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毒理学复习资料(精选9篇)
1.动物毒理学复习资料 篇一
第八章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第一节 概述
目前,已知人类可能接触或销售的化学物有500万种,进行了化学物毒性登记的只有10万余种,而其中人类经常使用或接触的化学物种类已逾7万种。此外,许多新化学物正以每年1000种的速度不断涌现。这些化学物在影响生态环境的同时,对人类的健康也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在这众多的化学物中,经过全面系统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化学物只有极少数,因而毒理学工作者面临着非常艰巨的安全性评价任务。
一基本概念安全与安全性在毒理学学科,安全是指一种化学物在规定的使用方式和用量条件下,对人畜不产生任何损害,即不引起急性﹑慢性中毒,亦不至于对接触者及后代产生潜在的危害。安全性则是一种相对的﹑实用意义上的安全概念,是指在一定接触水平下,伴随的危险度很低,或其危险度水平在社会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的相对安全概念。可接受危险度水平当接触某种毒物人畜发生某种损害的频率接近或略高于非接触人畜,那么这一频率可作为该化学毒物对人畜健康产生危害的可接受危险度水平(acceptable risk level)。实际安全剂量与可接受危险度相对应的接触剂量是实际安全剂量(virtual safe dose,VSD)。安全性毒理学评价通过对实验动物和人群的观察,阐明某种物质的毒性及潜在的危害,对该物质能否投放市场做出取舍的决定,或提出人畜安全的接触条件,即对人类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做出评价的研究过程,称为安全性毒理学评价(toxicological safety evaluation)。它实际上是在了解某种物质的毒性及危害性的基础上,全面权衡其利弊和实际应用的可能性,从确保该物质的最大效益﹑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最小危害性的角度,对该物质能否生产和使用作出判断或寻求人畜的安全接触条件的过程。
二 安全性评价程序的概况
FAD1979年颁布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案(the 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FD﹠C Act),对各种化学物进行安全管理;国际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OECD)于1982年颁布了化学物管理法,提出了一整套毒理实验指南﹑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和化学物投放市场前申报毒性资料的最低限度。
我国在20世纪50—60年代对食品﹑药品曾做过初步的法律规定。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部门陆续发布了一些化学物的毒性鉴定程序和方法,这些文
件具有法规性质和效力。卫生部在1983年公布《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1985年经过修订,正式公布为〔(85)卫防字第78号文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1994年批准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并予以实施;卫生部与农业部于1991年颁发了《农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为配合做好农药登记,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5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农药登记毒理学实验方法》,并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1984年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5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此相对应,卫生部于1985年颁布并实施的《新药审批办法》中,对药物的毒理学评价作出了具体规定。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也于1991年颁布《新兽药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试验技术要求》,于1989年颁布《新兽药及新制剂管理办法》,1990年和2000年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等。
对药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污染物等)﹑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人们在日常生活和动物生产中广泛接触的化学物要求必须经过安全性评价,才能被允许投产﹑进入市场或进出口贸易。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一些新物质,如基因工程产品﹑新的生物物质也将纳入此类管理范畴。
三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基本内容
(一)试验前的准备工作收集化学物有关的基本资料(1)化学结构(2)组成成分和杂质(3)理化性质
(4)化学物的定量分析方法(5)原料和中间体了解化学物的使用情况进行适用人畜实际接触和应用的产品形式的试验一般来说,用于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受试物应采用工业品或市售商品,以反映实际接触的情况。
(二)不同阶段安全性评价的毒理学试验项目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1)急性毒性试验测定经口﹑经皮﹑经呼吸道的急性毒性参数,即LD50和LC50。染毒途径的选择取决于化学物的理化性质和生产﹑使用过程与人体的接触途径。
(2)动物皮肤﹑黏膜试验包括皮肤刺激试验﹑眼刺激试验和皮肤变态反映试验,化妆品毒性评价还应增加皮肤光毒和光变态反应试验。
(3)吸入刺激阈浓度试验第二阶段(亚急性毒性实验和致突变试验)
(1)蓄积毒性试验主要了解受试化学物在体内的蓄积情况。选择何种
染毒途径(经口﹑经皮﹑经呼吸道)取决于化学物的理化特性和人体的实际接触途径。应注意受损靶器官的病理组织学检查。
(2)致突变试验Ames试验或大肠杆菌试验或枯草杆菌试验;微核试验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如实验结果为阳性,可选择DNA修复合成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形致死试验和体外细胞转化试验。在我国,致癌危险性短期生物学筛选试验一般首选有3个实验,即Ames试验﹑小鼠骨髓多染红细胞微核试验﹑显性致死试验。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和代谢试验)了解较长期反复接触受试化学物后对动物的毒作用性质和靶器官,评估对人畜健康可能引起的潜在危害,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的估计值,并为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性试验设计提供参考依据。
(1)亚慢性毒性试验包括90d亚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繁殖试验,可采用同批染毒分批观察。
(2)代谢试验(毒物动力学试验)了解化学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有无蓄积性及在主要器官和组织中的分布。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预测长期接触可能出现的毒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性毒性作用及致癌作用,同时为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和判断化学物能否应用于实际提供依据。本阶段包括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所需时间周期长。
四安全性评价中需注意的问题实验设计的科学性试验方法的标准化评价结论的高度综合性对受试化学物的取舍或是否同意使用,不仅要根据毒理学试验的数据和结果,还应同时进行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分析,并考虑其对环境质量和自然资源的影响,充分权衡利弊。做出合理的评价,提出禁用﹑限用或安全接触和使用的条件以及预防对策的建议。
第二节食品与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一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包括4个评价阶段,即第一阶段急性毒性阶段;第二阶段蓄积毒性突变试验;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包括繁殖试验和致畸试验)和代谢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原则规定,凡属我国创制的新化学物,特别是其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和(或)致癌作用可能者,或产量大﹑使用面广﹑摄入机会多者,必须进行四个阶段试验;凡属与已知物质(指经过安全性评价并允许使用者)的化学结构基本相同的衍生物,则可进行前三个阶段试验,并按试验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进行第四阶段试验;凡属我国仿制的产品,其质量与国外产品一致,而后者已证明为食用安全或订有ADI者,一般仅进行第一﹑第二阶段试验。如产品质量或试验结果与国外资料不一致,尚应进行
