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2024-08-23

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11篇)

1.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一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国税所„2003‟11号

文件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各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具体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对象

(一)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

(二)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三)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五)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本企业的富余人员。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持有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编号并加盖有“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印章的《再就业优惠证》。

二、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一)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二)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三)实现新增岗位的、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和现有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

(五)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经济实体)。

上述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含)]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注销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的,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申请认定

(一)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工作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经济实体由主管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申请认定需上报下列材料并附送相应复印件一套: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报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报企业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及本花名册(企业盖章);

5.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6.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7.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8.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经济实体的申请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政策性破产关闭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

2.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3.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以上(含30%); 4.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其中,地方企业“三类资产”的认定由财政部门出具证明;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认定及其产权多元化的认定由经贸部门出具证明;富余人员的认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安置比例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证明。中央企业需出具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具体办法按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执行。

(四)认定办法

1.对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核查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二是核查企业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三是核查企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了三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四是核查企业为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2)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人员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100%。

新办企业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企业比例计算公式为: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

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2.经济实体的认定办法。

(1)核查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经济实体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下列材料:一是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二是由财政部门出具的国有企业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三是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具体包括: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是否属于《通知》中规定的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经济实体安置的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经济实体是否与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经济实体为安置的富余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必要时,应深入经济实体进行现场核实。

(2)计算下岗失业人员比例

经济实体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上年年底职工总数+当年净增人员年末人数)×100%。

四、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政策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新办商贸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末人数/企业职工年末总数×100%)×2。

(三)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

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3年内对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四)经济实体

符合条件并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达到30%(含 7 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五)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现行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如果企业既适用以上优惠政策,又适用原有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税收优惠政策的减免税具体操作程序,由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发。

五、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提高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600-2000元提高到2000-5000元;提供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800元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提高到150-200元。各地区适用的起征点由各市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并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从2003年1月1日起将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月营业额400元提高到1000-5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现行每次(日)营业额5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 8 100元。我省营业税起征点的具体规定由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另行下发。

六、符合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或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相关材料

(一)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型企业

具有《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新办服务型企业(或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5.资产负债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现有服务型企业和现有商贸型企业

具有《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减免税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现有服务型企业(或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5.企业财务报表;

6.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经济实体

符合条件的经济实体申请减免税,应向其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 4.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 5.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

对中央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上述3、4、5项是指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出具的批复意见和集团公司(总公司)出具的认定证明。

6.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 7.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

8.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

9.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10.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11.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请减免税的,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副本;

3.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

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对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下发之日[2002年9月30日(含)] 以后组建的,并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税务机关审核的企业,从通过税务机关审核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其中所得税从审核起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如在2002年9月30日以后至2002年12月31日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如在2003年1 11 月1日(含)后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享受该政策。

八、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检查制度

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年检工作。年检的主要目的是检查企业和个人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具备享受扶持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情况的发生,凡经年检合格的,由税务部门核准继续给予企业或个人享受相关减免税待遇。

1.企业要按照年检内容和工作要求,首先做好自查自检。2.参加年检的企业应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或《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2)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3)填写《检查报告书》(一式四份);(4)上及本上半年财务报表;(5)职工花名册;(6)工资报表;

(7)与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或被安置的富余人员签订的劳动 12 合同;

(8)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报送的年检材料要及时认真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快通知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继续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劳动保障部门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

3.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

4.年检工作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将年检资料装订成册,分别归档备查。

不参加年检的企业和个人不得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在年检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应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税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联合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每年抽查企业不得少于各类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15%。

(二)加强《认定证明》的管理

1.《认定证明》由浙江省劳动和保障厅统一制定式样,负责 13 印制,统一编号备案。

2.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发证机关应及时收回《认定证明》。

3.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认定证明》,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二OO三年四月三日 14

主题词:税务 再就业 意见 通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8日印发

排版:叶 磊 校对:祁昆峰

2.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二

一、概念认知

乍一看, 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两者意义基本一样, 预防失业本身就是促进就业, 两者并无明显区别。但对于失业保险制度设计来说, 应从不同方面有所侧重。纵观整个失业保险制度的始终, 都在围绕社会成员的工作风险来展开。从工作风险角度说, 预防失业倾向于事前防控, 促进就业倾向于事后纠偏。所以, 如何将工作风险降到最低, 是我们应首要考虑的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改革应注重强调从事后弥补作用向事前预防作用调整。

关于预防失业。预防失业主要受益对象是在职人员。对于参保职工来说, 缴纳失业保险费是为了防范失业风险, 提高职业风险意识, 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达到工作稳定、服务社会的目的。因此, 对失业保险发挥预防失业功能的要义就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我们认为, 失业保险预防失业是指通过加强失业动态监测预测,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 各用人单位自愿选择在职培训 (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职业技能鉴定、调整岗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支付失业预防费等形式, 并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政策支持, 实现用人单位职工岗位稳定、就业质量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提高, 失业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的过程。

关于促进就业。就业是对失业人员最好的保障。促进就业主要受益对象是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职工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的同时, 必须提供就业服务以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 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失业保险发挥促进就业功能的要义是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安置。我们认为, 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是指通过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要求领取失业金人员必须参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积极求职、自主创业、就业安置、组织起来就业、灵活就业等形式, 并由失业保险基金提供政策支持帮助其实现再就业的过程。

二、主要问题

(一) 权利义务不对等

失业保险基金筹集的首要目的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实现再就业。无论是失业期间提供物质帮助还是失业后实现再就业, 失业保险都在保护失业人员的权益。这在制度层面显然不利于在职职工, 特别是长期不失业人员。

按现行《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权利是免费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记录, 要求经办机构提供政策咨询服务;义务是按规定进行失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无论权利还是义务, 核心都围绕缴费。很多单位长期履行缴费义务, 却得不到失业保险制度的支持。尽管失业保险是强制的, 不管有没有积极性都要缴, 但没有激励机制相配合, 很多用人单位缴费积极性不高, 尤其是一些事业单位, 不缴甚至拒缴, 导致失业保险费征收难度加大。

对于参保职工来说, 个人权利主要是查询、监督失业保险缴费情况,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个人义务主要是履行缴费义务, 失业后办理失业登记义务。理论上讲, 任何工作都存在失业风险。但实际工作中我们遇到, 一些行业职工失业概率很低, 长期缴费且一直未失业, 认为失业保险费白缴, “有去无回”。

这些都引起我们对失业保险功能的思考。尤其是失业保险的有关权利应该普惠化, 而非只有少部分人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制度设计必须更加注重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导向。

(二) 基金支出项目偏少

目前, 各地失业保险基金存在大量滚存结余, 巨额资金闲置不用, 越发凸显制度功能发挥不足。现行的《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可以免费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服务, 其补贴费用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占失业保险基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十”。这是我省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仅有的两项支出, 而且在落实过程中缺乏具体实施细则。后来国家颁布的《就业促进法》又明确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随之我省取消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收费, 加上审计、纪检监察严格, 各地两项支出数额并不很多。以汝州市为例, 多年来只进行少量的职业培训补贴支出, 更多使用就业专项资金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2012年出台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的若干意见》 (豫政〔2012〕60号) 文件规定, “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 积极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 正式以省政府的名义将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纳入长效机制当中来。其中规定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各类企业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加大职业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创业培训补贴支持力度。但是, 只给出了宏观规定, 没有具体的操作标准, 各地无所适从, 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支出仍然微不足道, 直至三年后豫人社〔2015〕30号文件的出台。但是, 这仅仅是长效机制的初建, 失业保险基金仍有许多应该扶持再就业的支出项目需要实施, 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建设急需规范化、具体化。

(三) 稳岗补贴范围偏窄

现行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实施意见》 (豫人社〔2015〕3号) 文件, 将稳岗补贴范围仅限于实施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政策出台后各地几乎没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 因为此四类企业本身就存在经济困难的情况, 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 很少有按时足额缴费符合政策条件的, 因此政策发挥的效力十分有限。

2015年7月出台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补充意见》 (豫人社〔2015〕30号) 文件, 将稳岗补贴范围扩大至所有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单位。但是调研中我们发现, 不少事业单位尤其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也经常组织在职培训, 同样面临预防失业的问题。那么, 稳岗补贴的激励机制就不能仅仅单向针对企业单位, 而应该面向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四) 失业保障期限过长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豫政〔2015〕59号) 文件规定, “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将长期失业人员由登记失业1年以上调整为半年以上”, 再就业扶持工作得到更加重视。但在地方政府的干预下, 许多破产改制企业单位移交失业职工时补足了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许多失业职工领取期限长达24个月。

