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2024-12-20

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精选11篇)

1.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一

强化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构想

一、当前个体税收的征管现状

2003年5月,全市对个体税收增值税起征点由800元调整为2000元,就全市来说,对个体纳税业户的税收征管都逐步规范起来。但是,就目前的征管现状看,无论是从发展经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还是加大征管力度、提高征管质量等方面都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一是征管成本高、收入少的现状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从总体上看,个体征管的户数减少了近1/4,可征管战线没缩短,征管人员未减少,管理费用没降低。从全市情况看,仍然用了1/3的人员征了1%左右的税款,有的县级局用51%的人员征了0.89%的税款。二是对涉税矛盾集中的问题仍然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市面上个体户多,但大多是旧城改造后把新居的一楼、储藏室装成了铺面,况且这些业主多是城镇低保线以下的无业人员、下岗人员、企业改制后未就业又未领到下岗证的失业人员,他(她)们既无资金又无市场竞争能力,经营收益极少,虽有爱国之心,却极难支付日益繁重的国税、地方税,工商、检疫、治安等费用,征纳双方一方面要严格执法,一方面要为维持基本生活而软缠硬抗,矛盾不断,加上基层征管机构对月销售额在2000元上下的界定非常困难,有的单位为了回避矛盾,竟然采取将不足起征点的业户改为按季汇总缴纳,或将原来月纳税额在1000元左右的业户定额提高为2000元以上,以减少工作量,变相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投入的精力多,得到的同情少。有的基层分局长,一个星期处理三起个体税收征纳纠纷,有的分局为了征收几十元税款受到不法纳税人的刁难、围攻甚至辱骂、殴打而求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时,得到的回答竟是为了社会稳定,可以受委屈,可以不征税,实在是得不偿失。

二、继续调整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强化征管质量的有效途径 当各级都在下大力探索如何提高征管质量的时候,反复研究如何使个体定额核定体现公平、合理的时候,笔者认为,继续适当调整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当前提高征管质量的一条有效途径。其主要理由是:

1.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贯彻税收经济观的具体体现。经济是税收的根本,也是税收的源泉。要将税收征管置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进行分析,当前绝大多数的个体户所从事的都是第三产业,即饮食服务业,这一产业本身就是我国的新兴产业,需要大力扶植发展。如果将这些个体小户放开,使其迅速发展,必将促进第三产业速度的加快,就会为税收增加源源不断的税源,形成经济增长税收增加的良性循环。

2.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落实下岗职工政策和城镇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民心之举。随着我国工业经济的调整和改组,大量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人员,大都集中在个体经营队伍之中,能够使他们通过自己的劳动自食其力,也减轻了国家的压力,为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3.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降低税收成本、激活人力资源的有效途径。如果将全市的个体税收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全

市的个体税收就会相对集中在城乡主要街道或专业市场,征管战线就会自然缩短,长期以来困扰我们的征管成本高、人员少、管不好的现象就会迎刃而解。

4.适当调高个体税收起征点是强化税收征管、加快信息化建设的有力措施。对调整后的个体业户全部实行建帐管理,其征收、申报、使用发票等项程序,同其他纳税人一样纳入微机系统规范管理,将会大大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速度。

那么,个体税收起征点调到多少为宜,调高后会不会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答案是:调到5000元为宜。只要加强征管,将不会影响税收任务的完成。

其一、以大补小,弥补税源的减少。就目前看,个体业户中的漏征漏管户不少,但所偷税款不多。倒是有一定规模的批发户、专卖店、煤炭等营销大户利用各种手段偷税,新泰去年以来查了几个大户,罚补税额都在十几万元以上,一个经营大户抵上百个小户。因此,管住了大户就弥补了因定额调整而相应减少的税源。

其二、以票管税,抓好季节性增收。以前对以票管税好像单纯理解为以发票控制税款缴纳和清理欠税,或者以此作为核定业户月销售额的依据。而今,我们完全可以拓展为控制零散税收的手段,凡一次性经营收入超过150元又需要开具发票的,(除正常使用发票的业户外)都须到征收厅缴税开票,特别是抓好季节性销售活动,增加税收。

其三、以查促管,搞好堵漏增收。对暂时达不到起征点的业户,不是放任不管,可以通过定期摸底调查,行业排查、接受举

报检查等方法,对达到起征点后的纳税户及时予以调整,纳入规范化管理,以保证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2.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是否认真落实提高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核定定额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定额公开和公示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存在采取“一刀切”等方式随意调高定额现象;是否存在通过改变纳税期间等方法,变相回避执行起征点政策现象。

(二)委托代征情况。重点检查:委托代征程序是否规范,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的权利义务责任是否明确;对代征单位的日常管理是否到位,是否进行了税收政策辅导;代征单位是否存在随意调整定额,违规征收税款情况。

(三)税收强制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相关税务法律文书是否规范开具和使用;是否存在扩大查封、扣押对象范围情况。

(四)组织收入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开展工作;是否存在突击收税、强制预缴税款等违规征税行为。

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本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他检查内容。

二、检查步骤和时间安排

检查工作以各地自查和税务总局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自查整改和重点抽查两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

各地要以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为重点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自查发现的句题,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各地应于2012年10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可将电子版通过FTP上传至制度处文件夹下)。

(二)重点抽查

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检查组将于2012年11月至12月对部分省(区、市)国税局、地税局进行抽查,被抽查单位应在抽查前准备以下材料:

1.自查报告;

2.自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

三、工作要求

此次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一部署,扎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总局报送自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3.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三

该县地势西高东低,南陡北缓,中为河谷平坝,境内平坝、丘陵占17.1,二高山占44.4,高山区占38.5。以青峰断裂带为界,北部山地海拔在800—1000米之间,山脉走向一般是东西、东北或东南向,坡度一般在10°—50°之间,山背开阔,山顶垣状,其间有河谷盆地零星分布,共有大小河流1261条,南河、堵河、官山河等4大水系纵横交错。因而砂石料行业承包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较为分散,这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笔者针对砂石料行业的税收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就砂石料行业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综述如下:

一、砂石料行业现状

1、经营类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砂石料经营行业按经营规模和购销业务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工利用农忙之季在河流周围进行砂石料筛选,直接销售给买主或销售给运输车主,再有车主销售。这类经营规模较小,销售对象单一,购销业务简单,一般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场地,无财务核算;另一类是砂石料经营业户领取《营业执照》,办理了《经营许可证》,卖断某一河流,在房县境内开采、加工、销售砂料、石料的单位和个人。这类经营规模较大,购货渠道遍布县内,与房地产企业、公路段、预制构建厂等单位建立了比较稳定的业务关系。根据业务需求,按照商定的数量、品质、价格、送货时间、运输方式,由供货人将砂石料送达指定的地点,不承担货物运输费用,不开具发票,购销业务一次完成;货物购销大多实行现金结算,少数以承兑汇票等方式结算,账簿凭证中不能反映资金流向。

2、生产的方式。砂石料生产流程比较简单。一类是办理了《营业执照》,靠山取石料,完全依靠机械成型来完成,具有生产周期短、速度快、产量大的特点。县内共有5家生产,其中有2家长年累月的生产,另3家每年之中只生产2个月,砂石料主要用于公路泥青铺石。另一类来源于河流,直接进行砂石料筛选。砂石料在筛选中具体分4级,石籽、粗砂、精细砂、面砂。

