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2024-09-12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10篇)

1.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一

市纪委党风室:

市直机关纪工委对这次清查小汽车工作非常重视,由纪工委书记亲自抓,为使这项工作不走过场,我们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责任落实到人,收到很好效果。

国庆节前夕9月28日我们收到市纪委发来的阜纪发(2006)22号文件的当天,立即向市直机关各单位下发了对市直机关配备使用公务用车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并提出具体要求。这项工作得到了各单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和办公室主任亲自把关,指定专人负责,如实反映本单位公务用车情况,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在自查基础上,如实填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情况自查登记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到纪工委。市直机关的36个单位按照纪工委的要求都认真开展了自查工作。共清查公务用车132辆。其中轿车92辆、吉普车9辆、旅行车27辆、其它4辆。排汽量在2.0以上有47辆,大多数都是旅行车、吉普车、客货车。2.0以下有85辆。资金来源情况:财政拨款82辆、上级拨款2辆、自筹17辆、财政拨款加自筹6辆、其它25辆。车辆来源情况:购置110辆、借用1辆、调换4辆、调拨12辆、顶帐1辆、赠4辆。从检查结果看,没有发现超标小汽车。

存在的问题:由于少数单位人员变动比较频繁,领导重视不够,对本单位车辆的编制数、排汽量、车辆来源不清楚,致使表格填写不全的问题。

市直机关纪工委

2006年10月17日

2.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包括驻省外机构)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参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按出差、参加会议和调动搬迁等不同情况分类管理。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

(一)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二)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表一。

(三)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时至次日晨

时乘坐

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四)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住宿费

(一)

省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具体标准见表二。

(二)

住宿费标准为出差住宿的最高限额。

省外出差,应在财政部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

省内出差,在省财政厅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住宿(定点饭店的名单由省财政厅招标确定后另行公布)。

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经本部门

(单位)

领导批准凭据报销。

(三)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

省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八条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一)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

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元,省内每人每天

40元。

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元,省内每人每天

元,用于补助市内通讯、交通等支出。

出差人员回单位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通讯、交通费。

(二)

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应按补助标准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第三章

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

第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

第十条

到基层单位实

(见)

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

(队)

等工作人员,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30

天之内的(含

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

天的,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四章

调动与搬迁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二条

工作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

(父母、配偶、未满

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本部门

(单位)

批准,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十四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调动、参加会议及到基层短期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单位只报销直线交通费,其多开支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

(单位)

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

(单位)

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07

日起施行。《甘肃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3.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三

编稿时间: 2006-12-08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 小 浏览次数: 次湘财行〔2005〕37号 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2005.12.13.发出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05〕6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省部级干部1人住1套间,厅局级干部1人住1单间,处级干部住1标准间,其他人员2人住1标准间。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12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50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早餐2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30-60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120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8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40-70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70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30-60元标准执行。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用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标准的三分之一。

(四)尽量减少陪餐人员。陪餐人数一般控制在2-3人,确因工作需要最多不超过4人。

(五)省直单位之间工作交往和市州、县(市、区)来人,原则上不安排宴请或接待,确因工作需要,一律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70元(早餐10元、中晚餐各30元)。

第五条住宿费用原则上由客人自理。如住宿费标准高于客人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客人按其规定标准结算后,超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解决。

第六条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定点接待制度。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办、省监察厅将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省直单位定点接待点,定点接待点实行两年一定,省直单位可在定点接待点中自主选择接待单位。

第七条审批程序

(一)省直单位公务接待坚持单位财务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

(二)公务接待承办单位经办人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审批单》(样式附后,以

下简称《审批单》),经本单位接待和"?遨??核缌报财务主笡順导?批后,凭《审批单》到接待定点单位安排接待。

(三)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承办单位凭定点接待单位有关人员签字的《审批单》、食宿单、定点接待单位发票(简称“三单”)到财务部门办理接待费结算,财政部门在单位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三单”不齐全时,财务不予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八条省直单位的公务接待费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之内开支,列入“招待费”科目,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或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内部食堂的成本,并在单位决算中真实、全额反映。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

