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2025-01-05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9篇)

1.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一

河北省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共47家)

一、第一批国家公示名单(6家)石家庄三鹿乳业集团 冀东果菜批发市场 河北保定龙飞集团有限公司 衡水京安集团有限公司 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河五丰福成食品有限公司

二、第二批国家公示名单(8家)河北裕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河汇福粮油食品制作有限公司 河北华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天申贸易企业(集团)公司 秦皇岛骊骅淀粉股份有限公司 秦皇岛正大有限公司 中国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邯郸市(馆陶)金凤禽蛋农贸批发市场

三、第三批国家公示企业名单(共8家)河北明慧养猪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怡达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五得利面粉集团有限公司 石家庄华牧集团公司 遵化栗源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冀州市华林板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中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梅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

四、第四批国家公示企业名单(共11家)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天露糖业有限公司 河北东方绿树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顶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省晋州市长城经贸有限公司 河北美客多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华裕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药都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国宾食品有限公司 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

五、第五批国家公示企业名单(共14家)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 中兴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仓盛兴粮油工贸有限公司 河北宏润新型面料有限公司

张家口弘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唐山金路通商贸有限公司 中粮华夏长城葡萄酒有限公司 廊坊占祥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省景县津龙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栗源食品有限公司 河北兴龙粮食生化有限公司 河北万雉园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兴达饲料集团有限公司

2.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二

一、河北省现行的文化产业土地政策

文化产业是新兴产业, 在产业升级和转变发展方式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为了促进了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 国务院、文化部相继出台了一些文化产业政策, 土地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各地方政府也已经把发展文化产业提到议事日程上, 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文化产业的土地优惠政策。河北省土地优惠政策在《河北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2010~2015年) 》 有所体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文化类高新技术项目用地优先予以安排, 并制定出台相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文化产业项目, 尤其是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用地, 纳入省重点项目用地服务范围, 优先予以保障。

二、河北省文化产业土地政策存在的问题

对照发达地区文化产业土地政策不难发现, 河北省文化产业土地政策在土地、房产等配套政策上还有待完善。主要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土地政策的管理上, 还没有完整配套的对文化产业专项土地政策方面的说明。存在扶持引导政策不到位, 缺乏完整的配套政策问题。二是文化建设用地还没有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之中。不能确保文化建设用地规模, 重大基础设施和标志性文化工程、高新技术文化产业项目用地。三是没有出台旧城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的具体措施, 如何用创意产业把历史资源转化为城市空间发展的新财富的具体规划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促进河北省文化产业发展的土地政策建议

我国的土地管理经过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政策管理体系, 为土地政策参与文化产业构建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省文化产业与兄弟省市比较起来, 差距较大, 为发挥后发优势和支持产业跨越发展, 我们就必须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为了进一步发挥土地政策的导向作用, 建议如下:

(一) 科学制定文化产业土地供应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是土地政策中最基本的宏观调控工具, 利用此工具可以根据文化产业发展计划合理审批文化产业建设项目用地, 适度调整土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和节奏, 以促进文化产业经济目标的实现。文化建设用地要纳入各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之中, 实行差别化供应土地, 优先安排“点”供一些基础性项目、公益性项目、一些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建设速度快, 并且节约集约用地的文化产业项目。新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 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引进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 由所在地政府给予补贴, 在规划区内选址建设的, 在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二) 按照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原则, 降低存量土地使用的成本,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制订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中心城市要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 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有计划地开展“三旧 (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低效地和闲置土地的收购工作。旧工业区改建成文化产业园区 (基地) 的, 保持土地性质不变;积极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文化产业, 加大对低效利用土地的盘活利用和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力度, 确保文化产业在内的转型升级项目用地优先供应;在符合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批准用途的前提下, 鼓励和引导国有文化企业或单位在其原批准用地的范围内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 以土地税收、土地金融、土地收益分配政策为杠杆, 减轻有困难的文化产业负担。为了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创意经营活动的, 暂免收土地收益金;对不改变土地用途, 拆建原建筑物临时从事文化创意经营活动的, 可减半征收土地收益金。为了促进国有文化事业单位改制, 国有文化单位转制的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可申请减免经营用土地和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 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经评估确定后, 以作价出资 (入股) 等方式处置, 转增国家资本金。

(四) 加强土地管理, 严格审批, 防止土地使用管理不规范和利用文化产业发展大量圈地现象的发生。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 管制的直接内容是土地利用方向和土地用途, 间接的还包括土地利用效益管制。运用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审批制度, 严格审查各类项目, 严守项目用地标准。加强对项目开发经营全过程的管理, 加强相关条款的约束, 细化出让合同, 建立项目后评估制度。土地用途管制政策、地价管制政策和土地执法监察政策为建立统一的区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防止土地使用管理不规范和利用文化产业发展大量圈地提供了工具。

参考文献

[1].李舫.文化部副部长欧阳坚:别借文化之名“圈地”.2010年12月14日http://www.ce.cn/culture/whcyk/gundong/201012/14/t20101214_22047660.shtml2011

[2].张守营.中国人民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金元浦指出―借文化创意产业搞新圈地运动要不得[N].中国经济导报, 2011

