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2024-08-10

《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一

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即日起就《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 http://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1月7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东路41号,邮编:210008)。联系处室:法规处 联系电话: 83216315

市政府法制办 2011年10月3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广告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及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

(一)利用户外场地(所)、市政设施、建(构)筑物等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和电子翻板、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二)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设置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

(三)利用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他形式设置广告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交通运输、文广新、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气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整合、信息公开原则。第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涂改、污损、遮盖户外广告。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拆除有效期内的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实行重点控制和分区管理,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格局,与区域建设和城市建设相协调。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定禁设区、限设区和可设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学校校园、纪念性建筑、重要近现代建筑和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控制地带内的;

(二)利用城市桥梁和立交桥的;

(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

(四)利用建筑物屋顶、消防登高面、24米以上楼体墙面的;

(五)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

(六)利用危房或者危及建筑物安全的;

(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八)影响市政设施、消防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妨碍生产生活的;

(十)法律、法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二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等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市容标准,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包括下列内容: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空间关系、规模、规格、风格、形态、材质、工艺、照明等涉及城市容貌的事项;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监理、维修养护、安全检测等涉及设施安全、建(构)筑物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事项;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四)其他需要规范的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应当采取听证、论证等形式,公开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利用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跨越道路或者违反限高规定,外观不得与交通标志颜色和式样相同或者近似;配置夜景光源的,不得与道路交通信号近似,或者设置强光灯饰。

第十五条 利用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玻璃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等合法权益。

利用居住区内商业和办公用房、居住区周边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利用公共汽(电)车车体设置户外广告的,不得遮挡车窗、车门、线路牌(头牌、腰牌、尾牌)及对车身颜色全部遮盖,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利用公共交通候车亭、站牌等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指定的广告栏内设置。

第三章 许 可

第十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取得设置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许可。第十八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

(四)设置户外广告所利用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

(五)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设置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转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作出决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等需要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庆典、促销活动除外);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要求的,颁发临时性户外广告审查登记表并在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公示;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户外广告设置权招标、拍卖所得为政府财政收入。

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电子显示牌(屏)类户外广告不得超过六年。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的,设置者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审批机关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

设置者名称变更的,自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备案。

第四章 设置与维护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应当标明设置许可文号。

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自设置之日起五日内发布商业性广告,逾期按照要求发布公益性广告,直至发布商业性广告为止。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广告设置规划设置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公益性广告。发布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发布者应当及时更新广告内容。

公益性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发布商业性广告。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应当经过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设置技术规范、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标准,保证设施安全和牢固。

涉及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设置者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检测合格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和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户外广告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者应当予以更新。

户外广告设施的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因设置维护不当,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设置者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证户外广告整洁、完好、美观。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的夜间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功能完好;电子显示装置、霓虹灯等灯光显示设施,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修。

第三十条 非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期满未延续的,设置者应当在七日内自行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二日内自行拆除。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二)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

(三)建立户外广告电子信息检索系统,并及时更新信息;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巡查监管,督促设置者履行维护职责,排除安全隐患;

(五)查处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二)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勘测;

(三)责令设置者履行相关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户外广告违法设置查处信息公开制度,对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良记录纳入户外广告管理诚信体系。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时,不得向设置者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的户外广告设计、制作、施工、检测业务等不正当要求。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件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批准文件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标注设置许可文号,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商业性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商业性广告又未发布公益性广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公益性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或者未履行安全防范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申请延续未获批准,又不按时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设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示该违法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设置权招标、拍卖活动:

(一)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或者许可期限届满,拒不拆除的;

(二)利用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发布商业性广告,拒不整改的;

(三)在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行政许可、较大数额罚款、禁止参与本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的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设置者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设置者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的;

(三)在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延期决定或者不予批准的理由的;

(五)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便利要求户外广告设置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车站候车室、港口候船室、机场候机楼内设置广告的,以及利用车身、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德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二

德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美化城市环境,维护户外广告经营者及其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德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户外广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分为户外商业广告设置和户外招牌广告设置。

本办法所称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及其他户外场所的城市空间,利用路牌、霓虹灯、灯箱、电子屏幕、橱窗、布幅、绘画和实物造型设施等形式设置、张贴、书写、喷绘、悬挂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招牌广告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额、指示牌等广告设施的行为。

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设于楼体的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商业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德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设置制作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设置技术标准,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先规划后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数量、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户外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文明,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第七条 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第二章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八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户外商业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九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三)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位置图片和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面图;

(四)制作说明;

(五)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六)其他证件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六)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七)在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使用权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由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后,给予办理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商业广告在设置使用期限内发生转让、变更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转让、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举办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予以审批。

