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

2024-10-12

重庆仲裁委员会(10篇)

1.重庆仲裁委员会 篇一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国务院批准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案件受理费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准。

第五条 仲裁案件受理费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 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照合同的实际支出收取。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

第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部退回。

仲裁庭组成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情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应当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财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仲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l000元以下的部分 40~100元

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4%~5%交纳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100001元至XX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XX0l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1%交纳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交纳

2.重庆仲裁委员会 篇二

一、加快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深入贯彻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 (国科发政[2008]770号) , 理顺联盟运行机制, 建立联盟共同投入创新的机制。将联盟建设纳入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对联盟实施产学研合作的重大科技项目和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给予配套支持。推动联盟建立信息共享协同平台, 组织开展区域性、专业性技术对接活动10次以上。推进联盟与区县“点对点”试点和科技金融“链对链”试点, 促进技术优势与产业特色、创新链条与创投链条的有机结合。

二、深入推进科技平台建设

扎实推进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三大科技平台建设。围绕电动汽车、新材料、物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依托大企业 (集团) 、重点高校、科研院所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新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 0个, 培育国家级研发平台5个。启动市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评估工作, 支持市级示范开放平台1 0个。鼓励区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科技成果中试基地。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等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壮大, 建成80家生产力促进中心和50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实现“一园区一孵化器”, 促进技术成果转化。抓好第九届重庆高交会暨第五届国际军博会签约项目跟踪落实工作,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加快“西部技术交易市场”建设。

三、积极打造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

争取科技部支持重庆两江新区和高新区建设。加快化工新材料、移动通讯、高性能齿轮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国家医疗器械科技产业基地建设。推动轻合金材料在3C制造中应用和保税物流系统集成平台建设及示范。加快发展绿色再制造技术, 逐步建成全国绿色再制造基地。实施节能减排“科技接力”行动, 建成示范园区2个。以继续推进“三城四园”建设为重点, 加快建设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四、着力培育自主创新企业

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 争取企业研发经费达到销售收入2.5%以上。开展市级创新型企业试点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培育市级创新型试点企业20家、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10家。支持海扶和长安汽车等一批自主创新示范企业, 进一步提高研发水平, 完善技术标准和售后服务队伍, 做强做大做优做久, 形成一批国内一流、世界领先的自主创新品牌, 影响和带动全市企业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五、大力实施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程

围绕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和应用示范。支持对重点产业振兴和扩大内需具有带动作用的电子玻纤、轨道装备、风电装备等一大批科研成果产业化。扎实推进六大科技示范工程, 推广混合动力汽车500辆以上, 大规模应用LED灯具5万盏以上, 建成集中型沼气示范点15个以上, 推广低成本计算机10万台套以上, 应用小型数字化医疗设备的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达到10个以上, 地表水源热泵系统生产能力达到900台套、推广应用100万平方米以上。

六、加快知识产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

3.重庆仲裁委员会 篇三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义务教育公益性、公平性和普惠性,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

(二)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乱收费。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口小学、初巾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为主”政策,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申请入学时,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就读学校报名登记: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需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牛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不含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未达到“五独立”条件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支持其适度提前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逐步消除“大班额”,严格控制“超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人口密集、学位紧张、入学矛盾突出的城区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电脑派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生。农村地区学校可跨镇(乡)、行政村划定招生范围,以方便学生入学。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发布招生信息。2014年5月底前,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布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报名并审核材料。2014年6月20日起,公办小学开始报名审核,公办初中待本区县(自治县)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报名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为确保招生稳定,少数实行推优、保送、特长入学的初中,今年可沿用过去推优、保送、特长入学办法招生,但必须提前做好2015年免试划片入学的招生方案、政策宣传和其他准备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从2015年秋季学期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停止招收推优生、保送生和特长生。没有推优、保送、特长入学方式的区县(自治县)和学校,不得再增设该方式。

2.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3.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4.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5.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6.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五)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五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市教委直属学校招生方案电子稿于5月31日前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招生报名完成情况于7月20日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4.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篇四

(2002年1月16日无锡仲裁委员会二届二次会议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锡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仲裁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境外法人和(或者)自然人之间、境外法人和(或者)自然人同境内法人和(或者)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会申请仲裁。

第三条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

(一)劳动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本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第五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本会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无锡(市)的仲裁机关(机构)仲裁,或者其他不会产生歧义可以推断为由无锡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表述,均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第七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可以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

第九条 凡当事人双方协议将其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均视为同意按照本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二章 仲裁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仲裁协议;

(二)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所及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仲裁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

(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仲裁规则第十一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补正完备的日期,视为立案日期。

第十三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在十日内将受理案件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在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后立即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有权提出反请求。

被申请人反请求的提出应当在最后一次仲裁庭开庭辩论结束之前提出。

反申请可不另行组庭。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仲裁事项,限于仲裁协议范围之内;被反请求人必须是本案的申请人。

反请求的其他要求依照本仲裁规则对仲裁申请的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当事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依本会的收费办法预交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原则上由过错方负担;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当负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申请人预交仲裁费有困难的,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可以缓交。申请人不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反请求申请书等仲裁文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时,应一式五份。如果对方当事人超过两人,则应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则可以减少两份。

第十八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损失。

第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仲裁代理人一般不超过三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增加仲裁代理人数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适当增加。

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的授权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章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各自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可以在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为两个以上的,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本会主任指定的,应当确认自己有相应办案时间,保证公正审理,并签署声明书。仲裁员声明书应当转交各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并有正当理由时,可以对该仲裁员提出回避申请,但要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三十一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决定;本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本会主任会议决定。