第九条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用公款招待私客、互相吃请;严禁以接待为名进行请客送礼、观光旅游以及组织各种高消费的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理由向下属单位、学会、协会以及有工作往来的企事业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接待费用。

第十条省直单位应建立内部经费管理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公布接待费开支情况(包括接待费总额、接待批次、人数等),自觉接受监督。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每年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公务接待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制度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一条党和国家领导人公务接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省直单位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4.公务用枪配备办法 篇四

(1998年5月26日国务院批准1998年6月11日公安部发布,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公务用枪配备办法〉的批复》 2002年8月28日公安部公治[2002]128号文重新发布)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加强公务用枪的配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枪的配备范围

根据枪支管理法确定的公务用枪的配备机关和人员的范围以及“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配备原则,结合有关机关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和任务特点,确定下列范围的人员可以配备公务用枪:

(一)人民警察

1、各级公安机关以及铁路、民航、港航和林区公安机关的政保、经保、治安、刑侦、警卫、预审、技侦、文保、林保、缉毒、巡警队、乘警队、防暴队、交警公路巡逻队、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治安检查站、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2、各级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预审、羁押、看守所、拘留所、以及边防口岸站所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3、各级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监狱和劳动教养场所的狱政、狱侦、管理教育和警戒保卫等部门的人民警察;

4、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各专门法院、专门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检察官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刑事检察、反贪污贿赂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等部门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

(三)沿海、沿边地区海关的缉私人员

(四)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1、军工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国防武器装备生产、科研、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国家核原料等重要资源勘探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3)国防和民用核设施以及核材料生产、储存、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守护、押运队。

2、金融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以及保险、邮政储蓄汇兑等重要金融单位所属县级以上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2)中国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所属的乡(镇)金融机构的专用运钞车和金库的守护、押运岗位。

3、国家重要仓储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1)火(炸)药生产厂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2)1万立方米以上燃料储存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3)剧毒物品生产及大量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4)1000吨以上危险品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5)国家稀有、贵重金属储存使用单位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6)国有金矿黄金储存库的保卫部门和库区警卫岗位;

(7)边远地区国家地质勘探、科研单位的保卫部门:

(8)国家海洋局系统所属调查船、考察船、中国海监船以及机要通讯部门和武器库的警卫岗位。

4、大型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下列单位的守护人员:

(1)大型水库、水闸、大坝以及大、中城市主要供水工程的保卫部门;

(2)20万千瓦以上的火(水)力电厂,重要电力网枢纽性变电站、调度中心站的保卫部门;

(3)省级以上重要的通讯枢纽站(场)的保卫部门。

5、机要交通系统下列单位的守护、押运人员:

中共中央办公厅机要交通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要交通处以及地、市级机要交通站的保卫部门。

6、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提供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专职守护、押运人员。

二、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

公务用枪的配备品种为手枪、冲锋枪、突击步枪、自动步枪、狙击步枪、班用机枪和防暴枪等7种,具体的配备根据配枪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实战需要,结合不同枪种的性能确定。对配备杀伤力较小的枪种可以满足需要的,不配备杀伤力较大的枪种。执行守护、押运任务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以配备防暴枪等长枪为主。

三、公务用枪的配备数量

公务用枪既要严格控制数量,又要保证工作需要,应当尽量减少机关配枪数量,保证基层一线岗位的需要。各用枪岗位按照规定配备后,允许地、市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储备合理数量机动枪,以调剂其下属单位可能出现的枪支短缺和满足执行紧急任务、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海关缉私系统的教学、科研和鉴定机构,可以配置少量教学、科研和鉴定工作所需教学用枪和样品枪,具体数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

配备公务用枪的具体岗位、品种和数量按照本办法附表列明的标准执行。守护、押运公务用枪配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地(市)级分行

