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2024-08-27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精选13篇)

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一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修订稿等审议通过

12月22日,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主持召开第58次部务会议。

会议听取了条法司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制度进行修改的情况汇报。

会议认为,随着我国外贸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进出口许可证发放工作发生了较大变化,1999年12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印发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外经贸配字〔1999〕第87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有关内容已与现行许可证管理工作不相符合。会议强调,为完善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的管理,确保发证机构在工作中有法可依,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

会议认为,商务部会同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共同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版权局、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执行以来,对我国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会展业的快速发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同时,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订。会议审议通过了《管理规定》(修订稿)和《办法》(修订稿)。会议还研究了其他工作事项。

部领导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二

1 合理规划前期布局

1.1 因地制宜, 为城乡设置合理布局条件, 兼顾社会责任和社会要求

在进行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放之前, 首先要对发放地区的经济情况、人口情况、社会资源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做基本调查, 然后对当地居民在烟草市场的消费能力做准确评估, 然后再决定是否发放和许可证的发放数量, 做到因地制宜。另外城市和农村差别巨大, 不仅仅体现在居民消费能力上, 还包括人口素质, 消费习惯, 生活条件等方面, 所以城市和农村应该分别对待, 制定不同的许可准入策略, 对于比较弱势的地区或者群体可以适当的照顾,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 为了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所有中小学周边不得设立任何烟草销售机构, 也不准许在学校周边发放准入许可。

1.2 订取方式多样化, 照顾边远农村卷烟零售户

适当丰富订货和取货的方法, 有些偏远地区取货的时候确实不方便, 但是烟草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其许可加入, 这样只会造成这些地区假烟私烟成为主流, 而且还有可能成为制假贩假窝点, 甚至会产生社会矛盾。所以烟草公司可以让方式变得灵活一些, 比如设置固定的取货点, 或者由专职人员送货都可以。

2 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2.1 先行试销, 考察零售户经营后续发展能力

烟草企业在发放烟草专卖许可证之前, 可以允许加盟商户进入试用阶段, 当然, 其工作必须受到烟草部门的监督, 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审查合格之后才能允许颁发烟草专卖许可证。这个时间阶段的设置各个地方可以自行控制, 从几个月到一年不等, 在经过对其销售数量、品牌控制、销售结构等进行调查并符合预期目标要求之后, 即可以允许其许可经营。如果在经营期间出现责任问题或者营销问题, 烟草公司有权终止其合作资格, 或者选择到期后不再颁发许可证。

2.2 专销配合, 使烟草专卖许可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卷烟营销部门要改变营销工作思路与方法, 将静态管理变为动态管理, 共同做好卷烟零售户与试营业卷烟零售户的管理, 做到在试营期间对其经营状况了如指掌, 为最终决定是否办理该卷烟经营户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提供依据, 同时将营销服务的重点放到那些急需服务或有困难的卷烟零售户上面。

2.3 强化监管, 定期深入市场

零售许可证发放之后, 零售商是否遵循签订协议, 需要稽查人员深入市场做深度调查研究之后才能发现, 并对零售商建立不同等级的信用档案, 同时引入预警机制, 一旦发现有违规或者违法的行为立刻预警, 对其严格查处和警告, 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于私自将许可证进行外借、转交或者延期不续等情况也要严格查处。

3 健全烟草许可证管理机制

3.1 注重宣传

社会大多数人群对烟草公司的运行情况并不十分了解, 主要还是宣传工作做得不够到位, 为了更好地推广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 应该针对零售商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 也应该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相应的法律法规, 并积极利用微信、QQ、报刊、宣讲、标语等多种形式在不同社区或者村落定期进行宣传, 并对其中的一些案例作为典型进行讲解和分析, 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对参与零售的网点进行监督。

3.2 动态监管

直接接触零售户的, 除了专卖管理人员, 还有客户经理, 因此在许可证日常监管中, 专卖部门应注重加强与客户经理的沟通, 定期开展联席会议, 随时更新客户信息数据, 及时清理一批违法违规的零售户。

3.3 依法管理和劝说退出相结合

有些零售户在获得专卖许可后一段时间, 由于个人原因要求退出或者经营不善等原因被迫退出, 都可以对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对外通知公告。而对于部分有违规现象的零售商或者许可证已经到期而迟迟不办理的零售商, 应该劝其退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零售商, 则应该将其行为以典型案例进行公示。

参考文献

[1]杨硕.烟草专卖法违法者行为模式选择的经济学分析[J].商场现代化, 2009 (02) .

3.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三

关键词: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 X3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6)18-0080-02

Management of Pollution Discharge Permit in Nanjing City

Chen Ming et al.

(Nanjing Research Institute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Nanjing 210013,China)

Abstract:In this paper,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discharge permit management in Nanjing are firstly introduced.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discharge permit management are also analyzed. Furthermore,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Key words:Nanjing;Discharge permit;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基本制度之一[1]。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对污染源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污染物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等工作的重要基础。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科学化、定量化、规范化、落实总量控制制度,提高环境管理水平有重要作用[2]。

1 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历程

1.1 历史背景 1988年南京市政府发布了《南京市污染物排放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南京市成为全国35个和江苏省首批实行排污申报和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城市。同年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相应成立了“排污申报及排污许可证”领导小组和技术组,并给12家重点排污企业核发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安装了污水排放流量计。1991年全市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数90家,1998年全市发放排污许可证企业数达283家。1989年以来,南京市一直将排污申报和许可证制的工作纳入企业厂长(经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重点企业按证排污情况进行严格考核。2000年后随着企业厂长(经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取消,排污许可证考核工作也随之取消,排污许可证仅限于核发,没有考核,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对被弱化。

1.2 工作现状

(1)管理办法。2011年7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10月江苏省环保厅印发了《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目前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主要按照上述两个办法执行。

(2)管理层次。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由市环保局总量处统一组织,具体分为市、区两级管理。市环保局负责市直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区、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非市直管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

(3)管理内容。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总量和浓度双重控制,管理因子兼顾水、大气污染物和噪声。

