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4-06-16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共6篇)

1.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篇一

关于请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书

申请人:。

被执行人: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决定将本案被执行人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

事实与理由:

纠纷强制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执行案号:

法执字第 号),鉴于(写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具体事实),故被执行人

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

务,依法应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

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

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项、第二条之规定,提

****年**月**日

2.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篇二

1 社会失信的现状及原因

1.1 现状

据统计, 2008—2012年全国法院执结的被执行人有财产的案件中, 70%以上的被执行人存在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 自动履行的不到30%。失信者采用的手段有:与法院玩“捉迷藏”或者“人间蒸发”;假离婚, 将财产转入对方名下;关闭被执行的企业, 注册新的企业照常经营等。与失信者的逍遥自在相比, 很多追债的农民工、交通肇事案的受害者, 因为不能及时拿到工资、赔款, 生活困难, 生计难以维持, 给社会稳定和法律权威造成严重影响。

1.2 原因

1.2.1 诚信意识缺失

民事义务主体不履行义务, 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强调民事责任, 旨在平衡个人利益和其他利益间的平衡, 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失信者在追求私利的情况下, 只关注个人利益, 不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使得债权人权益受损[1]。

诚信原则是民事责任的基石, 它为人们提供了一种一般行为准则[2]。诚信原则可以及时调整当事人之间失衡的利益关系, 恢复、重建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确保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能得到应得的利益, 维护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 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 中国传统观念中的诚实守信原则逐渐不被人们重视, 交易关系人缺少自我约束意识, 社会信用关系淡薄, 交易信用也很涣散。同时政府失信行为的不良影响也是当前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 政府政策变化频率越快, 失信现象越多, 经济主体不考虑长远利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不讲诚信的情况也越多。

1.2.2 失信成本过低

失信成本是指诚信缺失者因失信而付出的代价, 主要包括道德成本、经济成本和法律成本[3]。3种成本中, 法律成本最高, 对失信者威慑力最大, 人们在社会中是否会趋于诚信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成本的高低。

诚信是受利益驱动的, 如果失信者付出较小的成本却获得较大的不正当利益, 而社会缺乏匹配的惩戒机制对其行为进行规制, 那么失信者承担的失信成本会很低, 导致失信者更加肆无忌惮地损害债权人权益, 还可能会有更多人加入失信者队伍中, 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4]。

2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探讨

施行《若干规定》意味着全国法院将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 失信者黑名单将由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截至2013年11月4日, 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 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并向社会公布。

2.1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实质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进行信用惩戒, 是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实质。信用惩戒又称为失信惩戒, 是社会信用体系中重要的制度之一[5]。信用惩戒机制准确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行为, 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 把失信行为和经济利益挂钩, 使失信被执行人付出高昂的交易成本, 在今后的民商事活动中受限。

最近,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已与多家商业银行签订了备忘录, 鼓励商业银行与人民法院建立网络专线, 通过网络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宋朝武评价, 通过建立失信者黑名单制度, 向相关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成为常态, 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将进一步健全[6]。

2.2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合法性

有人认为, 公布失信者黑名单与“公民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相违背, 由此引发了对该制度合法性问题的讨论。笔者者认为上述说法不成立, 公民的失信行为不属于隐私权范畴, 公布名单并不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理由如下: (1) 从公布名单的法律依据来看,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并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可见,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2) 从隐私权的定义来看,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及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侵害隐私权必须采用非法手段, 从而就将合法公开相关人信息的方式排除在侵犯隐私权行为要件之外。 (3) 从“保护”公民失信信息的后果来看, 如果法律将失信信息作为公民的隐私加以保护, 那么会对社会信用体系造成危害,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法律若不能积极公开一个对社会造成较大利益损害可能的行为, 甚至还要将其作为个人隐私保护, 那么此种法律是与正义背道而驰的, 是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

