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2024-10-15

苏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精选6篇)

1.苏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篇一

各市、县 (市、区) 人民政府, 省各委办厅局, 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8月24日

江苏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16]50号) , 做好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去产能工作, 促进行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着眼于推动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坚持企业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发展先进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分类指导与综合施策相结合、积极推进与稳妥安置相结合, 主动压减过剩产能, 持续淘汰落后产能, 引导退出低效产能, 促进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供给体系质量与效率, 加速促进我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向中高端迈进。

二、工作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环保、安全、质量等手段, 淘汰低端落后产能, 有效压减过剩产能, 确保在三年内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十三五”水泥、平板玻璃、船舶化解过剩产能目标任务, 使产能利用率回归合理区间, 即:到2018年底全省再压减水泥产能6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其中, 2016年压减水泥产能38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300万重量箱, 化解船舶产能330万载重吨。

三、工作举措

(一) 严禁新增产能。

严禁备案新增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船舶项目, 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或突破限额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4号) , 2017年底前, 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 (国发[2013]41号) 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项目, 凡是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 要严肃查处, 国土资源、环保、质监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 停止生产许可受理, 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 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 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 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 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名义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

(二) 淘汰落后产能。

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标准要求的, 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 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 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三级及以上等级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 应立即停产整改, 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 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年本) (修正)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3]第21号) 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 要立即关停退出。结合城市规划和沿江产业布局, 鼓励中小船舶企业转型转产, 加快淘汰所在区域的低端低效产能。

(三) 压减过剩产能。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严格执行《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5号) 、《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 (2014年本)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90号) 、《船舶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3年第55号) 及《海洋工程装备 (平台类) 行业规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87号) , 切实加强行业准入管理。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转型转产、搬迁改造等途径, 退出部分过剩产能。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 创新业态和商业模式, 主动退出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 增强盈利能力。引导和支持位于主城区的水泥、平板玻璃企业退出行业或实施环保搬迁、退城进园;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 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 整合产权或经营权, 优化产能布局, 提高生产集中度, 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 优化生产要素配置, 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支持优强企业利用现有经贸合作平台, 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产能国际合作, 带动我省企业面向全球进行产业布局和资源配置, 实现提质增效升级。

(四) 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计划, 围绕高端制造、提质增效、节能减排要求, 推进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 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步伐。一是提升产品质量标准和水平。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积极发展低辐射镀膜 (Low-E) 玻璃板材、真 (中) 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等高端玻璃。二是加强技术改造优化产能结构。推广应用更加节能、节水、安全、环保、高效的水泥和平板玻璃工艺技术, 鼓励船舶企业利用现有造船基础设施转型发展海工装备、高技术船舶、特种船舶等项目, 提升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设计制造能力。三是鼓励企业技术与管理创新。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开发推广玻璃熔窑高效燃烧、余热利用技术以及陶瓷窑炉脱硫脱硝除尘综合治理、原料干法制粉和连续球磨等技术, 提高能源梯级利用水平。四是推进智能化生产。推广建设厂区物联网, 在搬运、码垛等重复操作工段推广“机器代人”, 加强对产品质量、污染物排放、能耗等关键参数的可视化管理, 提高质量效益。指导造船企业稳步推进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以及智能工厂建设。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 并在试点示范基础上形成模式加快推广, 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和行业共享的数字工艺开发软件、试验平台、数据库和技术标准, 构建船舶行业智能制造的标准体系, 建设船舶数字化研发设计与制造一体化的新模式。聚焦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十大重点领域, 加大船舶行业的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技术攻关、行业标准、新模式和智能制造装备的支持力度。

四、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协调。

在省政府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省平板玻璃、水泥、船舶行业去产能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严格执法检查, 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倒逼低端落后和过剩产能加快退出。组织各市认真排查和落实年度化解过剩产能任务项目并推进实施。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多措并举分流安置职工。

