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11篇)
1.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一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9]335号
农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水利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财政部、水利部结合各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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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和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补助资金。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有关规划,用于支持规划治理范围内的重点地区开展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建设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指导工作。要科学编制项目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建设任务,认真开展项
目评审,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
第五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支持建设的项目、工程或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六条 各级财政要坚持“政府引导、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充分利用农村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把加大政府投入与鼓励农户投工投劳结合起来,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资,逐步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等政策要求,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增加投入。市、县两级财政也要切实增加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投入。
第七条 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支农资金整合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农[2006]36号)要求,努力创造条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切实加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力度。各省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开展省级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整合。同时,在县级以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优势互补、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进一步拓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渠道。
第八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个方面,其分配和安排必须科学合理、公正规范,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突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夯实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基础;
(二)突出工程设施续建配套改造,发挥集中连片建设的优势;
(三)突出节水灌溉技术的运用和推广,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突出“民办公助”和产权制度改革,推进工程建管机制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五)兼顾东中西部地区差异,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第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的,重点支持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续建、配套、改造,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和适度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小农水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专项工程建设的,主要解决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最薄弱的环节,重点支持雨水集蓄利用、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建设,以及渠道、机电泵站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修复、配套和改造。主要包括:
(一)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
(二)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
(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等。
小农水专项资金具体补助对象或建设内容,由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范围和国家有关政策确定,并通过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发布。
第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项目管理费。重点县和专项工程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各省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中按不超过1%的比例一次性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层层重复提取,不得用于人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会议费等支出。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一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根据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包括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包括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包括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中央财政根据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以及上述因素,测算确定分配给各省的资金补助额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不纳入因素法测算范围。由中央财政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上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适当给予定额补助。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不同的资金补助方式:
(一)重点县建设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按照一定的补助标准和重点县名额,核定分配给各省的重点县建设资金补助额度,各重点县具体补助金额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专项工程建设实行比例补助。中央财政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核定分配给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的专项工程补助额度。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具体补助标准和比例,由中央财政根据有关政策和资金预算,在制定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确定。
第十三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农业发展政策、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总体要求以及当年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及时制定和发布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将重点县分配或调整名额、小农水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指标、项目管理费提取比例等下达各省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
第十四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申报主体,包括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和重点县申报主体。
(一)重点县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和水利部门。
(二)专项工程申报主体包括: 1.农户或联户;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3.村、组集体;
4.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十五条 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下发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组织开展重点县和专项工程的立项申报、资金申请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各自上报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本地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的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提出申报后,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等申请材料和文件,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
项目申报涉及筹资筹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一事一议”,经村
民民主议事取得同意,并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按程序提出申报,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须同时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县级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重点县和专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支持重点,归类汇总和编制省级申报材料及资金申请文件,连同省级专家评审意见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十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申报材料、资金申请文件等报送财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分别对各自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审查要严格执行有关评审标准与要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农民自愿原则。项目立项、建设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二)规划指导原则。项目立项、设计应依据有关规划,以有关规划为基础;项目施工、建设应按照有关规划和要求组织实施。
(三)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确定项目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四)集中连片原则。项目安排要集中资金和技术,连片建设,形成规模,发挥工程的整体效益。
(五)项目统筹原则。县级要依据农田水利规划,按照资金整合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各类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项目建设能力等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省级统筹考虑各项目区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重点县建设项目与专项工程项目的建设布局和资金规模。
第二十条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根据各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报送的立项和资金申请文件以及下达的资金控制额度,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按照报送财政部、水利部备案的项目建设方案,批复下达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改革,明确产权,落实管护责任,探索、创新和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发挥效益。按照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单户工程应明确产权归农户所有,管护归农户负责;联户工程可由受益农户建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工程产权归其所有并负责管护。