在本会主任或者本会主任会议就是否回避作出决定之前,被请求回避的仲裁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应当在被告知原因后十五日内依照仲裁法和本仲裁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委托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或者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有权终止其职责。

第四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

第三十五条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其仲裁标的为同一种类或者有关联的,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合并审理。

仲裁庭组成人员不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首次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二次开庭及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限制。

第三十八条 仲裁员有特殊情况提出延期开庭的,应当及时通知本会。本会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仲裁员未按前款规定通知本会的,视为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适用本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四十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法律对举证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事人不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未能在仲裁庭要求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不能证明其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应当进行分类、编订,对证据的来源、证明对象、内容应作简要说明,并写明提交日期。

第四十二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报告的副本应送给当事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报告提出意见。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鉴定报告由仲裁庭决定是否采纳。

第四十五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前召集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仲裁庭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第四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互相质证。

当事人在庭后提供证据的,仲裁庭可以决定以开庭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质证。以书面方式质证的,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不再开庭。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四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未组成仲裁庭的,由本会作出。

第五十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十三条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审理的案件,裁决应当以全体仲裁员或者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参考国际惯例,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独立、公正地作出裁决。

第五十四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其组成后四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本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七条 本会所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条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等错误,仲裁庭应当更正。对裁决书中漏裁的事项,仲裁庭应当作出补充裁决。

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请求仲裁庭更正或者补充裁决。如果当事人申请事项确实,仲裁庭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更正决定或者补充裁决。

仲裁庭作出的更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本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六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照本仲裁规则第五十八条对裁决书作出更正或者补充裁决的,本会不再收费。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裁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未确定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履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五章 仲裁中止和终结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中止仲裁:

(一)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仲裁;

(二)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

(四)其他应当中止仲裁的情形。

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仲裁。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仲裁:

(一)仲裁申请受理后发现申请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二)其他应当终结仲裁的情形。

第六十四条 中止、终结仲裁由仲裁庭决定,未组成仲裁庭的由本会主任决定。

第六章 简易程序

第六十五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凡案件争议的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的,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超过二十万元,双方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章未规定的事项,适用本仲裁规则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七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当事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六十八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事人应当自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共同选择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逾期未能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本会主任应当立即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立即通知当事人。

第六十九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案件,只开庭一次。确有必要的,仲裁庭可以决定再次开庭。

本会在首次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不受三日期限的限制。

第二次开庭及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案件,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六十日(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主任批准。

第七章 涉外仲裁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一条 涉外纠纷仲裁,适用本章的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仲裁规则其他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五天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本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立即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或者被申请人变更反请求,由本会或者本会授权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或者变更反请求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三十五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当事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按照本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和三十二条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该各条所规定的期限应当为二十天。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本会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第七十七条 本会在首次开庭三十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十日前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七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在其组成后九个月(不包括鉴定期间和公告期间)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报经本会主任批准。

第七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或者根据我国参加的一九五八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或者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会以中文为正式语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事人需要语文翻译的,可以由本会提供译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

对当事人提供的文书、证据,仲裁庭(或者本会常设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中文译本或者其他语文译本。

第八十一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要求外,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邮寄、传真、电报、留置、公告等方式送达当事人或者代理人。

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书、通知、材料,凡以挂号信、特快专递、电传、电报等方式送至当事人给定的住所地、营业地或者通信地等的,应当视为送达。

如经上述方式不能送达,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公证人员到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需送达的书面材料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三条 仲裁文书、通知、材料等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政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留置送达的,以见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四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材料、通知在期满前交邮、交发的,不算过期。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境外当事人为二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第八十六条 本仲裁规则由本会常设机构负责解释。

5.重庆仲裁委员会 篇五

郑劳人仲案字[2013]0408号

申请人周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云阳县XXX村8组XX号。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XX市XX街道XX路XX大厦东侧第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XX省XX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1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周某,申请人代理人邹超,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某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5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工作。2012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工作时被掉落的钢筋砸伤。2012年12月17日,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13年4月10日,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申请人仲裁请求:

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7000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

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

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25.4元;

6、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

7、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8.1元;

8、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496.2元;

9、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鉴定费600元。

10、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0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

2、申请人与上海厚实建筑安装公司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

3、申请人申请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伙食补助、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委查明:

1、根据豫(郑)工伤认定[2012]0001021号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与郑州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显示:申请人2012年10月3日所受伤害为工伤,伤残等级为玖级,停薪留薪期为自受伤之日起伍个月整。

2、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伤岗位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3、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

4、2011年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35541元/年。2012年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41480元/年。

5、2012年5月3日,被申请人以郑州项目部的名义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

5、申请人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对申请人护理。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为凭,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

1、被申请人郑州项目部作为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本委认定被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由于被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根据同工同薪原则,本委认定申请人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

3、被申请人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2年6月至2013年4月双倍工资差额77000元(7000×11个月)。

4、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55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7000×5个月)。

6、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1425.4元。

7、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0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8、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8.1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9、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将2012年郑州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算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依据,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1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41480÷12×16=55306.7元。

10、被申请人已为申请人参加了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九项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6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11、申请人未能提供其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的有效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之规定,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5月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双休日加班费6000元的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第九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差额工资7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306.7元,停薪留薪工资35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25.4元,合计168732.1元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并协助申请人领取应有工伤基金支付的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有关费用。

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康晓克

书记员:陈垚光

6.广州仲裁委员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 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 》)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它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出的仲裁 申请。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 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可以设立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处理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顾问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更换1/3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殊情况 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五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议,经市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商会提名后,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主持召开。每次会议 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 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有关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1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决定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专家咨询机构负责人人选;

