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2024-11-27

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一

湖北省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切实解决我省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省人民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省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意义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资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行严格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省各地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地区开发秩序仍然比较混乱,存在无证勘查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以采代探、越界越层勘查开采、不按矿山开采设计方案进行开采等突出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科学发展观、振兴湖北经济、建立和谐湖北的高度,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省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加大执法力度,全面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全省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是,到2007年底,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在整顿中,重点抓好以下九项工作: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工商等部门对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

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持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矿权的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非法采矿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要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并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矿山设计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管理权限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关闭,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对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全面清查,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及未经授权擅自进行有偿化处置探矿权及采矿权的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四)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禁采区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未经环保部门“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措施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企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对选(洗)矿厂无尾矿库造成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等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取缔。正在生产的矿山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因管理不严,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整顿和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应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未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建设工程“三同时”审查的勘查项目,安全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开展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区的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武汉市周边地区的采石场,鄂东地区河道铁沙开采区,鄂东南地区大中型铜铁矿区周边的小矿区,鄂西地区的煤矿区,江汉平原地区的盐矿和石膏矿区,宜昌、保康和荆襄磷矿区,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河道采砂由省水利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专项整治。

(六)深入开展以磷矿为主的优势矿产开采秩序的专项整顿。对磷矿开采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凡越界开采、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矿山环境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严格总量控制,加强磷矿开采计划的监管,对随意扩大生产规模,严重超采的一律依法进行查处。

(七)开展以盐矿、石膏矿、磷矿和煤矿等资源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要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回采率与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挂钩的奖惩制度,表彰一批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先进典型,引导矿山企业节约和保护资源。

(八)严格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储量检测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消耗储量手段,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九)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要集中查处一批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对本通知发布后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法从轻处理;对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顶风作案的,应当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矿产资源开发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中,对案件要公开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地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和矿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管理,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必须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有机结合,达到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各地要通过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与管理,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制约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目标责任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合理利用。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坚决刹住一些地方出现的不顾资源条件和产业布局,盲目扩张、随意占用资源的“圈矿热”以及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予以纠正。

(二)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地要抓紧制定、完善和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引导矿山企业向鼓

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对浪费能源、开采加工工艺落后、技术设备陈旧,须限期淘汰和退出的矿山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布局不合理的矿山、剩余储量与生产规模不匹配的矿井原则上不再扩界。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四)强化矿山企业资源储量管理。进一步完善资源储量核查检测、报告、监督体系,全面实行资源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制度。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损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各级地方政府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8号)的规定,将各级矿产资源管理职能落实到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全面推进市、县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到位,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机制。要将维护正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点矿区动态巡查制度、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会审制度、保护性开采矿种开采总量控制制度、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立案查处制度,健全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发、利用、治理生态环境等实行有效监管。

(七)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收取与管理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八)加强对地勘单位、设计单位和矿权评估机构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责任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逾期不改的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含设计),弄虚作假,转借和出租设计资质证书,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矿权评估机构随意压低矿权价款,造成矿产资源资产被低估而使国有矿产资源资产流失的,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九)充分发挥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各市(州)以及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发达的县(市),应组建市(州)及县(市)级矿产督察员队伍,建立部、省、市(州)、县(市)四级矿产督察员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责任体系。

四、加强领导,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顺利进行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安监局、省环保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行动。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全省矿产资源整顿和规范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查找阶段(截止2005年12月底);第二阶段为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底);第三阶段为治理规范阶段(2007年初-2007年9月底);第四阶段为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底)。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要按照“自查为主、突出重点、重在整改、区别对待、立足长远”的原则,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

(三)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市(州)为单位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各市(州)自查自纠为主,省级督导检查为辅。各市(州)政府要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写出报告。整顿规范工作不能走过场、留死角、徇私情,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各阶段的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和重点抽查。对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责令“补课”,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2.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二

省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矿业秩序治理整顿方面做了大量工

— 1 — 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矿产资源开发中仍存在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个别地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矿产资源规划执行不力,矿山布局不合理,经营粗放、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这些存在问题,破坏了我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我省矿产资源相对贫乏,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对于实现矿产资源科学规划、合理开发、确保安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切实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抓紧抓好。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电力、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所有勘查项目、生产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持勘查许可证、过期采矿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均为无证开采。对于无证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公安部门不得批准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停止违法开采的,有关部

— 2 — 门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的反弹,当地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凡越层越界开采的,要责令其退回本矿区范围,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各级国土资源、经贸、工商、安全监督等部门,对辖区内探矿权和采矿权主体、生产经营主体要进行逐一核实,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没有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的,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环境整治方案进行开采、整治的,要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地方人民政府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级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工作。

— 3 — 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验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企业设立、生产许可、环保审查、证照颁发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五)全面开展新一轮限制开山采石工作。各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结合当地实际,对划定的禁采区(带)及时进行补充、调整,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于2005年年底前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补充、调整后禁采区(带)内的开山采石企业,要逐一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台帐。凡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必须立即予以关闭。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抓紧制定新一轮禁采关闭计划,采取有效措施,确保2008年底前关闭,其中严重影响景观的要立即予以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关闭企业的善后工作,积极帮

