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共11篇)
1.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一
爆炸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 安全教育
1、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使工区及下属各参建设队领导、职工及现场施工人员懂得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政策、规定,熟悉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等一系列手续的呈办程序。认清合法安全使用与违法使用的区别。
2、坚持“先培训、后使用”的原则,所有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都要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每月对工区及下属各参建队爆炸物品专管人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每周进行一次培训,以此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二条 安全检查
1、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做到防患于未燃。
2、工区主管领导在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平时工区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查,并每月书面向工区安质环保部汇报一次,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3、爆炸物品安全检查,必须严格”班、组日检”、”队周检”、”工区月检”,每月过一次”安全日”活动。
4、安全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重大问题要有专题报告。
第三条 库房管理
㈠、库房规定
1、库房的设置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按要求设置。库房应设置在无山洪、滑坡和地下水活动危险的安全地带,尽量利用山丘做天然屏障,库房宜为平房。
2、库房地面必须平整无缝,地板、门和窗户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门和窗户应有一层外包铁皮的
3、炸药库和雷管库要分设,有一定安全距离,严禁炸药库雷管库设在同一库房内。
4、库区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
5、库房内禁止安装照明灯,可自然采光或库房外安装探照灯投射采光。电源开关和保险器应装在配电箱内,并设在库区外面。采用移动式照明时,只准使用安全手电筒、汽油安全灯,严禁使用电网供电的移动式手提灯。
6、库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并每月检查
一次,严禁烟火和明火以及安装电炉取暧。
7、库区内应配备通讯设施。
8、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转让倒卖、转借爆炸物品,严禁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等。
9、库房必须由内部员工24小时值班和保管,不得使用临时工,保管人员必须思想觉悟高,坚持原则,遵纪守法,熟悉爆炸物品保管使用规定。
10、爆炸物品的入库、出库登记要准确详细。㈡、存放规定
1、装硝铵甘油类炸药,各种雷管和导爆管的箱(袋)底部必须有防潮处理。装其它爆炸物品的箱(袋)应堆放在垫木上。
2、垛与垛之间的通道不小于1.3米;货架(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小于20cm;堆放硝铵甘油类炸药和雷管时,禁止叠放;堆放导火索、导爆管和硝铵类炸药等的货架(垛)高度不得超过1.6米。
3、库内不得拆箱(袋)发放爆炸物品,只准整箱(袋)提货。
4、库区必须保持清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㈢、收发规定
1、对新购进的爆炸物品应逐箱(袋)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2、变质和性能不详的爆炸物品不得发放使用。
3、爆炸物品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放间里进行,严禁在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内发放;严禁穿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进入库房和发放间;开箱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并在发放间内进行,禁止在库内开箱。
4、建立爆炸物品收发台帐、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帐物不符必须查明原因采取相应措施。
5、当日用不完的爆炸物品,必须上交库房,不得私自存放。
6、要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检查库房的情况,发现硝铵甘油类炸药渗油、冻结和吸潮结块,应及时处理。
7、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及时清理出库,经综合队主管领导和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在指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㈣、门卫制度
1、坚持昼夜值班,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2、坚持查验证件制度,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库区。
3、做好出入人员及车辆登记,注意发现可疑情况。
4、严禁烟火、火源、火种及易燃、有毒、腐蚀性物品带入库区。
5、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按时交接班。
6、不准在库区内开会、住宿、会客和搞其它活动。
第四条 安全操作
1、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不准敲击、掷滚、摔落和挤压。
2、不同厂家生产的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3、火雷管规格同导火索型号要一致,导火索燃速试验不合格,禁止使用;电雷管有生锈、裂隙、变型不准使用;硝铵炸药受潮严重结块禁止使用。
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要轻轻推止加强帽,严禁转动插入。电雷管只许由药卷的顶部装入,不得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5、装药连线时,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导电体相接触。
6、工作面装药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划出警戒线,严禁一切人员通过,放炮时必须先发警号。
7、放炮完毕待炮烟吹散后安全员、爆炸员必须检查放炮地点的瓦斯、顶板、支架、瞎炮、残炮、通风等情况,确实无危险时,才能解除警戒。
第五条 爆破员职责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2、熟记爆破器材的名称、性能、特点,并能熟练的操作使用。
3、凭现场队长的批条所领取的当日爆破器材,必须立即装填完毕,不准中途停搁,不准他人代管。剩余的爆破器材必须在装药完毕,凭现场队长和安全员在退料单签字将剩余的爆破物品退回保管员。
4、严格地按照爆炸物品的安全技术操作规定作业,按图纸实施爆破施工。
5、一切行动听指挥,没有爆破现场队长指令和信号,不准私自装药、私自起爆。
6、装炮工精力集中、细心、认真、负责地检查和装置爆破器材,制做炮头和装药时不准吸烟、用火、碰击、磨擦,不准将火柴、打火器具带入装药地点。
7、起爆时,认真听、看、记清自已所装炮眼的爆炸情况,作好记录,炸多少、没炸多少、便于查找原因,准确安全处理。
8、及时标志和处理瞎炮、残炮。
9、爆破后要将消耗和剩余的爆炸物品认真进行核对,做好当日爆破情况记录,及时向现场队长汇报,并做好次日使用爆炸物品的计划。
工区分管领导要负责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经常进行安全教育,使全工区领导和职工都认识到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到人人防事故,个个保安全。
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蒙西华中铁路MHSS-1标项目部一工区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2.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二
爆炸物品隶属于高危物品, 一旦管理不当则就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进而威胁到了社会治安的稳定与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而在实际开展该项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因涉及到多个管理部门, 虽然关于如何实现对爆炸物品有效管理的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但依旧难以从根本上实现对这一安全隐患的有效规避与控制。因此, 要想在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管理意识理念的基础上, 实现该项管理工作的完善落实, 则就需要针对现有问题进行完善解决。
1 当前爆炸物品管理方面所呈现出的问题
1.1 相应监管部门对该项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
从实际该项管理工作开展的现状看, 一系列爆炸物品爆炸事件的发生间接反映出当前相应监管部门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 而根源在于对于该项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监管单位通常只是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工作的部署, 而实际整治的力度过弱, 致使该项工作忽于表面化。而涉爆单位的领导在实际开展工作的过程中, 片面强调生产效益, 而忽略了爆炸物品所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一旦爆发将有可能会使得相关责任人付出惨重代价。但是因安全意识差, 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致使该项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
1.2 地方保护主义现象频发, 相关企业管理模式滞后
一方面, 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对于各地方政府而言, 当地经济的发展直接与政府政绩挂钩, 因此, 在地方性利益的趋势下使得保护地方企业现象频发, 打着严格管理的旗号, 事实上是通过对地区的封锁来实现地方利益。在此过程中, 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难以实现, 爆炸物品的流通也同样受到限制, 外地的进不来、本地的出不去, 加上双重标准的实施致使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并违背了相应管理条例的要求, 另一方面, 在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 对于很多企业而言, 在参与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片面强调短期经济效益的行为与管理模式下, 致使其忽略了安全管理工作, 比如一些矿山企业在实际落实爆破作业的过程中, 存在着严重的违规行为且管理不当。相应涉爆生产单位在生产上存在违法行为, 在管理上基于重视程度不足、人员能力素质低等多方面因素的束缚致使爆炸安全隐患凸显。
1.3 非法买卖行为难以得到根治、涉爆企业间关系复杂
从非法买卖角度出发, 基于利益的趋势与诱惑下, 煤矿非法开采等行为的存在给非法买卖爆炸物品提供了生存的沃土, 整个非法买卖生产销售链条成熟, 相应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一方面一些企业不具备合法的资质致使难以通过相关部门审批, 另一方面审批程序复杂, 所耗费时间长, 加上合法与非法购买途径下的价格存在很大差距, 进而致使非法买卖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打击与监管。从涉爆企业间关系的角度出发, 整个原材料提供商、生产企业、流通企业以及使用企业间构成了完善的产业链, 但是每个单位分属不同类型, 但互相影响, 且都需要受到统一管理。但实际管理中各不同企业隶属于不同管理部门管辖职权内, 因此这一复杂关系的存在致使该项管理工作难以避免的会存在疏忽与漏洞, 相应管理工作难以得到完善落实。
1.4 尚未形成管理整治的合力
在这一管理工作中, 多部门分管形式下, 虽然能够明确相应职责, 但是因难以形成合力, 致使整体管理的成效偏低。在实际开展工作中, 因缺乏相互配合, 致使各部门间存在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 一遇到实际问题便认为与自己部门无关的管理工作, 只需要“各扫门前雪”即可, 而每个部门间都因此种思想的制约, 致使在落实爆炸物管理工作的过程中, 难以取得突破性成效。
2 进一步强化爆炸物品管理力度以实现该项管理工作完善落实的对策
2.1 落实企业重组以优化该产品的结构
爆炸物品相关行业因所生产与销售的产品具备高危性, 所以其属于高危行业, 而如果对这一类型企业管理失力, 则直接威胁到社会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性。而基于这一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国针对该项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提出通过行业的优化重组, 以将技术水平低、安全隐患大、发展规模小、污染程度高的企业淘汰, 进而在实现相关企业合理布局的同时, 实现一体化产业运作模式的打造。对于企业而言, 则能够在优化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的同时, 也促使相关企业更新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 提高爆炸物品的安全性, 以缓解该项管理工作的压力, 为实现规范化、市场化运作奠定基础。
2.2 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创新管理模式
对于国家而言, 则需要从宏观上进一步强化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而基于信息化时代下, 借助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实施, 则能够为进一步提升该项管理工作的实效性奠定基础。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需要以完善数据库的搭建来实现信息的动态公布, 将爆炸物品的标志、相关企业的基本信息等进行公布。而相应涉爆企业需要在强化对该项管理工作重视程度的基础上, 搭建相应信息化管理平台, 并与国家进行联网, 以此来提高管理效率, 确保企业自身安全生产的实现, 同时还能够以信息的高度共享来确保各相关管理闭门能够借助该管理系统来提升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效率性。在此基础上, 要以相应监控系统的开发来实现对爆炸物品的动态化管理奠定基础, 以事前、事中以及事后相结合的方式来实现对这一安全隐患的规避, 为确保企业实现对爆炸物品的有效管理奠定基础 (图1为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系统示意图) 。
2.3 实现现场监管机制的完善搭建
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需要以现场监管机制的完善搭建来实现对相关行业的高效管理。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公安机关要针对自身该项工作的落实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 实现职责的明确划分, 并建立完善的考评与激励机制, 进而为该项监管工作的落实奠定基础;同时还需要针对监控对象, 以现场动态化监管的方式来强化监管, 在明确监管程序的基础上, 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惩处力度, 建立相应惩处管理办法, 以实现对相关行业行为的有效监管。
2.4 创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途径
对于整治非法涉爆行为而言, 公安部门是主体, 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则需要以多种途径来进一步强化打击力度。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要在欧加大宣传力度、贯彻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针对举报与奖励的方式等进行宣传, 以强化民众监督的积极性, 并提高相应单位与民众的安全意识理念;进一步完善情报信息工作, 以通过情报网的完善搭建来实现为违法行为的彻底性打击;积极开展整顿清查工作, 与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 实现对涉爆企业的彻底清除。此外, 还需要实现警务协作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 以此来进一步强化整治的力度, 确保各相关部门与人员能够积极承担起自身的职责。
3 总结
综上所述, 爆炸物品隶属于高危物品, 存在着严重的安全威胁隐患, 因此, 为了确保人们生命财产的安全, 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就需要在明确当前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以完善管理对策与措施的制定来实现对爆炸物品的高效管理, 规避安全事故隐患。在实际践行的过程中, 需要落实企业重组以优化该产品的结构、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以创新管理模式、实现现场监管机制的完善搭建并创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途径, 以此来实现该项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与完善落实。