以汝州市为例, 近五年来大部分领取失业金人员领取期限超过6个月, 2015年长期领取失业金人员比例高达82%。领取失业金期限过长, 即待业期过长, 明显不利于失业职工尽快实现再就业。一方面, 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无形中使一些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会安于现状, 对失业金产生依赖, 继续选择失业。另一方面, 一些失业职工在领取期间会继续工作, 甚至在外地重新就业, 但签到领取失业金时仍然报告失业状态, 隐瞒自己重新就业事实。因为“保留未领取期限下次失业继续享受”对他们来说尤其一些年龄较大的失业职工遥不可及。领取期限越长, 越不利于地方职能部门真实掌握当地就业失业动态。

领取失业金期限的最初设计, 是适应当时面临的国有企业改革社会背景, 当时失业保险政策主要用来安置下岗职工, 是当时“三条保障线”之一。随着国家对微观经济话语权的丧失, “下岗”现象势必成为历史。失业金最长领取24个月的期限应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成熟、社会改革的逐渐变化而做出相应调整。

(五) 管理体制不完善

1.地方政府重视不够。失业保险作为目前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之一, 在经济改革、社会稳定、促进就业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 工作十分重要。相对于其他社保险种来说, 一些地方对失业保险工作重视不够。我们查阅网站并咨询有关市县, 地方政府为失业保险工作专门出台红头文件的不多。

2.经办机构基础薄弱。以汝州市为例, 汝州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符合国家“四定标准” (定性质、定规格、定人员、定经费) 规定, 也没有按照省直管的要求进行机构建设。因隶属于汝州市劳动就业局, 面向社会一直以汝州市劳动就业局名义开展工作, 工作开展未能与专门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责相匹配。

3.信息化建设滞后。金保工程系统软件应用落后, 远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许多地方失业保险与其他险种系统不统一, 重复参保、漏保现象时有发生。以汝州市为例, 与原属平顶山市脱离后, 没有得到上级专门的系统上线统一组织安排, 一直拖到2015年下半年经多方协商才达到企业单位上线。

4.缺乏相应激励机制。赏罚国之大信。在工作人员少、业务素质偏低的条件下, 一些地方没有征缴奖励机制, 多收少收一个样, 干好干坏一个样, 致使经办人员积极性不高。一些政府偏重个别险种工作进行表彰, 对失业保险置之不理, 有失公允。

三、政策建议

(一) 推广试点市县工作经验

河南省失业预防试点、援企稳岗及借用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试点、全国失业预警试点在濮阳市、兰考县、新乡市均取得了长足成效, 并提供了范例, 积累了成功经验。其中, 濮阳失业预防试点政策2015年年底到期。在未来的“十三五”时期, 建议将我省的两个试点市县工作经验向全省全面推广。对于全国失业预警试点, 可适时扩大失业预警试点范围, 在全省范围逐步推广, 对条件成熟的地区, 应提前做好失业预警数据收集和数据库建立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 完善基金激励机制

1.缓缴失业保险费。在坚持现有政策的同时, 除了对于生产经营处在暂时困难的企业, 还应对经济困难且工资没有保障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实行最长不超过半年的缓缴失业保险费的政策。缓缴期间不计收滞纳金、不计利息, 参保人员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待经济好转再恢复正常缴费。可减轻有关单位和劳动者的负担, 帮助其渡过难关。

2.优化预防失业功能。预防失业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功能, 其功能发挥应该普惠实施, 支出项目除在职培训 (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 补贴、稳定岗位补贴外, 还可考虑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岗位工资补助、社会保险费补助、失业预防费补助等。实施范围应由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扩大到所有参加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借鉴外省经验 (如湖南省) , 企业、事业单位应有区别, 企业单位享受各项补贴不超过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事业单位则可定为不超过30%。

3.改革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账户, 并按规定计息。建立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与个人账户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个人账户余额越多, 领取失业金标准越高, 多缴多得。改革后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既要与参保缴费月数有关系, 又要与职工失业前的缴费工资基数挂钩, 真正实现失业期间的生活保险, 而非流于一般的生活救济。当然, 设计标准要有修正值, 高不能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150%, 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前提是必须统一应用金保工程业务软件, 健全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鉴于管理和操作会存在一定难度, 可先行试点, 然后推广。对于长期缴费一直没有失业的行业职工, 虽然没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但却在在职期间享受了预防失业各项补贴政策, 达到了职业稳定的目的, 因此参保缴费积极性也会提高。

4.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鼓励失业职工尽快就业。在前述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前提下, 建议适当缩短享受待遇的时间, 根据失业者本人的参保缴费时间, 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的领取期限。继续坚持现有鼓励创业政策, 领取失业金人员自主创业的, 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并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如果领取失业金人员通过其他形式实现再就业的, 除保留未领取期限外, 应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求职津贴, 取代原来的职业介绍补贴。

5.扩大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建议重点设立以下促进就业支出:领取失业金人员一次性创业补助;一次性求职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就业安置补助;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其中, 失业保险搞失业职工培训的目的是实现再就业, 培训补贴可以补给培训机构, 也可以补给个人。用人单位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可根据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给予每人不超过6个月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就业安置补助。

(三) 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打造电子社保、推动服务创新。伴随我省社会保障卡发放的快速推进, 各地应尽快推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险合并, 统一征缴、统一软件, 实名认证、信息共享, 避免重复参保、漏保、骗保, 逐步实现云社保、云服务, 最终达到全省联网、一地参保、多地查询的目标。为此, 省级部门应该加强组织和领导, 地方政府应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

以汝州市为例, 市委市政府应高度重视“五险合一”工作, 并尽快提上议事日程, 而非现在的各自为战。建议开通汝州市社保网站, 实现各社保机构政策沟通和有效衔接, 方便群众查询办事信息、服务指南等有关情况, 真正迎合互联网+时代要求。

(四) 完善失业预警机制

豫政〔2015〕59号文件规定, “加快构建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失业调控一体化的失业预防工作体系。县级以上政府要完善失业监测预警机制, 制定本地应对失业风险的应急预案”, 结合新乡市失业预警工作经验, 建议:省级政府部门应组织全省加快建立失业预警信息系统, 加强对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调查、调查失业率统计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建立全省统一的预警指标、警情级别和应急预案。

以省辖市为单位, 应定期发布就业蓝皮书, 及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及时公开本地区就业失业宏观调控状况, 实现失业预警工作和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工作良性互动, 最大限度地规避失业风险, 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县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失业预警工作, 提供保障机制。如成立失业预警机构, 并明确工作职责、机构编制和经费来源。建立和维护失业监测预警体系, 以及失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等费用, 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 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同时强力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工作。达到用人单位应参尽参、应保尽保, 使劳动就业部门能够及时掌握企业实际用工及岗位变化情况, 监测数据更为准确全面。

(五) 逐步建立省级统筹

根据社会保险学的“大数法则”, 失业保险的统筹范围越大, 失业保险的互助、共济能力越强。从理论上讲, 失业保险的统筹层次应当尽量提高。我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实行省辖市统筹管理, 所属县 (市、区)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失业保险基金的报账单位”。截至2015年, 全省十八个省辖市已全部实现市级统筹。但是, 十个省直管县 (市) 仍然实行的县级统筹, 不利于增强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功能和抵御风险能力, 更不利于融入全省失业保险业务统一大局。

我们认为,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时机基本成熟, 至少省级统筹管理十个省直管县 (市) 失业保险时机已经成熟。为此, 建议:逐步实施省级统筹管理。首先建立十个省直管县 (市) 省级统筹, 实施统一的参保缴费政策、统一的待遇项目标准、统一基金管理使用、统一业务规程信息系统, 将直管县 (市) 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提高到市级水平。然后将省级统筹扩大至省辖市。

实行省级统筹的基础是预算管理。在实施省级统筹过程中, 必须明确地方政府责任, 强化预算管理, 市县根据预算需求向省级部门提出申请拨付资金, 同时应加强预算监督, 强化预算约束力, 提高资金安排的清晰度。

(六) 完善经办考核机制

鉴于失业保险工作的特殊性, 业务经办受地方政府和省级部门的双重管理, 故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应由地方政府和省级部门共同负责。实践证明, 根据全省及地方政府下达的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是可行的。除了责任目标, 还应该将扩面征缴、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发挥、基金财务科学管理、硬件软件投入、领取失业金人员信访稳定等纳入考核范围。参考其他社会保险险种的奖惩机制, 每年全省对失业保险工作进行表彰, 除了先进单位, 还应考虑先进个人, 以提高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如何发挥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 篇三

