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规划

2024-10-07

南宁市城市规划(共8篇)

1.南宁市城市规划 篇一

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

(2000年2月18日南宁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批准;根据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关于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城市供水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南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其辖区内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供水水源

第六条 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水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第七条 禁止一切污染水源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显的标志和告示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对其取水口附近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

第九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不得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

第十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任务。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及其配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属国家或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环保、卫生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章 供水设施维护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用户总水表(含总水表)以外的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用户总水表以内的由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用户投资或合资安装的户外连接城市公共供水的管道及阀门等附属设施,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取水口、引水渠道、专用水库、泵站、井群、净(配)水厂、输(配)水管网、用户总水表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漏水时,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城市供水企业或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修复。

第十六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各类储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保洁,用作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的水池,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确保安全供水。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

(三)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四)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

(六)擅自启闭、迁移、更改、转接、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七)其它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八条 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 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因施工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消防供水设施实行专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因特殊情况非消防需要而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第五章 供水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源的水质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水净化处理工艺符合国家《城市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

(三)出厂水和管网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供水管网干线末梢的服务压力不低于0.14兆帕;

(五)有保证供水设备、设施完好的维修保养、故障抢修人员和手段配备;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相关的制度;

(七)国家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从事直接供水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的,方可从事直接供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机构和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并接受国家和地方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企业的自检能力达不到国家规定或者不能自检的项目,应当委托经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城市供水水质监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护原因确需中断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分别装水表计量。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居民住宅逐步实行一户一表改造。

用于计价的各种水表必须符合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规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水表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可以签订供水合同。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月抄水表,并按照用户总水表的计量和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水价向用户计收水费。用户不同性质的用水未分别装水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因用户总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排除故障,并按照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 接用城市公共供水的新用户,必须报经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接用。

第三十条 城市环卫、绿化、市政等公益事业的用水,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后,方可用水。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按时向城市供水企业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所欠水费总额5‰的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三十三条 用户需要销户或过户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结清费用,办理销户、过户手续方为有效。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二)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或者监理的;

(四)在城市供水工程中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配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三)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未按照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并处以下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保洁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构)筑物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七)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八)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九)非消防需要,未经批准通过消防供水设施用水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十)损坏、侵占、擅自启闭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对外供水企业以各自建设的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次供水,是指将来自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的水另行贮存、加压,再向用户提供用水。

用户,是指用水单位和个人。

用户总水表,是指由城市供水企业安装,作计算用水量标准的水表。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城市型居民区和集镇的供水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南宁市城市规划 篇二

一、“城市货的”的优势与作用

“城市货的”是城市物流配送中的一种小型搬运运输车辆,或称货运出租车。“货的”作为一种新的城市货运系统组织形式正在取代原有的城市零散货运系统。发展“城市货的”,不失为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另一种出路。

1. 建立统一的“城市货的”组织形式和高效的作业特点,满足市场的需求

“统一车型、统一标识、统一运价、统一管理、统一服务”是“城市货的”的基本要求。“城市货的”具有“小型、灵活、快捷、随叫随到”的运输特点。它既能满足市区工商企业的物流配送需求,也能服务市民零散货物的运输需求。但需要确定统一、分明的视觉识别系统,使用交警部门核发的货车专用牌照,减少“城市货的”的交通禁区,才能与用户实现理想的全天候“门对门”服务。

2. 建立现代化的通讯呼叫系统,提高服务效率

“城市货的”要求安装GPS卫星定位信息系统和统一的现代化通讯呼叫系统,车辆可以在城市及周边近百公里范围内接受统一监控和调度指挥,甚至可以监控车辆的超载信息。这将使现行的在大型集贸市场周边“停靠等活”的静态运营模式,变为通过GPS调度中心达成对接的动态运营模式,实现对运输车辆的有效管理。并能通过与货物、仓储等有关信息的整合,加快配载和运送速度,减少空载率,实现营运车辆与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一体化,提高服务效率,避免服务混乱。

3. 有利于城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丰收

公司化管理、GPS定位、预约服务、计价器收费等是开展“城市货的”业务的基本条件,可以改变目前市场上的货运无统一价格标准、漫天要价、恶意竞争等情况,建立合理和公平的价格体系。让客户有了更便捷、经济的选择,也能为政府解决行业分散的税收来源,是实现统一税源的新方式。同时,“城市货的”的统一标识、统一形象、统一服务电话及构建前、中、后的一体化系统服务体系,可以改变城市物流业的整体形象。

二、南宁城市配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南宁商贸物流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2009年以来,南宁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757.01亿元,增长19.8%;外贸进出口总值达27.88亿美元,增长49.34%。2010年南宁市货运量为16101.07万吨,到2015年预测达36393.34万吨。目前,南宁的连锁企业店铺数已发展到4000个以上,在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总额中所占比重达10%,北京华联超市、深圳南城百货、沃尔玛超市、百盛百货、北京王府井百货、国美电器、苏宁电器等一批国内外知名大型零售商落户南宁,这些国内外知名企业的进入提高了南宁市商贸业的整体水平和档次。一大批专业市场的建设也初具规模,中国食糖中心批发市场、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五里亭果菜批发市场,星湖路电子专业街、七星路服装销售专业街等一批多功能、高档次的专业市场,初步构架了一个遍布全市城乡的市场网络体系。由此可见,南宁城市物流配送市场巨大,货运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

三、南宁城市统一配送存在的问题

1. 市内货运物流配送市场混乱

因大型商业企业销售网点的布局都比较分散,绝大部分商场(或市场)仍采用自营物流和供货商配送的物流方式,促使南宁道路运输市场上中小型配送车辆每年以超过10%以上的比例增长,但这些货运车辆呈现散、小、乱的特点,集约化程度低。除了货运汽车,还有大量的“人力车”、“电动三轮车”在各集贸市场中充当货运车辆的角色。这些车辆基本上以零散待货的方式单车经营,车辆的实载率、效率都很低。由于缺少规范的市内配送车辆,导致许多非法营运的小货车“乘虚而入”,抢占市场。不仅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的混乱局面,而且还存在人员及货物安全的隐患,同时造成大量税费流失。

2. 缺乏规范性的小型货物运输车辆

目前,我国城市配送车辆的主要车型分为两种:普通货运车辆和非改装客运车辆,两者可占到城市配送车辆总数的90%以上。城市配送车辆的技术标准参差不齐,专业化车辆比重较低,城市内使用客车从事货物配送的现象普遍存在,运输效率大约为6辆客车相当于1辆货车的运输量,限制白天货运的根本宗旨没能实现,而且安全隐患十分突出,不利于城市交通正常运行和城市配送的健康发展。由于利益驱动,非法运营现象屡禁不绝,倒卖市区货运通行证或制作、使用假市区货运通行证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少数企业压价竞争,严重扰乱了城市配送市场秩序,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另外,由于客货混载,存在的安全隐患也很大。

3. 道路限行制约城市配送物流

对城市配送影响最直接的管理政策就是货运车辆在城市的通行限制政策。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压力,当前,对包括城市配送车辆在内的货运车辆实行单一的通行限制,主要采取对车种、区域和时段的限制,按照一定比例,发放数量有限的货车通行证。这种简单化的管理措施,已经很难与日益增长的城市配送需求相适应,对管理部门的行政能力和形象提出了挑战。

