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2025-03-23|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11篇)

1.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篇一

1、病假。在办理病假手续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说明有关情况,事后应有相关医院病假或本中心保健医生证明,请病假3天内的,由科长(室主任)准假,办公室备案,3天以上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批。

(1)病假2个月以内,不限工作年限,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3)超过6个月(连续休病假超6个月,从第七个月起连续扣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满10年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2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工作性津贴、生活补贴和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产假、看护假、哺乳假。应提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由领导负责审批,交局办备案。(1)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假期15-30天(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下同);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流产,假期42天;正常产假:假期98天;剖腹产:假期增加30天;已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假期增加35天;实行晚育(已婚女职工24周岁生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基本工资全额计发。各项津贴补贴全额计发(绩效津贴全额计发)。车补以30天为一个月计算停发月数,不足30天不停发。

(2)看护假:自愿终生只生一个孩子的,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在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男职工10天看护假(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哺乳假: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单位批准,可给予女职工哺乳假。

3、事假。请事假1天内由科长(室主任)批准,办公室备案;2-3天由中心分管副主任或主任批准;一次事假不得超过10天,1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

(1)单月累计7天以下,工作津贴、生活性补贴和月度奖全额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

(2)单月累计超过7天不超过10天,生活型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月度奖不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3)当年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全额计发。

(4)当年累计在21-3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80%计发。(5)当年累计在31-50天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50%计发。(6)当年累计超过50天的,停发基本工资。

2.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篇二

一、夯实基础, 适应改革需要

党和国家在“十二五”时期提出:“要在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 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重点是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 实行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实现多层次保障, 确保国家规定的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是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做好适应改革的需要, 就必须夯实基础工作, 建立和完善一套养老保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其包括:“基础资料、管理手段、基金管理、会计核算、统计报告和自我约束机制。”建立这一管理平台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 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

其目的在于反映养老保险的发展状况, 完善基金的统计核算和监督。要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的监督就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养老保险统计报告制度, 报表的设计要统一配套, 简明, 力求若干年不变, 便于计算机管理和应用信息的输入、输出。

2. 规定养老保险管理流程。

其目的在于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的操作和业务流程, 便于计算机程序设计, 也便于管理人员的学习和掌握, 更好的落实各项管理规定。

3. 建立一套自我约束的养老保险管理制度。

一是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标准, 便于掌握和提高工作熟练程度;二是要通过制定操作标准, 改变单凭个人经验工作的方法, 减少对具体问题处理的随机性;三是要进一步规范养老保险文档资料管理工作, 以适应单位整体管理转向每个劳动者的管理过程。

二、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1. 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体系。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重点是实行统账结合的基本制度, 其核心是建立终身不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正确计算和反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 管好职工“养命钱”, 是每个管理者的职责和义务。因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登记和计算标准正确与否, 直接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合法权益, 它是每个职工“记录一生、服务一生、管理一生、受益一生”的原始档案, 必须保证真实、准确。

2. 搭建补充养老保险平台、推行职工年金制。

“实行适合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补充养老保险办法, 实现多层次保障确保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水平不降低, 实现新老制度的合理衔接和平稳过渡。”是国家人社部“十二五”规划的目标。推行职工年金的目的就是落实养老保险“多层次”的管理体系, 以促进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待遇和单位的经济效益同步提高, 单位职业年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为单位缴费和职工个人缴费。具体做法可参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 企业和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参照此规定, 职工年金单位缴费应控制在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的8%左右, 加上职工个人缴费, 职业年金费用合计不超过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参用工资比例法, 单位职工年金缴费公式如下:

当年职工年金个人账户缴费总额= (单位月缴费额+个人月缴费额) ×12;

其中:单位月缴费额=上年末职工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单位规定的每年用于职业年金缴费提取比例÷12;

个人月缴费额=上年末职工个人职业年金缴费基数×个人每年用于职业年金缴费的提取比例÷12。

推行职业年金计划可以提高单位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实现职工参加单位效益分配和管理, 以促进单位和职工之间的利益紧密联系。建立职业年金制, 能够充分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 进一步提高单位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单位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 为职工办理职业年金待遇, 使职业年金缴费的高低与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个人的劳动贡献直接挂钩, 能够促使职工更加关心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 职工更加愿意长期为单位服务。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强化信息化建设

