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2024-09-12

内部稽查管理制度(共9篇)(共9篇)

1.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篇一

XX收费站内部稽查监督管理办法

一、内部稽查遵循的原则

1、每次稽查要求必须两名以上内部兼职稽查人员参与,而且检查之后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

2、内部稽查坚持以批评教育为主,第一次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按照规定进行扣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3、被分公司以上单位稽查后扣分者,站内不再重复扣分。

4、对于入口收费员的处罚,按照从轻处罚的原则,每分经济处罚30元。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当事人1分。

1、不按规定着装、佩带标志不齐全、岗中未按规定插入工号牌者。

2、办公室、票管室、电工值班室、收费亭物品摆放凌乱,卫生不干净者。

3、出、入收费亭,未及时上锁者。

4、上班期间迟到、早退、或不遵守上、下班制度者。5、有闲杂人员在站区拦车、搭车、卖东西者,站区有闲杂人员和滞留车辆不及时督促保安上前制止者,站区卫生不干净,不及时督促保洁员,发现一次班长连带1分。

6、在收费站区及收费亭内吸烟者。

7、当班班长不记考勤、不及时记录特殊事件、并弄虚作假者。

8、交接班不明确,造成物品损失及站区设施损坏者。9、当班班长见省公司、分公司领导不打报告者。

10、当月发卡差错率(按上交废卡)高于千分之

三、售票差错率高于千分之

五、不认真输入三位车尾号、以及长款不上交者。

11、当班期间班组人员、保安、保洁员被分公司考核办、稽查队扣分者,班长负连带责任。

12、遇有特殊事件不及时向站领导汇报,私自处理者。

13、票管室对无关人员进入不及时制止者。

14、交完卡、票款以及核对特殊事件后在票管室逗留者。

15、大额现金(100元)不及时投进保险柜内者。

16、携带与收费无关物品进入收费亭,票箱内物品凌乱者。

17、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私自调班者。

18、办公室人员对上级来电不及时上报站领导者。

19、入口发卡打错车尾号、被其它站打电话投诉者。

20、当班电工每天巡查不到位,记录填写不清楚者。

21、对于办公楼内、收费亭内、广场上的灯的开启和关闭分别责任到人,具体办公楼内灯由夜班班长负责,收费亭

内的灯由亭内当班收费员负责,被站领导发现一次不关者,扣1分。

22、在站区私自拦车者,扣1分。

23、不严格履行上下班交接程序、不严格落实标准化作业程序、值班日志记录填写有空白者,扣班长1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当事人2分。

1、不使用普通话、文明用语,不打手势、不按规定上报特殊事件及免费车者。

2、不按规定随意降档、收改免,私自处理特殊车辆,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车辆无计重者。

3、售票、发卡速度慢,或者未及时叫保安疏导车辆,造成人为堵车者。

4、收费员当班期间私自顶班发卡或售票者,以及不在监控镜头下工作者。

5、不认真落实服务承诺,拒绝回答司乘人员正常询问者。

6、当班期间串岗、脱岗、睡岗、工作涣散者。

7、票管员未按规定与银行人员一起收款者,夜间金库未及时上锁者,放置夜间金库的房间未开灯者。

8、票管员不认真审核监控、班长特殊事件,或审核后不签名者。

9、票管员打印各类报表后,不签名者,不找领导核对签名者。

10、收费员不认真填写“车道票据交接登记本”、“个人备查帐”、“IC卡使用单”、“现金交款单”,造成记录本有错误者。

11、收费员对特殊事件的处理未按标准化作业程序操作者。

12、废卡、司机不要的票据不及时上交者。

13、电工违章操作、或者停电超过5分钟不及时发电者。

14、办公室人员不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造成站领导工作被动者。

15、票管、财务人员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类报表受到上级通报者。

16、入口发错卡或司机倒回不要的卡,不作为废卡上交而把该卡发给另一辆车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扣当事人3分。

1、遇到重大事情不及时报告、不请示,擅自做主者。2、不服从管理,顶撞上级领导或内部稽查人员者。3、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

4、私自关闭车道封道器、私自关闭计重收费设备、以及私自打开站区中间隔离栅者。

5、违反规章制度被稽查扣分而拒签者。

6、班长未落实制度两次、不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者。7、私放人情车或不及时治理闯卡车者。

8、无论任何原因或借口与司乘人员发生争吵,给站上造成不良影响者。

9、为违纪人员做伪证者。

10、制造职工内部矛盾、恶语伤人、出手打人者。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上报分公司处理。

1、贪污票款、收钱不给票、与司机串通闯卡、倒卡者。2、盗窃票证、财物者,或私自截留通行费款者。3、给单位造成恶劣影响,被新闻媒体曝光者。

4、拉帮结派、搞不团结,给站领导工作造成被动或在站内造成极坏影响者。

XX收费站

二〇一〇年X月

2.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篇二

业扩报装、用电变更等业务流程, 检查是否存在超时限、违规操作, 分析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检查抄表工作质量和定期轮换抄表情况;检查是否存在抄表不到位、估抄等, 确保抄表实抄率、抄表差错率的真实、可靠;检查电费计算、电费审核、电费回收、购电费支付等工作的管理情况, 防止电费差错, 保证电费资金安全, 确保各种统计报表数据及时、真实、准确;检查客户用电档案和计量档案的建立、归档、变更、销毁等情况, 检查档案内容是否完整、是否与现场一致;检查《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续签等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内容是否完整, 签订是否及时, 合同执行是否严格和准确;检查电价执行和有关用电营业收费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计费参数是否与实际相符;检查供电营业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电费账务是否相符, 电费收入及违约使用费是否及时入账、有无坐支现象, 清查数据不清晰, 账账不符等情况, 监督找出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 建设电力营销稽查监控系统

随着营销管理信息系统广泛的应用, 使得营销管理工作在信息存储介质、存取方式、处理流程、内部控制等方面均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它大大提高了营销信息处理的速度和效率, 同时也给营销稽查工作的稽查对象、稽查内容、稽查工作重点等带来极大影响, 为运用现代化手段开展营销稽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2.1 利用信息化技术辅助稽查工作。

应用信息化技术辅助稽查, 对于促进稽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现化化, 扩大稽查的覆盖面, 丰富稽查方法, 完善稽查体系, 防止舞弊和犯罪, 提高营销稽查工作的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稽查人员可以利用计算机运行速度快, 能进行复杂关联、统计、对比运算的优点, 完成在传统稽查条件下无法完成或很难完成的稽查资料分析工作, 因此大大提高了稽查的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营销信息系统资源, 将营销各环节的工作进行实时跟综细致分析, 及时发问题, 也使得稽查的内容与范围大大拓展。利用智能化的稽查系统结合以往的稽查经验, 更可以将事后大稽查拓展到事前稽查、事中稽查。

2.2 提高对稽查人员的要求。

为了能对营销业务系统进行有效的检查监督, 稽查人员不仅要有广泛的业务方面的知识, 而且还要掌握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知识。随着电力营销业务系统的普及应用, 营销稽查工作与手工稽查相比, 在稽查技术、稽查线索、稽查对象等方面发生了变化, 因此, 稽查人员只具备原有的对手工稽查的知识是无法胜任目前的营销稽查工作。稽查工作的内容是动态的,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所属单位具有不同的内容, 这对稽查人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要求稽查人员在熟悉营销业务的同时, 还要熟悉营销系统数据结构并具备计算机操作技能。

