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精选10篇)
1.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一
广东出台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广东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出台全国首部解决司法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问题的规定,记者今天从广东政法部门获悉,《广东省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本月执行。
据介绍,《暂行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由广东省委政法委牵头,会同广东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法院、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起草。目的是探索在政法专项编制之外,建立一支配备合理、财政保障、稳定有序、同工同酬的司法辅助人员队伍。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的整体设计,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以中央政法专项编制为基数,其员额比例分别为39%、46%、15%。
《暂行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暂行规定》明确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共设置九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并规定了择优晋升的比例;对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分级管理和晋升办法、工资收入构成也作出规定,具体工资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实现同岗同酬。
1至3级为高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4至6级为中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7至9级为初级法官检察官助理
规定从7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6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8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从4级法官检察官助理晋升为3级法官检察官助理需经晋级考试合格,并在50%的比例限额内择优晋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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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
按照《规定》,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政法专项编制不足的,由劳动合同制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配备适当向基层倾斜。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数量以核定的法官检察官员额为基数,结合案件量按一定比例合理配备,具体配备标准由省法院、省检察院会同省编办另行研究制订。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的经费由同级地方财政统筹保障,列入当年度地方财政预算,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合理经费保障标准。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的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绩效奖金构成,具体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统筹确定,并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分级管理 逐级晋升
报考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本科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硕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0周岁,博士研究生学历报考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报考劳动合同制书记员,年龄不得超过28周岁。不过粤东西北欠发达地区,经省法院、省检察院批准,可在年龄条件上适当调整。
劳动合同制法官检察官助理、劳动合同制书记员的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招聘工作由地级以上市法院检察院会同同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招聘方案和招聘结果报省法院、省检察院备案。
劳动合同制司法辅助人员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晋升,共设置九级,其中1至3级为高级,4至6级为中级,7至9级为初级,初级每两年晋升一级,中级每三年晋升一级,高级每四年晋升一级。
2.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二
【颁布部门】福建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闽司[2010]293号
【颁布时间】2010-09-13
【实施时间】2010-09-15
【正
文】
福建省司法厅印发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州市司法局、厦门市司法局:
经司法部批复同意,现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司法部的有关要求,结合福建省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申请设立代表处,并从事法律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代表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四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经福建省司法厅审查,报司法部审核。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福州、厦门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第五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律师事务所已在台湾地区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二)代表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台湾地区律师公会会员,并且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并且是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
(三)有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
第六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在福州、厦门设立代表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处、派驻代表的申请书;
(二)该律师事务所在台湾地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四)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五)代表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大陆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六)台湾地区律师公会出具的该代表处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公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七)台湾地区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核。
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
