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2024-10-09

融资担保业务流程(精选12篇)

1.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篇一

一)、个人担保业务

1、担保条件

借款人申请担保,应提交如下资料:

(1)填写完整的担保申请书;

(2)申请人及配偶本市常住户口及身份证件;

(3)本人或家庭经济收入证明;(要求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印章的原件)(4)婚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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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若申请人是私营业主或个体工商户,则还需要提供其经营企业的:工商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已年检的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企业代码证、公司章程、法人身份证、最近三月的纳税证明或银行对帐单、单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6)与经销商签订的购车、购房合同或协议;

(7)具有不低于所购车辆、住房价格的20%(适用于一手汽车、购置新房)、30%(适用于工程车辆及机械设备)、40%(适用于二手汽车、二手房)的存款作为首付款,或提供有效的相应首付款发票或收据;

(8)现居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9)如申请工程车辆、机械设备贷款,应提供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0)如购买二手汽车、二手房,应提供由担保人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11)反担保资料;

(12)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担保流程

(1)调查

受理借款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进行调查。a.访谈客户,如实建立担保客户谈话备忘录;

b.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及配偶身份、收入状况、资信状况进行调查;c.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了解单位性质(如行政、事业、金融机构等)、岗位状况以及职业稳定性;

d.实地察看申请人住所及家庭财产;

e.收集并了解申请人家庭日常开支(如水电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以及供养人口;

f.落实并了解申请人社会保障功能(如是否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等);

g.对于购车用于营运的,应调查有关工程合同的真实性。

(2)审查

a.调查完成后,业务人员应严格按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

b.建立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应对借款人基本情况、申请担保情况作出详细说明,并分析借款人授信风险及偿债能力,最后作出调查结论。

(3)报批程序

a.业务人员(主、协办)完成私人客户授信调查报告后交私人业务部审查,由私人业

务部经理和分管业务负责人提出意见;

b.报风险管理部审查,由风险管理部门提出详审意见;

c.报个人业务贷审会审批;

d.公司负责人签批。

(4)收费办理抵押

a.审批通过后,借款人应一次性交纳担保费。

b.落实担保抵押手续,需要借款人提供反担保的,办理反担保手续。

(5)银行审批

a.我公司向银行签发《担保函》;

b.银行审批后,由借款人与银行签定《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c.银行签发《放款通知书》。

(二)、公司担保业务

1、担保对象、条件及相关资料

(1)担保对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合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优先支持中小型生产企业。

(2)申请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b.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

c.正常连续生产一年以上,产品有市场,有效益,销售回款有保证;

d.企业资信状况良好,没有重大被诉案件,无欠税、逾期贷款等不良信用记录;e.银行已有贷款意向。

(3)申请担保的企业一般需提供以下资料;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c.公司简介;

d.公司注册验资报告;

e.上两个财务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f.大额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及评估报告(或购置发票)

g.企业与主要购买客户的销售合同及纳税发票;

h.企业与主要往来银行的银企对账单。

i.根据业务需要的其它文件资料。

2、担保流程

(1)受理担保申请。企业申请担保,应向本公司提交《贷款担保申请暨承诺书》,同时交纳担保受理费,受理费按担保金额的千分之一收取,最低收1000元,最高收10000元。不论担保是否审批通过,受理费不予退还。企业交纳担保受理费后,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审查资料,资料提供齐全后,本公司出具《贷款担保申请资料收件单》,自出具《收件单》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担保的结论.(2)担保调查。担保调查由本公司公司业务部业务员负责,调查的主要内容是:a.申请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b.申请人的社会信用;

c.申请人的固定资产;

d.申请人的经营及产品的市场销售;

e.申请人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来源。

调查工作应在出具《收件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贷款担保调查报告》

(3)担保审批。部门经理对业务员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核,然后提交公司投资(担保)委员会审批。

(4)担保通知。将审批结果以《贷款担保申请答复书》形式通知申请人。

(5)担保收费。对审批同意担保并经贷款银行同意发放的贷款,一次性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担保金额×贷款年数×年费率

(6)签订《担保协议》。收费后,公司与申请人签订《担保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担保协议》办理公证。

(7)银行贷款。公司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申请人使用贷款。

(8)贷款银行对被担保人放款后,担保公司正式履行保证责任。

3、反担保程序

根据担保申请人的信用等级、资产规模、履约能力及贷款期限、金额和贷款风险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

3.1 反担保的方式

(1)信用反担保:第三方向本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保证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c.公司简介;

d.公司注册验资报告;

e.上两个财务财务报表及当期财务报表;(提供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

f.大额固定资产的产权证及评估报告(或购置发票)

(2)抵押反担保: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土地、房屋、车辆、机器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提供抵押。抵押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d.抵押物的权属证明及购置发票或评估报告。

(3)质押反担保:申请人或第三人以存单、保单、债券、股票、仓单、商品提供质押。出质人应提供以下资料供本公司审核:

a.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b.公司章程;

c.公司简介;

d.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反担保方式由公司业务部门进行调查,报投资(担保)委员会审批。经审批接受的反担保,贷款之前与担保人签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登记和公证手续。3.2 监督管理(1)在担保期内,公司应跟踪监测被担保人的贷款使用、生产经营状况,与贷款银行联系,及时发出风险预信号。

(2)要求被担保人按季提供财务报表,进行财务分析,掌握被担保人的财务和资金状况,督促被担保人按时还款。

(3)对提供抵押反担保或信用反担保的,定期检查抵押资产或反担保人的经营状况,确保反担保足值、有效。

3.3 担保赔付与债务追偿

(1)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配合贷款银行共同催收贷款。

(2)被担保人没有按期还款的,业务部门应在10日内进行调查,并完成《违约报告》,提出化解风险的措施,报投资(担保)委员会审批。

(3)公司履行代偿义务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依法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a.与被担保人制定还款计划,协商解决;

b.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或向反担保人追索;

c.依法提出诉讼;

d.其它处理方式。

2.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篇二

一、融资担保公司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一) 挑战

1. 经济下行, 企业违约系统性风险增大。

自2012年以来, 我国G D P增速增速持续放缓, 2015年我国G D P增速为6.9%, 低于7%的目标。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上, 我国2016年G D P增长目标进一步下调为6.5%~7%。宏观经济的新常态, 在微观层面的表现是广大中小企业经营效益下滑、违约率上升, 特别是与经济周期关联度高的行业和客户表现的尤为突出。担保公司的目标客户大多是不能从银行直接获得贷款的“次级”客户, 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了担保公司在客户的选择、担保方案设计方面的难度。

2. 担保行业风险暴露, 行业形象受到一定影响。

2014年以来国有、民营担保公司在保业务出现风险的频率明显上升, 有的国有担保公司在2015年发生的代偿金额已超过以前累计代偿金额的总和;而民营担保公司遭受的打击更甚, 有的已经资不抵债、频临破产。部分民营担保公司违法违规经营, 涉嫌非法集资、挪用客户贷款、发放高利贷, 并引发群体事件, 导致整个担保行业形象遭受打击。