第三章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国家政策和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确定规划范围和重点(简称治理区)。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国家规划编制省级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五年实施规划,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财政部、水利部组织专家对各省上报的五年实施规划进行审查和批复。
第二十三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项目以政府投入为主。在中央财政增加投入的同时,省、市财政也应切实增加投入。规划治理区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措施,按照筹资筹劳的有关规定,鼓励受益农户参与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用于规划治理区内的坡改梯、淤地坝、小型水保工程以及营造水保林草和经果林等项目补助支出,主要包括:
(一)材料费。购买水泥、钢材、石材、砂石料、预制构件、炸药等费用。
(二)设备费。小型灌排设备、水土保持监测设备购置费。
(三)机械施工费。施工机械租赁费、台班费。
(四)种籽苗木费。营造水保林、经果林,种草及封禁治理中补植补种所需的苗木、种籽费用。
(五)苗圃基础设施建设费。苗圃土地平整、大棚、配套水利设施、配电设施费用。
(六)封禁治理费。设置围栏、封禁标志牌以及雇佣管护人员费用。
第二十五条 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依据实施规划、治理任务、每平方公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单价以及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进行分配。
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全省项目投资总额的70%。具体项目的补助比例由各省财政、水利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按组织申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确定治理任务,编写项目和资金申请文件,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根据与财政部共同批复的五年治理规划,负责审核批复各省治理任务。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批复的各省治理任务和资金预算,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将水土保持专项资金拨付有关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治理区内县级财政、水利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和治理任务,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后组织项目实施。
第二十九条 治理区内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明确落实项目工程产权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一处,落实一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推动工程产权的落实和管护机制的建立,促进长效运行管护机制建设。
第四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公开透明,实行公示制。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采取适当的形式,将项目建设情况在当地进行公示,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应及时向受益区群众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要大力推行县级报账制、政府采购制度,具备条件的地方应积极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资金监管体系,加强对小农水专项资金、水土保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水利部门要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技术指导,落实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护责任。县级水利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由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的建设和管护机制,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监管,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项目建设情况采取随机方式进行抽查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水利部报送上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将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投入、资金整合、资金
使用和监管,以及管护机制等因素纳入考核范围。中央对省进行考核,省对县进行考核。中央对省的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三十六条 对在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使用不规范、项目建设管理混乱,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将核减以后中央对省小农水专项资金和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分配额度、重点县名额。涉及重点县的,取消重点县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及专项工程的,取消该项目所在县申报小农水专项工程资格,三年内不予安排。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原水利电力部《关于发布<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87)财农字第402号],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农
[2006]124号)同时废止。
2.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二
据了解, 河南三淅高速公路横亘崇山峻岭, 穿越深山峡谷, 全长37.5公里, 造价21.4亿元, 被称为河南省建设难度最大、桥涵比最高、单公里投资最多的建设工程。中标标段地处河南与湖北交界处, 坡向多变, 地势复杂, 对产品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和冷弯等指标都有严格要求。
为确保产品高质量按期交货, 河钢邯钢按照合同要求, 及时优化生产方案和发运环节, 充分发挥线棒材生产线自动化先进装备轧制优势, 保证了产品质量的稳定, 产品合格率达100%。
据了解, 今年初以来, 邯钢公司积极参与国家各类重点工程建设, 生产的HRB400螺纹钢先后被用于安徽平玗电厂国家重点工程和张承高速公路、石太高速公路、合福高铁等省级重点工程。
3.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三
一、本标准分5个部分,实行量化900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7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5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18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应当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专科所在医院应当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所在医院认真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并取得明显效果;4.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5.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基础条件”中对椅(床位数有专项要求的,服从专项要求标准。
六、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七、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八、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九、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与临床有关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序号 检查内容 专科临床护理质量标准 基础护理合格率 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相关 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门诊 质量(20 专家门诊情况 诊断符合率 科研与教学 学术委员会任职 学术 影响(15 标准分 10 10 10 10 10 100 5 无标准不得分。评分标准 备注 ≥95%得满分,每下降 1%,扣 2 分;低于 90%,不得分。制度健全,落实到位,得满分,未达标,酌情扣分。每天均安排高级职称人员出门诊,所有专家每周至少出一次门诊,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病史、检查、诊断符合,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17 五 全国主委 5 分、副主委 4 分,常委 3 分,委员 3 分;省主委 4 分,副主委 3 分。一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记一次。SCI 收录杂志的主编 5 分、副主编 4 分,编委 3 分;中华医学会系列 及核心期刊杂志主编 4 分、副主编 3 分,编委 2 分;其它医学杂志 主编、副主编 2 分,编委 1 分。一人担任数职,以最高学术职称登 记一次。评估前 3 年,主办国际性学术会议 3 分,全国性学术会议 2 分,省 级学术会议1分。18 学术刊物任职 5 主办学术会议 5
序号 19 专科 方向(5 科研 项目(16 检查内容 专科的临床研究方向 国家级项目 部(省级项目 国家级、部(省级科技奖励 标准分 5 12 4 9 4 4 8 4 10 评分标准 专科有 2-3 个稳定、明确的研究方向,且与临床工作密切相关,研 究内容系统、具体,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评估前 3 年,有 3 项以上得满分,每少 1 项减 4 分。评估前 3 年,有 4 项以上得满分,每少 1 项减 1 分。国家级及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精品课程 1 项得 9 分,二等奖 1 项 6 分;三等奖 4 分,不得奖不得分。评估前 3 年,SCI 收录杂志论著每篇 1 分;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论著 0.5 分;核心期刊杂志论著 0.5 分。评估前 3 年,每项发明专利 4 分,新型实用专利 1 分,外观设计专 利 0.5 分。评估前 3 年,进修半年以上人员每年≥12 名得满分;每少一名扣 2 分;未接受不得分。临床教学不少于本课时的 80%,见习、实习轮转安排合理、到位,得 满分;未承担者不得分;无临床授课扣 3 分;无见习、实习扣 3 分。评估前 3 年,评估周期内毕业博士生≥10 人、毕业硕士生≥10 人,得满分;不达标,酌情扣分。备注 20 21 科研 成果(17 SCI 收录、中华医学系列杂 志及统计源期刊论著 发明、新型实用、外观设计 专利 22 接受 接受外单位在职人员进修 进修(8 情况 学生 教育(14 本科生教学 研究生培养 23
4.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更好地发挥人才和科学技术对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8〕5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保障和支撑作用的意见》(浙委办〔200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今后3-5年,培育150个左右创新人才集聚、产学研紧密结合、能够开展综合性科技攻关、攻克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开发战略性产品的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以下简称“创新团队”)。
第三条
创新团队建设按照“环境、人才、平台、项目”四位一体的要求,以同行公认作为评选的基本原则,以人才培育质量和标志性成果水平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
创新团队建设和管理遵循“择优选拔,滚动发展,目标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对每个创新团队连续给予一定的财政经费资助。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范围: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为主体,围绕同一技术领域和研发方向进行持续创新创造所形成的“产学研结合”的科技人才群体。鼓励跨单位整合,集聚优势科技人力资源。第六条
创新团队牵头单位应在浙江省地域范围内。宁波市及所属县市单位作为牵头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宁波市财政解决。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七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具备履职所需的良好素质。在科研一线工作,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学术水平在业内具有较高公认度;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有充沛的精力领导团队开展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每个团队应明确1名带头人,也可根据需要设立2-3名共同带头人;团队带头人每年应在团队牵头单位工作6个月以上。
第八条
