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2024-09-28

因公出国管理规定(11篇)

1.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 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因公(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统一集中管理。

(一)处级干部

在职正副处级干部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市外办集中管理。

(二)处级以下人员

参公人员及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三)其他人员

在职从事财务、机要、保密等岗位工作人员因公(私)出国(境)证件统一收缴委办公室集中管理。

二、因公(私)出国(境)审批范围及条件

(一)因公出国(境)

原则上不作为组团单位安排考察性出访、出国(境)培训、交流等活动。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和上级指派参加因公出国(境)活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程序履行审核报批和请销假等相关手续,并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

(二)因私出国(境)

1、处级干部

根据上级规定,在职正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干部,已免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因私事申请出国(境),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上述干部中的归侨、侨眷,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申请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或者留学人员的配偶申请出国(境)探亲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2、处级以下人员

在职处级以下备案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需由党工委批准。

3、不予审批的情形

备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因私出国(境)不予审批:在涉密岗位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涉密工作,掌握和了解的机密尚未解密的;政治表现不好,在重大政治事件中犯有严重错误的;正在接受纪检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1、申请。外出人员应根据证照办理周期和实际出行时间适当提前向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原则上最长提前一个月,如前往需面签的国家可提前两个月),申请内容包括:因私出国(境)事由、出国(境)时间、国(境)外停留时间、目的地及经费来源、最近一次因私出国(境)情况并承诺返回后及时交还证照。属首次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以上证件加签注的需填写《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首次申办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属申请领用已有因私护照的需填写《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出国(境)探亲需提供境外亲属姓名、所在国家(地区)、具体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资料。

2、审批。申请由分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交委办公室审查,重点审查干部身份、是否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手续是否齐全、材料是否规范、当前是否适合出国(境)。从事机要、保密、财务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根据需要征求机关党委、财务等部门意见。办公室初审并提出书面初步审查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批准。

3、申办或领取本人证件。委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人事科通知申请人领取申请表格或证件,办理证件签收手续,对已报经委领导同意的申请表格不得擅自修改。因私赴港澳台,每次申请仅能办理一次签注,在证照有效期内需要再次出国(境)的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申请赴国外探亲、旅游的,备案人员在签证有效期内每次外出前仍应履行证照申领手续。备案人员在领取证照后应尽快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手续,不允许以工作繁忙或签证周期过长为由长期持有因私证照,取得因私证照后因故未能出国(境),应及时将因私证照交回。

4、请假备案。备案人员办妥签证、机票等手续后应及时办理请假备案手续,假条中应注明准确的请假时间、地点及事由。根据休假管理规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送委办公室备案。

5、销假及归还证照。备案人员应根据请假时间按期返回,不得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返回后上班第一天应办理销假手续,一周内应归还证照。

6、信息入库及资料归档。备案人员返回并交还证照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因私出国(境)时间、地点、批准领导等信息录入市委组织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应归档的资料包括:申请及领导批示原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证明》复印件、《备案人员因私证照申领表》等资料。

四、相关要求

(一)从严审批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凡备案人员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对其在境外遵守规定、按时返回及上交证照做出承诺及承担相应责任。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各种公开活动。

(二)从严管理备案人员因私证照。严格执行备案人员因私证照集中保管制度、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在收回证照后要对证照进行核查,检查备案人员是否有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对于私自前往申请中未涉及的地点,要求备案人员做出书面说明。备案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各类因私出国(境)证件、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已经办理的,本人要主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人员配偶出国定居或者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绿卡)、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备案人员本人也要及时汇报。备案人员在国(境)外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证照。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对掌握的涉嫌违纪违法的人员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情况以及其他不适宜近期出国(境)的情况,应及时书面通知人事科停办其出国境审批手续。

2.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二

【摘 要】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大批次的人员派出工作,对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遵守因公出国(境)纪律,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我院在加强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更好地贯彻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议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外事专办员制度,

【关键词】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成效;建议

我院作为农业科研单位,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是农业科研工作的的重要方式之一。近几年,全院国际合作交流工作蒸蒸日上,为全院高起点开展科技创新、高效率促进成果转化和人才培养服务,有力地服务于院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

近五年,我院2011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61批160人次,2012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49批110人次,2013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63批138人次,2014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52批116人次,2015年全院因公出国(境)派出人员55批147人次。

做好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工作,关键是要遵守因公出国(境)纪律。作为政治纪律和劳动纪律,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我院在加强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首先,我院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的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出台了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来保障因公出国(境)纪律的贯彻执行。2009年1月9日出台《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国际交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云农院发〔2009〕12号),2011年8月16日印发《关于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外事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2014年3月12日印发《关于传达省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其次,在工作中坚定不移地践行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既保障了出访人员的人身安全,又规避了管理人员的职业风险,促使我院与国外机构的交流、合作、研究有条不紊地开展。有着十多年工作阅历的我,就经历了不少因公出国(境)工作中的突发事件。有的出访人员在国(境)外不小心遗失了护照,有的因遭遇火山喷发而无法按照原定航班返回,也有申请提前回国的,印象最深刻的就是2011年日本发生大地震的事件。我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A研究员于2010年10月10日因公派出日本筑波大学执行培训项目(项目编号为CG2010530002),原定于2011年4月5日返回,由于日本发生大地震,局势危险,我院研究后,动员其提前回国,并分别向省外专局和省外办做出书面报告,最终A研究员于2011年3月15日平安返回。当时,在日本执行研究任务的还有我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B副研究员,他于2010年11月1日赴日本国际农林水产业研究中心开展合作研究,原定于2011年5月1日回国,经我院向省外办书面报告后,B副研究员也于2011年3月15日平安回国。

