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024-06-11

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精选4篇)

1.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篇一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职发(1993)1号 1993年1月6日)

为适应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的精神和两年来经济人员资格考试的试点经验,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印发你们,望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经济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经济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深化职称改革、使我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纳入对外开放总格局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以后不再进行经济专业中、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经济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进行的考试也不再进行。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获得资格人员的职务和工资待遇。

第四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乙种考试为经济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必须取得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甲种考试。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该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第五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知识;2、专业知识和实务(分为工业、农业、商业、物资、外经贸、财政、金融、保险、运输、劳动、邮电、房地产、旅游、价格管理十四个专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综合考试;2、专业知识和实务(专业划分同上)。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科目为:1、经济学;2、企业管理原理;3、统计与会计知识;4、市场营销;5、经济法;6、经济数学。

第六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第七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 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六条所列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本规定发布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获博士学位。

第九条 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和中级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全部考试科目合格者,授予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各科的开考计划,以两年为一周期循环安排。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人事部颁发单科合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后,由人事部颁发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经济专业的中、初级资格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根据国际通例和各经济专业部门的工作性质及特点,由主管部门确定,经人事部同意后正式使用。所定名称与原名称作用相同。第十二条 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第十三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资格证书和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四条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本规定解释权属人事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一、设立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和考试办公室。考试大纲编写暨命题委员会由人事部与各有关专业专家共同组成,负责考试大纲、教材编写及命题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人事部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考试大纲的审定,确认试卷水平并审定试题,制发考务工作的有关办法、规则,指导、协调各地考务工作,处理有关考试的日常工作。

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从1993年开始实施。考试日期定为每年9月的第二个星期日。1993年考试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经济专业中级资格乙种考试从1994年开始实施。第一年考试科目为:经济学、企业管理原理、统计与会计知识;第二年考试科目为:市场营销、经济法、经济数学。考试定于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六下午开始。

如遇特殊情况,经资格考试办公室批准,可调整考试时间。

三、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和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每年的3月1日至31日。中级资格乙种考试报名时间定为考试前一的10月1日至31日。报名地点由各地资格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在报名开始前一个月公布。

四、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五、考场原则上在地(市)设置,必要时可在县设置。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参加考试。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做好资格考试的培训工作。各地举办的资格考试培训班须经当地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批准,发挥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培训班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必要的条件。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费用由考生个人支付。

七、严格执行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做好试卷在命题、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考场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对违反规章制度者,应按规定进行处理。考务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经济人员资格考试的考务规则执行。发布部门:人事部 发布日期:1993年01月06日 实施日期:1993年01月06日(中央法规)

经济师考试详解:

经济师考试也称作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1993年1月,人事部下发了《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专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考试科目

初级和中级均2个科目,具体是:

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管理、商业营销、税务、物资、财政、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人力资源、邮电、房地产、旅行社、价格管理、饭店管理、工商行政、建筑经济等18个专业。

各科试卷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

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各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个半小时。

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者,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二)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含1992年年底以前通过国家考试获得的经济员资格或1993年1月6日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评聘的初级经济专业职务)。

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取得第二学士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取得博士学位。

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以上第1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成绩管理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一般为4、5月份(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名方法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时间

2007年经济师考试时间为11月3日,今年08年的考试按照往年的规律也是在这几天,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考试时间,将提前另行通知。

注册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并用印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助理经济师和初级经济师区别所在

助理经济师是初级经济师的通俗叫法,其实是一样的,是比中级经济师低一个级别的执业资格认证。

2.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篇二

来源:计算机系 发布人:JAdmin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字号 大 中 小】

安徽工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

工作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高校教学过程中实现培养目标的最后一个综合性教学实践环节。做好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对于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毕业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高厅[2004]14号和省教育厅教高[200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规范我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管理层次及工作职责

第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由分管院长领导,教务处负责,各系具体组织实施。第三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1、根据教学计划,组织各系作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各阶段工作,不断完善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管理制度。

2、检查和监督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落实情况。

3、评选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等。

4、组织专家对各系毕业论文(设计)及评定成绩进行抽查,做好工作总结,组织经验交流。第四条 各系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学院关于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本系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培养计划和教学基本要求,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计划和实施措施。

2、成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职责,布置毕业论文(设计)工作任务,对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各个环节跟踪指导、检查、落实。

3、组织审批毕业论文(设计)课题和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对教师和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

4、对毕业论文(设计)全过程进行督导和检查;分阶段定期检查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中的有关问题,考核指导教师的工作。