(四)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五)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决定主任的回避;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 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

(十一)仲裁事宜的咨询和答复;

(十二)组织仲裁员的经验交流和培训;

(十三)负责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

(十四)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聘用。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三条 仲裁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现任国家公务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担任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名单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委员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发给聘书。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3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暂行规则和仲裁员守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 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十九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合议情 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事实,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聘任期内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的;

(三)无正当理由3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四)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在 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重大泄密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 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实行独立核算,拥有自己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资助;

(二)仲裁办案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成立清算委员会,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 国家所有。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会计为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广州市沿江中路298号广信江湾大酒店C座12-13楼。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7.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 篇七

篇一: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

一、工作完成情况

仲裁办案工作特点

(1)总体受案数量稳步增长。近五年来,由于我委积极调整发展策略,不断拓展新的仲裁领域,使受案数量总体上保持了平衡发展的势头。

(2)争议金额持续增长。随着受案数量的增长,案件争议金额总体上也呈现上涨趋势,特别是受案争议标的金额达到4.4亿元。

(3)对当事人公平公正,裁决的公正性获得广泛认同。我委一直恪守“以诚为本、以信为先、以和为贵”的仲裁理念,以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务实创新的工作作风、公正廉明的执业操守,坚持公正办案依照事实、法律和惯例作出裁决。

(4)案件类型呈现多样化态势。我委早期受理的案件中,以建设施工及货物买卖争议案为主,近五年来案件种类明显增多,融资租赁、股权转让、建筑装修、房地产开发、工程承包、保险、技术转让等类型的争议案件比例大幅增加。

二、工作中采取的措施

(一)规范机构管理工作制度,优化内部环境,为仲裁业务发展提供支撑

(1)制定工作制度,促进工作发展。今年年初拟定全年工作进度,根据各处室的工作职责,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制订目标责任书,确保年度工作目标顺利完成。极大地调动了全委工作人员的主动性、创造性。制订周一工作例会制度、月末工作安排汇报制度,及时传达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实现业务知识、政治理论学习信息共享;通报前一周各处室工作进展情况,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听取各处室每月工作汇报及重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分析当前工作形势,安排部署下月工作计划,查找工作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等。通过建立完善这两项制度对保障我委工作高效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2)开展竞争上岗,实现人尽其才。今天8月,我委根据《关于做好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科级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开展了科级干部和聘用人员的竞争上岗工作,通过竞争上岗发掘适应仲裁事业发展需要的人才,同时在工作人员中建立起爱岗敬业、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增强业务技能的良好氛围,最终达到人尽其才的目的。

(3)不断强化执行力建设,提高机关效能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全体工作人员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衔接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强化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提高了全体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形成严谨、踏实,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树立了仲裁机构公正、公平、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用新的理念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发挥仲裁为市场经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作用。

调整思路确定新的宣传理念,主要是做到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仲裁的服务理念;二是突出仲裁的中立性、独立性,提高仲裁的可信度;三是突出仲裁的费用优势,语言优势及制度优势;四是突出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今年8月,我委开展了以“宣传仲裁,服务当事人”为主题的走访活动,做到面对面的沟通,宣传仲裁法律制度,征求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律师及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我委仲裁的认知度,有效推广了仲裁业务。9月份,我委邀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贾东明来银进行了仲裁法律知识及《民事诉讼法》修改内容的专题讲座,组织广大仲裁员、法学专业人员及我委全体工作人员听讲。召开了仲裁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联系座谈会,密切保持与法院的联系,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现仲裁与诉讼相衔接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持续化。

坚持“在推行中融入,在融入中推行”的工作方针,利用市里统一组织志愿者活动等机会宣传《仲裁法》,全方位、多渠道地推行仲裁法律制度,进一步扩大仲裁服务领域,不断推进仲裁事业发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案件质量,塑造仲裁良好形象。

良好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是仲裁赢得社会信任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几年来,我委始终围绕大局、服务大局、融入大局,坚持和谐仲裁,牢固树立公平、公正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理念,从提高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入手,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在严格依法仲裁的基础上,充分把握仲裁涉及的政策及其他敏感因素,充分考虑仲裁结果对当地经济、政治、政策、社会的影响,把好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从规范仲裁行为入手,改进仲裁服务方式,坚持“以调促和”的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准确把握争议的焦点和产生的背景,摸清双方的心理底限,本着息事宁人,案结事了的态度,以诚恳、真诚的行为赢得双方的理解和配合。严格按照《仲裁法》规定裁决案件,努力营造良好的仲裁服务环境,使当事人进入仲裁就会感受到尊重、理解、宽容、和谐的氛围,充分发挥仲裁在钝化矛盾和构建和谐稳定发展环境中的作用。

(四)全面加强班子和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活动,努力确保仲裁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把“仲裁就是服务”的思想贯穿到工作的全过程,使服务企业、服务当事人成为工作人员的自觉行动。坚持服务承诺制,不断提高仲裁品牌知名度和公信力。加强廉政建设,从仲裁业务工作的实际出发,针对各处室和每位工作人员的职责制订了《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班子领导与各处室、各处负责人与工作人员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廉洁从政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有效防范办案过程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形成风清气正,执行有力的领导集体。

三、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于单位人员少,共有在编人员6人,因而在科室设置上不够细致,立审不分离,会导致案件从立案到审理出现监管不到位的情况。

(二)在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上缺乏广度和深度,在与相关部门和行业的协调交流上不够积极主动。

