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课件(精选10篇)
1.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课件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诚信建设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行为准则。
2.招生人员行为准则 篇二
制定目的:
一个没有学生的学校,如同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因此,生源是学校的核心工作,任何工作都必须围绕着招生工作而展开;任何工作都必须为实现招生目的,对家长、学生、社会所作出承诺!为广纳生源,促三上发展上台阶,制定此制度:
一、全面了解三上及三上招生流程:
1、招生人员必须熟悉三上基本情况,三上招生宣传流程。未经培训的招生人员不得随意向家长告知不实之情。
2、招生老师必须在家长孩子面对面的情况下介绍三上招生流程。介绍完备后要做好记载。
3、学生通过个人或其他方式,学生自己来到三上上课的,招生人员必须第一时间(二天内)预约学生法人监护人见面介绍三上招生流程。并做好记载。
4、招生老师必须搜集整理完备的学生信息。(学生来源方式、学生目前所在学校、父母资料、介绍人资料等备案!)
二、招生纪律:
1、招生人员电话必须保持通畅,不得停机,关机,电话响三声内接听,接
听电话时必须注意礼仪。是新生家长信息应做好记载!并与相关主管招
生人员作好介绍。
2、招生衔接。新生到班前招生老师必须与主讲教师做好衔接工作,主讲老
师签收后收取主讲老师教学预案,报班主任备案。
3、招生人员必须定期调研孝感同行业及周边教育培训市场,为招生负责提
供方案!
三、招生宣传与推广:
招生人员必须定期通过网络、媒体、个人人际关系推广三上宣传三上,做到信息可查,方式可推广!
四、招生奖励(详见招生奖励方案)
五、保密条例:
3.销售人员行为准则2 篇三
一.行为规范:
(以下条例触犯者每次处罚20元,三次以上做辞退处理)
1.上班时间必须穿公司规定的制服,并经常更换,保持制服整齐清洁;
2.梳洗整洁,不留怪异发型,应勤剪头发、指甲,男员工头发以不盖过耳部及后衣领为适度,不准留长胡子,女员工不得披头散发,头发不宜过长;
3.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不得擅离职守,个人调换值班时需经上级同意,不得私自换班、换岗;
4.不得在展厅用餐、吃零食、嚼槟榔、吸烟、化妆、看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与小说、追逐打闹、高声喧哗、勾肩搭背、打牌、扯闲谈;不得随地吐痰、抠鼻挖耳、乱扔纸屑杂物;
5.不得占用公司销售电话接、打私人电话;
6.不得在展厅占用洽谈桌会见亲朋好友;
7.客户遗留下的任何物品均应上缴;
8.上班前不准吃大蒜和有刺激性气味的食品,不准喝酒;
9.讲究文明礼貌,热情有礼,不准粗言秽语,不准在营业场所与同事或顾客争论或高声谈笑;
10.必须如实向上级汇报工作,反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坚决杜绝欺骗或阳奉阴违等不道德行为;
11.无顾客时,展厅应关闭部分射灯,当来顾客时在立即重新开启射灯,顾客离开在关闭部分射灯;
二、服务态度
1、微笑:友善微笑来迎接客人,与同事和睦相处,互帮互助;
2、礼貌:任何时刻注重自己的形象,使用礼貌用语;
3、热情:日常工作中要保持高昂的工作积极性和激情,在与客人的交谈中应主动为客人着想;
4、耐心:对客人的要求认真、耐心地聆听,并详尽、详实地向客人介绍产品,解答客人疑问;
三、礼仪规范
1.电话铃响三声内必须接听,接听电话应使用普通话,并先说“您好!博洛尼”;
2.站姿:任何时候严禁“趴”、“靠”在接待台内。当顾客登门时,当班销售人员应快速主动开门相迎,微笑接待(您好!欢迎光临欧琳水槽、华艺卫浴、久福卫浴);
3.坐姿:应坐在椅子1/3到2/3背部不得倚靠椅背;双手不可置于两腿间或玩弄其它物品;双腿自然平放并拢,不得跷二郎腿;
4.走姿:步履轻盈,抬头挺胸,不得急跑;
5.微笑是员工起码应有的表情,面对客人应表现出热情、亲切、真实、友好、必要时还要有同情的表情,做到精神振奋,情绪饱满,不卑不亢;
6.顾客落座后,其他销售要及时配合倒水,用完洽谈桌后,将桌子收拾好,凳子摆放整齐,保持洽谈桌干净整洁;
7.引导顾客时,应走在其右侧,大方得体、礼貌询问客户信息,再做介绍,语言婉转;
8.在与顾客交谈时要尊重顾客,倾听顾客说话,等顾客话音落下再接话。接待时,上身微微前倾,始终距离顾客1米至1.5米远,目光柔和的注视对方,(与顾客对视的角度:以肩同宽,以肩为底线向上,头发上方10公分,形成一个方形区域)。不要上下打量顾客、以貌取人。
9.在接待过程中始终保持面带微笑,并通过轻轻点头表示理解顾客谈话的内容,不讲方言、不挠痒、不剔牙、不打哈欠;不可整理衣着头发、频频看表;不可东张西望或显得心不在焉;
10.不夸大其词,不误导客户;不贬低其它品牌,时刻关注同行业品牌的动态,正面分析讲解我司产品优势;
11.必须使用“请”、“您”、“谢谢”、“对不起”、“再见”、“请慢走”“欢迎下次光临”等礼貌用语;不得以任何理由顶撞、讽刺、挖苦或嘲笑客人;
12.与客人打招呼严禁用“喂”,应用“先生”、“小姐”或“女士”称呼客人;
13.介绍上司给顾客认识时,介绍的程序是:先把幼者介绍给长者;先把下级介绍给上级;先把你熟悉的人介绍给不熟悉的人.介绍双方时,要实事求是,简单扼要;
14.在展厅内与任何人目光对接时,必须说“您好”;
15.送别客户前尽量留下顾客信息或联系方式,并送顾客出大门外,注意礼貌用语(欢迎下次光临,再见),目送顾客在视线内消失后,再返回店内,随后与顾客保持良好短信和电话沟通;
四.严重过失
(如有触犯,直接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情况给公司造成经济或名誉损失的,要求其予以赔偿)
1、对客人、同事、上司无礼,出言不逊或恐吓、威胁、骚扰、侮辱、欧打同事客户的;
2、私藏、挪用公司的物品;
3、违反国家法律,被当地执法机关拘留审查;
4、泄露公司的文件、资料及公司机密数据,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5、聚众闹事,组织、煽动员工怠工、罢工等行为;
6、未经同意擅自越级与甲方谈论项目相关事宜,造成公司经济损失;
7、做兼职工作,或者推销其他公司品牌的产品;
8、对客户承诺公司规定员工权限以外的赠品、销售优惠政策及其它事项;
4.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课件 篇四
(2008年4月30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促使其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执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及职业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是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机构是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四条 〔准则1〕合规执业 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服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服从协会的自律性管理,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准则2〕公开、公平、公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不得从事不正当交易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维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准则3〕诚实守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对期货交易各方高度负责,诚实守信,恪尽职守,珍惜和维护期货业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声誉,保障期货市场稳健运行。
第七条 〔准则4〕勤勉尽责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以适当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准则5〕保守秘密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秘密、投资者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传递给他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提供的;
(二)国家司法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协会和期货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必须公开的。
期货从业人员对投资者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后,仍应当保守投资者或者原所在期货经营机构的秘密。第九条 〔准则6〕避免利益冲突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必须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及有关情况,并尽量避免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
第三章 合格执业
第十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协会和期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不得从事或者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编造并传播有关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参与期货交易。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名义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三)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四)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的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由此获得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期货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
