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精选8篇)
1.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一
《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政策解读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7年1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农业部部长韩长赋、副部长陈晓华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就《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主要考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顶层设计的目标方向、重点任务、推进原则、实施要求、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改革的重要目标、保障措施等问题,进行了政策解读。
《意见》是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纲领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件大事,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作了总体部署,这是农村管长远、管根本、深刻的制度创新,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纲领,对于深化农村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形成农村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两个适应”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累了大量资产,但集体资产管理面临“两个适应”问题。一是要适应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要求,通过深化改革,盘活集体资产,增添发展新活力。二是要适应城乡一体化发展新趋势,推进改革,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让广大农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大量的集体资产,如果不盘活整合,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就存在流失或者被侵占的危险。推进这项改革非常必要、非常紧迫。
《意见》是系统全面深化集体产权改革的重大部署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2015年部署在全国29个县(市、区)开展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2016年4月,总书记在小岗村农村改革座谈会上强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央现在出台《意见》,是对深化集体产权改革系统全面的重大部署。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目标方向
就是要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重点任务
要求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健全台账管理制度,从2017年开始,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在此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集体成员,有序推进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改革。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推进原则
主要是改革要尊重农民意愿,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坚持试点先行、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意见》明确了改革的实施要求
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书记特别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法律政策环境。
农业部门要认真落实《意见》精神,确保改革扎实推进。随着《意见》的贯彻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关系将更加清晰,农村集体经济将焕发新的活力,农民财产性收入将稳步增长。
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三个“有利于”
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大布局来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可以说是继农村土地“三权分置”重大制度创新之后,中央部署的又一项管长远、管全局的重大改革。我国在土地上已经做了很多改革,前不久介绍过“三权分置”。现在部署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主要有三点考虑:
第一,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活力。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的发展积累,目前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土地等资源性资产66.9亿亩,各类账面资产2.86万亿元,大体上全国的村平均每个村是500万,东部地区的村有近千万元。这些资产是农村农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30多年前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和吃饭问题。现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既体现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调动个人积极性。这种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新机制,可以更好地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第二,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的收入分四个方面,一是家庭的经营性收入,二是打工的工资性收入,三是财产性收入,四是各种转移性收入。这项改革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集体资产是谁的?是归农民集体成员所有,因此农民集体成员是集体经济的主人。可以说维护好、发展好、实现好广大农民的权益是农村一切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项改革一个重要的目标设计和追求就是增加农民收入。现在一方面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显得越来越紧迫,另一方面农民的增收或者持续增收越来越困难。所以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把集体的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实现农民对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分配的权利,有利于拓宽农民的增收新渠道,让农民共享农村改革的发展成果。一些先行地区,特别是沿海一些地区已经开展这项改革。到2015年底,全国已经有5.8万个村,4.7万个村民小组实行这项改革,已经累计向农民股金分红近2600亿元,2015年当年就分红了411亿元。
第三,这项改革有利于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农民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合作,有利于激活农村的各类要素的潜力,完善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增添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动能,应该说各地的实践也有这方面的经验,比如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华二村通过改革,集体年收入从2005年改革时的3300万元增加到2015年的8100万元,年均增长超过9%,再比如广东省佛山市的南海区,2015年村组78万名社员股东人均分红是5172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所以这项改革确实意义重大,而且也被实践所证明,相信改革可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农村三类集体资产的改革任务要分类施策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资源性资产。第二类是用于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第三类是用于公共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这三类资产都有改革的任务,但是要分类施策。对于资源性的资产改革,中央已经有部署,就是要继续抓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三权分置”办法,保持土地承保包关系的长久不变。这方面的改革正在有序推进中。对非经营性资产的改革,主要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建立探索集体统一经营的运行管护机制,更好地为集体成员和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
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
改革要突出经营性资产这个重点。当前的问题突出反映在经营性资产上,现在有不少的地方集体经济发展了,形成了数额较大的经营性资产,如果不明晰归属、完善权能、盘活整合、创新机制,这些资产难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不尽早确权到户,在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这些资产再过若干年就更难说清楚归属,就有流失或被侵占的危险,对此农民反映非常强烈,要求非常迫切。
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是这次改革的重点。经营性资产改革重点是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集体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然后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确权到户不是把集体资产分了,而是要明确谁有这个权利,大家来共同发展股份合作制。所以改革要开展清产核资、确认成员身份、搞好折股量化,构建集体资产运行新机制和收益分配制度,说到底就是落实好农民的集体收益分配权和民主监督权。
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合作制改革难度不小,特别是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所以需要高度重视,着力推进,这就是为什么这次文件在全面部署的同时聚焦重点是经营性资产改革的考虑。
改革要使广大农民在两个方面有获得感
这项改革重要的目标就是要保障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他的权利很多,最重要是两方面:
一是财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集体成员才有这个权利。
二是民主权利,包括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比如说他有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监督权。