3.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三

关键词:休闲体育产业;河北省沿海地区;产业发展政策

中图分类号: G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30-91-2

0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工作和生活之余进行娱乐和休闲活动时,健康和积极的意识逐渐增强,休闲体育已经成为健康休闲娱乐的重要的方式。休闲体育项目已经成为国家很多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虽然体育休闲产业在国内兴起和发展正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在休闲体育项目以自身特有的优势,在国内各个省份迅速地发展起来,尤其在河北省的沿海地区关于体育产业建设和发展策略的研究越来越多,本文主要以河北省沿海地区休闲体育产业的发展为例,对其产业发展的策略进行研究和探讨。

1  选择合理的休闲体育产业组织政策

1.1 有效地保护良性竞争机制

对于河北沿海地区休闲体育产业发展而言,对该领域内潜在的竞争机制予以了保护,有效地控制了恶性的经济垄断,这样能保障市场主体行为的规范性,在休闲体育产业领域中,恶性的竞争和灰色的交易都是从行政性垄断发展衍生出来的。所以,在该地区实行市场反垄断的政策中,首先要实行反行政性的垄断政策,在实践中应合理的转变当地行政部门和机构对休闲体育产业的监管职能,实行政企分家的管理形式,进而使河北省省级和市级行政机构退出市场竞争中,只担当市场秩序的监控者,使休闲体育市场更具有公平性,进而让市场机制充分地发挥作用,实现该产业资源的合理配置[1]。

1.2 深化休闲体育产业内部的改革

目前,国内的体育事业正向着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和改革,这样的发展环境和模式造就了很大一批休闲体育企业,这些企业和机构为休闲体育产业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组织基础保障。但是目前现有的众多企业中有一部分相对特殊的行政管理机构,在管理方面属于实业化的管理模式,不清晰的产权关系使其自身的权利和利益的关系出现不对称的状况,这样就导致了这些企业的行为具有短期化的倾向。因此,在对其进行改革时,应明确改革的重点:应明确企业的产权,通过建立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使其转型成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的企业实体。与此同时还要实行分类管理的政策,按照这些企业应肩负的使命,将非营利性与营利性组织区分开,对于非营利性的企业而言,应严格的监管其在市场经济中的行为;对于营利性的企业而言,应按照市场经济中的实际的要求,构建出现代企业的发展的制度,使其成为规范的休闲体育产业市场中的主体。

2  采用有利的休闲体育产业扶植政策

2.1 财政方面的支持

大力发展和建设休闲体育产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国内各级政府认识到休闲体育项目发展的公益性,通过财政机构的支持,来扶植该项产业的发展和建设。目前河北沿海地区在体育发展方面资金的投入相对较低,这样的状况很难为休闲体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因此,在今后大力发展休闲体育产业中应逐步增加资金的投入,进而充分的发挥财政投放的导向作用。并在体育建设与维护投入资金的基础之上,采用政府补贴的形式,对休闲体育骨干企业予以重点的扶植。另外,在税收方面要合理的解决企业赋税较重的问题,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通过税收减免的形式,保障休闲体育企业具有更多的利润空间,强化休闲体育企业的扩张力[2]。

2.2 大力支持体育产业组织的融资活动

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中,企业为了寻求更好的发展,通常会通过融资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稳定经营和长远的发展。而当前在休闲体育项目发展时,存在最大的问题就是资金不足,在融资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阻碍,致使休闲体育企业处于面临严峻的资金困境,使休闲体育产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很难有突破性的发展。为了加快河北沿海地区休闲体育产业的建设,当地的金融组织在融资方面应给予有力的支持,并制定特殊的融资优惠方案,来拓宽休闲体育企业的融资途径,进而保障休闲体育产业能在相对良好的资金环境下发展。在融资的过程中,作为市场经济中的融资机构而言,较为注重融资后潜在的资金风险。因此,在大力支持体育产业组织的融资活动时,应将风险资本引入到休闲体育产业中,河北沿海地区的政府证券的管理结构应制定相关的应对措施,以此来支持休闲体育产业组织的顺利发展[3]。

2.3 优惠土地使用权

在以往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政府对休闲体育项目关于土地使用方面,一直采用行政拨划的形式,这就有效地保障了休闲体育产业的稳定发展。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改革后,以往地区行政拨划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很难顺利地实施。目前,解决休闲体育项目发展和建设所需要的土地问题,要采用多样化的形式。例如,对于具有公益性的休闲体育产业的土地使用的问题,地区政府应优先解决,并尽可能在土地使用时减免税收;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中企业,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休闲体育项目的开发和建设,并完善相应的基础设施。而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国土资源机构应充分的考虑休闲体育产业的独特性,在土地使用和审批时适当地放宽政策,以此来保障休闲体育产业顺利建设和发展。

3  应用适当的休闲体育产业规制政策

3.1 质量规制政策

休闲体育产业在建设发展中的质量规制,实质上是当地行政机构通过制定强制性的措施来监管该企业的建设行为,并使该企业建设的体育设施以及提供的服务能够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以此来保障消费者自身的权益。强化对休闲体育产业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管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其一,要制定相应体育设施的质量指标,并建立不达标企业退出的机制,进而提高休闲体育设施和服务的质量;其二,要制定休闲体育企业市场准入条件,并对申请进入该领域市场的企业相应的资金保障、技术支持、经营场所设施以及体育健身教练的资格进行全面的审查,以此来杜绝不合格产品和服务进入休闲体育领域中。

3.2 价格规制政策

对休闲体育产业在经营中的价格予以规制,是为了保障休闲体育市场能在健康的环境下发展,同时也是地区政府通过制定休闲体育商品的价格,以此来约束休闲体育企业定价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休闲体育产业的公益性,增长对河北民众的社会福利。休闲体育商品的价格规制应在核定资金成本基础之上,采取资金成本加成的定价方式,凡是休闲体育的商品在价格方面有变动的状况下,应向物价局申报价格变动申请书。为了保障降低后休闲体育企业的经营成本,要采用不同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的方法,以此来使休闲体育企业能得到其他产业和机构的平均利润。