(一)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由下列行为:
(一)收付、存取或者划转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前,应当参加岗前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知识更新,接受后续职业培训,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下属期货从业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支持,使其保持并不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五章 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二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二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时对待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一)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了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范围内根据客户授权进行期货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迎合投资者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为了投资者利益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竞业准则
第二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同业互助,共同维护本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职业声誉。
第二十六条 提倡同业公平竞争,严禁期货从业人员从事下列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
(二)贬低或诋毁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三)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组织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投资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有关系进行业务垄断;
(四)在投资者不知情的情况下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
(五)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
(六)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阻挠或者拒绝投资者另外委托其他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从业人员提供服务,共同服务的从业人员之间应当明确分工和协作。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徕其他期货经营机构在职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辞退本机构期货从业人员。
第七章 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得获取不正当利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退还。
第三十条 除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同意外,期货从业人员不得兼任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与现任职务产生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组织的职务。
第三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自律、洁身自好:
(一)对机构管理人员所发出的违法违规指令,从业人员应当予以抵制,并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协会报告。
期货从业人员发现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有欺骗投资者、对市场严重不负责任等行为时,应当坚持原则,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
(二)期货从业人员不能片面地强调业务的发展而忽视投资者信誉,更不能从个人利益出发与投资者恶意串通。发现投资者有不诚信、违法违规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报告,并注意防范投资者的信用风险。
第三十二条 当期货从业人员存在利益冲突或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提供期货业务服务时,应当通过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及时与投资者协商,采取更换期货从业人员或其他办法妥善予以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因执业过错给期货经营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 监督及惩戒
第三十四条 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指导、监督下属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准则。
第三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准则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从业人员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的期货业务行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在做出处分决定、熟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调查处理事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对于违反本条规定的机构,协会要求其按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协会给予训诫、公开谴责等措施,同时计入该机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协会在接到对期货从业人员违规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并视违规事实及其后果做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训诫,训诫以训诫信的形式向个人发出。
第三十八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本准则第二十六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二)拒绝协会调查可检查的;
(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向投资者隐瞒重要事项的;
(五)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他人未公开重要信息的。
第四十条 期货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受理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一)有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所禁止行为之一的;(有违规参与期货交易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向投资者承诺或者保证收益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为了个人或投资者的不当利益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所在期货经营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造成后果的,可免于纪律处分,由协会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期货经营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四十二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协会将纪律处分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资格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受到警告、公开通报批评和暂停从业人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的,应当参加协会组织的专项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对协会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诉。对协会的申诉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诉或反映。