第三阶段试验。对农药﹑食品添加剂﹑高分子聚合物﹑新食物资源﹑辐照食品等,则有更详细的要求。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目的是了解受试物的毒性强度和性质,为蓄积性和亚慢性毒性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第二阶段:蓄积毒性和致突变试验凡急性毒性试验LD50大于每千克体重10g者,则可不进行蓄积毒性试验。蓄积试验可用蓄积系数法或20d试验法。结果判定,如蓄积系数(k)小于3,为强蓄积性;k大于或等于3,为弱蓄积性;20d试验法如1∕20LD50组动物有死亡,且有剂量—反应关系,则为强蓄积性;如1∕20LD50组动物无死亡,则为弱蓄积性。强蓄积性者放弃。
致突变试验的目的是对受试物是否具有致癌作用的可能性进行筛选。试验项目可根据受试物的化学结构﹑理化性质以及对遗传物质作用终点的不同,并兼顾体外和体内试验以及体细胞和生殖细胞的原则,于以下4类中任选3项,即○1细胞诱变试验,主要有Ames试验﹑枯草杆菌试验或大肠杆菌试验;○2微核试验和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试验;3显性致死试验﹑睾丸生殖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试验和精子畸变试验中任选一项;○4DNA修复合成试验。
如三项试验均为阳性,则无论蓄积毒性如何,均表示受试动物很可能具有致癌作用。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和代谢试验亚慢性毒性试验的目的是观察受试物以不同剂量较长期喂养,对动物的毒性作用性质和靶器官,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功能的影响及对子代的致癌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择提供依据,并为评价受试动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
亚慢性试验项目有90天喂养试验﹑喂养繁殖试验﹑喂养致畸试验和传统致畸试验。第四阶段: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目的是发现仅长期接触受试物才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同时确定最大无作用剂量,对最终评价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提供依据。
二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我国目前尚未制订“兽药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而仅有农业部1991年颁布的“新兽药一般毒性试验技术要求”和“新兽药特殊毒性试验技术要求”两个文件。限于国内现有条件,暂规定新兽药特殊毒性试验(“三致”试验)一般只进行致突变试验和致畸试验。在致突变试验中,确定Ames试验和微核试验为必做试验。精子畸形﹑睾丸精原细胞染色体畸变﹑显性致死三者可以任选一项,若
前两者任一项为阳性,均必做显性致死试验。在致畸试验中,对一般兽药来说,传统致畸试验为必做试验;对饲料药物添加剂还应增加喂养致畸试验和喂养繁殖毒性试验。喂养繁殖毒性试验一般只代表繁殖毒性,当母代为阳性时,应再做子代繁殖毒性。
2.动物毒理学复习资料 篇二
一、调查对象及方法
1.调查对象。本次问卷从动物伦理及学生的实验心理出发, 对福建农林大学食品科学学院和金山学院食品安全与质量专业的学生进行了调查。
2.调查方法和内容。采用自行设计调查问卷 (金山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发放问卷58份, 回收55份;食品科学学院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82份, 回收82份。共140份, 回收137份, 总体回收率为97.8%) 。调查内容包括动物实验相关经验、对动物实验的看法、实验压力和如何对待受试动物等。
二、结果分析
1.动物实验相关经验调查。
受访的同学中, 大多人都只看过家禽屠宰, 未亲手做过家禽屠宰, 亲手做过屠宰的仅为13.87%。随访中, 我们了解到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烹饪的简化是造成学生动手能力较少的主要原因, 同时缺少解剖相关经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的实验心理素质造成了影响。
2.屠宰经历对学生实验心态的影响。
食品质量安全专业的学生不同于医学、动物学专业的学生, 大多数学生未接触过活体动物学实验, 缺乏相关的实验经验, 数据中显示经历过屠宰或解剖的学生, 再次接触到相关实验, 大多数同学能保持心态平和, 只有26%的学生出现心理压力。相比之下, 缺乏相关屠宰经验的学生有68%存在心理压力, 因此, 具备实验经验对缓释实验压力有较明显的作用。
观看屠宰及解剖教学视频是目前高校进行教学预习的主要手段, 为进一步研究观看教学屠宰视频是否能减轻学生实验的心理压力, 我们通过调查, 分析了教学预习视频对学生实验心理压力的缓释程度。结果表明:是否看过屠宰视频对学生的心理压力影响不大, 有压力的学生比例都保持在70%左右, 起不到较好的缓释作用。
3.学生对动物实验的看法。
被调查学生中的大多数人 (64.23%) 不反对动物实验, 反对动物实验的人数为35.77%, 其中89.80%的学生认为动物实验残忍是无法接受的主要原因。另外, 目前使用较多的实验动物是鼠类[2], 这可能也是学生抗拒动物实验的内在因素。从数据中我们可以初步看出, 不反对动物实验的人数较多, 但这些学生中仍存在着对实验动物实验痛苦、实验动物福利和相关动物实验原则等方面的疑问。因此, 对学生宣讲实验技巧、动物福利和动物价值观等, 对学生明确动物实验目的和树立正确生物伦理观有积极作用。
4.学生对待受试动物的心态情况。
毒理动物实验中, 实验人员的心态是实验成败的关键, 也是本次调查的重点。经过问卷后我们发现大多数学生都感到动物实验带来的压力, 这一比例占了总人数的71.53%。有研究人员认为, 在动物实验中学生对动物有几种不同的心理:一是好奇心理;二是恐惧心理;三是同情心理;四是宠爱心理, 尤其女生的心理波动更为明显[3]。再者有50%以上的学生认为动物实验残忍和恶心是压力的主要来源, 这与学生没有家禽宰杀经历有密切的关系。有63.50%学生认为处死解剖是实验中最恐惧的, 可以独立完成实验的人数仅占13.14%, 虽然经过老师讲解示范后该数值上升至33.58%, 但仍有超过60%的学生不敢动手操作。因此找寻一种处死解剖相对缓和的方法是解决实验过程中恐惧的关键。
5.性别对学生实验心态的影响。
经过数据比较后, 我们发现性别因素对实验心态有较大影响, 83%的女生都对动物实验存在心理压力, 而相比之下, 男生在这方面则好得多, 比例不到一半。因此设法克服女生在实验中胆小的天性是解决学生实验心态的一大重点, 也是一难点。
6.学生对动物实验预备措施的看法。
心理压力指的是人在察觉到或认识到自己正面对着至关重要而又难以应对的环境要求时产生的一种倾向性生理反应的身心紧张状态[4]。由调查结果可知, 先前预习和开展实验动物默哀对实验心理压力的缓解起不到较好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认为实验前动物默哀只是作秀形式, 对实验动物最终的结局无法改变, 少数学生 (28.46%) 认为观看影片等实验前预习有造成心理紧张的倾向。实验前告知实验动物来源信息, 对缓解担忧也起不到很好的作用, 仅42.56%的学生认为有用处, 36.50%的学生认为无效, 这进一步验证了实验压力大多来自学生认为实验过程残忍。通过此项调查可以得出, 单纯通过心理引导的方式无法舒缓学生对动物实验的心理压力, 应配合其他教学手段进行。
7.实验人员对动物实验与考试成绩取舍的看法。
将毒理学动物实验与最终成绩相挂钩, 经过调查后发现, 84.67%学生会因为成绩而进行动物实验, 为了获得更高的成绩, 57.66%的学生会选择触碰、抓、捏等相对简单且较为缓和的实验步骤, 43.07%的学生接受处死解剖小白鼠。从数据中显示, 实验成绩对实验的开展具有较强的驱动力。实验成绩是一种学习需要, 对学生产生了积极的学习应激, 得到的结果是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动力[5]。
三、结论与启示
通过调查综合分析, 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1.缺少动物相关解剖经验, 对学生进行动物实验操作时心理压力的形成有一定的影响。
2.实验操作过程的血腥残忍是造成心理压力的主要原因。
3.现行的实验前默哀及实验预习对学生恐惧心理的消除影响不显著。
4.成绩对顺利开展动物实验具有较大的驱动力。
因此, 动物实验心理是影响实验成败的一项重要因素, 帮助学生克服实验过程中的心理恐惧是提高实验教学效果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此, 我们应当在教学内容和教学实验设计上进行创新, 将教学与实践紧密结合, 丰富学生的实验经验;同时, 找寻心理学方法引导学生进行实验尝试并通过考核机制进一步激发学生对动物实验的热情, 从源头上消除学生对动物实验的抵触和恐惧心理, 锻炼学生的实验技能, 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
总之, 通过调查分析, 我们将从实验中存在的问题出发, 深入进行研究, 采用增加学时或改用动物模型替代等方式, 找出解决方式, 提出教学改革方案, 使食品毒理学动物实验课程的教学方法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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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贺彩菊, 李少玲.重视外科动物实验课前准备——提高实验课教学效果[J].卫生职业教育.2007, 25 (14) :125-126.
[4]梁宝勇.应激与应对的临床心理学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6.
