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

2024-06-16

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8篇)

1.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 篇一

参考资料一

关于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

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宁政发[2000]8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维修基金归集范围

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已购公有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均应建立物业维修基金。

新建商品房包括住宅商品房、别墅、大厦、非住宅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留作自用或出租的房屋。

二、维修基金缴交标准

1、自2000年5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的,按《办法》规定的维修基金标准缴交;

2、2000年1月7日至5月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契约或协议中已明确按《办法》规定标准缴交的,则按《办法》规定缴交;未明确的则按原规定缴交; 3、2000年1月7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契约或拆迁安置协议的,购售双方仍按宁价房字(97)058号、宁财综(97)85号、宁房管(97)78号三局联合发文中的规定缴交,即:房屋建设单位应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多层)或45元(高层或设有电梯的多层)标准缴交;购房人均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元标准缴交; 4、1997年1月1日前已投入使用的房屋,多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高层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标准由产权人缴交;

5、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购房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标准缴交;

6、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按当时房改政策执行。属于2000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售房款的20%、30%,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属于1998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住宅、高层住宅购房成本价的6%、8%,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1995、1996、1997房改政策的已购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售房款的15%(高层20%)缴交,购房人按购房成本价的1%缴交。属于集资建房的,购房人按照1998房改房政策缴交维修基金。

7、出租公有住房的,产权人应按上年实收租金的20%缴交维修基金;

8、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比照本开发建设项目同类房屋售房款的2%(多层)或3%(高层)缴交维修基金。

三、维修基金缴交方式

(一)维修基金缴交时间、地点

1、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缴交人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的售房单位,应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前到市物业办缴交维修基金;

3、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开发建设单位等,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前到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缴交维修基金。

(二)缴交维修基金应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

(1)《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

(2)《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

(3)经济适用住房批复;

(4)1997年1月1日前签订《契约》、《协议》,且房屋已交付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

(1)《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

(3)《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

(4)《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

(5)集资建房的批复。

3、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

(1)立项批复;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证明。

(三)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实行产权调换房、开发建设单位自用、出租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缴交人按要求办结交易、产权登记手续,并领取《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

(2)缴交人凭《南京市房产登记收费通知单》(如需要还应提供《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副本)》)在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2、已购公有住房、集资建房维修基金缴交程序

(1)售房单位按要求填写《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

(2)售房单位将《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房改办已审核的《南京市公有住房出售审批表》、《南京市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测算表》以及《公有住房售房款缴存单》三联单交市物业办核验;

(3)售房单位持审核过的《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测算表》在物业办缴存窗口足额缴交维修基金,并取得《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缴款凭证》。

四、开设帐户的条件和程序

(一)开设帐户的条件

1、物业管理区域界定清楚,且经市、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2、维修基金已按规定缴交;

3、售房单位已按房改政策建立维修基金。

(二)开设帐户的程序

1、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市物业办提交开户申请书,并附业主委员会成立登记确认表、业主委员会委托书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业主分户清册格式由市物业办统一印制);

3、市物业办审核后,出具开户证明;

4、凭开户证明和有关印鉴(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正、副主任印鉴)到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名称为XX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财务专用章,印章尺寸为4厘米×4厘米;正、副主任印鉴尺寸为1.7厘米×1.7厘米;字体均为正楷。

五、维修基金的使用

维修基金为业主所有。管理实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管、规范使用的原则。

维修基金只能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项目,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满后的小修和日常维护费用不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相关受益产权人按各自建筑面积比例均摊。

维修基金按幢建帐,核算到户。

六、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1、凡产权不属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的,由其产权单位(人)或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养护。

2、具体维修基金使用范围见附件。

3、附件未涉及的,由市物业办负责解释。

七、维修基金申请使用的条件和程序

(一)申请使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物业维修基金足额归集到位,维修项目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或符合维修基金使用范围,且有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已归集到位,部分未归集到位但已明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并筹集存入维修基金专户;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届满后;

3、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售房单位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的书面同意;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涉及一幢楼业主的,已事先征询相关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涉及物管区域全体业主的,已事先征询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且业主委员会书面意见经业主(代表)大会批准或授权;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成产权人及管理单位负责实施,其基金支出按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业主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

(二)申请使用的程序

1、售房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下称“使用单位”)向市物业办提交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使用预算计划书;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下维修计划和基金预算,经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

业主委员会应在收到计划和预算后15日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列入维修基金使用范围的急修项目,物业管理企业应书面请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在24小时之内答复,逾期视为不同意;

2、提交业主分户清册,房改房售房单位还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明等;

3、市物业办受理后7日内审核完毕,急修项目特事特办并签署意见,按核定预算经费的70%预拨费用;

4、使用单位凭市物业办开具的维修基金使用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5、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使用单位凭已批准的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维修工程合同、维修决算、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维修项目受益业主反馈表并加盖业委会印章,到市物业办办理余额基金划拨手续。

八、维修基金分摊办法

(一)维修基金的分摊

1、房屋的共用部位发生自然损坏,包括同幢或同单元业主共同使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基金支出由同幢或同单元房屋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2、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上下水主立管道、落水管、烟道、水箱、电梯、天线、照明、供电线路、暖气线路、加压水泵、锅炉、消防和安全设施等,基金支出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业主或本幢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3、已纳入建设成本的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发生自然损坏,包括道路、绿地、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基金支出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4、同一物业未缴交维修基金的业主,其应承担的维修费用,由业主委员会筹集。

(二)维修基金分摊使用比例

维修基金本金以按规定足额缴存的为基数,最高只能使用其基数的70%。分摊到户后,部分业主使用本金70%还不敷维修费用的,由业主委员会及时续筹,续筹维修基金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按业主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制定,并提交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原则上相关业主续筹后的维修基金余额不得少于其首次应缴的维修基金额。续筹标准自大会通过之日起7日内报市物业办备案,并将续筹基金缴至市物业维修基金专户。

维修基金分摊使用具体比例见下表:

使用年限

房屋等级 10年 20年 30年 40年 50年

钢结构 10% 50% 70% 续筹 续筹

钢混结构 20% 50% 70% 续筹 续筹

混合结构 10% 30% 50% 70% 续筹

砖木结构 15% 20% 25% 45% 70% 其 它 15% 25% 35% 45% 70%

九、维修基金的帐务管理

(一)维修基金实行两级帐户管理体系。一级帐户为市物业办主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缴存、使用、结息、增值等帐务管理活动;二级帐户为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辅助帐户,用于具所辖维修基金的使用;

(二)开设帐户后,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应将维修基金的辅助帐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维修基金本金应按幢建立帐册,记帐到户。物业管理企业应将已使用物业维修费用的情况按幢登记,定期公布;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售房单位可自行管理帐务。

(三)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每季与市物业办核对维修基金帐目并将下列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

1、维修基金缴交、使用和结存的金额;

2、发生维修、更新的项目和费用及按户分摊情况;

