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1.1(10篇)
1.“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1.1 篇一
****网格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扎实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强化网格内各包保单位的创建工作责任,实现测评体系全面达标,根据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网格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追究。本制度所称的追究,是指对在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中领导不力、工作不实、行动迟缓、推诿扯皮或有较大过错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按照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二、本制度所称的追究对象为:按照市创城办划分的网格包保区域,承担包保责任的职能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职能科室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追究内容主要有以下8项:
1、网格包保责任落实情况;
2、市创城办、网格创城办交办、督导事项落实情况;
3、媒体曝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4、各类材料及创城信息上报情况。
三、责任追究方式及条件
追究方式:
1、责令限期完成;
2、通报批评;
3、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
4、抄报市文明办,建议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5、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完成:1.因创建工作存在问题整改不力被市创城办下发《督察通报》的;2.因创建工作不力被市级或市级以上媒体曝光的;3.实地考察专项考核被点名批评的。
凡被责令限期完成的,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予以网格内通报批评。凡被通报批评两次的,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拒不整改的,是文明单位的,抄报市文明办,建议撤销文明单位称号;其他单位抄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全市通报,并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网格创城办负责网格内创城巡查、文明劝导等各项创建工作及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等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导,对各包保单位在包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下发督导通知。
2.“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1.1 篇二
为督促学校各类人员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有效地防范安全卫生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遵照《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安全工作是全体教职工的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实行“一票否决”制,一律取消责任人本学年考核评优、评先和晋升资格、视其情节轻重扣减本学期绩效工资,取消年级组学期评优资格。
一、建立安全网络,强化安全职责 班主任→课任教师
安全副校长 →教务处→ 门 卫 校长→总务处→工作人员
学生在校时间的安全工作由班主任老师负责,班主任老师为第一负责人。
学生在课堂里的安全工作由科任老师负责,科任老师为第一责任人。学生在体育课和两操活动的安全由体育教师负责,体育教师为第一责任 门卫安全卫生由门卫负责,门卫为第一责任人。
学生在校内活动场所活动,出现安全事故,在场教职工为第一责任人。安全工作在明确责任科室和具体负责人的同时,学校将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各科室以及具体负责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
规章制度,及时完善保障措施,减少一般事故,避免重复、类似事故,杜绝特大事故,遏制重大事故。倘若有事故发生,实行责任追究制,视事故的性质,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类相关人员安全工作责任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有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分层管理,制定安全工作计划,落实岗位责任制,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安全副校长:是学校学生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者,对分管工作的安全做好有效管理,健全分管工作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若因分管工作的安全制度不完善,安全工作布置、检查、督促不及时,管理不到位,指导不正确等出现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三)办公室主任(安全):是学校综合治理的组织管理者。负责学校综治档案和安全档案的建立,制订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等工作。若因档案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则应负管理责任。
(四)总务主任: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遇到灾害性天气,负责作好安全防范工作,尽量减少损失。
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必须同安全办取得联系,并向分
管领导汇报,及时做好落实整改。若因后勤工作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处理不善出现学生安全事故,则应负管理责任。
(五)教务主任:负责教育教学活动组织中的学生安全,组织到位,发现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落实整改。若因教育管理不到位,安全隐患检查不及时,整改措施不到位等出现安全事故,应承担管理责任。
(六)班主任:是所在班级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生学习、生活、课间活动、课外教育等方面的安全,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学生安全事故的发生。应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和检查,定期开展安全排查,教育和排查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并让家长签字。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遵守交通规则。要按时放学,不得提前或延迟放学时间,以确保学生回家路上的安全。班主任要对学生加强防溺水,防雷击、防火等教育,教育学生上下楼梯不拥挤,如有集会,班主任应站在楼梯口,组织学生上下缕梯,防止楼道口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在组织学生参加体育比赛,劳动时,必须特别加强安全教育,同时要全程参与,不得擅离现场,学生在班级活动中,如发生安全事故,班主任负主要责任。
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直接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七)任课教师:是任课时段学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课堂教学应结合学科特点,渗透安全教育,配合班主任经常性地对本班学生进行安全常规教育。
对以下工作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直接责任:没有及时发现缺课、逃课学生;或发现而没有及时报告班主任;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擅离岗位、私自调课、迟到、提前下课、滞留学生,或上课期间管理不善的;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教师知道但未加以必要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教师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的等等。
(九)其它岗位人员: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坐班,严格出入门登记制度,维护好学校秩序,保证校内人员和财产安全。不经过学校领导同意,外来人员一律不得入内。教学时间,学生无班主任批条,不得出校门;上学和放学期间,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校内;禁止在校内零卖和晒物;禁止滞留校外人员或学生在门卫室。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值日教师:严格履行值日教师工作职责,到岗及时,责任落实。如因失职、渎职出现安全事故,须承担相应安全责任。
实验管理员:对有毒化学药品要加强管理,防止有毒药品被盗,造成中毒事故发生;教育并监控学生实验操作过程。
学生家长:对学生离校期间的安全负起监护责任,对于监护不利造成的安全事故,学生家长要负起全部责任。
学 生:本人在校期间因不遵守纪律、对于存在安全隐患(学校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排除)的地点、设施,明知而故意使用,造成的安全事故,本人负有全部责任。
三、学校制定安全应急预案,举行大型活动或到校外活动要做到人员、措施、预案、责任全落实。否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全校师生、家长要严格遵守签定的目标责任书的规定,切实增强安全意识,保护好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对于违反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当事人本的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追究责任规定和要求:
1、上课时间出现学生打架斗殴等安全事故,由当时任课教师负全部责任,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0元。
2、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有学生或其家长投诉经查属实,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20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权负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考核为不合格。
3、课余时间造成的安全事故,追究班主任、值日老师、值日行政领导的责任,比例按3:4:3责任界线划分。
4、学生放学,班主任或当班教师要护送学生出校门,如果出现安全问题,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5、学生从校门逃出校外,追究门卫、保安责任,班主任负连带责任,造成安全事故或较坏影响,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6、在重大活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由教育教学活动负责处室和班主任负全权责任。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岗位空缺,导致安全事故按旷工计算,并追究赔偿损失。
7、学校领导、教师在值日或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中,玩忽职守造成的责任事故除按要求扣工资外,三年内不得评优评先。
3.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篇三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各级领导、各单位、部门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工程建设项目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项目部制定了本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暂时终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为了落实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界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及有关责任追究。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可分为以下等级: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凡发生以上四类事故,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参建人员,根据事故调查情况,依据本制度规定,追究责任,实施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全体参建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4、发生上述四类责任事故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小组,公司安委会组织本公司安全、技术、设备等相关人员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