面对突发的紧急情况,院党政领导、国际合作处和研究所在第一时间做了反应,分别跟在日本执行任务的职工、省外专局和省外办进行对接。既要保证我院职工的安全,也要保证遵守培训项目和因公出国的相关规定,一边动员职工中断在日本的研究任务,提前回国,一边按照规定向省外专局和省外办进行书面报告,并获得同意。这次突发事件的成功应对,也得益于我院职工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他们严格遵守了出访时间和出访路线,并保持跟单位的畅通联系,因此单位才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他们,并帮助他们脱离险境,平安返回。

这个发生在我院的真实案例告诉我们,外事无小事,不能小觑任何一项外事纪律规定。日常工作中,我们不厌其烦地强调不能随意更改出访路线和出访时间,在这个案例中充分体现了这项纪律的意义所在。

第三,对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的认真贯彻执行,积极推进了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杜绝了腐败。为了进一步强化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实行院所两级管理,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对派出前、派出中和派出后三个阶段进行管理。

派出前,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和定量管理,严格审查每个团组的申报材料,对出访人数、人员构成、出访国家(地区)、出访天数、出访路线进行把关,避免同一研究所(处)的领导同团出访,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或参团出访同一国家、地区、在短时间内轮番出国。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制度,除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组团部门和派员单位均须在任务申报前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出访团组和人员信息。组团部门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开展行前教育,对出国人员进行政策和纪律教育。处所级领导干部出国(境)实行报告制,领导干部拟出国(境)时,必须在出国(境)前的3个工作日向班子成员报告并交接工作,还须向分管的院级领导以及院国际合作处、院组织人事处、院党政办公室报告登记。公派长期出国人员,出国前要与所在研究所(处)签订人事管理、知识产权的有关协议,与行政处签订公有住房的有关协议。

派出中,要求团组在出境和入境时都向单位外事部门做报告,并在境外停留阶段保持联系畅通。在对外交往中,树立外事活动不是个人行为的意识,必须严格遵守请示汇报制度。团组在外停留期间,要遵守所访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其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严禁参加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活动和非法经济活动,不得介入或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不得议论所访国家的内外政策和领导人。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出访期间需临时会见朋友的,应经团组领导批准,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集体驻地外出活动和在外留宿。出国期间如遇突发事件(遭受意外事件、围堵、非法出走、人身伤亡、证照丢失等)须及时与院国际合作处联系,同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报告。

派出后,跟踪出访活动情况和出访成果。要求团组回国7天内将护照交回省外办,认真撰写出访总结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交流汇报,进行成果分享。

虽然因公出国(境)纪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因公出国(境)纪律的执行中仍然有不尽人意之处,存在一些问题:

一、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率不高。近几年,尽管我院每年底都预报次年度的因公出国(境)计划,但每年在执行省外办批复的计划时,都出现了调整计划、取消计划和新增计划的情况。

二、对因公出国(境)计划执行中的监管还需加强,一些无意地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事件还时有发生。

三、外事专办员队伍不稳定,有的研究所频繁调整外事专办员,导致因公出国(境)工作衔接不紧密,降低了工作效率。

为了更好地开展我院因公出国(境)工作,认真贯彻因公出国(境)纪律,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计划性。建议研究所在制定因公出国(境)计划时,紧密结合工作需要,对出访人员、出访国家(地区)和出访天数做出合理的计划,保证每年因公出国(境)计划的执行率。

二、加强过程控制和管理,杜绝违规违纪现象。由于科技人员缺乏对因公出国(境)政策和纪律的学习和了解,建议各研究所制定明确的内部外事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掌握院的办理程序,通过严格遵守办理程序来避免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三、加强院所两级管理,切实做到层层把关,分级负责。建议各研究所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外事专办员制度,注重培养一支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忠诚敬业的、稳定的外事专办员队伍,确保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有序开展。

3.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篇三

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冀财外〔2014〕11号,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各级别因公出国(境)人员,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人员等(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 各部门因公组派出国(境)团组要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规模,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 因公出国(境)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院财经处会同党政办(外事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总额。

(二)各部门要加强预算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 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因公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团(境)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二)因公出国(境)要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学院党政办(外事办)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报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第六条 各部门出国(境)经费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各项经费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因公出国(境)计划与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出访团组要事先填报《因公出国(境)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见附1),由党政办(外事办)和财经处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项目和经费列支渠道。出国任务、出国经费预算未通过审核的,不得安排出访团组。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国际旅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出国人员要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二)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优惠票价,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三)因公临时出国(境)购买机票,须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机票款通过公务卡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支付。单位财经处要根据《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等有效票据注明的金额予以报销。

(四)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

(五)司局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上述人员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六)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七)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要事先在出国计划中列明,并报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未列入出国计划、未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的,不得在国外城市间往来。出国人员的旅程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十条 住宿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住宿,省部级人员可安排普通套房,住宿费据实报销;厅局级及以下人员安排标准间,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二)参加国际会议等的出国人员,原则上要按照住宿费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指定或推荐酒店,要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费用标准的,须事先报经本单位外事和财经处批准。经批准,住宿费可据实报销。