3、维修基金的其他情况。

(四)承办银行应当每月向市物业办、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打印维修基金帐户对帐单。

(五)市物业办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使用单位打印维修基金汇总数据余额单和利息凭证。

十、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1、维修基金实行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统一管理的原则。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须纳入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售房单位应遵守此原则,先按首次缴交标准对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分摊到户,并将相关购房人的维修基金从本单位剥离。剥离后的维修基金,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其使用申请、增值申请等日常业务不再由售房单位负责,转由业主委员会负责。

2、电梯维修问题在《南京市电梯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仍按宁政发[20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3、高层楼宇(含小高层)或多层设有电梯的业主,不论其使用电梯否,所有购房人均按售房款的3%缴交,维修基金缴交标准不予区分。

4、高层楼宇附有裙楼的,裙楼檐高20m以上的(含20m)或裙楼檐高虽低于20m,但设有电梯的,其维修基金缴交标准按高层标准执行,20m以下没有电梯的按多层标准执行。

5、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性车库和产权面积之外的地下室,维修费用由使用人承担,不在维修基金列支范围。

6、物业管理区域内,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设施的收益,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应当将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购房人在《南京市商品房买卖契约》中的申报面积与产权备案证或购房价款的票据不符的,应在原契约中增加补充条款,予以明确;申报面积与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为准。

8、购房人签约时间及实施购买行为均在2000年5月1日之前,因更名等原因需重新签订契约的,维修基金依然按原契约签订时的政策执行。

9、对于已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或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如开发建设单位未缴纳维修基金,应按政策规定予以追缴。对欠缴单位,房管机关将暂停办理其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其非市政拆迁项目,暂停拆迁许可证的审批,对在建工程或项目,暂停预售(销售)许可证的审批。属于个人应缴未缴的,可由业主或其配偶申请将自己名下存储的公积金用于支付,若公积金已使用或用于购房作贷款按揭的,则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予以分摊筹措。

10、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未归集到已购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专户的,有特殊困难的售房单位可申请用单位售房款支付维修基金,售房款已使用完或将维修基金挪作它用的,原售房单位应予以补交。

11、因购房人终止契约、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开发建设单位证明及退房价款发票、注销契约(或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拆迁协议和业主委员会(或售房单位)的证明,到市物业办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

12、因房屋灭失办理维修基金退款手续时,本金未使用过的,应将购房人缴交的本金退给购房人;若已动用过本金的,则退余额部分。

13、单位购买的商品房,已按规定缴交维修基金的,向职工出售时,产权单位不再缴交,购房职工仍按房改规定缴交原产权单位。

14、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责任单位以及维修基金管理方式不变,买卖双方与责任单位办理户名变更手续。单位缴存的维修基金不予返还。卖方个人原缴交的维修基金本金或余额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15、商品房二次上市后,原缴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由买方向卖方支付此项费用。

16、换购已购公有住房的,分别按不同购房的房改政策规定计算维修基金。原购房的单位维修基金转入现购房,换购单位缴纳现购房单位维修基金的不足部分;由换购单位退还购房人原购时缴交的个人维修基金,同时购房人缴纳现购房个人维修基金。

17、在宁省级单位的房改房维修基金,执行统一政策,单独管理。

附:《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附件

南京市物业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部分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房屋本体:

拆换加固受损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恢复承载能力。

修缮屋面渗漏部位(超过整幢屋面面积20%以上),重铺、新换隔热板。

整体修缮户外墙面、顶棚、踢脚线、外檐、雨篷抹灰层或块料面层。整体修缮公共部位楼地面面层。

玻璃幕墙整体灌注结构胶,更换变形铝合金框架、损坏玻璃。(铝塑板墙面参照执行)

户外走廊通道、楼梯间、门厅、地下室门窗整体修换。

(二)公建配套:

1、道路(路幅宽7米以下):整体修复路面、路牙。

2、绿地:经验收投入使用一年后,原有绿地率下降30%的,进行补栽、补植。

3、公益性文体设施(亭廊、台、池、雕塑、游乐场、健身设施等):经验收投入使用三年后,设施自然损坏需修换的。

第二部分 共用设备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一)垂直电梯

1、机房部分:

1)曳引机组:更换电动机定子、转子、轴承;减速器轴承、蜗杆、从动轴。

2)限速安全系统:更换限速器、安全钳、涨紧轮。3)控制屏:更换主控板、励磁板、电源板。

4)选层器:整体更换。

5)终端保护装置:更换上、下极限杠杆、钢丝绳、钢丝绳涨紧装置。

2、井道部分:

1)轿厢、轿架:更换轿厢、操纵箱(内召)、超满载装置、安全钳。

2)自动门机构:更换轿门安全触板、开关门电机。

3)导轨:更换变形损坏部件。

4)导靴:整体更换。

5)曳引钢丝绳:全部更换。

6)对重:更换导靴。

7)缓冲器:更换缓冲弹簧或活塞。

3、厅站部分:

1)召唤按钮箱(外召):各层全部更换。

2)层楼指示器:各层灯具、线路全部更换。

(二)中央空调

1、空调压缩机部份: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气缸套、盖,更换活塞、气阀、连杆衬套、轴瓦、轴封器、截止筏,更换油泵泵体、齿轮、转子、轴承,更换联轴器柱销、档圈、传动组。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

3)螺杆式压缩机:更换转子、平衡活塞、轴承、卸载滑筏。

2、中央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水泵、膨胀水箱、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修换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控制系统:更换主控板。

7、辅助设备:更换油分离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控制器、油压差控制器、冷却塔外壳及通风机。

8、风机盘管: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控制箱。

10、双效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吸收器、引射器、U型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锅炉

1、炉体:整体更换下降管、水冷壁、耐火砖炉墙、炉胆、烟管。

2、水处理设备:更换水泵,阴、阳离子交换器。

3、燃煤炉燃烧器:修换齿轮变速箱、风机、出渣机、炉排。

4、燃油、燃气炉燃烧器:修换风机、气泵、油泵、雾化器、电磁阀、调节阀,油咀。

5、供热设备:更换分汽缸、换热器。

(四)电气系统

1、强电: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控制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机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间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控制箱、照明箱,全部更换照明灯具、线路、插座。

2、弱电:

1)电话通讯:修换各类型程控交换机,更换交接箱、中继箱。

2)广播音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

3)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天线、接受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分配箱。

4)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报警控制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

5)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控制台、监视器(多画面),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

6)综合布线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

(五)消防设备: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排烟防火阀。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控制器、气压水罐、Φ150以上(含Φ150)管道、阀门,水泵维修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

(七)质量要求:

设备在修复后必须达到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达到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必要时,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测试