设置临时性户外商业广告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的户外商业广告,必须在其右下角标明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许可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号和发布者名称(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十六条 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后60日内完成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视为自动放弃设置权。

投资5万元以上的大型户外商业广告设施,其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承建。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60日的,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当设置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内容,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户外公益广告内容中公益宣传内容不得少于广告面积的4燉5。

第十八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不再继续设置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拆除广告设施,并按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对设置场地进行修饰;期满后需继续设置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在期满前1个月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是否续期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决定。

第十九条 在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设置申请人或广告经营者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对有偿设置的,补偿费用由设置申请人和建(构)筑物产权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户外商业广告设置权人应当保持户外商业广告设施的牢固、安全、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商业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恶劣天气情况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户外招牌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设置招牌广告,应向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媒体形式、规格、设置地点、朝向等。

(二)《营业执照》及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招牌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及彩色效果图。(四)设置户外招牌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等。

第二十二条 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合格后发给核准证明,申请人凭核准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招牌的设置应按《德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标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制作,做到安全、规范、整齐、美观,符合地区功能要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招牌应成为建筑立面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破坏建筑立面在形式、色彩、材料、质感等方面的完整性。

第二十四条 城市主要道路、重要繁华地段和广场、车站等重要地段招牌的设置,应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计。招牌设置者应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 招牌内容只限于宣传本单位的名称、标识。

第二十六条 每个单位只能设置1处招牌。

多个单位共用1个场所或1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

第二十七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按照批准设置位置、朝向、媒体形式、规格、内容等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申报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加强对招牌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其牢固安全、整洁美观,字体规范完整,夜间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招牌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市貌、危及安全的,应及时维修、加固或翻新。

第二十九条 单位迁移或歇业时,应在办理变更住所或注销登记的同时,安排自行拆除原设置的招牌广告,并向登记机关缴回《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三十条 招牌广告属临时性构筑物,因城市建设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招牌广告的,设置招牌广告的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并自行拆除。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商业广告,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七条规定处罚。

(二)不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变更户外广告内容的,或者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超过户外广告面积1燉5的,依据国家工商总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三)广告内容虚假违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四)利用垄断或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商业广告设置业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未经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未经综合验收投入使用或擅自更改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出现破损,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拆除、维修、翻新的,或户外广告设置权期满后不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由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章 附 则

3.《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三

关于印发《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政府同意《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钥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以及其他载体上,利用牌匾、招牌、霓虹灯、灯箱、橱窗、绘画、电子显示牌(屏)等设置、悬挂、绘制、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凡在济宁市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区)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联审联办、监督管理等工作。

建设、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体协调、有偿使用、美化亮化、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二章 许可与运营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登记证》,依法发布户外广告需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建筑物、设施、场地或空间使用协议,其中,涉及建设、公安、交通、供电、邮政等单位的,须提供该单位的意见材料;

(四)户外广告设计效果电子文件(包括现状图、装修后白日效果图和夜景效果图)、设计图、平面位置图;

(五)申请设置户外广告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市执法局接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材料后,应根据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类别、规格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需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机构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需要以协议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执法局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确定设置单位和个人,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其他需要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确定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直接报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经联审批准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执法局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设置。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的户外广告范围为:在市城市规划区的城市主干道、广场、绿地、车站、码头、河道、桥梁(过街天桥)等重要区域、窗口部位设置的户外广告和经协商转为城市道路的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及市城市规划区内其他各类大型户外广告。

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联审会议审批范围以外的其他户外广告由市执法局会同建设、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通过招标或拍卖方式进行,并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正在使用的,按同类广告征收标准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合同到期后,统一进行招标、拍卖。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空间或其他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所取得的收入应给予业主一定的经济补偿;以协议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的,按协议数额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设置的户外广告,所收取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市执法局和市财政局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三章 设置标准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与制作必须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保证安全、美观。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楼顶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顶部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设置楼顶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在新建建筑物和高3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

(二)应按照通透式广告设计,其高度不得超过8米,并且与建筑物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三)广告牌面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并应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

(四)提倡用霓虹灯装饰其支架不得外露并且进行防锈处理;

(五)不得在古典建筑、优秀传统建筑物、坡屋顶、造型独特建筑物顶部设置;

(六)不得遮挡有特色建筑物的天际轮廓线,并起到改善和美化建筑物天际轮廓线的作用。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墙体广告,是指附着于建筑物外墙以钢架等构架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建筑物外墙广告和围墙广告。设置墙体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建筑物实墙面上,不得遮挡门窗及影响建筑物风格;

(二)广告牌面不得高于建筑物顶部宽度不得超出墙面的外轮廓,下沿距地面高度以达到遮挡或装饰目的为宜;

(三)牌面的厚度不得超过30厘米;