第十一条 伙食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可以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二)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出访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出访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三)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访用餐要勤俭节约,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自助餐也要注意节俭。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第十三条 出访团组对外原则上不搞宴请,确需宴请的,要连同出国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标准掌握。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四条 出访团组在国外期间,收授礼品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要事先报经学院外事和财经处审批同意,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出访团组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等外交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第十五条 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须凭有效票据填报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报销单。各种报销凭证须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学院财经处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交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六条各部门根据出国经费预算,结合实际购汇需求,自主核定本部门购汇数额,向财经处提出购汇申请,财经处将根据出访团组的核定数额,通过市财政部门指定银行具体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七条 除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外,国家公派留学及访问学者、国家汉办外派教师、学院外派教师及留学等长期因公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保留其基本工资待遇,取消岗位津贴。其在外期间费用及补助标准参照其出访的具体文件内容结合学院实际给付能力制定,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经双方认可签订协议后方可派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决算要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外事、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对因公出国(境)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检查。财经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对各部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健全因公出国(境)团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上级外事、财政部门报送学院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绩效评价,切实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组团部门要采取集中形式,对团组全体人员进行行前财经纪律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违规扩大出国经费开支范围的;

(二)擅自提高经费开支标准的;

(三)虚报团组级别、人数、国家数、天数等,套取出国经费的;

(四)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出国费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经处、党政办(外事办)负责解释。

4.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四

中共XX市委 XX市人民政府

(2009年11月3日)

省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项检查组:

2008年以来,XX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2008〕9号、中纪发〔2008〕10号、中办发〔2009〕12号、X委办〔2009〕8号等有关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一系列文件精神,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把关、细审查,认真做好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的监管工作。全市共审核报批因公出国(境)人员2 批,县处级干部6人,科级以下干部1人,其中1批1人次因5.12汶川特大地震未成行。因公出国(境)批次和人数呈大幅度下降趋势,未发现有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况。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健全制度,预防监督深入有效

我市从制度建设入手,从审批环节把关,预防党员干部利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因公出国(境)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健全完善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管理、领导干部因公或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等制度,建立了领导干部出国(境)向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制度等。建立和落实便捷高效的监督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将当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专题报告组织、纪检和上级外事部门,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由纪检监察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对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出国(境)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不出现违规违纪现象。

二、规范程序,审批工作细致严谨

我市进一步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参加因公出境(含赴香港、澳门)的公务活动,一律由外事部门归口办理,出访申请(含出访的背景情况、参团单位、带队领导、经费来源等)必须经市委外事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程序报市委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团组,特别是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考察和营利性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团组,一律不进行审核、报批。对于计划外出国(境)任务申请,严格审查其出访事由、内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从严掌握。对批准出行的团组,切实加强对其境外活动情况的监督和核查,派出单位和审批单位及时评估团组提交的出访报告。

三、严格审计,经费开支合理节约

我市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约束。将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规模。根据经费预算和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 准及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国(境)费用,不得核报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坚持在核定的财政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严禁擅自突破。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因公出国前,按规定的开支标准编制经费使用计划,送财政部门审定,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后予以给付经费。对于持因私普通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者,其出访费用由个人承担,所在单位不予报销。

四、整合力量,管理考核扎实到位

5.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五

北方工大校发〔2006〕68号

北方工业大学

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外交部《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公务普通护照颁发与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因公护照颁发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方工业大学关于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因公护照的管理

1、因公护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

2、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为因公护照的保管部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遵照上级外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对护照进行严格管理,并设专办员妥善保管。

3、所有因公出国人员应在执行完公务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护照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保管。逾期不交者,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通知护照颁发部门处理。

4、拟出国人员领取护照后因故未出国的,其所在单位应督促其及时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

5、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学校或离、退休的人员,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并由其上交发照机关处理。

6、因公护照发生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遗失护照人员应立即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公安机关报告(在国外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将护照遗失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外办备案。遗失护照人员再次出国,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7、凡出现因公护照过期、往来港澳通行证过期、页满或持证人离职、退休或调动情况时,本人可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出书面申请,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该证照个人纪念留存手续。

二、处罚措施

出国人员持用护照期间须妥善保管,并于回国后15天内将护照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管。如出现问题,按下述办法处理:

1、持照人因工作需要自行保管护照期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2、持照人逾期未上缴护照,在此间发生护照遗失、损毁的,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检查,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出具证明,市政府外办注销其护照,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最长2年)停止为其颁发新护照。处罚期满后如需办理新护照,须加倍交纳制照费用,并不得报销。

3、上述1、2两项中遗失护照的人员如需办理新护照,还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失证明。

三、附加规定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03〕32号,2003年7月22日)规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领取的出国(境)证件进行集中保管,实行因私事出国(境)报告登记制度。根据该文件的相关规定,我校副处级(含副处级)以上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应在回国后15天内(以入境日期为准),将已领取的出国(境)证件,交由我校人事处保管。

四、解释

1、本规定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2006年12月13日 主题词:因公出国

护照管理

暂行规定

北方工业大学

2006年12月13日印发

6.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六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苏财行〔2014〕5号

文件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关于转发财政部 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

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各市、县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

落实好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编制年度出访计划,强化经费预算约束,严格控制出国(境)规模,务实高效,明确责任,切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

二、要进一步规范财务预算管理,完善内控审批程序。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每年的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无论是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列,还是实行财政统管,都应在核定的预算内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更不得超计划安排出访任务。

各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财务审批机制,实行出国经费预算先行审核制度。各单位所有出访人员(自行组团或参团随行),都必须事先填报《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单位外事和财务部门分别出具审签意见,明确审核责任。

三、严格执行费用支出标准,切实加强经费核销管理。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办法》规定的各项费用开支标准,逐项审核,不得擅自突破。出访团组或个人回国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到财政部门办理经费或外汇核销手续。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外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人数、天数、行程及核定的财政经费预算进行核销,严禁核报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未经财政部门核销,单位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出国(境)费用报销手续。