3. 银行更加审慎的审视银担合作的业务模式, 有的银行开始提出“去担保化”。

“去担保化”的提出, 直接影响担保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 不得不引起担保行业的重视。

(二) 机遇

1. 国家鼓励担保行业发展。

2014年12月李克强总理就促进行业发展专门做出重要批示, 指出发展融资担保是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和关键环节。2015年8月, 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再担保机构三年内基本实现全覆盖, 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 完善银担合作政策;落实财税支持政策;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2. 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迎来发展机遇。

自2014年以来, 民营担保风险蔓延, 多家银行暂停了同民营担保公司的合资。担保行业目前正经历大浪淘沙, 国有融资担保以规范的运作模式、良好的风控体系, 得到监管部门和银行的好评。新区担保公司作为滇中新区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 依法合规经营, 履行社会责任, 在业务开展过程中, 较易获得银行及客户的认可。

3. 滇中新区的建设, 将为新区担保公司创造良好的区域环境。

2015年9月云南滇中新区正式获批成为国家级新区, 新区社会经济发展将迎来重要的历史机遇。新区大力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产业聚集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 金融也离不开产业和实体经济的支持。

二、对新区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创新的思考

面对挑战和机遇, 新区担保公司成立后会力争在两年内初步建设成为治理结构规范, 团队专业成熟、合作渠道畅通、客户资源优质、风险控制良好, 在省内具有行业领先影响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在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做好传统担保业务的同时, 还需积极创新, 开拓担保业务发展的新模式。

(一) 突破传统银担合作模式, 多渠道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在传统的银担合作模式下, 银行扮演贷款资金提供方的角色, 担保公司属于业务增信方, 在业务合作中往往处于“配角”的地位。为解决此问题, 一方面要加强与各家银行的业务合作, 增加业务选择和价格比选渠道;另一方面还应积极加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 如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的合作, 探索和创新通过地方金融交易市场帮助客户获得资金, 并积极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发行, 多渠道解决客户资金来源问题。

(二) 适时介入互联网金融

截止2015年底, 互联网平台数目2959家, 相比2014年底增长了1020家。伴随行业急剧扩张的是风险的扩散, 2015年问题平台的数目达到896家, 占市场总数的30%。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被列入“十三五”规划、《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落地,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目前, 金融机构、大型国企、上市公司已纷纷介入互联网金融市场, 国开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集团等金融机构, 均建立了自己的互联网平台。

(三) “担投结合”, 在加强对创新企业支持的同时, 保障担保公司盈利水平

在鼓励大众创新创业的大好形势下, 滇中新区作为高端新兴产业的聚集区, 将会吸引诸多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落户。多数创新企业因其固定资产较少, 往往不能从银行直接取得贷款。对于那些经专业人士评估未来盈利前景良好的企业, 担保公司可适当介入, 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取得资金。但是, 如果担保公司仅仅是收取担保费, 则风险收益极不对等。为弥补为该类企业提供担保而可能发生的代偿风险, 新区担保公司可以把对初创企业的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联接起来, 形成“担投结合”的模式, 即在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同时, 可适当降低对反担保资产的要求, 但要求以约定价格持有企业的部分股权或者期权, 在企业上市或者收购后, 担保公司通过股权或期权转让方式退出。这种“担投结合”的服务理念对新区高端新兴产业的聚集发展以及新区金融服务体系的完善,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

(四) 创新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提供资金运用效率

不良资产的处置一直是担保行业中影响公司运营效率的重要问题, 传统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变卖等, 折扣率较高, 并且耗时较长。新区担保公司可以尝试与资产管理公司或专业的不良资产处理公司的合作, 将抵债资产的管理、经营和变现委托给专业的公司运作, 尽快减少损失、回笼资金。

资产重组也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重要方式。对于反担保资产良好但现金短缺的客户, 可在担保公司的主导下寻求资产重组机会。非常优质的资产或项目, 甚至可以考虑在新区平台公司内部消化。

(五) 积极拓展中间业务

一是可以为企业提供咨询、财务顾问等服务。通过担保聚聚大量客户后, 还有通过提供其他增值服务增强客户粘性。待集团金融板块搭建完整后, 客户的部分需求, 如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等可以在集团内部得到解决。此外, 还可以利用集团与银行、证券、信托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关系, 积极开展中间业务, 在解决客户问题的同时, 收获无风险收益和客户忠诚度。二是依托于新区政府服务机构搭建新区企业信用评级体系。根据新区产业发展要求和企业融资的特点, 构建新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清晰反映企业的经营变化、资产质量、违约风险等信息, 为新区担保公司乃至新区金融服务体系提供企业风险评价和信用等级体系。三是积极开展第三方理财服务。充分发挥担保公司平台的资源聚合能力, 在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来源的同时, 也为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渠道。

参考文献

[1]常志华.中国融资担保业发展报告 (1993~2014) 之透析中国担保机构经营模式[J].山西财税.2016 (01) .

[2]张宁.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调查与思考——以盐城市为例[J], 西部财会.2016 (01) .

[3]黄云.目前担保行业存在的问题应予关注[J].金融博览.2016 (02) .

[4]朱赞.担保行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J].金融经济.2014 (22) .

[5]李宁.透视担保行业信用状况[J].金融市场研究.2014 (09) .

3.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研究 篇三

关键词:担保业务;风险;内部控制

引言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以及温州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大量的民营企业业务受到了很大的冲击,部分企业在这期间相继破产,无法按时偿还到期债务,其中一些债务必然是通过担保公司借款所得,这就使得担保公司必须清偿所欠债务,破产企业一旦过多,担保公司必然也会破产,变成破产企业牺牲品,其担保风险可见一斑。因而自2011年起,国家逐步加强了对担保行业的监管,加大了担保行业的准入门槛,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市场准入门槛增加无疑可以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但是,要想从根本上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还需要健全一套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因而有必要对内部控制制度作深入的思考.

一、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及成因

风险是在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某些因素的作用下,所导致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差异。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贯穿于整个担保业务的过程中,担保业务按照先后顺序一般包括审查决策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以及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

审查决策阶段是办理担保业务的起点,也是产生风险的重要环节。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受理担保申请人的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对担保项目的风险收益率等指标进行评估以及审核批准担保等。

在受理担保申请阶段,可能产生的风险如下:(1)公司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对担保申请进行初审。(2)由于民营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比较严重,担保公司上层领导可能会出于某些人情关系,使审查过程流于形式,提供关系担保。(3)申请人和公司受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导致审核缺少独立性(4)由于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不高,在担保申请人的利益诱惑面前,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方面做出虚假报告,导致决策者做出错误判断,为其提供担保。

签订合同阶段是担保行为生效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产生的风险主要是在合同条款之中产生的。担保申请人可能会要求增加条款或者减少条款,以减少自己的义务,增加担保公司的责任;合同内容可能存在重大疏漏或者欺诈,导致企业未来诉讼失败等。