(四)建筑工地围墙广告牌原则上须紧贴围墙设置,广告牌上沿与围墙顶部平齐,长度不得超出围墙长度,结构不得外露,并且建设项目竣工后须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落地广告,是指从地面竖起以单个或多个拄体用钢结构等材料支撑的广告看板。

设置落地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市区主干道两侧及其他适宜设置的区域;

(二)应使用不锈钢钢管拄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三)在市区街道两侧设置的广告牌面应与道路平行并且其外沿不得延伸到非机动车、机动车道以内的空间;

(四)不得占用人行道设置底座式广告和实物造型广告;

(五)不得影响市政、交通设施的使用不得影响无障碍通道的使用;

(六)不得在快慢行车道的隔离带内设置。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立拄广告,是指由立拄支撑的广告看板,包括双面T型、三角造型和霓虹灯立拄广告等。

设置大型立拄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城市出入口周边、高速公路两侧、大桥及大桥连接线两侧的空旷地;

(二)不得影响特色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标志性大桥的景观;

(三)单幅幅面规格一般为高5至6米,宽15至18米,间距不宜小于500米,城市主要出入口区域间距可适当缩小;

(四)广告牌的外侧边缘距桥梁和公路外侧边缘不得小于10米;

(五)广告牌应使用不锈钢管拄体、塑钢箱体制作,支撑钢架不得裸露。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灯箱广告,是指利用内透灯照明,形成单面或多面形式的广告,包括落地灯箱和立杆灯箱广告。设置道路灯箱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同一路段的灯箱广告原则上只能规划设置一种形式,并且对称等距。不得以盎同规格的广告设施套置,不得在道路上设置零星灯箱广告;

4.《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四

肇府„2010‟1号

印发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联合审批

暂行办法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 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臵管理暂行办法》、《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业经2009年8月12日第十一届第3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端州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进一步规范户外广告设臵行为,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端州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端州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下简称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端州城区由公路部门管理的路段及两侧广告标牌设臵按照《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下列形式设臵的广告:

(一)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广告牌、电子显示装臵、灯箱、霓虹灯、橱窗为载体的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登记的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审批并监督管理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公路、气象、旅游、国土、建设、财政、物价、环保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能,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场地规划,按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实施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臵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交通标志设臵的,或者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市政公共设施正常使用,阻塞消防通道,妨碍公共安全及影响交通秩序的;

(二)占用或者利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历史文化风貌区及周围建筑控制地带设臵的;

(三)在重要的公共建筑(包括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学校、体育馆等)上设臵商业性户外广告的;

(四)在建筑物上设臵户外广告,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安全;

(五)利用人行道树木设臵或者损害绿化的;

民办非企业所有或者使用的建(构)筑物、场地等。

第十条 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臵是指非公共场地的所有权人通过自愿方式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协议,委托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将其拥有使用权的户外广告场地设臵权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出让的交易收入,在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支出外,其中60%返还给场地权属所有人作为场地占用费,40%上缴市财政专户,重点用于城市建设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公共场地以及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臵场地的商业户外广告设臵权依法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公开招标、拍卖的具体操作办法,按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占用公共场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场主体,都可以参加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臵权的公开招标、拍卖活动。

第十三条 交易成交后,取得户外商业广告设臵权的单位和个人,应与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签订成交合同,并在交易成交合同确定的期限内支付价款和有关费用。凭《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权出让合同》和缴款证据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权证书》。

户外广告设臵权可以进行转让,但必须到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公共场地的商业户外广告设臵权的招标、拍卖所

审批,最后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作出是否批准设臵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办人。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联合审批的具体办法,按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联合审批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在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权后,应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臵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第二十一条 设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并达到安全要求。

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霓虹灯广告除外),必须在右下角标出设臵单位的名称和户外广告登记证号。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工程竣工后,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组织规划等相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后,方可领取《户外广告设臵权证书》。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设臵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大型户外广告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遇大风、汛期等,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在空臵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所占面积不应低于该户外广告设施面积的五分之四。

第二十八条 在批准设臵有效期限内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设臵期未满的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通知设臵人在期限内拆除清理。由此而给设臵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条 公共场地以及非公共场地政府协议设臵场地设臵期满后,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收回,重新组织拍卖、招标;使用非公共场地设臵期满后,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臵期满30日前,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期限期满后,必须由具备资质的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组织拍卖、招标或延期。

第三十二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未按规定设臵、影响安全或者有碍市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端州城区已设臵的户外广告,户外广告主或者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交批准设臵的有关证明材料,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无合法报批手续。