多层次的养老保险管理体系, 需要强有力的信息管理平台支撑, 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养老保险现代化、科学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养老保险工作需要对大量的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对比, 计算机在处理信息时, 不会对信息造成丢失, 并且可以数据共享, 对推动管理工作向客观透明方向发展, 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只要把养老保险的每个工作环节, 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 实现系统化操作, 就可以有效的提高养老保险工作管理水平和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如果将信息资源共享, 与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内网互联, 可以有效地防止信息资源浪费, 从而形成一个平稳、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

扎实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 是保证养老保险改革的必要手段。夯实基础、规范管理、必须严格信息建设, 作到管理制度化、作业标准化、工作程序化, 逐步健全完善计算机信息管理体系和养老保险信息网络, 同时在设备购置和使用软件上都要进行必要的投入, 以促进养老保险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党中央、国务院的“十二五”规划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开拓进取, 积极投身养老保险改革, 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做出新贡献。

参考文献

[1].尹蔚民.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求是, 2010 (24) 2.社会保险法

3.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篇三

2015河南选调生面试热点:机关单位须参加工伤保险

2015-04-01 15:59 河南人事考试网 http://ha.huatu.com/文章来源:未知

河南选调生面试时间5月30-31日,面试会考一些时政热点,民生,医疗,自然环境等方便的信息。为些华图小编为大家准备一些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从今年起,凡河南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记者3月31日从省人社厅获得的消息。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河南省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河南省国家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今年1月1日起,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机关单位以本单位所有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第一年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准费率为0.5%,以后由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同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通知》强调,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政策的标准执行。其应享受的工伤待遇总额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配套规定部分,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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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篇四

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所属国家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第三条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总额乘以0.5%。工作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费率水平由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

参保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资金,纳入部门预算。

参保单位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在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四条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及本市有关规定,按照属地原则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第五条本通知施行前,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参保单位已经按照工伤发生时有关政策规定处理的,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单位按照因工负伤处理的相关材料,按照属地原则,向单位住所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陈旧性工伤确认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手续。

5.机关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篇五

发生销货退回时,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后勤事业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后勤事业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并设若干总帐科目。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

2.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缴款退回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413号科目 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除以上各项收入之外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外单位捐赠未限定用途的财物、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

2.其他收入按后勤事业单位实际收到数额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入退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 拨出专款

1.本科目核算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所属后勤事业单位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2.拨出专项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3.所属单位报销专款支出时,应按资金来源区别处理;如专项资金是上级单位拨入的,借记“拨入专款”,贷记本科目;如专项资金是用本单位自有资金拨付的,则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借方余额为所属单位尚未报销数。

5.本科目应按所属单位的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3号科目 专款支出

1.本科目核算由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且需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

2.后勤事业单位按指定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项目完工报帐时,借记“拨入专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完工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504号科目 事业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为机关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

有财政补助收入的后勤事业单位,其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2.事业支出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3.事业支出的报销口径规定如下:

(1)对于发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应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后列报支出。

(2)购入办公用品可直接列报支出。购其他各种材料可在领用时列报支出。

(3)社会保障费、职工福利费和管理部门支付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每月计提,直接列报支出。

(4)固定资产修购基金按核定的比例提取,直接列报支出。

(5)购入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报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

(6)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数列报支出。

4.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5.有经营活动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当正确划分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的界限。对于能分清的支出,要合理归集,对于不能分清的,应按一定标准进行分配,不得将应列入经营支出的项目列入事业支出,也不得将应列入事业支出的项目列入经营支出。

6.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5号科目 经营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在为机关服务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以及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的已销产品的实际成本。

2.经营支出一般应按以下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经营业务种类较多的后勤事业单位,应按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进行二级明细核算。

3.后勤事业单位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结转已销经营性劳务成果或产品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成品”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科目,借记“经营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应按后勤事业单位经营业务的主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09号科目 成本费用

1.本科目核算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后勤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

2.业务活动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经营类别或产品品种设置明细帐。

4.对于成本核算业务较复杂的后勤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自行设置必要的成本核算科目。

第512号科目 销售税金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2.月末,后勤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年终,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时,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产品或商品类别设置明细帐。

第516号科目 上缴上级支出

1.本科目核算附属于上级单位的独立核算后勤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2.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7号科目 对附属单位补助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用非财政预算资金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对附属单位补助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补助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520号科目 结转自筹基建