— 4 — 助关闭的采石企业转产转业,安置好因关闭采石企业而下岗的职工。

(六)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徐州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继续做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工作,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查处回采率低、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七)组织开展砖瓦粘土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各地要以禁用粘土实心砖为契机,进一步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资源的专项整治,加快淘汰粘土实心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步伐。要坚决关闭毁田、毁堤、毁林的砖瓦企业,坚决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小土窑、小立窑;对城市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特殊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砖瓦企业,要制定专项计划,尽快实施关闭。要加大平窑复垦土地的力度,大力发展环保、节土、利废的新型墙体材料。加强对砖瓦企业用地的监督管理,依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控制砖瓦企业取土范围和规模,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和采矿登记手续,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重点解决资源开发集约化、规模化问题。各地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准入条件

— 5 — 和原则设置探矿权、采矿权。按照禁采区内全面禁止、限采区内总量控制、可采区内科学规划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开山采石矿山总数和开采总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通过关闭、淘汰、联合、改造等方式,对小型矿山进行整合,建立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新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矿山企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划定矿区范围、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违反矿产资源规划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对在禁采区内未经省政府批准而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各地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一律废止。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制度。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市场。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建筑砂石、粘土等非金属矿产为重点,— 6 — 全面推进采矿权市场化建设。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维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把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完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审核、企业设立、矿业权审批、生产许可、环境评价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加强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监管。探索全省露采矿山现场动态监理制度,建立露采矿山现场监理模式,为露采矿山开发利用动态化监督管理提供有效手段。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建立完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制度和整治投入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开山采石企业,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收缴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02〕146号),足额缴纳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新建开山采石企业未缴纳保证金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已投产的采石企业拒绝缴纳保证金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

— 7 — 治的财政支持力度,全面推进以开山采石禁采区内关闭矿山为重点的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要建立整治工作责任制,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措施,加快整治进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抓好废弃露采矿山环境整治规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加强对露采矿山环境整治项目实施的指导、检查、验收等监督管理。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时间安排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按照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排查清查阶段(2005年11月-2005年12月底)。对本地区所有生产矿山、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查处各种违法开采、勘查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底)。基本完成整顿任务,开展相关规范工作。严厉打击无证勘查、采矿等违法行为,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等违法行为,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纠正矿产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深入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完善阶段(2007年1月-2007年9月)。全面完成整顿规范任务。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解决矿山布局不

— 8 — 合理问题,规范矿业权市场,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2007年12月底)。在各地完成整顿规范任务,进行自查总结的基础上,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2007年底前,我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各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各阶段任务完成情况要进行检查验收,分阶段向省政府作出报告。在各阶段工作中,省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任务艰巨,涉及部门多,时间紧,难度大。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精心组织,有序推进。为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成立全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

— 9 — 组,负责研究确定整顿规范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各市政府也要相应建立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省按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 10 — 附件:

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吴瑞林 副组长:陶培荣 陈蒙蒙

副省长

省国土资源厅厅长 省政府副秘书长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省经贸委副主任 省公安厅副厅长 省监察厅副厅长 省财政厅副厅长 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省工商局副局长 省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齐乃昌

潘宪生 秦

军 洪慧民 张美芳 秦亚东 杨维兴 刘

聪 杨卫东 符小民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陶培荣同志兼任。

主题词:国土资源

矿产资源

开发

意见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16日印发

3.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三

【发布文号】浙政发〔2005〕62号 【发布日期】2005-12-01 【生效日期】2005-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浙江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意见

(浙政发〔2005〕62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矿产资源,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发〔2005〕28号文件要求,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整治,着重规范,立足治本,注重实效,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体制机制,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具有浙江特色的矿业发展新路子,促进我省节约型社会建设和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到2006年底,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全面实现采矿权有偿使用,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发挥;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和恢复的新机制更加健全,并取得明显成效;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各项制度健全,基层监管到位,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勘查、开采的项目进行逐个排查。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或者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无采矿许可证、或已吊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吊销或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机关要停止审批其购买爆破器材,电力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件。

(二)严肃查处无证选矿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单独选矿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无选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的选矿许可证从事选矿活动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不及时办理选矿许可证变更登记,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选矿许可证。对无合法矿石来源、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采矿或选矿许可证的轧(碎、磨)石厂(点),视为无证选矿,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三)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采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或者宕面),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占用耕地建砖瓦窑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予以关闭、拆除;对有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按规定范围和深度取土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以各种理由逃避、拖延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四)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人履行法定责任的情况。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责令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采矿权人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要责令其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对非法转让或变相买卖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依法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不交纳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或交纳备用金后,没有依法履行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义务,或者要求分期治理但没有及时治理的,要责令其限期足额交纳备用金,限期履行治理义务;对拒不改正的,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及建设单位未履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义务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其勘查开采许可证,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五)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在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检查。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或已做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但未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已经投入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有关部门暂扣其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注销相关证照,或者依法吊销其相关证照。对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无尾矿库或未经有资质设计单位设计建造的尾矿库、污染环境、破坏耕地、破坏河道、造成地质灾害的选(洗)矿厂,要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依法取缔。

(六)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必须在2006年1月1日前撤出投资;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一经查实,一律先就地免职,再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利用必须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2006年完成新一轮省、市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依据规划基本完成禁采区矿山企业的关停工作。大幅度减少限采区的矿山企业数量,明显降低限采区内的开采强度。建立集中开采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体方案编制和实施制度,促进开采区矿山的规模化和集约化;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全面提高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使年均矿石量的增长低于矿业产值的增长,年均矿业产值的增长低于矿业利税增长;全省矿山布局基本合理,矿业结构更加优化。

(二)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探矿权、采矿权,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矿产资源储量及矿山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严格依法核定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协议出让办法,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各项管理制度。要严格依据规划和计划指标,实行采矿权总量控制,促进矿山企业的规模化和集约化。

