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

2024-10-18

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精选15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 篇一

利辛县当地农民专业 合作社情况调研

一、发展现状

利辛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起步已有数年,初期主要以为农民农业生产服务等专业协会的形式出现,经营模式是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产前、产中服务。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呈现出迅速发展态势,业务范围主要涉及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截止到目前,全县经工商注册、农委备案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有107个,其中从事种植的450户、从事养殖的1786户、从事水产的560户,出资额10881万元。

其发展特点: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主要集中在养殖业、种植业等行业;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结构以农民为主体,占成员总数的83%;

3、农民专业合作社以货币出资为主要方式,占出资总额的98%,户均出资额为47.50万元;

4、张村、城关和中町等乡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

目前,全县26个乡镇均建立了一个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60%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实行“统一购买农业投入品,统一销售产品,统一进行技术指导”。

二、具体发展案例

近年来,利辛县采取了各项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合作社的快速发展,如借鉴他县的成功经验,强化技能培训,统一配发设备,多方筹资支持,增强合作社的发展后劲。具体发展实例如下:

1、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安徽省利辛县中疃镇大鹏养殖合作社,大鹏养殖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等产品的经销批发的私营合伙企业。经营的黑原种母猪、黑杜二元母猪、黑杜三元仔猪品种齐全,价格合理,畅销消费者市场。产品在消费者当中享有较高的地位,公司与多家零售商和代理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2、利辛县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09年,现有五百亩蔬菜基地示范田,是以“公司+基地+农户”自产自销为一体的专业合作社。双飞种植专业合作社自建立以来一贯坚持以无公害蔬菜为根本,以科技兴农为思想,以人为本,求真务实,精益求精,利用先进的现代化农业机械和雄厚的技术力量为依托,以严格的生产管理和品质控制作保证,以合作社为基础带动当地及周边农户,全民共同发展,共同致富。公司拥有自己的物流体系,货物运输中转全国,公司本着“以人为本,顾客至上,锐意进取,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在中国各个地区不断开拓新市场。

3、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储耕地,实施土地规模流转,利辛县在推进土地流转中找到一条便捷之路。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发展到107家,入社社员1.3万人,带动农户4.6万户,土地流转总面积10.3万亩。经过合作社一个田块、一亩地的收储,解决了种植大户经营缺地的问题。大李集镇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通过收储,吸收当地农民土地2617亩,然后统一规模经营;阚疃镇种粮大户程方,从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租赁土地600多亩种植优质小麦、大豆;张村镇林业种植大户王祥,在承包西淝河岸2300亩林地种植“速生杨”的基础上,又承包蒙张路两侧绿化带2600多亩,开发食用菌及畜禽养殖。我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位于大李集镇司郢村,该村农业人口3360人,9个自然庄,农户668户,耕地面积3860亩。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目前,利辛县司海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入社社员达386户,流转土地2617亩,通过连片种植和规模经营,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受到了当地政府的支持和群众的认可。初步统计,目前利辛县50亩以上规模经营大户有425户、1000亩以上有6户。

土地规模流转为农业产业化经营创造了条件,目前全县已发展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8家,其中省级1家、市级17家,农业产业化的实施,增强了农业抗御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能力,提高了农业综合效益,增加了农民收入。

三、发展成效与前景

1、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增加农民收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组织化程度低、势单力薄、难以进入市场的问题,以新的形式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把一家一户分散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增加了农民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截止目前,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共有成员770人,带动农户2796户。

2、带动产业发展。“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新模式,一头连市场,一头连农户,为农业产业化找到了原动力,激发了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了产品的档次和知名度,扩大了种植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化解了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千变万化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为当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3、培育了一批懂市场、懂技术、懂民主的现代新型农民。合作社按市场要求组织农户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不仅逐步懂得了新品种、新技术的重要,也慢慢认识到了绿色食品、无公害生产的前景,社员也渐渐成为现代农业科学技术的倡导者和实践者。

4、有利于改善和加强农村经济管理,改善政府对农业的宏观调控。通过合作社来指导或引导农民生产经营,能够把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市场导向落到实处,一定程度上减少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和无序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已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并及时得到真实可靠的市场信息,大大增强了政府指导或引导农村经济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

1、规模普遍较小。由于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尚处于处理的起步阶段,规模普遍较小,自身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很难进一步形成规模生产和提高产品质量。全县107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中会员最多的有3000余人,人数少的只有40余人,尤其县一级的合作组织较少,一些特色主导产业还没有建立专业合作组织,影响了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

2、发展活力不足。我县多数专业合作组织,内部比较松散,服务内容基本停留在信息、技术咨询和销售、原料供给等基础服务层面上,服务水平、市场竞争力都较弱。如与农民的利益联接方式大多是订单式,二次分配机制普遍没有建立。多数社员没有投资入股,既无投资风险,又享受不到股金分红,形成不了利益共同体。有些农民在市场行情好时将产品自行出售,行情不好时又一定要交售给专业合作组织享受保护价。

3、管理技术型人才缺乏。据统计,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大多数带头人专业知识不足,适应市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不强。而且,由于农业是弱势产业,懂技术会管理、市场开拓能力强的复合型人才不愿意投身农村专业合作组织,这就造成现代农业技术、生物技术及新品种的种、养模式技术的缺乏,阻碍了国际技术标准、国家技术标准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实施运用及运用现代管理技术进行策划管理,从而导致了对政府的依赖性增强,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新和发展。