四、要着力推进政府采购,进一步加强出国(境)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各级财政、外事部门要针对地区涉外活动特点,将因公临时出国(境)国际机票、境外接待等相关服务的中介供应机构选择,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实行公开招标,归口管理,定点服务,努力降低行政经费支出。出国(境)经费支付必须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并执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不得以现金支付。

五、要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和完善因公临时出国(境)监管机制。各地区要充分发挥外事会审会办制度的作用,强化联合监管机制,每半年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财政部门应按《办法》规定,会同外办、审计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进行检查。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出访团组信息管理,建立完善的台账统计制度,便于检查和信息公开。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应责任,严肃处理。

六、省财政厅、省外办《转发财政部、外交部<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行﹝2001﹞5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零用费补助规定不再执行。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相关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细则和规定,并报省财

政厅、省外办备案。《办法》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

附件: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本厅各有关处室。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7.因公出国申请报告 篇七

关于×××等赴××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参加××会议,拟境外停留××天。

××会议是××领域××会议,每××年举办一次,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我所×××等从事×××领域的研究,此次应邀参会将做题为“××××××”的大会(分组)口头报告(或担任会议的主席;或被会议采用的国际会议的论文是“××××××”,还将应邀做××形式的报告等)。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对外身份 附件:1.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2.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3.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4.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5.经费证明书(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等赴××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交流)的请示

院国际合作局:

应×××国×××机构×××人邀请,我所×××等×人拟于××年××月××日至××月××日赴××国开展××领域合作研究(进行××领域学术交流),拟境外停留××天。外方合作人是××(机构)从事×××领域的研究工作,我所×××从事×××领域的研究,应×××邀请,双方将就××××领域开展合作研究。

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出访费用将按照财政部的标准由我单位支付(或由外方支付)。出访人员在外期间如发生任何意外,责任和费用将由×××承担。妥否,请批示。

附注:姓名 职务/职称 出生日期 出生地 对外身份 附件:1.详细的合作研究或学术交流工作日程

2.国外邀请信复印件

3.国际/港澳台合作交流项目申请表

4.厅局级干部累计出国登记表(所领导需要)5.健康证明(65岁以上需要)

6.经费证明书(仅限院外单位提供出国经费的出访)

因公出访请示公文的书写规范 1.公文标题和正文:不要使用“同志”。出访请示文件的标题和公文中可以使用“院士”、“研究员”、“所长”等职务和职称,标题可以直接使用全名,如“关于张××赴法国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请不要使用“同志”。

2.主文的第一段:简明扼要介绍出访时间、出访地点、出访目的;

3.主文的第二段:简要介绍出访的背景。关于参加国际会议的请示公文,需介绍出访人员与会议的工作关系、有关的国际会议的背景、会议期间有哪种形式的报告(参会人员如有报告,写明报告的形式、层次和报告的题目)、是否有被接受的论文(被接受论文的题目)、是否担任国际会议的职务等。无会议报告的请示,需说明出访理由。

关于进行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的公文,多人出访执行同一任务时,要明确每个人的出访任务和分工,需介绍合作双方的研究领域,拟开展的合作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学术问题等,以附件形式提交详细的工作日程。

涉及“双跨”组团时,应详细描述项目的背景,邀请员外人员的参团理由,院外人员出访的对外身份等(参照出国管理办法要求)。4.主文第三段:只能使用“我所拟同意此次出访”,而不要使用“我所批准”字样,因公出国审批权在院国际合作局,研究所不具备审批出国的权限。院外单位提供费,在附件中提供证明。

5.“附注”处:注上出访人员的姓名、职称/职务、出生日期、出生地和对外身份,为各级领导审批提供方便。

因公出访请示公文的注意事项

1.在出访请示正文中明确出访人员的职务或职称,不要使用“同志”等身份不清的称谓; 2.避免滥用报送因公出访急件,我局届时定期网上公示各单位急件使用情况,因公出访应提前策划,尽早报送出访请示;

3.禁止请示公文中出访日期早于公文印发日期、错字、格式错误、标点符号错误等明显的错误,我局拒绝将有明显错误的公文呈领导审批,对出现上述错误的公文予以办结或退回; 4.出访请示公文主文不要过多描述国际态势、国内形势等空洞的内容,影响公文所要陈述的主要内容,失去公文简洁的特点;

5.研究所不具备审批出国的权限,所级公文中禁止“批准此次出访”字样,对于已经取得多次签证的人员,再次出国要履行出国审批手续;

6.出国参加国际会议并顺访超过6天时,需要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详细在外工作日程;

7.多人执行同一出访任务,需注明每个人的出访任务或工作计划,如多人参加国际会议,请注明被国际会议接受论文的题目或特邀报告的题目。

8.研究所国际合作主管随时留意arp公文系统的文件流转情况,及时处理退回文件,避免积压,耽误出国审批。篇二:职工因公出国申请表 因公出国(境)申请表

篇三:因公出国新护照申请表样本 团组档案号:

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

(此表为申办因公护照凭证,表内第2栏系申请护照的依据,务必请准确填写文号,填写表内各项内容要求字迹工整、无误,出访团组成员名单及情况填写在附页。)(出国团组成员名单附后)出 国 团 组 名 单 附 页护 照 申 请 卡 派遣单位: 团组人数:

8.因公出国材料准备 篇八

一、提供根据出国任务报批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签字并盖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人员申请呈报审批表》

1、机关事业单位自行组派的团组,提供《呈报表》。

2、参加单位组团出国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供《因公出国(境)随团人员申请呈报审批表》,由组团单位一并报批。

