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2024-08-2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精选13篇)

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一

设区市教育局、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有关高校:

今年五月,教育部正式颁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切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厅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现将细则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校实际一并认真执行。

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是维护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合法权益和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措施,是落实国家中职资助和免费政策的重要保证。这项工作政策性、时效性强,涉及学生的切身利益和学校的办学声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严格管理,切实维护学籍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二Ο一Ο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 印发 中职 学籍管理细则 通知 抄报: 教育部

抄送: 省资助范围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

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省教育厅:

负责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审批设置的民办职业学校,各级各地举办的卫生类、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班),省属高校举办的中专部(班)的新生学籍注册、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学籍异动备案(如: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等)、毕业证书补办。

设区市教育局:

1、省管范围之外的所有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籍。

2、市、县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3+2”办学模式学校(班)的中专段学籍。

3、省教育厅委托代办学籍。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课和专业能力考试、考查成绩; 4.实习实训的成绩和顶岗实习鉴定; 5.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6.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7.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按权限审核后上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如在学校规定期限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日期为4月15日--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日期为10月15日—31日。

1、注册要求

①以统一的数据库结构(附件1)上报新生录取备案的电子信息。注册时需携带统一格式打印的《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附件2)。

②所有卫生类、师范类新生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所有招收卫生类专业的院校,其注册专业属于教育部2010年颁布《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内的,要提供经省卫生厅、教育厅、发改委联合评估合格的文件。《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范围之外的,要提供省教育厅批准开办专业的文件;民办卫生类学校应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③“3+2”办学模式新生学籍由中等职业学校会同联办高校一起注册。以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为准,注册时提供省考试院审核录取登记表,同时提供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文件。

2、电子图像采集

中等职业学校在新生学籍注册时,一并报送新生电子图像信息(统一按报送数据库中学生的身份证号命名)

电子图像信息规格:格式JPG,大小22.6×33.1(宽×高,毫米),分辨率300×300dpi,电子文件大小不超过30KB,蓝底彩色。一律不得使用翻拍或扫描的图片。

3、注册程序

①由省资助助学金的中等职业学校(班),一律到省教育厅职成教处注册学籍;由设区市、县资助的,一律到设区市教育局注册学籍。

②由设区市、县资助助学金的卫生类、师范类职业学校(含民办)的新生学籍注册,省教育厅委托各设区市教育局代为办理。

③省资助助学金的民办职业学校新生在省教育厅注册学籍之后,需在所在市教育局备案。

④各设区市教育局管理的新生学籍注册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新生汇总数据总库及电子图象信息,刻光盘报教育厅职成教处备案。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办理学籍注册,双方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卫生、师范类专业对学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市、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转学申请表》见附件6。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应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职业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二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由学校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学生本人合法身份证明、入学登记表和新生录取备案登记表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按要求填写《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见附件7。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第三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第三十四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并监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毕业证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1备注。

办理毕业证书审核验印须提交材料:《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附件3);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数据库(数据库结构见附件1);录取新生简明登记表或招生录取备案登记表原件;学生成绩表;学籍变动情况相关材料。各学校在上报学历证书电子数据的同时,一并报送毕业生的电子图像信息。

毕业证书审核验印办理时间:省管理权限内的职业学校毕业证书,春季毕业的在1月15日—31日办理,暑期毕业的在6月15日—30日办理。市管理权限的办理时间由各市自定。

第三十六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八条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按学籍管理权限由省级或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学历证明书。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补办学历证明书需经学生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并出具录取简明登记表和在校学习成绩单原件及复印件,在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填写《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附件4)。每月的最后一周集中办理。

毕业证明书由省教育厅统一印制。毕业证明书的编号由学校负责填写,编号要求见附件5。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第四十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以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需要做出补充规定,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2010年9月1 日起开始执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附件1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信息数据库结构

附件2中等职业学校新生录取简明登记表

附件3毕业证书审核验印暨电子注册申请书

附件4核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明书登记表

附件5毕业证明书编号规则

附件6转学申请(确认)表

附件7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备案登记表

附件8关于规范卫生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学制的紧急通知

附件9教育部中职管理规程正式文

附件10转发教育部学校管理规程通知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二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籍管理,问题,对策

1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性

高校学籍管理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的动态过程, 贯穿着学生整个学习过程。

笔者认为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新生管理:入学资格审查、分班信息管理、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2) 在校生管理:学籍档案的建立、学籍异动的管理 (退学、休学、复学、留 (降) 级、保留学籍、转专业等) 、在校生学年电子注册; (3) 毕业生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查、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学历学位电子注册。