4、扶持力度不够。一是政策落实不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和扶持政策,但目前一些扶持政策没有落实到位,如税收优惠政策、信贷优惠政策及财政扶持政策等。二是服务不够到位,部分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服务引导不够,扶持力度不足,主动上门排忧解难更少。三是融资困难,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积累有限,资产规模小,大多没有有效抵押物,贷款困难,单靠自身积累,是很难把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的。

2.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 篇二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1.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通过实施, 国家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2.合作社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提高了市场竞争力。

3.合作社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农民在合作社内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从而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以及农产品科技含量和品质, 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

4.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3.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 篇三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基本情况

一是发展速度较快。近几年来,伴随着现代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的要求,农民自我组织、抱团发展的主动意识在逐步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也在呈几何级增长。2007年,铜鼓第一家合作社诞生,同年合作社达到11家,2012年全县合作社达到103家,今年又新增4家,五年多的时间,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增长接近10倍,合作社资产总额达6586万元,年创产值近1.6亿元。目前全县10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含种植业51家、养殖业44家、服务业4家、林业8家,工商注册登记社员约900人,入社农民达4000多人,覆盖全县农户数量约为25%。

二是发展模式多样。根据农业发展项目的不同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模式也呈多样化特点,主要有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型、致富能手牵头创办型、科技人员牵头创办型、村委兼管型和农业协会转办型,采取以上5种发展模式的合作社分别为24家、54家、8家、10家、1家,占农业合作社总数的90.7%。

三是自我发展能力增强。总体来看,在合作社成立的前几年,大部分都存在规模小、社员少、资金少、机制不完善、经营困难等问题。最近两年来,随着现代农业发展脚步加快,合作社社员能力素质提高和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完善,合作社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也在迅速增强。目前,全县规模100人以上的合作社达到5户,20人以上的12户;80%以上合作社都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有合作社都设立了银行账户;2007年,全县合作社进行盈利分配的仅7家,2008年上升至16家,201 2年达到65家,占总数的61%。

四是品牌意识不断提高。全县107家合作社中,省级合作示范社有4家,加入省级联合会的有10家;拥有注册商标的9个,1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OS论证,15家参加过有关农产品交易会、洽谈会。铜鼓沩山有机白茶合作社的“禅硒”牌白茶荣获第八届“中茶杯”特等奖;春韵茶叶合作社“春韵”牌宁红茶荣获中国茶叶协会名优茶特等奖。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近几年铜鼓合作社发展迅猛,但对比周边县(市)等地,铜鼓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还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解决,主要是有“三难”:

一是运转难。保障合作社基本运转,关键是要强化内部管理。但总体来看,虽然目前合作社基本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规章制度,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等机构,但部分都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流于形式。少数合作社“只搭台、不唱戏”,注册登记后没有实质性生产经营活动;部分合作社没有严格执行“一人一票、盈余按交易量返还”等合作社基本原则;有的合作社“企社不分”,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意识差。

二是技术难。农业合作社要发展,农业种养技术的提高是重要的前提。目前,全县现代农业种养技术基础比较薄弱,比如作为全县农业发展重要突破口的有机农业,县委、县政府正在全县大面积推广,但许多农民在种养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有机标准进行生产,影响了市场销售和有机品牌质量。同时,作为农业技术推广主要职能部门的农经站,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被撤销,并入到乡镇农产品质监站,农经人员的工资、经费等问题没有解决,导致人员流失,人心涣散,严重影响了农业技术的推广。

三是资金难。虽然县政府制定了真金白银的扶持政策,比如在农业产业化三年大会战中,全县将在三年内,每年按照1万元的标准扶持十个合作社,县信用社和邮政储蓄两家银行也明确了对社员放贷最多可达10万、对合作社最多可达50万的支持政策。近三年全县涉农贴息贷款近三年总额1070万元,但合作社贴息贷款仅为120万元,仅占全县涉农贴息贷款总数的11%,造成这种情况,既有合作社内部财务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但主要还是因为多数社员小农思想比较严重,对合作社贷款需要互相联保的要求比较抵触,造成金融机构在贷款扶持方面难以跟上。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几点建议

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是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基本前提。要更好地促进合作社发展,必须针对当前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以下四方面跟上:

一是政策扶持要跟上。随着中央一号、省委二号文件的出台,各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在逐步加强,也发挥了很好作用,但对比合作社发展迅猛的态势,总体来看扶持力度还比较小。比如铜鼓县的107家合作社,前三年省里每年只扶持1个,资金也只有10万元。因此,有必要针对农业合作社发展新要求,把农民合作社发展纳入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工作,在资金、项目、制度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努力创新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

二是数据统计要跟上。今年省委二号文件明确提出力争2013年入社社员达到120万,覆盖全省约30%农户的目标。要完成这个任务,各个部门之间必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如合作社入社社员问题,铜鼓县工商部门的数据是约900人,经全县抽样调查5家合作社,仅有一家注册登记成员数与实际数一致,其余四家合作社注册登记成员55人,实际成员有344人,是注册登记数的6倍多。农民合作社注册成员数与实际数产生差异的原因,一方面是合作社刚成立时人数较少,工商部门在注册登记时只按最低要求收录5名成员的信息;另一方面是近几年合作社发展较快,吸收了新的成员加入。但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成员数登记时没有及时跟上。因此,农业、工商两家要加强沟通配合,就农民合作社注册、变更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农业部门动员合作社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要及时提供便捷服务。