也就是说,这一次改革要使广大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两个方面都有获得感。
改革中保护农民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各有两个要点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保护财产权利有两个要点:
一是完善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以及抵押、担保和继承的权利,2015年,在29个县(市、区)开展了这项改革试点。从一年多的情况来看,应该说试点还比较有效,农民也比较满意,下一步就要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且将试点成果尽快转化为政策法律。
二是实行严格保护。为防止外来资本的侵占,现阶段开展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民所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流转要封闭运行,不能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在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中,保护农民民主权利有两个要点:
一是要保障农民的选择权。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涉及成员权利的重大事项都要实行民主决策,比如说成员身份确认、资产股权的设置等问题都得由农村群众来民主讨论决定,不是干部决定,是农民自己决定。
二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不论是改革方案的制定还是具体组织实施,以及改革之后建立管理制度,都要维护农民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利。总的来说,要真正让农民成为这项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改革必须加强领导、周密设计、精心组织
这项改革和全国行政村和村民小组都有关系,也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涉及农村生产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农村长远发展和社会稳定,另外我国地区差别也比较大,情况比较复杂,这方面工作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周密设计、精心组织。
为积极稳妥推进这项改革,中央对地方党委政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建立省级全面负责、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特别是地方各级党委的书记尤其是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要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工作措施,提出具体要求。要创造保障条件,确保这项改革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作为农业部门怎么来实施这个改革,《意见》明确,在中央层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项工作由农业部和中央农办牵头实施。作为牵头单位,农业部和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要通过多种形式来广泛宣传中央的改革政策,包括今天新闻发布会,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们帮农业部门共同学习领会和解读好中央的改革政策。要抓好对地方党政领导、基层干部的培训,农业部准备组织一批农业部门特别是搞政策的干部到基层去调查研究、指导改革,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增强各级干部做好改革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抓紧制定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方案,指导地方开展清产核资,夯实改革基础。要继续开展试点,在已有的29个县(市、区)的基础上,准备再选择100个县(市、区)来扩大改革试点。还要考虑推动完善支持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法律,要清理废除阻碍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还要开展改革的督导检查,要层层传导压力,督促落实改革责任,确保改革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防止侵犯少数人及妇女权益是改革的重要问题
体现公平和效率是解决好这个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农村的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确实存在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利益的问题。为了防止这样的情况出现,这次文件特别提出,成员身份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并且特别提出要注意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这些年中央对此高度重视,在土地的问题上已经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在法律规定上也有明确要求。实践中,不少地方都采取措施来防止妇女的权益受到侵犯。比如,在近期开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为了保证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明确在登记的时候,要体现共有人,也就是说,妇女在财产权益的名单上要有记载,要得到落实。同样,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确定经营性资产股份收益的时候,也强调以户为单位来确定,这样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妇女的权益。实践中,基层都在积极探索,不断寻找解决办法。
这一项改革要确定每个集体的成员,概括的讲就是成员必有份,只要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集体资产确权到户、量化到户,肯定你这家是有份额和权利的。第二,谁是成员,农民公认。是成员必有份,谁是成员,由农民群众民主决定。你是不是成员要由集体组织的成员大家来共同民主讨论确认。农业部提倡在县域范围内,出台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最后由群众来民主决定。从实践来看,应该说各地都有很多创造,基本上是把应该界定为成员的都界定了,包括保护妇女的权益。群众公认了,这项改革才能健康进行,才能够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
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将主要把握两点
中国地区差异很大,农村集体资产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所以推进这项改革总的考虑是要积极稳妥,尤其是要稳,要稳步推进,稳慎实施,把这项改革健康进行,保持农村稳定。从农业部门来讲,根据中央文件的要求,农业部在推进这项改革当中主要是把握两点:
第一点,坚持因地制宜,先易后难。改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改革首先在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发达的村来开展,因为这些地方集体资产多,农民改革的呼声也高。从全国情况看,目前的改革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
第二点,要坚持试点先行、由点及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关乎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情况十分复杂,所以要试点先行。中央明确,2017年在继续搞好原有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各省(市、区)也可以按照中央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自主安排一些试点,通过试点探索经验来逐步推开。
文件里设定三年和五年这两个时间表,三年左右搞完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五年左右搞完农村经营性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就是考虑到这项改革比较复杂,所以要由点到面的来实行。相信通过各地的不断试点,无论是干部还是农民群众,都会通过实践来学会适应这项改革,并且在改革之后能够建立起好的运行机制。
推进经营性资产股权管理模式由群众最终决定
在实践中,股权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或者说两种模式。一种是动态管理,也就是说能够在一定时期内随着人口的增减而调整股权或者份额。第二种是静态管理,也就是说,生不增、死不减,保持稳定。在确定管理模式的时候,很重要的就是要由群众来选择和决定。从现在已经开展的改革和已经进行的试点来看,多数地方或者说多数老百姓是选择静态管理模式的,不以人口的增减和变动,而随时随意去调整股权关系。广东佛山市南海区搞股份合作制改革已经搞了20多年,到今天为止,仍然是限定在社区内,他们的说法就叫做“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久不变”。从中央安排的29个县来看,有24个县是选择的静态管理的模式,不随人的变动而随意调整。所以从这一点上看,应该说是多数群众的选择。同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农民的几项基本权利应该相互衔接,农民的土地承包关系要求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正因为这样,所以中央提倡不以人口的变动而随时来调整股权。当然,是选择动态还是选择静态,那要由群众来最终决定。
集体资产股份流转改革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
流转范围的确定,运行规则的制定,最为重要的就是要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济组织有很大的不同,按照法律规定,它的财产属于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农村集体经济还有一个很大的特征,就是它的社区性,主要表现在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针对这种特殊性,为了保护农民的利益,特别是防止外部资本的侵占,文件明确两点:
第一,改革的范围严格限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第二,股权的流转不得突破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这两点规定非常重要,现阶段也是符合农村实际的。
中央明确了开展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三点要求
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是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可以说是前提。因为如果你家底不清,就很难来推广这项改革,也很难再来确权到户,搞股份合作制也很难,这是一个基础和前提。正是因为考虑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所以,中央提出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清产核资。为了保证这项任务的顺利完成,中央明确了三点:
第一,明确清产核资的范围。乡、村、组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性、经营性、非经营性资产都要进行清产核资。由于集体资源性资产的清查确认工作,有的已经完成,比如说,现在集体林地确权面积达到了99%,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率达到了97%,承包地实测面积已经达到了12.5亿亩,确权面积达到8.5亿亩。整个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因此,这次的重点主要是查三个方面:一是还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二是集体的经营性资产;三是债权债务现金等。要把这几个问题搞清楚,一方面是为了保证确权到户,另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加强管理,防止资产的流失。
第二,明确清产核资的任务,具体来讲主要就是要查清资产,理清债权债务,建立管理台账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明确清产核资的责任。这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的总体要求来统一部署,县和乡镇要组织实施好,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明确相应的工作责任,以确保任务的完成。当然,农业部作为牵头部门,也要搞好工作的指导。
在这个过程中,我想特别强调一点,整个清产核资过程都要尊重农民的意愿,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得到农民认可。
股份合作制改革将实现两个重要目标
改革之后怎样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我国将用三到五年的时间来完成清产核资和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到户,建立起股份合作制的这种运行新机制。新机制建立后,将实现两个重要目标:
一个是不断实现和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另一个是不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从发展集体经济这方面来讲,目前各地有不少探索,比如有的村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等,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独有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的历史资源来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这既可以增加农民的收入,也可以实现集体增收;有的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它的房屋、厂房,通过出租或者是入股的方式来增加集体收入。再比如还有一些地方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给予的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是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者通过村企联手开发的方式来发展集体经济。
通过为农户和其他的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实现农产品价值链的延长和增值,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集体也会得到一些收益。
总之,各地有很多的创造,在推进改革的过程当中也要总结这些创造,真正通过改革使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农民的钱包不断地鼓起来。同时,集体的积累、集体的收入也逐步增加,为农民群众服务的能力能够不断地增强。
2.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二
(一) 建立阶段 (1949年—1984年)
新中国成立到“文革”前即1949年-1966年。50年代初, 当时的政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破坏时期 (1966年—1976年) 。动乱期间, 养老保险制度受到严重破坏。恢复时期 (1976年—1984年) 国务院颁布了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二) 改革阶段 (1984年—2005年)
第一阶段是试点阶段 (1984年—1991年) 。《国营企业劳动制度的四个实施细则》 (1986年) , 从劳动用工制度入手, 解决了合同制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 为今后出台社会保险政策提供了经验和依据;实行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国务院做出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确定新的改革目标。实行个人缴费办法, 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自愿参加, 实行个人账户管理;第二阶段是深化阶段 (1991年—1997年) 。要求扩大覆盖范围, 建立多层次体系, 加强基金管理, 强化社会服务等;第三阶段是统一基本制度阶段 (1997年—2005年) 。进一步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实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了企业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统一了个人账户积累率、统一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 完善阶段 (2005年至今)
1.2005年国务院做出完善制度的决定
完善政策阶段也是实施阶段。扩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作为参保扩面重点;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 实施省级统筹, 省级基金调剂和使用;明确经办管理业务规程职责;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管理。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相关政策, 保障参保职工权益, 劳有所得, 多缴多得, 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乐, 安度晚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颁布
2011年7月1日, 《社会保险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保险制度的综合性法律, 标志着社会保险制度步入法制化轨道, 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 是党和政府履行“让人人享受社会保障”政治承诺的法律保证, 推动着国家社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养老保险的概念、性质及基本原则
(一) 养老保险的概念
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也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是指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或工作岗位时, 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 社会保险的性质
社会保险的性质特点, 养老保险也同样具有, 概括起来讲, 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强制性。所谓强制性就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 受保人必须参加, 承保人必须接受, 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社会保险的强制性, 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收入安全, 这种强制是必要的。
二是保障性。所谓保障性, 就是保障人们的基本生活, 以从根本上安定社会秩序, 这是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社会保险的作用, 就是对劳动者的收入安全起到保障作用, 使其失去收入之后仍能维持基本生活。
三是福利性。所谓福利性, 就是社会保险不以赢利为目的, 必须以最少的花费, 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社会保险的经费来自用人单位、职工、政府三个方面。
四是社会性。社会性也称普遍性, 它是指社会保险应尽可能在全社会普遍实施, 使覆盖面尽可能涵盖所有劳动者, 以至全体社会成员。
(三) 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
(1) 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是对劳动者退出劳动领域后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这一原则体现了社会的公平性。
(2)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既要体现社会公平, 又要体现个体之间的差别, 在维护社会公平的同时, 养老保险对于促进效率有着积极的作用。
(3)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待遇以养老保险缴费为条件, 权利与义务对等。
(4) 管理服务社会化。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经办服务机构, 因此, 对退休人员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同时, 依托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
(5) 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收入水平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 以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为退出劳动岗位的参保人员提供稳定可靠的生活来源保障。
(2) 其重要意义, 从经济发展角度看, 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运行的稳定系统;从社会发展角度看, 是迎接人口老龄化到来, 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矛盾, 是实现富国强民的一项战略性措施;从机构改革、人事制度角度看,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决定着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从勤政廉政角度看, 把保险机制与个人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 增强了参保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 监督政府、经办机构是否忠于职守, 为参保人员服务。
结束语
为早日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及十八大工作报告中提出社会保险的宏伟目标, 建立全国覆盖, 统筹城乡, 实现企业养老、城镇居民养老、新农保的养老保险保险制度衔接, 使社会各个群体都享有平等的参保权利, 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
摘要:本文介绍并解读了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养老保险制度是从1951年建立起来的, 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原有的保障方式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经过20世纪末至今的制度改革, 已基本建立起一个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3.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三