3、砂石料市场作用和前景。一是公路越修越宽阔。“十.五”期间,房县着力优化交通运输环境。目前,全县公路总里程2654.1公里,比十五初增加1200多公里,实现GBM工程220.3公里。新增、提高等级公路872公里。二级路252.6公里,三级路369.82公里,四级水泥路280公里,去年,共争取项目11个,下达投资计划2.3亿元,完成国家投资1.46亿元。新修县乡两级公路配套桥梁46座2240.22米。全县20个乡(镇)、场的302个行政村全部通了公路,随着柳树桠隧道的上马、209国道、305省道改造、杜阳路改线等重点项目。二是楼房越盖越多。城镇建设步伐的加快,突出招商论英雄,县内房地产的开发商注册10几家和各乡、城镇30个建筑施工队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安居工程”的推动,不但提高居民住房条件,仅县城滨河花园将就有600套住宅房。今年,县内启动县城第三次总体规划修编;完成2至3个重点集镇与10至15个县定点村规划修编;完成房陵商城、马南河治理、“人和路”、外环路等一批建设项目与小区建设规划编制,大兴水利建设,“沼气”等项目工程。三是电站越建越多。加快三里坪、瓦房坪二级、老渡口、柳园铺等41座电站建设步伐,确保柳园路、魏家湾、阴峪河二级等10座电站建成投产。

二、砂石料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1、购销情况掌握不准。由于砂石料行业税源分散,而且因为是“靠山吃山”、“靠河取财”,税源流动性很强。而且砂石料行业的纳税人个体经营者居多、成份复杂,有的利用社会上“混混”,转嫁经营承包、转包形式多样,财务核算账证不全,甚至是现金交易,根本就没有帐,加之砂石料行业供货对象的特殊性,不使用发票,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

2、征税主体不明。砂石料行业经营流程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合同签订。购进环节由于单笔业务收购量小、货源不稳定等原因,大多为口头协议;二是销售难以取证。大多数是运输车主挣往返途中的台班(运费),没有固定的车主。农用车、汽车车主按路程,砂料的质量收取每吨价位差费用也不一致,在销售中扮演第三者,核查时含糊其词。三是不开具发票。农民工或承包经营者,直接卖给运输车主,当场谈价,当场付款。再有运输车主将砂石料卖给的有关单位或私人,通过现金结账。少数企业由于实行承包经营,账簿凭证中没有反映资金流向,全部作“应收账款”处理。

4.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征管规定 篇四

(一)从事工业、手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体工商业户。

二、税务登记的办理

(一)个体工商业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自领取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一经取得经营收入即发生了纳税义务,纳税人必须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应于发生纳税义务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可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也可申请在银行设立税款账户委托银行划转税款纳税。

四、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税种及计算方法

个体工商户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税种包括: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个体工商户按综合负担率计算缴纳税款。综合负担率包括的税种: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维护费。税率为:

①从事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按有证23%、无证24%的综合负担率计税。②从事交通运输行为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按6.63%综合负担率计税。

③从事建筑安装、装饰、修缮、文化体育、邮电通讯、金融保险、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活动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按有证8%、无证9%的综合负担率计税。④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工业性加工、修理、修配等活动的个体户,对其经营收入除按规定由国家税务局征收增值税、消费税外,地方税务局对其经营收入按有证4%、无证5%的综合负担率计税。

五、法律责任及处罚

1.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不办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4.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是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6.在规定期限以内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可采取强制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并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7.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8.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迹象的,税务机关可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从其被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依法拍卖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9.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纳税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五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征管的难点

个体税收管理一直是困绕税收征管的难题,近年来虽然各地均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个体税收管理质量有了很大提高,但偷漏税仍很严重,个体税收之所以成为税收征管的一个“顽症”,主要是现行个体税收管理办法未能解决个体税收征管的三个难点。

一是资金监控难,税负核定不尽合理。个体经营户的经济活动大多采取现金交易形式,少数通过银行转帐结算货款的也因其多头开户,以及以个人储蓄存款名义进行而难以核实,使个体管理失去确定其经营情况的实体证据,货币流动是经营活动的反映,不能确定其货币流动又何以确定其经济活动,确定其应纳税额呢?如某小餐饮店,每月门面租金需交2800元,现还能正常经营下去,说明其营业收入不止2800元,但征收机关认定该户未达到起征点,不予征税,这明显不合理。

二是普通发票管理难,导致偷漏税现象严重。普通发票是货物交易和应税劳务的合法凭证,但是其管理和使用较为混乱,除了大量存在转借、涂改、假票、假“丢失”、虚开等情况外,开据取得发票随意性较大,绝大多数纳税户购进商品不索取发票,销售商品也不开具发票,因而使个体税收征管失去了确定其经营情况的重要法律凭证,可以说目前普通发票在个体税收征管方面未能发挥应有作用。个体户发票的使用、管理,指导思想是“以票管税”,但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漏洞,尤其是服务行业、娱乐行业发票中的定额发票。具体情况是,个体户按征收机关核定的税额交税后,有权利向征收机关按所交税额领取相应的发票,征收机关有责任和义务提供发票。但某些行业,如影楼、照相馆等,服务对象绝大部分是个人,不需要发票报账,但其核定税额不低,可领取的发票又不少,其领取的发票未用完部分以较低税率卖给需要发票的个体户或者高税率行业的个体户,实现所谓的“双赢”,变相吃“税”。

三是业户控管难,漏征漏管户、未办理税务登记证户年年存在。个体经营户流动性大,变动频繁,在实际征管中一户多照(营业执照),一照多户,不辞而别,打一枪换一“照”和假停业等现象比较普遍,加之工商营业执照办理范围与税务登记证办理范围不吻合,以及国、地税征管范围的不同,使得征税对象很难准确确定,形成大量漏征漏管户。如今年市局检查的人民西路的83户个体户进行检查,未办证的就有9户,占总数的10%,其中在郴州商场楼上租赁场地的某有限公司开业已三年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国税的正常征收企业,但至今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证,更未缴纳地税。

由此可见,个体税收征管三难,是影响个体税收征管质量根本所在,三难不解决,个体税收管理必然存在核算不实,检查无据,执法随意的问题,个体征管质量难以提高。

(二)个体税收征管的误区

反观税务机关当前对个体税收征管的办法和措施,目前我们通常采取的个体征收管理办法存在三个误区:

误区之一,定期定额为主的征管方式,定期定额管理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个体经营者较少,且规模较小,对加强征管起到了一定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不论从数量经营、经营方式、经营规模上均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简单粗放的定期定额征管方式早已不适应其管理需要,定额的随意性、人为性,与法制社会要求格格不入。

误区之二,“人盯人”的管理办法,目前大多地方对个体经营者的管理采取定人、划片、定额的管理办法,有两不足:一是管理力量不足;二是容易形成一人说了算,甚至形成管理员下的“黑户”.误区之三,单纯建帐的征管方式,建帐建制征管方式应该说是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一个好方法,但在实际的推行运用中,很不理想。一是建帐面不宽;二是帐务核算的真实性差,缺乏真实性是建帐工作的难以全面推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不解决核算的真实性,建帐工作就是一种无效劳动,建帐工作就不会有生命力。