手枪:1支/车、防暴枪:4支/库、1支/车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

防暴枪:4支/库、2支/车

其他金融单位

5.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五

理办法(试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

为加强和规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精神,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司法行政机关实际,财政部会同司法部研究制定了《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司法部反映。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司法部备案。

附件: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字〔2011〕6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是指司法行政系统用于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及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指挥用车。

第四条 执法执勤用车分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两类。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法执勤公务的普通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需要长期固定装载特殊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法执勤的车辆。

第五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遵循保障公务、经济实用、编制控制、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有关规定,会同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司法部备案。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七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配备范围包括: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强制隔离戒毒管理)、社区矫正、处置突发事件、警务督察、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律援助、执法监督、司法协助、安全生产督察等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业务部门。

不承担执法执勤职能的部门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

第八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依据下列因素核定:

(一)机构设置及执法执勤人员编制;

(二)执法执勤职能特点及工作量;

(三)执法执勤地区的交通、地理、气候等客观条件;

(四)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五)其他影响编制核定的因素。

第九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按照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分别核定编制。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应坚持倾斜执法执勤一线、服务司法业务、统筹考虑、严格控制的原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编制原则上按照《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印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财行〔2010〕294号)规定的不超过每6人1辆的配备标准核定。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参照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标准核定。省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编制按照低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备标准核定。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核定应坚持保障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和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考虑执法执勤任务特殊需要及交通、地理、气候、地方财力等因素。

第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一)司法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核定。

(二)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部和司法部等部门有关编制核定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核定编制意见,报省级财政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司法行政部门无论以何种方式、何种资金取得的执法执勤用车,都应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三章 配备更新标准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应严格执行《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国产汽车,执行以下标准:

(一)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和其他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原则上不超过45万元。

用于重大执法执勤任务和因地理环境或工作性质特殊,确需超过上述标准配备的,司法部应当专项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应根据司法业务工作需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车辆的排量和价格,配备标准应当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是指车辆购置价格(即发票价格),不包括车辆购置税和其他相关费用。配备享受中央或地方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第十四条 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以更新,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未达到上述使用年限,但已无法满足办案业务工作需要、确需更新的执法执勤用车,司法行政机关应专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执法执勤用车编制、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配置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执法执勤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执法执勤用车管理规定予以审核,并统筹安排购置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七条 配备更新执法执勤用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以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一般应当喷涂统一的司法警车制式外观,并继续沿用现行标志图案。相关车辆需要喷涂标志图案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统一办理,报司法部批准;涉及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执法执勤用车,可不喷涂司法警车制式外观,但应当单独登记,加强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用车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严格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的要求使用警车,严禁非执法执勤人员驾驶警车。

(二)建立健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使用审批管理制度和批准使用责任制。

(三)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

(四)根据各类执法执勤用车的特点,建立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接受有关方面和社会监督。

(五)实行执法执勤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并认真执行用车费用的核算和奖罚制度。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以各种名义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

(二)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

(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五)为执法执勤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

(六)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执法执勤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按照编制内执法执勤用车实有数量核定其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决算中反映本单位和本地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情况,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加强内部监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及时发现问题,按规定纠正和处理。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下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及时发观问题,并进行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编制配备的执法执勤用车,同级财政部门不予安排车辆运行经费,并暂停对其执法执勤用车更新预算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应当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并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超编制、超标准、摊派款项配车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收缴。可以调剂使用的,应当优先调剂使用; 不能调剂使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上缴同级国库。违反规定换车、借车的,应当立即换回、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司法部负责解释。