1.本科目核算后勤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

2.将自筹的基本建设资金转存建设银行时,根据转存数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三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十五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主管部门的决算编审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和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年终清理结算,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年终清理结算的主要事项包括: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字和各项缴拨款项、上交下拨款项数字。年终前,对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和所属各单位之间的全年预算数(包括追加追减和上下划数字)以及应上交、拨补的款项等,都应按规定逐笔进行清理结算,保证上下级之间的年度预算数、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致。

为了准确反映各项收支数额,凡属本年度的应拨应交款项,应当在12月31日前汇达对方。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应及时入帐。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支出用途如实列报。

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终前预拨下年的预算拨款列入本年的支出,也不得以上级会计单位的拨款数代替基层会计单位的实际支出数。

后勤事业单位的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转入各有关帐户,编入本年决算。

后勤事业单位年终应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应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应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一般应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年终前,应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盘盈、盘亏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帐务,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第十六条 后勤事业单位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年终转帐。帐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帐户的借方或贷方的12月份合计数和全年累计数,结出12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按年终冲转办法,填制12月31日的记帐凭单办理结帐冲转。

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本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的字样,再在下面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

记入新帐。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资产负债表”和有关明细表。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数(不编记帐凭单),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后勤事业单位的决算经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审批后,需调整决算数字时,应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簿

第十七条 后勤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制、取得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的书面证明,是会计事项唯一合法凭证,是登记明细帐的依据。主要包括:收款收据、借款凭证、预算拨款凭证、各种税票、材料出入库单、固定资产出入库单、开户银行转来的收付款凭证、往来结算凭证及其他足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经过的凭证和文件等。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填制和取得。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做到收支有据,责任分明。

(二)证面内容。原始凭证必须具有: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收凭证单位的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和金额,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和公章,经办人员、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三)审核。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要严格审核,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第二十条 记帐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的,并作为登记帐簿依据的凭证。后勤事业单位的记帐凭证主要包括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三种。

第二十一条 记帐凭证的填制和审核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填制依据。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结帐业务的记帐凭证根据帐簿记录填制。

(二)证面内容。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和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稽核、记帐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记帐凭证一般根据每项经济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不同会计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合并编制一张记帐凭证,也不得把几天的会计事项加在一起作一个记帐凭证。

(四)记帐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到几张记帐凭证的,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主要的一张记帐凭证后面,在其他记帐凭证上注明附有原始凭证的记帐凭证的编号。结帐和更正错误的记帐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但应经主管会计人员签章。

(五)记帐凭证填制必须清晰、工整、不得潦草。记帐凭证由指定人员复核,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据以记帐。

(六)记帐凭证应按照会计事项发生的日期,顺序整理制证记帐。按照制证的顺序,每月从第一号起编一个连续号。

(七)记帐凭证每月应按顺序号整理,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加上封面,装订成册保管。

第二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错误更正

后勤事业单位会计填制的记帐凭证发生错误时,不得挖补、涂抹、刮擦或使用化学药水消字,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一)发现未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将原记帐凭证作废,重新编制记帐凭证;

(二)发现已经登记帐簿的记帐凭证错误,应采用“红字冲正法”或“补充登记法”更正。采用计算机做记帐凭证的,用“红字冲正法”时,以负数表示。

第二十三条 后勤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设置以下会计帐簿,包括:

(一)总帐。作为核算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结余的总括情况平衡帐务,控制和核对各种明细帐。总帐格式通常采用三栏式帐簿,按会计科目名称设置帐户。

(二)明细帐。是用以对总帐有关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的帐簿。明细帐的格式一般采用三栏式或多栏式。主要设置:

收入明细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明细帐、事业收入明细帐、经营收入明细帐、拨入专款明细帐、附属单位缴款明细帐及其他收入明细帐。

支出明细帐。包括拨出专款明细帐、专款支出明细帐、事业支出明细帐、经营支出明细帐及对所属单位补助明细帐。

往来明细帐。包括应收帐款明细帐、其他应收帐款明细帐、应付帐款明细帐、其他应付款明细帐等。

第二十四条 帐簿使用要求

(一)会计帐簿的使用,以每一会计年度为限。每一帐簿启用时,应填写“经管人员一览表”和“帐簿目录”,附于帐簿扉页上。

(二)手工记帐必须使用蓝、黑色墨水书写,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红色墨水除登记收入负数使用外,只能在划线、改错、冲帐时使用。帐簿必须按照编定的页数连续记载,不得隔页、跳行。如因工作疏忽发生跳行或隔页时,应当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并由记帐人员签名盖章。