第四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与投资者或所在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而无法自行合理解决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提请协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执业行为,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及时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第九章 附则
5.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课件 篇五
1、热爱护理专业,坚守工作岗位,尽责尽职,严格执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2、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3、工作严肃认真,一丝不苟,认真执行医嘱,细致观察病情。
4、对病人文明礼貌,态度诚恳,耐心解释,不拖,不冷。
5、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一视同仁,不泄露病人隐私和秘密。
6、举止稳重,仪表整洁,抢救病人敏捷果断,做各种治疗动作要轻柔,尽量减少病人的痛苦。
7、不断更新护量知识,积极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提高业务水平。
8、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最少提早5分钟上班,整理治疗台,做好交接班工作。
9、团结协作,医护密切配合,共同完成诊疗工作,自觉维护集体荣誉。
10、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6.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课件 篇六
第四章 对投资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前,应当了解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及投资目标,并应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投资者期货投资的特点以及在期货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的承诺或保证。
第十四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或者提出投资建议时,应当勤勉尽责、独立客观,投资分析及投资建议要有合理、充足的依据,要严格区分客观事实与主观判断,并对重要事实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投资者申明其所具有的执业能力,不得向投资者提供虚假文件、材料。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不得以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手段谋取个人或者相关方利益。
第十六条 期货从业人员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应当公平地对待投资者。
第十七条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疏怠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期货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与投资者约定的时间,办理相关期货业务;
(二)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告知投资者有关期货业务的情况,对投资者厂解交易情况等合理的要求,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尽快给予答复;
(三)期货从业人员应当在投资者的合法授权范围内从事期货业务。
7.员工行为管理准则 篇七
为使大家有一个良好、舒适的工作环境,同时规范员工行为,使每一个员工遵的最基本行为要求,提升员工职业修养,打造优秀的团队,特制订以下行为准则。
一、员工基本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3、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利益;
4、严格按公司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
5、必须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不得无故拒绝上级命令;
6、按岗位描述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并接受监督检查;
7、按时完成自身岗位所分解的工作指标,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
8、确保外出活动登记表记载真实,并接受监督检查;
9、监督检查同事的行为活动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帮助改进,拒不接受者应及时上报;
10、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11、加强学习,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积极参加培训、考核,为达成更高的业绩目标寻找更有效的方法。
12、根据自己岗位变化提出自身培训计划报直接上级,提高自身岗位工作能力;
13、员工有根据自身岗位实际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的义务。
二、员工行为规范
1、忠于职守,不做有损公司的事,时刻维护公司的利益,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
2、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考勤管理标准;
3、无论上下班时间,员工在办公室听到电话铃响,有义务接听电话,并转告电话内容;
4、工作时间内,不处理自己的事务,不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用具打游戏、观看与工作无关的视频、不上与工作无关的网站,不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与书籍;
5、工作场所不大声喧哗,不影响他人办公;
6、进入他人办公室前,请先敲门,得到允许后再进入;财务部为公司重要职能部门,如无特殊原因不应长时间停留;
7、待人接物态度谦和,诚恳友善。对来宾和访客委托办理事项应力求做到机敏处理,不草率
1敷衍或任其搁置不办;
8、对访客反馈的信息或投诉,必须第一时间予以妥善处理,遇到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时,要跟踪直到问题解决。
9、各级管理人员应主动培养下属成为德才兼备的优秀接班人,应以人格修养、领导才能、专业知识和管理智慧赢得下属对自己的信赖和尊敬。在工作上对下属要多问、多教,及时发现下属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忠告和建议。
10、不私自拆开机器。如果机器有问题,及时通知主管或办公室,不擅自拆开修理(除有规定需自行维护外);
11、为了保证计算机资料、系统的安全,不在计算机中下载、安装电脑游戏(操作系统自带游戏除外);
12、当获悉有关企业危机的相关信息时,应即时向相关部门反馈,确保企业在第一时间应对,获得时间上的主动。
13、为了大家的健康,请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杂物;
14、为了创造舒适的办公环境,请定期清理办公场所和个人卫生,随时保持本岗位所辖范围的清洁卫生;
15、爱惜使用并妥善保管办公用品、设备;桌面物品摆放整齐有序;下班请将所有文稿放置妥当,以防止遗失、泄露;
16、为了公司的安全,无特殊情况,不将亲友或无关人员带入办公场所;
17、为了保持公司电话线路畅通,请尽量避免拨打私人电话或长时间接听电话;
18、下班后离开办公室时,请注意关闭自己的计算机,以减少不必要的消耗和防止资料的泄密,同时员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不要私自使用他人电脑;
19、节约能源和资源,从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一粒粮做起。节约水电,下班或离开宿舍时应关好电源、水龙头阀门;
20、注意防火、防盗,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立即报有关部门处理,消除隐患。
三、员工职业形象
1、每天出门前请对着镜子注视自己的形象30秒,给自己一个微笑,带着饱满的精神开始一天的工作。
2、员工上班着装要求:办公室人员,男员工不赤膊,不穿短裤,女员工不穿过分暴露的衣裙;
3、男员工不理光头、不染彩色发色,勤刮胡须。女员工不浓妆艳抹,不染鲜丽的彩色发色。
4、举止礼貌:在工作、商务、公众场合避免如抓头、挖鼻孔、掏耳朵、伸懒腰、打哈欠、勾肩搭背等不良举止。
5、特殊岗位有安全生产要求着防护服及戴安全帽、口罩、耳罩等防护措施的,必须按要求穿戴。
6、需配戴工作帽时应戴正,不得扣在脑门上帽舌压的太低影响视线,也不得扣在脑后,更不许帽舌戴到脑后。
7、服装、鞋帽应保持整洁干净,勤换洗,皮鞋勤擦。
8、为避免安全隐患,在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女工不得留过长长发,头发应在脑后束成一把或采用相应的安全措施,上班时间办公区员工不应穿拖鞋上班;
9、无论是在公司内部还是外部,离开座位时应将座椅归位,个人使用过的矿泉水瓶、一次性水杯、纸巾等应随身带走或丢进附近的纸篓、垃圾桶。
10、无论是在内部还是外部的会议或培训等集体场合,都应将手机调到振动或关闭状态,不频繁进出会场。这是对他人的尊重,也是效率意识的体现。
四、员工纪律
1、不弄虚作假损害公司利益,或明知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而不纠正、不制止、不上报;
