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提示

2024-07-16

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提示(共2篇)

1.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提示 篇一

涉税实务: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提示及破解

一、视同销售的涉税风险提示及破解

1、涉税风险

对视同销售的判断不准而少缴纳增值税或多缴纳增值税;

对视同销售的判断不准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或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机关容易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八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2、控制策略

依据税法政策规定而对视同销售进行准确判断;

二、视同销售的法律界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者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3>95号)第一条规定: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盈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即实行统一核算不在同一县(市)的总分公司间的货物移送行为,如果受货机构接受货物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想购货方收取货款行为的,移送机构应视同销售,否则,移送机构不缴纳增值税。实行统一核算且处于同一县(市)的总分机构间的货物移送行为,不论是否用于销售,均不需缴纳增值税。

案例分析:总分机关货物移送的增值税处理

某家纺公司在省外设立了三个发货点,淡季把生产的产品陆续运抵省外的发货点,旺季在从发货点销售到各购货单位。公司在外省设立的发货点所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由公司统一核算,催收货款和开具发票由公司办理。

2016年1月-3月,公司账面反映有成本为117.6万元,公允价为1400万元产成品分别运到了上述三个发货点,进项税金190万元。但该公司发到了上述发货点上的货物只销售了1280万元,其中进项税173.7万元,并且已开具发票,其余120万元货物因发生质量问题准备削价处理,但这批货仍在发货点上。该家纺公司这种货物移送行为,应该如何缴增值说?

由于家纺公司在省外设立的发货点所发生的费用实行报账制,由公司统一核算,催收货款和开具发票由公司办理。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用于销售”的规定。

因此,家纺公司2016年1月-3月发往外省三个销售点的货物不应视同销售行为处理,所以三个销售点的货物销售给客户应向家纺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280*17%-173.7=43.9万元。对准备削价处理且没有销售的公允价为120万元产品不作视同销售处理,无需缴纳增值税。

如果,本案例中的家纺公司2016年1月-3月发往外省三个销售点的货物,由三个销售点直接向客户收取货款,再汇给家纺公司的账户,则家纺公司2016年1月-3月发往外省三个销售点的货物要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三个销售点的货物销售给客户应向三个销售点所在地的国税机关缴纳增值税=1280*17%-190=27.6万元。家纺公司在所在地主管国家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1400*17%-190=48万元。

四、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例如前例中的家纺公司运往三个发货点1400万元货物销售了1280万元,这1280万元应计入当期应税所得收入,在家纺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没有销售的120万元货物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2、用于交际应酬;

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对外捐赠;

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五、“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案例分析:某商场买一赠一的涉税处理

2016年春节期间,某大型商场在“买一赠一”活动中规定,买西装一件赠送相同品牌衬衫一件,当月销售西装1000件,单位售价600元,单位成本250元,赠送衬衫1000见,单位售价200元,单位成本100元,该企业在销售时一概将销售的西装和赠送的衬衫同事开在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200元;

账务处理:

1、收入确认

借:库存现金

60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2820.51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7179.49元

2、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元

贷:库存商品-西装

250000元

库管商品-衬衫

100000元

以上的账务处理的实质是折扣销售,赠送的衬衫没有缴纳增值税。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本案例中,企业的通常处理方式:收顾客600000元现金,并向其开具600000元的发票。开具一件衬衫的出库单,免费赠送衬衫给顾客。企业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600000元。在这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及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要按照其对外售价200000元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企业改变一下处理方式,即将实务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进行出售,结果会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可以考虑将赠送的衬衫的价格体现在商业折扣上,即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开具西服1件,金额600元,衬衫1件,金额200元,然后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200元的折扣。按照《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的规定,企业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600元申报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节约了纳税支出。

由此可见,从税务处理的角度看,捆绑销售实际上是企业为了促销而采取的一种折扣销售的方式,因此,只要企业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能够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净额计算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2.业务招待费的涉税风险提示 篇二

尊敬的用户:

您申请办理车牌号:京,发送机号位:,车架号为:,车辆型号为: 的机动车交易。过户手续,转移登记地为:□本市 □外迁(转移落户地名称),因二手车一车一况,且各地车管政策要求不一,为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交易,顺利过户,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车辆状况: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共识后,请认真查验车辆状况及车辆相关证照。以免发生不必的要的纷争。

二、交通违章记录:因车辆有交通连章录无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请事先核实车辆违章记录,并提前予以处理。