参考文献
[1]陈文相, 许长彬.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研究——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J].公安研究, 2012, 08:20~25.
[2]雷振, 赵明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发展及存在问题的对策[J].工程爆破, 2014, 06:47~53.
3.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爆炸物品管理,预防丢失、被盗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针对管区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公路所有参建单位。
第三条 建立三级管理机构。项目部成立爆炸物品管理委员会,各工区成立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统筹研究解决本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重大问题。爆炸作业现场,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安全员、爆破员等组成爆炸物品管理小组,负责爆破作业现场的爆炸物品管理、使用、清退等工作。
第四条 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爆炸物品的安全负总责。安全监督部负责监督管理购买、运输、存储过程中的安全,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岗位责任制。爆炸作业单位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涉爆作业四大员(看守员、保管员、押运员、爆破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按规定督促整改。发现隐患及时填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重大隐患,有权责令使用单位限期整改或停用爆炸物品至隐患整改。
第二章 爆炸器材的选址建库
第六条 爆炸物品的选址建库由项目部提出建库计划。报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按指定的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并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办理“储存许可证”后可启用。
第七条 爆炸物品库做到布局合理、内外结构、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上级安全规定,并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
第八条 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的设置。远离爆炸物品库且用量少的作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主管领导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备案,可设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必须配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皮柜(箱)、安排专人保管、看守、建帐、登记。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确保安全。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第九条 爆炸物品的购买由项目部物资部负责,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采购。
第十条 采购爆炸物品,必须到持有《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化工厂或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销部门购买。
第十一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押运由采购单位负责组织。
(一)、运输爆炸物品,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规定,按指定路线行驶。
(二)、运输爆炸物品到现场库房,由负责运输的人员向库房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储存和使用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储存在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设立并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员专门管理。
(一)、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入必须按规定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二)、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要设置明显的标牌,不准靠墙堆码,垛间应留着通道,硝铵炸药垛高不准超过1.8米,胶质炸药不得超过1.5米。
第十三条 使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证》后使用。
(一)、使用爆炸物品要认真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经由现场负责人、安全员、核对签字到安全部办理当天使用量手续。施工现场要如实填写《爆破作业现场记录》,并保存备查。
(二)、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应按规定退回爆炸物品库,办理爆炸物品退料手续。
(三)、爆破作业应由经过培训合格,取得《爆破员作业证》的正式爆破工担任,爆破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专人组织指挥,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发出爆破、解除警戒信号。
第五章 爆破器材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爆炸物品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爆炸物品不被盗,不流失。
(一)、爆炸物品库应制定库房管理制度,安全防范措施等规章制度并上墙。选派2名内部正式职工担任看守任务,保证24小时有人在位值班,严禁脱岗失控。
(二)、库房安装报警器或养犬等技术防范措施,配备通讯工具。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清退入库。不准将爆炸物品带回工棚、宿舍或随意放在库外,应认真清点,登记入帐,送回原库。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看守保管员负责整理原始台帐档案资料,并移交派出所存档。
第六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项目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全年无被盗、丢失、爆炸、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预防和制止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爆炸事故成绩突出的;
(四)、检举、揭发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爆炸物品案件事迹突出的。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一)、未经批准、私自设立临时存放点,经指出不按期改正的;
(二)、出入库手续不全,帐物不符的;
(三)、在库区警戒区域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四)、看守人员擅自离岗造成丢失、被盗的;
(五)、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爆炸和其他事故的;
(六)、私藏爆炸物品或使用雷管、炸药炸鱼、炸兽的;
(七)、爆炸物品丢失、被盗等问题不如实上报或隐瞒不报,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四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为方便申请人,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可委托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初审机关)承担本行政区内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作业场所(含现场混装作业场所)安全生产应当接受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二)具有健全的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安全投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要求;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
(六)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作业人员通过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基本知识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九)厂房、库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现场混装作业系统还应当符合《现场混装炸药生产安全管理规程》(WJ9072)的要求;
(十)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十一)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结论为“合格”或者“安全风险可接受”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二)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具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自主选择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导则》及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对申请民用爆 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安全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加以整改,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确认,并将有关确认资料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第九条 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在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前,应当向生产作业场所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填写《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并完整、真实地提供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第十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由初审机关初审的,初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并将下列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二)企业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三)对申请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初审意见。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核查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组织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5日内,将发证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并向社会公告。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有效期、生产地址、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等事项。
第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活动的,应 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经审查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准予换证;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不予换证。
第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类型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并将结果告知初审机关。
安全生产的品种和能力、生产地址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初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表》(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供格式文本)
(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三)安全生产费用提留和使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实际生产量与销售情况;
(四)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初审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变化,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合格”;
(二)企业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限期未完成整改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三)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年检不合格”。
第十六条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年检不合格的企业,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企业重新申请年检。
第十七条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撤销其《民 7 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再受理其该项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 各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依法进行生产。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未获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不具备本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吊销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安全评价结论或者出具的安全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 8 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
第二十三条 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财物,谋取个人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和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5.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篇五
责
任
状
涉爆单位: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陈家湾派出所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保障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防止发生各类爆炸事故及其他涉爆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实现行业管理部门和落实县委、政府对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陈家湾派出所与涉爆单位签订二00七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
陈家湾派出所(签字)
涉 爆 单
位(签字)
一、涉爆单位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矿长(厂长)及其他涉爆单位负责人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控制指标
杜绝发生各类爆炸事故及其他涉爆案件,不得瞒报和漏报爆炸事故和案件。
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