三是队伍建设要跟上。省农业厅《2013年全省农业系统绩效考评》办法提出,今年全省农民合作社要增长33%以上、合作社覆盖农户数增加100万以上。农经队伍作为合作社发展的重要力量,目前处境堪忧。健全各级农经队伍显得尤为重要,积极探索将农经队伍转入政府序列或实行参公管理制度,为农经队伍开展工作提供应有的保障,切实解决基层农经队伍的后顾之忧,促进合作社大发展。

四是人才保障要跟上。合作社要发展,关键一点还是要能人带头,针对目前合作社理事成员文化水平低、管理经验缺乏等现状,必须加强合作社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社员发展能力。同时,十分有必要把大学生村官充实到合作组织发挥作用,以加强合作社的管理和经营,促进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

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篇四

一、办事程序

1、企业申请;

2、登记机关的审查、受理和决定。

二、申报资料

(一)、设立登记

1、提交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5)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6)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7)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8)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9)住所使用证明

(10)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2)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2.填表说明

(1)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向其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详见申请书内《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2)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括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 “专业合作社”字样。

(3)住所使用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和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场所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写住所应当标明住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8)以上需设立人或出资成员签署的,设立人或出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二)变更登记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4)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5)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6)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填表说明

(1)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3)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还应当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

(4)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5)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还应当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6)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

(7)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

(三)注销登记

1、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或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5)《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6)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7)《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8)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9)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的须提交)

2、填表说明(10)成立清算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不提交)、清算组全体成员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1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12)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13)提交文件、证件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14)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15)以上需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或清算组成员签署的,成员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自然人以外的设立人加盖公章。

三、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无

五、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

5.农民专业合作社试题 篇五

一、选择填空(每小题4分,共40分)

1、农村集体经济的特征有(),A、社会主义的经济组织B、民事法律主体的其他组织

C、重合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的最低限是()名,A、20B、10C、5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种类包括(),A、货币B、实物C、知识产权D、劳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是(),A、理事长B、理事C、监事D、经理

5、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A、执行机构B、监督机构C、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6、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管理包括(),A、内部牵制制度管理B、责任管理C、业务管理

7、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大宗财产和成套设备清算时的作价方法是(),A、账面净值法B、存款估算法C、变现收入法

D、招标作价法

8、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责任是(),A、立法B、扶持和指导C、培育D、合作

9、农民专业合作社规定收益分配原则是:返还总额不低 1

于可分配余额的(),A、50%B、10%C、80%D、60%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分配方式是(),A、福利B、股份C、投资额D、成员惠顾量

二、判断题

1、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以经济效益为中心联合组成的组织。(),2、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3、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使用多个名字。(),4、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民办、民用、民营、民受益原 则。()

5、合作社的合并、在人为强制和行政命令撮合下的合并是无效的。()

6、农民专业合作社奉行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

7、具有公共管理职能单位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8、合作社破产清算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9、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四种扶持方式()

10、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生产资料是所有权不变基础上的 共同使用()

6.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 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 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 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 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 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 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 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 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 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 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 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 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十一条 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 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 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 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 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 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 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 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 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 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 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 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 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 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 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 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修改本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 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 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 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 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

(一) 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 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 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 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 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 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 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 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 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 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 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 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 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 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 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 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 监事长职权:

(一) 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 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 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 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 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 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 社员出资额;

(二) 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 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 银行贷款;

(五)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 捐赠;

(七) 其他。

第三十九条 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 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 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 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 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 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 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 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 其他。

第四十三条 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 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 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 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 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 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 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 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 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 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 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 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 共益债务;

(四) 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 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 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 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 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 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 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7.农民专业合作社前景 篇七

农民加入合作社有以下好处:

一、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地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的扶持政策

通过实施, 国家的扶持政策将直接惠及合作社成员, 比如针对合作社的“农超对接”项目等。

二、相比分散经营可有效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员分散生产的农产品和需要的服务等聚集起来, 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 改变了单个农民的市场弱势地位, 有效地提高市场竞争力。

三、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信息和技术服务

农民在合作社内能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策略和服务信息, 提高市场应变能力, 从而获得更好的效益。

四、可实现农产品规模化效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统一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及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营销等措施, 使农产品形成规模化经营, 解决了农产品卖难以及克服了家庭经营规模小、与市场脱节等问题, 从而实现更大的生产经营效益。

8.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探索 篇八

吉林省梅河口市是中国北方重要的水稻产区,梅河大米曾经是北京亚运会的指定专用食品,在国内市场有一定声誉。近年来,该市从国内外引进了秋田小町等一批水稻优良品种,生产出来的大米更是受到市场的欢迎,但由于分散的农户家庭生产经营,难以实现一定规模的水稻标准化生产,造成一个灌溉域里种植的水稻品种达十几个,品种杂乱,良莠不齐,水稻生产一直难以实现好的市场效益。为此,当地政府曾采取公司成片租赁农民土地、“公司+农户”产业化经营、土地向种粮大户集中等多种办法来发展优质水稻的生产,实际效果均不理想。一些农民也曾自发地进行“互助组式”的合作尝试,即统一购买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统一销售水稻,结果不是半途而废,就是无果而终。