四、2013年工作思路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一次精神、市委十三次精神,我委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市“2258”发展建设战略提供法律服务

(一)紧紧围绕党政中心工作,拓展仲裁业务范围,充分发挥仲裁的职能作用,为经济建设提供全方位的服务。随着市开发开放步伐的加快,一大批大项目、好项目落户我市,涉及国内外合作、合资、融资、外包等经营形势日趋复杂,我市经济发展呈现快速化、多元化态势。仲裁委员会要紧紧围绕新区党政中心工作,通过对经济合同仲裁这种简捷、快速解决纠纷的形式,为我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市场主体及时化解纷争,维护我市良好的经济秩序,创造我市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适应形势,总结经验,明确发展定位。组织仲裁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自治区十一次精神、市委十三次精神及徐广国书记对建设的一系列要求,把握精神实质,根据市委提出的“2258” 发展建设战略,正确把握仲裁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坚持主题主线主攻方向,服务经济发展,增强本领,提高水平,使仲裁工作更好地为跨越式发展服务。

(三)兼顾办案、发展的需要,打造一支符合市场经济需求的仲裁队伍。提高市场经济实务专家的比例,建成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品质高尚、作风严谨、勤勉敬业、善于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调分止争的办案仲裁员队伍,培养一批善于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发展型仲裁员,体现精炼、实用、全面的原则。全面完善仲载员档案资料的管理,仲裁员的个人详细信息全面公开,配合《仲裁员名册》使用,便于当事人充分选择。逐步完善仲裁员参与庭审活动情况记录、当事人投诉情况记录、社会评价记录,形成管理综合评价体系,强化对仲裁员的管理力度。

(四)加强多方位、多渠道的宣传力度,努力使仲裁工作向纵深发展。积极联系新闻媒体对仲裁法律知识及本会的仲裁工作动态进行适时的宣传,提高层次和宣传效应,各处室也积极地撰写工作信息和简报,保证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掌握本会仲裁法律服务动态,让当事人及社会大众了解仲裁法律知识和仲裁工作动态及仲裁程序,为方便当事人参与仲裁起到联系和沟通的桥梁作用。整合社会资源,形成推动仲裁工作发展的合力,营造一个良好地的仲裁发展环境,宣传和倡导仲裁法律制度,使之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于市场经济主体,解决好仲裁业务宽覆盖、深融入等方面的问题,组织仲裁员深入到市经济建设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易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进行调查研究,帮助市场主体了解法律知识,化解经营风险,为可能和已经发生的问题把脉、会诊、作出风险评估。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仲裁的积极作用。

(五)以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服务当事人为重点,不断探索科学的审理模式,提高案件调解率,增强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不断更新仲裁观念,大胆改革仲裁方式,体现仲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特点及与诉讼的区别。要在融入市场中解放思想、开拓创新谋发展,打造仲裁特色,不能把仲裁办成“二法院”。逐步建立规范的仲裁工作体系,使仲裁工作融入全市工作大局,在办案中坚持做到“预先调解,温和裁决,关注履行,跟踪服务”,积极协助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决,严防因裁案出现不稳定因素,同时把立案窗口前移,主动宣传讲解法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仲裁前的具体服务,从而把纠纷化解在立案前,消灭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裁决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要加大与人民法院在执行、财产保全等工作上的衔接和协商,加强案件跟踪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要加强同类案件审理的理论研究;要加强仲裁员的管理,不断提高案件审理质量;要倾力打造仲裁品牌,全力推进仲裁事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篇二: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

一、基本情况

办案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全年共受理案件437起,标的额x.12亿元,比去年同期分别增长xx%和x.7%,案件数量创历史新高,受案数和标的额两项指标上升到全省中等水平。办案质量和效率不断提高,全年审结案件400起,实际结案率xx.53%,其中审限内结案率xx.5%,调撤率xx.5%,案件审理综合指标(结案率、审限内结案率和调撤率)在省内领先;当事人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案件14起,尚未有一起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

二、审理情况

1、调解结案情况。XX年以调解及撤回的方式结案的案件共286起,调撤率达71.5%,比去年上升x.9%,再创历史新高。调解结案率较高的案件类型包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调撤率为xx%;买卖合同纠纷,调撤率为xx.78%;借款合同纠纷,调撤率xx.86%。

2、裁决结案情况。XX年以裁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共111起。以裁决方式结案的主要案件类型包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14%;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3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决率为44.44%;承揽合同纠纷,裁决率为xx.86%。相较去年而言,保险合同纠纷裁决率下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裁决率上升,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类型的合同纠纷(如承揽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仍属于争议较大的纠纷,裁决率较高。

3、案件审理周期。XX年度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为119天。审理周期较短的案件类型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品房认购协议纠纷和联销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19天、20天和28天。审理周期较长的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及租赁合同纠纷,平均审理天数分别为378.5天、233.14天和227.2天。

三、综合分析

1、案件数量和标的额稳步增长,案件审理全面提速。在XX年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全面回升的基础上,XX年本会受案数呈大幅增长态势,案件审理的质效也进一步提高。全年度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比XX年减少近xx天,审限内结案率比去年提高xx.2%,且未有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2、案件类型更加丰富,新的纠纷类型不断涌现。今年受理的案件类型高达xx种(XX年为36种),新出现的纠纷类型有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仓储合同纠纷等。案件按合同类型划分涉及我市城乡建设、房管、国土和金融等9个行政主管部门(详见附表)。