4  结论

休闲体育产业的发展离不开产业政策的支持,良好的产业政策能够为休闲体育产业营造良好产业环境,有效配置资源,保护产业成长,增强产业发展的市场适应能力。通过本文的论述得知,休闲体育产业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国民的身心健康,同时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因此,该种类型的企业在经营好和发展中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为了保障休闲体育产业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政府机构应予以相应的补助和支持,进而促进休闲体育更好的发展,造福更多的民众。

参 考 文 献

[1] 陈琦,吕树庭,龚建林,等.文化生态学视野下南部沿海区域大众体育的发展[J].体育学刊,2010,05(01):10-14.

[2] 蒋中伟,耿元文,朱小亮,等.秦皇岛滨海休闲体育运动的发展模式研究[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05(04):38-39.

4.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四

(1)高新技术企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务院

[1991]2号文件等法律、法规规定,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2001年,中共深圳市委已经出台的《中共深圳市委关于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决定》也指出,产业带内从事高新技术活动的企业享受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2)生物工程方面。深圳市已经明确提出支持生物工程的发展。深府

[1997]25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发展生物工程及新材料产业的决定》指出,“生物工程和新材料相关的研究、开发、工业性试验、产业化以及技术改造等项目,市计划局、科技局、经发局、贸发局、卫生局、农业局、规划国土局、建设局等部门应予优先安排列入项目计划;积极引导市属集团公司和大型企业从事生物工程和新材料产业。”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方面。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国家扶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①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③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国务院下发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五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

第二章 申

第五条 申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业务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省同行业前列。

1.加工型企业:粮、棉、油、猪、鱼等大宗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其他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总额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2.市场型企业: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10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重点贫困县、山区县的企业适当放宽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产权清晰,资产结构合理,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守法经营,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3000户以上。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省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3%以上。

(七)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八)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在市(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产生。

第六条 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和技术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产业化经营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文件。第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申报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第九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其候选名单进行公示。

(二)根据公示结果,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十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证书(牌)有效期为两年。第十一条 经认定公布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 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 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做到有进有出、优保劣汰。

第十三条 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表》和《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营情况调查统计年报表》,部分龙头企业填报《湖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月报表》。

第十四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已认定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于进行监测年份填报《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按要求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各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供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监测初审意见,报送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依据各地审核的基础数据、初审意见,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监测情况报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审定后,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五)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的,取消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八条 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名通知和新的营业执照等材料,由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申报认定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定,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省级龙头企业的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鄂农产〔2004〕1号)废止。

6.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六

专业论文

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黑龙江省粮食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黑龙江省粮食产业发展问题研究

摘 要:粮食安全问题是全世界人们长期关注的一个永恒话题。黑龙江省作为粮食主产区,在逐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增强粮食供给保障能力和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粮食生产环境恶化、种粮成本不断提高和产业化水平仍较低等问题。在当前黑龙江省粮食连年丰收的前提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金支农助农的作用,不断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综合功能,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投行业务和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基础建设,以推进黑龙江省粮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粮食产业;政策性金融;信贷资金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8-0030-02

一、黑龙江省粮食产业发展状况的基本分析

(一)粮食产业发展的主要成就

黑龙江省地处中国东北部边疆,是世界仅有的三大黑土带之一,适宜种植大豆、小麦、玉米和水稻等粮食作物。黑龙江省作为中国重要的粮食产区和商品粮基地,以全国1/10的耕地面积,生产出全国1/7的商品粮,粮食供给全国1/6的人口,在全国粮食主产区中牢牢稳固了“排头兵”的地位。

1.逐步增加粮食播种面积。充足的耕地面积成为黑龙江省固守产量大省头衔的有力保证。2004年以前,黑龙江省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基本保持平稳,变化不大;2004年开始,特别是随着国家全面落实“一免两补”等惠农富民政策,黑龙江省作为粮食主产区,在维护种植面积方面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例如,农民种粮积极性大幅提高,播种面积迅速增加,从2003年的786.3万公顷增加至2012年的1 151.9万公顷。

2.增强粮食供给保障能力。黑龙江省1949―1982年的33年间,全省粮食产量年均递增2.1%;自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以来,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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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均递增7%;1990年以来增产明显,且产量基本稳定;进入21世纪以后,粮食产量更是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增长。特别是2009年开始,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粮食战略工程的重大部署,黑龙江省正式启动了实施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战略工程,目前全省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已稳定在4 000万吨以上,粮食商品量3 200万吨以上。2011年更是达到创纪录的5 570万吨,粮食商品量达到4 465万吨,迎来了有史以来的最大丰收,首次超过连续10年居全国首位的河南省。2012年全省粮食总产和商品量夺得全国双第一,粮食总产达到5 761.5万吨,占全国总产量的比重达到9.8%。

3.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黑龙江省作为产粮大省,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合理,大型优质客户资源丰富,为粮油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当前全省农产品加工量达到3 500万吨,规模以上龙头企业发展到1 700户,销售收入超亿元的龙头企业已发展到近150户。全省种植业基地面积发展到8 600万亩,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80%以上。初步形成了玉米、大豆、水稻、小麦、马铃薯、畜禽、乳品和山特产品等八大农产品加工产业带。