一、回眸: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及其促进就业功能的现状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正式建立于1986年,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为标志。1993年,我国迎来了第三次失业高峰,国务院为应对这一情况发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扩大了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提高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并提出失业保险要与再就业服务相联系的理念。1999年1月,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此次改革正式使用“失业保险”名称,确立了失业保险的双重目标: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与促进其再就业。近20年来,失业保险制度在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平稳发展,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国的失业人口不断增长,从2007到2011年《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計公报》公布的数据来看,我国城镇登记的失业人数分别为830万、886万、921万、908万、922万,城镇登记失业率均在4%以上。由于登记失业率远低于实际失业率的客观情况存在,据国内相关机构和世界银行的专家估计,我国城市实际失业率大约在8%—10%之间。这说明,我国的就业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大量的人员失业,不仅是劳动力资源的极大浪费,而且增加的社会保障支出会相应的抵消一部分经济增长的成果。在这种背景下,失业保险如何最大幅度地促进就业功能,成为失业保险制度面临的重要挑战,也是失业保障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未能有效发挥的原因分析

(一)重生活救济,轻求职保障

在新的阶段,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逐年增多,截止到2010年,全国累计结余达1 700多亿元。之所以出现如此大量基金结余,从制度本身分析,则主要是由于对基金支出方向限定过窄。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以救济为主,只起到一种提供生活保障的缓冲作用,在人力资源培养、促进就业方面的作用有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从这些支出项目中可以看出,失业保险基金需要给予失业者接受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的补贴,但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此项补贴的支付额所占基金总额的比例还十分微弱,远远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如2010年,失业保险支出423亿元,其中就业补贴的支出仅为30.5亿元,所占比例只有7.2%。地方上同样如此,如2008年山东全省职业培训补贴7418万元、职业介绍补贴769万元,占基金支出的5.68%。

(二)回顾:目前的问题

依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目前,我国的月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500元左右,相当于各省、市最低工资的70%~80%,与国有企业年平均职工工资相比,约能替代25%左右的工资。而大多数国家失业保险金的替代率为失业前工资的40%~75%。失业保险金不能完全满足基本生活的需求,也不足以支付求职成本,这就使得失业保险应有的保障功能和促进就业功能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同时,从失业保险金领取时段的长短设计看,我国的规定是最长时间不超过24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24个月的支付期限,影响了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积极性。领取太长,不仅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的压力,而且会导致失业人员陷入“失业陷阱”现象,使其今后很难适应激烈的社会竞争。

三、展望:完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建议

结合我国失业保险金促进就业出现困难的原因,笔者认为要使失业保险充分实现其促进就业的功能需要进行如下改革。

为保证失业人员在失业后可以拥有一个体面的生活,应当参考发达国家的给付代替率,提高我国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使失业者具有充分的资金保证来寻找下一份工作。在提高给付标准的同时需要缩短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这样可以使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压力不至于过大。同时采取随着失业期的延长而逐渐减少失业保险金的差别给付方法。对于积极参加再就业的失业者,应为这些提前就业者补发额外的就业津贴。

实行浮动的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将失业保险费的征缴额与企业的就业稳定情况或解雇员工的人数挂钩,以鼓励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抑制其解雇行为。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建立相应的奖励基金,用于鼓励企业雇佣失业人员。同时对在经济困难情况下不裁员的企业进行补贴。

增加失业保险基金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比重。目前8%左右的支出比例远远无法满足失业者的求职需要。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需做好每年失业保险基金在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预算,同时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需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出台有关的实施细则。

建议中所涉及的具体数额标准,笔者认为需要根据具体的社会情况并通过社会调研加以确定。

四、结语

我国失业保险存在一些问题,完善我国失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娟:《完善失业保险的促进就业功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0期

[2]魏瑞清:《浅议我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年第8期

[3]王世卓:《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调研报告》.《山东劳动保障》,2009年第11期

作者简介:

4.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四

内容摘要

青年失业问题已经引起了我区各方面的密切关注,引导失业青年就业创业已经成为我区青年工作的重要内容。本课题通过对我区失业青年现状的具体分析,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青年失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并在全面分析目前由青年失业带来的突出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区失业青年呈低龄化趋势,提出了对失业青年人群的具体工作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

中心城区 失业青年 就业 创业

一、研究的背景与概况

我国加入WTO后,上海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上海将面临新一轮更深层次的劳动力调整,青年失业将不可避免地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上海从1996年开始实施再就业工程以来,各项就业援助政策的对象都是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过程中,从传统产业中分流出来的大龄失业人员,即“4050”。而对青年失业群体的关注程度并不够,最近由于青年失业人员比例的骤升,政府为促进青年就业出台了相关的援助措施。面对日益严峻的青年失业问题,团组织应当从最广大青年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关心关注失业青年的同时,认真研究面临的新问题,发挥共青团组织的有效作为,配合政府开展积极的就业援助行动,不断促进青年就业。

为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区青年失业人员的基本状况,更有针对、有实效地实施对失业青年人群的重点帮助,我们实施了本课题调研。课题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团区委向区内9个街道及区职业介绍所发放了《黄浦区失业青年目前状况抽样调查问卷》,共计回收有效问卷581份。

二、研究的内容与结论

(一)黄浦区青年失业人员的总体现状

1、群体规模

我区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青年失业状况如表。

年份200020012002年上半年

失业人数(人)***

青年失业人数(人)839967016128

青年失业所占比例67.6%52.7%47.8%

2、年龄结构

调查显示我区失业青年呈低龄化状态,16—25岁这一年龄阶段占整个失业青年人群的58.3%。另外,26—30岁占2.9%,31—35岁占8.8%。

3、学历结构

青年失业人员中文化程度相当于高中阶段的占59%,其中中专、职校、技校的比例为接受调查总人数的46.5%,大专10.7%,本科及以上1.4%。

4、家庭结构

在接受调查的青年失业人员中,已婚者为208人,其中有28.7%的夫妇双方均为失业青年,50.3%的家庭为三口之家。

5、经济保障

69.4%的青年失业人员目前经济来源主要依靠父母,11.2%享受“低保”、失保金,7.7%靠亲戚接济,仅6.5%在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大部分青年失业人员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障金(占45.1%)或因经济原因暂停缴付(30.1%)。

6、技能培训

调查显示,有32%的失业青年从未参加过培训,参加过培训,并有上岗证的占总调查人数的39.8%,在这些人员中,有34.6%的青年拥有两个或以上上岗证。有初、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青年失业人员分别占总人数的13.8%、8.1%、0.5%,而具有电脑初级及英语级别证书的人员比例分别为25%和9%。在培训内容上,青年失业人员对岗位操作技能的培训需求较多(占51.3%),而对外语和计算机也表现出较大的兴趣。

7、工作经历

缺乏工作经历已经成为青年人员就业的绊脚石(占15.7%),更有相当一部分青年处于工作不稳定状态,就职二次以上(占47.2%)。青年失业人员普遍认为学历低、无技能、无工作经历是造成求职失败的主要原因,而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无社会关系、用人单位不缴四金的现象也成为阻碍就业的客观原因。在青年失业人员所使用过的求职途径中,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亲戚朋友介绍、职业介绍中心、大众媒体。

8、就业期望

大部分青年失业人员表现出了较强的就业愿望,65.7%表示非常愿意就业;其他19.4%表示要薪水待遇到心理价位,16.5%表示要符合个人发展要求,11.7%表示如专业对口,可以考虑就业;4.3%暂时无就业愿望。失业青年对工资的期望值普遍集中在800-1000元(占66.8%),期望工资在1000元以上的占13.9%,而对工资无要求的仅占8.6%。

9、创业愿望

青年失业人员中认为创业困难太多,可能性不大的占到了总人数的47%,而认同有技能或经济实力,可以创业的人员比例分别为15.8%和7.2%,另有30%的青年对创业不置可否。失业青年普遍认为,缺少资金、技术、政策及创业信息渠道是青年自主创业难以逾越的障碍。

(二)对我区失业青年状况的基本分析

1、青年失业人员就业意识堪忧

调查结果显示,我区失业青年普遍文化程度不高,而独生子女所占比例颇高,养尊处优的家庭条件致使相当一部分失业青年追求理想、舒适的工作、缺乏正确的就业观念。调查发现,虽然大部分的失业青年表达了对就业的强烈愿望,但其中47.7%的失业青年表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考虑就业,更有59.5%的失业人员工资要求超过1000元。一方面,失业青年对就业抱有强烈的愿望,另一方面,他们对工作及收入又有较高的期望值,这种矛盾的心态使失业青年捕捉不住现有的就业机会,同时,也为政府提供最低程度的就业保障带来了难度。

2、部分青年失业人员心理呈亚健康

由于部分失业青年对自身不切实际的定位,对市场竞争就业又没有准确的心理准备,往往表现出迷惘困惑、盲目自信、悲观失望、偏激怨屈等情绪。一部分“毕业即失业”的应届毕业生,由于家庭条件优越,对就业紧迫感及对家庭的责任感意识淡薄,在求职过程中表现出盲目的自信和乐观。一部分由于产业结构调整而下岗的青工,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有畏难情绪,在求职过程中表现出“等机遇、靠政府、要待遇”的心态。更有一些失业青年片面地认为他们是被社会抛弃的那一部分人,由此对社会产生了不满及厌世情绪。这种由失业引发的心理障碍如得不到及时地疏导,极易走向极端,给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害。