3 建设电力营销稽查监控管理机制

3.1 建立电力营销稽查体系。

建立营销稽查体系是开展稽查工作的前提, 成立以稽查专职、稽查室、稽查员等组成的稽查网络机构, 完善电力稽查工作管理体系。营销稽查专职负责制订全年营销稽查监控工作计划, 制订各项工作标准和稽查要求, 检查各部门稽查实施情况, 衡量稽查的工作成效, 对稽查出的重大问题制订处理办法, 并进行考核。成立营销稽查班组, 班组中按专业分工分为用检稽查员、营业稽查员、电费稽查员、计量稽查员等, 按专业对营业业务、用电检查、装表接电、电能计量、电价电费、抄核收、传票传递、信息化技术传票填写、流程时限等各项工作质量、服务质量逐项进行检查、督办, 随时发现营销工作各环节与工作要求、规范有偏差或背离的行为, 及时加以纠正。

3.2 编制稽查工作年度计划和月工作计划。

对各项稽查专项任务要有报告、有结果、有落实、有措施。营销稽查工作不能进行突击性的短期工作, 而是一项系统性的长期工作, 按月制订稽查计划是工作长效、有序进行的保证。每月稽查计划可以根据当前工作重点定性、定量的制订, 给稽查班组指明工作重点和方向, 使稽查员、稽查负责人有计划的安排当月工作。月底分析汇总当月稽查情况, 保证稽查管理工作的可控在控。

3.3 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制度, 将偏差信息传递给被稽查的班组或个人有利于使营销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实际工作与预期工作绩效之间的偏差信息, 迅速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营销稽查情况应定期以汇总表或稽查报告形式进行通报, 做出分析, 并对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提出考核意见, 对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并为下一步工作提供借鉴。

4 结束语

在以营销稽查为抓手, 规范营销管理的过程中, 在营销专业化、精细化的征途上, 应坚持抓好营销稽查工作。电力营销部门只有坚持不懈的以营销稽查为抓手去发现问题、分析原因、整改问题、落实责任, 才能规范我们的营销工作行为, 提高我们的营销管理水平, 忠实履行供电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确保对电力客户、政府和社会高效优质的服务, 同时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石栋.营销稽查与电力系统营销管理[J].安徽电气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2007, 12, 77-79

3.营销稽查与电力营销风险管理 篇三

[关键词]营销稽查;电力营销;风险控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电力消费市场越来越大。电力营销关系着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实际的工作中电力营销业务存在着较多的风险,而营销稽查是降低电力营销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做好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提升供电公司的营销稽查管理水平,能较好地提高客户服务质量,降低营销作业风险事故,规范营销业务,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降低电力营销风险,促进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

一、电力营销风险

1.缺乏完善的营销风险管理体系。供电企业在“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基础上,千方百计地满足客户需求,对营销策略的研究呈现百花齐放、层出不穷的状况,但往往忽视了以风险管控为核心的营销风险管理。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电力营销工作面临着营销风险加大这一紧迫、严峻的问题。例如:用电缴费欠费产生的经营性风险、客户服务中的法律风险、供电可靠性降低造成的企业信用风险、以及作业活动和客户用电等产生的人身风险等。

2.电能产品销售环节薄弱。电能产品销售是电力经营中的重要工作环节,是供电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和业绩的体现。

电费管理上存在的风险包括是否制订有效的电费回收内部管控制度,管控措施是否全面;电力销售报表中的应收、实收、未收电费的准确性有无监控措施;营销部门是否随时掌握电费欠费情况,对欠费是否实施定期催缴并收到成效;电费是否进入专用账户;超期欠费、违约用电等是否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及违约金;电费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线损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分为营业管理损失风险、计量技术管理损失风险等。

电价监管风险包括是否有效正确识别电力客户的用电类别,是否按核准的电价计收电费,电价执行过程中是否有有效监督和考核办法等。

供电企业必须认真分析电能产品销售过程的薄弱环节,制订行之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降低电力营销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3.服务机制不健全。供电服务风险的关键点在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服务安全。服务规范化风险包括电力营销各类业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是否按规范程序办理,有无违规收费行为,是否存在违反服务承诺行为等法律规章的行为。服务质量风险是指对各类投诉、举报的处理及答复程序是否合理、是否有服务改进的举措等。服务安全风险是指供用电合同是否明确供用电双方的安全责任、是否有用电安全服务制度措施、对安全隐患督导是否到位、是否制订事故应急服务措施等。

作为供电企业,如在服务规范、质量、安方面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服务机制不健全,其带来的经济风险、社会形象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

二、以营销稽查促营销风险防控

1.营销稽查可以有效识别风险的存在。风险的识别主要是依据大量的统计数据分析。通过对数据的深入研究分析可以得到最精确的风险预警。电力营销业务的范围较广,因此其涉及到的管理范围也较大。这要求管理人员对每一个业务关键点进行监控,并有效识别这些风险。在营销稽查过程中,对业扩报装、抄核收管理、计量管理等各个环节的关键业务开展全面检查,掌握各项业务在哪些环节存在问题、挖掘管理漏洞,从而能有效识别出营销风险,同时为营销风险分析提供详实的数据信息

2.营销稽查可以对风险进行准确估测。风险估测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损害程度。营销稽查可以有效识别出营销风险,同时通过分析每类风险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周期、频率等要素以及对电力营销和客户服务工作的损害程度,确定风险处理的优先级别,从而实现对营销风险的准确估测。稽查结果记录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异常问题,即对应的风险事项。通过对检查记录的风险事项按月度、季度、年度等进行周期整理分析,有针对性、入地分析风险存在的原因,评估衡量风险影响的程度和后果,确定风险事项是否需要处理以及处理的程序,提出整改意见、制订整改措施和防范措施。

3.营销稽查可以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理。加强对风险进行有效处理。首先,可以通过营销稽查树立风险管理意识,高度重视风险管控工作,提升全员的风险管理水平与抵御风险能力。其次,通过制订营销稽查整改意见和措施,督促责任单位落实整改、非责任单位对照自查,监督整改落实情况,检查防范措施的执行效果,实现风险事项的闭环管理,及时防范、化解和控制各类营销风险。另外,通过营销稽查可以加强制度建设与落实,形成责任明确、有效约束的业务处理机制。最后,营销稽查可以协助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降低营销风险。

4.营销稽查可以促进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营销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供电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的前提。通过在营销业务领域引入全面风险管理理念,设计营销业务风险管理目标、管理标准,辨析营销风险因素,制订科学的营销风险防范和管控措施,构建完善的营销系统风险管理体系,从而提高客户服务质量,降低营销风险事故,规范营销业务,加强内部控制,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营销稽查能为营销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有效的支持。通过营销稽查有效识别风险,为风险库的建立提供素材,从而建立完整的营销业务管理体系标准和评价模型。营销稽查过程也是对营销业务风险监控、风险评估的过程,营销稽查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及应急响应机制。通过开展营销稽查相关工作,协助供电公司建立营销业务系统的、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消除和降低目前营销领域中潜在的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以及人身风险,达到风险可控、在控、预控的目标。

三、逐渐完善电力营销稽查的管控机制

和此有关的电力营销检查的工作职员依照工作的时间、评定的要求、工作的过程和相应的规章增大电力营销检查的范围,在电力的销售组织工作期间实施有关的监察,保障所有组织间工作可以有法可依,全方面提升电力销售的基础管控水平。另外,采用制定电力的销售检查工作和其有关管控的手段,科学构建电力的营销检查体系与检查体制等,之后利用明确责任和分工把电力的检查机制加以健全,保障电力营销检查工作顺畅进行。

参考文献 :

[1]唐婉雪.营销稽查对降低电力营销风险的作用分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2,(33):82-83.

[2]郭荣华.加强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方法探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11,13(6):72-74.