创新团队应具备合理的人才规模和结构。人数应在20人以上,45岁以下成员不少于1/2,来自企业或基层的成员不少于1/4;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梯队结构,核心成员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是省部级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的主要完成人,其他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提倡创新团队成员的学科交叉、专业多样和能力互补;学风正派,创新团队成员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科研不端行为。
第九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稳定的研发方向和较高的创新水平。应在《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十二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浙江省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行动计划》等科技发展规划提出的重点科技创新工程和优先发展领域开展关键共性技术难题攻关和战略性产品开发,其研发方向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应在相关研发领域显示出明显的创新能力、研发优势和发展潜力,近三年所取得的标志性成果得到业内公认。
第十条
创新团队应具有较好的创新基础和条件。具有完成创新任务所必备的技术装备基础,具备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条件,已有的技术发明和研究成果已在生产实践中应用,并有一定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创新团队建设应与省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发(技术)中心、创新型示范试点企业等创新载体紧密结合。
第十一条
对归口管理部门、所在地方和单位扶持力度较大、扶持措施扎实,与重大科技专项、重大创新平台紧密结合的创新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二条
创新团队实行带头人申报制。创新团队带头人应如实填写《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申请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推荐上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创新团队内部各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由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评选条件,对本地区或本单位的申报团队进行初选后推荐上报省科技厅。
第五章
遴选程序 第十五条
浙江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为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遴选、管理的牵头单位,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科协为遴选、管理的参与单位。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负责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遴选的具体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遴选时,负责对各归口管理部门推荐的候选团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确定为有效候选团队。
第十七条
牵头单位组织省内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的创新团队分领域进行同行评议,以差额无记名票决制的方式产生首轮入围创新团队名单。专家组中省外专家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领域业务专家和管理专家以及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遴选委员会,听取首轮入围创新团队有关情况介绍及答辩后,以差额无记名票决制的方式产生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并报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
第十九条
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对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议名单及其有关材料在新闻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受理各种书面异议,组织进行核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公示后,建议名单提请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条
审定通过的创新团队,由省委、省政府发文命名为“浙江省重点创新团队”。
第六章
支持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正式命名的创新团队及其所在单位与省科技厅签订《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合同书》,作为支持与管理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创新团队建设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建设周期内,创新团队应按照《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开展科研工作。建设周期期满后3个月内,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对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对考核合格的,继续给予后续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停止资助,并报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取消省重点创新团队称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助经费专门用于团队内中青年(一般指45周岁以下)成员的培养,定向用于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项目研究、中青年成员参加教育培训和学术活动、发放科研劳务补贴以及团队基本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与创新团队建设无关的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助经费由团队带头人负责分配,团队带头人及其核心成员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资助经费。创新团队及带头人须遵守法律和财政、财务纪律。专项资助经费用于劳务费开支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助额的1/4,特殊情况需提高劳务费开支比例时,须经由依托单位报经省科技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五条
创新团队在申报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和产业化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和立项。但在建设期内,创新团队成员一般不再申报省级科技计划一般项目。创新团队在专项资助经费额度内围绕主攻方向自主设计的一般项目(每个项目的经费额度不得低于5万元),经省科技厅审核后,可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从创新团队专项资金中开支,不再另行给予资助。
第二十六条
创新团队应注重技术成果的市场导向,将知识产权的获取、技术转移和成果产业化的绩效作为成员职称晋升、业绩考核、收益分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七条
创新团队的建设成效作为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创新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团队所在单位要了解、掌握创新团队的工作状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第二十八条
创新团队带头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继续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
对于创新团队在建设和活动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或个人),将以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经费方式进行处理;存在弄虚作假或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创新团队带头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5.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国家为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提高生活质量,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实施的专项工程。为规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发展改革委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原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范围为省内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家发展改革委在投资计划中明确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范围。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为居住在土地贫瘠,水资源匮乏,自然灾害频繁,生存环境恶劣,水、电、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落后,改善基本生存发展条件投资大、施工难、效果不确定,难以就地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村贫困农户。
第六条 搬迁方式以整体集中搬迁为主,部分分散搬迁为辅,尽量采取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居住区(村、组)为单元的整体迁出方式,林区、县(市)人民政府统筹极端贫困人口同步搬迁。
第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应选择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贫困农户生产生活需要,公共基础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安置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有带动搬迁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产业的地区。
第八条 在交通较为便利、生产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点集中安置,依托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探索其它符合本地实际的搬迁安置方式,对极端贫困农户可采取梯级搬迁等安置方式。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
第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工程建设用地尽量利用荒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采用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一条 搬迁后腾出的闲散土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业发展,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十二条
林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包括安置用荒地、闲散地划拨、土地调整、户籍迁移、子女入学、就业培训、后续发展扶持、规费减免等方面。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省、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五年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建设计划编制依据。同时,建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库。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国家规定和要求,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发展改革委(局)审批。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组织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编制投资建议计划。林区、县(市)将建议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抄送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综合平衡后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五条 林区、县(市)不得将同一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与其它扶贫搬迁工程重复申报、重复安排。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地方投资筹措方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林区、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抄送市、州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后,及时组织优化实施方案,批复后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完善建设条件,抓紧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批。