登记帐簿要及时准确,日清月结,文字和数字的书写要清晰整洁。

(三)会计帐簿应根据已经审核过的会计凭证登记。记帐时,将记帐凭证的编号记入帐簿内;记帐后,在记帐凭证上用“√”号注明,表示已登记入帐。

(四)各种帐簿记录应按月结帐,求出本期发生额和余额。

第二十五条 帐簿记录的错误更正

帐簿记录如发生错误,不能挖补、涂抹、刮擦或用化学药水除迹。应按下列方法更正:

手工记帐发生文字或数字书写错误,用“划线更正法”更正,并由记帐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由于记帐凭证科目对应关系填错引起的,应按更正的记帐凭证登记帐簿。

第五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是反映后勤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的书面文件,是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单位预算执行工作的重要资料,也是编制下年度单位财务收支计划的基础。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金变动情况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收支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后勤事业单位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正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报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一)各后勤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报表的数字要根据经审核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汇总,切实做到帐表相符,有根有据,不得估列代编。

(二)会计报表要层层汇总,上级单位要在编制本级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根据本级会计报表和经审查过的所属单位会计报表,编制汇总会计报表。上报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公章。

(三)各后勤事业单位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期限,向主管单位报送会计报表。后勤事业单位内部管理需要的特殊会计报表,由单位自行规定。

(四)会计报表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决算)三种。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三日报出;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五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按主管部门决算通知规定的格式和期限报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后勤事业单位有关基本建设投资的会计核算,按有关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的后勤事业单位和后勤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有关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差额预算单位会计制度》([91]国管财字第221号)、《中央国家机关附属自收自支预算单位会计制度》([91]国管财字第248号)等同时废止。

附件一: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

目录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

(三)货币资金的划转

二、结算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

(二)应收帐款

(三)预付帐款

(四)其他应收款

(五)应付票据

(六)应付帐款

(七)预收帐款

(八)应付工资

(九)应付福利费

(十)其他应付款

(十一)应交税金

三、存货的核算

(一)材料

(二)产成品

四、内部有价票券的核算

五、对外投资的核算

六、固定资产的核算

七、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

八、借入款项的核算

九、事业基金的核算

十、固定基金的核算

十一、专用基金的核算

十二、收入的核算

(一)财政补助收入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三)拨入专款

(四)事业收入

(五)经营收入

(六)附属单位缴款

(七)其他收入

十三、支出的核算

(一)拨出专款

(二)专款支出

(三)事业支出

(四)经营支出

(五)成本费用

(六)销售税金

(七)上缴上级支出

(八)对附属单位补助

(九)结转自筹基建

十四、结余和结余分配的核算

(一)事业结余

(二)经营结余

(三)结余分配

一、货币资金的核算

(一)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入

1、收到现金

借:现金

贷:有关科目

2、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银行存款

贷:有关科目

3、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支出

1、支出现金

借:有关科目

贷:现金

2、提取和支出存款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三)货币资金的划转

1、以现金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贷:现金

2、自银行提取现金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二、结算款项的核算

(一)应收票据

1、收到应收票据

借:应收票据

贷:经营收入

2、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持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金额)

经营支出(贴现利息)

贷:应收票据(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

(二)应收帐款

1、发生应收帐款

借:应收帐款

贷:经营收入

其他收入

2、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帐款

(三)预付帐款

1、预付款项时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时

借:材料等有关科目

贷:预付帐款

3、补付的货款

借:预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4、退回多付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付帐款

(四)其他应收款

1、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有关科目

2、收回各种款项时

借:有关科目

贷:其他应收款

(五)应付票据

1、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汇票抵付货款

借:材料

应付帐款

贷:应付票据

2、支付银行承兑手续费

借:有关支出或费用

贷:银行存款

3、收到银行支付本息通知

借:应付票据

有关支出

贷:银行存款

(六)应付帐款

1、材料物资已购入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

借:材料

贷:应付帐款

2、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

借:有关支出或费用

贷:应付帐款

3、偿付应付帐款

借:应付帐款

贷:银行存款

4、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冲应付帐款

借:应付帐款

贷:应付票据

(七)预收帐款

1、预收帐款时

借:银行存款

现金

贷:预收帐款

2、货物销售实现或劳务兑现时

借:预收帐款

贷:有关收入

6.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章 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定期学习制度,本单位学习以水利局通知为准,任何在岗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参加学习(上级临时安排的急件除外)。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制度。签到由办公室收集保存。学习、会议不得迟到、中出、早退,缺席一次作旷工处理。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定期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的视为未参加并作旷工处理。