5、事故责任认定依据国家《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条例》、地方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6、项目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发生事故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和法律责任。
①施工过程中,编制的各类专项安全方案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项目部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不健全、不完善或无安全技术措施、无重大事故预防监控措施、无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活动不正常,管理松懈。
③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或投入不足,无法满足施工安全需要,安全设施严重缺乏的。
④安全生产责任不分解,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否决权未确立的。⑤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没有采取措施整改,没有提供整改资金保证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未制定安全教育工作计划,未对员工实施安全教育,未对作业人员办理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的。
⑦未按照国家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使事故后果变重的。
⑧未认真贯彻执行交通部、省交通厅等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
7、项目副经理是本工程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①项目部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无计划、无方案、无措施,安全管理松懈的。②项目部未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或对隐患整改未尽到应尽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项目部安全工作计划未能实施和落实的。
④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导致重复事故发生的。⑤项目部安全管理网络、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安全管理上存在盲点、盲区或漏洞的。
⑥对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施工、生产作业未及时制止,未对相关人员和单位采取惩罚措施的。
⑦未认真履行集团公司规定和本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⑧对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认真执行,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未跟踪检查导致事故发生的。
8、项目安全员对本工程安全生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管理责任。
①未认真执行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员工实施安全培训教育的。
②未按照项目部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管理规定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施工队伍开展安全技术交底的。
③对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认真实施现场监督导致事故发生的。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章操作未及时整改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⑤未认真执行项目部安全生产例会精神,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定的。
⑥未及时落实施工所需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各种安全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⑦未认真贯彻落实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日常巡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落实整改措施的。
9、项目部总工(副总工)负责施工安全技术管理。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技术管理责任。
①未按照工程施工需要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要求,拟定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或拟定的方案有误造成事故的。
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拟定,未进行相关验算造成事故的。
③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的。
④未向作业人员、有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
⑤对新工艺、新设施未及时向职工讲解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10、各施工队长负责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主要责任。
①未落实班前、岗前安全教育制度的。
②不执行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遵守项目部各项安全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章指挥、违章施工造成事故的。
④未对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在岗前告知现场危险因素、避险措施以及未配合技术部门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的。
⑤未按照项目部落实特殊工种、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规定的。
⑥未落实现场各项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⑦未执行日常安全巡视制度,未能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落实整改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11、班组长是班组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职工上岗前未向职工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注意事项教育的。②未落实项目部、施工队各项安全管理规章的。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的。
④作业前未对本次作业所需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品、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⑤未对作业现场的安全标牌按规定设置,导致事故发生的。⑥未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向职工讲解操作岗位安全知识及现场危险因素和避险措施的。
12、岗位职工是各工种、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后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即可认定负有直接责任。
①未贯彻执行项目部、施工队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②未执行本岗位、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违章操作、违规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④不服从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管理,野蛮施工导致事故发生的。⑤不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⑥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具,导致事故发生或加重事故后果的。
13、项目全体员工应认真履行好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发生事故后协助、配合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实事求是反映情况,确与职责有关的,按本制度给予责任追究,实施经济处罚和行政、法律制裁。
14、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部主要领导、安全分管领导、技术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对事故调查取证,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凡在事故发生后和处理过程中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破坏现场,隐瞒真相,阻挠、干涉调查工作的,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必须给予严厉处罚。
15、各类人员由于工作原因,在工作分工上与上述条款交叉的,按其分工范围进行责任追究,如因工作原因,人员发生变化或履职岗位发生变化,调整后的人员、岗位对应本制度相关规定,按其工作职责进行责任追究。
16、凡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一至三类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提请有关部门分别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司法追究。
17、发生国务院439号令中规定的第四类事故,由昆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指挥部、集团公司、项目部联合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定事故责任,按集团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及参照本制度执行追究和处罚。
4.校园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责任,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学院、系、部门、科室或个人等。
第二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包括各级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学院各级部门或各级领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本部、东校区及北校区,各部门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 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 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上级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 通报批评。在部门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 一般处理。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月薪补贴,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 严肃处理。追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重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全院通报批评、降职处理、直至开除。
