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2025-01-31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精选10篇)

1.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一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兼顾我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情况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项政策,力求做到此次改革的政策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改革相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历史久远,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

(三)坚持分级负担、适当奖补的原则。市、县政府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省直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为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地方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改革的成本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二)改革政策。一是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管理、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二是对已自行开展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方,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省级财政将按统一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改革形式。按照政企、事企和社企分开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可选择委托管理、成立社区、内部分离、实施合并等方式进行,具体改革形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移交事宜。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地方国有农场公安派出所机构及人员移交后,所在地社会治安事务由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戒毒系统国有农场现有公安派出机构移交后,涉及到的人员由监狱、戒毒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监狱、戒毒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农场所办医院移交后,在保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包括部分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基础上,涉及到的人员及设备如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由当地政府与监狱、戒毒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五)社会保障接续。由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当地政府的人员,其各项保险如何接续,由交接双方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接续原则,妥善协商确定;移交后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地方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六)机构编制问题。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相关机构,能够与当地相同机构整合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编制标准规定,从严核定编制,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地在现有各类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七)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从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地方政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欠发工资仍由原地方国有农场承担;改革后工资水平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视财力状况确定。

(八)经费保障问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处理。原地方国有农场剥离机构的全部资产,由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及评估作价后,无论是否正在使用,均应整体移交,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和债务仍由地方国有农场承担并妥善处理。

五、相关时限界定

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进入并经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确认,档案在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岗在册人数为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原则上以2013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数为依据;资产划转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六、时间安排及改革步骤

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13年5月初至2014年7月底)。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组,深入国有农场开展调研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摸清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核实人员信息、资产等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本地国有农场改革成本,为实施改革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改革实施阶段(2014年8月初至10月底)。分三步走:一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8月初至8月底)。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以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二是开展职能认定(9月初至9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职能、认定的依据以及改革的成本等具体情况,于9月底前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三是组织实施改革(10月初至10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的方案实施具体改革工作。同时,省级财政测算并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初至11月底)。11月15日前,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总结。11月底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三)强化部门配合。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和安排拨付改革补助资金工作。省人社、机构编制、审计、农业、畜牧兽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广电、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人员管理、资产审计锁定和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不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成立专题推进组,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题推进。

(四)落实改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测算改革成本,调整支出结构,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于此次改革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较重,各级政府要适度安排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人员安排工作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转移国有资产、突击提拔等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2.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二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50号) , 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退出低效产能, 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 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 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有效压减过剩产能, 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 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 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 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 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 要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 停止生产许可受理, 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 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 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应立即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 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 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 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 压减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2014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及《海洋工程装备 (平台类) 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 , 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 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 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 优化产能布局,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 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 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 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板材、真 (中) 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 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 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 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 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 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 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 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 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 财政奖补支持。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支持企业去产能,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 加强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 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 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三

案》的通知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农业局:

为了落实全国水果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水果产业科学发展,农业部决定在全

国范围内开展标准果园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标准果园创建

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农办农〔2009〕53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

定了《湖北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落实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方案的要求,尽快制定标准果园建设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建立标准

果园建设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抓紧时间组织实施,并于2009年6月30日

前报省果品办公室。联系人:赵昆松027-87663230;地址:武汉市武珞路519

号430070;电子信箱:hbfruit@163.com。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湖北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落实方案

为了全面提升水果产业的综合素质和生产能力,农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以

柑橘、苹果为重点,以梨、桃、葡萄、香蕉和荔枝为支撑开展标准果园创建活动。根据农业部农办农〔2009〕53号“关于印发标准果园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标准果园创建工作落实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柑橘为重点,以桃、梨为支撑,围绕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提高产业素

质,在我省水果主产区创建标准果园16个,其中柑橘10个,桃和梨各3个。

要求达到“园地平缓、土质肥沃、通行方便、旱涝保收、安全高效”的要求,成龄

柑橘标准果园亩平产量稳定在2~4吨,桃平均亩产1.5~2吨,梨亩平产量2.5~3

吨;果品品质达到品种特性要求,并符合无公害水果质量标准,商品果率95%

以上、优质果率80%以上。

二、基本要求

1、立地条件。产地环境条件必须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对水果产地环境条件的要求(NY5013-2006)。

果园土层厚度1米以上,土壤肥沃,有机质含量1%以上,土壤疏松,通透

性良好,pH值符合水果生长要求,地下水位在1米以上,坡度15°以下。有条

件的地方要在果园外营造防风林带。

果园内田间道路完备,便于作业和运输;水、电配备完善且布局合理,具有

较好的节水灌溉设施条件;果园交通便利。

2、果园规模。柑橘、梨标准果园连片规模1000亩以上,桃的连片规模500亩以上。

3、品种与技术。标准果园要求品种统一,栽植密度适宜,果园园相整齐一致,树势健壮,通风透光,立体结果,无检疫性病虫,推行标准化生产,实施投入品登记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选点。根据农业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柑橘标准果园在优势区域规划的核心县市区中选择长江中游的夷陵、宜都、当阳、秭归、兴山、枝江、松滋等7个县市区,清江流域的长阳和宣恩,丹江口库区的丹江口;桃在我省主产区选择枣阳、老河口、孝南和孝昌;梨在重点区域规划的核心县选择汉江流域砂梨优势区域的老河口、钟祥和武陵山区的宣恩。选定的标准果园创建点及其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见附件。