2.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 篇二

关键词:高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

引言

住房专项维修基金, 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业主需要交的资金, 其专门用于住房公共部位、设施在保修期满后, 需要维护与更新或者改造的资金。这些资金一般都交给业主委员会或者是指定的管理人员保管, 他们确保这项资金专款专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与物业管理费有本质上的差别。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 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 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人们的住房问题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随之而来的, 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和使用问题也随之出现, 对此, 就需要给予一定的重视, 加强其管理和使用。

1 高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现状

高校作为我国培养人才的重要基地, 在很大程度上为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对此, 我国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 也加大了对各高校的全面发展, 其中随着我国住房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高校住房管理工作模式也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公有住房的出售,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 已出售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个人按购房款的2%缴纳, 单位从售房款中按20% (多层) 或30% (高层) 提取。高校公有住房售后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成为目前高校房管工作的一项常规任务。由于高校大部分住房在出售时都面临着基础设施老化、年久失修等问题, 学校急需使用维修基金, 但到现在这笔款一直使用不了。主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也就没有业主委员会, 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高校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此, 就需要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的重视, 并采取一些措施来更好的加强我国高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

2 加强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的对策

2.1 明确使用范围

当房屋保修期满之后, 我国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明文的规定, 其中包括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共用部位, 前者主要是指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后者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等;房管部门应该增强教职工对维修资金维修范围与概念的了解, 采用校内有线电视宣讲、出简报、开讲座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 最终达到提高教职工关注维修资金使用的热情和缴纳维修资金的积极性的目的, 加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使用情况。

2.2 尽快建立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

为了保障住房区内业主的安全, 很大一部分公有住房的小区都已经建立物业管理公司, 特别是我国高校出售的共有住房建设时间较早, 公共设施很大一部分都已经老化, 在这种情况下, 急需专门负责维修的管理部门, 管理维修资金, 健全组织机构。但是从目前的状况来看, 高校物业尚未完全社会化, 应该设立专门的维修资金管理科室, 坚持国家、省市规定的“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按照楼幢、单元、房号作为个人账户建账单位进行清晰透明的管理, 定期接受教职工的监督以及业主的回馈的信息, 建立与产权多元化格局相衔接、相配套的高校维修资金管理模式, 全面建设小区的和谐建设。

2.3 培养优秀的专业人才

在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的基金使用中, 所涉及的方面主要有缴交、储存、使用分摊, 会计核算, 投资管理等一些比较复杂的工作, 所以对于基金的使用, 就需要一批具有良好思维同时还要懂得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 这样就可以提高我国高校已售出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效率, 同时还可以降低管理的成本。

2.4 加强专项维修基金管理的规范化

高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是全体教职工所共有的, 虽然这项基金必须使用到每一个教职工身上, 但是并不代表教职工可以随意支配这项基金。为了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利益, 学校制定了公有住房专项维修基金这一制度, 但是使用的账户都需要符合国家的规定, 在对已售出的公有住房维修基金进行使用时, 需要得到2/3的教职工并且有学校一些领导进行监督。在使用住房专项维修基金时, 首先要转变之前的一些旧观念, 同时还要加强日常的管理;第二就是对住房的信息化建设以及教职工的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 要做好日常管理的维修记录, 方便日后的查证;第三要根据高校教职工房屋的历史维修记录, 制定出详细的维修计划, 这样提前准备可以保证资金可以快速的筹集, 方便有条不紊的进行房屋的维修工作;最后就是需要施工单位进行公平的竞争, 这就需要利用市场手段, 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参考文献

[1]杨素兰.高校房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09 (23) .[1]杨素兰.高校房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全国商情, 2009 (23) .

[2]潘学庆.浅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市场, 2011 (45) .[2]潘学庆.浅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实践与发展[J].中国市场, 2011 (45) .

[3]周永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10 (04) .[3]周永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研究[J].南通职业大学学报, 2010 (04) .

3.动用公共维修基金为何难 篇三

许多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都会知道要缴付一笔“公共维修基金”,用于日后自己所在楼房的公共维修。然而,对于大多数业主而言,这笔基金总共有多少、什么时候可以动用这笔钱、具体又该如何动用等等问题,往往都有些不明不白的。

而近年来随着房龄上升,特别是像最近这样的高温、雷雨季节,不少房屋都出现了损坏、老化的问题。可是在实际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时候,一些小区业主却发现困难重重,不但申请难、动用难,而且手续繁复、耗时弥久,最终甚至还是有房屋得不到拨款修理。这都是为什么呢?

业主共有 专款专用

在定义上,公共维修基金又称“专项维修基金”,是指住宅物业的业主为了本物业区域内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事项而缴纳一定标准的钱款至专项账户,并授权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一般而言,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购房者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办理产权过户时总房价2%~3%的比例缴纳至物业所在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

按规定,公共维修基金应由该物业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缴纳比例享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维修基金部分。同时,公共维修基金也与具体房屋相结合,随房屋存在而存在、灭失而灭失,不因具体业主的变更而变化,因房屋产权变更成为新业主时,维修基金也应经旧业主更名为新业主名下。

在具体使用上,公共维修基金则应用于房屋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公共部位是指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公共设施设备是指房屋及相关配套区域内、由业主共同拥有并使用的上下水管道及设备、配电线缆及设备、电梯、公用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等。

不难看出,公共维修基金在设立上是业主共用、专款专用的,日常的一般小修无法挪用该资金,基金的管理上也有据可依。然而近日央视披露,全国公共维修基金已超万亿元,但使用率极低。许多需要使用这笔钱维修建筑物共用部分的居民发现,“看起来很美”的公共维修基金却很难提取出来,这样的情形又为何会出现?

四大难题待解决

原来,自1998年,建设部、财政部发布《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并开始征收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以来,就一直存在着四大难题,影响着该资金的顺利使用。

其一,早期业主买房时,由开发商代收公共维修资金,然后交到政府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开发商应按照每户业主所交的金额,建立出清晰的业主明细账。但当时没有统一的网络管理平台,有的明细账是纸质的,录入时信息出现了误差,还有的信息丢失,导致公维资金与业主信息关联不上。而公维资金使用前,第一步就是要做好系统数据关联工作,明确哪一户业主是谁,名下有多少公维资金,修公共部位要从哪些户出钱,每家出多少。由于数据关联工作没做好,就导致很多小区申请公维资金难或者慢。

其二,找齐2/3的业主签字也往往困难重重。原来,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时,一般需要找涉及区域中的2/3的业主签两次字,然而有些业主对于没有影响到自身的问题却不愿签字。比如电梯坏了,住在一、二层的业主就不太愿意签字;屋顶漏水了,非顶层的业主也不愿意签字。有时即使业主同意签字,但有的业主不住在小区,房屋长期出租,有的业主三天两头不在家,光找人签字就要花费数月的时间。

还有的小区房屋权属不清,商品房和房改房混杂。在申请使用公维资金时,由于房改房没有统一的公维资金系统,需要售房单位去申请提取公维资金,但售房单位可能已经不存在,或者已经将房屋转手。而央产房的公维资金申请使用,又需要到中央单位房改部门去申请办理。手续繁复、流程缓慢也加剧了资金动用的难度。