(4)管理程序。发布申领通告—企业提交申请—管理部门受理、审核—发放排污许可证—发证后管理及年度考核。

2 南京市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存在问题

2.1 缺少统一的审核细则 2011年发布的《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主要给出了排污许可证申领颁发、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2015发布的《江苏省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对排污许可证申领范围、控制指标、实施机制等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并统一了全省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及申请表等相关文书格式。但是,上述两个管理办法中均未给出统一的审核细则,在具体审核过程中,特别是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上,没有统一的审核原则,审核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容易产生不公平的现象。

2.2 管理信息技术手段落后 南京市已开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实现了排污许可证的网络发放工作,企业网络申报,环保部门网络审核并发放排污许可证。但是,排污许可证审核过程中,需要与环境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数据、排污申报数据、企业生产状况等多方面信息进行相互参考验证,目前系统设计较为简单,尚不能支持上述数据之间相互验证,导致工作效率不高。此外,现有系统仅仅解决了排污许可证发证的问题,尚未与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结合,现有系统很难达到对污染物总量的有效管理。

2.3 缺乏系统的管理手段 目前,南京市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相对比较独立,工作主要集中在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年审等,与其他污染源管理制度的关系相对比较松散,如何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政府环境监管的执法依据、企业环境行为的守法文书、公众环保监督的参与平台,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3 南京市全面推行排污许可证管理的对策

3.1 制定相应的审核细则 针对目前没有审核细则的现状,尽快制定相应的审核细则,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管理,特别对污染物排放量、排放浓度及总量给出统一的核定原则,制定统一、规范的审查核定程序及工作流程,使相关管理人员能够有据可依。

3.2 提高信息化管理手段 结合全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对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优化,与排污权交易数据进行接轨,数据做到实时更新,利用系统对每个管理区域设置总量控制目标,强化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结合环境信息公开,将排污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文本内容等信息进行公开,提供便捷的公众监督渠道,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管。

3.3 出台系统性的管理手段 以排污许可证为污染源管理的核心和主线,整合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总量控制等污染物管理制度,充分整合已有的政策,通过排污许可证实现对排污单位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相关跟踪监督制度、办法的制定,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流程。

4 结语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国际通行的一项环境管理基本制度,在发达国家已有诸多良好实践,被作为污染源管理体系的核心[3]。排污许可证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对南京市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工作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孙俊峰.浅谈中国排污许可证制度[J].环境科学导报,2011,30(5):18-20.

[2]杨晓静,任志忠,宁平.云南省推进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思考[J].环境科学导刊,2009,28(3):42-45.

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四

一、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9种货物,分别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棉花、锯材、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港澳)、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

(二)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粉)、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

(三)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港澳以外市场)、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含标准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二、对港澳出口的活牛、活猪、活鸡实行全球许可证下的国别(地区)配额许可证管理;对港、澳、台出口天然砂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标准砂实行全球出口许可证管理。

三、对玉米、大米、煤炭、原油、成品油、棉花、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实行国营贸易管理。

四、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各授权发证机构均凭商务部下发的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和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签发出口许可证。

五、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下列货物,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除本条第(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以外,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凭出口配额、《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及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进口用于生产铂金的原料加工复出口铂金(铂或白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三)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石蜡,进口含白银货物(银粉、未锻造银等及银的半制成品除外)加工复出口白银,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锌及锌基合金,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其中,白银《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凭商务部批件核发,发证机构加验商务部批件。

(四)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发证机构凭经营企业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的《申领加工贸易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核发出口许可证。

(五)进口原油加工复出口成品油,免领成品油出口许可证。关于加工贸易项下润滑油(脂)、润滑油基础油出口,按200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第3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条第(一)、(二)、(三)、(四)款所述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核发,但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如《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超过当年12月31日,经营者应在原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换发新一年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注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定的出口期限重新签发新一出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证号。

六、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精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在商务部授权的发证机构办理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附件2第1-28种)中属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由商务部授权的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除本条所述以外的其余列入《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的货物,一律免领出口许可证。

七、为保证进出口许可证联网核销的实施,对不实行“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发证机构在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必须在许可证“备注”栏内填注“非一批一证”。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

“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可在同一口岸多次报关,但不得超过十二次。十二次报关后,出口许可证即使有余额,海关也停止接受报关。

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品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

九、企业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产品须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产品应申领出口许可证,但不受出口资质管理限制。

十、我国政府在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本目录产品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本目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

1、2012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2、2012年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篇五

2008-2-1 16:42:50来源:

办理依据:海关总署、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办法》(2005年第29号令)

企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应当完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登记

一、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经营登记需报送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经营两用物项的许可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正本。2.《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正本和中文译本并加盖出口商的企业印章。3.合同副本加盖企业印章。4.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技术说明(加盖企业印章)。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样本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证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是指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手迹。6.企业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公司印章。7.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加盖企业印章)。8.商务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出口许可证申请材料

1、《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

2、《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3、合同副本

二、办理技术进出口两用物项办事程序:

如果您是第一次使用技术进口信息管理系统, 请先申领CA证书,如果您已经已申领过进出口许可证电子钥匙,请直接拨打技术服务热线010-67870108,将为您开通系统用户,无需另行办理电子钥匙。

(一)企业申请经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

(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

进入商务部敏感物项技术进出政务平台,网址:

http://guanzhi.mofcom.gov.cn申请《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申请》。

由市外经贸委网上初审转报商务部,同时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申报材料邮寄递交申请,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前往商务部递交申请。

(三)出口许可证申请

商务部终审批复后,在市外经贸委领取《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复单》,凭此单在市外经贸委证照中心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进入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政务平台网址企业网上申领报市外经贸委审核,证照中心打出口许可证。

工作时限:按照商务部《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审查工作要点》办理时限内办结。

承办处(室):科技处

6.纺织品配额出口许可证如何问题 篇六

一、预购空白出口证书。

持有配额的外贸企业,可持介绍信预先向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购买纺织品配额出口所需的空白许可证书。

二、填制证书。

企业在按对外成交合同将货物出运前,填制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

三、送审、签证。

企业将填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送交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时,须提交合同(副本)、商业发票、信用证(副本)。省级对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输入电脑。若数量没有超额,则签字并加盖外经贸部纺织品专用章,证书正式生效。五份纺织品出口证书中,一份(正本)由申请企业交进口商,作为进口商向本国海关办理报关或向其政府申领进口许可证的凭据;一份(副本)由企业随出口报关单交我国海关,凭以查验放行;其余三份(副本),分别由签证部门留存(一份)、核销(一份)和申请企业留存(一份)。「说明」