5、成立系答辩小组,组织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工作,复查成绩评定情况;对优秀和不及格的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确认;

6、收集、整理、保存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有关资料。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按规定拟定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根据课题的性质和要求,编写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配合各个阶段的检查。

2、向学生介绍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程序、写作或研究方法,为学生提供有关参考书目或文献资料,审查学生拟定的开题报告、写作提纲,并认真对学生开题报告、写作提纲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3、指导学生进行调查研究、文献查阅、方案制定、实验研究、上机运算、论文撰写、论文装订等各项工作,并对以上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4、认真审阅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初稿,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在学生答辩前,对学生的工作态度、能力、毕业论文(设计)水平、应用价值等实事求是的做出书面评价(不少于100字)。

5、将评阅人的评阅意见反馈给学生,并指导学生作好答辩工作。

6、答辩结束后,收齐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全部资料、成果,交系里统一保存。第六条 评阅教师职责

1、认真评阅每个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

2、按照毕业论文(设计)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给每个学生写出书面评语和评分。

3、参加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和成绩评定。第七条 答辩小组职责

1、根据小组学生的课题内容,准备答辩提出的问题。

2、安排答辩程序,主持答辩,做好记录。

3、评定答辩成绩并写出评语,向答辩委员会汇报答辩情况。

第三章 基本教学要求与时间安排

第八条 基本教学要求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已学过的理论知识与技能去分析和解决本专业范围具有一定复杂程度的实际应用问题;

2、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论文(设计)思想和掌握现代设计方法;

3、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和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勇于创新和开拓进取的精神;

4、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设计能力、理论计算能力、实验研究能力、经济分析能力、外文阅读和使用计算机的能力,以及社会调查、查阅文献资料和文字表达等基本技能。第九条 在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对学生的要求

1、在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努力学习,勤于实践,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尊敬老师,团结合作,虚心接受教师的指导。在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和安排,遵照毕业论文(设计)规范化要求按时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任务。

2、独立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不得弄虚作假,不准抄袭他人内容,否则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以不及格记,由此造成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学生本人负完全责任。

3、严格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席;毕业论文(设计)期间,经批准外出超过一周者,必须以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与指导教师保持联系。

4、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毕业论文(设计)的进展情况,接受指导教师的检查和指导。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符合规范要求,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参加答辩的资格。

5、毕业论文(设计)成果、资料凡涉及到国家机密、知识产权、技术专利、商业利益的成果,学生不得擅自带离学院。如需发表,必须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经指导教师推荐、系主任批准。

6、实验时,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材料,严格遵守操作规定及实验室有关制度。

7、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相关任务后,应按规定要求装订好,交指导教师评阅。答辩后负责将本人的毕业论文(设计)所有资料整理好并送交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交系里存档。第十条 时间安排

1、工作程序和步骤原则上按照学院统一规定执行,个别专业前期工作时间调整应说明原因,且各环节不能疏漏,但后期工作应和全院保持一致。

2、确定题目及指导教师

每年11月底前,教师提出下届毕业生课题方向和题目,并说明题目来源、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及所具备的条件等。经系讨论审定后确定符合条件的题目和指导教师,并向学生公布,各系可采取学生自选与分配相结合方法,使每位学生选定一个题目。

指导教师按要求指导学生选题,所有选题经系主任审查签字后,于毕业前一学期12月中旬下发学生。学生选题一经审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须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变更原因,经系主任同意、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12月底,各系将下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指导教师和毕业生选题以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安排的情况汇总后报送教务处。

3、动员

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开始前,各系必须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动员。组织师生学习本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及要求,安排必要的指导培训和专题讲座。

4、组织答辩及成绩评定 每年6月上旬为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时间,具体日期各系根据工作日程安排执行。各系应于答辩前两周向教务处报送本系答辩委员会名单、答辩小组名单及答辩工作安排,同时在学院公布。

答辩前10天,学生上交毕业论文(设计)全部材料,由指导教师进行答辩资格审查,同时写出评语,交答辩委员会评阅。评阅人将论文或设计中检查出的问题反馈给学生,学生在最后3天进行整理、修改,准备答辩。答辩小组组织学生答辩,答辩结束后,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经答辩委员会审定,记录在案。

第四章 选题要求

第十一条 选题原则

1、学生结合实际工作和顶岗实习情况,也可撰写实习报告,对实习实训过程进行全面总结,表述其实训成果。实习报告是学生实习过程、体会、收获的全面反映,是高职院校学生技能实践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对于今后学生就业也具有指导意义。