1、涉爆单位负责人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以建设平安柳林、构建和谐柳林为总目标,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做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并制定详实的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岗位责任制,并监督落实到实处。
2、涉爆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在公安机关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进行储存、销售、使用、运输。五大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并熟悉爆炸物品的性质和安全操作规程,必须持由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后核发的相关五大员作业证,做到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非法上岗作业,违者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相关人员及单位负责人做出处罚,情节严重者将吊销有关证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爆炸物品必须在经公安部门批准的专用仓库中储存。仓库必须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库房安装安全技术指数达标合格的防盗门、避雷装置、红外线报警系统、巡更系统、可视监控系统,雷管必须放入雷管专用防静电、防盗保险柜中,犬防必须落实到位并起作用,老弱病残及超过50周岁的人员不得担任守护力量。严格落实“四防”、“五双”措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购买、运输爆炸物品。
5、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领取、清退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爆炸物品。
6、严格民爆仓库管理,必须做到:①建立出入库存检查登记制度,帐目清楚,帐物相符;②库房内存放火工产品不得超过核定储量;③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库房严禁存放其他物品;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⑤库房内配备有相应的消防设施;⑥库房必须双人24小时值班看守,坚持昼夜巡逻,按时巡更,值班时间内不睡岗、不酗酒、不外出、不会客。
7、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安全机关。
8、严格雷管编号管理制度,爆破员领取爆炸物品后必须亲笔签名,保管员要记清帐目不得涂改并永久保存。
9、大力推进民用爆炸物品信息化管理建设,使用单位必须配备有文化、有素质的库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保管员熟练掌握爆炸物品领用发放信息采集手持机的使用,按时向公安机关上报数据,实现爆炸物品手工与电子信息相结合的记帐方式,做到帐、物、电子数据相符。
10、建立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完善群众监督机制,发动群众积极检举激发违法犯罪活动线索,配合公安机关依法严历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民爆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建设。
四、处罚
6.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民用爆炸物品是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可能危及生产生命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
2、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健全机构,完善仓储设施,严格落实购买、运输、储存、清退制度,杜绝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入社会,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3、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从总经理到仓库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爆破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积极组织落实。
5、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公司的安全工作方针、目标、计划措施并组织落实。
6、组织做好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员、保管员、押运员、驾驶员、爆破员等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做到持证上岗。公司经常开展安全培训,按规定做好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7、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自检或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落实组织整改。
8、确保充足、有效的安全投入,确保各项安全隐患的整改,开展安全活动,组织预案演练,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9、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进行至少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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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练,以增强事故防范能力,提高全民对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10、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被抢、丢失等案件,或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应按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管理规定,及时向当地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积极配合案件或事故的调查、分析,严格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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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例会制度
1、安全例会的目的是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和了解企业安全工作的状况,研究解决公司存在的安全问题。
2、安全例会一般每月初召开一次,由公司负责人主持,各部门负责人、安全机构成员参加。
3、会议内容主要是总结考评上月安全工作,布置本月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讨论公司存在的问题,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规定,学习相关安全法律法规等。
4、公司遇到特殊情况,如有重大安全工作事项需要决定、上级重要安全工作精神传达贯彻、公司有重大突发性事故、分管领导以上人员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安全工作专题会议。
5、每年要组织一次安全总结和计划会议,总结一年来公司安全工作,表彰安全工作的优秀个人;提出下一安全工作目标、采取的计划措施,布置工作任务;签定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职责。
6、办公室做好会议的组织和记录,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各单位。记录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会人员、记录人、会议主题、会议内容等。
7、各级领导(部门)须认真贯彻落实,办公室负责对安全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进行督办,落实情况应有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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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1、爆破作业单位从业人员应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爆破作业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分管安全生产、使用、保卫等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其他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部门组织实施的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3、公司的保管员、驾驶员、押运员、爆破员、安全员以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须经过相应资格培训,取得与所从事的工作相应的上岗资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4、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后,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5、公司安全部门每年初应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有效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年底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总结。
6、安全教育培训应做好相应的登记,考试卷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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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检查制度
1、公司执行两级巡回检查制度,民爆仓库列为公司的重点巡回检查部位。
2、两级巡回检查,分为公司火工品负责人的每月安全检查、以及保管员的每日安全检查(个人级)。
3、火工品主要负责人每个月定期或不定期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的进行检查,对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出入库情况、堆垛以及避雷、消防器材、防盗报警、电视监控等设施完好情况进行至少检查一次,并将检查情况详细做好记录。
4、保管员每天必须对仓库的储存、进出库情况,定员定量、堆垛以及文明卫生、温湿度等对照标准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做好记录。
5、每次检查日期、检查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负责人、整改的时限、整改的落实情况必须形成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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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定员定量管理制度
1、为尽可能减少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过程的风险,必须严格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各类物品定区放。
2、民用爆炸物品仓库须配备足够的保管员、警卫员,进入库房必须严格控制定员。
3、民用爆炸物品仓库核定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存量,仓储过程严禁超储。
4、民用爆炸物品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须按《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格式设置库房的标识牌。
5、外来人员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危险库房时,须认真阅读库房标识牌,告知库房危险,严格遵守定员定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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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是易燃易爆物品,必须做好防火措施,杜绝火灾爆炸事故。
2、公司将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围墙范围内定为禁火区。禁火区内对火源实施严格管制。
3、禁火区内严禁抽烟、明火;严禁携带烟火、手机等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炉;严禁把其它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
4、进入库区的车辆排气管必须安装有防火罩。
5、库房周围保持无杂草和无易燃物,8m范围内宜设防火隔离带,2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或竹子。
6、配备好消防器材和设施,建立消防器材管理责任制,做到“二会(会保管、会使用)、三定(定人管理、定位存放、定期检查换药)、四不(不丢失、不损坏、不锈蚀、不霉烂变质)”,随时保持器材良好有效。任何人不是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7、生活区用火应做到人离火灭,不得随地乱扔烟头。
8、确因工作需要,须在禁火区带入火源的,应按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规定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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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保卫制度
1、除仓库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区,确需进入者,必须经公司负责人同意,并经值班人员查验,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2、进入库区内的一切人员及车辆,必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按指定库房装卸作业。
3、严禁携带引爆、助燃物品进入库区,通讯器材、烟火应寄存在库区值班室。
4、严禁在库区内洗车或加油等作业,进入库区车辆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5、严禁在安全警戒区内狩猎、砍伐、放牧、摄影、测绘及参观等,确因工作需要者,必须经有关部门及公司领导准许,方可进行。
6、库区道路及库房周围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
7、库区内防雷、报警、监控、消防等设施及标志,必须共同维护,不得损坏。
8、发生民用爆炸物品被盗、丢失、短少必须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及公安机关并保护好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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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1、运输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2、驾驶员应具有5万公里和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取得交管部门颁布发的从业资格证书,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和应急措施,方可上岗。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应有熟悉民用爆炸物品性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的押运人员负责押运。
4、民用爆炸物品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车厢内不得载人。
5、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6、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应当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
7、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不得随车搭乘其他人员和载运其他物品。
8、运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外进行装卸作业,有装卸站台的,应采取有效的缓冲、限位措施。
9、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出车或收车前必须将车厢打扫干净。
10、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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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装卸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装卸要有专人监督,严禁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靠近。