1.未分得纺织品配额的出口企业,不得经营对配额地区的配额品种的出口业务。分得纺织品配额的出口企业亦不得超过分得的配额数对外成交出口,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将由企业负责。纺织品配额一般不用于纺织品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

2.各协议国家和地区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书并不完全相同,除表式的颜色有所区别外,有的尚需出具产地证书、装船证书、手工制品证书。因此,企业在办理出口许可证书时,须接受签证机关的指导。

3.每一份出口许可证书只能有一个类别产品,如果一批货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类别时,应分别按不同类别出具两份以至多份出口许可证书。

4.证书的数量栏内所用的计量单位,一定要与协议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一致。对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书,计量单位还要加填以公斤为单位的货物净重数量。

5.出口许可证书栏目必须使用打字机并用英文填制,不得用中文填写。若用第三国文字,需在货物品名栏中注上英文品名。

6.出口许可证书签发后,关键栏目(如类别号、协议、数量)不得涂改,其他栏目如需更改或撤销,应将原证交签证机关处理,不得自行销毁。

7.输往欧洲共同体十二国的配额类别商品,如属于转口或加工后复出口到十二国以外国家的,可以毋需出具出口许可证书,只要由企业将出口报关单送交签证机关加盖专用章并注明“不占配额”,海关即可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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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化工危险作业的工作许可管理 篇七

现代企业安全管理最重要的要素无外乎以下几点:领导承诺、危害识别与控制、培训、沟通、风险管理、安全检查与审核等等。化工企业发生事故, 绝大多数发生在开停车或检维修阶段, 对于一个已经正常运行的化工企业而言, 控制事故发生、或者说日常风险管理的重点就在于一点:工作许可管理 (PTW) 。

英国的派珀·阿尔法钻井平台是北海产量最高的石油平台之一, 为英国创造了巨额利润。但在1988 年7 月6 日晚, 这座平台突然发生连环大爆炸, 上百万吨重的采油平台随即沉入海底, 短短一个半小时内, 167 人失去了生命。由于派珀·阿尔法钻井平台上的机械技术先进, 几乎不存在漏油的可能, 那么最初的石油泄漏警报是如何响起的呢?专家们在分析事故原因时, 惊讶地发现:事故起因源于一个小小的疏忽。最终的原因不是科技故障, 而是简单的一纸文书。作业许可证制度的不完善最终导致了悲剧发生。

1 危险作业管理的一般做法

对于大多数化工企业而言, 危险作业管理的通常做法就是作业票制度。即:针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等危险作业, 办理相应的作业票, 由一定级别的人员进行审批后方可作业。

由于危险作业的作业票制度是国家安监总局强制要求的, 因此几乎所有的化工企业都会建立作业票制度。但是, 仍然还有很多大大小小的化工企业在检修中发生事故, 综其原因无外乎两点:一是作业人员未严格执行作业票制度;二是该企业的作业票制度存在缺陷。

对于第一点, 只能通过教育、考核等管理手段加以改进。而对于第二点, 则是各个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需要深思和考虑的。作为一名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 很重要的一项职责就是让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流程化。

2 工作许可管理的重点

化工企业的工作许可怎样才能管好?怎样才算管好?这两个问题, 一直困扰着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其实, 对于工作许可管理而言, 首先要管好, 在管理到一定程度的时候, 再对企业的工作许可管理水平建立一个评估机制, 设定管理目标并定期展开评估。只有两者相结合, 才能真正的提高企业的工作许可管理水平。

3 工作许可管理的探讨和实践

3.1 怎样才能管好工作许可

工作许可管理是控制检维修作业风险的一项工具, 而控制风险的基本过程就是:识别危害因素、传达风险和控制危害。因此, 工作许可过滤危害的原理就是通过识别危害- 传达危害- 控制危害来实现控制风险, 其包括三方面的要素:一是识别危害:工作安全分析 (JSA) ;二是传达危害:沟通和理解;三是控制危害:隔离和监护。

要做好工作许可管理, 重点在于以上三方面的落实执行。只有将控制风险的各个环节都落到实处, 才能切实有效的杜绝事故的发生。要落实以上三方面, 则要做好如下工作。

(1) 工作安全分析 (JSA) 工作安全分析是一个风险评估的工具, 它是通过有组织的过程来对工作场所的工作中所存在的危害进行识别、评估, 即:将工作分解成具体的工作任务或步骤, 然后识别每一步骤相关的危害以及造成的后果, 进而提出控制措施。

很多人并不明白工作安全分析的重要性, 认为作业前的工作安全分析可有可无, 其实大错特错。首先, 它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已经存在的危害。我们经常听到两个词:“熟视无睹”和“习以为常”, 其实就是对已经存在的危害习惯了, 看不见了。“原来就是这样的”、“别人就是这样做的”, 而工作安全分析可以帮助我们重新擦亮眼睛。其次, 工作安全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识别可能的潜在危害。有些危害是隐藏的, 不经过系统的分析, 很难发现它。如雨天环境下的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小空间的起重吊装作业等等。

(2) 沟通和理解前面谈到了工作安全分析, 其实工作安全分析本身并不能保证工作的安全, 只有作业人员亲自参与到工作安全分析当中, 才能对危害切身体会。退一步来说, 只有把工作安全分析的结果和作业人员充分沟通, 让其充分理解工作的危害和相关控制措施, 才能有效的避免事故发生。因此, 在执行工作许可 ( 或者说办理作业票) 过程中, 其中一项非常关键的内容就是:作业审批人和作业申请人共同在现场对风险进行识别、选择或评估, 作业人员对作业的风险和控制措施亲自确认及签字。

(3) 隔离和监护工作开始之前, 必须对电能、热能、化学能、机械能等能量进行有效隔离, 并确保特定的能量隔离设施不会被撤除。所有的能量隔离, 都要在能量隔离证明上体现, 并且在区域指定地点进行张贴或悬挂。同一能量隔离, 严禁在两张及以上能量隔离证明上出现, 以避免误操作的情况发生。每个作业人员, 为了自身安全着想, 都至少要配有一把锁, 俗称“个人锁”, 在涉及能量隔离之处上锁挂签, 钥匙自己保管, 以真正确保“我的安全我负责”。