学籍管理不仅是高校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师生之间联系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它反映了学生在校期间的学籍变化情况, 是高校了解和掌握学生基本情况的主要途径, 是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也是高校基础信息分析的重要来源。学籍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高校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近年来, 民办高校发展势头较好, 其招生人数的增加、专业数量的增多和办学层次的复杂化, 给学籍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

2 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理念的偏差

学籍管理工作与学生的联系非常紧密, 各种学籍异动手续均需要学生本人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理念的偏差常常会把学生作为管理的客体, 强调管理者的权威性和管理手段的强制性, 缺乏与被管理者的有效沟通。一是缺乏人文关怀。学籍管理人员会把自己置于“高高在上”的地位, 不能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为学生解决困难, 对待学生态度强硬造成了双方关系的紧张。二是缺少主动服务意识。对待需要帮助的学生缺少主动性和宽容度, 没能把“管理即服务”的思想贯彻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作为以育人为本的高校, 如果没有先进、人本的管理理念, 就不能顺应时代的发展。

2.2 管理系统的落后

近年来学籍管理工作难度增强且任务较重, 要提高工作效率必须使用功能强大的学籍管理系统。而目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学籍管理部门使用多套学籍管理系统, 而校内系统不能与教育部学信网和省教育厅学籍系统所要求的信息数据很好地兼容。致使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量大, 重复性劳动多。无法实现校、院、系的三级管理, 工作过于集中且准确度低。二是管理系统适应性和稳定性不强。大部分文件存档仍采用纸质形式, 办公过程中无法准确、高效地提取数据而影响办公效率。三是管理系统无法对接, 导致校内部门之间信息无法互通, 校际之间信息无法共享。

2.3 管理队伍的不足

学籍管理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较强, 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过硬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信息技术处理能力。而目前民办高校学籍管理队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大部分管理人员未经过系统的培训, 欠缺学籍管理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操作经验, 对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文件的理解不够深入。二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作量大而人员少, 日常事务几乎占满了所有的工作时间, 没有时间提升自己, 更没有时间研究创新管理。三是“三心”的不足:即细心、耐心和责任心不足。学籍管理这项工作枯燥、乏味, 工作时间几乎都在处理大量繁杂的学生信息, 万分之一的疏忽对学生来说就是百分百的错误, 细心使我们善于发现问题, 耐心使我们竭力解决问题, 责任心使我们尽量避免问题, 可见“三心”的重要性。就目前的状况而言, 民办高校学籍管理队伍建设需在上述方面有所突破。

2.4 信息安全的薄弱

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掌握着学生录取名单、学籍信息和学历学位信息等, 一旦信息丢失或被不法分子得知, 会产生较大的安全隐患并对高校、学生产生巨大的危害。而目前民办高校信息安全管理环节比较薄弱:一是信息保密规章制度不尽完善。由于重视程度不够, 多数民办高校没有严密的信息安全保密流程, 没有责任落实到专人。二是管理人员缺少信息安全保密意识和专业知识。对学籍进行信息化处理后, 缺少安全性检查、与教育部 (厅) 不使用专线网络联系、防火墙的安全级别设置存在问题等。三是日常管理缺少加密设备。

3 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

3.1 树立创新理念

一是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要以全校学生的需求作为学籍管理工作的出发点, 将“人文关怀”思想融入到工作中, 和蔼、热情地接待学生。二是树立服务型理念。现代学籍管理是服务型的管理, 不再是传统上的命令和管束, 而是要求管理人员为学生服务, 为社会服务。三是树立被监督的理念。以理念创新带动学籍管理工作创新, 要充分调动全体师生、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监督的积极性, 加大监督力度, 使整个学籍管理工作处于公开管理的局面。

3.2 强化系统功能

一是系统开发人员应深入到学籍管理工作一线并与工作人员加强沟通联系, 使校内管理系统必须与学信网和省教育厅系统所要求的信息数据兼容、减少整理数据的工作量。另外, 使管理系统利于各教学部门的信息交换和校际间信息共享。二是增加物资投入, 强化学籍管理系统的稳定性、适应性和特殊功能性, 这样可以很大程度地提升数据精准度并提高工作效率, 使信息反馈迅速、及时, 数据统计可靠、准确。三是学校需配备专门的计算机管理人员以保证系统良好运行。定期维护和升级系统, 以便为全校各部门提供最流畅的数据支持。通过上述手段, 有利于实现学籍的信息化管理, 推动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良好发展。

3.3 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鼓励进修, 扩大对外交流。学校要鼓励学籍管理人员进修专业知识, 以扩展其理论基础, 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技能。此外, 组织学籍管理人员赴兄弟院校参观、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 可以开阔思路, 拓展视野, 提高管理水平。二是调整队伍结构并建立行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建立年龄、职称、学历合理的队伍结构。把物质激励、精神激励和成就激励结合起来,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促进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三是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使他们意识到工作中不仅要有细心、耐心和责任心, 更要有奉献精神、服务精神和创新精神, 这是做好学籍管理工作的必要条件。