(二)粮食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尽管黑龙江省在发展粮食产业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粮食产业发展的步伐迈的还不够大,与农业大省的发展定位尚有差距。

1.粮食生产环境恶化。土地资源是黑龙江省粮食生产保持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但由于长期过度采伐、开垦、放牧和大量的建房,忽视了对黑土地的保护,导致耕地被毁,生态环境恶化,水土大量流失。据有专家预测:黑土地水土流失如果不加快治理,再过40年,北大仓的黑土地将不复存在。

2.种粮成本不断提高。近几年,虽然国家支农力度加大,粮食价格出现恢复性上涨,但受种粮农资价格、人工成本不断增加的影响,主要粮食作物平均直接费用以年均8%―9%的速度攀升,粮食纯收益呈下降趋势,农民种粮积极性受到影响,越来越多的农民选择外出打工或种植经济作物,粮食生产受到威胁。

3.产业化水平仍较低。目前黑龙江省粮食加工产业发展速度、产业化程度均属于较低的省份之一。拥有资源优势的黑龙江水稻产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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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转基因大豆生产区,发展潜力巨大,但其拥有巨大粮源优势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更大收益。2010年,黑龙江省粮食产量5 012.5万吨,加工总量为1 040万吨,占比仅为21%。黑龙江省虽是产粮大省,却不是粮食加工强省,与国内先进省份在加工能力、精深加工程度上有很大差距。大多数农产品的开发都还停止在“原”字头上,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相对较弱,没有具有核心竞争力和技术优势的产品。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的支持模式

(一)粮食信贷业务支持模式的发展阶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不断完善其综合服务功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综观农发行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对粮食产业的支持模式也经历了复杂的发展历程。

1.粮食信贷业务初步建立(1994―1998年)。1994年农发行成立后,粮食信贷业务扶持的对象主要是接受国家和地方政府委托从事政策性任务的企业,这些粮食信贷业务依据国家指令性计划,保证承贷主体执行国家政策和宏观调控任务,贷款需求具有很强的刚性。

2.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运行(1998―2000年)。1998年,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出现重大调整,农发行粮食信贷政策也出现了相应调整,成为专司粮棉油等农产品收购、调销、储备等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该阶段农发行发放的粮食贷款全部是保护价粮食收购贷款,贷款实行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有效保障了国家粮食安全,推动了农业发展。

3.粮食信贷业务市场化(2000―2004年)。2000年开始,国家调整了保护价粮食收购范围,部分地区、部分品种先后退出了保护价收购范围,开始了粮食市场化改革。该阶段,农发行坚持市场定价,积极引导企业进行自主收购,满足企业从事粮食收购的资金需要。

(二)粮食信贷业务综合服务的支持模式

2004年5月开始,全国范围放开了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所有粮食品种不再实行保护价收购政策,除了中央、地方储备及调控等政策性粮食信贷业务外,其余均由粮食企业依据市场状况自主经营,市场机制在粮食生产流通中的基础性资源配置作用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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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粮食信贷范围、贷款对象进一步扩大,形成了以中央和地方储备贷款、粮食调控贷款、粮食收购贷款、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多主体并存的粮食信贷业务综合服务的格局。

总体上看,农发行各发展阶段的支持模式都是以支持粮食产业全方位发展为基本目标,支持粮食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了对国家粮食安全、农民增收及调控市场重要的积极作用。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黑龙江省粮食产业发展的对策

(一)发挥信贷资金支农助农的作用

1.全力支持粮食储备规模有效增长。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决定了国家或地方粮食宏观调控政策的发挥效果,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可进一步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在储备粮资金供应上,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及时、足额供应,努力促进国家粮食政策的落实,以确保储备粮各项计划的顺利实施。

2.做好市场性收购资金的投放工作。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应适应粮食市场变化,认真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按照市场定价、企业自主、理性入市的原则,积极支持粮食加工及贸易企业自主经营,参与市场性收购,强化市场性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确保国家制定的农民增产增收目标的实现。

3.加快产业化龙头及加工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可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是经实践证明带动农户增加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最有效途径。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支持粮食产业发展,提高粮食生产水平,应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使其成为推动黑龙江省粮食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综合功能

1.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粮食产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农业保险的参与和扶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黑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在黑龙江垦区得到了尝试和发展,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相互制保险模式。但由于该模式主要是针对黑龙江省农垦系统,覆盖全省的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尚未健全,鉴于此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应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农业保险政策性业务,以充分发挥其政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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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功能。

2.完善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可由其为农业贷款提供担保,同时更好地吸引商业性金融、合作金融和其他社会资金参与到粮食产业发展中来,进而改善农业投资环境,降低投资风险,为国家粮食安全创造条件。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应把农业贷款担保业务作为今后重要的业务组成部分,有效解决全省粮食产业发展风险高的后顾之忧。

3.设立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目前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是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国家为改变农村金融市场日渐萎缩的不利局面而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应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金融制度的精神,抓住时机,准确把握村镇银行的准入政策,积极筹建并成立有利于扶持“三农”发展的村镇银行,并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加快发展农业政策性投行业务

1.开办农机金融租赁业务。黑龙江省具有开展大型农机设备融资租赁的条件和环境,在大型农机具方面一直保持着刚性、线性需求。作为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黑龙江省正在大力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实施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对农机需求旺盛,农机化工作一直保持着稳健发展的趋势,这些均为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开展农机金融租赁提供条件。