实践表明,单纯的限行措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配送需求与城市交通容量的现实矛盾。货车通行证的发放,在标准、程序、对象和数量上依据不充分,公正性和透明度不够,审查、批准程序、方法及效率与现实的需求不适应,造成申请的盲目性和批准的封闭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区道路行驶权资源”的短缺。“市区道路行驶权资源”几乎完全是依靠行政手段进行分配,与市场化的城市配送提供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不对称性,而这种极具行政色彩的资源配置方式一旦与市场结合,很容易成为罪恶交易的温床。

4. 行走路线和停站设点范围受限

城市配送中的行走路线和停车站点的限制,造成配送运输通道不畅通和拥堵问题突出。同时,很多商业中心没有根据土地利用情况,设置适用的配送通道区域,只是简单地按照城市中心区与非中心区的划分,来标定路段,限制车辆通行。

四、南宁发展“城市货的”业务的对策

“城市货的”业务涉及到城市内的交通警察、运管局(处)、城管、规划、环保、消防、市政等部门以及众多的工商企业。由于监管部门不同且众多,造成了职能的交叉。要大力发展南宁市“城市货的“业务必须从多方面着手,解决其发展遇到的问题,为其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1. 制定符合城市统一配送的相关政策

目前,城市配送的管理规定尚未出台。为鼓励南宁市物流企业积极开展城市统一配送业务,相关部门机构应该出台一些扶持和优惠政策。如联合制定《南宁城市物流配送体系建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深化南宁城市配送物流体系建设。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按照客、货分业经营,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投资建设、运营货运公交平台,通过搭建城市货运巴士服务平台,倡导货运公共交通,聚集城市配送的上下游货运资源,才能实现共同配送的目标。为便于各相关管理部门在物流发展上步调一致,建议在南宁市现代物流领导小组的直接组织下,由南宁市现代物流推进办公室主持制定《推进南宁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若干规定》和《现代物流服务企业管理办法》,以尽快填补现代物流发展缺乏法规规范的空白,使管理部门在管理和推进现代物流发展中有法可依,实现管理手段与目标的一致性,满足新形势下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

2. 确定车型、专用牌照、行驶路线,开展“货的”试点,设置货运车辆计价运营方式

物价部门推行与城市计程车(出租汽车)经营认证管理模式类似试点货运车计价运营方式。“货的”车上安装计价器和GPS定位系统,车顶装顶灯,车身颜色统一,司机统一着装,统一培训上岗。并且规定车辆年审检测的次数和车辆使用的经营年限等条件。货运车辆按照里程长短,载运量多少及燃油和节假日等各种附加费等条件来核算。在进行收费标准成本核算后,可以根据0.6吨、0.9吨和1吨~2吨等不同吨位的车辆,起步价分别设为8元、10元和12元,起租里程为3公里,超过后每公里加2元、2.5元和3元来计费。这种管理已经在上海、南京、杭州等城市试点。由于货运特定的运输需求,应由公安交警部门核发专用牌照。此外,由于专业物流配送汽车与客运出租汽车不同,其行驶路线也应由公安交警部门予以确定,除特定路段外,应在城区24小时通行。其在市区内应设固定的停车点,可在经行政批准的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场、批发市场、货运场站及其他商品集散地的停车场内待货停车,不得在城市道路上随意停靠。

3. 合理安排货车行走路线,设置城市配送物流节点,安排货运车临时停靠点

在南宁的6大城区内开设10条城市配送公交线路,在超市、商场、商务楼宇等设施附近划定停车和装卸区,并且建立若干个市内配送分拨中心,作为功能分拨型的中转公共仓,采用“全城一价”的标准计价方式公开交易,开展市内的货物“站到站”、“门到门”的递送服务,以覆盖全市的末端配送范围。并根据设置的配送公交路线,参照城市计程车在市区内道路设置停靠落客点的方式,对具备条件的物流企业发放临时停靠牌证。这些车辆上放置“货运出租”字样以示区别城市计程车(出租汽车)。

4. 对企业的车辆实行额度管理

建议参照“的士”车辆的管理办法,制定更完备的实施细则,使从事“货的”运输的企业,其经营规模(即车辆总数)应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取得专业物流配送经营权的企业,需配备30辆以上的专业物流配送车辆。由于专业物流配送汽车的总量与城市道路交通的通行能力密切相关,因此应实行额度管理,专业物流配送汽车的投放数量应与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相适应。

此外,专业物流配送汽车经营权应按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无偿、有期限取得。专业物流配送汽车经营权、所有权禁止转让及者变相转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为拆除座椅的微型、中型面包车发放《道路运输证》。

5. 完善现代物流税收体系,支持物流业的发展

建议针对现代物流出现的新服务业态和经营类别,税务部门建立能将传统运输、仓储与现代物流经营进行区分管理的综合物流业分类体系,以适应物流服务的直接经营、代理服务经营和增值服务经营的多业态管理需要,建立新的税收体系。

6. 搭建城市配送货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

由于没有统一调度指挥,城市配送车辆的使用成本很高。因此运管部门可以参照出租汽车呼叫信息平台的模式,牵头物流企业来搭建城市配送货运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并根据客户需求定制分时段配送、当天再配送等方式,以最大限度满足消费需求为目标,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城市配送查询系统,适度调整城市快递、商业配送等货运车辆的道路通行规定,不断提高城市配送的交通管理水平。通过入网联运,掌握货源信息既可以实现顾客配送需求的随时服务,又可以帮助物流企业整合资源,提高车辆的实载率和车辆载运行程,降低车辆的单位成本,推进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平台建设。

7. 加大对城市配送市场供应主体的培育力度,形成一批知名品牌的大型配送企业

通过拟定系列评定标准,筛选一部分有实力、经营信誉度高、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的企业,将名单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发放《道路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允许其在城市禁行、限行道路上进行货物运输。

摘要:“城市货的”作为一种新的城市货运配送方式可促进城市经济发展,能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本文分析了南宁城市统一配送物流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设置“城市货的”促进南宁城市配送物流发展的对策。

3.南宁市城市规划 篇三

第一,抢抓机遇,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经过多年的努力,南宁市经济社会有了长足发展,综合实力明显增强。面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建成运行、国家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加快推进等多重叠加机遇,南宁市始终把抓发展与抓人才结合起来,把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作为强市之基、振兴之本、转型之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坚定不移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

第二,拓宽渠道,大力集聚各方人才。一是依托平台优势聚才。依托中国—东盟博览会以及开发区、人才小高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平台开展引才工作。建立14家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6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11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积极促成大型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姻”。仅南宁留学人员创业园就吸引了来自美、英等10多个国家的海外創业人才100多人,转化高新科技成果30多项。二是紧贴产业发展聚才。围绕调结构、促转变、推动产业发展,有针对性地引进高层次人才。如南南铝公司年产20万吨中厚板项目,聘请了国内外资深专家及领军人才参与项目建设。南宁高新区引进了国内专家开展技术攻关,研发的啤酒专用酶制剂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酶法海藻糖技术成为国家标准。横县“茉莉花专家大院”吸引了法国哈桑博士和国内的陈宗懋院士等专家“加盟”。袁隆平院士在武鸣县建立了超级稻制种基地。围绕发展总部经济,以优惠政策吸引各类优秀人才。三是竞争择优多措聚才。加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力度,采取公开选拔、公开招聘、公开推荐、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面向全国公开选任了一批党政管理人才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坚持定向开发人才,以挂职或任职的方式从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重点高校引进博士100多名。

