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2024-08-24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精选10篇)

1.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一

X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队

201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xxxx县工商局经检大队在县局党组的领导下,在地区局相关科室积极指导下,认真按照县局党组的部署,围绕我县的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扎实稳健地推进各项工作,较好的完成年初制定的半年工作目标任务。

一、加大执法力度,扎实做好经检工作

㈠ 强化职责明确重点,深入推进百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一是明确任务,高位推动。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下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召开了“依法履职,百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动员大会,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汇报了会议精神及百日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相关情况,得到了县领导的大力支持;二是多措并举,突出“四个加强”。加强重点排查,确定整治重心。加强巡查监管,突出日常管理。加强年检验照排查工作,注重细微之处。加强与地方部门协同,联合行动;三是在专项整治行动中,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xx人次,车辆xx台次,检查各类食品经营户xx户,责令下架退市过期、无QS代码等重点商品xx个品种,价值xx元,乳制品经营者未落实工商食字【2011】172号文件精神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xx户。

㈡ 继续加强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经营行为。自年初以来,我队积极开展打击各类违

2同备案工作,同时对经营者拟定的格式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指导性意见;㈣ 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回访工作。目前,我县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已达xxx户,地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xxx户,回访率100%。

三、落实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商标广告工作

㈠ 积极落实“双打”工作目标,努力完成“双打”目标任务。年初,我队严格按照地区局、县局工作要求,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强化市场监管力度。以查处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傍名牌”行为及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为工作重点,以县城、乡镇、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为重点区域开展,选择一批在本地区影响较大、规模较大的批发、零售商进行重点查处。今年以来,围绕“双打”工作目标,开展专项整治??次,查处商标侵权案件x件,案值xxx万元,罚没款xxx万元;

㈡ 强化驰名、著名商标备案登记工作。一是强化商标备案工作。目前我县地理标志商标xx件,均以登记备案;二是做好商标的宣传及法律咨询工作,截止目前开展宣传xx次,商标法律咨询xx人/次;三是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商标的申请、认定工作,今年以来发展商标xx件;

㈢ 加强广告监测及户外广告登记备案工作。截止目前开展广告监测xxx条/次,户外广告登记备案xx起,开展广告发布前法律咨询xx次。

四、发挥监管职能,认真做好企业监管工作

㈠ 强化监管服务责任区责任。一是年初在责任区范围和人员重新调整的情况下,进一步明确各责任区职责;二是每月按时发布监管服务责任区任务计划,各监管服务责任区及时完成任务计划并按时进行了录入;三是各监管服务责任区做好了新开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户口建档工作;

㈡ 做好企业个体验照工作。我队在相关科室的密切配合下,结合日常市场巡查,督促、引导辖区内企业及个体户的前来验照、提高了其自觉性。通过下乡进行集中验照,给不少个体户提供了方便。截止目前,我县个体工商户验照率为 xxx%,企业验照率为xxx%;

㈢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是认真开展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市场主体前置审批的检查清理,严格规范生产经营主体资格。未发现未办理前置审批许可或行政许可证件失效或注销行为。二是加强市场巡查,消除安全隐患。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车站以及学校周边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查处巡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执法人员做好宣传教育和给予责令限期改正。

2.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二

工作总结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工作总结2007-02-01 11:13:

41××年,我局经检执法办案工作在市局的直接领导下,严格依法行政,不断拓展监管领域,经过探索和实践,确立了“强化四项机制,突出三个重点,狠抓两个提高,实现一个突破”的工作思路,围绕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创新监管理念,推进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营造良好宽松的执法环境,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行政执法工作迈了三大步,连创新高。××年我局共办理各类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起,结案率达,罚没款入库额余万元,与上年略有增长。且无一例行政复议或诉讼案

件。其主要做法是:

一、强化四项机制,构建长效监管模式

⒈组织领导机制。为了确保执法办案工作的有序开展,我局一是成立了一把手负责的执法办案领导小组。坚持用责任制总揽执法办案工作全局,将执法办案工作作为推动全系统各项工作上台阶的中心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管理范畴,做到执法办案工作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有考核。二是建立了“捆绑式”的执法办案模式。即以县局党组成员所包联的股所结为一个统一的办案单位,各股所既可独立办案,也可在分片领导的统一指挥下协调作战。通过这种模式,形成了全系统齐抓共管、相互协作的办案格局,不仅调动了基层执法办案的积极性,而且树立了全局想办案、敢办案的观念,增强了局所整体办案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⒉案源举报机制。为了广开渠道,扩大案源。我们一是充分发挥举报中心

和举报站点作用,畅通举报渠道,收集案件线索。特别是辖区农村山区和城乡结合部区域,不仅易滋生和引发各种经济案件,而且不便于办案人员发现案源,摸清案情。为此,我们一直把建立完善案件举报网点作为一项长期性工作来抓,××年我们在全县个基层工商所设置了案件举报站,在城镇社区、××火车站、铁佛、双河、旅游风景区、乡村公路沿线设立了个案件举报点;二是将日常监管巡查和推进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实行商品市场准入制度相结合,分行业、分重点进货渠道、查产品合格证、查广告宣传等,从而发现线索;三是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工商法律法规和常见违法经营的表现和特点,增强群众识别能力,检举违法行为;四是加强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广泛协作,互通案源,配合查处;五是通过布设“线”、“耳目”举报违法行为,各所巡查车,每天坚持巡查在城乡之间。通过这些措施,方便了群众举报,也为我们执法办案扩大了案源。××

年月日,县局接到举报,称××城关一农资公司销售的“复合肥”产品质量有问题,我局遂派执法人员赴现场抽样送检为不合格产品,行政处罚万元。

⒊考评奖励机制。为确保严格执法,依法办案,我局出台了《行政执法办案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激发了全系统办大案、办好案的工作信心。××年,我局通过召开行政执法培训会、案件评审会,评选出了起优秀案件,并在全局通报表扬。同时,全系统名办案人员被评为“先进工作者”,个基层工商所被评为“执法办案先进集体”。

⒋后勤保障机制。为了保证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坚持心往基层想,事往基层办,把有限的钱放在改善基层执法办案条件上,一是增加办案经费。我们在保证执法办案人员基本的经费开支外,进一步完善了经费包干制,全系统办案人员按照案件查处情况可合理提取和支配一定比例的经费。二是改

善执法办案条件。为了让一线办案人员安下心,扎下根,全局本着适度从俭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把的奖金用在改善基层执法办案条件上,今年我局自筹奖金为个工商所配备了办案专车,全局个工商所,个办案股室统一配置个办案专用照相机,两部摄像机,使全局办案装备有了很大改善。