关键词:种业;政策解读;改革;创新
中图分类号:S3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61(2016)07-0078-03
良种是农业科技进步的重要载体和集中体现,种业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升农业竞争力的关键。当前,面对农业生产成本上涨和比较效益下降、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土地经营规模扩大、资源环境约束和农产品安全压力增大、农业产业化和消费需求多元化的新趋势、新常态,亟需适应农业生产方式转变,调整农业结构。单产提高依靠良种,结构调整依靠良种,品质改善依靠良种,农业机械化和专业化也依靠良种。2015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5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提出建设辽宁现代种业强省的战略目标,为今后一个时期种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指导。
1 《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农为国本,种铸基石。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民族种业发展,2006年、2011年、2012年、2013年,国务院多次下发指导意见,构建和完善现代种业政策体系。辽宁省委、省政府一直大力支持农作物种业,2010年将生物育种产业作为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给予扶持。2011年,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构建辽宁现代种业体系的发展方向。2015年,又出台《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提出建设辽宁现代种业强省的战略目标。
2 全面实施种业强省战略的重要意义
在国家和省搭建的法律政策体系框架下,历经多年改革与发展,辽宁种业逐步完成由新型种业体系向现代种业体系过渡。到2014年,辽宁杂交粳稻和超级常规稻育种研究处世界领先水平,玉米省内自育品种市场占有率达80%左右,蔬菜作物育种水平也在全国排名中上游;南繁科研基地面积235.7 hm2(3 536亩),居全国第5位;南繁科研育种组合178 150个,居全国第4位;常规水稻种子市场价值2.13亿元,居全国第5位;玉米种子市场价值17.87亿元,居全国第6位;种子企业总数297个,居全国第5位,种子企业总资产63.06亿元,居全国第13位,具备从种业大省向种业强省、从传统种业向现代种业跨越的条件。但与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相比,影响和制约全省种业发展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解决,现代种业的优势和潜力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表现在:物质条件特别是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公益性种子工程项目不多;科学技术特别是种质创新、分子育种、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电子商务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创新能力不强;管理体系特别是执行机构、保障机制、监管方式、服务效率还不能完全满足种业发展需要;经营方式特别是迎合规模种植、统一采购、配套服务、机种机收趋势的准备尚不充分;产业体系特别是产学研联合攻关、育产销紧密结合的技术创新联盟、行业领军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仍不大不强、不专不精,打造辽宁种业升级版依然任重而道远。因此,要坚持以农民为中心、以品种为主线、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以法治为保障,全力推动辽宁种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培育和推广高产、稳产、附加值高的新品种,提高土地产出率;加快培育和推广适宜机械作业、轻简栽培的新品种,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加快培育和推广肥水高效利用、抗病抗虫抗逆的新品种,提高农业资源利用率;加快培育推广专用、特用、名优奇的新品种,提高农产品商品率,充分发挥种业在农业结构调整中的先导作用,为农业供给改革和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3 《实施意见》形成过程中的基本原则
在起草、修改过程中,《实施意见》坚持和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坚定把辽宁建设成为种业大省、强省的信心和决心。二是坚持走市场化发展道路,发挥市场在种业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资源、人才和资本向企业有序流动。三是坚持突出企业主体地位,扶持种子企业成为市场竞争主体、技术创新主体、成果转化主体和服务农民主体。四是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自主创新,支持基础性、前沿性和公益性育种研究,把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作为种业发展的基本动力。五是坚持监管和服务并重,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种子假冒侵权,加强跟踪监管和信息公开。
4 《实施意见》的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
4.1 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种业体制改革包括种子科研体制改革和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需要同步改革、整体推进。为此,《实施意见》增加了“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章节,提出2015年底前要实现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与其所办的种子企业脱钩,并对脱钩后的资产移交、机构改制、人员待遇等事项进行了规定;提出要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稳定种子管理体系,重点强化基层种子管理队伍建设,切实保障种子管理职责、经费、人员、装备落实到位。
4.2 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实施意见》提出在辽宁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股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框架下设立辽宁现代种业投資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的杠杆作用、乘数效应,吸引带动更多社会、金融资本投入种业,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实现基金保值增值、企业发展壮大、行业转型升级的多赢局面。与此同时,在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探索建立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绿色通道、简化种子企业品种试验程序等方面迈开实质性步伐。
4.3 关于完善种业科研成果转化和人才评价制度
《实施意见》明确种业科研单位、团队、个人权益分配比例的大致范围,提出探索建立与省级品种审定(备案)制度相配套的种业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和托管中心,允许财政资金支持为主形成的、属于职务育种范畴的种业科研成果,确权后与企业、个人种业科研成果一起作为“商品”,在公共“市场”上公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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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关于推动种业人才向企业流动
《实施意见》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种业骨干科技人员采取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符合条件的种子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服务期间,与所在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权利,按规定参与科研成果权益分配、在所服务的种子企业领取报酬,并鼓励育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打通种业科技人才向企业流动的“高速公路”,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潮流。
4.5 关于加强优质高效新品种联合攻关
《实施意见》明确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的科研分工,推动形成国家主导基础性、探索性、前瞻性公益性研究,企业主导商业性育种研究的格局,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或产学研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加大资源整合力度,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攻关,多出新品种、多出好品种、多出大品种。
4.6 关于提高基础性公益性服务能力
《实施意见》从源头的种质资源普查、保护、利用、共享,到准入前的新品种(系)试验、筛选、鉴定、评价,再到准入后的优良新品种引进、展示、示范、推广,同时兼顾常规作物的品种提纯、复壮,提出一整套针对性强、覆盖面全、适度超前的保障措施,有利于发挥政府在公益、基础、战略领域的主导作用。
4.7 关于加快种子生产基地建设
《实施意见》抓住育种、繁制种产业链两端,盯住省内、省外地域两极,提出重點加强种子生产、南繁基地建设。划地为营,将经认定的繁制种基地纳入永久基本农田进行保护;打包扶持,统筹涉农资金改善生产基地基础设施;以少带多,将政策性保险和补贴作为“支种”新利器;乘势而为,允许根据规模化种子生产需要合理确定并使用配套设施用地。突出南繁作为农业科技创新和新品种选育的“加速器”、保障农业生产用种的“调节库”、种子质量天然的“鉴定室”的不可替代作用,顶层设计,源头发力,建立省、市联合支持南繁的工作机制,保障南繁管理、协调和服务等工作有力开展,推动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设施先进的南繁基地。
4.8 关于加强种子市场监管
《实施意见》提出要全面提升种业法制化、信息化水平,由微观直接管理向宏观管理、调控转变,由管理为主向管理、服务并重转变,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加强省市县纵向联动、相关部门横向联合、行业信息立体联通,共同打造种业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张延秋.对当前种业改革发展几个问题的认识[J].中国种业,2014(10):1-3.
[2] 夏青.种企强则种业强[J].农经,2014(1):24-26.
[3] 颜越.深化种业体制改革 提高创新能力[J].农业知识:瓜果菜,2014(4):30-31.
4.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政策解读 篇四
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含义
公平竞争审查是指政府及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