3、学历低、无专业技能、职业经历和敬业精神成为求职“瓶颈”

造成青年失业的原因很多,除了客观上劳动力市场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外,学历低、无技能、无工作经历也是造成青年失业的重要原因。同时,由于青年人职业意识的不成熟,造成了部分失业人员的不充分就业状态。虽然相对于大龄人员青年有一定的就业优势,但他们往往拈轻怕重,对岗位不珍惜、对工作不敬业,盲目炒老板的“鱿鱼”,就业周期短成为青年就业的通病,不少有一技之长的年轻人员容易找到工作,但没多久又重回失业行列。由于经验的积累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过于频繁地更换工作,所谓的工作经历对其再就业的帮助也大打折扣。

4、低龄化、高学历失业问题日益显现

目前,低龄化、高学历失业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客观上,由于79年返城运动直接引发了我国的一次生育高峰,98年,中国的大学不得不大幅扩招造成了近年来高学历青年人才失业或不能充分就业,此外面对WTO和城市化进程,优秀青年外来人才大量涌入本市,使一些本应属于本地青年的就业机会流向了外来青年。而上海的城市地位决定了本市青年除了出国,极少愿意外出闯荡,这些原因使近年来高学历青年失业问题加剧。仅我区的调查显示,大专及以上学历失业青年就占到了12.1%,与以往几年的数据比较有了大幅增加。相对于“4050”而言,低龄化、高学历的发展趋势所造成的社会浪费更大。

5、劳动力市场运行有待进一步规范

近几年来,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深化,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应运而生且迅猛发展,这些企业正处在原始资本积累初期,往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有意无意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调查显示,我区失业青年由于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或不缴四金而造成的被动失业分别占了25.5%和22.5%,有45.1%的青年从未缴纳过社会保障金,没有享受过最低程度的劳动保障。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市场上,青年求职人员与用人单位并不平等,一些青年为了尽快就业,选择了不签劳动合同或不缴四金的用人单位,而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取证难、诉讼成本高等使青年劳动者的个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

6、失业青年创业意识不强

根据调查显示,“单位就业”的观念在青年失业人员的意识中仍然较为强烈。仅有23%的失业人员表达了自己创业或合伙创业的愿望。创业意识不强,固然是由于传统的教育内容、教育方式造成了劳动者缺乏冒险精神和独立创新意识。但同时客观上由于缺少资金、技术、政策及创业信息渠道也是制约青年自主创业的主要政策瓶颈。

7、失业青年缺乏就业成本优势

近几年来本市在加快下岗职工分流的过程中,较多的采用了协议保留社会保障关系这一政策,用人单位录用协保人员可不必再承担社会保险成本,相对而言,也就是降低了劳动力成本。同时,上海目前有10万左右的“4050”失业人口,上百万的本地离土农民劳力,再加上每年涌入上海的280万左右的外来打工者,他们绝大多数能够接受相对较低的工资收入,使上海本地青年在中低端劳动力市场上,单就用工成本而言,几乎毫无竞争优势。

8、青年失业引发相关社会问题

青年失业不仅会带来人力资源的折旧和浪费,更突出的问题是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影响。心理学理论认为,16-21岁的青少年,具有不安、冲动、矛盾、求刺激、被暗示性大、性的关心及冲动增强等特殊心理,但其人格尚未完全成熟,缺乏自制及判断力,极易出于冲动行为而踏入法网;根据对我区失业青年年龄结构的分析,16—21岁者占30%左右,在市场竞争就业过程中,由于客观出路广阔而主观条件不足的矛盾情境,他们难免会出现心理上的迷惘与困惑,甚至产生越轨行为。而对于另一部分有家庭负担的大龄失业人员,青年的长期失业更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影响。

9、失业青年优势弱化成为将来的弱势群体

虽然相对于其他失业人员而言,失业青年存在着学历和年龄上的优势,但是随着失业时间的推移,青年失业人员的年龄、学历优势将逐步失去。在失业期间,失业人员知识技能的不断折旧使择业竞争力呈逐步下降趋势,从而带来新的失业,即长期失业,同时,由于长期失业将使失业人员就业信心减弱,表现对劳动力市场竞争性就业的畏惧,就业主动性削弱,造成“失业再生失业”的恶性循环。此外,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今后的新成长劳动力将具有更高的学历,据有关部门估计,“十五”期间,上海新生劳动力平均教育年限将从现在的12年上升到14年,当前的青年失业问题如得不到及时解决,这些失业青年在将来很有可能成为就业的弱势群体。

三、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就业指导,转变就业观念

目前,在失业青年中还存在着强调专业对口、轻视中小企业等现象,这就需要切实加强对失业青年的正确的职业观念的教育,帮助他们解放思想,认清形势,树立竞争意识,克服自卑心理,转变就业观念。目前,由于社会职业和市场需求的不断变动,职业指导缺乏针对性和系统性,对于部分已失业的青年的职业指导培训又缺乏延续性。因此,我们建议职业指导工作在向大中专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延伸的同时,向社区延伸,通过开设社区职业指导站,针对不同的失业青年群体,我们还应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帮助失业青年分析就业形势,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树立凭素质就业,靠竞争上岗的观念,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力和转岗的适应力。

(二)加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技能

上海21世纪的现代化建设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有高学历,又有中高级职业技能的劳动者。根据调查显示,在我区失业青年人群中,仅有8.6%的青年拥有中高级技术职称,51.3%的失业青年表达了对岗位操作技能培训的需求。目前,劳动部门已制订了职工培训、持证上岗、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共青团组织既要积极向失业青年宣传现有的培训政策,提供培训信息,引导和组织青年参加劳动技能培训,还要注重培训与市场的结合、培训与就业的结合,兴办或与劳动部门联办劳动技能培训班,如目前已实施的青年职业资格鉴定培训班等,切实提升青年劳动者的素质。此外,还可整合现有的社会各方资源,积极开拓培训基地,为失业或即将就业的青年提供职业见习培训的机会。

(三)鼓励青年创业,开发就业岗位

21世纪是创业的世纪,帮助失业人员创业并吸纳更多的失业人员,是解决城市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尤其青年人具有年轻、观念新、接受能强、可塑性强、敢拼敢闯等优势,具备良好的自主创业的先决条件,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为青年创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提供发展契机,让有资本、有能耐的人有机会、有条件创业,从而为更多的人创造就业机会。针对青年创业意识不强的情况,我们应加大青年再就业典型的宣传,用典型的生动事例带动更多的失业青年转变观念,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青年创业的舆论氛围。对有创业意向的青年,我们应进行分类指导,积极为创业青年出点子、寻找合作伙伴,还可通过动员青年企业家带领更多青年共同创业。针对资金困难,共青团组织要积极向有关部门进行呼吁,为建立青年就业专项资金谏言献策。

(四)建立青年就业信息服务网络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青年人的择业途径较为单一,53.2%的青年通过亲友介绍就业。由此,共青团组织可在其中拾遗补缺,利用广泛联系青年的优势配合政府建立建全青年就业服务网络。通过服务网络向青年宣传政府的就业政策,介绍产业发展政策和调整方向;接受青年的就业自我推销,积极向有需求量企业推荐;为青年提供就业信息,充分就业介绍和参谋;为有需要的青年提供就业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援助,依法维护青年正当合法的就业权利和劳动保护。

(五)建立青年心理咨询热线或辅导站

5.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五

*街总人口约6.5万人,截止到月止,我街失业总人数4171人,排全区十三条街道的第3位。其中登记失业人员人数为1158人,女性2120人,占50.83%。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加强领导,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举措来抓,作为“一把手工程”和“民心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实施“一个坚持,六个到位”工作思路,即坚持“以人为本,真抓实干”,保证“机构到位、资金到位、人员到位、场地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千方百计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稳步推进我街劳动保障工作。制定实施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明确街属各部门的职责,把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建设和社区就业列入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大力开拓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加强就业服务和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高度重视大龄下岗失业女工和特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好事、办实事。根据我街的实际情况,我们一直把女性再就业的主要任务放在大龄和困难女性身上,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我街失业人员就业率66.05%,其中下岗失业女工就业率为68.07%;特困失业人员就率60.11%,其中特困失业女性就业率为61.54%,被评为**区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优秀单位,主要做法有:

一、创新争优,整合资源,多途道促进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

(一)以人为本,推行“二优四免”服务。

我街切实落实中央、省市区再就业政策,建立了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中心、社区居委会三级就业服务网络,由办事处统筹协调,依托劳动和保障中心以及社区居委会,调动街经济科、社区服务中心、工会等各部门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再就业工作,使再就业工作层层抓落实,为促进大龄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与街社区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办公场地总面积达1200平方米。根据就业形势和下岗失业人员的需要,结合劳动力市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信息服务区、失业登记区、职业介绍区、职业指导区、招工服务区、特困失业人员服务区等6个服务区域,并通过印制宣传单张、电子荧屏滚动播出、触摸荧屏等形式公布服务区的服务程序、招工信息,形成以街劳动保障中心为依托,上连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下连各社区居委会的三级就业服务网络,全心全意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一站式”免费服务,建立和完善失业人员名册,为特困失业人员、4050人员、双失人员、大学生、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单独建档立册,做到全面掌握其基本情况,对失业人员的失业(下岗)原因、家庭情况、技能特长、转岗培训要求、思想动态、就业状况做到“六清”,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访视,跟踪服务。帮助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受到群众好评。

根据下岗失业女工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偏差的具体情况,开展创新争优活动,对广大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二优四免”服务。提供优质服务、优先录用下岗失业女工人员,免费职业介绍、免费职业指导、免费职业培训、免费设计打印个人简历。开展“文明服务窗口”和“帼国文明岗”评比活动,实行微笑服务,规范文明礼貌用语,多次举办职业指导、再就业最新政策、再就业优惠政策等培训班和法律知识讲座,对居委会专干和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其中有两名工作人员获得了全国助理职业指导师资格,提高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办事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工作技巧以及依法办事意识。及时将招工信息向大龄失业人员发布,并在我街劳动保障中心大厅电子屏幕滚动播出,全年发布100多条招工信息。全年为574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1000多次免费职业介绍,根据他们的就业意向、技能特长、居住地点等情况有针对性地推荐用人单位,使258名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登记求职的成功率达44.95%;为500多人次提供免费职业指导,上门给大龄失业人员做思想工作,宣传就业政策,分析形势,改变他们的就业观念,取得一定的效果,出现了失业人员争先报名当环卫工的喜人现象;区劳动局把我街列为三条“失业人员全免费培训”的试点街道之一,我街针对目前家政服务需求量大的现状,迅速举办“社区加油站”免费家政培训班,成为**区首条为失业人员实行全免费培训的街道,首批家政班的学员30名已全部拿到了结业证,街道同时积极为这些学员联络就业单位,目前已有7名学员找到了家政工作,我们还积极引导560名失业人员参加区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转业及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竞争力。为多名大龄失业人员免费设计、打印个人简历,指导其提高面试技巧,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见工成功率。

(二)整合资源,多渠道开拓就业岗位。

我街切实落实社区就业的资助措施,想方设法整合辖内外资源,多渠道开拓就业岗位,重点开发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建设中自愿组织起来,创办经济实体。

一是广泛发动辖内外机团、企事业单位、酒楼提供就业岗位,由街道组织提供多种劳务服务,向市政和社区建设提供诸如保洁保绿、保养等方面的公益性服务,得到辖内区委、检院、富力广场等企事业单位的大力支持。全年通过社区20种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有681人,其中女性488人,占71.66%,40岁以上女性373人,占76.43%,解除了下岗失业女工的后顾之忧,受到普遍欢迎

二是积极与劳动就业有关部门、街辖内各经济实体、新办企业等联系,收集第一手的招用工信息。如:街辖内的***西餐厅优先吸纳了5名本街大龄失业人员;又如**数控设备厂和**宾馆,已将我街作为其长期的.招工重点对象单位。去年我街先后组织500多人次参加交易会、**雪糕厂、区环卫系统、辖内外单位的招工见面会,仅在区环卫系统,就帮助了14名大龄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在区公安系统又有11名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考试被招聘为治安员。

三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我街在**陶瓷玉石工艺市场和肉菜市场优先安置部分有创业意向的失业人员,其中肉菜市场安置18名失业人员,并提供管理费8折优惠。

四是街道自身安置下岗失业女工。将治安巡防、两车保管、社区居委会、值班等社区服务岗位用于安置失业人员,去年共优先录用了167名大龄失业人员从事社区服务工作。

此外,我街还不定期召开失业人员再就业座谈会,宣传再就业成功典型,提高失业人员再就业信心,进行再就业工作调研,及时解决再就业工作困难,促进再就业活动的开展。

二、开展“四助”活动,切实为特困下岗失业女工排忧解难

我街十分关注特困下岗失业群体,鼓励他们正确面对困难,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并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的慈善效应,发动社会各界共同帮扶特困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助困、助工、助学、助医”,对特困家庭的帮扶形成合力。开展“助困工程”,发动热心单位和热心人士认养10多户特困下岗失业家庭,每月为每户特困家庭提供认养金100元;开展“助工工程”优先招用特困失业人员,我街的社区公益岗位安置了22名有就业意向的特困失业人员,其中**广场两车保管站就优先招用我街6名下岗人员;开展“希望工程”,资助6户特困家庭子女读书,***古今拍卖有限公司为2户特困家庭的子女提供学费补助,赠送学习用品;实施“阳光工程”为有特殊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医疗援助。例如丧偶下岗失业女工***,下岗多年,其子在读小学,靠打家政工维持生活,去年10月因子宫肌瘤入院做手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街党政主要领导得知后,亲自上门慰问,送上慰问金,还从慈善会拨出1200元作为医疗补助金,并指示社区服务中心物色好相关的岗位,待她身体恢复后上班。对残疾双失人员***,街党政主要领导多次上门慰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她安置到**幼儿园值班。

三、2005年工作要点

(一)深入贯彻全国、省、市区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把再就业工作列入“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抓好,充分发挥街道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再就业工作的统帅和协调作用,调动各居委会、民政科、工青妇、经济科等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为我街再就业工作献计献力,继续健全再就业工作机构,完善就业服务网络。重点解决好“4050”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的再就业问题,对“零就业”家庭建档立册,实施“一户一策”。建立和完善就业工作例会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分析本街就业形势,制定新措施,解决新问题。

(二)大力开发就业岗位,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促进大龄失业人员就业。继续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辖内外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和社区公共管理等服务岗位,确保社区就业资助政策落到实处。二是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通过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再就业。三是充分发挥工会组织桥梁作用介入非公企业,大力宣传和发动非公企业,尽可能安置有就业意向的失业人员。四是继续推行“二优四免”服务,开展“四助”活动,加大对“4050”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对“4050”人员实行居委会管理台帐、定期电话访问,街社区服务中心定期抽查的办法,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在社区就业上优先考虑这一人群,特别是对国有企业下岗的职工进行重点跟踪、加强培训,充分利用其特长,帮助其再就业促进大龄下岗失业实现再就业。五是争取创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基地,重点有安置有创业意向、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

(三)加强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确保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成立创业服务窗口,加强政策的宣传、咨询和解释工作,广泛宣传再就业优惠证、小额担保贷款等再就业优惠政策,让失业人员理解国家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目的和意义,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帮助他们扭转思想观念,积极创业。利用好再就业优惠政策,为新办企业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做好相关服务,鼓励和促进他们自谋职业和创业,促进再就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6.关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篇六

各部门、车间:

根据广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关于办理就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为配合县人社局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同时切实维护好我公司员工利益,我司正式启动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对象为全体在职合同工。每位员工需提供二寸证件照一张(白底版),在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岗位;

二、请各部门、车间到行政科陆何应副科长处拷贝《就业登记基础信息表》电子版,按照表格要求录入。员工较多的车间可按工段汇总录入;

三、4月15 日前将《就业登记基础信息表》电子版、员工照片一并交行政科陆何应副科长审核汇总;

四、要求各部门、车间严肃、认真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尤其是填入《就业登记基础信息表》信息要准确。因个人未按时提交材料致使公司就业失业登记证申报延误,公司将追究其个人责任,扣罚其绩效奖金。

五、如有疑问请与行政科陆何应副科长联系。

特此通知

广南冠桂糖业有限公司

7.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七

1 我国失业保险中存在的问题

1.1 失业社会保险概述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 中断收入, 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最早起源于比利时。1901年比利时始创的失业保险, 均为自愿性的保险, 类似现在的失业救助。以立法形式颁布的失业保险, 首创于英国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中包括的失业保险, 以后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它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

1.2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状况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当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国有企业改革和劳动制度改革。1993年4月, 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事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1999年1月国务院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它标志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进入了正常运行时期。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 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 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2) 享受失业保险不是以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 而是以职工就业后因社会经济原因而非主观原因失去职业、中断收入为前提条件, 它的对象只能是法定的失业职工;

(3) 失业保险是以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需要为标准, 而不能满足他们各方面的需要;

(4) 国家通过立法建立失业保险基金, 社会统筹使用;

(5) 失业保险不是单纯的经济救济和帮助, 更重要的是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 提高失业人员的竞争能力, 协助他们谋求职业创造条件, 以便重新走上就业岗位;