6.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六

甘肃省2012年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

乡镇机关公务员公告

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考试录用计划 计划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216人(优秀村干部75人,大学生“村官”141人)。其中: 兰州市3人(大学生“村官”3人); 天水市19人(优秀村干部7人,大学生“村官”12人); 白银市18人(优秀村干部5人,大学生“村官”13人); 金昌市4人(大学生“村官”4人); 嘉峪关市3人(优秀村干部1人,大学生“村官”2人); 庆阳市25人(优秀村干部7人,大学生“村官”18人);平凉市22人(优秀村干部7人,大学生“村官”15人); 定西市21人(优秀村干部7人,大学生“村官”14人); 陇南市25人(优秀村干部10人,大学生“村官”15人); 武威市17人(优秀村干部6人,大学生“村官”11人); 张掖市12人(优秀村干部5人,大学生“村官”7人); 酒泉市11人(优秀村干部4人,大学生“村官”7人); 甘南州20人(优秀村干部8人,大学生“村官”12人); 临夏州16人(优秀村干部8人,大学生“村官”8人)。具体职位、考试录用人数、职位要求详见《甘肃省2012年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职位简表》。

二、考试录用对象和条件

(一)考录对象

1、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不含下派到村任职的事业单位干部); 2、2009年省委组织部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和2010年省委组织部选聘到甘南州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

(二)考录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2、工作作风扎实,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且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或村委会主任3年以上(2009年5月15日之前任职);

5、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须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包括中专、职高、中技),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6、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年龄在40周岁(1972年5月15日以后出生)以下,任职期间个人或集体受过县(市、区)级及以上表彰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67年5月15日以后出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本人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

3、本人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4、2007年以来在各级公务员考录中有舞弊等违反考录纪律行为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三、报名及资格审查 2012年5月15日-24日为报名时间。报名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个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党委推荐,到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报名。报名时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任职材料、受表彰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彩色免冠2吋正面照片,并填写《甘肃省2012年从优秀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纪检、**、人事、教育、计生等部门对报名人员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者上报市州考录机构进行资格复审,市州考录机构对合格者发放准考证,同时将名单报省考录办备案。参加考录的村干部个人或集体在任期内、大学生“村官”个人在服务期内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单位)和市州委、市州政府,市州直部门(单位)和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情况,在报名时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审核,报市州考录机构确认并备案。报名合格人数与考录计划数达不到3:1比例的,取消该职位或减少考录计划。

四、笔试 笔试考试科目:笔试考试科目为公共知识和农业农村知识,主要包括党和国家在农村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法律基础知识、科技基础知识、管理知识、农业农村工作知识、农村基层党建知识等内容,主要测查报考者从事乡镇公务员职业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本次考

试不设考试大纲,不指定教材。笔试时间:2012年6月10日上午9:00-12:00进行笔试。笔试采取省上统一命题、市州考录机构具体组织、统一时间考试的方式进行。试卷由省考录办印制。每个市州设1个考点,省考录办在各市州派巡考人员。笔试试卷一律用汉语作答。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笔试结束后,由省考录办组织人员统一阅卷。加分项目:对村干部个人或集体在任期内、大学生“村官”个人在服务期内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直部门(单位)、市州委、市州政府,市州直部门(单位)和县委、县政府表彰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分别加7、5、3、1分。对因同一事项获不同层次奖励的,只加最高项,不累计加分;对因不同事项获奖的,可累计加分。获奖加分与笔试成绩之和上限为100分。笔试结束后,根据应试者的笔试成绩(含奖项加分),分别对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村干部以县市区为单位,大学生“村官”以市州为单位),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五、面试 面试时间:2012年6月30日统一组织面试。面试采取省上统一命题,市州考录机构具体组织的方式进行。每个市州设1个考点,应试者在所在市州参加面试。面试考官由市州自行确定和组织,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政府综合部门以及乡镇领导干部等组成。面试内容:农业政策、农村经济发展、新农村建设、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等,主要测试报考者解决农村基层工作实际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市州可实行开放式面试,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乡村干部、村民代表等有关人员旁听。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面试结束后,市州考录机构按笔试成绩(含奖项加分)和面试成绩之和,分别对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按照1:2的比例,确定组织考察对象。笔试和面试均采取百分制。

