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职申请书(2篇)
1.降职降薪通知书 篇一
首先公司擅自做出降职降薪的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可以找公司的领导或者是人事部门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能成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收集相关的证据,直接申请劳动监察单位介入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违约损害赔偿
(一)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法定损害赔偿: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法定损害赔偿金依功能不同,又分为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与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
1、补偿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就是违约导致的对方损失是多少,就赔偿多少,刚好起到弥补损失作用的损害赔偿金。可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实际损失,即现实财产的减少,又称直接损失;二是预期利益的损失,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又称可得利益或间接损失。
2、惩罚性法定损害赔偿金,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度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二)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三)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降职申请书 篇二
免职辞职降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管理,促进领导班子结构的优化和整体效能的增强,更好地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委决定在全市县局领导干部中实行免职、辞职、降职制度。
第一条 免职
县局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 超过三分之
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不称职干部:
1.思想政治素质差,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思想道德品质方面有严重问题的;
2.组织领导能力差,完不成工作任务。缺乏进取精神,工作敷衍塞责,分管工作比较落后的;
3.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的;
4.自身要求差,有以权谋私行为,存在严重不廉洁问题,群众威信低,民主测评不信任票(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相加)达到50%的;
5.因工作渎职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不适宜担任现职工作的。
三、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市委认为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二条 辞职
市委管理的县局级领导干部可根据本人意愿或组织上的要求提出申请,经市委常委会或任免机关批准,辞去所担任的职务。
辞职有五种形式:
一、因公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应履行必要的程序,辞职者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市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三、引咎辞职。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市委根据年度考核或者县局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确认其不胜任现职,可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为不胜任现职干部:
1.政治素质和个人思想道德品质无问题,但组织领导能力较差,决策水平低,决策失误多。工作指导不上去,力不从心的;
2.基本素质较好,有能力、有水平,但所学专业或个人专长与所从事工作不对口,虽经个人努力,短时间无法提高的;
3.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精神不振,思想保守,不思
进取,出工不出力的;
4.身体状况不好,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因失信辞职。权力机关通过质询或对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工作报告)投不信任票,使其述职报告(工作报告)未获得通过,述职人应向权力机关辞职。
第三条 降职
县局级领导干部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应降职使用:
1.在系统或同一个班子中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修养与其它领导干部相比有明显差距的;
2.组织领导能力与班子其它成员相比有明显差距,不顶楞、不扛硬,不能较好解决复杂矛盾和处理棘手问题的;
3.与班子成员团结共事有障碍,配合不好,而责任主要不在其他人的;
4.分管工作上不去,与班子其它成员相比在工作目标完成的质量上、效率上有明显差距,而同一工作别人分管却抓的很出色的。
第四条领导干部自愿辞职申请书递交后二个月内,市委组织部或任免机关应予以明确答复,答复应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申请者。
县(局)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1.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2.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进行处理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根据换届、届中和年度考核结果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需要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县(局)级领导干部提出初步调整意见,报书记办公会和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任免干部程序进行。决定调整后,组织部要同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原因,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县(局)级领导干部由市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安排。原则上安排什么职务享受什么待遇。
第七条降职使用干部的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再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条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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