(二)指导服务。组建湖北省标准果园创建专家指导组,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开展技术培训、巡回指导和服务。同时,在水果生长关键季节,组织农业部门、农技人员、示范农户,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果园进行现场观摩。专家指导组的人员组成如下:

首席专家:鲍江峰省果品办公室研究员

成员:彭抒昂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李国怀华中农业大学教授

孙中海省果树茶叶研究所副所长、教授

蒋迎春省果树茶叶研究所研究员

赵昆松省果品办公室农艺师

专家指导组将根据不同果类和品种,集成关键技术。温州蜜柑和椪柑重点集成起垄滤水、覆膜增光和完熟采收技术;脐橙重点集成高接换种、节水灌溉、挂树贮藏等技术;桃重点集成优质高效规范化生产技术;梨重点集成高接换优、计划坐果和果实套袋技术。

(三)总结验收。根据各县市区创建活动进展情况,我厅将按照农业部制定的标准果园验收办法,在创建县市区提出验收申请后15天内,组织专家进行总结和验收,并将结果上报领导小组和农业部,并申请部级验收。部级验收合格者由农业部统一授牌并对外发布。

(四)加强宣传。加大力度宣传标准果园创建工作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充分发挥标准果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在关键农时季节,我省将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和标准果园创建点开展观摩交流活动,并在主流媒体上进行大力宣传,以扩大标准果园建设的社会影响力。同时,在每个创建果园设立一块标牌,注明创建单位、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目标任务、技术要点等内容,方便农民学习,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业厅成立以徐能海副厅长为组长的标准果园创建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创建工作。督促标准果园创建县成立实施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整合有关项目和技术力量,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省标

准果园创建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如下:

组长:徐能海省农业厅副厅长

成员:卢开阳厅种植业处处长

李胜强厅发展计划财务处处长

张思华厅板块基地建设办公室主任

李传友厅果品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李传友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强培训指导。按照省定期培训到市县和创建点的原则抓好技术培训工作,每年办好省级培训2~3期。各级标准果园创建专家指导组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加强协作攻关,开展巡回指导和服务。同时结合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的专家和不同专业的试验站开展工作,确保技术进村入户到田,进而指导大面积生产。

(三)加强政策支持。省农业厅和各标准果园创建县市区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把标准果园创建与现代农业发展、优质水果板块基地建设和精品果园建设等项目有机结合起来,加强水电路、采后商品化处理、贮运保鲜等设施建设,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力度,重点扶持水果专业合作组织,确保标准果园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附件:

湖北省标准果园创建点

地点 规模

(亩)果类 行 政

负责人 技术

负责人

宜昌市夷陵区柑橘示范场 1000 柑橘 刘德亮 胡世全

宜都市红花套镇红花套村 1000 柑橘 白 华

古大贵 孔祥亭

当阳市半月镇罗店村 2000 柑橘 刘承俊 罗胜利

秭归县九畹溪镇九畹塘村 1000 柑橘 董劲峰 谭 勇

丹江口市蔡家渡果园场 1000 柑橘 张保全 王元国

兴山县峡口镇建阳坪村 1500 柑橘 黄德淼 李述举

长阳县渔峡口镇岩松坪村 2000 柑橘 陈仁全 覃 伟

松滋市新江口镇特产科学研究所 1000 柑橘 尹新闻 罗远伦

宣恩县高罗乡埃山村 1080 柑橘 田远超 刘春生

枝江市安福寺镇野鸭湾村 1500 柑橘 余瑞华 杨小平

枣阳市新市镇李楼村 1000 桃 陈邦明 段 毅

孝感市国营园艺场(孝南区)500 桃 刘继华 舒月平

唐胜强

孝昌县花园镇常丰村 1000 桃 郭华桥 宴桃英

老河口市洪山咀办事处洪山嘴村 1000 桃 王克有 姚凤君

老河口市酂阳办事处八一村 1000 梨 王克有 姚凤君

钟祥市旧口镇郑桥村 1000 梨 卜明华 魏 华

宣恩县椒园镇黄坪村 1580 梨 田远超 刘春生

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四

八道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八道江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现将《八道江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五日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一村一策”、不搞一刀切。

5.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原则。从资源底数、林价评估、改革方式、疑难问题解决到方案制定、资源流转收入分配等重要事项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二、改革范围

