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2024-09-08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共12篇)(共12篇)

1.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一

山东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健全向农村中小学倾斜的教师管理机制。”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岗位。在特级教师评选中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适当倾斜。在职务(职称)评聘和特级教师评选工作中,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称、正高级教师职称和评选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在薪酬福利、评优表彰等工作中,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加大倾斜力度。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切实解决到农村任职任教的校长教师食宿问题。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有关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二是在山东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落实农村学校机动编制政策的基础上,对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按照教职工与学生比例和教职工与班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核定教职工编制。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三是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应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农村、偏远地区中小学和薄弱学校中高级职称岗位设置比例,可在规定的比例上限内上浮1-2个百分点。

四是对学生规模小、教职工人数少的学校,以及安排教师支教走教的学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或比例可统筹使用。

五是把五年一周期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作为刚性规定,有利于维护乡村教师依法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政府为每一位教师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使每一位乡村教师都能够走出来参加免费的学习培训。

上述措施,将有力推动山东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近期,我们还将深入进行研究,在《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正式出台后,尽快制定我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把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多措并举,定向施策,精准发力,努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张志勇表示

2.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二

2016年4月26日,广东省人社厅、教育厅联合召开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全面启动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

会议指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大探索,有利于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制度,提升中小学教师的地位和待遇,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结构均衡,对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的氛围,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和重点关键,处理好现有人员过渡、职称评审质量、职称评价导向、与岗位聘用有效衔接和分级管理服务等问题;同时要以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突出业绩导向和优化教师资源配置。会议要求,各地要抓住重点、突破难点,加强领导,密切配合,扎实推进改革,要抓紧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于2016年完成人员过渡和首次评审,经过2年左右实现常态化评审。

日前,经广东省政府审定并报经人社部、教育部批准,省人社厅、教育厅出台了《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改革将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职称制度,增设正高职称;完善评价标准,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特点,注重师德素养和教学业绩;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探索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多种评价方式;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完善分级管理服务机制,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分别由地级以上市、县级负责组织实施。

3.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须谨慎推进 篇三

问题一:中小学只有设立“教授”才能体现尊师重教吗?

都说过去中小学教师不受重视,职称到了副高级(中学高级教师)就到顶了,不仅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终身从教,而且不利于焕发那些评上副高级职称的中小学教师继续奋斗的干劲,容易形成“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可是,我们不禁要问:有朝一日,副高级之上设置了正高级,那些不想继续努力的教师就会成功地规避职业倦怠吗?不会,惟一的区别只能是在更高的职称等级上倦怠。

其实,以往,在副高级职称之上,中小学还有非常崇高、令人肃然起敬的特级教师。虽然是一种荣誉称号,但作为师德的楷模、教学的专家、育人的标兵,特级教师是层层遴选,严格评定的,理应在中小学职称改革中占有相当的权重,甚至应予以合理的认定,而不应该出现倒挂。假如特级教师都没评上中小学“教授”,评上的都是特级教师评选的落选者,那分明是对多年以来行之有效、广受尊重的特级教师的否定。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靠职称等级的不断提升,让教师远离职业倦怠只能是一厢情愿。总不能在正高级职称之上,过些年,再设立中小学“博士生导师”抑或中小学“院士”吧?靠职称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让教师永葆进取的激情,固然是可供选择的路径,但不应当是惟一的路径,除此之外,似乎还应该有更多的提升教师幸福指数和专业激情的有效措施。在大规模启动中小学职称改革、让中小学拥有越来越多的“教授”之后,这一点,便更显重要。否则,中小学即使拥有了大量“教授”的身影,中国基础教育的质量也未必会有大幅、有效的提升。解决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问题,设置“教授”肯定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这种作用究竟大到什么程度?需要拭目以待。关键取决于,职称改革之后的配套完善举措和除此之外其他路径的相互配合。

问题二:中小学“教授”与岗位聘用挂钩合理吗?

从已经公布的试点方案来看,这次中小学职称改革与目前正在进行的岗位聘用相结合,深究起来,这其实是有危险性和不确定性的,搞不好,不仅不会调动积极性,反而会挫伤积极性。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从岗位聘用这几年的实践经验来看,由于过度放权,疏于监控,在某些地方某些单位出现了一些混乱,严重影响教职员工的积极性。

“职称”,是中小学教师师德及业务水平的一种外显的、物化的标志,是对其教书育人能力的一种客观衡量。职称改革的本意,是创生人尽其才的人才环境。可是,实际情况是,现在相当数量的教师对职称评定持怀疑和恐惧心理。当职称评定由客观公正的评审机制完成之时,教师会产生信任感;当职称由漏洞百出、徇私舞弊甚至逆向淘汰的机制完成之时,教师一定会产生怀疑感。

问题三:中小学“教授”由谁来评?如何评?

未来的中小学“教授”,强调同行评价的重要性,对于引导教师做好本职工作大有裨益。容易忽略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像当代名师李镇西所言,很多教师能欣赏离自己很远的名师魏书生、于漪、窦桂梅等,但就是不能欣赏自己身边的名师,不仅不欣赏,甚至会排斥和贬损,对与自己同处一个单位甚至一个办公室的名师,更是如此。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很多名师在成长的过程中遭遇坎坷,“木秀于林风必摧之”也好,“墙内开花墙外红”也罢,都与现行的、过多的激发小圈子之中教师竞争意识的不良机制有关。正是由于这种“名额有限,你上我下”的淘汰式评审太多,恶化乃至毒化了同事之间的关系。如果不分青红皂白任由小圈子之中高利害关系者自行评价了断,很可能出现“逆淘汰”,真正学有所长但书生气太足的优秀者会被那些水平有限、人脉无限、会走关系的平庸者一举击败,不费吹灰之力淘汰出局。引入第三方、客观性、中介性的评审机制,势在必行,惟其如此,才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职称评审,才可让那些真正优秀的名师扬眉吐气,在教书育人的本职岗位上尽显才华。

问题四:中小学“教授”如何能与大学教授等值?

有一种说法,现在十分时髦。那就是中小教师只需要教好课就行了,根本不需要从事力所能及的教育科研,甚至不需要写文章。不少地方,中小学教师评职称,基本上不看甚至少看论文了。笔者实在不敢苟同。教书育人固然是中小学教师的天职,但仅仅如此是不够的,要做一个有品位、有档次的优秀教师,一个字都未曾发表,那无论如何是难以令人信服的。长期以来有个不好的弊端,矫枉过正。当教师功利性地为了博取职称都去写垃圾性文字的时候,大家口诛笔伐,最后走向极端,不少真正基于教学经验、基于教育感悟、有利于教师自身专业素养提升的有意义、有价值的教育写作也受到连累,成了不受人待见甚至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有些人竟然说,“写作不就是‘天下文章一大抄’吗,有什么用?”在目前的中小学,这种观点很有市场。中小学教师如果仅仅满足于追求教学技术的进步,而根本不去思考教学的深层内涵与价值,缺乏必要的教学反省,最终只能离教育科学和教育艺术越来越远。这种危险的苗头,已经殃及正在试点的中小学“教授”评定。没有任何学术含量、仅仅满足熟练和技巧的“教授”,会与原来的“副教授”有区别吗?会与大学教授等值吗?不会!充其量,就是提提工资、改改待遇,仅此而已。一项原本应具有丰厚内涵、富有意义的重大改革举措,最终很可能沦落为单一的经济行为。

问题五:中小学“教授”能解决教育家千呼万唤不出来的难题吗?