4.稽查工作管理制度 篇四

第二条 我所征稽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省征稽局和市征稽处的规定,积极组织开展规范、扎实、有效的稽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费收政策法规,严格遵守稽查工作纪律,规范稽查行为,不得在工作时间或在办公场所打牌娱乐,更不得参与赌博和其它违法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依法行政,不得刁难车主,不得违反规定随意拦检车辆和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三条 征稽人员在稽查站站区内对车辆缴纳公路规费的情况进行检查时,应按国家规定规范着装,佩带省征稽局统一制发的标志,出示全国统一的、由省交通厅核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不符合本条规定的,车主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公路规费稽查专用车辆由省局和市处统一配制专用稽查标志和标志灯。

第四条 稽查工作实行稽查、调处、征收三分离制度。外勤稽查人员负责检查欠费车辆,内勤值班人员调处,由微机征费人员按照调处结果和微机数据进行裁票征费。欠费车主足额缴清欠费和滞纳金后,通知外勤稽查人员放行车辆或返还证(照)。

第五条 稽查人员必须按省局、市处要求及时传递、更新稽查数据,上路稽查人员与值班征费人员必须保持联系畅通,查处欠费车辆特别是需要采取暂扣等强制措施的车辆,必须通过现场欠费数据查询与征费数据核实两道关口,或者向车籍地征稽所或市征稽处查询,清楚准确地认定欠费事实,严格按照稽查执法程序执行。

第六条 稽查人员必须坚持欠费车辆查处登记制度,认真填写《XX省公路规费稽查登记簿》和《稽查日志》,及时汇总并向所领导及市处报备稽查情况。月末及时按市处规定填报《XX省公路规费稽查情况统计月报表》和《行政执法报表》。因缺乏稽查资料和报表填报不及时而受到市处月考核处罚的,本所将追究落实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条 严格执行稽查工作程序,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请当事人出示公路规费缴、免凭证和车籍凭证;告知违章车辆当事人违章事项,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一、对违反《条例》、《细则》规定偷逃、拖欠公路规费的,责令限期足额补缴公路规费,并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当场处罚的,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将第二联当场交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适用一般程序的,按《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偷逃公路规费不接受处理的、抗缴公路规费或者拖欠公路规费超过三个月拒不执行征稽机构处罚决定的,可以暂扣车辆。暂扣车辆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出示《交通行政执法证》、查核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

(二)开具省交通厅制发的《暂扣证》;《暂扣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制发,在市征稽处领取使用。

(三)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间、地点和不接受处理将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指定暂扣车辆的保管地点。开具《暂扣证》的执法人员为保管责任人。

(五)开具《暂扣证》的执法人员应在3日内向所长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六)车主接受处理后,立即返还暂扣的车辆。在暂扣期间,对车辆应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损坏;造成损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七)暂扣车辆满三个月以上,车主既不接受处理,又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在市征稽处法制部门的协助下,依法将暂扣车辆交拍卖机构拍卖,或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拍卖所得冲抵应缴费款和滞纳金后,其余额应返还车主。拍卖所得不足冲抵应缴费款的,应责令车主补足费额。

五、对未随车携带公路规费缴、免凭证的本省籍车辆,如车主陈述已缴纳费款,但稽查人员稽查时难以查证核实的,可暂收取抵押金。车主在一个月内出具有效凭证的,征稽机构应全额退回抵押金。

六、对伪造、倒卖公路规费凭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妨碍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征稽执法人员实施处罚和强制措施时,必须制作行政执法文书;所有送达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必须由受送达人在《交通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或按法律规定送达。

第八条 根据省局、市处的统一部署,实行“联网稽查,就地补征”。对查获的欠费车辆,一律就地补征公路规费。凡查获本籍欠缴公路规费的车辆,应当自该车欠费之日起足额补征所欠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凡查获本省外市州的欠费车辆,就地补征除当月以外的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如车主当场补清规费有困难的,可自该车欠费之日起,将本金滞纳金同步、顺月、分段补征。禁止跳月补征公路规费; 凡每月5日以后查出的本市欠费车辆,就地补征该车自欠费之日起至查出当月止的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城区实行同城通缴,禁止征收同城通缴外其它县(市)区籍车辆的次月公路规费;凡查获无牌、无证、无缴费凭证(简称“三无车”)的车辆,能够认定原缴费截止时间的,应从该车欠费之日起补征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无法认定原缴费截止时间的,应补征不少于三个月的公路规费和滞纳金;凡查获已经市征稽处核准注销又复驶的车辆(即“名存实亡”车辆),按以下规定处理:查获被注销又复驶的本籍欠费车辆,应在稽查数据中核实该车原缴费截止时间,通过电子征稽系统异动管理模块做车辆转入,从该车欠费之日起,通过电子征稽系统正常征费模块,补征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查获被注销又复驶的非本籍欠费车辆,应在稽查数据中核实该车原缴费截止时间,通过电子征稽系统稽查模块,从该车欠费之日起补征公路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查处的被注销又复驶的欠费车辆(不论车籍)应在查处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查处车辆详细情况报所领导及市征稽处规费科。

第九条 禁止为完成任务以降低征费标准和计量标准等方式抢征非本籍车辆公路规费,禁止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为逃费车充当保护伞,禁止拒不执行上级征稽部门的处理决定而造成征稽工作受影响或车主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禁止在稽查中发生公路“三乱”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所征费稽查工作。制度的执行情况由每月(次)的所务会结合市征稽处的月度考核工作进行审核评定。

第十一条 实行公路规费征收稽查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凡违反本制度,因稽查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被省局、市处查处的,由所务会决定落实追究到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将上报市处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稽查制度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稽查工作,努力实现依法行政、热情服务、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工作目标,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习教育。坚持集中学与自学结合的学习制度、积极参加局组织的政治学习、思想教育、警示教育、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等各项活动,及时传达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具体要求,坚持每天不少于1小时用于自学,不断增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工作实践,落实“三抓一加强”,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二、日常工作。严格遵守局机关各项规章制度。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和考勤规定,自觉维护上班秩序,不在上班时间内随意外出或办理与工作无关的事项。稽查人员外出办案时,应着装整洁、文明礼貌、言语严谨、不随意表态,确保证据的准确、全面、真实和合法性;处理案件时,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遵循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做到在公众场所不谈论或擅自泄露案情;并自觉做到“五公开”“十不准”“六条禁令”和接受“五监督”。

三、行政会议。坚持每周召开一次例会,协调解决有关工作矛盾,部署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及时处理稽查办案中有关重点、难点问题,检查本科及个人工作完成情况。

四、建立举报、投诉、登记、转办、处理和反馈制度。严格按照上级规定和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填报各类登记统计,按程序呈报、处理和反馈。在接待行政相对人时须有2人在场。

五、案件合议。案件合议由股室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按程序规定进行,并认真记录;建立大案要案报告和处理制度,对重要重大案情及时向局领导报告。

六、案卷管理。案卷管理由专人负责,按制式化、规范化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登记造册、专柜保管。

七、印章管理。印章管理由专人负责,凡须加盖稽查股、稽查专用印章的文件、信函及其它材料,未经股负责人签批同意,不得使用。

稽 查 人 员 行 为 规 范

一、认真学习和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熟悉掌握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

二、努力钻研药品监督业务,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掌握并正确运用调查取证、抽样技能。、三、执法稽查时要有2人上同行,主动出示证明文件;要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秉公执法;对需要先保密的检查行动,应严格保密,以保证行动的顺利实施。

四、执法稽查中需要取证的,应严格办事程序;需要抽样的,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所抽样品应及时、全部移交市药品检验所检验或作为查处假劣药品的物证,不得私自截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保密;对被检查人提供的各种资料,应当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予以建档,妥善保管,需要保密的,应当保密。

六、不准参与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兼职或任顾问并领取报酬。

七、廉洁奉公,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得以权谋私,不得索要或收受贿赂、礼品;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或其他招待;不得借监督之名,行吃喝玩乐、旅游观光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

八、举止端庄,着装整洁,文明礼貌,平等待人,热情服务。

举报、投诉、登记、转办、处理和反馈制度

第一条 局稽查部门负责查处县内违反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以及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查处的违法案件。