(6) 失业保险属于短期保险待遇, 超过一定期限。如还没有找到工作, 就改为社会救济。

1.3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革, 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与缺陷, 极大地影响了失业保险的保障功能。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现行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面过窄, 不能涵盖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项目覆盖面的大小, 反映了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总体状况, 是社会保障制度公平性的重要表现, 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问题。从理论上说, 失业社会保险的范围应是覆盖全社会的, 但在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尚未做到这一点。目前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城镇职工设计实施的;而对于农村流动劳动力,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障力度就显得相对薄弱。

(2) 现行失业保险基金规模小, 基金承受能力较弱。由于失业保障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覆盖范围窄, 导致收缴的保险费数额有限, 失业保险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较低, 保险基金承受能力较弱, 难以应对严峻的失业保障形势。

(3) 现行失业保险统筹水平和层次较低, 影响失业保险作用的发挥。目前失业保险制度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 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大部分地区实际上是地级市层次的失业保险统筹。由于统筹层次较低, 基金的整体承受能力较弱, 从而造成了一些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严重不足, 而另一些地区则存在大量结余。

(4) 《失业保险条例》的正常实施, 缺乏与之相配套的监管机制。虽然199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一些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 但是在失业保险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却会出现诸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所涉及的监管机构, 在分工和监管方面相对笼统, 致使监管部门不能完全发挥其有效的监督作用, 使失业保险工作在征缴、监管等方面面临严重困难。

2 失业保险制度对就业的影响

2.1 失业陷阱与就业抑制效应

无法就业, 相当于失业。失业使劳动者失去了一定的劳动收入和必要的生活来源, 政府通过失业保障制度, 在劳动者失去劳动收入时, 在一定期限内为其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 不仅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水平, 缓解了巨大的就业压力, 还减轻了人们的储蓄欲望, 刺激人们的消费, 增加全社会的有效需求, 促进经济增长, 进而达到增加就业的目的。然而不当的失业保障制度会对效率造成损害, 产生失业陷阱。人们对失业保障的激励作出反应, 或者说失业保险的负效应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 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提高了工人的自愿失业率。所谓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是指较高的替代率和较长时间的失业金领取期限, 它们的存在, 意味着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也可领取一定标准的保险金从而具有一定的收入保障, 这种情况下, 企业容易解雇劳动者, 劳动者也容易自动离职。

(2) 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延长了工人失业持续的时间。高水平的失业保险金提高了人们求职的保留工资, 对职业的选择更加挑剔, 从而延长了失业持续的时间。见右图, 横坐标表示劳动者的劳动时数, 纵坐标表示工资。曲线为个人的劳动力供给曲线, 曲线有一段“向后弯曲”的部分。当工资较低时, 随着工资的上升, 消费者为较高的工资吸引而减少闲暇, 增加劳动力供给 (替代效应) ;但是, 工资的上涨对劳动力供给的吸引力是有限的, 当工资增至W2时, 劳动力供给量最大, 但若继续提高工资至W3, 劳动供给量反而减少, 闲暇变长。如右图所示, 可见, 对于失业保障制度而言, 当失业津贴较低时, 不足以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 失业者对于劳动的偏好较高;当失业津贴增加至W3时, 失业者将拒绝低工资工作、艰苦劳动条件工作, 从而延长了失业时间, 失业者宁愿处于失业状态, 继续求职, 等待性失业因此产生。这时劳动者期望得到更好的工作, 从而在劳动与闲暇间进行选择, 选择的结果取决于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的权衡。当替代效应大于收入效应时, 劳动者选择工作, 当替代效应小于收入效应时, 劳动者选择闲暇;只有当失业津贴在W2时, 劳动力供给量最大, 失业持续时间最短。通过以上分析可知, 由于失业保险金的提供, 使失业人口失去寻找工作的激励而长期陷于失业状态, 从而造成了效率损失, 出现失业陷阱, 使失业保障制度在保护失业者的同时, 在某种程度上也创造着失业, 这也是设计失业保险制度时公平与效率取舍的难点。

2.2 失业保险制度与就业促进效应

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的增加, 提高了失业者的保留工资, 使失业者选择闲暇, 宁愿长期处于失业状态, 进而提高失业状态的价值, 产生了失业保险制度对再就业的抑制效应。但失业保险制度还有另一种效应, 即资格效应, 即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是根据就业时间及同期缴纳的失业保险金来认定的, 如果不在失业保险给付期限内实现再就业, 就将失去以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因而, 失业者要在将来取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 就必须首先寻找工作, 并且随着有资格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的减少, 维持失业状态的价值越来越小, 从而提高了被雇佣的价值, 促使失业者必须尽快地找到工作, 这意味着再就业率的上升。可见, 失业保险制度的就业促进效应与抑制效应的两个重要因素是失业津贴的标准和失业津贴的给付期限, 只有设计合理的失业保险制度才能使失业津贴的标准和期限尽量规避抑制效应, 达到图中最均衡的L2与W2点。在实际实施过程中, 不仅要关注失业保险制度的生活保障功能, 还要注重其就业促进功能。

3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促进就业的对策建议

首先, 合理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 尽快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社保体系, 适应我国就业方式多元化的要求。为了确保劳动力生产要素合理、自由流动, 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我们需要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结合我国具体国情, 应逐步将非公有制企业职工、农民工、非正规就业人员及找不到工作的毕业生等人员纳入到社保体系中来。当然, 在目前的条件下, 短期将其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也是不现实的, 应该积极探索新的保障方式, 汲取先进国家的经验, 完善我国的社保体系。

其次, 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把各项社保项目集中在一个管理体系里, 包括建立统一的社保执行机构、统一的社保资金运营机构、统一的社保监督机构、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险账户。社会保障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更有利于就业人员流动, 消除人员流动中的社保制度难统一的困境, 同时也方便对流动劳动力的管理, 提高流动劳动力的就业积极性。

再次, 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程度。加快社会保障立法, 结合我国实际, 加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律, 建立以中心法为特征的、完善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加大社会保障法律的执法力度, 以减少拒缴、欠缴、挤占、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现象的出现, 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 逐步改变目前“多发并存”的状态。

最后, 将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障机制转化, 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实行更加灵活的失业保险制度, 根据中国财力弱和劳动力多的现实国情, 失业保险的设计和发放以鼓励和促进劳动者再就业的方式进行。通过不断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结构, 加大就业指导、技能培训等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 为实现就业保障型的社会保险制度提供资金上的保证。严格控制失业救济的比例, 提高再就业基金比例, 为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提供财政保障。还可以通过社会上的审计机构, 检查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再就业功能。

参考文献

[1]郑功成.中国民生的两大主题: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J].理论探讨, 2004 (5) .

[2]赵文祥, 刘莹.发达国家以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经验借鉴[J].理论界, 2004 (5) .

[3]杨宜勇.大开放的就业——加入WTO后的就业探索[M].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2004.

[4]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EB/OL].http://www.gov.cn/banshi/2005-08/04/content_20258.htm.

8.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八

[关键词]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思考与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283(2009)04-0288-01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在继续强调“引导农民有序外出就业”的同时,特别提出“鼓励农民就近转移就业,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这是针对新阶段我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实际作出的重要部署。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今年返乡农民工日益增多,同时也带回了先进的技术、信息及理念。面对农民工返乡潮,只要地方政府因势利导。在政策的支持下,一旦返乡农民工的创业积极性被激发起来,就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仅不会形成地方失业人口的大量集结,还会带动一方就业,撬动一方经济的发展。本文旨在针对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意义与面临的主要难题,提出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措施建议。

1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意义与面临难题

农民创业有三种类型,一是就业谋生型的,二是发展成长型的,第三才是先进企业。一般而言,主要是前两种。随着金融危机的不断蔓延,今年大概有将近2000万的农民工需要解决就业问题。引导返乡农民工中有技术、有资金、有能力的群体开展创业,用创业来带动就业,是解决就业难题的方式之一。它对有效缓解现阶段严峻的就业压力,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农民增收的途径,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逐步减少城乡差距,都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鉴于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特殊性,以及我国现有政策的一些局限性,很多人对于农民工创业的可行性并不乐观。目前,农民工返乡创业面临不少难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个:

首要问题是资金不足,缺乏金融支持,是面临的最重要困难。对于返乡农民工来说,他们都有创业的激情,但是他们缺少的是创业的条件,尤其是缺乏资金和项目。由于创办企业所需要的资金量相对较大,农民工返乡时积累了一定资金却很有限,由于缺少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服务,流动资金短缺,是当前严重制约返乡创业的一个问题。通过调研,近八成回乡创业的农民工得不到金融机构的支持,不仅贷款渠道单一(主要是农村信用社),而且贷款的利息高,加上申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贷款年利息实际超过12%。贷款难,利息高,成为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中最大的绊脚石。