第三,创新载体,激发人才队伍活力。一是举办“人才活动月”。从2009年起,每年在中国—东盟博览会、商务与投资峰会期间举办“人才活动月”,通过举办人才招聘会、专题论坛等活动,进一步促进了人才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创建博士服务站。2010年,南宁市创建了广西首个博士服务站,搭建联络服务平台,引导博士服务站高层次人才为推动南宁科学发展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博士的智囊作用。三是建立后备人才社会实践基地。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合作,现已建立了23个社会实践基地,吸引优秀学生到南宁实践锻炼,实现了人才引进关口前移。四是创立“南宁市杰出人才贡献奖”,对南宁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本市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开展重点领域项目研究时,最高可给予500万元的创新创业资助。

4.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全文 篇四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城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遵循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便捷、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领导,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财政、国土、环保、公安、价格、安监、城管、园林、人防、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政府投资与社会投资相结合。鼓励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补贴机制。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综合开发须交纳的各种规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九条 建设和运营城市轨道交通,应当注重环境和生态保护,采取防噪声、防扬尘、防振动、防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用地控制规划以及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一体化换乘设施规划等。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并预留必要空间以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条件及足够的疏散能力。

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沿线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

依法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轨道交通实行用地规划控制。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其用途。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有关规划,编制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设施用地范围及空间内,经批准可以进行沿线土地综合开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兼容一定比例其他功能,所得收益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二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依法实行分层登记。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使用合同(决定)及规划条件等文件资料确定。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影响。但上方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轨道交通设施用地可以通过作价出资方式取得。

第十三条 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与周边建筑整体设计,相互融合。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整体设计要求纳入土地的规划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建设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地下空间、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或者规划条件规定的容积率计算标准。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现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求与轨道交通连通的,应当征得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的,还应当依法办理。

城市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与周边已有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的,物业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因结合建设给其利益造成损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四条 新建轨道交通项目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安全检查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轨道交通车站、地面线路、高架线路、安全检查点、站前广场和车厢等场所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风亭、冷却塔和变电站等部位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合理设置防盗报警系统、防护栏或者防护网等物理防护设施。

城市轨道交通的视频监控系统应当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相关系统连接。

第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上方和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和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管线等设施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空间和场地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需要使用管线和人防工程、建(构)筑物等设施档案资料的,相关部门、产权单位、测绘(勘测)单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需要进入相关建(构)筑物或者设施进行检测的,应当提前通知产权人和使用人,产权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共同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管线迁移费用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管线产权单位要求增加管线容量、数量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提高标准的,增加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监测及建筑材料生产供应等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建立质量责任终身制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线路自轨道外边线外侧向外延伸五十米的范围为规划控制区。规划控制区内的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的,国土、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建设单位的意见;工程建设规模较大且各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验收、试运行按有关规定进行。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基本条件》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营。试运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营。

第三章 设施保护

第二十一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其范围分别为: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五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二)地面车站、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三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三)出入口(含连通道)、通风亭、控制中心、变电所、冷却塔、地面站房等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和车辆段、停车场用地边界外侧五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米至十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河、湖)隧道、桥梁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为重点保护区,五十米至一百米内为一般保护区。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范围的,由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易遭到破坏或者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保护区内设置明显的边界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活动的,作业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和监测方案,在征得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同意后进行作业。相关作业需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进行: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地面堆载、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钻探;

(三)修建塘堰(围堰)、开挖河道水渠;

(四)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架空作业;

(五)在过江、河、湖隧道段实施河道疏浚、清淤、吹填、船舶下锚停靠等活动;

(六)需要跨越或者穿越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施工作业;

(七)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载荷的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活动。

在城市轨道交通重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但必需的市政、交通、环卫、国防和人防工程除外。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可以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并有权进入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巡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要求作业单位采取补救措施。作业单位不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敷设在保护区内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维护管线需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 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排除危险,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予以配合。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排除危险的,应当依法按照土地和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或者运营安全,拆除保护区内建(构)筑物,修剪、改移种植物或者对保护区内已取得的其他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除外。

第二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损毁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防护网、接触网、护坡、挡土墙、排水沟、车辆、电缆、通讯基站等设施;

(二)在高架线路、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三)在地面线路轨道上擅自铺设平交道口、平交人行道;

(四)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指导和监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活动,并对其进行服务质量考核。

第二十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制定行车组织方案,并根据运营要求和客流量变化进行优化和调整。行车组织方案、客运组织方案及其调整应当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运行情况报告和运营指标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提供良好乘车环境,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运营管理制度,配备具备相应岗位资格能力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并定期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和系统岗位培训;

(二)制定落实安全运营操作规程,并建立落实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保持车站和车厢整洁、卫生;

(四)建立设施设备管理和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更新,保证其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五)合理设置自动售检票设备和人工售票窗口,提供售票、检票、充值、退票、补票等票务服务;

(六)提供安全、准点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运。对调整首末班列车行车时间、临时调整停靠站点、列车延误以及需要清客、不停车通过站点等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乘客;

(七)在车站和列车上设置运营路线图,提供首末班列车行车时刻、列车运行方向、站点和换乘信息,及时播报运营线路、到站情况等内容;

(八)根据有关规定在车站内设置乘车、疏散、安全、消防、禁入等各类导向标识,在车站出入口五百米范围内的公交车站和主要路段等设立清晰醒目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导向标志,保持导向标识的正确、清晰、完整;

(九)保证无障碍设施设备完好,为老、弱、病、残、孕等特殊需要乘客提供便利和服务;

(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车辆广告设置合法、规范、文明,不得遮挡标志标识,不得影响车站行车和客运组织;

(十一)安排工作人员巡查,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采用多种形式向乘客宣传客运服务有关事项和安全知识;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票价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价格管理的权限和程序规定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乘客应当持有效票证乘车。越站乘车的,应当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无票或者持无效票证乘车的,应当补交全程票价。禁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的优惠乘车证件乘车。

5.南宁市武鸣县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 篇五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着力解决城市中低收入特别是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促进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构建和谐武鸣,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宗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加快解决城镇化建设带来的住房新问题,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基本居住条件。

二、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规〔2005〕146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五)《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六)《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八)《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号);

(九)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十)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295号);

(十一)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其他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现状调查数据和相关规划资料。

三、规划范围与年限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重点范围是县城规划建成区。部分相对集中处于县城规划建成区外的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也列入本规划范围。

(二)规划年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1—2015年,实施年限为5年。

四、规划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建立健全我县住房保障制度为重点,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建设力度,努力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改善我县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要按照南宁市政府下达我县的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结合我县的实际,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量力而行,适度保障。廉租住房保障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保障能力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实际需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适度保障。

(四)分级负责,狠抓落实。县政府负责全县廉租住房建设的组织领导,任务分配,督促考

核。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廉租住房房源筹集、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五)多方筹资,加大投入。通过争取中央投资补助、自筹、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廉租住房建设投入,确保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足额到位。