二、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三点意见

多年下大力气加强个体税收管理之所以收效不大,主要是对个体税收征管的难点认识不足,其管理措施未能对症下药,管理观念陈旧,管理方法单一,征管措施乏力,要提升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必须彻底转变管理理念,调整征管思路,重新构架管理方式,只有以全新的观念指导个体税收征管工作,才能摆脱个体税收征管的被动局面。

(一)加强对普通发票的管理

6.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六

征管一分局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消费观念的改变,居民个人购买住房并进行室内高档次装饰已成为人们的消费时尚和热点。据统计,2001年丽水市区居民住宅销售面积为20.96万平方米;2002年28.45万平方米;2003年30.44万平方米;2004年19.69万平方米。若以销售面积的70%(2004年按20%计算)作为已装饰面积,以每平方米500元装饰费计算,2001年至2004年累计装饰费达2.99亿元,按5.33%的综合税负率(营业税3%、所得税2%、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4%)计算,应纳税款可达1600万元,家庭装饰业有望成为我市新的税收增长点。

一、市区家庭装饰业及税收征管的现状

(一)家庭装饰形式多样,情况复杂。2001以来,随着市区房地产市场的日益火爆,居民消费观念的改变,家庭装饰业迅猛发展,家装公司与“个体装修队”同时并存,家庭装饰业呈以下特点:一是装饰队伍多样化。既有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家装公司;也有“挂靠型”装饰公司;还有相当部分是无资质、无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无固定办公地点的“三无”个体装修队。据统计,目前市区专业从事家庭装饰装修的企业已达60余家。二是装饰形式多样化。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半包工包料(即大宗装饰材料业主自行采购、小额装饰材料装修公司或装修队采购的形式)皆而有之。三是合作形式多样化。既有装饰公司或个体装修队统一承包装修的,也有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分别承包装修的。根据调查,目前市区的家庭装饰绝大部分采取包工不包料形式,由个体装修队进行装饰。据金龙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数据,怡景花苑已装饰装修的住房约600套,其中由家装公司承装的有200套左右,约占全部已装饰住房的30%,而在其他小区家装公司所占的份额更少。有依据表明,目前市区60余家家装公司只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20%-30%的份额,而个体装修队却占了整个家庭装饰市场70%以上的份额。

(二)行业管理缺位严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对此条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基本没有执行,据调查,目前市区20余家物业管理公司只有金龙物业管理公司对怡景花苑对装修队进行进场登记。《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人(简称申请人)装修房屋的,应向县级房屋装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须在领取房屋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但据了解到目前为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此项行为均未提出申请。对装饰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也没有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发票管理以票控税难以到位。由于市区家庭装饰装修以个体装修队为主,而这些个体装修队处于管理的边缘地带,既没有营业执照也未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同时,由于居民在家庭装饰装修时,即使委托家装公司承装也不要求装饰公司提供发票,使得家装公司既不需要向地税部门领购发票,也不需要在采购装饰材料时取得发票,为装饰公司偷逃国家税收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对装饰公司缺乏有效的税收控管手段,目前地税部门对装饰公司在税收管理上普遍采取定期定额方式进行管理,但税收定额普遍较低,市区60余家装饰公司税收定额最高的也只有月定额13000元,2004年缴纳各项税收还不到20万元。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和装饰公司在采购装饰材料时,不要求销货方提供发票,而代之以发货单等,从而造成装饰材料销售环节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家庭装饰业税收征管的难点

(一)税收政策不明确,征收依据不足。当前市区居民的家庭装饰装修,大多数是通

过亲戚或朋友介绍,聘请一些个体装修队采取包工不包料(即包清工)的方式进行装修,相

当数量的家庭装饰装修采用将工程化整为零的形式,即将一项装饰工程分解成水电、泥水、木工、油漆等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人员进行承包装修。根据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单位或个人

自建自用的房屋免征建筑业营业税。对于自备装饰材料,业主仅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的装饰装

修行为是否属于自建自用行为,税法未作出明确规定,若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应将业主自购的装饰材料价款并计人员工资一并计征建筑业营业税,但由于实行分项承包装饰后,一项家

装工程出现了多个纳税人,装饰材料价款无法在各纳税人之间进行分摊,使得税务机关无法

操作。若按劳务收入征税,则由于个体装修队大部分都是社会分散的手工艺者临时拼凑而成,他们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装饰业所必需具备的资质证书且流动性大,加上税务机关管理

力量相对不足,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对这些个体装修队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同时,税法又没

有规定业主有代扣代缴营业税的义务,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二)税收征管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长期以来,税务机关对建筑安装、装饰企业的税收控管,一般采用“以票控税”的办法,但此控管手段对家庭装饰业来说却难以发挥作用。

由于住房装修者大部分是个人,业主无索取发票意识,客观上也不需要发票报账,并且向装

饰公司或装修队索要发票还会增加许多额外的费用,使得“以票控税”的办法很难在家庭装

饰装修业中发挥作用。

(三)计税价格确定困难。家庭装饰纯属个人行为,业主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装饰风

格和装饰材料,而目前市场上的装饰材料品种繁多,价格各异。根据营业税有关规定,纳税

人从事装饰工程作业,其应税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

此,在业主自购装饰材料的情况下,如果业主不主动提供装饰材料的采购价款,税务机关就

不能准确核定其计税营业额。同时,由于装饰材料由业主自行采购,而税收却要由装饰公司

或装修队承担,也使纳税人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

三、加强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是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征管的前提条件,同时也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的行为,减少矛盾和纠纷,促进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议市政府研究出台

《丽水市住宅室内装饰管理实施办法》,对我市家庭装饰装修业进行规范。其内容应包括:

所有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公司承担;凡未按规定取得营业执照和

建筑资质证书的装饰公司一律不得承接装饰装修业务;所有的装饰公司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

前,必须持装饰合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向物业管理企业进

行申报登记。对未按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阻止其进场施工,并将情况及

时报告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促进市区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资格审查及房屋装修申请

备案的管理,严厉查处违规装饰行为;工商、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打击无证经营和偷逃税

行为的力度;质检部门要加强对关系消费者人身安全的项目进行检测;物业管理部门要认真

履行装饰装修申报登记、现场管理等重要职责,严格把好装饰公司的进场检查关。

(二)明确税收征管模式,建立委托代征制度。针对税务机关对家庭装饰装修业税收

征管缺乏控管手段的实际,税务机关应充分发挥物业管理企业能够对装饰企业进入小区施工

前后及施工整个过程进行有效监控的有利条件,建立协作关系,委托其代征家庭装饰装修业

税款。具体可按以下程序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委托装饰企业,持房屋所有权证

(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装饰

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装饰合同等有关资料,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如实申报装修面积、拟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合同价款等内容,填写《家庭装饰工程纳税登记表》。

2.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装饰企业填写的《家庭装饰工程登记表》、装饰合同等相关资料,向装饰企业收取相当于装饰工程价款应纳税款的纳税保证金,合同价款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合同价款计算收取;装饰合同价款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的,按