担保过程监管阶段是担保公司担保业务能否成功的重要保障。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日常业务监管以及财务报表监管。在这一阶段的主要风险是由于公司人员对担保申请单位监管不当或者监管不到位,导致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担保申请单位的问题,延误了担保公司做出决策的时间,加重了担保公司的损失。

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是企业总结经验教训的最后阶段,对企业未来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该阶段的主要风险是没有及时总结担保业务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未成功的担保业务。以及未对公司人员做出正确适当的奖惩。尤其是未能有效地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

担保业务风险较大,是因为除了以上可控风险以外,还有很多不可控风险,这是我们所不能左右的,比如国家宏观经济状况,由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可抗力的损失等。

二、健全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总体思路

内部控制以全面风险管理为导向,企业应合理确定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具体业务层面上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实施风险导向的内部控制。

在明确内部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应分析担保业务的总体风险收益水平,再识别担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主要风险,分析其产生的原因,针对这些风险较大的地方,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尽可能的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担保业务各环节具体控制措施

设计基于风险导向的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明确担保业务各环节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地梳理各环节的风险点,从而进一步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以实现担保业务各环节的风险控制目标。担保业务按照先后顺序一般包括审查决策阶段、签订合同阶段、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以及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

在审查决策阶段中,担保公司受理担保申请时,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真实有效,申请条件符合企业的担保政策。为此应该采取如下措施:(1)健全公司管理制度,任何人都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办理业务。(2)资信调查人员与担保受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这样可以避免同一员工的舞弊行为。(3)资信调查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4)公司应该完善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

在签订合同阶段中,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将担保合同格式化,合同双方权利和责任相对等。如果担保申请人希望修改某些合同条款,担保公司应该聘请专业律师来一起商讨合同的制订。(2)注意对合同签章的核实,确保合同确实为担保申请人的意愿,使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在担保过程监管阶段中,在日常业务监管方面,公司的控制目标是能够持续有效的对担保申请企业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管,能够获取该公司重大变化的第一手资料,及时应对各种突发状况。为此应当采取如下措施:(1)随机指派多名人员不定期的检测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被担保人申请资金的使用状况,是否存在滥用资金,挪用资金的情况。(2)应当及时报告被担保企业出现的异常情况和重大信息,特别是不利于担保企业的负面消息。在财务报表监管方面,公司的控制目标是确保被担保公司财务资料真实有效,不存在错账,假账。为此公司应当指派员工定期对被担保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选取重要的财务数据指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确保能够及时掌握公司动态。

在绩效评估和追责阶段中,公司的控制目标是能够保证每次担保业务完成,企业都能做很好的总结,做到赏罚分明。为此企业应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每一次发生的失误都能做到正确处理,对员工起到警示作用。对表现优异的员工都能做到正确的奖励,对员工起到鼓励作用。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担保业务的风险并不都是非系统风险,还有一定的系统风险。虽然系统风险无法消除,但是只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内部控制的标准来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就可以将非系统风险降到最低,从而降低整个担保业务的风险,进而可以促进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可以使社会实现资源的最优化配合,使资金流入到最合理的项目之中。因而为了防止大额的违规担保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刻不容缓的。(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参考文献

[1]马慧.上市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设计,财务与会计,2006

[2]李三喜.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设计实务,财会信报,2013

[3]姚寒君.民营企业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探讨,内控与审计,2012

[4]王清刚.基于风险导向的担保业务内部控制应用研究,商业经济与管理,2011

4.融资担保业务申请表 篇四

目录

1.合作意向书………………………………………………………1 2.营业执照(复印件)……………………………………………3 3.法人代码证(复印件)…………………………………………4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5 5.公司章程…………………………………………………………6 6.股东手册…………………………………………………………12 7.产权关系证明……………………………………………………13 8.法人及高管人员资料……………………………………………14 9.主要管理制度……………………………………………………35 10.近期财务报表…………………………………………………80 11.贷款卡(复印件)……………………………………………81 12.股东会决议书…………………………………………………82 13.授权书正本……………………………………………………83 14.征信报告………………………………………………………84 15.其它补充文件…………………………………………………85

5.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篇五

一、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由来:

长期以来,金融部门反担保方式过分依赖不动产,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中小企业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差,信用水平不高、可抵押固定资产不足等原因,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情况。

担保法、物权法都对动产作为反抵押物做了明确的规定。即: 动产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有限受偿。

物权法中规定动产(浮动)抵押,详见“动产浮动抵押浅析”。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是指申请融资担保的企业将其存货质押(抵押)给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依据企业的资金需求、经营情况、库存价值等确定担保融资额度,对企业流动库存进行管理,为申请到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企业的动产只要包括:企业除厂房、土地等不动产以外的自有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物的资产以及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物权。

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的客体应是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非权利质押标的物的动产。

动产质押情况下,债权人不管是亲自管理质押物还是委托他人代为管理质押物,质押物因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均由债权人承担;

动产(浮动)抵押中,抵押物因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均由债务-1-

人自己承担;

二、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

1、业务咨询、企业提交材料:

⑴、接受企业的业务咨询;

⑵、企业提交申请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所需提供的材料;还需提供有关存货与仓储场地的相关资料;

2、考察企业:

初审材料后,对客户进行考察调研,主要考察一下几方面:

⑴、考察申报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

⑵、客户需满足公司的对基本状况、经营管理、财务、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⑶、考察仓储条件及选择适宜的存货种类; ⑷、质押(抵押)物需满足的条件:

①、需为原材料、半成品或产品;

②、为客户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处分权的)无争议、非负债财产; ③、可以依法转让、让与和可变现;

④、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⑤、有明确依据确定价格,价格稳定,波动幅度较小;

⑥、用途广泛、易于变现;

⑦、规格明确、便于计量;

⑧、易保管、物理和化学性质稳定、不易腐烂变质和对存储条件没有特殊要求。

3、撰写调查报告和监管方案并提交公司项目评审会:

监管方案:是选择质押还是抵押方式及理由,质押(抵押)物的选择,场地的选择等。

4、办理相关手续:

项目通过评审会后,及时将结果通知收息银行和客户;银行过会

后办理以下手续:

⑴、对质押(抵押)的存货办理财产保险,即由客户办理质押(抵押)物的相关保险,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担保公司为第一受益人;

⑵、开立共管账户,即在质押(抵押)物不足时存入保证金以保证库存流转;

⑶、租赁场地(质押),即对监管期间使用客户或第三方库房的情况,需与客户或第三方签订租赁协议,若客户库房是租赁的则需原出租方书面同意客户转租;

⑷、盘点及质押物转移占有(抵押物监管),即双方对质押(抵押)物进行清点、验收后、存放于公司租赁(抵押时指定)地点。

⑸、缴纳费用、签订协议,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办理动产浮动抵押担保需要到客户所在地工商管理局办理登记;

5、监管:目前采用的是实地监管方式,即公司派专门监管人员适时的对质押物进行监管。如客户出库时质物低于公司确定的最低保有量,客户必须提前获取担保公司额同意,并采取交纳保证金、还款或与担保公司协商提供其他等值质押(抵押)物等措施后,才可以出库。