3.动物毒理学复习资料 篇三
关键词:《人体及动物生理学》 实验课程 教学改革 实践 体会
《人体及动物生理学》是生命科学的重要分支,是生物学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在生物学人才培养体系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主要研究生物机体基本生命活动规律、各种组織或器官的基本功能及其理化本质,既涵盖了动物行为、组织器官运动等宏观生物学,又涵盖了分子、离子跨膜转运机制等微观生物学知识,是一门集宏观生物学与微观生物学于一体的重要生物学课程。
《人体及动物生理学》课程实验性很强,它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不仅可以验证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加深学生对生理机能等理论知识的认识与理解,还要求学生掌握规范的生理学操作技术,了解生理学的科研方法,拓展创新思维。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探索未知世界的方法,为今后独立开展科研课题的研究奠定基础。因此, 《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成为了培养生物学拔尖创新型人才的重要平台。
国家“十二五”教育发展规划中,把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高等教育发展改革的主要目标,这对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教学改革提出了新要求,尤其是对实践性、应用性较强的生物专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改革实验课程的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使其既能满足教育的需要,又能紧跟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步伐,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随着教学的发展及学生专业背景的复杂化,《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对课程内容、难度及教学方式有了多样化的需求。因此,教师可以从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分析与评价等方面入手,通过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的教学,达到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目的。
笔者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在强化学生掌握基本研究方法、实验技术的基础上,以人为本,因材施教,进行分层次、分类别地教学,形成了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的教学内容
1.根据教学对象的实际需求选择适当的教学内容
通过教学笔者发现,学生在接触《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之前,很少接触动物实验,大部分学生的动物实验基本操作能力差,许多学生对正确使用手术器械的方法知之甚少,所以提高学生的动物实验操作能力是笔者首要解决的问题。因此,笔者优化、重组了生理学实验内容,保留了一些经典的实验内容。如蛙腓肠肌标本的制作及对应电刺激的反应、离体肠平滑肌的生理特性、胰岛素和肾上腺素对血糖的影响等。
另外,实验教学中,所有的实验用具,如手术刀、手术剪、骨钳、手术镊、血管钳、金属探针等实验器械和药品均由学生负责,学生按自己所需,从保管柜中选取及配置,实验结束后擦洗干净,放回原处。这样做的目的是,教师通过基础试剂的配置,引导学生掌握配制方法;通过经典实验,引导学生验证理论知识。教师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切实加强训练学生的基本实验技术和技能,使学生可以快速掌握生理学实验的基本设计原理与方法、常用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并熟悉常用动物的捉拿、给药、麻醉及手术方法,以及实验结果的记录及收集、实验数据的整理等,为学生以后的综合实验和自主设计性实验打下良好的基础。
2.开发设计性、研究型实验
在学生已经掌握了生理学实验的基本设计原理、方法及实验技能的基础上,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知识水平、操作技能、实验室条件等诸多因素,设计科学、合理的实验。实验既不能超出学生的知识水平与操作技能,又不能一成不变、毫无新意,所以教师要尽量面向实际、贴近生活,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调动学习的学习主动性,使设计性实验真正起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的。
在学期末,教师可以布置一次设计性实验任务,给学生提供一定数量的实验动物、基本手术械及仪器设备,让学生根据现有条件,自己搜集资料、确定题目和方案,然后分组进行讨论。每组选出一项合理的设计方案,包括题目、目的意义、实验动物、仪器及试剂、实验方法和步骤、实验进度安排及预期结果等。所有实验方案都由学生独立设计,在教师确认审核同意后开始实施。
3.介绍《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技术发展前沿内容
当今科技发展日新月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注意不断补充和课程有关的一些开拓性、前沿性和应用性较强的内容。如在教学传统动物实验操作技术时,教师可以介绍基因导入技术、克隆技术、胚胎移植技术、胚胎干细胞技术等知识在动物实验中的应用。通过这些内容的学习,让学生了解当前生物医学发展前沿的最新技术,开阔学生的视野,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为学生今后的科学研究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的教学方法
对于今后从事科研的学生来说,《人体及动物生理学》是一门重要的基础课程,该课程涉及内容多、实践性强,但是课时有限。为了满足教学需要,在教学基础内容时,教师可以多媒体教学为主,利用其可视性强的特点,在课件中尽量补充大量有关实验方法及技术操作细节的图片及影像资料,以丰富的教学内容,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
同时,教师可以把PBL-基于问题式学习教学法应用于实验教学中。在实验课前,教师可以先提出问题,然后引导学生自学,最后在课堂上分组讨论;在课程安排上,教师要引导学生自己动手操作实验,增加学生动手实践的时间,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在课程结束前,教师归纳总结并提出课后要求;另外,在部分章节中,教师可以尝试引入自主授课式教学等教学方法,使课程教学手段更加多元化,从而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
三、《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的考核方法
《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的考核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平时成绩。主要以实验报告以及每次实验操作的动手能力为主,占总评成绩的30%;第二部分,学生平时回答问题的情况,占总评成绩的10%;第三部分,撰写相关综述性小论文。教师要求学生查阅与动物实验相关的文献资料,在期末考试实行一对一的实验操作考试,由学生独立动手完成,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完成的情况评分,占总评成绩的60%。
这样的考核方法,不仅要求学生认真对待每一次课堂学习和实验操作训练,还能培养学生查阅文献、独立思考的能力。
四、教学效果分析与评价
通过几年的教学实践,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调查了2013级、2014级和2015级学习《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的学生,发现该课程得到了学生们的一致认可。笔者通过反馈了解到,在教学中增加了实验操作技术方面的内容,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能力,也有利于学生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同时,学生普遍认为,理论课与实验课的有机结合,特别是讲授完相关理论内容后就进行实验操作的教学安排,对强化理论内容的理解、巩固操作技术的掌握非常有效,学生的问卷调查满意度达93%以上。
对于《人体及动物生理学》实验课程的教学,教师还需继续努力改进,扩大知识面,革新教学方法,并进一步完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提高南昌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学生的动手操作及科研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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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何惠宇,满云娜,王星.自主授课式教学在成人口腔材料学教学中的应用[J].中国高等学教育,2010,(8).
4.动物药理学笔记 篇四
第一节 药物的基本知识
一.基本概念
药物是指用于疾病治疗·预防·和诊断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化学物质。
二.药物来源
1.天然药物。
2.合成药物
3.生物技术药物。
三.药物的剂型
通常将药物按药物剂型态分为液体剂型·气体剂型·固体剂型·半固体剂型。
(一)液体剂型
1.芳香水剂2.醑剂3.溶液剂4.注射剂5.合剂6.搽剂7.酊剂8.乳剂9.浸剂10.流浸膏剂11.煎剂
(二)气体剂型
1.气雾剂
2.喷雾剂
(三).固体剂型
1.散剂
2.片剂
3.膜剂
4.胶囊剂
(四)半固体剂型
1.软膏剂
2.栓剂
3.大丸剂
4.浸膏剂
5.动物生理学学习心得体会 篇五
常德澧县:王瑛凤
2013年5月份,我加入了适岗培训的队伍,开始了网上学习动物生理学知识,通过认真的培训和自己的学习,获得了很大的收获,现将自己的心得体会总结如下:
动物生理学是大学时期的一门必修课程,但是作为非生物专业的我们来说,确实很陌生,对学习这门课程感到困惑不解,对如何学好这门课程更是感到茫然。带着诸多的不解,我怀着疑惑的心理努力学习着这门课程序。跃然目前学的知识还是比较少,但是对于认识人体及动物生理学的奥秘,我会尽量去吸收。
一、动物生理学知识收获 第一,神经元的兴奋和传导
静息电位和动作电位的概念及产生机制,静息电位产生的机制:要在膜两侧形成电位差,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膜两侧的离子分布不均,存在浓度差;
2、对离子有选择性通透的膜。膜两侧[K+]浓度差是促使K+扩散的动力,但随着K+不断扩散,膜两侧不断加大的电位差是K+继续扩散的阻力,当动力和阻力达到动态平衡时,K+的净扩散通量为零,膜两侧的平衡电位。关于这个知识点我看了多遍才弄明白。
第二,跨膜物质转运功能
单纯扩散,某些脂溶性物质,如O2、CO2等气体分子,通过细胞膜由高浓度一侧向低浓度一侧作跨膜运动或转运的过程。
总之,动物生理学可以从机体三个水平(细胞、分子水平;器官、系统水平;整体水平)来研究其生命活动,举例说明它们对阐明生理学的意义机体调节方式以及机体功能的反馈调节。
二、建立学习的信心 不经一翻彻骨寒,怎得梅花扑鼻香。动物生理学这门学科有着自己的难度和和特点。需要学习者对之有较深的理解和认识。所以在学习这门课程的时候一定要树立坚定的信心。树立坚定的信心是学好这门课程的第一步,在遇到困难时就不会半途而废。
三、制定好学习计划
一个科学的学习计划是成功的一半。就是要自己根据自身条件对自己的学习时间做出合理的分配。尤其是我们边上班边学习,确定自己的学习目标。在大目标责任确定后,要将目标划分为更细小的目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强自己的信心,不断朝着目标迈进。制定学习计划要从两个方面着手:
1、根据自己的上课时间。
2、根据自身的学习能力制定学习计划。
6.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考核办法 篇六
根据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动物生理学实验共开设9次实验,27学时,1.5学分。采取综合考核评定最终成绩,有关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如下:
1.实验满分为100分:平时占60%,笔试占40%,实验课结束时用百分制汇总实验成绩,并上网公布。
2.平时成绩包括: 学生的学习态度、考勤、课堂纪律、实验操作、实验完成情况、实验报告的写作质量等多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出勤、认真听讲、操作规范、遵守实验室纪律,按要求完成实验并认真书写实验报告者,根据完成质量情况记录单次实验成绩;旷课一次,该次实验成绩不记分;造成严重事故者,根据情节给予处理,不记单次实验成绩。
3.笔试考核学生认知、实验原理、实验操作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验结果的分析等,系统地反映学生的综合水平和能力。
4.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不允许参加实验课的笔试。
(1)实验课旷课3次及以上者;
(2)实验报告缺交3次及以上者;
(3)不遵守实验课守则和要求,给实验室造成重大损失者。
动物生理学课程组
7.动物毒理学复习资料 篇七
1 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现状
1.1 实验条件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 多种与生理指标测定相关的高科技产品上市, 如生物机能实验同步演示系统、智能型血压计、生物信号采集处理系统、微循环观测实验系统、离体组织器官恒温灌流系统、恒温平滑肌槽、无干扰恒温加热兔台等, 新器材的使用让学生快而准确地测定出各种生理指标, 不但数据科学可靠, 还提高了实验课堂的教学效率。
尤其是利用生物信号采集系统技术来记录并进行实验数据分析, 该系统将刺激器、放大器等部件集于一体, 以集成线路板的形式插接在计算机主机中, 仪器的操作、实验程序均由软件控制设定。使用时采用USB接口与计算机进行连接, 把外界刺激信号 (张力、压力、温度等) 先转化为电信号, 再进行模/数转换, 借助计算机以波形形式显示出来。实验中记录信号的图形显示、结果分析、数据贮存均能同步进行[2]。该系统替代了传统的前置放大器、示波器、记录仪、刺激器、监听器等分离仪器所构成的传统生物机能实验系统, 操作方便、效果理想。
1.2 教学方法
1.2.1更注重实战操作技能的培养
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的目的除了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外, 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操作技能, 培养实践能力和科研素质。随着多媒体的普及, 多数院校实验室也配备了投影系统, 配合自制或购买的光盘等影像资料, 增加了教学的直观性和生动性, 并且在学生需要时可随时调出, 加深对实验内容的理解, 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3]。在实验教学过程中, 首先通过影像资料使学生对本节的内容、操作过程、注意事项及最后的结果分析和方法有全面、准确地感性认识;然后在实验讲授的过程中结合示教等手段使学生更清楚地掌握实验内容及操作步骤, 示教实验是动物实验教学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学生能全面地观察、模仿验证, 随时纠正错误, 极大地提高了实验的成功率。同时, 为教师对学生操作能力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1.2.2更注重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传统的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是通过学生动手去验证某一理论或现象的教学过程, 采用“教师讲授、示教, 学生自做”的模式, 将学生的思维束缚于教材和教师讲解的内容上, 不利于创造性能力的培养。在实验教学过程中适当地引入探究性实验内容, 充分地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变被动为主动, 以积极的态度获取知识。在实施过程中教师允许学生发挥想象力, 鼓励学生积极思考、勇于质疑、大胆去尝试新方法, 努力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充分地尊重学生, 宽容和善待学生的错误, 使学生能主动地去想、去做, 为提高学生的创造性实验能力进行实验教学。
1.3 考核制度
传统的实验考核方式单一, 不能充分地反映学生实验过程的真实水平, 尤其是实验操作技能和创造性思维能力得不到体现。针对这些特点有些院校对动物生理学实验考核模式进行了改进与实践, 由过去单一的考核方法改为四种不同考核方法相结合的实验考核新模式 (实验操作考试+口试+平时成绩+理论考试) , 获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更好地适应了该课程的要求[4]。有的院校采取了多元化的实验课程考核方法, 通过以下四个方面综合分析评价学生的实验情况:1) 实验预习情况 (占10%) ;2) 实验结果情况 (占30%) ;3) 实验报告情况 (占50%) ;4) 实验卫生情况 (占10%) 。提高实验成绩在该门课程总成绩的比例, 总成绩为100分, 其中实验成绩占30%, 实验总成绩不及格者, 重修该门课程, 这样有助于学生对平时实验的严格要求和管理, 提高学生对实验的重视程度, 促进了该门课程的理论与实践、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有机结合, 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5]。
2 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
仍有一些院校不重视实验教学:1) 误认为课堂已经把生理现象及机理做了详细地讲解, 实验课无非是重复一个实验现象, 此观念导致有些教师不认真备课, 实验教学效果不理想;2) 实验配套资源紧张, 仪器设备老旧, 实验仪器功能单一, 利用率低, 甚至有些仪器要花费大量的时间来维修和调试, 占用了大量的实验时间, 影响了实验的顺利进行;3) 实验项目单一, 实验内容陈旧, 为了配合教学仅安排一些较经典的实验内容, 难以使学生受到较为系统的、完整的实验操作技能的培养;4) 考核制度单一, 因生理学实验课所选的实验多为验证性实验, 结果多为可预知的。因此, 导致学生对课前预习不重视, 实验操作不认真, 得到的结果不理想, 对结果分析胡编乱造, 甚至有学生最后抄袭他人实验报告应付检查, 因此想要客观地反映学生对生理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 应该具备较为完善的实验课考核制度。
3 展望
动物生理学实验在生理学教学过程中占重要地位, 同时也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观察、分析生命规律以及提出、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 生理学实验教学在教学过程中应引起足够地重视, 从完善实验教学大纲, 科学地安排实验教学内容, 购置先进的实验设备, 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考核更加多元化等多途径来提高实验教学效率和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提高实验课的教学效果, 从而提高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陈晓光, 吕琼霞, 刘玉梅, 等.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单独设课之重要性[J].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4, 35 (2) :29-31.
[2]伍莉, 黄庆洲, 廖兰.论动物生理学本科实验教学改革[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4) :195-198.
[3]吕琼霞, 刘玉梅, 邓雯.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改革探析[J].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0, 31 (10) :67-70.
[4]张文龙, 张淼涛, 李新平, 等.改进动物生理学实验教学和考核方法的探索[J].畜牧兽医杂志, 2014, 33 (1) :84-87.
