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6篇)
1.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 篇一
1.1 提高城管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wwW.11665.cOM公议制度运用到行政处罚中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的一次制度创新,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公开透明地运行,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压缩到最小甚至没有,让整个案件执行过程真正在群众的“眼皮”底下进行,这样的处罚才能更加公正、公平。
1.2 改善城管行政执法的环境
行政处罚公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处罚中群众的参与性,使群众更加全面地认识城管工作,更加清楚地了解城管执法,更加直观地明晰城管处罚的过程。由于当今社会信息过于繁杂,任何新闻报道、媒体宣传、网络描述也比不了群众口口相传的可信度。 1.3 增强城管队员的执法能力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使城管执法人员直接面对公议团成员的质询,而且这些成员很可能还是法律方面的专家。如果案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件的处理决定与群众公议意见有分歧,城管执法人员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群众公议团成员书面说明,并要将最终处理决定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这就要求我们执法人员工作中更加认真、仔细,调动了大家的学习相关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和能动性。
1.4 完善城管处罚的监督机制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就是一种政府权力的社会约束,对行政机关的行政权进行控制和监督。它不仅可以提高行政决定的质量,而且可以增强政府的公信力,赢得公众对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群众公议团成员来自人民,他们的加入增强了对公共利益的评判基础,打破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决定的垄断裁判,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的平衡提供了新的途径。
2 城管工作中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制度存在问题的解决途径
2.1 加强案件筛选工作
城管是根据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原则成立的管理城市的部门。它所涉及和管理的内容比较多、比较杂,违法程度不严重。如果这些细微的行政处罚都进行公议,那将浪费许多人力与物力,大大降低城管执法效率,产生的效果也是比较有限的。另外一些应当公议而没有公议或者难以通过公议不愿参加公议的案件会降低公议制度的成效,损害政府的形象与公信力。所以选取一些具代表性的、具争议性的以及处罚比较重的案件来公议,这样既充分发挥了群众公议制度的作用也降低了城管执法的成本。
2.2 增强公议团成员的公议水平
群众公议团成员的法律素养与知识水平参差不齐,职业背景、生活阅历也不尽相同,所以他们可能对于同一案件会基于不同自身条件形成大相径庭的意见。这不仅背离了依法行政的精神,也会导致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在这种背景下,群众公议团成员的公议水平必须要得到增强。首先,需要提高其成员的法律素养,保证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其次,对公议团成员的`培训应注重行政惯例和行政判例的传达,即行政机关将公正、合理、实效的案例传达给公议团成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处理范例。再次,通过制定、细化行政裁量基准使公议团成员在评议处罚案件时有规律可循。
2.3 引进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的程序
行政处罚公议程序的核心既是为公开、监督行政处罚的过程与结果,更是为保障被处罚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处罚相对人作为监督处罚裁量权的关键角色,应当在公议过程中出现并陈述意见。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纳入到行政处罚群众公议程序中。一方面,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辩论可以保证公议团的意见充分考虑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双方的意见和利益,防止制度流于形式,成为行政处罚主体单方的“走秀”行为。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处罚决定的接受程度,提升行政行为的可信性,降低提起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可能性,从而间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此外,改变行政处罚主体在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中的强势地位,提升公议团的中立性,也是对该制度进行完善的途径之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建立专门的公议团成员管理机构(类似于招投标中心的专家库)来降低公议团的行政性,防止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成为一个专为行政执法机关说话的以表达“公议”为幌子的虚伪制度。
行政处罚群众公议制度的设立旨在以公众参与模式规制行政裁量权,实现行政决定的公正、合法。随着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会在监控自由裁量权,保障处罚相对人权益的道路上不断前进,并为城管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正规化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与理论保障。
2.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篇二
为了加强和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全面履行监察职能,保证政令畅通,特制定联席制度。
一、主要职责
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动态掌握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情况,分析研究影响行政管理效能的内外因素,总结、宣传、推广行政管理高效运行的经验,完善行政管理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确保政令畅通。
二、主要作用
1、监督作用。通过联席会,动态掌握监察对象在指导思想、工作责任心及行政管理上存在的问题,督促监察其限期改正。
2、保证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做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督促监察对象分管目标、任务的完成,使行政管理系统有序高效地进行,确保政令畅通。
3、预防作用。通过联席会议,沟通信息,交流经验,达成共识,有效地防止因同种原因造成的工作失误以及失职渎职、官僚主义行为的发生,起到预防作用。
4、协调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办法,调整行政管理行为。
5、反馈作用。通过联席会议,及时反馈监察工作捕获
1的信息,提出有效措施,使关系全局的普遍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行到遏制。
三、参加人员
党政领导、各社区书记、主任、科室长及义务行风监督员。
四、工作制度