3.4 确保安全管理

一是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将责任落实到位。做到事前有预防备案、事中有控制方法, 事后有补救措施。出现问题有章可循, 有法可依。二是选拔政治素养较好的人员担当重任并加强保密教育。使之充分认识到岗位的重要性和职责性, 面对利益诱惑时要清醒自己的头脑, 坚定立场。三是注重学籍管理人员信息安全知识的培训。组织其参加研讨会和培训班, 学习网络安全的相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提升专业能力。四是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的软硬件投入。比如, 使用加密设备等来保证学籍信息的安全性。

4 结束语

学籍管理是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的一环, 是一项涉及学生、高校、社会等多方面利益的服务性工作, 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根据调研情况并结合民办高校六年的学籍管理经验, 对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作为学籍管理工作者, 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 不断摸索规律, 优化工作效果, 改进工作方法, 为教学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孙连京.民办高校学籍管理人员素质之建构[J].中国校外教育 (理论) , 2008.

[2]崔本强.简论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J].经济研究导刊, 2009 (23) .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民办高校;学籍管理;规范化;对策;思路

所谓学籍管理主要是指学校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设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实施细则,对学生从入学到毕业表现进行记录、考核和管理,主要包括学生的在校学习情况,奖罚情况以及相关的休学、转学、毕业等情況的记录。学籍管理是学校的教学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项严肃且规范性较强的工作,所以在民办高校中学籍管理工作一直是受到管理者重视的一项工作,只有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才能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保证教学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问题

1.学籍管理手段落后

首先由于当前高校扩招的影响,大量的学生涌入到高校当中,民办高校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是相对的学籍管理的手段依然较为落后,大部分还停留在纸质和手工学籍管理方式上,导致效率较为低下,不能满足不断扩大的学习管理工作。其次,由于很多民办高校没有足够的资金,难以及时更新相应的办公设备,例如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软件、计算机等,阻碍了管理手段的更新。

2.学籍管理制度较为落后

由于大部分的民办高校办校的时间较短,所使用的制度也不够成熟,只是简单的仿照其它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尤其随着近几年教育改革的迅速推进,学籍管理依然被作为一种附加工作交给教务处管理,而没有单独的独立出来,很难发挥学籍管理的真正作用。另外,在制度的设定上遵循国家大政方针的多,都是按照教育部门颁布的基本规定进行设置,很少根据学校的具体学生情况以及社会的人才需求进行设定,这样不利于学校培养出全方位发展的人才,也很难发挥学生的个性,

3.学籍管理人员的素质较差

高校的学生数量较多,且每年的情况都不同,所以学籍管理工作非常的繁琐,工作量大且需要较强的专业素质,对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但是按照当前民办高校的学籍管理工作人员现状来看,他们总体的水平较差,并非相关专业出身,且大部分的工作人员学历较低,尤其在对管理人员各方面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的今天,他们很难跟上技术更新的速度。另外,民办高校没有对他们进行定时的培训,而是需要他们自身不断的摸索和实践,这样不但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学籍管理也没有任何作用。

4.学籍档案管理缺乏规范

民办高校的学籍档案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学生的入学信息、注册信息、学习情况、活动情况等,而且随着学校的不断完善和丰富,这些原始信息也在不断的增加,但是很多民办高校的学籍档案没有一定的规范,对于这些信息分类不清,难以系统完整的收录学生的各种信息,另外,由于学生的不断增加和流动性增强,历史信息和新录入的信息出现混杂的情况,导致其管理容易出现问题,且不利于后期的查询,为学生的学习和工作带来较大的麻烦。

二、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规范化的策略

1.建立完善的学籍管理体制

首先,随着民办校园建设的加快,在学籍管理上也要有所改变,从过去附着于教务处的模式转化为独立管理,从而使学籍管理更加细化,更加规范化。其次,学籍管理要以学校的中心工作为重点,例如学校的招生、专业安排、学生毕业安排等,以学校的发展方向为方向,加强管理中的服务意识,减少管理中的限制,提高工作效率。第三,学籍管理工作要有一定的区别性,在不同阶段设定不同的管理主体,充分发挥学籍管理对学校教学的服务作用,提高整体的管理水平。

2.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实施力度

一方面,民办高校要机枪对学籍管理制度的建设,对此学校可以以教育部颁发的相关准侧为基础,并联系本校的实际情况,如学生情况、特色课程等,设立具体的细则,对不同阶段的学生设置专门的规定,使学籍管理能够在每个环节有章可循。另一方面,民办学校还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制度的实施,对此学校可以在校内对相关制度进行宣传,并将制度切实的落实到实处,在老师和学生心中确立学籍管理制度的权威性,促使学生的评定等都符合学籍管理制度的要求。