其次,政府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缺少相关政策支持。农民工回乡创业,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劳动、农业等多个部门,尽管各部门开展了一些扶持工作,但配套服务严重滞后,相关制度尚未成熟,没有形成一个合力。有些政策尚不够具体,可操作性差,缺乏吸引力,或老因宣传不到位而不被回乡创业人员了解。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仍然困难重重,创业办理各项手续费时费力费钱,有的要辗转多个部门,往往每道手续又都要收费,增加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成本,大大降低了农民工返乡创业的积极性。

第三,创业者文化素质偏低,缺乏经营管理经验也制约了农民工回乡创业。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和初中文化程度占大多数,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较小。而返多创办的也以小规模企业居多,而他们虽然在外打工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受教育程度和知识的限制。思维方式比较传统,缺乏现代营销知识,家族式管理居多,企业缺乏民主机制、竞争机制、激励机制,企业又以劳动密集型和手工操作为主,产品科技含量偏低,技术水平低,产品品种单一,档次较低,缺乏竞争力,难以适应市场变化,企业发展后劲明显不足。

2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的措施及建议

鼓励农民工创业还需要政府积极引导,把农民工就业和创业摆在工作首位,增强农民工的创业能力,提供优质的创业资本,不断强化创业服务,努力降低创业成本,积极营造创业环境。因此,要想让农民工回乡创业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还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努力:

首先,明确创业扶持政策,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尊重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权利,制定完善的优惠政策,改善创业环境。凡是外出务工经商后返回家乡创办各类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兴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无论规模大小,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就应予以鼓励支持,实行优惠政策。

其次,加大财税扶持力度,实行免税政策或者优惠税率。在财政方面,可设立专项基金,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贴息、创业培训和资金担保等。在税收方面,农民工返乡创业应享受与外地客商同样的优惠政策。对为城乡低收入群体就业再就业作出贡献的企业,可比照城市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政策。农民工返多创业应按规定享受国家和地方扶持发展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服务业、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三,创新金融信贷服务,解决农民工创业资本问题。创业融资是创业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相当多的创业者在创业的过程中都遇到创业资金筹措困难的问题。农村是我国金融体系中尤为薄弱的地区,农户和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是农村金融的主要矛盾。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扶持力度,缓解农民工返乡创业融资难、资金供给短缺、贷款利息高等问题;进一步发展重点服务中小企业和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国有商业银行应对农民工返乡创业活跃的市县分支机构授权,按照规范提供贷款;适应创业者的多样化需求,开办固定资产抵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以及信用贷款与抵押贷款组合等信贷方式,放宽贷款额度和还贷时间;放宽农村地区抵押物的范围;建立信贷扶持担保机制。

第四,优化创业服务环境,开辟农民工创业绿色通道。强化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经常到企业了解他们的需求,并为他们的需要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等服务。尽可能降低创业门槛,简化办事手续,提高服务水平,克服部门关卡多,办事难等问题。

9.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九

周期失业由经济萧条所引起,由 工作 岗位短缺或需求不足所造成。这种失业不能用提供信息服务的方法来解决,也不能用技术 培训 的方法来解决,因为你帮助这个人 就业 就会导致另一个人失业。只能通过振兴经济、增加 工作 岗位供应等根本方法来解决,比如可以通过兴办公共工程、创办社会 企业 来扩大 就业 。

除上述三种失业外,在资本主义社会,还存在着一种因党派政治斗争而导致的政策性失业。一般来说,右翼政党上台,其社会政策就会减少税收、削减福利、增加失业;左翼政党上台,其社会政策就会增加税收、扩大福利、增加 就业 。所以,在这里 就业 和福利还受不同执政党不同的政治倾向和不同的社会政策所左右。

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由于 市场 机制的引进,失业已成为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体制中的必需品。但是 我们 的国家毕竟是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市场 无情,组织有义。帮助青年就业和再就业是各级党组织和它的助手与后备军----各级团组织义不容辞的责任。

青年就业和再就业不仅受宏观社会经济结构的影响,而且也受个人文化价值观念、个人教育层次和个人技能水平等微观因素的影响。教育青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就业观和 工作 价值观是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必要条件。大力 发展 各级各类教育,特别是 职业 教育,提高当代青年的社会素质和实用技能,是促进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基本前提。

因此,对中国青年创业行动,我提出以下建议:

1、发现资源。帮助青年发现社区和社会环境中可以利用的现成资源,或者直接利用,或者创造必要条件利用这些资源为青年创业服务。

2、影响环境。对不利于青年就业和再就业的社会环境进行谨慎、有效的 工作 ,使地方出台的各种政策法规,如经济政策、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和社会政策都有利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 发展 。

3、寻找项目。寻找项目即寻找 市场 ,这是在青年创业过程中必须首先解决的关键 问题 ,因为它关系到创业资金的回报率和所创 企业 的生命力。创业青年事先必须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确保上马的项目是一个充满“青春活力”的项目。

4、创业准备。创业青年必须做好充分的创业准备,必要的资金和物质准备固然重要,但这里所讲的准备主要是指态度准备、精神准备和知识准备。没有认真的态度、艰苦奋斗的精神和必要的经营管理、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消费心理、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方面的知识是不能轻易谈创业的。而要获得这种态度、精神和各种专业知识, 培训 工作 是不可或缺的。

5、制度保障。青年创业不是一时权宜之计,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任意行为,更不是小孩过家家的儿戏行为,它需要的不仅仅是冲动和激情,主要的是理性和制度。青年创业,准备是基础、培训 是核心、项目是关键、制度是保障。要建立保障创业者权、责、利相统一的青年创业法规,严格按照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 企业 制度管理青年创业 企业 ,保护创业青年的积极性,把青年创业行动引向法制化、制度化的轨道。

10.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十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9-03-03财税[2009]23号

——税屋备注:本法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0]10号2010-03-0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解读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为了让社会公众更好的理解掌握该政策的具体内容,市地税局将政策出台的背景、具体内容、享受对象、减免税申请程序等热点问题进行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1998年至2003年,国有企业累计下岗2818万人(国务院《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面对庞大的下岗失业人员队伍,中央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做出全面部署,充分利用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提出了一系列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200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等。上述政策于2008年12月31日已执行期满,通过政策的实施,对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发挥了巨大作用。当前,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失业风险增加。因此,国家为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当前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时限从2008年12月31日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

二、政策的具体内容

(一)对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的新增加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免税4800元的优惠。免税顺序为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减免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以后扣减。

(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免税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三、享受政策的条件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四、减免税审批程序

(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1.受理:企业在年初(原则上在3月底前),持以下资料在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的预核定。

(1)预核减免税申请;

(2)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

(4)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的下岗失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2.核定: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资料基础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规定计算出企业该应享受的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企业在申请预核定后终了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中途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将相关资料(下岗失业证件和招用合同)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但企业预核定减免税总额不做调整。

3.申请:终了,企业根据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提出减免税申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补报以下资料:

(1)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凭证;

(6)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即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4.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对企业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审查结果,确定企业申请实际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和在企业实际工作的月份数,并据此计算核定企业减免税总额,按减免税审批管理权限报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减免税审批程序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持下列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1.个体工商户的减免税申请;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经营业主的下岗失业证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11.关于促进失业青年就业的思考 篇十一

1 建立健全就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和新的运行机制

1.1 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为尽快完善学院就业网络体系, 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加大就业工作力度, 应首先建立由校级主要领导挂帅的就业组织机构, 其机构如图1。

1.1.1 办公室:

负责全院就业工作的日常管理、统筹、协调与学院各部门的工作关系, 组织各种类型的就业工作会议, 来宾接待, 资金请拔等。

1.1.2 研究室:

开展全面提升学生素质和竞聘能力、专业技能、从师技能、社会适应能力等能力培养的研究工作, 为具体职能部们提供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关于专业设置、适应社会需求、课程体系的改造和课程内容的改革、增大实践内容等大问题, 要搞调查研究为校领导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并组织开展研制各专业学生的质量选题标准和技能能力的临近监控标准的制定及实施方法的研究工作, 以求提升学生的全面素质, 为提升竞聘能力打下基础。

1.1.3 就业处:

作为就业工作的执行机构, 在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建议下设若干个职能部门。

(1) 综合科:负责全处的日常工作, 对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实施和就业的具体落实。如: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文档管理, 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等。

(2) 信息科:负责收集、整理、发送有关就业的供求信息, 对取得的信息要加以分析、整理、存档及时推介利用。

获取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a.通过计算机互联网, 各种招聘广告及新闻报导获取信息。b.在招聘会上收集信息。c.通过自建信息站获得信息。d.组建、外聘外联人员队伍, 由外联人员同厂矿、公司、学校等企事业用人单位建立广泛的联系, 直接获取用人信息。e.有选择的与就业有关的报刊编辑部门合作, 抢先获取用人信息。大量采集就业相关报刊, 经过筛选获取有价值的信息。f.通过全国各人才交流、职业介绍、信息公司等中介机构获取信息。g.收集往届毕业生, 从学校调出的职工及其子女、亲朋好友获取信息。h.组建校内职工及学生参加的就业工作委员会, 定期召开就业工作座谈会, 研讨会, 由大家集思广益, 收集就业信息。i.同其他大专院校就业机构交流, 通过对方已建成的院所、场校间合作网络系统捷径地获取信息。j.单位主动上门提供的信息。