第四条 坚持会议落实制度。精简会议内容,提高会议质量,严禁琐事、小事上会、严禁重复召开会议,对上次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未落实的部门或个人实行效能监察,确保会议的落实。

第二章 上下班签到及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全局上下班签到由办公室统一监督管理,上午8∶30以前签到、11∶30后签退,下午2∶30以前签到、5∶30后签退。不能代签、补签,4次缺签作一次旷工。

第六条 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缺席。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因事、因病请假的,3天以上由局长审批,2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内由办公室审批,半天内由各股室负责人审批。2天(含2天)以上必须书面请假,一周

第十三条 下乡必须有明确的目的,下乡完成的工作情况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将下乡开展的工作做好记录以备查。对无明确目的、盲目或无实际意义的下乡以及无开展工作记录的,将追退当日差旅费和车辆燃油费,同时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租车,确因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而单位车辆均外出的情况下可以请示主要领导同意由办公室出面租车。严禁公车私用,一经发现,立即将情况向县第三纪工委通报,当日燃油费由公车驾驶员负责,如因公车使用造成车辆安全事故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公车驾驶员承担。

第十五条 单位车辆除公事外出以外一律停放在水利局划定的停车场,如因私自乱停乱放造成车内财物被盗或者车辆损坏的,一切责任由本车驾驶员承担,同时报县第三纪工委处理。

第十六条 单位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上班期间驾驶员未外出公干的,一律在办公室休息,做到车在人在,以确保单位工作人员和领导临时用车调度。

第十七条 使用公车出差必须先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未出示公车派车单的领导不予签字报销出差等相关费用,确因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双休日下乡或出差的由办公室电话通知安排出差,回来后补开派车单,否则一律不能补开。

第十八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下乡派公车不限制人数,出县外开会、培训、学习除领导以外3 人及以上才能派公车,3 人以下自行安排乘坐公共汽车,交通费用(特殊情况含市

得以任何借口推诿。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外签单挂账,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签单的需请示领导同意,报销时在发票上注明×××领导安排。

第五章 加班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股、室、处涉及自身工作的加班自行安排(包括人员安排),但不计入加班。

第二十七条 如因检查、验收等临时突击性工作需要加班的,由分管领导安排,办公室统一调度加班。周一至周五晚上加班3小时以上算加班,参照县内下乡差旅费标准计发补贴,双休日、节假日加班参照国家加班规定计发补贴。

第六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局机关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他股室所需用品到办公室领取;各项目建设处所需办公用品由各处长自行购买;办公设备涉及金额较大的由设备使用人向分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办公室,再由办公室请示主要领导后按程序统一采购。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严格按正财字„2014‟43号文件执行,必须在一周内完成报销手续,越期不予报销。当日在县内出差后因公事到县外出差的按最高校准报领一次差旅费,严禁重复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必须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次月初签字报销),超时不予报销。重大资金支出,由局领导班子成员事前集体

第八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三十七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三十八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因首问人“脸难看”对单位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报第三纪工委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九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出现故意拖延不办的现象。

第四二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它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第九章 内务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务器材股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机关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四十二条 凡单位工作人员调离(含抽、借调、临聘人员)本单位,应到办公室办理有关财物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四十三条 节假日值班局机关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报局长审定后实行轮流值班;各项目建设处由处长统筹安排并报分管领导审定后实行轮流值班,同时将值班安排表报局

室打印、校对、印发,确保公文的规范、严肃性。

第四十九条 印章使用。本局印章由办公室保管,加盖局公章,需经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主要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单位。各项目建设处印章由各处长保管,加盖项目建设处印章需请示分管领导。