另外,同一个小区,有的业主缴了公共维修资金,有的没缴,当共有部位设施需要维修时,发现钱缴得不全,已缴资金甚至不够一次维修。这也是部分小区遇到的公共维修基金使用难的症结所在。就这样,好好的一笔“专款专用”基金就被弄得如此“使用不便”了。

更透明、更灵活

信息透明度不够也是阻碍公共维修基金发展的一个因素,有的业主表示,物业应把详细的信息均张贴公示,如电梯坏在哪儿、维修明细是什么、哪家公司维修、动用多少资金等等,业主有权知道这笔钱具体用在哪、怎么用的,这样才能安心签字。

同时,按照原建设部1998年出台的规定,由于只明确了缴纳和使用对象,却没有明确监管单位,也造成了基金的不稳定因素。许多城市的公共维修基金都是“活期存款”,如此一来,大量基金如同进入“休眠”期,存款所得的利息远远比不上通货膨胀,必然造成基金的缩水与贬值。而以电梯的使用年限15年为例,巨额的房屋维修资金“沉睡”在银行账户上,不仅跑不过通胀率,还蕴藏着维修费用的逐年增长,在缴存资金进入15年之后的使用高峰期后,无法满足长远需求的巨大隐忧。届时出现资金不够、需要补缴等问题的话,又会使公共维修基金的动用难上加难。

对于这些问题,北京市住建委日前就《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规定应急使用公维资金的小区将可快速修房。其中提到了多项解决当下困境的变通意见,如新政策中规定,六种情形可以申请应急维修,不需要2/3业主同意,其中包括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等。专家也指出,加强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更在于有效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维修基金持有和管理的主体,不仅便于使用好这笔钱,也有利于更好地监督物业的工作。

应该说,随着公共维修基金逐步进入正常的使用高峰,进一步完善原有的政策规定,并让资金的监管、使用、维护都能更加透明和灵活,才是行之有效的方式。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这笔钱成为房屋的“看病钱”、“养老钱”,保障每一个业主应有的权益。

4.维修基金管理方法修改 篇四

根据厦门市政府要求:2014年新增50部出租车车辆实行公司化经营、员工管理模式,为保证公司车辆的技术状况,切实做好车辆维护与修理,本着既控制成本又保证安全的原则,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维修基金制度的设立

1、公司设立车辆维修基金制度的目的:既要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又要防止提前修理造成的浪费。既能保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又有奖惩原则即超罚节奖机制。

2、公司设立车辆修理基金制度、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制度、车辆轮胎基金制度: 用于承担车辆周期性作业、车辆定期维护、车辆年检审、车辆营运检、车辆季度检、车辆LPG设备检测检修、车辆GPS设备检测检修、计价器检定检修、顶灯维护以及车辆发动机大修、车辆轮胎更新等。

3、公司驾驶员必须按规定使用车辆修理基金、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车辆轮胎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1、公司设立车辆修理基金作为车辆事故以及人为原因损坏以外的各项维护、修理之用,由公司车技部、公司财务部和相应车队共同掌握,新车保质期内的维护项目按使用说明书上的要求执行。原则上每月每车的可用额度为不超过当年公司下达额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支付。

2、公司设立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作为车辆事故以及人为原因损坏以外的车辆发动机大修之用,由公司领导、公司车技部、公司财务部和相应车队共同掌握,按最低55万公里或前期累积基金额度达8500元以上为基准,原则上每车可用额度不得超过累积额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支付。

3、公司设立车辆轮胎基金作为车辆事故以及人为原因损坏以外的车辆轮胎正常磨损时更新之用,由公司车技部、公司财务部和相应车队共同掌握,最低使用里程为6万公里。原则上每车可用额度不得超过累积额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支付。

4、车辆小修的掌握根据各车辆运行情况的差异性由车队视情而定。

5、驾驶员必须按公司指定单位进行车辆维护、保养、修理,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既符合标准又得到有效监管!

6、车辆年检审、营运检、计价器年度检定的票据由车队收集向公司财务部报销。

7、LPG设备检测检修、GPS设备检测检修、计价器检修、顶灯维护等由公司指定的修理厂协助车技部鉴定,检修票据由车队收集向公司财务部报销。

8、基金使用过程中,当一方驾驶员占用另一方的额度时,具体的补偿措施由车队负责协调。

9、基金使用过程中,当每车可用额度超过累积额度,超出部分由驾驶员自行支付,驾驶员如何共同承担由车队负责协调。

三、基金使用流程

(一).车辆维修基金申请、审核、批准使用流程。

1.驾驶员:根据营运生产实际情况,车辆运行的技术状况特征以及公司指令性的维护要求等向车队提出申请。

2.车队:从车技部获取车辆基金可用额度信息,及时核实,结合车辆行驶里程,初步确定报修类别,通知相关修理厂作业,向公司车技部报备。

3.公司指定修理厂:接收车辆后,检验、确认维修类别,及时派工维修作业;结算出厂时,材料费用在公司核定的额度范围内让驾驶员签单,超出部分由驾驶员现金支付。修理项目、作业内容、发生金额分别向车队、公司车技部、财务部报备。4.公司车技部:根据车队回场检验时核对的里程,拟定维护计划;结合车辆运行情况及时修正计划;指导车队、修理厂建立健全车辆维护档案;监督修理厂的维修质量;控制、批准基金的使用额度。

5.公司财务部:对修理厂报备的车辆基金使用进行审核、批准,将车辆基金可用额度信息反馈予以车队、修理厂、公司车技部。

(二).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申请、审核、批准使用流程。

1.驾驶员:根据营运生产实际情况,车辆运行的技术状况特征向车队提出申请。2.车队:从车技部获取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可用额度信息,及时核实,结合车辆行驶里程,由车技员、车队分管队长与公司指定的修理厂配合,初步判定是否需要大修,同时向公司车技部报备,填写发动机大修申请表。

3.公司指定修理厂:接收车辆后检验鉴定车辆是否人为原因造成、确定是否符合大修标准,如属正常大修类别,则应在发动机大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公司车技部核准以及公司领导审批后执行维修作业;结算出厂时,材料费用在公司核定的额度范围内让驾驶员签单,超出部分由驾驶员现金支付。修理项目、作业内容、发生金额分别向车队、公司车技部、财务部报备。

4.公司车技部:积极参与鉴定工作,根据车队反映和修理厂的检验结果,结合车辆运行情况,核准发动机大修申请,上报公司领导审批;落实大修计划和大修进度,监督修理厂的维修质量;指导车队、修理厂建立健全车辆发动机大修档案;控制、批准发动机大修基金的使用额度。

5.公司财务部:对修理厂报备的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使用进行审核、批准,将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可用额度信息反馈予以车队、修理厂、公司车技部、公司领导。6.公司领导:审批车辆发动机大修计划,批准车辆发动机大修基金额度。