六、组织考察 由市州考录机构统一组织,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的重点是: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群众公认度等。考察方式: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个别谈话的人员范围是:考生所在乡村部分干部、“两代表一委员”、党员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是:考生所在乡镇部分干部和本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及村“两委”组成人员、“两代表一委员”、党员群众代表。民主测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实行百分制。实地查看主要查看应试者近三年来的工作实绩,特别是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民主测评结束后,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对考生进行考察组评分,考察组评分实行百分制。组织考察结束后,对应试人员进行综合成绩评分。综合成绩实行百分制,具体计算办法为: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含奖项加分)×30%+面试成绩×30%+民主测评分×25%+考察组评分×15%。对现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根据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人选。

七、体检 体检由市州考录机构统一组织,按原人事部、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进行。如考生自愿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按递补人选排序依次递补。

八、公示及审批 经考试、考察、推荐、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市州考录机构负责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以及拟录用人员所在乡镇、行政村发布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反映的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经省考录领导小组认定不宜录用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并按递补人选排序依次递补。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2012年7月31日前由市州考录机构报省考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九、使用和管理 各市州对新录用人员进行统一培训。从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中录用的公务员占乡镇行政编制,试用期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转正定级。村干部连续担任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的时间以及大学生“村官”在村任职工作的时间计算为工龄。要针对录用人员的特点,尽量将他们安排在直接联系基层群众、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上,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考录为乡镇机关

公务员后,原则安排在本乡镇。如向县(市、区)及以上机关流动,须录用后在乡镇、村工作满5年以上。

7.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七

根据江西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招标(谈判文件编号:______________号)要求,为积极配合做好全省各级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供应业务与之相关的服务工作,在定点供应有效期内我公司郑重承诺:

1、保证依据谈判文件要求和我公司的承诺,按协议让利额及时为加油单位提供高质量的汽车燃料油和优质服务,不在协议内容之外提出任何附加条款,并有权拒绝加油单位提出在协议之外的附加条件。

2、严格按协议让利额执行供应价格,同时将政府采购让利额与市场价格公布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3、我公司保证在定点供应有效期内协议让利额始终不变,并保证汽车燃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汽油:GB17930—1999、柴油:GB252—2000),不短斤少两,一经发现,可向当地石化公司举报。

4、保证按月汇总政府采购用油情况,及时分区域报送同级政府采购办,并制作销售统计表。

5、保证及时将每天加油的信息传送到各级政府采购办。

6、接受同级政府采购办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我公司将严格按以上承诺进行服务,凡我系统违反上述服务承诺的,愿接受江西省政府采购办对我公司依法进行处罚。

本承诺书自我公司签字之日起在政府采购定点加油供应期内有效。

8.机关单位公务员入党申请书 篇八

敬爱的党组织:

党是由工人阶级中的先进分子组成的,是工人阶级及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党自成立以来,始终把代表各族人民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重要责任。在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集中反映和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坚持走群众路线,并将群众路线作为党的根本工作路线;在党员的行动上,要求广大党员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人民利益。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摆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想指引下,经过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明,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遇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力量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生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高。

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接受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今后会我更加努力地工作,努力提高为办公室服务的意识、理想。时时刻刻牢记自己的职责,带头参加学习,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反对*祖国,维护祖国统一,不做侮辱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活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人民需要,我会奉献我的一切!

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许多缺点和不足,如处理问题不够成熟、政治理论水平不高等。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进步。我将用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群众的帮助与监督,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二】

敬爱的党组织:

我自愿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行动指南,是用先进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

九十多年来,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从建党之初的五十几名党员,逐步发展成为在全国执政六十多年,拥有七千八百余万党员的大党。这九十多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实现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民族以崭新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人民从此站了起来。这九十多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了中国历最广泛最深刻的社会变革;领导我们创造性地实现了由新民主义到社会主义的发展,实现了中国社会变革和历史进步的巨大飞跃。这九十多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了独立的和比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开创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这九十多年,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与日俱增。这九十多年,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践相结合而不断追求真理、开拓创新,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而不断艰苦奋斗、发奋图强,为完成肩负的历史使命而不断经受考验、发展壮大。

