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

2024-08-22

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共10篇)(共10篇)

1.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 篇一

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xxx,男,xx岁,身份证号码: 住所:

2014年xx月xx日xxx在工作不慎滑倒致右足受伤,2014年xx月xx日认定为工伤,2015年xx月xx日鉴定为xx级伤残。现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方支付工伤待遇,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本协议所达成的以下条款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后不再反悔。

2、除甲方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外,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陪护费等共计人民币:

(小写:)

3、该款项甲方在2015年

日前一次性付给乙方。该款项支付后,社保基金补偿的相关款项归甲方。

4、双方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上诉款项支付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乙方不再要求甲方承担可能发生的工伤后续费用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费用。

5、乙方已知晓工伤待遇相关规定,自愿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协议履行后本事故一次性终结,甲乙双方无再纠葛,互不主张任何权利。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见证方各执一份。

乙方:

甲方: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2.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 篇二

我与刘某于2010年7月登记结婚, 由于性格不合, 双方都想解除婚约。今年5月, 我俩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到当地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听说公证后的法律文书更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离婚协议经公证, 婚姻关系是否就自然解除呢?

读者李某

李某同志:

3.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 篇三

杨某于2006年4月26日入职某公司,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后该公司因淘汰落后产能停产歇业,自2010年8月起不再安排杨某工作。2010年11月4日,公司与杨某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约定:双方协商一致即日解除劳动合同;本着相互理解的原则,公司给予杨某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公司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双方不再有任何拖欠与纠纷。公司于当日按协议约定支付了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3057.9元。2010年11月25日,杨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该协议无效,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038元和2010年9月、10月的工资2038元。某公司则主张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杨某的仲裁请求不成立。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争议焦点:]

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案例分析]

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杨某与公司于2010年11月4日协商一致就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达成协议。杨某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是在违背真实意思,受欺诈、受胁迫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该协议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守。杨某与某公司已根据协议约定解除了劳动合同,且公司按协议约定及时履行兑现,即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已经结清,杨某再次要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和2010年9月、10月工资的仲裁请求均不成立,故仲裁委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应该是多元化的,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是重要途径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当事人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作出规定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当事人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具有快速、及时和履行迅速的特点,能有效化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客观上也能避免因过分依赖诉讼途径解决纠纷而导致司法资源的紧张。

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协议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时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同时要注意收集、留存好协议等相关证据。

4.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清单 篇四

1、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社会保险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篇五

(一)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的规定: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其中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5、用人单位频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济状况发生

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的精神,“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赔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一年的标准计算。《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办法》第五条关于“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适应于该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

(三)根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有关精神:

6、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7、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主管部门调动或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未造成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请示的发函》(劳办发[1995]33号)精神:

8、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向职工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劳动者

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

9、劳动合同制度实行以前原固定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作为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五)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有关精神:

10、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11、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

(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六)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切经济补偿。

6.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 篇六

一个月前,一家公司连续一周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称需要招聘50名车间工人,但没有说明具体工种,也没有说明所从事的工作是否存在职业危害。我千里迢迢前往应聘时,由于公司仍未作说明,我遂与之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日,我正式上班后发现自己的工作必须接触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有毒有害物质,便以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适用该工作为由,要求公司换岗,但却遭到拒绝。请问:我能否因为公司事先没有告知职业危害而要求解除合同,并索要应聘及前往上班的差旅费用、误工工资等损失?

读者:周新萍

周新萍读者:

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也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

一方面,公司违反了自身的法定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正因为公司所招聘的岗位必须接触二氧化硫、硫化氢等,而二氧化硫、硫化氢不仅有对眼睛、皮肤和呼吸道粘膜等有强烈刺激,也会使人体缺氧,导致迅速昏迷或死亡,甚至空气中浓度达30%时还有爆炸危险,故已被纳入《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公司在招聘广告、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未加说明,甚至是隐瞒或者欺骗,明显是对上述规定的违反。另一方面,你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已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而其第三十八条第(五)项则明确赋予了劳动者对此类合同的解除权。再一方面,公司必须赔偿损失。正因为公司的行为已导致你为应聘及前往上班等不必要损失,决定了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要求公司担责,即:“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廖春梅

7.解除劳动关系赔偿协议 篇七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在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责任方面,HR应清楚理解“赔偿金”问题。