五、规划保障目标

(一)保障目标

2010年末县城户数为31250户,人口为12.5万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29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38.31平方米,人均收入低于武鸣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9360元)的家庭有6569户,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0-15平方米的家庭为3100户。未来5年,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保障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积极推进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建立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住房保障体系。力争用5年时间(2011-2015年),基本解决武鸣县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1390户,经济适用住房200户,公共租赁住房1228户,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850户。

(二)各项保障标准

1.低收入家庭标准: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可支配收入60%。

2.住房困难标准:

属于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属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

3.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与保障面积标准: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5元/人·月·平方米;租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人。规划期内,县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对各项保障标准适时进行调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性住房的供应

(一)建设要求。目前,武鸣县共有廉租住房348套、经济适用住房240套,结合我县现有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及政府保障能力分析预测,规划期内我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1390套,计划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28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50套。廉租住房建设和公共租赁住房采取政府集中建设或在普通商品房住宅小区中配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采取配建方式建设的,必须按照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进行配建,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采取集中建设的方式进行建设,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二)建设用地。根据武鸣县城近期建设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县人民政府划拨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每年足额安排供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需求。

(三)其他供应方式。根据情况,政府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商品房作廉租房或公租房。

七、建设计划

2011-2015年,共建设廉租住房1390套,经济适用房200套,公共租赁住房1228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850套。

(一)2011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建设经济适用住房200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4套。

(二)2012年,建设廉租住房500套、建筑面积250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300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4套。

(三)2013年,建设廉租住房230套、建筑面积11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282套。

(四)2014年,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五)2015年,建设廉租住房130套、建筑面积650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176套。保障房建设计划还要根据南宁市当年下达的建设任务作相应调整。

八、工作措施

(一)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

县财政要从资金上给予保障性住房建设大力支持,每年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计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同时要积极落实规定的资金渠道,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二是争取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与补助;三是县政府要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不低于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四是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划入保障性住房建设;五是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及政策性住房建设;六是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支持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和拆迁安置房建设,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工矿企业也要积极筹集资金。

(二)贯彻税费政策,减少保障性住房建设负担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和《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精神,保障性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的安置房源,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减征契税。对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免收土地出让金。鼓励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对社会各界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三)落实土地供应计划,保障项目及时落地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单独列出、优先安排,确保及时供应。在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镇和国有工矿区改造建设用地问题上,尤其优先考虑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到的零星分散的集体土地需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和对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招拍挂”出让的,所实现的土地增值收入作为政府投入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

(四)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涉及到我县千家万户,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政府的形象,不仅要让群众住得上,更要让群众住得好。既要重视数量、加快施工,更要重视质量、精心施工,坚决防止出现劣质工程或豆腐渣工程,让老百姓住上“放心房”。建设部门、建筑行业将从源头入手,切实提高建筑设计质量,满足抗震要求、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从原材料入手,加大对进场钢筋、水泥等原材料的审验检测力度,加强对混凝土质量、钢筋焊接结合绑扎等建筑工艺的检测工作;从管理入手,对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每道工序都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五)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

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位置,确保思想认识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县住房保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要研究相关政策,完善制度体系,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要求,落实承担住房保障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具体实施机构,并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住建、发改、物价、国土资源、财政、民政、统计、金融等部门及各有关建设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及核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计划、指导和监督实施住房保障工作;县物价局负责

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定价、调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和优先落实;财政局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县房改办、县房管所、城厢镇政府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查和公示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六)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6.南宁市城市规划 篇六

防震减灾是国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为履行政府在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推进全县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南宁市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制订本规划。

一、我县地震地质构造和地震形势

我县周边存在有四条活动明显的断裂带,它们是巴马—博白断裂带、南宁—桂林断裂带、百色—合浦断裂带和南丹—马山断裂带。巴马—博白断裂带是广西最显著地活动断裂带之一。有地震记载以来,该断裂带上集中了广西所有3次6级以上地震,4.8级以上地震也达12次之多。南宁—桂林断裂带 也有明显活动,沿该断裂带曾发生5级左右中强地震。由此可见,我县虽然没有断裂带通过县境,但受周边地震灾害影响较大。20世纪以来,周边地震波及我县的主要有:1936年4 月1日灵山县东北6.8级地震;

1958年9 月25日灵山县东北5.8级地震;

1972年5 月7日邕宁南晓 4.5级地震;

1977年4 月13日邕宁九塘3.7级地震;

1988年11月10日北部湾海域5.1级地震;

1994年12 月31日北部湾 6.1级地震;

1995年1 月10日北部湾 6.2级地震。

近年来,境外地震波及到武鸣县的主要有:

2004年12月26日印尼8.7级地震(同震效应,在我县灵水出水口处发现水倒吸现象,两分钟点后又吐出大量浑浊水样);

2005年10月27日平果县4.6级地震(我县大部分镇有震感);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区8.0级地震(我县部分地方有震感,震后8分钟灵水水样变浑)。

根据国家地震部门研究认为,2006年—2020年,我国大陆可能发生10次左右7级以上地震,最大震级可能超过8级;强震活动的主体地区在大陆西部,尤其是南北地震带存在发生多次7级地震的危险。广西存在着发生6级强破坏性地震的危险,南宁市被列为2006-2020年全国11个地震重点防御区城市之一,存在发生破坏性地震危险。武鸣县被列为2006—2020年全区地震重点监视县份之一,我县面临十分复杂严峻的震情。

二、“十一五”期间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回顾

(一)主要成就

“十一五”期间,我县防震减灾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上级地震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县地震部门积极推进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宽思路,求实创新,全县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机构得到进一步健全,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2006年荣获南宁地震系统综合评比一等奖。

1.防震减灾工作队伍建设不断发展。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县人民政府成立了县防震减灾指挥部作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全县防震减灾日常协调工作。配备地震部门编制5名,各镇人民政府相应落实了一名镇领导分管防震减灾工作,在12个镇分别建立了一个地震宏观现象观测点,成立了一支由15名地震宏观观测员组成的群测群防队伍。全县防震减灾“三网一员”体系不断完善,为我县防震减灾事业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

2.震害防御工作进一步加强。2005我县出台了《武鸣县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为加强地震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提供了有力保障。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实施了影响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审查同意行政许可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定行政许可,对重大建设工程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对一般建设工程进

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明确地震行政许可的办事程序,进入了行政审批办证大厅。五年来,县地震部门依法向工程项目业主发出地震行政许可告知书466份,依法开展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335 项,为重要工程项目开展地震安全评价工作3项。全县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防震减灾行政执法逐步开展,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得到加强。

3.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建设示范工作逐步推进。按照《南宁市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作的宣传,向全县发放《农村民居防震保安挂图》资料4500多份。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水库移民新村建设等建立示范点,我县仙湖镇鼠尾新村和城厢镇七星屯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完成。

4.中小学校舍地震安全排查工作全面铺开。我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34号)、《武鸣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方案》以及自治区地震局、南宁市地震局召开的全区、全市中小学校舍地震安全评估工作会议精神,积极组织力量参与中小学校舍地震安全评估鉴定工作,完成了对全县 245所中小学校(含教学点)、1447个单体建筑的地震安全评估任务。

5.地震监测网络逐步建立。五年来,我县加强了数字化地震监测台站建设,现已拥有2个先进的监测台。即太平镇文溪数字式遥测地震台和县城狮子山公园强震台。全县建立了15个地震宏观异常观测点,利用现代科技成果,改进传统的观测方法,采用“千里眼”技术对五海养蛇场地震前兆动物异常现象,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远程监控。搭建了数字地震监测平台,实现与区、市地震监测网络信息共享。