委托监管:是指公司委托正规仓储物流公司或项目所在地担保公司进行实地监管。

6、项目到期:企业正常还款,担保公司借出质押(抵押)。如果企业没有正常还款,担保公司指令监管员封闭库房,处理质押物)抵押物)。

三、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的优点和问题:

1、优点:适用于商品流通企业及市场经营中存货量较大且周转较为规律的生产型企业;质押(抵押)货物一般允许流转,给企业提

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担保形式;允许企业以资金换货物、新货换旧货,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担保公司通过监管员对企业经营情况随时了解。

2、问题:

⑴、实际工作中,影响业务开展的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不符合公司制定的存货质押(抵押)条件[即存货不符合质押(抵押)物条件,或库管条件达不到公司对货物的实际占有、有效控制];另一方面是企业对动产担保融资认识不足,嫌麻烦,嫌费用高;

⑵、申保企业涉及行业较广,质押(抵押)物种类繁多,担保公司确认其物值难度较大,动产质押的诉讼案件,各方关系和权益更难确定,债务人难以在债务人违约时便捷地执行担保物,担保物价值会在执行时间拖延而流失;

⑶、是以自有库管理的方式:虽实际控制货物效果好,但管理成本较高、并存在个人行为风险,企业有可能串通监管员,擅自提取处理质押物,给公司带来风险。

3、动产(浮动)抵押和动产质押的选择:

因为每一种担保方式都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况、操作的方便性、可行性及经济性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

⑴、动产质押由于能够通过转移占有而实际控制,理论上能够追究强行出库者的刑事责任,一般多采用;

⑵、需要使用客户现存放存货的库房,但无法办理租赁或转租手续的,需要按动产(浮动)抵押办理;

⑶、一些中小企业管理不够规范,无法提供能充分证明其存货所有权的凭证。需要按动产质押办理。

四、开展流动库存质押(抵押)融资担保业务需注意的问题:

1、第一还款来源是决定因素:决定是否担保的首要条件是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分,而不是反担保物的多少盒价值高低;

2、选择质押(抵押)五时应严格遵守公司确定的选择原则;

3、质(抵)押物量和折扣率的选择:应根据市场调查和价值评估,设定安全可靠的折扣比率,存货质押率一般最高不高于货物总价值的70%。

4、签订书面的质押(抵押)合同,在合同中详细列举实现质押权(抵押权)的问题;

5、仓储场地能够封闭,保证担保公司对质押(抵押)物的控制;

6.融资性担保业务合作协议 篇六

编号: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为加强甲、乙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借款人:是指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保证金:是指甲方按照对乙方担保责任余额的一定比例向乙方缴存的资金,用于保障甲方的代偿能力。

第二条 合作内容

(一)借款人向乙方申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甲方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第三条 保证金

(一)在合作期间,甲方首先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人民币10%的一年活期存款作为保证金;

(二)保证金存款由甲乙双方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办理相应的质押手续,乙方根据存款金额的拾倍确定甲方在乙方全部担保贷款的最大额度,甲方所存入的保证金在与该笔保证金相对应的担保责任解除前不得支取;

(三)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担保贷款总额超过前款约定最大担保额度时,甲方必须及时补充存入保证金存款,并按前款约定办妥相关质押手续;

(四)当担保责任减少时,如甲方需要支取担保责任余额比例以外的保证金存款时,须经乙方同意并按相关存款支取手续办理,但支取后保证金存款余额不得低于贷款人民币的10%。支取后剩余的保证金存款必须重新办理好有关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担保费

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甲方。具体担保费率由甲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第五条 担保责任的承担

(一)对甲方同意融资担保的客户,在符合国家有关的基本条件及乙方贷款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融资业务,甲方对融资业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100% 的连带保证责任;

(二)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时,甲方应当自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代为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可以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三)甲方履行代偿义务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通过有效途径向借款人追偿欠款。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二)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的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乙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三)对与乙方及乙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乙方法定代表、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乙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乙方离职员工,或者与乙方、乙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

(四)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对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时,履行约定的连带偿还的代偿义务;

(五)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乙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有独立决定是否对借款人办理信贷业

务、是否接受甲方提供的担保;

(二)有权调查了解甲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三)有权根据本协议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甲方履行担保责任;对甲方不足额履行代偿义务的,乙方有权从保证金存款账户无条件直接扣收差额款项,扣收后不足的,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继续保留向甲方(或借款人)追偿的权利;

(四)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信息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

风险控制

(一)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尽快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乙方在风险因素消除前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提供新的担保;

1、保证金存款不足;

2、对外担保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倍、对单个被保证人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0%,或者对单个保证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超过自身净资产的15%;

3、没有按照规定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未能按当年担保费收入50%提取责任准备金,未能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金准备金(因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实行差额提取的除外);

4、当甲方所担保的贷款不良率达到5%时,乙方即停止受理和发放由甲方担保的贷款。当不良贷款降低后,双方可协商恢复贷款。

5、其他可能对甲方审慎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形。

甲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1)、股东、管理层出现重大纠纷,严重影响正常经营;(2)、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涉及违法、犯罪行为;(3)、公司涉及或即将涉及重大行政处罚、经济纠纷、大额代偿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

(4)、不履行代偿责任或其他到期债务;

(5)、连续两年亏损,或者发生重大经营性亏损、投资亏损,或者其他重大损失;

(6)、进入停业、整顿、清算、破产等非正常状态;

(7)、连续两年担保代偿率(当年代偿金额÷当年到期担保责任金额)超过10%,并且担保代偿回收率(当年累计收回代偿金额÷年初代偿余额+当年代偿发生额)低于60%;

(8)、合作意愿差,沟通困难,不按要求提供经营信息;(9)、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挪用资本金等行为;

(10)、出现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拒绝采取纠正措施,或者在乙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没有纠正;

(11)、其他严重扩大甲方经营风险的情形。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借款合同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

生效,有效期自

日至

日。

(二)甲乙双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主动终止协议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但已由甲方提供担保而尚未履行完的担保责任,甲方应当继续履行约定的担保责任。

(三)甲乙双方在协议框架下订立的担保合同及其他协议不受本协议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终止的影响,甲方均应忠实履行担保协议。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7.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篇七

一、融资租赁与快速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设备诊断能力

如何才能快速改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能力?许多关心医疗发展的金融界人士认为, 在医疗设备方面, 特别在大型高端医疗设备改善方面, 融资租赁是比较适宜的方式。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由医院确定医疗设备供应商 (生产商) 及相应的医疗设备并办妥相关引进审批手续后, 租赁公司再根据医院要求购进其选定设备, 交付医院使用。在使用期内, 医院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从而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租期结束时, 医院仅支付较低的设备残值后即可获得其所有权。

融资租赁实质就是在初期将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 租赁结束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地说, 融资租赁就是“租鸡生蛋, 卖蛋还租”, 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 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可以将医院、融资租赁公司、医疗设备提供商的需求有效结合在一起。它既能降低医院购买设备的门槛, 帮其获得急需的设备, 又可以帮助厂商扩大销售, 减少欠款。