二、突出三个重点,促进职能到位

××年,我们突出抓好对三个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件,有力地净化了我县市场经营环境。

⒈突出以维护食品安全为重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我局始终把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监管工作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中央“号文件”精神的切入点,坚持重拳出击、打防并举的整治原则,结合《××年全市食品放心工程实施方案》的落实,陆续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儿童食品市场、肉食品市场、夏季饮品市场、双节食品市场等五次大规模的食品专项

整治行动,共查处涉及食品质量违法行为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起,在打击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中,查处了一批较有影响的案件,如西城农贸市场张××月饼案、佳家乐超市销售假冒“五粮液”案、不合格“清泉纯净水”案、南区个体户罗××销售散碘盐案等。特别是在今年上半年我局先后三次出动执法人员,对沿公路为重点的所中小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整顿,查处销售问题食品、劣质、过期食品计起;取缔和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经营食品业户户。通过这些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食品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使辖区流通领域的食品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⒉以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为重点,切实保护农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加强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真正将“红盾打假护农”行动落到实处。我们组织全体工商干部认真学习中央“号文件”体会其精神实质,始终把打

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为红盾护农、支农的具体体现,先后五次组织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进行了抽查,对全县户经营规模较大的农资经营户推行了商品质量关口前移,查处了一批“坑农”、“害农”的违法案件,进一步规范了全县的农资市场经营秩序。据统计,春、秋两季全局共出动人员人,出动车辆台(次),共检查农资经营企业户,个体户户,查获化肥、农药、种子违法经营案件起,处罚万余元。

⒊以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为重点,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

针对我县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一度有所抬头的实际,我们一是定期组织宾馆、饭店管理人员召开联席会,学习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表现形式、讲解危害后果、通报整治成效,基本形成群防群治的社会环境。二是加大舆论宣传攻势,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播媒介,宣传《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宣讲传销及变相传销对社会的危害后

果,增强了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今年以来共张贴宣传标语余幅,在广播、电视、报纸刊播防范传销和变相传销相关知识及报道篇。三是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加大对辖区传销窝点的排查整治力度,驱散变相传销窝点个,帮教传销人员余名,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狠抓两个提高,确保案件质量

面对执法领域的不断拓展和执法对象的日益复杂,没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很难搞好执法办案工作。基于这种认识,我们对传统的学习方法进行了改革。一是请进来。结合《系统人员素质教育培训办法》和系统开展的“七会”干部岗位大练兵活动,局机关股、队长采取以案说法、现场培训的方式,对基层所的业务骨干办案人员进行封闭培训,重点培训《行政许可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执法办案的技能和方法。请县法制办和司法局的同志到我局为中层干部及机关全体干部讲解《民法通则》、《行政

诉讼法》。通过培训,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二是走出去。我们先后派员到外县局等地学习办案经验,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同时还参加了由县法制股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有效地提高了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三是大练兵。首先,开展了案卷评查活动。我们每年都必须两次让各所将本所认为最好的案卷拿到局机关,参加案卷评查会,让大家畅所欲言,当场指出各种法律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达到了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其次,实行了摸拟听证制度。各办案股室和基层所,每办一个较大的案件都必须进行摸拟听证,从而及时发现办案过程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使全体干部巩固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再次,广泛开展了以案说法活动。一线人员每天都在办案,但办案的侧重点不相同,为了扩大干部的知识面,我们广泛开展了以案说法活动。一个案件办结后,由主办人员给本单位的其他同志讲解办案过程

和对实用法律的理解、交流办案的经验,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水平。

四、变“对立执法”为“和谐监管”,实现监管理念的新突破

我局针对近年来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三多三少”现象即:强调工商执法权威性的多,讲人性化管理的少,讲“重拳出击、严查重罚”的多,讲立足引导、重在规范的少,讲强化管理的多,讲热情服务的少县局提出“三克服三树立”的执法思想,即:克服盲目追求办案、罚款的急功近利思想,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执法观,克服监管轻服务的倾向,树立服务为先,服务为上的行业新风,克服“逮着就罚、不服重罚的陈旧办案模式,树立重在预防、重在引导、重在规范”的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今年月,我局查获安康氮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双粮”牌复合肥吨,因该批复合肥总养份未达到国家标准,其仍有可回收和利用价值,我局并未简单地查缴销毁罚款,而派员对该批复合肥返厂加工进行

全程监督,待其加工合格后准其销售,该厂负责人不仅愉快的交纳了罚款,还感激地说:“你们这样执法,不仅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也使我厂减少了巨大损失,维护了生产厂家的利益。”受到了生产厂家的高度评价。今年以来,辖区多家肥料经营企业主动向我局提交部分肥料产品质量抽查报告,达到了互动监管的良好效果。同时,我局对辖区的公用企业、民威、南方、利家等超市商品及服务作误导宣传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查处,除按规定对这些营业单位进行处罚外,还派执法人员深入企业举办《反法》、《消法》、《商标》、《广告》、《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帮助他们建立商品服务质量关口前移备查制度和过期食品预警制度,得到了企业的一致好评,达到了政府、企业、消费者的三方满意。通过严格执法和以人为本的和谐监管,今年我局共查处各类违法违章经济案件起,其中一般程序案件起,结案率达,罚没款入库额比上年增长了,在实现查办大要案件新突破的同时,使全体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监管方法、工作作风都有了质的转变,树立了工商执法的良好形象,促进了行风建设,我局连续三年行风评议均名列前茅。

3.2019年度执法行政工作总结- 篇三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创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积极贯彻“外树形象、文明执法,内强素质、争创一流”的基本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保持优良的执法整体水平,坚持以严格执法推动行业管理、以严格执法促进城市化发展、以严格执法提高建设系统行业文明程度。局党组班子一手抓规划建设,一手抓行政执法,有效地促进了“十一五”规划开局之年城市建设任务的完成。

一、工作回顾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建立行政执法问责制。今年以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始终把行政执法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2009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办法》,严格奖罚兑现,强化执法队伍管理。按照县法制办和市局行政执法规范化的要求,成立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设立法规办公室,形成了“一把手”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严把关具体抓的工作机制,在全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层层签订了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书,将行政执法工作与优化经济环境密切结合,与行风评议密切结合,与文明创建工作密切结合,与执法人员的工作绩效密切结合,把行政执法工作考核管理真正落到实处。