(三)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矿山企业采矿权有偿使用,到2006年底前,全面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定并完善无风险类矿产资源和低风险类矿产资源由政府出资勘查,形成采矿权后由政府有偿出让的管理办法。完善全省采矿权有偿出让所得使用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出让金的使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矿产资源开采行为。

(四)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新机制。切实抓好《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方案)》的实施工作。修订完善《浙江省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法》,改革备用金收取标准,进一步落实采矿权人的治理责任。各地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研究制定鼓励废弃矿山整治政策,积极探索废弃矿山治理新路子。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逐步形成全省矿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新机制。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准入制度建设,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规范勘查、开采行为。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矿产资源勘查施工方案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资源不能综合评价和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等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林业、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强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安排

全省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和规范工作以市、县(市、区)政府自查自纠为主,省督导检查为辅。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秩序的宣传和发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经费等保障条件。同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治理整顿舆论声势,为全面整顿和规范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2006年6月)。集中力量全面查处无证勘查、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清理、纠正和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违法批矿等违纪违法案件。各市、县(市、区)政府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及辖区内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进行自查自纠、限期整改,及时处理违法行为,全面完成整顿任务。同时,开展相关的规范工作。

第三阶段:规范提高阶段(2006年7月―2006年12月)。按照规范的主要任务及要求进行整改,重点是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规范地勘单位、设计单位从业行为。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3月)。在整顿和规范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政府要组织检查组对各县(市、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市、县(市、区),省国土资源厅要暂停其探矿权、采矿权审批。

五、加强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国家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的系统工程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生态省和“平安浙江”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正确处理好整顿与发展、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圆满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已经成立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市、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并把维护辖区内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强化考核。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县(市、区)政府是搞好这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关键,要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及时到位。乡(镇)政府是维护日常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要基础,要充分发挥基层工作特点和优势,积极配合做好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整顿和规范工作。

(三)强化督查,力求实效。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既要讲进度,更要求质量,在取得实效上下功夫。建立自查、互查和督查相结合的“三查”制度,在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个阶段,都要开展以县(市、区)为单位的自查,县与县、市与市之间的互查,以及省对市、市对县的督查。自查、互查以及督查的结果要逐级上报,并予以通报。各阶段的“三查”工作计划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地要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二○○五年十二月一日

4.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位领导、同志们:找文章到更多原创-(http:///)

今天,在这里召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第一阶段工作会议,我认为,非常重要,非常及时,下面,我代表县公安局就前期的工作及今后的打算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正确分析我县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增强继续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今年以来,我县煤矿的开采,为全县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增长提供巨大能源的同时,也给我县的的安全生产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作为我们公安机关来讲,重点就是要加强煤矿民爆物品的管理,打击非法煤窑,维护正常的矿业资源开发秩序。今年以来,县局多次组织各派出所和治安大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对安全工作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各派出所加强辖区煤矿日常安全检查,治安大队要加强对派出所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督导力度,做到万无一失。

二、层层细化责任,确保落到实处

今年以来,治安大队按照县局党委的安排部署,结合县局总体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及时与14个责任区派出所签订了民爆物品安全管理责任书,派出所与治安大队捆绑考核,分级负责,共同维护全县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各辖区做到了底数清、情况明,派出所与所辖区的乡(镇)及涉爆单位签定了安全责任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明察暗访,重点加强了对煤矿使用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三、齐抓共管,加大打击非法煤窑的力度

今年7月以来,我局在县政府的带领下,汇同安监、国土、工商部门分成两个工作组,深入全县各大型矿山进行了联合整治活动,对非法煤矿予以了炸封,行动中共查处涉爆治安案件4起,收缴炸药XX公斤,雷管XX发,治安拘留X人,治安罚款X人,破获刑事案件X件,刑事拘留X人,及时惩处、打击了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四、加强宣传,确保安全责任意识入耳、入脑、入心。

今年以来,结合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集中整

治民爆物品专项行动的要求,我局于4月对全县爆破员进行了第二期培训。6月,在城区东门广场举行“安全月”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宣传小组奔赴全县20多个乡镇进行安全宣传,各派出所也设立了“安全月”宣传点,散发宣传资料6000余份,号召全民参与安全防范,主动向公安机关检举、举报涉爆案件。经全局民警的共同努力,去年以来,全县未发生一例煤矿企业民爆物品被盗、丢失、爆炸等案件,确保了全县的治安局势平稳。

三、下步的工作措施

1、加快民爆物品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目前,按照市局要求,为了实现民爆物品管理由静态管理

向动态监控跟踪管理的根本转变,我县正在加快启动全县民爆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对每一发雷管均实行从生产到使用的轨迹跟踪管理,最终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良性好转成为可能。

2、加强同其它职能部门的配合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不是哪一个部门凭借部门的力量单打独斗能够完成的,我们公安部门作为一级地方行政执法力量,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要进一步加强与安监、国土等部门的协作,求同存异,寻求共识,共同谋划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如何使煤矿开发秩序健康发展。

3、进一步加大宣传和查处力度,以维护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

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作为公安三大安全监管职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局历来都将其置于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目前,煤矿资源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需求量的日益增大、非法煤窑业主铤而走险所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公安机关的日常监管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和不便。但是,我们一定会克服困难和问题,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的共同参与,群防群治,加大安全宣传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涉爆犯罪,对非法矿点、关闭矿山遗留的民爆物品及时收缴和回收,为我县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5.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五