3、加大调处力度,积极化解民生领域纠纷。今年本会受理了179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考虑到物业纠纷具有标的额较小、争议琐碎,但又涉及民生的特点,本会高度重视,实行着力在组庭前调解的办法,绝大部分案件协调解决,得到当事人普遍赞誉,也扩大了仲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8.市仲裁委员会工作总结 篇八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处理辖区域内企业与职工之间以及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劳动合同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负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3.负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4.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三方(劳动、工会、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指导区内各街道、社区、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劳动争议协调机构开展调解工作;5.负责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向上级提供相关信息;6.负责对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

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便民措施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3、立案审查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应当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从宽掌握;

4、对涉及下岗职工、女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因工致残人员和申请法律援助人员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对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劳动者当事人,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可在庭审前对其进行必要的程序性指导;

5、实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6、健全立案服务措施。落实接待责任制,建立立案接待区、休息区,接待人员要文明接待、热情服务。设置仲裁公开必备设施,张贴相关的公开内容、仲裁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窗口意见箱,接受社会监督;

7、加大“阳光仲裁 ”力度。

三、工作做法

第一,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人事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首先,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

领的学习和教育,使仲裁员了解党的大政方针,坚定仲裁员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政治立场,明确仲裁工作的正确指导思想,使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为改革开放大局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其次,进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和教育。我们将每周四下午作为集中学习时间,组织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共同对最近颁布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学习,使大家深刻领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颁布的历史背景、立法意图、基本精神,不断增强仲裁员依法施政、依法办案的自觉性。再次,不定时组织仲裁员进行专题业务讨论,继续鼓励和支持专、兼职仲裁员、书记员参加法律专业学习,提高法律理论水平,只要条件允许,我们都尽量组织仲裁员去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增强专业水准,拓展视野;二是加强日常管理。首先端正劳动人事仲裁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教育和引导他们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和谐仲裁这面旗帜。通过在仲裁工作岗位开展创建文明窗口活动,要求每个仲裁员必须认真、耐心、热情地接待当事人。

其次,加强廉政建设。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仲裁员务必做到勤政廉洁,不以权谋私,不接受当事人的吃请,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树立劳动仲裁的良好形象;

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篇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争议处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我部会同全国总

工会、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现予颁

发,请遵照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正确行使仲裁权,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

第五条 未成立仲裁委员会的地方政府应按规定成立仲裁委员会。

第六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向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予以调整。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

仲裁委员会委员由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织各自选派,主任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仲裁委员会委员协商产生。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委员的确认或更换,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仲裁委员会委员有特殊情况确需委托本组织其他人员出席仲裁委员会会议的,应有委托书。

仲裁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有关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

第十条 地方仲裁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管辖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条例》确定。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仲裁委员会的授权,负责管理仲裁员,组织仲裁庭;

(三)管理仲裁委员会的文书、档案、印鉴;

(四)负责劳动争议及其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五)向仲裁委员会汇报、请示工作;

(六)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十三条 仲裁员包括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

第十四条 仲裁员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

资格的方可在一个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仲裁员资格证书和执行公务证书由国家统一监制。

第十五条 专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

兼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仲裁委员会成员均具有仲裁员资格,可由仲裁委员会聘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第十六条 仲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三)具有一定的法律、劳动业务知识及分析、解决问题和独立办案的工作能力;

(四)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有的(劳动、人事、工会、法律等)工作五年以上,并经过专业培训;

(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兼职仲裁员与专职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时享有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时,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八条 仲裁员在执行仲裁公务期间,由仲裁委员会给予适当办案补助,补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仲裁员的主要职责:

(一)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劳动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二)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察、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三)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四)对争议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五)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六)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七)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八)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九)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十)对案件涉及的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第二十一条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负责人或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

人指定,另两名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或由当事人各选一名,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庭的书记员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指定,负责仲裁庭的记录工作,并承办与仲裁庭有关的具体事项。

第二十三条 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撤销,重新组成仲裁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仲裁费的收缴及财政等方面的补贴。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应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成员离任后,其资格自行消失;是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专职仲裁员工作调动后,如本人愿意并具备条件的,保留仲裁员资格,可聘为兼职仲裁员。

已聘请的仲裁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委员会应予以解聘。

第二十六条 仲裁工作人员如有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所在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是仲裁员的,仲裁委员会可予以解聘,有关部门可取消其仲裁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10.重庆仲裁委员会 篇十

2017年,绵阳仲裁委员会紧抓换届工作发展契机,创新工作方式,秉承“持心如衡,以理为平”的仲裁理念,坚持“内抓办案质量,外树仲裁品牌,扩大宣传交流,保持平稳发展”的工作原则,充分发挥仲裁解决经济纠纷、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不断扩大绵阳仲裁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各项工作持续稳步开展。

一、2017年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绵阳仲裁委员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全年共受理各类民商事仲裁案件1051件,比2016年增加568件,增加率为117.60%;涉案标的额8.74亿元,比2016年减少3.74亿元,减少率为29.97%。全年共审结案件949件, 其中裁决结案394件,占结案总数的41.52%,调解结案518件,占结案总数的54.58%,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37件,占结案总数的3.90%。

案件受理类型与往年相比较为类似,其中仍以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类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以及追偿权纠纷为主,同时出现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教育培训合同等新类型纠纷案件。从受案标的额占比来看,案件的平均标的额为83.16万元,比2016年减少了67.82%。受案类型总体情况为:买卖合同纠纷93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

数的88.58%;租赁合同纠纷24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2.2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2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2.09%;追偿权纠纷21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2.0%;物业服务合同纠纷13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1.24%;民间借贷、装饰装修合同、教育培训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纠纷案件共40件,占全年受理案件总数的3.81%。