8.动物毒理学复习资料 篇八
关键词: 《动物传染病学》 音像库 教学应用
动物传染病学是预防兽医学的核心课程之一,而动物传染病是生产中需要重点预防的疾病,通过这门课程学习掌握临床中动物传染病的特点及诊断治疗方法,便于学生更快适应兽医工作。在该门课讲授中如何让学生在有限学时中最大限度了解目前养殖中的重要疾病,掌握临床症状、病理变化和防治措施,如何调动学生积极性、主动性,掌握这门课程的要点,对学生就业和服务兽医临床都有重要意义。如果能把临床鲜活的病例搬回课堂,让学生在生动、形象的多媒体音像教学中充分领会和掌握动物传染病的相关规律及防治方法,提高临床实践能力,将临床典型病例资料,包括患病动物的症状、辅助检查、实验室诊断等录制成音像视频资料,建立动物传染病学资料库并应用于教学中,将大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老师教学质量。在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特色名校建设资金支持下,我们创建了动物传染病学音像资料库并将其应用到教学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对动物传染病学音像资料库的建库和教学中应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探讨。
1.收集整理多种动物传染病的典型临床资料
收集临床资料的方法有多种,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1录制新的动物传染病音像资料
由于集约化养殖模式和长期免疫接种等影响,出现新的发病情况,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等都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疾病甚至有较大变化。目前市场上现有传染病的光盘大多为十多年前或更早时候拍摄的,与目前发病情况有差异;通过网络获得的视频很有限且要花费不少时间寻找。为了获得形象生动的动物传染病视频资料,我们对临床上常见传染病发病情况、临床症状和病理变化及诊断治疗进行收集并录制成音像资料。这是最新的重要资料,符合目前动物传染病的实际发病情况。这次建库最主要的方式是采用自己录制的方法,搜集山东及附近地区的临床发病病例,主要有动物医院、禽病诊所、养殖场发病病例,当有典型病例时先做初步确诊,然后开始录制临床症状,剖检变化,录制初步诊断和确诊方法,最后录制治疗方法结果。此次录制涉及不同地区的8家动物医院、3家禽病诊所、6家养殖场的临床病例,一部分病例是我们全程拍摄的,另一部分是由联系的动物医院将疑似病例送检到我们学校,由他们拍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等,由我们确诊后拍摄实验室诊断等内容。除此以外,让实习学生在实习的同时进行一些典型病例的拍摄。不同动物传染病音像资料主要反映其特征病变,便于学生掌握和认识疾病,通过拍摄视频、图片,建立音像资料库。
1.2通过网络获得资源
网络上有一些动物传染病的音像制品,可能在临床病例中未能碰到,可进行录制加以搜集和在建库中应用。
1.3光盘
尽可能多地搜集动物传染病光盘,对现有优秀动物传染病光盘进行剪辑,发挥最有代表性的部分。要求视频清晰,临床和病理变化典型、明确。
1.4书本
动物传染病有许多彩色图谱书,拍摄典型临床、病变、病原在显微镜下的形态等,汇总到PPT,并附以简要说明。有些病变不太明确的地方加入圆圈或箭头,便于学生识别。另外一些典型图片在视频录制时也可使用。
2.音像资料库的内容和后期编辑制作
2.1动物传染病资料库内容
动物传染病涉及内容很广,病也有200多种,因此建库必须制订可行的计划,争取做到新颖、实用,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选择教学大纲中的重要传染病,对临床中常见传染病进行重点录制,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蓝耳病、伪狂犬病等。目前共录制了25种重要病毒病,23种细菌病的音像资料。
2.2资料库的后期编辑制作
在与我校传媒学院音像资料加工剪接室的协作下,编辑加工采集的音像资料,加入相关解说力争形成高质量的音像制品。解说词提前整理好,请我校广播站的播音学生解说。当然动物传染病音像资料库的构建及完善需要较长时间积累、更新,需要做好记录,已录制的资料要及时编辑;存在的问题要记录,需要加入哪些内容等,需要在动物传染病临床实践中不断积累和认真研究。
3.动物传染病教学中科学利用建立的资料库
有了生动形象的动物传染病病例资料库,怎样用好它就成为关键问题。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第一种,可采用多媒体音像资料与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法(problem-basedleaning,PBL)相结合的模式,未讲课之前先看音像资料,然后由教师引导学生总结归纳出重要的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此次用什么方法诊断、治疗。同时要求学生在笔记中快速记录这些特点,以便课后复习。这种方法可使学生主动思考,积极参与到学习中,提高感性认识。第二种,可先课堂讲解,等整个病讲完之后放映音像资料,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与消化所学内容。这种适合大家都有一些了解的常见传染病。比如:在用PPT讲完大肠杆菌病后,放映一段自己拍摄的某养殖场的雏鸡发病情况,简要的临床和病变,重点介绍如何在实验室诊断这个病及怎么防制。放映时学生注意力集中,从后期掌握情况来看,学生理解记忆深刻。第三种,在讲到某个病中小的知识点时,当时就放映相关音像资料。这种适合于抽象内容理解。如讲到猪伪狂犬病仔猪有神经症状时,就放映约1分钟的视频,然后继续讲课。学生当时就理解,有明确认识,能极大调动学习积极性。
总之,通过多媒体音像资料库的构建,建立家畜传染病丰富生动的教学资源。在实际教学中通过研究教学方法、改革教学模式,设计合理的教学方案,利用好这一资料库,让学生很好地掌握动物传染病内容,提高理论和应用实践能力。当然,动物传染病资料库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工作,在现有基础上仍需不断补充和完善,今后工作还要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任联齐.略论秘书口语教学中音像资料库的开发[J].济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11(2):81-83.
[2]谢琴秀,江晓平,夏玲玲,等.传染病学多媒体音像资料库的构建与教学应用[J].安徽医学,2012,33(4):487-488.
[3]陈友鹏,罗铭,梁旭竟,等.传染病学多媒体网上课件的构建与体会[J].医学教育探索,2009,8(4):471-473.
9.法理学复习资料 篇九
疑难解析 第一章
1.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律现象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果具体地说,•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第一,法学首先以法律为研究对象,其中包括一国现行的所有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包括外国的法律规范和制度,也包括本国或外国历史上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如中国现行《民法通则》、中国古代的《唐律疏议》、法国的《拿破仑民法典》等。第二,法学也研究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相关的其他社会现象,它包括与法律有关的人的行为、心理和观念,如立法、合同的签订、财产所有权、违约行为、讨债、民间协商调解、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诉讼法典的态度和期望、法官审判心理、社会普遍的正义观念等等。第三,法学还研究法律及法律现象的规律,包括法律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比如法律决定于经济基础,法律的继承,法律的民族性、法律的移植和本土化,法律现代化;也包括法律自身运行的规律,如公正的判决必然“以事实为根据”、法治依赖于民主,“徒法不足以自行”,等等。
2.法学分科与法学教育课程设臵
法学分科与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臵有所不同。法学课程不可能包括法学所有的分支学科,而是根据培养目标、教学目的以及专业知识结构的不同而设定的。
3.按法律部门对法学体系进行划分的利弊
这种划分比较明确实用,但是这种划分存在的问题是,并非出现一个法律部门就会有一个法学分支。而且根据法律部门划分会有许多遗漏,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等理论法学都无法被穷尽。
第二章、1.法学方法论、法律方法、法律学方法论
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教材指称的“法学方法论”事实上德国法学流派所使用的名称,在英美法学流派中更多地使用“法律方法”。当然两者的侧重不同。
“法律方法”侧重于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学方法论”不但包括法律的适用和法律解释的方法,而且还对这种法律方法进行哲学的反思。
日本学者对两者进行了统合,将其称为“法律学方法论”。2.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从法学研究所运用的不同方法出发,西方形成了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相对应的法学研究方法是价值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中的规范分析方法和社会实证方法)。其法所提出的基本问题分别是“法律应当是什么”、“法律是什么”、“法律实际上是什么”。这三种方法各有自己的优点,也都存在各自的缺陷。在当代法学中出现了某些相互渗透、兼收并蓄的迹象。
第三章
1.法学世界观经历了从唯心史观到唯物史观的变革
从法学产生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人类的法律思想经历了数千年的历史。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法学基本上属于唯心主义的法学,因而它们的学说或思想的科学性是极为有限的。
在法学史上曾经有过神学统治法学的时代,比如中世纪欧洲的神学法学。这个时期的法学虽然也受到古希腊法律思想影响,但由于基督教神学的兴起,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所主张的神意法支配着整个欧洲法学。到中世纪中后期,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统一的、并能适应商品经济需要的法律,于是在复兴罗马法的过程中出现了法学教育和研究的世俗化。罗马法复兴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一起被史学称为“三R运动”,它们促使西方法学朝着世俗化方向发展。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既需要法学,也解放了法学。19世纪初开始,由于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的加强,法学才最终摆脱神学,并从哲学和政治学中分化出来成为真正独立的学科。但是此前的法学一般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它们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然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却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19世纪中叶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出现标志着法学领域的根本性变革,它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阐明了法律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2.“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
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把法治推崇为立国和治国之本,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要注意的是法家所倡导的“以法治国”并不等同于我国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依法治国”,法家所推崇的“法治”也并不是西方历史上的“法治”,更不是我国正在推行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至于两者的区别,可参见第十六章《法治国家》的相关内容。
第四章
1.广义的与狭义的法律
在我国现代法律制度中,理解法律必须区分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因为有时我们所说的“法律”是指称广义的含义,有时却是指称狭义的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无可否认,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必然具有一定的阶级性。同时,法律也具有共同性或称为社会性,作为社会公共管理的手段。我们必须要明白的是,在现代各国法律制度中,法律的共同性体现得更为明显和突出,而阶级性则由单一化转化为多色彩。
3.通过与道德的比较理解法律的特征(优点)
①法律规范人的行为,不管人的思想和意志。这样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并能体现法律的客观性。而道德则通过思想控制来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②法律具有规范性。法律规范具有严密的逻辑结构,往往包含着法律后果(鼓励或制裁)。而道德则没有这样的结构。
③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是统一的。而道德则缺乏一定的统一性。
④在内容上法律有利导性,通过权利和义务进行双向引导。而道德则仅仅强调义务,只是单向义务引导,而不强调权利。
⑤在管理功能上,法律的效率性强于道德的作用。
⑥法律具有强制性。一旦人们违反法律规定,法律的强制性会发挥作用。而道德则缺乏这样的强制力,当人们有违道德时,并不能给予强制作用。
第五章
1.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的区别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法律规则要通过法律条文来加以表达,完整地表达某一具体的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所追求的目的。但是,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一个法律条文可能包含两个以上的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不同逻辑结构要素也可能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并且并不是所有条文都是直接表述法律规则的,法律条文被大量用来规定法律原则,解释法律概念或者规则中某个逻辑结构要素的含义。所以,必须要理解两者的区别和联系。
2.处理(行为模式)在法律规定上的表现形式
行为模式从法律规定上看,主要是规定允许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三种基本情况。即授权性行为模式、命令性行为模式和禁止性行为模式。授权性行为模式是法律授予可以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可以”、“有权”、“有……的自由”等;命令性行为模式法律要求必须做什么,就是设定必须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应当”、“必须”等;禁止性行为模式是法律禁止做什么,就是设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相应的术语或表达往往是“不得”、“禁止”等。因此,只要具体考察法律条文的规定,就可以区分理解不同的行为模式形态。
3.法律概念与法学概念的区别
我们这里指的法律概念是体现在法律规则中的具有法律正式含义的概念,而法学概念则是指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时使用的专业术语,它不一定会在法律规定中使用。我们法理学课程中许多概念都只是法学概念而不是法律概念,如,法律渊源、法典编纂、权利能力等等,而有些概念既属于法律概念也属于法学概念,如权利、义务、法律效力、法律责任。学习法学概念和法律概念对于学习法律和法学都非常重要。
这种划分比较明确实用,但是这种划分存在的问题是,并非出现一个法律部门就会有一个法学分支。而且根据法律部门划分会有许多遗漏,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史学等理论法学都无法被穷尽。
第六章
1.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的关系