梅河口市小杨乡是梅河口市的水稻主产区之一,全乡水稻种植面积近2万亩。2004年,这个乡成立了一个“九星合作社”,开始了优质水稻生产方式的新探索。

九星合作社的成立

九星绿优米生产合作社是由九星精米加工厂与小杨乡农民共同组建的。九星精米加工厂的投资方是梅河口市九星服务总社,该社原是一家军办服务企业,后来改制成为个人持股的股份制企业。2004年年初,九星服务总社为拓展经营领域,投资700万元在小杨乡新建了年加工水稻3万吨的精米加工厂,为保证加工厂的原粮供应,搞好优质水稻基地建设,2004年4月,在当地政府指导下,精米加工厂与该乡古城村、大杨村210户农民联合组建了九星绿优米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召开了社员代表大会,设立了理事会,九星服务总社总经理兼精米加工厂厂长刘德库出任合作社理事长。

九星绿优米合作社的主要合作方式是:一,合作社的生产实行五统一。即由合作社统一向社员供应种子、化肥、农药,统一规定灌溉和田间管理的标准。合作社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采取春天赊销,秋天售粮时结算的办法。二,社员与合作社签订水稻生产销售合同,合同规定了优质水稻的基础收购价格为普通水稻价格的117%,同时合同还规定,如果水稻市场价格明显高于基础价,则由合作社通过社员代表大会重新确定收购价或实行二次返利。三,合作社直接承租了79户(劳动力大都外出务工)农民1100亩土地用于繁育良种,每亩土地的年租金为320元加40捆稻草(用于做烧柴),租金比当地其他种粮大户高10%左右。

九星合作社虽然组建时间不长,但经营业绩比较好,2004年共收购水稻1200吨,其中已销售水稻500吨,加工精米100吨,实现销售收入100多万元,实现利润10万元。合作社带动了农民增收,调查问卷中有98%的社员认为参加合作社增加了收入,目前合作社正在继续进行精米的深加工,并不断开拓市场以实现优质优价。2005年合作社重点是建立自己的育种基地,进一步完善与农民的合作方式,增强合作社的市场竞争能力。

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九星绿优米生产合作社在治理结构上建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合作社经理负责制”的决策机制。合作社的实际决策层在理事会。为保障农民的基本利益,决策层在人员组成上坚持农民代表占多数的基本原则。合作社的理事会有5名成员,农民代表3名,全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会议决定重大决策,一般根据合作社生产季节特点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三次会议,分别布置生产、收购、加工和销售等工作。此外合作社还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合作社的决策过程是:会前合作社经理根据社员提出的要求以及自身掌握的信息提出会议的议题及初步方案,而后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主要绩效

1、节省了农户的生产成本。通过向社员提供专用种子、化肥、,农药,开展生产技术服务,节约农户的生产成本,实现了水稻的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2004年合作社共向社员赊销生产资料40多万元,平均每户社员赊销额为2010元,节省贷款利息71元。

2、增加了农户收入。随着粮食市场的放开,农户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通过建立合作社,可以保护农民的利益。2004年由于九星合作社以略高于市场价格收购水稻,参加合作社的农民与未参加合作社的农民相比,每亩水稻平均增收40元,与2003年相比每亩增收120元。

3、带动了区域大米市场的发展。九星合作社的建立,吸引附近乡镇的大批农民种植日本小町等优良水稻品种,秋季各地客商集中来小杨收购水稻,从而使该地成为了当地的优质水稻的集散地和价格形成中心。

4、加快了优质水稻的推广。在当地秋田小町等优良水稻品种已经引进多年,但由于优质不优价,再加之实行分散育种、品种退化等问题,农民一直不愿意大规模种植。九星合作社通过订单收购和集中育种,使优质水稻得以大面积推广。合作社还注重培育自己的产品品牌,申请注册了“小杨珍珠”商标,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5、提高了社员的素质。合作社通过开展一系列的培训、考察、聚会等活动,帮助农民树立新的观念和意识,促进了社员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合作社还依托九星服务总社自有的服务设施(商店、饭店)对社员实行打折优惠,增加了社员的归属感。

合作社发展趋势

调查显示,多数社员对合作社持乐观态度。有84.6%的社员认为合作社发展潜力较大,

可以进一步带动农民增收。只有15.4%的社员认为合作社对农民增收的带动作用不大,发展前景不容乐观。目前,合作社正在认真总结2004年的经验教训,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合作机制,降低生产资料采购成本,开发北京、上海等地市场。

对于合作社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由于合作社在内部制度安排和外部制度环境环境均存在问题,加之成立的时间较短,合作社的未来发展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看其发展方向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企业和农民的利益更紧密地联合在一起,合作社向规范的方向发展,条件是农民现金入股或合作社建立二次返利制度;二是合作社退步为公司+农户式的订单合作。对于村集体经济组织,15.4%的样本社员认为对自己增收没有帮助,53.8%的社员认为帮助很小,只有30.8%的社员认为帮助很大。至于将来农民增收,有46.2%的样本社员认为要靠合作社,23.1%的社员认为要靠集体经济组织,11.5%的社员认为要靠龙头企业,19.2%的社员认为完全靠自己。样本社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满意的占38.5%,不满意占53.8%,很不满意的占7.7%。对于土地,农民都视为自己的命根子,样本社员认为不论能否长期在城里工作和生活,都不会放弃农村的土地承包权。