二、出访请示报告。

三、如实填报《申请出国(境)手续综合表》,并在表格右上角贴照片、反面贴身份证复印件(新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四、单位出具的《私照证明》。

五、提供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同时提供在外期间的详细日程安排。

六、电子护照回执单、签证照片

9.厦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 篇九

时间:2016年09月02日作者:管理员分类:院务规章

厦门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办法(2016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与科研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组部、教育部和福建省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教职工、全日制在校学生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并对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实施区别管理。

教学科研人员是指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任务的人员(含退离休返聘人员),以及在学校、院系以及机关部处担任领导职务的专家学者。

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

第三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申报、审批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报原则

第四条申请因公临时出访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境)外培训;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赴国(境)外出席无实质内容的庆典、仪式或慰问等活动。第五条因公出访团组须有对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称职级身份相称。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六条因公出访团组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出访。不得绕道,不得擅自改变出访路线、增加出访地点或延长出访时间。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出访方案的,应事先报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因公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其他因公出访团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同一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因公出访团组须严格控制出访国家(地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不超过10天(含离、抵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地区)不超过8天,出访1国(地区)不超过5天。赴中、南美洲,非洲国家航班衔接不便的团组,出访时间可酌情增加1天。赴台人员在台时间应根据工作任务和要求合理安排,一般不超过7天。

第九条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因公出访团组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因公出访团组打前站。

第十条演出、培训、研修、举办展览、参加比赛以及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等情况,单位与个人的出国(境)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一条因公出访团组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并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原则上应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如有以下特殊情况,可申请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

(一)持有出访国家或地区的长期居留证或多次出入境签证/签注;

(二)执行多项出访任务,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无法同时办理多个国家或地区的签证/签注;

(三)根据外交部门规定无法办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无法持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

(四)带队参与学生境外交流或实习;

(五)任务紧要,办理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和签证/签注无法按期出访。

对确需持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出访的人员,应在申报出访任务时说明理由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赴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工作或执教等特殊情况,可申请持普通护照出访,出访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

第十三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出国、赴港澳以及公派留学人员出国留学,均持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其他长期研修留学类项目参照国家公派留学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和申报跨地区、跨行业的出访团组。

第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因公派出:

(一)出访人员的专业或业务分工与出访任务不相符的;

(二)无权出具任务通知书的协会、中心等单位所组织的出 国(境)访问考察、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等的;

(三)对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认真制定出访计划,并于每年12月15日之前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送下一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学校审批。对计划外的非学术性出访团组,将不予批准。对确需临时安排但未按计划报备的学术交流合作,应在报批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因公临时出国(境)量化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总量和前往热点国家(地区)团组数量。

第十八条实行因公出访事前事后公示制度。因公出国(境)人员须在出访前将相关的出访信息在所在单位的网站或公告栏公示。回国(境)后,应在1 个月内公示团组执行情况,并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出访报告。事前和事后公示期限均不少于5 个工作日。未按规定公示的,将不予审批和报销费用。

第十九条校党委书记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校长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党委书记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二十条副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经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提交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机关部处、学院(研究院)正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并视情况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签署意见,最后报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机关部处副职领导干部及学院(研究院)行政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院(研究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与学生处领导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四条普通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五条全日制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访须经所在单位的党政分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或教务处审核后,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批。第二十六条因公出国团组须提前2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公赴港澳团组须提前1个月提交申请材料。因公赴台团组须提前40天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章经费和证件管理

第二十七条因公出访团组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人员、天数、路线、公务活动等情况进行报销,不得报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境外住宿以及交通标准按《厦门大学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厦大财[2015]24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因公临时出访时,应当优先选择直达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境内航空公司航班出入境,没有直达航班的,应当选择境内航空公司航班到达的最邻近目的地国家(地区)进行中转。由于航班衔接或是需中转1次以上等特殊原因确需选择境外航空公司航班的,应当事先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同意。

第二十九条因公出访团组在国(境)外期间,原则上不对外赠送礼品。确有必要赠送的,应当事先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并按照厉行节俭的原则选择师生作品或具有民族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金额标准参照《厦门市市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厦财行[2014]18号)执行。

第三十条持因公护照或因公港澳通行证出访者须在回国(境)后7日内上交证件。全校在职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级以上干部持台湾通行证出访归来后7日内上交证件。逾期不交或不执行证件管理规定的个人,暂停其出国(境)执行公务。有关领导干部普通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的使用和管理,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因公护照(港澳台通行证)丢失者,持证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在境外向使领馆或其他相关机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报告,并递交书面情况说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书面上报省市主管部门。

第五章外事纪律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从严组团,在出访团组中指定工作能力强且富有经验的人员担任团长,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当对团组成员进行行前教育,并对团组承担领导责任。团组成员不得擅自脱团,私自行动。

第三十三条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对外事工作集中统一领导。各机关部处、学院(研究院)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文件对因公出访严格审核把关,坚持“谁派出,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把关,谁负责”的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对外交往中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格、人格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第三十五条学校涉密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须严格遵守《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附件一),报批出访任务时须填写《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责任承诺书》(附件二),随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备案。

第三十六条出访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对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规违纪的因公临时出访人员,学校在1 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台港澳事务办公 室负责解释。

10.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十

随着对外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市涉外交往活动越来越频繁,参与人员范围越来越广。为便于大家了解出席外事活动的礼宾礼仪常识及出国境注意事项, 推动我市外事工作规范化、系统化,根据我国礼宾工作的基本做法及因公出国境管理的基本要求, 编辑了本手册, 希望能为广大涉外人员提供参考。