2、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要充分考虑其职业性和岗位性,力求有利于巩固、深化学生所学的知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和创新能力。

3、选题要体现多样性原则,以满足不同学科、不同专业的教学实践训练。专业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在选题时有所侧重。例如:工科专业学生主要选择结合工程实践类课题,首先保证基本设计训练,并在此基础上做一些提高和拓展。也可结合实习单位生产实际,选择有实用价值的课题;文科类专业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要有新颖性,要反映社会、经济、文化中的实际问题、热点问题,论文要有新的观点和方法。

4、选题应遵循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与当前社会发展以及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的内容,鼓励与企业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选择对方的实际问题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研究对象。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设备条件,重视培养学生实验研究和实践能力。鼓励跨系组织选题。

5、题目不宜过大过宽,内容要有针对性,避免不着边际,泛泛空谈。内容要适当,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经过努力能按时完成任务。要注意题目更新,每年题目更新率25%左右。

6、毕业论文(设计)的题目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鼓励学生发挥主动性,提出自己的想法,在教师指导下共同命题。第十二条 课题来源

1、顶岗实习实训报告、调查报告、课程设计等。

2、与生产和科研任务相结合的课题,也可以是教师科研课题的一部分。

3、同本专业、学科内容密切相关、符合教学要求的自拟课题。

4、结合实验室建设的实验装置、设备、仪器的设计改装。

5、因材施教、有利于各类学生提高水平和能力的创新课题。

6、专题论述。

第五章 答辩资格审查、考核、成绩评定和评优

第十三条 答辩前的准备

1、答辩前二至三周,学生应将毕业论文(设计)初稿送指导教师审阅,并按指导教师意见认真修改;

2、答辩前一周,学生应将论文(设计)按规定整理装订成册交指导教师批阅。指导教师批阅并写出评语、评分后交答辩组长。

3、答辩组长送交评阅教师评阅,评阅教师写出评阅意见、评分后交答辩小组。评阅人应是答辩小组中具有指导资格的教师,指导教师不得担任其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人和答辩小组成员。评阅人针对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内容质量及所存在的问题写出评阅意见,并根据课题涉及的内容和要求,准备好不同难度的问题,拟在答辩中提问选用。第十四条 批阅、评阅要求

1、指导教师和评阅老师在批阅、评阅学生的论文(设计)时,应当全面评价学生的成果质量,肯定学生论文(设计)中的成绩和优点,同时必须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指导教师和评阅老师的评语要全面、准确、恰当。未写出评语或评阅意见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进行答辩资格审查。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对受指导的学生批阅内容

1、是否独立、按时完成了规定任务。

2、是否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

3、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的工作态度,遵守纪律情况。

4、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应用价值。

5、是否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第十六条 评阅教师评阅意见

l、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有无创造性或应用价值;

2、是否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第十七条 答辩资格审查

1、经过批阅、评阅后的毕业论文(设计),由系答辩委员会组织进行审查。

2、审查毕业论文(设计)资料是否齐全;是否达到规范化要求(包括格式、内容、数量、资料装订等)。

3、审查毕业论文(设计)是否有抄袭他人内容。

4、确定毕业论文(设计)审查通过者名单。第十八条 答辩

1、各系成立答辩委员会,根据专业及课题情况下设若干答辩小组。答辩委员会由系主任、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及答辩小组组长组成。各答辩小组由3—5名教师组成,必要时可聘请外系教师及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部门的人员参加。答辩委员会事前要统一制定本系各答辩小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细则,安排答辩日程,统一答辩要求,并组织答辩小组成员熟悉评分标准。

2、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其他学生可以参加旁听。每位学生答辩时间为:学生自述10—15分钟,教师提问及学生回答15—20分钟。自述主要包括:题目的来源、要求、论文(设计)主要特点、分析和计算的主要依据与结论、论文(设计)的体会及改进意见。

3、对于评定成绩有异议的学生,由答辩委员会作出处理,或组织二次答辩。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评定

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采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成绩评定采用三项评分制,即由指导教师、评阅人和答辩小组分别评定成绩。答辩委员会应根据指导教师评分(占40%)、评阅人评分(占30%)和答辩小组评分(占30%),折合成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标准,评出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要求优秀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良好的比例控制在40%以内,不及格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不及格者应予重做;经重做仍不及格者,不能毕业,作结业处理。毕业论文(设计)五级记分制的基本标准:

1、优秀(90分以上)

(1)在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期间,工作刻苦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出色。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表现出较强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透彻,解决问题方案恰当,结论正确,并且有一定创见性,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或较大的实用价值。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逻辑性强。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规范,能够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可靠,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

