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性规范的含义

2024-07-20

禁止性规范的含义(共3篇)

1.禁止性规范的含义 篇一

规范解答文学作品阅读中的词语含义题

规范训练目标

如果把文学作品比喻成大厦,那么词语就是砌成大厦的砖瓦。词语是文学作品的构件,理解文学作品中关键词语的含义是阅读文学作品的基础。能否在一篇散文或小说的上下文语境中迅速地领悟词语的含义,是文学阅读水平高低的一项重要标志,不能正确理解文中的重要词语,就无法准确地把握文意。

本期规范训练的目标,单指文学作品阅读中的词语(含短语)含义题的解答。比如高考:北京卷第19题,解释“有电而无视”与“意识先于存在”在文中的特定含义;湖南卷第16题,句中“故乡”一词的含义是什么;重庆卷第17题,根据全文,概括说明作者眼中“村落”的完整含义;江西卷第18题,结合原文,理解“童话”的含义;山东卷第17题,根据文意说明“主观情绪”和“客观环境”的具体含义等。

规范训练

怀揣植物的人

王晓莉

那一幕是我完全没有想到的。

那天傍晚我买菜回家,家门前的石阶沿上坐着个中年男子。他衣衫褴褛,眼神有些涣散,一望可知是个精神有问题的人。

他安静地坐着,眼前的车流与人群都视而不见。

我就要从他身边穿过去了。突然,我看见他有点诡秘且天真地笑了起来。他的笑,就好像是偷了件宝物却不能示人的那种欣喜。

也许是看见了我手中青菜的缘故,他解开一个衣服扣子,从怀里小心翼翼地掏出一棵小树苗来。

那树苗总有尺把长了,根上尚留有不少黄泥土。只是捂在怀里太久了,泥已有些板结。而树苗本身,也已呈现出枯萎的征象,叶子稀落得只七八片,光剩下一些枝枝杈杈了。他双手捧着树苗,瞥瞥我和我手中的青菜,似乎要和我比试,谁手中的植物更强。然而他感到这毫无可比性――他的植物比我的要强一万倍。他不再理我,只是盯着那树苗,左看看,右看看,怎么也看不够的样子。

很快,他就完全沉浸到他和手中植物组成的“二人世界”里去了。这条街上的人们总是用一种喊话的方式说话,车铃也哗哗响个不停。这一切却完全不能够干扰他。

他手捧植物的样子,几乎就是一幅画。如果我来命名,那也许可以叫做《植物》,或《爱》。我心中是受到很大震动的。我不知道为什么,一个神志已失常,终日在大街上流浪的人,独独这样珍爱着一棵植物?按说,这植物实际上已死了,于他却虽死犹生。他是把自己的生命当作了那植物的`土地,一块四处漂泊的土地。

在他与植物之间,曾经有过怎样铭心的故事?

也许,这植物是他与从前的爱人一起种的,后来她离开了他?也许,他把这植物完全当作了他死去或远走高飞的某个孩子?也许他感到冷,感到这世上只有植物犹可相依?

这一切都成了谜。

眼前的情景就是:当世界都遗弃他的时候,还有一株树苗在陪伴着他;或者说,当他连这世界也遗弃的时候,他却不忍遗弃一棵植物。

这一幕令我有种泪湿的感觉。那一刻,我对他怀中,乃至整个世上的植物,充满了感激与温情。

植物,慰藉了多少人的心。即使是这样一个有精神疾病的,在世界之外游离的人。可以肯定的是,这个人精神尚健全之时,一定是个植物爱好者。就像我身边的许多人,就像我。人们热爱植物的理由形形色色。我的一个朋友说,在这个世界上,能够做到令身边十个人愉悦的人,已经不多。植物,却几乎令所有人愉悦。

而在我看来,从一株植物那里,我们可学的东西,也并不比向一个人学习到的要少。

有次我在郊外,看见一棵受伤的老槐树,齐腰处的树皮被人凿去了完整的一圈,露出了白色的树身。我想它是肯定活不长了。等下次我再经过它时,我看见它的上半部分的确是死去了,但是在挨近地面的地方,它的叶子重又爆发出来,绿而茂密的,像围了一圈冠冕。这树又活了。

有时我出门散步,最喜欢做的,就是抬头看人家的阳台。如果有人家用植物把阳台围成绿色的一圈,我总是很高兴。下次路过一定记得再看一眼。好像在心里已经把那家人当作朋友了。我辨认着那些花草,就像在人群中辨认一个人。

城市,往往给我一种繁华之中掩不住荒凉的气氛。而养了植物的城市人家,荒凉气是要少一些的吧。

我总是想起那个怀揣树苗坐在我家门前的人。人们都说,他是精神失常了。

但是他真的是精神有问题吗?