时代呼唤新型教育家,但,教育家的诞生必然依托复杂的背景与土壤,绝非技术手段“短平快”即可制造出来的。为了“制造”教育家,我们已经屡见不鲜地看到各种各样、形形色色的所谓“名师工程”,很多地方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凭空臆想出一些数字,立下大志,奢言以多少年的期限,打造多少教育家或名师。每每听到这样的新闻,笔者心头总会掠过一丝悲哀,这不是“大跃进”又是什么?教育家岂是发发狠、花点钱、下命令就可以轻易制造出来的?难道像工厂车间流水线制造产品一样?

在当下浮躁而功利的环境之中,窃以为,应该慎提教育家,慎提名师,除非是响当当、经得起时间和科学检验的真正大师级人物,像于漪、李吉林、魏书生、李镇西、窦桂梅等,几十年如一日,辛勤耕耘在教育教学第一线,有自己骄人的教学成绩和科研成果,这样的佼佼者,才配得上教育家、名师的金字招牌,才能在广大教师心中树立高山仰止的丰碑和标杆。舍此,很多徒有虚名甚至名实不符的所谓名师和教育家,很多都是炒作出来的“皇帝的新衣”,一般浪得虚名、一戳就破的赝品。在赝品众多的时代,中小学“教授”能否洁身自好、宁缺毋滥、名至实归,让人不禁捏了一把汗。千万别把这桩好事,变成有权有势、巧弄关系者比拼背景、关系、权力乃至金钱的舞台。

中小学教师评“教授”,必须慎之又慎,想好了再改,也不迟,否则,贻害无穷,会败坏很多人满怀美好期望的胃口。

4.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四

推荐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发„2012‟53号)和《关于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为认真做好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推荐工作,确保推荐评审质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被聘用在下列单位教师岗位上从事教学和教学研究工作的高级教师,符合《山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基本评价标准条件》规定的正高级教师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

(一)政府举办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以及民办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

(二)市及区县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和程序组织推荐。

二、推荐名额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批准下达的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推荐名额,综合考虑全市中小学学生及教师队伍规模、区县中小学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区县、高新区小学(幼儿园)、初中、高中学段各1个名额,文昌湖区小学、初中学段各1个名额,每所市属学校(单位)1个名额进行推荐。对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竞聘推荐前按《关于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中兼职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教师推荐评审

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3‟5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推荐数量不超过全市推荐名额的15%。

三、推荐程序

(一)个人申报。

申报人员应如实填写《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填写内容应与所提供的材料相一致。对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评资格。

(二)民主评议推荐及材料审查。

相关学校(单位)成立由教育教学专家和一线教师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民主推荐本单位1名教师参加正高级教师推荐。学校(单位)要认真核实教师申报材料,并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在学校(单位)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申报材料报送教育主管部门。

(三)区县审核推荐。

区县对所属学校(单位)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师德、教育教学工作、申报材料等情况进行审核,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择优组织推荐。各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市属学校(单位)务必于5月22日之前将正高级教师推荐材料报送市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具体地点另行通知),联系电话:0533-3189116、3182501),逾期不予受理。

四、市评议推荐和研究上报

(一)市推荐委员会评审推荐。

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负责组建淄博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推荐委员会,对区县、市属学校(单位)推荐人员进行评议推荐,按照省人社厅、教育厅相关要求和分配名额提出推荐人选建议。推

荐委员会由外聘教育教学专家组成。

(二)研究公示和上报。

市教育部门根据市评议推荐委员会推荐人选建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经市人社部门审核盖章,上报省中小学高级职称评委会。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的重要意义。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是培养和造就教育家的重要措施。各级人社、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坚持标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社会公认、业绩突出的教师选拔出来,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中小学教师队伍,对推动全市教育科学发展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二)广泛深入学习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相关政策。区县、市属学校(单位)要认真学习省、市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评审的相关政策规定,准确把握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的基本条件和工作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严格要求、规范程序,确保推荐工作顺利进行。为确保推荐质量,各级要加强对职称申报材料的审查工作,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会后要按照要求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职称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保证推荐工作有序、顺利进行。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示制度,接受广大教师监督,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5.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五

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1〕98号)和《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结合中小学教师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说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岗位竞争推荐,拟聘为上一职称等级人选的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是否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组织评审,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批准;其他层级教师职称评审仍按《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组织实施。第六条 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在符合《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及学校竞聘条件下,向学校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职称申报材料。

第七条 学校对职称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八条 学校根据教师岗位空缺数量和工作需要,确定拟竞聘岗位数,并组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未被聘用的和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符合岗位条件且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教师均可参加竞争推荐。通过竞争推荐,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可由学校直接聘用;未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须通过职称评审后再聘用到相应教师岗位。

第九条 学校成立以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负责参加竞聘人选的考核推荐工作。

第十条 推荐委员会可采取说课讲课、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从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对参加竞聘人选进行全面考核,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集体研究等额确定推荐人选,并在学校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推荐人员,其职称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报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查后,送相应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制定评审工作方案,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中、初级教师职称评审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根据评审的需要分别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须由现聘为相应及以上职称等级的教师组成。

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由在高等院校基础教育教授岗位、省属中小学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研究员岗位上任职,相同或相近专业的专家和长期在中小学一线任教、担任高级教师10年以上、教育教学能力突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高水平教师组成,中小学领域的专家应不少于3/4。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差额评审,通过投票表决,确定评审通过人员。

第十六条 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按职称层级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评审通过人员,正高级教师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审核确认;高级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中、初级由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认。第十八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赣人社发(2011)37号)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组织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教师专 业技术资格条件

附件:

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业化强的教师队伍,根据我省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中小学教师工作岗位特点及要求,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全省中小学教师和教学研究、电化教育、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原小学一级教师和中学二级教师)、一级教师(原小学高级教师和中学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原小学特高级教师和中学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期间,考核和绩效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

(五)身心健康。第五条 师德条件

(一)为人师表,师德形象良好。热爱学生,平等对待和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精心呵护学生人格尊严,做学生人生的导师和学习知识的引领者。

(二)服从学校安排,勇挑重担,工作中团结协作,相互关心,尊重学生家长,妥善处理和家长的关系。

(三)任现职期间,每学师德考核必须均为“合格”以上(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凡有违反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八不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等严重影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行为的一票否决,不得申报。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六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获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对应原中学高级教师、小学特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获博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一级教师、小学高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2年以上;获本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不含县城和城关镇)工作连续满18年,获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博士学位;获硕士学位,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2年以上;获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获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获中师学历,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5年以上。可正常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四)获硕士学位后三个月;获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获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对应原中学三级教师、小学二级教师。下同)资格后被聘为小学、初中中小学三级教师2年以上;获中师学历,取得中小学三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任小学中小学三级教师3年以上。可正常申报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五)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可正常申报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七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任现职期间,至少有1年师德考核为优秀等次(由所在单位提供考核结果复印件)。