6.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工作得到加强。采取积极、慎重、科学、有效的方法,充分利用“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颁布实施纪念日、“7.28”唐山大地震纪念日、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月、科技活动周等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武鸣时讯》、知识竞赛活动、自编打印地震知识材料等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地震科普宣传工作,累计发放近10万份地震科普资料、宣传品等,全县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普及率逐步提高,干部群众的防震减灾意识明显增强。

7.加强了地震应急反应能力建设。依法做好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重新修订完善了《武鸣县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和《武鸣县地震应急指挥系统细化方案》,进一步加强了地震应急机构的领导,明确了抗震救灾各个工作组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以及主要应急措施和要求。配备了应急车、应急包、便捷式电脑等应急装备。积极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活动,先后在中小学校开展专项地震应急演练7次,并邀请专家授课,不断提高师生的防震减灾意识、自救、互救、科学避险意识。

(二)防震减灾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对集中,加之我县所处地域的地震地质特殊性和地震灾害的潜在可能性,使我县可能遭遇地震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将以指数趋势上升。与当前防震形势相比,我县的整体综合地震防御能力还相对较弱,与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

1.地震短临前兆监测的布点不足,监测能力较弱。我县虽然建设了一个遥测台,一个强震台,但对全县范围来说,一些重点部位、重要工程的监测覆盖面不够,特别是大型水库(仙湖水库)、大中型企业的监测能力较弱。

2.二是全社会地震灾害防御能力偏低。城镇综合防御能力不高。特别是九十年代以前建设的工程建筑大多没有抗震设防,虽然在近年的城镇改造中拆除了部分危旧房屋,但仍有很多建筑未设防、不抗震,较多新建、扩建、改建的重要工程没有依法进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重大建设工程和震后可能发生火灾、水灾、爆炸等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仍存在地震安全隐患;县城和县内开发区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不能满足县城规划和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农村地区绝大多数房屋没有科学设计,多数自行建造,结构不合理,基本上处于不设防状态。

3.应急救援和响应能力亟待提高地震救援队伍尚未建立,专业救援能力尚未形成。县城地震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尚未设置,一旦发生地震,大量人员将无法进行安全、有序的安置;县防震减灾指挥中心、县级地震应急基础信息平台尚未建立,应急基础设施落后;县镇两级应对突发地震事件的应急管理和救援能力较弱;地震救援物资保障体系尚未健全,救灾物资得不到有效保障。

4.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单位和群众对防震减灾工作认识不足,社会公众还普遍缺乏地震应急、自救互救的知识和能力。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不多、条件不完备、网络教育尚未开展。

5.防震减灾的资金投入不足。防震减灾监测、防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等基础设施投入不足,县地震部门的办公设施和办公条件有待改善。

总之,未来5年是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关键时期,面对复杂严峻的震情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必须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面对我县防震减灾繁重的工作任务,迅速提高我县抗御地震灾害的综合能力显得十分迫切。

三、“十二五”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防震减灾同经济建设一起抓,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切实加强地震监测、震灾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加大防震减灾科技体系创新力度,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不断提高我县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充分发挥防震减灾在维护公共安全、保持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建设武鸣中国西部强县、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提供地震安全保障。

(二)规划目标

1.在现有地震监测能力的基础上,全面提升地震监测监控能力。

2.逐步具备地震监测预警能力。

3.开展地震小区划,地震小区划成果运用于小区划内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

4.建立农村民居抗震示范村(小区),提高农村民居的抗震能力,逐步改变农村民居普遍不设防的状况。

5.全面提升县镇两级政府应对突发破坏性地震的快速反应、宏观监控、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

6.加快建设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利用高新技术手段,逐步提高公众防震减灾素质。

(三)主要任务

1.建立完善的地震监测系统,全面提升全县地震监测能力

根据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地震台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合理布局,建设一定数量地震前兆监测台和地震宏观观测站。发挥地震宏观观测在短临预报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大投入,使现代化地震监测技术与传统的地震群测群防观测手段结合起来,增加网点,加强对群测群防点观测员、速报员的培训,加大基础设施投入,进一步提升全县地震观测水平和能力。

2.开展防震减灾基础信息搜集和整理,建立健全防震减灾数据库

配合南宁市编制1:5万数字化活动断层分布图和条带状地质图;完成各类工程的抗震能力调查与评估;建立地震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为开展紧急救援、震后重建提供快速决策依据。

3.提升县城及重要工业区的地震安全能力

运用《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地震小区划成果,在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及其影响的基础上,为我县的《国土资源利用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提供科学的防震决策依据。

推广使用地震小区划成果,使之应用于各项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服务于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

加强中小学校地震安全工程工作力度,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要按照高于本县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和施工。

开展农村民居抗震能力现状调查,加强农村民居防震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农民建造经济实用、具有本县抗震设防能力、符合本地生活习俗的新型民居,推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4.强化地震应急响应和管理能力

建立健全县、镇两级政府部门、大型企业、重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等地震应急预案体系;按照《武鸣县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健全制度,明确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特别是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危险源管理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项重大活动和重点时段的地震应急工作方案和地震安全保障措施、城镇人口密集场所、社区应急预案和家庭应急对策方案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地震应急检查与培训制度,适时组织机关、大中型企业、学校、商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地震应急演习。

建立完善现场应急指挥系统,加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地震事件应急联动共享平台和指挥平台;为社会提供震情、灾情服务,确保政务、指挥系统畅通。

建立县、镇、村三级灾情速报机制,建立健全灾情信息速报人员通信网络。建立县、镇两级地震宏观观测志愿者队伍,保障经费,配备相应装备。

5.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

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消防等现有队伍,壮大地震灾害救援力量。加大投入,增添抢险救灾装备,建设综合性专业救援队伍。

建立健全地震紧急救援与指挥网络系统,将城镇紧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等建设内容纳入我县城镇建设发展规划,依托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建设应急疏散通道和避险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社会捐赠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机制。

6.提高公众防震减灾意识

强化政府防震减灾责任意识,建立地震、宣传、教育部门与新闻媒体及社会团体的协作机制,开展防震减灾法制宣传,将防震减灾教育纳入县乡党校干部培训和学校国民教育内容,组织开展防震减灾法律知识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继续加强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

四、“十二五”期间重点建设项目

(一)县级防震减灾应急指挥中心

主要建设内容:

1.地震应急指挥大厅建设;

2.地震应急指挥卫星通信设备;

3.地震前兆信息监测网络系统建设;

4.计算机通信网络系统建设;

5.地震群测群防网络系统建设。

(二)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程

主要建设内容:

武鸣县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三)县城及工业区地震安全工程

县城及工业区地震小区划工作,主要建设内容:

县城及伊岭工业园区约60平方公里的地震小区划工作。

(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示范工程

每年选两个村作为地震安全示范村建设,主要建设内容:

1.农村民居基础资料调查与收集;

2.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建设;

3.农村民居抗震防震知识宣传和科技培训;

4.农村民居抗震防震技术服务网建设;

5.地震安全农居工程资金投入、鼓励机制。

(五)地震台网建设(十二五期间新增两个地震台)

1.完成地震台选址工作;

2.地震台机房建设;