第七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向福州市或厦门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申请材料报福建省司法厅审查。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司法部审核。
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福建省司法厅发给代表处执业执照,发给其代表执业证书。
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福建省司法厅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八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拟设立的代表处的名称应当由“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名称、驻大陆城市名称、代表处”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
第九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应当持执业执照、执业证书在福建省司法厅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开展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代表处及其代表每年应当注册一次。
福建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代表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的税务、银行、外汇等手续。
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需要变更代表处名称、减少代表的,应当事先向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提交其主要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有关的文件材料。经福建省司法厅核准,减少代表的,收回不再担任代表的人员的执业证书;变更代表处名称的,发给变更名称后的执业执照,收回代表处原执业执照,并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报司法部备案。
代表处分立、合并或增加新任代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代表处设立程序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代表处的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建省司法厅报司法部批准后收回其执业证书,并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提供的律师执业资格失效的;
(二)被所属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取消代表资格的;
(三)执业证书或者所在的代表处的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第十三条 代表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福建省司法厅报司法部批准后,收回其执业执照,并相应注销其执业注册:
(一)所属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已经解散或者被注销的;
(二)所属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申请将其注销的;
(三)已经丧失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
(四)执业执照被依法吊销的。
依照前款规定注销的代表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债务清偿完毕前,其财产不得转移至大陆以外。
第三章 业务范围和规则
第十四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大陆法律事务的下列法律服务活动:
(一)向当事人提供台湾地区法律咨询,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其他国家、地区的法律咨询,有关商事性条约及惯例的咨询;
(二)接受当事人或者大陆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台湾地区法律事务;
(三)代表台湾地区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大陆法律事务;
(四)通过订立合同与大陆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
代表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
第十五条 代表处依法设立后,不得在福州、厦门以外的大陆其他地区另行设立固定执业场所、派驻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代表处不得聘用大陆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七条 代表处及其代表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二)利用法律服务的便利,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三)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十八条 代表处的代表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不得同时在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第十九条 代表处的代表每年在大陆居留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少于6个月的,下一年度不予注册。
第二十条 代表处从事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服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必须在大陆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司法厅在司法部的指导下负责对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法律服务的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协助福建省司法厅对代表处及其代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提交执业执照和代表执业证书的副本以及下列上一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福州市、厦门市司法局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检验材料报福建省司法厅进行年度检验:
(一)开展法律服务活动的情况,包括委托大陆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情况;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审计的代表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在大陆结算和依法纳税凭证;
(三)代表处的代表变动情况和雇用大陆辅助人员情况;
(四)代表处的代表在大陆的居留情况;
(五)代表处及其代表注册情况;
(六)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其他情况。
福建省司法厅对代表处进行年度检验后,应当将检验意见报送司法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福建省司法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司法部批准后吊销代表处执业执照或者代表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司法厅在实施管理过程中,对代表处及其代表收取的注册费、年度检验费、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违纪、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5日起施行。
3.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三
根据《律师法》的规定,我国的律师事务所有以下三种类型:
1、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担任合伙人的资格,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