(二)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方面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能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三)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了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在本教育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操作能力和外语水平。第八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专任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工作量和学校规定每年的听课数量;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每周上课4节以上(小学6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0节以上(小学每周听课1节);校级领导每周上课2节以上(小学4节以上),每学期听课15节以上;幼儿园教师平均周带班时间:专任教师4个半天以上,保教主任(组长)3个半天以上(或听课、评课8节以上),副园长听课、评课4节以上,园长听课、评课2节以上;教研员、电教、装备教师及教育事业单位人员须有计划地深入学校调查研究、指导教学、听课、评课,每年不少于:县级60天、市级40天、省级30天(提供基层证明材料)。

(二)累计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任现职期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任现职期间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业务条件可酌情降低,降低幅度由评委会根据评审当年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申报正高级教师资格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显著;主持并完成2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省级以上的示范课;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深入的研究,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过学科大循环教学或从事高三年级的教学3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4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8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任现职以来每两年必须在企业实践1个月以上;承担市级以上示范课,在市级同类专业教师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教师技能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技能大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2、初级中学

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突出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3、小学(幼儿园)

专职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当地具有一定的引领、示范作用,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经验丰富,有突出专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对教育理论、教学方法有较深入的研究;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主持并完成1项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突出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3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3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或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5部(篇)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市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教师进修学校: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在教育理论、教学方法等方面有深入研究,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2项以上;培养、指导本地区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突出成绩。每年承担市级以上的示范课不少于2次。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2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4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5%以上。第九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高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教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正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四章 中小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二)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三)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四)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获得与教育教学相关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须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或任现职期间参加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送教下乡活动达到50课时以上。在乡镇以下学校或教学点任教的教师,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二)申报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还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

高级中学及职业中学文化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有较高教学艺术,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培养、指导至少3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其中实训指导课12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能够主持或指导专业学科的教研活动,能承担县(区)级以上示范课;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或获得市(厅、局)级以上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8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获得过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等相关部门与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相关的奖励;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优异,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工作;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2名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主持或参与(排名前三)完成省级教学科研课题1项;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获市级以上的政府奖励,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精通业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特别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有突出专长和丰富经验,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在教学方法研究、改革和推进素质教育等方面成绩卓著,主持辅导至少两个学生社团活动;能主持并完成1项市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执教市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至少1次;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本校本学科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并取得一定成绩。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2项以上。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要求至少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3部(篇)以上。培养、指导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5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县(区)级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4次。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160学时以上,能够出色完成教学任务。主持并完成本学科省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论文1篇以上,或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培养、指导的二级、三级教师不少于3名,并取得一定成绩。每年执教的县(区)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不少于2次。能够独立完成2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5年以上;或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一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一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省(部)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五章 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教学效果好。

(三)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不同类型学校、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应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中学(职业中学):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实训指导课不少于120学时),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等学校管理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须有完整的总结报告;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2、初级中学: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80学时以上(农村初级中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在30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在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成绩良好,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教学方法灵活多样,能够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参与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3、小学(幼儿园):

具有中等师范学校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480学时以上(农村小学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3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工作任务。治学态度严谨,教育教学效果显著,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成绩显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出色完成了班主任、辅导员或学校管理工作;主持辅导至少1个学生社团活动;承担校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须有近2年的教学教案。培养、指导至少1名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参与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研究,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

4、教学研究、电教、装备等机构和教师进修学校:

教学研究机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主持并完成本学科市级以上教学科研课题1项以上。在省级以上教育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1篇。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4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2次。

教师进修学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任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160学时以上,能够完成教学任务。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课或观摩课;能够独立完成1项校本教研任务,并形成完整的总结报告;出版教育教学论著(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在市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专业高质量的论文合计2部(篇)以上。教师评议优秀率须达到80%以上。第十五条 破格申报条件

未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4年以上;或具备中小学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学历条件的,取得中小学二级教师资格后被聘为中小学二级教师3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在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教学、科研成果获得市(厅)级政府奖励(均要求排名第一);或获得市(厅)级政府荣誉称号(排名第一),则可破格申报,同时要求具备中小学一级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第六章 中小学二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好。

(二)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培养技能,教学效果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四)大学专科和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任教以来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200课时以上。

第七章 中小学三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教育教学科研及业绩工作要求

(一)基本掌握教育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较好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年,并考核合格。

第八章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词语、概念的特定解释

第十七条 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省级以上的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科研等相关机构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第十九条 国家级政府奖励”是指国务院奖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相关的奖励视同国家级政府奖励。

“省(部)级政府奖励”是指省政府及中央部委奖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省(部)级政府奖励。“市(厅)级政府奖励” 是指市政府及省厅局奖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党、政、群等部门联合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教研相关的奖励视同市(厅)级政府奖励。凡获奖均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二十条 国家级荣誉称号是指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等党和国家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国家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国家级荣誉称号。如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教育工作者、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省(部)级荣誉称号是指由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等省(部)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省教育行政部门或省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省(部)级荣誉称号。如全省教书育人楷模、全省模范教师、全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全省中小学优秀校长、特级教师、全省中小学学科带头人等荣誉称号。市(厅)级荣誉称号是指由设区市市委、市政府、省厅(局)等市(厅)级机关授予的荣誉称号。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授予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荣誉称号,视同为市(厅)级荣誉称号。如全市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省级学术期刊:一般指省级以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和高等院校的学报(须有issn或cn刊号)。凡在学术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录的论文(除非被sci、ei、istp或正式出版的国际会议论文集收录)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只供参考。

6.大坪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方案 篇六

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评审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6]99号)和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曲靖市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曲人社[2016]139号)、以及富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富源县教育局《关于2016年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富人社[2016]7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全镇教育实际,特制定《富源县营上镇中小学教师竞聘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教书育人积极性、不断提升能力素质为核心,建立符合基础教育职业特点和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的职称制度,促进基础教育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教师职务晋升的竞聘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2.坚持“注重一线、注重师德、注重能力、注重业绩、注重贡献”的原则。

3.在同等情况下,先教学一线,后教学辅助人员的原则。4.坚持边远学校及条件艰苦的学校教师优先的原则。5.坚持“先设岗、后聘任”的原则,以岗位设置为基础,严格按照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和数量组织教师在空缺岗位数额内进行

职称推荐申报工作(含中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推荐数额在上级部门下达的控制数指标内推荐申报(中学除外)。

三、范围对象:

全镇在职在编教师、乡镇党校和民办学校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

四、改革内容

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拓展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和创新评价机制为主要内容,通过深化改革,建立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健全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中学和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体系。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档次依次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一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和正高级教师(正高级)。原中小学教师职称与统一后的小学教师职称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来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小中高”,即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对应关系是:三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重要基础和主要依据,要突出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 2

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三)创新评价机制。同行专家评审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方式,通过强化单位考核推荐、完善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和创新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同时,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实行申报推荐和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增加评审工作透明度。

(四)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岗位聘用是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环节,各学校(单位)要在核定的岗位数额或下达的评审数额内进行推荐申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将评审通过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上,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相应工资待遇。我镇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在县下达的评审数额内实行申报、评聘,从2017年起实行常态化岗位设置管理,在核定的岗位数额内进行评聘;其他各级职称根据原核定的岗位总量,在空缺岗位数额内进行评聘。