法律编纂与法律汇编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两者的区别体现在:首先,前者属于法律创制活动,而后者属于一项技术性整理和归类活动,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其次,前者的主体仅限于依法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后者的主体具有非限定性;再次,前者是对同样内容性质的某一类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的系统化活动,后者仅以特定的主题特征,如时间效力、空间效力,而对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外部系统化。两者的联系主要体现在,法律汇编有助于法律编纂活动的进行,往往成为法律编纂的前奏。
2.关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
理解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应注意以下两点:首先,实体法和程序法关系只是相对而言的,实体法规定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也规定权利和义务,但是前者一般直接规定涉及人身、财产和精神财富等方面的“实体性”权利和义务,如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而后者相对于前者是一种为实现前者服务的“程序性”权利,如诉权、辩护权、申诉权。其次,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方面的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许多交叉规定,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到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的规定。如公司法既规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也同时规定公司成立和解散的程序,各个诉讼法都有规定法院诉讼方面职权和职责的规定。实际上许多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如行政处罚法,立法法,专利法等等。
3.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和私法作为罗马法以来就有的古老分类,它们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这主要是所谓“社会法”的出现。社会法是现代在公法和私法分类的基础上针对一些新的法律类型而作的新的法律种类。它是指既调整国家与个人又调整个人之间的、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调整方法的法律部门的总称,主要包括经济法、环境资源保护法、社会保障法。它是适应现代社会以市场经济自主调节为主导和以国家宏观调控为保证的现代社会经济模式而产生的。这种类型的法律不再单纯可以归入公法或私法。
4.法的效力层次
在掌握法律效力层次的特殊规则时要注意以下两点:
第一,这些规则都有一个前提条件,即无论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还是“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它们都必须是在同一法律创制机关制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并且一般规则的适用优于特殊规则的适用。比如,国家《矿产资源管理法》与《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法》,不能因为许多方面后者比前者具体就认为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如果法律冲突,应该适用前者,因为前者是属于更高位阶的法。
第二,同性质的法律渊源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如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第七章
1.法律体系与法系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十分相似,但却存在着截然不同的含义,在学习中往往容易混淆。法系并是不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学中的一个特定概念,它是指由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具有相同的历史传统或在法律形式上存在某种共同特点的若干国家的法律构成一个法系,比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等。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法系的范围可以超越国界;而法律体系只限于一国之内有效的法律。(2)法系强调历史传统或法律形式上的特点;而法律体系强调的是法律的内部结构和层次。(3)法系可以指历史上的法律;而法律体系只能指当代的现行法律。所以,在学习过程中,一定要将两者区分开来。2.法律部门与法典
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任何一个国家的不同的法律部门不仅仅只有一部法律或一部法典,还包括那些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因此,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以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包括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在内组合而成,如民法法律部门,其轴心法律就是《民法通则》,刑法法律部门的轴心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有的法律部门和子部门则没有一部轴心法律或法典,而是由若干部性质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组合而成的,如行政法法律部门,就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经济法法律部门中,也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因此,学习是要注意这个问题。
3.划分行政法法律部门和经济法法律部门
在法律部门划分问题上,行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十分复杂的,两者的调整对象有交叉和重叠,调整方式也存在共同之处。过去理论上认为两者调整对象不同,其实两者的调整对象有较多交叉和重叠。因此划分行政法与经济法,应当从双方的调整方式来进行。行政法主要是以强行性干预为调整方式的,而经济法则是结合了私法的自行调节和公法的强行干预,形成政策平衡的独特调整方式。其特点在于:第一,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则是政策成份的增加或对公理成份的修正;第二,更多地运用法律上的政策性平衡来协调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第三,它是通过“权利←法→权力”关系来完成的,即法律既对权利进行约束又对权力进行限制;第四,政策平衡不是以简单的主张为特点的,而是以折衷和妥协的平衡态度为特征的。现代经济法正符合上述特点。
第八章
1.权利的要素及其局限性
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是法学中的核心概念,法律规范的重心就是权利的分配和义务的设定。对于权利的理解可以从多个角度入手,如教材中列举了八种要素。当然,也有其他关于权利要素的概括的,如六要素、五要素等等。可以说,上述种种权利的定义或释义说明权利现象确实包含多种属性、多种要素,每个定义或释义都揭示出了权利的某个或某些要素,包含对权利的正确认识。但同时,由于它们忽略了权利属性的多样细腻感以及这些属性的内在统一性,以致割裂了各种属性之间的有机联系,割裂了对象的整体性,过于强调某一要素,致使其他要素成为盲区。因此,我们在理解权利(和义务)的内涵时,既要看到其包含着多种属性及各自的侧重点,又要看到单从一个角度分析的局限性。
2.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和义务
对于这种分类,我们可以从分析权利的角度入手。一般权利亦称“对世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没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社会上的每个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如你享有房屋所有权,那么这时与你的权利相对应的义务人的是谁呢?我们说,所有权就是一种“对世权”,它意味着除了你本人外,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你的所有权。这时,义务人就是世界上、社会上的每个人,而不是特定某个人。
特殊权利亦称“相对权利”、“对人权利”或“特定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有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如你跟对方签定的合同中,有要求对方交付货物的权利,那么这时对方就是义务人,你的权利是相对于合同另一方来说的,故是“相对权利”,此时,义务人也是确定的、特定的。
3.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
在第一性权利和第二性权利的划分中,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划分是相对的。总的来说,法律会规定一条权利的链条来保证权利的最终实现。如公民可以享有债权,当债权人的请求权不能得到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诉权,法院判决债权人胜诉后,债务人拒不履行判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人民检察院就有权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债务人提出公诉。由此可见,权利的层层第进关系,诉权相对于债权是第二性权利,但是相对于强制执行申请权又是第一性权利。
4.人权、基本权利、宪法权利的用语
“宪法权利”是宪法学意义上的用词,是法学研究中的用语。同时,有关“宪法权利”,在各国宪法学上也有不同的用语。一般而言,英美学者倾向于将之称为“人权”(human rights),而德国宪法学者则习惯“基本权利”或“基本权”(Grundrechte)的称呼;不少日本学者似乎取其平衡,将其定名为“基本人权”;至于我国宪法学者,大多均根据现行《宪法》上的用语,称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基本上这些用语所包含的内涵是一致的。
第九章
1.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对于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在违法行为的构成或者犯罪构成中体现的比较明显。一般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往往包括四个方面: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其中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就是本章节中所讲的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方面。因此,作为一般理论的法理学中关于法律行为的理解,必须与具体性质的行为相结合。
2.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
这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基本分类。所谓单方法律行为,就是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一方的行动就可以成立的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只要求立遗嘱的人单方面作出决定,这个遗嘱就能成立,而不需要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而双方法律行为则不同,它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最明显的是订立合同,它必须由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这份合同才能成立。只有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可能成立一个合同。
3.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需要说明的是,在法学中,所谓的“积极”与“消极”跟我们平常理解的含义不同。它并不含有任何价值的褒贬或正负,而是指称“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行为方式。所谓积极行为,就是主动的去做;而消极行为就是不去做。
第十章
1.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按照一般的原理,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五个方面: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但需要说明的是,在很多情况下,并不是这五个方面一定要全部具备。如在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三个要件来认定,而在公平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通常注重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要件,并不需要以过错为要件。所以在分析实际的案例中,必须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来确认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1.法律关系的概念
我们可以这样简单地来理解法律关系:在社会中存在着许多社会关系,其中某些社会关系为法律所调整。这样,经过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成为了法律关系。如一个简单的买卖关系,在没有法律对其进行调整时,就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但当法律对这种买卖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后,买方和卖方之间形成的就是一种买卖法律关系。此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之间只存在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而排除其他另外的关系,如亲戚关系、朋友关系、债务关系等等。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性法律关系
这是根据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做的分类。平权型法律关系就是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什么上下级关系、隶属关系。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因此,参加民事活动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例如一个货物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均为公司,那么这两个公司之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的关系,在法律上地位是平等的。
隶属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存在着上下级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明显地体现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例如有一司机违章驾车,公安机关的交警对其进行处罚。此时,司机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两者是被管理与管理的关系。
3.不同法律关系的分析
通过以下例子,具体来分析不同的法律关系。例子:A公司向B公司借了10万元,B公司向C公司借了10万元,问这里存在几个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C公司能否直接向A公司要求还钱?
