知识要点
1、汽车理赔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原理
2、汽车保险理赔的业务流程
3、查勘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4、核赔内容及步骤
六、实训过程内容及注意事项
1、从4S店理赔人员的角度向客户解释保险理赔工作。
2、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向客户解释保险理赔工作并能通过车损图片对事故原因作出推测。
3、遵守教室或实训室规章制度。
4、未经许可,不得移动和拆卸仪器与设备。
5、注意人身安全和教具完好。
6、实验开始前,要认真听取教师布置的实训任务和操作注意事项,未经教师准许不得开始实验,在完全明确实验要求并经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
七、课后作业:
作为一个4S店的理赔人员,客户在事故现场打电话给你,你该如何指引客户作后续的保险理赔工作?
八、参考资料:
《汽车信贷与保险》
张晓华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8-02
模板使用说明:
0、实训项目指导书必须每学期第二周周五前上交实验实训管理中心(电子)。
1、根据专业实训特点,本模板所列出项目可有增删;实训项目的数量要和课时相匹配。
2、篇幅一般为A4版面,能提供图片视频资料的可以电子版超链接方式给出。
3、正文部分全部采用五号,宋体,固定行距20磅。
4、实训指导书必须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重复性,多设计能力训练型实训,淡化验证性实训。B类和C类课程全部必须编制实训项目指导书,包括顶岗实习和毕业综合训练。
5、目录为自动生成,编制完正文后,可以鼠标右键点击目录,点击更新域,选择更新整个目录。
2.人身保险复习题 篇二
一、名词解释:
人身保险均衡保费生命表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经纪人团体人身保险企业年金投资连接保险健康保险受益人保险金额宽限期条款不丧失价值条款人寿保险定期寿险两全保险分红保险医疗保险
二、简答题人身保险的特点人身保险理赔流程?分红保险的红利来源简述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分红保险的特点简述投资连结保险的特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身伤害责任保险的比较
8人身保险公司中的资金运用渠道有哪些?简述保险与储蓄的区别简述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简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的区别
13简述影响寿险费率的因素简述团体寿险与个人寿险的差别
15简述人身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
三、论述题
1人身保险的作用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3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比较
3.人身保险学论文 篇三
关键词:保险利益 保险法 时效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一、新增雇主与雇员间保险利益
在与旧保险法的对比中可以看到,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是新增内容,认可了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保险利益。同时又在三十九条中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此项规定在肯定了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之后又对它可能引起的道德风险进行了限定。雇主对雇员的保险利益来源于雇员对企业的价值,雇员可以为企业创造利润,一旦雇员死亡,则其工作必然要停止,会对公司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但从这一方面来看的话,似乎不应对保险的受益人进行如此硬性的规定。但是保险法的立法似乎是站在另一个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对受益人的限定上来看,雇主为雇员投保的人身保险是雇员的一项福利,在其死后由其近亲属获得,类似死亡赔偿金。
二、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
1.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上,还有值得强调的一点是: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因为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而具有其特殊性。首先,为了防范道德风险,保障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同时对受益人的确定也规定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其次,是对保险利益要求时效的分析。人身保险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这是因为(1)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所以不必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一定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规定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和赌博行为,如果签约时做了严格控制,道德风险一般较少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2)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人,基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血缘、婚姻、雇佣等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极易由于人们的某些行为而消失,而寿险合同多为长期合同,因此此项规定有助于维持寿险合同的继续进行,既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利。而且寿险合同多具有储蓄性,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权利不能因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利益的丧失而被剥夺,否则,有违保险宗旨,也有失公平。
2.下面就由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导致的保险合同以及保险利益的问题做几点说明。首先,保险利益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发生了变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再具有保险法上规定的保险利益关系。又由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上强调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所以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相应的又会出现关于财产分割等一些的问题。而人身保险虽然带有一定的储蓄性,但却不同于银行的储蓄存款,可以随意进行分割。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的规定,因受益人的不同进行区别对待:
2.1以子女为受益人的,在投保人解除合同时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险费维持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不需要对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在以子女为受益人的问题上,不需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当然也不需要返还现金价值,因为夫妻双方即使离婚对子女仍然具有无限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子女继承父母的财产。