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区划界定的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和宜林地。80年代从国营林场划拨给社队经营的林地林木,目前由村集体使用管理的,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由镇林场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的,要积极探索改革思路,逐步落实经营主体。被非法侵占蚕食的集体林依法清理回收后,一并纳入改革范围。对权属有争议且暂时难以解决的山林,暂不纳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参加改革人员

以户籍为依据,合理确定参改人员。以下人员应确定为参加林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本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 2.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3.原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和正在服刑人员;

4.户口迁入本村时间较短,但能够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义

形式,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落实经营主体,实行股份合作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按股分配。

(3)有偿转让经营。对于不便实行以上两种方式的集体山林,可以将现有集体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拍卖等方式,按照先村内、再村外的顺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凡实行有偿转让经营的,必须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评估工作按有关规定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协调。

集体所有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可以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形式落实到户,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为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允许留出少部分林地、林木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留取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村林地面积的10%。留用部分也要落实承包管护责任。

2.对已流转的集体林,本着尊重历史,更要尊重法律的原则,妥善处理。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签订合同程序不规范,大多数村民对部分条款有异议的,应完善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对合同极其不合理,不符合法律规定,严重损害大多数村民利益,显失公平的,应予以纠正或终止合同。

3.实行山林管护经营承包的集体林,属于集体所有的山林资产,应当纳入林改范围。可以经过承包双方同意,并在充分考虑承包者经营投入及成果的前提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然后采取村民认可的改革方式落实经营主体,确定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

第一阶段: 成立领导机构、宣传发动、人员培训(2009年2月15日至2009年3月15日)各镇(街)要成立以行政一把手为组长的林改领导机构,领导各村的林改工作;每个行政村要成立林权改革领导小组,森林资产评估小组,林权纠纷调解领导小组以及林改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要求领导小组名单于3月5日前报区林改办)镇(街)要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标语、板报等各种有效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政策法规、方法步骤和先进经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消除干部群众的疑虑,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区林改办要举办培训班,对负责集体林改革工作的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切实掌握集体林改革政策规定、工作程序、方法步骤、技术要求和解决林改问题的办法,提高他们的工作水平,保证林改工作质量。

第二阶段: 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方案(2009年3月15日至6月30日)我区林权制度改革调查摸底工作从2008年1月20日开始到2008年年末,历时一年时间,外业工作已全部完成,现正统计汇总。我们要将调查摸底的全部资料按照“政策、程序、内容、方法、结果”五公开的要求,在村组内张榜公示调查结果。

提交自检报告。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依据《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检查验收办法》组织联合检查验收。

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省、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联合检查验收合格后,对已签订承包经营合同、落实经营主体并勘界认定的集体林,由申请人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进行登记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合同要明确规定森林资源保护、更新造林、森林经营、防火、防治病虫害等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高位推动。各镇(街)要站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利益、推动林业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按照“区直接领导、镇(街)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各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层层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组织领导机构。要求每个镇(街)都要出一名主要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区里将成立集体林改工作组,对全区林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和指导,以保证集体林改工作顺利进行。镇(街)与村要层层签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采取包村的办法,将任务分解到村、组,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信息沟通,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二)严肃工作纪律,保持社会稳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

副组长:李祥君 副区长 成 员:纪 俊 区林业局局长

邱 玉 区发改局局长

曾凡胜 区信访局局长

焦增才 区农业局局长

徐亚龙 区监察局局长 宋海霞 区财政局局长

何福生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姜兆富 区司法局局长

时林典 区民政局局长

李福恩 区国土分局局长

杨传光 区法院副院长

宋爱武 区档案局副局长

各镇(街)行政一把手。(二)工作机构设臵及其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负责领导小组决定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林业局副局长高云峰兼任,林希聚任专职副主任。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是: 1.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

2.组织开展各镇(街)主管领导和林改工作骨干的政策、业务和技术培训;

5.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五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资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7日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主 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开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新局面,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

区别省属国有企业管理级次和功能定位,分类推进改革。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具备条件的改组成为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其他也应创造条件,不断深化改革,做强做大做优;二级及以下企业,围绕资产增量率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通过多元有效设计,加快机制体制创新,进一步放开搞活。

——准公共性企业,着力通过资产、资本、资源整合以及整体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交叉持股等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布局,做强功能,做 大规模,进一步增强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竞争性企业,着力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等灵活多样的改革方式,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进一步增强活力和竞争力。

——具备试点条件的企业鼓励先行先试,以点带面推进改革。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开展国有资本投资公司、混合所有制改革、职业经理人制度、财务预算信息公 开、经营者长效风险金制度、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纪律检查体制等改革试点;二级及以下企业,开展50家企业体制机制改革创新、20家科技型企业科技 成果产业化创新、经营者和员工持股以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市值管理等改革试点。推广试点经验,形成示范效应,整体带动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实现以下目标:

——推动形成15家左右营业收入或资产超千亿的大型骨干企业集团,省属国有企业整体规模和竞争实力显著增强。

——省属国有资本70%以上集中到基础性、公共性、平台性、资源性、引领性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未来可能形成主导产业的行业,布局结构明显优化。

——准公共性企业基础设施项目实现混合持股,二级及以下竞争性企业基本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资本流动性显著提升,国有资本功能进一步放大。

——竞争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实现市场化选聘,董事会决策制衡机制逐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更加健全。

——形成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建立起以管资本为主、运转高效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

以准公共性企业以及优势竞争性企业为依托,做强做大基础性、公共性、资源性板块。省机场集团、交通集团、铁投集团、航运集团等通过承担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及城际轨道、航道及港口码头等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在基础性、公共性领域进一步提升控制力、影响力 和带动力。省粤海控股、建工集团、广业公司等加快发展城市水务、棚户区改造、污水及垃圾处理等民生事业板块,积极履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打造新的行业龙头 企业。粤电集团大力推进骨干电源建设和能源结构调整优化,打造集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于一体、具有突出竞争能力、跻身国家能源企业前列的全国性大型能源企业集 团。省广晟公司围绕稀土和其他有色金属等国家战略和基础资源产业,打造主业突出、具有核心竞争优势的国际化大型矿业企业集团。

以平台性企业为依托,整合资源构建完善平台性板块。夯实恒健控股国有资本运营平台和粤海控股国有资本投资平台,组建新的国有持股平台,放大国有资本功 能。做强做大省产权交易集团,打造金融交易、药品交易、产权交易等综合要素平台。以准公共性企业为主体,设立国资投资基金平台,以国有资本为引导,多渠道 吸纳社会资本,重点投向重要支柱产业和重大公共项目。整合建筑类企业规划、设计、投资、建设、管理等资源以及“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土地资 源,用足用好用活“三旧”改造政策,联合开展土地开发、建设和运营,搭建省级棚户区改造融资平台和城镇化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发挥省属骨干商贸流通企业优 势,整合省内商品交易资源,搭建大宗商品电子交易平台。

以传统骨干企业为依托,改造提升传统优势板块。省商贸控股、物资集团、丝纺集团、旅游控股等在发挥商贸流通、食品粮油、丝绸纺织、旅游酒店等传统产业 基础优势的同时,大力推进传统产业与金融创新、资本运营、信息技术、先进管理融合,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向产业链、价值链的中高端延伸和转移,创造高效、高 附加值、可持续发展的新商业模式,形成一批具有活力、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企业,进一步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转型升级。

以创新型、科技型企业为依托,培育发展引领性板块。省广晟公司、广新控股、广业公司等结合产业基础和未来产业导向,通过整合产业链和价值链、产学研合 作、引进核心技术及团队等方式,打造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环保以及先进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板块,培育发展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主导产业。2014年筛选20家科技型重点企业开展科技成果产业化创新试点,省国资委要会同省科技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多措并举予以扶持发展,打通制约瓶颈,加速 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进程,促进转型升级,提升省属国有企业产业层次。

推动国有资源向重点领域、优势企业、优秀团队聚集。通过市场手段,优化资产配置,以交叉持股、产业链延伸、设立合资公司等方式,推动国资系统、企业集 团内部资源整合,打造优势产业板块和重点领域。支持板块龙头企业围绕主业,按照市场化原则,整合省属同业企业以及同类业务。支持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 入、非公开发行股票、并购重组等方式,整合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做强做大主业突出的资本平台。支持省属国有企业集团加快内部重组和同业整合,增强主业发展 的竞争力。支持授权优秀团队经营同业企业以及同类业务,最大限度发挥核心人才的资源价值。

鼓励国有资本整合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鼓励国有资本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并购重组、设立合资公司、项目合作建设等方式,与资产优质、实力雄 厚、信用良好的中央及地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多种资本强强联合,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鼓励有实力的省属国有企业在强化管控、规避风 险的基础上实施“走出去”战略,省广晟公司、粤电集团、水电集团继续探索开展境外矿产资源和能源投资,省丝纺集团、广新控股、商贸控股开展跨国经营和贸 易,省交通集团、建工集团、水电集团开展跨境工程项目建设,在全球范围获取重要资源、关键技术、知名品牌和市场渠道。省粤海控股、南粤集团等驻港澳企业要 按照国际化战略和路径标准经营和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加快建设现代企业制度。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混合所有制经济相适应的企业法人治理体系,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 机制。合理确定董事会中外部董事所占比例,外部董事侧重选择专业人士,与企业战略需要和行业特点协同,并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形成优势互补。鼓励准公共性企业 引入外部董事,国有独资或绝对控股的竞争性企业全面引入外部董事,国有相对控股、参股企业由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及公司章程委派董事,共同协商聘请外部董 事。落实董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议记录制度,完善董事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