对经有关部门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设臵期未满的,按原批准文件执行至使用期满,设臵期满的户外广告设臵公共场地,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无偿收回,按本办法规定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未经批准设臵的户外广告一律取缔,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受理。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统一负责接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办人)提出的设臵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申办人按要求填写《肇庆市户外广告设施设臵申请表》;

2、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3、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4、利用公共场地设臵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权出让合同》;利用非公共场地设臵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施的场地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所有权、使用权单位签订的使用协议、合同等;

5、利用建(构)筑物设臵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6、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二)勘验与审批。

1、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察,并依据《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和《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臵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对不存在禁止设臵户外广告情形的,按照有关部门在户外广告设施设臵审批(审核)中的职能分工,将申请资料转送各有关部门联合审批(审核);

5各自法定职能进行审批或审核。

2、各行政审批(审核)部门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管制度,明确审批(审核)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落实监管措施,实行审批(审核)责任追究制度。审批(审核)部门应在法定审批(审核)期限内完成审批(审核),并将审批(审核)意见送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各审批(审核)部门涉及收费的,应当书面告知收费项目的依据、范围、收费标准等,联合审批(审核)结束后各自收取。

3、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根据相关部门审批(审核)意见,对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审核)的,通知申办人缴纳相关费用后领取批准文件;对不予批准的,将不予批准理由及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文件送达申办人。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天内作出是否批准决定;45天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天,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申请人取得批准设臵的有关文件后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在本单位的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的法定控制地带设臵的,对本单位的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进行宣传的自设性户外广告,不需要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户外广告登记。

7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或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符合法定审批条件,拒绝受理审批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三)推诿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批,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四)非法利用行政审批(审核)权向相对人索取财物的;

(五)在行政审批(审核)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十一条 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会同有关审批(审核)部门制定联合审批(审核)具体操作细则。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户外广告设施设臵权的审批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9第四条 招标、拍卖出让户外广告设臵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户外广告设臵权的招标、拍卖出让活动。

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臵权的出让,根据其所在区域、道路,采取分片、分段进行。

第七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根据《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规划》,拟定计划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臵权的出让方式、使用方式、年限等条件的具体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及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根据出让户外广告场地(设施)的情况,编制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户外广告场地(设施)图、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合同》等。

第九条 拟出让的广告设臵权应当经价格认证机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最终标底或者底价。招标标底和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最终标底或者底价。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臵权招标、拍卖出让活动,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具备资质招标和拍卖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 在招标、拍卖开始前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的场所或媒体上发布招标、拍卖公告,公布出让户外广告设臵权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的时间、地点。

1告不少于7天);

(二)办理招标登记(凡拟参加投标者,应当按招标公告指定的时间、地点办理登记手续,认购招标文件);

(三)解答问题(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就招标的有关问题进行答疑);

(四)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者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投标书和编制投标文件,做好参加投标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到指定地点投送标书,并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

(六)开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或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投标文件,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七)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小组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八)定标(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六条 拍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委托人委托拍卖人(合法的拍卖企业)进行户外广告设臵权拍卖,双方签订书面委托拍卖合同;

(二)委托人、拍卖人编制并发布拍卖公告;

3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必须在招标、拍卖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二条 中标人、竞得人依照《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户外广告设臵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臵联合审批暂行办法》、《端州城区户外广告设臵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工商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支付成交价款的,视为中标人、竞得人违约,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可以依法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臵权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除安排相应的手续费(佣金)和其他必要支出外,其余由政府统筹安排,重点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管理。

5.《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五

(二)瓯江两岸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要注重整体效果,与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谐相处、相得益彰。鼓励使用霓虹灯、电气招牌广告。使广告与城市灯光夜景等达到和谐统一,展示城市的安定、康乐、繁荣。

(三)文教园区:户外广告设置要围绕增强人文气息加以布局和设计,使城市户外广告景观与文化有机融合在一起。以具有文化品位的公益广告为主,展现文教区清静、高雅、整洁、文明之风采。

(四)重点商业区块:户外广告设置要充分考虑现代商业文化氛围的营造。户外广告以步行者为主要宣传对象,要求标准统一,形式新颖,品质精良,内容健康。鼓励使用霓虹灯、内显灯箱、橱窗等广告形式,以发挥户外广告塑造与丰富城市景观的独特作用。

(五)水阁、天宁工业园区、富岭规划工业用地和绕城公路:该区域宜设置适量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广告,形式上以双面高炮广告为主,以塑造我市驰著名商标企业形象和优势产业、品牌形象。

第五条 禁止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指路牌;

(二)交通标志标牌;

(三)交通信号设施;

(四)交通执勤岗位设施;

(五)车行道隔栏;

(六)人行道隔栏;

(七)道路绿化隔离带护栏;

(八)人行天桥护栏;