**市国土局:

为做好我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我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06]106号)文件精神,于6月7日—6月13日和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劳动局、工商局、有关乡镇共同开展了联合执法

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共检查了8个乡镇26家矿山,总体情况较好,联合执法检查采取查看所有证件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下达了两份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两家矿山停产整改。

二、存在问题

1、宏泰萤石有限公司、兴隆乡光荣萤石矿、白地镇庄坞石煤矿、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四家矿山采矿许可证已过期。

2、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越界开采;版书乡尖角里萤石矿南面平硐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已于5月9日被我局及时制止)。

3、旌德黄山天然矿泉水厂私下非法转让。

4、旌阳安太萤石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有人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乱采滥挖,检查组当即予以制止。

5、蔡家桥镇三合村有农民在农闲时私自土法开采花岗岩石料。

6、自去年12月起,省地质调查院在我县俞村乡境内进行1:5万矿产资源调查工作,我局曾于2006年3月15日进行调查。但截止目前,该院未向我局报送地质调查证,未向我局报告地质调查的时间、工作范围等情况。

三、工作措施

1、搞好服务。对于采矿许可证已到期的四家矿山,已通知公安、安监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将进一步督促其尽快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手续。

2、严格执法,规划秩序。对于清正萤石矿新义一矿越界开采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版书乡尖角里萤石矿已提交要求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我局将严格审查,规范程序,酌情处理;发放书面通知,责令旌德黄山天然矿泉水厂尽快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对于蔡家桥镇三合村无证开采花岗岩石料情况,将配合镇政府给予严厉制止和查处;对于旌阳安太萤石有限公司矿区范围内的乱采滥挖违法行为,在现场制止后加强巡查和监管,防止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切实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3、将这次联合执法检查情况予以通报,并根据上报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秩序的精神,着力整顿和严格规范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6.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六

拿什么整死你,我的爱人。收银员说:没零钱了,找你两个塑料袋吧!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政办〔2006〕1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国土资源管理局拟定的《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要求抓紧工作,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

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海西州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二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青政 [2005]72号)的部署和安排,切实解决好当前我州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努力促进全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海西州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矿产资源的基本国策,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通知的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突出重点,立足治本,全面整治,严格规范,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逐步建立依靠科技进步、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机制,全面实现我州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为振兴海西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资源保障。

工作目标: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治本为主的原则,突出运用法律手段、综合运用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煤炭和盐湖矿产为重点,全面深入地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使海西矿山企业整合和规范任务顺利完成;通过此次整顿和规范活动,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遏制;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小矿比例明显降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资源利用水平及矿产品精深加工水平显著提高,节约与保护资源意识进一步增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招商引资配置资源步入正轨,矿产资源管理得到加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宏观调控和服务大局能力得到加强,基本形成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地要在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以上各项整顿和规范任务。

二、整顿的重点内容

(一)严厉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要组织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工商、公安、经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勘查项目、生产矿山和重要矿区、热点矿区进行逐个排查,重点查处以采代探、圈而不探、越界开采、无证开采违法行为。对探矿权人以采代探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并按无证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探矿权人圈而不探、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建议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对采矿权人越界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对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持过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国土资源部门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从重予以处罚;对证照不全的,要责令其限期补办相关证照并予以处罚,逾期仍未补办或补办不全的,由有关部门吊销其所有证照;对吊销矿业权证或证照不全的,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对停产整顿的要严格火工器材供应管理,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国土资源、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经贸委等行业主管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过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行为,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凡是未经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限于2006年6月底前到省国土资源厅补办转让变更登记、备案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或新发现的非法转让行为,一律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同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采矿权人以坐收管理费、承包费等方式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定期核查矿区范围的工作制度和回采率核定、检查管理办法,对各类矿山回采率分期分批进行核查。要强化对开发方案、勘查设计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未按批准的开发方案、勘查设计进行勘查、开采或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以及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国家禁止开采区域内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草原等自然植被、因采矿造成水土流失、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同时,要继续贯彻落实在全省范围内禁采砂金的政策,把个别地区出现的开采砂金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巩固禁采砂金成果,防止反弹。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进行一次联合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象,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者,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落实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整改措施。要抓紧落实对煤炭回采率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回采率不合格矿井和其他基建、停产矿井要分别采取限期整改、严格验收和强化监督检查等措施实施分类管理。对不按期整改、整改无望和浪费、破坏煤炭资源的典型案件予以查处并进行曝光,坚决遏制浪费、破坏资源的势头。凡是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和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实际回采率达不到标准的煤矿,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所有证照。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要强化联合执法,做到依法处罚,依法吊销证照,依法关闭。

(六)专项整治盐湖矿产和铁路、公路沿线的矿产开采。盐湖矿产是我州乃至我省的优势矿产,专项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规模小和综合利用程度低的问题。要逐步探索开发生产标准并强制淘汰一批落后技术、工艺和装置,促进盐湖开发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铁路、公路沿线矿产资源专项整治的目的主要是解决直接危及运输安全及破坏环境的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和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对青藏铁路(海西段)及各等级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排查,对影响安全运输、破坏环境的要依法整顿、关闭。

(七)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黑恶势力。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中发现的涉黑、涉恶案件、无证野蛮开采案件要依法查办、严厉打击,对涉案人员要依法严惩。工商部门要依法及时扣押非法采矿的设备和工具。