(三).车辆轮胎基金申请、审核、批准使用流程。

1.驾驶员:根据营运生产实际情况,车辆运行的技术状况特征向车队提出申请。2.车队:从财务部获取车辆基金可用额度信息,及时核实,结合车辆行驶里程,与公司指定的修理厂配合一起鉴定,初步判断是否需要更新,同时向公司车技部报备。

3.公司指定修理厂:接收车辆后配合车队、公司车技部共同检验车辆是否人为原因造成、确定是否符合更换标准,如是则应及时派工维修作业;结算出厂时,材料费用在公司核定的额度范围内让驾驶员签单,超出部分由驾驶员现金支付。修理项目、作业内容、发生金额分别向车队、公司车技部、财务部报备。

4.公司车技部:根据车队回场检验时核对的里程,结合车辆运行情况以及修理厂检验结果,核准是否更新;在更新过程中监督修理厂的质量把关;指导车队、修理厂建立健全车辆维护档案。

5.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篇五

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订的《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OO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物价局(二 OO 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为加强物业维修基金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一)凡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范围内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二)杭州市区范围内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杭州市区范围内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的新建非住宅物业,也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

(三)市房产管理局为本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四)本办法所称共同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房屋承重结构、室外墙面、屋面等部位。共同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或单幢物业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通道、垃圾箱(房)、电视天线、电梯、照明灯具、建筑智能系统、避雷装置、消防器具、防盗门、邮政信箱、非经营性娱乐设施等设施设备。

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市政公用、市容环卫、绿化、供水、供电、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负责管理的城市道路、公共排水、公共绿地、城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管线、有线电视线路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

二、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 •

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销售(预售)时,按有关规定以不低于房屋建筑安装总造价的 5% 向购房人代收,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的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由被拆迁人缴纳,建设单位代为收取并在办理房屋产权证之前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向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缴纳。

(二)新建物业的物业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杭州市实际建筑安装总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三)当一幢物业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的 30% 时,应当续集物业维修基金。

续集维修基金的标准、具体方案由业主委员根据实际情况拟订,提交业主大会讨论通过。续集的维修基金额不得低于首期维修基金的 60%。

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由房屋所有人履行。未使用房屋的所有人也应当履行续集物业维修基金的义务。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续集按下列原则进行分摊:、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开发建设单位尚未售出房屋的维修基金,按其建筑面积比例,由开发建筑单位分摊。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

(一)物业维修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物业维修基金由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管理单位,按幢设置,记帐到户。

(二)物业维修基金闲置期间,除可用于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外,严禁挪作他用。

(三)物业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算利息,每年转存 1 次。

(四)物业维修基金增值收益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其余转作维修基金每年滚存使用和管理。

(五)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在维修基金的增值收益中提取,并纳入预算外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六)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每年公布 1 次物业维修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

(七)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并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四、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

(一)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扣除财政部门核定的管理费用后,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由于人为损坏的原因而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的,由责任人承担费用,不得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二)符合物业维修基金使用条件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下列规定列支: 1、属于同幢房屋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费用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同幢房屋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门号(单元)的,属于每个门号(单元)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该门号(单元)物业维修基金及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费用由该门号(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2、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维修费用先在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物业维修基金及其增值部分的使用程序:、由物业管理企业将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申请表和经费预算方案报业主大会批准后,再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审定通过的,划拨首期 70% 的维修更新费用到物业管理企业帐户。、维修更新工程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将下列要件报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由其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

工程决算单;

业主委员会审核签章的施工承包合同; •

工程维修更新的发票原件; •

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证明。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

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仍未维修的,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维修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涉及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五)物业管理企业应每年公布 1 次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六)房屋转让时,物业维修基金应一并转让。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或其委托人可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杭州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退回维修基金剩余款额。

五、法律责任

(一)业主未按规定缴纳物业基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政策规定或业主公约规定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催告,业主仍不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 2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收缴。逾期仍不收缴的,每日加收应缴纳费用 2 ‰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违反规定,涉及物业维修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物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截留、挪用、侵占物业维修基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物业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附则

6.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 篇六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往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五条 商品住房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维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两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该部分基金属售房单位所有。

2、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维修基金应当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为了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或者用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范围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明细户一般按单幢住宅设置,具体办法由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利息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在业主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时,商品住房销售单位应当将代收的维修基金称交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移交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应当办理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十五条 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业主或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来建立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的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建立或补充维修基金的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公有住房出售后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141 号令《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住宅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8]74号)、《省政府批转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1998]89号),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保证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住房[1998]2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等,以下简称“商品住房”] 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条 凡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银行专户储存,政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四条 产权属供电、供水、供气、邮电、有线电视等部门或单位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产权部门或单位自行维修。路灯、道路、绿化、环卫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仍按职责分工由上述各部门相应负责,原有资金渠道不变。

第五条 商品房觥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四市购房者按购房款 2%的比例,徐州、南通两市购房者按购房款2.5%的比例,其他省辖市购房者按购房款3%的比例,在购房时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六条 公有住房、已售公房的维修基金来源于三部分:

1、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低于七层(含七层)的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八层以上(含八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售房单位在向开发建设单位购房时已交纳维修基金的,如该款项高于或等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不再从售房款中提取;如该款项低于按上述规定提取的款项,则按其不足部分从售房款中提取。

2、购房者按政府确定的房改成本价1-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向购房者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3、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其租金的 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商品住房销售单位收取购房款和维修基金开票结算后一个月内,应将提取及代收的维修基金及其利息或净收益全额移交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代管,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1、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

2、业主委员会管理;

3、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如选择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方式,代管费用按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计算。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业主委员会管理方式,业主委员会须报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须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或明确由有代帐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会核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方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并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代管费用可按增值额的2%给付,或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 为保证维修基金的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应当按幢建帐、按幢使用、按户核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规定计息。维修基金剩余利息或净收益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维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及维修物业项目经费预算报告书,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的,维修基金增值部分的使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由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及分项目维修经费预算报告书,以业主委员会审定后实施;重大维修、改造、更新项目动支维修基金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受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方案,提交业主会议审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所有项目实施后,有关单位都应按规定编制决算报告书,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结算。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或业主委员会、业主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换时,代管的维修基金帐目经财务审计和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移交和帐户转移手续。帐户转移手续应当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十日内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十四条 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住房灭失的,维修基金代管单位应当将维修基金帐面余额按售房单位提取和业主个人缴交比例,分别退还给售房单位和业主个人。

第十五条 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市、县(市)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制度、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帐制度等。

第十六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足额提取维修基金的,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提维修基金本息;逾期仍不足额提取的,应当处以自应提取之日起未提取额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制度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维修基金或者造成维修基金损失的,由财政部门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追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未建立维修基金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可暂按原定标准执行,但续筹时应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维修基金的财务管理按照几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开发建设单位或售房单位之间就维修基金发生纠分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协调解决,协商、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非住宅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发文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000年一月十日