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营业额计算收取。装饰企业缴纳纳税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根据调查,目前一般家庭的居室装饰装修单位建筑面积的装饰费用(不包括电器)在300元—1000元左右。根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建议在征收的初期应

以广覆盖低税负为原则,单位建筑面积计税营业额按300元核定比较适宜。

3.月度终了后,装饰企业应持已完工工程合同、《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丽水市建筑安

装统一发票、纳税保证金收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保证金转税手续。

(三)以信息化为依托,建立税源监控体系。由税务机关自行或委托电脑公司设计开

发装饰业税源监控系统。新楼盘开盘以后,税务机关及时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相关购房者的信息,包括小区名称、购房者姓名、房屋建筑面积、联系电话、门牌号等,并将取得的信

息按小区录入监控系统。对以前已出售但尚未装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物业管理单

位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监控系统。由于调查的牵涉面广、工作量大,建议

只对2001年以后开盘但尚未装饰装修的住房进行调查。物业管理企业在装饰企业进行装饰

申报登记后,将购房者姓名、门牌号、装饰企业名称、装饰企业税务登记证号、合同价款,拟开工竣工日期、缴纳纳税保证金数额、纳税保证金收据号码等内容录入监控系统,并在月

度终了后,将相关信息导出连同装饰申报的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及

时将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监控信息导入监控系统。同时主管税务机关将装饰企业税款结算信息

录入监控系统,通过监控系统全面反映各装饰工程的税款缴纳情况。

(四)规范装饰企业的财务管理,加大对装饰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所有装饰企业必

须建账建证,规范财务核算,装饰工程完工后必须开具丽水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购买的装

饰材料必须按规定取得发票,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度。针对装饰工程涉及面广,工程隐蔽、缺乏有

效税收管理手段的特点,在建立委托代征制度的基础上,还应建立装饰业税收管理责任区制

度,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将市区按地域划分成若干个片区,由专人负责对片区

各物业管理单位的联系,并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对片区内装饰业税收的监控管理,从而达到税

务机关与物业管理单位有机配合,共同做好装饰业税收控管的目的。

(六)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强税收政策的宣传,营造对家庭装饰装修业必须

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台等媒体以及小区护税网络,大力加强家庭装修

业税收政策的宣传,让普通居民都知道家庭装饰工程作业需要缴纳地方税收,同时,通过宣

传、鼓励和提倡居民在家庭装饰工程竣工结算时及时向施工方索取发票,并采取发票抽奖的方式,刺激消费者索取发票的积极性。

7.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七

日前,我们在对某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的“管理费用”项目下包含有大量的资金监管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等费用支出,于是,对企业提供的相关协议逐条进行了审查。我们发现这几项费用支出都与一份“借款合同”有着密切关联,如果没有该项专门借款的客观存在,企业是不会向贷款人支付这几项费用的。可以明确,上述几项费用支出都属于企业为取得该项专门借款而支付的相关成本,都应该予以资本化。同时,我们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发现了企业为“贴现”所支付的费用明细,这些费用支出也应予以资本化。

这几个看似不重要的会计核算科目,一项看似不会出现大问题的借款业务支出,让我们的稽查工作找到了突破口。最后,我们对该房地产企业依照税收政策“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把资金监管咨询服务费、财务顾问费以及票据贴现费用都作为借款费用处理。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归集调整,进行资本化,共查补企业所得税460余万元、同时给予了相应处罚。法理分析

近几年我们在对多户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税收工作人员对房地产企业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方面都存在一个认知误区,认为“借款费用就是指借款利息,对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就仅仅是对借款利息本身的资本化;票据贴现不是银行贷款业务”。可以看出,在税收管理中大家容易忽略对因借款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的资本化,没有严格审查企业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及与借款合同紧密关联的其他协议,没有去核实企业是否存在因借款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同时,对企业为票据贴现而支付的费用也只是认为属于一般费用,没有作为借款费用按相关税收政策进行处理。

由于我们的认知模糊,管理上的淡化随之产生。于是一些房地产企业开始有意无意地利用和银行等部门签订的所谓“资金监管咨询服务协议”、“财务顾问协议”等文书,将因借款而发生的其他相关成本计入“管理费用”项下,否认其借款费用属性,规避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多计当期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额。

政策建议

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中对“借款费用”、“专门借款”、“票据贴现”的定义以及对房地产企业相关业务核算的要求都有着明确规定。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外币借款汇兑差额等。“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按照规定,不仅专门借款的利息要予以资本化,同时为专门借款发生的借款辅助费用等,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前发生的,在发生时也应予以资本化。

“票据贴现”是指放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方式发放的贷款。它的实质是银行通过买进票据,为出票人预付票款。这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种类似担保贷款。可贴现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本票、银行票据和政府债券等。按照规定,企业为票据贴现所支付的一切费用都应视为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予以资本化。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到,在借款费用资本化期间内,企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如果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的借款费用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税收上称为资本化率)予以资本化。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明确这样一个事实:借款利息仅仅是借款费用总额的一个部分,借款费用还应该包括其他借款成本,发生的这些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该全部予以资本化。我们认为,在今后的税收管理中,对借款费用的审查必须予以高度重视。这也将是一个新的税收检查切入点,应强化这方面的管理。

8.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思考 篇八

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如何围绕经济发展做好税收征管工作,是税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应当着重研究的课题。税务部门作为政府经济调控的重要职能部门,在税务征纳过程中有着组织、服务、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每项工作都环环相扣,但其中最核心的内容还是税收征管工作。实践证明,严密科学的税收征管体系,对于实现税收的分配、监督和调节职能,对于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本人结合我县税收工作实际,就如何加强税收征管作以下几点思考。

一、当前税收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为确保国家税收,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国家在税收征管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在税收征管方面,仍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税收计划增长与税源不足的矛盾。地方政府承担着一系列事权职责,除基本财政支出以外还想办更多的事,很容易以财政支出确定所需要的收入,制定的收入计划给税务部门组织收入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而且也不利于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而税收计划是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主要目标,也是检查和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造成税务机关把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在完成收入计划指标上,而不是放到加强税源控管、依法征收上。税源建设工作得不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税务部门应有的重视,完成税收计划任务和切实加强税源建设有待于协调统一起来。

二是税源控管乏力的问题日益突出。随着经济主体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税收征管对象的隐蔽性、分散性、流动性、不规则性明显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客观上是越来越大,仅靠传统的税收征管办法已远远力不从心。税收基础管理薄弱、执法不严、不规范的问题还明显存在;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偷、逃、抗税等问题时有发生,税收秩序亟待改善。同时各相关部门缺乏协调配合,税收信息不共享,在税源建设上没有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物力、财力重复投入、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

三是税源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在当前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体制下,税源管理责任人制度没有得到有效落实,主要是税源管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不清、任务不明,没有真正达到监控税源的要求,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联系不密切、责任追究落实不彻底,不仅影响了税源管理的质量,而且容易产生新的征管漏洞,形成恶性循环。

四是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有待提高。近年来,尽管税务部门在税法宣传方面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广泛运用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非常淡薄,自觉申报纳税还未形成风气,这一现状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征管工作。