2.发展农业投资基金业务。发展粮食产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目前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为全省发展粮食产业搭建的融资平台主要是以贷款为主的债权形式,难于较快实现向规模化的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因此,发展农业投资基金业务,创新融资方式可以成为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成为推动粮食产业发展的有效途径。

(四)强化农业政策性金融基础建设

1.完善信贷风险保障机制。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各种信贷管理制度,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对各项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在规范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切实加快信贷上报的速度、简化信贷受理的程序,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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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高信贷风险管理水平。黑龙江省农发行机构粮油信贷业务已由传统的流通领域逐步向生产、加工、仓储、物流等整个产业领域延伸,随之而来的信贷风险也由单一风险向多元化风险转变。因此,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完善风险管理手段,有效提高粮油信贷风险管理水平。

3.实施工作考评奖惩机制。建立合理的粮油信贷评价指标体系,实施科学的工作考核评价方法,完善激励和惩罚运行机制,尽快建立以政策目标实现为主要内容的、权责利相结合的、不同层次的经营责任制度。

参考文献:

[1] 白钦先,王伟.各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体制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2] 甘绍群.“三农”问题与农业政策性金融定位研究[J].武汉金融,2004,(3):34.[3] 宫海鹏,胡胜德.农业政策性金融与粮食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0,(7):30-31.[4] 张玉华,等.黑龙江粮食持续增产面临多重挑战[N].中华工商时报,2011-08-24(2).[5] 李钧,等.粮食供求形势及农业政策性金融职能定位研究[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2,(7):30-32.[责任编辑 王 莉]

7.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七

我国住宅建设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生产效率较低、质量达不到要求、使用功能差、人工耗费大等问题。在当前节能减排和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形势下,住宅产业发展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亟需寻求新的发展方式,而住宅产业现代化正是符合这样要求的先进生产方式。

住宅产业现代化(以下简称住宅产业化)是住宅产业以工业化、信息化、低碳绿色化为导向的现代化结构调整和转型,是以新型住宅建筑体系和住宅部品体系为主体,通过将住宅生产全过程的开发、设计、施工、部品生产、管理和服务等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链系统,实现标准化基础上的多样化、工厂化生产基础上的装配化、模数化基础上的部品通用化、土建装修一体化基础上的低碳绿色化,以提高住宅质量和性能,实现资源循环利用,建设节能环保型住宅。

住宅产业化在国外已经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过程,各种结构体系、标准体系、政策体系等都已非常成熟。我国于1994年正式提出住宅产业化的概念,近年来住宅产业化在各地的发展正如火如荼,沈阳、北京、上海等地区已取得实质性的进展。

本文分析河北省住宅产业化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我省今后制定住宅产业化发展推进机制与政策的建议,旨在为我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2. 河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2.1 河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现状

河北省的住宅产业化工作起步较早,近年来的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步伐稳健,取得了一定进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1 组织机构建设。

河北省是全国较早成立住宅产业化促进工作机构的省份之一, 2000年10月成立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目前该中心职责已划转省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承担。2014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了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140人的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专家委员会,为推广住宅产业化提供技术支持。

2.1.2 出台政策文件。

2011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关于培育和建立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的通知》。2013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河北省住建厅制定了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直接申报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二级资质(最高级)的激励政策。目前,《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2014-2020)》正在制定中,该规划发布实施后,将成为指导全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规划。

2.1.3 技术体系研发。

二十二冶 集团有限 公司、远建工业化住宅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任丘市永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晶达建筑体系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开发了各具特色的结构体系和部品成套体系。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卓达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在住宅部品、新型材料方面大力研发,产品已得到广泛应用。住宅产业化生产线装备制造企业河北新大地机电制造公司和雪龙集团在全国都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其产品已经应用在北京、安徽、辽宁、陕西 等多地的PC生产当中。

2.1.4 标准体系建设。

目前,我省已有四部住宅产业化系列标准立项并按计划开始编制,分别是《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与质量验收标准》、《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建筑设备技术规程》,这四部地方标准规范了预制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施工及验收以及构件生产和建筑设备环节的生产,上述标准实施后,将对我省预制装配式住宅的大范围推广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2.1.5 市场主体培育。

住宅产业 化基地建 设。企业是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市场主体。近年来河北省大力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积极扶持企业申报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开展了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的认定。目前全省已有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5个,河北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有9个。为了加快住宅产业化技术创新和各单位的合作,2014年,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成立了由60多家单位参加的技术创新联盟。

2.1.6 示范项目建设。

目前,由二十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我省第一个装配整体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住宅项目—唐山市丰润区浭阳新城五区一期9号楼项目主体结构已经封顶,该项目建筑面积9629m2,预制部分包括内外墙板、楼板、楼梯、阳台板、空调板,预制率达70%,并进行全装修交房,该项目10号楼也已开工建设。相关单位基于该项目开展了《唐山市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增量成本的研究》,该课题研究成果对我省研究制定详细的奖励政策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2.1.7 开展宣传活动。

2014年, 省住建厅 就推动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进行了集中宣传:一是组织新闻媒体记者赴省内住宅产业现代化基地实地采访。二是在《河北日报》2个专版刊发住建厅领导署名文章。三是录制了河北新闻网《阳光理政》访谈节目。此外, 2014年9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组织召开了全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现场交流观摩会,本次会议是河北省历史上首次住宅产业现代化专题会议。这些活动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对于提高各界对住宅产业化的认识,促进河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2 河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更要认清自身存在的不足,在完善各种推进政策机制的过程中,才能做到有的放矢,不跟风,不盲从。河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2.1 扶持政策存在不足。