第二条 稽查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及时填写《案件移送书》,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给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并抄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上述工作应当在法时间内完成。

第三条 稽查部门应指定专人及时受理从下列途径发现的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一)在药品监督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二)药品检验机构发现的;

(三)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来人来访等各种形式举报的;

(四)上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有关部门移送的,或者其它方式、途径披露的。

第四条 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案件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不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提请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换批准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但不属药品行政处罚范围的,决定转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三)符合立案条件的,决定申请立案;

(四)需要核实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指定2名以上稽查人员进行调查或核实;

(五)无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或无具体违法行为的匿名举报,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分管负责人批准,不予调查。

第五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移送的案件,由案件受理登记人员制作《案件移送书》,进行案件移送。

第六条 稽查部门负责人决定转其他部门处理的,由受理登记人员填制《案件移送书》,进行案件移送。

接受移交的业务部门认为移交不妥的,应由稽查部门负责人报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指定办理部门,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七条 对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的以及其它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稽查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应当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回复。

第八条

初步调查或核实后,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的,由稽查部门负责人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由案件受于是登记人员加注后归档保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应由稽查部门负责人做出申请立案的决定,并由案件受理登记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立案申请书》申请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和危害后果;

(二)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

(三)属于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机关管辖。

立案申请由稽查部门负责人提请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管负责人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批准。

被批准立案的,稽查部门应确定2名以上的稽查人员为承办人,对采取先进登记保存证物、抽样、封存扣押涉嫌物品的案件,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第十条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案件审理人员审理。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包括案件来源、基本案情、调查经过、违法事实、违反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款项等,并提出行政处罚或不予处罚或移交、移送的具体意见。

第十一条 案件审理人员对案件稽查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和相关证据进行审理,由稽查部门负责人在3个工作日内按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组织案件合议;

(二)违法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或不确凿、程序有瑕疵的,退回补充或重新调查。

第十二条 对各类举报案件,要填写举报登记表,稽查部门负责人应安排稽查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

投 诉 举 报 受 理 制 度

一、接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填写投诉举报登记表,报分管领导或股室负责人阅示后,由分管领导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而后交专人负责填写投诉举报登记簿。对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情列入移交。

二、举报者要求给予奖励的,应当面举报和投诉;书面举报投诉的提倡署名举报投诉;对匿名举报投诉的将视情况决定受理和不受理,经查实处罚到位后报请领导批准及时兑现。

三、举报投诉者应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名称、地址等资料及违法事实的具体情节,或者提供直接的实物和间接的书证、证据等材料。

四、对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地址等有关情况,以及举报投诉的内容实行(密级文件)管理。

五、案件承办人以及知情人严禁将举报投诉材料转给被举报投诉单位或与举报投诉案件有关的人员和组织。

投 诉 举 报 工 作 保 密 制 度

一、在处理来电、来函、来人举报工作过程中,必须保证举报人不受打击报复。不准将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可能危及其人身安全内容及办案过程中产生的有关材料泄漏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

二、不得把署名检举、控告信件转交下级处理,需要下一级立案调查时,应转摘抄件;对匿名检举材料,应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立案调查。

三、不准擅自核对笔记或进行文检,不准擅自追查写信人,因查处案件需要必须进行文检时,按有关规定和经过严格的程序,逐级履行报批手续;接受检举、控告和向检举、控告人核查情况时,不得在公开场合进行,不得有无关人员在场。

四、与检举、控告人通信时,不得使用印有标志的信封;

五、未经举报人、控告人同意,不得在新闻报道或其它场合公开举报人、控告人的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包括在奖励和表彰举报、控告人时;举报、控告材料一般不得作为证据,若需要作证据向有人员出示时,必需报分管领导批准。

案 件 合 议 制 度

一、为了公正、公平、合法地处理好案件,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合议应按法定程序由分管稽查领导召集进行,合议时要认真做好合议记录。

三、案件合议应由分管负责人、股(室)负责人、案件承办人等人员参加,合议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并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序以及办案程序进行认真讨论。重大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

四、合议应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五、案件合议记录要真实完整,对案件合议人员提出的合议意见要分别记录并经案件合议人员审核后签字。

六、合议讨论的情况必须严格保密,如发现泄密一经查实给予严肃处理。

案 件 查 办 责 任 制 度

一、每起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应由局长或分管局长指定一名主办人员和一名以上协办人员负责。协办人员应服从主办人员的工作安排。

二、主办人员接案后,应及时提出查办案件方案,并报领导同意后实施。查办案件时主办人员应对案件整个过程负全责。

三、调查取证终结,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写出调查报告;申请立案应写出书面申请。

四、对由下列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1、调查取证材料不全,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失去公正的;

2、程序违法或执法文书校对错误,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3、经查实办案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

4、案卷材料因保管不当而丢失或有意泄密的。

五、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件评比活动,考核办案人员办案件质量和效率,对评比出的办案质量较高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重 大 案 件 备 案 制 度

一、严格执行省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报送备案的通知》,对应报备案的案件,由专人填写备案报告表,经股负责人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市局报送。

二、报送市局备案的案件及时整理归档,以备查阅。

行 政 处 罚 案 件 审 核 办 法

一、为保证行政案件查处行为的准确公正,根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案件审核委员会。案件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局长担任,成员由分管理局长及相关职能股室负责人组成。案件审核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案件处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核,并由主任签署意见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签署意见。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会审时参加人数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

三、办公室是案件审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承办案件的初审事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范围:

1、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实行分管局长负责制,案件的立案由分管局长批准,按程序操作。

2、所有立案查处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前,须经案件合议小组合议,重大案件报送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3、根据行政诉讼判决或行政复议决定,需对原处罚决定撤销重做的案件,在做出新的处罚决定前,也应送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核。

4、处罚案件实行分层审核。罚没款在5仟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69 由案件合议小组会议阅览室;罚没款在5仟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案件审核委员会主任主持并签发意见;主任外出时也可委托副主任主持审核并代为签发意见;拟上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影响重大的复杂案件,应提交局长办公会审核,由局长签署意见。

五、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程序:

1、稽查股对重大案件调查终结时进行合议,并将合议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送交审核委员会审议。案件审核委员会收到案卷材料后,由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提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审议的,经局长同意可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4个工作日。

2、案件审核委员会在审议中提出修改处罚决定的案卷,稽查股在修正或补充后,应将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案件审核委员会审议,再次审议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案件审结后及时移交稽查股。

六、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内容:

1、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情况是否清楚、明确;

3、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对违法行为的定性、适用法律条款、处罚幅度是否准确、适当。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管 理 制 度

为加强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在执法文书的使用中出现错误或漏洞,提高办案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文书要设专人、专柜保管,分类存放,未经保管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翻找文书。

第二条 已加盖印章的文书要严格保管、严格领取,由稽查人员中确定的文书制作人领取,按照编号发放并及时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申领登记表》。

第三条 使用文书应按照文书编号顺序使用,用后及时登记。对固定格式编有文号的作废文书,必须上交至文书领取处,不得自行销毁。

第四条 加盖印章的空白文书应妥善保管,稽查人员之间不得随意转借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对现场不能立即审批的法律文书,经请示局领导同意后,可先制作后完善手续。

第六条 各类行政案件必须按法定时限办结,已办结的案件要及时整理归卷,上交办公室档案员并做好归档工作。

行 政 处 罚 案 卷 管 理 制 度

一、本局行政执法案卷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保管或者销毁案卷。

二、案卷归档前需做好质量审查工作,确保案卷质量。

三、稽查股负责执法案卷归档业务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和业务评比,提高全局案卷管理水平。

四、当场处罚案件执行后,案卷必须于2日内交案卷管理人员手中,一般程序案件及听证程序案件待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2日内交案卷管理人员手中,不得无故拖延或者不交案卷。

五、建立健全案卷借阅手续,借阅案卷需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阅手续,一般借出时间不得超过3日。