(二) 财政奖补支持。

省级工业和信息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每年对全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重点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给予一定的奖补, 优先用于相关企业的职工分流安置。市、县财政也要积极优化专项资金使用结构, 支持企业去产能, 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 落实相关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化解过剩产能的一系列扶持政策, 发挥好政策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包括税收优惠减免、金融扶持政策、腾退土地利用政策、职工再就业扶持政策等等。加强政策宣传、加强沟通协调, 确保承担化解过剩产能任务的企业在有关政策方面应享尽享、用好用足。

(四) 加强监督考核。

切实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年度任务项目实施和进展情况的跟踪督查, 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必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地区和企业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将全省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年度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 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 将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范围, 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监管不力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规定停止不当干预和地方保护的市、县政府和部门, 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

2.江苏省人民医院室内设计研究 篇二

江苏省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亦名南京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江苏省红十字医院。其前身是1936年成立的江苏省立医政学院附设诊疗所。医院目前是江苏省规模最大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担负着全省医疗、教学和科研三项中心任务。考虑其在医疗行业中的核心地位和高端技术水平,室内设计也应具有前瞻性、科技感和现代化,与国际医疗机构设计水平接轨。

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南京市主城区中心地带,南侧为广州路,西侧为虎踞关路,交通便捷。本次设计任务为门急诊病房综合楼,总建筑面积21.5万平米,其中门诊楼地上七层,局部八层,约11.8万平米。室内设计

1.设计理念

医院是指发生医疗行为为主导的空间场所。其空间所属人群包括患者和医护人员,因此,医疗空间的设计目标十分明确,一切以方便这两类人群的交流使用、方便医疗行为的开展完成为基础,实现洁净化、安全化和标准化。

2.平面布局

建筑对医院整体空间布局和流线设计已较为完善,室内设计针对局部空间的交通流线和平面功能做进一步优化调整,使布局在水平方向上更加舒展。本项目建筑防火分区较多,很多超尺度空间涉及到防火墙、防火卷帘的装饰处理,室内设计以遵循但又不“顺从”于强制消防规范为前提对此进行整合,做合理性调整。

门厅内设置导医台,由固定式导医与流动导医结合,为进入门厅的人员进行咨询和引导,体现人性化;门厅左侧设置人员休息区,为就医者提供一个生态和舒适的休息等候环境;自动扶梯附近设置休息区,与对面休息区相呼应,地面材质采用防腐木地板,以区分区域属性;电梯厅后设置入院办理、预约取号等功能服务台,完善门诊大厅功能;根据空间合理设置自助取号以及自助打印报告单等自助功能区,为就医者提供便捷的数字化条件;药方采用二次复核,排队叫号,柜台式服务,同时设置取药休息区;建筑原中庭使得药房及挂号收费完全暴露在露天环境中,同时横跨两个防火分区,考虑实际使用,对药房及挂号收费区进行适当围合。

原始分层挂号设置位置位于两个垂直交通入口的中间,对自动扶梯前往门诊以及垂直电梯人流前往医技楼干扰很大。当挂号及缴费人员较多时,垂直队伍的长度一方面干扰横向人流的进行,同时影响站在一层门诊大厅看楼上的视觉效果。通过改变分层挂号位置,设置到较为缓冲的区域,通过标识及导视的引导,合理安排人流,同时方便缴费完成的就诊者通过左侧自动扶梯快速至一楼药房或自助区域进行取药等流程。

3.色调材料

就诊大厅地面采用米色石材铺贴,材质硬度高,易于清洁。由于大厅形状不规则,地面铺装没有采用以往规则的铺贴方式。石材地面为画板,铜条镶嵌为笔迹,在地面上勾描出优美的曲线,犹如河流湖泊,寓意“水是生命之源”。

入口左侧的形象墙从省人民医院的图标中提取心电波的元素,形成线与面穿插的图形效果,导医台背景采用传统的处理手法,有效地避免管井带给空间的突兀,同时带来江南别具一格的雅致。