3.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

首先要培养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学籍管理基本工作内容的培训,这主要培养工作人员对工作内容的理解,并熟练进行相关手续的办理、档案的整理等,尤其计算机等管理手段加入后,校方必须要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使他们更好的掌握相关的工具。其次要培养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感,由于这项工作比较繁琐,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如果工作人员缺乏耐心和责任心,那么工作内容就很容易出现问题,对此学校要让工作人员了解学籍管理的重要性,同时适当的进行奖惩,以激发他们对工作的热情。

4.推进新型学籍管理手段的利用

在信息化不断发展的今天,学校要充分利用信息化的方便、快捷,在校内设置校园网站,并建设期专门的学籍管理系统,同时设专项资金来完善相关的硬件设施,例如,为学籍管理部门购买专门的电脑等,在这个基础上,学校可以将学籍管理从过去的纸质和手工操作逐渐转化为电子信息,构建起学生的整套学籍资料和信息档案,学生和老师可以在网上或者专门的系统内便可以方便的查到学生的相关信息,工作人员也只需要通过一定信息的录入便可以做到系统分析和评断,节省了大量的人力和物理,提高了办公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错误的发生。

三、结语

学籍管理是一项非常繁琐的工作,但也是整个高校学生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在当前的民办高校管理当中,学籍管理仍然是一个弱项,没有得到管理者的重视,但是随着时间的发展,该项工作必然成为学校的重点工作之一。对此学校应当加强对该项工作的认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制度,并定时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投入资金改善相关的硬件设施,最终做好民办高校学籍管理工作,培养更多高素质的人才。

参考文献:

[1] 朱则庆. 高职院校学籍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 科技资讯. 2011(12)

[2] 罗剑莉. 新形势下加强高职院校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J]. 科技信息. 2010(13)

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四

---职业学校与特殊学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

随着社会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注,融合教育、全纳教育成为社会的主流。职业学校有义务和责任帮助残疾人在完成业务教育以后学习专业技能,为特殊教育做出贡献。如何办好特教班,大家都在进行积极的探讨。在义务教育阶段,像北京等地区开展“双学籍”的管理办法,职业学校与特殊学校可否探讨联合开展“双学籍”管理办法。作为职业学校,有专业背景,设施设备比较齐全,但是教师缺少特殊教育的教育背景,而特殊学校有教育背景(含特教资源),但是缺少专业背景,特别是有专业背景的教师。如果两类学校合作开展特殊学生职业教育,学生建立“双学籍”制度,将有效的解决上述矛盾,提高两类学校的办学效率。

一、两类学校的优劣势

笔者作为职业学校的管理者,在开办特教班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的困难,在参观特殊学校时,同样体会到他们进行职业教育时的困难。两类学校各有特色,优劣势也很明显。特殊学校的优势:学校有特殊教育办学的经验,有一套成熟的、针对性强的训练方案,有校本教材和课程改革,有专业的特教场所、设施设备,有特教背景的教师团队。

特殊学校的劣势:教师缺少专业教育的背景,学校的专业设备简单。

职业学校的优势:有较好的专业设施设备,教师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学校有良好的行业背景,学生实习、就业资源比较丰富。

职业学校的劣势:教师缺少特殊教育的背景,学校没有特殊教育的经验,学校缺少特殊教育的资源环境。

二、“双学籍”管理的办法

1、组织报名和联系对应专业的学校

义务教育完成以后,学生在特殊学校(专业机构)的引导下,申请职业学校的学习,特殊学生(专业机构)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提出专业选择的建议,组织学生选报相关专业。特殊学校将学生专业选择整理好,与市内有相关专业的学校联系,一个专业对应一所职业学校,学生既是特殊学校学生,又是职业学校学生,双方签订共同管理的协议,实行“双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平时主要活动可以放在特殊学校,也可以放在职业学校,就像德国“双元制”教育一样,既是学校学生,又是企业的准员工。

“双学籍”管理的好处可以使双方学校明确各自的责任,教育这些学生是大家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大家共同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充分利用两类学校的资源,发挥各自学校的长处,减少投入,提高办学的效率。

2、实施教学

特殊教育学校对特殊学生的教育有一套成熟的管理体制,教师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也有经验,很多学生义务教育一直在一个学校或有相对固定的老师辅导,教师、学校都对学生了解(随班就读学生也是一样),比如学生的个性、身体状态、喜好,对他们继续选择职业教育,学习专业技能,是含有帮助的。学生的基础课程(生活教育、康复教育)由特殊教育学校完成。