民办学校教师评聘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可不受岗位数额或评审数额的限制。

五、申报条件

(一)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2.自觉贯彻党的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4.任现职以来,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5.取得继续教育合格学分。分别按不同学历(学位)层次申报相应职称的履职年限最低要求,以每年5个学分计算,取得曲靖市中小

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核准的累积学分;其中申报二级教师,专科学历者10个学分,中师学历者15个学分;申报一级教师,硕士学位获得者10个学分,本科、专科学历者20个学分,中师学历者25个学分;申报高级教师,博士学位获得者10个学分,其他学历人员25个学分;申报正高级教师,25个学分。按相关规定,女满50周岁、男满55周岁继续教育学分不作要求。人社部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核有关规定以要求为准。

(二)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1.申报三级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②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申报二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硕士学位。

②获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③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

④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三级教师岗位履职满3年。

3.申报一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

②获得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③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④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4年。

⑤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申报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获得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2年。②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③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初中或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④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市级以上学校(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教学工作满25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或获得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在县及县以下学校(单位)从事教学工作满20年,并在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4.申报正高级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履职满5年。

六、评审条件

(一)评审三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基本掌握教育教学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任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任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二)评审二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熟练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方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具有任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2.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3.能够胜任班主任和辅导员工作。

(三)评审一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全面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能按照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原则的要求,积极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一定的教学经验,教育教学业绩较为突出。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一定经验。

3.其他业绩条件:(1)专任教师

①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①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5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80天。

②履现职以来,提供教育教学研究报告1篇,或参与完成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四)评审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突出,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

3.其他业绩条件:(1)专任教师

①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高级中学(完全中学、职业高中)教师400学时;初级中学教师450学时;小学教师50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5年。

③履现职以来,除小学(幼儿园)教师外,其申报人员需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学研究报告或教学案例分析1篇,或参加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2)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①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6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3次。

②履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提供具有一定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3篇,或主持完成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五)评审正高级教师,需同时具备下列业绩条件:

1.系统掌握任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具有很强的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学业绩卓著,教学艺术精湛,在本教学领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2.积极参与学校教学改革,在推动学校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推广先进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3.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4.其他业绩条件:(1)专任教师

①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初级中学教师400学时;小学教师450学时;幼儿园教师200学时。

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10年。

③履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到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

或教学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1项。

(1)校外教育机构教师和教研人员

①履现职以来,年均完成教学课时量200学时,或每年深入学校指导教学研究不少于50天,执教示范课或举办学术讲座不少于5次。

②履现职以来,申报人员提供具有独创见解的教育教学研究报告5篇,或主持完成市级或参与完成省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2项。

七、破格申报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条件,但业绩贡献突出,且符合《曲靖市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推荐和评审条件》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评审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

(一)具备下列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

1.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

3.参与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省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5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2篇。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教师:

1.获得国家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模范教师、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之一。

2.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4.主持完成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1项,独撰并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在国家级核心期刊

公开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

八、考核推荐

(一)考核 1.项目构成及权重:(1)师德师风5分;(2)资历5分;

(3)履职考核10分;(4)出勤6分;

(5)临时性、突击性工作4分(6)工作量10分;(7)教学质量60分。2.量化评分细则(1)师德师风5分

①认真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树立良好的教师形象。5分。

②对出现或违反以下规定的教师考核分为0分,且当年不予推荐申报或聘任:

a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b侮辱学生人格,造成严重后果的; c教唆学生违法犯罪的; d侮辱亵渎学生的; e体罚学生致伤致残的;

f其他违反师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2)资历5分

履职年限达到评审条件要求5分。(3)履职考核10分。

①履职考核合格以上10分;

②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0分,且当年不予推荐申报或聘任(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处分条例执行)。(4)出勤(法定假除外)①出满勤6分。

②缺旷1天扣0.6分,扣完为止,年缺旷累计达10天,不予推荐申报或聘任。

③每学年10天外事假3天扣0.6分,扣完为止,一年内事假累计达30天,不予推荐申报或聘任。

④每学年10天外病假10天扣0.5分,扣完为止,一年内病假累计达120天,不予推荐申报或聘任。(5)临时性、突击性工作4分

积极完成学校交办的临时性、突击性工作,态度认真,工作效果好4分;不按时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此项为0分;

(6)工作量10分。

教师个人工作量得分=教师个人的工作量÷该校所核定的教师工作量×10(该项最高12分)

(7)教学效果60分。

申报正高级教师的按最近5年学年末统测成绩计算,各占20%;申报高级教师的按最近5年学年末统测成绩计算,各占20%;申报一级教师的按最近4年学年末统测成绩计算,各占25%;申报二级教师的按最近2年学年末统测成绩计算,各占50%。

个人教学效果得分=履职考核制度中的成绩项得分+履职考核制度加分项中(论文、任教科目、教龄、学生数、进步、各室及路队)*0.6 注:调入本校的教师,若有镇内成绩按本校制度算。若无则按如下折算,仅有一年成绩按80%算,有两年成绩按90%算,有三年成绩取平均值。非统测科目 10

教师的教学效果分,仅上学前班的按有统测教师平均分的90%计算,其他按80% 计算。请产假的、上实验慢班的向前推一年。

(1)-(7)项按各级申报条件要求的最低价年限数核算最近年限数的各年得分平均数。

(8)相关加分。

①履职期间师德师风考核为优秀的,每有一次加0.5分,最多不超过3分。

②履职年限加分,每多一年加0.5分,加分最多不超过5分。③履职期间,履职考核为优秀的,每有一次加1分,最多不超过5分。

④履职期间代表单位参加的各类竞赛获国家级证书一等4分、二等3分、三等1分;省级一等3分、二等2分、三等(鼓励)1分;市级一等2分、二等1.5分、三等(鼓励)1分;县级一等1.5分、二等1分、三等(鼓励)0.5分;镇级一等1分、二等0.5分、三等(鼓励)0.25分;(此项累计加分最高分为5分)。

⑤履职期间被评为国家、省、市、县、镇级优秀教师、优秀工作者、学科带头人、先进个人等各类先进荣誉的分别加10、8、4、2、1分。(此项不累计加分,以最高分计)

⑥每有一年教龄加0.25分,累计加分。

7履职期间,在村小任过课的教师每年加0.1分,○

(二)推荐或聘任

1、根据县的分配指标数或岗位设置数,从考核分的高低依次推荐申报。

2、上一年获申报资格且申报后未获批准晋级的,次年在有指标且仍具备申报资格的教师优先申报。

3、借出本校的教师在无竞争的情况下可以申报。

(三)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填写《专业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提供各种相关材料;

2.资格审查,查验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3.根据教师个人的申报材料,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撰写基层意见;

4.召开考核聘任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人员进行表决; 5.公示

(1)《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登记表》,各单位在本单位进行公示;(2)《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登记表》、《基层意见》由中心学校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6.上报。公示期满后,整理申报人员的各种材料,推荐上报到上级主管部门。

九、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按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教育局的要求,成立大坪小学教师职称考核竞聘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尹显道 李良伟