2.3 反向保护措施———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的亮点

如果失信者在受到惩罚后主动悔改, 履行了债务, 那么还将其纳入黑名单会显得不公平, 也会打击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积极性, 所以《若干规定》特别规定了一种反向保护措施。其第7条规定了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条件: (1) 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 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3)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把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 目的就是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但是失信者黑名单并不是一项终身不变的记录, 在失信被执行人接受了惩戒, 履行了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 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实现后, 退出机制便去除其身上的“不良标签”, 为其提供一种反向保护。这种机制使得改过自新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重新自由参与市场交易活动, 保证了其今后偿债的积极性, 对其他失信者也起到了榜样示范作用。所以, 反向保护措施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纳入和退出机制并存让失信者黑名单制度保持平衡。

3 社会诚信体系的法律完善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是社会诚信体系中很重要的基础部分, 它以提高失信行为的失信成本为基本出发点, 加大失信者的社会压力, 压缩其存在的空间[7], 使诚实守信的主体在市场经济竞争中获得更加有利的地位。笔者认为, 我们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

3.1 完善财产登记制度和交易体系

首先, 登记部门应该对社会主体的不动产和应当依法登记的动产进行准确、全面的登记, 防止漏登、假登现象。其次, 对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严格管理, 防止一个公司在同一银行有多个账户的情况出现。最后, 禁止大额现金交易, 强制实行票据交易。上述措施都有助于防止债务人在财产上弄虚作假, 便于查明债务人真实的财务状况。

3.2 完善信用奖惩措施

失信者黑名单制度着重强调对失信者进行惩处, 我们也要对守信者进行奖励, 使其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 让信用真正成为一种社会资本和财富, 以此鼓励更多人诚信行事[8]。

3.3 社会各界通力合作

诚信是社会生活中一项重要的行为准则, 诚信社会的建设需要社会主体共同努力。政府部门也是诚信建设的主体, 既要做好诚信榜样, 防止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又要做好本职工作, 认真负责诚信管理。打击失信者需要社会各界的合作。媒体要充分运用舆论导向作用, 既加强自身诚信建设, 作出表率, 又大力倡导诚信行为, 对于失信的人和事予以及时曝光, 促进诚信文化建设, 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人民群众要积极向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提供线索, 为诚信社会的建设举一己之力。

3.4 加强信用意识教育

可以说, 用失信者黑名单等相关制度对社会主体进行监管, 是通过“他律”让社会主体诚信, 但是只有让其发自内心地重视信用, 自觉遵守诚信原则, 即实现在信用方面的“自律”, 才能达到社会信用体系的最高境界。要实现从“他律”到“自律”的转变, 就要通过家庭、学校、媒体等多种途径加强诚信意识宣传, 提高社会主体的综合素质, 形成诚信的道德风气, 从而构建诚信社会。

参考文献

[1]崔建远.债权:借鉴与发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

[2]赵万一.民法的伦理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2.

[3]鲁刚宁.让诚信失信者付出更多的法律成本[J].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 (2) :71-74.

[4]许佩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解决“执行难”[J].中国司法, 2012 (9) :94-96.

[5]李富莹.信用惩戒在地方立法制度设计中的应用研究[J].北京人大, 2012 (6) :32-35.

[6]罗书臻.三把“利剑”破解执行难——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执行信息化纪实[N].人民法院报, 2013-09-13 (1) .

[7]王刚.论自然人的社会责任能力[J].青海民族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11 (3) :49-54.

3.我国将公布失信食企“黑名单” 篇三

通知指出,加快食品安全标准建设。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食品相关标准的清理。加强诚信建设,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实施“黑名单”制度,公布失信食品企业名单,促进行业自律。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将食品安全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列入国民素质教育内容和中小学相关课程。强化食品安全培训等。

一次性发泡餐具解禁重返市场

今年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了第21号令,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有关条目进行调整,在淘汰类产品目录中删除了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随着该规定的生效,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从1999年起被禁14年之后,于今年5月1日重新回归市场。

此事引发诸多争议,公众担忧“白色污染”可能重现,可降解餐具市场也或将受到冲击。

商务部拟规范包间费和最低消费

针对近期引发广泛关注的餐饮企业设置最低消费、包间费等现象,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近日表示,商务部将在餐饮行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工作中,对包间费和包间最低消费进行清理规范,严禁餐饮企业价格欺诈、误导消费者。