一、涉外礼宾 1(一)礼宾原则 2(二)礼宾要求 3(三)礼宾次序 5(四)礼宾安排 6 1.迎送 6 2.会见 9 3.会谈 12 4.签约 14 5.宴请 17

二、涉外礼仪 19(一)仪表服饰 20(二)交际礼仪 24(三)宴会礼仪 28

三、出国访问 33(一)基本礼仪

(二)因公出国境要求(三)注意事项

(四)建议携带物品

(五)中外互免签证国家

一、涉外礼宾

一、涉外礼宾

涉外礼宾,主要是根据本国的对外方针政策,组织安排对外礼仪活动与交际活动,以礼待宾。(一)礼宾原则

外事礼宾工作的三个原则是:平衡、对等、惯例。

平衡,是指对大国、小国,对强国、弱国,对富国、贫国要平等相待,一视同仁。这是我国外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际交往中一个普遍公认的原则。

对等,是指一方受到另一方给予的优待时,作为对等,也应给予同样的待遇。惯例,是指经过国际上的长期实践为大家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礼宾原则不是绝对的,有时在实际安排上也需要变通或给予“破格接待”。(二)礼宾要求

1、务实合作

礼宾是手段,合作是目的。涉外礼宾既重礼仪,更重实效,不讲排场,不铺张浪费,勤俭科学办外事。

2、尊重他人

尊重外宾的个人信仰和个人隐私,注意了解外宾的禁忌事项,尊重各国不同的风俗习惯。

3、诚信守时

涉外交往应努力做到信守承诺。不可轻易做出承诺,已承诺的事情应尽力做到。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的承诺应及早向对方说明原因并表示歉意。涉外交往应有强烈的时间观念,做到如约而至、按时到达。(三)礼宾次序

所谓礼宾次序,是指国际交往中对出席活动的国家、团体、各国人士的位次按某些规则和惯例进行排列的先后次序。礼宾次序的排列,一般遵循以下规律:

1、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排列

这是礼宾次序排列的主要根据。一般的官方活动,经常按身份与职务的高低安排礼宾次序。

2、按字母顺序排列

多边活动中的礼宾次序有时按参加国国名字母顺序排列,一般以英文字母排列居多,也有按其他语种字母顺序排列的情况。这种排列方法多见于国际会议、体育比赛等。

3、按大使到任时间排列

多国使节出席的活动,可按大使到任时间先后排列礼宾次序。(四)礼宾安排

1、迎送

按地点不同,可以分为机场迎送、火车站迎送和宾馆迎送等,本册以机场迎送为主,其他地点迎送可以参照执行。

(1)确定迎送规格:根据外宾的身份和来访目的,确定迎送人员的规格,但迎送人员不宜太多。(2)机场迎接和机场献花:迎接重要代表团时,可视情安排献花。应提前了解外宾对鲜花品种、颜色、气味等有无禁忌;外宾下机后,礼宾人员负责做好介绍工作,一般是将主人介绍给客人。献花一般安排在介绍完前来迎接的主要领导之后。

(3)迎送专机时,为了便于国宾乘车,主车后座右边车门应直对红地毯。图1.迎送专机示意图

(1)中方迎接人员(2)献花人员(3)外方迎接人员(4)中外记者

2、会见

在外事接待中,会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出席会见的主要领导一般提前到达会见地点,听取接待人员的情况汇报,做到知己知彼,心中有数。

(1)迎接:主人应在会见厅门口,由礼宾人员将外宾引领到会见地点,双方握手后落座。

2(2)介绍:落座后,中方主人或礼宾人员先介绍中方出席人员,然后外方介绍外方出席人员。目前也经常采用放臵手边名单的方式,不再做介绍。

(3)座次:会见一般安排在会客室或宾馆会见厅,通常是沙发形式。就座时主宾坐在主人右边。翻译安排在主人和主宾的后边。其他参加会见的客人按礼宾次序在主宾一侧就坐,中方陪同在主人一侧就坐,事先摆放席签。图2.会见座次示意图

(4)礼品:双方应提前协商好是否交换礼品以及交换的方式、时间和地点。(5)合影:如有合影,应事先按礼宾次序排好站位图。

3、会谈

会谈通常用长方型桌子或椭圆型桌子,宾主相对而坐,以正门为准,主人占背门一侧,客人面向正门。主谈人居中,我国习惯把译员安排在主谈人右侧。如外方也有翻译,新的做法是安排在主人翻译对面,以便工作。图3.会谈座次示意图

4、签约

签约仪式是指通过谈判,就交流与合作达成意向或协议后,由各方代表正式签字的仪式。(1)签字仪式的准备:1.提前做好文本的协商、定稿、翻译、校对、印刷、装订;2.提前协商好签字地点、程序、签字人和参加人员,签字人的身份应大致相等,双方参加人员不宜太多,人员数量基本对等;3.提前预订场地,备好签字用的文具,如文本夹、签字笔、吸墨器、签字桌、台布、国旗、合影台阶、主持人和翻译的麦克风、香槟酒(或不含酒精的饮料)等。(2)签字仪式程序:1.参加签字的人员分主客各一方按身份顺序排列于各自签字人员座位之后;2.主持人宣布签字仪式开始;3.签字人在各自文本上签字后,由助签人员吸墨并互相传递文本;4.再次签毕后,由双方签字人员交换文本,相互握手;5.服务员端上香槟酒,双方共同举杯庆贺;6.主持人宣布仪式结束。图4.签约仪式站位示意图

