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雇工合同

2024-11-12

个体工商户雇工合同(精选10篇)

1.个体工商户雇工合同 篇一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1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____%。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___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_%。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3

甲 方: 乙 方: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 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

第四条甲方每月 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不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应依法支付加玫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 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 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 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 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 %.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 。

第十二条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 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 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内的;

2、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 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 甲笔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定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员(签章)

使用说明

一、 本合同书可做为个体工商户与雇工签订劳动合同之用。

二、 个体工商户与雇工利用本合同书签订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空格内;需要告知的事项,在空栏内填写清楚告知乙方。

三、 本合同设定的条款不适用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在本合同书第二十三条一栏中写明:“下列条款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取消”,列出某条某款即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需增加的条款,也在本栏写明“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以下条款”,并在下面逐条写清。

四、 本合同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

五、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变更书及续订书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

六、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交乙方的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雇工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以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月____日开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写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北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元。

第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鉴证机关(盖章)______________

鉴证员(签章)________________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5

雇主(以下简称甲方)与受雇职工(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 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 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甲方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劳动保护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 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 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____%。

第十一条 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的;

3.甲乙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二条,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终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方破产倒闭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十五条解除乙方劳动合同以及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报酬的,甲方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_________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个体工商户雇工劳动合同6

雇主: (以下简称甲方)

受雇职工: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终止,其中试用期_________天。

第二条、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_________工作。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的劳动质量和数量要求是_________。

第四条、甲方每月_________日以_________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经乙方同意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六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甲方应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乙方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为200%支付工资;

3、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时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第七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_________市社会_____的有关规定缴纳社会_____费。

第八条、甲方执行国家有关_____的法规、规章,为乙方提供劳动安全和卫生设施。根据从事工种的需要,发给乙方_____用品和配置生产、工作必需的劳动工具。

第九条、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_____。_____期限由甲方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确定,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十条、甲方应给予乙方_________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乙方在医疗期内患病的医疗费用甲方负担_________%。

第十一条、乙方应遵守的劳动纪律是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 篇二

9.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将人民币_______元支付到转让方的指定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

10.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期支付转让价款,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天内支付第一笔款项人民币_____元,否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定金。此后每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人民币_____元,直至支付完毕总转让价款为止。

三、违约责任

11.如果受让方未按本协议第9或10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迟延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的1‰的滞纳金,逾期十个工作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已收取的转让价款不予返还。

12.一方违约,经另一方发函催告并明确告知所将遭受的损失的,违约方仍拒不履行的,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该经济损失。

四、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14.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15.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16.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个体工商户转让合同范文三

甲方(转让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双方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本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个体工商户的转让

1. 转让方同意将该个体工商户的设备、厂房、住房、证件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和印章及其它许可证书转让给受让方。

2. 作为受让该个体工商户的对价,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人民币 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

3. 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及时向受让方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4. 该个体工商户财产移交后日内,由转让方及时到工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及其他证件的名称变更手续。

5. 转让方办理注销登记时,由受让方到工商机关办理开业登记,受让方应办理开业登记后方以该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

二、付款安排

1. 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价款的方式:

(1)一次性付款:于资产交接及全部证件变更后 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转让价格为 元,签订合同当日先付人民币 元,剩下转让款 元证件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当日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违约责任

受让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向转让方支付应付款项 的违约金。

四、自来水

1.甲方需负责协助乙方办理自来水通水事宜。

2.有关自来水通水发生之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证件

1.甲方无条件将名下证件转让给乙方。

2.转让证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六、债权债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之前的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乙方自当日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七、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2.协议双方应对本协议所涉及的对方的商业资料予以保密,该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履行完毕后5年内仍然有效。

3.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年 月 日

3.雇工合同范本 篇三

雇工合同

甲方:某省某市大华面点厂

乙方:王永江,男,45岁,现住某省某市沈河区7纬路l 8号

用工形式:合同制

鉴证编号:001328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考核,录用乙方王永江为面点加工师,遵照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录用乙方从事面点加工工作