苏州市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房屋维修保障机制,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正常、合理使用,维护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利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江苏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非单一产权的公有住房、已售公房以及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建立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等,以下简称“商品房”。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包括房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和其他部门、单位的自管公房。

本办法所称已售公房,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原公有住房。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安全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非经营)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设备设施,按规定应当由市政、供电、供水、供气、邮政、电信、环卫、绿化、有线电视等部门维修养护的,原职责和养护渠道不变。相关部门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为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维修养护费用。

第五条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市区维修基金的筹集工作,与苏州市财政局共同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制定维修基金使用计划报批管理、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以及业主的查询和对账等制度。

第二章 维修基金的筹集 第六条 维修基金按以下规定缴交: 

(一)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多层(低于7层,含7层)住宅售房款的20%、高层(8层以上,含8层,下同)住宅售房款的30%缴交(该部分基金属单位所有)。

(二)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2%缴交;购买高层商品房或设有电梯的多层商品房的,购房人按购房款的3%缴交。

(三)拆迁安置中向个人出售的房屋,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2%缴交;高层房屋产权人按拆迁规定的商品房价计算房价的3%缴交。

(四)非单一产权整幢建筑中未出售的公有住房按其租金的20%用于缴交维修基金。 第七条 已售直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未出售的直管公有住房的维修基金,由各区房管局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逐月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单位自管公房的维修基金,由自管公房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标准,逐月划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八条 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商品房维修基金内容在合同中注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代为收取,直接缴入市维修基金专户。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房屋,应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将维修基金缴至市维修基金专户。

第十条 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涉及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实际费用。

第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或维修基金建立标准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暂按原规定执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修、更新、改造涉及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房屋的,业主应当承担按其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的实际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开发建设单位已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基金,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前,负有交纳房屋维修基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第三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维修基金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银行专户储存,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一)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二)业主委员会管理;(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

如选择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继续代管方式,代管费用按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计算。所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如选择业主委员会管理方式,业主委员会须报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并须明确相应的财务管理人员(具备会计上岗资格),或明确由有代账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财会核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交给业主委员会管理。业主委员会管理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会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如选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方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扣除代管的维修基金增值额2%的代管费用后将维修基金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代管费用可按增值额的2%给付,或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合同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应当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七条 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

第十八条 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房产管理局开设收、支银行专户,收入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得办理支出业务,市财政局负责对收入户的监管;支出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得办理收入业务。该维修基金要专款专用、按幢建账、按幢使用、按户核算。管理部门要保证维修基金的增值和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筹集维修基金,必须使用江苏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专用结算凭证》。市房产管理局在收到维修基金后,发放维修基金卡,交由业主保存、核对和使用。

第二十条 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值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的管理费用由市财政局按维修基金增值额的2%核定,在维修基金增值收益中提取。

第二十一条 维修基金自存入维修基金专户之日起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息,利息转作维修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已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可由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和单幢住宅楼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业务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市房产管理局报送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的下小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施工单位、项目实施监理单位,以及维修基金增值部分不够列支时的分摊筹措办法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填写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业主委员会审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二)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房屋,维修申请人向区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维修。维修单位接单后,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算,并将预算书报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审核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竣工后,维修单位应对维修项目作出决算,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审定,报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三)突发性事件抢修,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先行维修;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人委托维修单位先行维修,然后填写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业主委员会确认,报市房产管理局划拨维修费用。

第二十五条 维修工程结束后,管理单位应将分摊的维修金额记账到户。

第二十六条 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材料;(三)施工承接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料;(四)维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五)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的筹措方式;(六)维修项目的保修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后的15日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使用的,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市房产管理局在接到申请的2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款项划拨到物业管理企业账户。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八条 业主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业主委员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可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并同意的,业主应当执行。业主拒不执行的,由市房产管理局将业主应当分摊的维修基金直接划出,并通知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第三十条 维修项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等单位应当编制决算,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向业主张榜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向业主续筹。

第三十二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业主支付费用确有困难的,业主及其配偶可凭工程预(决)算书及维修单位开具的付款通知等,到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申请支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核准后由开户行直接划转到维修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将维修基金余额按业主个人缴交比例退还给业主。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未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房产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非住宅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 县级市的维修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房管局 

二○○二年四月

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苏州工业园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苏州工业园区国土房产局和财政税务局是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维修基金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依照本办法对维修基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维修基金为分次性归集。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维修基金,首期维修基金由购房者在购房时按购房款的规定比例交存。维修基金不足时,由业主根据业主会议决定补足或续筹。

商品住宅出售时未设立维修基金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决定设立。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的标准交纳首期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归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统一使用。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其维修基金余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因房屋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应当将维修基金余额退还给业主。

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立的维修基金属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委员会未建立前由房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代为监管,业主委员会建立后条件成熟的也可以交由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本息归业主所有。维修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账户用于归集维修基金,不得办理支出业务;支出账户用于维修基金的专项支出,不得办理收入业务。房产主管部门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专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专户,由专户银行办理维修基金的归集、结算、记账等业务,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使用审批和运作监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房产主管部门同意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以下称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立维修基金账户。专户银行和受托银行要保证维修基金的增值和安全,维修基金闲置时除可用于购买国债、国有银行的金融债券或者办理国有银行的定期储蓄外,严禁挪作他用。

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应当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应当按幢、按单元、按户建立明细账。

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者的首期维修基金,应当在办理房地产权变更登记前将所购商品住宅的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新建商品住宅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将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按已销售房屋平均价格规定比例预交首期维修基金,存入专户银行。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首期维修基金的,全体业主应当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限,将首期维修基金存入规定的受托银行。

新建商品住宅的建设单位和购房者在办理新建商品住宅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地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专户银行的维修基金收款凭证。

不按办法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权属证书。

第七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核查和公布)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首期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前期物业维修和更新费用的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发生的物业维修、更新,不得使用维修基金,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承担。

第九条(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应当与本市商业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开设维修基金账户。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受托申请书;

(二)房产主管部门批准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的文件;

(三)业主委员会备案确认的有关文件;

(四)业主分户清册;

(五)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和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的印鉴;

(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前款规定的业主分户清册由房产主管部门经核对后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业主分户清册的格式,由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受托手续的,还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第十条(维修基金的划转)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账户后,应当通知房产主管部门将维修基金专户中已收取该物业管理区域首期维修基金的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账户。

第十一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业主委员会许可他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而收取的费用,可以适当充入维修基金账户,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并设立单独账目,专项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

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用途)维修基金按照“业主所有、民主决策、专户储存,政府监督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按幢建账,按幢使用,按户核算。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三条(住宅小区维修基金使用计划)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现状及管理需要,于每年年初向房产主管部门报送经业主委员会审议的小区维修计划、实施方案。维修计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方案说明、实施时间、所需金额以及维修基金不够列支时的分摊筹措办法等内容。