认真清理,定性准确,全面推进行政权力监控运行。全县行政权力运行监督专项工作部署后,我局召开了专题会议,传达工作精神,提出标准要求,明确责任范围,制定了《xx县建设局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加大了工作力度,采取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一是查找廉政风险点。把所行使的行政权力纳入风险点查找范围,采取自己查找、同事帮找、科室研究、领导批阅、组织审定的“五查工作法”,人人查找在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三类廉政风险。二是评定风险等级。针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按照危害程度和发生频率等进行分析评估,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对已确定的各类风险,经局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把关后,进行公示,接受群众评议。三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研究制定重大改革政策、措施时,都要对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注重防范在前,建立完善的预警系统。通过摸清廉政风险底数,编制了《建设局行政权力廉政风险等级目录》,填写了《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评估表》,并围绕思想道德、内部管理、岗位职责共制定了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提高素质,树立形象,开展多形式教育培训。依法行政是一项基本国策,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为防止因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程序错误、引用条款不当以及不文明执法等原因引发社会矛盾,我局紧紧抓住法制建设一这主线,深入开展岗位学法活动,努力提高队伍素质。一是高度重视政治思想教育。以全县思想纪律作风整顿活动为契机,在政策宣传、规划执法行动中,对执法程序、执法行为、仪容仪表、文明用语提出严格要求,全体执法人员始终保持良好的行政执法形象和执法秩序。二是高度重视行政执法知识的学习,积极组织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年度学习和考核,结合市县执法培训,开展公共法规、专业法规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考核合格率达100%,并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市建设系统“四五”普法验收。三是按规范标准办理《行政执法证》,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进行清理、更换、补发,并在规定时限年度审验,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严格程序,规范行为,加大内部监督力度。在规范执法行为的工作中,坚持执法依据统一,执法标准统一、执法文书统一,执法程序统一,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继续严格落实市建设局制订的行政执法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和填写行政执法文书管理,规范档案管理,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不断完善创新监管模式,提高整体执法水平。

二、主要工作

第一、加大稽查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是加强对业主行为的监管,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针对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探索市场监管新办法、新措施,坚持监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机制,严把施工许可、工程勘察、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筑节能、工程清欠、竣工验收备案等多道关口,建立和完善业主的市场信用约束机制,解决恶性压低、拖欠工程款和不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等行为。二是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严肃查处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坚决杜绝不做评勘或不做勘察就搞设计以及工程勘察设计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截止上半年,全县在建工程全部实施了评勘,工程勘察覆盖率100%。三是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切实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和质量监控措施,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四是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监管,努力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严格监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认真履行监理合同,对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工序等等,监理人员必须现场跟踪监理,并做好监理记录。五是“两欠”清理工作成效显著,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解决网上化工厂拖欠工程,今年新偿还欠款17.3万元,很好地保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平安xx县”做出了积极贡献。

第二、贯彻招标投标法,稳步推进监督管理。全面贯彻《招标投标法》,以完善有形市场体系为目标,以遏制“围标”、“陪标”、“串标”为切入点,健全招标投标操作规程,上半年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规范:一是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管理。依法招标的项目,必须在建设局交易市场内进行公开招标。为了维护标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底编制管理办法》,规定开标评标中发现标底和其他报价有明显异常或有投诉的均要重新进行审查。同时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低价中标和工程担保三项制度,对公开招标项目全部在公开栏内予以公布,实施“阳光招标”。二是严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范围。严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年检等资质审查关,从源头上杜绝超越资质承揽工程,变相出卖资质行为和挂靠行为。三是严格制度确保工作有章可循。我局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县域实际,不断加强招标投标规范制度建设,完善了《建设工程招投标程序》、《工程报建制度》、《施工图审查制度》等一系列规范性制度,增强了招投标监管力度,消除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达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营造了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竞争新平台。

第三、全面推进,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劳务分包及劳动用工方面。我县在建工程的施工企业的所有劳务未进行分包,各施工企业均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未出现非法转包和分包情况。

农民工工资支付方面。严把施工承包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第一责任人”关口,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工程担保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把按规定兑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信用体系,被列入信誉不良单位,暂停新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审批、吊销或降低资质、禁止参加招投标等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务工人员实名制方面。按照省、市、县关于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等若干规定要求,施工企业全部建立了务工人员花名册、工资表、班组记录等工资支付保障措施,按要求各施工企业指定场所予以公示。同时,健全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并将监督电话、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与广大农民工告知,形成了多渠道、深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工程款拨付方面。根据《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审及备案管理等强制性规范要求,结合xx县实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底编制管理办法》等措施,规定开标评标中发现标底和其他报价有明显异常或投诉均要重新进行审查。这种措施的实施,许多施工企业改变了以往先做通业主的关系,再投标的做法,而是直接到有形市场公开竞标,依靠自身实力,承揽施工任务,创造出一个阳光、公平竞争的环境,从源头上杜绝了阴阳合同的现象。另一方面,按照我县农民工工资保障相关规定,对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工程,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后续资金要有保障,提高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消除了因工程款拨付不及时造成拖欠工资的隐患。

外埠进县建筑企业方面。对外埠进县施工的建筑企业,在全面简化审批程序前提下,把好清欠书面证明第一关,严防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信访苗头,为稳定、和谐、有序的建筑市场创建良好的环境。

三、下一步工作及思路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距上级的要求与创建和谐社会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一是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力度,结合“五五”普法验收掀起新一轮的城建法律、法规学习高潮。二是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执法检查制度。三是在贴近中心工作、服务全县发展大局上下工夫,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措施,把各项工作引向深入。

4.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四

农资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县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高农民收入等多方面问题。农业执法、农资打假能够有效的净化我县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相关精神,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今年全年,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农业局多次开展农资打假工作,以“放心农资下乡,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在全县范围内展开了农业执法工作。通过抓源头、保质量、强化管理等手段,有效净化了我县的农资市场,确保了我县农业的生产安全。现将我县本年度农业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如下:

一、狠抓农资质量监督检查,规范整顿市场秩序,有效净化农资市场

我县在农业执法中,本着维护农民利益的明确目的,在执法过程中重点突出,措施得力,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使农业执法检查落实在实际的工作中。

1、2011年2月25日县种子管理站与地区农业局、地区种子管理站开展了种子联合执法检查,主要内容是:清理整顿和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棉花种子、种子经营企业和经销网点资质审核、违法经营假冒伪劣棉花种子乡镇村私自调进种子等违法行为。在联合检查组抽村检查时发现多来提巴格乡十二村库房有一批棉种,经调查询问系乡中学阿不力克木色依提推销给十二村,该批种子系巴秋丰种业有限公司生产,品种为中棉69号,数量7000公斤,该品种抗病性不强,在我县病区种子存在较大安全风险。

2、为规范我县种子市场经营行为,2011年3月1日我县种子管理站举办了2011年种子依法经营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2011年我县棉花品种布局、种子经营资条件和办理的证照、种