2、个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6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国资律师事务所
我国《律师法》第20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律师业务,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4.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四
胡志翔主任荣获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先进
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会上司法部政治部张主任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了全面总结,会上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所胡志翔主任律师荣获全国先进个人。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
附件
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我区2家律师事务所和9名律师受到表彰
2012年9月18日,司法部召开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会上司法部政治部张主任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进行了全面总结,会上对全国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以来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我区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
一、先进集体
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直属分会)
新疆国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乌鲁木齐)
二、先进个人:
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博(乌鲁木齐)
新疆双语律师事务所主任阿不都外力?/SPAN>哈斯木(乌鲁木齐)
新疆新蓝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吴波(昌吉)
新疆嘉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文军(哈密)
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主任徐树远(阿克苏)
新疆正嘉律师事务所主任胡志翔(喀什)
新疆乌墩律师事务所主任艾尼瓦尔?/SPAN>艾海提(和田)
新疆同星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欧阳旭章(直属所)
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支部书记梁征(直属所)。
5.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专业人员简历 篇五
执业领域
Jeff Lane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商业诉讼和争端解决。Jeff Lane律师的执业领域涵盖国际仲裁、银行和金融服务领域争端、保险业、欺诈和资产追踪、劳动争议、监管调查以及破产诉讼。他曾为多家金融机构和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在香港有二十多年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经验。很多权威法律杂志,如《亚太法律500强》、《钱伯斯环球》,都评价他为优秀律师。Jeff Lane律师精通公司的欺诈和破产资产追踪业务,尤其在复杂的跨境欺诈调查和破产资产追踪等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他还担任国际商会欺诈诉讼专家等组成的国际网络——欺诈网络FraudNet)的香港指定代表。工作经历
Jeff Lane 律师分别于1989年、1990年、1991年取得英国、香港、澳大利亚的律师执照。他是香港律师会民事制度改革、反洗钱、民事诉讼、劳动法委员会的委员,也是香港律师会专业索赔委员会委员,同时还担任英国特许仲裁委员。Jeff Lane律师毕业于威尔士大学,并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在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取得法律硕士学位。他经常在许多研讨会上演讲,并著有大量专业方面的文章。同时,他也是《香港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诈骗汇编》的主要撰稿人。
Lenny Huang 邮件: lenny.huang@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99 办公室: 北京/硅谷
执业领域
Lenny Huang(黄律师)的执业领域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和知识产权许可战略咨询。黄律师的工作地点位于北京和美国硅谷两地。他为美国、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客户提供知识产权诉讼和咨询方面的法律服务。
黄律师曾多次代表客户在美国地区级联邦法院进行与专利、商业秘密和许可相关的高额诉讼,并代表客户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参加337条款调查,在上述领域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除此之外,黄律师也具备在联邦上诉(巡回)法院进行上诉的丰富经验。黄律师代理客户处理的专利诉讼案件涉及一系列的技术领域,包括电源管理(ICs)、液晶显示器(LCDs)、投影仪、LED显示屏、无线网络通信和计算机硬件、软件等。
除了代理客户处理各类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纠纷外,黄律师还为客户在知识产权评估和专利及技术许可谈判等复杂事务方面提供咨询。黄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内容还涉及与兼并、收购、剥离、合资企业和战略联盟等相关的公司知识产权事宜。他在保护和行使商标权、打击盗版仿造已注册商标产品方面,亦具有丰富经验。
2009年到2010年期间,黄律师是亚太裔美国律师协会硅谷分部导师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他也是湾区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一名积极参与者。工作经历 在加入金杜之前,黄律师曾在Alston & Bird LLP和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执业,亦曾担任光宝科技公司的法律顾问。在光宝科技公司,黄律师将其语言优势和对文化差异的理解,充分运用到与美国、韩国和欧洲许可权人在专利许可争议方面的谈判中。在法学院读书期间,黄律师还曾担任纽约州联邦东区地区法院的Denis R.Hurley法官的司法实习生。
黄律师分别在纽约大学和加利福尼亚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获得文学士和法学博士学位。他先后取得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新泽西州和美国专利商标局(等待审批中)的执业资格。此外,他具备美国最高法院、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部地区联邦地方法院和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的出庭资格。黄律师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普通话和闽南语。
白彦春
邮件: baiyanchun@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22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白彦春律师作为金杜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之一,自1993年事务所成立以来一直为事务所的业务发展发挥推动性作用。
白彦春律师是中国居于领先地位的证券领域律师之一,他在公司重组和争议解决方面的执业特长受到业界公认。白律师至今已主办或协办过150多家企业的上市项目。他在国内及国际证券市场方面的执业特长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认可,并于2008年被指定为中国证监会第九届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白律师具有二十多年的执业经验,曾为多个大型国有企业担当法律顾问及其发行上市业务,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公司、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此外,他还曾代理100余位客户处理涉外诉讼及仲裁案件。