图5.大型宴会桌次示意图

5、宴请

宴请通常有正式宴会、冷餐招待会、酒会、便宴、工作午餐等。举行宴会可用圆桌或长条桌。

图6.宴会餐桌的座次示意图

二、涉外礼仪

二、涉外礼仪

涉外礼仪,是指涉外工作人员在对外交往时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仪表服饰

注重仪表服饰是涉外礼宾的基本要求,是对外宾的尊重和礼貌,也是自尊自重的体现。

1、仪表

注意个人卫生。适时理发,不留长发,指甲、鼻毛应勤修剪。衬衣、外衣保持整洁,特别是衣领、袖口要保持干净。衬衣里面的内衣不要露出衣领或衣袖。

不要在公众场合擤鼻涕、掏鼻孔、打哈欠、修指甲、剔牙齿、挖耳朵等。咳嗽、打喷嚏时,应用手帕捂住口鼻,面向一旁,避免发出大声。

在参加活动前,不要吃葱蒜韭菜等辛辣食品,必要时可含上一点茶叶,以除异味。化妆应自然、适度、协调,不当众化妆,不在异性面前化妆,不对别人品头论足。

2、服饰

着装应大方、整洁,与环境相协调。讲究三色原则,即西服、衬衣、领带、腰带、鞋袜等全身的颜色一般不应超过三种。

男同志参加正式活动时,可穿深色正装(西装或中山装)、制服,穿深色皮鞋。穿西装参加正式活动应系领带。参观游览时,可穿便装,亦可穿西装不打领带。

女同志可穿西装(下身为西裤或裙)、中式上衣配长裙或长裤、旗袍或连衣裙等。夏季也可穿长、短袖衫配裙子或长裤。忌着露趾凉鞋、鞋拖、皮裙、超短裙、过紧或过于暴露的衣服、透视装等。

新西装在穿之前,外表的商标应拆除。穿单排两扣西装,可扣上面一个扣子;单排三扣西装,可扣上两个扣子或中间一个扣子;双排扣西装,应将扣子都扣上。穿深色西装、黑皮鞋时,忌配浅色袜子;穿西装忌配布鞋、运动鞋。(二)交际礼仪

1、介绍

在交际场合见面时,可由第三者介绍,也可自我介绍。介绍具体人时,要有礼貌地以手示意,而不要用手指指点。

介绍时,除妇女和年长者外,一般应起立;但在宴会桌上、会谈桌上可不必起立,被介绍者只要微笑点头有所表示即可。

2、握手

一般在相互介绍和会面时握手。通常,握一下即可,不必用力。男子与女士握手时,往往只握一下女士的手指部分。多人同时握手注意不要交叉,待别人握完再伸手。男子在握手前应先脱下手套摘下帽子。握手时双目注视对方微笑致意,不要看着第三方。

此外,有些国家还有一些传统的见面礼节,如东南亚佛教国家是双手合十致意,日本人是行鞠躬礼。在西方,亲人、熟人之间见面多是拥抱、亲脸、贴面颊等。对这些礼节应有所了解,顺其自然,不必拘谨。

3、名片

递送名片时,应面带微笑,双目注视对方,双手将名片正面朝向对方(不要将字体倒着给对方)。接收名片时,应用双手接,浏览一下并适当寒暄,切忌不看而直接放入口袋。不要将名片放到裤子后面的口袋里或遗忘在桌子上或随意丢弃。

4、称呼

在国际交往中,一般对男子称先生,对已婚女子称夫人,未婚女子称小姐。不了解婚姻状况的女子可称女士。

对地位高的官方人士,一般为部长以上的高级官员,按国家情况称“阁下”、职衔或先生。

5、交谈

交谈时,要尊重他人隐私,不打听外宾的年龄、工资收入、婚姻状况等,不谈论政治及宗教问题,不涉及疾病、死亡等不愉快的话题。对方不愿回答的问题,不要刨根问底。注意交谈时与对方保持目光交流,特别是对方回答自己的问题时,要注意倾听,不要心不在焉。(三)宴会礼仪

1、应邀出席

接到宴会请柬,能否出席要尽早答复对方,以便组织者安排。万一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应尽早通报、解释。应邀出席前,要核实活动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范围及对着装的要求。进入宴会厅之前,先了解自己的桌次和座位,入座时注意核对席签是否写着自己的名字。

2、致辞敬酒

在主人和主宾致祝酒辞时,应暂停进餐和交谈,注意倾听。宴会上相互敬酒表示友好,但切记不要劝酒、不要喝过量,应控制在本人酒量的三分之一以内。

3、就餐礼仪

吃东西要文雅。闭嘴咀嚼,喝汤不要啜,吃东西不要发出声音。如汤、菜太热,可稍待凉后再吃,切勿用嘴吹。嘴内的鱼刺、骨头不要直接外吐,用餐巾掩嘴,用手(吃中餐可用筷子)取出,或轻轻吐在叉上,放在菜盘内。吃剩的菜、用过的餐具牙签,都应放在盘内,勿臵桌上。嘴内有食物时,切勿说话。剔牙时,用手或餐巾遮口。作为主陪、副陪,应尽量扩大交谈范围,不要只同几个熟人或只同

一、两个人说话。

面包可用手掰成小块后再吃。上鸡、龙虾、水果时,通常会随后送上一小水盂(铜盆、瓷碗或水晶玻璃缸),水上飘有玫瑰花瓣或柠檬片,供洗手用。洗时两手轮流沾湿指头,轻轻涮洗,然后用餐巾或小毛巾擦干。