3.设备安装调试。

(六)建立防震减灾基本数据库

1.地震灾情监测评估系统建设数据库;

2.地震灾害协同响应系统建设数据库;

3.地震紧急救援系统建设数据库;

4.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技术系统集成数据库。

五、保障措施

(一)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依法开展防震减灾工作,加强对防震减灾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责,规范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活动,保障防震减灾战略目标的实现。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县地震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加强执法培训,加大执法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地震执法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行政复议、行政监督监察等制度。

(二)完善防震减灾组织管理体制

建立完善防震减灾领导指挥机构,提高统筹、指挥和协调能力,推进县地震工作机构建设,健全地震部门内设机构,进一步充实工作力量,发挥县地震工作机构在防震减灾中的基层组织作用。强化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和社会动员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将防震减灾事业按照事权范围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保障防震减灾事业公益性基础地位,建立政府投入为主体、社会捐赠、地震保险等多种资金渠道共同支撑的投入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防震减灾的实际需求,提高防震减灾事业发展专项投入,使防震减灾工作的投入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实施人才强业战略

7.浅谈南宁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 篇七

1.1 南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桂政函[2002]2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印发<南宁市水环境区划>的通知》[南府发[1996]145号]和南宁市“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划定邕江是南宁市中心区主要在用的饮用水水源;天雹水库、峙村河水库、老虎岭水库、龙潭水库、东山水库等,以及邕宁清水泉、那马泉作为南宁市市区次要在用的饮用水水源。

1.2 河流水源水质量现状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对南宁市水源地水质进行评价。2005年南宁市区5个自来水厂分别以陈村、西郊、中尧、河南为取水水源,全年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7.51%,影响市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的主要污染指标为粪大肠菌群。

2006年,南宁市区马巢河、可利江、凤凰江、心圩江、二坑、朝阳溪、亭子冲、竹排冲、水塘江和八尺江等十条受监测的城市内河,仅八尺江的水质为轻度污染,其余均属重度污染,主要污染指标为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与2005年相比,马巢河、可利江、凤凰江、水塘江水质指标略有好转。

重要湖泊水质量现状:2005年南湖、相思湖综合营养状态指数分别为66.41、77.21,分别属中度富营养、重度富营养状态,氮、磷仍然是两湖泊的主要污染指标。

1.3 污染源现状分析

在各工业行业中,食品、造纸、化工行业的废水排放量最大,合计占全南宁市的90.38%。食品、医药制造、造纸行业的COD排放量最大,合计占全南宁市的82.87%。食品、化工、造纸行业的氨氮排放量最大,合计占全南宁市的75.95%。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工业废水排放污染大户,这些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全南宁市工业废水排放量的63.68%。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南宁德固赛美诗药业有限公司武鸣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武鸣县安宁淀粉有限公司是工业COD排放大户,这些企业的工业COD排放量占全南宁市工业COD排放量的45.22%。南宁苍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武鸣氮肥厂、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凤凰纸业有限公司、广西农垦糖业(集团)良圻制糖有限公司是工业氨氮排放大户,这些企业的工业氨氮排放量占全南宁市工业氨氮排放的47.33%。

2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

从现行的水源保护区划分情况看,本次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核定水质目标基本仍按《南宁市邕江河段水体污染防治条例》(2002)对邕江进行水源保护区划分。并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中的经验方法对邕江、水库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重新划分与核定。

(1)江河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邕江三津水厂取水口上游2000m至河南水厂取水口下游300m之间的水域;沿岸纵深50m范围内的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左江崇左市与南宁市交界处,右江的白马断面至邕江河南水厂取水口下游500m断面之间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沿岸纵深1000m范围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以上一级保护区及二级保护区水域水质目标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

(2)龙潭水库、凤亭河水库(含凤亭河水库东干渠结瓜库群、屯六水库)、大王滩水库、峙村河水库、老虎岭水库、东山水库及西云江水库的一级保护区为各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区域,正常水位线以上200m范围内的陆域;二级保护区为水库周边山脊以内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区域,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域;准保护区为水库集水面积内的水域及陆域。

以上一级保护区水域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Ⅱ类标准,二级区及准保护区水域水质执行Ⅲ类标准。

(3)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是:邕宁区清水泉一级保护区为以岩溶管道为轴线,泉井抽水点上游5000m,下游100m,两侧宽度分别为80m的区域;准保护区为地下暗河的补给区至泉井抽水点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良庆区那马泉一级保护区为以泉井抽水点为中心,半径80m的区域;准保护区为地下暗河的补给区至泉井抽水点除一级保护区外的区域。

以上地下水水源水质执行GB/T 14848—93《地下水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保护区范围内的地表水体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Ⅲ类标准。

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规划

3.1 一级保护区防治工程

3.1.1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防治工程

3.1.1. 1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违章建筑整治方案

从污染源调查分析中可以知道,在邕江水源地周边(包含一级保护区和准一级保护区)有25个沙场处于禁采区。依据《南宁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对邕江两岸的违法采沙场进行大规模的清理整顿,查处邕江二岸一级水源保护区内非法采沙船、违章建(构)筑物,计划完成清障面积9.36万m2。2006年以前投入资金7000多万元在城市下游建设“三岸”新沙场,查处了非法采沙船57条,拆除和搬迁市区段44个沙场,彻底消除邕江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因船只沙石装卸和沙场作业带来的人为污染。对于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上尧码头,规划将其逐步搬迁。

3.1.1. 2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目前,在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主要有7条城市内河汇入,分别为马巢河、石灵河、石埠河、西明江、可利江、心圩江、凤凰江,其中石埠河、石灵河、西明江、可利江和心圩江位于邕江以北,马巢河、凤凰江位于邕江以南,这7条内河所在区域尚未建设污水处理厂,沿江两岸的单位和居民的大量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支流,造成支流重度污染,对饮用水水源的安全带来较大威胁。目前,整治工程是在邕江以南和邕江以北分别建设江南污水处理厂、罗赖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的污水管网。本工程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收集处理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周边污水,还将收集处理邕江水源地准一级保护区周边的污水。

3.1.1. 3 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铁丝网保护工程

在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和生物隔离工程(防护林),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物理隔离工程如下:①河南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1000m×(高)2.1m;②西郊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345m×(高)2.1m;③中尧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345m×(高)2.1m;④三津水源地隔离防护面积(m2),即铁丝网围网为(长)345m×(高)2.1m。

3.1.2 地下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整治工程

3.1.2. 1 一级保护区内隔离工程

在地下水水源地保护区设立隔离防护设施,包括物理隔离工程(护栏、围网等),防止人类不合理活动对水源保护区水量水质造成影响。重要地下水源保护区隔离工程如下:①清水泉水源地隔离区面积0.016196km2,投资15万元;②那马泉水源地围墙区面积0.0042km2,投资2万元。目前,隔离工程都已开始建设,尚未完成。

3.1.2. 2 一级保护区内污染治理工程

那马泉水泵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一栋度假区生活楼,此次规划建议其搬迁,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住房。

清水泉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一些农田,主要是菜地,约有五六亩(约4002m2),因菜地化肥施用量一般较多,规划周边种植生态林,对周边菜地进行生态补偿,按照每亩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