2、不说不利于公司形象、不利于内部团结的话;不得当面不说,背后乱说;
3、不私下串联,搞小团体;
4、不以谋取私利为动机在外兼职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做私活;
5、不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有损公司利益的其他信息;
6、不得任何故意损害客户或合作者利益的行为;
7、不随意散布小道消息,扰乱秩序;
8、不恶意中伤他人;
9、不在工作时间带小孩进入办公区域;
10、不在规定禁止吸烟区吸烟;
11、严禁偷盗公司物资等;
12、协作单位和个人来公司调用各种材料,须经公司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调用。以上费用按规定结算,手续按企业有关管理制度办理;
13、员工必须严格遵守防火规则,消防器材不得任意挪动地方;
14、严格执行企业劳动保护规章,项目负责人应切实重视安全生产,对违章指挥、强令操作
或生产工人提出不安全因素不立即处理,造成事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5、不在工作时间酗酒(公司接待除外);
16、不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规则;
17、有义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除正常对外交往外,不得用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业务信息、技术数据、关键设备有关要素资料等,否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五、员工基本职责、员工行为规范、员工职业形象是作为公司员工的基本要求,违反者根据实际情况处以20-50元不等的负激励以引导的方式促使其逐步达到要求,对屡教不改者则处以50-200元进行负激励。
8.管理人员行为准则课件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开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业务。其他证券自律组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准则是对受托管理人的最低要求,受托管理人可以与发行人在本准则要求基础上约定其他条款。
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受托管理人开展受托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与发行人订立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协议)。
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受托协议。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根据本准则规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方式和程序。
第六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依照本准则的规定和受托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第二章 受托管理人资格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协会会员。以下机构可以担任受托管理人:
(一)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二)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自行销售的发行人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第八条 对于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受托协议中载明。
第九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受托管理人在履行《管理办法》、本准则规定及受托协议约定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第三章 受托管理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职责适用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遵守本准则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其他职责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协会备案。第十一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监测发行人是否出现以下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一)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出现以上情形时,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债券增信机构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和权属情况以及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并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第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对发行人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情况进行监督。
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发行人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订立监管协议。第十四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监督并定期检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第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受托管理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本期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国证监会及自律组织要求披露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建立对发行人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发行人对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
(二)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发行人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如有);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第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管理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一)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发生利益冲突;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不一致;
(三)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四)本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第十八条 露义务。第十九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提前二十个工作日掌握公司债券还本付息、赎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持续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回、回售、分期偿还等的资金安排,督促发行人按时履约。第二十条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督促发行人等履行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应当在受托协议中约定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受托管理人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告知债券交易场所和债券登记托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为公司债券设定担保的,受托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债券发行前或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第二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第二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所需的相关信息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发行人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受托管理人有权按照受托协议的约定,收取公司债券受托管理费用及受托协议约定的其他费用。第四章 受托管理人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受托管理人未能持续履行本准则或受托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受托管理人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受托管理人提出书面辞职;