工作开始之后, 控制危险作业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监护。只有监护人真正发挥作用, 才能在作业出现危险后及时的控制或救援。但要使每个监护人都能恪尽职守, 懂得监护的要领和注意事项则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因此, 要做好以下两项工作:①监护人培训和复训。所有参与检维修作业监护的人员, 都要进行培训, 且培训要有专门的课件。每隔一段时期 ( 半年或一年均可, 根据企业情况而定) , 表现不好的监护人 ( 可建立监护人考评机制, 后文会提到) 要进行复训, 通过周而复始的学习, 将监护的要求和职责深深的灌输在监护人的脑海中。②监护人考试和面试。所有参与监护的人员, 都要经过测试通过方可发放资质。监护人的资质要在企业的HSE管理部门备案。测试不仅要有通常的笔试环节, 还要有面试环节。因为监护人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发生意外时的联系救援, 若监护人口齿不清、思路不明、或是不会说普通话, 当事故或意外发生时, 如何才能将现场情况第一时间反馈到相关人员呢?因此, 监护人的面试必不可少。

3.2 怎样才算管好工作许可

任何一项工作执行的好坏与否, 都需要一套衡量的方法或机制, 工作许可管理也不例外。建立工作许可评估机制, 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 建立评估标准将工作许可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汇总和划分, 建立工作许可的通用条款和各类危险作业现场管理条款。通用条款如:许可证办理、能量隔离、气体检测、个人防护用品、监护人等, 危险作业现场管理条款如:动火作业的灭火器管理、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管理、高处作业的脚手架搭设等等。每个条款都有若干项检查评估内容, 每项内容根据其严重性都赋予了不同的违规等级 ( 如:A/B/C) , 不同等级的扣分标准又各有不同。通过一系列细致的划分, 建立相对完善和公平的评估标准。

(2) 监督检查和量化评估监督检查方式分为两部分:HSE管理部门不定期抽查, 企业生产装置定期自查。可以从抽查结果与自查结果的对比, 来看出生产装置自主管理的力度和成效, 促进区域自主管理的提升。检查的结果又从两个维度进行考评, 即:合格率和得分数。合格率反映了企业或某个生产装置的总体工作许可情况, 属于定性评定。得分数反映了企业或某个生产装置属于工作许可的哪个阶段、以及管理提升或退步的程度, 属于定量评定。

(3) 审批人和监护人的考评和激励每隔一段时期 ( 如:每季度) , 对检查的工作许可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

①若某个审批人或监护人的合格率达到100%, 且审批或监护达到一定数量 ( 具体数量由企业自定) , 则对其进行奖励。②若某个审批人或监护人扣分达到一定分数 ( 具体分数由企业自定) , 则暂停审批或监护资格并重新考试、或采取其他惩罚措施。③若某个审批人或监护人年度平均分低于90 分, 则重新组织复训。

通过对工作许可管理多层次、多方位的考评, 才能有效的评估出本企业工作许可管理所处的真实水平, 只有把工作许可的合格率和得分数提升上去, 才算管好了工作许可, 才能让企业领导真正的对检维修作业放心。以上工作许可管理的探讨和实践, 望能够抛砖引玉给其他化工企业以启示, 共同促进危化品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摘要:本文通过在危险作业工作许可管理过程中的实践, 探讨适合危化品企业控制作业风险的管理手段和方法, 对工作许可流程重点环节进行分析, 以期预防非常规作业和危险作业重大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工作许可,危害,评估,控制

参考文献

[1]徐伟东.作业安全分析方法与案例[M].广东科技出版社.

8.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八

【摘 要】本文介绍了基于水域在线管理平台的涉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管理,通过构建详细的水域本底库,实现图文一体化的行政审批与批后监管,从而将涉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审批与监管逐渐从传统的行政审批流程转变为水域在线审批方式,以纸质图纸管理转变为基于空间数据库的“一张图”管理模式,从而实现对水域的现代化、精细化管理。

【关键词】水域在线管理;涉水行政审批;水域审批监管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wading project management for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water administrative licensing based on the water online management platform, by building detailed water spatial database, to achieve the integr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after approval and supervision, will make the wade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items of examination, approval and supervision of gradually from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approval process change as the waters of the onlin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transform the management mode of "a map" based on the spatial database by changing the paper drawings, so as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and meticulous management of the water.

【Key words】 Waters online management;wad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the waters approval supervision

引言

水行政许可包含河道、水库、大坝、水闸、围垦、水土保持等内容,水行政许可工作量大、涉及面广。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就开始对涉水工程占用水域实行水域审批制度,而2006年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确需占用水域的,要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近年来,涉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越来越多,这些涉水项目责任重大,既事关国家和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等,也直接关系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优化配置、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1]。

在保护水环境、水资源、水工程安全,实现水资源、人水和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水行政许可作为事前事中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11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强调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执行制度的关键就是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审批关,只有不断改革和创新水行政审批,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水域在线管理平台的建设就是为了针对水域管理新形式下的需求,建立的一套基于WebGIS的水域在线管理系统,集成资料管理、水域监测、审批管理、项目监管和权限管理等功能,极大程度地辅助了涉水项目审批与监管工作,提高了水利人员的工作效率,是智慧水利的重要环节[2]。

一、水域在线管理平台介绍

水域在线管理平台是以一个县(市、区)为示范区来建设的,本文将浙江省苍南县作为示范区。平台的基础是水域数据,通过综合多源数据,包括高分遥感影像数据、大比例尺水域及水域相关矢量数据,形成水域本底库,即水域基础空间数据库,从而构建水域“一张图”。

经过对服务功能的综合考量,系统主要分为以下服务功能:

1.地图展示:地图包括了高分辨率遥感影像及大比例尺矢量水系图,实现地图漫游浏览、基础信息查看、变化信息查看、水域分布情况查看、统计信息查看等。

2.水域监测:以图表的形式展示基础信息和变化信息。

3.业务管理:包括业务的审批管理、项目归档等。

4.项目监管:包括项目监管任务分配、监管记录上报、监管问题解决等。

5.资料管理:包括资料在线预览、资料查询、资料下载。

6.系统管理:包括用户权限管理、日志管理、规划图配置等。

水域在线实现水域本底库信息的在线展示,为水域管理部分提供管理依据,方便查看各类信息,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工作需要时间,打破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在线化涉水行政许可审批,使得审批工作简单易操作,并初步实现了对项目批后监管流程的管理,为水域监管提供了有效依据,使得审批后项目管理的可靠性更高。

涉水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将涉及到系统中的大部分功能模块。通过地图展示模块,可以查询办理过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的工程项目所在位置及占用水域的位置、形状、大小及相关属性等;业务管理是针对水域的在线审批及对审批项目的资料归档;项目监管包括对涉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事后监管;资料管理则是对已经经过涉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资料的查阅与下载。

二、涉水行政许可审批

水域在线管理平台是希望通过水域“一张图”对全县涉水项目进行综合监管。水行政管理单位涉及到的水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包括已经审批过的项目和即将要审批的项目。

(一)已审批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已审批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包括对审批项目纸质档案电子化以及审批水域图斑空间信息化。

1.审批档案电子化管理

主要采用扫描仪器将审批档案扫描为电子版图片,存储于计算机,通过水域在线管理系统平台可以随时调取这些档案,随时查阅审批内容。

在水域在线管理平台功能中,还将提供导出、下载等功能,扫描文件还可以以在线打开的方式查阅。

2.审批水域图斑空间信息化。

审批水域图斑空间信息化,是指将档案所涉及的涉水行政许可审批内容,根据审批图纸,在图上找到涉河涉堤项目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等的地理位置,并勾绘占用水域图斑,建立审批占用水域图斑地理空间数据库,并录入审批占用水域图斑的基本属性信息。

具体过程是根据审批资料提交的图纸,提取占用水域坐标,对图纸进行配准,确定占用水域,基于图纸勾绘占用图斑范围,或根据用地红线位置勾绘红线内的水域图斑,并提取相关属性信息,包括水域占用申请人,建设内容、补偿措施等。

审批被占用水域落图使过去审批过的被占用水域情况在图上一目了然,能够让水域监管部门对于哪些水域变化有审批哪些是违法占用情况了如指掌,对于涉水审批、批后监管、水政执法巡查、处理信访举报等情况具有极大的好处。

(二)水域在线审批

水域在线管理平台提供在线审批的功能。申请用户按照审批格式填写审批申请单,并完善申请项目的详细信息,完成后提交到服务器中。具有审批权限的用户可以查看申请用户提交的申请单和详细信息说明,经过考证后决定审批是否通过。通过审批的项目将成为“已通过”状态,并在水域“一张图”平台门户中进行公示;未通过审批的项目,可以填写未通过的原因,并退回给申请人进行修改。

水域在线审批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将新申报的项目占用的水域在地图上进行落点,绘制占用水域图斑,入库形成审批占用水域数据库,并在后续填充相关属性,从而可以在监管时随时查看审批项目的占用水域图斑位置、大小和形状及属性等信息。

三、项目审批监管

审批通过的项目,能够通过项目监管功能,对项目的建设过程进行查看和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的建设状态进行更新,并上传项目建设的照片、图纸等相关附件;项目监管人员能够查看项目的建设状态,并在备注中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和建议将以提示框的方式,实时的反馈到项目实施人员的客户端中。

项目审批监管是对已经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发起监管,分配监管任务,将监管任务指派给对应的监察队伍。项目监管功能包括:

1.针对通过审批的项目,发起监管任务,由监管责任人对项目进行定点巡查。

2.为待监管项目和已监管项目,添加、查看监管记录。

3.选择项目名称,展示监管项目的详细信息,对已完成监管的项目,可以打印监管报告。

4.查看监管记录,展示历史所有监管记录的列表,显示监管详情,监管巡查信息包括:定位、隐患位置/类型/严重程度、拍照、录音、填写描述、人工填报水位等。

5.提供监管信息GIS展示功能。在地图上,系统为用户展示所有的审批信息和监管信息。用户可以通过选择,对监管详细信息进行查看。

通过水域审批项目的在线监管,使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涉水项目审批后,对批后监管掌握了极大的主动权,能帮助监管部门随时对批后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打击建设与审批不符的情况等。

四、结语

水域在线管理系统,基本实现了对水域信息的地图展示、查询和统计分析,以及对水域的审批管理、项目监管实现了在线流程化管理。在未来,还需要继续深入推进水域管理信息化相关工作,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水资源管理信息网络,满足各级政府和部门管理需要的水资源管理平台,完善水资源监管体系,实现水资源信息共享、数据流转、业务协同等工作。

在信息化飞速发展的今天,随着水利信息化发展的加快,还需要继续推进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探索现代化水域管理方法,建立严格的河湖管理与保护制度,深化水利改革,完善水资源监测预警机制,推进河湖管理现代化,

参考文献:

[1] 陈科等.在水务行政管理中专家库的功能及其应用[J]。中国水利,2009(23):65-66.

[2] 龚裕院.基于WebGIS的水域遥感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和实现[J]。浙江水利科技,2015,9(5):86-89.

作者简介:

陈梦雪(1987-),女,硕士,主要从事遥感与水利应用方面的工作。

基金项目:

9.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九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 【发布日期】2007-03-09 【生效日期】2007-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5号

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为进一步加强稀有金属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附件: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商 务 部

二○○七年三月九日

附件

铟、钼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和申报程序

一、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

(一)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准予生产、并符合当前产业政策的铅、锌、铜、锡、锑冶炼及锌化工企业和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铟指金属铟,铟含量在99.993%以上,包括锭、棒、条、丝、板、箔、粒、粉等形态;在海关编码8112923000、8112993000项下报关的商品。

(三)铅、锌、铜、锡、锑冶炼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4吨(含,下同)以上;锌化工生产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0吨以上;独立回收加工企业近三年年均铟金属产量15吨以上;

上述三类企业近三年均须有出口实绩。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独立回收加工企业粗铟加工和精铟加工过程必须在同一法人企业完成。

(五)产品质量达到现行行业标准,并通过省级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工业粉尘、废水、废气排放等环保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标准,并提供当年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包括:

1、冶炼工艺废水达到零排放;SO2、AsH3 等达到国家一级排放标准;

2、冶炼废渣处理有配套的综合回收系统,无三废排放;

3、冶炼企业不能向第三方转移含铟冶炼废水和废渣。

(七)主产金属废渣中提取铟的回收率不小于80%。

(八)生产和环保的工艺、装备先进,主要设备、仪器、仪表是1990年后制造的。

(九)冶炼企业所采购的精矿及初级原料均是来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开采企业,其所用进口原料需提供相关合法手续。

(十)独立回收企业所采购的原料需提供其合法来源证明。

(十一)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三)条标准。

(十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三)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铟)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有出口实绩,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所采购的产品是来自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标准的生产企业。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三、生产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钼)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以近三年年均生产量、出口量为准。综合生产钼铁、氧化钼(相当于焙烧钼精矿)3000吨以上、出口量300吨以上;焙烧钼精矿含钼品位大于51%,钼铁含钼品位大于55%;钼酸盐生产量800吨以上、出口量8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生产量300吨以上、出口量20吨以上。以国家统计局、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在同等条件下,产品链条长、深加工产品比例高的采选冶综合类企业优先考虑。

(三)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焙烧钼精矿回收率不低于96%,钼铁回收率不低于98%,钼酸铵回收率不低于95%,钼粉回收率不低于98%。

(五)焙烧钼精矿综合能耗小于0.4吨标煤/吨产量;钼铁生产采用炉外法,没有直接的煤、电、气的消耗;钼酸铵的生产采用了浸出工艺,能耗消耗很少;钼粉能耗小于3.5吨标煤/吨产量。

(六)有专门的化验和检测实验室,各种化验和检测设备完备。

(七)取得环保部门颁发的达标排污许可证书,并提供由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本达标排放环境监测报告。

(八)环保措施:

焙烧钼精矿工艺:采用淋洗塔等设备吸收二氧化硫气体。鼓励企业采用回收二氧化硫气体制酸设备。

钼酸铵工艺:采用中和塔对废气进行处理,采用鳌和槽、过滤设备等废水进行处理。

(九)必须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十)企业所产产品为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中所列产品或经科技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视具体情况适当降低第(二)条标准。

(十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十二)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流通企业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钼)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5年以上。

(二)注册资金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近三年年均出口已焙烧钼精矿、钼铁600吨(实物量,下同)以上,钼酸盐(钼酸盐、钼酸铵、其他钼酸盐)150吨以上,钼粉及钼金属制品200吨以上,以海关总署公布的统计数据为准。

(四)流通企业必须收购具备出口许可证申领资格的生产企业的产品。

(五)通过国家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认证或其它认证体系。正在进行认证的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时足额缴费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七)近三年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有生产实体的流通企业可参照生产企业相关标准。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各地铟、钼出口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对本地区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7年3月16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标准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上报商务部(附企业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二)中央管理企业将申请及相关材料报送商务部,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三)商务部委托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申领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复核。由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对经复核符合标准的企业提出意见,并于2007年3月20日前上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根据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的复核意见,对申请铟、钼出口许可证的企业进行审定,对于符合申领标准的企业予以对外公告。

10.《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篇十

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申请,并提供以上相应材料,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新证。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2)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报告;

(3)《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办理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换发《辐射安全许可证》,并使用原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四、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手续

辐射工作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提供下列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

(2)注销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4)其它相关材料。

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办理补发《辐射安全许可证》手续 《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后,持证单位应及时到所在地省级、市级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于公告30日后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补发书面报告;

11.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十一

关键词:排水许可;污水接管方案;汇编

1 前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称排水许可证)。”在国家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背景下,排水许可制定通过立法予以确立,可见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为加强排水许可日常管理的规范性,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并不定期修编,为依法实施排水许可审批提供了技术保障。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的相关技术规范要点。

2 排水许可及相关技术要点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首次立法确立了排水许可制度,但是排水许可工作在上世纪90年代后期就已在国内部分城市尝试开展。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年施行,2006年修订)[1]对排水许可及其办理条件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国内一些城市基本参照上述办法制定了各自的管理办法,如无锡市于1994年出台《无锡市城市排水管理暂行办法》,推行排水许可制度。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核发排水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总体规定,包括[2]:排水口的设置符合规划要求;设置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污水排放符合相关规定排放标准等,基本沿用了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国内一些城市的排水地方法规对排水户应提交的申领资料也基本参照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一般包括[3]:(1)排水许可申请书;(2)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和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3)排水方案和有关排水资料、图纸;(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3 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现状与特点

无锡市自上世紀90年代后期开始实施排水许可管理,主要依据原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无锡市排水管理条例》(1999年施行,2009年修订)[3]等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经过多年的工作积累,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排水许可管理体系,实现了排水许可管理的信息化,每一道许可办理流程均可在软件中操作、查询,也便于后续排水户的日常监管。针对不同的建设项目,采取不同的办理流程,努力简化流程、方便用户。新建、扩建项目的排水许可办理流程包括五步骤:方案预审→施工临时排水许可→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办证;对现状建筑物(含改建功能)的排水户适当放宽要求,其排水许可办理流程简化为三步骤:方案审批→竣工验收→办证。上述排水许可办理流程引入了两个关键环节:“污水接管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验收”。

“方案”是排水许可申请阶段的关键技术材料,需结合项目建设背景及建设区域周边的排水情况,对污水排放量、水质、排放口位置加以分析和说明,并提供已建污水管、待建污水管及其管径、标高、流向等内容,是对相关法规要求提交技术材料的整合和分析,为排水许可的科学审批提供技术依据。截止到2014年底,无锡市已累计审查“方案”并发放排水许可证超过1.65万张。

“验收”是确保建设项目自用排水设施建设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关键环节。排水管理机构参与自用排水设施设施建设“验收”包括三个阶段:一是参与“验收”建筑内排水分流系统和室外市政污水工程主材质量;二是参与污水管道闭水试验;三是对自用排水设施进行综合“验收”。