二、加强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第一,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建立,纳税人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组织方式日趋复杂,能否有效地对纳税户和税源变化情况进行监控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打牢这个基础,才能真正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由于分类管理是从管好源头开始,所以应从各个方面加强管理,包括将所有纳税户纳入税务登记的范围内,对纳税户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发票领用存表等相关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并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日常检查和税源调查工作,切实掌握纳税户的税务登记增减变化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产经营情况、纳税情况、减免缓退情况、违章处罚等全部纳税事宜的全过程,并能通过管理及时而准确地收集整理、传递各种涉税信息、资料,建立健全纳税户档案,真正做到底数清,税源明,所以应该把抓好分类管理的落实作为加强征管的突破口。落实分类管理应做到:(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领导和广大税务干部要把推行分类管理看作

是加强征管的基础和关键,是创收的保证。要正确认识分类管理的含义及其内容。(2)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进行分类管理,以签订责任书的形式,把职责明确到人,落实到户。(3)把分类管理、征管质量考核,征管软件的运用、征管档案的管理四项工作有机结合进行,分类管理中包含了后三项工作的大部分,分类管理搞好了,其他三项基本就能水到渠成了。

第二,完善税收征管的考核。分类管理实行后,其征管质量和效率能否得到提高,还要通过考核才能证明。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实行奖惩分明是推动分类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最大动力。税务部门要结合地区实际,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即建立监督和考核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考核办法、制度、施及量化标准,保证管理落到实处,保证征管质量和效率真正得到提高。

9.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九

发布时间:2004-7-23 14:38:00 阅读次数:

1128次

编辑:彭程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机关为了实现税收征管职能,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和征管方法等要素进行有机组合所形成的规范的税收征管方式,通常表现为征收、管理、稽查的组合形式。先进的征管模式应时刻注视变化着的现实,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适时调整,以确保征管效率的不断提高。

一、现行征管模式及其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从1997年开始,全国各地税务机关进行了一系列的征管改革,根据总局提出的 “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要求,建立了新征管模式。新征管模式的成功实施,为保障税务机关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效果有目共睹,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以探索的方式加以完善。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过分注重征、管、查的外分离,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整体行政效率。

为实现专业化管理,加强对征、管、查三者之间监督与制约,各地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构进行了精简合并,成立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此举虽从机构上实现了征、管、查的外分离,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的影响,征管业务流程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外分离,如纳税申报由征收分局受理,而纳税申报的催报、税款的催缴等仍需由管理分局负责。由此造成纳税人办税多头跑、税务机关多头管,增大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增加了资料传递环节甚至出现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造成税务机关办事率效低下。

(二)过分依赖集中管理、征收,导致税源监控乏力。

由于各地建成了集服务、管理、征收于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大厅,税务机关过于依赖集中管理、集中征收,在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税务机关的监控形式以“门诊”为主,主要依靠征收人员在大厅内依靠计算机对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和监控,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审核,对申报真实性的评估与判断准确性不高,这是导致零申报、负申报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认识方面的理解偏差,由于认为对纳税人的检查是稽查局的职责,管理分局人员只对纳税人的申报表、相关财务报表、资料为对象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上门辅导,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工作明显减少,削弱了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控能力。三是税收监控存在着“盲区”。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后,税务干部大部分时间在单位集中办公,很少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实际情况,致使一些漏征漏管户不能有效地纳入税收监控。

(三)计算机的依托作用未得以充分发挥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加大了对计算机的投入,初步建成了总局—省局—市局—县局的四级网络,但对现有设备、网络资源的利用程度较低。一是各地使用的应用软件不统一,如我省虽使用全省统一的征管软件,但网上申报应用软件却由各省辖市局自行开发,造成各地软件使用水平不一。二是基层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仍较低,县(市)局税务机关自身的软件开发能力又较差,未能将现有计算机网络资源用到税收征管实践中去,出现故障得不到及时解决。三是计算机信息利用率较低,与其它部门的信息联网、数据共享的步伐滞后,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

(四)缺乏对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这一概念的深层次理解。

基层税务机关通常片面地认为税务机关只要对纳税人提出自行申报的要求就可以了,在培养和树立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观念意识上措施不多,工作缺乏深度。税收法规、政策的宣传、公告、税收知识的辅导也缺少必要的制度来保证。

(五)稽查体现不出重中之重的地位。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将税务稽查工作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一些大案要案的相继曝光,有力地打击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也促使其主动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目前稽查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查轻罚”、“重查轻执行”,即加强税务检查工作受的同时,其处罚力度却十分的不够,且大量的查补税款得不到入库,体现不出重点稽查打击、威慑偷税的作用。大多数偷税案件都是以补税加轻微处罚了事,至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就更是凤毛麟角了,税务稽查的实际功效因此也被大打了折扣。

二、对征管模式实质的思考与认识

深化征管改革,进一步发挥好现行征管模式的潜力和作用,必须正确地认识和把握现行征管模式的实质。

(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

以申报纳税和税款解缴入库为主要内容的税收征收,作为事中控制,是整个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集中征收可以防止专管员体制下“各税统管、统收”的随意性,实现税款征收的专业化、规范化、法制化;又可以通过人员的相对集中,实现税收征收机构少、征收人员少、税收干部的政策素质高、征管装备水平高、征收效率高的“两少三高”目标。但,集中征收不能片面理解为单纯的征收地点的集中,其实质应该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网络实现集中接收和处理。税务机关应结合计算机网络建设,应用网上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结合“税银一体化建设”,加快税款征收方式的改革,实现税款征收的电子化、高效化。

(二)依法治税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

依法治税要求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严格进行征收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税收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纳双方的行为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轨道。因此,一方面现行征管模式应从内容和形式上作调整和完善,围绕这个目标进行设计,另一方面,应加快税务司法保障体系的建设,发挥国家司法力量的强制威慑作用,严厉制裁破坏国家税收秩序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以保证税务执法的严肃性。

(三)加强税源监控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所在

税收管理的实质是对纳税人的管理,而对纳税人管理力度的大小一是看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大小,二是看投入资源的利用率的高低。在现阶段全社会纳税意识普遍较低,纳税人素质还不能达到普遍、如实、准确、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情况下,要提高申报准确率、提高征期申报率、入库率水平,减少漏征漏管户的发生,降低负申报、零申报率,必须要加强税源监控。一是要结合科技兴税,将大量的管理服务工作交给计算机系统处理,把解脱出来的人力充实到税源监控岗位,加强税源监控力量;二是要合理配备监控力量,使税务机关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申报的各种信息,应用实地监控、计算机监控、纳税评估等多种方式,以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是征管改革的核心问题

税收征管效率是指税收成果与征管付出的时间、人力、物力等征收成本之间的比较关系,是税收征管数量与质量的比较关系。在征管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考虑提高征管效率这个问题,一方面通过改革实现合理设置机构,实现科学分工以及现代科学管理技术的普遍应用以提高征管机构效率,另一方面要致力于征管制度的建设,强化各项基础管理,严格依法治税,提高征管制度效率从而达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目标。

三、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模式的思考

总结几年来税收征管改革的成功经验,针对当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税收征管改革的实质,抓住时机,选准目标,果断推进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使其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一)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率。