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有利于保障资源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反垄断法》明确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是创新的主体,公平竞争是创新的重要动力。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大力消除影响公平竞争、妨碍创新的各种制度束缚,有利于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释放市场主体活力的有效举措。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动力转换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克服市场价格和行为扭曲,有利于调动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基本原则
(一)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二)立足全局,统筹兼顾。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平稳、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三)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审查制度;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逐步清理存量政策。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
四、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
已建立珠海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商务局、工商局、法制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17个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宏观指导,协调解决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各区(功能区)、各部门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研究拟订我市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程序,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协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落实,重点规范增量政策、有序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
(五)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及时总结经验成效,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不断完善;
(六)研究拟订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审查机制良性运行;
(七)完成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
十九大报告在“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明确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打破行政性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完善市场监管体制。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设体系分三个层面展开:国家层面、省级层面、我市层面。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对象包括政策制定机关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具体包括8个方面: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其他。
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方式
目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采取自我审查的方式。
(一)建立内部审查机制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自我审查机制,明确责任机构和审查程序。自我审查可以由政策制定机关的具体业务机构负责,或者由政策制定机关指定特定机构统一负责。
国家、省、珠海市各部门已陆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现以省发改委公平竞争审查委内工作程序为例,简要介绍如何制定内部审查机制:
1.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省发改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分别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工作,在起草过程中对照审查对象、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2.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在向委法制机构提交合法性审查报告时,应包含公平竞争自我审查的内容和结论,委法制机构对各处室是否已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进行把关。
3.对不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政策措施,主办处室也应开展公平竞争自我审查,审查情况及结论一并报委领导审定。
(二)制定审查工作流程
审查流程分“三步走”:
第一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二步,核对是否存在违反18条标准的情形;
第三步,在违反相关标准的情况下,确定是否适用例外规定。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三)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要求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未形成书面结论的视为未进行审核。书面结论应当体现包括核对审查标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判断是否适用例外规定等在内的整个审查流程。
(四)征求相关意见
公平竞争审查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书面结论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具体包括参与相关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五)制定咨询和争议协调解决程序
可咨询多方意见。咨询专家学者、法律顾问、专业机构与履行相关职责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目前,负责反垄断执法主要有三个机构,分别是:发改部门,负责价格垄断执法;商务部门,负责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商部门,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者部门意见难以达成一致的问题,可以提请同级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协调;仍无法协调一致的,提交上级机关决定。
八、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审查标准
(一)四大类18项标准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5)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6)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相关案例:某两地市网约车管理细则对户籍、车籍、车价、车龄、排量、轴距等作出不合理、过于苛刻的限制(违反标准1),在国家发改委调查过程中,两地市主动修订细则,主要是放宽限制,降低门槛。
某市国资委召开专题协调会并印发会议纪要,要求市属国有企业在价格和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当地国有保险公司(违反标准3),经国家及相关省发改委调查后,该市国资委立即整改,主动废止会议纪要。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某省下发通知,对本省客运班车实行高速通行费优惠政策,并明确“只适用于本省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客运班线车辆”(违反标准1),经国家发改委对该省人民政府发出执法建议函,该部门现已重新印发文件,对外省班车给予同样优惠。
某省卫计委在药品挂网采购中,禁止全国均未挂网/中标的外地药品挂网,而相同条件下的本地药品可以参与挂网,限制此类外地药品进入本省市场(违反标准2),经国家发改委责令整改后,该省卫计委纠正违法行为,允许2014年未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2015年药品招标采购。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相关案例:
某市交通委在游船游览行业管理中,滥用行政权力,组织指导经营者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即通过召开会议、价格备案等形式,组织、指导游船企业统一价格,例如,2014年10月,将学生团价格统一定为35元/人(违反标准4),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该市交通委立即整改,明确各类型船票价格由游船企业自主决定。
某省通信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组织电信运营商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即组织当地移动、电信、联通和铁通于2009年底达成协议,对四家运营商开展赠送活动的内容、额度、频次等进行约定,例如,约定各企业不得采取“无预存话费”“无保底消费”的方式开展赠送活动(违反标准4),经国家发改委调查后,该省通信管理局立即废除了相关文件。
(二)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三)例外规定
虽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在符合特定条件下也可以实施:即属于四种情形之一的,且需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四种情形
(1)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三个条件
(1)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2)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3)明确实施期限。相关案例:
2008年春运期间全国大范围雪灾,为确保滞留旅客地区价格秩序,某省对个别因受雨雪冰冻灾害天气影响、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显著上涨的地区,实施临时限定差价率或最高限价等干预措施,对高速沿线有关城镇的旅业客房价格将实行临时最高限价(该路段沿线旅业客房价格从2月1日起不得高于本店今年1月23日的实际价格),期限为20天。
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序清理存量的原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照审查标准,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一)尽快废止。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
(二)设置过渡期。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三)不溯及既往。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十、2018年我市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一)清理主体