目前,为吸引顾客,一些设置包间最低消费额的餐饮企业主动将之取消,体现了市场的巨大调节作用。

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将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通报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的解释,根据解释,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

另外,还将对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新能源车补贴政策将出台

中汽协相关负责人透露,财政部、工信部四部委已达成共识,上半年将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新的思路不按技术路线来分,而是按照汽车节油率划分为16个档次,补贴的低限也将会大于3000块钱。

家电节能补贴5月底终结

记者日前从多家家电卖场获悉,“节能补贴”政策已明确于5月31日终止,6月1日起购买家电将再无补贴可拿。

业内人士称,补贴政策执行至今,产品结构的调整效果已经十分明显,高耗能的电器基本被淘汰出局。如果补贴取消,价格肯定会反弹,家电厂家也会借出新产品变相涨价。

电动自行车新标有望年内出台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发布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质量检测结果,13款电动自行车不合格或不达标。对此,中国自行车协会理事长马中超认为,此类问题主要原因是标准滞后,或对标准存在误读。据悉,目前中国自行车协会正在力推国家电动自行车新标准。马中超透露,新标准修订工作接近尾声,已经送审,有望年内出台。

卫计委:将整合公布包装饮用水新标准

近来,国内某知名饮用水品牌深陷“质量门”引起社会广泛热议,由其引发的瓶装水标准等问题也受到持续关注。来自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消息称,目前正在加紧对《瓶装饮用纯净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标准进行清理,将整合公布新的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年来首修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明确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责任,并对网络购物等新消费方式加以规范。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近20年来的首次大修。草案还完善了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规定,将“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

新版空调3C认证标准5月实施

自5月1日起,空调实施新版3C认证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热泵、空调器和除湿机的特殊要求》。旧版标准停止使用,认证部门和相关实验室将采用新版标准进行认证和检测,并出具新版标准认证证书。据悉,新版标准做了较大程度的修订,涉及10个章节并新增了12个附录。

变频空调新标准即将出台

4.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篇四

为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进一步健全法律服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根据《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5号)、《杭州市社会法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杭政办函〔〕69号)、《关于印发杭州市信用红黑名单发布制度的通知》(杭信办〔〕6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我市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红黑名单”的认定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因诚实守信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相关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是指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受到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市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一般在市司法局作出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5个工作日内,对照有关规定,提出“红黑名单”拟定名单,并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同时,市局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应于每年6月和12月的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信息,按照“红黑名单”认定程序,将“红黑名单”报市局办公室。

二、“红黑名单”的发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有关处室报送的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按照市信用办的要求,及时将“红黑名单”上传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方便群众查询。

(二)公布内容。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内容。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以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红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从业人员“黑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红黑名单”信息转入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红黑名单”的应用

(一)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红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评先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2.参与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采购项目的,在评选时予以加分;

3.在杭州市司法局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实施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黑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撤销其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红黑名单”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红黑名单”的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红黑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不当公开,或者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程序及时进行审核。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杭州公共信用管理平台上予以删除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以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渠道。

五、有关要求

(一)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大信用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典型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

(二)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执行法律服务行业“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和退出等操作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确保信用信息公开、透明。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政府采购、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注重“红黑名单”的应用,并“红黑名单”的比对作为相关工作程序的必要环节,准确实施相应的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全市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信用信息查询平台和“红黑名单”的宣传,树立业内权威,提高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帮助群众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使群众充分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执行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办公室反映,联系人:侯德力,联系电话:85256526。

杭州市司法局

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篇五

1074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者被列入“失信黑名单”,面对“失信黑名单”,有人赶紧履行法院判决,有人却无动于衷。昨天上午,省法院通报,全省1074名有能力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义务的被执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并曝光了第二批失信企业共20家。