4.导视系统与无障碍设计

导视系统主要为病患进行空间疏导,一级导视标识-建筑与楼层指示牌;二级导视标识-单元功能区指示牌(以墙牌、挂标、地标形式出现)。三级导视标识-房间、窗口指示牌。

无障碍设计针对就诊的病患,设计时运用大量弧线形体的过渡和圆润造型柔化空间棱角,避免磕碰。而针对医护人员,使用抗菌、易于清洁的材料和便于操作的设施就尤为重要。

结语

3.苏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篇三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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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和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确定为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确保法律的贯彻实施,有效治理危险驾驶行为,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半年来(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全市法院审理危险驾驶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研。

一、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呈稳步下降态势。2011年5月1日至11月1日(半年)全市法院共审理醉酒驾车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70件。从案发情况看(不含未起诉案件):5月份30件、6月份20件、7月份9件、8月份10件、9月份1件;从审理判决情况看:6月份3件、7月份19件、8月份19件、9月份12件、10月份14件、11月份1件(见图表一)。

(二)危险驾驶案发情况呈多元趋势。从危害后果看,被告人因醉酒驾车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的有48件,占68.5%;被告人自行摔倒而案发的有9件,占12.9%;被告人被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有11件,占15.7%;醉驾滋事的2件,占2.9%。发生碰撞事故或自行摔倒的醉驾行为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人身损伤或车辆损坏,其中重伤1人,轻伤2人,轻微伤23人。

(三)驾驶的机动车型主要以摩托车为主。从审理的醉驾案件看,被告人驾驶车辆多为摩托车,在70起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有54件,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数达17件,占31.5%。醉驾轿车或小客车的有16件,占22.9%。

(四)深度醉酒者居多。经统计,醉酒驾驶的被告人中,经检测酒精含量每100ml达80mg—100mg的有8人,占11.4%;达100mg—150mg的有27人,占38.6%;150mg—200mg的有27人,占38.6%;200mg以上的有8人,占11.4%(见图表二)。其中含量最高者达到244.5mg。

(五)醉酒驾驶被告人的身份状况相对集中。经对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分析,从年龄看,20岁-30岁的6人,占8.6%;30岁-40岁的30人,占42.9%;40岁-50岁的29人,占41.4%;50岁以上的5人,占7.1%。从学历看,小学文化的10人,占14.3%;初中文化的44人,占62.9%;高中(中专)文化的15人,占21.4%;大学文化的1人,占1.4%。从身份看,工人31人,占44.3%;农民有32人,占45.7%;经理(厂长)有7人,占10%。

(六)对被告人过度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全市法院审理的70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均系由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有5件案件因可能判处缓刑未逮捕,其余65件案件的被告人均由法院决定逮捕。

二、扬州市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下降的原因。

1.公安机关打击力度加大。公安交巡警部门查酒驾将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采用定时与不定时、定点与不定点的方法加大对酒驾整治的力度,除了每日常态检查外,还开展不定期的专项行动,如:“零点行动”,在坚持以酒后驾驶汽车作为重点整治对象的同时,将酒后驾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变型拖拉机等违法行为作为整治重点,并坚持一贯的“零容忍、高压线”态度。

2.公民的安全意识加强。酒驾入刑后,通过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查处力度加大,司法机关的打击力度加大,使广大市民(车主)认识到,酒后驾车太过危险,是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不负责,公民的安全意识进一步加强,有效禁止了酒后驾车行为。

3.危险驾驶宣传力度加大。酒驾入刑后,除公安交警部门严厉打击外,司法机关不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对酒驾入刑进行宣传,既有对酒驾入刑法律适用的宣传,也有各个月案件查处分布情况的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报道。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共同营造拒绝酒后驾车的氛围。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多元态势的原因。

1.城乡打击不平衡。从案发情况看,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案发地点在市区或城乡结合处,尤其扬州市区的案件案发地以市区主干道为主,辅之以城乡结合处车流量较大的道路上,可见危险驾驶犯罪的打击点仍以城市为主,还未涉及到乡村。

2.选择性执法和偶然性案发有违刑法适用的平等性。醉驾案件多发生于夜晚,此时道路上一般无交警执法。从醉驾案件案发看,绝大部分是醉驾者与他人发生碰撞事故而案发或是醉驾者自行撞倒而案发,公安人员主动查获的仅占15.7%。