2、老、弱、病、残、儿童不准装卸民用爆炸物品,装卸人员须经安全教育,掌握注意事项,了解民用爆炸物品的基本性能。
3、装卸人员在作业时必须穿戴好劳保护具,不应穿戴化纤制品的衣物和穿带钉子鞋、高跟鞋。
4、暴风、雷电恶劣气候,不应进行装卸民用爆炸物品的作业。
5、装卸作业的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的设备。
6、作业时,不准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添加燃料,装卸应使用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7、操作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撞击、抛掷、脚踩、翻滚、侧置和倒置危险品,不得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运卸作业结束后,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许遗留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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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制度
1、库内严禁烟火。
2、民爆物品库房必须安全可靠,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防湖、房
3、库房储存量不大于设计内容。
4、不同种类的民爆物品,不能共存的分开存放,严禁混存一库,炸药箱堆高不能超过1.8米,宽度以四箱为限不超过1.2米,间距不少于0.3米,箱堆与墙壁间距不小于0.5米,人行通道不小于1.3米,雷管箱放在木架上时,木架每格只堆放一层,最上层距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5米,若放在地面,高度不能超过1米。
5、为使通风、防静电,箱下应垫绝缘胶皮和方木或木板,箱号、批号应朝外面,便于查看。
6、民爆物品应按照到库先后顺序存放。
7、落实民爆物品库“双人、双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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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根据安全生产、防止职业性伤害的需要,公司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标准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名义发放各种福利物品。
3、公司应教育职工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职工在工作中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和带钉的鞋子进入库房或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或人员)验收,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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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实施爆破作业应当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
2、爆破员、安全员到仓库领取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在《民用爆炸物品领用单》上签字,爆破员应当凭本人IC卡领取,不得用他人IC卡冒领,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
3、不应一人同时携带雷管和炸药,不应将雷管和炸药放在衣袋里,领到民用爆炸物品后,应直接送到爆破地点,不应乱丢乱放,不应携带民用爆炸物品在人群聚集的地方停留。
4、电力起爆时,(1)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雷管,电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大于产品说明书的规定。(2)电爆网络不应使用祼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作爆破线路,爆破网络应与大地绝缘。(3)起爆电源功率应能保证全部电雷管准爆,流经每个雷管的电流应满足:一般爆破,交流电不应小于2.5A,直流电不应小于2A。(4)雷雨天不应采用电爆网络。(5)起爆网络的连接,应在工作面全部炮孔装填完毕,无关人员全部撤至安全地点之后,由工作面向起爆站依次进行。
5、导爆管起爆法:(1)导爆管网络应严格按设计进行连接,导爆管网络中不应有死结,炮孔内不应有接头,孔外相邻传爆雷管之间应留有足够的距离。(2)用电雷管起爆导爆管网络时,起爆导爆管的雷管与导爆管捆扎端端头的距离应不小于15cm,应有防止雷管聚能穴炸断导爆管和延时雷管的气孔烧坏导爆管的措施(可以用电雷管反向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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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导爆管应均匀地敷设在雷管周围,并用胶布等捆扎牢固。(3)用导爆索起爆导爆管时,应采用垂直连接。
6、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爆破结束后,应当及时检查、排除未引爆的民用爆炸物品。
7、爆破结束后,爆破员、安全员应当填写《现场爆破清单》,如实记载当班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并在《现场爆破清单》上签字,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不得存放在作业现场、工棚等非专用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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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炮安全处理制度
1、一般规定
(1)处理盲炮前应由爆破领导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处理盲炮进无关人员不准许进入警戒区。
(2)应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盲炮,硐室爆破的盲炮处理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提出方案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3)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应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4)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络发生盲炮时,应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应修复后得新起爆。(5)不应拉出或掏出炮孔和药壶中的起爆药包。
(6)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应采取预防措施。(7)盲炮处理后应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或提交报告,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2、浅孔爆破的盲炮处理
(1)经检查确认起爆网络完好时,可重新起爆。(2)可打平行孔装药爆破,平行孔距盲炮不应小于0孔药壶法,平行孔距盲炮药壶边缘不应小于0孔的方向,可从盲炮孔口掏出部分填塞物。
(3)可用木、竹或其他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孔内填塞物掏出,用药包诱爆。
3m;对于浅
5m。为确定平行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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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在安全地点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堵塞物及炸药,但应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5)处理非抗水硝铵炸药的盲炮,可将填塞物掏出,再向孔内注水,使其失效,但应回收雷管。
(6)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孔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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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废品销毁制度
1、爆炸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私自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存放,2、库房内的爆炸器材数量不得超过库存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炸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3、变质的、过期的和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的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的派出所,县公安局,在派出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妥善销毁。
4、销毁时间、地点、参加单位、人员和销毁情况,要写出书面材料分级存入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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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出、入井人员检身制度
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防止一切危险物品带入井下,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和集体财产不受侵害,特制定本制度。
1、检身员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大胆负责,认真检查所有的出入井人员,防止一切不利于安全生产的物品流入井下。
2、如发现携带烟火入井或私拿各种集体财产出井者,必须严格制止并交保卫科清查原因进行处理。
3、凡入井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穿戴整齐,并佩戴好自救器等安全防护用品,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决不准入井。
4、检身工有权对任何出入井人员进行全面检查,如有抗拒检查者,立即交保卫科严肃处理。否则,如检身工不检查或徇私情一经查出,立即调离本工种,并给予重处。
5、对出入井人员要严格细致登记,随时掌握当班入井人员和出井人员的动态,而且必须把当班出、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及时报矿调度室。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立即开除。
6、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空班漏检,不准脱岗,更不准盲报,而且每班必须把入井人员的详细情况,按工种填到井口入井栏内。否则有一项不按规定执行,严肃处理。
7、加强工作责任心,要求坑口的检身工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履行职责,要有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决不准粗心大意,确实掌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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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井人员的动态。
8、加强对涉爆人员的检查,防止其超量或私自携带火工品出入井,9、雷管、炸药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分类存放,分别由专人携带出、入井。
处理瞎炮后,若发现电雷管,必须交给放炮员,由放炮员用专用箱携带出井,交回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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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动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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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保管员安全操作规程
1、熟悉掌握所保管的易爆物品的性质。
2、严格按照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在划定的区域内按品种的要求堆放,库 房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3、严格按爆破物品的规定进行发放,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建立台帐,做 到帐物相符。
4、保持库内清洁,严禁堆放杂物。
5、爆破器材轻拿轻放,分别发放,特别是雷管要作好防静电保护,要按 出厂的先后顺序进行发放。
6、爆破器材的堆放不得超过规定高度。
7、新入库的爆破材料要逐箱逐件进行检查,按规定做好性能检查、变质 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能入库。
8、经常检查库内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设施。室内温度不得超过 3 5℃,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75%,硝铵炸药相对湿度不得超过 65%。
9、对失效、过期有质量问题的爆炸物品,应另行堆放,做好记录,妥善 保管。
10、库房严禁烟火,严禁明火照明,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11、严禁穿钉子鞋和易产生静电服装的人员进入库房和发放间。需进入 库和发放间的人员必须佩戴好防静电装备。
12、严格执行爆破物品管理和消防、防盗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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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装卸安全操作规程
1、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应了解所装卸物品的性能和熟悉安全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装卸人员应遵守仓库的管理制度,不准穿带有铁钉的或带高跟的鞋和易产 生静电的服装进行作业。严禁老弱病残人员从事装卸作业,从事装卸作业的人员要相对固定,听从管理人员或库管员的指挥。
2、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天气条件恶劣时,如遇雷雨、强风、冰雹时应停止作业。
3、人工搬运时一人一次只充许搬运一件,如采用专用手推车转运时一次只允许转运五件,并有防止坠落的措施。作业时应注意轻取轻放,稳步行走、防止碰撞或掉箱,严禁 拖拽、翻滚、抛送、摔放、撞击、敲打、脚踏、坐卧、震动、倒置包装件,严禁相互在手中直接传递包装件,注意作业过程的防雨、防晒。
4、应在距仓库门不小于 2.5m处进行装卸作业,严禁车辆抵近库门装卸货物。
5、装车时,爆破器材装量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装载量,不得倒置或侧放包装箱。
6、爆破器材装、卸完成后,库管员应和押运员应共同 清点发出或收到货物的数量,按规定履行提货或接货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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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运输安全操作规程
1、运输各类爆破器材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发[1984]5 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 [1999]1382 号)、《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JT3130-88)的有关规定。
2、运输爆破器材应采用合符规定的专用车辆,车况应达到一级标准。车辆不得自行改装,不得使用翻新轮胎。
3、汽车的排气装置已调整到驾驶室的下侧并加装防火罩,配备有不少于 4kg 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两具。
4、车上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危险品”标志牌和夜间运输的警示标志。
5、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应配备随车押运员,押运员应熟悉各种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特性,掌握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保卫规定。
6、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每次出车前,必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安全检查后,方可出车。