专业教学由职业学校完成。上课可采用固定的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校,如周一、三、五在特殊学校,周二、四在职业学校;如果特殊学校有专业设施设备,也可以是职业学校派教师到特殊学校上课;还可以集中一段时间如一个月、三个月,组织学生来职业学校进行专业学习或实习。

学生管理上,实行双班主任管理制度,学生在特殊学校学习时有班主任,学生来职业学校学习也有班主任,两校班主任定期交流学生情况,及时通报学生状态。学生的档案由两位班主任共同完成,鉴于特殊学校的专业性,建议以特殊学校班主任为主。

三、思考

5.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五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厅对《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进行了修订,并印发给你们,同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对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对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在民政部门进行非企业登记的,由审批机关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按照《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规范名称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证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学校应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

(一)名称: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符合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二)地址: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负责人:经审批机关核准,能代表学校行使职权、按照学校章程合法选聘的校长。

(四)办学类型: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开办的培训专业(工种)名称和培训层 次(例如中级烹调师)。

出资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的办学类型后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五)批准文号: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设立的批准文件号。

(六)有效期:审批机关按实际情况填写。

(七)发证机关:即审批机关。

(八)编号:编号为13位数,前6位数为黑龙江行政区域代码,其中1?2位数为省级代码(23),3?4位数为地级代码(见附件),5?6位数为县级代码(由各市地确定)。第7位数为批准的培训层次代码,“1”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2”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3”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4”为国家职业资格四级,“5”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6”为其他非等级培训。第8?13位数为学校排序。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内容若发生变化,发证机关应在副本中注明,加盖“发证机关变更专用章”并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

附件:省、市地、农垦总局3?4位数代码表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五年四月十四日

抄送: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5份

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职业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包括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所列职业和国家新颁布的职业)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举办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二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

第三条 民办职业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凭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依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职业(工种)、层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补发。

第四条 民办职业学校的培训对象包括:

(一)初次求职人员、失业人员、在职人员、出国劳务人员、境外就业人员、各类转岗转业人员、流动就业人员以及个体劳动者、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需要提供专门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军队退出现役人员、劳改劳教人员;

(三)其它需要学习和提高职业技能的劳动者。

第五条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训职业、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单位营业执照或个人学历、职称、从事职业培训工作的有关证明(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四)属捐增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拟聘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资格证、聘任合同,审核原件,存档复印件)。

第六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给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七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通知并督促其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及时做好有关材料的备案管理工作;包括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

第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民办职业学校名称统一使用“XXXXXX职业培训学校”,名称应当包括其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冠名不得使用专用名词,并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学校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需冠名“黑龙江”、“黑龙江省”等字样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条件批准。

第三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市(地)、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办学所在地原则进行审批和管理。根据《黑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要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初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县级)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以初、中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含地市级)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举办以高级职业资格为培养目标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原批准培训学校的基础上,由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跨地市(或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经举办者所在地市(或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省直各部门和民主党派、省级社会团体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外地来我省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经举办者所在地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举办者申请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后,领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送交相应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为受理日期,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

(二)审核评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全部材料的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报告 书》;

(三)审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出的《评审意见报告书》,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答复;

(四)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率。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第十一条 独立设置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正式批复,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到社团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人员、专(兼)职教师任职条件:

(一)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教学管理2年以上,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6.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六

1.总则

为了规范员工聘用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录用

2.1录用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外地户口人员提供当地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学历/学位证、(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应在入职两周内提交上述证件。

2.2员工录用后,应到公司安排的医院进行体检,如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3员工录用后,如发现其应聘时提供的证件或资料与事实不符,公司将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2.4公司招聘录用员工采取回避原则,即各级管理人员亲属不能聘用在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职位。

2.5公司鼓励员工向急需招聘但市场人力资源紧缺的岗位推荐适合的人才,如被公司录用,公司将酌情给予推荐奖励。

2.6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会根据需要进行人力调配,部门及员工应从公司全局利益出发,予以支持:

(1)公司经营业务发生变化;

(2)公司内部组织结构或部门职能发生变化;

(3)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

3档案及劳动合同管理

3.1档案管理:

(1)员工入职后需将档案转到公司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公司仅负责缴纳指定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费用。

(2)综合办公室负责督促档案管理机构规范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补充归档所需文件。

3.2劳动合同管理:

(1)全体员工应按《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与公司签订劳动

合同。员工应及时提供签署合同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

(2)新签劳动合同:员工入职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合同到期,由综合办公室征求部门负责人和本人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与员工正式续签合同。