(三)机动车型及醉酒者的程度和自然状况分布不同的原因。

1.摩托车驾驶者的风险意识不强。全市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摩托车的占77.1%,且驾驶证、车辆牌照均无或缺少一项的醉驾摩托车案件又占31.5%。这表明严禁酒后驾驶汽车的意识已逐步深入人心,但对酒后驾驶摩托车仍有所忽视,不少摩托车驾驶人法律意识淡薄。

2.部分群体的业余生活单调。从全市法院审理的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主体看,农民和工人占90%,这部分群体往往处于初、高中文化水平,有一定的思想,但无高层次的文化追求,辛苦一天后,喜欢小聚一下,喝点酒解解乏,吹吹牛,或者聚在一起打打牌,业余生活相对单调。

3.传统的酒文化影响较深。受传统文化的影响,酒在我国的社会交际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很多事也都喜欢拿到酒桌上办,不喝酒很多事办不成。传统“逢宴必酒、无酒不欢”的酒文化陋习,是导致醉驾案件多发的诱因。

(四)司法程序及判决存在问题的原因。

1.当前的打击醉驾的外部环境影响对危险驾驶犯罪的量刑。刑法修正案

(八)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是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危害更加严重,一次致多人死伤的案件屡有发生,严重危害道路交通安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在这样的环境下,法院在刑罚裁量时必然会充分考虑从重,故全市法院判处拘役实刑的占90%。

2.公、检、法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不够。司法机关在对其理解上存在的分歧也是正常现象,关键是协调衔接不够,如:不是判处徒刑本可不采用逮捕强制措施的,因取保候审期间对被告人的监管难以到位,判处实刑后,法院如何收监执行存在困难,往往采取逮捕措施后,心里会踏实些,导致判处实刑的所有案件均采取了逮捕措施。危险驾驶犯罪量刑最高仅是拘役六个月,作为轻罪名犯罪,理应快速处理,但实际上公检法办理周期往往要几个月。

三、进一步加强法律适用及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关于法律适用方面的建议。

1.进一步处理好法律认识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要组织深入讨论醉酒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准确地把握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内在含义,对醉驾情节显著轻微或情节轻微作出规定,从而实现醉驾入罪或判刑的共同标准。

2.进一步简化执法和司法过程。对危险驾驶罪的刑罚裁量涉及人身自由,虽然审理程序不能少,但由于事实简单、取证相对容易,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较大,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可以协调配合,加快每个环节的过程,只要多方配合,完全可以一个月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

3.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公安部公布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强调了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但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偏重对被告人的讯问、现场调查和鉴定,忽视了对录音、录像等能反映原始收集证据过程的内容。

4.进一步规范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虽仅在拘役一个月至六个月之间,但目前量刑标准仍不完全统一,罪刑不完全相适应。有的是情节相似的案件,在不同地区的量刑结果有明显区别,有的是在同一地区对不同情节的案件量刑基本一样,建议按照量刑规范化的要求,提取醉驾案件中的常见量刑要素,设定相对统一的量刑标准,以利于危险驾驶罪定罪和量刑均衡,以及审理程序的规范。

5.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经侦查后可依法作出适当的实体性判断和处理,决定是否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起诉至人民法院的,法院则根据刑法规定作出相应判决,尤其在对被告人缓刑、免处等刑罚适用方面制定相应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性地、谨慎地、有步骤地调整、转变对危险驾驶罪的司法政策和司法导向。

(二)关于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的建议。

1.建立打击醉驾工作的长效机制。刑法的威慑性不在于刑罚的严厉,而在于法网的严密。危险驾驶罪虽然是一个轻微犯罪,但由于当前社会公众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反映较为突出,公安机关一旦发现醉驾行为均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严肃查处,并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日常查处力度,以保持危险驾驶罪名的威慑影响,有效整治社会交通秩序。