白律师在金杜律师事务所的一些开创性业务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8年,白律师凭借在能源和基础设施领域的工作成绩获得ALB中国法律大奖授予的“最佳交易人”奖项。
白律师的追求务实和成果的工作方式也受到业界赞誉。他的客户曾在钱伯斯全球2009颁奖典礼上评价他,“(白彦春律师)准确判断我们的需求,每次都能抓住解决问题的关键。” 工作经历
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白彦春律师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中国环球律师事务所执业,并曾在香港加拿大Strikeman Elliott律师行担任法律顾问。目前,白彦春律师担任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霍普金斯中美中心学习,并于2003年获得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法律硕士学位,于1988年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白彦春律师分别于1992年于美国约翰 白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鲍荣振
邮件: baorongzhen@kingandwood.com 电话: 0086 10 58785588 传真: 0086 10 5878 5533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鲍荣振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国际贸易。
鲍荣振律师承办或参与了百余个投资、并购、公司解散、清算及技术转让项目,行业涉及基础设施、环保、电力、化工、机械、医药、轻工、食品服务行业等。鲍律师熟悉企业运营中涉及的劳动、税务、外汇、工商、金融等各类法律事务,还曾为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常驻代表机构提供解散清算方面的法律服务。
鲍荣振律师作为多家跨国公司、国内大型机构和企业的法律顾问,为其投资、贸易、融资业务的整体规划、日常运营、以及纠纷解决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工作经历
鲍荣振律师于2005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之前,鲍律师曾就职于中国司法部和中国法学会。鲍律师还担任中国海峡两岸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及副秘书长、北京日本科学文化研究中心秘书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外事委员会委员等职务。
鲍荣振律师毕业于上海外国语大学,曾在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研究生院主修商法。鲍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日文。
布鲁斯·博伊德
邮件: bruce.boyd@kingandwood.com 电话: 1 650 858 1285 传真: 1 650 858 1226 办公室: 硅谷
执业领域
Bruce M.Boyd律师主要从事融资、项目融资(能源和交通领域)、国贸融资、房地产以及国际债务重整等法律执业。
Bruce M.Boyd律师近期的执业领域更开始涉及跨界并购,以及电影及娱乐行业的融资等。Bruce M.Boyd律师自执业以来,曾参与过众多亚洲范围内法律事务,包括贸易融资,项目融资,以及代表印度尼西亚政府参与私营供电商改组业务等。工作经历
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Bruce M.Boyd律师曾多次在美国州律师会议,众多法律学院,以及有关境外腐败行为法规的企业会议中演讲授课。Boyd先生同时也是由福特基金会以及哈佛大学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资助的,在新德里的全印度法学会的助教及研究员,和加州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房地产法律部副主席,委员;在此以前,Boyd先生曾任美国国际法律部加州律师公会执行委员会财政部长,委员以及名誉顾问,和硅谷亚洲商业协会董事会成员兼总法律顾问。
Boyd先生分别于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获得本科学位,并于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学院获得法律博士学位。Bruce M.Boyd律师的工作语言为英语。
蔡默煦
邮件: matthew.seiden@kingandwood.com 电话: 1 212 319 4755 传真: 1 212 421 1101 办公室: 纽约
执业领域
蔡默煦(Matthew Seiden)先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业务。
Seiden先生具有多年的知识产权法律执业经验,为多家世界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其中包括若干世界500强企业。在国际专利权领域中,他为多国客户提供了大量关于生命科学、家用电器、消费品、信息科技、临床医学等诸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在商标权领域中,Seiden先生曾多次为企业、政府及商标组织代理国际商标事宜,并为客户提供美国进口相关法律和国际商事合同方面的法律咨询。Seiden先生从事与日本和中国相关的法律事务超过10年,积累了丰富的亚洲法律工作经验。工作经历
Matthew Seiden先生于2010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加入金杜前,Seiden先生在美国一家 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Seiden先生毕业于马里兰州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后于乔治敦大学研究学习;另外,Seiden先生曾在普林斯顿大学、哥伦比亚大学和明德学院学习中文,还在哈佛拿到了远东语言和文学的学士学位,他致力于中文研究。
Seiden先生的工作语言为英语、中文、葡萄牙文、日文和法文。
蔡世新 邮件: kevin.cai@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66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蔡世新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投资及公司业务。
蔡律师曾为多家外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参与了国内数家企业海外上市的法律服务,还曾参与过众多国内公司并购、成立海外公司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经历
蔡世新律师于2005年加入金杜。在加入金杜之前,蔡律师曾在加拿大多伦多海登律师行执业六年,于2000年回到上海,之后任加拿大戴维斯律师事务所北京办事处的律师。
蔡世新律师先后在安徽大学取得学士和研究生学位,后获得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硕士和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法律大学士。蔡律师于1994年获加拿大安大略省律师资格,同时还是加拿大律师协会会员和美国律师协会会员。蔡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蔡咏梅
邮件: caiyongmei@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66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蔡咏梅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银行业务、跨境融资及房地产融资。
蔡咏梅律师具有在国内外知名律师事务所执业超过15年的经验。蔡律师为大型金融机构、商业公司和投资者在公司融资、贸易商品融资、项目融资、并购及并购融资、银团贷款、债务与公司重整、合规、衍生产品及结构性产品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
蔡咏梅律师还在贸易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工作经历