为了加大县(市)局宏观调控力,减少管理层次,进一步发挥征收和管理两大系列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作用,我们认为,有必要对现有机构、职能进行重新调整,建立起一个以纳税人自行申报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多元化纳税方式并存,集中征收,统一管理,全面监控,重点稽查,优化服务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一个在县(市)局直接领导下的办税服务厅,推动为纳税人服务体系的建设。

集纳税人纳税申报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税务咨询等各种功能于一体的办税服务厅,是征管改革后组建的重要机构之一,是培养和树立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意识的重要渠道,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主要窗口。管理、稽查工作的成败和得失,往往取决于纳税服务厅采集的各项涉税信息,可见,其处于税收征管的中心环节。因此,建立一个在县(市)局直接领导下的办税服务厅,是建立征收服务、管理、稽查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统一的有机整体的重要一环。我们认为,在现阶段将办税服务厅从下属各分局中分离出来,有以下几点作用:

(1)提高税收服务的专业化程度。优化服务是征管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而办税服务厅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向纳税人提供征收服务、办税程序服务、税收信息服务、和必要的前台管理服务。单设办税服务厅可以提高大厅管理的专业化水平,通过设置综合性的受理服务窗口,有助于为纳税人提供更为简捷快速的服务。

(2)可以为管理系列、征管质量、稽查的考核提供部分可靠的数据来源。现行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主要是以“七率”考核为主,而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等指标都可以从办税服务厅的工作内容中得到反映,单设办税服务厅可以提高以上数据的可靠度,便于县(市)局对管理、稽查系列的考核。

(3)由于实现了管理和征收的分离,县(市)局更容易制订一些必要的工作制度规程来规范依法治税和优化服务工作,且工作规范会变得更简易明了,这对于创造一个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是一个有益的补充。

2、撤消征收、管理分局建制,对县(市)局进行实体化改革。

改革后,县(市)局下设机构为一个稽查局和若干个税务所(仅承担管理职能),内设科室可调整为综合管理、法规、征收计统、纳税评估等科室和一个办税服务厅。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各职能科室的作用,增强县(市)局的调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减少重复劳动现象的出现。在原管理分局的基础上,按区域设置若干个税务所,解决目前体制条件下的税源监控薄弱问题,税务所建制为股(所)级,主要工作职能是履行税收管理职能,业务上由县(市)局综合管理科统一领导。现阶段的主要工作宜为:(1)传达、辅导最新的税收政策;(2)全面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3)加强户籍管理,控制漏征漏管户;(4)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和保管发票;(5)协助清理欠税和催报催交;(6)个体税收管理;(7)税务违章行为处理;(8)提供稽查选案信息;(9)帮助纳税人解决涉税疑难问题;(10)与当地乡镇政府及其它有关部门的配合协调等等。设立税务所可以解决的问题有:(1)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强管理力量,使管理人员从繁重的征收任务中摆脱出来,解决目前存在的税源监控乏力问题,防止漏征漏管的发生;(2)可以提高管理系列的专业化管理程度,按环节、职能设置岗位,并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3)设置若干个税务所便于县(市)局合理摆布监控力量,实行就近管理,通过必要的考核,引进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税务人员奋发向上的积极性,确保管理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步伐,大力推进高科技的办税和管税手段的改革,实现税收信息的集中处理,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加快对征管、稽查和机关办公自动化等实用软件的开发、利用,开展对税务机关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充分利用业已建立起来的计算机广域网、局域网,在实现系统内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快与纳税人、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海关等部门的联网步伐。实现与INTERNET等社会公众网的联接,使税收信息不仅在税务机关得到共享,而且要实现全社会的税收信息共享,为网上申报、网上咨询、网上办税、网上举报创造条件。要全面推进办税方式的改革,扩大电子申报、电话申报、代理申报的应用程度,尽早推出纳税人网上办税,简化办税程序,降低办税成本,减轻税务机关前台信息录入的压力,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纳税成本,为新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三)采取多种形式的监控方式,提高税源监控能力。

1、注重税源调查,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搞好税源调查是实现税源监控的基础,在搞好税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税源信息,掌握税源结构方式,解剖税源变化趋势,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纳税评估,筛选纳税异常户,为税务稽查提供选案服务。

2、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体系。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依托计算机对征收全过程实施监控,提高税源监控的技术装备能力。

3、加大税源监控的力度,合理调配力量,努力实现对所有纳税人和所有税源的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和“漏管户”。

(四)建立强有力的税务稽查体系,加大税务检查力度。

纳税人能否真实申报,税收流失能否得到遏制,依法治税能否得到真正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稽查的威力,因此必须建立一支强有力的税务稽查队伍。措施包括:一是改进稽查方式。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相分离的工作制度,形成新的稽查监控机制,新稽查机制是对纳税人经营状况、纳税状况等各种信息分析处理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全面稽核检查。二是适时开展对重点行业或某类纳税人的专项检查,能及时解决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三是增强税务稽查的透明度,加大对重点案件的宣传力度,增强税务稽查威慑力。

(五)做好新征管模式下的业务规范和制度配套工作。

10.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十

李善君

2003年下半年国家整顿和关闭一些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煤炭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煤炭产量的减少,带来了煤炭价格的大幅攀升。利润高,收效快的现状,诱使乡办、村办和个体私营煤矿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小煤窑的税收管理,实现税收的稳定持续增长,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成为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

征管的现状

以南江县煤炭税收征管为例,南江煤炭资源丰富,全县探明的煤炭储量约2000万吨。煤炭行业实现的增值税,一直是南江县国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03年,煤炭行业实现增值税458.23万元,占全县两税收入的19.5%,2004年,煤炭行业实现增值税757.6万元,占全县两税收入的23.5%。煤炭行业实现的增值税占两税收入的比重逐年提升。在看到煤炭业税收高速增长的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清醒地看到,作为我县煤炭行业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南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和各小煤窑缴纳税款的比重却存在很大差异。南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实现增值税284.93万元,2004年实现增值税539.81万元,同比增长89.9%。而22个小煤窑2003年实现增值税63.47万元。2004年实现增值税82.89万元,同比仅增长30.6%。据调查,2004年南江煤电有限责任公司完成生产量约32万吨,各小煤窑的生产量约为24万吨,但小煤窑实现的增值税仅为南煤的15.4%。

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形式复杂,纳税主体不清。煤炭市场的火爆和诱人的利润,使许多已关停,甚至报废了的小煤窑死灰复燃。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煤矿生产必备的“四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采矿证和矿长资格证)都须到省级部门办理,变更极不容易,许多矿主便钻政策空子,联合起来以一人名义办理四证,形成了“一证多矿”的局面。同时,煤矿暗地里对外承包、转包甚至变相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几经易手。而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矿井数量时,往往又隐瞒实情,造成纳税主体不明。

(二)生产情况复杂,产量不易控管。煤炭生产属地下作业,生产时间、工人数量、产量难以监控;各种煤矿矿井深度不一,材料耗用与产量存在诸多不可比因素,多数煤矿全靠人工推算,误差较大,不能作为准确核定税额的依据。