2.加强打击醉驾的社会宣传力度。醉驾行为的综合治理,需要司法、行政、宣传、服务行业等社会多方面以及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协力配合。要广泛宣传酒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国家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要加大常规打击力度,压制醉驾案件发生,人民法院要扩大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强化以案释法的功能和作用,到广大农村组织巡回审判和公开宣判,加大教育力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形式公布典型案件,宣传打击成果,最大限度地遏制犯罪发生,使严禁醉驾工作深入社会方方面面。

3.培养积极健康的酒文化。传统的斗酒、劝酒陋习助长了醉驾之风,随着汽车逐渐走入群众的日常生活,醉酒驾驶在本质上成为交通文化和酒文化的冲突,如何在交通文化与酒文化之间寻找平衡,醉驾入刑已从法律上表明了态度,被恶性放大的酒文化也让不少人深恶痛绝,坚决人的生命健康摆在首位,酒文化开始适应交通文化的发展。要在全社会养成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还需依靠嗜酒者、劝酒者的自觉收敛。

4.苏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篇四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发布日期】2008-03-20 【生效日期】2008-05-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已于2008年2月29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罗志军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制度,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第三条 军人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政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人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安排的以外,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由其遗属持批准机关、确认机关发给的《烈士通知书》、《因公牺牲军人通知书》、《病故军人通知书》,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办理抚恤登记,依照《条例》和本办法享受抚恤。

第七条第七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由持证遗属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发放:

(一)遗属中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抚恤金发给军人的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二)享受抚恤金的遗属人数为2人以上的,抚恤金的分配由遗属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遗属人数平均发放。

第八条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向烈士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标准按照烈士死亡时上全省在岗职工40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抚慰金列入省财政预算,据实核拔。

一次性抚慰金参照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规定发给烈士遗属。

第九条第九条 对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军人配偶再婚的,对军人父母(抚养人)、子女已经履行完或者继续履行赡养、抚养义务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继续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条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以户籍所在地上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并实行自然增长。对于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

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其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同类对象定期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按照同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标准给予补差。

第三章 残疾抚恤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退出现役证明,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抚恤登记,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享受残疾抚恤。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无工作单位或者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标准,应当以上户籍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照基数,按照省规定的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按照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其工资或者离退休费与残疾抚恤金之和低于前款同等级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确属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为40个月的残疾抚恤金。如其残疾抚恤金低于军队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军队排职少尉军官的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第四章 优 待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所需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筹集。优待金标准不低于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在西藏地区服役的,应当提高优待金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优待金的具体标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的,应当给予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被征地农民同样的补偿;入伍前户籍所在地房屋被征收的,应当给予与原户籍所在地其他被征收人同样的补偿。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且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是重点抚恤优待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重点抚恤优待对象,采取以下保障措施,帮助其解决医疗困难:

(一)开设优抚门诊、优抚病房,建立优抚医院、光荣院等医疗服务中心,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应交的参合费、参保费由当地人民政府解决;

(三)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鼓励其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给予住院医疗保险补助;

(四)设立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大病救助资金。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基本医疗费用全额补助;孤老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10%;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30%;病故军人遗属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40%;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50%;1954年11月1日后入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基本医疗费用自付比例不超过60%。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省财政对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人数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社会救助、救济;在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优先安排其生活和住房。

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中的孤老、孤儿,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可以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发20%。

抚恤优待对象具有双重或者多重抚恤优待身份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应当享受其中的最高标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依靠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生活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凭《江苏省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优待证》,可以参照享受当地各项优惠政策。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其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和立功荣誉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任何单位不得因残疾将其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因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原因失业的残疾军人,由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其基本生活、医疗待遇。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行政调配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随军随调家属在省政府规定期间内未落实就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补助,保障其基本生活。自谋职业的随军随调家属,按照国家、省和各地有关规定给予优待,当地政府可以按照一定标准发给其一次性安置补贴。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其原来按照军队标准享受的生活补助费低于当地抚恤标准的,应当给予补差。其他待遇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有关抚恤优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退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者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按照省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确定,实行自然增长。持有复员军人证件、有固定收入但低于同期入伍复员军人定期定量生活补助标准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补助,经确认后,应当给予补差。