蔡咏梅律师于2009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之前,蔡律师曾在英国知名国际律师事务所工作多年。蔡咏梅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威尔士大学卡迪夫法学院获得英国法学学士学位。蔡律师于1995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2001年获得英国律师执业资格并加入英格兰及威尔士律师协会。蔡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曹余辉
邮件: caoyuhui@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755 2216 3333 传真: 86 755 2216 3380 办公室: 深圳
执业领域
曹余辉律师为本所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并购及外商投资。
曹余辉律师曾先后负责或参与多家国内大型企业的A股的发行及上市,并为众多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私募、购并和外国企业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风险投资、并购提供法律服务。曹余辉律师对高科技、IT和基础设施行业也有深刻的了解。工作经历
曹余辉律师于2007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前,曹律师曾为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年利达(Linklaters)律师事务所、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曹余辉律师获得中南大学英语语言文学学士和硕士学位,后获得英国法务大臣奖学金在伦敦大学亚非学院任访问学者。曹余辉律师于1995年获得律师资格。曹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英文和日文。
查扬
邮件: chayang@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66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查扬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境内外上市、收购兼并(包括采用结构性融资的并购交易)、私募股权融资和风险资本投资及其它资本市场交易。
查扬律师曾作为多家机构投资者和企业的融资项目法律顾问,代表融资方或投资方完成了多起复杂的融资项目。他还曾担任几家A股上市的独立董事并曾为国内企业A股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在A股市场也积累了独特的经验。
查扬律师在企业海外上市及私募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而独特的经验。他曾作为若干家境内企业的特聘首席法律顾问,参与了它们在美国的上市项目及其上市后相关的市场运作、与海外证交所及美国证监会(SEC)的沟通等,包括处理证券法下的集体诉讼及对SEC征询的回复。作为中国本土高科技行业境外融资项目最早的参与者之一,查扬律师在互联网领域和无线增值服务领域的法律服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查扬律师曾经作为首席法律顾问,主持了中国互联网业第一起大型的按照国际标准完成的收购,由一家NASDAQ上市公司对中国境内一家互联网公司的收购;作为首席法律顾问主持了一家中国境内的无线增值服务公司对法国一家上市公司的出售。他还成功地完成了北京首例基于外管局75号文的备案,以及中国首例涉及互联网门户网站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工作经历
查杨律师于2006年作为合伙人加入金杜。在此之前,查律师曾在纽约知名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四年,主要从事公司上市、收购兼并、对冲基金及公司法律业务。加入金杜前,查扬律师是另一家著名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查扬律师是清华大学物理学学士、美国密西根大学物理学硕士、博士候选人和美国纽约圣约翰大学法学博士。他具有美国纽约州律师执照及中国律师执照。查扬律师的工作语言为英文和中文。
晁燕华
邮件: chaoyanhua@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66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晁燕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风险投资、外商直接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
晁律师曾多次协助客户完成风险投资、外商投资、私募股权投资项目,客户行业涵盖了制造业、通讯业、媒体、高科技、新能源及商业投资等。另外,她还擅长处理企业境外上市、收购并购和中国企业“走出去”项目,服务过的客户包括多家世界500强企业。工作经历
晁燕华律师于2007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之前,晁律师曾在国内某知名律师事务所和美国某律师事务所北京、纽约办事处工作。
晁律师先后毕业于天津外国语学院和北京大学,分别获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学位,之后晁律师在芝加哥肯特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晁燕华律师2006年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律师协会成员。晁燕华律师工作语言为中文和英文。
陈慧
邮件: kalley.chen@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99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慧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风险投资、国际购并和技术授权。
陈慧律师协助科技公司取得风险投资,同时在期权计划,合并收购方面具有多年实务经验。并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知识保护策略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包括反仿冒,无效,撤销及诉讼业务。工作经历
陈慧律师于2000年加入金杜。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陈律师曾经在台北理律律师事务所、美国加州众智法律事务所工作。
陈慧律师毕业于台湾东吴大学,获法学学士,并在美国德州南美以美大学获得比较法法学硕士学位,之后在美国旧金山金门大学获得法学博士。具备美国加州律师执业资格。她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陈青东
邮件: donald.chen@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21 2412 6000 传真: 86 21 2412 6150 办公室: 上海
执业领域
陈青东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并购、海商海事。
陈青东律师在公司日常业务、收购兼并、外商直接投资、海商海事等领域已积累了十五年以上的执业经验。陈青东律师长期担任多家著名跨国公司和国内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并为日本的大型集团公司提供综合性法律服务。在银行金融业务方面,陈青东律师为日资银行在中国开展衍生产品交易等各类新型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也为它们在华的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法律帮助。陈青东律师熟悉涉外诉讼和仲裁。在海商海事方面,陈青东律师受船东互保协会和国际著名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了大量海上保险索赔、理赔和碰撞案件。工作经历
陈青东律师于2006年作为合伙人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加入金杜之前,1990年从业于浙江省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1994年赴日本大阪大水综合律师事务所工作研修,1998年至2001年在上正律师事务所执业,2001年至2006年在通力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陈青东律师1990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经济法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6年考入日本国立京都大学法学院,学习研究日本民商法,1998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91年取得中国律师资格。1999年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陈青东律师为上海法学会和中国海商法协会会员。陈青东律师能熟练地运用中文、英文和日文。
