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指南(精选9篇)
1.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指南 篇一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条件
(一)符合已经法定程序审批的当地《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的要求,管道燃气企业应当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划定并以规范性文件公布的管道燃气经营区域范围。
(二)有稳定的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和燃气质量检测、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措施;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1、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供气规模10万户以上或日供气5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供气规模3万户以上或日供气10万立方米以上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供气规模3万户以下或日供气低于10
1、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5人(高级职称3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2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10人(高级职称2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2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10人。
3、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会计师以上职称财务人员1人,具备资格的管理和作业不少于10人,其中具备作业资格的专门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
4、CNG加气母站和LNG生产、储配、加气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具备资格的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备抢险抢修人员不少于5人,并有专职会计人员。
5、CNG常规站、子站经营企业必须有燃气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
技能考核合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财会人员、安全管理、抢险抢修和其他作业人员的职称、任职资格证书和人事隶属关系证明。
4、燃气工程项目规划、施工许可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文件和特种设备、安全及消防设施单项验收文件等资料,管道经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
5、门站、管道等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明及承包(委托)合同。
6、燃气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艺图、设备配置明细表、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材料的;
7、技术监督部门、消防部门、气象部门的检测、审查、验收材料。
8、气源来源情况。供气协议书或供气意向书。
9、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车辆及设备名录;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范等(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
气源购销合同………………… …………………50-55 …
四、许可流程
1、提报申请经营许可所需必备材料;
2、审核受理;
3、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后,市燃气主管部门、质检部门、消防部门现场联合验收;
4、领导审批;
5、根据权限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审批时限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申请单位应提供原件,受理窗口负责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的印章。申报材料达不到要求的,应通知一次性补齐所需材料。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安排进行现场联合验收;经现场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批决定或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六、办理机构
材料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施工管理窗口 许可审批:市住建局城建科
七、备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篇二
事项名称: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
权力编码:JS060000HB-QT-0004
一、申报材料(纸质文本、网上申报)
(一)许可证申领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1式4份,填写电子档。(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以下需要提交的材料,单位在报请区县环保部门和市环保局审核时必须带上原件现场审核。复印件(扫描件)与“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起装订成册(与申请表一样1式4份)。具体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对于2017年1月1日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上实行网上备案的项目,需要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182.148.109.16/REG/a/login;JSESSIONID=408f6a64fa6a414fba651d428799eab7此系统需要360浏览器的极速模式支持(在网上填报前,可以进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公开” 参考与本单位类似的其他单位备案表格式填写http://182.148.109.16/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city=510300))打印已经备案的备案表回执(新用户需要注册账户方能完成备案,备案表回执打印出来后需加盖单位法人私章、单位公章);同时,提交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达标的场所监测报告。
在2017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合格的单位,提交登记表环评批复以及验收环保竣工批复;同时,提交有资质的监测机构针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场所出具的最近一个达标的监测报告。
(3)、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4)、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和负责辐射安全防护的相关管理人员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的证书;
(5)、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清单(包括个人剂量报警仪、辐射监测仪等,医疗机构有操作人员需要近身操作的还要配备铅衣、铅帽等),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单位还应有表面污染监测仪清单;
(6)、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7)、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8)、完善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应急预案中要把应急电话写入方案,医疗机构需要将辖区医疗管理部门电话写入方案,单位所在地环保局电话请咨询当地环保局,自贡市环保局应急电话:5509190(白天)12369(夜间或节假日)
省环保厅: 028-80589003(白天)
028-80589100(夜间或节假日)
省辐射站:028-87777269);
(9)、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单位应提供可行的处理方案;
(10)、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核时必须提交原件备查,审核通过后返回原件。请按“川环函〔2016〕1400号”文件做好相关的制度、台账管理以及制度上墙工作。
(二)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3、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
5、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查时必须提交原件备查。
(三)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许可的活动种类或范围的;
2、新建或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场所的。
许可证重新申领的材料与相关要求同新申领的材料和要求一致(按照“
(一)许可证申领”要求来提交材料)。
(四)许可证延续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至少提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注册后方能申报。)。
2、许可证有效期内各的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各1套(复印件)。所提交的监测报告应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有资质且报告格式符合环境影响要求的单位出具。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1份,由持证单位自行编制并对总结的真实性负责。总结内容应包括环保手续(包括评估报告)履行情况,所有核技术利用项目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监护等档案的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及其教育培训情况,辐射事故、事件的应急管理,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安全防护仪器设备配备情况等内容。
4、原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现场审查时提交原件备查。
(五)许可证注销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1、注销申请报告;
2、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1式4份(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http://rr.mep.gov.cn/rsmsreq进行网上申报,不打印,不提交。新申请用户需要
注册后方能申报。)。
3、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退役的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需提供退役核技术利用项目终态验收批复;
4、原许可证正、副本。
以上需要提交的材料与申请表一起装订,1式4份,用A4纸双面打印。
(六)许可证补发
辐射工作单位因故遗失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到省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持公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七)许可证审批流程:
(1)、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报辖区环保局初审;
(2)、辖区环保局初审通过后,报自贡市政务中心(三楼环保局窗口)填写《环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真实性承诺书》,等待审批通知;
(3)、审批通过后,政务中心通知单位领取通过审批的申请书及相关证件;(4)、审批通过的申请书,单位需在20日之内报辖区环保局备案。
二、事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
4、《四川省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督检查大纲(2016)》(川环函〔2016〕1400号)。
3.游戏文化许可证申请及办理指南 篇三
游戏文化许可证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申请游戏文化许可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 30 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游戏文化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游戏文化许可证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游戏文化许可证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三)业务发展报告(即可行性报告);
(四)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及房产证明);
(五)验资报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简历复印件包括学历证
明
(七)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简历复印件
(至少十个);
(八)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国产网络游戏产品备案指南
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及《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国产网络游戏的产品,需向文化部备案后方可运营。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