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可以给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病故后,发给6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作为丧葬补助。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死亡后,其配偶本人无固定收入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政府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含敬老院内设光荣室),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在敬老院集中供养的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条件应当优于其他社会供养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现役军人荣立三等功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0%,二等功的不低于40%,一等功以上的不低于50%。领取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在战争年代荣立战功的,按照省规定的标准给予奖励。

对未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待遇,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上述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当地财政预算,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子女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教育优待。抚恤优待对象较多和驻军相对集中地区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优待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抚恤优待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中止其抚恤优待;在其徒刑执行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由本人申请,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恢复抚恤优待。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取消其抚恤优待资格。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抚恤优待对象户籍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抚恤优待关系转移手续。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或者补助金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次年起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抚恤优待,按照本办法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1年7月2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5.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篇五

【发布日期】1999-10-20 【生效日期】1999-10-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试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日江苏省财政厅)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也称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及执行工作,根据财政部《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规定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预算主管部门、各单位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第四条 各单位在年初编报收支预算时应将涉及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细化到具体货物、工程或服务等,并在财政部门批复单位预算后,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第五条 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编制预算的要求及核定的收支预算(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等)确定采购预算,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按照国家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配备规定或标准确定采购规模、规格型号等,不得超标准安排采购预算。

第六条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编报。各基层单位应按预算隶属关系将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的单位采购预算)正式行文报送财政部门的有关业务部门(处、科、股,下同)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办或采购科,下同)各一份。

第七条 第七条 财政各业务部门应对各有关主管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后汇总,汇总表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编制本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本级政府采购预算。

第八条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收支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计划(以下简称执行计划),执行计划的报送、审核、汇总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各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应是本季度已确定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经落实的采购项目,按规定应办理报批手续的采购项目(如汽车购置等),应办理报批手续,并将批件报送财政部门。各主管单位和财政业务部门对各单位、各部门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或初审)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

各主管单位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本部门的季度执行计划汇总表(附所属单位执行计划)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 第九条 政府采购按经批准的季度执行计划组织实施。各财政业务部门应对各主管单位报送的季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后汇总,在每季度第一月的月底前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季度采购执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下达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组织采购。

政府采购原则上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各实施一次,特殊情况可增加采购批次。

第十条 第十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执行计划汇总后,应出具《×季度政府采购计划确认书》(格式见附件一),各主管单位收到该确认书后,应对确认书所列内容进行确议,如有异议应在收到确认书后二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出具《×季度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正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各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单位。政府采购执行计划一经批准,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中心在实施采购计划时,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各主管单位就各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及其他特殊要求等方面进行登记或核实,如有实质性调整或发现单位采购预算金额明显低于市场一般价格,应及时报告财政业务部门及政府采购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季度执行计划报送财政部门后需要追加采购计划的,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或财政部门专项批准下达的《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三),按规定程序报送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需在备注栏填列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文号),经批准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政府采购中心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工作。追加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应在物品采购前二个月报送。政府采购执行计划报送后,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采购项目调整的,各主管单位应在该项目采购前50日正式出具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调整报告,并详细说明调整原因和调整项目,报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如无特殊情况,季度执行计划一经报送,不得调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各单位政府采购预算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使用年初预算资金的,预算指标仍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到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由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贷款开出《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四),送财政有关业务部门,财政业务部门据以将预算指标(需注明该项指标已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下同)转下各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追加预算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指标暂不下达,其中:由财政预算部门安排的,预算部门将批准的限额预算以《追加政府采购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二)方式通知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有关业务部门据此开具限额预算通知书(格式附件三之一)通知主管单位(限额预算只记备查账)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待采购活动结束后,预算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有关业务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转下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由财政有关业务部门安排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将批准的限额预算通知政府采购部门和单位,待采购活动结束后,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转账通知书据实将预算指标下达主管单位,单位据以登记入账。