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产品虽然有如此多优点, 并在许多行业的设备更新中已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但在医疗器械领域, 却几乎被拒之门外。

(一) 典型事例。

2010年12月, 湖南株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某医疗机构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造影剂注射装置”系Ⅱ类6840类医疗器械, 而该设备是属于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Ⅱ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该局调查核实, 确认某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资质, 故对该起融资租赁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案件情况立案查处。

(二) 原因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是因为在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为是“融资”行为还是“经营”行为, 监管当局与融资租赁界有不同的看法。

租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法律定义, 如果“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 那么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关精神:“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 实行备案管理。”融资租赁不需要审批。

遗憾的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没有将医疗器械的租赁经营行为与融资租赁业务区别对待, 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中, 融资租赁公司如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 被视同经营医疗器械, 因此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配备与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经营场地及环境。

显然, 从事融资活动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较难满足这些相当苛刻的要求和条件的。

三、解决思路

那么, 如何才能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对进入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相关法规进行认真研究, 并结合自身实践, 本人所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北京成功的实现了突破, 获得了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用于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 回顾相关法规。

1、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中规定: (1)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 (2) 、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 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2004年8月国家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

法》 (局令第15号) 文中规定, 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文件中对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者的经营条件, 包括检测人员、场地环境等诸方面内容作了统一要求;

3、北京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二) 涉及问题分析。

1、从前两个文件内容来看, 文件未对融资租赁与租赁经营进行

区分, 而认为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 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必需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并提出了要满足有仓库、质量管理人等一些较难达到的要求。

2、通后对北京的两个文件仔细阅读和认真理解后, 发现北京药

监局在对前两个文件的补充和细化时, 对经营大型医疗设备所要求的仓库、质量管理人等内容进行了适当放宽: (1) 库房:单一经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可不设库房; (2) 质量管理人相关专业确定:大型医用设备类管理人员专业为医疗器械、计算机、机械、电子、工程、物理等专业;

(三) 在认真准备后, 我公司顺利地取得了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总结

虽然目前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困难, 但以北京为例, 开展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仍然有机会。

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 适合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环境将会更加友好, 融资租赁一定能为提升医疗水平, 改善医疗条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摘要:融资租赁业务能快速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设备诊断能力, 但目前监管政策依然将进入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视同于传统医疗器械经营业务, 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要求, 一定程度限制和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在医疗设备更新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现有政策的探讨, 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思路。

8.医院如何处理融资租赁业务 篇八

一、融资租赁的判断

判断医院的租赁业务是否为融资租赁,应参照以下几个标准:(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医院。(2)在租赁期届满时,医院有购买租赁设备的选择权,所订立的采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该选择权时租赁设备的公允价值,因此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地确定医院将会行使该选择权。(3)租赁期占租赁设备尚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含75%)。如果租赁设备已使用年限超该设备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75%以上,则此标准不适用。(4)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以上)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的公充价值。只要符合以上一条或数条标准的租赁,就可以认定为融资租赁。若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标准,则应认定为经营租赁。

二、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

最低租赁付款额是在租赁期内,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加上由医院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即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支付的金额+医院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需要注意的是,最低租赁付款额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

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是指在起租日(租赁合同中均明确规定)最低租赁付款额折合为当天的价值。其折现率i依照以下顺序选择:医院应首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其次是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如果以上两者均无法取得,则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每期支付租金现值P1的计算:一般情况下,整个租赁期内医院每期支付的租金是相等的,因此属于年金现值的计算。假定期数为n,每期支付的租金为A,则计算公式为: P1=A•(P/A ,i,n)(可通过年金现值系数表求得)。(2)租赁期满时资产余值及期满时支付的各种款项现值P2的计算:属于复利现值的计算。假定租赁期为n年,租赁期满时资产余值及各种款项之和为F,则计算公式为P2=F •(P/ F ,i,n)(可通过复利现值系数表求得)。(3)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P1+ P2。.

三、比较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租赁设备的公充价值,确定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

在租赁期开始日,医院应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设备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将最低租赁付款额,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 科目,其差额,借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四、初始直接费用

医院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的会计处理

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时,医院应采用实际利率法。(1)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为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的,以其折现率做为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率。(2)以公允价值为租赁设备的入账价值的,重新计算分摊率,该分摊率是使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等于租赁设备公允价值的折现率。公式P1+ P2=公允价值,得出,A•(P/A ,i,n)+ F •(P/ F ,i,n)=公允价值,用插值法可得出分摊率i。

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表如下:

每期支付租金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将每期确认的融资费用借记“财务费用”,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最后一期,将未确认融资费用摊完。

六、履约成本、或有租金的会计处理

履约成本包括在租赁期内发生的各项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费、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或有租金是指按医疗设备使用情况收取的租金,具有不固定性。如医院融资租入的手术关节镜设备,按每月治疗完成手术关节数提取一定比例的租金。在发生履约成本、或有租金时,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按实际发生数,借记“医疗支出”、“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折旧费用的提取

(1)折旧期间的确定。如果在租赁期满时能够合理地确定取得资产所有权,则以起租日起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作为折旧期间;若无法确定,则按租赁期与该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2)应提折旧总额的确定。如有医院或与其关的第三方的担保余值的,应以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为折旧总额(3)折旧费用提取方法与自有资产折旧方法一致,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借记“医疗支出/修缮费/提取修缮费”、“制造费用”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设备购置基金”、“累计折旧”科目。

八、租赁期届满时的会计处理

9.融资担保业务流程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程序,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力度,确立业务环节间的制衡关系与岗位责任,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受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项目受理,系指公司接受担保客户的申请,启动担保项目评审程序。项目受理阶段从通过各种途径与申请担保客户接触起至《担保业务受理台帐》并附申请基础资料等初审资料送达项目经理止。

第四条申请基础资料包括:

1、申保申请书(或农合行贷款意向书)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薄复印件(申请人、配偶)

第五条受理阶段主责任人为受理岗人员。受理责任人向客户提供咨询和受理服务;核对基础资料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根据申请客户是否符合担保服务范围和能否提供基础资料,确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与客户的沟通渠道,对于暂不符合二项条件的客户,不予受理,但应采集客户可提供的信息,建立联系渠道。

受理阶段的工作职责是登记、整理担保初审资料,并及时移交至评审责任人。

第三章项目评审

第六条本规程所称项目评审,系指项目经理对申请担保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个人资信状况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和分析,提出明确评审结论。

项目评审阶段从评审责任人接受待审项目起至完成《担保调查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止。

第七条评审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经理(A岗)和申请人所在地股东(B岗)。

评审阶段责任人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规范和程序,高效率地完成担保项目的评审工作,作出明确结论,为决策提供全面、详实、准确的依据。

第八条项目经理(A岗)收到受理人员移交的资料后,应及时与申请人及所在地的公司股东(B岗)联系并沟通情况;同时与合作银行及时衔接,交流申请信息,争取做到联合调查,同步评审,缩短评审时间。