1、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会议由街道纪工委负责召集;
2、会议采取签到制,一般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须经纪工委书记批准。
3、会议议程应提前两天确定,并提前通知联席会议成员。
3.论唐代监察制度 篇三
我国作为拥有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文化源远流长。封建统治阶级在长期的统治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政治制度,其中的行政管理体制也日趋完善。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监察制度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也得到了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官吏监察体系,职能齐全,机构独立,体制完善,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统一和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唐代监察制度进一步发展,比较完善。我的读书报告主要是从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以及唐代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这三个方面论述的。
一、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作用
(一)监察机构系统化,独立性增强
唐代监察机构在中央主要指御史台和谏官系统,二者构成了当时中国监察体系的两翼,是专司监察、独立的系统,位高权重,直弹大臣,与地方检查是垂直领导,有利于纠弹吏治、监察官吏。同时辅之于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行政监察、刑部的司法检察、经济审计监察。这些监察机构比较完整又有系统性,对于肃正封建政治纲领,防止百官失职、渎职、纠正各级官僚机构的工作失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唐代监察机关独立性增强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不受任何官员的约束,甚至在御史台长官也无权干涉,即所谓“台官无长官”。
2、唐代御史在执行监察时,可“风闻奏事”:即所谓的御史从各方面访得可资揭发的材料时,可以不说明材料来源和告示者的姓名,以“风闻”之名上奏朝廷,请求查处。
3、唐代三省体制中得侍中的封驳权的行使,以及给谏制度中对皇帝部分决策的监督,都表明他们在行使职权时有了相对独立的地位。
4、为了保证监察机构的活动不受其他部门的干扰,唐代御史或由皇帝直接特任,或由御史台委派,完全不受吏部支配干预,表现了人事权的独立。
(二)依法监察,失法入罪
检查功能的发挥,不仅要有组织保证,还需要有法律依据。除了以封建王朝通用法律约束监察机关的活动外,唐朝还专门制定了各种形式的监察法规。武则天时尚书侍郎韦方质奉旨修订监察州县的四十八法后因繁琐难于执行而废。唐玄宗开元年间将汉朝之制“六条问事”发展为“六察法”。
(三)监察法制化、规范化,体现监督与被监督的高度统一
历代在扩大监察权限的同时,按皇帝旨意、诏令和中央有关法令制定监察法规,是我国检察制度中的重要的内容。唐代制定的行政法典“唐六律”,其中规定了个监察机构的职责,法典是不能违背的,必须严格执行。唐代的检查制度日益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各级官吏按照当时的正指标追,奉公守法,维护纲纪,设置必要的法规制度和法律的刑罚来保证监察权得实施,体现了监督与被监督的高度统一,有利于加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
(四)监察职权范围及对象广泛化,职权分工明确化
唐代的一台三院制,所谓一台三院,一台是指御史台,三院是指台院、殿院、察院。行政监察、司法检察、经济审计监察,是监督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的国家机关。唐代门下省得封驳审议和言谏制度也是检察职能扩大的表现。此外,唐代监察制度中“六察官”得出现,以及御史中参加重大案件审理的“三司推事”,都表明其监察权已渗透到了行政司法部门。
(五)慎重选官、严格考核
监察机构乃朝廷纲纪之地,监察官员的选人十分慎重,有着较高标准。唐代对监察官员得铨选、考课、迁转之制颇令人称道。从具体要求上讲,基于工作性质,监察官员必须公正廉明。此外还规定了回避制度,父为宰相,其子不得为谏官。
二、唐代监察制度的局限性
(一)紧抓中央、放松地方
唐朝监察制度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对中央百官的监察远远重于对地方百官的监察。唐朝后期,随着节度使的设置,逐渐由其兼领监察。
(二)权权相掣、皇王受益
中国古代监察权从未独立,为皇权所派生。权利的设置运行实效及其目的与皇帝的意志和皇权的运行实为一体。唐代监察权与其说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滥用不如说是皇帝假手他人严查群卿。监察制度的所有流弊莫不源于此。
(三)机构膨胀,职权繁杂
唐代监察体制沿袭前朝弊病,监察机构膨胀,职权繁杂,检察官除有行政权、军事权外,还有审判权、司法权,御史台设有台狱,可拘禁囚犯。
(四)监察落空,委身党争
监察官员位卑权重,他们要想在官场中站稳脚跟,要么依附皇权,要么委身权贵,缺少独立人格,随着党争愈演愈烈,监察权也日益沦为党争工具。
三、唐代监察制度的现实意义
(一)保证监察机构的独立性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块”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在中央设有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监察部,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同时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为了加强检查力度,提高监察效能,使监察活动有序有效的进行,建议我国监察机关增强独立性和权威性,实行垂直领导。
(二)健全监察法律法规
我国封建统治者非常重视利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监察活动,对监察活动的很多方面都进行规定,是古代行政监察工作可以有序进行。我国虽已经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多部相关法律,但是规定的较为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应尽快推出一系列的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等作为其必要补充。
(三)完善对监察活动的监督
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中规定,官员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应该是相对的。我国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也应推进相互监督,同时实行政务公开,接受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得监督,强化官员自尊、自重、自警以及监察系统得自我约束和自我控制得机能,更好的利用监察权力维护社会主义,保护人民权益。
(四)多种监察方式得灵活运用
在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中经常性监察和临时性巡查相结合,有效地防止了监察官员与地方官员的相互勾结,保证了监察工作的有效性。我国现代的监察方式也应该多样化,常设监察机关与临时监察机关相结合,一般性监察机关与专门性监察机关相互结合,特别是要重视发挥临时性监察和专门性监察的有效运用。
(五)严格选任检察官原
监察工作的有效行使离不开高素质高水平的监察官员队伍。在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逐步发展的过程中,对监察官员得选任都有一套完备并且严格的制度。我们要进一步完善监察官员得选任、考核、提升、回避交流制度,提高监察官员的职业准入,规范监察官员的选任程序,强化对监察官员得培训,加强对监察官员得有效考核,推行有进有退得任职机制,提高监察官员的整体素质。