7、行车时应控制车速,高速路面车速不超过 80km/h,一般路面不超过 40km/h。遇不利气候,人员车辆稠密区、路面条 件差,车速更应酌情降低。进入仓库区、生产区的车辆车速 不得超过 15km/h。在暴雨和雷电等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准装货出入库,运 输途中遇风沙大雾天气能见度在 10m 以内时,应停止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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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运送爆破器材过程中,押运员不能脱岗,如途中发生安全或被盗问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并视情况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9、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禁止搭乘其它无关人员。驾乘人员不得在车内吸烟。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装载爆破器材的车辆搭载其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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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储存安全操作规程
1、爆炸物品仓库区域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
2、爆炸物品堆放 爆破库房内储存的器材,要做到堆放整齐、牢稳、便于 通风和便于搬运。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 堆 1.8m(纸箱包装的工业炸药堆高不宜超过 5 个箱高),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 1.6m。
3、在储存过程中,爆炸物品受自然条件和环境条件的影响,发生物理变化、化学变化和生物作用,在质量上都可能发生变化。因此做好保管养护工作也就是使这种变化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根据季节性变化,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
4、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5、储存正常产品的库房不得存放过期、变质、回收的 民爆器材或其它物品。变质和过期的民爆器材应及时清理出 库,经造册登记、制定处理方案、报批后,予以销毁。
6、严格执行仓库的管理的双人双锁的规定。建立人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警卫措施,切实做好防盗、防破坏的工作。
7、严禁在库内开箱分零或更换包装,如需开箱或更换 包装应在仓库土堤外进行。严禁用工具直接撬开箱盖,雷管 分零宜在专门的开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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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内进行。
8、仓库保管员、装卸工应着棉质或防静电工作服作业,严禁穿带铁钉皮鞋、高跟鞋进库。
9、定期捡查和维护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确保其使用 性能完好。定期捡查和维修仓库防雷、防静电设施,确保其有 效性。定期检查仓库的建筑物、电气线路、排水系统、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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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报告和处理管理制度
1、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分类为: ①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②重大事故,是指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③较大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④一般事故,是指死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监局报告。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交警部门处理。发生火灾事故应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处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民用爆炸物品库管理制度汇编
物证。
5、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当出现新情况的,应及时补报。①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③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⑤事故报告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6、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7、公司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配合人民政府成立或委托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8、发生事故后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并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9、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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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为提高公司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水平,在事故发生时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必须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上报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
①应紧密结合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以及防盗、防破坏、防地质灾害等特点,内容要有较强的针对性。
②救援措施、避险要领简洁明了,有较强的可操作性。③应遵循企业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①目的和意义
②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经营品种、规模等内容;储存仓库的安全条件、运输车辆情况;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救援人员状况、库区布局示意图;救援保障和条件。③危险源辨识与评价结果,可参照安全评价与重大危险源辩识进行确定;
④事故类型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分析;
⑤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及职责分工;
⑥事故应急救援的响应与处理措施;公司应根据危险辨识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制订相关的响应程序和现场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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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需要请求社会救援的事项,以及联络电话,包括火警、匪警、急救中心、公司指挥部主要人员、上级公司、公安局、安监局、经贸局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电话;
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考核与培训、物资保障、队伍保障、设施保障、制度保障等相关内容。
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中指挥机构的负责人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承担,有关副职、职能部门领导为指挥机构成员,下设日常办事机构(允许兼管)。
5、为应急救援配备的装备不应移作他用,应保持完好、有效。
6、消防、救护、救援等尖与本地有关单位保持良好的联系。
7、为了能在事故发生时迅速启动救援,要求平时必须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及人力资源的准备工作,落实责任制。
8、公司每年必须至少组织一次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形成相应的演练记录、照片和演练总结。
9、企业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管理制度,定期对预案中规定的机构、责任制、报警系统、预防措施、演练记录、救援设施等内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10、根据人员变动和公司情况变化,适时修改应急救援的预案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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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值班制度
为了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警卫值班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有关值班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值班管理台帐,认真做好值班记录;
2、加强安全保卫和防护工作,防止爆炸物品自爆或被盗,真正做到防患未然。
3、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严禁无关人员以及闲杂人员进入库区。
4、库区及库区周围要严禁烟火,库区的消防设备、防雷装置应每月仔细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值班人员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在值班时间酗酒、睡觉,必须两小时巡查一次,对炸药库房的门、锁、窗等都要进行仔细检查。
7.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篇七
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止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犯罪活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加强爆破作业人员考核和涉爆从业人员的背景审查工作,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身体健康、无残疾缺陷的一律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二、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必须建设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储存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加强值班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严禁在库房内吸烟和用火。
三、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存放,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别存放在雷管库或保险柜和炸药库或保险柜内,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四、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如实记载领取、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以及领取、发放人员姓名,并将原始记录保存2年备查,严防民用爆炸物品从使用环节流失。
五、发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派出所或公安局治安大队。
六、禁止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如当地农民盖房或其它用途确需进行爆破时,经责任区民警核实派出所批准,按规定购买爆破器材交作业人员保管,并具体进行爆破作业。
七、爆破作业时,必须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确保爆破安全。
八、未经公安局批准,不得进行大型爆破作业。
九、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爆破器材。
十、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内容、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对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检查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是否持有《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严禁非法使用爆破器材。
2、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有专职爆破员和安全员,以及是否持有《爆破作业证》和《爆破器材安全员作业证》,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3、检查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严格的爆破器材领用发放制度,领用发放爆破器材是否有登记账目。检查爆破员是否建立了领用爆破器材记录,是否如实登记每次领用、消耗、退库情况,发料、监销和收销人员有无签字。
4、检查所使用爆破器材的来源是否合法,有无转借、转让和流失问题。
5、检查使用单位设立的爆破器材仓库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乱存乱放问题。
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检查工作有哪些基本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
1、检查工作人员应具备爆破器材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的基本管理知识,了解爆破器材产品的性能及安全条件。
2、检查前应掌握检查工作程序,明确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要求和安全注意事项,认真了解被检查单位生产或储存爆破器材的品名及库房、库区的分布情况。
3、自觉遵守爆破器材产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中的各项安全规定。检查时应由被检查单位安全负责人陪同进行各项安全检查,进入危险工序应限制人数,且逗留时间不宜过长。
4、检查人员在对爆破器材生产线、储存库、爆破现场等地进行检查时,应穿防静电服装(全棉或其他)和软底鞋(最好导电胶底、鞋底不允许有金属钉或掌),关闭无线电通讯设备。严禁随身携带香烟、火源及易燃易爆物品。尤其是到雷管、起爆药或有炸药生产粉尘的生产线或仓库进行检查时,必须导除人体静电,且逗留时间不宜过长。
5、检查过程中不得当场指责、吓唬工人,避免使工人紧张而导致失误。进入生产车间检查时,不宜触摸生产线上的成品及半成品,禁止随意开关生产线上的阀门或其他电器开关,以免引起事故。
6、需抽查爆破器材时,应指出抽检的内容和要求,指定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实施。操作时须轻拿轻放。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触碰起爆药剂、雷管等感度较高的爆破器材。
7、如需对成品、半成品开箱检查,必须将被检查物品移至远离车间、生产区的空旷场地进行。不得在库内进行开箱取样或开箱检查。
8、在封存、收缴、搬运爆炸物品时,不要轻易拆包运输,尽量整车、整包运输,并应轻拿轻放,严禁拖拉、抛扔。尤其注意对雷管的搬运,可先用手接触地导体或用水润湿双手,注意电雷管脚线必须短路。少量雷管的运输应使用专用保险箱,并用软填塞物将雷管固定,避免摇晃、碰撞。如需对起爆药进行封存、搬运,应由专业人员操作。
9、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导火索严禁同箱搬运、同车运输或混存。
爆破工程负责人岗位安全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爆破工程规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无事故。
二、负责主持制定爆破工程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爆破业务知识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把好爆破作业人员资质审查和聘用。
四、负责监督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组织领导安全检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五、负责主持制定重大或特殊爆破工程的安全操作细则及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
六、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爆破技术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颁布《安全生产法》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爆破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所赋予的职责。