(四)受托管理人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八条 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符合本准则关于受托管理人的资格要求,在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继承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原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原任受托管理人在本准则和受托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发行人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原任受托管理人在原受托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原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原任受托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自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新任受托管理人向协会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新任受托管理人的名称,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起始日期,受托管理人变更原因以及资料移交情况。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受托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第三十一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受托管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协会对受托管理人进行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受托管理业务制度的建立;
(二)受托管理人的履职情况,包括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增信措施、募集资金使用,督促发行人履约等;
(三)受托管理人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第三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应当配合协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规定的,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三十六条 发现受托管理人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应当至少包括《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的内容,并在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受托协议主要内容。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协议条款可以依据与发行人约定的内容,参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制定。第三十八条 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必备条款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签订时间】在【签订地点】签订:
甲方:〖发行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托管理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甲方拟发行【发行金额】万元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2、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3、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甲方聘任乙方担任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乙方愿意接受聘任;
4、本期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已经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债券将被视为接受本协议。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聘任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定义及解释
1.1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募集说明书中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协议。1.2 【定义与解释】 第二条 受托管理事项 2.1 为维护本期债券全体债券持有人的权益,甲方聘任乙方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并同意接受乙方的监督。
2.2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尽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合称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3 【双方可以约定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代理事项范围或者具体代理事项】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本期债券的利息和本金。
3.2 甲方应当为本期债券的募集资金制定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3.3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4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发生以下任何事项,甲方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根据乙方要求持续书面通知事件进展和结果:
(一)甲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甲方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甲方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甲方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甲方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甲方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甲方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甲方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甲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甲方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甲方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十四)甲方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十五)甲方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甲方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十六)甲方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十七)本期债券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提供交易或转让服务的;(十八)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就上述事件通知乙方同时,甲方就该等事项是否影响本期债券本息安全向乙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对有影响的事件提出有效且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
3.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前取得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承担相应费用。
3.6 甲方应当履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项下债券发行人应当履行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3.7 预计不能偿还债务时,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追加担保,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并可以配合乙方办理其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偿债保障措施、相关费用、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由甲乙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 3.8 甲方无法按时偿付本期债券本息时,应当对后续偿债措施作出安排,并及时通知债券持有人。