六、借阅案卷者,不得涂改、剪裁、拆卷、擅自复印或转借,违者按有规定给予处理。

七、行政复议和诉讼案件只提交复印件。

八、案卷管理人员应及时整理建档,编制案卷目录,为查找案卷提供便利。

考 核 奖 惩 制 度

一、每天开展1至2次查办案件的评比活动。考核办案人员查办的案件、质量和效率,并据此给予适当的奖励。具体评比活动安排在每年的工作计划之中。

二、因下列原因造成不良后果,追究办案人员责任,并视情况给予处理:

(1)调查取证材料不全、案件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造成处理结果失去公正的;

(2)程序违法或执法文书校对错误,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3)经查实,办案过程中有不廉洁行为的;(4)案卷材料因保管不当而丢失或有意泄密的。

请 示 报 告 制 度

一、为了合理地协调处理好职能股室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稽查工作一般情况下应事前请示、事后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以一边执行,一边请示或报告。

三、在稽查工作中发现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的有关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必要时向省、市局有关部门请示。

四、对稽查人员请示报告的问题,在坚持法定依据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答复;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先向省、市局请示后再答复。

五、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并认真做好记录。

学习制 度

一、认真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警示教育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不断提高全体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认真学习药品、医疗器械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达到能懂会用,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

三、执法人员做到每天自学不少于1小时。每周五集中学习,参加学习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半年一次检查,年终总结评比,对有一定理论建树和在报刊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者给予物质奖励。

四、集中组织学习时,做到时间、人员、内容三落实。结合本局实际,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力争达到较好的效果。

考 勤 制 度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本股人员的工作秩序,制定本制度。本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局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不得迟到或早退。

二、上班时间未到办公室,直接执行公务的,应事先向本股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

三、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上下班的,必须请假。

登 记 统 计 制 度

一、认真做好登记统计工作,确保登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对上级交办、移送、社会举报、投诉的要认真做好登记;对日常监督检查、下级报请、不合格药品检查报告书的传递、不合格药品检验书的核查查处等,都应认真做好登记。

三、凡须登记有关事宜,都必须做到字迹工整、数字准确、存放有序以待备查。

四、登记统计工作由稽查股指定专人负责。

办 案 装 备 管 理 制 度

一、为加强对办案装备的管理,保证装备处于良好的状态,制定本制度。

二、对配给稽查股的办案装备实行专人保管负责制,建立办案装备管理档案。

三、所有办案装备仅供办案时专用,严禁私用和外借。

四、因人事工作调整,要积极做好办案装备的移交和登记工作,不得据为已有。

药 品、器 械 仓 库 管 理 制 度

一、药品、器械仓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二、定期检查库房安全措施,做到防火、防盗。

三、库内应保持通风良好,药品、器械堆放有序。

四、“先行登记保存”和“查封扣押”的药品、器械按法定的程序办理,并做好登记、清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

五、销毁时按有关规定履行销毁手续。

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陈列室管理制度

假劣药品、医疗器械陈列室由两人负责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周五应对室内卫生进行一次清扫。

二、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应分类摆放,各类标志清晰完好。

三、及时收集、陈列新发现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并登记造册。

四、编写真假药品、医疗器械对照说明等宣传材料。

五、负责对参观人员的讲解工作。

没 收 药 品 处 理 制 度

一、没收药、械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处理药械时通常召开小组会议,经局没收药品处理领导小组研究后,报领导签批。、三、处理药、械货值一次1万元以内零散药、械由处理小组决定。

四、处理药、械货值一次在1万元以上的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采取公开拍卖或委托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理。

五、处理药、械款项一律上交财政专户。

六、工作程序:由稽查负责人安排对药、械进行送检并提供清单,清点、核价后,转交处理小组,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后进行处理。

6.治超流动稽查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超流动稽查岗位管理,根据山西省治超办《山西省治理非法超限超载车辆工作考核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治超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治超流动稽查日常工作岗位设置如下:区治超流动稽查队伍两支,治超稽查队长两名,每队队员由各治超成员单位人员组成,定人定岗。上岗执法人员应严格执行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规定,治超流动稽查执法人员应着装整齐,持证上岗,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三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根据《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重点对负责货运源头单位的相关职责部门的履职情况进行督查,并对源头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和有无违法行为进行检查。

第四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要加强对路面治超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治超不利、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相关职责部门和单位进行进行问责。对不正确履行职责,在治超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定构成公路“三乱”的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在对路面车辆稽查时,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不得刁难当事人,不得以扣车为名向当事人索取财物。在路面稽查时发现有疑似超限车辆时,要根据治超案件相关处理程序的要求向相关职责部门移交案件,并同时向纪检、监察等部门移交并追究货运源头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条 各治超流动稽查队在稽查工作中应认真填写工作日志,如实做好各项记录,并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进行证据保全。

第七条 各流动稽查队要认真做好本队的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自身安全和执法车辆安全;要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要确保稽查车辆的车况良好;严禁正面强行拦截车辆,车辆逃逸时不得强行追车;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尽量避免和当事人发生正面冲突。

第八条 治超流动稽查队员要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及其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电力营销稽查精细化管理措施研究 篇七

1 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常见问题分析

由于受传统电力营销运营管理理念制约, 我国在电力营销稽查工作方面没有形成营销稽查管理常态工作机制, 尚未形成完善的管理机构和制度。营销稽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展开相应的复查监督工作, 杜绝电能经营过程中营销差错发生, 提高其电能营销综合服务水平。但由于目前我国许多电力企业中稽查人员大都是从相关部门抽调出来的兼职营销稽查人员, 其综合稽查技能水平不是很高, 加上其还进行其它工作, 繁重的营销稽查内容, 促使很多稽查人员在实际稽查工作往往流于表面形式, 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营销稽查管理制度, 造成营销稽查管理水平普遍较低。

1.1 稽查切入点不清晰

对大量繁杂的营销数据进行核查分析是电力营销稽查中的一个重要内部, 但由于实际工作中没有一个完善的营销稽查制度, 面对大量繁杂的数据信息, 很多营销稽查人员显得无从入手, 无法找到准确高效的切入点。稽查线索对于整个稽查工作而言极其重要。没有可靠详实的稽查线索, 营销稽查工作效率就无从谈起。电力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完善, 传统的业务传票、台账、电度数据表、电费发票等数据信息逐步被计算软电子文件所代替, 稽查线索已不再是肉眼可见的大量纸质实物。软电子营销数据信息容易受到攻击被篡改, 而且整个修改不留任何痕迹, 稽查人员很难发现被篡改项, 给整个稽查工作带来巨大阻碍。同时, 采用计算机营销系统后, 对稽查人员的计算机操作和综合技能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的开展主要以抽查或彻查相结合的方法对营销管理系统中的电子报表、台账、工作单等进行核查。营销稽查中的抽查工作对稽查人员的经验依赖性非常大, 有可能由于稽查人员失误导致营销问题被遗漏, 给系统高效稳定发展留下后患;彻查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营销数据进行地毯式排查, 整个工作效率不高, 不利于营销数据的实时核查。简单计算机营销系统由于受当时基础自动化设施匮乏的影响, 营销管理系统中缺乏在线稽查功能, 导致系统不能从源头上对营销中出现的失误进行堵控给影响高效运行埋下巨大的隐患[2]。要提高营销综合服务水平, 就需要对营销过程中任何环节所发生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进行动态监控, 避免操作过程中的失误带入到最后抄表收费环节。