就案件执行情况看,2017年我会生效仲裁裁决的自动履行率达90%以上。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3件,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0件。

二、做好换届重点工作,推动发展变革

(一)完成第四届绵阳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

2017年,在市政府领导下,绵阳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2017〕18号)、《绵阳仲裁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并顺利完成换届工作。2017年9月18日,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聘任颜超等同志为绵阳仲裁委员会第四届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聘任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颜超为主任,聘任市政府秘书长、法制办主任赵开年,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纠纷解决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左卫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刘波,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黄钦俊为副主任,相关单位、行业负责人刘伟、奉光明、徐强、何立俊、淳道松、姜林、杨育正、龚如涛、张勇、任

小军、王华明为委员。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来自于工商、金融、司法、律师等各个行业,具有丰富的行业从业资历、复合型教育及从业背景,为绵阳仲裁委员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命和力量,为绵阳仲裁委员会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的纠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完成新一届仲裁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

为适应仲裁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吸纳社会各界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彰显仲裁专家断案的特点,打造一支品德高尚、专业过硬、廉洁敬业的仲裁员队伍,本会严格按照仲裁法及本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第四届仲裁员选聘工作。2017年2月13日,本会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报刊媒体、党政网、QQ群、邮箱等平台面向全社会公开发送了《绵阳仲裁委员会关于选聘第四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公告》。至申报材料提交期限届满,本会共收到来自各行业、各领域的仲裁员申请表共计214份。本会充分利用第三方的信息协助,综合仲裁员队伍的职业结构,考评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素养及个人修养。经过严格审查,培训考核,经研究决定聘任宋连斌等161名涉及法律、经济贸易等领域的专家、教授、学者、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律师、退休高级法官和在仲裁、经济管理等工作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士为第四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61位仲裁员中,新聘仲裁员78名,占聘任总数的48%;续聘仲裁员83名,占聘任总数的52%。在

行业分布上,律师66名,占聘任总数的41%;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经济贸易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事务工作者60名,占聘任总数的37%;从事法律研究及教学工作者19名,占聘任总数的12%;曾任法官10名,占聘任总数的6%;仲裁机构或仲裁研究中心工作人员6名,占聘任总数约4%。在地区分布上,绵阳市行政区划内的仲裁员132名,占聘任总数的82%;绵阳市行政区划外的仲裁员29名,占聘任总数的18%。四川省行政区划内的仲裁员144名,占聘任总数的89%;四川省行政区划外的仲裁员17名,占聘任总数的11%。

在选聘仲裁员的同时,为保障新聘仲裁员快速适应仲裁工作方式,本会邀请国内仲裁界的知名专家学者针对仲裁理论、仲裁实务、仲裁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两天集中培训,以期新一届仲裁员在坚持依法仲裁的基础上,更加合理地仲裁民商事案件,为解决纠纷,推动经济社会的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三、狠抓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

(一)转变办案秘书管理方式,提高办案秘书的综合素养 办案秘书是仲裁案件的直接参与者,也是仲裁案件的管理和监督者,更是仲裁员与当事人之间、仲裁员与仲裁委员会之间、当事人与仲裁委员会之间的沟通枢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绵阳仲裁委员会受案数量的猛增和案件难度的不断加大,引进人才和加强人才培养显得尤为迫切。在过去一年中,本会着力于加强对办案秘书综合能力的培养,探索新的用

人模式,构建分工明确的秘书团队。一是提高秘书的程序管理能力,尤其是在一些疑难复杂案件中,更好地保障程序的正当性。二是提高秘书的沟通协调能力,要求秘书在仲裁庭意见分歧较大时,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时,安抚好当事人;在案件面临司法监督时,与法院形成良性的沟通机制。三是提高裁决书核阅的效率与质量,加强实体方面的研究与学习。四是探索新的用人模板,配备秘书助理,明确分工,各司其职,使办案秘书将更多的精力用于案件管理和理论研究上。在办案秘书的培训方面,我会定期开展以“提升仲裁秘书业务水平,推进仲裁事业发展”为主题的业务学习活动。一方面促使办案秘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把握仲裁程序;另一方面通过专题仲裁业务研究、典型案例研讨的方式提高办案秘书的业务能力。此外,为使办案秘书紧跟行业发展的步伐,本会还组织办案秘书参加仲裁机构业务骨干高级研修班,加强对秘书的培训,不断提高办案秘书的综合素养,形成了一支专业化、高素质、富有活力的仲裁秘书队伍。

(二)严格贯彻执行裁决书核阅制度,坚持实行案件、卷宗评查制度

本会在对裁决书制作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后,严格敦促仲裁庭按照规范要求起草裁决书,敦促秘书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进行修改和核阅。此外,仍然坚持实施裁决书四级核阅制度,裁决书由仲裁庭草拟后,交由办案秘书、业务主任、秘书长、仲裁委主任

进行四级核阅。裁决书的核阅围绕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裁决书的说理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裁决书主文是否规范;裁决书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计算是否正确等多个方面进行。坚决杜绝案件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文字上有错漏、语句不通、概念不规范、逻辑结构混乱等情形出现,坚决维护裁决书的严肃性,提高仲裁的公信力。裁决书制作规范和四级核阅制度的实施使本会所作出的裁决书内容严谨、格式规范。