深化选人用人机制改革。建立企业培育和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加大对熟悉企业运作、懂管理和具有良好职业操守的专业化、高素质企业高级管 理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力度。平台性企业、新设企业以及企业新增人员,要以市场化选聘作为选人用人主渠道;企业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可自主选择按职业经理人制度模 式管理,加快市场化进程。2014年在省产权交易集团开展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实现经营班子完全市场化选聘。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企业负责人任期制契约化管理,对任期内经营业绩特别突出、企业转型升级成效显著以及出色完成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的企业负责人予 以奖励;对任期内因非政策性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调整企业主要负责人岗位。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探索以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量部分作为 企业负责人激励来源的激励机制,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市值管理和股权激励计划试点,支持二级及以下竞争性企业尤其是创新型、科技型企业探索增量奖股、期股期权、虚拟股权、岗位分红权等多种激励途径。完善与激励机制相配套的约束机制,建立企业经营投资责任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因投资、经营失误造成企 业新增亏损或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企业负责人调离岗位、降职、免职等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建立符合国家政策和财务规定的企业负 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严禁用公款支付个人消费。

合理确定并规范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情况和我省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对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形成合理规范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体系。建立完善与选任方式和企业业绩相匹配的差异化薪酬分配机制,对以任命方式确定的企业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薪 酬;对按市场化方式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职业经理人市场化薪酬协商机制,由董事会按照市场薪酬水平与职业经理人业绩目标协商确定薪酬,报省国资委备案。逐步推行覆盖企业负责人的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依据效益和贡献合理拉开企业负责人之间薪酬差距,形成规范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强化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企业风险控制体系,切实防范决策风险、经营风险和资债风险。坚持投资与企业战略规划、综合实力和财务状况相匹配,建立投资 项目事前可行、事中评核、事后奖惩机制,强化可行性研究和风险评估,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达产后3年内平均收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收益指标90%的,实行投资责任回溯追究。推行全面预算管理,落实事前控制、事中约束、事后整改相结合的财务监管。省属国有企业应限期退出资金驱动、高风险、低回报的融资性 贸易业务,推进商贸类企业转型升级。2014年起全面实行法律意见书制度,企业重大事项必须进行法律论证和全程法务跟踪。

增强公司治理透明度。参照上市公司管理模式和运作规则,结合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省属国有企业逐步建立真实、完整、及时的重大信息公开披露 制度体系。2014年在省联合服务公司和省铁投集团开展省属国有企业财务预算公开试点,提升企业运营透明度。2015年年底前,实现省属国有企业社会责任 报告制度全覆盖,树立国有企业良好形象。

(三)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

省属国有企业集团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集团通过整体上市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支 持省丝纺集团引入具有国际品牌的战略投资者,开展企业集团层面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打造成为充满生机活力、具有较强产业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市场主体。鼓励 省盐业集团、二轻集团在省政府统一部署下积极推进盐业专营体制和城镇集体企业联社体制改革,在系统内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围绕资产增量率先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准公共性企业,结合行业政策要求和企业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约定回报、“项目+ 资源”等综合开发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机场、高速公路、铁路及城际轨道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实现准公共项目资金投入多元化。竞争性企 业,因企制宜,采取改制上市、引进非国有资本、管理层和员工持股等多种途径与社会资本混合交叉持股。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动汽车贸易、仓储物流、轨道交通施工、招投标板块等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实现主营业务上市,推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食品粮油等企业逐步注入省属同类业务上市公司,推动一批具有发 展前景的企业在新三板上市,形成成熟一批、储备一批、挖掘一批的上市公司后备集群,使上市公司成为省属国有企业最主要的组织形式。科技型企业,鼓励探索管 理层和员工以现金、技术、虚拟股权等方式持股。非主业企业,除因集团战略发展确需保留或置入其他省属国有企业主业外,与集团主业配套不紧密、缺乏行业竞争 优势、无法有效发挥国有资本作用的企业,可通过产权转让、资产处置等多种方式,实现国有资本有序退出。常年亏损、扭亏无望以及休眠企业,通过产权转让、清 算注销等方式,实现国有资本完全退出。

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在省属二、三级企业中择优选取50家开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试点,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率先在试点企业试 行。以创新体制机制为突破口,重点通过改制上市、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国企发展基金、探索员工持股、落实“三项制度”改革、企业规划及管理诊断、项目培育等有 效措施,力争在3-5年内打造一批具有优秀团队、清晰主业、资本价值、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省属优势企业。

省恒健控股充分发挥价值发现、基金管理、市值管理作用,省产权交易集团充分发挥公平、公正、公开配置资源的平台作用,共同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做强做大一批省属骨干企业。