第十四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程序)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的日常维修、更新的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等事项;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维修基金的使用应当事先征得业主委员会书面同意。物业管理企业需使用维修基金维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时,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经相关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填写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委托单,物业管理企业对需要维修的项目作出预(决)算,并将预(决)算书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是否经专门机构审核预决算,由业主委员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签填“使用维修基金申报表”,报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维修费用。

(二)突发性事件抢修项目由维修责任单位先行维修,按程序补办手续后,填写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报修单,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房屋产权所有人确认,签填“使用维修基金申报表”,报房产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大修、改造、更新项目时使用维修基金程序)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物业管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使用申请;

(二)该项目有关图纸、预算材料;

(三)维修工程监理单位的资料;

(四)维修基金不足使用时的筹措方式;

(五)维修项目的保修责任。业主委员会在接到物业管理企业涉及大修、改造、更新项目须动支维修基金使用申请后的15天内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经相关区域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产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的7天内完成审批工作。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使用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会议不同意使用维修基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有充足理由或该项目实施与否涉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其申请的,业主委员会必须执行。业主委员会拒不执行的,由房产主管部门通知受托银行将该项目维修基金直接划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并通报业主委员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改造、更新标准执行国家建设部有关标准。

第十六条(房屋督修)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或者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房产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和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其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或者按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维修基金列支的范围和方式)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认真做好各项维护保养工作,属物业管理企业玩忽职守造成设备设施需要大修更新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全部责任,不得动用维修基金。物业维修、更新完成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加盖企业公章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提交业主委员会审核,并经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签章后,有关的费用方可以在维修基金中列支。物业管理企业凭房产主管部门已签署同意的“使用维修基金申报表”和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私章的财务结算凭证到受托银行支取费用。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受托银行提交按户分摊费用清单,受托银行应当协助维修金额的分摊计账工作。维修项目结束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住宅小区明显位置将维修基金动用情况向业主张榜公布。

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在维修基金中列支:

(一)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幢住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一幢住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门号的,每个门号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维修、更新费用,由该门号内的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属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共设施维修、更新费用,分别由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按照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八条(维修基金账目的核对和公布)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与受托银行核对维修基金账目,并将维修基金交纳、使用和结存的金额、维修基金使用和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每年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业主对公布的维修基金账目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供有关的费用清单、发票原件和按户分摊费用清单进行核对。受托银行应当每季向业主委员会发送维修基金账户对账单,每年向全体业主发送维修基金分户对账单。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可以向受托银行查询其账户或者分户账的情况。

第十九条(维修基金的再次筹集)一幢或者一个门号住宅的维修基金余额不足首期维修基金30%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向该幢或者该门号住宅的业主再次筹集维修基金。具体筹集工作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再次筹集维修基金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业主委员会可以在业主公约中约定欠交维修基金的追交办法。

第二十条(房屋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房屋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由房屋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房屋转让合同或者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维修基金账户的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受托银行办理维修基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三)所委托的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账户的注销)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房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受托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账中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第二十三条(投诉)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产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应当存入维修基金账户的经营服务收益或者挪用维修基金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违法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物业管理企业的过错致使维修基金被挪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非住宅房屋维修基金)非住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使用维修基金程序)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维修基金账户使用维修基金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7.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 篇七

刘某搬入我们小区居住已有半年。在此之前,我们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报经有关部门备案,且组建了“物业管理处”,负责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部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方式,也经过全体业主讨论通过。由于刘某对物业管理有意见,故一直拒绝交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请问:业主委员会能否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

读者:严霞

严霞读者:

业主委员会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一方面,业主应当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国家住建部、财政部制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已规定,缴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的法定义务。刘某既然成为小区的业主之一,虽对物业管理有意见,但不能以此抗辩全体业主此前已经通过的决议,对抗自己的法定义务。更何况,刘某作为小区业主,也是实际受益人之一。《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从受益人的角度上看,刘某同样必须承担相关费用。

另一方面,刘某拒不缴费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

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缴;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则应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收缴。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即无论是谁收缴,所有权人均属于全体业主。刘某拒不缴纳,明显会降低全体业主共有的数额,甚至还会引起其他业主的攀比,导致无法进行相应的工作。

再一方面,业主委员会有权提起诉讼。

8.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南宁 篇八

沪房地资物[2001]302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关于〈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应用解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就《办法》有关条文的应用问题解释如下:

一、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房地资源局下设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全市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的监管和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的业务领导、监督和培训。

各区、县房地局应当设立区、县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中心),负责所辖区域维修基金的设立、归集和使用监督管理;负责维修基金信息系统操作、业务指导和培训。

二、第四条维修基金的设立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新建内销商品住宅,是指1999年12月1日之前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以及1999年12月1日起纳入内销商品住宅范围销售的普通内销商品住宅、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等。

三、第五条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专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区、县房地局与专户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应当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一)。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专户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应按市房地资源局规定,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按幢编制产业代码及分户清册(详见附件二)。区、县中心应将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书面告知市中心。

四、第六条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标准

本条所称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 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根据本条第三款规定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决定设立维修基金的,应当在通过的业主公约中予以约定。

五、第七条维修基金的交纳时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房地产实测报告及应交维修基金的分户清册,向区、县中心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中心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详见附件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中的房屋交接书或出售合同时,应按交接书或出售合同确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购房人应交纳的维修基金金额,并按规定代房地产管理部门向购房人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购房人专用)》(详见附件五),购房人应当依据通知要求向专户银行交款。专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出具专户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详见附件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购房人提交经专户银行盖章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后,房地产登记机构方可受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或房地产变更登记。

在区、县房地局核准业主委员会登记的同时,区、县中心应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将尚未出售商品住宅中应由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的维修基金帐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持银行盖章的交款凭证向区、县中心和业主委员会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不交纳的,由区、县房地局依照《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新建外销商品住宅出售时设立维修基金的,按新建内销商品住宅交纳维修基金的规定程序办理交款和房地产登记手续。

六、第八条首期维修基金交存情况的检查和公布

区、县中心每月应与专户银行核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每年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公布维修基金交存情况。

区、县中心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交存情况报市中心。

七、第十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开立

本条所称的开户银行是指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帐户,应当按规定向市或区、县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与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开户银行签订委托协议,并使用由市房地资源局印制的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详见附件七)。

业主委员会维修基金帐户开立后,应将开户银行及帐号报区、县中心备案。

八、第十一条开立维修基金帐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本条所指的开户申请书,是指由开户银行提供的《开立银行帐户申报表》(详见附件八)。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批准文件是指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批复(详见附件九)和业主委员会证书(详见附件十)。

本条所指的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办理开户手续的委托书,其格式样本详见附件十一。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15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未出售房屋分户清册,专户银行应持交款业主清册,分别报区、县中心核对;区、县中心在核对后将业主分户清册提供给业主委员会。