二、协助单位领导组织爆破业务、爆破安全的培训工作,加强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爆破工程的设计和总结,指导施工,检查质量。
四、负责制定爆破安全技术措施,检查实施情况,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五、负责制定盲炮处理的技术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参加爆破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领导岗位安全责任制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切实履行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职责,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负责指导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坚持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必须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四、负责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受公安机关的委托,对生产、购买、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各个环节实行安全监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四、爆破时,要按规定设好警戒,确保安全。爆破后,要核数并协助爆破员处理哑按规定时间解除警戒。
五、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发生事故要及时查明原因,遇到特殊性情况,有权制止爆
六、全面掌握领取和使用爆炸物品情况监督爆破员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薄》。
七、及时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民爆安全管理的建议或意见,并积极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
爆破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严格执行安全爆破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技术规定,确保爆破作业安全无事故。
三、领取民爆物品时要持爆破证,携带炸药箱,雷管箱,按照批准的数量如数领取,坚持装箱上锁严防丢失被盗,发现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
四、运送民爆物品要严格遵照安全规定,避开人流高峰输电线路、明电明火、安全运往工作面。
五、装药前要严格操作规程,放好警戒,确认无危险时方准放炮。要记清响炮数字。如有哑炮,要按照规程,安全排除,严禁违章爆破。
六、要坚持当班请退制度,认真填写《实施爆破记录簿》。当班剩余的民爆物品要当班清退入库,严禁私自存放、私自贩卖、赠送他人炸鱼炸兽。
看库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库内,不准在警卫室饮酒、会客;不准留外人在库内住宿,对因公入库区人员要认真查验有关证件,填好《因公出入库区人员登记簿》。
三、坚持昼夜值班制度。白天注意观察周围的动向,晚上轮流休息,坚持巡逻,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四、对进入库内送货的车辆进行警戒直至车辆出库,严禁烟火,杜绝无关人员进入库内。
五、看库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等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六、认真填写《值班人员登记簿》。
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不准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存。
三、严守工作岗位,严格规章制度,严密出入库手续,坚持雷管按编号登记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入出库登记簿》,做到账物相符。
四、发放民爆物品时,要查验各种证件、手续,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发放,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对退回的民爆物品,要认真检查,清查后入库,严格登记手续。
五、必须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对过期、受潮变质的民爆物品要及时清理,需销毁时,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经公安机关批准,妥善销毁。
六、确保库区消防、安全设施齐全有效,协助看库员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洪、防破坏等安全防范工作,实现安全储存。
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购运民爆物品,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规定的车辆,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安全运输。中途不准在市区繁华街道,人员稠密和主要建筑设施附近停留,严防民爆物品丢失和发生意外。
三、押运民爆物品时,装车要牢固数量要点清,并按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自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检查。
四、押运民爆物品时,车厢内不得载人,不准与其它物品混装,严禁利用载客车辆,船舶或摩托车违章运输。
五、押运民爆物品要严格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运达目的地入库时要与保管员当面核清品种数量,办好签收手续。
专业驾驶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做遵纪守法的公民。
二、运输民爆物品应凭《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品种、数量运输,严禁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同车混装,严禁非法运输来路不明的爆炸物品。
三、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厢式货车运输民爆物品时,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并按规定灾车辆上悬挂或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自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检查,严禁酒后驾驶车辆。
四、运输民爆物品时要保持安全车速,严格按规定路线驾驶,途中经停应有专人看守,并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许可外的地点乱停乱放。严禁违章搭乘无关人员。
8.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八
为确保民用爆破器材的绝对安全,临时储存,使用的单位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和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符合治安防范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原则,库区内安装报警视频监控,避雷装置。使用爆破器材必须建立保管、领取、领用登记,落实责任,经常核对,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纠正和整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施工单位工程完工后剩余爆破器材交公安机关处理销毁。
安全保卫制度
一、库区保卫人员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保卫人员应坚持原则,不循私情,认真查验出入库人员、车辆以及相关证件,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禁止无证及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房。
三、进入库区警戒区域内人员严禁携带烟火和通讯工具,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库区,未经允许严禁将摄录像器材带入库区;
四、外来人员参观和有关部门检查工作进入库区,必须有负责人陪同,若无指定负责人陪同时,应立即请示负责人,按负责人的要求执行,并严格登记手续,否则,不予接待;
五、提、送货押运员未经保卫人员允许,严禁进入警戒区域;
六、仓库采取24小时全天候监控,落实物防、人防、技防、犬防相结合的防护措施;
七、保卫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履行交接班手续,确保24小时在岗,夜班值班人员每日晚上半夜、下半夜至少各巡查一次,如实做好巡查记录。白天每日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巡查重点为:
1、视频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2、消防设施安好情况;
3、库区周围如门窗、围墙、电器线路、避雷设施等安全状况有无异常;
4、库区安全距离范围内是否有新建筑物迹象;
5、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负责人,并按照相关《预案》进行处置;
八、公司领导,分管安全负责人每月不定期对库区夜晚值班情况抽查,并在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填好查检记录。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一、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存储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炸物品分发给承包个人存放;
二、存储、销售、运输、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设立专用爆破器材仓库、存储室时,必须凭县、市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设计和专职保管人员登记表,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许可。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爆炸物品存储许可证》方准存储;
三、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临时小量的报当地派出所备案;
四、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在县、市公安局制定的适当地点妥善销毁;
五、使用爆破器材时,应确定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提出足够的安全距离,把人畜和能够移动的机械设备撤出危险地带。对无法移动的设备和建筑物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为了保护的设施、建筑物,应重新修改爆破方案,减少一次爆破的装药量;
六、实施爆破器材时,在爆破点附近应设置警示牌,对交通要道拉好警戒线,并派出专人欧式,以确保安全;
七、使用爆破器材时必须建立保管、领取、领用登记,落实责任,经常核对,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发现违法,违规行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纠正和整改;
八、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爆破作业方案
为确保爆破生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品管理条例》和《爆炸安全规程》的要求施工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下方案及要求进行爆破施工。
一、成立爆破作业指挥小组,由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指挥。
二、设立警戒线。在施工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向所有施工人员及附近居民发出明确信号并督促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三、明确施工人员。即明确爆炸员,安全员。爆破人员必须持有《爆破作业许可证》。
四、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领取爆破物品要认真清点数量并有领取人登记签名。装药填充由爆破员按规程操作,爆破包按需制作。用起爆器起爆时必须在指挥员下达口令之后进行。
五、爆破作业经现场检查确保安全后,可发出解除警戒信号。爆破结束后,由爆破员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清点后退回仓库。
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本企业为直接接触危爆物品的保管员、安全员、保卫人员、配送员和押运员提供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确保一线人员人身安全;
三、为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公司为一线作业和经营管理人员提供了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一线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五、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购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六、本企业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七、本企业应加强对内部人同的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八、县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爆物品购买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原则上应严格消除民爆物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但因不可抗拒或自然灾害引发的民爆物品安全事故,要及时,认真组织人员进行救灾抢险,力争把安全事故的危害降到最低点,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爆破器材的贮存保管制度
1、库房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杜绝鼠害;库区内严禁烟火;
2、爆破器材应码放整齐、稳当、不得倾斜;有0.6m以上宽度的安全通道,包装箱与墙距离宜大于0.4m;包装箱下,应垫有大于0.1m高度的垫长;
3、爆破器材的码放高度,不宜超过1.6cm,雷管箱应防止在木质货架上,货架高度不宜超过1.6m,雷管箱不应叠放;
4、进入库区不得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炸药雷管箱;
5、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监控警报装置和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
6、库区内昼夜24小时有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库区内不得存放无关的工具和杂物;
7、每间库房储存爆破器材的数量,不得超过库房核定储存量;
8、新入库的爆破器材,要逐个检查包装情况,并按规定作性能检测;
9、必须建立爆破器材出入库登记、领取和清退制度,定期核对账目,做到账物相符;
10、变质的、过期的和性能不详的爆破器材,不应发放使用;
11、要按照物品的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发放应在单独的发房间里进行;
12、发现爆破器材丢失、被盗,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确保爆破器材及本单位的经营有序进行,特制订本制度;
1、单位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
2、单位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负责人,应经常对本单位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破器材情况进行检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要及时制止、纠正和整改,并根据情况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或认可,爆破员取得《爆破员作业证》,安全员、保管员取得《上岗证》,证件必须合法有效;
4、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督促爆破员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纠正违章作业,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和违章驾驶、运输、装卸;督促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保管,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退库情况;
5、爆破员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按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6、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登记爆破器材,特别是雷管的编码要登记清楚、无误,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爆破员的职责和任务