4入职培训

4.1员工入职后应接受公司组织的“新员工培训”。公司综合办公室以及用人部门将根据需要,采用抽查或全体新员工测试的形式,评价新员工对以下各方面的了解程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试用期转正审批条件之一。

4.2新员工应主动通过各种方式了解以下方面:

(1)公司背景、公司理念、发展史、主要业务形式;

(2)本部门职能、发展方向和模式;

(3)明确岗位专业要求及工作内容,;

(4)公司其他部门主要职能及沟通方式。

5试用期

5.1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若该期间的工作表现未达到公司要求,公司有权延长或终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表现突出或特殊岗位者,可给予提前转正或免除试用期;

5.2在试用期内,公司及员工双方可提前一周时间书面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6转正

6.1员工试用期转正有部门负责人提报和员工本人申请两种形式。

6.2两种形式均需附以下材料:员工本人试用期书面总结及转正后工作设想、计划,部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员工专业能力、工作表现、工作态度等方面进行评估;

6.3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报综合办公室,校长批准后可转正。

7工作表现评估

7.1部门负责人应对员工考核周期内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7.2评估结果作为员工奖金发放、晋升、调薪、培训等的重要依据。

7.3任何员工在职位/职务变动时,均必须单独进行考评,考评通过,变动方可生效。8员工任用与发展

8.1公司对员工聘用、晋升、调薪等任用采取适用原则、激励原则和发展原则,促进员工结合公司人才需求进行个人职业发展规划。

8.2培训:

(1)公司的内部培训计划原则上结合企业发展、公司人才培养计划、部门要求、员工个人职业生涯设计等制定;

(2)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培训调查情况制定公司内部培训计划;

(3)凡参加社会公开培训的课程,应与公司内本职工作有直接关系,报本部门、综合办公室以及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参加。

9离职

9.1 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辞退而不做任何补偿:

(1)试用期内被证明所报入职资料与实际不符,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的;

(2)正式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的规章制度;

(3)触犯国家、行业、地区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9.2辞职:

(1)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经部门经理审批,报综合办公室备案,主管副总签字后可办理离职手续;

(2)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公司将停止其自离职日起的一切待遇及福利(包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档案管理费等);

(3)除特殊情况外,员工工资、奖金只计发到离职日。

9.3擅自离岗:

(1)员工未经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2天或以上的行为,或辞职、辞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完离职手续者,视为擅自离岗。

(2)员工擅自离岗后,其所在部门必须在确认员工擅自离岗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对于擅自离岗员工,公司将按该员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和公司制度情况严肃处理,冻结其相关结算手续的办理,同时公司视损害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追究其责任。

9.4员工离职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1)移交承担的工作、合同、重要文件、商业秘密、技术资料等;

(2)结清欠款和预借款;

(3)经签字确认的工作移交清单;

10.附则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七

一、取得的成绩

1.民办职业教育发展初具规模

截至2007年底,河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已发展到1412所,在校生612627人,初步形成了一定规模的民办职业教育体系。

2.民办职业教育改革初显成效

(1)专业结构调整优化。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河南省大力改造传统专业,重点建设“软件蓝领”、餐饮旅游、数控技术等一大批新型专业;启动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建立一批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基地;开展技师学院工程建设项目。职教改革和优化产生积极影响,民办职教类毕业生就业形势看好,就业率普遍提高。

(2)办学特色逐步显现。①实行弹性入学,不限年龄、地域,学生凭初、高中毕业证书报考或免试入读,并实行春秋两次或多次招生;②突出技能培养。全省建起了多个专业特色明显、布局基本合理、设施设备先进、各项功能齐全、服务周边区域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实训中心,强化了学生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认识不足

职业教育至今仍被看做非正规、低层次的“二等教育”,政府未将其纳入主流教育体系,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畸重畸轻的现象非常严重,其结果是造成了人才培养上的严重畸形现象:不少大学生毕业找不到工作;而大量的企业却找不到合适的技师和高级技工。

2.师资、基础设施较为薄弱

师资数量、质量、来源、结构缺陷已成为限制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校园校舍不足,部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租用他人的场地,有的职业学校仅有一、两幢教学楼和学生宿舍,个别学校满足不了学生实习实训要求。

3.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率低

从全省来看,2005年毕(结)业人数408148人,参加鉴定人数170735人;2006年毕(结)业人数564409人,参加鉴定人数155313人;2007年毕(结)业人数612627人,参加鉴定人数176272人。从以上数字看出,参加鉴定的人数远远低于毕(结)业生人数。

三、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1.充分认识民办职业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1)必须树立民办职业教育是国民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纠正对民办职业教育的偏见。

(2)必须真正认识到“就业是民生之本”。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在就业再就业方面有着明显的优势。