对于获得的信息要及时加工、整理并及时提供给用户。同时对全院大学生及有就业信息需求者, 要认真采集他们的个人信息, 逐一建立信息档案, 对于已经建立信息档案并且利用了重要信息者, 可采取适当收费的有偿服务制, 这样有利于就业体系的良性发展。

(3) 外联科:要吸纳一批热爱外联工作, 综合素质较高, 意识强, 有公关能力, 有独立社交能力, 年富力强的有识之士作为外联人员。外联人员常年面向全国有针对性地通过各种方式, 采取各种手段与用人单位和潜在的用人单位以及人才中介机构,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广泛的亲密友好关系。通过外联人员的工作, 将这些单位及个人同自已部门编织成一张纵横交错的供需信息网。随时、随地获取信息, 拓宽就业渠道。这也是构建就业网络体系的关键所在。

(4) 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为便于我院就业体系的正常运行, 需要通过工商或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一个旨在对外经营的中介机构, 建议定名为《牡丹江市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 一能扩大牡丹江师范学院在社会上的影响, 二能得到社会及政府部门的支持, 三能弥补牡师院专业设置的不足, 更主要的是名正言顺的对外联络和收取费用。其组织机构和职能可由就业指导处涵盖, 也可相对独立运作。

1.1.4 驻外联络办事处:

承担以促进就业为主体, 兼具招生、函授点、校友联谊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五大职能。发挥其联络、信息采集、社会实践促进就业率提高等作用。

1.1.5 各系总支:

负责毕业生的就业观、择业观、创业能力的组织动员和指导工作, 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并负责本专业就业的落实工作。

1.1.6 校友联谊会:

以情感为纽带拉动学子们为母校服务。通过联谊会可及时准确地收集信息, 掌握第一手资料。

1.2 运行机制

1.2.1

要加大力度同全国各大专院校负责就业的部了门建立广泛的联系, 促成合作伙伴关系, 互通有无取长补短、资源共享。千方百计利用合作方现有的就业网络发展我们的事业, (如:鸡西大学, 哈尔滨师范大学就业网络等) 形成集团作战的态势, 各学校, 各专业获取的就业信息要相互补充, 共同利用。这一作法是我校迅速构建就业网络体系最大的突破口和最好的捷径。

1.2.2

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若干个信息网站, 和在校生实习、实训基地, 时刻掌握利用各种最新信息。网站和实习实训基地应设在全国中心城市和用人较集中的地区以及对东北大学生感受兴趣的地方。如:北京、上海、广州、宁波各中心城市, 广东、海南、新疆、甘肃各省区, 黑龙江的大兴安岭、北部各农场, 东部绥芬河等地区。网站和实习、实训基地要派专人建立, 由专人维护。除建立网站和实习、实训基地之外, 还应注意同当地信誉较高的人才交流中心, 职业介绍中心, 各大公司人力资源部门, 用人机制较为灵活的各类学校以及当地的教育文化主管部门合作, 实现双赢。建议首先在我省东部地区各市县建立起综合性多功能的信息联络网和工作站作为试点, 赋予其就业、自主创业、招生、在校实训基地的联络功能, 以扩大就业为中心带动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职能。

1.2.3

成立牡师院校友联谊会, 通过校友会和联络站收集学校建校已来往届毕业生, 从学校调出的人员以及他们的子女、亲友、有社会背景的在校生信息, 建立信息档案, 有针对性地常年与他们联络, 提供学子为母校发展壮大献计出力的平台。建议得用互联网建立一个大型网站———牡师院学子网站, 广邀学校学子及与学校有关的人士加盟。要以院系为单位, 设专人负责, 常与他们保持联系, 做好校友返校、联谊座谈等接待工作。

1.2.4

要在全国各大中心城市及用人较集中地区常年大量订购、邮购、采集用人信息的报刊、杂志以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招聘广告, 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 珠江三角区, 长江三角区等。

1.2.5

对有可能为我们提供帮助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针对性的开展攻关活动。

1.2.6

建立促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激励机制, 学校要相应出台一些奖励办法, 重奖为毕业生就业作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

2 需要得到的帮助

建立完善我校就业网络体系, 是功在千秋的大业, 需要全校上下共同努力完成这一大业, 要力争学校各方面的支持。

2.1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的支持:

就业工作单纯依靠就业处是难以完成的, 必须建立由学校党委书记挂帅、院长主持的校级毕业生就业工作委员会, 再加上优化和加强现有就业处的组织机构及赋予其新的职能方能开展有效的就业工作局面。

2.2 资金的保障:

学院要拨付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此项工程建设。

2.3 人事部门的支持:

学校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配备就业管理人员。建议采取选拔、借调、临时抽调、外聘等方式配备人员。选拨的原则要本着少、精、能、勤的原则, 要让被选之人工作一段时间再确定是否被聘用, 要注意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的有机结合。

2.4 教学部门的配合:

有学生的院系要设专人负责就业工作, 随时同就业主管部门联系、沟通, 服从就业主管部门统一部署。

2.5 学校网络中心的配合:

借助学校网络中心收集、发布信息, 扩大牡丹江师范学院在社会上的影响。

2.6 学院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

就业主管部门要经常组织就业前培训、讲座、供需见面会等活动, 学校各有关部门要无条件地给予支持和帮助。

3 提高就业率应有要取的其他举措

3.1

同国际语言培训机构合作, 设立一所具有国际水准的语言培训学校, 有针对性、快捷地提高大学生的外诘交际能力, 提升学生的市场竞争力。建议同英孚国际语言培训学校合作设立其分校。 (现已有较为成熟的分析、策划报告供参考)

3.2

面向全国设立若干个旨在锻炼、展示学生实际工作能力的实习基地, 扩大学生与社会的接触面, 建议除在学校建立实习基地外还应在各大公司、厂矿、服务性行业中建立。

3.3

学校可根据自身的实力和特长, 以自负盈亏的方式设立若干个科技开发公司、各类咨询公司以及不同层次的学校, 临时吸纳一部分学生就业, 也可作为人才储备。

建议将牡丹江师范学校附中、附小、幼儿园重新建立起来, 以便函更好的同社会接轨, 同时增加学院经济收入。

3.4

收集考研信息, 直接同招生学校的导师建立密切的关系, 常年为学生考研提供外围帮助, 提高考研率。

3.5

收集出国留学、游学、劳务信息, 尤其是出国做中文教师信息, 拓展学生就业渠道。

3.6

与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去西部支教的名额。

3.7

加强同军队及有关方面的联系, 争取名额让更多的毕业生进入部队。

3.8

收集“村村大学生工程”信息, 争取名额, 扩大就业面。

3.9

定期组织公务员考前辅导, 确保在这一领域就业的竞争力。

最后谈一下高校图书馆在提升大学生就业率中的作用。

图书馆是高校最大的信息集散地, 在促进大学生就业中是不可低估的, 以往在谈到大学生就业上图书馆的作用被淡化了, 这里要倡导一下其作用旨在开发利用高校的一切资源, 为大学生就业服务。

图书馆的一个重要职能就是对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 即信息职能。从图书馆机构设置和运行程序来看它具有如下的特点和优势: (一) 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专业化的管理队伍。 (二) 具备先进的采集信息的软硬件设施。 (三) 业务面较宽, 通过馆际间的业务往来能够及时掌握兄弟院校就业动态, 收集信息为我所用。 (四) 直接面向服务对像通过读者联谊会, 读书会、研讨会、专题讲座、论坛等形式与大学生零距离接触, 准确及时地把握大学生的就业需求, 为决策者提供参考。总之, 要充分开发利用图书馆资源, 为大学生搭建一个新的就业平台, 让图书馆在就业网络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就业工作不能单纯的为就业谈就业, 想从要本上解决问题, 就要从学校的办学理念、思路上去解决, 当今“就业”问题与专业设置, 培养目标, 人才素质, 技能 (专业技能和从师技能) , 适应社会需求能力, 自主创业能力, 择业观等均有密切关系, 而且是一个根本性问题, 是前提、是保证。总之, 提高毕业生的竞聘能力是一个着力点, 否则我们有再宽广的就业渠道和攻关能力也是无济于事的。

摘要:本文是根据国家当前的就业形势, 具体分析了我院毕业生就业现状, 以构建就业网格体系, 提升大学生就业率为前题, 分别从建立健全就业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及新的运行机制, 就业信息网点的设置与建设, 提高就业率应采取的其他举措, 高校图书馆在提升大学生就业率中的作用等几个层面为学院的发展建设提出了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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