(四)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五)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六)申请单位的《游戏文化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八)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游戏文化许可证审批流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局
20个工作日→(初审意见)推荐信
↓
国家文化部
↓
20个工作日→批准批复
↓
国家文化部(网络管理处)
↓
90个工作日→核发证书
↓
4.燃气经营前置许可报告 篇四
吴忠市发改委:
我公司拟在贵市太阳山开发区开展燃气经营业务,法人代表为岺国栋,注册地址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主要经营范围为: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供应(配套)服务和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从事车用燃气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LNG、CNG加注站,从事天然气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相关产业链业务并收取费用。
为了合法开展企业经营工作,特此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妥否?请批示!
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2011年11月29日
关于办理燃气经营前置许可的报告
吴忠市太阳山经发局:
我公司拟在贵区开展燃气经营业务,法人代表为岺国栋,注册地址为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主要经营范围为:独家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管道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燃气供应(配套)服务和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从事车用燃气生产、销售及相关业务并收取费用的权利;投资、建设、运营LNG、CNG加注站,从事天然气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及相关产业链业务并收取费用。
为了合法开展企业经营工作,特此申请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妥否?请批示!
宁夏长明天然气开发有限公司
5.办理燃气经营许可指南 篇五
申请材料内容: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游艺厅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A4纸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任命文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评价报告。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卫生设施清单。
7、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8、房屋所有权或租赁证明。
9、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延续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游艺厅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A4纸复印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卫生设施清单。
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7、当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8、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卫生许可证》复核届满3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游艺厅需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A4纸复印件)。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5、卫生设施清单。
6、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情况证明(加盖体检,培训单位公章)。
7、当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或者评价报告。
8、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材料
一、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地址中的路名路牌(非迁址)等许可事项发生改变的,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上级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当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3、双方人员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需标明面积、尺寸、场所用途、清洗、消毒等有关设备位置和卫生防护设施位置)。
5、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提交资料同初申请。
6.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篇六
一、审批条件: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具体要求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兽药GSP自查报告
3、《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4、企业组织机构图
5企业人员情况汇总表及人员学历证书职称复印件
6、质量管理负责人任职文件
7、企业方位及内部布局平面示意图
8、企业设施设备情况汇总表
9、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10、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记录表格目录
11、申请换证的企业应提交《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证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12、经营场所和仓库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13、法人代表免冠正面一寸彩照相片二张。
《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外,其余材料应编制目录另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在递交申请材料时,有关人员的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兽药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应提供原件当面审核,审核后退回。三:审批流程:
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初审→现场勘察→复核(整改验收)→受理→负责人审批→行政许可(发证)。四:审批期限:
1、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7.住建部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篇七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天津市、上海市建委,重庆市市政管委、经信委、商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1月19日
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第五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并备案的燃气发展规划。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或供用气意向书。
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
2.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安全用气等服务制度。
(六)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专业培训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每个岗位1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每个岗位不少于1人。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最低人数应满足: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0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0户以上不到1万户的,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1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
燃气汽车加气站等其他类型燃气经营企业人员及数量配备以及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类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发证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说明;
(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取得的有效期内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四)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五)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六)申请的燃气经营类别和经营区域,企业实施燃气发展规划的具体方案;
(七)气源证明。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或供用气意向书;
(八)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部门通过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的方式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八条发证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经发证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发证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
发证部门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发证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询。
公开的内容包括:准予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名称、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企业注册登记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发证部门名称、发证日期和许可证有效期限等。
第十条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格式、内容、有效期限、编号方式等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建城〔2011〕174号)执行。
第十一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需要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燃气经营许可,其中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新法定代表人应具有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改变许可事项。
第十二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一)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供应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的发证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燃气经营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五)依法可以撤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燃气经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燃气经营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燃气经营企业未申请延续的;
(二)燃气经营企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燃气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燃气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燃气经营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燃气经营许可注销申请书;
(二)燃气经营企业对原有用户安置和设施处置等相关方案;
(三)燃气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与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相关的证明文件。