陈日东 邮件: peter.chan@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99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日东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为外商投资和国际贸易。
陈律师在香港、美国(25年)和中国大陆都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在外商投资领域,除了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管理、合并和收购案件外,陈律师还在为中国企业引进风险投资、证券私募发行、重组公募上市及公司并购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国际贸易领域,陈律师在中国首例及随后的多起反倾销案中,代表外国被调查企业参与了反倾销调查。陈律师还代表中国和外国客户参与了众多领域的商务谈判。工作经历
陈日东律师于1997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曾经在美国 Jeffery Winter 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陈律师还曾经应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的邀请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任教。
陈日东律师目前是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加州律师协会的会员,而且是Phi Delta Phi的成员。他还担任《国际商务》商务法律专栏的撰稿人。
陈日东律师曾经在美国迈阿密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在美国洛杉矶 Loyola 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陈律师目前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法学博士研究生。
陈日东律师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和粤语)和英语。
陈天华
邮件: chentianhua@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33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天华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外商投资和国际贸易。
陈天华律师在外商投资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承办过大量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并购、重整以及解散清算等项目。陈律师也熟悉中日贸易涵盖的各个领域,特别是在外汇管理、进出口手续、海关监管以及贸易纠纷的解决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承办和参与的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包括:纺织、食品、能源、化工、电力、机械、物流、金融以及基础设施等。工作经历
陈天华律师于2009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之前,陈律师曾先后在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和日本长谷川俊明律师事务所工作,以及担任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法务部中国法顾问。
陈天华律师毕业于内蒙古师范大学,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后就读于日本早稻田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完成了该大学的法学博士课程。
陈律师的工作语言为中文、日文和俄文。
陈伟
邮件: chenwei@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44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伟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是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业务。
陈伟律师所从事的专利代理业务领域涉及机械工程、汽车制造、建筑工程以及其它一般机械领域,包括:打印装置、通信装置、农用机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
陈伟律师曾代理过大量机械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常为国内外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并且多次代表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参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为其提供专利申请、咨询和检索,专利复审和无效,专利侵权分析,专利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专利侵权的行政查处,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陈伟律师于2006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之前,陈伟律师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担任专利代理人,并曾在日本公司工作多年。陈伟律师毕业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陈伟律师于2002年获得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陈伟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日文。
陈伟
邮件: chenwei@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44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伟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是机械领域的专利代理业务。
陈伟律师所从事的专利代理业务领域涉及机械工程、汽车制造、建筑工程以及其它一般机械领域,包括:打印装置、通信装置、农用机械、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陈伟律师曾代理过大量机械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经常为国内外企业、律师事务所提供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服务,并且多次代表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参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为其提供专利申请、咨询和检索,专利复审和无效,专利侵权分析,专利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专利侵权的行政查处,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陈伟律师于2006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之前,陈伟律师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担任专利代理人,并曾在日本公司工作多年。陈伟律师毕业于北京建筑工程学院,获得工学学士学位。陈伟律师于2002年获得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陈伟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和日文。
陈文平
邮件: chenwenping@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44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文平律师主要从事化学领域的专利代理业务。
陈文平律师所从事的专利代理业务涉及药物化学、生物技术、医用材料和装置、有机化学等领域,具体包括:合成药物、天然药物、抗生素;生物化学、微生物发酵、酶和蛋白质工程、基因工程;精细化学品、化妆品、洗涤剂和农药等等。