1.2 营销稽查闭环管理水平较低

前面已经谈到目前电力营销稽查过程中走形式情况非常严重, 营销系统未形成一个闭环管理模式。在对某些电力部门进行完稽查工作后, 并未对或只是简单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限定整改, 没有对其应该达到的效果进行跟踪复查;同时对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多部门、多企业共同存在的普遍问题, 没有及时总结并给予系统共享经过长期稽查所获得的成果没有得到有效应用, 导致系统内部自检工作开展效率较低;有的电力企业由于没有系统营销工作质量考核制度方案, 或在考核过程中惩罚情况落实不到位等, 造成营销过程中出现相关营销差错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得到相应惩罚, 以至于同样的差错在营销过程中反复出现, 不仅降低了营销综合服务水平, 同时还影响到电力企业相关社会效应。

以上所述的不足问题在很多电力企业中均有存在, 同时改变上述的不利局面构筑精细化营销稽查管理系统, 也是当代电力市场条件下很多电力企业进行营销系统技术改革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以期构筑闭环式精细化营销稽查管理系统, 确保整个稽查工作高效可靠的进行[3]。

2 精细化营销稽查管理系统功能设计

2.1 客户信息受理在线稽查

精细化营销管理系统中可以通过计算机在线分析, 及时检查受理客户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是否齐全;及时核对客户用电容量与电压等级、客户用电类型与用电行业分类等信息是否匹配等, 从而构筑完善的用户档案信息, 为后期电能稽查提高可靠的信息依据。

2.2 偷电漏电在线稽查

精细化营销管理系统可以通过在线数据进行实时分析, 当发现用户电度数据有突增、突减、或长期不连续用电等情况时会通过相应的语音报警系统, 提示运行人员对相关用户进行用电稽查, 杜绝出现偷电漏电等非法用电情况, 在提高客户用电安全水平同时, 有效降低企业供电风险, 保障整个电能营销、供电、用电过程高效稳定进行, 提高电力企业综合供电经济效益。

2.3 电费电价综合稽查

根据国家或电力企业相关电费电价政策要求, 及时调整精细化营销管理系统中的电费电价信息。对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线损指标考核情况、抄表实时可靠效率、电费差错率、电度差错率等信息进行综合稽查, 并通过计算机自动分析提供相应的表格、清单、曲线等信息, 便于相关人员进行系统核查。

2.4 电能计量系统在线稽查

通过安装在现地的相关检测仪器仪表, 及时采集供电系统中各用电设备的数据信息。通过计算自动比对分析, 实时检查录入到营销系统中的铜、铁损等信息与变压器型号参数间是否匹配;采集到的实时数据信息与互感器型号、倍率等是否匹配, 与计费系统相关信息是否一致等。

2.5 营销服务水平稽查

精细化营销管理系统中设置服务评价功能单元, 管理人员可以对客户相关用电投诉处理情况进行实时跟踪, 并可以调取相关业务人员综合服务质量评价统计数据信息, 及时掌握业务员相关技能素质水平, 并对不满足要求的业务人员, 应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以提高电力企业综合服务水平。同时还可以通过95598客服系统及时获得供电系统中的配电故障、自然灾害等信息, 便于供电抢修维护人员及时达到故障申告点, 快速展开相关抢修工作, 保证电能供应安全可靠、节能经济的高效进行。

3 结语

随着电力营销稽查精细化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在依托在线营销数据精细化管理数据库平台的基础上, 开拓出全新的闭环综合服务营销管理模式, 逐步实现智能营销精细化稽查管理目标, 最终实现电力企业营销服务现代化、信息化和智能化。

参考文献

[1]王志成.运用线损精细化平台提高营销补收电费精度[J].华东电力, 2009, 37 (1) :31~33.

[2]闫刘生.电力营销基本业务与技能[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2002.

8.内部稽查管理制度 篇八

一、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建立四个机制

在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工作中,逐步完善建立了执法稽查大联动机制、综合执法机制、支持技术机构快速发展机制、报告会商协调机制四个机制,有效保证了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的实施。

一是建立了执法稽查大联动机制。市、区两级质监部门统筹行政管理资源,依照“统一领导、分兵把口、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横向信息沟通,每月召开案件分析通报会议,研究案件相关情况,提出解决方案,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通过队伍整合、职能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有效实施集服务、管理、执法为一体的执法稽查大联动工作机制。

二是完善了综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行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新模式。执法督查局统一管理全系统的行政执法工作,从查处、立案、备案、案审、结案、案卷归档等环节制定统一程序和标准。加强与市局各业务科室、技术机构和旗县区局(分局)的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和检验检定情况,从一定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权责分割、执法办案效率不高等问题。

三是建立了支持技术机构快速发展机制。采取多种措施支持技术机构健康快速发展。在执法监督检查中积极为技术机构开拓产品质量检验资源,逐步增加技术机构的经济收益。切实发挥好质监执法优势,解决个别企业存在的拒检、拒交检验费等制约技术机构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

四是建立了报告会商协调机制。实行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向政府报告制度和向区局备案制度,建立了与纪检、检察、公安等部门的会商机制。积极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沟通协调,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行动、优势互补的合作工作机制,联合开展重点产品的专项整治,执法打假“利剑”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提升人员素质

全面推行质监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将对执法稽查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全市质监系统行政稽查执法人员能力提升活动,为全面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建立行政执法稽查人员培训制度。采取以观摩办案、联合办案、现场执法讲解、专家以案说法、执法文书及专门法制讲座等方式,坚持对执法稽查人员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的培训制度。邀请全国执法打假专家吕长富同志传授执法打假经验,传输了“以人为本,法技生益”的打假理念,丰富了执法稽查人员的打假经验和方法。与三门峡质监局开展了跨省域间的“互学互促”活动,为我们走出“质监”看“质监”,提升执法稽查理念,开拓执法稽查视野,搭建了直接进行沟通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

二是提高稽查执法人员联合办案水平。为了达到在实战中练兵的目的,执法督查局组织全系统各旗县区局(分局)、市局各业务科室执法稽查人员集中办案,查获了电线电缆、低压配电柜、乙炔气、PE管材、铝合金塑钢型材等一系列案件,组织召开了首次查办案件分析会,开拓了行政执法稽查办案工作的思路理念和方法措施,在实战中提升了全系统行政执法稽查人员的能力素质。

三是完善执法绩效考核机制。成立了由执法督查局、法制科组成的市局执法督察组,统一对全市质监系统稽查执法工作依法进行执法督察和法制监督,对重大案件进行全过程的督查、督办,对各单位、各执法机构的办案程序和适用法律、法规等情况进行抽查和追踪。采取考核、通报等形式,加大执法稽查考核工作的力度。坚持每季度对各旗县区局(分局)的考核通报制度,切实增强考核实效。

三、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服务地方经济建设

一是主动服务工业园区发展。始终将服务工业园区发展作为执法稽查工作融入地方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切入点,深入开展执法打假“利剑”行动,规范和整顿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主动向自治区质监局、地方各级政府报告园区中存在的问题,努力营造工业园区健康、规范、有序的经济环境。

二是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利益。在执法稽查工作中将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作为工作的重点,分阶段组织开展对特种设备、豆芽菜、桶装饮用水、化肥农药、汽柴油、CNG、LNG天然气等产品的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法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切实维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联合执法的力度。执法中加强与自治区质监局、各旗县区局(分局)、各科(室、局)联合办案的同时,注重加强与公安、工商、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提高执法的威慑力和执法效果。

今年,与公安局联合对防水卷材、豆芽菜产品进行了集中治理,与市消防支队联合对消防器材、防盗门产品进行了集中治理,与自治区质监局对含制氢站的企业进行了集中治理,有力打击了相关行业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经济秩序。

四、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着力推进质监稽查文化建设

在推行执法稽查“归口”管理制度中,加强具有包头质监稽查特色的文化建设,找准质监稽查工作与文化建设的切入点、结合点与着力点,提高执法稽查队伍的创造力和凝聚力。

一是树立具有质监特色的执法理念。围绕“民生为本、民信为天”的核心理念,积极组织开展执法摄影、知识竞赛、执法技能比武等多种形式的执法文化活动,努力推动建立具有时代特征、执法特点的执法打假文化建设,树立刚正廉明的依法行政形象、科学权威的技术执法形象、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