(八)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瞒报少报储量消耗等问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年报核查制度。凡未完成年度储量报告的,一律不予年检;对采取瞒报或少报储量消耗,偷、漏国家相关税费的要如数追缴,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规范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宏观管理,严格矿权审批程序。各地要对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凡属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予以纠正。要通过认真整改,切实做到矿业两权审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要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价款减免等制度,凡是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要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国家、省煤炭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规划等设置矿业权。

(二)加强矿产资源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利用水平。要以煤炭资源和盐湖矿产为重点,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利用尾矿和废弃物,充分发挥资源效益。通过整合扶持和建造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业集团;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等多种方式进行整合,鼓励小矿走联合发展的道路。要认真做好木里煤田的整顿、规范和整合工作,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地开发煤炭资源,努力延长产业链,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发展。

(三)全面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矿业权一级市场建设,规范二级市场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继续推进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实行矿业权价款的全额缴纳。继续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实征率,促进矿山企业更加珍惜和合理利用资源,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

(四)强化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全面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严格实行以储量消耗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加强矿产资源储量、采量的宏观监控,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资产收益。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调研,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五)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矿山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费机制,力争有关政策尽快出台。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有关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矿山企业要抓紧制定和实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同时,对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应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制定和完善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加强矿山开采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整治,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矿产开发集中区聚集。

(六)加强对地勘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管。对地勘单位没有履行地质勘查义务、转借和出租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的,按法定权限建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建议吊销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对设计单位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设计或方案不能科学指导生产的,建议有关资质管理部门和机构要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七)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及其相关部门在确定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招商引资之前,必须征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同意。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采矿许可证时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一律不予批准。同时,要认真做好为重大资源开发项目服务的工作,确保依法、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八)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定职能完善各级政府领导下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健全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机制。各市、县(行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一项系统工程,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要成立本地区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机构,在2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组建情况报州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和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确保整顿和规范工作顺利开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目标任务。

一是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给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同时要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要对第一举报人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是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和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建立联络员制度。要确定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联络员,形成州、市(县、行委)联络员网,加强联络和沟通。

四是建立信息交流制度。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五、工作进度安排

全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以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自查自纠为主,州级督导检查为辅方式进行,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2月)。

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宣传和发动工作,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建立领导机构,抽调得力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和物质保障;制定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方案。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规范阶段(2006年2月上旬一2007年9月底)。

主要工作是对本地区所有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本地区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国土资源系统人员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清查。在此基础上,对无证、证照不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矿业权人不能依法履行勘查开采义务、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矿山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各地要从2006年2月起全面落实整顿和规范的各项内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于2006年6月底前组织并完成联合执法工作,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清查,对查出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凡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一律先免职,然后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到2006年年底前,对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或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并予以关闭。

从2007年年初至9月底,要全面完成省和州上提出的各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一2007年年底)。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末后,各市、县人民政府(行委)要组织检查组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州政府,由州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整顿和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暂停办理采矿权审批手续,并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全面达到整顿和规范的要求。

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节约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积极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不适应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问题,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职能,努力实现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效配置、综合开发和循环永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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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一、指导思想

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目标

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加强,基本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公安部门不得批准其购买、使用民用爆破器材,电力部门不得供电,工商部门不得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从重处以罚款。对持勘查许可证采矿或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无证开采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由决定停产整顿的部门进行严肃查处。对釆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不全的矿山开采企业,有关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违法生产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矿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各地要高度重视并有效制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对拒不停止开采或取缔后又违法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全面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超越批准矿区范围开釆的,责令退回其本矿区范围,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其他证照;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吊销许可证的,要及时依法注销工商登记并予以公告.对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进行开采、开采目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浪费破坏矿产资源的,要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对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和影响大矿安全生产的小矿,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企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超通风能力生产、未采取防突措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环境、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有关部门要及时收回所有证照;对拒不停产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坚决及时予以关闭,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所有证照。

(四)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及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安全生产、环保、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腐败现

象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五)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进行专项整治。我市目前不存在钨、锡、锑、稀土等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今后发现和需要开采的,要加强对稀缺矿种的资源保护,严禁乱釆滥挖和浪费破坏资源,严格按程序报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地方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锰矿、河砂、石灰石、铅锌矿等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矿种以及影响公路、航道等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专项整治的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各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石灰岩资源为重点,通过资源整合,切实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等问题,逐步实现资源开发规模化、集约化。对影响大矿统一规划开采的小矿,凡能够与大矿进行资源整合的,由大矿采取合理补偿、整体收购或联合经营等方式进行整合。各类矿山都要按照规模化、集约化的原则进行整合,限期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各地要统一组织制定小矿整合方案,并切实抓好落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统一编制矿区总体开发规划和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调整现行的矿业税费政策,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矿业投资环境。

(四)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本地矿区生态环境进行监督管理,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

(五)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全市矿业权审批实行“两个一律”、“三个统一”和“四个不在”,推行阳光行政,实行政务公开。“两个一律”即新设立矿山一律实行招拍挂取得采矿权,延续登记矿山一律实行协议出让取得采矿权;“三个统一”,即统一前置条件,统一收费标准,统一会审签字;“四个不在”即不在政策法规上搞变通,不在前置条件上弄虚作假,不在审核程序上出漏洞,不在职责岗位上谋私利。国士资源主管部门审批采矿许可证,必须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开采回采率低、矿产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六)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要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加强监管力量,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正常秩序。要积极探索对储量进行动态监管,的有效办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完善报告制度,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五、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05年10月10日~11月20日,宣传发动,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5年11月21日~2006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三阶段:2007年1月1日~10月31日,实施阶段,按照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的六项要求,逐项落实;