2.2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而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 离婚时保险合同解除,应返还对方一半的现金价值。投保人以自己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在离婚后不存在保险利益,易引发道德风险,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保险合同应解除。但是由于保险合同是以夫妻共有财产来投保的,所以应返还被保险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2.3当投保人以共同财产投保,以其配偶为被保险人并且以对方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可以继续缴纳保费,要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在以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为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中,即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离婚也不至于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因此保险合同可以继续维持,在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缴纳保费的条件下,应返还投保人一半的现金价值。
3.法律在对这个问题进行规定时遵循了几个方面的原则:首先,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标的的人身保险必须不能存在危及被保险人生命的道德风险。其次,对保单的现金价值进行了合理分配:该不该返还;谁来返还;返还多少等问题。保单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保险人对投保人的负债,是保单解除时返还投保人的那部分价值。离婚时需要进行分配的财产当然也包括人寿保单中的这部分价值。因为保单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寿命,对受益人支付保险金,所以投保人中途解除保险合同只可以得到属于自己的那部分现金价值,而不能觊觎数额较大的保险金。至于以子女为受益人的情形可以看作遗产的继承,因而不需要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的返还是由离婚后保单的持有人来进行返还的,因为他拿到了之前的保单现金价值,理应对投保一方作出补偿。至于返还多少,则应视原投保人对保单的贡献而定,若以其自己的财产投保,则应全部返还;若以双方共同财产投保,则应返还一半的现金价值。最后,这些规定的实施,均可以降低保单的失效率,维护保险公司以及投保人的利益。若一味地强调保险利益,而在保险利益丧失后只得结束保险合同,这将不利于保险事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韦生琼.人身保险[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孙蓉.保险法概论 [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
[3]方志平.论保险利益的区分认定及其效果 [J].上海保险,(03).
4.农村人身保险现状及对策 篇四
经济与管理学院20111322班陈志芳
【摘要】在保险发展蒸蒸日上的当今社会,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由于面临一系列的制约因素,尚未完全得到开发,毋庸置疑,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是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而想要发展农村人身保险,必须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要积极的因地制宜的发展农村保险事业,从而保障我国广大农村百姓的利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关键词】农村人身保险 保险产品 创新 保险市场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强调:“我国绝大部分人口是农民,未来保险竞争的主战场是在农村,保险业要以战略眼光积极开拓这块潜在的巨大市场。”随着近几年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了快速发展,拓荒阶段已经基本结束,依靠粗放的经营手段进行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开发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要求。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进一步发展受到许多制约因素的影响。
我的父母都是农民,而现在都已接近退休的年龄,可他们却还在外面奔波劳累,不仅如此,他们还在为自己的养老问题而一筹莫展,眼看着村子里其他的人领退休金的领退休金,领养老金的领养老金,而我的父母却什么都没有,他们自然是不想成为儿女的拖累,却苦于没有养老金和退休金的保障,这一点引发了我对于农村人身保险的思考。
一.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现状及问题
由于缺乏农村保险市场统计数据,我们借助县域保险发展情况,来反映农村保险市场的状况。2004年,全国县域保费收入1321.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0.6%;其中,县域人身险保费收入958.74亿元,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9.7%。而农村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县域保费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下。由此可见,我国农村保险市场潜力巨大。农村生产力与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商业性人身保险在中国农村具有了产生与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商业性人身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在农村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第一.,由收入增加所带来的日益增长的保险购买需求。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人身保险业务,在1982-1992起步的十年间,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就已低于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这标志着农村已具备购买保险的收入基础。
第二,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对医疗、养老保险有极强的需求。目前,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因此,农村人口老龄化也会逐步改变人们消费及储蓄结构,提升人们养老的危机意识,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此外,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各种慢性病高发的群体,这不仅对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趋弱化,老年人护理问题也日益突出,老年照料护理类的险种,将拥有广阔市场。第三,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改变了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
第四,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民离开相依为命的土地。因此,失去土地后的农民对养老保险提出了高质量要求:希望既能解决当前人口的养老,又能惠及后代人。也就是要为有限土地补偿费用寻找一个资金经营者,它可保证资金高效运行,能实现本金的保值和增值,由团体不记名地分享经营利益。失地农民也急需健康保险,以满足医
疗保障需求。
第五,农户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需求。为了尽量减少金融借贷中的风险,当前的正规金融安排不支持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农户借贷资金中绝大部分来自民间金融。从实践层面的反映来看,多功能的养老金账户,尤其是能够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提供灵活贷款支持的养老金账户,深受农民欢迎。新疆呼图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经验为保险业提供了较好的启示。
二、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农村保险市场仍处于初级阶段的初期,而农村人身保险更是起步晚、基础差,面临着各式各样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真正适合农村市场的人身保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均不足