市、区(包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和各功能区,下同)、镇三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负责对现行政策措施组织清理。政策措施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二)清理范围和重点
对截至2018年1月15日, 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以及各级政府(不含党委、人大、政协系统)及其所属部门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三)清理步骤
清理分五个阶段推进
1.自查梳理阶段(2018年2月28日前完成)。全面自查,梳理出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
2.审核排查阶段(2018年3月31日前完成)。对可能需要清理废除的政策措施进行审核排查,对部分模糊不清、不易判断是否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废止可能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组织专题研究,形成调整、废止、保留等3种初步处理结论。
3.公开清废阶段(2018年5月31日前完成)。对清理出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形成处理结论,并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对于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合理过渡期。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要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废除的政策措施清单、调整的政策措施内容、设置过渡期情况以及符合例外规定政策措施的实施期限等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4.总结汇报阶段(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废除和调整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逐级上报。
5.督促检查阶段(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对清理工作开展不力、清理不到位、敷衍塞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十一、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责任追究
(一)社会监督
对未进行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的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政策制定机关反映,或者向上级机关或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二)执法监督
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并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进行调查,并向政策制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停止执行或者调整政策措施的建议。
(三)责任追究
政策制定机关主动纠正与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相合。政策制定机关未进行审查出台政策措施的,应当及时补做审查;发现存在违反审查标准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调整相关政策措施。
5.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五
(一)写在前面:2018年被称为高考改革元年,新的高考政策陆续出台,和以往相比,新高考的考试制度、考试内容、录取模式、成绩等级划分等都有很大的不同。具体的高考政策是怎样的呢?因为政策原文实在太长,里面很多官面话,所以我们就特意把改革政策原文里的重点进行了整理,重要的地方用红线标出来一一为大家进行解读。另需要说明的是,这个政策是湖北省教育厅2016年出台的版本,而我们的正式改革是从2018届新高一新生开始的,目前还没有看到更新的政策出台,所以我们就先以2016版的为依据做解读,以后有了新政策出台,我们还会及为大家进行解读。多年来,呼吁高考改革的呼声一直都存在,但要知道,高考是一件事关千千万考生、家庭、国家根本的大事,教育改革所产生的影响是远远比经济、政治的改革要深远的,经济改革可能会影响一代人、两代人,不好了可以及时修正,但教育的影响可以延续数十年、数代人的。
这个改革的原因就不多说了,主要是因为现行的考试制度已经出现了各种问题,其实任何制度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现行高考制度最主要的问题是它太老了,和这个快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已经有些接不上了,所以改革的目的是想让它跟上时代的发展。
其实高考改革从2014年就已经开始试点,而湖北省是确定从2018年全面实行的。改革的目标是让学生和家长有更多的选择权,建立分类考试多元录取的招生模式。在这点上,我们是向欧美国家看齐的,未来高中学生的学业选择可以有两条最基本的道路:一是参加高考,读大学,未来向专业知识方向发展;二是参加职业考试,读职业学校,未来向专业技能方向发展。为什么要这么搞?因为自从大学扩招后我国现在的大学生太多了,扩招后,进入大学的门槛降低了,考取大学的成本降低了,于是相应的很多大学生对于上大学的珍惜度也降低了。所以我们现在看到满大街都是那些怀揣着大学文凭,但专业知识啥也没学到,毕业后啥也不会干,自己又觉得自己很厉害的“多余的知识分子”。我们需要的是有专业技能的毕业生,读大学,就好好往专业知识方向发展,读职业学校,就好好学好专业技能。好的专业技能的稀缺程度及难考程度其实是和好的大学专业的稀缺度及难考程度是一样的。所以不想成为那些“多余的知识分子”,不管是读大学还是读职业学校,高中时期的学习都是一道门槛。
一不小心吐了太多的“金语亮言”,回归正题。上面这张图是湖北出台的高考改革政策中我们截取的重要部分。梳理下重点:
1、新高考考试实行“3+3”模式,即语文、数学、英语是全国统一考试,所有学生都要考。另外从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六门科目里面选择3门作为选考科目。6门科目的成绩算入高考总分。
2、不分文理科,语文外三门全国用同一张试卷,卷面难度、分值全国都一样。
3、英语可以考两次,取最高成绩作为高考成绩。但是,但是,但是,说三遍,我们要特别注意的是,湖北很可能是会组织两场英语考试,但你学生只能参加其中一次去考试,也就是其实学生是没有两次考试的机会的。
4、英语科目,如果学生未来想就读英语专业的大学专业的话,那么就还必须另外再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口语考试,考试成绩不算入英语总分,但会作为大学录取时的参考依据。
5、关于选考科目。虽说学生可以任意从物化生政史地6门里任选3门作为高考选考科目,但并不意味着学生真的可以任性的选,因为很多大学会对选考科目有要求的,举个例子,学生想报考清华大学的自动化专业,但是清华的这个专业它要求你学生的选考科目里面必须要有物理这门科目才可以报考的,如果你选的是政治历史地理的话,那你就无法报考它这个专业的。而事实上,大多数的高校的绝大多数专业都对学生的选考科目有要求的,只有少部分高校专业对选考科目无要求,那你如果想读这些无要求的专业的话,你就可以任意选择选考科目了。
6、大学录取的成绩依据。高校在录取学生时,主要依据两个成绩和一个参考成绩。第一个依据就是学生参加高考时所考出的成绩,第二个依据是学生参加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时的成绩,一个参考是参考学生的综合素质。
7、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指的是全省在高二时统一组织的考试。考试科目是语数外物化生政史地9门。注意,这个是学业水平考试,也就是你考过了,就代表你具有了高中学业水平了,你就能获得高中毕业证书了,它不是我们的高考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不算做高考的成绩,但会作为高校录取时的重要依据,比如清华物理系今年在湖北录取10个人,结果报考的有11个人,这11个人里最后两个的高考总分是一样的,那么清华就会去看他们两人的学业水平考试的成绩,如果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也一样,那他就会去看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了。这就是我们说的“两依据,一参考”。
这张图主要讲的是选考科目。我们梳理下重点:
1、选考科目的范围是物化生政史地,前面已经讲过。
2、选考科目的考试次数和时间。选考的科目未来湖北省也会组织两场考试,一次是在高三上学期的12月,一次是在高考的6月,和英语一样。同样的,考生只能选择其中一次去考。和英语不同的是,我们选考科目有3门,考生可以利用这两场考试来把3门考完。举个例子,考生选考的是物理化学和历史。那么他可以在第一次考试的时候就把这3门全考完,剩下的时间只要复习语数外三门就可以了;或者他在第一次考试的时候觉得物理太难,复习得还不够,那他就可以在第一次只考历史和化学,但是他在6月份的时候就要考物理语文数学英语,当然如果他前面已经把英语考了,那他就可以只复习物理语文和数学了。
3、选考科目能不能更改。很名确,不能。考生在第一参加选考科目考试的时候选的科目,后面是不能更改的。比如某个考生他在12月的时候参加第一次选考科目考试,他考了物理化学和历史,考完后他觉得物理太难了,就想那我能不能在6月份的时候我再选择一门政治作为我的选考科目呢?答案是不能。考生第一次参加选考科目考试时选择的科目,后面是不能更改的。一共只能选3门。
这两张图说的是选考科目的成绩计算方式,也比较复杂。我来一一阐释。
1、选考科目的成绩计算方式是按照等级赋分的。也就是说未来你的选考的科目在算高考分数时,不是按照你的卷面的分数来计算的,而是把你的卷面分放在全省里面进行排名,再按照一定的比例划分成21个等级,你在哪一个等级里面,那你对应的高考分数就是多少分。也就是说选考科目,考生的卷面分数不等于高考的分数,而是按等级给分数的。举个例子,一个学生他选了物理,卷面分他考了95分,而他这个分数在全省物理成绩里面按比例是划分在第四个等级的,那么对照上面那个等级赋分表,他的高考物理成绩就是91分,而不是卷面分95分了。同样的,另一个考生,他也选了物理,然后他觉得物理太难,就交了白卷,那他的物理卷面分应该是0分,但是他这个0分在全省物理考生分数里面只占1%,那他就会被划分到最后一个等级21级里面,按照等级赋分,那他的高考物理分数应该是40分,而不是0分了。现在我们可以来总结一下新高考给我们学生带来的影响。
1、文理不分科,语数外难度一样,但因为大学在专业上对选考科目有要求,而且绝大多数高校专业要求选考物化生,所以实际上还是对文理做了分科,只不过在语数外三门上不做要求。
2、英语和选考科目的考试时间的选择更灵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进度来灵活选择考试时间,从而更合理的分配复习备考时间。以前是一考定终生,未来可能是两选定终身,即选科目和选考试时间。
3、新高考里面最关键的最重要的是如何选择选考科目。一是你未来报考的高校,不同的高校,不同的专业会有不同的选考科目要求,当然我们也不用急,对于选考科目有要求的专业,高校会提前向社会公布的,学生需要提前确立好未来想报考的专业,提前规划告高中学习。第二个是,学生还得参考全省其它考生的选考科目情况,避开高手集中的区域,因为如果高手太过集中,注定要有高手成为炮灰的,这个对于那些在某个科目特别突出也就是偏科特别严重的考生来说是特别危险的,未来你将很难通过擅长的科目来拉分。
4、语文和数学成为拉分的最重要的两门科目。按照等级赋分,学生不好利用选考科目来拉开分数差距,而英语又可以选择两次考试,也不好拉开差距,所以剩下能很好拉开分数差距的只剩下语文和数学了,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语文和数学成为决定高考生死的科目了。
6.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六
众所周知,位于南半球的澳大利亚,其名校的学期制度一般都是Semester(也就是2月和7月,7月是主要开学季)。但近日澳洲名校、世界一流大学: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官网宣布,该校将在2019年正式废弃2年制,采用3年制的学期制,并给出了新学期的时间表。关于这一次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学期制改革,中青留学为您带来全面解读。
澳洲大学的3年学期制是怎么回事呢?