第四章 工程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其主要责任为负责组织工程施工、落实有关优惠政策和地方投资、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对依托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纳入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第二十条 在统一规划、统一房型和房屋外立面设计的前提下,房屋建设可采用搬迁农户自主建设、乡镇集中建设等方式。道路、饮水、水利等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第二十一条 林区、县(市)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过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管理程序规定,完善工程建设监管机制,加强工程施工监督,确保工程质量、标准、进度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行公示制。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区乡(镇)将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搬迁农户、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地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实行工程进度季报制度,按规定向省和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户搬迁和安置等信息报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竣工后,林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在适当的地方设立各地统一设计的“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永久性标识牌;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程投资,规范档案资料管理。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由林区、县(市)发展改革委(局)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委备案。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抽验。
第二十五条 验收通过后要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持久发挥效益。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管理参照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账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挤占和挪用,并按投资计划、财务支出预算、工程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投资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解决搬迁户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搬迁户住房、基本农田、小型水利设施、乡村道路,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不得用于生产经营中的设备购置、运输工具、加工项目、蔬菜大棚等建设项目以及土地、房屋的征用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省、林区、县(市)要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地方投资,引导和帮助搬迁农户筹集部分建房资金。
第二十九条 林区、县(市)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引导新农村建设、退耕还林、农村能源、饮水安全、道路交通、农村危房改造、土地整理、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资金管理渠道不乱、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规划为平台,以项目为依托,做好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完善安置地公共设施。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条 省、市州、林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效果等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配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对严重违反法规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搬迁安置工程建设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停止工程所在地方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投资计划的申报,并相应调减以工代赈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如违反本办法,执行计划不严肃,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地点、内容的,视其程度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调减所在地方工程投资计划。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6.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六
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我校教学、科研和医疗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高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我国、我省教育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我国、我省教育发展战略目标和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社会发展、地方经济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
第四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 校级重点实验室实行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科技与产业处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编制和组织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2.制定校级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政策和规章,宏观指导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将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列入学科建设计划,支持相关学科优秀人才在实验室和院(所)间的流动。
4.批准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消;组织达标实验室的验收认证;组织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5.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6.推荐申报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
第七条 依托建设单位(二级学院)是实施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1.贯彻学校有关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细则制定本部门校级重点实验室管理规定,指导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负责推荐校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校级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及委员。
4.对实验室进行考核,配合科技与产业处做好对校级重点实验室的评估等工作。
5.实验室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研究方向、任务、目标等重大调整意见报科技与产业处,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设立与建设
第八条为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发展,提高科技可持续创新能力,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基地建设,稳定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创造条件培育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九条 申请校级重点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1.一般应有校级重点学科为依托,并符合我校科研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2.在本领域具有国内、省内领先水平或特色,已承担或完成省级以上科研任务,有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3.有明确的中、长期研究方向、目标。
4.符合地方经济科技发展需要。
5.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同时应有一支精干的、以中青年骨干力量为主体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科技人才队伍。原则上正高不少于3人,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1人必须是副高或以上职称,至少配备2名固定编制的实验技术人员,承担仪器、设备、药品、试剂、图书资料的日常管理和实验室网站的建设与维护工作,2-3名科研型教师,需掌握某领域实验操作技能,并承担技术服务及协助指导研究生工作,定期在校内实验室之间进行轮转交流,培训和提高实验技能,实验室常态承担研究生科研应达到15人以上。
6.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较多的科研任务和科研经费。
7.具备一定建设规模和良好的实验条件,实验用房相对集中且不少于1000平方米,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万元,包括基本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等技术条件,可供开放性服务,有较健全的管理制度。
8.依托部门应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第十条 符合申报校级重点实验室基本条件的实验室,由依托建设部门提出,根据有关要求填写《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由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由申请部门填报《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第十二条 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学校资助经费应根据《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主要用于购置先进仪器设备及必要软件等,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应经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应本着“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依托建设单位二级学院在实施实验室建设期间,应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定期向科技与产业处报告进展情况。建设期间实验室主任连续半年以上不在岗,应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建成后,应提交《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验收总结报告》申请验收,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验收通过后予以批准。
第四章变更与调整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科技与产业处可调整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安排一定预算经费支持已通过验收的校级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确需更新设备的由实验室填报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申请报书,科技与产业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七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论证后,由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下的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推荐,由学校聘任。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任期为5年。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10个月,特殊情况要经科技与产业处批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该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工