【本条应当列明后续偿债措施】
3.9 甲方应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职责或授权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配合和支持,并提供便利和必要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甲方应指定专人负责与本期债券相关的事务,并确保与乙方能够有效沟通。
3.10 受托管理人变更时,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及新任受托管理人完成乙方工作及档案移交的有关事项,并向新任受托管理人履行本协议项下应当向乙方履行的各项义务。
3.1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甲方应尽最大合理努力维持债券上市交易。3.12 甲方应当根据本协议第4.17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本期债券受托管理报酬和乙方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产生的额外费用。
3.13 甲方应当履行本协议、募集说明书及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4.1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制定受托管理业务内部操作规则,明确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方式和程序,对甲方履行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情况进行持续跟踪和监督。
4.2 乙方应当持续关注甲方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内外部增信机制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进行核查:
(一)就本协议第3.4条约定的情形,列席甲方和保证人的内部有权机构的决策会议;
(二)【查阅频率】查阅前项所述的会议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三)调取甲方、保证人银行征信记录;
(四)对甲方和保证人进行现场检查;
(五)约见甲方或者保证人进行谈话。4.3 乙方应当对甲方专项账户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进行监督。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约定频率】检查甲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是否与募集说明书约定一致。
4.4 乙方应当督促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并应当通过【披露方式】,向债券持有人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本期债券到期不能偿还的法律程序以及其他需要向债券持有人披露的重大事项。4.5 乙方应当每【回访频率】对甲方进行回访,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做好回访记录,出具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4.6 出现本协议第3.4条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情形的,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问询甲方或者保证人,要求甲方或者保证人解释说明,提供相关证据、文件和资料,并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发生触发债券持有人会议情形的,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4.7 乙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则、本协议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监督相关各方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监督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实施。
4.8 乙方应当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乙方应当关注甲方的信息披露情况,收集、保存与本期债券偿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根据所获信息判断对本期债券本息偿付的影响,并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报告债券持有人。4.9 乙方预计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应当要求甲方追加担保,督促甲方履行本协议第3.7条约定的偿债保障措施,或者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双方约定相关费用及财产保全担保的提供方式】
4.10 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应当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甲方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4.11 甲方为本期债券设定担保的,乙方应当在本期债券发行前或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者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4.12 甲方不能偿还债务时,乙方应当督促发行人、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等落实相应的偿债措施,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4.13 乙方对受托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但应当依法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提前获知的可能对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14 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其履行受托管理事务的所有文件档案及电子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受托管理工作底稿、与增信措施有关的权利证明(如有),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4.15 除上述各项外,乙方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债券持有人会议授权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募集说明书约定由受托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4.16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乙方不得将其受托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委托其他第三方代为履行。
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或义务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4.17 乙方有权依据本协议的规定获得受托管理报酬。【本条应当列明受托管理报酬的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以及乙方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发生的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第五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5.1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包括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和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5.2 乙方应当建立对甲方的定期跟踪机制,监督甲方对募集说明书所约定义务的执行情况,并在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市场公告上一年度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前款规定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乙方履行职责情况;
(二)甲方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三)甲方募集资金使用及专项账户运作情况;
(四)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五)甲方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以及公司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
(六)甲方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执行情况;
(七)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