子质量和种子识别常识,违反《种子法》的经营行为和法律责任,棉花新品种保护等内容。

3、在玉米复播季节即将到来时,我局于工商管理局联合于2011年5月9日——5月11日对全县农资经营店进行了一次拉网式执法检查。这次专项检查行动共检查农资经营店115家,大部分农资经营店都能守法经营。在检查中发现4家农资经营店无证经营销售种子,因涉案种子数量较少,加之联合检查时间较紧,经协商将几起案件移交工商局和阿瓦提镇工商所处理。

4、2011年5月16日在阿瓦提镇11村、20村对棉花纠纷案田间出苗率实地调查,出苗率和保苗率进行记录统计。

5、2011年5月25日——6月25日认真落实自治区2011年农药市场监管年活动实施方案,在对全县农资经营店资质进行了审查,重新核定备案登记过程中发放禁用农药宣传单600份。

6、2011年6月28日至8月1日32天时间全面检查全县范围内的70个农药经营店,没有备案证非法经营的11家,没有危化证毒药经营的3家,过期农药销售的13家,接待信访案件3例。2011年度,我县共查处假劣棉种5000公斤,价值27000余元,为受害农民挽回了损失。

截止目前累计查处农资资案件36起,其中种子案件5起,累计查扣棉花种子12000公斤;农药案件27起:信访案件4起,在多次检查中未发现销售国家严格禁止的五种高毒农药。震慑和教育了农资经营户,净化了我县农资市场,保护了农民利益。

(一)、狠抓源头治理,确保放心农资供应

在春耕和三夏农忙季节,为了确保放心农资及时足额到户,执法大队联合检查组严把种子关,以检查种子质量为工作重心,对县城区域及十几个乡镇的农资经营点销售的农资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对农资质量差、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经营点依法进行

了严肃处理,有利的规范了农资销售市场的秩序,确保放心农资入户。

(二)、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出售假劣农资行为

本年度,我执法大队狠抓各种农资标签、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许可、产品包装及质量的检查力度,开展了专项治理种子、化肥、地膜质量的工作,尤其把种子作为重中之重,抓好引种、调种批准、种子经营单位许可证,而且在6月5日至6月15日对农药进行抽查并记录汇总,并一一登记,建立健全经营档案,规范农资产品包装。加大对已审定种子品种、存储库房隔离的检查力度,有效打击了不法商贩,保证了农民利益。

(三)、强化服务指导,积极引导农民选购和使用放心种子

结合检查工作的实施,检查组在乡镇农户选购农资集中的地方,积极向农民宣传农业法律法规,介绍农资识假辩假常识,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解答农民群众的疑问,同时也向农资经营户宣传守法诚信经营,为我县农民放心购买合格农资产品提供坚实的保障。在2月至4月执法过程中向农民发放我们编写的购买种子常识和注意事项说明材料200份,供广大农民民群众参考。

二、机构设置完善、责任明确落实

(一)、执法各项制度健全

我县农业局自成立农资打假执法队伍以来,努力完善机构设置,成立了农资打假领导小组,同时下设了专用办公室,有一把手亲自负责,各项责任明确落实,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工作机制。

(二)、执法人员抽调与经费自理制

我县自成立执法大队以来,均是从农业局所属单位抽调人

员。在执法过程中,各项经费没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无法实行专户独立核算,执法经费未达到财政全额拨款,各种费用均为自理。缺乏执法所需的车辆和必要的通讯工具,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取证设备

(三)、积极参与业务知识培训,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为了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在工作中能够最大力度的发挥作用,我县执法人员于3月20日积极参与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为我县开展农业执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执法条件较差,执法力度不强

因我县执法经费自理,导致执法条件较差,执法手段薄弱,力度不强。在执法工作中,虽然我县农业局有一定面积的办公场所,但缺乏先进的办公电脑设备,没有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车辆和必要的取证设备及现场勘查设备,为执法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

在以后的执法工作中,我县将加大农资打假的宣传力度,严把农资销售市场关,加强县农业执法大队与种子管理站、工商局、公安局的联合查处,切实加大棉种限价政策的落实力度。同时通过各种渠道向农民宣传相关知识,最大限度的打击假劣农资,确保农资市场规范化运作,保护好农民的利益。

巴楚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5.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五

21、只有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作人员才是公务员。(ABC)

A.依法履行公职;

B.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C.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D.在国家机关工作。

2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下列属于对公务员给予处分的处分种类的是:(ABCD)

A.记过;

B.警告;

C.降职;

D.开除。

23、()情况下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AD)

A.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B.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但无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C.离开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已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D.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4、()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ABCD)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国务院决定。

2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ABCD)

A.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

B.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C.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

D.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26、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权有权采取下列哪些措

施?(ABC)

A.要求被监察的部门提供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复制;

B.要求被监察的人员作出解释或说明;

C.责令被监察的人员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D.可以拘禁被监察对象。

27、下列()情形监察机关可以提出监察建议。(ABCD)

A.拒不执行法律应当予以纠正的;

B.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C.任免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D.违反人民政府的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8、根据《物权法》规定,征收的对象可以是()。(ABCD)

A.集体所有的土地;

B.单位和个人的房屋;

C.单位的动产;

D.个人的动产。

29、下列()财产不得抵押。(BD)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C.在建的建筑物;

D.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0、《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权利可以出质:

A.存款单;

B.可以转让的股权;

C.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D.应收账款。

(二)专业知识

31、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对()具有约束力。

A.公司;

B.财务负责人;

C.董事;

D.副经理。社会团体的(ABCD)(ABCD)

3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BC)

A.董事长;

B.执行董事;

C.经理;

D.监事会负责人。

33、下列各项中,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ACD)

A.房屋所有权;

B.劳务;

C.知识产权;

D.土地使用权。

34、下列哪些属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ABCD)

A.股东为50个以下的自然人;

B.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C.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D.有公司名称、住所及组织机构。

35、经()提议,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ABCD)

A.监事会;

B.1/3以上的董事;

C.1/10以上的股东;

D.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36、下列关于一人有限公司股东的表述正确(错误)的是:(BCD)

A.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

B.股东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D.一个自然人股东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7、下列说法正确的是:(CD)

A.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实缴股本总额;

B.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认缴的股本总额;

C.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较高规定除外;

D.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8、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ABC)

A.未按期募足股份;

B.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

C.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

D.创立大会决议未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39、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相比,下列()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特有的法定记载事项:

A.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B.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D.公司设立方式。