(六) 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几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学院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九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学院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第十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学院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态度非常好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过程采用层层负责制,下级责任追究主体对上级责任追究主体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六条 对网络与信息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由学院各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及相应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
(一) 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 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 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或上级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或上级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人事、财务、相对应的主管部门、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5.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第五条 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100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负责人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6.“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2011.1 篇六
追究制度
为了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团结协作,举全系统之力,确保不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现对我委已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部分职能作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建立现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县农业委员会总体监管职责
1、负责制定全县农产品安全生产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负责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3、拟定并组织实施农业产业的地方技术标准,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和产地准出示范基地建设。
4、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以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认证推荐与管理,组织实施农业品牌培育以及名牌农产品的认定与管理。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检验检测体系等“六大体系”建设,组织和实施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例行监测及监督抽查管理。
6、负责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以及农资合理使用,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许可与监督管理。
7、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统一发布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
9、按照新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分工,配合开展市场农产品的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
10、做好县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二、各科室和委属各单位承担的职责
承担的共同责任是: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职责,分工不分家,团结协作,参加与其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协调;优先把项目建设地点安排在获得农产品“三品”证书的基地上;及时将农产品质量动态情况和信息反馈给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不擅自发布未经核实和允许公开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依法履行职责,主动接受基层和群众监督,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承担的具体职责是:
1、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农村能源科):牵头负责和协调全县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研究拟订农产品质量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风险评估及预警,协调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农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情况、信息的收集、整理、核实和发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配合开展国家、省、市组织的风险评估、专项监测、监督抽检、例行监测和飞检等相关工作;配合做好食安委安排的相关工作。
2、农业科: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协调耕地质量保护、肥料、农药、种子等工作,及时发布农情信息;具体负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的专项治理、农业投入品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等指导与服务;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
3、纪检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行政效能监察。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4、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基础设施建设,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提供基本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保障条件。负责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与相关部门单位的综合事务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体系的机构建设和人员编制落实。负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本系统工作目标绩效考核。
5、财务管理科: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的经费保障及专项资金管理。
6、政策法规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协调、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农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事项;组织开展农资市场整治工作。
7、科技教育科:负责组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组织开展包括农业标准化技术在内的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送科技下乡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生产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负责农业外来物种及转基因生物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工作。
8、市场科:负责承担培育、发展和保护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指导和组织 “三品”农产品的市场推介和展示展销活动;做好农产品生产与市场的对接工作,确保品牌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9、畜牧兽医科: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畜牧业重大技术措施;负责种畜禽、牧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监督管理。负责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和方案;负责动物疫情管理工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等工作;负责动物防疫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10、生猪屠宰科:负责全县生猪等畜禽屠宰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1、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质量追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利用多种途径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建设和安全监管工作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综合宣传和媒体信息报道等工作。
12、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承担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任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农产品质量检测制度;承担配合部、省、市级相关抽检任务;负责对全县农业系统农产品质量监督速测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研究推广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承担或参与农业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对检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和研判,对区域性农产品药物残留等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参与相关事故调查处理。
负责“三品”申报、现场检查、复查换证、年检续展、内检员培训、标志监管等工作,开展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拟订各类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和监督 “三品”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3、县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全县农资经营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建立和落实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销售制度,切实做好农药经营源头监管;负责组织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药及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负责查处农药经营、使用等违法案件并监督农资经营户建立台帐;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负责县本级农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参与监督抽查、专项质量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4、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负责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实施畜禽产品药残与违禁物、生鲜牛乳中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承办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鲜牛乳中违禁物和饲料及添加剂的违法案件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养殖业(畜禽产品)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负责配合国家畜禽产品的相关监测工作。负责全县相关专项整治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上报工作。