(八)发生本协议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的,说明基本情况及处理结果;
(九)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5.3 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乙方与甲方发生利益冲突、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形,或出现第3.4条第(一)项至第(十二)项等情形且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乙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等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市场公告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第六条 利益冲突的风险防范机制
6.1 【本条应当列明乙方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
6.2 乙方不得为本期债券提供担保,且乙方承诺,其与甲方发生的任何交易或者其对甲方采取的任何行为均不会损害债券持有人的权益。6.3 【甲乙双方违反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七条 受托管理人的变更
7.1 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履行变更受托管理人的程序:
(一)乙方未能持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受托管理人职责;
(二)乙方停业、解散、破产或依法被撤销;
(三)乙方提出书面辞职;
(四)乙方不再符合受托管理人资格的其他情形。
在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7.2 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决定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解聘乙方的,自符合【生效条件】之日,新任受托管理人继承乙方在法律、法规和规则及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本协议终止。新任受托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向协会报告。7.3 乙方应当在上述变更生效当日或之前与新任受托管理人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
7.4 乙方在本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在新任受托管理人与甲方签订受托协议之日或双方约定之日起终止,但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第八条 陈述与保证
8.1 甲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甲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公司类型】;
(二)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甲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甲方的公司章程以及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
8.2 乙方保证以下陈述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准确;
(一)乙方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证券公司/其他机构】;
(二)乙方具备担任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资格,且就乙方所知,并不存在任何情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乙方丧失该资格;
(三)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已经得到乙方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没有违反适用于乙方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规则的规定,也没有违反乙方的公司章程以及乙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任何合同或者协议的规定。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方,并提供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主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不利影响。
9.2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双方应当立即协商以寻找适当的解决方案,并应当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尽量减轻该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如果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协议的目标无法实现,则本协议提前终止。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和规则、募集说明书及本协议的规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0.2 【双方应当约定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1.1 本协议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11.2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按照双方约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解决纠纷。
11.3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12.1 本协议于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自【生效条件】起生效。12.2 除非法律、法规和规则另有规定,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书面补充协议后生效。本协议于本期债券发行完成后的变更,如涉及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应当事先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任何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2.3 【本协议的终止条件,如甲方履行完毕与本期债券有关的全部支付义务、变更受托管理人、本期债券发行未能完成等】 第十三条 通知
13.1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可以经专人递交,亦可以通过邮局挂号方式或者快递服务,或者传真发送到本协议双方指定的以下地址。甲方通讯地址: 甲方收件人: 甲方传真:
乙方通讯地址: 乙方收件人: 乙方传真:
13.2 任何一方的上述通讯地址、收件人和传真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当在该变更发生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另一方。
13.3 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日期按如下方法确定:
(一)以专人递交的通知,应当于专人递交之日为有效送达日期;
(二)以邮局挂号或者快递服务发送的通知,应当于收件回执所示日期为有效送达日期;
(三)以传真发出的通知,应当于传真成功发送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日期。13.4 如果收到债券持有人依据本协议约定发给甲方的通知或要求,乙方应在收到通知或要求后两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将该通知或要求转发给甲方。第十四条 附则
14.1 本协议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中的权利或义务。
14.2 本协议中如有一项或多项条款在任何方面根据任何适用法律是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的,且不影响到本协议整体效力的,则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应完全有效并应当被执行。
9.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篇九
第四十三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各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未列明事项,以《公司章程》为准。
10.新版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篇十
(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及惩戒
第十五条 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
第十六条 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 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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