成 员: 大坪小学全体教师

十、有关规定

(一)承担教学管理工作的学校(单位)行政领导,其教学课时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专任教师课时量的三分之一;要将单位成绩和个人成绩作为晋升的重要依据。

(二)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的情形和期限规定:

(1)履现职期间,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定等次或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2)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一年半、两年、四年、五 12

年内不得申报;行政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五年内不得申报。

(3)有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者,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报。

(4)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三)《申报推荐和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专著,是指取得ISBN 标准书号并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论文汇编、以笔名或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

(四)由于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到位,导致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当年内不得申报,情节严重的,按延迟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第(2)款执行。

(五)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六)不服从学校安排,故意刁难学校,无正当理由拒接学校安排的工作,在网络上或以其他方式散布谣言的人员,一经查实,当年不得申报,不完成学校安排的教学任务的不予申报。

(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承担班主任、辅导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累计满2年、5年、10年的,由各校园出具证明,当年校长签字、盖公章上交。

(八)各校(园)出具的关于该教师的教学成绩一律以每学年中

心学校下发的经公示后的《成绩表》为准,不得弄虚作假。

(九)本《方案》在各校园征求教职工意见,经80%以上的人员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实施。

(十)本方案规定的内容若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的解释权属富源县营上镇大坪小学。

教师签名:

富源县营上镇大坪小学

7.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七

一是健全制度体系。统一原来中学、小学分设的职称制度, 形成一个统一制度。在这个制度里增加正高级的职称系列, 使制度更加合理。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新的制度体系提出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会更加注重师德、教育教学的工作实绩和实践经历, 改变过去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 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 规范评价程序, 提高评价的公正力和公信力。

8.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八

《意见》就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及如何组织实施提出了指导意见。《意见》指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要围绕健全制度体系、拓展职业发展通道、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形成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核心、覆盖各类中小学教师的评价机制,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的职称制度。

改革体系:统一为初、中、高三级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实行小学教师与中学教师分别评定制度。原则上,小学教师能评上的最高职称为“小高”(小学高级),而“小高”在职称体系中只算中级;中学教师能评上的最高职称为“中高”(中学高级),“中高”在职称体系中相当于“副高”。如此,二者的职称就算到顶了。

此番改革,将撤销原中学和小学教师相互独立的职称(职务)制度体系。《意见》指出,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原中学教师职务系列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并入新设置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体系,被称为“中小学教师也可以评教授了”。根据《意见》的精神,只要符合相关的条件要求,中小学教师就可以参评正高级职称,显得更为科学、合理、公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新的职称制度设置了中小学教师正高级职称,使中小学教师首次拥有和教授、研究员同样的职业发展空间,提升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地位,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小学教师“船到码头车到站”的职业倦怠现象,激发了他们干事业的正能量,调动了中小学教师长期从教、终身从教的积极性。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认为,这样的改革,在调动中小学教师积极性的同时,也吸引了更多高层次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事业。据统计,仅山东和吉林两省在改革扩大试点过程中,就吸引了3 562名硕士学历以上优秀人才投身基础教育工作。

完善标准:注重师德与业绩,淡化论文与学历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因过分注重论文、学历而饱受诟病,之所以会长期延续这样的做法,有一定的“存在理由”。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褚宏启指出,从评价的角度来说,容易评的东西往往就会被强化,不容易评的东西往往会被轻视,就像评价学生一样,评价考试分数很简单,就容易被看重,而艺术素养、品德发展等不容易评价,就容易被忽视。在教师职称评价上,科研成果发表的刊物等级、数量容易被评价,于是就把科研论文放在很突出的位置上。

过分注重论文、学历的结果,就是极大地挫伤了长期坚守在教学一线且教学成绩突出但没有过多时间参与科研工作的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不利于引导中小学校回归教书育人的本质。为此,《意见》指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要适应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充分体现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着眼于中小学教师队伍长远发展,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要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过去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定,基本是“一刀切”原则,忽视偏远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实际,导致大量农村教师在职称评定方面遭遇了很大的不公。为此,《意见》特别指出,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要综合考虑乡村小学和教学点的实际,对农村教师给予适当倾斜,吸引优秀教师在边远贫困地区乡村小学和教学点任教。

创新评价: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

参评者把材料递交上去后,谁来评、如何评,评价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等,是职称评定的敏感环节,也是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当前的职称评定流程中,行政主导的分量依然过重,导致其间存在大量难以把控的空间。

为此,《意见》指出,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各省要加强对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完善评委会的组织管理办法,扩大评委会组成人员的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教师,健全评委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责任制。

在评价形式方面,《意见》提出,可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增强同行专家评审的公信力。

北京教育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褚宏启指出,在对中小学教师进行职称评价时,至少在初审阶段应该下放到学校,让学校有发言权,而不是直接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和不了解教师实际教学情况的专家。要把那些有评价能力、业务能力较强、有公正心的人推选出来担任评委,确保自下而上推选出来的人是信得过的。

评聘结合:确保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目前国内多数中小学校,因职称设岗比例有限,容易出现多人排队等名额的现象。对此,《意见》明确提出,中小学教师岗位出现空缺,教师可以跨校评聘。

此番改革,致力于实现职称制度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并突出了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意见》提出,按照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发挥学校在用人上的主体作用,实现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的统一。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意见》明确指出,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这样的制度设计,畅通了不同学段学校教师和相同学段不同学校教师的流动渠道,有利于推动中小学教师合理流动,促进中小学教师资源优化、均衡配置。

对于各校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问题,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该如何设定的问题,《意见》要求根据新的中小学教师职称等级体系,按照国家关于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正高级教师数量国家实行总量控制。

(综合人民日报、中国教育报、光明日报、新华网,《意见》出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

9.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九

一、过渡人员范围是什么?

答:过渡范围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教研、电教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简称为教育机构,下同)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且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在岗教师。民办中小学学校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一并过渡。具体包括:

1.公办和民办学校、公办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公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编制外聘用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因工作需要现临时借调到机关或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在编教师。

4.在上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改聘在非教师岗位的人员。例如:原物理教师,因学校工作需要,现已调整到如学校图书馆、校办等从事管理或保障工作,不再从事具体教学工作,其取得的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也一并过渡。

二、学校和教育机构中哪些教师不需要过渡? 答:下列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不办理职称过渡:

1.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2.虽然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工作且不是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但未取得原中学或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3.职业中学中取得原中学教师职称的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即不符合教育部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范围的教师。

例如:原取得中学会计一级教师职称,其职称不过渡,这类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下来应当申报评审中职教师职称系列,其原取得的中学教师职称可视同为同等级的中职教师职称,教学工作经历也一并认可。

4.现在教师岗位但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是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的在岗教师。

例如:原中职学校的心理学讲师调入中学,即使继续从事心理学教学工作,但其中职心理学讲师职称不过渡。

5.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未按规定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证的在岗教师,待其取得教师资格证符合岗位要求后再办理职称过渡。

6.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

三、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调离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岗位的人员过渡有哪些规定?