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年龄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少量固定人员以学科、学术带头人为主,其他研究人员数量由学科、学术带头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争取到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实验室应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的技术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课题,吸引校外优秀科技人才,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注重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使用效率。要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
第六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 科技与产业处每年对校级重点实验室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七条 在考核的基础上,科技与产业处定期组织校级重点实验室终期评估,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对被评估为优秀的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优先推荐申报省厅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重点实验室,要予以整顿或淘汰。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验收考核合格后,由学校统一授牌,统一命名为“XXX徐州医学院校级重点实验室”。
第七章附则
7.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现代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扩建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具体的建设内容,按照当年中央投资计划规定执行。
第五条项目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储备制度。省、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养殖场(小区)规模分级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州)、县(市、区)畜牧部门每年组织对生猪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实,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列入项目储备库。其中,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列入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列入市(州)项目储备库,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列入省级项目储备库。拟争取下一中央补助投资的入库项目,必须提前完善有关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与审查)。
第七条项目投资计划申报。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申报项目并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相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下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及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综合平衡后,提出全省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分解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各项目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由可研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形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投资规模分别上报省、市(州)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省、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
第十条项目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适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变更。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已审批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应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报表及项目专帐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和施工前后的相关图片照片及录像资料等要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补助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适时组织抽验;中央投资补助8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组应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报告表,并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是否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了竣工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四条省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合授牌。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市(州)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权限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项目补助标准分4个档次,即: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补助80万元。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强化投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可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也可采取先建后补拨付方式。采取按进度拨付方式的,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现场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县财政部门预拨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的,由业主先用自有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现场确认开工建设后,先拨付30%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涉及面广、责任大、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的信息统计和总结工作,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实行信息季报制,根据管理权限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须每季度末分级书面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旧顶新、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下投资计划。
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限期内反馈整改结果。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收益显著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并在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8.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八
可再生能源工程造价信息网 | 时间: 2011-04-19 | 文章来源: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与工程效益有效发挥,促进水电建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附件:
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概算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和水电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工程项目、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其他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对于经核准并开工建设的水电工程,在建设过程中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原批准设计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投资完成额超过原批准设计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第四条 申请调整概算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核准文件;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概算文件及技术审查文件;
(三)工程调整概算报告(或称工程复核概算报告),应包括调整后的概算文件及与原批准设计概算对比分析,分类定量说明投资变化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及重大设计变更审查、核准意见;
(五)与调整概算有关的合同文件及结算资料;
(六)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由项目法人委托原设计概算编制单位编制。项目法人委托编制完成调整概算报告,并经工程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属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或中央管理企业)同意后,方可向国家能源局申请调整概算。
第六条 国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调整申请报告后,委托原设计概算审查单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七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应按照静态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以原设计概算为基础,根据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专项报告(含补偿投资概算调整)等复核调整设计概算相应项目及工程量,按原设计概算价格水平编制工程静态投资,并在分静态投资基础上,依据工程建设期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变化以及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编制工程建设期价差和贷款利息。
第八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政策、法规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广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实际,认真分析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变化情况,实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实际情况和造价水平。
第九条 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编制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
(二)经审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设计概算;
(三)重大设计变更专题报告及审查、核准意见;
(四)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环境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等专项调整报告及审查意见;
(五)一般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六)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相关价格指数以及工程建设期间市场价格资料;
(七)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的采购合同文件、分材料采购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及其它重要合同文件、结算资料等;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复核是编制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重要基础。工程设计变更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等内容。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及审查、核准程序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在提交工程调整概算报告的同时,应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变更汇总专题报告应按照设计概算项目划分,对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特别是对新增项目和工程投资变化较大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说明设计方案变更情况,分析变更原因,按照《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有关要求编制变更工程量计算书,并附有关图纸。