通过完善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体系,排水管理机构对建设项目自用排水设施从建筑排水设计图审查、市政工程主材、建筑排水验收、参与闭水过程、综合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了排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多年的工作实践发现,如果能够统一自用排水设施的建设技术规范,明确“方案”的评价标准及“验收”技术要求,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排水许可审批效率,进一步规范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为此,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排水许可管理关键技术规范要求的研究,形成了自建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用于指导排水许可日常管理,为排水许可审批提供技术保障。

4 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及其要点

4.1技术规程汇编主要内容

该技术规程汇编是由无锡市排水管理机构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国家最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规定负责汇编并不定期修编,其主要内容包括:总则、主要排水设施和小型构筑物技术要点、施工临时排水技术要求、住宅建筑、各类商业功能建筑和城市综合体、工业企业及附录。

4.2技术规程汇编要点

关键技术要点摘录如下。

4.2.1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城镇范围内新建、扩建项目和现状建筑物(含改建功能)的自用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对象包括各类住宅、办公、商业和工业企业等。

4.2.2排水户分类

排水户接管采取分类管理,按照排水户排放水质、水量的差异以及所排放水质对城市排水设施(包括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影响,将排水户分为重点工业排污企业、重点排水户、一般排水户三类,具体见表1各项内容。不同类别的排水户在排水许可申请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资料和应具备的条件有所区别,对一般排水户的要求做了简化,如不必提供排水水质日常检测能力证明材料等。

表1  排水户分类表

序号

排水户类别

概念

举例

1

重点工业排污企业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排放各类工业污染物(废水和废渣)的,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生产运行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大中型企业

包括化工、纺织、印染、制药、机械等行业

2

重点排水户

日常排水量较大、水质污染物浓度较高以及有少量工业污染的排水户

1.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学研究、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废水的单位,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汽车服务类等单位;

2.月用水量超过150吨的餐饮类企业,月用水量超过1500吨的宾馆服务类企业,月用水量超过300吨的洗沐类企业;

3.内部有5个以上一般排水户(独立法人)的综合性单位;

4.生产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工业废渣、废液,未建污染物预处理装置,依靠委托代处理的工矿企业;

5.一年内有2次以上违反排水管理规定、依法受到查处的一般排水户。

3

一般排水户

除重点工业排污企业和重点排水户以外的排水户

其日常排放水量较小、水质污染物浓度较低,以生活污水为主,一般包括各种政府性单位与项目、部分工商注册企业、正规与非正规社会机构,及其他在第二、第三产业中从业的单位、群体和个体经营者。

4.2.3主要排水设施和小型构筑物技术要点

明确了室外排水管道的坡度、标高、管材材质、检查井及井盖材料选用的技术要求,并规定了化粪池、隔油池、隔油沉淀池、毛发集污井、沉淀拦污井、消毒池等小型构筑物的选型、设置标准。室外排水设施和构筑物中的检查井、化粪池等禁止使用砖砌。

4.2.4施工臨时排水技术要求

施工临时排水方案应当遵守雨、污分流原则,将临时办公区和生活区的厕所、食堂、沐浴洗漱等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检查井,厕所、食堂的排水应就近设置相应的化粪池和隔油池。如现场外围暂无市政污水管道接入条件,建设单位应当实施无动力生活污水处理装置并负责养护管理。临时污水管道应当按常规坡度和深度埋设,不得以明管和明沟方式收集。

4.2.5住宅建筑

要求新建住宅建筑的所有阳台(包括有顶的户内花园和底层庭院)均需设置阳台污水收集系统,阳台部分的雨水可接入建筑污水管道。对于局部屋顶平台可以被住户改作日常生活使用的,该区域的立管必须接污水井,且该立管不可收集屋顶雨水,须另设雨水立管。

4.2.6各类商业功能建筑和城市综合体

建筑内排水:新、改、扩建商业建筑,建筑内部可明确为餐饮功能的,商户内部排水必须污废分开,同时各商户厨房污水排放立管应每户分开设置,即独立立管至底层排水口;餐饮类、沐浴类排水户的隔油池、毛发井应尽可能每户单独设置在室内,每户应设置单独的污水采样井。

室外排水:沿街店面建筑的面街和背街两侧均必须设置污水管道,且在环卫收集点和沿街污水管道每间隔约50米处设置可倾倒污水的收集井。超市和农贸市场等熟食加工区应设置隔油池,生食加工区应设置沉淀拦污井和消毒池。

4.2.7工业企业

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水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4.2.8其他

在附录中提供了现行的建筑与排水工程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参考规范和图集。

5 结语

本文介绍了无锡市排水许可管理工作的现状、特点以及《建设项目排水设施技术规程汇编》的相关技术要点。该技术规程汇编针对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明确了自用排水设施雨、污分流建设的具体技术规范要求,对规范排水许可日常管理,提高排水许可审批的科学性和高效性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其他城市的排水许可日常管理工作也具有参考意义。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6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3

12.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篇十二

评审会上, 项目组成员北京海顿新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田继超介绍了“现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 其主要分为3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定位, 即为帮助企业解决作业现场违规操作、现场工作无法跟踪和管理、后期信息维护与统计不便等问题。该系统依靠PC端系统、引入RFID技术、通过手持PDA移动应用将安全管理延伸到作业现场。第二部分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V1.0版本介绍, 通过对石油化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现状分类, 并依据分类提出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法。第三部分为作业许可管理系统设计规划, 未来将会把文化建设融入于系统中。

目前, “作业现场许可管理系统”主要在中石油炼化板块推广, 已经在长庆石化、哈尔滨石化、呼和浩特石化全面应用并验收。此外, 该系统已经开始在中海化学海南福岛基地进行建设, 预计今年5月份建成。此次评审会上, 作为实际应用代表, 中国石油长庆石化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处长罗茂强介绍了该系统在企业的应用情况, 其主要利用现代化的视频监控系统, 在上述的作业现场许可系统基础上, 同时融入了隐患治理、承包商管理、安全绩效管理等, 对作业过程施行全程管控。