3.1.3 水库一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目前,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隔离保护工程中,只有天雹水库、峙村河水库隔离,其他水库尚未隔离,行人可以自由进入。此外,水库水源地尚未建设保护区界碑,规划在正在使用的水库水源地和备用的水库水源地建设界碑,投资约9万元。大王滩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的家禽养殖活动应彻底取缔;西云江水库内的少量的网箱养鱼应彻底取缔。此外,天雹水库一级保护区的水上娱乐设施应拆除,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进行娱乐开发活动。

3.2 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3.2.1 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防治工程

3.2.1. 1 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污染防治工程

邕江水源地污染源主要是生活点源和工业点源污染,生活点源治理工程主要为污水处理厂和相关的管网建设。前面所述的江南洪水处理厂和罗赖污水处理厂处理范围仅包括邕江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污水流域,而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周边的金陵、扬美、坛洛、双定等乡镇以及左江旁的金光农场由于远离南宁市区,不在《南宁市中心城区排水专项规划》(2004~2020年)的范围之内。这些乡镇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因此根据这些乡镇的人口发展趋势建设5个污水处理厂(站),分布在金陵、扬美、坛洛、双定等乡镇以及左江旁的金光农场。处理规划及建设时间具体见表1。此外,金光糖厂排放的废水仅达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要求,排入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因此此次规划要求其进行治理须达到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方可排放。

3.2.1. 2 邕江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生态恢复与建设工程

主要措施是在邕江干流河段两侧建设水系防护林。建设内容:邕江干流南宁城区外117km,左江39.3km,左江27.7km,在江两岸各设置宽50~100m林带,山地增宽至第一层山脊,营造江河防护林带。邕江干流防护林建设893.0公顷,包括荒山造林613.5公顷,退耕还林279.5公顷。

基本要求:(1)河流沿线绿化,应以保护水土、护坡护岸、涵养水源为主要功能,两侧绿化带宽度以尽可能宽为原则;(2)树种宜选用浅根系和耐水湿树种,主要有水杉、池杉、垂柳、桤木、木菠萝、苦楝、荔枝、大叶桉、赤桉、尾叶桉、枫杨、喜树、榕树、相思类、重阳木、麻竹、粉单竹、龙竹等。

3.2.2 水库型二级及准保护区防治工程

该工程主要是针对大王滩水库周边的工业污染源——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产生的废水治理,解决好废水达标排放问题,并加强废水的循环利用和农业灌溉,使废水不再进入大王滩。具体工程如下。

3.2.2. 1 木薯变性淀粉废水及酒精废水资源化处理后污灌示范项目

建设内容和规模:木薯变性淀粉废水及酒精废水资源化处理后污灌,日处理废水8000m3,其中木薯变性淀粉废水6900m3、木薯酒精废水1100m3。

3.2.2. 2 大王滩水库旅游度假区生活污水处理站

大王滩水库周边大王滩水库旅游度假区生活污水,主要是度假宾馆游客在住宿和游览时产生的生活污水,目前仅是经过化粪池处理。目前,大王滩水库的度假宾馆共有280个床位,产生污水约84m3/d。规划建设一个小型污水处理站,规模为90m3/d。

3.2.2. 3 对大王滩水库水源地西面的明阳工业区计划采取的环保措施

明阳工业区位于大王滩水库的西面,二者距离约5km。目前,工业区西南部有一部分区域雨水排入西南方向的那备水库,北部也有部分区域雨水向那楞河排入,其余区域雨水均排入大王滩水库。根据明阳工业区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为了减轻明阳工业区对水源地大王滩水库的影响,计划采取一系列措施:①明阳工业区的工业定位是轻污染和无污染项目,同时对现有的污染大的项目采取搬迁或治理措施;②在靠近大王滩水库侧修建一座截水坝,再在截水坝处修建引水渠,把工业区的雨水及其他地面径流水及零散污水截流引入那楞河,在工业区与大王滩水库之间建立一定密度的绿化隔离带;③规划建设一个污水处理厂,规模约10万t/d,且经《广西明阳工业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论证,排污口设置在邕江的良庆大桥一六景道庄,外排量不超过8.3万t/d。

明阳工业区计划采取的环保措施应尽快实施,以降低对大王滩水库水源地的影响。

3.2.2. 4 其他水库污染的防治措施

考虑到水库周边已进行旅游开发,主要有趣园山庄、紫云山庄及马场等,为了解决因游客增加而产生的废水需要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的问题,此次规划在紫云山庄内建设一个污水处理站,规模约50m3/d;凤亭河水库管理处食堂在水库旁边,规划建设一个污水处理站,规模约40m3/d。

4 结语

水是生命的基本要素,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资源。南宁市是我国西南地区出海通道的重要枢纽和对外开放的重要城市,随着经济飞速发展,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因此控制水污染,保护水源地是南宁市实现可持续发展工作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1]中国城市规划研究院,南宁市规划局.南宁市“中国绿城”建设研究行动纲领.2002-5.

[2]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组.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07-9.

[3]南宁市城市规划设计院.南宁市近期建设规划(2006~2010年).2006-3.

[4]南宁市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

8.南宁市城市规划 篇八

关键词:民居聚落;文化内核;城市景观;传承;演变

新疆伊宁的民居聚落建筑在新疆的民居建筑中具有独立精神,由地域性传统文化的理念耳濡目染逐渐形成了当代具有创作动力的文化内核。这里的民居聚落建筑更为广大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在地球村的文化冲击下,人们也慢慢地开始回想起伊宁市独特的聚落建筑文化。因为只有文化内核才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在传承和演变中才有用之不竭的精髓。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新疆人民对于的住房的要求也在逐渐提高:在1980年左右,是为了解决百姓住房问题,1990年以后追求的是住房面积,2000年以后追求的是居者有其屋,居者好其屋。随着人民的生活的水平的提高,人们追求的不仅仅是有住房,更多的是希望可以有一个满足自己对于情怀的追求。近些年伊犁的人民也逐渐从盲目地追求欧洲的建筑风格中回归到伊宁市传统民居聚落的建筑风格中,继承、弘扬和保护伊宁市的传统居民聚落艺术已经得到了很多人的重视和认同。

要传承和演变伊宁市民居聚落建筑文化内核,就要对这个区位的文化有全新的认识。从建筑与地域的关系来看,“地域”作为一个客观的事物要对其进行全新的解读。伊宁市传统民居聚落是在一个特定的地段之中,形态、特征和结构及其规律,都有待完成全面的理解和记录。

一、保留和创新城市中的区域民居聚落

伊宁市的民居聚落建筑在新疆建筑艺术中具有独特的自身魅力。伊宁市的四个历史街区——前进街、阿依墩街、伊犁街、六星街,都是传统民居聚落,这里的民居聚落都是根据规整的街道,以单体院落为单元逐一组合而成的。单体组成了院落群体,最后构成聚落。沿街而建,每家每户都是由院门、灰度空间、庭院、牲畜棚和民居组成。民居建筑占单体院落的30%,灰度空间占15%,农耕区域占40%,公共区域占15%。民居主要室内空间模式有两种:一字型(包括演变的L形) 和团字型两种。团字型的民居,主要是因为伊犁地区移民文化的多次融合,才形成的在一个民居建筑内出现的多种民族民居形式。虽然民族、经济状况大不相同,住宅营建也没有统一性,但是均采用了庭院形式。庭有花池,栽种花卉和果树,院内以红砖铺地或水泥为地坪。民居经过多元文化的影响下保留了可以保暖的高台基、厚墙、小窗,多雨多雪的气候造就了一明两暗和檐廊形式,俄罗斯的门廊风斗、套间、老虎窗,保留了紧凑的布局和厨廊、敞厅等伊斯兰建筑装饰及其特殊的建筑元素。