陈文平律师经常代理国际著名跨国公司参加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专利撤销请求案,并为客户提供专利申请、咨询和检索,专利复审和无效,专利侵权分析,专利行政诉讼和侵权诉讼,专利侵权的行政查处,专利及专有技术的许可和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工作经历
陈文平律师于2002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陈文平律师曾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担任专利代理人。
陈文平律师毕业于上海医科大学药学院,获得理学学士学位;后来在中国协和医科大学获得生物药物专业理学硕士学位。陈文平律师于1996年获得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并于2000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陈文平律师的工作语言是中文、英文和法文。
陈鑫 邮件: chenxin@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10 5878 5588 传真: 86 10 5878 5522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鑫律师的主要执业领域为诉讼和仲裁。
陈鑫律师主要从事房地产诉讼/仲裁领域的研究和案件代理工作,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物业管理等方面均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执业经验。
在金融及公司诉讼和仲裁领域,陈鑫律师曾代理过大量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工作经历
陈鑫律师于2005年1月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所前,陈律师曾于1994年开始在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并于1996年成为该所合伙人。2001年,陈律师成为北京市博景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并于2003年6月发起设立北京市微明律师事务所。
陈鑫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后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取得法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得律师资格。2000年4月至7月,陈律师受北京市司法局指派在澳大利亚万世基律师事务所学习。
陈运
邮件: chenyun@kingandwood.com 电话: 86 21 2412 6000 传真: 86 21 2412 6150 办公室: 上海
执业领域
陈运律师是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要从事中国银行法、融资法及外汇领域的法律执业。
陈运律师为众多国内、国际银行和公司就其在中国境内的各种银行、外汇以及融资业务提供法律服务,包括一般银行业务、银团贷款、进出口信贷、个人消费信贷、国际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贸易融资、人民币融资、公司和债务重组、应收账款融资等。
在向外资银行提供与其中国日常业务运作和扩展相关的法律服务方面,陈运律师享有丰富经验,包括就外资银行新业务品种的市场准入的合规性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就与新业务品种有关的交易设计交易结构、议定交易条款并起草交易文本,规范诸如开户、放贷、担保、贸易融资和衍生产品交易等外资银行日常业务中所使用的法律文本,以及协助外资银行设立、重组和扩展其在中国境内的业务机构。工作经历
陈运律师于1996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陈运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陈运律师于1997年获得中国律师资格,工作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陈泽桐
邮件: chenzetong@kingandwood.com 电话: 0755 2216 1704 传真: 0755 2216 3390 办公室: 北京
执业领域
陈泽桐先生的执业领域为争议解决。
陈先生于1994年进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参与审理了多起不动产买卖合同纠纷、建筑合同纠纷等有重大影响的房地产案件;另外,陈先生任深圳市中院民二庭审判长期间,审理了大量公司股权、证券方面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案件;同时,陈先生在深圳市中院主持民七庭工作时,多次担任破产案件的主办法官、审判长,处理了大量破产清算、重整案件的案件。此外,陈先生在港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曾在香港高等法院实习工作。2009年时,陈先生被最高人民法院推选为中国代表参加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工作组第37届会议,作为主要发言人讨论有关企业集团破产和跨国破产的《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第三部分)草案》。陈先生多年的法院工作经验为其律师执业能力奠定了夯实的基础。工作经历
陈先生于2010年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在加入金杜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先后就职于房地产审判庭(现为民五庭)任审判员、经济审判庭(现为民二庭)任审判长、民七庭任副庭长。2006年,陈先生被评为深圳市首届“十大优秀法官”。
6.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六
法律系在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设立教学实习基地
5月21日,学院副院长万安中、法律系主任盛永彬及朱文博老师一行前往佛山市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法律事务实习基地挂牌仪式。佛山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高崇浩、禅城区司法局副局长李卓见、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主任钟坚、副主任萧光贤出席了挂牌仪式。
万安中副院长代表学院对佛山司法局和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多年来对学院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希望通过在通法正承律师所建立实习基地,密切学院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发挥实践基地的.优势,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实战技能。高崇浩主任代表市司法局对学院在佛山建立教学实习基地表示热烈欢迎,希望教学实习基地能配合学院培养更多更好的技能型人才。钟坚主任表示愿发挥本所专业优势,为人才培养搭建接触社会、认识社会、加强专业技能训练的平台,希望双方长期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建设一个稳固的、优质的教学实习基地。(法律系)
7.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七
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14〕84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1000~2000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万—10万元部分 5%~6%
10万—100万元部分 4%~5%
100万—500万元部分 3%~4%
500万—1000万元部分 2%~3%
1000万—5000万元部分 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500~12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以上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也适用于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办理法律服务事项花费在旅途的时间,折半计算。
8.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 篇八
(2011年10月8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并同时实施)