第十二条 对申请调整概算的工程,审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结合市场价格变化及工程建设实际,区别不可抗力因素和人为因素,组织有关专家对工程调整概算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对由于地质条件变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设计变更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经审查认可后在调整概算中予以调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须按规定已经履行设计变更审查、核准程序,并取得原设计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对由于政策调整、市场价格上涨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费用、设备价格、独立费用以及建设期利息增加的,经审查认可后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设计变更,应以有关主管部门的变更审批文件作为依据。
第十六条 需对批准的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及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的水电工程,应当依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规划调整报告,同时对补偿投资进行调整,经专项审查后,按重新审定的补偿投资计入工程调整概算报告。
第十七条 对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单位过失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超出的投资不作为计取独立费用的基数。对过失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由于项目法人单位管理不善、失职渎职,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资超过原设计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资不予调整,并将视情给予批评、通报或追究项目法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国家能源局审查认可的工程调整概算,作为原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核准文件规定内容调整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重新核准的依据。同时,也是工程项目融资、投资控制管理、项目经济评价和对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的依据。
9.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九
国卫医发〔2013〕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是指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以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范围,以促进临床专科能力建设、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为目标,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开展的专科能力建设项目。
第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相关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遵循鼓励先进、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平等竞争、择优支持、定期考评的机制。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鼓励地方财政补助、社会组织或个人捐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和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省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设立本省(区、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发展规划,进行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等重大决策。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部(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织制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安排,组织项目的申报、评估、指导、管理、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医管局。
第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设立专家顾问组,负责对项目建设规划、评估与管理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第十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受领导小组委托,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的指导下,按照评估标准和管理要求,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具体评估等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分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其他医院的项目主管单位为医院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工作,对申报单位进行资格审核,并按要求择优推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对所管理单位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验收,定期向办公室报告所管理医院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展情况等。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获得建设项目的专业科室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任成员的项目管理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落实项目建设目标和实施方案,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院项目建设的评估与分析,定期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建设情况等。
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科室(以下简称项目科室)成立执行小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建设效果评估与分析。
第三章申报与评估
第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发展规划和项目工作安排,启动项目申报、评估等工作。各医院根据项目工作安排,申报相应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十五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以下简称申报医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
(二)三级医院,有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有专科建设所需的房屋、设施和设备等基本条件;
(三)医院管理水平较高,对专科建设有具体规划、目标和管理制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
(四)申报专科有较好的专业基础,具有较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或者为其他临床专科提供支撑服务的能力;临床技术先进,具备较强的临床应用转化能力、发展潜力和区域辐射能力;有稳定、结构合理的专科技术人员梯队。
第十六条 申报医院应当按照要求填写《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并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基础条件、技术能力、设备设施、人员不得用于不同专业重复申报。《申报书》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七条 医院申报的项目及项目预算应当经过医院医疗、财务、设备、审计、伦理等部门审核,并符合国家有关财务、预算、资产、设备等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直接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申报,其他医院(包括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共同推荐申报。
第十九条 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省(区、市)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具体方法,组织对申报医院进行初评,并将拟推荐的医院名单和项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将公示后结果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数量择优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推荐。
第二十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收到医院申报材料后,组织进行形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别转交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由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适时组织在其学会网站上,对医院申报材料的专科基本情况部分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列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中华医学会负责组织相关专业的专科分会,以全体委员或者全体常务委员评估的形式,按照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和方法,对申报医院进行评估。没有专科分会的专科,由中华医学会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估。
中华中医药学会按照中华医学会的统一原则和要求,完成中医专业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具体评估程序可结合中医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组织制定并下发,至少包括专科基本条件、医疗技术队伍、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医疗质量状况、科研与教学等部分,并以临床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为重点。
第二十三条 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做好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并及时向办公室提交评估结果和工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财政部根据中华医学会和中华中医药学会提交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申报医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情况、医疗资源布局和各省专科建设需求等情况,按照鼓励先进、兼顾公平的原则,确定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
第二十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单位确定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书面通知各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获得的建设项目,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通知。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项目计划和资金执行进度,在3年内完成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设计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原则上不作调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申请项目内容变更: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部分无法执行的;
(二)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导致项目设计必须作相应修改的;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并符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要求的。
项目执行时间过半,或者经费使用过半的,不得再进行项目内容变更。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内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至少应当包括项目变更原因、原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变更后项目计划书及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医院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属(管)医院申请变更的,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整体工作要求,作出审核意见。