答:原为中小学教师且已取得原中学、小学教师职称但已调离基础教育教学和教研岗位的人员(不含学校内部岗位变动人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已转变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办理职称过渡。2.未转变为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过渡,办理过渡的程序和要求与学校在岗位教师相同。不办理过渡的,也可待其重新调回学校或教育机构并聘用在基础教育教学或教研工作岗位时再重新补办职称过渡手续。

例如:中学物理高级教师调到中职学校继续从事教学工作,或者调入其他企事业单位不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根据其个人意愿,既可申请办理过渡,也可以不过渡。

四、“任教学段和学科”、“职称(职务)过渡情况”、“岗位聘用情况”栏目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栏目、“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岗位聘用情况”栏目没有直接关联。“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栏目按填写《过渡登记表》时实际从事教学工作的学段和学科填写;“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填写内容中的学段和学科内容按取得该职称时的学段和学科内容,以及新旧职称名称对应关系确定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岗位聘用情况”栏目填写内容若涉及学段和学科内容,则按岗位聘用的实际学段和学科填写。

五、《过渡登记表》中“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

填写有何要求?

答:“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栏目填写内容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其中,“任教学段”内容按照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教研室、电化教学、特殊教育等填写,对于无法区分学段的校外教育机构,也可填写机构名称,如生产实践基地教师;“任教学科”内容按照《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教基[2001]28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所规定的学科名称范围内进行填写。

对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与已取得的职称证书所载学段和学科不同的,仍按现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例如:现任教学科为语文,已取得职称的学科为数学,“任教学科”填写现任教学科语文。

关于符合过渡范围但已调离教师岗位并改聘其他岗位的人员,“任教学段”、“任教学科”按改聘前的教师岗位任教的学段和学科填写。

六、《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按照已取得的中学、小学职称证书所载内容据实填写。

例如:取得原中学语文高级教师职称,“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取得原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职称,“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

写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

七、《过渡登记表》中“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一般情况下均按我省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对应关系填写。如,原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又如,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副高级),“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小学语文高级教师。具体要求:

1.不能因为职称过渡改变已取得教师职称对应的学段和学科,即要与原职称证书所载明的学段和学科。例一: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小学数学,“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现任教初中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仍应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语文一级教师,现任教小学语文,“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为高中或初中语文一级教师(参阅下一条说明)。

2.原取得中学教师职称的,“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中的学段,可根据其取得职称前的教学经历选择初中学段或高中学段填写。主要原因是原资格条件对中学教师未区分高中和初中两个学段。

例一: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但该教师在取得

该职称前只有初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不论其取得该职称后的教学经历是否包括高、初中学段,“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均应填写为初中物理一级教师。

例二: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但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只有高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不论其取得该职称后的教学经历是否包括高中、初中学段,其“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均填写为高中物理一级教师。

例三:原取得中学物理一级教师职称,该教师在取得该职称前同时具有初中、高中学段物理的教学经历,则“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统一填写为高中物理一级教师。若教师个人选择“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填写为初中物理一级教师,符合政策规定。但考虑到不同学段对教师的要求有所区别,高学段教师到低学段任教符合政策导向。因此,一般情况下,在做好相关政策解释的基础上,可尊重教师个人的选择权利。

3.“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应按照《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名称规范》进行填写,不能简单地填写为改革后教师职称层级名称。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等属于职称(职务)层级名称,不是具体的专业职称(职务)名称,不能准确反映其从事的学段和专业(学科)。同时,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为了体现不同学段特点,按学段分类

制定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因此,填写为“中小学正高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教师”等,或者填写为“中小学高中语文高级教师”、“中小学高中语文高级教师”等,都不够科学、准确。

4.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学生学校)教师,与“过渡前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所填内容相一致的基础,“过渡后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可两种情况填写:可以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参照正常的“学段+学科+等级”填写;不能区分学段和学科的,填写字为“特殊教育+等级”。

八、《过渡登记表》中“岗位聘用情况”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答:“岗位聘用情况”栏目的填写,按填表时岗位聘用的实际如实填写,与“职称(职务)过渡情况”栏目没有直接对应关系。即职称过渡不能出现岗位聘用的变化。

1.“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按单位聘用的实际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填写,如中学语文高级教师、小学数学高级(副高级)教师等。因学校岗位聘书(聘用合同)没有填写规范的名称,或因岗位聘用工作不规范没有填写名称的,“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也可以简单填写为“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专业技术中级岗位”、“专业技术初级岗位”,等等。

部分没有明确聘用为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可按聘用的实际岗位名称填写。例如:现聘用为管理岗位的主任职务,“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以填写

为“主任(管理岗位)”。

2.“聘用时间”按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例如:某教师于2008年12月取得小学高级教师,并于2010年9月首次聘用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岗位),2015年9月再续聘为小学高级教师(中级岗位),则其“聘用时间”应填写为2010年9月。现聘用在非教师岗位的,也按其现聘用职务(岗位)的首次聘用时间填写。

3.“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规范等级名称填写,一般要与现享受的工资待遇相对应的岗位等级相一致。例如:某教师取得小学语文高级教师职称,但现聘用为小学语文一级教师(初级,属“高职低聘”人员),“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应为“十一级”或“十二级”,不要填写“小学一级教师岗位”或“小学二级教师岗位”。

4.关于民办学校教师,原则按照学校与教师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所载明的岗位名称填写。民办学校可能会自行制定一套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系列,也可能没有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因此,“现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现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均可按学校与教师认可的职务(岗位)系列填写。

九、《过渡登记表》中“个人核对意见”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个人核对意见”栏目统一规范填写要求为,除由教师

本人签名和填写签名的日期外,栏目内教师本人需要填写“上述内容已核对无误。”

十、《过渡登记表》中“学校(单位)意见”栏目填写有何要求?

除填写日期和加盖学校(机构)公章外,还需填写“同意过渡”,并由校长或分管人事工作副校长签名。

10.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 篇十

新华网河南频道11月11日电(记者 秦亚洲)记者从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河南将试点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不仅是中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也能和大学教师一样参评“正高”职称。

据介绍,河南省目前实施的是1986年制订的中小学职称制度,中学和小学是两个独立职称序列。中学教师职称最高等级为副高级,小学教师职称最高级仅为中级。这种职称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改革迫在眉睫。河南省今年将在郑州、焦作和许昌三个地市开展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改革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职称序列不再分中学教师和小学教师,教师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在小学设立高级职称,并适当提高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结构比例。同时,创新评价机制,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业务测试、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11.教师职称评审改革要去行政化 篇十一

这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改革,针对以往职称评审存在的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以及评价由行政力量主导的问题,明确提出要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学历的倾向,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以及要创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如果这些措施能落实,会一定程度改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的行政化和功利化问题,让职称评审与教师的教学能力与贡献“匹配”起来。

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落实。其中,能否切实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将影响职称评审改革的成败。众所周知,我国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之所以强调论文,就是行政主导评审的结果,对于行政领导来说,论文是能体现办学业绩的成果,这和学生的分数一起,构成学校的业绩:在基础教育领域,论文+学生考分(升学率)是评价一名教师的最重要指标,只有创新评价机制,实行同行评价,才能关注教师的真实教育能力与贡献。

但同行评价在现阶段也存在问题。最近媒体报道,国外学术期刊撤销了数十篇国内学者的论文,原因是同行评价造假。这种情况,在国内发表期刊论文、进行学术评价时,就更普遍,这为学术同行评价的推行制造阴影,如何杜绝同行评价中的弄虚作假,在人情、关系盛行的中国,是一大挑战。