评审责任人根据制度规定和标准格式,撰写《评审报告》,提出明确的评审结论。

评审报告要求全面客观地反映申保人的情况,不能出具虚假报告和遗漏重大问题的报告。

每一个项目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四章项目审批

第九条项目评审合格后,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条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

项目,组织评审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十一条审批人对评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签署审批意见。

第五章会议评审

第十二条公司设评审委员会,负责金额10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评审委员会由5名以上(含)评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

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1、董事长;

2、总经理;

3、项目经理 A、B岗;

4、合作银行有关人员;

5、评审委员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公司决策委员会成员对报审项目及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和评议。经评审委员会成员表决,对报审项目得出同意意(含有条件同意)、复议或否决的明确结论。

第十四条评审议程:

1、评审会议由总经理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召集;

2、由项目经理A岗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B岗作补充说明;

3、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4、对评审人员提出的问题,由A、B角或风险管理部经理回答或解释;

5、各评审委员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评审委评议表》中并由本人签名;

6、项目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通过后,将《评审委评议表》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三分之二评审委员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7、对虽未否决但评审委员有不同调整意见的项目,综合意见后提交审批人审批;

8、对因资料不全或资料不能说明问题而导致评审委员会对项目部分内容不能做出判断时,主任委员应提出需补充和进一步落实的资料及其要求,由项目经理按要求加以落实,落实后报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经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否决的项目,审批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十六条评审会议的其它规定

1、会议召开前一天,由总经理发出会议通知并向评委提供有关资料。

2、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请假,但会后应提出书面意见。若参加人数未超过评委的2/3,则会议改期举行。

3、会议由评审委员会确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议主题、出席人员、每位与会评委对项目所持的意见以及

会议最后综合的意见。会后一天内整理出会议纪要,全体参会人员在纪要上签名。

第十七条有以下情形的项目须进行复议:

1、公司评审委员会建议否决但审批人认为有必要进行复议的项目;

2、自公司批准担保之日起三个月后才办理手续的项目。

第六章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签订从评审责任人审批完成起至贷款发放到位、保证合同生效时止。

第十九条担保合同的签订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此阶段主要职责是落实审批人的意见,发出《同意担保意向书》,签定担保合同,推动担保项目尽快通过签约阶段进入在保阶段。

第二十条《担保意向书》经总经理签字后发合作银行。第二十一条《担保意向书》发出后,项目经理应关注贷款银行审批动态,对待签约项目在与银行衔接及合作过程中发生的变化,项目经理负责协调并及时报总经理。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审批通过担保贷款项目后,项目经理将项目资料移交至受理人员,受理人员将项目资料专夹保管,同时登记《担保业务管理台帐》

第七章在保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规程所称在保项目管理,系指担保合同生效后,加强对在保人的管理,掌握在保人在贷款期内经营及管理状况,确保按期还款,以及对风险企业的预警和处理等动态管理的过程。

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从保证合同生效起至公司解除担保责任时止。

第二十四条在保项目管理阶段主责任人为项目经理(A岗)和在保人所在地股东。

项目管理责任人在此阶段的主要职责是对本人评审的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进行全程监管,掌握项目动态,保证按期履约;同时提供有关服务,注意维系和建设公司优质客户群体。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责任人应建立在保人管理档案,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在保人真实情况。对于项目管理中发现的存在风险隐患的,项目管理责任人应及时汇报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并具体实施。

项目管理责任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中要密切同合作银行的合作,及时沟通在保人的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在保人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六条项目经理应在每月25日前与合作银行核对在保业务明细,并及时汇报总经理。

第八章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担保的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

第二十八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进行追偿。

第九章附则

10.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 篇十

融资融券业务的流程http://sh.gtja.com 主要包括以下八个基本环节

1.征信:投资者到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开户资格进行审核,退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资产进行评估。

2.签订合同:经过资格审查合格的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风险揭示书,合同对投资者,证券公司的权利义务关心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

3.开立账户:投资者持开户所需资料到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到证券公司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信用资金账户。

4.转入担保物:投资者通过银行将担保资金划入信用资金账户,将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从普通证券账户划转至信用证券账户。

5.评估授信: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账户整体担保资产,评估确定可提供投资者的融资额度和融券额度。

6.融资融券交易:融资时,投资者可在融资额度范围内用融资款买入标的证券,证券公司以自由资金为其提供融资,资金不划入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而是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资金交收;融券是,证券公司以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自由证券代投资者完成和证券的呢估计结算机构的证券交收。

7.偿还资金和证券:在融资交易中,投资者进行卖出交易时,所得资金首先归还投资者欠证券公司款项,余额留存在投资者信用账户中;在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买入证券还给证券公司并支付融券费用。此外,投资者还可以用现有现金,证券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

8.结束信用交易:当投资者全部偿还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债务后,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将其信用账户里的剩余资产转入其普通账户以结束信用交易。

更多融资融券交易方面的内容可详见国泰君安官方网站hppt://sh.gtja.com

关键词:融资融券

本文摘自 http://sh.gtja.com

11.ABS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概述 篇十一

关键词:ABS;融资模式;风险隔离;信用增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3-0142-02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即资产证券化,它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最早起源于住房抵押货款证券化,随着资产证券化的逐渐成熟,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已经被广泛地应用到了房地产、租金、企业应收账款等领域。我国的ABS融资起步比较晚,1998年亚洲担保及豪升ABS(中国)控股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政府签订了我国第一个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合作协议。2000年中集集团与荷兰银行签署8 000万美元应收账款证券化协议。

1 ABS融资模式的运作流程

ABS融资模式是指以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发行高档证券来募集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简单地说,ABS融资模式就是把那些缺乏流动性但又能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通过一系列的结构安排将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对其进行信用增级和评级,然后在金融市场上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进行融资。ABS融资是一个涉及众多利益主体、技术比较复杂的过程。

①确定资产证券化对象,将其汇集成一个资产池。在进行ABS融资时,首先要对自己所拥有资本的未来现金流稳定性、风险大小、信用等级等有一个大概的了解。选择那些有稳定现金流而流动性又比较差的资产,对于进行估算和信用考核,把这些资产汇集起来,形成资产池。

②组建特殊目的的融资载体SPV。成功地组建SPV是ABS能否成功的关键,SPV作为一个特设的法律实体,主要是通过购买证券化资产,以资产的应收权益为担保发行证券。

③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ABS融资模式能够有效的实现破产隔离,而破产隔离的关键在于原始权益人对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即原始权益人将资产所有权转让给SPV。

④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为了使以证券化资产为基础的证券能够在金融市场上顺利发售,并取得良好的融资效果,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便成了影响融资效果的重要因素。为了取得较高的信用等级,可以通过一系列操作为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信用增级完成后,需要聘请专业的评级机构对增级后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评级。证券的信用等级越高,表明证券的風险性越小。

⑤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在完成了信用评级并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后,SPV可以将证券交由承销商进行销售,这样证券便可以在资本市场上自由流通。