(九)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

(十)其他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标牌。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牌10米范围之内的;

(二)遮挡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标牌的;

(三)距离除公交车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路名牌、消防栓、出租汽车招牌等公用设施5米范围之内的;

(四)在工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用地范围之内的;

(五)距离城市道路,公路的停车线10米范围以内的;

(六)其他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标牌使用的情形。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以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禁止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跨越城市道路、公路设置的;

(二)在宽度不足4米的人行道上设置的;

(三)在建筑物外墙、顶部设置实物广告的;

(四)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重点商业区块且二、三楼为商业用房的除外);

(五)在建筑物上附设户外广告的设置有损建筑物形体轮廓线和建筑立面形象的;

(六)在透空围墙上设置的;

(七)在坡屋顶建筑物或具有艺术特色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

(八)在十八层或50米以上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屋顶上设置的;

(九)在建筑主体三层以上的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的;

(十)在骑楼的立柱上设置的;

(十一)在店门及店门外的立柱上张贴的;

(十二)利用空气动力伞、滑翔机进行广告宣传的;

(十三)其他妨碍生产或居民生活,及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形象的情形。

第八条 禁止利用行道树或绿地设置规划户外广告:

(一)依附于行道树设置或户外广告设置可能影响行道树生长的;

(二)户外广告设置严重遮挡绿化景观的;

(三)其他利用行道树或毁损绿地的情形。

第九条 其他禁止设置规划的情形:

(一)在城区各商场(店)、宾馆(旅社)、酒店、写字楼、住宅、道路、桥梁、绿化带、建筑工地等处悬挂巨幅布幔的;

(二)利用通讯、电力设施设置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三)设置、发布铁皮油漆广告的;

(四)利用跨江大桥设置的;

(五)在未规划设计广告位的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六)在城市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上设置的;

(七)在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建(构)筑物、树木、电杆、灯杆等处张贴广告或散发印刷品广告的。

第十条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标准为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实物造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仅限于商业步行街、广场,或面积较大的绿地。

第十二条 在已制定街景规划的路段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符合街景规划要求。

第十三条 对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发布户外广告的相同时间内和同等质量上,其公益广告的面积比例不得少于10%.

第十四条 大型展销展示活动、文体活动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编制详细的设计方案;活动结束后,按谁组织主办、谁负责拆除的原则,在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十五条 原经过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期限内不得空置,必须及时发布经审批同意的同等质量公益广告或予以拆除;期满后必须重新经过审批。

第十六条 建立丽水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职能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按照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文件规定执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联席会议的牵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执法、交通、环保、水利、林业等行政执法部门,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对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监管和查处。

6.《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六

暂行规定

(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 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

(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除机场高速公路外,三环路以内(不含三环路)不得设置柱式广告塔;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但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近似。

第三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

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实行政府特许经营。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原则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具体办法由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条 设置屋顶广告设施或者以发布广告为目的建设构筑物的,应当取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施施工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临街立面渲染图;

(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抄送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规定缴纳报建费。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在批准后30日内按申请设置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设竣工后,必须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15日内将验收资料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建成后,设置者可以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出租、有偿出让等方式依法转让使用权,但法规、规章禁止转让的除外;依法转让的,受让人应当在受让后30日内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验收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5日,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在户外广告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要求,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延期设置的,应当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应当向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或模型;

(三)户外广告制作说明,设施的安全维护措施;

(四)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占用权证明或者户外广告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与经营户外广告业务有关的其他文件。

第十七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征求交通、园林、市政公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设置条件的,核发《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对不符合设置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申请人凭《户外广告设置登记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

第十九条 因举办大型文化、宣传、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确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并于批准设置期满后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建设和管理确需拆除的,应当予以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设施进行维护,确保其牢固安全、完好、整洁、美观;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第五章 招牌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三)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四)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高度应控制在0.6米至1.5米之间,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五)伸出式招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出道路红线,底边距离地面净空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出建筑屋顶;

(六)在建筑屋顶设置招牌,其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主体建筑两侧墙面,面积不大于50平方米;

(七)招牌应当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招牌,应当向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名称证明;

(三)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和设置位置等说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予以核准设置;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需要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应当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经核准设置的招牌,设置者因歇业、解散或被注销的,应当停止使用招牌,并自行将其拆除。

第二十六条 招牌设置者应当保持招牌的清洁、美观、完好,保障使用安全;招牌破损、残缺、掉字的,应当及时更换、修复。

第二十七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设置招牌。不得将店名或单位名称直书于墙壁或以纸张、布幅悬挂、粘贴于墙壁。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强制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