其他医院申请变更的,由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级医学会、省级中医药学会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根据专家审核意见,结合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整体工作要求形成初审意见,并上报办公室,由办公室决定最终审核意见。
第三十条 经审核同意变更的项目单位,按照专家审核意见对项目计划、经费预算进行调整,将最终项目计划书报项目主管单位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调整预算。
第三十一条 因项目单位自身因素导致不再具备实施项目开展条件的,将中止项目执行并收回剩余资金;因项目单位自身原因导致项目任务失败的,收回全部资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及论文、论著等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执行。
正式发表的论文、论著等作品应当注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经费资助”字样。项目成员有在该项目成果文件上署名以及获得荣誉、奖励的权利。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项目产生的临床技术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利益分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执行所购臵或试制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单位固定资产有关规定统一管理。
第五章审核与验收
第三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上一的项目进展报告。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益等。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进展报告,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部门对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核,重点审核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等。
各项目主管单位完成项目审核工作后,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交审核报告。
第三十六条 审核工作中,项目主管单位发现项目执行进度、结果产出与预期目标不符合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提交说明,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上报办公室,按规定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开展自评并形成自评报告,重点评估项目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向项目主管单位提交自评报告,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在接到项目验收书面申请后,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单位执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效果、经费使用情况和验收结论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将项目验收报告上报办公室。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根据项目主管单位提交的验收报告,组织对项目单位进行抽查复核。
第四十条 对于不按照规定提交项目自评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该项目单位2年内的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承担主要责任,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针对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定期开展自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实现项目建设目标。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当对项目单位进行督导检查,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项目单位限期整改。
第四十三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财政部对项目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第四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主动配合接受卫生计生、中医药、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项目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取消其继续承担项目的资格,收回部分或全部项目资金,并取消项目单位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
第四十六条 建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于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在项目评估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医院,取消该医院当年和下一的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
对已获得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医院,经查实存在申报中弄虚作假以及评估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项目、终止拨款,取消该医院下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资格,并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评估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评估专家资格,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工作进行监督。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解 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是医院发展的基础,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基本保障。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委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医院内涵建设,提升学科整体实力,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与建设。2010年,原卫生部启动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2010年底,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为基础,整合了卫生部重点实验室建设和部属管医院临床学科重点项目建设,共同设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支持三级医院开展以解决疾病诊疗问题为核心的专科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关键设备购臵、人才培养、临床诊疗技术研发和推广。项目建设工作取得良好成效,极大激发了医疗行业加强专科能力建设的热情,患者疾病诊疗疗效、疗程、费用、就医感受等也明显改善。为保障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我委、财政部和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各地规范开展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二、主要内容
《办法》是指导各地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全文共7章52条,包括总则、组织管理、申报与评估、实施与管理、审核与验收、监督检查和附则。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资金来源。明确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由我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共同设立,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遴选出三级医院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潜力的临床专科为支持对象,目标是提高我国专科临床服务能力;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项目单位自筹资金。
(二)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形式。明确了由我委、国家中医药局和财政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工作;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工作;设立专家顾问组,提供专家咨询和政策建议。委托中华医学会和中国中医药学会负责具体评估等有关工作。同时,明确了项目医院和科室的责任,强调项目实行院长负责制。
(三)关于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申报、评估、结果产生的流程和要求;规定了项目建设的周期和项目建设、项目内容变更有关要求;提出了项目审核与验收有关程序和要求;明确了项目建设监督管理要求及违规违法的处罚原则。
10.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
开放课题管理条例
(2008年制订)
一、为了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与义务和经费使用范围,特制定本条例。
二、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经费只能用于在本实验室内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工作。
三、课题研究成果,如在国内外期刊或在学术会议上发表研究论文,应将“南京
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 210009(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terials-Oriented Chemical Engineering, Nan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Nanjing 210009, China)”列为作者单位之一,并注明“南京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项目,supported by the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Materials-Oriented Chemical Engineering”,中文论文请向南京工业大学材料化学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报送期刊封面、目录页和论文正文的复印件,英文论文可传送期刊发给作者的reprint电子文档,以便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单位所有,如有本实验室合作者,南京工业大学大学应同为专利权人。
四、获本实验室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研究工作结束时,需向实验室递交《开放
课题结题报告》,进展良好者,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可给予持续支持。
五、经费开支的范围限于如下用途:
1.在本实验室中工作期间所需要的试验材料费、测试费、专用小型仪器设
备购置费、学术资料费等。
2.以本实验室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会议费(1人次)
和论文版面费。
3.开发课题负责人或课题参加者来实验室工作的差旅费、住宿费等。4.研究工作中用实验室资助经费购置、加工的仪器设备和装置归实验室所
有。
六、重点实验室可为来实验室工作的课题执行人提供实验条件。
七、课题负责人如果不按时开展研究计划,或者获资助的研究课题在实验中与研
11.河北省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篇十一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掌握低产林改造(以下简称低改)工程建设情况,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8‟19号)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鄂林造„2008‟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由省林业局安排下达计划的低改工程的检查验收。
第三条 检查验收内容包括:改造面积;改造方式;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种苗情况;抚育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执行情况;各项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执行情况等。
第四条 检查验收方式包括县级自查、市级抽查和省级核查。
第五条 县级自查由各县(市、区)林业局组织本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市级抽查由市(州)林业局组织完成。省级核查由省林业局组织完成。
第二章 检查验收依据与技术标准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岗地和低产林改造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8‟19号)
(二)《湖北省低产林改造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鄂林造„2008‟8号)