我们必须要清楚不同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在上例中,A与B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B与C也存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此,存在着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为其有各自不同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A可以向B主张债权,B有权向C行使债权,但是C却没有权利直接向A要钱,因为A与C之间根本没有形成法律关系,没有法律上的债权和债务关系。
所以,我们在分析法律关系时,必须要围绕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即主体、客体和权利与义务进行把握,以避免不同法律关系的混淆。
第十三章
1.法的历史类型、法系、法律体系的辨析
这三个相近的概念在学习过程中往往容易混淆,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辨析,把握各自的含义。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它与社会形态有着紧密的联系,它是历史地考察法在不同社会形态下的性质与特征。按社会类型的更替,曾出现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相应地,法律的发展也曾产生过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的、封建制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因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是习惯,而不是法律,因此也就没有相应的法的历史类型。)
法系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它是针对世界上许多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为了便于研究它们的共性和个性,而使用了“法系”的概念加以合理地分类,用它来涵盖同类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传统、实践和意识的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仅仅着眼于本国的、现行的法律,而不是全世界的法律。
第十六章
1、理解“法治”具有多方面的含义,并不仅仅局限于依法治国的范围。
具体包含了五方面的含义: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一种文明的法律精神;人类文明的标志之一;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详见本课件第一节部分的说明与教材)
第十七章
1、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区别于个别指引 这是本章第二节的内容。
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都属于法的规范作用中的指引作用,因而,它们都是规范指引,从而区别与个别指引。
尤其注意:不要将具体的指引与个别指引混淆。具体指引首先是一种规范指引,所谓“具体”只是相对于原则的指引而言的,但它不是个别指引,相对于个别指引的个别程度,它要笼统的多,因为它毕竟是规范指引。这一点请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加以注意,以免合上书本后从字面理解概念而混淆了两者。
第十八章
1、利益是个客观范畴
本章第一节在阐述利益的属性时,提到利益是个客观范畴,而不是主客体的统一体,更不是主体范畴。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对利益的认识过程要通过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利益是主客体的统一体。任何社会活动以及反映它们的范畴都有人的意识参与,但它们并不因此而失去其客观性。利益可以形成客观意识,但她是意识以外的客观存在。
本章中的其他难点,如:
2、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问题;
3、权利义务机制的利导性;
4、利益调整中的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在课件中已有一定的说明,请参照。
另外,本课各章中所列的疑难问题,是比较难以理解的问题,并不意味着是重要问题;重要问题请参见第1页的“教学要求”。
第十九章
1、对价值的理解
日常生活中的用法,例如,说一样东西有没有价值是指这个商品有没有用,一件事情有没有价值是指这件事值得不值得去做。但是一般意义上的价值,尤其是哲学意义上的价值,应当与日常生活中的提法有所区别,应从课件中提到的两方面。理解是应注意两点:第一,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离开了主体,客体就无所谓有无价值,可见,主体是价值的原点和标准,价值反映着主体的态度和评价;第二,事物的客观属性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参照。因此,价值既反映着主体的主观情感和意向,又反映着客体呈现出来的客观属性,单纯把价值归结为主观现象或客观现象都是不正确的。
第二十三章
1、对正义多样性的理解
和前面几章提到的秩序、自由、效率等词一样,在生活中,正义概念的含义是不确定的。“正义具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观念,不同的价值观有关于正义的理解就会不同。因此,正义的含义、关于什么是正义的标准问题、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如何划分,都存在不同的理解。读者首先应该认识到这种多样性,而不能抱着寻找一个确定不变的定义的观点来学习。
有了这种观念,才可以入手理解八种正义论(客观正义论、主观正义论、理性正义论、神学正义论、法规正义论、相对正义论、社会正义论和形式正义论)虽然从各不相同的角度来阐述正义的含义,但都有其合理的一面,不能因为支持一种观点就否定另一种说法。
正义有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之分。正义含义的多样性,也就必然使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划分具有不绝对性。也就是说一种正义的形式在一种分类方法里可能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而在另一种分类方法中,则可能属于形式正义。在各种正义中,实质色彩最浓厚的是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一般来说,无论在哪种正义分类中,它都属于实质正义的范畴。在比利时法学家佩雷尔曼归纳的六种最流行的正义概念(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对每个人根据优点对待;对每个人根据工作对待;对每个人根据需要对待;对每个人根据身份对待;对每个人根据法律权利对待)中,“对每个人同样的对待”的形式色彩最浓,与其他五种概念相比,它都属于形式正义。
2、“法律上一律平等”与“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差别
这两种提法在字面上只有一字之差,但所反映的意思是很不同的,应加以区别。
所谓“法律上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制定时的平等,法律的规定是不是平等地反映了社会各成员的利益要求。相对后者而言,它是一种实质正义。
所谓“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一种形式正义,是指法律制定后的执行问题,即在执行法律时是否一视同仁地对待每个人。相对于前者而言,它是一种形式正义。
“法律上一律平等”是不可能做到的,因为法律是一定的阶级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在法律上不可能平等。“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却是可以做到的,这就是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承认任何人有法外特权;但是,做到这一点也是相当困难的,我们的许多传统观念阻碍着我们。
第24章 法的创制
1、关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
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既不同于联邦制国家的二元立法体制,也不同于单一制国家的一元立法体制。是集中了两种立法体制的特点,并结合我国实际的一种“一元、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对此的展开论述请参见课件与课本。
第25章 法的实施
1、关于法的适用中的“及时”要求的理解
本章第三节中谈到及时是法的适用的三个要求之一。
在司法当中,“及时”和“效率”(关于效率的理解,参见本课件第二十二章的叙述)等概念的理解,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
第一,司法的第一要义是:公正。只有在达到公正的前提下,才可以谈及“及时”和“效率”。第二,这里的“及时”的标准以诉讼法上的诉讼时效。意指严格按照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及诉讼时限的要求办案,不能任意拖延;而不是指不顾公正地尽快结案。
第26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各种分类汇总
本章内容,对法律解释进行了各种标准的分类,分类是有助于理解概念的,但首先必须区别各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
1、在谈到法律解释体制,根据法律解释的效力,我们区分了
法定解释和学理解释
2、容易混淆的是字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分类方法,同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分类。(1)字义解释和目的解释是在第一节中谈法律解释的概念的时候谈到的。
由于可以从两个层次上对法律进行解释:若单从字面含义的层面上进行解释,就是字义解释,它否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它以立法材料和立法机关为本位;若从制定法的目的的层面上进行解释,就是目的解释,它肯定法律解释的创造性,它以社会因素和司法机关为本位。
(2)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的分类是在第二节谈法律解释的方法的时候谈到的。
根据法律文字和法律理由在解释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把法律解释分为两大类,一曰文理解释,二曰论理解释。
由此可见,第一种分类方法强调的是法律解释的两个层面;第二种分类方法强调的是两中不同的分类方法。应当从这两个方面对两种分类进行区别。当然,两种分类是存在联系的,两中解释方法就是从法律解释的两个层面上延伸出来的:字义解释演变成为文理解释,目的解释演变成为论理解释,两者成为当代法律解释的两种主要方法和观念。
第27章 法律程序
1、文中谈到法律程序的作用较粗浅的,现作一定的解释和深化。
程序存在正当程序与非正当程序之分。现代国家都把正当程序作为法律原则确定下来。正当程序有什么作用呢?