省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宋海萍通报了全省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工作的有关情况。宋海萍说,去年,全省法院三次开展集中曝光“赖账户”活动,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今年在深化曝光活动成果的基础上,全省法院进一步加强执行公开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省法院于5月2日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意见(试行)》,明确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列入条件、列入程序、公布范围及删除条件等。

根据意见规定,各级法院可以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院在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前,通知被执行人并告知其列入失信名单的后果,如果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自动履行了生效裁判义务或提供了经申请执行人认可的担保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正在按约履行的,可不再纳入失信名单。被执行人一旦被列入失信名单,不仅要向社会公布,而且要定期向工商、建设等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等通报,使相关部门能够对被执行人的信用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并根据被执行人失信程度采取相应的限制或制裁措施,使失信被执行人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促使其主动履行判决义务。

序号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执行法院 河南大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闫涛 郑州市中级法院 2 河南天时包装有限公司 史荣强 郑州市中级法院 3 郑州鑫路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张大东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4郑州花博园实业有限公司 杜伟 郑州市中原区法院 5 郑州铝城包装材料厂 刘保华 郑州市上街区法院 6 河南省冶金建设有限公司 沈灏 郑州市惠济区法院 7 郑州轩辕耐材有限公司 王志现 新密市法院 8安阳市恒昌置业有限公司 章伟峰张山峰 滑县法院 9 洛阳金水湾大酒店有限公司 何则文 洛阳市西工区法院 10洛阳天丰面业有限公司 张火星 洛阳市中级法院 11郑州市冠宏实业有限公司 陈明社 温县法院 12河南省江南置业有限公司 曾树云 兰考县法院 13河南省磐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李新芳 义马市法院 14河南省豫牛乳业发展有限公司 杨建正 延津县法院 15新乡市隆兴饮食服务有限公司 张付标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16河南省十方实业有限公司 李迎莉 新县法院 17河南省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桥梁基础分公司 篓琳 罗山县法院

6.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篇六

面试资料(6.21)

(1).汇总面试真题精选: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

国家公务员网汇总面试真题精选: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

【题】近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以促其尽快履约,手机彩铃内容为:“你拨打的机主已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请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于法院的这种做法,有人称其必有奇效,有人却说其不合法,你怎么看?

【参考答案】这道题是一道政策类的综合分析题,在问法上提出了两个观点,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答题思路为:提出观点——论证观点——落实观点

第一步、提出观点:概况政策的目的+自己的立场

登封市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订制手机彩铃服务的目的是为了督促其尽快还债,保障民事强制执行措施的顺利执行。我认为这种做法出发点是好的,确实可以收到奇效,但也确实存在一些合法性的问题。

第二步:论证观点:论证政策的意义+问题

政策的意义:

这种做法确实可以取得一些奇效。是化解“执行难”的一项不错的执行措施。一直以来,对于欠款不还的老赖,法院在执行民事强制

执行措施时主要为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等手段,或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这种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的方式虽然有一定威慑力,但因为公布名单时往往很多人一起公布,导致某一具体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被冲淡和淹没了,且只有到公布的媒体版块中仔细阅读观看才会知晓。因而督促履行的作用很有限,导致许多“老赖”毫不在乎。

登封法院“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手机彩铃服务”的执行措施,其创新之处正在于将法院通常所作的大面积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调整为向所有同失信被执行人通讯联系的亲朋好友公布。这样做针对性极强,大大压缩老赖活动空间,让其在朋友圈丢尽脸面,无处躲藏,这种特殊威慑力确实是很有效的。

所以,对于法院的“创新”之举不乏叫好之声。这其实是应对“老赖”的形势所迫。针对“老赖”的种种劣行专门“定制”手机彩铃服务,可以通过让其“赖名远扬”,进而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

政策的问题:

但这种看似有“奇效”的手段,也确实存在一些问题。

①在民间讨债中采用非正常途径相逼,比如坐别人家里不走或者满街吆喝都有违法之嫌,更何况作为手握公权力的司法机关。司法机关的主要职能是进行司法审判、出台司法解释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进