其实,这不是同行评价的问题,而是同行评价推行不彻底的问题。我国目前的同行评价,是在教育和学术行政化环境没有根本改变的情况下进行的。一些号称是同行评价的机构,如学术专业委员会,还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对于这种情况,有人担心,当取消“硬性”的论文标准后,在职称评审中,人情、关系风更盛。我国中小学职称评审制度的另一问题是,职称和待遇紧密挂钩,且一旦评上职称,就很难再被取消,这并不利于人才的优化配置。这次职称评审改革,提出职称评审要和岗位结构结合,不能脱离岗位进行资格评审,这有进步意义,会让职称的“职务色彩”更浓,但是,还并不彻底。必须意识到,我国职称制度本身,就是行政评审体系,职称是行政机构管理、使用、评价人才的手段,总体行政评审框架不打破,只是在一些操作措施上进行调整,无法改变制度性的弊端。这就是职称改革,并不被基层教师看好的原因。像职称评审向农村教师倾斜,规定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向农村教师倾斜,这对农村教师来说,貌似好事,却没有多大好处。在环境艰苦的农村学校,要取得和城市学校一样的成绩,谈何容易,真正重视农村教师的评价,应当是过程性评价,重视教师的教学过程和付出,而不是只看“结果”,另外,对于农村教师,不能把待遇和职称挂钩,而应与农村教师岗位对应,只要在农村教师岗位工作,就有超过城市学校同样岗位更高的待遇,才能解决农村学校吸引不了人才的问题。

观察发达国家的中小学教师管理和评价,根本没有评职称一说。通常实行教师年薪制以及终身教职制度。其中,年薪主要由工作年限决定,而终身教职是青年教师在入职之后通过严苛的考核,获得终身教职后,学校不得无故解雇。这两项制度,保障了教师的待遇,也给教师自主教育的空间,非但没有“养懒汉”,反而激励教师追求自己的学术理想。我国过去10多年来的基础教育改革,都在强调打破教师铁饭碗,引入合同制,并通过职称将教师分出高低等级,但所起到的效果并不好,教师的职业倦怠感增加,而社会形象也不佳。

12.论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工作的改革 篇十二

一、存在的问题

(一)重科研轻教学,过分重视学历和学术成果

在高校教师的职称申报条件中,对教师的科研业绩和成果要求有很明确清晰的规定,如公开发表论文的数量、级别,出版的专著或教材的级别、字数,主持或参与课题的级别,获奖的课题级别及排名等;对教学业绩和成果要求的规定却不是很清晰,对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成绩的表述都被视为软条件。 这一硬一软给教师造成两个负面影响:一是教师把主要精力用在搞科研上,而不是放在教学上;二是极易助长不正之风。职称评审既能使教师得到所谓的“ 名”,也能得到所谓的“ 利”。 这种名利双收的事情使得不少教师挖空心思、搞歪门邪道去发表文章、出版专著和教材,千方百计地去拉关系走后门。 同时,社会上名目繁多的刊物和中介组织也多起来,以各种形式大肆敛财,极大地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 这不得不归咎于职称评审的导向出现了偏差。

(二)重评审,轻聘任

从目前各高校情况来看,关于评和聘的关系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认为要实行教师职务评聘“ 双轨制”, 即评定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和聘任教师职务分开, 简称评、聘分开。 第二种观点是实行教师职务评聘“ 单轨制”, 即以评代聘、评聘合一。第三种观点是以聘代评。即废除职称评定,以岗位聘任制度取而代之。 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职称评审方式是采用的第二种观点,即评聘合一。 这种职称评聘方式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导致部分教师将工作的重心放在评审前的努力上,甚至出现了前几年基本没有什么成果, 到了评前的一两年突击发论文的现象, 而一旦评上便感到大功告成,“ 船到码头车到站”, 可以歇一歇了,变得不思进取。 近几年随着高校的扩招和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高校的年轻教师越来越多,高校的师资结构也越来越趋于年轻化,很多教师还要在本岗位上工作几十年时间, 如何调动年轻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如何解决教师职务聘任后的动力问题,也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三)难以做到评审公正性

1.行政权力干扰因素较大。 高等学校有序运行最基本的两种权力是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 美国学者伯顿· R.克拉克认为,学术权力是指管理教育的权力。 有学者将学术权力分为三类:一是学术规范权;二是学术评价权;三是学术资源配置权。 高校学术( 教学科研) 的内在属性要求高校以学术权力的功能为根本,高校学术的外在功能要求以行政权力为保护。 从功能上讲,高校首先是一个学术机构,然而由于历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原因,高校行政权力向学术领域、组织机构等深度渗透,使得行政权力在高校泛化。表现在从有评审权的高校成立的职称组织机构来说“ 长官”居多。 从组织机构来看,并不是说行政权力一定会滥用,而是说学术权力在超过一定范围后容易导致滥用。因为担任行政职务的领导很多都是“ 双肩挑”干部,难免在职称评审时有人会为了个人、小团体或者本学科的利益滥用学术权力。

2.评审过程。 由于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工作时间较短,虽然程序较为复杂,但到了学科组和各评委开会时, 基本是“ 一会定乾坤”。 学科组因为其成员都是本学科领域同行,评审结果尚比较公正。 但到了各级评委会时,一则人员组成不可能涵盖所有申报学科,各评审专家学科差异较大, 很容易导致评审专家在无记名投票时拉票、 跑票而出现不公正的投票结果。一则评委面对的是众多不相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在审查时只能以材料为依据, 文字材料不能完全如实地反映一个人的全部,难免会出现评审结果的不公正。

二、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家出台法律规定“ 高等学校实行聘任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建立真正的聘任制。 由于各种原因,不仅高校教师自身没有转变职称观念,甚至连从事人事管理的工作者、高校领导也将职务等同于职称,职称意识过于强烈,岗位意识过于淡漠,职称、职务概念模糊。

(二)客观原因

在衡量教师标准上以职称为主要标志。 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往往被认为是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科研能力、较高的学术地位和较强的学术成就。 而那些教学效果突出、教学水平高超的教师则被忽略。 在客观条件上,目前大多数高校的实际情况是,评上就等于聘上。评定的职称与工资、住房、家属就业等挂钩,教师的各种福利随着职称的晋升兑现相应的待遇。其实这种做法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

(三)深层次的原因是历史文化原因

我国自古以来实行大一统的中央集权模式,在文化传统上以儒家思想为主导,强调等级观念、个人权威、群体意识等,在这种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官本位思想、重名轻利,重权利轻义务等观念影响至今。 我国的教育管理体制表现出“ 人治”的思想。 在人事制度和教育系统中, 行政权力过度强化,以致影响了学术权力的决策和管理。

三、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改革的思路

(一)科学设岗,完善上岗聘任条件

1.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应该区分教师的“ 职称”和“ 职务”概念。教师职务是一种工作岗位,是学校根据其所承担的教学、工作任务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这种工作岗位要求有明确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和任职期限。 而职称是一种等级称号,是对教师的学术水平、工作能力、 社会贡献的评价和承认, 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二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职务针对的是人才的使用, 职称是一种评价机制。两者有矛盾的方面。评上职称,不一定能聘上相应的岗位,具有相应职务;聘到相应的职务又不一定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但两者又是有关联的。《 教师法》 规定,“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制度即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有岗位才能聘任,离开了岗位也就无所谓职务。 职称不能等同于职务,但可以作为教师职务聘任的依据之一。