6.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年终工作总结 篇六

档案局属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机构,归市委管理,履行档案事业的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一些关于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年终工作总结,供您参考。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一

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档案局的指导下,把依法行政和档案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依照档案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的授权开展档案行政执法工作,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严格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档案业务进行监督指导,依法管理档案的水平不断提高,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取得的主要成绩

(一)区领导重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为切实加强我区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强化档案工作的法制意识,更好地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区成立了以区人大副主任刘岳生、区政府党组成员邓伟雄为正、副组长的区依法治档检查组。检查组于今年8月底对区人防办、信访局等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范文写作我局201_年成立了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日常开展档案业务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作为开展档案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落实到档案工作各项业务和各个环节中。领导小组成员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开展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开展档案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人才培训,不断提高档案法制观念

深入宣传贯彻和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广大档案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大力推进我区依法治档工作的开展,继去年自行编写档案法律法规培训教材的基础上,今年5月份,我局又将国家和省市档案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收集整理,印制成《档案法律法规汇编》,向区内各有关单位派发;6月8日我局举办了社区档案工作专题讲座,邀请广州市档案局监督处潘鸿副处长给我区的街道、社区档案工作分管领导及专、兼职档案人员授课,社区档案人员约60多人参加了培训;6月9日,根据国家、省、市档案局的统一要求,我局开展“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宣传,制作了一期“国际档案日”档案法规专题宣传栏,图文并茂地面向社会公众宣传档案和档案工作,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档案法律法规。

此外,还注重加强档案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业务培训,在指导各单位档案业务工作的同时,向他们进行档案法律法规的宣讲,打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基础,确保队伍具备依法行政能力。

(三)疏理行政执法依据,理顺行政主体执法关系

20__手机版年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对档案局(馆)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进行了重新的梳理和反复核对,保留了1项行政许可事项和1项非许可审批事项、保留了2项备案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方便社会公众办事。20__年没有收到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非许可事项和备案事项的申请,也没有发生行政处罚行为,没有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没有发生行政执法上的矛盾纠纷等案件。

(四)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开放档案利用

根据要求进行了网上办事大厅的行政事项资料的录入,向社会公众公开办事流程,政务透明度不断增强。积极开展馆藏档案的查阅利用工作,服务大局的能力和水平有新的提高。今年以来,共接待各方面查阅利用人员545人次,查阅档案988卷、61件,无偿复印档案资料1413张,为领导决策、政府工作和社会各界群众提供了大量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开展档案业务监督检查,依法档案行政管理

我局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管理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传承文明、记录历史、服务社会的高度,切实开展“建立民生幸福档案,促进幸福广东建设”主题实践活动,依法做好档案业务的监督指导工作,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20__年对区政协办、区法院、团区委、最全面的范文参考写作网站民政局、审计局、鱼珠街等单位的档案综合管理工作进行达标复查。印发复查结果通知书,提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将各单位的复查及整改情况于年底与档案执法检查情况一起,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较大,有的全宗单位领导对档案不够重视,没有从传承文明、记载历史的认识高度做好档案工作。

(二)档案的执法力度不够大,存在着轻执法重指导的现象,对一些单位档案存在明显问题不敢大胆执法和处罚。

(三)依法行政的理念有待更新,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自觉性有待提高。

三、20__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加大《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加大档案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建设力度。

(二)深入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局8号令精神,将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进一步完善年检工作制度,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开展档案行政执法专项检查,尤其是对重点单位和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等专门档案工作加大执法检查和监管力度,促进全区各行各业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二

一、近年来行政执法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做好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我局成立了档案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突出了档案局依法治档的行政管理职能。今年_月份我局按照《关于对档案接续立卷及汛期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思想汇报范文对区直部门进行汛期档案执法检查。通过检查,各部门档案人员基本上经过专业培训,有一定的业务知识,能较好地执行档案管理各项制度。但在档案管理的“八防”措施、档案规范整理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二、突出问题

一是档案工作基础较薄弱,制度化管理亟待加强。个别单位领导重视不够,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档案管理混乱,历年来的文件材料从未进行规范整理归档。二是档案员队伍不稳定,业务素质难以提高。在各部门档案员一般是兼职人员,很少有专职档案工作人员。而且档案工作岗位人员变动频繁,有的人是刚刚经过培训、学习对档案工作已有点入门,就被换岗位了,业务水平难以提高。三是档案经费投入不足,在设施设备方面,大多数单位没能做到档案库房、工作人员办公室、阅档室三分开,档案管理“十防”要求难以达到。

三、解决办法

一是继续加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同时,加强《档案法》执法检查力度,促进档案工作步上依法治档轨道。二是加强档案员队伍建设,提高业务素质。争取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视,心得体会范文进一步支持、关心档案工作,调动档案员积极性,提高其业务水平。三是加大档案经费投入,推进档案室建设,配备防盗、防潮、防火、防水等档案管理“十防”设备,提高档案管理硬件水平。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年终工作总结范文三

根据__文件安排和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档案法》、《__省档案实施办法》、《__省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和《__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局档案工作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增强档案法律意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现有档案,不断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推进档案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局对____年以前形成的档案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强化组织管理

我局党政领导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年初进行了分工,调整了领导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属各站、股、室负责人,乡镇水务站站长、直属企业负责人为成员的档案管理工作领导组,并将档案工作管理纳入对局属各单位“三个文明”目标考核内容。

二、加强业务基础建设管理,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档案工作水平

(一)为使我局档案工作更加规范化管理,一是认真结合各项工作实际,加强了业务基础建设和管理;二是年初建立和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并下发至局直属各单位,使档案工作人员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三是做到科学归类,安全保密,不断提高专兼职档案人员的业务水平;四是按时完成了当年的归档和妥善保管任务,确保全部档案资料未出现失泄密案件。

(二)为了做到家底清楚,每年从年初开始就合理安排时间对全部档案进行认真清理,TOP100范文排行目前库存文书档案_件,(永久__件、__年__件、__年__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_卷,其中:水普档案__卷,农建档案_卷。__年向县档案局移交了__年以前老式装订的_卷,新式装订的__件。__年档案正在请县档案局装订中。

(三)加强档案日常工作管理。一是对档案库房进行了扫尘、翻晒、防虫、防鼠、防潮等项工作;二是对库房进行了定期检查,使整个档案无霉变、虫蛀现象发生;三是建立了档案收进、移交、保管、利用等统计台账,做到数字准确,账实相符,为准确掌握本局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提供了依据,四是购置了扫描仪,为我局档案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三、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积极为我县水、电、渔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一)在档案管理方面,严格遵守档案管理制度,积极主动做好利用工作。