一、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或挪作他用。
二、按照爆破指令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三、严格遵守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
四、严禁酒后和带病进行爆破作业。
五、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因及时上报或处理。
六、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如数交回。
保管员职责
一、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统计民用爆炸物品,并保持完整的记录。
二、对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民用爆炸物品。
三、及时统计、报告质量有问题及过期变质失效的民用爆炸物品。
四、参加过期、失效、变质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工作。
五、发放爆炸物品必须当天发放,当天退库,领用登记必须手续齐全,登记完整,账物相符,严格领取清退制度。
安全员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二、督促爆炸员、保管员、押运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本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三、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安全设施的完好情况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使用、搬运制度的实施情况。
五、有权制止无爆破员安全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工作。
六、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现场使用情况和剩余民用爆炸物品的及时退库情况。
爆破物品领取清退制度
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督促爆破员按《爆破安全规程》的安全操作细则要求进行作业;纠正违章作业,制止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检查爆破器材仓库的安全;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现场保管,使用和剩余爆破器材退库情况;爆破员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必须要有专用的保管设施(保管箱),防止被盗、遗失。不得转交他人保管,不准擅自销毁和挪作他用;按照爆破指令设计方案进行爆破作业,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仓库。
保管员负责验收、保管、发放和登记爆破器材,特别是雷管的编码要登记清楚、无误,对无《爆破员作业证》和领取手续不完备的人员,不得发放爆破器材。
爆破作业结束后,在安全员的监督下,由爆破员将剩余的爆破器材清点退回仓库。安全员、爆破员在《爆破员爆破器材领取、使用、清退登记本》上签字,保管员、爆破员在《爆破器材入库、领取、清退登记本》上签字。
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使用现场运输爆破器材时,爆破器材必须分别装入外包铁皮的木箱内,严禁雷管和炸药混装。
使用现场存放爆破器材必须有防盗、防爆的保管箱,禁止将爆破器材随意堆放,存放点应远离作业点、配电房。现场只准放当班作业所需的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看管。
爆破施工作业,即领取爆破器材、制作起爆药包、装药堵塞以及联线、点火只能由爆破员担任,严禁无《爆破员作业证》的人员进行爆破施工作业。
爆破作业前,由爆破员根据当班作业需要提出申请,经现场负责人或安全员批准后,到现场保管员处领取爆破器材。领取时,要认真清点和核对爆破器材的数量、品种以及雷管的编号码,并在领取、使用登记本上签字。
制作起爆药包时,首先要检查爆破器材是否有损伤、变质和油污等,要远离现场保管点、配电房和其施工人员,一次需要多少制作多少。工作台禁止堆放雷管,电点火时,电雷管必须是同厂、同型、同批号,并经过检测合格,与炸药联结牢固。
装药堵塞由爆破员按规程作业,除安全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外,其他人员一律撤至安全地带。电爆网络联结完毕必须测试,然后短路。
电点火时,由爆破员按指挥员的口令进行线路联结、充电、起爆。
库管员职责
一、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库房受到损坏。
二、对出入库的爆炸物品验证,对库区经常巡逻,发现可颖情况及时报告。
三、严防无关人员进入库区,对进入库区的人员和车辆实施安全监督,严防将火具、火种、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带入库区。
四、经常对库房的防盗报警装置、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切实保证有效。对库区的安全设施状况做到心中有效。
五、及时消除库区的安全隐患。
碎石场爆破器材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一、安全负责人:
全面负责矿山、石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安全员:
负责矿山的安全生产以及爆破器材和仓库的安全。
三、安全生产监督员
负责监督检查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仓储安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并向安全责任人报告整改情况。
四、守库员:
负责民爆器材仓库的值班守工、巡查,阻止闲散人员进入库区。
五、保管员
9.曲靖市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预防涉爆事故和案件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指非军用的下列物品:
(一)民用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民用信号弹;
(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在全市辖区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公安机关核发的许可证负责办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营业执照。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五条
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国防科工委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省公安厅申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六条 烟花爆竹的生产必须经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乡镇企业管理局、省公安厅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市公安分局申领《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应本着远离生产、生活区和铁路、公路、水库、高压输电线、通讯线路等设施,符合安全距离要求的原则选址,落实“三防”(人防、技防、犬防)措施,建立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发给《民用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第八条 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少量爆炸物品的要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九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必须做到:
1、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和发放爆炸物品必须进行登记,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2、库房内储存的爆炸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库房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
4、爆炸物品发生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四章 运输管理
第十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并有押运人员,方准运输。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不准混装在同一车厢、船舱内。装载爆破器材的车厢和船舱内不准同时载运旅客。运输中禁止在城市、集镇、人员聚居地等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地方停留食宿。
第十一条 严禁个人随身携带爆炸物品搭乘公共汽车、火车、船只或进入其他公共场所。严禁在托运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
第五章 销售和购买管理
第十二条 民用爆破器材属国家计划分配物资。各地所需民用爆破器材,由市计委下达分配计划,物资部门根据计划统一经销。市计委会同市公安、物资部门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民用爆破器材由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业务由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专门经营。
第十四条 民用爆破器材统一由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凭市公安局核发的爆炸物品“准购证”、“准运证”到指定生产厂家进货,并按计划供给各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辖区内的用户须持县(市)区公安机关开具的“准购证”、“准运证”方得到指定的物资部门购买。
烟花爆竹统一由市、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凭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准购证”、“准运证”到指定的生产厂家组织调入销售。烟花爆竹门市、摊点凭县(市)区公安机关核发的《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到市、县(市)区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进货零售。
第十五条
市内生产厂家生产的民用爆破器材,只能销售给市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烟花爆竹只能销售给有批发经营权的供销社日杂(土产)公司。禁止将民爆器材或烟花爆竹销售给无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 在本市辖区内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承建铁路、公路、矿山、电力、水利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所使用的爆破器材,一律在施工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办理“准购证”、“准运证”,在该县(市)区民用爆破器材专营公司购买使用,不得自行调入、带入或自制、自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由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爆破员作业证》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操作爆破。
爆破员由县(市)区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发证。爆破助理工程师(技师)以上技术人员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发证。无爆破员担任放炮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县(市)区公安机关不得核发爆炸物品“准购证”。
第十八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聚居地、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工程和重要设施等地方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施工单位必须事先将爆破作业方案报县(市)区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同意,方准爆破作业。
第七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安全隐患,经指出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分别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贩运、销售、私藏、私带、滥用、盗窃爆炸物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爆炸物品,并视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追究个人和单位责任。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和使用爆炸物品中,发生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领导人不负责任,忽视安全,造成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其他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第八章 附 则
10.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篇十
一.主要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二.主要依据行政法规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5.10第466号令)。其他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6.1第493号令);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国务院2001.4.21第302号令)。三.主要部门规章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2006.1.17第3号令); 劳动保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2009.4.30第10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2007.12.28第16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4.1第17号令); 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2009.6.16第21号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2010.12.14第36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7.12第9号令); 四.几个标准
GB50089-2007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2826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WJ9048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评价导则;
WJ9065民用爆炸物品危险作业场所监控系统设置要求。五.管理分工 1.生产销售
归国防科工委、省国防工办管理。市经信委、区经信局负责日常管理;安监局也管生产安全。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监控流向及公共安全管理。
生产、销售、购买实行许可证制度,须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 2.运输
归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及铁路、民航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公安机关还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办理。相关规定及标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7.12第9号令);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交运发1999 1382号); 爆破器材运输车安全技术条件(科工爆2001 156号); JT618-2004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AQ3004 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 JT3130-88 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3.储存
归公安机关管理。
GA837-2009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GA838-2009 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B12268-2005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6944-2005 危险货物分类及品名编号。4.使用
归公安机关管理。实行许可证制度,须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山东北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11.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篇十一