主要问题

(一)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方面

1、合作社的产权关系没有理顺。这是内部制度安排的核心问题,它主要表现在合作社的创办者与入社农民没有在产权关系上结成利益共同体。九星合作社创立时,曾经设计要吸纳一部分社员入股,但农民讨论不同意入股。现在调查,样本社员中仍有92.3%的社员不愿意投资入股。由于没有形成紧密型合作关系,遇到市场变化时,易引起违约。2004年合作社签订的合同收购量是1200吨,而实际收购量只有650吨,有40%的社员违约,没有按章程和合同向合作社交售粮食。另外,也有社员反映合作社在供应种子、收购水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2、合作社的决策主要由企业控制,普通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决策地位较低,参与不多。在样本社员调查问卷中88.8%不了解合作社的经营情况,85.5%的社员不了解合作社章程,65.4%的社员没有参加合作社的领导选举。此外,合作社的章程有待完善,章程中对农民社员的权利与义务没有任何安排。

3、企业与农户利益分配上存在矛盾。由于没有产权关系和二次返利制度,合作社中企业和农民利益存在不一致的问题,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而农民只关心水稻能卖上好的价格,2004年合作社水稻收购结束后,水稻价格继续上涨,社员提出了二次返利的要求,最终企业与农户没有达成一致。

(二)合作社的外部制度环境方面

1、农民专业合作社不能依法在工商机关进行注册登记。九星合作社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是九星精米加工厂,企业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作社对外开展业务也只能以九星精米加工厂的名义进行。

2、合作社难以在财政、税收、贷款等方面享受到政府的优惠政策。合作社是弱势群体的组织,国际上的通行作法是政府给予合作社多方面的优惠,以降低合作社的组织成本,但目前我国对合作社的政策扶持力度还不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3、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国家虽然已经放开了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但粮食和化肥经营中仍明显残留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加之农产品运输费用过高,流通效率偏低,限制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空间。

9.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汇报 篇九

近年来我们以市政府提出的打造西咸一体化为引领的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为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依托当地资源,因地制宜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为此,我站从抓宣传引导、转变观念入手,采取印发材料、宣传典型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知识和重大意义,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的组织化意识,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和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广大农民群众认识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是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

二是制定激励政策。为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我区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意见》,出台了具体的政策、资金优惠办法。一是在工商局办理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一切费用;二是在全区选择发展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合作社作为试点,实行重点扶持。培育出了马庄莽原红、鑫农果友、钓台万盛和双照秦北果业等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

三是强化服务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全区合作社发展实际,制定了秦都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程序,首先要求合作社在注册成立前由各合作社筹建小组向我站提出指导申请,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提供包括合作社章程、组织机构、合作社制度及合作社社员名单等详细资料,其次是我站进行实际考察,经查合格后上报农林局研究下发批准成立合作社的批复。

四是注重培育特色品牌。在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重视量的增加,更重视质的提高,积极帮助他们完善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提高组织化、规范化程度和标准化生产能力,引导他们增强质量意识、打造特色品牌,提高比较效益。合作社成立后,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申报无公害水果,注册果品商标。同时,充分利用“莽原红”的品牌优势,实行统一品牌、统一包装、统一价格、统一产品等级、统一销售,通过在农业信息网上发布信息、参加产品推介会等形式,迅速打开了市场。马庄莽原红以西安为主,远销至北京、甘肃西宁等地。该产品已被国家农业部认证为无公害产品,10000亩莽原红产地被陕西省农业厅认证。

二、下步打算

一是放手发展,全面建立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我区将突

出抓好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等服务组织的规范工作,加快发展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步伐。二是延伸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龙头带动作用。引导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更大范围、更深程度上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引导广大农民有序进入市场、增加收入的载体和主力军。三是全力扶持,积极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宽松环境。我区将加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在工商、税收、土地、资金、项目审批和信息服务、媒体宣传和吸纳社会资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四是统筹协调,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纳入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把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列入农业与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全区农业农村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到位。

10.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报导 篇十

经济发展

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农民致富增收。今年马山工商所在工作中着重加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服务力度,截止目前,马山工商所辖区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56家,其中今年新发展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带动了本地经济结构的变化,改变了农民的收入结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老百姓已经真真切切感受到了成立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的实惠。在今年的工作中,马山工商所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

一、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知心交流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我所根据辖区内农村的特点,结合分局年初下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目标,组织干部职工深入田间地头,与农民群众们沟通交流,向他们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并向他们讲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地位、优势、相关优惠政策,提高了农民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并在宣传过程中收到了农民群众们很多很好的建议。

二、抓好了服务指导,加强了服务力度。马山工商所实行零距离、零收费、零时间,开通绿色通道,电话预约,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一条龙服务。对辖区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做好回访工作,并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经营,加强商

标、合同、包装、安全生产的管理,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三、加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交流,确保经营中成功的经验得到广泛借鉴。马山工商所为新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了多次合作社之间交流学习的活动,让已发展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讲述成长过程中的成功经验以及所遇到过的困难和问题,对新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