第一条
本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本所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的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秘密事项。
2.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本所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其他经合伙人会议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须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机密级的由执行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指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非经合伙人会议或本所主任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执行合伙人批准。
6.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本所秘密。
7.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已经被泄露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露或被进一步泄露,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应立即作出处理。
9.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对在本所工作中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时止。
10.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
密级确定和解密期限。
涉密事项、文件资料、物品等的密级确定和解密期限,可由合伙人会议或本所主任在显要位置予以明确标注。
第七条
9.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聘用人员的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受聘用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配套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聘用下列人员,均应与受聘用人员签定《聘用合同》。
(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不占编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不占编的行政辅助人员。
(二)合作律师事务所聘用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四)以个人姓氏命名的律师事务所聘用专职律师、兼职律师、特邀律师和行政辅助人员。
第四条 《聘用合同》应具备下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质和工作内容。
(三)报酬。
(四)福利与保险。
(五)工作纪律。
(六)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合同的责任。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其它内容。
第五条 聘用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
第六条 合同中应明确受聘人的律师种类、行政辅助工作种类、工作方式、工作内容。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及其它物质奖励。合同中应对受聘人的报酬种类、支付方式、计算方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行政辅助人员及领取固定报酬的专职律师每月报酬数额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第八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及部颁规章明确规定必须设立的保险以及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外,合同中应对受聘人是否享有报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务所是否为受聘人设立商业保险或加入社会统筹保险基金及其种类作出明确规定并应对合同解除时的处理办法有明确约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向受聘人全面介绍事务所情况和规章制度。受聘人应在合同中明确承诺其遵守律师事务所所有规章制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违反事务所工作纪律与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造成律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师事务所终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被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三)聘用律师被吊销律师执业证。
(四)受聘人调转律师事务所或调出律师行业的。
(五)受聘人成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为占编律师。
(六)到期未续聘或未申请续聘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师事务所与受聘人在合同中约定;
(一)律师事务所被停止执业。
(二)律师事务所未通过年检注册。
(三)受聘人被停止执业。
(四)受聘人未通过年检注册。
(五)受聘人申请不注册的。
如果受聘人对上款所规定的情况负有责任,则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动解除,其解除期限顺延至所规定的情况消除为止。
第十三条 受聘人因执行职务而发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间患疾病,律师事务所仅在合同规定或保险的范围内承担义务。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执行职务的,其期间计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解除时,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及其他工作证件由律师事务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因受聘人怀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产假时间依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计入合同期间,此期间的工资福利等事项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10.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篇十
招聘日期: -09-09 工作地点: 天津市南开区万兴街道
职位类别: 全职 学历要求: 大专及以上
招聘人数: 7人 工资待遇: 6000元以上
职位描述
岗位职责:
负责律师事务所案源的开拓,代表律所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案件受害人签约。
任职要求:
1.勤奋、踏实、具有亲和力,沟通能力强。
2.性别专业不限,法学、保险、市场营销专业优先录用,欢迎应届毕业生。
3.有保险、营销工作经验者、有从事过律师事务所案源拓展工作者优先录用。
4.本所提供带薪专业培训,帮助你迅速成长,取得高薪。
5.实行不坐班工作制,每周进行一次专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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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动物诊疗许可证管理办法07-03
广东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办法09-30
广东省露天矿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08-24
广东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问题集合12-08
广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暂行办法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