第四阶段:2007年11月1日~12月31日,总结阶段,对国务院提出的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逐项检查和“回头看”,写出工作总结,迎接上级验收。

六、工作要求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广,十分艰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建立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国士资源局承担。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责任主体,要将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并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要按照统一部署、依法推进、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工作,做到进度服从质量。到2007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任务。各地要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整顿工作不力、未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乡镇要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任务完成后,按照要求,分阶段认真做好检查验收工作,并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七、经费来源

8.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八

(法[200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根据党中央关于今年的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国务院确定将继续大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并于最近召开了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在总结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今后五年的工作目标和今年的工作重点。充分发挥审判机关的职能作用,依法严惩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大意义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2001年4月以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初步改观,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满意的。两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全面加强了各项审判工作,有力地保障和有效地促进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进行。但是,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现象还大量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仍很艰巨。假冒伪劣、偷税骗汇、商业欺诈、违规失信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危害到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阻碍扩大内需和经济发展,损害我国的国际形象和对外开放,败坏社会信用,毒化社会风气。因此,继续大力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不仅是保证当前经济正常运行、巩固和发展国民经济良好势头的迫切需要,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而采取的重大举措,不仅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各级法院一定要从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经常性和长期性,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组织和动员全体法官和其它工作人员,继续发扬不怕疲劳连续作战的传统和作风,以饱满的政治热情和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审判工作中,与有关部门和其它司法机关密切配合,保证起诉到法院的各类案件依法及时审结,保障和促进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继续依法从严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

依法严惩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审判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律职责。在市场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的情况下,必须进一步加大刑罚打击的力度。只有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才能为治本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起诉到法院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严格依照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修改刑法的决定和修正案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定罪判刑。今年要重点

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犯罪,走私,偷税抗税和骗税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犯罪,合同诈骗和金融诈骗犯罪等。各地法院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突出打击重点,注重实际效果。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大案要案作为重中之重,依法抓紧审理,坚决从严判处。当前,要重点打击利用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实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对于借机生产、销售伪劣的传染病防治、防护用品,制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假借防治传染病发布虚假广告推销商品、诈骗财物,借机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以及其它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的,要坚决、及时依照刑法规定定罪处罚。

三、严格依法办案,注意体现政策,确保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各级法院审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首先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既要防止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又要防止把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当作犯罪处罚。其次要严格依法办案,切实把好事实证据关、适用法律关

和审判程序关,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再次要严格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当前,各级法院应当特别注意采取措施改变目前财产刑的执行不了和执行不力的问题,切实加大财产刑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发挥其在惩罚和预防犯罪中的效用。最后要严格贯彻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罪该从严的要坚决依法从严判处,罪该从宽的也要依法从宽。对于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或者有检举揭发等立功表现,以及具有其它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

四、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保障作用

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行政审判和执行工作,依法直接调整经济和社会关系,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密切相关。要依法及时审理民商案件,通过依法调整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之间的财产、信用和契约关系,制裁侵犯知识产权、欺诈经营和恶意拖欠甚至逃废债务等违法违约行为,有力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市场交易安全。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现涉嫌经济犯罪的,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及时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要注意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依法支持和维护。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公平竞争法定职责以及要求主管行政机关对制假售假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受理,公正审判。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执行工作。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和其它法律文书要坚决依法执行,保证被法律确认的财产权利真正及时落实到权利主体手上,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经济的秩序。

五、结合审判积极参与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

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治标和治本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在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犯罪和出现纠

纷。要把依法审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与向全社会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宣传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要注意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或者发案单位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就案说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全民族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加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各级法院要积极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办和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的工作,对于最高法院督办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大要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联络,及时报送信息。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将起诉书层报最高法院。案件开庭或者宣判前,要向最高法院通报情况,被确定为最高法院组织宣传报道的案件,有关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有关配合工作。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督办案件的指导,要掌握审理进度,做到心中有数,确定专门的联络员负责督促和报告,每个月末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报最高法院。

9.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九

关于转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

小组市商务局关于报废机动车辆专项整治

及回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市商务局关于报废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及回收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报废机动车辆专项整治及回收工作方案

(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市商务局)

2006年6月7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307号令,切实抓好我市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及回收工作,规范三亚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市场,迎接省报废汽车领导小组下半年的检查,特制定本方案。

一、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及回收工作的目标

通过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做好报废汽车的回收工作,增强单位和个人依法报废车辆的意识,建立健全报废车辆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报废车辆运营的危害意识,促使报废车辆的依法报废,规范报废汽车回收的管理,从根本上杜绝报废车辆上路,消除交通安全隐患,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责任和分工

(一)市商务局: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责任分工,负责对报废汽车定点厂回收报废汽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报废车辆依法进行销毁,严禁将拆卸的报废汽车零件进行转卖。并将定点汽车报废厂报废车辆数量及各部门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整治及回收工作情况向省报废汽车领导小组及市整规办报告。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按照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废汽车登记管理,对2006年5月底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统计,将报废汽车车主、车型、车牌号等情况汇总制表,送市整规办存档

备案。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强制对报废车辆进行注销登记。交警支队应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报废汽车专项打击行动,并将缴获的报废汽车依法处理后送交定点汽车报废厂进行处理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三)、市交通局:负责开展对全市出租车、中巴车及各类营运车辆报废工作。对到期报废的车辆进行全面清理,对到期报废而尚未进行报废的车辆进行登记,书面通知车主依期将车辆进行报废。坚决杜绝到期报废车辆的非法营运,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打击转移、转卖到期报废车辆的非法行为。并将缴获的报废汽车依法处理后送交定点汽车报废厂进行处理报废,不得擅自处理。