(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
(四)《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GB6000-1999)
(五)省林业局批复的工程县(市、区)低产林改造工程作业设计(以下简称作业设计)
(六)《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操作规则》和《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鄂林资„2001‟336号)
第七条 改造方式与改造对象
改造方式分更新改造和综合改造两种,以审批的作业设计为准。
改造对象为符合改造标准的有林地、疏林地、灌丛地,坡度在25度左右,小班平均土层厚度大于30厘米的小班。
第八条 改造面积
上报面积为县(市、区)经自查后统计上报的面积。核实面积为经测绘计算出的实际造林面积。小班核实面积与上报面积均以水平面积计,以亩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面积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准。核实的小班面积不能大于上报面积,计算结果中的面积核实率最高为100%。
低改综合合格小班:改造对象合格、整地质量合格、造林成 2 活率大于或等于85%、种苗质量达到要求的小班。其面积为低改综合合格面积。上述四项指标为低改主要考核指标,凡不符合其中之一的小班,即为低改综合不合格小班。
第九条 造林成活率
造林成活率为单位面积造林成活株数与造林初植株数之比。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85%的为造林合格面积;造林成活率大于或等于41%、小于85%的为造林基本合格需补植面积,需经补植或重造合格后再计入造林面积;造林成活率小于41%的为造林不合格即需重造面积。
造林初植密度应与作业设计的造林树种初植密度一致,允许误差为±5%。
第十条 采伐作业
做到凭证采伐、按作业设计采伐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蓄积以立方米为单位,保留一位小数。允许误差为±5%。超过误差时,以上一级检查验收结果为准。如有超面积采伐、无证采伐和超限额或超计划采伐的为不合格,并在小班调查表中标记。
第十一条 营造林作业
林地清理、整地规格、造林树种、栽植方式、造林时间等营造林作业项目,执行作业设计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种苗
苗木分级标准:按照《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国家标准执行。在现场调查时可调查记录苗木高度、地径,再查对标准 3 确定苗木级别。
苗木合格面积标准:I级苗造林使用率达到90%以上,I、II级苗造林使用率达到100%。
林木良种使用率合格标准:林木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第十三条 抚育管理
执行作业设计标准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第十四条 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
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做到“保留山顶、山脊和山脚天然植被,坡长每30米,沿等高线保留3-5米宽原生植被”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
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与科技推广、施工管理、档案管理等,按管理办法和作业设计执行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其它标准:造林成活率等各率的百分数均保留一位小数。
第三章 检查验收内容与方法
第十七条 资料收集
(一)县级自查资料收集
1、省林业局下达到工程县(市、区)的低改工程计划、分解及完成情况。
2、省林业局审批的工程县(市、区)低改工程作业设计(包括变更作业设计)。
3、伐区作业设计、采伐证存根和采伐台账。
4、低改政策文件、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工程检查验收办法等文件资料。
5、其它材料:包括林权流转、档案管理、资金兑现、管护措施等方面的材料。
(二)市级抽查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同县级自查,增加县级自查报告。
(三)省级核查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同县级自查,增加市、县两级自(抽)查报告。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单位与单位的确定
以县为检查验收的抽样总体,以抽中小班核实结果计算全县(市、区)核查结果。具体面积和单位为:
(一)检查验收面积确定:
1、县级自查:各工程县(市、区)低改计划面积的100%。
2、市级抽查:抽取各工程县(市、区)自查上报面积的50%左右。
3、省级核查:抽取各工程县(市、区)自查上报面积的20%左右。
(二)检查验收单位的抽取:
市级抽查和省级核查以乡和村为抽样单元,按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市级抽查乡镇抽查比例为50%,抽中乡镇内的村全查。省级核查要求乡镇抽查比例为40%,抽中乡镇内的村抽查比例为50%,抽中村全查。
第十九条 面积核实
小班调绘及面积求算:实地利用验收图(或作业设计图,下同)进行核对,或用GPS进行面积测算。当实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基本一致时,对小班面积进行实地求算,如果实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与上报小班面积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确认其上报的小班面积,否则以求算面积为准;当实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形状、边界不一致,但小班位置准确时,实地重新调绘或用GPS绕测面积,并以重新求算出的小班面积为准;当实地核对的小班与验收图位置及形状有明显出入时,按不核实处理(即不作为检查验收范围)。
第二十条 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调查
按照作业设计和伐区作业设计进行检查,通过核查采伐台账和采伐证存根,以及现场核对采伐地点、方式、树种,认定采伐作业是否合格。
第二十一条 造林作业质量情况调查
按照作业设计,采用样地调查等方法,现场调查认定林地清理、整地方式与规格、造林树种、栽植方式、造林时间、造林成活率等营造林作业项目执行情况。
样行或样方调查的面积比例:当小班面积在50亩以下时,样行或样方面积应不少于小班面积3%;50-150亩应不少于2%;150亩以上应不少于1%。
样行根据小班苗木定植情况,均匀布设在有代表的地段。每个样行由相连的2-4行组成,样行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行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2个样行。
样方设置:每个样方面积1亩,机械布设,样方数按小班应调查的样地面积确定,每个小班不少于2个。
造林成活率调查在样行或样方内,计数总的人工造林株数(包括死苗、缺苗)以及现存株数。按穴造林如每穴造林株数或现存株数多于一株,均按一株计算。
第二十二条 种苗质量调查
采取样地调查方法,现场调查造林树种苗木高度、地径,依据作业设计树种、国家种苗分级标准和国家及我省审(认)定良种情况,认定小班苗木合格情况和良种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抚育管理调查
采取样地调查方法,现场调查新造林抚育管理时间、次数和质量,认定调查小班抚育管理是否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调查
现场目测调查低改作业小班,生物多样性与环境保护措施是否达到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项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调查
对照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采取小班调查和“座谈访问、查阅资料”等办法,调查技术培训和科技推广、档案管理、森林病虫害防治合格面积和合格率,核实工程管理机构、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管护合同和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依据调查数据和核实资料,分析评价各项工程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小班调查表填写
对外业小班调查表及时进行检查、整理,确保外业小班调查 7 表项目填写齐全、规范、准确。确认无误后,统一按EXCEL格式文件建立检查验收小班数据。小班调查表及填写说明见附表1。
第四章 计算方法与统计汇总
第二十七条 检查验收指标计算方法
(一)造林面积核实率=∑调查小班核实面积/∑调查小班上报面积×100%
(二)造林面积合格率=∑调查小班造林合格面积/∑调查小班造林核实面积×100%。
(三)小班造林成活率=小班所有样地成活株数/小班所有样地初植株数×100%。
(四)造林平均成活率=∑(调查小班核实面积×小班成活率)/∑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五)造林面积补植率=∑调查小班造林需补植面积/∑调查小班造林核实面积×100%。
(六)改造对象合格率=∑调查小班改造对象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七)整地质量合格率=∑调查小班整地质量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八)苗木合格率=∑调查小班苗木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九)良种使用率=∑调查小班使用良种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十)低造综合合格率=∑调查小班综合合格面积/∑调查小 班核实面积×100%。
(十一)抚育管理率=(∑调查小班抚育管理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十二)档案管理合格率=∑调查小班档案管理合格面积/∑调查小班核实面积×100%。
(二十八)检查验收县级主要结果计算
(一)县级自查:造林核实面积、造林合格面积、造林需补植面积、低改综合合格面积,由各小班检查验收结果累加得出。
(二)省和市核(抽)查:造林核实面积=造林面积核实率×上报面积;造林合格面积、造林需补植面积、低改综合合格面积,分别用其合格率(或需补植率)×核实面积得出。
(二十九)检查验收数据汇总
(一)附表1(即小班调查表)以小班为单位填报,以村、乡、县逐级汇总。
(二)附表2-5(即营造林情况统计表、森林采伐情况统计表、工程管理情况统计表)以县(市、区)为单位填报,以市(州)和省为汇总单位。
第五章 检查验收成果
第三十条 各级检查验收单位完成现场调查工作后,应将检查数据存档,并按规定要求和统一时间,及时上报自(抽、核)查验收成果(含电子文档,表格EXCEL格式、文本Word格式)。
第三十一条 县级自查验收成果
(一)检查验收基础数据资料。按附表1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表2-5统计汇总。
(三)自查验收报告。由工程县(市、区)林业局向省林业局和市(州)林业局分别提交县级自查验收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简述自查验收工作情况。
(2)检查验收主要结果。主要包括改造面积情况,采伐作业实施情况;营造林作业实施情况;种苗情况;各项技术要求的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等;典型经验和做法;典型照片。
(3)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包括数据差异说明;实施情况未达到设计标准要求的原因分析。
(4)整改措施。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特别是未完成低改计划的,要有详细的整改计划。
(四)自查验收图
第三十二条 市级抽查验收成果
(一)检查验收基础数据资料。按附表1的验收因子建立。
(二)各类统计汇总表。按附表2-5统计。
(三)存档资料。收集资料、抽查报告、抽查原始记录(表)等。
(四)检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验收工作概况。抽查范围、时间和工作量。(2)抽查结果。简要综述低改地块选择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改造面积和方式是否与作业设计一致;采伐作业实施是否按相关 10 规定进行;营造林作业实施及种苗情况是否做到了适地适树、科学规范、良种壮苗;各项技术要求的执行等工程管理情况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3)分析评价。结合县级自查上报结果,用实例和数据,分析评价低改工程建设的数量、质量和成效。
(4)问题、对策及建议。第三十三条 省级核查验收成果
省级核查验收成果的要求和格式,与市级抽查验收成果相同。检查验收报告在如实反映工程县(市、区)工程实施成效与问题的同时,还要阐述评价县、市两级的检查验收工作质量。
各省级核查工作组提交所核查区域的省级核查报告。省级总报告由省林业局低改办组织编写。
第六章 检查验收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质量管理
(一)省、市、县林业局,在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前应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技术人员方可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二)各承担检查验收任务的单位要重点对下列环节进行质量监控:
1、图、表、卡等资料收集、核对、查验与归档;
2、小班调绘和面积测量、求算;
3、造林质量、苗木质量及成活率调查;
4、各类因子的调查及外业小班调查表填写;
5、有关报告的内容及质量。
(三)县级自查、市级抽查和省级核查上报的检查验收报告及成果,需县级、市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省级核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省林业局组织检查验收质量督查。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
对在验收工作中发生弄虚作假、违反技术标准、擅自改变核查方法、未按规定将相关资料存档等验收质量事故和违反有关廉政建设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低改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小班调查表
2: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营造林情况统计表
3、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森林采伐情况统计表
4、低产林改造工程检查验收工程管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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