(三)擅自设置招牌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以下规定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一)擅自改变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不以公益广告覆盖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或者损坏他人合法户外广告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将户外广告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报送备案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户外广告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不进行修复、更换或拆除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变更招牌设置位置、规格、形式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七)招牌设置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行政处罚,已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或招牌倒塌、坠落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设置者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 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区(市)县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7.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指南 篇七

来源:城管局发表日期:2006-10-9

一、申请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二、申请所需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一式3份。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五、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六、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七、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办理登记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八、行政许可收费

无。

(在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申请程序)

(在非公共用地上设置户外广告申请程序)

温馨提示:

一、业务咨询

如果您想了解更详细申请信息或查询申请结果,可直接 到市城管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4号城管大厦)二楼办事窗口进行现场咨询或选择下列方式:

(一)信息咨询请拨打服务热线:83916931、83915815 或登陆市城管局网站;

(二)查询办文进程及结果请登陆市城管局网站:。

二、业务投诉

8.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美化城市环境、繁荣商业气氛。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的社会经济效益,景观文化效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水平和合理布局提供城市户外广告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法定依据,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是《潮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中有关城市市容市貌与景观规划等的深化与细化。

第三条 本规划范围系本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期末(至2015年)城市建设用地44平方公里内。及城市建设用地外沿的主要景点景区和文物点相关地带。

第四条 本规划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造型等广告。

(2)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3)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第五条 规划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广告管理条例》(国务院国发[1987]94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局工商广字[1998]第13号)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局令第42号)

◆《潮州市总体规划(2000-2015)》(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建筑立面管理办法》(潮州市人民政府)

第六条 规划指导思想: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遵循城市总体规划部署,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城市景观要求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使之既能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化,又能点缀美化市容市貌。促进城市整体景观环境的提升。

◆户外广告按其目的性划分为公益服务性广告(非营利型)和商业服务性广告(营利型),其设置应既重视营利型的商业服务性广告,也应做好非营利型的公益服务性广告,这对于城市特征和城市特色较为突出的潮州历史文化名城尤为必要。规划应尽可能地增加公益服务性广告,以宣传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展示名城的传统风情和观光点。◆户外广告应重视艺术性与安全性。以生动的标志造型和书面、简明的文案,传达广告信息,以优质材料和精良的工艺制作优美而安全的图件。一些大型显眼的广告更强调美感和灯光效果设计,做到白昼同辉,为名城增色。

第七条 规划原则:

◆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 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建设的依据,户外广告的设置布局格遵照总体规划有关城市市容与景观规划的规定。

◆满足人的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户外广告绝大部分是经济利益驱使的商业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与管理指引应当从公众利益出发,并协调好个体经济利益与公众社会的关系。

◆突出地方特色原则:潮州是国家的历史名城,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地方特色,户外广告做为城市面貌的一个窗口,应突出地方的特色,弘扬地方文化。

◆重视美学设计,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山体、水体、建筑、绿化等构成了第一层次的城市轮廓线,而户外广告等附加物则形成第二层次的轮廓线。户外广告设计应协调好两个层次之间的关系,使广告在城市景观中处以协从和地位,促进并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环境。

◆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各地段的环境气氛和景观方面要求的差异,在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区别对待;对于构成城市景观的特定景区景点,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严格控制。

第八条 规划期限:

本规划的期限与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2004年~2015年。

第二章 规划目标

第九条 规划目标:

通过规划 的编制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和实施提供可操性的技术依据,以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布局。从而消除和整治现状户外广告的负面影响。更好地协调和美化城市景观环境,进一步促进城市商业活动的繁荣和多样性,宣传潮州,活跃地方经济,提高城市的知名度。

第三章 户外广告布局与分区

第十条 潮州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根据城市本身的特点和布局,城市户外广告按两大区的不同要求予以安置和布局。

◆古城区:东起笔架山,西至葫芦山,北起环城北路和北园路,南至环城南路及仙洲岛北端,地域陆地面积约3.7平方公里。

古城区是潮城中最具代表性的历史人文景观区,其户外广告的设置原则上应与古城的保护、旅游的开发相结合。一方面要通过对名胜古迹的周边环境进行保护整治,避免广告与古迹的不协调,造成对古迹景观的人为破坏;另一方面又要重视公益性广告的设置,宣传展示潮州名城优秀的文化品质,展示名城的传统风范。

◆新城区:除古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面积约40.3平方公里。

新城区是城市经济商业中心,规划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可适当放宽,样式与体量允许一定程度的夸张,使城市的商业氛围与现代化都市的气息得到体现。

第十一条 根据城市设计原理和整体城市景观环境要求,对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采用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方式,规划根据土地利用和相应的景观要求,将各类城市建设用地分为五类地区,以不同设计标准进和控制.对普遍地段进行归类指引,对构成城市特色景观的特殊地段提出特别要求。