九、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划转

区、县中心经与专户银行对维修基金交存情况及本息数额核对无误后,区、县房地局应当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维修基金移交协议(详见附件十二),并持支付凭证、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和业主分户清册,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基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业主委员会帐户开立后的帐务管理,由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地产管理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负责。

十、第十三条纳入维修基金的收益

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共设施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收取的费用中,物业管理企业对此发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在该费用中列支,但具体费用需经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十一、第十五条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本条所称的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是指《关于〈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条文的应用解释》

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房屋急修项目。

十二、第十八条维修基金的支取和分摊物业管理企业从维修基金中暂借备用金的,应当编制资金预算计划,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费用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支付凭证;

2、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签字盖章的费用分摊汇总表;

3、按幢立帐、按户分摊的电脑数据。

其中,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活动经费备用金的,另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公章和正、副主任印鉴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业主委员会支付住宅大修或者专项维修更新预付款的,另需提交施工承包合同;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支取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另需提交加盖物业管理企业公章的物业维修、更新费用汇总表。

本条所称的维修基金支付凭证是指银行贷记凭证。

十三、第十九条维修基金帐目的核对和公布

业主委员会向开户银行查询其帐户情况的,需提供业主委员会的证明和帐号。

业主向开户银行柜面查询其分户帐情况的,需提供业主代码和地址。

开户银行应当免费提供电话或柜面等形式的帐户查询服务业务。

开户银行应当定期按规定将维修基金存取情况报市和区、县中心。

十四、第二十条维修基金再次筹集

维修基金再次筹集的标准,应在业主公约中作出约定。

维修基金再次筹集时,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业主小组应向再次筹集的对象发出书面交款通知(详见附件十三)。业主应当依据交款通知的要求,向开户银行交款。

本条第二款所称的首期维修基金是指购房人所交的维修基金金额。

十五、第二十一条住宅转让时维修基金的处理

住宅转让时,原业主交纳的维修基金剩余款额,由物业管理企业提供证明,由住宅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转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十六、第二十二条维修基金帐户的变更

业主委员会办理维修基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时,除按开户银行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须提交区、县房地局核准变更登记的证明文件(详见附件十四)。其中,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还须提交相应的电脑数据。

2、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须提交经区、县房地局备案的新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十七、第二十三条维修基金帐户的注销

因拆迁等原因致使住宅灭失的,其注销房地产权证的证明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等可以证明房屋灭失的文件。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灭失的,由售房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持业主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商品住宅灭失退款申请书”(详见附件十五)向区、县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持区、县房地局的支付凭证及上述资料向专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并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

已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屋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灭失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人持业主委员会证明及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向开户银行提取其维修基金分户帐的剩余款额、办理分户帐注销手续,并报区、县中心备案。

十八、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非居住房屋维修基金

本条所称的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公共建筑设施产权或使用权接收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公共建筑设施移交前已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公共建筑设施接收单位办理设施移交手续时,可按规定与设施接收单位办理维修基金结算手续。

凡单独确权的车库等物业所有人应按《办法》规定交纳维修基金。

十九、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和执行事项

本《办法》施行前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筹集,按下列规定执行:

1、1996年6月10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商品住宅出售合同的约定或房屋买卖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一致的意见执行。

2、1996年6月10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出售的内销商品住宅,按市物价局、市房地局沪价房

(1996)116号《上海市商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规定筹集维修基金。

3、1999年12月1日前出售的侨汇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动迁房、有限产权房、使用权房转为产权房的维修基金筹集,按当时有关规定、协议执行。

4、《办法》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委员会而未建立维修基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以及未销售房屋的维修基金划至业主委员会帐户,并报区、县中心备案;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按规定将已销售商品住宅中购房人交纳的维修基金和其应交纳的维修基金划至区、县房地局指定的专户银行帐户。

本《办法》施行前,业主委员会已在非市房地资源局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帐户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将帐户转移开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在此期间,若定期存款未到期的,可以在到期后再转移至市房地资源局指定的商业银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一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委托管理合同(房地产管理部门代为监管专用)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加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银行帐户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与帐户管理等事宜,达成如下约定,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乙方处开立一个维修基金专户,用于由甲方代为监管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归集和管理。甲方开立的维修基金专户帐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应根据《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甲方的具体要求,在甲方的维修基金专户下,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将已归集的维修基金按每幢住宅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一幢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门号的,按门号立帐,并分列每套住宅单元的分户帐。

乙方对维修基金专户的帐户设立和管理应符合市房地资源局信息系统规定的格式和要求。

三、乙方凭甲方开具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中确认的数额,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交纳手续,并出具经乙方盖章的《上海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及《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四、甲、乙双方应每月对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进行核对。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维修基金的发生额以及帐户余额的对帐单。

乙方应在每年月日前向甲方报送上年维修基金分户帐本息分列的对帐单,并协助甲方做好维修基金交存信息公布工作。

五、维修基金的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市房地资源局与商业银行的约定执行,结息到户。

六、甲方可随时查询维修基金的交存情况;乙方应免费提供电话及柜面查询服务。

七、甲方不得动用维修基金专户资金,同时乙方应拒绝甲方划转维修基金专户资金的要求,但下列情形除外:

(1)业主的住宅发生灭失;

(2)甲方与业主委员会已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物业管理区域内首期维修基金本息划转手续;

(3)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书面批准同意的。

如住宅发生灭失的,由申报单位持甲方出具的支付凭证、经核准的“商品住宅灭失维修基金退款申请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注销房地产权证证明,向乙方办理退款手续,并由乙方同时注销相应的分户帐。

甲方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后,乙方凭甲方出具的支付凭证、维修基金移交协议和业主分户清册,将维修基金专户下的相应资金本息划入该业主委员会帐户。

八、乙方向甲方提供维修基金配套的金融服务,具体事项另行约定。

九、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与甲方办理帐户资料移交手续,并将资金划至甲方的新开户银行。

十、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提供相应资料的,乙方可不予受理业务。

2、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甲方经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书面同意,可终止本合同。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应承担等额资金(含息)的赔偿责任。4、5、6、十一、争议解决办法:

十二、本合同所称的支付凭证是指贷记凭证。

十三、本合同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十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一份报市房地资源局。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骑缝章加盖处)

附件三

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专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发企业:

经审核,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为:),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车库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应交纳维修基金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详见核算到户的《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产业代码及业主分户清册》)。请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将维修基金交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银行。我局专户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局(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持本交款通知向专户银行交款。

2、本通知一式三份,区县房地局、房地产开发企业、专户银行各执一份。

3、交纳维修基金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地资源局和物价部门公布。其中,2000年12月31日之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以1198元计价;2001年1月1日起出售的商品住宅,按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成片出让土地的地块,按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当年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计价;签订合同的时间在1996年以前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按1198元计价。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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