寿险公司以往的发展战略是以城市为中心,加之农村市场竞争程度相对较低,因而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农村市场保险产品的积极性不高、开发能力也有限,这制约了农村人身保险的开发和创新。因此,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能满足农村的需求。在当前阶段,风险保障是农民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但目前为农民设计的保险产品,一是产品未能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在人均收入水平相差悬殊的城市和农村销售同种类保险产品显然不能适应广大低收入农民的保险需求。同时,保险产品结构单一,数量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的迫切需求。二是保险产品价格相对较高,超出多数农民的购买能力。调查显示,就连经济发达的江苏省对于“县域家庭未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这一问题的回答,也有1/5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
(二)农村人身保险在营销体系和业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创新等方面仍有待加强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还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伴随着农村营销服务部的建设,教育培训工作没有及时跟上,营销人员整体素质仍有待提高,少数农村地区在客户回访、续期收费等方面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客户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在业务管理体系方面,机构、人员、资金、单证等管理亟待加强,业务、财务和管理信息工作亟需改善,以进一步适应农村市场的内控机制和标准化业务流程的建立。
(三)农村市场相对脆弱,如果开发不当,极有可能出现从众性投保、群体性退保等非理性行为,严重破坏市场资源
由于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民风纯朴,农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市场传染性强,销售误导和无理拒赔的后果可能相对城市来讲后果要严重得多。正如监管机构所讲: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就像生态一样需要保护,如果开发得好,潜力是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就像一个聚宝盆,挖掘不完;如果开发得不好,由于寿险产品的替代性很强,农民可能就不会再买保险产品,保险在这个地区就无法发展,甚至绝收。
(四)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前几年由于农村保险市场不受重视,农村人身保险业务萎缩,以及相应产品在保险公司经营地位的下降,农村人身专业保险人才纷纷改行或离岗。加之很少举办农村人身保险业务拓展培训,导致农村人身保险专业人人才后续不济。
(五)外部政策环境还不能满足农村人身保险的业务发展要求
广大农村地区的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决定了发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远远高于城市。同时,几乎空白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村人身保险市场承担的社会责任也远高于城市。因而,政府的有效推动是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但目前关于财政、税收等方面的配套政策还不能满足业务的发展,部分地方政府主动利用保险和保险公司的意识亟需加强,对农村人身保险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也有待加强。
三、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的相应对策
1.积极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力求做到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各家寿险公司应加大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的创新力度,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发展投资分红型产品,但应尽量控制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在产品设计与推广上,要调整好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寿险小额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产品开发上要特别引导以劳动力为主要参保对象,而目前农村市场参保对象多为儿童。
2.加大农村人身保险的营销网络构建和业务管理体系等方面的创新力度
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村人身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农村保险普遍存在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的情况,主要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应健全客户服务体系,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尽快建立一套适合农村特点的行之有效的续期收费和客户回访制度,并尽快提高营销人员的素质。此外,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应考虑设立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由专人专岗负责,这样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针对农村市场的特殊情况,各家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明确城市与农村不同的社会问题,从而因地制宜,对症下药,而不是千篇一律地运用老方法老套路。
农村市场在开展保险业务时,一定要明确法律关系,明确保险公司所担当的角色;在客户服务中,绝不能有欺诈和误导行为,务必搞好售后服务。针对农村市场的脆弱性,保监会已于2006年10月出台了《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相信这必将对规范农村市场的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打击和防止误导行为,实行保护性地开发农村人身保险市场起到强大的指导作用。
4.保险公司应适时调节经营战略。
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国有寿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和西部内陆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抢先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1999年,中国的保险深度中寿险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02%,位居世界第60位;保险密度中寿险人均保费仅为8.3美元,世界排62位,次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中国农村这一块处女地。在抓牢东部大中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西部及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国内人身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5.《人身保险》实训指导书 篇五
作为一名郑州保险律师,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该原则在保险案件中的适用是如何体现的?现本人结合案例,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入手,作以解析,以飨读者:
案例:王某等三十余人在包工头的带领下,在某工地从事建筑劳务,甲公司是该建筑劳务的施工单位,2009年底,甲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包括王某在内的建筑工人投保建筑工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随后,甲公司将其承揽的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而王某等建筑工人继续在乙公司名下从事建筑劳务。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发生伤害事件,遂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予以拒绝,声称乙公司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双方有此发生争议。
保险利益的概念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
保险利益的特征:
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法定的利益。合法的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确定的利益。确定的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可实现的利益,而不是凭主观臆测、推断可能获得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所谓经济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必须是可通过货币计量的利益。