发证部门受理注销申请后,经审核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遗失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公开声明,并持相关证明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许可证表面发生脏污、破损或其他原因造成燃气经营许可证内容无法辨识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办,发证部门应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补办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企业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企业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的出资比例、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事项变化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材料,由发证部门记载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中。
第十八条企业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章程和企业资本结构及其变化情况;
(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变更和培训情况;
(三)企业建设改造燃气设施具体情况;
(四)企业运行情况(包括供应规模、用户发展、安全运行等);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具体报告内容和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内容包括燃气许可证发证、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等,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信息、燃气经营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燃气事故统计、处罚情况、诚信记录、报告等事项。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对本行政区域内发证部门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
第二十条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工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燃气从业人员是指: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其他人员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国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的职业标准、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全国统一的专业考核题库。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编制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和教材,建立本行政区域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城市燃气行业协会协助同级燃气管理部门,做好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工作,加强行业燃气从业人员自律管理。
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燃气从业人员参加有关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
燃气从业人员由所从业的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参加燃气知识的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在从业期间,应参加相应岗位的燃气知识继续教育,以提高从业能力和水平。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应参加不少于三十学时的继续教育。
第五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由具备必要的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承担,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应主动报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要保证培训质量,应采用统一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大纲开展专业培训工作。
第六条从事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的企业或社会培训机构(单位),在专业培训结束后,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专业考核申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专业考核申请后,应从燃气从业人员专业考核题库内抽取相应类别的专业考核题目,对不同类别燃气从业人员,分别进行专业考核。
经专业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发放相应类别的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第七条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样式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制订。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冒用。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除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以外),全国通用,统一编号;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的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通用、统一编号。
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库,统一管理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信息应向社会公告。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每五年由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开展一次复检,未经复检或复检不通过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八条燃气从业人员应在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日期前六十个工作日内,由燃气经营企业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复检申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意见。
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复检,应包括持证人从业期间在岗履职情况、安全事故记录和继续教育等内容。具体复检标准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确定。
第九条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跨企业流动从业的,应由流入燃气经营企业向流入地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燃气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变更。
专业培训考核合格人员流出企业应主动向本行政区省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报告人员变更事项。
8.广东ICP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 篇八
对于非经营性的网站,在注册域名后到有关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即可,备案后会领到一个“ICP备×××号”,这样的网站,资金限制性不强。
但经营性的网站,除了需有“ICP备×××号”外,还需有一个“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号”,这个证,不能以个人名义申请,要以公司名义申请,公司注册资金不能低于100万元,没有这个证,就是非法经营。既然经营性的网站都需要icp经营许可证,本文库就以广东(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肇庆市、惠州市、江门市、中山市、珠海市、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河源市、湛江市、茂名市、阳江市、云浮市、韶关市、清远市)为例子来给大家分享下广东ICP经营许可证怎么办理。要想办理广东ICP经营许可证
首先要知道广东icp经营许可证证办理条件:
注册资金最低不少于100万
必须是纯内资的企业,不能有外资。
其次要知道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单位介绍信。
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ICP)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
申办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ICP)的可行性报告。
服务保障措施、监督电话(独立成文落款加盖单位公章)。
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请提供与ISP专线接入/主机托管/空间租赁的协议书复印件,及申办ICP许可证
需提供接入ISP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租用ICP空间的ICP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工商预登记核准通知书和相关政府部门批件
外,所有材料一律使用 A4纸,以便于整理归档。
最后要知道icp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网站文化经营许可证办理申请人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书》及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市文化局审查场地和相关网络文化ICP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文化局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公安机关申请网络安
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取得批准文化。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市文化局申请最终审核。
场地、设备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
公示期结束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文化局颁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
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另外,广东ICP业务覆盖范围包括 :
9.燃气经营许可审批认定条件 篇九
发布日期: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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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道燃气(以管道方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人工煤气、煤层气、液化石油气等)
(一)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正确,所填内容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企业经营规模、工商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人员、抢修专用车辆条件:
1、经营规模在30万户或日供气量100万立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10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0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10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6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2、经营规模在10万户至30万户或日供气量5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5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5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4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3、经营规模在5万户至10万户或日供气量2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9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3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3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4、经营规模在1万户至5万户或日供气量5万立方米至20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2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2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5、经营规模在5000户至1万户或日供气量2.5万立方米至5万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4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10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1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6、经营规模在5000户以下或日供气量2.5万立方米以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运行、设备的副总经理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2年;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5名;配备焊接、检测仪器和抢修设备的专用车辆1台且处于良好状态。