(二)定期向县档案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单位的档案没有发生涂改、伪造、擅自提供抄录、借阅未还据为己有和丢失等现象。按时编制了案卷目录,卷内目录、案卷目录索引,做好借阅、利用、效果登记,利用已存档案编制了部分全宗介绍,组织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三)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和档案存放示意图并上墙。

(四)按时向档案部门上报了可公开、不涉密的规范性文件。

四、下一步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系统档案工作宣传和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是加大档案工作经费投入,全面完善档案管理设施设备。


档案局行政执法检查年终工作总结

7.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七

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依法有效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传销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有效地查处传销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以下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传销行为;

(四)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信息的;

(五)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六)为本款前三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时,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条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以下传销行为:

(一)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传销行为;

(二)涉嫌犯罪的传销行为。公安机关查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行为时,需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传销举报,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日内开展调查。经过调查后,对于依法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及时移交主管机关,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有证据证明可能涉嫌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对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法制作案件线索移送书,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配合查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传销案件时,应当附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传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理之日起10日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决定,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一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将查处情况通报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十二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传销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不予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移送案件,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退回涉案物品、相应案卷材料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对于自己发现的传销违法行为,经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将涉案物品、有关证据材料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送工商行政?芾砘兀晒ど绦姓芾砘匾婪ㄗ鞒龃怼? 第十五条 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移送的传销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抄送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案件的相关证据。对易腐烂、变质、灭失等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固定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送请有关部门或者机构依法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有证据证明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应立即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八条 对于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的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可以分别依法立案,联合开展调查。对于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于依法需要追究其行政责任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九条 在查处传销案件时,对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并完善查处传销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及时互通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研究传销案件规律、特点及预防、打击的对策。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查处传销工作情况通报制度。采取发文或者召开会议等多种形式,及时相互通报各自查处的传销活动场所、传销手段、传销组织以及传销组织者、策划者、骨干分子等情况;及时提供各自查处的传销典型案例以及查处工作经验材料;定期通报在查处传销中协作、配合的情况。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传销人员信息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在查处传销执法协作中发生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协调解决。

8.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八

 【法规来源】http://  【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3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垄断协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或者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协议或者决定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其他协同行为是指经营者虽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的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

第三条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经营者的市场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

(二)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意思联络或者信息交流;

(三)经营者能否对一致行为作出合理的解释。

认定其他协同行为,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结构情况、竞争状况、市场变化情况、行业情况等。

第四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以限制产量、固定产量、停止生产等方式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生产数量;

(二)以拒绝供货、限制商品投放量等方式限制商品的销售数量或者限制商品特定品种、型号的销售数量。

第五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划分商品销售地域、销售对象或者销售商品的种类、数量;

(二)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采购区域、种类、数量;

(三)划分原料、半成品、零部件、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供应商。

第六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限制购买、使用新技术、新工艺;

(二)限制购买、租赁、使用新设备;

(三)限制投资、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四)拒绝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五)拒绝采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七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就联合抵制交易达成以下垄断协议:

(一)联合拒绝向特定经营者供货或者销售商品;

(二)联合拒绝采购或者销售特定经营者的商品;

(三)联合限定特定经营者不得与其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第八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垄断协议,除价格垄断协议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

第九条 禁止行业协会以下列方式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规定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

(一)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行业协会章程、规则、决定、通知、标准等;

(二)召集、组织或者推动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协议、决议、纪要、备忘录等。

第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业协会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提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行业协会组织经营者串通,尚未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制止。

经营者主动停止垄断协议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经营者主动报告的时间顺序、提供证据的重要程度、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以及配合调查的情况确定。

重要证据是指能够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包括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涉及的产品范围、达成协议的内容和方式、协议的具体实施情况等。

第十二条 对第一个主动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提供重要证据并全面主动配合调查的经营者,免除处罚。对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所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其他经营者,酌情减轻处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称的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要是指对《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罚款的减轻或者免除。

第十四条 经营者能够提供材料,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     【法规标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54号

【颁布时间】2010-12-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4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经济活动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经济活动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本条所称其他交易条件是指除商品价格、数量之外能够对市场交易产生实质影响的其他因素,包括商品品质、付款条件、交付方式、售后服务等。

本条所称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是指排除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延缓其他经营者在合理时间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虽能够进入该相关市场,但进入成本提高难以在市场中开展有效竞争等。

第四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通过下列方式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一)削减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数量;

(二)拖延、中断与交易相对人的现有交易;

(三)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新的交易;

(四)设臵限制性条件,使交易相对人难以继续与其进行交易;

(五)拒绝交易相对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合理条件使用其必需设施。

在认定前款第(五)项时,应当综合考虑另行投资建设、另行开发建造该设施的可行性、交易相对人有效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该设施的依赖程度、该经营者提供该设施的可能性以及对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第五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实施下列限定交易行为:

(一)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

(二)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限定交易相对人不得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第六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一)违背交易惯例、消费习惯等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将不同商品强制捆绑销售或者组合销售;

(二)对合同期限、支付方式、商品的运输及交付方式或者服务的提供方式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三)对商品的销售地域、销售对象、售后服务等附加不合理的限制;

(四)附加与交易标的无关的交易条件。

第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下列差别待遇:

(一)实行不同的交易数量、品种、品质等级;

(二)实行不同的数量折扣等优惠条件;

(三)实行不同的付款条件、交付方式;

(四)实行不同的保修内容和期限、维修内容和时间、零配件供应、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条件。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所称的正当理由,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有关行为是否为经营者基于自身正常经营活动及正常效益而采取;

(二)有关行为对经济运行效率、社会公共利益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第九条 本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除价格垄断行为外,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认定。

第十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市场份额是指一定时期内经营者的特定商品销售额、销售数量等指标在相关市场所占的比重。

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应当考虑相关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的数量和市场份额、商品差异程度以及潜在竞争者的情况等。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认定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应当考虑该经营者控制销售渠道或者采购渠道的能力,影响或者决定价格、数量、合同期限或者其它交易条件的能力,以及优先获得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原料、半成品、零部件及相关设备等原材料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认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应当考虑该经营者的资产规模、财务能力、盈利能力、融资能力、研发能力、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等。

对于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的分析认定,应当同时考虑其关联方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应当考虑其他经营者与该经营者之间的交易量、交易关系的持续时间、转向其他交易相对人的难易程度等。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认定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应当考虑市场准入制度、拥有必需设施的情况、销售渠道、资金和技术要求以及成本等。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二条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能够根据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因素,证明其在相关市场内不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不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三条 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可以陈述其行为合理性的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四条至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经营者主动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第十五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     【法规标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55号