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有法定解除、协商解除。对于这两种解除方式所对应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在此,我们不再多谈。对于这种解除方式所导致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第四十七条也已经明确规定了。

但是,在HR管理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是:公司认为解除的理由正当合法、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但是员工认为不合法并且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司认为正当合法的依据可能是员工有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员工提起仲裁请求时可能是要求撤销解除决定恢复工作,也可能是不要求再回公司工作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员工在仲裁请求中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同时可以要求额外经济补偿金。HR都知道,额外经济补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50%。《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员工的请求将不再是“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此时,公

8.劳动关系解除协议 篇八

甲方:上海宝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自愿于2012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

2、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工资、补贴及经济补偿金等人民币元,大写:,乙方同意并认可本金额;

3、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仍应遵守《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保密义务,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

4、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第2条约定金额的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5、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或经济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宝鑫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

时间:时间: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1、因乙方主动提出辞职,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

2、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该金额包含乙方在职期间所有尚未领取的应得收入,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金额;

3、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仍应遵守《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保密义务,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

4、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第2条约定金额的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5、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动或经济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时间:时间: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甲方: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依据《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并承诺共同遵守:

1、乙方属于甲方的退休返聘人员,甲乙双方于2012年月日解除劳务关系;

2、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元,大写:元;该金额包含乙方在职期间所有尚未领取的应得收入,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金额;

3、甲乙双方解除劳务关系后,乙方仍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费用;

4、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否则由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第2条约定金额的违约金及相关法律责任;

5、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不再存在任何劳务纠纷或经济纠纷;

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甲方:上海淮德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乙方:

9.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九

方:

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经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及其它一切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就解除劳动关系,经与乙方协商,根据乙方要求对乙方自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标准工资差额与加班工资差额及与之相关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补偿(如有)、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高温津贴、带薪年休假工资、休假工资、住房公积金补偿及一切其它甲方因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一次性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

前述款项,甲方在前支付完毕。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对以下事项作出承诺:

2.1乙方确认: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向乙方支付了全部的标准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高温津贴、休假工资履行了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方面及住房公积金方面应尽的义务、承担了一切其它因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用人单位方的义务。

2.2乙方承诺:不得再就双方因建立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投诉、仲裁、诉讼等任何形式向任何部门主张任何权利。

2.3

乙方承诺收取上述款项之后,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向任何人透漏本协议的内容及甲方支付的款项,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2.4

乙方特别承诺,不得私自带走在用人单位履行职务中所接触的工资发放有关记录资料,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的相关情况。乙方如有违反,按本协议2.3条向甲方承担返还责任。

2.5

对于未依法办理社保、住房公积金补偿的补偿、补办问题,相关补偿金、补办费用已含在第一条的费用内,如今后乙方提出补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请求,则全部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缴纳款应由乙方承担(包括单位及个

人应承担部分)。

三、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社保关系自

****年**月**日解除。

四、如如何乙方违反本协议,另一方有权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今收到

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元(该款包括:乙方自入职之日起至解除劳动关系止的标准工资差额与加班工资差额及与之相关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补偿、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住房公积金补偿、高温津贴、休假工资补偿以及一切其它公司因与收款人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当由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收款人:

10.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 篇十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就解除劳动关系后有关事宜达成如下:

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各种帐目已经结清。乙方自己志愿不参加单位的竞争上岗,而选择自谋职业。乙方从2009年9月日起,与甲方没有任何隶属关系、雇佣关系、委托关系,乙方在社会上的任何行为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依法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

二、甲方已经为乙方交清截止到年月份的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从年月日以后的各种保险金等费用均由乙方自己到保险机构窗口自行交纳并自行承担费用。甲方不再承担乙方的任何费用,也不负责代乙方交纳任何费用。

三、甲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乙方的人事档案通过乙方移交给人才交流管理部门,档案移交手续和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在发放经济朴偿金前,乙方应将工作交代清楚,提供乙方经手的所有资料(财务、业务、技术、工具等)。应有主管领导签字,说明工作交代清楚。必要的情况乙方应出具书面说明书,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果现在乙方有资料不交清楚,以后发现时,应为单位无条件

提供,因此给单位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

五、乙方应严格遵守吉林省博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等有关规定,维护企业利益。保守商业秘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赔偿。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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