(三)财务管理混乱,无法查账征收。小煤窑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财务管理混乱,核算失真,致使税务部门无法查账征收。小型煤矿的财务管理,绝大多数实行家族式管理,企业会计及产、供、销人员都是矿主的直系亲属或亲戚,企业财务制度根本不健全,财务人员素质较低。多数财务人员根本不懂会计,有的即便懂会计也不如实核算。有的煤矿只设账不记账,有的记账只是按矿主要求记假账,没有参考价值。即使一些煤矿有一些原始凭证资料,如煤炭工人工资表、每班出煤统计册等资料,也经常被煤炭业主藏匿或者销毁,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准确的征税依据。同时,由于煤炭市场属卖方市场,用煤单位大多是用现金购买,不开发票,生产销售失实,使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煤矿的实际产销量,很难查实其应税收入。即便是税务稽查部门的稽查,也往往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准确断定其实际产销量。财务制度的混乱,会计核算的严重失实,使得税务机关较难准确掌握其收入和费用,给查账征收带来困难,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四)纳税意识不强,偷税现象严重。煤矿企业尤其是小煤矿业主普遍缺乏纳税意识,不能主动、全面申报,总是想方设法逃避纳税,偷税现象严重。

(五)停歇业频繁,税务管理滞后。小煤窑报停数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小煤窑中正常纳税的有23户,报停43户次,累计报停81个月,平均每户3.52个月,2004年正常纳税22户,报停39户次,累计报停80个月,平均每户3.64个月,2005年1至8月平均每户的报停数已达到了3.4个月。由于地理及交通

条件所限,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停业没能进行全面的跟踪检查,致使假停业成为纳税人偷税的一种重要手段。

措施和对策

(一)加大税务管理的力度。对小煤窑严格建帐制度,加大税务日常管理力度。根据小煤窑的生产经营实际,有重点地实行跟踪管理,可对小煤窑的日生产量进行实地抽查,对生产用电数量、工人人数、煤炭主要销地等重要数据进行分析,以期得出比较准确的核定定额依据。同时,对纳税人申请停歇业的,必须坚持分户核实,以防止纳税人借此偷逃税收。特别是对纳税人多以打掘进的名义报停,有必要进行新的认识,因为打掘进的过程,本身就是井下采煤的过程,以包含生产的过程实施报停,应理解为假报停。积极尝试推行税控装置,准确掌握煤炭产量。建立小煤窑征管监控体系,实行重点监控,对纳税异常行为及时跟踪调查。开展纳税评估,定期不定期对小煤窑纳税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开展纳税约谈,对履行纳税义务不积极的业主进行个别或集体约谈,分析利弊得失,倡导诚信纳税。

(二)加大税务稽查力度。税务检查中不应只就帐查帐,应重点调查其产品销售渠道,电耗、能耗等重要数据指标。对故意拖欠、逃避、拒绝纳税者,有重点地“拔钉子”。

(三)加大部门配合力度。与矿管、工商等部门从源头上清理小煤窑一证多矿、一矿多主的现象,明确纳税主体;与矿管、电力部门联系,调查小煤窑的投入产出比、电能消耗比、人员产出量、井深扣除量等可比可参照的数据,建立科学的定额依据;与工商、地税、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小煤窑管理专题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小煤窑管理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重点监控力度。从2005年8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国税管户大幅度减少。以南江为例,原有双定户管户900多户,现已减少到300户左右,具体从事征管基础工作的管事人员人均管理不到10户,管理工作的难

度与力度均与以前相比明显减轻。而在现有管户的基础上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实行精细化管理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小煤窑作为我们的重点税源,可以在实施普遍管理的基础上实行重点监控,组织专门人员对其生产实行过程监督,跟班监控其经营情况,堵塞管理漏洞,以期取得较为符合实际的核定定额依据,最大限度减少税款流失。

(五)安装煤炭监控系统。全面推行煤炭税源监控系统,以通过煤炭产量智能监控装置实施税源适时的全天候控管,实现对煤炭税源的精细化管理,提高煤炭行业税收收入的数量和质量。

11.对个体装饰装潢行业税收征管的思考 篇十一

一、现行征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职能弱化,行政效率不高。

虽然新的征管框架已初步搭建,但在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上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当前的征管模式,强化了征收、检查的职能作用,却淡化了管理的职能作用,税收征、管、查没能有效的结合起来。税收征管工作由以前的“管户”转向“管事”,更多地强调为纳税人服务和加强税务稽查工作,而忽略对纳税户的日常管理,淡化税务人员的管理职责。税务稽查也因受到计划和任务的制约,使得稽查工作的“监督、惩处、教育、收入”四大职能只偏重于收入,形成了大户重复检查,小户无人检查的“收入型”稽查。致使一些“非正常申报户”因征管查的脱节而逃避了监督,从而导致在税收整个征管环节上缺乏有效的对纳税人的管理环节,造成征管链条的脱节,成为漏征、漏管以及滋生偷、逃税现象的“温床”。

实际工作中,过分的注重征、管、查的外分离,降低了税务机关的整体行政效率。为实现专业化管理,加强对征、管、查三者之间监督与制约,各地税务机关对基层税务机构进行了精简合并,成立了征收分局、管理分局、稽查局。虽从机构上实现了征、管、查的外分离,但由于受到技术条件和人员配备的影响,征管业务流程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外分离,如纳税申报由征收分局受理,而纳税申报的催报、税款的催缴等仍需由管理分局负责。由此造成纳税人办税多头跑、税务机关多头管,增大了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增加了资料传递环节甚至出现责任不清、互相推诿扯皮现象,造成税务机关办事效率不高。

(二)税源管理相对比较薄弱。

过于集中的管理、征收,导致了税源监控乏力。由于各地建成了集服务、管理、征收于一体的功能齐全的办税服务大厅,税务机关过于依赖集中管理、集中征收,在对纳税人的税源监控上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税务机关的监控形式以“门诊”为主,主要依靠征收人员在大厅内依靠计算机对申报表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和监控,对申报真实性的评估与判断准确性不高,这是导致零申报、负申报的主要原因。二是在认识方面的理解偏差,由于认为对纳税人的检查是稽查局的职责,管理分局人员只对纳税人的申报表、相关财务报表、资料为对象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上门辅导、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税负变化情况等工作明显

减少,削弱了对纳税人的全方位监控能力。三是税收监控存在着“盲区”。采取集中征收方式后,税务干部大部分时间在单位集中办公,很少深入生产经营一线调查实际情况,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掌握只停留在纳税人所提供的有限的资料中,不仅信息不全,而且对税源的动态变化无从监控,致使一些漏征漏管户不能有效地纳入税收监控,也造成了虚假申报户的增加,以致税款流失,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偷、逃、漏的侥幸心理。

同时,由于税务工商部门至今未建立有效的网络联接,致使税收信息来源渠道过窄,从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始,就极易出现漏征漏管问题;管理部门户管量大,管理人员严重匮乏,导致税务登记必备资料不齐全,纳税人基础资料归集不完整;征管改革过于频繁,随机构变动而“漂泊”的纳税人基础资料经常出现不连贯,造成税源管理的基础工作薄弱;尽管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但是计算机的自动监控功能尚未被充分挖掘出来,造成管理部门对纳税人动态化资料缺少全面及时的了解,影响了对纳税人的有效控管。