(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地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深入地回答主要问题,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2、良好(80—8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良好。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具有一定的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得当,解决问题方案实用,结论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言表达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规范,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简明和正确的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准确地回答主要问题,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

3、中等(70—7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工作努力,态度比较认真,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按时、全面、独立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综合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一般。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方案比较实用,结论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

(5)论文写作格式规范,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规范,能够基本执行国家有关标准。(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能够比较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

4、及格(60—69分)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基本遵守各项纪律,表现一般。

(2)能够在教师指导下,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

(3)论文立论正确,理论分析无原则性错误,解决问题的方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结论基本正确。

(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基本正确,语句通顺,条理比较清楚。

(5)论文写作格式基本规范,基本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基本规范,基本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得当,实验或计算结论基本准确,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能够阐述出论文的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能够回答主要问题。

5、不及格(59分以下)

(1)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期间,态度不够认真,有违反纪律的行为。

(2)在教师指导下,仍不能按时和全面地完成与毕业论文(设计)有关的各项任务。(3)毕业论文中,理论分析有原则性错误,或结论不正确。(4)论文中使用的概念有不正确之处,栏目不齐全,书写不工整。

(5)论文写作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有关规定。论文中的图表、设计中的图纸在书写和绘制上不规范,不能够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6)原始数据搜集不得当,计算结论不准确,不能正确使用计算机进行研究工作。(7)在论文答辩时,不能正确阐述论文的主要内容,经答辩教师启发,仍不能正确地回答各种问题。

第二十条 优秀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选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全部资料由各系统一保存,每人一袋,封面应有目录清单。获得院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的学生资料应长期保存。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的总结

1、答辩结束后两周内,各系上报本届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总结,总结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基本情况统计,本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及对提高毕业论文(设计)质量有显著效果的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2、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工作资料整理(包括单位原始工作记录、答辩记录、评分标准、工作总结等)由各系组织整理,妥善保管;

3、毕业论文(设计)资料(原始资料、计算数据、试验记录、上机程序、图纸、照片、图片、录音带、录像带、样品实物及其它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学生不得自行带走,由指导教师负责收回,由各系妥善保管;

4、学生不得将毕业论文(设计)擅自寄出发表。如需发表必须经过指导教师同意、教研室审查、系领导批准。

5、每年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结束后,学院组织专家对本届毕业论文(设计)质量进行抽样分析检查(抽查比例控制在毕业生人数的3—5%)。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经费开支

组织评选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奖、指导奖及编印优秀毕业论文(设计)选集等费用由教务处在其经费预算中列支。

3.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篇三

学院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教师及各有关系列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对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转系列评审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考核,按需评聘,发挥专长,人尽其才”的原则,使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更加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对我院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转系列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范围

1.学院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本着学以致用的原则,在本职岗位上尽职尽责,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工作性质、工作岗位未发生改变时,原则上不予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

2.对于因工作调动或工作需要,工作性质、岗位发生改变必须转评系列的,本人应自觉服从学校的宏观管理,在学校开评系列中,根据本职工作岗位条件选择申报转评职称系列。

二、条件及要求

1.学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转系列评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与本人现工作岗位相一致并符合转入专业技术职务的最低学历要求。

2.申请转入教师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应经过两年以上教学实践,并圆满完成相应职务的额定教学工作量,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教学能力、教学效果和学术水平进行考核验收,符合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条件,方可提出申请。初始学历不符合高校教师系列的最低学历要求者,现应具备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

3.工程、实验等系列转入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的人员,须在任现职以来从事过自然科学研究,具有副高级职务的必须承担了省级以上的 科研项目,或已培养出硕士研究生,或在工程、实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了创造性的成果。

4.转系列人员若申请评审高一级职称,一般应在转入新的系列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参加评审。

5.转系列工作分别与高级、中级职务的评审时间同步进行。

三、程序

1.个人申请,经所在处级单位同意后,填写《申请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申请表》并提供能履行该岗位职务职责的有关学历、资历的材料。

2.各学院、处级单位核实材料,并经各处级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小组评议同意后报学院职改办;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人员另须学院教务处签署意见报学院职改办。

3.平转副高级以上职务人员的材料,经学院职改办审查合格后,由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委员会评审后向上级评审组织推荐。

四、其他问题:

1.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的计算方法,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时间可以累积计算。

2.转评系列并聘任了新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仍按省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评审程序进行。

3.此规定若有与上级文件新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4.安徽省档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篇四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1992-10-16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后下同)总额的60%.(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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