(3)彻底破除民办职业教育是低层次的二流教育的传统观念。职业教育要由“需求驱动”型逐步转变为“需求驱动”“发展驱动”结合型。

(4)认真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试行公办职业学校“国有民办”的办学体制,以股份制强化校企合作办学体制。

(5)在法律的框架下,采取更灵活的政策,进一步引导企业及各种社会力量(如民资、外资)加大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资金投入。

2.下大力气改善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条件

培育一、两所省级职业教育师资龙头院校,以培养更多的高素质职教教师;多渠道引进师资,可广泛吸引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特殊技能人员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改进职业教师职务评审办法。尽快解决校园校舍面积、教学仪器设备匮乏,实习实训基地不足的问题。

3.进一步推进民办职业教育改革

(1)统筹规划各级、各类及各地区职业教育结构比例,分类指导。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之间的衔接,构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立交桥”。为解决职教升学与就业矛盾,可考虑贫困地区侧重升学、就业,并继续推进“智力扶贫工程”,调整过时的专业设置适应城镇市场需要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的非农专业。

(2)加快师资队伍建设,进行相应的体制政策构建。

(3)扩大职业学校的专业及课程设置自主权,加强院外公共的及院内的实训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相结合,组成产教联合体。

(4)推动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学内容和手段更符合技能型实用性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实行分层次教学,一体化授课;引导职业学校实行“多证书”制度,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4.进一步改善法治及政策环境

(1)提高民办职业教育学校的主体资格、师资、实训人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准入门坎,建立严格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制度。

(2)提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民办职业学校的覆盖率。完善就业准入的完整法律、政策体系,进一步明确违规的法律后果。建议政府充实劳动就业准入制度的监管执法力量,劳动、工商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

8.中等职业学校学籍册填写内容 篇八

该生在校期间思想进步,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异,生活中团结同学,热心助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做为班级一名干部,积极为同学服务,在老师与同学之间起到了很好的桥梁作用,是个各方面都优秀的合格毕业生。

2011.6.2

自我鉴定:

在校期间,本人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坚定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并以务实求真的精神热心参与学校的公益宣传和爱国主义活动。在学习方面,注重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并以优异的成绩完成了全部课程。为今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社会实践活动情况

以顶岗支农为主题,以社会实践锻炼个人为目的,在活动中亲身的接触了社会,了解了社会,加深了与他人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了朋友之间的友谊,在很大程度提升自己办事能力;同时也让自己学到的理论联系了实际,亲身实践,提升了自我,让自己得到了更好的锻炼。

实习鉴定:

9.xxxx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西安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

一年级新生入学,学校给按上级主管部门划定的本校招收范围内的时龄儿童发放入学通知书,办理报名注册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建立新生的学籍卡和电子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新生电子档案。

二、转学与借读

1.学生因家长变动工作地区、家庭搬迁(户籍普更)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经学生家长(监护人)申请,申请时需出具居住地变动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转出和转入学校主管区县教育局审核批准,办理转学手续。

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不得开具转学证明。学校不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

2.申请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流出就读证明、原学校的学籍证明,非本市户籍学生还要出具监护人户籍证明(或暂住证)及本人在本市暂住证,向借读学校所在地区县教育局申请,经区县教育局批准,学校办理借读手续。

借读生借读期限一般为一学期至一学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3.毕业班学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休学期间、受处分期间不得转学。

4、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每学期应整理成册,并建档保存。

5、学校接收的转学学生,按其原就读年级插班学习。

三、休学、复学

1、学生因特殊原因,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无法继续跟班学习者,应办理休学。

休学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上级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内由学生家长持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可继续延长休学期限。

学生休学期满,未提出延期休学申请,又不到校就读者,由学校督促其尽快复学。

3、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应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签署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即可复学。

复学学生按其实际学力程度编入相应年级。

四、流失

凡未经批准中途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学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流失。学校进行学籍跟踪调查,准确记录每个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杜绝中间环节学生流失。

如有学生流失,班主任应及时向教导处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并应立即向上级教育部门报告。针对学生辍学的原因,学校联合当地政府依法负责对其父母或监护人采取教育的或行政的措施,强制其送子女或其被监护人复学。

五、毕业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经考察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区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证书,并由学校发毕业证书。

六、奖励、处分

1、对德、智、体等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

2、学校要加强对犯有错误的学生的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3、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10.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篇十

第一章 总则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名称:新沂市东宇职业培训学校

办学地址:新沂市国际商贸城一期4楼

邮政编码:221400,电话:0516-88933833。

第二条办学性质:本校为章言平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三条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六条培训形式:(应载明独立办学、合作办学或部分合作办 —1—

学)。

第二章资产

第七条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 —2—

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3—

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第十六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四章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

—4—

1、************;