认真追溯党的发展历程后,我更加深深地体会到中国共产党不愧为伟大、光荣、正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愧为领导中国人民不断开创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近几年,随着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我国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正在我们面前逐步绘就。中国,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在世界发展的潮流中,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程上,树起了一座里程碑;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篇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迈上了新的征程,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正展现新的前景。

随着年龄的增长和文化知识水平的提高,对中国共产党史和中国革命史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了旧社会,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使国民经济、科学、文化等得到迅速发展,人民生活上了一个新台阶,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并且中国共产党从她延生于中华大地就以极其崇高的理想和科学的理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培育出一批又一批为民族解放、国家富强;为社会主义建设英勇奋斗、不怕牺牲的共产党人。他们可歌可泣的事迹、无私奉献的精神在我心中竖起了不朽的丰碑。因此孩童时代对中国共产党的崇拜变为迫切的追求,立志要成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

今天的我,是一个普通的机关干部、国家公务员,在党的指引下,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愿意是一颗星星、一个火种,与我的同胞们汇聚成灿烂星空,燃烧出美丽图景,做建设小康社会的生力军!因为党的事业就是靠着我们把根深深的扎进人民的心里,靠我们实实在在地工作把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体现出来,我们是党的政策的忠实执行者!我们一直在为党工作!所以,我站在这里,才会如此地自豪!我还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也许没有深刻的思想和远大的目标,但是,在党的感召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我坚持着一个信念:是中国共产党带领我们走到今天、走向明天,党的事业就是要领着人民过欣欣向荣的好日子,我生长在从贫穷落后走向美丽富饶的中国,享受着党的阳光照耀,我的生命已经与党、与我们的国家、与我们的人民息息相通!我们可以不要宗教、不要图腾,可是我们不能没有精神,不能没有信仰!毛泽东一世英名为国捐子、周恩来鞠躬尽瘁两袖清风、邓小平坎坷济世壮心不已,这样的党值得我用一生来爱戴她、拥护她!我决心永远跟党走,为党的事业奋斗终身。

今天,我再一次向组织提出申请,表示我的意愿和决心。在不断追求思想进步的同时,我时刻记得为群众办实事是十分重要的。我保证努力学习,精通业务,在群众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用党员标准衡量、要求自己,努力把工作做好,积极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为建设好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申请人:

9.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XX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XXX„XXX‟XX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局监察室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四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六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加油办法。驾驶员持本车加油卡到指定加油站加油,驾驶员要随时掌握加油卡的资金余额,需要补充时提前向车管人员报告。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驾驶员要妥善保管<出车登记表>,不得遗失。局办公室每月负责对<出车登记表>进行审核,审核车辆行驶里程、油耗等情况。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除外派公出情况外,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车库,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

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第十二条 用车范围。根据市车改办批复,我局保留机要通信及应急车辆X台,主要用于以下公务活动:

1、办理保密、机要文件及涉密其他业务;

2、处理紧急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稳定事件等;

3、上级部门到我市督查、督导、考核、调研和召开现场(报告)会等重要活动;

4、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通知的重大紧急会议和公共交通工具难以按时保障出行的重要紧急活动;

5、举行全市一类大型会议(市党代会、市人大、政协两会)需要运送会议设备、材料、资料等;

6、重要工作调研、视察、招商引资、访贫慰问、重大工作督查和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内的重点专项检查、督查、考核,以及单位来岳公务活动;

7、交通补贴保障区域外的应急公务出行和确需开展的基层调研、跨行政区域的重要公务活动;

8、经主要领导批准的其他特殊事项。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1、用车预约。接到相关公务任务的科室,如需用车,需提前1天向办公室预约,如车辆使用冲突,按照优先局领导使用的原则进行统筹调度。