目前,河北省各级政府对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扶持性政策仍不足,这是制约住宅产业化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推动住宅产业化发展仅仅依靠市场自发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政府须通过出台具体的鼓励性、扶持性政策进行引导和调整,从政策、制度、法律、经济手段等方面形成产业政策支持,使之更有效率。

2.2.2 顶层设计存在缺失。

尽管我省较早成立了相关的组织机构,并在省住建厅成立了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领导小组,但是未能在省级层面成立领导机构,因此,全省各部门力量尚未形成合力,这也是相应政策保障体系难以健全、各种激励措施难以制定的重要原因。

2.2.3 标准体系建设滞后。

从审批、设计、施工到验收的整个建设过程中,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各种活动的行为准则,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我省住宅产业化技术标准体系的缺失是全方位的,亟待建立健全。

2.2.4 技术人员储备不足。

产业化的住宅改变了传统住宅的建造方式,各个环节都需要大量的技术人员,目前这也是我省发展住宅产业化的一块短板,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大大影响了产业化住宅的建造质量,成为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瓶颈。

2.2.5 示范项目建设缺乏。

住宅产业化的最终落脚点是项目建设,没有项目,住宅产业化只是空谈。目前我省仅有少数开工建设的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项目数量偏少,其示范、带动作用难以得到充分体现。

2.2.6 整体推进氛围不够浓。

房地产开 发企业、部 品供应商、消费者都是住宅产业化的参与者,是推进住宅产业化的重要力量。但目前这几个群体对住宅产业化的积极性总体还不够高。

尽管我省部分企业已经开始思考改变传统的建造方式,并付诸行动,但普遍存在投入不多、规模不大、水平不高的问题。另外,也有一部分企业有转型升级的愿望,但受到资金、技术等因素制约,难于落实到行动上。

调查显示,阻碍企业选择住宅产业化的因素主要有相关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完善、政府支持力度不够等。而担心住宅价格上涨、对开发商选择的材料质量和价格不放心等则是阻碍消费者消费的主要因素。

3. 河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机制政策

从国内外发展经验来看,在发展初期,都需要政府通过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来进行引导。基于河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具备的优势与存在的不足的分析,为了更好地推进河北省住宅产业化的健康快速发展,本文提出我省建立健全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机制的十项建议。

3.1 加强组织协调

建立省级层面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参加,全面指导全省住宅产业化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

《阳光理政》访谈

全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现场交流观摩会

各地市参照省级联席会议模式,由市级主管领导牵头,建立本地区住宅产业化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抓好当地住宅产业化工作落实。

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成立各级省市两级共同协作,形成“省级指导、市级主导、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的住宅产业化工作新格局,确保住宅产业化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3.2 创新管理模式

建立产业化住宅项目的论证机制。对住宅产业化项目及超出现行规范标准的结构体系的安全性等依法进行审查或论证。

严格控制市场主体准入。建立住宅产业化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相关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工作机制。

创新审批监管机制。对于采用产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实行并联式审批及绿色通道办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手续时适当放宽办理条件,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工程,优先参加各类工程建设领域的评优评先。各级公安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所辖职能范围内,对超大、超宽部品部件的运输在物流运输、交通通畅方面给予支持。

完善招投标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的建筑产业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推行装配式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构件生产一体化总承包模式。鼓励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对具有专利或成套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住宅产业化企业,同等条件下给予投标优先权。

建立住宅部品备案和目录管理制度。加强对部品及构配件生产企业等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对安全质量影响较大的构件、部品生产供应的管理。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建立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构配件质量与施工安全的有效监督机制,健全住宅产业化项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完善各类装配整体式住宅体系的验收规范和现场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建立项目施工现场部品检测、质量监督等制度。

3.3 制定扶持政策

制定土地扶持政策。根据住宅产业化住宅建设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土地供应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土地通过住宅产业化方式进行建设,把住宅产业化相关内容和要求加入土地交易条件。

制定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住宅产业化发展政策的项目的开发企业、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在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贷款利率等方面予以倾斜。

制定财税支持政策。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重大科研技术攻关等。制定针对住宅产业化方式建设的项目的奖励政策。对于促进住宅产业化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物质、政策等奖励。研究制定积极的税收政策,保护相关企业的权益,降低部品、部件的成本等。

3.4 培育市场主体

促进各类企业转型升级。引导省内具有特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和行业内有一定影响的部品、建材生产及开发企业向住宅产业化转型;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大型产业化集团,培育一批龙头企业。

扶持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培育现有的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做大做强;积极扶持具有潜力的企业申报省级、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发挥住宅产业化技术创新联盟的积极作用。推动科研单位和开发、设计、部品生产、施工、构配件生产、物流等企业优势互补,建立共同投入、利益共享机制,降低企业科技投入风险,提高企业科技投入的效益。

打造住宅产业园区。有条件的地区以项目建设为支撑,结合当地经济实力、产业结构、市场发育水平、人力资源条件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打造若干以住宅部品、构件生产为基础,以优势产业为特色的住宅产业化园区,以产业园区为载体,发挥产业园区的聚集作用,吸引一批优势企业落户,形成产业集群,尽快打造专业化分工协作、上下游产品配套完善的产业链。