【颁布时间】2010-12-31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周伯华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明确要求、暗示或者拒绝、拖延行政许可以及重复检查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经营活动;

(二)对外地商品执行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或者对外地商品实施行政许可时采取不同的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等,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四)设臵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运往外地市场;

(五)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六)采取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妨碍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正常经营活动;

(七)强制经营者之间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强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决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制定、发布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前款规定适用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限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二)以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行政授权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以依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行政规定为由,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表现及其后果,向其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从事垄断行为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的规定,严格依法办案。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垄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商品包括服务。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       【法规标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工商总局令第42号 【颁布时间】2009-5-26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 【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

发文日期: 2009年05月26日

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2号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三条 下列垄断行为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查处:

(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

下列垄断行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

(一)该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但主要行为地在该行政区域内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以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

授权以个案的形式进行。被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职权,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垄断行为并依法查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的,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举报人为经营者的,应当提供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地址、主要从事的行业、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

(三)涉嫌垄断的相关事实。包括被举报人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垄断行为的事实以及有关行为的时间、地点等;

(四)相关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鉴定结论等,有关证据应当有证据提供人的签名并注明获得证据的来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实已向其他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举报材料的受理。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举报材料报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机关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举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举报人及时补齐。

对于匿名的书面举报,如果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受理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并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

第七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对主要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的情况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举报材料齐全、涉及两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的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将举报材料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对举报内容核查的情况,决定立案查处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自己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授权有关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处。

第九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自己立案查处的案件,可以自行开展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省级、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授权由其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依据本规定组织案件调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经向有权查处垄断案件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采取下列调查措施:

(一)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五)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涉嫌垄断行为时,可以要求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被调查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形式、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法人组织代码副本复印件。经营者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二)被调查人为经营者的,还应提供近三年的生产经营状况、年销售额情况、缴税情况、与交易相对人业务往来及合作协议、境外投资情况等,上市公司还要提供股票收益情况;

(三)被调查人为行业协会的,还应提供行业组织章程、相关产业政策依据、本行业生产经营规划以及执行情况、与涉嫌垄断行为有关的会议、活动情况及文件等;

(四)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相关问题所作的说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书面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调查,拒绝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超过规定时限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拒绝、阻碍调查行为的,依照《反垄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以提出中止调查的申请,承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可的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行为影响。

第十六条 中止调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者个人签字并盖章。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消除行为影响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三)实现承诺的日程安排和保证声明。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被调查经营者的申请,在考虑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后果及社会影响等具体情况后,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并作出中止调查决定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时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决定中止调查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履行承诺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确定经营者已经履行承诺的,可以决定终止调查,并作出终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被调查经营者涉嫌违法的事实、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影响的具体措施、履行承诺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恢复调查:

(一)经营者未履行承诺的;

(二)作出中止调查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中止调查的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确或者误导性的信息作出的。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主动报告达成垄断协议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经营者,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重要证据应当是能够启动调查或者对认定垄断协议行为起到关键性作用的证据。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有关行为予以豁免。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重大垄断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报告。

经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但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相关决定书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研究决定不适用《反垄断法》,但可以转致适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理的举报,应当及时转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依法查处的垄断案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对垄断行为调查、听证和处罚程序未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有关时限的规定不适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反垄断执法工作中,要加强与其他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执法协作。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价格垄断行为。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9.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年度执法检查总结 篇九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省局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查处案件与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相结合,严厉打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效措施,重拳出击,严打严防,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和执法重点

工作目标: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彻查一批案件、取缔捣毁一批窝点,惩治法办一批传销骨干,积极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增强群众抵制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意识,为全面推进“五增五创”,有效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执法重点:重点行为:

1、严厉打击“拉人头”式的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2、严厉打击境外企业入境开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3、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4、严厉查处各种利用“金字塔”的形式销售商品的非法传销活动;

5、依法查处转型企业违反规定进行传销及其培训等违法活动。

6、严肃处理容留传销人员居住,为传销活动提供方便,隐匿证据、协助逃逸的房主和有关人员。要快查重处参与人数多、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以及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参与的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重点区域是:城区、矿区、开发区范围及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员集中地区、案件易发多发地区、各大宾馆、饭店、会议室、公共场所。其他县局、分局也要深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并作为今年经检工作的重点,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三、方法步骤

这次专项执法行动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5月20日前)为摸底发动阶段。各县局、分局要在前一阶段摸底调查,广泛发动和教育群众不参与传销、不庇护传销、不为传销提供任何便利条件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进行安排部署,摸清本辖区传销和变相传销的动向,排查一批案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第二阶段(5月20日至8月20日)为查处建制阶段。根据掌握线索,集中专门力量依法查处一批传销案件。要着力于端窝点、抓源头,一查到底,做好对一般传销人员的帮教转化工作,促其迷途知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认真研究分析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特点、规律,制定有效打击防范的对策和制度,同时要帮助直销企业规范内部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查处,从严处理。要认真探索总结长效监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出有特色的打击传销机制。同时,结合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直销企业信用档案和推销员档案,促进直销企业规范经营。

第三阶段(8月20日至9月30日)为总结考核阶段。各县局、分局要认真自查自评、逐级扎实考核检查,确保不走过场,实现预期阶段性目标,并写出工作总结上报市局经检科。市局将对专项行动进行考核、评比、总结。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县局、分局要在已建立的各级打传领导组的领导下,认真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辖区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具体的行动方案,建立完善的“打传”组织体系,务求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二)提高认识,重拳出击。“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政治问题”,传销和变相传销具有欺骗性、隐蔽性、分散性、顽固性和外来人员多、社会危害大等特点。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从贯彻落实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成果,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政治、创环境、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传”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克服麻痹松劲情绪,迅速行动,全力投入,在全市掀起抓头目、端窝点、毁网络的“打传”高潮。

(三)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县局、分局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严格办案纪律,发现可疑线索和接到群众举报要集中调配力量,一查到底,决不放过。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参与支持、包庇、纵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一经查实,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四)完善机制,长效监管。制度建设是实现“打传”长效化监管的治本措施,各县局、分局要在去年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打传”模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处理突发事件的新机制,使“打传”工作真正实现长效化、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强配合,齐抓共管。要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紧急通知》(晋政办发[2003]74号)明电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搞好与公安、银行、民政、文化、新闻及社区居委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联打联防,形成合力。

(六)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在专项执法行动中,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深刻揭批传销活动的社会危害和欺骗本质,借助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制作专题、公开电话、宣传政策、报道动态,公布战果、曝光案例,大造“打传”舆论。让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认识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危害性,自觉抵制传销活动,形成全社会共同打击非法传销的良好氛围。