2、用车申请。明确用车科室应按照规定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室负责人、科室分管领导、分管公务用车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存档。同时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认真填写《出车登记表》。

第十四条 车辆租用。如遇到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社会车辆,需经分管公务用车领导同意后,用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使用专业租赁公司车辆,如使用私人车辆,按照每公里1.2元标准进行用车补贴,过路桥费如实报销。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五条 驾驶员对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车辆维修、保养,须在市财政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离岳等特殊情况除外);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目,由驾驶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政府指定网点)维修。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将加油卡交与他人或其他车辆使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车辆维修、保养,必须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申报表>,经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驾驶员不直接结账,只在维修厂家签字确认,由办公室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

第十九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程序报销。高速公路过路费使用ETC结算,由办公室定期结算,原则上不接受司机凭收费凭证报销。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厉行节约,力戒浪费。车辆清洗费用实行包干管理办法,月每辆100元,严禁将加油卡交与他人使用,一经发现,严肃纪律处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8、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

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除按本规定第十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予以调离岗位处理,如为聘用制人员则予以解聘辞退。

第七章 附则

10.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 篇十

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国有控股企业:

为促进企业控制支出,提高效益,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含实质性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公务用车是指轿车、商务车、旅游车、越野车等用于公务的汽车。

二、配置原则和要求

1、企业配置公务用车应以生产经营和对外交往接待等工作需要为主要用途,坚持配置国产车的原则。

2、企业公务用车配置应根据企业的规模、产值、利润、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合理确定。公务用车配置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领导班子(副总经理以上)人数。除领导班子公务用车外,企业配置机动工作用车按实际情况一事一议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企业,按一个企业配车。兼职的企业领导人由薪酬发放所在企业配车。

3、企业配置的专门用于项目建设的车辆,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应作为新项目用车,如本企业无新项目,应及时在市级国有企业间合理调剂。需处置或调剂的工程车辆应报市国资办备案。

4、企业如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拖欠职工工资、未完成企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等情况的,原则上不准购买、更换公务用车。

三、购置程序和标准

1、企业公务用车购置程序。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应经董事会集体商定后向市国资委提出购买申请,经批复后报市财政局集控办备案(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车辆购置审批表见附件一)。企业购车应到政府采购部门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企业购置公务用车后,必须以购车企业(法人单位)名义办理落户手续,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形式落户。办理落户手续后,企业应将购买车辆的相关凭证、用途说明等报市国资办备案。企业对于抵偿债权的汽车,原则上应以公开处置方式折现并报国资办备案,如不能折现或用作其他用途的,须按购置程序报国资委审批。

2、企业公务用车购置标准。参照《苏州市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办发[2010]53号)和《关于加强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意见》(太政办[2004]40号)以及《关于加强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函[20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使用管理

1、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企业任同一职级职务时使用的公务用车,5年内不准更换,使用5年以上,能够使用的要继续使用。按照国家汽车报废更新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如已达到报废更新的标准,可申请更换。因使用年限较长但尚未达到 报废标准需更新公务用车的,须经市国资委批复同意。国有企业领导变动工作岗位,能在企业已有车辆中调剂的,不得购置新车。

2、企业购买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或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须分别报市国资办备案。外借车辆列入企业车辆配置总额内,不另外增加车辆编制定额。

五、车辆处置

1、企业车辆报废必须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汽车报废规定进行申报,报废的车辆一律要在政府定点汽车报废公司实施定点报废。企业车辆报废后将相关资料报市国资办备案。

2、未达到报废标准但需处置的公务用车,原则上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经公开拍卖方式处置,处置结果报市国资办备案。

六、其他事项

1、各企业要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和规范管理,提倡节约用车,减少财务开支,积极探索车辆使用管理的新举措。对违反本规定购置、使用公务用车的,经查实后,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企业对现有的公务用车进行清查,并于10日内按规定送市国资办备案(太仓市市级国有控股企业车辆配置备案表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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