结合以上保险利益概念和特征可知,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必须是法定的利益。投保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投保,也不得
把法律没有设定为保险利益的情形投保。比如新的保险法承认雇主可以为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就等于新发设定了这种利益关系具有保险利益,显然,在新法实施以前,若雇主以雇工的人身健康投保的合同明显是无效的。
6.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代理词 篇六
1、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原告车损费、施救费共计73292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从应当理赔之日2014年3月23日起至付款之日止);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4年1月13日,原告为其所有的沪***号小型轿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保险,双方协商确定按照新车购置价176万元,购买了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等在内的保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2014年2月20日15时许,原告驾驶被保险车辆沿沛县龙河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国七堡村附近时,因躲避行人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后驶入路边河中,造成全车损坏。交警和保险公司均派人到现场查勘,并对事故予以确认。
2014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车辆损失确认单,被保险车辆被认定为全损,定损金额为830720元,残值作价金额为10万元;后残值于2014年3月18日由被告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另外事故发生时原告先行垫付了施救费22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综上,被告应在2014年3月22日前向原告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款共计732920元。然而被告至今尚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法庭调查,原告举证
证据一:保险单
1证明原告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不计免赔率险。
2证明原被告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并以此确定了保险金额。 3证明保险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7日,即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时间。
4证明保险期间为自2014年1月14日零时起至2015年1月13日二十四时止。
证据二:车损险保险合同范本
1根据第四条约定,原告驾驶保险车辆因坠落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
2根据第十条约定,保险金额由原被告双方根据投保时被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为176万元。
3根据第二十四条约定,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被告检验,认定车辆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4根据第二十五条约定,被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已有被告拍卖处理,拍卖所得10万元由原告取得。
5根据二十七条约定,被保险车辆的折旧金额为:1760000*0.6%*88=929280元;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为830720元,与被告定损金额一致。
证据三:沛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出具的沛公交认字[2014]第21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的真实性以及事故的时间、地点、过程。
证据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 证明被告对被保险车辆认定为全损,并确定损失金额为830720元。
证据五:机动车转让协议
证明被保险车辆残值部分已经处理完毕。
证据六:施救费发票
证明施救被保险车辆时原告支付2200元施救费。
被告答辩情形:
注:法庭辩论主体思路为被告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证明保险单、保险合同条款和定损合同无效,否则应认定保险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应予以履行;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实;是否能证明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情形一:投保人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投保车辆的二手车交易价格,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存在欺诈,要求撤销已经签订的定损合同。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我方辩论:1保单上明确载明投保车辆的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10月17日”,因此被告在保险合同签订时就应当知道投保车辆系二手车,但未询问二手车的交易价格,我方无告知义务,更不存在欺诈。
2投保车辆的交易价格与保险合同无关,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车损险合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不定值合同,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与其交易价格无必然联系,即使是通过无偿赠与的形式获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也不影响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情形二: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176万元,而投保车辆的实际价值即其购买价格为26万元,因此保险金额远远高出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只同意在26万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理赔。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方辩论:对方主张以投保车辆的购入价格作为保险价值,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依据。实际上在投保时当事人是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即双方协商确定新车购置价为176万元,并以此确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也为176万元。这样的确定方式符合保险条款第10条的规定,应当成为赔偿处理的依据。
情形三:对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在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时,原告身上并无水迹,与原告所称车辆在其驾驶下入水的情形不符,因此本次交通事故的真实性存在疑点。
我方辩论:因为事发时为冬季,原告在驾车落水后涉水上岸衣服已经湿透,冰冷难耐遂去附近的集市购买新衣换上,因此身上才会没有水迹。
对于此次交通事故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无确切证据的应以此为准。
情形四:保险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车辆是在撞击后驶入河中导致车辆损失的,根本损失原因是落水。而落水并不在保险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因此不予理赔。
合同依据:《保险合同》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自燃;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暴风、龙卷风;