结语:从唐代得监察制度可以发现,监察制度时我国封建政治制度的产物及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以强化皇权、维护封建统治为目标,时封建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得一种工具,但它在惩治腐败、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在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官员的选任、监察职权得规定、监察方式的用运等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对我国建立科学合理、完善有效得现代监察体系具有极其重要得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因此,我们应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古代监察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其更好的为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4.关于执行行政管理制度检查的通知 篇四
为了贯彻执行公司行政规章管理制度,提高全体员工的自我管理与监督意识,树立公司对外良好的企业形象,现对每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做以下规定:
一、检查内容:
1、劳动纪律:是否有迟到、早退、旷工、代打卡等违反考勤管理制度的行为。
2、着装与工牌佩戴:是否按公司规定着工装,佩戴工牌;工装是否整洁;外
出办事返回是否及时更换工装。
3、办公环境:办公桌及计算机设备是否干净,摆放整齐;是否在办公桌上摆
放过多物,视觉较乱,影响办公环境的整洁度。
4、计算机的使用:是否有利用计算机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工装无关的行为。
5、离开卫生间后照明灯是否随手关闭、外出或下班是否关闭电脑电源。
6、协管岗亭内是否干净整洁;协管员是否按规范要求执勤。
二、检查要求:
每日在10:00上班之前将卫生清洁、着装与工牌佩戴工作做好,若未按时间及时做好、在工作中发现违纪现象,一律按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综合管理部
5.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 篇五
为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和监督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乡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定期不定期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对象:各相关的政府行政执法部门
第四条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机构:拐儿乡党政办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对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执法部门是否以乡政府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准确性和适当性实施监督,既审查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合法有效,又要检查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合法、适当。
(三)监督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持证上岗,是否按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1
(四)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是否符合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定条件,工作中是否有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和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其它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采取本级监督、上级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法,拓宽监督渠道、强化监督力度,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6.论行政监察法中的检查制度和调查制度 篇六
院系:管 理 学 院
班级:07行管2班 姓名: 次
城 学号:107506218 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其现代意义
监察制度是指国家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监督、检举、惩戒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部分,历史源远流长,体系严密完备。它不仅在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其统一,纠举不法官员、保持官员的廉洁性,维护统治秩序、保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孙中山先生曾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作了充分的肯定,认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弹劾权是一种很好的制度,“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征分析
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历程,可以看出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监察机构独立化。伴随着封建中央集权和封建君主专制的发展,中国古代的监察机构亦由最初的监察行政不分逐步走向独立。秦汉时期,由于封建监察制度尚处于创建和形成过程中,监察机构及其职权的行使只是相对独立,御史大夫一身二任,既为御史府的最高长官,又领副丞相之职,在隶属关系上多少受到丞相统制。东汉御史台的建立和中丞制的实行,标志我国古代专门监察机构的确立,表现了监察与行政分离的趋势。但御史台在组织上却隶属于少府,仍缺乏高度的独立性。自魏晋始,御史台脱离少府而成为完全独立的监察机构。及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元代的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三权分制,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元世祖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言表明了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明代的六科给事中作为六部的部门监察机构,在编制和地位上完全独立,只对皇帝负责,不附属于任何机关。而清代的都察院无论在地位上还是在职权上,都超过了前代。不仅如此,地方的监察机构亦是独立的,垂直于中央领导,如汉朝的刺史、唐朝的十道巡按、宋朝的监司、元朝的行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朝廷的御史台管理,而明朝的督抚和明清的巡按御史均隶属于都察院,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监察机构的独立,为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2.监察官员选任制度化。监察官员是治官之官,为“百司之率”。监察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因此,中国历代有作为的君主对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都给予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形成了一套颇具特色的制度。通观我国古代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其标准均严于一般官员,大致包括品德、学识和经验三方面。一是在个人品德上,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等品格,能“表率群僚”。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因为只有具备这种品格的监察官员,才能身当“风霜之任”。二是在学识上,一般要求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汉魏时选用御史一般通过察举考试的方式,而唐宋明清的监察官员大都选自进士出身。明成祖朱棣曾说:“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达治体者”。他甚至作出规定:御史之职,“勿复用吏”。这表明了中国历代王朝对监察官员文化素质的高度重视。三是在经验上,要求监察官员具有丰富的从政经历和治政能力。