(四)创新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省国资委以出资关系为基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围绕掌控资本投向、促进 资本流转、提高资本回报和维护资本安全的目标,监管职能向资本管理、行业布局、结构调整、资源配置、运营知情、检查监督和人员奖惩转变,加快推进企业建立 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改组或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做实做强恒健控股国有资本运营平台,突出优化省属国有企业布局和调整结构功能;创造条件组建新的国有持股 资本运营平台公司,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划转现有国有股权,聚集和盘活存量资产,整合和撬动社会资源和民间资本,更好服务省委、省政府的经济战略目标。支持主业清晰、治理结构完善、风险管控机制健全、资本运作基础扎实、核心竞争力强的企业集团改组成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通过实业投资和资产经营实现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推进粤海控股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试点,依托粤港紧密合作优势和香港市场环境,加快建设国际化企业。

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遵循责权利统一、管放统一、奖惩统一的原则,最大限度精简出资人审核事项,落实企业自主经营权。省属国有资本运营和国有资 本投资公司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管理运行规范、内控机制健全、生产经营稳健且3年内未发生重大经营风险的省属国有企业,逐步授予其董事会 在投资决策、业绩考核、薪酬管理和高级管理人员选聘等重大事项方面的权限。国有股权低于50%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东严格按照股权比例行使权利。对关 系国计民生的准公共性企业,可探索建立国有股东“金股”机制,按照约定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

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模式。按照“管准、管好、管活”的要求,实行出资人管理事项清单制度,2014年起凡未列入监管清单的事项,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 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通过修订完善企业公司章程强化国资监管。2014年开始实行国有产权首席代表报告制度,以事前报告、事后监督和评价为主加强对 企业董事长履职行为的规范与制衡。探索建立重大问题监管约谈、综合会诊和综合会商机制,积极应对企业各种风险和突出问题,共同会商企业重大事项。完善 纪检监察、审计、委派监事三位一体大监督体系,强化监事会当期监督和监督成果运用,严格执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做到“逢离必审”,大力推进任 中审计,2014年在省属国有企业开展省属国有企业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试点,全面落实“党委主体、纪委监督”两个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明确职责。

省有关部门、各省属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改革 措施。省国资委要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通过收集诉求、转请办理、统一反馈、现场办公等形式,切实帮助企业解决改革的实际问题;加强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 的指导和服务,一企一策,督促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地税局、工商局等单位要按照《中共 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的有关精神,针对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有利于降低改革 成本、加快改革步伐出发,分工制定和落实项目审核、民资对接、职工安置、税费减免、外经贸许可、商事变更等政策,并牵头解决事权范围内的企业合理诉求。

各省属国有企业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企业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审定;涉重大事项,报省政府批准。各省属国有企业对所属三级及以上企业实施 目录化管理,指导所属企业制定具体改革实施细则。改革实施方案要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规划引领,明确改革的目标、方 式、措施、路线图和时间表,按照方案如期推进改革事项。

各省属国有企业要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在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中主动作为,发挥带头表率作用。50家试点企业要抓住机遇,大胆探索,勇于实践,在体制机 制改革创新试点工作中积累经验,实现突破,为面上省属国有企业整体改革提供示范样本。充分发挥省属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广泛征求广大职工对企业 改革的意见,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妥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

(二)规范操作。

省属国有企业各项改革,要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科学论证、合理评估、公开招标、集体决策等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切实做到信息 公开化、评估规范化、竞价制度化、交易平台化,确保各方合法权益;涉及增资扩股,须公开征集意向合作方,公平、公正引入投资者;涉及的税务问题,按照税法 及相关政策规定办理。严格实行土地、物业等不动产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源统筹和价值提升。

(三)加强督查。

省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合力推进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省国资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各省属国有企业落实情况分别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改革发展成效进行评估,并将有关情况和奖惩意见报省委、省政府。

6.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六

辽政办发〔2004〕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二日

辽宁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于2003年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一年多来,我省以减轻农民负担,规范农村税费制度为出发点,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完成中央确定的第二阶段的工作任务,特制定我省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一、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

总体目标:在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的基础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农民增收减负的长效机制,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主要任务:一是全面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进行减征、免征农业税试点,直至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改革,促使乡镇政府和事业单位职能转变,采取有效措施使富余人员分流出去,确保完成精简任务。三是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有效配置教育资源,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四是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强化县乡财政预算监督管理,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增加对农村的财政投入。

二、深化改革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一,实施农业税减免政策。2004年主要政策措施:一是全省农业税税率降低3个百分点,由原7%下调到4%;农业税附加为农业税税率降低后正税的20%,3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二是根据今年国家政策变化情况,暂停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6号)。三是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四是阜新、朝阳市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其他有条件的市、县也可根据自己财力情况自主决定多降税率或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