随后, 在场的政府、企业代表、科研机构负责人先后提出了意见。中国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认证中心主任丁晓刚, 针对实际工作中计算机终端开启权限归属、3G数据通讯信号在现场是否畅通等进行了提问;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HSE认证中心副科长茹阿鹏关注是否可以对接企业现有系统问题;中国中化集团公司HSE部副总经理吴树坤在肯定系统对于作业许可管理带来的帮助前提下, 针对现有系统若不能满足一些企业的需求, 是否需要再投入二次开发, 后台数据库更新是否也需要不断地投入等做了提问。田继超和罗茂强分别就上述问题做了回答, 如计算机终端在长庆石化由现场技术员开启、3G信号现场应用确实存在延时, 后续技术人员会分期分批解决, 一些细节问题将在后续的研讨、开发中完善。

13.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篇十三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20**年8月10日发布

20**年8月15实施

作业许可证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项目区域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动土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第三条【管理】

3.1设备部为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权限划分、存档、现场检查等。

3.2各作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性作业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措施落实,现场监护,作业许可证存档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第四条【内容】

4.1在项目区域内进行以下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1在项目所有生产场所、公共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如:各种塔、施工电梯、槽车、地下池、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动土作业。

4.1.4临时用电作业。

4.1.5高处作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4.1.6

设备检维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作业风险分析,风险分析必须认真仔细,列出一切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要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必须认真填写,不得空缺,作业许可证上未列出的事项必须在补充栏内详细填写,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核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后,进行签字批准。

4.3.2

审批权限: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起吊20吨以上作业由主管副总审批,临时用电作业由项目设备部审批,其余作业均由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

4.3.3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设备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作业评审,共同会签,会签完毕交主管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须进行存档。作业单位、生产部各持一份,存档待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第五条【动火许可规定】

5.1、动火作业

5.1.1 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5.1.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的物品的场所符合GB

50016-200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5.1.3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5.1.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5.1.3.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5.1.3.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4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2.1.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按相关规定执行。

5.2.1.2 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2.1.3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2.1.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2.1.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2.1.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2.1.7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2.1.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2.1.9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2.1.10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2.1.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2.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1.1生产不稳定。

5.2.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项目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项目主管安全部门人员、主管副总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2.4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3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3.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4.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二联。

5.4.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4.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负责人。

5.4.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4.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5.4.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4.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部门存查。

5.4.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5.5《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5.5.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主管副总终审批准。

5.5.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5.6 职责要求

5.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6.2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第六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规定】

6.1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6.1.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6.1.2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高处、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6.1.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6.1.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6.1.4.1作业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6.1.4.2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方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防坠器、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6.1.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6.1.4.4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6.1.4.5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6.1.4.6带有搅拌器等转动部件的设备,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摘除保险或挂接地线,并在开关上挂“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监护。

6.1.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特别潮湿、工作场地狭窄的非金属容器内作业,照明电压不大于**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得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携带手机等非防爆通讯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

6.1.4.8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作业人员所带的工具、材料须进行登记,禁止与作业无关的人员和物品工具进入受限空间。

6.1.4.9在特殊情况下(如油罐清罐、氮气状态下),作业人员可戴供风式面具、空气呼吸器等。使用供风式面具时,供风设备必须安排专人监护。

6.1.4.10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6.1.4.11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6.1.4.**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6.1.4.13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6.2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6.2.1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6.2.2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6.2.3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6.2.4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6.2.5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6.3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6.3.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6.3.2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6.3.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6.3.4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6.3.5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6.3.6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6.4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6.4.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如果“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安全措施、气体检测、评估等栏目填写不下时,应另加附页。“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和附页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6.4.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二联由作业人持有。

6.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6.4.4“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4.5本规定涉及对外单位和外来人员的相关要求,应在双方相关合同中或通过对方承诺等形式书面明示。

6.4.6“三不进入”是指没有经批准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进入,安全措施不落实不进入,监护人不在场不进入。

第七条【高处作业许可规定】

7.1

定义

7.1.1

高处作业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7.1.2坠落高度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7.1.3

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7.1.4

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60—110

154

220

(M)

1.7

2.2

2.5

7.2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7.2.1高处作业的分级

7.2.1.1作业高度在2米至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7.2.1.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7.2.1.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7.2.1.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7.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7.3.1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7.3.1.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方可施工。

7.3.1.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7.3.1.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7.3.1.4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7.3.1.5高处作业人员要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要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7.1.3.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7.3.2

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7.3.2.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订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7.3.2.2

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7.3.2.3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7.3.2.4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7.3.2.5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7.3.2.6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7.4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4.1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项目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副总审批。

7.4.2

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审批部门留存。

7.4.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八条【吊装作业许可规定】

8.1

定义

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8.2

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8.2.1

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8.3

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8.3.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

8.3.2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8.3.3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8.3.4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8.3.5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8.3.6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8.3.7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8.3.8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动火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3.9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8.3.10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8.3.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8.3.**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8.3.13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8.3.14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8.4《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4.1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8.4.2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人、现场管理人各持一份。

第九条【设备检修作业许可规定】

9.1定义

设备:项目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9.2检修前的准备

9.2.1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9.2.2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9.2.3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9.2.4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9.2.5设备检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9.2.6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9.3

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9.3.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9.3.2安全教育内容

9.3.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9.3.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9.3.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9.3.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9.4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9.4.1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9.4.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9.4.3对检修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9.4.4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9.4.5

对检修用的盲板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须经探伤后方可使用。

9.4.6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必须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9.4.7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须备有冲洗用水源。

9.4.8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9.4.9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9.4.10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9.4.11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9.5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9.5.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9.5.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要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9.5.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须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11.5.4

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要与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工长必须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员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9.5.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9.5.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6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9.6.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9.6.2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9.6.3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要恢复正常。

9.6.4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9.6.5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9.7《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9.7.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管理。

9.7.2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维修要求,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7.3检修项目负责单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9.7.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9.7.5一般设备检修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特种设备和公司设备检修由设备管理部门审批。

11.7.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批准人、检修单位各一份。

第十条【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规定】

10.1定义

临时用电: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10.2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10.2.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10.2.2本企业内部单位的临时用电,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到企业内电力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10.2.3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10.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10.4临时用电管理

10.4.1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交供电执行单位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10.4.2临时用电结束后,由用电执行人交供电主管部门注销。

10.4.3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10.5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10.6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供电执行部门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10.7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同时办理相关的继续用火作业许可证手续。

10.8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10.9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10.9.1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10.9.3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10.9.5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10.9.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10.9.7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本管理制度自20**年8月15日起生效。

编制:设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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