第二条 劳动合同期限从200(1年3月10日起,至2003年3月10日止。其中试用期限为3个月,至2000年6月10日止。

第三条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及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对乙方进行管理。

二、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法规要求,按规定付给乙方工资、奖金、津贴以及保险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补贴。

三、做好乙方上岗前的培训工作,并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劳动作业卫生条件。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奖惩。

第四条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

二、完成甲方分配的生产任务和经济指标。

第五条工资待遇

试用期内,每月工资500元;试用期满,每月工资800元。

第六条工作时间

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

第七条劳动保险及福利待遇

享有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保险金和相关的福利(如身体检查、工作中意外事故、工作服等)待遇。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协议。任何一方解除协议,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方能解除协议,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本协议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仲裁机关或法院判决。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i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鉴证机关存留一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口起生效。

甲方:某省某市大华面点厂(签章)

乙方:王永江(签章)

20**年3月10日

篇二:雇工合同范本参考

雇工合同

雇工人: xxx 家住xx镇xx街xx号(称甲方)

受雇人: xxx 家住xx乡 xx 村(称乙方)

甲方按政府规定雇请乙方为帮工,乙方自愿受雇佣。双方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每月付给乙方工资壹佰元。不足一个月的按日计算。每月最后一天支付。

二、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膳食。如乙方自理膳食,甲方每月付给乙方陆拾元伙食费。

三、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住宿。条件为单人床单人房。卧具由乙方自备。

四、甲方每年春节前将上年所获纯利(以税务局核定数字为准)的10%,提供红利,由全体帮工平均分配。中途离职的不补。

五、甲方为乙方投保人身保险。对乙方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不另负担其它经济责任。如甲方强令乙方进行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甲方负责。

六、乙方每天工作8小时。遇有紧急任务应加班完成。加班不足半小时的不计,超过半小时的按实累计,每月底折合工资付给乙方。

七、乙方每月休息3天,可逢10休息,也可集中为一次休息。每年春节放假15天,休息日包括在内。

八、乙方由于操作不慎而造成甲方工具、设备严重损坏的,应赔偿直接损失的一半。如系故意损坏,全部赔偿。赔偿费用在乙方工资、红利中扣除。

九、乙方因私事在外引起的一切纠纷,或者法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十、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在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不得辞退乙方,乙方也不得擅自离职。任何一方如有违反均应以2个月的工资额赔偿给对方。但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则互不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无力支付,则由保证人代为赔偿。

十二、双方发生争议,由本镇司法办公室调解,或由县劳动服务管理局仲裁。

十三、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3份。双方各执1份,公证机关保存1份。

雇请人:xxx(签名)

受雇人:xxx(签名)

保证人:xxx(签名)

4.个体工商户雇工合同 篇四

(本合同由提供)

甲方: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张三

一、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二、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清洁卫生及相关工作,遵守甲方在工作劳动等方面制定的规章制度。(特别注意:(1)从事高层玻璃窗清洗或高层建筑清洁必须配戴安全带,进行相对安全保障才可施工,否则出现事故公司不负担一切责任;(2)在乙方请假以及工作以外的时间,特别是晚上外出,乙方在外发生一切意外人身伤害,一概与公司无关。)

三、甲方不可无故拖欠、克扣乙方工资,按时支付乙方的劳动相应所得工资报酬。

四、如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及对甲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甲方可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责任。反之,如乙方对甲方待遇条件不满,不愿在此公司从事清洁卫生及相关工作,乙方应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甲方,甲方在一星期内付给乙应得的报酬。甲方暂扣乙方100元人民币作为被子抵押金,将在本合同截止日期前24小时内给乙方结清,如不到本合同截止期限,乙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将退还乙方所有暂扣金额。

五、乙方如办理工作相关证件,甲方可以先垫付办证所属费用,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第四条款,对应第七条款,甲方将从乙方 1

工资或暂扣金中扣除办证费用。

六、甲方每月3日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500元。其中试用工资为400元(包食宿)。

七、乙方试用期内,被甲方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可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九、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其中试用期一个月。