第二,制定转移支付方案。2003年省对县区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的原则和办法总体不变,2004年继续执行。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及免征农业税试点和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而影响的市县财政收入,省财政将制定具体的转移支付补助办法,并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进一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农村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乡镇干部的工作任务发生变

化,要重新界定乡镇政府职能,把不该管的事减下来。二是继续做好精简机构和人员定岗分流工作。乡镇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要转企改制,自我经营,自我发展。要进一步搞好乡镇机构的职能转变,强化编制管理,严格按规定的编制配备人员,做好人员的定岗分流工作,坚决清理超编和借用人员。三是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对分流人员安置的资金和社会保障等政策得到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和农村稳定。第四,推进农村教育体制改革。主要工作任务:一是巩固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办学体制,落实地方政府分级管理的责任。二是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农业税减免后,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不减少。三是加快推进教育行政管理体制改革。重点要进一步搞好农村教育布局调整和农村教育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今年的主要任务,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做好核定编制及教师队伍的人员定岗分流工作。

第五,化解村级债务。化解村级不良债务总的原则是: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今年的主要任务,一是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刹住超越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承受能力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达标升级活动;严禁要求乡村借款、贷款上项目;严厉查处向村级组织转嫁支出行为。二是开展清理村级不良债务的试点工作。今年下半年,省选择2个县、市选择1个县、县选择1个乡进行清债试点,摸清村级不良债务的基本情况,分析债务形成的原因,分清债务形成的责任,研究、探索化解村级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为指导全省开展清债和化债工作奠定基础。三是按照省

政府确定的工作任务继续推动化债工作取得实效。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导全省清债和化债工作的开展。对乡镇债务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有条件的地方可进行化解乡镇不良债务试点。

第六,建立农民负担监管长效机制。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农村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结合政府职能转变研究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措施,刹住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行为。二是规范农村中小学教育收费。全省推行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一费制”。三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制度,严禁强行以资代劳,在注重实效、控制上限、严格规范的前提下,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四是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的约束机制,强化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舆论监督的效力,加强农民负担案件查处力度。五是规范和推广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管理方式。

第七,改革县乡财政体制。主要任务:一是按照省委关于“多予少取,先予后取,放水养鱼”的原则,逐步理顺省、市、县、乡的财政分配关系,合理划分县乡财政的收支范围,调动县、乡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二是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建立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财政投入,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三是改革和完善县乡预算管理体制,积极推动各地探索适应本地实际的财政体制模式。对经济欠发达、财政规模较小的乡镇,可积极推行“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第八,加强农村卫生事业建设。主要任务: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改

革,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确定乡镇卫生机构布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中心卫生院和偏远卫生院的设置,做好富余人员的分流和安置。继续增加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投,逐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满足农村基本医疗保健的需要。农村公共卫生支出主要由各级财政承担,重点是完善农村卫生防疫体系。

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对试点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实。把握好积极稳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等基本原则。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层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负责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加强具体指导和督促检查,注意解决改革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分线作战,各负其责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及督促检查,做好政策宣传,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同时,要继续做好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及国有农(林)场税费改革的调查摸底等相关工作。

(二)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政策落实

为使农业税减免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农业税征收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二是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组织

全省将减免税额测算到户,落实到纳税人,并同时填列《辽宁省农民负担手册》。三是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农业税减免税额等有关指标,要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要求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是开展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7.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七

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14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区农村公路(指通往农村的县道、乡道、村道,下同)的管理和养护,建立农村公路发展长效机制,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做到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三、建立健全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批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指导、监督全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机构的管理养护工作,检查养护质量,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性计划,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三)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主体,具体承担农

村公路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拟订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公路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

(四)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五)县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乡道一般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养护,村道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负责管理养护。县道、乡道、村道的具体养护方式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四、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由自治区统一征收的汽车养路费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组成,鼓励社会、企业捐助,多渠道筹措养护资金。

(一)根据农村公路养护需要,在自治区汽车养路费收支计划中,专门安排相应的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汽车养路费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交警费用、防洪保安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用于公路基本建设的汽车养路费提价部分等)用于公路养护的资金比例不得低于80%。其中用于补助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指农村公路大中修和改造工程)的资金从2007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 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各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根据有关规定编制自治区本级汽车养路费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报市交通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年10月底前报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部门预算报自治区人大审批。

(二)各市、县(区)征收的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规定其总收入(扣除合理的征收成本及经自治区批准的有关费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标准:2007年不得低于50%,2008年不得低于70%,2009年不得低于80%,2010年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其中用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资金,从2008年起不得低于以下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2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三)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的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保证农村公路的正常养护。自治区财政应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资金支持,增强贫困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各级财政用于农村公路养护的资金要逐步增加。

(四)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根据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除市、县(区)两级财政资金和拖拉机养路费、摩托车养路费外,其余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预算拨付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拨付到相应的县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根据财政管理改革的进程和要求,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拨付要逐步纳入财政渠道,加强监管。市、县两级财政资金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拨付县交通主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