10.二〇一一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总结 篇十

我局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11年度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开展了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目标责任情况、行政指导实施情况、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集中检查情况、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执法自查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进行了执法检查

(一)加强了中心组的学习培训,使领导干部的法律法规学习做到经常化、制度化,除了自学和职工一起参加学习外,今年共组织了4次普法中心组的学习,督促工商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牢固树立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了日常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从局机关到各所把法律法规学习培训的责任到岗到人,继续采取了“一月一法”、“一周一训”的制度化培训方式。每个股、室(分局)的每节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小时,培训内容以强化农村市场监管为重点,围绕维护食品安全、查处商标侵权、惩治虚假广告、打击商业欺诈、贿赂,取缔传销行为,规范登记注册、规范市

场秩序、规范执法行为等重点工作开展。通过培训提高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培训方式采取备课讲授、视频听课、网校学习、组织考试、个人自学等方式进行。同时还开展专项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今年3月份,举办了全局干部职工法律法规培训班,由主管领导和业务骨干针对各自的业务进行授课。通过培训,使参训人员熟悉和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了业务素质,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了社会各界宣传力度。加强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意见》以及甘肃省工商局《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的同时,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广泛开展面向社会各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分别在3月10日、5月15日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月、以保障民生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工商局印发了《致广大群众的一封公开信》、《消费与民生》宣传工商法律法规的材料7500余份,进行了现场散发,并开展了现场咨询服务活动。同时充分利用报纸、杂志、网络、黑板报、等宣传阵地,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四)充分发挥基层法制员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制员在学习培训中的作用,逐步实现了基层工商法制员由单纯的案件核审向法制宣传员、法制培训员、行政执法监督员、法制工作信

息员和行政执法指导员方面转变。推进了基层工商所法律法规学习培训工作,做到了有人专管专抓。使我局基层的45名执法人员人人都有业务培训学习笔记,人人都参与备课讲授,在我局的5个基层工商所,都形成了浓厚的法律法规学习培训氛围。

二、认真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目标责任情况

我局将依法行政评议工作与政风行风评议、“创先争优”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以政风行风评议、“创先争优”工作促依法行政评议工作。通过推进公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努力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严格依法审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

县局将评议结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之中,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年度考核、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精神文明单位评选等考核的重要指标和条件。对整改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在今年的执法行风评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比较多的单位,对主要领导和领导班子进行集体谈话;所在单位不参加当年全局评先奖优。对整改不到位、群众不满意的单位,提出诫勉、进行复查。

三、开展了“两监并举、五查双整”及七查七看工作

我局认真按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地开展了“两监并举、五查双整”及七查七看工作。通过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情况,看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工作效率不高等情况;通过查办理经济案件和“公物仓”建立情况,看是否存在办案程序不合法,办人情案,自由裁量不公等问题;通过查干部职工敬业、进取精神状态,看是否存在得过且过、工作效率不高等问题;通过查干部职工按时上下班、遵守考勤制度情况,看是否存在脱岗溜岗、消极怠工等十个方面开展长期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坚持每半月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县局监察室、办公室不定期的开展督察。这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对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

今年我局全面深入推进了行政指导工作,通过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改进和创新了监管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臵与疏导结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确定了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采取建议、提醒、规劝、示范、公示以及其他非强制性行政管理方式实施行政指导。一是树立和谐指导、合理指导、充分指导、规范指导、合法指导“五种观念”,形成以“重点项目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巡查监管行政提示,轻微违规行政警示,违法行为行政纠错,处罚案件行政回访”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工作体系。二是制定了《**县工商

局行政管理局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方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行政指导工作指南》等制度,对行政指导的工作原则、责任分工、方式、文书档案、指导措施等事项进行规范要求,并印发了《行政指导建议书》、《行政指导警示书》等五种行政指导文书和统计报表,在日常巡查监时,发现可以开展行政指导的,随填随用,规范了行为,简化了操作。促进了行政指导工作的业务化、日常化、规范化和长效化。三是把行政指导贯穿于注册登记、商标、合同监督管理等、执法办案、消保维权、食品流通监督管理等各个业务工作中,做到了行政指导与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方式相结合,努力实现了行政指导的对象由单个向同类延伸。今年共发放行政指导文书150余份,接受行政指导的相对人1360人(户)次。

五、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执法检查

(一)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执法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我局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在执法、办案、处罚的各个环节中,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工商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范执法行为。将准确执法纳入当年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考评,建立并实施了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今年7至8月份组织了两次由主管副局长带队进行的执法监督大检查,对一些手续不完备的限期予以完善。

在大检查的同时进行了案件评审,案件合格率达100%。并对所办案件的案卷逐卷宗验收,合格率达98%。

(二)强化案件核审和错案责任追究,确保行政处罚案件正确、合法。今年我局查办的案件在处罚幅度上,与往年相比有较大的提升,局领导对案件核审高的重视,要求核审人员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案件核审,特别是《规定》中新增的调查取证程序、核审制度、告知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案卷的制作和装订、自由裁量理由、采纳当事人陈述意见以及说理式处罚决定书的制作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严格把关。通过案件核审,对执法人员进行当场培训和办案指导。对案件存在的问题填入案件核审登记表中,反馈给办案单位,并有送审人员签名,督促办案单位整改。使各执法机构的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今年,全局所办理的案件均达到了零举报、零投诉、零复议、零诉讼的要求。

(三)严格案卷评查,以查代训,提升人员素质。今年我局的案卷评查仍然实行了抽卷评查,一般程序案中,随意抽取20宗,按照《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从立案、调查取证、行政强制与证据保全措施、调查终结、案件核审、审批、告知与听证、处罚与执行、立卷归档八个方面对所办案件进行了严格评查。同时,对推行说理式处罚文书进行了重点评查。对参评案件进行了统一打分,将案件存在的问

题、扣分理由、所得分数填入案件评查登记表中,反馈给办案单位,督促办案单位整改。经汇总,参评案件20宗,成绩优秀的19宗,优秀率达95%,合格的1宗,合格率达5%。在案卷评查结束后,进行了行政执法培训和办案经验交流,并对评查过程中有争议、有疑问的问题进行了讲解和辅导,统一了标准,规范了执法行为。并对办案技巧和办案中注意事项进行了培训,提高了办案技能。做到了以活动抓培训,大力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印发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要求办案机构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坚持“四个原则”,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即坚持同案同罚的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要求基本一致;坚持过罚相当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处罚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符;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既要制裁违法行为,又要教育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坚持程序正当原则,执法人员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从而彻底杜绝了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随意

从轻或减轻处罚,随意从重或加重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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