主管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给所属有关单位开具支出转账通知书(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主管部门财务印鉴),单位根据有关凭证及主管部门开具的支出转账通知书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单一账号管理制度,货款采用统一支付办法。

财政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资金,有关财政业务部门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支出转账通知书》中“预算资金”的支出金额,三日内直接将资金拨付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事业单位用事业收入(包括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等自筹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各主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五),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行政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已纳入财政专户部分)安排的采购资金,财政部门暂按有关规定将资金划拨单位,各主管单位根据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划款通知书》,不迟于采购活动开始前五日将资金划拨到该专用账户。

主管单位要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通知书确定的采购项目和采购预算等,及时通知有关所属单位将资金划拨主管单位,以便主管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将资金划拨财政部门。

采购工作结束后,实际支付的货款与采购预算有差额的,按采购资金的来源比例多退少初。采购预算出现节约或超支,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开具《政府采购资金退款(补划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六)退还或补交。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非驻宁省直单位采购预算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各主管单位要做好所属单位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主管单位与所属单位的有关采购预算(含执行计划)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采购资金的管理等制度,做好与财政部门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衔接。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中实行定点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采用集中付款方式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采购用分散付款方式的,仍按原办法处理。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分散采购项目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主管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包括会计账户处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略)

6.苏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篇六

一、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江苏省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出口商品结构是经济发展水平和商品国际竞争力的反映。20世纪90年代以来,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和经济发展战略的深化与调整, 江苏省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 工业制成品出口所占比重迅速超过初级产品, 在全省出口商品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从表1中可以看出, 工业制成品在出口额从2000年的2493002万美元上升到2008年的23479910万美元;工业制成品在出口总额中的比重从2000年的96.74%上升到2008年的98.64%, 工业制成品所占比重波动中攀升。江苏省工业制成品比重高, 初级产品比重低, 出口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注:数据来源历年《江苏统计年鉴》

从图1中不难发现,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在1994年至1998年期间快速上升, 1998年至2000年略有下降, 经过2001年恢复到原来水平, 2002年至2005年又一次经历贬值, 此后稳步抬升, 到2008年受到全球金融危机以及美元贬值的一定影响,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开始下降。随着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 江苏省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变动对初级产品出口的影响极其微小, 对工业品出口的影响较大。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上升引起工业制成品出口的下降, 而其下降则引起工业制成品出口的上升, 在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的波动下, 工业制成品出口额及比重在上下波动中逐渐增长。上述影响就二者特点来讲源于以下两点:第一, 初级产品出口量的价格弹性较低。国际市场需求成为初级产品出口主要决定性因素,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初级产品出口影响甚微。第二, 工业品出口量的价格弹性较高。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对出口价格的直接影响和对出口数量的间接影响, 产生对工业制成品出口的双重影响, 即人民币实际汇率贬值带来出口价格的下降, 刺激出口数量的增加, 人民币实际汇率升值带来出口价格的上升, 刺激出口数量的减少, 呈现出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工业品出口的负相关关系。

二、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江苏省贸易方式结构的影响

在众多贸易方式中, 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是两种最主要的贸易方式。据江苏省统计局数据, 2009年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总额19358029万美元, 达到出口总额的97.12%。其中, 一般贸易占35.59%, 加工贸易占61.53%。从出口总量角度看, 江苏省出口在贸易方式上具有加工贸易出口占绝大部分的显著特点。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 自“2005年汇改“以来, 江苏省加工贸易和一般贸易出口的比例大约在6.5:3.5左右。从出口增长角度看, 2002年至2009江苏省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出口情况, 除了2009年因金融危机所引起的下滑, 其他年份均快速增长, 且呈现一般贸易出口持续增长的势头。

注:数据来源于江苏省统计局统计年鉴

2005年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汇率形成机制后, 到2007年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开始抬升。与此同时, 江苏省2007年加工贸易出口1305.3亿美元, 同比增长23%, 比一般贸易出口增速低近10个百分点。从2008年开始,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逐年下降。2008年, 江苏一般贸易出口增长势头强劲, 而加工贸易出口1419.9620亿美元, 比一般贸易出口增速低近10个百分点。