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集团)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部门的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的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附审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五)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出具的认可文件;
(六)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复印件)
(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燃气行业专家组对企业供应能力、供气服务、抢险能力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八)省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准确定的供气区域文件(附图),企业编制的燃气经营发展规划(均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九)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新型燃气企业还应当提供省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新型燃气鉴定及推广使用的文件。
(十)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须提交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十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十三)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十四)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交资料时看原件)。
(十五)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十六)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十七)有跨区域的异地分支机构,其经营负责人应有法人单位的任命书;填写分支机构申请表,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报审。
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
(一)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正确,所填内容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企业经营规模、工商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人员、专用设备条件:
1、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
(1)母站、子母站: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技术、安全、维护人员不少于6名;专用设备配备残液罐不少于1个,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气体电子标签系统不少于1套。
(2)常规站、子站: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维护人员不少于2名;专用设备配备残液罐不少于1个,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气体电子标签系统不少于1套。
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加气站经理和技术、安全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2、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
(1)LNG加注站: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维护人员不少于3名;专用设备配备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气体电子标签系统不少于1套。
(2)LNG/L-CNG合建站: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维护人员不少于3名;专用设备配备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气体电子标签系统不少于1套。
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加注站经理和技术、安全负责人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的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附审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
(五)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出具的认可文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监检报告和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
(六)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复印件)
(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燃气行业专家组对企业供应能力、供气服务、抢险能力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八)与气源企业签订的供气协议或有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
(九)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十)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十一)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十二)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十三)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交资料时看原件);
(十四)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十五)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十六)有跨区域的异地分支机构,其经营负责人应有法人单位的任命书;填写分支机构申请表,经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后逐级报审。
三、液化石油气接卸储配充装站(尽可能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业务)
(一)四川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各栏目填写正确,所填内容与附件材料一致。
(二)企业经营规模、工商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人员、专用设备条件:
1、储气罐规模在400立方米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8名;配备储气罐(含残液罐)不少于5个,电子充装秤不少于8台,液化石油气瓶配送专用车辆不少于4台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设备仪表应处于良好状态。
2、储气罐规模为300至400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4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4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6名;配备储气罐(含残液罐)不少于4个,电子充装秤不少于6台,液化石油气瓶配送专用车辆不少于3台,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设备仪表应处于良好状态。
3、储气罐规模为200至300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3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5名;配备储气罐(含残液罐)不少于4个,电子充装秤不少于5台,液化石油气瓶配送专用车辆不少于3台,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设备仪表应处于良好状态。
4、储气罐规模为100至200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10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3名;配备储气罐(含残液罐)不少于3个,电子充装秤不少于3台,液化石油气瓶配送专用车辆不少于2台,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设备仪表应处于良好状态。
5、储气罐规模为20至100立方米,注册资本不低于60万元,资产负债率应低于55%(以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为准);负责技术、安全、维护等部门负责人从事城镇燃气工作年限不少于3年;燃气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燃气行业工作3年以上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燃气相关专业的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技术人员不少于1名;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人员不少于2名;配备储气罐(含残液罐)不少于3个,电子充装秤不少于2台,液化石油气瓶配送专用车辆不少于1台,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不少于1套,设备仪表应处于良好状态。
注: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应为本企业专职人员。企业经理、副经理以及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企业技术、安全、运行、维护、抢修等关键岗位的操作人员均需取得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新核准许可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储气罐容量应当在200立方米(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100立方米)以上(不含残液罐),气瓶数量应当在7500只(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为2000只)以上。
经营范围包括瓶装液化气配送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企业还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1)瓶装液化气配送储存站点选址符合建筑和消防安全要求,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直通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与其他相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相邻房间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2)瓶装液化气储存站内照明灯具和开关采用防爆型,并设置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8公斤以上干粉灭火器;
(3)销售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液化气实瓶;
(4)企业配送瓶装液化气专用车辆不少于2台;
(5)配送销售站负责人及工作人员需取得相应四川省建设岗位《职业资格证书》。
(三)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的审计报告(初次申请的除外),附审计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或燃气设施、燃气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备案证明[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
(五)公安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出具的认可文件;
(六)有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复印件)
(七)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燃气行业专家组对企业供应能力、供气服务、抢险能力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八)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证明(经营场所和办公场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1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九)燃气质量检测报告;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置措施的专项说明;
(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服务公约;
(十一)燃气应急保障预案,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
(十二)企业人员一览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企业分管技术、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明和从业经历;专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运行、维护及抢修操作人员名单及相应的岗位证书(交资料时看原件);
(十三)主要设备设施一览表。
(十四)企业与聘用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近一个月企业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和交费凭证(可在正式投入经营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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