(四)市综合执法局:负责对全市无证无照的摩托车的非法营运行为进行打击,并依法处理后送交定点汽车报废厂进行拆牌,不得送交废品收购站或擅自处理。

(五)三亚工商局: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无许可证擅自经营报废车辆回收、拆解等违法行为和违法经营交易场所予以打击和取缔,并依法进行处罚。

(六)市整规办:负责对公安局交警支队、交通局、工商局、商务局等责任部门报废汽车回收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主要检查不报、瞒报、漏报、擅自处理报废汽车(含二、三轮摩托车)的情况。对不履行职责,拖而不办,执法不力、工作无成效的单位进行通报。

三、工作要求

10.关于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篇十

(第12期)

安徽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8月28 日 ━━━━━━━━━━━━━━━━━━━━━━━━━━━━━━

编者按:2006年8月12日,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会议在昆明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曾培炎出席并讲话,部际联席会议总召集人、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作工作报告。讲话和报告对我省今后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现摘要如下。

曾培炎副总理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点)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开发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工

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矿产资源供求矛盾日益尖锐,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情况日渐严重。国务院决定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一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积极行动,各项整顿和规范措施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无证勘查开采,越权审批矿业权,矿山开发中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等问题还十分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加以解决。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重点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坚决关闭破坏环境、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加大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力度,突出抓好煤炭行业治理整顿,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今年全国要基本完成整顿的主要任务,明年要巩固成果,大力推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规范建设。

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在整顿的基础上加大规范的力度。要大力发展矿业市场,推进有偿使用,培育市场主体,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配臵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深化矿产资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市场供求状况、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治理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管理制度,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规范利益分配,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良性循环机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业开发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治本之策。一是按照国家所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管理权限,明确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包括矿业权有偿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要明确由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规范发展矿业

权二级市场。加强矿业权转让管理,制止转让过程中谋取暴利的行为。三是要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机制。矿业权有偿使用的收入要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四是健全和完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扎实做好资源规划、矿业权管理、监督检查和政策制定方面的工作。五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补偿机制。要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六是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法制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提出完善矿产资源开发体制机制的方案,加强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为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营造有利的社会氛围。

孙文盛部长在全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 开发秩序工作会议上的报告(摘要)

一、整顿和规范工作主要进展情况

(一)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显著效果。针对矿产资源开发中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违规行为出现严重反弹的状况,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内部署了“三查”活动。截至2006年7月底,全国共查处无证勘查960起,无证开采65313起,超层越界开采4509起,以采代探717起,非法转让矿业权1365起,责令停产整顿矿山18191座,纠正越权发证246起。一年来,各

类违法违规行为反弹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刹风治乱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

(二)关闭矿山工作取得较大进展。部际联席会议专门对关闭矿山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要求关闭矿山要一抓到底,防止死灰复燃。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专门下发文件,对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和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作出了具体安排,明确了关闭的标准和工作计划。各地确定并公告了关闭矿山名单,采取联合行动,按照“三不留一毁闭”的要求,实施关闭工作。一年来,全国关闭了煤炭矿山近6000处,非煤矿山2000多处。

(三)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果。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联合组织开展了全国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向国务院上报了工作报告。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开展了对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取得了较好效果。公安部召开了清理整顿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爆炸物品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公安部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对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生产治安秩序进行了专项整治。各地结合实际,多次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通过集中打击,解决了一大批热点、难点问题,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明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力量,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先后对河南汝州铝土矿区非法开采案、海南石碌铁矿区盗采案等案件进行了直接查处,并对207起案件进行了督办,公开通报了8起案件的查处情况。各地普遍建立了案件登记、重大案件

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了对案件的梳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案件结案率和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一年来,全国共吊销勘查许可证23个,吊销采矿许可证1624个,没收矿产品8200多万吨,罚没款3亿多元,追究刑事责任1438人,查处管理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671起,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5000多人。

(五)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展开。多数省(区、市)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整合目标任务,编制了整合总体方案,并开展了整合工作试点;许多省区已完成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整合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开始组织实施;部分省区的整合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为加强煤炭资源管理,国土资源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分两批划定了45个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有关省区积极编制矿业权设臵方案,目前第一批19个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臵方案编制工作已全部完成。

(六)规范工作稳步推进。一年来,制度建设和政策调整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围绕规范矿业权管理,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管等方面,已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各地在加强制度建设方面均做了大量工作,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对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多年来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矿产品供需矛盾紧张的状况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存在,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面临着新的考验,整顿和规范工作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情况看,各地进展还不平衡。我们必须按照国务

院通知和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的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扎实工作,将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抓紧、抓实、抓好。

二、下一步整顿和规范工作主要任务

(一)继续刹风治乱,确保整顿工作全面完成。一是继续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前一阶段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梳理,凡工作有死角、走过场、不彻底的地区,要重新部署整顿工作,确保整顿工作主要任务在年内完成。国土资源部门要对近几年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梳理,确定无证勘查开采案件的发生率、矿业权人违法违规案件发生率的指标,建立考核制度,力争使案件发生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二是集中开展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专项整治。各地要组织专门力量针对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行动。三是加大关闭矿山工作力度,防止死灰复燃。要研究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妥善解决关闭矿山遗留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四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行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等行为。