⑥SPV利用证券销售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SPV将从证券承销商处获得的部分证券销售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真实出售”的购买价款。在这一过程中,原始权益人才真正拿到了自己所需要的外部融资额。

⑦实施资产与资金的管理。当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真实出售给了SPV以后,SPV会聘请专业的服务商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管理,对于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会存入受托管理人的收款专用账户中,用来对投资者支付本息。

⑧证券清偿。当证券按发行说明书的约定全部被偿付完毕后,如果资产池中还有剩余现金,将在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按规定进行分配,分配完毕后整个ABS融资过程结束。

2 ABS融资模式中两个核心问题

前面我们分析了ABS融资模式,但是要想真正发挥ABS融资模式的优势,就必须处理好其中的两个核心问题:

2.1 SPV的构建及破产风险的隔离。

在整个ABS融资过程中,SPV始终是联结原始权益人和投资者的纽带,组建SPV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破产风险对证券化资产的影响。因此SPV构建情况如何直接决定了ABS融资是否能够顺利进行。在SPV组建过程中,从组建地来看既可以是发起人所在地,也可以是其他地方,但关键是要看所在地的税收制度、法律制度和会计体系是否有利;从SPV的形式来看,目前无论是发起人自己设立的SPV,还是市场中介机构设立的SPV,都存在各种问题,而由政府主导设立的信托型的SPV是目前比较适合我国国情报的SPV形式。在前面分析ABS融资模式优势时,有一个重要方面就是SPV能实现风险隔离(或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SPV的本质要求,同时也是整个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的核心,它可以保障证券的安全,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正如我们前面所分析的,要想真正实现破产隔离,一方面是要保持SPV的独立性,另一方面是资产的真实出售。

2.2 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

透过整个ABS融资模式的动作过程,我们可以看出ABS融资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利用特殊的操作手段,将低信用等级的资产提高到一个较高的信用等级,然后以此等级的资产为保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方式。因此资产的信用等级将直接影响到该资产能否被国际金融市场所接受。如何成功地为资产增级,是ABS融资的第二大核心问题。前面我们简单探讨过为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包括外部增级和内部增级两种方式,但无论哪种方式的信用增级,最终的目的还是希望通过信用增级的方式,提高资产的信用等级,从而顺利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3 结 语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加快,基础设施供需不足的矛盾将更加突出,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积极利用外部资金特别是国外资金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手段。在如何利用外部资金方面,ABS模式无疑提供了一种很好的方法,ABS融资模式在我国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针对我国目前在ABS融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要从多方面着手。

首先,要加快专业人才的培养。ABS融资模式作为一种高端的融资方式,对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因此要加强理论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工作。

其次,我国目前各方面的环境还有待完善。ABS融资模式作为一种引进外资的的重要方式,对我国的税收、会计和财务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目前这方面还没有完全跟国际接轨,因此要推进我国企业各项制度的国际化,使我国企业真正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中。

最后,推动更多投资主体进入到ABS中来,促进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参考文献:

[1] 黄佳.基础设施ABS融资模式研究[J].国际经济合作,2007,(7).

[2] 刘林.项目投融资管理与决策[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13.

[3] 胡增芳.我国ABS中构建SPV的形式选择[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院,2007,(2).

12.动产融资监管业务探讨与展望 篇十二

动产融资监管业务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 (借款人) 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作为债权人 (银行) 的债权担保, 监管人接受债权人的委托, 在担保期间按照债权人指令对担保动产进行监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之前, 银行授信主要集中在信用、保证以及固定资产抵押等担保方式上, 这种授信方式有利于银行信用等级良好、拥有房屋、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大型企业, 偏重于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盘活。而企业中大量沉积在流通环节中的流动资产, 如存货、形成存货之前的预付款和将退出存货状态的应收账款都未能很好地盘活, 占用了企业大量资金。许多中小型企业, 特别是贸易型企业, 资产大多为流动资产, 因此盘活这些流动资产, 利用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作为授信担保, 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银行并不能或没有专业知识对用于担保的动产进行控制和监管, 需要借助于从事仓储、运输、货代等业务的第三方物流公司来实现其担保物权。

由此可见, 动产融资监管业务改变了银行授信以不动产抵押或第三方保证等传统融资担保模式, 创新地利用企业原材料、产成品等动产担保融资产品, 实现了银行方的金融业和监管方的物流业有机结合。对金融业来说, 解决银行放贷易和企业贷款难的矛盾, 扩大贷款规模, 减少信贷风险, 可以大幅降低不良贷款率。对借款企业来说, 可以降低企业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的资本占用率, 提高企业资金利用率, 实现资本优化配置;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或扩大销售规模, 提高企业的销售利润, 盘活了流动资产, 提高商品的交易效率和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 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对物流企业来说, 促进了企业一体化服务水平, 提高了企业的竞争能力、业务规模, 增加高附加值的服务功能, 挖掘了新的盈利板块, 赋予了物流供应链的融资监管功能, 提升了物流企业的重要地位。对整个社会来说, 提高了整体经济运转效率, 达到了“一举多得”共赢局面。

二、动产融资监管业务分类

按照担保方式不同, 动产融资监管业务分为动产质押监管和动产抵押监管两种业务模式。近几年, 我国动产融资监管业务快速发展, 许多银行、特别是股份制银行纷纷涉足该业务, 一些银行甚至将其作为授信融资的主打产品。这些银行主要选择中储等实力强大的物流企业作为监管方。截止目前, 所开展的动产融资监管业务绝大多数属于动产质押监管业务, 仅有个别银行尝试开展动产抵押监管业务。

(一) 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 (银行) 占有, 监管方接受债权人 (银行) 的委托, 在质押期间按照债权人 (银行) 指令对该动产进行监管的业务。其中,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债权人 (银行) 为质权人, 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亦称为“质物”。按照质押财产种类, 质权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如仓单质押) , 本文仅论述动产质押。目前开展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主要业务类型有动产质押逐笔控制、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买方信贷 (保兑仓) 、进口提单质押监管等。

动产质押逐笔控制:亦称为“静态质押”, 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动产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质押担保, 质押监管期间, 出质人可向银行申请变更质物, 经银行批准后, 监管方为出质人办理质物变更。该业务模式对质物变动的操作要求严格, 每次变动均需质权人 (银行) 批准, 主要适用于货物周转不频繁, 货物库存量不大, 仅能满足质押量的贸易型企业。

动产质押总量控制:亦称为“滚动质押、核定库存”, 是指出质人以银行认可的合法动产作为银行授信融资的质押担保, 质押监管期间, 银行委托监管方不间断地占有质物, 出质人在满足银行要求的最低控货价值和质物品种的基础上可向监管方申请办理质物变更, 质物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或不同规格。该业务模式操作灵活, 出质人在保证货物满足质权人 (银行) 要求的基础上, 就超出质押量的部分可直接向监管方办理提货或置换手续, 主要适用于原材料和产成品处于不断流动状态的生产型企业, 或者是货物周转频繁的贸易型企业。目前绝大部分的动产质押监管业务属于该业务模式。