3.监察方式多样化。为了有效地通过监察控制内外百官,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王朝采取了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从组织方式上看,在中央既设有国家最高监察领导机构,又在各部院设有部门监察机关;在地方既有垂直于中央领导的地方独立监察机构,亦有遣使监察,还有地方行政衙门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监察内容上看,有对财政、仓库、立法、司法、军事、人事和礼仪等等方面的监察。从监察的实践形式上看,有接受检举、控告;采访调查、深入部门定期检查、重大政事活动亲临督察以及考课监察相结合、常驻巡回相结合的监察方式。不仅如此,为了制约监察权力,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大多数朝代还采取措施健全和完善反监互察机制;反监机制主要是指监察系统以外的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的纠举弹劾,如唐代尚书省左右仆射兼掌对御史的监察,“御史纠劾不当,兼得弹之。”
4.监察制度法律化。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在长期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些监察法律详细地规定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制度的构建、监察活动的合法性以及监察官吏的职责与纪律等。早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监督与惩戒即已成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如齐威王任用邹忌为相,制定《七法》以督奸吏;魏国李悝的《法经·杂律》亦为惩治假借不廉、逾制等职官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秦初,国家亦颁布了察吏律令,《秦简·语书》载:“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独多犯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这就规定了监郡御史的工作对象和职权范围,同时规定了辨察良吏和恶吏的细则,作为监察官员的执法依据。汉初制定的《监御史九条》是“朝廷授权监御史监察地方官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古代性质较为明显的监察法规”。而汉武帝亲自制定的刺史《六条问事》则以地方二千石的高官及其子弟以及作为其社会基础的强宗豪右为主要监察对象,“奠定了地方监察法的基础,具有深远的影向。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现代借鉴
1.独立的、权威的监察机关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前提。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历朝各代的监察体制虽有变化,但基本上都实行了独立、垂直的管理体制,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实现对各级官员的有效监督。而我国现行的监察机构却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中央设立国家监察部,接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地方政府依法设立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时接受上级监察机关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体制虽然有利于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亦有利于各级政府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但也可能为各级地方政府过多干涉辖内行政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职能提供机会,侵蚀行政监察机关的独立性。而独立性的丧失,必然影响行政机关的威信,有损其权威性。因此,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的完善,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保证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使他们能够独立地行使监察权,而不致于受到其他权力不合理的干涉,影响监察效果。
2.科学的监察官员选任制度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关键。古人云:“人身之所重者,元气也;国家之所重者,人才也。”监察的职能主要是通过广大监察官员的工作来完成,监察官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到监察制度能否充分发挥其监察效用。因此,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并制定了一套严格的选拔标准和任用程序。当下,我国现行行政监察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同样需要高度重视监察任务的执行者——行政监察官员综合素质的要求,严格行政监察官员的选任与考核。在监察官员的选拔与任用上,我们除了要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对监察官员选任的三项标准和要求外,还要求被选任的监察官员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同时在选任过程中要改变监察官员选任的传统行政模式,加强上级监察机关的决定权,弱化行政机关的决定权,逐步形成上级监察机关官员主要从下级监察机关官员中择优选任、监察官员自上而下有序流动的机制。
3.严密的反监互察机制是充分发挥监察效能的必要措施。纵观中国历史,历代王朝都把监察官员视为防止官吏腐败的最后一道防洪堤,故而对他们委以重任,正如清代学者顾炎武所云:“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为了发挥监察官员的作用,防止监察官员弄权行私,贪赃枉法,大多数朝代均实行了反监互察机制。这种反监互察机制的运作极大地强化了监察系统的自我制约和自我控制机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监察权力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察体制是一种多元的、由上而下的线形体系,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上命下从的、纵向指挥有力监督到位、横向分工明确协调监督的工作机制。而权力监督是一个相互联系的系统工程,需要形成一个完善而健全的协调、制约机制。为此,我们可以借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的反监互察机制,改变过去那种线形组织管理体系,逐步建成全国各种各级监察机关之间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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