2.长期以来,人们过多地强化了职称评审、职务任命的观念,总是以人为出发点设置职务,忽略了岗位的需要。 高校要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聘任制,就要把聘任制作为基本的用人制度,淡化对人的身份管理,废除职务的终身制,强化岗位管理,科学设岗,完善上岗聘任条件。 因事设岗,以事为中心,而不是以人为中心。 科学设岗是职称工作中的重点,也是职称改革中的难点。 但对优化和改进教师职务评聘意义重大。 一般来说,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下达学校的职务岗位限额,学校可以在这个综合限额的任务下充分发挥学校的自主权,将政府的指标控制转向结构比例控制。 具体来说,就是学校要立足自身发展的实际,围绕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建设等的需要,在自主权权力范围内规划学校未来发展目标,按照需要设置教师岗位,明确教师职务的岗位职责、 提出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等,科学设岗。 在此基础上才能按照岗位要求选择合适人选,按岗聘任。 在制定上岗聘任条件时,切不可走传统的一概以教学、科研为评价标准的路子, 而应按照学校学科性质和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根据不同院系学科发展的情况设置不同的岗位, 针对不同的岗位提出不同的要求,分学科分岗位设置初中高级职务岗位。在教师职务评聘时严格按照设置的岗位进行评聘。这样在宏观上既能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职务岗位任务,在微观上又兼顾了学校的不同学科和专业的发展,达到了职务聘任制度的目的。

(二)淡化评审,强化聘任和考核

笔者以为, 完全按照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做法,彻底废除职称评审规定,采取只聘不评也不是很适合。 正所谓国有国情、校有校情。 只聘不评将聘任自主权力下放给用人单位,不经过职称的任何任职资格评审,聘任在,待遇在;一旦解聘,待遇消失;这种方式优点是废除了职务的终身制,满足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自主权,但目前我国还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教育体制在意识形态上还存有政治色彩,高校内部的官本位思想、个人权威观念的原因,存在着学术管理的行政化现象,加上我国高校众多,监督和监管机制还不很健全,受聘后教师管理尚很薄弱,容易滋生学术腐败。 按照我国国情和目前高校实际状况,未来的发展思路是淡化评审,强化聘任和考核,最后实现直接聘任。 这需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 法律发展到较高的水平。 首先,需要政府转变角色,做到宏观调控和微观指导相结合。 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高校有了更多的自主权,但对学校来讲仍然是不充分的。就学校内部来讲,也可逐级下放权力, 将评审权下放至院系一级。 其次,在评价标准上,坚持一元和多元相结合。自古以来教师职称评聘制度都是政府行为,因此要在坚持国家政策、遵循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结合各高校发展的实际,综合考虑思想品德、 教学、科研、成果产出等各方面。 再次,在评价方法上,坚持质和量的结合。 最后,对于受聘后的教师用人单位要加强考核和管理,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职务变动、晋升奖惩评优的依据。 高校也要积极探索科学有效适合的聘后管理办法和考核指标体系,要健全和完善考核制度;考核合格者给予签约续聘,将考核制度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保证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三)他山攻玉,建立完整的教师聘任体系

1.加大教学权重。 美国高校授予终身教授标准是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个方面,各高校性质和情况不同, 标准自然也不同。 就我国来说,学校应根据自身的发展规划、各学科发展现状制定不同的职称评审办法。 而不能一窝蜂地追求论文和科研。教学质量是教育永恒的主题,在职称评审中应增加申请教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条件,引导青年教师重视教学。 建立可量化的职称评审教学评价体系,那些在教学一线取得的成果,比如教学类获奖、教改项目、教学名师等也应当被认定为同科研一样的劳动。 教育主管部门也要转变观念,将教学和科研提到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 重新制定职称评审条件,健全职称评聘体系,设置多元的、全面的指标体系。

2.严格的晋升制度。 美国高校教师聘任的程序非常严格,表现在:( 1) 有较长的审核时间。 美国高校在对候选人审核的过程中,一是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很长,有一套复杂的考核系统和考核周期; 二是了解形式上多样化,比如电话、信函等,全方面了解应聘者情况。 相比之下,我国的职称评审工作往往时间比较仓促。 一年一度的职称评审工作从报名到正式结束不过两个月时间,时间短但履行的程序多且复杂、工作量大。笔者以为,职称评审工作应作为一项常规性工作,将职称评审所需要的数据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录入信息系统。由人事部门定期对信息进行定性分析,以方便为正式职称评审时提供翔实资料和准备。在时间上,也可灵活处理。一年开展两次甚至多次职称评审。既能避免有教师为了年底前出成果突击搞论文现象的发生,又能为广大教职工提供灵活和频率较多的评审机会,也能减少评审过程中的偏差和失误。( 2)“ 非升即走”的流动机制。美国高校的教师系列分为讲师、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教授四个级别。 助理教授在3年后要经历严格评审,一般有两次机会,在第5年或者第6年申请,如果两次申请都没用通过,第7年必须离开学校,另谋出路,在哈佛,副教授几年之内升不到教授,也要另寻出路,即“ 非升即走”原则,实际上就是严格的淘汰制。 相比之下,我国国内的人才流动机制尚未形成。 高校内普遍存在着急需的人才进不来,不能胜任岗位的人无法调整等现象。 要改变这种现象,学校的师资决不能固定化, 在宏观上要保持动态的精选机制,当然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来允许和鼓励这种形式的流动。

3.实行评审材料和评审结果公示制。 目前各高校为了避免申报人材料弄虚作假、失真等,都实行申报材料公示制度,但实际情况是,这种申报公示仅仅限于材料的展览。 真正接触到材料的人并不是很多,很多教职工无法通过更多的途径去了解申报人情况。这种形式的展览形同虚设,就是走过场。 因此,笔者建议建立职称评审信息系统。 以网络平台的方式健全职称评审体系。 将申报者的教学、科研、获奖等情况通过网络形式告知广大教职工,前提是各项信息都是经过相关部门核实的真实情况。 对于弄虚作假者实行一票否决制。 对于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结果也要进行公示。对于未能通过职称评审的人员可以做出一个合理的解释,具体说明其不能满足职称晋升的原因, 存在的不足以及今后努力的方向等。这样做,一则对申报者负责任;二则对于晋升失败或者即将申报的人员也起到了一个导向的作用;三则更彰显出评审单位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彰显出高校的人文关怀和人性化,一举三得。 健全职称评审工作中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有利于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保证材料真实,减少考核误差,同时能有效防止行政和人为因素的干扰。

高校教师职称评聘改革作为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改革之一,是一个系统工程,仅靠学校自身是无法顺利完成的,需要各个部门的齐心合力。 随着国家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高校的用人机制也在逐渐改变,我们应努力完善职称评审制度,增强职称评审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增强透明度,才能激发教师不断积极进取,保持良好的工作潜能和精神面貌,才能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创造性,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校事业的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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