(二)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集中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问题。一是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赋存状况与开发现状的调查,明确整合范围和目标任务,突出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整合要求,研究制定保障措施,明确时间安排,确保整合工作顺利推进。二是要积极稳妥地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各地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的作用,按照政府引导、统一部署、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要

求,以矿产资源为基础,矿业权为纽带,与企业的改组、改造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推进。

(三)完善管理建章立制,确保完成规范工作各项任务。一是从加强规划入手,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二是从加强矿业权管理入手,规范矿产资源开发行为。三是从分类管理入手,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四是从建立责任机制入手,规范矿业权人和中介机构行为。五是从强化日常监管入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六是从完善法律制度入手,巩固整顿和规范工作成果。

三、加强领导,扎实工作,确保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全面落实

(一)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整顿任务。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整顿和规范工作机构,结合工作任务,充实力量,落实经费。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执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巩固整顿工作成果,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好转的地区,要加强日常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对整顿工作任务仍较重的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工作质量,跟上全国整顿和规范工作步伐。各地要按国务院的通知要求和这次会议的统一部署,尽快制订整顿工作验收办法,确保今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工作,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二)抓好调查研究,推进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分析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问题及其原因,总结好做法、好经验,提出制度建设的整体设想,明确分工,突出重点,分步推进。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上述要

求,认真做好工作。按照边研究、边实践的原则,对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成果成熟的,要尽早出台;涉及全局的、影响面广的要先试点,总结经验后推广实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三)强化组织建设,保障整顿和规范任务全面完成。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要求我们继续保持吃苦耐劳、敢打硬仗的好作风、好心态,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一是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重大意义,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加积极主动地做好各项工作。二是熟悉业务。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学习,全面掌握整顿和规范工作任务和要求,提高推进工作的能力。三是严肃纪律。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做到知荣辱,守规矩。四是作风扎实。理论联系实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

整顿和规范工作的主要任务在基层,抓好基层队伍建设至关重要。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矿政管理基层队伍建设在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基层矿政管理力量,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有效保障基层管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巢湖市检查居巢区矿山开采秩序整治工作

8月16日下午,巢湖市市长郑为文、副市长吴晓天和居巢区区委、区政府及市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冒着高温酷暑对巢湖市城市周边及主干道两侧的矿山开采秩序整治情况再次进行了检查。

现场检查结束后,在散兵镇政府听取了区、镇两级负责人的汇报,郑市长指出:自去年11月份全市矿山环境集中整治动员大会召开以后,经过这一段时间的整治,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区政府做了大量的工作,但这项工作还远没有做到位,还需要继续做好扫尾工作,做到目标不变、决心不变,坚决把矿山开采秩序整治工作进行到底。

最后,郑市长对下一步的工作做了进一步强调:

一要清醒地认识到矿山开采秩序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困难再大,也必须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最迟于2006年年底对风景区、旅游区和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矿山、破碎机一律关闭、拆除。

二要明确责任主体。矿山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县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供电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要坚决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该关闭的矿山关停到位,该拆除的破碎机拆除彻底,按照检查验收标准,从严组织验收。要一律停止审批新的采矿权,对目前的建筑石料开采点,只能减少不能增加,运用市场化手段整合矿产资源,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开采。加大矿区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综合措施,解决车辆抛洒滴漏和二次扬尘。四要调整产业结构,培育替代产业,大力发展新型产业,为逐步取缔淘汰矿山开采业奠定基础。

(巢湖市国土资源局)

寿县整顿八公山地区矿业开采秩序

寿县八公山矿区是一个有着多年建筑石料开发历史的老矿区,一直存在着无证非法开采、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环境,危害安全的问题。为此,省整规领导小组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并形成了会议纪要。按照会议纪要要求,寿县国土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了整顿工作组,逐项进行落实,目前,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是加大宣传。自省协调会议结束后,寿县国土局立即召开会议,落实会议精神。成立了局长任组长,执法大队、矿管所人员为成员的整顿矿山工作组,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宣传车、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是依法取缔查封无证开采、非法开采矿山的行为。自6月5日起,由国土局牵头,在公安、安监、八公山乡的积极配合下,对东山、西套山无证开采行为进行了坚决打击,对无证开采的矿区进行了封山、封路,对拒不停采的采石户进行了依法打击和严厉处罚。截止到2006年7月15日,对东山、西套山取缔无证开采、非法开采塘口87个;依法处罚了违法户8户。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基本实现了矿区的安全、稳定。

三是依法打击越界开采户,划定禁采区。对西套山越界开采现象进行坚决打击,共依法制止越界开采户4户,对越界区域设立警戒线,用红漆标立了越界范围,设立了警示牌,对东山淮南越界的部分开采户进行了宣传,并与淮南八公山矿产资源管理站进行联系,通报了有关情况,促使淮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四是加大对交界地区和整个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在禁采区范围之外,涉及周边的矿山,寿县国土局依法对此进行了资源整合,杜绝一家一户作坊式开采,关闭了非法采矿点37个,采取以优并劣、合理补偿、兼并联合、市场配臵等方式进行,准备设立新的矿山企业,进行规模、有序的开采,对拒不参加整合的矿山塘口,在相关部门的配合下坚决取缔。

(寿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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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国务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

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整顿和规范矿

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级有关新闻单位、田唯谦副省长、余焰炉副秘书长

发:各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 ────────────────────────────── 责任编辑:郑树东

联系电话:0551─232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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