二是塑造良好的质监执法形象。进一步加强质监执法形象建设,积极推广悬挂样式统一的门牌,公示执法人员照片、工作程序和相关制度规定,有条件的旗县区局(分局)设立专门执法稽查调查室和稽查执法专用物品、罚没物品存放仓库,执行执法办案着装制度,充分展示质监执法人员良好精神风貌。

9.《税务稽查管理》模拟试卷 篇九

B.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C.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 D.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2.对 举报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属于()。A.日常稽查 B.专项稽查 C.专案稽查 D.重点稽查

3.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是()子系统之一,通过税务系统网络实行总局稽查局、省局稽查局、地(市)局稽查局、县(市、区)局稽查局四级协查信息管理。

A.CTAISV2.0系统 B.发票管理系统 C.金税工程 D.稽查管理系统

4.通报批评适用于执法过错行为性质一般,但可能导致较重后果或者一定社会负面影响的责任人。下列执法过错行为中可给予通报批评是()。A.未按规定移送涉涉税犯罪案件的

B.未按规定受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申请 C.混淆税款入库级次的

D.未按规定回复案件协查情况

5.在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稽查管辖划分原则的是()。

A.属地管辖原则 B.分税制管理原则 C.统筹协调原则 D.效率优先原则

6.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发放检举奖金时,应检举人的要求,可以()。

A.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查结前,将具体查处情况告知检举人

B.简要告知其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C.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D.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材料

7.某县国税局(地税局)在2004年6月实施检查中,发现辖区某私营企业在2002至2003采取虚假的申报手段少缴税款,经检查定性为偷税,税务机关在对其作出处理决定期间,发现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于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第55条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

B.应当由县国税局局长批准

C.在对税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同时强制执行 D.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应责令其提供纳税担保

8.《税务处理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A.税收法律、法规、规章

B.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C.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人大法规 D.税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行政规章

9.关于检查存款帐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B.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C.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

D.检查存款帐户检查人员必须持税务检查证

10.适用听证程序,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

A.3日 B.5日 C.7日 D.15日

11.税收法律文书中使用的发文字号正确的是()。

A.乙国税稽罚告〔2008年〕第008号 B.乙国税稽罚告〔08〕第008号

C.乙国税稽罚告〔2008〕8号 D.乙国税稽罚告〔2008〕第八号

12.税务案件处理决定采取公告送达的,自公告之日起满(),即视为送达。

A、一个月 B、7天 C、15天 D、30天

13.对欠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可以行使代位权、撤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B.放弃到期债权

C.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纳税人欠税,并且给税收造成了损害

D.接受其他单位的无偿赠与

14.提出稽查建议要具有合法性、()、针对性。A.合理性 B.普遍性 C.可操作性 D.代表性

15.对上一级税务机关交办并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检举案件,除有特殊时限要求外,举报中心应当在()内上报查办结果。A.10日 B.15日 C. 30日 D.60日

16.稽查人员的下列违法行为,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是()A.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免、退、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造成国家税收严重流失的

B.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C.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D.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税收违法案件, 徇私舞弊,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7.税务机关无权进行税务检查的是()。A.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和报表及有关资料 B.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C.到机场检查单位商品、货物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D.询问纳税人有关纳税的问题和情况

18.税务稽查过程中,下列可不予以立案的是()。

A.个体工商户、个人或个人承包、租赁企业查补税款在3000元(含)以下的 B.偷税

C.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 D.逃避追缴欠税

19.A公司将税务登记证转借给B公司使用,导致B公司偷逃了大量的国家税款,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A公司这一行为,税务机关应()。A.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B.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C.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D.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20.稽查人员对手头的案件在未下户前,利用手头收集的资料,使用分析工具分析,初步判断企业纳税申报的合理性所采用的稽查方法是()。

A.案头审计 B.询问 C.调账稽查 D.账外调查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1.5分)1.以下属于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A.税法解释权 B.具体行政行为 C.税款 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2.下列情形存在审理风险的有()A.2008年10月10日,某地级市国税稽查局电话告知某企业,拟对其偷税行为处罚15000元,该企业负责人在电话中表示无异议,该局于2008年10月13日制作并向该企业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B.2008年10月10日,某县国税稽查局审理股经稽查局长批准后以县国税稽查局名义对某企业2007偷税行为作出了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C.某地级市国税稽查局依法定程序对某企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手续费5000元的行为,处罚10000元,同时没收非法所得5000元。D.2008年10月10日,某地级市国税稽查局拟对某企业处罚1500元,向其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处罚1500元,该企业提出了听证申请,该市国税稽查局未组织听证。

3.流转税类选案分析指标题材通常包括()。A.销售税金负担率 B.申报与发票对比 C.销售收入增长率分析 D.销售收入增长率与销售税金增长率分析

4.需要跨管辖区域稽查的,可以采取何种方式进行(): A.函查 B.协查

C.转交所在地税务机关 D.异地调查

5.拍卖抵税财物应当确定保留价,由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确定。A、市场价 B、出厂价 C、评估价 D、核定价

6.审理税案书证应着重以下几个方面()A、审查税案书证产生过程 B、审查税案书证的内容 C、审查税案书证的获取过程

D、审查税案书证产生的直接后果

7.下列税务文书应取得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的包括()。A.税务检查通知书 B.询问笔录

C.税务处理决定书

D.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

8.税务稽查建议包括()方面的内容。A.提出问题 B.调查核实问题 C.分析问题 D.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9.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理有()。

A.可以无限期追缴所偷税款

B.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偷税行为不予处罚 C.五年内未被发现的偷税行为不予处罚 D.偷税10万元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10.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案件应当移送()。

A.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 B.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C.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

D.非法出售普通发票25份以上的案件

三、判断题(共15题,每题1分)1.通过税务稽查,把形形色色的偷税案件及查处情况,定期不定期地予以曝光,用深查严处的事实告诉人们依法纳税,造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影响。这属于税务稽查的惩戒职能。()

2.经复议撤销或者变更导致的过错行为,由复议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县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单独设置举报中心。()

4.催办、督办制度,是对涉税案件的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出税务稽查案件催督办通知,督促承办单位抓紧查处或结案。()

5.某县国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检查中,发现陈某无证从事经营活动,该县国税局遂通知陈某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陈某以没领取营业执照为由,拒不申报也不缴税款。陈某的行为是偷税。()

6.纳税人李某因暴力抗税行为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1000元,后当地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暴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在对其给予3天行政拘留的处罚。该处罚决定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7.审理人员认为是疑难案件需由上级税务机关审理的,应提出案件初审意见,制作《案件审理提请书》,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将案卷材料一并送案审委员会或上级税务机关审理。()

8.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9.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下,把税务处理决定委托受送达人有关单位代为送达的送达方式。()

10.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在发布前应经发布机关负责人审批,未经审批不能公告。()

11.税务信息化的“三个覆盖”是指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覆盖所有工作环节,覆盖所有政府部门。()

12.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涉税案件原则上应由被查处对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如果被查处对象的所在地和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不一致,由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在地税务机关管辖。()

13.税务机关通过金税协查系统发函协查而获得的受托地税务机关的复函答复属于直接证据,可以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14.对纳税人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5.经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四、改错题(共5题,每题2分)1.税务案件的查处,原则上应当由案发地税务机关负责;发票案件由被查对象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税法另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2.2006年5月,某县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电脑销售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本收据,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2001年2月至4月销售电脑20台,共取得销售款117万元,该公司隐匿了这部分销售收入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县国税局在进行处罚告知后,作出了追补增值税17万及滞纳金,并处1倍偷税罚款17万的决定。