四、加强了对几个重点商品市场的监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马山工商所今年加强了对农资、农机、粮食作物、蔬菜作物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有重要关联的商品市场的巡查和监管,规范其他生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努力做到了让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货渠道有保障,货物质量有保障,售后服务有保障,营造了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了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增收致富的目标。

11.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篇十一

第一条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从事同类、相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照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服务活动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合作社依照本条例规定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作社社员以其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合作社债务承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合作社的合法财产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合作社发展,在资金、税收、科技、人才、用地、供水、供电、交通等方面制订具体措施予以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工商、财政、税务、金融、科技、交通、林业、海洋与渔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扶持、服务工作。

第六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社员;

(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

(三)有社员共同制定的章程;

(四)有合作社名称;

(五)有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组织机构;

(六)有生产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服务条件。

第七条合作社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章程。

合作社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住所;

(三)宗旨、原则;

(四)生产经营服务范围;

(五)入社、退社、除名的规定;

(六)社员权利、义务;

(七)注册资金、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及退出、转让、继承的规定;

(八)盈余分配、债务承担的规定;

(九)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的规定;

(十)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一)法定代表人;

(十二)终止事由、清算办法;

(十三)章程修改程序;

(十四)社员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的住所是指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例制定合作社示范性章程。

第八条设立合作社,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作社的成立日期。

第九条合作社申请登记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交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准登记并给予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合作社名称由区域、字号、产业类别和“合作社”字样组成。

第十二条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和个人承认并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社员。

社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社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三条每个社员应当认购股金。社员之间可以自愿联合认购股金。

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应当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

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第十四条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条例和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社员代表由社员民主选举产生。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理事长为合作社法定代表人。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社员人数较少的合作社,可以只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会(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成员;

(三)决定增减注册资金和股金转让;

(四)决定合并、分立、终止、清算;

(五)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及对外担保事项;

(八)决定盈余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章程规定应当由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有四分之一以上社员、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监事会(监事)提议或者理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社员(代表)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社员(代表)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社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社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合作社章程应当对表决事项及其采取的表决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并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八条合作社年度结算有盈余的,按照章程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后,再结合交易额和股金额进行统筹分配。

政府扶持和其他组织、个人赠予合作社的资产,应当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社年度结算亏损的,可以用历年结余的公积金、风险金弥补亏损。

第十九条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第二十条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社应当实行社务公开,每年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社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查阅合作社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监事)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

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或者被依法解散的,合作社应当成立清算小组,对其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二十三条合作社合并、分立和终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开业或者注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的情况及时告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12.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 篇十二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

1、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中的重要环节, 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发挥着平台、纽带作用, 是调节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利益关系的重要力量, 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健康发展。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通过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销售服务, 丰富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内容, 提升了农业产业化的总体水平。

2、促进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的特色产业、优势产业, 组织合作社社员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 辐射产生了一大批“一村一品、多村一品”专业村, 形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产业带、产业群, 促进了现代农业的合理化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

3、提高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

当前, 一方面随着国内大中城市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 国内农产品市场竞争日益加剧;另一方面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要求越来越高。要有效应对这一局面, 单靠农民一家一户是难以做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发挥其组织载体优势, 对内有效地组织实施农业生产标准, 对外统一质量、价格, 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保护农民利益。

4、促进了农民增收。

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联合购买降低了生产成本, 通过加工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 通过直接进入市场促进了农产品增值, 拉长了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 使农民可以分享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的增值利益。据调查统计, 全镇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年平均增收达到0.6~1万元。

5、促进了农民自身素质的提高。

以农民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社, 在内部发挥着教育、培训的功能, 可以使农民在科技推广、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对外联系等方面得到锻炼, 有利于培育和增强农民的市场观念、民主意识和合作精神, 提高农民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能力。同时,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是农民学习法律政策、市场经济、科学技术、民主管理的好学校, 对提高农民素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是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有效载体。

6、改善了政府对农业的服务方式。

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扶持措施, 减少了农民生产的盲目性。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把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及时反映给政府, 并获得真实可靠的农业产销、科技和政策信息等, 从而提高了政府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调控的有效性。政府可以通过专业合作社这一载体, 加大对农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 从而合法有效地支持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利益。

二、发展对策

一是强化组织引导。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 培养和增强他们的合作参与意识。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市场营销、经济管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培养造就一批骨干队伍。

二是加强政策扶持, 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三是强化规范运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成立, 这才刚刚起步, 如何发挥职能作用, 规范运作, 带动本社社员增收、拉动当地经济振兴、辐射周边区域发展, 这才是合作社的服务宗旨。

四是把“合作、发展、创优”作为办社的理念和奋斗目标。加强社社合作, 优势互补, 既发展壮大自身, 又膨胀成为一个大的联合体, 极大地提升合作社生产的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13.农民专业合作社清算报告 篇十三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以下简称合作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合作社已经于××××年×月××日召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开始对合作社进行清算,截止到××××年×月××日合作社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1、注销合作社基本情况

名称:××××,注册号:××××,注册时间:××××年×月××日,成员出资总额:×元。

2、清算组成员组成情况,清算组成员由合作社成员××××、××××、××××、××××、××××组成,由××××担任清算组负责人。

3、合作社债权清算情况:截止××××年×月××日,合作社资产总额为×万元,负债为×元。

4、合作社剩余财产按原比例分配;