3.5 建设标准体系

以预制装配式混凝土结构的编制为重点,逐步完善住宅产业化设计、生产、施工和验收等方面的地方标准,同时完善工程造价和定额体系。

编制设计标准。在《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设计规程》的编制基础上,将框架结构、框剪结构、钢结构等不同结构体系的设计标准列入编制计划。

编制部品部件标准。建立建筑部品部件标准体系是推动住宅产业化工作的基础,我省地方标准《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与质量验收标准》编制完成后,应选择一些较关键的部品部件先行编制相关地方标准并逐步完善。

编制施工验收标准。在《装配式混凝土剪力墙结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的基础上,开展其他结构体系的施工及质量验收规程的编制工作。

编制标准图集。标准图集对于住宅产业化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住宅产业化技术体系的要求,我省在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尽快编制一系列的配套图集以规范设计选用。

3.6 推广技术体系

加快技术体系的引进和推广。大力引进并推广应用目前其他地区已应用较成熟的各种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体系、钢结构体系以及其他符合住宅产业化标准的结构体系;推广应用节能及新能源利用技术、整体厨卫技术、生态环境保障技术、管网技术、智能化技术、全装修技术等成套部品和技术;推广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非结构构件间的连接技术、预制装饰构件与主体结构间的连接技术等安全可靠的连接技术;推广基于建筑信息模型 (BIM) 的建筑设计及施工组织信息化管理技术、高层建筑大型构件的吊装技术、连接节点的防裂防渗技术等工业化施工组织技术。

3.7 升级关联产业

升级建材行业。以墙体材料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保温- 装饰一体化等多功能型墙体生产为方向,研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技术;提升各种板材产品的标准化、系列化,重点发展装饰、节能、隔音、防火等功能强且性价比高的产品;推动传统门窗、幕墙企业形成加工玻璃、门窗型材、高档五金件相配套的门窗加工和制造体系;构筑满足不同建筑需求的新型钢结构产品体系;发展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断桥隔热型门窗、幕墙铝型材等;利用陶瓷废料、泥浆等资源发展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和先进陶瓷材料的生产。

升级建筑建材装备及建筑机电产品制造业。重点发展符合产业化生产需要的部品构件生产线、产业化住宅施工机械。加强建筑机械产品在智能化、自动化、轻量化、低能耗、低污染等方面的性能品质。实现建筑工程装备产品向多样化、系列化、多功能方向发展;在现有基础上加强地源热泵、暖通空调设备、电梯、智能控制设备等产品及相关零部件研发。

建立基于电子商务的建筑产品物流体系。建立由建筑产品生产、分销商、零售商和配送集团等所构成的建筑产品流通供配体系,加快建筑产品在生产出来后应用到实际工程中的速度,减少库存。

3.8 培养人才队伍

要开展建筑业各类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定期举办有关论坛、研讨会、座谈会、培训班等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和部品生产企业等相关人员对住宅产业化有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未来趋势的了解,增强他们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加强劳务企业管理,建立用工与培训长效机制。

培养具备建造相关专业技术及生产、操作经验的职业技术工人。引导农民工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同步转型为产业工人。在全省各地建设若干个住宅产业化技术培训基地,加强对住宅产业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构件生产制作与验收等方面企业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举办住宅产业化技工竞赛或类似活动,加强工人和技术人员的交流,促使住宅产业工人和技术人员队伍迅速壮大,满足住宅产业化工程建设需要。

3.9 建设示范项目

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率先开展示范项目建设。抓住保障房建设大规模推进的契机,选择合适的项目率先开展试点建设,建设一批产采用业化建设方式建设的保障住房性示范项目。

鼓励普通商品住宅开发中采用产业化建造方式。对于主动采用预制装配式等产业化建造方式开发的项目,落实相关的优惠政策。

3.10 完善宣传机制

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宣传机制,组织宣传活动,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加大在新闻媒体的宣传力度,开展有广度有深度有声势的宣传;编写住宅产业化知识手册,建立河北省住宅产业化信息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报道最新产业动向,营造良好市场氛围,增强市场认同度;鼓励业内交流与宣传,组织有关单位参加行业相关会议,支持各地市承办有影响力的展览会或行业峰会;引导消费者购买产业化建筑,提高住宅产业化在社会中的认知度、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住宅产业化营造良好氛围。

摘要:我国住宅建设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生产效率较低、质量达不到要求、使用功能差、人工耗费大等问题。在当前节能减排和我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的形势下,住宅产业发展面临巨大的发展压力,亟需寻求新的发展方式,而住宅产业现代化正是符合这样要求的先进生产方式。本文结合河北省住宅产业化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就河北省制定推进住宅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机制提出了一些建议。

8.河北省农业产业化政策 篇八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

意见提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汇集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链各环节农业经营主体,让农户更多更真切地分享到二三产业增值收益。2016年,每个县(市、区)至少组建一个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2020年,联合体实行股份合作的要达到80%以上,联合体核心企业与基地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的合同订单率不低于80%,基本形成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协同统一的大农业产业格局。

意见要求,各地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积极对接农业产业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发展等扶持政策,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财政贴息等方式支持联合體发展。各级各类涉农财政支持资金重点向联合体倾斜。现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相关涉农项目资金,重点支持联合体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时,鼓励各地探索解决联合体发展用地难题的办法,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支持联合体的合理用地需求。单列一定比例用地指标,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等辅助设施建设。扶贫建设用地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项目。

9.河北省住房公积金政策 篇九

省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发布时间:2009-06-29 查看次数:8104

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在石家庄市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办理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公积金贷款条件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2、收入稳定,信用良好,有还贷能力;