三、车朝环保标准:全国各地对外迁车辆的接收标准不一。请务必提前与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确认车辆使用年限。环保标准等是否符合迁入地落户标准若;若车辆档案中所涉及合格证与机动车检验单右上角标注的环保标准不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四、特殊车型:车辆初始登记日期或出厂日期为2007年的大众宝来。福特福克斯等车型,固车辆信息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无法核查,存有部分迁入地车管部不予接收的风险,请务必提前与车辆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无误后再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

五、进口车:进口率的详细信息在办哩交易。过户手续过程中无法核查,存有不能提档及正常落户等风险,请务必提前与车辆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无误后再办理交易、过户等手续。

六、买方身份证明:买方须持最新服身份证件(以公安网登记的最新日期为准)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七、车辆外迁:车辆若迁外省市。买方需提前与京车管部门及迁入地车管部门核实所持身份证件是否可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核实无误后,还需提供迁入地居住证,暂住证或其他与迁入地车管都门核实过的证明类指导文件。

八、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保留:车辆完成转移或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登记时,符合叫“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一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三方面条件的。可向车辆管理部门中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本着认真负责、至诚服务的原则对上述事项及风险进行详尽告知,请买卖双方仔细阅读,认真核实后签字确认;若买卖双方一方或双方均未到场,授权代理人须与买卖双方核实上述事项,授权代理人的签字确认。视为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已向买卖双方尽到合法告知义务。因上述事项引发的所有问题及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无关。

请认真核实,确认签字后,再办理二手车交易、过户手续。确认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日期: 手车交易、过户业务往意事项及风险提示告知书

(机动车所有人)

尊敬的用户:

您申请办理车牌号:京,发送机号位:,车架号为:,车辆型号为: 的机动车交易。过户手续,转移登记地为:□本市 □外迁(转移落户地名称),因二手车一车一况,且各地车管政策要求不一,为确保车辆能够正常交易,顺利过户,现将有关注意事项及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车辆使用性质: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证书对车辆使用性质有明确标识,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请认真核对车辆使用性质及强制报废年限。并在合法使用年限内办理非营运车辆的转修登记手续。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使用性质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担。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二、车辆环保标准:全国各地对外车辆的接收标准不一,请务必提前与车辆迁入地车管部门取得联系,确认车辆使用年限,环保标准等是否符合迁入地落户标准;若车辆档案中所涉合格证与机动车检验单右上角标注的环保标准不符,现机动车所有人应重新办理相关续。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环保标准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报。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三、车辆发动机号真实性:作为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对过户车辆进行专业性鉴定,也无法确认车辆发动机号码是否真实、是否有凿改迹象,请提前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车辆发动机号真实有效。且无任何改动。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环保标准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报。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四、车辆车架号真实性:作为二手车交易服务平台,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不对过户车辆进行专业性鉴定,也无法确认丰辆车架号是否真实、是否有凿改迹象,请提前与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车辆车架号真实有效,且无任何改动。

本人/公司已明确知悉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关于车辆环保标准的注意事项及风险提示,现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因此引发的一切问题和费用,由本人/公司自行承报。

机动车所有人(签章):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办理机动车业务委托授权书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兹授权被委托人 代表(所有人)办理(委托范围)业务。

机动车所有人确认: 经办人在申请上述业务时签署的文件、提供的资料有效,代表机动车所有人的意愿。

委托办理车号牌或识别代号。本委托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授权为经办业务授权,再次委托无效。

机动车所有人(盖章): 授权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注:

1、填写委托代理人代理以下车辆的号码或车辆识别代号时,请使用截止桥记“*”。

2、填写委托书时应字迹清晰,涂改无效。

本人(公司)办理京,(车型号)车改迁手续。此车于 年 月 日(原交易日期)迁往 省 市,过户到(原买方)名下,因不符合接收地要求,当地车辆管理所不予接收。现申请过户到(现买方)名下,现转往 省,市车辆管理所,本人(公司)已确认当地车辆管理所同意接收。此车在办理改迁手续时未验车、未查违章与盗抢,如出现任何问题及引发的一切费用由本人(公司)负责承担,与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和北京车辆管理所无关。相关费用不退。

个人签字:(公司盖章)年 月 日

改 转 保 证

原车主(交易发票上卖方)有一辆(车辆品牌),车牌号为:京,此车原来已转往 车管所的车主 名下,当地车管所因 退回。现要求改转至 车管所的车主 名下。保证当地接收该车,保证该车符合当地环保要求,若出现一切后果由车主本人负责,与北京市车辆管理所无关。

(温馨提示:从2014年09月01日开始,转出之后超过30日未落档的,将影响到车主在当地办理其他车辆业务,请您注意!)

车主(最新买方): 代理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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