十、截止日期为年月日止。

法人:李四乙方:张三

签字:李四签字:张三

盖章:某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5.个体工商户条例 篇五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志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讨论分析: 《个体工商户条例》4月28向社会公布。条例明确,国家对个体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条例多项规定充分体现国家鼓励、扶持、支持与规范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

比较 2009年 7月21日公开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记者发现,条例取消了

征求意见稿中拟定的“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表述。取而代之的是条例倒数第二条规定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这意味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游商小贩是否可以登记成为个体户,条例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取消形同虚设的限制

与现行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相比,条例进步明显:取消了对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人数、申请设立者身份的限制,放宽了经营范围。

就雇工人数,暂行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可这对开餐饮的来说,明显做不到。

条例取消了这一形同虚设的限制,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并增加规定: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就个体户身份,暂行条例规定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条例扩大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就经营范围,暂行条例规定个体户经营范围为,在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的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条例明确个体户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就应依法予以登记。

条例取消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执照10日内下发年检免费

条例彰显对个体经济发展的鼓励、扶持与支持。

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登记机关应公开个体户申请登记的全部事项。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不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明确,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规定,个体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在银行开户贷款。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省级政府制定游商小贩管理办法

条例倒数第二条规定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此条款,意味着国家对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户的,并没有完全关上大门,而是授权省级政府自行决定。

一年多前《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一经公布,就受到广泛关注。其中最重要原因,是因为拟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这一拟降低门槛之举,目的很明显,旨在鼓励发展个体经济,同时也有利于消除令人反感的城管执法追着游商小贩飞飞跑的现象。但社会同时也有担心,游商到处见缝插针,可能极大加剧城市管理难度。

“经过充分调研,我们发现广东、上海、浙江等全国很多地方,对无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实际都不一样,所以条例授权省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官员说。

对个体户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个体工商户变更须知 篇六

1.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申请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原经营者和变更后的经营者都应当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3.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需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变事项。

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的,除填写变更事项外,还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首次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也需填写“经营者移动电话”、“经营者电子邮箱”、“经营场所邮政编码”、“经营场所联系电话”。

4.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姓名、住所变更后的身份证复印件。5.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

6.个体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应当提交居民户口薄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参照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办理备案变更适用本申请书。

7.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8.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9.在选择的类型口中打√。

10.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7.个体工商户登记须知 篇七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提交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东的产权证明;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证明;

4、使用字号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名称变更的提交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参照开业登记);

4、组成形式变更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的确认文件;

5、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注明与原件相符。

8.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 篇八

该《办法》共24条,自月1日起施行。

9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3号公布的《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予以废止。

政令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1-2]

局长 张茅

2014年8月19日

9.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 篇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9号

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

张茅

9日

个体工商户报告暂行办法

(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9号公布)

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个体工商户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一报告。

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报告相关工作。、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报告相关工作。

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报告。

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度报告并公示。

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示。

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告。工商行政管收到纸质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报告。

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体工商户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7月1日至下一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报告并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常记载状态。

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10.注册个体工商户 篇十

第二步:找到租你铺子或办公场地的房东,让他带上写他名字的房产证,他的身份证,亲自本人和你一起去出租屋外来人口管理处进行备案。(这一条是因为现在允许在居民楼办公了,原来在2005年时出台了不允许在居民区办公的政策,令很多不需要租门面,不需要租写字楼的创业者纷纷另头他路,也导致了2005年的写字楼开发热)。备案后带着他们给你的证明。进入第三步。

第三步:去所在区域的工商所。递交: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数张)、证件照(大概6张),经营场所证明(房租合同、备案后得到的相关资料、暂住证、暂住证复印件、钱(这个钱很难算,各个区有不同的收法。有的呢收几十块办证费,再收一年的个体工商联合会的会费,有的呢就收成一个月的管理费加其他的办证费用)。

OK,大概教了几百块之后带着工商局退给你的证件还有给你开的收据等等,大概过一个星期后去拿(内地很多地方是当场就可拿到,但广州不是)。进入第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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