1.正当程序是对Power的一种约束机制。实体法的控权功能有所减弱,程序控权的功能大大增强。表现在:
(1)正当程序通过抑制(权力的随意性与任意性)、分工(诉讼程序中,法官、陪审员、原告、被告、辩护人、公诉人等各种角色分工,他们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牵制)等功能对Power进行制约。
(2)正当程序是进行理性选择的有效措施。正当程序能加强法官的理性思考,为法官开阔视野、打开思路,从而避免单一思维的局限性。兼听则明、理性推演有助于判决的理性化。
(3)正当程序还是判决结论成立的前提。正当程序下作出的判决结论,对原被告有一种强烈的感染作用。
2.正当程序是对权利的重要保障。权利保障主要依靠正当程序。它是促使权利义务实现的必要条件,通过对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来保障人权。
3.正当程序能弥补实体规则的不足。实体法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深,日益变得模糊化,自由裁量权扩大。
4.正当程序是制度设计的基石。在现代政治、法律系统中,程序问题占据重要的枢纽地位。立法、执法、司法以及法律权威的树立,都需要正当程序的保障。缺乏程序的法律或制度,无异于道德或政策。法律固然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作保证,但这种强制力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以人们可以预见的程序展开。把价值问题转换成程序问题来处理,是明智的选择。
中国为什么没有走上法治的道路?法治文明或政治文明的关键在于两点:一是作为制度因素的程序,一是作为人事因素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但,人的因素若是在没有程序制度的条件下会是什么情形?中国历史对此早已作出了回答:廉洁奉公、克尽职守的司法官在法律道德化的环境下,不是根据法律程序办案,因此,清官判案仍然属于人治范畴。没有正当程序的制度性保障,中国必然摆脱不了人治的传统,即使有成千上万的包拯、海瑞,中国也不会发展到民主与法治的社会。
2、在第一节中分析了古进程序的区别,下对现代程序的形式要素作一概括。具体包括:
第一,程序合法性。遵循程序法规则,不仅对公权力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个限制,也是人们预见过程和未来结果的依据,可预测性增强。
第二,程序合理性。古代的神明裁判、决斗、鳄鱼裁判以及清代死刑核准的八道手续等,皆为非理性的程序。现代文明社会,通过不合理、不合法的程序获得的的证据无效。通过刑讯逼供这个非理性程序可能会取得有效证据,这对查明案件具有充分的“结果有效性”,将凶手绳之以法,但此种非人道的程序是不能接受的。“毒树果理论”,通过不法行为获得的证据(哪怕是有效的证据)都应排除而不被采纳。
第三,平等对待与中立。对立的双方平等参与、对话沟通,充分交流相关信息和证据。回避是民诉、刑诉、行政诉讼中普遍确认的程序原则。
第四,公开(透明)。一切肮脏的事情都是在阴暗的角落里完成的,害怕阳光。相反,正义的事业需要阳光的照耀。秘密审判是反人道的程序,暗箱操作被现代程序法所抛弃。
第五,对立面的设臵与听政程序。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正当程序的一个重要形式要件。它来源于英国古老的“自然公正原则”,据说,这一原则可以追溯到伊甸园,上帝在对偷吃禁果的亚当、夏娃作处理前,还征询过他们的意见。
第六,程序的“不可逆性”与判决结果的确定性。在程序中根据事实和正当理由作出的最终决定,具有权威性。“一事不再理”就是指程序的不可逆性。除非进入少数再审或上诉程序,否则这个结果是不能变更的。连法官也不能宣称已经完成的程序不算数而要求从头再来。
第28章 法与经济
本章学习要回答一个“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在法治社会,必然是法大,但这与现实有一定的距离。在学习中,注意不要把存在的现象当作真理,把已有的观念当成合理的。
法治国家模式的比较
在本章第二节中提到了法治国家的个性差异问题,特提供此项材料。
由于历史与文化传统的原因,法治国家在不同的国度有不同的表现,因而,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模式。英国模式与德国模式存在显著差异,而美国模式与英国模式也有区别,法国模式与德国模式也存在差异,现代日本的法治模式有自己独特的个性。我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比较:
第一,法治原则表述与内涵的差异。
在英国,法治原则表述为”法的统治“(Rule of law),意即除法律外,•任何人不受其他统治,即使最高统治者也必须服从法律。法的统治与议会主权原则并列成为英国宪法的两大原则。由于它是反对国王权力专横斗争的产物,所以英国人对法治原则的理解具有较强烈的自由主义色彩。英国人所理解的法治原则是实质意义上的,最典型的是戴西关于法治的表述,所以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其特点表现在:对政府行为的要求不局限于合法性原则,还要求法律本身符合一定标准,具备一定内容。否则专制主义是典型的法治国家。因为专制政府也可以任意制定法律,但公民的人格和价值却被忽视。借助于习惯法的传统以及私法规则适用于公法领域的特点[25]。英国法治得以有效的实行。英国模式的法治也同样受英国法治原则的影响,具有实质的含义。
在德国,法治原则没有“法的统治”这一思想基础和传统,到十八世纪末开始的宪政运动中形成了“法治国”思想,十九世纪后半叶才真正确定了重视国家活动合法性的“法治国”,意思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即国家依法实行统治,所以也称“依法行政”或“法治政府”(government by law)。•它只是从形式上要求行政的合法性,基本上不问法律的内容如何,因此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日本明治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下的法治原则与德国相同,也是形式意义上的[26]。
第二,权力分立原则与制度的差异。
由于各国对分权理论的理解不同直接影响着它们的政治体制和法治模式。
在英国,权力分立原则被概括为“议会主权”,它是英国法治模式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英国法治模式的基本政治结构。其内容是,议会的立法权不受限制,可以对任何事情制定、废除或修改法律;议会制定的法律是最高的法律,其他机关制定的都是从属性的立法,如委任立法;法院对议会的法律必须执行,法院不享有审查法律的权力。现代实行君主立宪制与议会共和制的国家一般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作为君方立宪制国家的日本,也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但也有一些差异,比如日本最高法院有权决定一切法律、命令、规则是否符合宪法。作为议会共和制国家的德国,其宪法规定主权通过有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专门机构行使,立法权受宪法限制,行政权和司法权受法律和立法权限制。德国也吸收了美国三权制衡的制度,如联邦议院有权对联邦总理表示不信任,联邦总理有权提议联邦总统解散议院等。
在美国,权力分立原则被概括为“三权分立”,联邦宪法规定,“全部立法权力属于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并设立的下级法院”。美国宪法除规定分权外,还规定制约措施,防止任何部门具有压倒一切的力量,同时保证每一部门不受其他部门的侵犯,目的在于保障各部门权力的平衡。美国法治最大的特点是法院不仅可以审查行政机关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可以审查国会所制定的法律的合宪性。
法国历来是一个行政权十分强大的国家,因此权力分立原则表现为独特的体制,即以行政为重点的宪政制度。现行宪法以前的法国也是一个议会共和制国家,实行分权与制衡的形式与德国、意大利等国基本相同。现行宪法改变了原来体制,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削弱了议会的权力,从而把分权从制衡的权力重心由立法转移到行政,总统以仲裁人和保证人的地位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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