2、************;

3、************。

第十八条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1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篇十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式样)

××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部、省、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名称)拟申请设立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培养目标:

三、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1、拟办学校名称:××省(市)******职业培训学校

2、拟定办学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3、拟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4、拟聘任校长:身份证号码:

5、举办者: ******人或******单位名称

6、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填写举办者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名称)

五、办学形式:全日制、半日制、业余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层次:(专业名称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名称填写,层次按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填写)

七、招生对象: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工种、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等情况,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内部管理的组织构架,权力分配)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要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帐户并实行独立核算)

申请单位(人):

1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篇十二

1.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举办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五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一百万元以上;举办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工种)培训的,固定资产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五十万元以上。

2.有专职校长,校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从事职业教育培训工作五年以上,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熟悉国家职业培训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无担任或者兼任其他学校的校长的情形。

3.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专业相适应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培训职业(工种)配备二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

4.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业财会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二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教学经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5.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和办公用房,办公、教学和实习场地相对集中、独立,且为非危险房屋,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能够满足各职业(工种)教学、实习需要,并符合劳动保护、安全卫生、消防环保、房屋质量安全等有关规定。理论课教室建筑面积,属于中级民办职

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八百平方米;属于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不少于三百平方米。

初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中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审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筹设。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递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格式要求见附件2);

2、举办者身份证明(单位办学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个人办学提交举办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和身份证及复印件);

(二)受理。审批机关受理人员应即时审核材料,依据区域内职业培训资源布局的合理性,对申办职业(工种)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见附件3)。不同意筹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完成筹设,正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办报告;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批准书》;

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4);

4、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个人包括举办者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派出所开具无违法违纪等证明;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会计事务所办理)

6、教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屋的,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住房主管部门的租赁房屋备案证明;利用居民小区公建的,还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办学证明。

7、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

8、学校章程(格式要求见《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可登录辽宁省民间组织信息管理网下载)、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9、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教材提供目录及编者)

10.各项管理制度。

11、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拟任校长、专职管理人员、财会人员、职工的身份、学历、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及拟聘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相关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居民身份证。

12、拟聘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的身份、学历、资格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13.表格17-30由审办者行填写

有关证照、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审批机关核对。

14.联合办学的,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审查。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形成专家小组评审意见。

(四)决定。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依据专家小组评审意见,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发证。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到民政部

门办理法人登记,同时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组织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收的各级别学员,不得混合编班培训,应当按各级别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分别组织教学和实习。

1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篇十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珠海市《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鼓励发展、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依法保障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并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订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引导专业配置的方向。

第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承担就业和再就业培训任务,享受政府规定的培训补贴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审批、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设立

第八条 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发展总体规划,专业配置的方向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举办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申请人,属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属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筹设申请报告:应包括举办者、学校名称、章程草案、办学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和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等内容。

2.申请人资格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属个人申请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3.资金证明:须由法定金融机构开具金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且存期不少于1个月的资金证明。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筹设的决定。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筹设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必须重新申请。筹设期内不得开展招生、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审批机关同意筹设的文件。

2.筹设情况报告和设立申请表。

3.学校章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

4.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租用合同。

5.验资报告:须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固定资产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设立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2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设立中级或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须出具固定资产人民币50万元以上和注册资金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验资报告。

6.学校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名单及符合任职资格的证明文件。

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8.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6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设立的决定。

审批机关应将新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名单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每两年换发一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评估换证的相关手续,对经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取消其办学资格:

(一)一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

(二)组织学员参加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率低于90%的。

(三)学员年度鉴定合格率低于50%的。

(四)经评估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五)被其它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的。

(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丧失办学条件的。

第十七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质量控制及检查制度,每年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质量控制情况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资质等级评估及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评估的主要依据。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办学质量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的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的职业(工种)和等级范围内,依照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开展教学活动,不得超范围开展培训。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公开,收费时应出具合法性票据。

第二十一条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明确,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点、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类别等事项。其内容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招生简章和广告在发布前应报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开班前应当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学员花名册报

送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学校应当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和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学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当组织培训后的学员参加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国家职业资格鉴定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核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需要在批准的办学地址以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与市外其它培训机构合作办学,培训项目超出其办学许可范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外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教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招生和教学活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

第四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变更办学名称、办学地址、法人以及分立、合并,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符合要求的,由审批机关换发办学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增设、撤销培训项目(工种)以及办学许可证记载的其它事项,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在本市主要报刊上发布遗失公告后,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因故中途提出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注销手续: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要求终止办学的申请。

(二)董事会决议。

(三)终止办学及善后问题处理方案。

(四)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财产审计报告。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职业培训学校、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其它机构在我市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境外组织或个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合作办学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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