在我看来,他手捧植物的样子,就像一本启示录。只是那启示录是完全关闭着的,没有人知道,里面究竟写着些什么。

(节选自《散文》20第12期)

【目标训练题】

1.请结合前后文,说说第八段画线句中“虽死犹生”的含义。

2.读完了全文,你知道文章结尾“启示录”里究竟写着些什么吗?请试着用概括性的语言分条回答。

【一般训练题】

3.我们知道,“也许”只是一种没有根据的推测,既然如此,文章为什么不删去第十段的内容呢?请说明理由。

4.文章为什么要写一个有精神疾病的人怀揣植物?请围绕这一问题,写一段赏析的文字,不少于200字。要求至少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去赏析。观点明确,言之有理。

2.禁止性规范的含义 篇二

一、禁止性规范

在我国民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的规定,禁止性规范能对当事人的行为起到约束和警告以及防止其进行不良行为的司法作用。违反禁止性规范所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我国的法律体系对禁止性规范的重要作用极其重视,禁止性规范的法律约束是保证我国社会秩序稳定的关键。但目前我国对于禁止性规范的理解还不够透彻,对禁止性规范的要求和约束作用不够重视,尽管有人已经开始对民法强制性规范的法律效力进行研究,但是很多司法机构在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上仍存在较为明显的问题;对禁止性规范没有有效的划分范围,将强制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者混为一谈,无形中降低了对当事人的处罚和警告作用,表现出对禁止性规范内涵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这就造成了在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理论上存在着极大的漏洞。因此,为加强民事法律法规的执行效果,提高司法机构的公正性,应对禁止性规范的概念进行重点强调,加强对禁止性规范的理解,确保在此类事件上保持司法的公正性。

二、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法律适用问题

若把禁止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混为一个概念,那么就会产生法律不适用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民法中将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作为两种不同的否定性评价指向。两种法律规范的犯罪程度和使用范围有很大的不同,强制性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特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特性的行为模式才可使用强制性规范,这里的强制性规范的内容要求必须使用,而不是看情况是否适用。由于法律的实行必须遵从当事人的意愿而无法进行非法的干涉,无法对当事人进行特定行为的强制约束,这就导致了强制性规范无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有效的影响,因此强制性规范只可以要求行为人以一定行为模式的规范,而不能起到对其行为效力判断的结果,导致司法机构对此类问题的使用法律法规不明确,无法保证有效公正的判定,同时也给了当事人在此类问题上抓住漏洞的机会。

(二)理论基础问题

若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将《合同法》中第52条第5项的内容作为强制性规范的内容,那么以此为据就会导致在对当事人进行评判过程中产生理论依据欠缺的问题。这样的强制性规范内容存在着理论基础不明确的问题。强制性规范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在依据法律行为进行判断犯罪程度时,本身并不会产生任何影响,这就会造成强制性规范与禁止性规范相互混淆的问题,对司法公正性的影响极大。相关研究人员在探讨和分析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时,依据否定性评价指向的不同,将禁止性规范分为两种规范:效力规范及取缔规范,两者具有相似的判定基础,又遵循着不同的规范内容,可以造成法律的判定结果不相同的现象。效力规范注重违法行为的法律行为价值,以否定有关法律效力为目的,而与之相反的取缔规范则是以禁止相关行为为目的,注重的是违法行为的事实行为价值,在民事法律中对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有合理的分析和判断方法,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若合同中存在违反禁止性规范的现象将导致合同的无效,同样的情况,若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范导致的合同无效,若合同判定有效会损失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都是属于效力规范的范围。至于取缔规范方面,若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内容则会导致合同无效,合同的继续有效只会损害当事人利益而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比较法问题

从比较法的角度对禁止性规范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进行分析发现,只有禁止性规范才是作为法律行为判断的依据,而强制性规范无法在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上起到应有的作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对此现象有着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司法机构对这种现象也进行了分析,认为若当事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应的禁止性规范,可直接判定其无效,这种说法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还存在着较为明显的不足和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对法律进行合理的调整和改进,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整体性和有机性,才能保证司法的合理的价值取向,保证司法权力的高度性。我国现行的民法为禁止性规范,但却附带了行政的相关属性,对权力机构进行限制,保证对司法主体利益的维护,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违反了这种规范则会被判定无效,这就导致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未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影响司法判定的公正性。

三、禁止性规范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判断

大陆法系中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对于民主主体的行为影响不同,公法主要是调节公权力之间的关系,其不能直接进入到私法领域对人民的行为进行干涉,这就导致禁止性规范对于民事主体的行为影响仅仅局限在民事领域,并通过法律所认可的方式对民事主体行为进行评价。

(一)行为人在行为和方式上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则不应该判定该行为全然无效

为了避免司法机构对禁止性规范和法律行为效力的错误判断,逆序有效解决禁止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影响问题的方案,可立足实际,从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进行分析,并对有关行为活动的资质进行有关规定,若当事人想要从事某种行为时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资质,否则即为违法经营,会受到法律的限制和惩罚。若对此种现象和行为判定无效,就会完全否定当事人的合法行为,不仅无法对当事人的利益进行维护,还可能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应根据法律的公正公平性对其进行调整,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在房地产行业,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业主已经通过合法的手段入住到房屋之中,那么此时若对当事人之间的行为认定为无效则必然会对业主的行为予以损害,严重的情况下还会侵犯业主的合法权利,此时如果仅仅因为人的行为和方式违反了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就对其判定无效显然有失偏颇,既无法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保证社会的稳定发展。事实上,在实际运行之中,如果房地产因为纸质的问题造成禁止性规范的应用,则可以认定为其不具备相关的资质,那么房地产的售房行为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此时法律的作用便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护当事人所拥有的物上请求权,这样不仅可以给予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而且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房地产的行为则可以从行政上对其予以处罚,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这样既能保证社会的稳定性,也能促使当事人及时保障自己的利益,避免出现当事人“在权力上睡觉”的可能性。