(邳州市通胜建材有限公司)
爆炸物品管理制度汇编
二OO九年六月
爆破作业管理制度
爆破管理是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一大环节,为避免在爆破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爆破工施工的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
二、爆破施工安全员负责本单位火工品购买、运输、贮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督促爆破员、火工品管理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按照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纠正错误的操作方法; 经常检查爆破工作面,发现隐患应及时上报或处理、在采掘爆破时,每次爆破作业必须有安全技术部门编制的爆破设计说明书。
三、使用的爆破器材必须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有安全标志。
四、、同一次爆破中使用的爆破器材要为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性质的产品,严禁同时使用不同厂家或不同品种的器材。
五、接触爆破器材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六、爆破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爆破作业制度,严格按照爆破设计说明书和施工作业规程作业。
七、爆破工领用的炸药、雷管必须两人分别携带,严禁一人同时携带炸药和雷管。
八、领用的爆破器材要分别放在专用箱内,并加锁保管,并放置于顶板完好、支架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要分开放置。
九、在做引爆药卷、装药和联线等工序时,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不准有丝毫的麻痹大意。
十、必须使用发爆器起爆,严禁使用明电放炮。
十一、爆破前应在安全距离以外设专人警戒,并在各警戒岗点设置警戒标志。
十二、爆破工要在安全地点引爆,安全距离为:直线不小于100米,曲线不小于60米。
十三、爆破前必须发送爆破信号,待爆破信号发出5秒钟后方可引爆。
十四、爆破后进行通风,15分钟后爆破员方可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先检查处理顶板两帮的危石,然后查看爆破效果,最后填写爆破记录。
十五、发现有拒爆现象时,要及时处理,即在拒爆眼0.3米以外重新打眼爆破,炮眼角度要与拒爆眼平行,严禁在原眼上打套眼。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说明产生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十七、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及时退回器材库,严禁个人私自存放。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填写爆破记录.爆破员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一)领用爆破物品
领用爆破物品不准超过当班的使用量,坚持“双人领、双本帐”的制度,领电雷管时要绝缘设施,要走在巷道两边,避开电器设备。
(二)加工起爆药卷:
①加工工作必须在起爆地点附近,顶板稳固,避开机电设备和其它导电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禁止坐在炸药包上加工起爆药卷。②不得使雷管受震或冲击,不得折断电雷管脚线,或损坏脚线绝缘部分。
③雷管插入药卷时,必须用木制锥子在药卷端部中心扎眼,禁止用雷管代替木锥子扎眼。
④每次加工起爆药卷数量,不得超过该次爆破需用量。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取单个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扯管体,也不准手拉管体硬拽脚线,应将成束的电雷管脚线顺好,拉着前端脚线将管体拽出。
(三)装药前应对炮眼进行清理和检查。
2、装药起爆破卷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3、深空装药出现堵塞,在未装入雷管等敏感起爆材料前,可用非金属杠处理,不得电钻套眼。
4、禁止用铁棍装药。
5、装完药后,均应用炮泥进行充填,充填长度必须大于炮眼深度的三分之一。
(四)连线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用绝缘良好的爆破线做爆破母线和连接线。
2、连接线爆破线路,只准从爆破地点向引爆地点,逐段连接,每个接头都必须包扎绝缘或悬空。
3、严禁雷管爆破线路靠近电器设备等导电体,严禁用轨道、管路、水或大地作导电回路。
4、在准备送电前,雷管母线连接线必须处于短路状态,并检查爆破线路。
5、同一电爆网路中必须采用同厂日期,同批生产,经鉴定合格的雷管产品,雷管电阻差,不得超过0.25欧姆。
6、连线检查和起爆应由放炮员和班长负责进行。
7、连线后,由班长收灯线走巷道一边,放炮员持放炮线走巷道另一边,向引爆地点靠近。
(五)放炮前应遵守下列规定:
1、起爆工作只准在安全地点进行,起爆前,应先放好警戒,发出“放炮”警号,并确定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地点后,才准开始放炮。放完炮后呼喊以示放炮结束,才准进入工作地点。
2、必须派专人负责爆破警戒工作。
(六)以下情况之一,禁止装药放炮:
1、工作面除班长和放炮员外其它人员未撤出迎头,禁止装药。
2、禁止边打眼,边装药。
3、未设置爆破警戒或机电设备未加防护,禁止放炮。
4、引爆地点不安全,未发出放炮信号禁止放炮。
(七)爆破后,停十五分钟后,再进入爆破地点进行检查爆破效果,确认无不安全因素,方可作业或下班。
2、如发现有危险或瞎炮必须立即采取处理措施,若当班处理不了,必须面对面向下一班交接清楚或协商继续处理。
(八)处理瞎炮时规定如下: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当爆破参数不变时,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距离瞎炮0.3米处平行打眼,重新装药起爆。
3、严禁用电煤钻套眼。
4、处理瞎炮时,危险区内禁止进行与处理瞎炮无关的任何事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5、处理完毕,应检查收集未爆破的炸药和雷管,并集中上交处理。
(九)爆破后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如数交回炸药库。
爆破作业和火药管理的预防
(一)、可能发生的爆破事故
(1)因人员撤离爆破地点距离太近发生爆破事故。(2)贯通巷道掘进发生爆破事故。(3)爆破员自身责任心不强发生爆炸事故。
(二)防范措施
1、按照爆破作业规程的规定,装药、连线、起爆、检查爆破效果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2、放炮前必须将作业面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直线放炮大于100米,曲线放炮大于50米),其他安全距离应大于75米,严禁直线放炮。
3、两巷贯通巷道在相距20米时,必须停止一头掘进,只准单头掘进,严禁相向掘进。
4、独头放炮时,应在停止作业的巷道设立警戒标志,并在起爆前设警戒,有专人负责,直至贯通后方能解除警戒。
5、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教育,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安全责任感。
6、放炮员必须经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操作规程。
7、台阶式采掘巷道高度超过2米以上时,台阶上工作人员应使用保险绳。
8、运送火药时,炸药、雷管必须装在两个木箱内,并加锁,严禁同罐上下井。
9、当班爆破后,发现有瞎炮时,必须及时处理,处理瞎炮时应严格按照规程规定进行操作。
10、在检查爆破效果时,活连线、撤线时,待爆破后15-20分钟炮烟吹散后,从外向内敲邦问顶,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针对矿井的施工空间及爆破事故时有发生,大部分为爆破作业面警戒设立不严,处理瞎炮不当,两邦不及时处理,冒险进入作业面,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短距离放炮、不遵守作业规程、查线路时不能把母线从电源上摘下、不能执行装连断开通往井下的一切电源等现象所造成爆破作业灾害事故。针对爆破作业事故的发生,必须坚持放炮员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放炮员证》的才能上岗,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执行,并经常性加强放炮员的安全意识教育。火药管理设专人管理,严格领退制度,做到持证上岗,并加强防火和防盗的防范措施,杜绝爆炸物品的外流。
爆破器材储存管理制度
为规范爆破器材的正常使用和储存,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符合规定要求的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专用库房内,严禁乱存乱放。
二、爆破器材要按其品种、性能等储存在单独的硐室或壁槽内,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严禁存放在同一硐室或壁槽。
三、爆破器材库内应配足备齐消防器材,安装防爆灯,保持库内清洁卫生,通风良好。
四、爆破器材库为专用库房,库内不准堆放其他物品,并有专职保管员看管。
五、保管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上岗合格证,持证上岗,坚持三八制值班,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六、库房内储存的爆破器材不应超过核定的库存量,严禁超量存放。
七、建立健全出入库台帐,做到日清月结,账物相符。
八、严格执行爆破器材领退制度,做好领退记录,爆破员须凭卡持证领用,无证无卡者保管员拒绝发放,剩余的爆破器材要当班退回库房,严禁私自存放。
九、保管员对退回的爆破器材要认真清点,并办理清退手续。
十、退回的爆破器材要分别存放规定的硐室内,严禁乱存乱放或混杂存放。
十一、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库房,检查人员应在有关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库房检查。
十二、进入库房人员严禁携带火种,库房内严禁烟火。
十三、储存炸药的硐室应铺垫木板,不准将炸药直接放在地板上,炸药距墙壁的距离不小于0.5米,在码放高度不超过5箱。
十四、雷管应存放在木质货架上,严禁放在地板上。
十五、保管、检查、领用电雷管的人员应穿棉布或其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十六、爆破器材发放领用必须按入库顺序,做到先入库先发放,防止积压、过期、失效。
十七、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存放在专用硐室内,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统一销毁。
炸药库监控管理
1、爆破物品的库房应《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相关规定进行设计施工,经上级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
2、爆破物品仓库应有足够的消防器材,消防用水,消防用沙,配备一定量的灭火器。
3、库房内应安设符合要求的防爆灯及通讯设施,能满足库房的通风需求。
4、坚持库存的清洁、防潮、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5、严禁在库区内住宿、会客、喝酒、抽烟或其它活动,严禁酒后值班。
6、经常性检查库房的安全情况,维护好库房内的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实行昼夜值班制度,每班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公安部门的专业培训,方可上岗。
爆破物品管理制度
为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爆破物品丢失,保证矿(公司)安全生产和政治声誉,确保社会一方平安特制定爆炸物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三专、三严、五双、六对头”制度。(专库储存,专车运输,专人管理);(严格制度,严格手续,严格管理);(双把锁、双本帐、双人管、双人领、双人用);(购进、库存发出、领用、退回、销毁与账目相对头)。
2、严格发放审批手续,做到“两不批、五不发”,即不是专用领料单不批,手续不全不批。没有领料单不发,不到发放时间不发,不是双人领不发,不是双人签字不发,质量有问题不发。
3、4、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做到帐目相符,帐物相符。库房内不超量储存、性质相抵触的爆破器材,必须分库储存,严禁存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区吸烟、携带火种、布置照明电路照明,严禁在库区内住宿和进行其它活动。
5、发现爆破物品丢失或被盗,必须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并协助查找。
矿区内部爆破物品运输管理制度
一、爆破物品在外部运输到矿区后,必须由当班矿长或安全科长在第一时间内组织有关人员卸车,并点清卸物数量,签字。
二、爆破物品卸车后必须组织当班运班人员将所有爆破物品装入车内,送入井下药库。禁止隔班长时间露天置放。
三、在运送过程中必须有当班矿长,安全科长,工区安全员全程监督爆破物品的运输。
1、在提升或下井输送爆破物品时必须先派员在井下口监等物品,禁止人,物同罐下井。
2、在运送雷管时,每车不得超过一千发,在雷管箱下须有衬垫,或绝缘材料隔离。防止强烈颠簸撞击。
3、禁止在上下班人员集中下井时,运送爆破物品。运输车辆禁止在人员集中的地点停留。
4、在提升运输爆破物品时应当保持安全提升运输速度。
四、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理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涉爆“四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1、坚持原则,大公无私,根据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制度和操作规程行使安全监督职责。
2、对本单位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实行安全监督,及时纠正一切违章违规现象,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确保安全。
3、督促押运员按规定运送、回收爆炸物品,做到不多领,不少退,不私藏存,并坚持当日清点签字制度。
4、督促仓库保管员搞好仓库管理工作,不多发放,不少回收,保证帐物相符合。
5、有条件提供爆破作业服务的民爆服务站的安全员应负责组织爆破现场的安全警戒工作,爆破作业完后及时检查作业现场,排除险石,处理瞎炮残炮,确保生产作业工作人员的安全。
6、发现本单位爆炸物品丢失、被盗以及发生爆炸事故、案件,应立即向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调查、破案。
(二)押运员岗位责任制
1、努力钻研业务,懂得爆炸物品的一般常识,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和民爆服务站的制度,认真押运,保证运输安全。
2、运输爆炸物品时,每辆车必须有两名押运员,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和民爆服务站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安全措施进行装卸运输。运输途中除驾驶员、押运员和警卫员外、严禁携带其他无关人员乘车。
3、运输车辆应配合“危险品”标志。装卸爆炸物品应轻拿轻放,禁止拖拉撞击,严禁混装混运,严禁在爆破器材附近吸烟用火。
4、爆炸物品装车高度必须抵于车厢10厘米,并在底部加垫软垫。雷管箱不倒置,车厢必须用网罩或蓬布辐射覆盖。两车运输时,车距小于50米。
5、押运员领取爆炸物品后负责安全地运送到各服务单位并做好交、接记录,手续齐全无证人员应拒绝发放,并使用单位剩的爆炸物品回收送库。
(三)放炮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熟知所使用的爆破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自觉接受安全监督员和公安的检查和考核;
2、妥善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转借、转送他人,及时退库当班使用剩余的爆破器材,防止丢失和被盗;
3、严格按照爆破方案和指令进行爆破作业;
4、有权拒绝违章作业和使用过期、变质、失效的爆破器材,对违章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坚持抵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5、爆破作业后,检查爆破效果,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排除瞎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
(四)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1、严格遵守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坚守岗位,不喝酒,不私自找人替班,严禁在库区内会客、留宿;
2、坚持双把锁,双人管双人帐、双人领制度,爆炸物品堆放要符合标准要求,保持库内整齐、清洁,不得超存、混存,严禁堆放其它物品,严禁在库房内进行炮头加工、拆箱改装等工作,库房内严禁照明,使用电气照明的必须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3、坚持入库、发放、清退等手续,做到不多发放,不少回收,确保帐物相符,对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拒绝入库发放,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交接班时必须对帐交货、认真清点和验收,发现短缺应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公安机关;
5、对进库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进行严格的检查并逐一登记,严禁各类火种进入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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