◆Ⅰ类地区

范围:沿潮州大道两侧商业、办公、金融用地,潮枫路一带金融贸易区,以及新桥路、枫春路、永护路、西荣路、环城西路、西河路等繁华路段。

目标:这个区域户外广告应能集中体现城市的繁荣景象和商业活动的多样性,促进人们的消费意识。

设计要点:

⑴该类地区是户外广告设置的集中地段。

⑵可以应用多种类型和方式进行户外广告设置。

⑶允许在适当位置采用夸张尺度。

◆Ⅱ类地区

范围:包括各类工业区、仓储区及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北片工业开发区、湘桥工业开发区、枫溪工业区、东部工业区、旧城工业区、港口仓储区、火车站仓储区等。

目标:应能体现本市工业发展状况,利于潮州产品的推广,和潮州名优产品、传统产品的促销。以发展地方经济。

控制标准:

⑴允许设置商业性广告。

⑵对户外广告的选址及形式有所限制。

◆Ⅲ类地区

范围:城市居住用地范围,包括枫春居住区、新洋居住区、城北居住区、城南居住区、意溪桥东居住区、火车站居住区等。

目标:住宅生活区的户外广告设置应注重居住环境的宁静气氛,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强调户外广告的小型化。

控制标准:

⑴生活住宅区户外广告应注重小型化,不得采用太夸张的手法增大尺度。

⑵应严格控制商业性广告的设置。

⑶多设公益性广告。

◆Ⅳ类地区

范围:位于市政府办公区周边地带及总体规划确定的行政办公用地所形成的行政办公中心,包括文化机构、教育用地等。

㈡目标:保持稳重、简洁、大度的城市景观。

㈢设计要点: ⑴控制商业性广告设置。

⑵户外广告尺度应严格限制。

◆Ⅴ类地区

㈠范围: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特殊用地如军事保护区等。

㈡目标:要重点保护园林绿地、风景区的生态环境和空间特征,保护城市整体的景观环境。

㈢设计要点:

⑴除个别地区(如生活性干道绿化带)之外,皆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

⑵户外广告选址及尺度均应严格限制。

第十二条 根据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布局与分区,确定以下所属地段分别为各项户外广告主要设置区段。

◆大型立柱广告:主要设置在开阔地带及城市出入口路段。

设置路段:火车站广场、韩江北桥两端、东山路、银槐路、外环路、新风路、潮汕路等。(具体位置见规划图)

◆建筑物天面与外墙附着广告:在不影响建筑立面与城市景观的条件下,一般位于道路对景处或广场周边、沿主要道路两旁建筑物上。

◆路灯灯柱悬挂式灯箱或飘旗式广告:凡车行道宽度≥15米的道路或(桥梁)。路灯灯柱可设置悬挂式灯箱或飘旗式广告,但纵向间距须≥50米,一般双侧对称设置。

灯箱规格:外沿距灯柱边不超过1米,高度不超过1.2米,下方净高须满足车辆或行人通行净空要求。

飘旗式广告规格:外沿距灯柱也不超过 0.8米,高度不超过1.2米,下方净高须满足车辆或行人通行净空要求。

设置路段:潮州大道、绿榕路、春荣路、枫春路、枫春南路、新风路、潮汕路、如意路、潮枫路、环城西路、振工路、新洋路、南堤路、西荣路等。

◆落地路牌式广告:一般设在人行道边沿道路中线平行设置或在道路分隔带上沿道路中线垂设置,纵向间距≥100米,快速车道的分隔绿带禁止设置。

规格:高度不超过1.6米,凡置于人行道的,其宽度应视具体路段分别外理,一般情况下不超过1.6米。置于道路分隔带的,其宽度不得超过分隔带宽。

设置路段:泰安路、彩虹路、宾福路、城新路、南较路、永护路、瓷兴路、至诚路、长德路、新桥路等。

上述确定的各项户外广告的主要设置区段参见潮州市城市调用外广告设置布局规划图及城市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一览表。

第四章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划有关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应按《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执行。(详见附件)第十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应各自履行相应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规划说明书、规划图则三部分。

第十六条 本规划一经潮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贯彻实施。成为潮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法律依据。

第十七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于潮州市城市规划局。

第十八条 本规划如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必须按照有关法定程序进行。

[附件]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及其外沿的景区、景点,相关地带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 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户外广告包括:

㈠利用公共和在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设置的张贴广告、招牌、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实物物造型等广告。

㈡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彩旗、条幅、拱门、气球、张贴物等临时设施和城市标识、旅游导引牌、楼宇内设的公司导引牌以及其他相关的设施等。