买方信贷:亦称为“保兑仓、厂商银”, 是指银行 (质权人) 以真实贸易合同为依据, 为客户 (出质人) 提供专项用于向合同的卖方支付货款的融资授信, 所采购的货物卖方配合银行控制货权, 通过监管方办理提货、运输、仓储等全程物流服务, 使银行达到对质押物全程监控的目的。该业务模式主要适用于卖方是信誉良好、规模较大的钢厂等大型生产厂家, 有真实贸易合同背景的贸易型企业。

进口提单质押监管:是指银行为进口商开立信用证向国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购买货物, 进口商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其余部分以信用证项下的提单等货权凭证质押给银行, 作为银行所提供授信的质押担保。监管方接受出质人委托办理相应报关报检等事宜, 同时代理银行占有、监管提单等权利凭证, 以实现银行的权利质权。该业务模式适用于有进口业务的生产型或贸易型企业。

按监管场所不同, 可分为监管方自管库、出质人作业库和第三方仓库。

监管方自管库是指监管方负责仓储、保管、装卸等作业环节的自有产权仓库或具有使用权的租赁仓库。

出质人作业库是指是指出质人拥有完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在出租 (或转租) 给监管方后, 仍由出质人负责装卸作业的仓库。

第三方仓库是指是指除监管方和出质人之外的由第三方进行仓储作业的仓库, 包括面向社会大众提供仓储服务的仓库以及专一为出质人服务的仓库。

(二) 动产抵押监管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动产的占有, 将该动产抵押给债权人, 监管人接受债权人的委托, 在抵押期间按照债权人指令对该动产进行监管的业务。其中,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 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提供担保的动产为抵押财产。按照抵押财产种类, 抵押权可分为不动产抵押 (如房屋、厂房抵押) 、不动产权利抵押 (如土地使用权抵押) 和动产抵押, 本文仅论述动产抵押。

动产抵押监管业务亦分为逐笔控制与总量控制两种模式。

动产抵押监管逐笔控制是指抵押人以抵押权人认可的动产作为抵押担保, 在监管期间通过抵押权人审批变更抵押物。适用范围同动产质押逐步控制。

动产抵押监管总量控制是指抵押人以抵押权人认可的动产作为抵押担保, 监管期间, 抵押权人委托监管方不间断地的监管抵押物, 在满足抵押权人所要求的抵押物库存量和抵押物品种的基础上, 经过监管方许可, 抵押人可变更抵押物, 抵押物在不同的时间表现为不同批次或不同规格。适用范围同动产质押总量控制。

(三)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区别

其一, 动产抵押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 而动产质押是质押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实际控制;

其二, 为保障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动产抵押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而动产质押无需办理登记,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三、动产融资监管业务风险及防控措施

(一) 合同风险

动产融资监管合同文本是其中当事一方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 可能存在责、权、利不对等、有失公允的条款, 让另一方承担不该承担、甚至无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或者合同内容不完整, 约定事项存在缺陷, 相关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 为之后的合同履行埋下了风险。

防控措施:应该学习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 包括《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方面的知识, 认真审查合同内容, 商谈各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修订合同条款, 以保证各方的权益与合同的可操作性。

(二) 出质人/抵押人资信风险

对其经营历史、经营业绩、业内地位、信誉度、及其它资信不了解或掌握不全面。若出质人/抵押人有逃税或其它经营方面的不良记录, 或在业务开展时采取欺诈手段利用他人货物进行担保、在担保物置换过程中以次充好、甚至发生哄抢担保物等不法行为, 将给债权人或监管人造成较大风险或损失。

防控措施:审核出质人/抵押人的经营证照和财务报表是否存在问题, 调查企业内部管理是否规范, 以及其在业界的口碑和信誉等情况。如果存在问题, 最好不予合作, 以免形成经营风险。另外在业务开展过程中, 要做好担保物的监管标识, 防止被重复设立担保。

(三) 担保物处置风险

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 或者债务人生产经营情况急剧恶化, 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 债权人需要对担保动产进行处置变现, 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但如果担保物销售范围小、不易保管、或者大幅贬值, 则给债权人处置担保物造成较大困难, 或者处置变现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人的债务。

防控措施:在前期选择担保物时, 要尽量选择市场需求大, 用途广泛, 价格波动相对较小, 易保管、易变现的货物, 如煤炭、焦炭、矿石、钢材、有色金属、橡胶、化工塑料、纸张、粮食等。这些属于社会基础性物资, 销售渠道畅通, 价格大幅下跌可能性小, 容易变现, 有利于保障债权的实现。

(四) 担保物监控风险

监管人如果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违反合同约定擅自为出质人/抵押人办理担保物解押或置换手续, 或者出现了损害担保物或债权人的权利时, 监管人没有及时告知债权人等情况, 就会给债权人带来风险甚至造成实际损失。

防控措施:委托实力强大、信誉良好、管理严格, 并且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的大型综合物流企业作为监管人, 如中储等。这样的企业有着完善的管理制度、严谨的操作流程、优秀的监管队伍、科学的监控手段、丰富的运作经验, 选择其作为委托监管人,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担保物不会出现闪失, 为自己的债权提供最大安全保障。

四、动产融资监管业务发展前景

随着动产融资监管业务的不断普及和发展壮大, 相关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也日臻完善, 市场和客户在现有业务模式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需求, 银行与作为监管人的物流企业根据客户需求, 结合各自服务功能, 共同研发出新的产品—金融物流业务, 其实质是承载银行授信行为的担保物的物流业务, 与上述介绍的几种业务模式相比, 银行将融资授信行为贯穿到整个物流过程中, 担保物由局限在某一监管场所发展到各物流环节或其上下游企业。在此, 简单介绍目前已经出现的两种金融物流业务:全程金融物流业务和供应链金融物流业务。

全程金融物流业务是指作为债权人 (银行) 的债权担保, 由物流企业对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在多个物流环节完成作业并根据债权人 (银行) 指令实施监管。目前这种业务主要体现在进口货物的融资监管模式, 作为监管人的物流企业为债务人提供货代、报关报检、运输、仓储等全程物流服务, 银行在物流企业接到提单后, 为债务人提供授信, 并委托物流企业对提单及其之后提单项下的货物实施监管。该业务模式重要集中在沿海港口地区, 解决了进口商在进口货物到达港口时急需筹集资金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难题, 减少了进口商的财务成本, 促进了业务发展。

供应链金融物流业务是指银行对供应链中多个上下游企业提供授信, 由物流企业对供应链中各企业的货物在多个环节完成物流作业, 并根据银行指令, 对授信企业的货物实施监管。供应链中的上下游企业一般是一个或多个贸易企业和生产企业。银行以保兑仓或现货质押融资的形式为相关企业提供授信, 物流企业对其提供国际货代、运输、仓储等物流服务并对货物实施监管, 由此解决了上下游企业之间资金流转与物流运作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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