(三)税务稽查“重中之重”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虽然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将税务稽查工作放在了“重中之重”的位置,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充分发挥税务稽查“外反偷漏、内促征管”的职能作用。诚然,随着一些涉税大案要案的相继曝光,有力地打击了一部分纳税人,也促使其主动纳税意识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中,税务稽查却体现不出重中之重的地位,其主要原因是“重查轻罚”、“重查轻执行”的现象比较普遍。收入任务压力大时就多查、压力小就少查或不查,对涉税案件往往只查补税款,轻处罚或不处罚等问题的大量存在,其处罚力度也十分的不够,且不少查补税款得不到入库,加之大多数偷税案件都是以补税加轻微处罚了事,至于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的就更是凤毛麟角了,使税务稽查的实际功效大打折扣,无法体现重点稽查打击、威慑偷税的作用。

目前税务稽查还存在滞后性。常常是管理部门发现纳税人发票或申报异常,无权查处,经一整套复杂的程序之后才移交给稽查部门。等到稽查部门按手续实施稽查时,却已是人去楼空,无从查起,增加了稽查难度,加大了办税成本。另外,稽查监督制约机制尚未有效建立,导致稽查刚性不足,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大户查、小户不查。税务稽查选案方法不够科学,随意性大,多数从举报、转办案件中选案,稽查实施程序不够统一,稽查案件审理不够严密,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四)税收信息化对征管业务的支撑作用还不够明显。

税收征管新模式把计算机应用放在了极其重要的位置,强调电脑技术在储存、传递信息、进行税务稽查上的特殊功能,但从目前的情况看,利用计算机管理体制的意识还不强,税务机关对计算机设备、网络资源的利用程度不高,多数基层税务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仍较低,相当多的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应用仍然停留在演算、记录、汇总、发布公告的层次上,没能发挥计算机设备应有的效能。此外,计算机信息利用率较低,税收征管软件功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整合。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海关、财政、统计等部门还没有实现

网络联接和信息共享,涉税信息的采集依然停留在原始的手工录入阶段,体现不出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

(五)征、管、查各职能部门衔接不够紧密。

目前,虽然在我们的税务机关内部按照征管的职能、程序,分别设置了相关机构,看似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实则各自为政,缺少制约。尤其是征管查各部门分工不尽合理的工作程序与岗位大量存在,一件简单的工作,偏偏要放到所谓的“流水线”上,由多个部门、多个人员来完成,不仅没有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反而造成人员和资源的浪费。职责不够对称,基于“权力集中”的理论,基层税收管理人员既无税收稽查权亦无过硬的控管手段,形成了“只有职责没有职权”的怪圈;衔接不够紧密,个别“边缘”税务事项存在一定的扯皮现象,“稽查不问、征收不管、管理无权”,影响了良性互动机制的形成,制约了整体合力作用的发挥。

(六)征管质量考核办法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还处于摸索阶段,考核指标还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征管效果,有些考核标准制定过高,超越了税收工作的实际,科学的征管质量考核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基层征管部门在考核中处于被动应付状态,为取得好的考核成绩,对列入考核的工作内容较为重视,没有列入考核的内容则不管不问,表面性工作做得多,加强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做得少,或者没有时间做,加上受税收任务压力大等因素的影响,很难从真正意义上做到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且这种考核受时间、人力、技术等因素影响,不到纳税户检查,也做不到对各基层局征管信息资料的积累,而是建立在基层局提供各项资料基础之上的评比,就很难真实准确评价出各基层局的征管水平。

二、完善现行征管模式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社会综合治税工作,形成税收征管的社会化大网络。

首先,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通过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办案模式,双方可以各自发挥其专长,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从而进一步增强税务机关执法的威慑力,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办案成本;其次,理顺与检察、法院部门的关系,借助其力量和权限,利用各种司法手段果断地进行速战速决,弥补税务执法手段的局限和不足,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正常的纳税秩序。第三,争取工商、银行等部门的支持,形成严密有效的协税护税网络,提高办案效率,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第四,国地税之间也要相互配合,建立信息情报互通制度、涉税案件协查制度、税收资源共享制度等,推行国地税协作稽查的新检查模式,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税成本、优化服务水平、融洽征纳关系。

(二)建立健全与新征管模式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搞好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相互衔接。

税收征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配套、来保证、来完善,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根据新的征管模式的内在要求,我们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首先应当解决征、管、查的衔接问题。一是要科学设计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流程,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规程,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细化各部门、部门内部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和执法责任,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其中最为关键的是从工作实际出发,便于操作,责任明确,要责任到岗,落实到人,减少无谓的“内耗”,用制度来规范人、约束人、激励人,从而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实现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关系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税收征、管、查之间实现信息电子化传递,让计算机的管理覆盖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信息共享程度、数字等信息资料的修改都要有明确制度规范,规定办结时限,制定严格考核制度,提高传递过程的监控能力,确保传递渠道的畅通。三是在纳税检查方面,要制定一套科学实用的办法,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过错追究等方面规范相关行为。

(三)加强税源监控,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强化税源监控是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关键。首先要注重税源调查,努力实现应收尽收的目标。搞好税源调查是实现税源监控的基础,在搞好税源资料的收集、整理、录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税源信息,掌握税源结构方式,解剖税源变化趋势,认真开展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纳税评估,通过筛选为税务稽查提供选案服务。其次是要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监控体系。开发、完善征管监控应用系统,依托计算机对征收全过程实施监控,提高税源监控的技术装备能力。三是加大税源监控的力度,将大量的管理服务工作交给计算机系统处理,把解脱出来的人力充实到税源监控岗位,加强税源监控力量,努力实现对所有纳税人和所有税源的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和“漏管户”。四是合理配备监控力量,使税务机关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申报的各种信息,应用实地监控、计算机监控、纳税评估等多种方式,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主动性和准确性。

(四)规范征收、管理、稽查的信息传递。

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定期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相互传递,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首先,税务稽查的目的是“外查内促”,要服务于税收征管。对偷漏税问题不能只是查补税款就了事,必须重罚,改变纳税人“偷税比银行贷款合算”的观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建议征收和管理部门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高征管工作水平和效率。税务稽查关键是要通过稽查发现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给征管部门加以解决,以改进工作,提高征收管理质量。其次,征管部门在税收征管中,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在改善管理的基础上,应及时提供征管信息,由稽查部门组织有针对性的检查,这样才能建立一个广泛的案源渠道,使偷逃税等违法行为置于有效的监控之下。

(五)坚持实施科技兴税战略,加快计算机网络建设和开发税收管理软件步伐,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

一是要认真研究分析税收征、管、查之间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的各项因素指标,集中开发相对统一的税收管理软件,进一步完善软件系统征收、管理、稽查模块,提高地区间的共享度和利用率,并做好征收、管理、稽查系统与网上申报软件的有机衔接,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以减少操作中的随意性和人为因素干扰,形成各方面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联系的有机统一体。二是要充分利用业已建立起来的计算机广域网、局域网,在实现系统内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加快“税银一体化建设”以及与纳税人、金融、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网步伐。实现与INTERNET等社会公众网的联接,使税收信息不仅在税务机关实现共享,而且要实现全社会的税收信息共享,为网上申报、网上咨询、网上办税、网上举报创造条件,为新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提供强大的信息支持。

(六)强化税务稽查体系,加大税务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效能。

上一篇:农村初中信息技术课下一篇:光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