案件评查是本会为保障案件质量,一直以来坚持和完善的制度。每月月底,本会均会对当月已审结的案件及卷宗进行评查。案件质量评查是完善管理制度,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对归档卷宗材料是否齐全,笔录记录是否清晰完整,笔录中反映出的仲裁庭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庭审程序是否规范,裁决书的签发、文书的送达是否符合《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规定等各项环节、程序进行监督与审查,实现了对案件全方位、全流程的监督评查。在评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后,评查人督促承办人进行问题整改,并将评查结果进行通报,对于评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件或普遍性问题,及时组织相关业务室分析、讨论、总结并进行点评,提高仲裁管理质量。

四、加强仲裁文化研究,推动仲裁品牌建设

仲裁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做好仲裁工作的同时需要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打造绵阳仲裁委员会的品牌,是本会2017年工作的重点之一。2017年本会深入研究仲裁文化,在

2016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从仲裁的核心价值出发,不断宣传本会品牌观念、品牌符号,同时完善了一系列文化周边的建设。

(一)进一步探索仲裁的核心价值,巩固本会品牌观念 仲裁核心价值是指引品牌航程的罗盘。它能让当事人明确、清晰地识别并记住仲裁的个性,也是驱动当事人认同一个仲裁品牌的主要力量。在2016年本会已经确立“持心如衡,以理为平”品牌观念的基础上,2017年绵阳仲裁委员会进一步探索仲裁的核心价值,巩固所确立的品牌观念,将“持心如衡,以理为平”饱含的深意,即保持内心的中正平和,以法理平稳天下进一步与体现“兼容、和谐”为核心的现代仲裁理念契合。

(二)外化品牌观念,传播绵阳仲裁

“持心如衡,以理为平”是绵阳仲裁的核心价值和品牌观念,该理念除了从仲裁员、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上得到体现外,本会还致力于将该品牌理念外化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形象建设及文化周边建设。

第一,坚持统一工作人员着装,展现良好工作作风。统一着装是本会强化制度建设,坚持不懈练好内功的基本要求。统一着装有利于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规范行为,形成严格自律的工作作风;有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激发内在活力,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增强工作人员的组织性、纪律性,从而营造良好的工作秩序与和谐的工作氛围;更有利于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形

成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良好局面,为本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第二,本会印发的《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务礼仪规范》,对秘书处工作人员在从事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形象礼仪、办公礼仪、交往礼仪和其他礼仪作了详尽的规定。2017年,秘书处在总结该规范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组织工作人员开展自查自纠行动,督促工作人员对照规范进一步改善自身礼仪。自查自纠行动的开展,对于进一步规范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公务礼仪,提升文明素养,塑造良好形象,规范和约束秘书处工作人员从事公务活动中必须遵守的礼节和行为标准,维护本会和工作人员良好形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本会根据VI系统统一建设的要求,2017年将设计并制作完成的工作人员工作牌、会议座牌、仲裁桌牌、各科室门牌、标语不干胶贴、工作人员名片、仲裁手提袋等全面运用于办公场所,各种文化周边建设均更好地体现了绵阳仲裁的新形象,给人耳目一新的感受。

五、适应互联网发展新趋势,创建现代化工作环境

(一)完善办案系统功能,发挥系统服务功效

自2016年仲裁案件信息管理平台创建使用以来,本会在立案、交费、退费、案件移交、组庭、开庭、文书审批、结案、归档等各个环节实现了办案自动化,对案件进行全程跟踪,时刻提醒案件进程,确保仲裁程序合法、规范、高效,保障裁决的质量

和效率,避免因程序问题导致仲裁裁决的撤销或不予执行。在使用过程中,本会不断总结系统存在的不足及问题,及时与系统平台服务提供者进行沟通交流,解决技术问题,更新平台建设,完善办案系统各项功能,提升使用满意度,为工作人员处理案件提供更便利的支持与服务,使办案系统发挥更好的作用。2017年,本会不断优化办案系统,新增EMS邮件打印功能、电子印章功能、当事人及代理人自动短信功能,以上功能的优化,适应了本会当前案件数量不断增长的现状需求,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

(二)启动“钉钉”协同办公软件,提升工作效率 为了提高沟通效率、节省沟通时间,使内部管理更加便捷、智能,实现移动、远程管理,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于2017年9月1日正式启用了阿里钉钉协同办公软件。秘书处以自身需求为出发点,将内部管理中的考勤,公告通知,会议预约及签到,任务管理,出差、设备维修、用车、仲裁案件收退费审批等管理环节通过阿里钉钉予以实现。借用该协同办公软件,融合移动通讯设备,秘书处实现了随时随地的审批和管理,适应了绿色办公发展的新趋势,节约了沟通成本,不断地提高了内部管理效率。

(三)加强信息安全学习,预防非法攻击

信息作为一种资源,它的普遍性、共享性、增值性、可处理性和多效用性,使其对于人类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信息安全的实质就是要保护信息系统或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免受各种类型的威胁、干扰和破坏,即保证信息的安全性。随着办案信息平

台的使用,提高工作人员现代办公意识,增强信息安全的高度警醒至关重要。绵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针对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及其防范措施对内进行了系统完善地学习,要求工作人员提高信息安全意识,掌握信息安全措施。本会秘书处特指定信息安全员不定期对各工作人员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进行检查监督。信息安全的学习和运用以及秘书处的检查监督大大增强了本会工作人员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有效预防了来自网络的非法攻击。