伊宁市民居聚落的街巷平面可以看到绿化面积较大,庭院与花池的比例较为适中,整体平面形态较为贴合“花园城市”的设计理论。在这些极具文化内核的城市中的民居聚落目前也面对着新旧建筑的风格差异,文化的流失和臆造的混乱场面。后续施工都需要遵循可持续发展模式,实际探究显示的和地区文化内核的发展双重作用于保护地域建筑文化特点,这样也较为符合当代人的居住习惯,让伊宁市的民居聚落成为一道极具特色的景观带。

创造新民居的地域性特色是我们追求和拼搏的目标,地域特色也不单纯是一个简单的形式和纹样,而是从实际出发,在聚落中找寻实体设计处理,利用不同的形式加以改变,传承与演变伊宁市的建筑艺术、建筑工艺。结合当代的建筑理念和营造技术,使其更加满足现代人的生活需要和精神需要。

二、大型房地产项目中出现的地域民居聚落文化

伊宁市有着“塞外江南”的美誉,先后被中国和联合国评为世界性宜居城市。这样的具有民居灵气、文化精华、淳朴气质的地方,自然条件也是屈指可数的。这里的民居被浓郁的多元建筑文化熏陶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寻找不到自己失去的城市记忆。“闹市通幽”的民居聚落建筑逐渐被各种欧式建筑装饰材料包裹的小区吞没,在这个时候,真的要问一句,我们所欣赏的是什么?居民需要展现的是伊宁市民居聚落建筑的艺术风格,品味“闹市通幽”的艺术之美,这样也较为贴合居民的人文情怀。

在全国,无特色、无艺术欣赏价值的项目随处可见,更有的房地产项目张冠李戴,直接搬用苏州园林设计理念放置在祖国的任一地区。这样的住房满足了人们的居住要求,但满足不了人们对于人文情怀的追求,而只有满足了人们对传统文化追求的住宅,在今后的发展中才能更受欢迎。

三、展现地域和民族文化的特色街

民居聚落建筑在不断变化,“民族建筑聚落”与“民族地区”的相互影响和谐发展,需要协调好保护和更新、发展旅游和改善生活的关系,制定可持续的发展理念。特别是在经济发展、生活变化,以及人文、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后,这些也必定会影响到民居聚落建筑的发展。因此要把握关键性因素,在变化中找寻可以驾驭的发展形式,识别基本的创作规律,运用文化特色,并且与传统民居聚落建筑相互融合,创造一种原始的、朴实的美。保持优良的传统,并且在新的时期突出地区建筑文化,探寻新的发展道路。

突显浓厚的建筑聚落文化的范例有很多,西藏山南地区“康珠特色街”就是最典型的例子。那里古建筑采用不同的形式、结构,工艺精湛,体现了一个完整的 “藏域风格”。在聚落的设计中,运用了现代城市景观的设计语言,在开发的同时进行了保护,设计建设了体现滨河特色的街道。整体设计也与自己环境相和谐,强调了水文化、宗教文化、农耕文化和建筑文化,改善了居民居住城市聚落面貌,弘扬了民族文化。

四、城市规划中的地域性民居聚落文化内核

在伊宁市,如果需要找寻传统民居聚落建筑,一时还真的想不起来应去哪里。自己此时也是惋惜的,传统的建筑聚落越来越少,变成了千城一面的普通地方。一个城市是需要特点,需要历史的记忆和文化内核的积淀的。

我们的生活如今具有许多的情趣,都来自不同的地方特色,但是我们的城市却一模一样。在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革新的时候,需要从长计议。要建设但是不能破坏,不能破坏城市的历史遗迹,不能破坏城市的历史文脉。城市聚落建筑是不能克隆、不能复制、不能臆造的,这个道理极其简单。青年人生活在这样雷同的城市里,不了解传统建筑的知识和技术,从而无从培养和传承传统建筑的兴趣和责任。建筑大师张锦秋说:“现代城市需要达到三化,1、现代化,2、生态化,3、历史文化的传承。设计西安的建筑和设计广州、深圳的建筑不一样,要有西安的气质。建议开发商把高、奇、特的建筑建设到城外去,不能影响古都西安的 ,一个城市需要有历史的延续,我不能当历史的罪人。”

五、体现地域文化的城市景观

城市的景观是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艺术的城市印记。城市景观设计的定位,一般会突出地域性和地方特色。在伊宁市市区内一些房地产项目突出的却是以低廉的仿欧古典雕塑、古罗马柱式、希腊柱式和石膏门楣等。这样的景观远离了人民,脱离了现代化、脱离了科学与民主意识、脱离了和谐的人地关系。有些楼盘前方仿照国外的雕塑,这些生搬硬套国外的东西也不加修改,也看不到哪些是属于自己的东西。这样的景观炒作,没有尊重地方的文化特色,在城市的聚落建筑中“显眼”同时也很“扎眼”。

伊宁市民居聚落建筑的景观需要进一步地完善人地关系。首先,景观需要有地区身份证,需要有一定的民族特色、地方特色,应该是是现代的,也是群众喜欢的。其次,需要改善现有的聚落的居住环境,减轻城市的环境负荷。面对极为丰富的伊宁市地域文化资源,如何将其整合为一个整体,形成具有统一性的景观,具有特点,也具有文化的教育意义,应该引起高度重视。这些区位特点都与居民的需要的人文情怀是分不开的,城市景观贴近了城市的人文精神,这个城市的民居聚落就有了生命力。

在全球化的今天,民族身份和文化认同是一个普遍的问题。伊宁市近几十年来加快了现代化进程,城市的文脉延续却较为欠缺。最近出现了一些景观雕塑点缀,使民居聚落建筑的艺术象征大大提升。雕塑属于大环境的一部分,一个栩栩如生的雕塑,具有地方特色、聚落特征,并且营造了和谐的景观。所有雕塑的使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单位、多工种协同工作,需要所有人员的配合,也是每一个居民的责任。

六、结语

伊宁市民居聚落建筑面临的问题,首先是保护,其次是继承,最后是创新。只有在地域性的建筑保护的时注重传统民居的地域建筑特色,只有传承优秀的传统建筑文化,把这些传统的、民族的聚落建筑艺术特征融入当代建筑设计中,才能使传承的传统的聚落建筑精华在城市里得以发扬。

一个住宅、一个城市、一个景观、一个区位都可以折射出传统民居聚落建筑文化内核。这种文化内核可以从一个城市的宏观到微观逐渐地去展现、延续和创新。在后续的规划和设计中应注重地域性和时代性,注重地域文化、民族文化与现代建筑技术的融合,注重地域建筑与文化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结合,从而使优秀的、浓郁的民居聚落建筑文化得到传承和演变,使得伊宁市更具特征、更具生命力。在社会的进程中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内核,应作为一个使命来承担。这也印证了《北京宪章》中所说“中国的建筑师和建筑学者,更有义务科学的发掘、整理本土文化精神、吸取外来文化的精华,并加以结合,要认识这一工作的意义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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