(二)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中明确禁止某种客体作为法律行为标的的禁止性规范,则判断该行为绝对无效

如果行为人的法律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中明确禁止某种客体作为法律行为标准的禁止性规范则判定行为无效。此种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法律效力的判定,若法律规范要求的权利和行为没有违反禁止性规范,则不应该将这种现象完全判定为无效,应该严谨分析利益主体并对其余司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进行讨论,如果此法律行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生活秩序,则此行为即会被判定无效,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是否会被判定无效应依据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生活秩序,而对其影响巨大的情况,应以社会利益为主,判定此行为无效。

对于此问题,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社会利益的合同,一律认定为无效。但是,此规定较为笼统,并没有对其内容予以明确,这就造成其在应用过程中极容易造成误解或者误用。很多情况下,为了维护社会利益,往往认为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者违法的行为一律无效,虽然这种认定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其更多呈现的则是不合理之处。此时,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量,而不是单纯地从抽象的公共利益出发判定其行为无效,这与法律的公平性并不相称,甚至还会对法律的公平公正性造成严重影响。为此,有的学者积极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提出使用公序良俗对公共利益予以取代,运用这样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公共利益的抽象化、简单化。虽然公序良俗依然具有一定的抽象性,但是相对而言其具有一定的客观标准,可以通过时间、地点、影响等方面对人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四、结语

3.禁止性规范的含义 篇三

通过学习“柜面操作30条禁止性规定”,使我充分认识当前银行案件形势的严峻性。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加强柜面操作风险管理是案件防范工作的前提。有章不循、违章操作是引发案件的根本原因。因此,必须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十案十违规”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为此我行举行的以“抓基础、树三铁、保安全”为主题的专项活动,我通过此次活动对《柜面操作30条禁止性规定》的认真学习,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制度仅仅是一种约束,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是否到位,对风险管理和案件防范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远离错误,远离风险。所以要防范柜面操作风险应从细微之处做起。

一是以“柜面操作30条禁止性规定”为基础加强员工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警示教育等各方面的教育活动。倡导“合规经营”的精神,在思想上筑牢风险防范大堤,增强其抵制社会不良思潮侵蚀的能力,提高法制观念,提高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对于禁止性行为坚决抵制,将依法合规、尽职尽责贯彻到每一个工作细节,只有按制度办事,按规程操作才能保护我们每一个人。我行目前的制度是完善的、有效的,操作性也很强,但是,有效的制度最终是要靠人来执行的,说到底,风险的防范最主要的是控制员工的道德风险,员工如果无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会使制度的严肃性丧失,造成违规违纪,给我行及客户造成无法弥补的巨大的损失,甚至有可能在金钱的诱惑下,人生观及价值观发生严重的扭曲,失去作为银行员工应该有的工作责任心和基本的职业道德素质,失去做人的基本原则,为了一己私利不惜损害银行及客户的利益,在贪念和对金钱的欲望的促使下做出了犯罪行为。作为支行负责人,我的管理水平关系到整个支行的荣辱,我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为支行负责、为支行的每位员工负责,坚决禁止违规授权、指使、强令柜面人员违规办理业务满足客户不当要求、或因人员不足、或为逃避监督检查、或为隐瞒差错等情况下,利用权力之便授权、指使、强令、胁迫会计人员违规办理业务、简化或变通业务操作程序,发现违法违规活动要坚决抵制并向上级组织汇报,把案件的风险隐患消失在萌芽状态。

二是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柜面业务知识及相关制度,强化员工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的意识。外部人员利用银行的熟人文化,借老客户、老关系、好朋友、同学、亲戚等关系,钻银行操作人员制度执行不力的空子。在防范风险的过程中,有章不循和违规操作给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途径和便利,在每一个案例中,我们发现,几乎100%的犯罪行为都是违规违章的操作,且都不是一两项违规操作就可以达到目的的,这反映出我们银行内部有章不循及违规操作现象很严重,其实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大多并不高明,只是钻了业务流程中没有按章操作的空子,进而能够轻而易举的犯案。目前少数员工产生了不同程度的麻痹思想,以至于合法合规意识淡薄,对规章制度缺乏敬畏感,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诱发案件的发生。只有严格要求员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从细微之处防范各类案件风险。银行员工要树立“制度大于人情,制度高于领导”的理念,一切按照制度办事。对前台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轮岗,有利于防范风险。因此一定要严格执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只有严格按制度办事才能远离错误,远离风险。

通过学习,使我更加懂得“30条禁令”的深远意义。我要在今后的工作中,以身作则,时刻以优秀党员的标准约束自己,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为银行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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