六、加强宣传推广工作的专业性、针对性、有效性

(一)转变宣传工作方式,进一步巩固宣传效果

2017年,在上一年仲裁“进企业”宣传活动显现成效的基础上,本会进一步听取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帮助服务。重点聆听企业对于本会及仲裁的意见、建议以及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难点、疑点,依据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就近几年本会受理的商事、金融仲裁案件情况、商事、金融仲裁案件中所反映出的企业管理、经营运行不规范,诸如:合同文本不规范、资信审核不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超越经营范围发放贷款致借款合同效力受到影响等问题的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展开深入讨论。同时,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宣传力度,除选聘了一批优秀的金融人士作为第四届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外,还向金融机构展现仲裁的优势,促进双方的沟通交流,初步形成了良性的沟通机制。

(二)充分利用信息化方式扩大绵阳仲裁影响力

2016年,本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两大平台成为绵阳仲裁委员会展示自我、听取意见、方便大众的重要渠道。2017年,在巩固以往发展成果的基础上,本会对两大平台进行了技术完善。在更新的绵阳仲裁官方网站平台上,一方面,更新绵仲基本简介,上传常用的最新文书模板,为当事人了解绵仲、下载文书提供便利;另一方面,完善第四届仲裁员信息资料,设置仲裁员简介链接,为当事人在选定仲裁员时提供充分的信息参考。在更新的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一方面,完善原创图文素材,保障推送图文的多样性;另一方面,借助第三方美化图文编辑工具,打造绵仲微信公众号专属图文风格。官方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的完善及更新,使平台界面更加简洁美观,方便阅读;与绵仲VI系统建设更加契合,充分体现了仲裁人性化的服务原则。同时,在进行资讯推送时,注意丰富推送内容,坚持“立足仲裁,信息全面”的原则,向社会各界推送了大量本会工作信息、业界动态、行业发展态势、裁判意见、仲裁案件法律适用参考等相关内容。

(三)充分发挥《绵阳仲裁》会刊的实务研究和宣传作用 《绵阳仲裁》是本会理论和实务研究智慧的结晶,在过去一年,本会不断鼓励仲裁员发挥学术研究力和思想影响力,激发办案秘书的研究热情,使《绵阳仲裁》成为绵仲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成果。

《绵阳仲裁》自创办以来,在宣传仲裁制度、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企业联系以及介绍绵阳仲裁工作等方面,也发挥了不可替代

的重要作用。《绵阳仲裁》现开设了“仲裁动态”、“特载”、“裁决书”、“理论与实务”、“专题研讨”、“司法解释”、“仲裁员风采”、“热点聚集”、“案例评析”、“仲裁案件法律适用参考”、“仲裁程序”、“新法快递”、“金融仲裁”等多项栏目,刊登文章百余篇。除及时刊登仲裁动态、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外,还根据一段时间以来易发的纠纷和案件审理中反映的疑难复杂问题,有针对性地选登具有指导意义的理论实务研究文章和典型案例。通过邮寄纸质刊物、网站同步发布、发送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向相关行业、部门、企业、个人免费发放上万册,得到了各界人士的一致好评。

七、2018年基本工作思路

2018年是本会在巩固第三届仲裁委员会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改进、实施新举措的一年,也是绵阳仲裁委员会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公信力的一年。因此,在这关键的一年,本会将竭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丰富案件受理类型,完善纠纷处理办法,在矛盾纠纷化解中发挥更大作用

2018年,本会将以“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处理多元化”为仲裁的发展战略,维护绵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深入市场,把仲裁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深入基层,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涉及财产权益的各类民事纠纷,丰富案件受理类型。与人民法院、行政调解组织等建立工作衔接机制,发挥各自的特点与优势,相互配合,共同发挥多元化解矛盾机制的

作用。

(二)不断提高仲裁办案质量,提升仲裁办案效率 绵阳仲裁委员会正处于发展壮大阶段,发展仍然是第一要务,过硬的案件质量和高效的办案效率是仲裁发展的基础。2018年这一关键时期,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将继续以办案为中心,充分发挥仲裁的特色和优势,狠抓办案质量,提升办案效率。利用仲裁办案软件对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进行量化监管,通过办案软件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对每个办案秘书及仲裁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动态跟踪,对症下药,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立足绵阳辐射周边,推进仲裁宣传工作

2018年,本会将进一步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立足绵阳辐射周边,扩大区域影响力。充分发挥企业、协会、律师等仲裁主体的宣传作用,借当事人之力向社会传播仲裁知识,普及仲裁理念,通过口口相传让市场主体认识仲裁、了解仲裁、选择仲裁。

(四)加强对新聘仲裁员的培训,全面提升仲裁员素质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选聘工作已经完成,本会将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仲裁员的培训,做好引领和服务工作,使新一届仲裁员发挥真才实干的本领,依法、合理仲裁案件,解决经济纠纷,更好地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

(五)探索在线网络仲裁,建立互联网仲裁平台

2018年,为适应仲裁发展潮流,本会将积极融入互联网等

新经济新业态,探索建立互联网仲裁平台,与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受理线上交易纠纷案件。推动仲裁大数据建设和智能仲裁发展,加强对仲裁大数据的分析应用,拓展仲裁服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2017年,绵阳仲裁委员会稳中求进,顺利完成换届工作,狠抓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引入优秀人才,强化队伍建设;采用多种方式加强对外宣传和交流;查漏补缺,建章立制,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开拓创新,建设品牌文化、优化办公环境、不断适应现代化办公模式。2018年将是新一届仲裁委员会大展拳脚的关键开端,绵阳仲裁委员会将在社会各界的关注下,在各位委员、仲裁员、仲裁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将继续坚持“持心如衡,以理为平”的理念,创新仲裁制度和理论,拓展新领域、谱写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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