15、县畜牧兽医总站:负责畜禽产品质量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培训和推广。制订实施饲料标准,负责饲料技术指导和管理;开展重大畜禽疫情监测、防疫、消毒、扑灭等防治工作。
16、县粮油作物栽培技术指导站:负责粮油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和推广全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组织开展粮油标准化生产的督查指导;研究推广和普及无公害粮油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7、县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站:负责蔬菜、食用菌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现代园区的标准化生产工作,确保现代园区、永久性蔬菜基地率先实行标准化生产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拟定和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18、县植保植检站:负责拟定、推广、监督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科学使用农药、防治农作物病虫草害等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推广无公害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防治技术;实施高毒高残留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建立实名销售台帐制度,并监督相关基地、农资经销点不超范围经营或使用农药;负责制定农药施用间隔期技术方案,并督促落实;负责在新闻媒体、生产基地、农资经销点等发布农药禁限用公告以及低毒低残留农药推荐信息。
19、县土壤肥料管理站: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全县耕地质量监测和分析评价,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对耕地质量问题提出修复整改意见和方案;组织指导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工程,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食用农产品生产的耕地质量安全。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人
1、县农委主任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主任是分工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2、各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在分管范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其他工作人员是相关岗位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3、各相关科室、单位要明确本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责任,并将分工和责任落实情况分别形成纸质材料存档备查。
四、绩效考评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对各有关科室、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农委对其年度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五、责任追究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责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
1、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未按规定程序履行,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危害和影响进一步扩大的;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4、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
5、其他应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
7.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常规工作管理,提高全体教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增加工作责任心,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保证我校安全稳定的工作大局,根据教育局安全工作责任制度的要求,结合我校工作特点,特制定我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如下,望全体教职工认真执行。
一、全体教职工要认真履行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岗位安全工作职责,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要求,杜绝一切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根据教育局规范收费行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要求,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都不得私自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教师收取的学生生活费用,要认真做好记录,规范手续,教导处要定期检查。学校规定面向学生服务项目的收费,要统一使用校内规定的流通方式,严禁服务人员直接收取现金。
三、为了保证用电安全,严禁使用电炉等违规电器。如违反规定使用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人要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给以行政处分直至承担法律责任。
8.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党建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支委及相关成员实行责任追究:
1、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党组织处于瘫痪半瘫痪状态基层党组织比例较大的、党政班子关系严重不协调等;
2、管理教育不严,领导干部出现不廉洁现象,如挪用公款、严重处事不公,群众意见大,合理诉求长期得不到解决,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和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3、对不敢坚持原则、工作不力的,造成工作重大损失的;
4、政治敏锐性不强,矛盾隐患排查不力,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或故意迟报、虚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5、民主测评结果较差,并被评定为党建工作不合格的;
6、其他按照党的纪律需要追究责任的。
9.“平安乡镇”创建工作领导责任制 篇九
为了搞好我镇的“平安校园”创建工作,增强主抓“平安”创建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根据省、州、市《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省、市、县的“平安”创建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了本制度:
一、中心学校成立“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具
体分工如下:
二、各个学校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平安”创建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一名领导为“平安”创建工作责任人,实行任期管理责任制,组织领导本单位的“平安”创建工作。
三、各单位主要领导认真分析本单位的治安状况,对“平安”创建工作搞好安排,切实解决好本单位“平安”创建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四、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必须根据总结的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工作责任制度,并经常开展督促和检查,对检查的治安防范漏洞,要及时安排“补漏”措施。
五、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加强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防范意识教育、搞好矛盾纠纷的排查的调处。
六、各单位必须随时中心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
组的监督、检查、抽查、考核、评比和奖惩,对提出的整改意见,要认真落实好整改措施。
七、各单位要加强“平安”创建工作的管理,签订好治安责
任状,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把“平安”创建完成情况与评选先
进单位和个人相挂钩,对治安责任人提出的提职、提薪、评优、评先、授奖决定之前,应听“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意
见。
八、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日常工作中不重视综治工作‘导致
本单位治安秩序混乱,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损失较大,公民的生命安全无保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
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其它有关要求,按《董家营乡中心学校“平安校园”创
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的意见》
执行。
董家营乡中心学校“平安校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10.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一、总则
为了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河务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条例。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指在调查处理工伤事故时,必须坚持事故原因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它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重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二、事故调查
第一条 事故发生后由单位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
第七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二)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三、事故处理 第九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上级单位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事故发生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其他部门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三条 事故发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十四条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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