5、合作社全体成员保证合作社债务清偿完毕所报告清算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清算组成员签字:

全体成员签字:

××××

14.农民专业合作社情况说明 篇十四

申报说明

**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位于666六连,始建于2013年8月,占地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7万平方米,包括标准化羊圈18栋、牛圈8栋及占地250亩的活畜交易市场。主要从事牛羊养殖及销售。在宁夏、甘肃、内蒙、陕西等地有稳定的长期合作伙伴,在上海、广州、苏州等地建立了稳定的销售渠道,经营体系完整,管理制度健全,各项设施完备,在北屯市有专营店三家。目前拥有固定资产5000多万元,注册社员104人,主要是666八连、四连、二连职工。2014年带动一八八职工331人增收。目前存栏多胎生产母羊5180只、育肥羊3000只、生产母牛1200头。

一、2014年经营情况

**合作社2014年出栏育肥绵羊13800只,出栏山羊84000只,出栏育肥牛3500头,销售小牛犊2800头,销往内地牲畜占总出栏的70%以上。2014年完成总产值1.38亿元,实现净利润1200万元,社员年终分红人均5.43万元。2014年以赊欠多胎母羊的方式帮扶贫困户45户,特困户6户,户均多增收1.2万元。2014年9月建成投产的活畜交易市场完成活畜交易量13万头(只),带动了666乃至阿勒泰地区的养殖业发展,为阿勒泰地区养殖户搭建了交易平台,促进了当地养殖业快速发展。

二、在团场职工多元增收中发挥示范作用

(一)社员增收情况。**合作社按照“自愿入股、股金不限、按期分红”的原则,2014年吸收83户社员入股资金1270万元,年终共分红190万元,比非社员户均增收2万余元; 自2014年起,**合作社以“牛羊托养分成、赊欠养殖”的形式与7名社员建立托养关系,养殖牛羊2600头只,由合作社按统一饲养、统一管理、统一防疫和统一销售“四统一”原则运作,经过两年的摸索,工厂化、规模化、科学化养殖格局初步形成。冬闲季节招收连队职工务工,平均每年招收职工18名、特困户7名在基地打工,平均每人增收1800元。每位社员比非社员年均增收22000元。

2.帮扶非社员和贫困职工增收情况。**合作社积极将“牛羊托养分成、赊欠养殖”的形式向非社员推广,2014年针在畜牧养殖上有创业愿望的困难职工,为六连10户非社员养殖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多胎生产母羊650余只,给5户非社员职工赊欠西门塔尔优质生产母牛20头,垫付资金50万元。2013年底为一连、二连、六连、八连共18户家庭较为困难的养殖户每户赊欠生产母羊40只,三年后收回本金(40只生产母羊),目前每户平均存栏规模150余只,年收益近10万元。

3.带动种植户增收情况。**合作社推行订单饲草种植,2014年与56户签订收购订单。近年,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连队种植户平均每年签订近5000亩饲草料订单,同时收购职工的小麦、花豆秸秆等,降低了职工种植风险,提高了职工收入。同时将养殖基地的牲畜粪便无偿提供给连队使用,过腹还田不但提高土地产出率,提升农产品品质,还为打造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奠定基础。

4.残疾人帮扶情况。对全团的残疾人进行分类化等,按照类别进行帮扶,并建立了残疾人帮扶基金。一是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合作社和团场共同出资,投入合作社养殖基地,以10%-15%的利率作为专项扶贫基金进行帮扶,提高这部分无生产能力的残疾人生活质量;二是针对有经济来源的残疾人,将闲散资金投入到养殖基地按高于15%的比率进行资本运作,帮助这部分残疾人走出困境;三是针对有意愿发展养殖业,而无养殖经营的残疾人,以托养或寄养的形式帮助养殖,所得净利全部归其,帮助这部分残疾人增收致富;四是以高于市场0.1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残疾人种植的饲草料,帮扶这部分残疾人增收。

666**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15.刍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 篇十五

) (以下简称《制度》)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作出了规范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 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形式, 也是现代化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优化农业生产要素, 有效地配置农业经济资源, 实现农村经济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度》的出台, 对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会计活动, 准确地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经济活动和资产状况, 加强合作社的内部管理, 明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关系, 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促进合作社健康持续的发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制度》的总体框架和组成

《制度》的总体框架包括“总则”,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四个部分。

(一) 总则

主要阐述了《制度》制定的依据和制度的适用范围、设置账薄及会计人员的配备以及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等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和总体要求。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最基本的要求。

(二) 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合作社资产的划分及分类。

合作社的资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项目: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反映农业资产项目的有“畜牧 (禽) 资产”和“林木资产”两个会计科目。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与一般企业的核算内容差别不大, 只是核算繁简程度不同而已。

2.合作社的负债。

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这与一般企业的划分略有不同, 现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都是将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在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负债时要注意《制度》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差别。

3.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

具体包括:股金, 专项基金,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无论是科目划分上, 还是在具体核算内容上都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有很大的区别。

(三) 会计科目

《制度》规定的合作社会计科目共计37个, 其中资产类17个, 负债类7个, 所有者权益类6个, 成本类1个, 损益类6个。

(四) 会计报表

《制度》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成员权益变动表, 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特点