早在2016年就有媒体报道,澳大利亚第一所私立大学——邦德大学(Bond University)在高校里实施三年学期制度,这种三次开学的学期制叫做(Trimester),即每年的1月、5月和9月或者3月、7月、11月开学,使得学生可以更早的完成大学学位,进入社会工作。
最先采用3学期制的澳洲大学
1.邦德大学
2.纽卡斯尔大学
3.墨尔本的Deakin迪肯大学
实施的效果还真的不错,有关人士指出,澳洲大学3学期制成功的原因,主要在于:
1.小班教学,教授可以“雨露均沾”,照顾到各位童鞋。上课开小差?小心一点哦,上了几天课以后教授就能记住你了。
2.讲师里面很多都博士资格。科研教学能力综合素质一流。
3.学校会适当开展co-op实践课程,配套教学措施配合三学期制度,解决学生因学制时间问题实习难等问题。
TIPS:简单的说,就是课程设置和师资力量hold住全场~~
澳洲大学实施3学期制的利弊
第一、3学期制的优势
1)缩短时间,省时省力
“土澳留学苦、留学累,土澳留学一把辛酸泪”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输出大国之一,澳大利亚名校的教学质量、学历认可度高等留学优势人尽皆知,但同时随着不断增加的申请人数,澳洲留学费用也不断“飙升”,没有一定的资金基础,那么去澳洲留学,真的只能“吃土”。
但3年制的学期制改革之后,可以缩短大家的学习时间,原本3年或4年的课程,现在本科只要2年,2年在三学期制度下,修满学分就可以顺利毕业了!
简单的说,在两年之内,学生就能够修完六个学期。大部分中国留学生聚集的专业如商科、工科、传媒等等都居多为3年制的本科!而这么一改变,3年制的本科也不复存在了!!
TIPS:也就是说,一旦全面改革之后,澳洲留学只需要2年就可以拿到毕业证,当然,这要在2年的时间内,修满足够的学分!
2)入学时间更加灵活,申请澳洲名校机会增加
中国学生一般都是在6-7月毕业,如果按照传统的两学期制,七月开学,童鞋们就很可能因为拿不到学位证或者学位的公证和认证而要推迟留学时间。(而且一推就是半年啊!)
而三学期制有三次开学时间,准留学生就可以更灵活地安排时间。准备好语言成绩的学生可以在9-11月入学,成绩没准备好的也可以在这段时间内刷分,申请学校办理签证,等待下次入学。再也不用望穿秋水等到花儿都谢了~~
3)学习任务有所减轻
本来是一个学期4、5门课,不少留学僧学到发疯学到痴呆。改革以后一个学期就3门课,这样的话,课后任务将会减少,可能就不用每天面对着各种project各种due了!手不酸闹不疼,感觉精神多了!
第二、3学期制的劣势
1)假期时间缩短
原来一年上课25周的课变成了30周(要知道一年一共就52周)原来三个月的长假变成了一个月。如果中间再上一下summer/winter school填填补补,剩下的时间就真的很少了。
2)学习时间不足
周期短,学习时间不够,难以深入,知识容易流于表面。临近考试周可能会出现复习时间不够的情况,导致大面积挂科。如果不想挂科,那么留学生们需要付出更多的时间与精力。
3)教学难度变大
三学期学制跟两学期相比,对教师的自身水平要求很高。因为要在短时间内规划好教授的内容,保证学术完整性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更强的知识筛选能力和整合能力。
2019年澳洲新南威士大学UNSW率先采用3学期的学制
UNSW官网给出的3年制学期课程表,是长这个样子的:
具体时刻表是这样的:
2年制与3年制的学期对比:
1)“三学期制”:学生一学期只需要上3门课,而且每学期只有10周,然后还有5周的可选暑期学校!
2)“两学期制”:一学期4-5门课,每学期12-13周,当然暑期学校也还是有!
【TIPS】
三学期制度按照先例会着重1月,5月,9月或者3月,7月,11月两种开学模式,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材料准备情况,酌情进行申请。
7.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七
日前,四川省当局第78次常务集会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人民当局关于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养老保险制度改良的意见》(下称《意见》),我省构造奇迹单元职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缴纳养老金。尤其值得存眷的是,通过新成立的职业年金,将实现构造奇迹单元职员退休后,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构成收入来历。
改良范畴
“体例内”职员参加改良
《意见》明晰了我省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养老保险制度改良的方针、根基原则、范畴、根基养老金计发步伐、成立职业年金制度等。
个中,改良的方针是要改变现行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退休保障制度,慢慢成立独立于构造奇迹单元之外、资金来历多渠道、保障方法多条理、打点处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系统。按照《意见》确定的改良范畴,“体例内”职员是此次改良的工具,包罗我省范畴内凭证公事员法打点的单元、参照公事员法打点的构造(单元)、奇迹单元及其体例内的事恋职员。而上述单元体破例职员应依法介入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
小我私纪獯本人缴费人为的8%缴纳
按照《意见》,实施社会统筹与小我私人账户相团结的根基养老保险制度是改良的焦点。构造奇迹单元事恋职员的根基养老保险费由单元和小我私人配合承担。个中,单元凭证本单元人为总额的20%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员工小我私人则凭证本人缴费人为(注:缴费人为,指可以纳入缴纳社会保险费范畴的人为性收入。凭证现行政谋划定,缴费人为就是按国度统计部分划定列入人为总额统计范畴内发放的人为)的8%缴纳根基养老保险费,这部门用度由单元代扣。
《意见》划定,根基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所有由小我私人缴费形成。小我私人人为高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300%以上的部门,不计入小我私人缴费人为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均匀人为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均匀人为的60%计较小我私人缴费人为基数。
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事恋职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凭证国度同一发布的记账利率计较利钱,免征利钱税。参保职员衰亡的,小我私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担任。
职业年金
小我私纪獯本人缴费人为的4%缴费
改良前,企业职工退休后也许有根基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两个首要收入来历,构造奇迹单元职员退休后只领养老金。改良后,构造奇迹单元职员退休后也将有两个首要收入来历,即养老金和职业年金。《意见》要求,构造奇迹单元在介入根基养老保险的基本上,该当为其事恋职员成立职业年金。单元按本单元人为总额的8%缴费,小我私纪獯本人缴费人为的4%缴费。事恋职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报酬。职业年金制度的详细实验及打点步伐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务厅拟定,经省当局核准后实验。
执行方法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保持现有报酬
《意见》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验,因此,2014年10月1日成为改良前后的“分水岭”。
2014年10月1日及往后介入事变、小我私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职员,退休后按月发给根基养老金。在这之中,根基养老金由基本养老金和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构成。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月尺度,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匀人为和本人指数化月均匀缴费人为的均匀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月尺度为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本人退休时城镇生齿均匀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数、利钱等身分确定。
2014年9月30日及早年介入事变、2014年10月1日及以退却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职员,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小我私人账户养老金的基本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黑白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详细步伐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分凭证国度划定拟定并组织实验。
2014年10月1日及往后到达退休年数但小我私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职员,其根基养老保险相关处理赏罚和根基养老金计发比照《实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多少划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划定执行。2014年9月30日及早年已经退休的职员,继承凭证国度和我省有关划定的原报酬尺度发放根基养老金,同时执行根基养老金调解步伐。
根基养老保险实施基金省级统筹
通过世界同一的社保卡发放根基养老金
另外,按照《意见》要求,成立根基养老金正常调解机制,是改良的重点之一。将来,将按照我省职工人为增添和物价变换等环境,统筹布置构造奇迹单元和企业退休职员的根基养老金调解,慢慢成立分身种种职员的养老保险报酬正常调解机制。
值得留意的是,我省构造奇迹单元根基养老保险实施基金省级统筹。即全省执行同一的构造奇迹单元根基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同一根基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同一根基养老金计发步伐、统筹项目和根基养老金调解步伐,同一体例和执行根基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同一根基养老保险营业包办规程和打点制度,同一打点和行使根基养老保险基金。
构造奇迹单元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基金别离打点行使。
与此同时,为进步构造奇迹单元社会保险社会化打点处事程度,我省将通过世界同一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根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在全省范畴内的构造奇迹单元活动
只转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基金
“体例内”职员纳入同一的养老保险制度系统,事变变换怎么转移养老保险相关?《意见》给出的谜底是,参保职员在全省范畴内的构造奇迹单元之间活动,只转移养老保险相关,不转移基金。参保职员跨省活动或在构造奇迹单元与企业之间活动,在转移养老保险相关的同时,根基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伴同转移。
按照《意见》,根基养老保险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伴同转移时,以本人改良后各年度现实缴费人为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敷1年的,按现实缴费月数计较转移基金。转移后根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小我私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较。
与此同时,《意见》进一步落实,我省原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试点参保职员中,切合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畴的职员,类型并入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制度;不切合构造奇迹单元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畴的职员,所有转移至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制度。
8.军事政策制度改革解读 篇八
序言:近日,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决定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工商总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工商系统长期从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工作的同志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了解读,将分次进行刊载,敬请关注。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一
一、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必将惠及民生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称《方案》)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的。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自1992年《公司法》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最主要形式。据统计,截至2014年1月底,全国实有各类企业1527.84万户,其中公司(含外商投资的公司)1224.9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80.17%。但制度设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按照公司法修正案和《方案》,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和《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我们也注意到,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我们以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是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普遍对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要求金融机构具备相当数量的实缴资本,以维护金融稳定。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三、兼顾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和改进社会管理的需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企业住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企业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而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方案》提出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意在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