关规定办理。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程序,完善农村公路接养机制,加大农村公路养护范围。

(一)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设计应按规定报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按规定履行报建手续。

(二)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经县交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报市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达到四级以上公路技术标准(特殊困难路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按交通部有关规定适当降低标准)的农村公路应及时列入管养范围。新增管养里程由市交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核查。

六、实行管养分离,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收及使用管理,科学制定养路费征收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人员岗位,核定管理人员数量,努力降低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的征收成本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费用。县(区)交通主管部门未设立专门的公路管理机构的,可委托自治区或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直属)机构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不宜另设机构。

(二)逐步将直接从事公路养护的人员和相关资产进行重组,成立公路养护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公路养护权,按企业用工制度进行管理。

(三)逐步采取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鼓励具备养护资质条件的公路养护公司跨地区参与公路养护工程竞争。

(四)逐步取消养护包干费,全面实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养护工程费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养护定额和养护工程量核定,依照养护合同拨付,充分发挥养护资金使用效益。

(五)对公路等级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进行养护作业的农村公路,可实行干线支线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多种方式进行养护。

(六)对村道的养护可采用“一事一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来确定养护模式,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确定。

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保障农村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机构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进行管理。

八、将农村公路建设目标纳入市、县主要领导绩效考核范围,农村公路养护业绩列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九、本细则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二00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广西】交通厅出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对我区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交通厅于2007年4月18日出台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明确全区相关管理养护机构的职责、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管理、养护资金筹措和监督管理、养护管理与检查、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运行机制改革等等。

《实施意见》指出,自治区交通厅将对符合以下标准的乡村公路,按每年每公里5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一是县级政府已建立乡道和村道(简称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长效机制,并得到县人大批准,形成地方规章制度;明确县、乡镇政府以及村委会在乡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职责,乡村公路养护经费纳入每年县级财政部门预算;建立健全稳定的乡村公路养护机制,养护管理机构和责任人明确,乡村公路已纳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市、县(区)每年财政预

算资金安排用于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不包括拖拉机和摩托车养路费)不少于每年每公里1000元。二是达到四级及以上技术标准、并且有路面。三是该农村公路已列入自治区、市、县(区)乡村公路统计里程。

8.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八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

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5]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17日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及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改革本市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改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基本原则。

二、改革的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属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或单位(以下简称机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以及上述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利息和其他收益、财政补贴、滞纳金、其他可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资金等部分构成。

四、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

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详见附件)。

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下同)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办法计发待遇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分年度按比例予以限制。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五、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

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每年按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

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具体包括: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六、调整部分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的政策

本办法实施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本人退休时给予一次性退休补贴并支付给本人,资金从原渠道列支。退休补贴标准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予以确定。符合原有加发退休费情况的其他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七、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要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八、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账核算,要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九、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十、建立健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筹资机制

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十一、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区县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十二、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各级政府要根据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适当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本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行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十三、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要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掌握改革推进情况,主动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纳入此项改革范围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各项规定,充分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积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各界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要做好对市属各部门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的培训工作,市属各部门、各区县政府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培训,提高有关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不断加大信息系统建设力度,为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宏观决策等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撑,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信息的共享机制。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由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9.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九

范》的通知

公通字[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广大民警的职业意识,提高职业素质,规范职业行为,树立职业形象,公安部对1994年下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公发[1994]1号文件)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修订下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是公

安部党委紧密结合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深入贯彻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学习《规范》,确保广大民警熟知熟记其内容。要把学习实施《规范》同当前正在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坚持执法为民、树立良好警风”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真正把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熔铸到民警的心中,永葆公安队伍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各地贯彻实施《规范》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二〇一一年九月

二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规范

一、忠诚可靠:听党指挥,热爱人民,忠于法律。

二、秉公执法:事实为据,秉持公正,惩恶扬善。

三、英勇善战:坚韧不拔,机智果敢,崇尚荣誉。

四、热诚服务:情系民生,服务社会,热情周到。

五、文明理性:理性平和,文明礼貌,诚信友善。

六、严守纪律:遵章守纪,保守秘密,令行禁止。

七、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学善思,精益求精。

八、甘于奉献:任劳任怨,顾全大局,献身使命。

九、清正廉洁:艰苦朴素,情趣健康,克己奉公。

10.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地方规范性文件 篇十

分类:

颁布单位: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0年12月30日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暂行办法》施行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工作内容。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工作重点为: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全省规范整顿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在此时限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地)监管部门在辖区内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所在市(地)监管部门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各市(地)监管部门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四)审核验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达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由市(地)监管部门组织申报,省金融办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完成。各市(地)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市(地)监管部门应向省金融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省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时间。

(二)自主选择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担保机构可正常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

上一篇:加油加气站管理流程下一篇:会计述职报告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