《制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规定与《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较, 主要有以下特点:

1.体现了农村集体经济的核算要求。农村集体经济与国有经济相比, 产权比较明晰, 权益和分配的核算相对更重要。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相比, 股东 (成员) 较多且每个股东 (成员) 份额较小。为了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这一特点, 《制度》专门设置了“股金”、“盈余分配”科目, 并设置了“成员权益变动表”和“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以满足反映合作社成员股份投入和盈余分配的要求。

2.体现了农业特色, 这是由《制度》本身制定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决定的。《制度》在“总则”部分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3.会计核算和处理相对简单。《制度》不要求合作社计提任何资产减值准备, 而且成本核算也很简单, 成本类科目只设置了一个生产成本科目。这种相对简单和简化的会计处理, 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和核算现状相适应的。从核算现状上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核算力量比较薄弱, 会计人员素质偏低;相对简化的会计处理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降低合作社的核算成本。

4.专门设置了“成员往来”科目, 用于核算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各种往来。将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往来和非成员之间的往来严格区分开来, 这有利于会计核算单位和会计核算资料的运用。从现行税法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各省制定的农业合作社条例来看,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各种经济活动基本是免税的。因此, 将合作社成员之间和非成员之间发生的经济业务以及往来区分开来, 对于合作社掌握免税与应税项目提供了方便, 也便于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

三、农业合作社主要会计项目的核算

(一) 资产项目的核算

反映合作社资产的会计科目有17个, 具体包括: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款, 成员往来, 产品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代销商品, 受托代购商品, 受托代销商品, 对外投资, 牲畜 (禽) 资产, 林木资产, 固定资产, 累计折旧, 在建工程, 固定资产清理, 无形资产科目。

大部分会计科目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基本一致, 没有多大差别。差别较大的会计科目有, 应收款, 成员往来, 产品物资, 牲畜 (禽) 资产, 林木资产科目。

“应收款”科目核算成员往来以外的各种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的往来业务的结算款项;“产品物资”科目是将一般企业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整合归类到本科目核算;“牲畜 (禽) 资产”、“林木资产”科目相当于一般企业的“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核算内容。

(二) 负债项目的核算

反映合作社的负债项目的会计科目包括:短期借款, 应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盈余返还, 应付剩余盈余, 长期借款, 专项应付款科目。

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和应付工资的核算内容与一般企业基本相同, “应付工资”科目的核算内容不包括各种社会保险和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等。“应付盈余返还”和“应付剩余盈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特有的核算内容。

“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 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 (额) 提取返还盈余时, 借记“盈余分配”科目, 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合作社按交易量 (额) 返还盈余后, 根据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 借记“盈余分配”科目, 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反映合作社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科目包括:股金, 专项基金,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本年盈余, 盈余分配科目。

“股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币资金投入的股金,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 贷记本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 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 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记“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 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 贷记“股金”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合作社形成的资本公积。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 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其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 贷记“股金”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 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 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 借记“对外投资”科目, 按投出实物资产的账面余额, 贷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两者之间的差额, 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股金”科目。

“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 借记“盈余分配”科目, 贷记本科目。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或弥补亏损等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股金”、“盈余分配”等科目。

“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 (或亏损的弥补) 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本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 进行明细核算。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 (或未弥补亏损) 。

(四) 合作社损益项目的会计核算

反映合作社损益项目的会计科目主要有: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 经营支出, 管理费用, 其他支出科目。

“经营收入”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 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投资收益”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经营支出”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 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 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合作社发生经营支出时, 借记本科目, 贷记“产品物资”、“生产成本”、“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 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 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 罚款支出, 利息支出, 捐赠支出, 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损失等。

四、《制度》的推进与实施

从《制度》的颁布及实施迄今为止, 《制度》的实施并不乐观, 全国近百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按《制度》建账核算并配备财务人员的合作社只占少数, 特别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很薄弱, 大部分合作社未按《制度》建账核算和配备会计人员 (或聘请中介机构代账和整章建制) 。造成合作社会计核算缺位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1.合作社理事会不重视会计核算, 他们仍然没有摆脱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 对合作社管理和效益至关重要的会计核算认识不足, 认为花费这种核算成本不值得。

2.工商及合作社主管部门 (各级农委) 对合作社的核算不够重视, 有些地方的政府只注重合作社的设立, 不注重对设立后的合作社的管理。这也是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不到位的原因之一。

3.有些合作社设立不符合条件, 成员和理事会都是虚设, 只是少数人为了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和政策扶持的目的而设置的, 这类合作社自然就不需要什么会计核算了, 因为根本不存在内部制约机制。

4.农村会计人员短缺, 到城里聘用会计既不方便又会增加成本。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实际情况, 应采取以下对策:

1.政府负责免费培训一大批农村会计核算人员, 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核算人力资源短缺问题。

2.鼓励城市的会计人员到农业合作社做专职会计或兼职会计, 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会计工资收入给予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的优惠政策。

3.政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的监管和引导, 在确定享受财政补助和税收优惠政策时, 当场验证其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资深人员现场鉴定。

4.对合作社的设立严格把关, 确实要有一定数量的成员, 确实要投入资产, 确实要建立理事会组织, 形成完善的管理和制约机制, 使会计核算有其存在的土壤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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