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新业态等,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实际上很低。由各地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简化登记手续,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方便市场主体准入,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同时,由于中国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各地在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要求也不同,因此,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不能“一刀切”,作出统一规定,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既方便注册、又要保障社会经济生活规范有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在住所(经营场所)规范管理方面,需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一方面,市场主体要求放宽住所登记条件,根据其生产经营情况自主选择住所;另一方面,出于社会治理的需要,并非任何场所都可以注册为住所,例如注册登记的住所是违章建筑或危险建筑,就可能造成住所的合法性问题和严重的安全隐患;注册登记的住所是民用住宅的,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可能扰乱邻里生活,造成民事纠纷。在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监管真空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设计的矛盾导致办公场地资源不能在市场经济中合理有效配置,降低了市场准入的效率。
因此,《方案》在赋予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住所登记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同时,要求要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要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二
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将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和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的举措,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新亮点和新突破。
一、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被提速,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为解决信息“孤岛”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网络技术服务政府管理是新时代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正是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也适应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这要求我们要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树立信用监管、协作化监管、社会化监管理念,实现从依托传统监管手段向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监管机制和手段的转变。
从《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赋予市场主体更大权利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实现途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示,也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格”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
《方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了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责,从而这一系统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从《方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规定来看,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将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
二、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是企业监管制度的重大创新
企业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随着企业登记条件随之放宽,企业数量势必大幅增加,继续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宽进严管”的要求。
《方案》将现行企业检验制度改为企业报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与现行的企业检验制度相比较,对企业的监管会更加有效。这个改革把传统的通过年检的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负责,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也不用每年年检都要跑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会使社会公众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方案》将报告公示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为政府相关部门有效采集和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真实状况奠定基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同时,将检验改为报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转的退市境地,彰显政府服务功能。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三、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方案》提出了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市场主体数量会快速增长。“宽进”情况下如何“严管”是新形势下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从《方案》规定内容来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政府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企业诚信守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解读三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关于“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的内容和措施,将有利于实现“严管”的要求。
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方案》要求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贴近市场主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维护相关领域经营环境有主动作为的积极性,是加强对市场专门领域监管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除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之外,通过行业组织自律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已经成为市场监管机制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目前,介于市场主体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自治事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所留下的监管空间,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及时进行填补。
因此,落实《方案》要求,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就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督促本行业成员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来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作用。要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解决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事务纠纷。要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通过这些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
此次改革就是要将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同时加强主体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最终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因此,《方案》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通过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既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也可以有效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也就要求企业同时必须成为责任主体。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这对于企业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内外并举,使企业充分发挥遵纪守法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接受好外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企业要自觉地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股东间的监督和约束,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三、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方案》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具有动态性、多样性、多维性,特别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跨越国界、空间即时交易已经成为现实,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将变得更为复杂,涉及部门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跨国合作越来越普遍。这些变化,更需要强化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因此,按照《方案》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退出行为监管的同时,要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市场(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规范管理,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同时,各部门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理顺监管执法部门职责关系,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进一步发挥司法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方案》要求,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要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切实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当依法办理。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的审查要坚持形式审查的原则,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五、先立后破,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制保障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改革涉及到公司的基本制度。按照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依法推进改革的精神,需要完善有关的法律制度。为此,《方案》要求加快完善市场主体准入与监管的法律法规,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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