3.某税务局稽查局对某实业公司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稽查局于2005年2月5日依法冻结了该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稽查局在2月20日对该公司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在2月25日收到了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在2月28日解除了对该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4.审理人员在制作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时,应统一采用规范的“同意”两字作为审理结论。

5.《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地点”一栏,填写受送达人户口所在地地址。()

五、案例分析(共3题,第一题10分,第二题15分,第三题15分)1.案例一(地税):2005年8月25日,A县地税局接到群众举报信,举报本县居民刘某自2002年6月起到B市打工,从事涂料喷涂业务,取得大理劳务收入,却从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接到举报后,A县地税局决定立案调查。因刘某经营地在B市,考虑到异地调查难度较大,县地税局决定请正在地税局帮助清理欠税的两名法院工作人员配合调查。2005年9月3日,由县地税局稽查局二名稽查人员和二名法院工作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到达B市,开始调查刘某偷税案。因刘某拒绝提供有关资料,调查组在某涂料厂查清了刘某购买涂料的数量,并推算出施工面积,按施工面积计算出刘某的收入额,最后核定刘某三年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应加收滞纳金592635元。2005年9月7日,调查组以A县地税局的名义在B市向刘某下达《核定税款通知书》,限刘某于2005年9月8日前缴清上述税款和滞纳金。9月8日,调查组又向刘某下达《限期缴税通知书》,责令刘某于2005年9月9日前缴清税款和滞纳金,遭到刘某拒绝,调查组返回A县。2005年10月15日,A县地税局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刘某发出《税务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补缴个人所得税537930元,并处以1倍的罚款,刘某仍未缴纳。2005年11月15日,A县地税局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05年12月20日查封了刘某在A县的两处已出租的房产,2005年12月25日,刘某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A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6年1月15日一审判决县地税局败诉。

请你就此案,指出A县地税局在执法中存在哪些错误之处?

案例二(国税):某县国税局2005年4月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某制衣厂(是私营企业)自成立至今,有多笔购销业务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于5月10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内含听证告知事项),该制衣厂未提出听证,税务机关于5月20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并处以3倍的罚款。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经过县国税局局长审批同意,税务机关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存款。该厂对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于5月28日向某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税务机关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该厂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于6月2日裁定不予受理。

(1)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县人民法院的裁决是否正确?该厂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某市国税局稽查局选案科于2007年6月25日通过计算机选案系统筛选,确定该市XX机械厂(该公司成立于2001年8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稽查对象。选案科进行案源受理登记后,拟定处理意见,要求对该企业2006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并根据要求填制了《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及其附件,连同案件有关资料一并送交检查科实施检查。

检查科确定由王方、李力、张正三名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由王方任检查组长。检查组调阅了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等资料,确定了相应的检查方案。

7月3日,检查组开始实施税务检查。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和《税务稽查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和《<税务检查证>出示证明》。检查人员向被查对象下达了由市国税局稽查局长签发的《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该企业2007账簿、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开具了《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一份,详细列明了调取的资料种类、数量和所属期间等,并由双方经办人员签字,交被查对象保存。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根据情况,决定实施询问调查。询问前,检查人员向被询问人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由王方、李力负责实施,询问前向被询问人出示了税务检查证,由王方负责提问,李力记录。询问结束后,李力将《询问(调查)笔录》交被询问人阅读并当场核对,被询问人认为笔录无误,在笔录最后一页签名并押印,李力也在笔录上签署了日期并在询问人和记录人处签名。

检查过程中,检查组需要查询被查对象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派张正持市国税局局长签发的《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案件涉嫌人员存款账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到该企业开户银行进行查询,张正向银行人员出示了税务检查证,取得了需要的资料。经查:该公司2007年10月为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一批配件,未开具发票,未做收入,货款汇到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卡号上,计算少缴增值税50000元(该公司2006年申报增值税30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30000元)。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复印了该企业部分账簿资料,并由该企业财务人员在复印件上写明了“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提供”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作为书证。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企业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收入的迹象,为避免国家税款流失,经市国税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持由市国税局长签发的《查封(扣押)证》依法采取了查封、扣押其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执行查封、扣押工作由王方、张正负责,他们通知该企业的仓库保管人员到场,查封了该企业的部分库存产成品,根据查封物品填制了《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并加贴封条。对这部分查封物品,稽查人员指令该企业负责保管。

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该案件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按规定填制了《立案审批表》,报稽查局长批准后予以补充立案。

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和要求制作了《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交由被查对象财务负责人逐项核对,签署“情况属实”,并签字盖章。7月15日,检查结束,检查人员整理案件资料,制作了《税务稽查报告》,认定该企业在账簿上不列收入,已构成偷税,作出补缴增值税50000元,拟处以偷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000元,并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以罚款9000元的处理意见,提交审理科审理。审理科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案件证据资料进行了审查,于7月30日审理完毕,提出了同意《税务稽查报告》的意见。7月31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纳税人,并取得了相应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该企业于8月3日向稽查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稽查局决定在8月22日举行听证会,局长书面授权检查组长王方主持听证会,于8月20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企业于到市稽查局会议室举行听证。经过听证,双方对偷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未开发票处以罚款提出异议,稽查局未予采纳。

8月23日,审理科制作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稽查局长批准,分别要求纳税人10日内缴纳税款和罚款。

8月24日,审理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交执行科签收执行。同日,执行科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查对象处,该企业拒绝接收,并拒绝签署《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稽查局执行人员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写明了拒收理由和日期,并在送达人处签名,将税务文书留在了该企业财务科办公室,视为送达。9月3日,《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税款、罚款缴款限期期满,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罚款,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执行科报请市国税局长批准后,将查封的物品交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9月10日,拍卖结束,稽查局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罚款及查封、拍卖等费用。9月15日,稽查局将剩余部分退还给了被查对象。

9月16日,该单位对是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书面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9月25日,市局决定受理了该行政复议申请,并于9月30日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市稽查局,10月20日,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12月22日,市局作出了维持市稽查局的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给定的案情,指出税务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

4.2005年9月5日,某地级市国税局稽查局到A商业企业实施增值税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有一笔业务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5万元

贷:应收账款 15万元

记录该笔业务的凭证及账本摘要为“收款”,后附银行收款凭证一张,付款单位是B公司。应收账款B公司账页此前无发生额。

询问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先称该笔款项是向外单位的借款,在稽查人员提出去对方单位调查后,王经理承认是销售珠宝的货款,因未开具发票,所以未记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在稽查人员索要销售的有关单据时,王经理称货物已用特快专递邮寄对方单位,因邮寄费金额太小,所以未入账。另外,购货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是现金交易,所以账上也无购货记录。稽查人员向财务人员指出,根据税法规定,销售珠宝的行为已经实现,即使未开具发票也应申报纳税。问话过程中,王经理态度配合,并提出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要求税务部门予以照顾,少交一点税款。稽查人员复印了应收账款B公司明细账和该笔分录的记账凭证及银行收款凭证,王经理履行了复印件盖章等确认手续,并在笔录上签字盖章。

2005年9月15日,稽查局根据上述调查结果出具并送达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9月18日A公司提出了听证要求。听证过程中,该公司王经理提出记在应收账款账上的15万元并不是货款,而是借款,自己当时记忆有误,认为稽查分局证据不充分。税务稽查人员在听证会上陈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3.王经理已经承认15万元是货款,并已在笔录上签字盖章。如是借款,请A公司提供确属借款的凭据。王经理当场表示,由于是朋友之间借款,所以未立书面凭据。听证结束,稽查局因A公司未能提供15万元不是货款的证据,认为补税、罚款证据充分,9月25日作出了补税2.55万元、罚款0.5倍的处理决定。9月30日,A公司在交纳税款后向稽查局的上一级税务机关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复议机关要求稽查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税务稽查人员再次到A公司调查,A公司拒不提供资料,到B公司所在地调查时,B公司已经注销。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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