(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7.《人身保险》实训指导书 篇七
根据中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通知》(江府办〔2012〕14号)文件精神和江府目督办函〔2012〕2号《关于下达2012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目标任务的通知》要求,在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迅速启动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牵头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将该项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在各村(社区)确定了一名村(社区)干部负责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开展和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联系协调,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二、措施有力、职责明确。
各乡镇都制定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考核文件,并与各村(社区)签订了目标责任书,明确了任务考核指标及奖惩措施,部分乡镇还将拿出政府经费对工作突出的村(社区)进行奖励,很好地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三、广泛宣传,有序开展。
全县45个乡镇全部召开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启动会,会上乡镇领导对小额人身保险工作的目的、意义作了全
面的阐述,对该项工作的落实做了详细安排。各乡镇通过村组会、张贴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及广播宣传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突出宣传小额人身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增强了群众的参保意识,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四、通力协助,初见成效。
8.商业人身保险如何服务于社会转型 篇八
金融是经济的命脉。保险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经济现代化和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发展起了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中国的人身保险业也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踏上飞速发展的快车。而且商业人身保险体现着效率,运用大数法则原理和经济补偿功能,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多样性的保障需求,以至逐步构筑一个满足社会成员最基本保障需求为前提,以满足社会成员多层次、多样式需求为重要补充的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充满发展升级和活动的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在研究“十一五”时期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思路中,提出了“社会转型”的问题。所谓的社会转型,在我国现行体制下表现为以下三方面的内容,即:体制转型、社会结构转型、社会形态变动。社会转型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经济和社会转型期备受各界关注,保险与社会保障有着密切的渊源,发挥商业人身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险业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和积极实践的课题。
商业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系
社会保障制度与商业人身保险都是社会保障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对因生、老、病、死、残等人身风险而遭遇不幸或困难的人给予经济上的帮助,二者并行不悖、共同发展,既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相互影响。
(一)社会保障制度对人身保险发展的影响
社会保障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其发展水平的高低对人身保险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的范围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越窄,人身保险发展的空间相对越大;反之亦然。因为在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范围越小,即使社会保障标准和待遇维持原有水平,用于社会保障的总费用就越少。而社会保障费用和工资均来源于消费基金,社会保障费用的减少意味着工资部分的增多,即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人们参加人身保险的能力也相应增强。
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保障项目越不齐全,人们对人身保险的需求相对越大。因为在人们的保障需求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的项目越少,需要由人身保险进行保障的就越多,参加保险的愿望和积极性就越高。同样,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的情况下,社会保障项目越少,用于社会保障的费用越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应增加,对保险的有效需求上升。
社会保障发展程度对人身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障的发展程度是指社会保障的给付标准。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一定和人们保障需求一定时,社会保障发展程度越低,对人身保险发展的促进作用越明显。
(二)商业人身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日益加深,商业人身保险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基本保险管理,可以提高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效率。许多国家都尝试在社会基本保险的运作,特别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中引入市场机制,主要途径是在国家监督之下选择保险公司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政府通过投资限制、绩效评估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保险公司尤其是寿险公司由于其产品特征、资产结构、对长期资本投资管
理的丰富经验等,成为基金经理人的首选目标。在美国,许多保险公司都是公立养老保险计划的主要基金管理人。实践证明,由保险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等私营机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作效率比政府有较大幅度提高,在确保基金安全性的同时获得了较高的投资收益。
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力量,可以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被雇主视为增强 企业 凝聚力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引导和鼓励自愿性职业年金计划、企业养老金计划等各类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的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的整体水平。保险公司在数理 计算、资产运用、缴费记录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具有专长,在补充性养老保险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在美国,职业年金计划最初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在普及到一定程度时,信托和银行等机构才开始参与。目前,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的职业养老保险计划,占美国职业养老计划资产的四分之一。日本在企业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初期,也采取了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提供全过程服务的方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日本的企业养老金业务主要由人寿保险公司和银行信托等 金融 机构经营。