行“定制彩铃”毕竟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这种做法是否显得矫枉过正、打越权立法的擦边球,这个需要我们引起注意。

②从效果上看,这种带有屈辱色彩的强制措施确实有可能会让一部分老赖迅速还钱,但也是否有可能存在一些自尊受到“伤害”的“老赖”,面对让自己臭名远扬的“彩铃”选择“破罐子破摔”:大不了“换个手机号码”,永久性地搁置还债。这个也需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三步:落实观点:完善政策+其他建议

①订制彩铃在执行时需分情况处理,毕竟“老赖”虽然可恶,却也不能扩大“株连”,伤及法律所保护的公民权利。比如,有的人借钱做生意赔了,失去了还款能力,如果给其定制“铃声”,一刀切地打击,就偏离了执行的初衷。所以我们在执行时一定要区分真正的“老赖”,对于那些恶意欠债,据不还钱的,根据其情况的严重性给其订制彩铃。

②治理老赖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程。面对“违法”之举,不能“逾法”以对。坚持依法而动,综合施策,才会真正实现最高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既定目标。

(2).精选面试热点与解析:“派出所怒怼”如何才能绝迹江湖

国家公务员网精选面试热点与解析:“派出所怒怼”如何才能绝迹江湖

像学校、银行、移动公司之类份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窗口服务单位,却还沿袭着旧时的二衙门习气,动不动就把自己当老爷,要求市民去派出所开具相关奇葩证明交自己确认审核,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据梅州广播电视台报道,广东梅州市的刘先生想让儿子在离家近一点的学校入学;可《梅江区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申请表》(试行)的最后一条却写着:“要由本人提供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

早在2015年8月,公安部即公布了18项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正是其一。所以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此开具奇葩证明的要求也是大惑不解,但在开则违规、不开又不便民的两难之下,还是本着便民之旨给刘先生开了,并附语怒怼:“请问教育部门,小孩读书与其父母有无犯罪有关吗?难道小孩的父母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剥夺小孩的读书权利吗?”由此可见,受到现实因素牵制,公安部“18项不证明”新规的推行效果有所折损。

其实,在“18项不证明”新规推出之后,类似基层派出所就奇葩证明怒怼相关单位的案例,就不绝如缕。拿稍近的来说,6月4日《人民日报》报道:云南宣威市凤凰派出所怒怼宣威市农村信用社,事缘客户办业务在带有身份证的情况下还被要求去开户籍证明;6月15日《京华时报》报道:山西曲沃县曲村派出所怒怼曲沃县移动公司广场营业厅,事由同上„„而这些要求市民开具奇葩证明的单位,无不是常与市民打交道的窗口服务单位。

市民与这些窗口服务单位——要么企业法人,要么事业单位法人,本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且不说孩子读书问题与父母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绝无半点关系,纵或学校对刘先生有违法犯罪记录存疑,那么,也该是由学校秉持“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自行去调查验证,而不能把举证责任转嫁给刘先生。就拿这“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来说,公安机关的具体说法就是:“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即便如此,学校招生也与上述事项八竿子打不着。

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究其性质,本是种行政确认行为,行政审批无外乎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两大类。国务院都在力推简政放权,多批次大量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要求相关政府部门凡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加以解决的事项,就概不设置事前审批。可是,像学校、银行、移动公司之类份属事业单位或企业的窗口服务单位,却还沿袭着旧时的二衙门习气,动不动就把自己当老爷,要求市民去派出所开具相关奇葩证明交自己确认审核,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但像刘先生这样被奇葩证明折腾得磨破嘴、跑断腿,外加忧心忡忡,又能怎么办?向学校的主管部门投诉吗?学校也不过是执行教育部门的要求而已。日前梅州市梅江区教育局教育股工作人员就回应称:“这个《申请表》已经实施了5年,对于刘先生反映的问题,教育部门也曾经进行讨论,如果有更改,会及时向社会公告。”公安机

关不再对个人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都已快两年了,可《申请表》里的开具奇葩证明要求是否删除,却还要再继续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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