加工贸易中, 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是两种主要形式。图2显示, 三种贸易方式出口对人民币汇率变动的传递存在较大差别。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 人民币汇率升值对一般贸易出口的冲击要明显大于进料加工出口。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的出口价格在长期内存在依市场定价现象, 其出口价格对国内生产成本的上升更为敏感, 从而对出口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出口价格的汇率传递效应导致人民币升值使本币表示的进口原材料成本降低, 汇率变动对其出口收入和进口成本的影响会部分抵消。加工贸易比一般贸易为受到人民币汇率波动风险的比率低, 应对人民币升值风险的能力更强。因此, 在进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和外贸政策调整的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到人民币汇率升值对不同贸易方式出口影响的非对称性, 通过出口退税、税收优惠等尽量减轻人民币升值对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等出口贸易的冲击。

三、实际有效汇率变动对江苏省出口主体结构的影响

外商投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是企业经济性质的主要类型。作为外向型经济的典型的江苏省, 外商投资企业具有着实重要的地位。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持续呈现高速增长的趋势, 自1994年第一次汇改以来,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比重额从1995年的293481万美元增至2005年汇改后的9422831万美元,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比重从30%增至76.62%, 增幅达46.62%。

自1994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开始实施重大改革, 实现了汇率并轨, 确立了新的管理浮动汇率制度以来,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所占比重逐年上升, 图3显示, 1994年至2001年,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与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比重基本保持同方向走势, 均有较大幅增长。2001年至2005年期间,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下降, 而江苏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却大幅上升。经过2005年人民币盯住美元的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稳步抬升,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却呈现下降趋势。

除了经济发展和政策倾斜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贸易的拉升作用外, 人民币汇率波动对江苏省在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贸易层面的出口结构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是企业出口贸易面临的主要风险, 而外商投资企业比中资企业适应汇率风险的能力强。在江苏省出口贸易中, 外商投资企业所占的比重较高, 在贸易结构优化进程中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5年汇改以后的五年中,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占出口总额基本保持在70%以上。江苏省这种以外资企业为主的贸易大省,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管理和未来发展上都更具得天独厚的优势。

四、建议

首先, 在人民币汇率方面。在金融危机尚未完全复苏和美元量化宽松政策的背景下, 稳定人民币汇率对出口恢复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波动对出口恢复的负面影响, 实现短期内维持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相对稳定, 将助于外贸出口结构的优化。采取渐进式汇率形成机制改革, 降低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冲击。

其次, 在贸易方式方面。继续发展加工贸易, 促进加工贸易升级。在稳定一般贸易出口的基础上, 调整加工贸易政策, 放开加工贸易限制, 大力鼓励高附加值加工贸易, 着力调整加工贸易结构, 促进加工贸易优化升级。

第三, 在商品结构方面。优化商品结构, 提升出口竞争力。积极推进外贸市场的多元化和出口商品结构的多元化战略, 降低出口商品集中程度高、对特定贸易伙伴和特定进出口商品的依赖程度高的现状。优化要素结构和提升要素质量, 为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奠定要素基础。实施核心技术自主研发战略, 提高出口商品的技术含量, 提高江苏省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积极采取非价格竞争的方式, 避免或减少贸易摩擦, 增加出口商品对国际市场和汇率波动风险的承受能力, 保证出口商品经济效益。

第四, 在出口主体方面。健全外资企业管理制度, 防范外资企业的垄断行为, 防范投资风险。培育自主大型跨国公司, 降低对外资企业的依赖程度。加强当地企业与国际市场关联, 构建内外均衡的经济发展战略, 既要缓解贸易摩擦, 又要减少对国际市场的过度依赖, 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摘要:本文应用1994-2009年的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和江苏省出口贸易的数据, 从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结构、企业经济类型结构三个方面, 对人民币汇率变动对于江苏省出口贸易结构的影响进行分析, 并基于分析结论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实际有效汇率,江苏省,出口贸易结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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