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篇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
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所[1999]68号
【发文日期】1999-10-29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局涉外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6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98号
国务院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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