㈢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招贴的广告。

本规定所称招牌广告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或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与其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标牌、匾章、指示牌等广告设施,设于楼顶用于表明建筑物名称的属于招牌、其他非建筑物名称的标志物属于广告范畴,纳入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的使用,设置权的公开招投标。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审查、登记及监督管理。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实行有偿使用原则。

第六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美观、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市貌和景观环境的要求。

第七条 依法批准的户外广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害。

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置准则

第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报建申请,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文件,再到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广告发布审批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先接受由市政府组织的市城市建设规划审批小组的审查。

第九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㈡、设施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

㈢、大型落地广告一律为圆钢柱、钢架版面结构,使用的材料应符合安全要求。

㈣、户外广告招牌应按规定配置灯饰,确保夜间有足够的亮度。

㈤、设置在建筑物外墙、房顶的广告招牌应有安全保障,不得影响建筑物使用和房屋、消防安全。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㈠、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㈡、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㈢、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㈣、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㈤、利用违章建筑,禁止使用的危房(楼)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

㈥、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㈦、在市、区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内或载体上设置的。

第十一条 经规划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使用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拍卖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所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按管辖权隶属关系进行分配,按照财政体制确定比例执行。

对于广告位置为非公有场所的,由有关部门与场地权属人协商并签署协议,按不超过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交易所得的50%的比例给场所权属人作为设置占有费,其余部分上缴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机构应于7日前发布公告,并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以约定的方式进行。交易时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参加竞买的单位必须遵守竞买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建时,应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齐文件资料后,经审理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统一要求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广告设置规划许可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建须递交文件资料为:

㈠、广告公司在本市取得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广告经营、发布权证书;

㈡、广告公司与场地权属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场地使用协议书,商业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这使用自身场地宣传自销商品或形象的提供场地使用权属证明;

㈢、广告公司与广告主签订的广告制作、发布合同书。

㈣、户外广告载体设计图,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安装图、位置示意图等有关图纸,并在图上注明使用材料和尺寸;

㈤、户外广告设置的实景彩色效果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设置使用权。

第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广告发布申请。

第十九条 各类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开业庆典等活动需要在活动场所范围内设置临时性广告设施的,应向辖区政府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临时性宣传设施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有效期限后立即自行清除。

临时性设置的户外广告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条 每个单位原则上只准在其经营场所的自身范围内设置一个招牌广告,经营场所具有多个朝向的,可以每个朝向设置一个招牌广告。

多家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先整体规划,按统一规划设计制作,禁止个别单位在整幢建筑物墙面、楼顶独立设置。

店招的设置应严格遵照各相应路段设置要求。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发布前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批准期满后,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符合规划的,使用权一律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挂牌交易,设施设置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予以拆除。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重新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置不得空置,使用权拥有人在取得设置使用权后应按规划位置、设置形式及时组织发布广告,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应由广告设置使用权拥有人以公益广告覆盖。

第二十四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需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置使用权人,按使用期限时间比例退还费用,设置使用权人在限期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清理。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及时维护、更新,并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遇台风、汛期应当自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

㈠、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处以 100元至200 元的罚款。

㈡、户外广告设施到期后未继续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又不按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以 1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

㈢、违反技术标准或不按照规划的地点、设置图、效果图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按第1项进行处罚。

违反第㈠、㈡项规定且拒不拆除的,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处理,费用由户外广告设置者承担。

第二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 的内容、发布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由市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发生户外广告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城建规划局负责解释。

9.《常德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篇九

【文件来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行为,根据《 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牌匾的设置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地是指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交通工具等载体。

牌匾是指标识单位及商业经营场所名称的招牌、匾额。

牌匾设置是指利用建(构)筑物或设施设置牌匾的行为。

第四条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户外广告和牌匾管理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工商、建设、规划、公安、园林、民族宗教、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合理布局,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牌匾设置应与建(构)筑物整体造型、楼体色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地的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及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第八条 利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公共户外广告设置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取得使用权。投标人、竞买人不足三人的,可采用协议方式取得。

第九条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二)防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损害市容市

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占用绿地,有损绿化景观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其他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或载体。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明;

(三)户外广告设置地权属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计图、效果图;

(五)搭建户外广告架的,应当附具备设计资格的单位出具的技术和安全保证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大型户外广告和城市道路范围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征得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及登记的地点、时间、规格、设计图、效果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电子显示牌(屏)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需延长设置的,应于到期日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设置申请人应发布公益广告。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拆除。

第三章 牌匾设置与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设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牌匾设置技术标准设置牌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牌匾的书写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及本市有关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置牌匾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牌匾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市市政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牌匾不符合设置技术标准,影响市容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未发布公益广告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及其设施,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拒绝、阻碍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人员及行政综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管理人员及行政综合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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