用自助餐时,要自觉排队,每次取食不宜太多。

4、餐具使用

中餐的餐具主要是碗、筷,西餐则是刀、叉、盘子。请外国人吃中餐时,通常以中餐西吃为多,既摆碗筷,又设刀叉。刀叉的使用是右手持刀,左手持叉,将食物切成小块,然后用叉送入嘴内。就餐时按刀叉顺序由外往里取用。每道菜吃完后,将刀叉并拢排放盘内,以示吃完。如未吃完,则摆成八字或交叉摆,刀口应向内。吃鸡、龙虾时,可以用手撕开吃,否则可用刀叉把肉 5 割下,切成小块吃。切带骨头或硬壳的肉食,叉子一定要把肉叉牢,刀紧贴叉边下切,以免滑开。切菜时,注意不要用力过猛撞击盘子而发出声音。不容易叉的食品,或不易上叉的食品,可用刀把它轻轻推上叉。

三、出国访问

三、出国访问

(一)出访礼仪

1、尊重当地习俗,努力做到入乡随俗。

2、遵守当地的法规,遵守交通规则。

3、不卑不亢,落落大方,遵守社会公德,展示国人良好形象。

4、注意举止文明,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注意讲究卫生,不随处丢垃圾,不随地吐痰,不随便吸烟。

(二)因公出国(境)要求、出访团组成员身份真实 , 没有隐瞒和编造现象(一个团组人员不超过6人)。2、国外邀请单位、邀请人和出访内容真实、可靠。、不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变更出访路线、不参加与任务无关的活动(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两个国家不超过10天,3个国家不超过12天)。4、不出入色情场所和参与赌博活动。、认真遵守财务和礼品管理规定 , 不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6、保守机密 , 不擅带涉密载体 , 妥善保管内部资料。、增强应急应变意识 , 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和我驻外机构联系。8、妥善保管携带物品 , 注意防盗、防抢、防诈骗。、安排专人妥善保管证照 , 回国(境)后七日之内交回代表团成员所持证照,15日之内交(市外侨办出国管理科)出访报告。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出访任务,携带必要资料,做好洽商准备,确保出访实效。

2、采购出访礼品时,要注意便于携带、地方特色、重在纪念等要求。

3、抵达国外后,护照、机票等可以统一保管,以防遗失。

4、为确保安全,在国外切忌单独外出;在宾馆注意随手锁门;有人敲门时,先通过猫眼看清是谁,然后再开门;外出时,随身携带所住宾馆的名片,以防走失。

5、钱、证件和贵重物品切忌放在行李箱中托运,而要随身携带。时刻防范被抢或被盗。

6、携带手机时,要事先了解到访国手机频率,并开通国际漫游。

(四)建议携带物品

1、工作用品:记录本、笔、到访国家地图及简介、名片、外宣品、摄像机或照相机、护照及复印件、签证复印件、证件照片。

2、旅行用品:伞、打包带(行李箱用)、太阳镜、防晒霜、小闹钟。

3、生活用品:拖鞋、洗漱用具(牙膏,牙刷,毛巾,化妆品)、剃须刀(电池)、常用药品、转换插头(各国不同)、水杯、茶叶、电热杯、必要的小食品(如榨菜)、香烟、白酒、口巾纸、口香糖。

4、服装鞋帽:太阳帽、衬衣、领带、西服或套装、夹克衫、软底皮鞋。

(五)中外互免签证国家

1、普通护照免签国家

孟加拉、朝鲜、土耳其、古巴、蒙古、老挝、越南、厄瓜多尔、巴基斯坦、格鲁吉亚、新加坡、圭亚那、贝宁、波黑、摩尔多瓦、亚美尼亚、马其顿、圣马力诺、塔吉克斯坦、阿塞拜 6 疆、塞尔维亚和黑山、赤道几内亚、土库曼斯坦

11.因公出国管理规定 篇十一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08〕2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事办、监察厅(局、委)、审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旅游)局、纪委监察局,审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外交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应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应根据财力的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对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按照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相应安排出国(境)用汇额度,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党政机关出国(境)用汇管理,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第五条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预算内调剂安排。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因公出国(境)团组应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作,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要实行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联动,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各级党政机关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出国(境)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提供上一出国(境)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及出国(境)经费预算申请情况确定各部门的出国经费预算额度,并实行总量控制。

(三)各地区各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报送省部级人员本出国(境)计划时,应明确预算安排可以保证出国(境)团组经费开支。

(四)各级党政机关预算经各级人大批准以后,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相互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五)各级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出具经费安排的意见,双跨类团组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确保出国(境)任务在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

(六)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外交部在审批省部级因公出国(境)团组任务时,团组成员所在中央单位财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应出具经费安排的意见。

(七)对于部门预算中未安排出国(境)经费预算,要求使用其他经费(包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摊派经费,企业赞助经费等)的因公出国(境)团组申请,视为无出国(境)经费预算安排,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认可意见。凡未经财务部门经费审核认可的因公出国(境)申请,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安排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已纳入国家外国专家局计划并由其资助的出国人员,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第九条第九条 财务部门应进一步严格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数、天数、出国路线、经费计划以及有关的经费开支标准等进行核销,不得核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不得核销虚假费用单据。

除中央有关文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各级财务部门一律不得报销党政干部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出国(境)费用。

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建立健全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内部监督检查机制。财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管。应将监管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作为坚决制止公费出国(境)旅游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作为审计工作的重点,对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对因公出国(境)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挪用其他资金、摊派转嫁出国(境)费用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组团单位和团组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经费审核、核销责任的,要追究财政、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未经经费审核部门认可而批准出国(境)的,要追究外事审批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及出国任务与经费审批联动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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