多样化的商业养老与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可以丰富社会保障体系层次。基本的社会保险只能是低水平的,满足社会保障最基本的需求。同时,补充性养老保险计划提供的保障水平也是有限的。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收入的增长,社会成员对退休后生活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较低的社会保障标准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求。商业人身保险可以弥补社会养老保障和社会医疗保障供给上的不足,有利于建立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
下面我将从两个个方面来探讨我国商业人身保险如何服务于社会转型的发展:
一.对于养老产业
我国是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但是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却无法满足保值增值的要求。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通过合理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工具来确保其能实现利益。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日益凸显。而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如何养老,如何在新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养老,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在社会老龄化加速时代,商业人身保险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商业寿险要通过市场运作来组合养老保险基金,以补充社会养老保险存在的缺口,来作为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从而缓解养老资金的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
2.商业人身保险公司利用其强大的资金优势组建社会机构或组织来集中提供养老服务,因为在当前的经济结构条件下,大的家庭结构很难维持,家庭都趋于小型化,而传统地依靠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的模式会越来越没有可实施性,商业人身报险公司集中提供养老服务了一缓解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
3.商业人身保险应该完善其投保理赔服务,专业化运作,提高其社会影响力,让人们在心底接受商业保险,从而增强对其的自信心,这样能够更好地推行我国现行的“以房养老”这一创新型养老保险。
二.对于医疗体系
医疗保障是全球性难题,没有一个可照抄照搬的模式。目前,国家正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包括商业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是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人身保险监管部对促进商业人身健康保险快速发展,发挥其在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等方面的作用进行了思考。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商业人身保险公司应明确商业人身健康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商业健康保险遵循自愿配置原则,重点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需求。
2.商业保险参与新农合将其专业技术、服务网点和风险管理等优势转化为新农合的经办资源,提高制度效率。
3.探索低保人群医疗保险,创新医疗救助模式。城乡医疗救助是解决低收入家庭医疗
保障问题的重要途径。商业人身保险在新疆伊犁、辽宁锦州等边缘地区,积极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低保人群医疗保险,探索为低保人群提供医疗保障的新途径,创建“政府投保、民政管理、商业运作”的医疗救助模式。通过引入市场机制,实现了社会救助与商业保险的有效结合,降低政府实施医疗救助的管理成本,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9.xx镇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通知 篇九
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
按照《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彭水府办法[2012]20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做好2012年农村小额人身保险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保险期限、缴费标准、保险赔付
(一)参保对象与范围:本保险参保对象为户籍关系在桑柘镇行政区域内所有0岁(出生满28天以上)-65周岁(含)的,符合年龄要求、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均可投保。
(二)保险期间: 一年
(三)缴费标准: 每份缴费40元(1人可最多购买5份)
(四)保险赔付
1、意外死亡保险金额4500-3万元
2、意残疾3000-3万元
3、意外伤害医疗1000元(含门诊)
二、工作目标
2012年11月15日前,通过广泛宣传,各村、社区农村家庭小额自愿投保覆盖率达20%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小额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桑柘镇设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工作办事处,各村、社区设立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宣传服务代办站。各村、社区设立的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宣传服务代办站具体落实农村小额保险的宣传与组织参保工作(具体代办人员见附件);
(二)明确考核奖励机制。由中国人寿彭水支公司按照各村、社区实收保费的10%对各村、社区代办员进行补贴。
四、实施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层层落实。各村、社区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高度出发,大力支持和配合承办单位切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广大居民积极参保;各村、社区要制定具体工作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努力扩大本范围的保险覆盖面。
(二)广泛宣传动员。各村、社区要协同配合,广泛宣传农村小额保险的目的意义、参保条件、投保方式和理赔程序等,突出宣传小额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保意识,引导他们积极投保,形成有利于农村小额保险工作开展的舆论氛围。
10.保险单团体人身伤害 篇十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码:
本公司根据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和投保单的.各项内容,承保被保险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特订立本保险单。
┌────────┬─────────────────────────┐
│ 投 保 单 位 │ │
├────────┼─────────────────────────┤
│ 被保险人人数 │ 人(详附被保险人名单)│
├────────┼─────────────────────────┤
│ 保险金额总数 │人民币 │
│ │(大写)______ │
├────────┼─────────────────────────┤
│ 保 险 费 率 │每千元 元 角 │
├────────┼─────────────────────────┤
│ 保 险 费 │人民币 │
│ │(大写)______ │
├────────┼─────────────────────────┤
│ 保 险 期 限 │自 年 月 日零时起│
│ │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
├────────┼─────────────────────────┤
│ 特 别 约 定 │ │
└────────┴─────────────────────────┘
保险公司(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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