3、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

4、已付购房款达到总房款的20%以上;

5、能够提供房产抵押担保。

二、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

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15 查看次数:11350

冀直住房资管(2009)21号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2008]第14号令),结合省直实际情况,修订了《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九年五月六日

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并负责承办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第四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按签订购房合同或首付款票据日期为准后延三年年末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为限额,可每间隔6个月提取一次,但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在还款期间,可以上下半年分别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购房价款总额。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每三个月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但不得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期间及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提取职工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总额。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六)项至(十三)项及第四条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证明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当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同时应当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取范围的有关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二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款票据或房屋所有权证。购买二手房的,提供转让协议或契约、房屋所有权证。集资建房的,职工应提供购房协议及票据,单位还应当提供发改委批文、自建住房批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村级以上修房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近期还款证明。

第十四条 被纳入石家庄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有关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

第十五条 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支出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提供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家庭收入证明、房租支付凭证。

第十六条 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重大疾病证明和医疗费用支付凭证。

第十七条 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或劳动人事部门审批表。

两年以上(含两年)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确有困难单位的离休、退休职工,还应当提供《确有困难单位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九条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县级以上劳动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条 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户口簿、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二条 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三条 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入伍、入学等相关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

第二十五条 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应向所在单位出具有关提取证明,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十七条 单位持提取证明、提取申请书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第二十八条 转入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持提取证明、集中封存通知书、身份证向“中心”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

第二十九条 “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中心"应当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告知申请人不准提取的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发布时间:2009-07-01 查看次数:8399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五)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户口迁出石家庄市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非石家庄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三)因单位解散、破产或辞职、被辞退等原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账户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十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五)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四、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08-12-30(2008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14号公布 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

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共同缴存。

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以下统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控告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设区的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县(市、区)不设立管理中心。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同级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财政监督、金融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和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情况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处理意见;

(八)审议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账、坏账核销申请和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公报;

(九)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拟定的章程或者议事规则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通过后的会议决议应当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备案。

管理委员会的办公室设立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筹办、决策事项督办等工作。

第十一条 管理中心依法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组织执行,编报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接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四)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六)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执行;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负责对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业务管理的授权;

(九)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

(十)承办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是直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管理中心不得挂靠任何部门或者单位,不得与任何部门或者单位合署办公,不得经办或者参与经办各类经济实体。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精简效能、合理布局的原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业务经办网点;在设区的市的区可以设立业务经办网点,不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业务经办网点的,应当报管理委员会批准。

分支机构和业务经办网点不是独立的事业法人,不单独登记设立,在管理中心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超出授权范围从事业务活动或者由其他机构代管业务。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机关及石油、煤炭等跨设区的市特大型独立工矿区和铁路系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和业务范围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应当推行电子政务,与分支机构、业务经办网点建立统一的电子网络业务管理系统,在网站上公布业务办理程序和相关规定,为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事项办理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委托合同应当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对管理中心业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将其工作成效与奖惩挂钩,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缴存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全面、准确地掌握单位及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或者经管理中心登记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账户设立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

第二十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相关事项。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未缴或者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设区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的确定和调整,由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单位内部提前离岗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当缴存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的不再缴存。

职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存,不得截留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不缴存。

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在本省设区的市内变动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到本省另一设区的市工作的,应当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有关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缴存人到外省(区、市)工作的,原缴存地管理中心应当协助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第四章 提取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退职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五)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六)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例高于管理委员会规定的;

(七)遇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八)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者未办理转移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因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一)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三十条 职工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提取证明以外的其他所需证明和资料,由职工个人提供,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符合规定情形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应当出具相关证明和资料。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 缴存人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人在未偿还清贷款本息前,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管理中心承担。

第三十二条 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或者资料,并提供担保。

管理中心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担保单位或者机构。

第三十三条 缴存人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以外的设区的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视同本地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管理中心应当提供缴存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缴存人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符合条件的缴存人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为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提供便利,不得阻挠、拒绝。

第三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依法使用。管理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出借和房地产投资、经营股票、期货交易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内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管理中心只能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管理中心不得使用住房公积金从事国债回购或者委托理财业务,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设立的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具体管理使用,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管理中心按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按计划拨付使用。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略高于国家规定的本级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并适当增加管理中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对管理中心业务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组织开展对设区的市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政策措施。对查证属实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管理委员会通报。

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参加。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受委托银行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

第四十二条 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三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和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在结算终了两个月内将经管理委员会审议后的财务报告如实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会计报表等业务数据资料。

第四十四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按规定调整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月工资额和缴存比例;

(四)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十五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以及工资、财务报表等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资料。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协助管理中心催缴住房公积金,催收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定期向管理中心提供相关的业务资料。

受委托银行在拨付住房公积金时,对不符合政策规定使用方向的,有权不予办理,并及时向设区的市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报告。

第四十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为单位和缴存人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管理中心应当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有权查询本单位、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情况,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不得收取费用。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管理中心或者受委托银行进行复核。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的决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九条 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由管理委员会决策的事项自行决策,或者不执行管理委员会依法做出的决策,情节较严重的;

(二)违反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或者对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不予抵制,也未向监督部门及时报告的;

(三)向社会公布虚假财务报告的;

(四)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五)拒绝或者阻扰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六)连续3年未通过业务管理工作考核的;

(七)兼任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职务的;

(八)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

(二)未经职工同意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

(三)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出具虚假证明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缴存人提供虚假证明或者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于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五、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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