第五十条 内务信息公开管理。内务信息指出勤、请销假、参加会议、参加单位组织的卫生情况等,由办公室每月汇总在“单位内务信息公开栏”里公开,并将每次公开结果收集、整理、归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局内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即全局实行股、室、处负责制,人员由各股、室、处负责人调度,单位领导如因特殊情况需抽调人员的需告知股、室、处负责人根据各自工作调节抽用,各股、室、处履职和任务完成情况实行“首问责”,即 :只追问股、室、处负责人责任。

第五十二条 加强项目建设处内部管理,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各项目处处长要对项目处人员统筹安排,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要加强施工安全、质量安全管理,主持召开好每一次例会,如实填写工日志,照好隐蔽工程照片(注明隐蔽工程部位、类别)。

7.机关事业单位首办责任制度 篇七

为了进一步转变规划局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提高服务意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首办责任制度。

一、首办责任制是指我局职能范围内的管理服务事项及来文事项,按科科职能分工和岗位职责,确保事项完成的时效和质量,指定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的责任制度。

二、首办科科或首办负责人必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主人翁精神,承办所有签字手续,认真完成办理事项。

三、局领导或办公科根据事项指定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人,科科负责人指定本科科的首办责任人。

四、属于职能科科办理的事项本科科为首办科科,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五、属于综合性、涉及科科较多的事项,不宜指定某个科科首办的,应由局领导(或局长办公会)指定牵头科科或人员首办或督办,相关科科或人员积极配合完成,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搪塞、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六、对基层单位或职工要求办理的事项,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应当认真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事项,履行相关领导和科科审签手续,给予即时办理;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受理条件、未按规定程序的事项,必须一次性采取书面形式告知需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及要求等。

七、涉及本局多个科科或本局与其它部门或上级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由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提请报告,领导协调,相关部门或人员配合,并将办理进程及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或人员,在有效工作时间内完成。

八、办公科责成专人负责政务登记,在局域网建立政务接受、结办专栏。明确首办科科、牵办科科、责任人、办结时间等,督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凡受理事项(管理服务事项及来文事项)时,首先在办公科进行登记,相关领导批示,由首办科科或首办责任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受理的事项办结时,应及时报办公科办理结果。

九、首办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科科的职能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服务意识,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十、首办责任制由局纪检监察部门会同办公科负责督促检查。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作为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作风建设和勤政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全体职工服务意识、效率意识,现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科必须根据自身实际,修改完善和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制度,并严格履行。

第三条 各科科必须结合政务公开推行服务承诺制,将承诺的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各科科对全社会公开作出的承诺,必须包括以下内容和达到以下要求:

1.服务态度:接待热情,用语文明。对服务对象的意图、要求作认真负责的了解,并作出周到的安排或指引,确保有始有终地做好服务工作。

2.宣传解释:耐心细致,讲解准确,对服务对象的疑问和自身作为与不作为的理由,作出谦虚、恰当、准确的解释说明,确保服务对象心领神会、心悦诚服。

3.工作方法:积极勤奋,踏实严谨。对待需要办的事项,不向服务对象讲困难、耍官腔,确保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困难,由自身解决。

4.办理时限:快捷高效,遵守时限。严格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事项,要尽力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成。

5.办事原则:坚持原则,依法行政。严格按法按章办事,不徇私舞弊,不谋私利,一视同仁,确保办事公平、公正、公道。

6.保守秘密: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对个人隐私和单位秘密,做到不泄漏、不传播、不打听,确保服务对象不为难,无顾忌。

7.办理结果:质量优良,对象满意。所办事项尽量达到服务对象的合理要求,不出差错,不留缺陷,确保服务对象无后顾之忧。

8.廉洁自律:清正廉洁,严守纪律。不接受吃请不接受礼金礼品,不提任何与所办事项无关的要求、条件,确保服务对象在规定费用以外不多花一分钱。

第五条 各科科要负责人必须定期对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违诺问题。

第六条 各科科、各单位应结合自身服务视不同情况对违诺行为特点,制定违诺追究赔偿办法,进行处理:

1.在履行服务承诺过程中,非因服务对象原因而致使服务对象不满的,应责成责任人向服务对象道歉,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查;

2.违反承诺或履行承诺不到位,致使服务对象上访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登门履行承诺,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同时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在机关内部公开检讨或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AB岗工作制度

为强化行政效能建设,切实转变干部作风,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规划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AB岗工作制是指在工作日内各科科、各单位A岗责任人因各种原因不在岗,B岗责任人应接替A岗的工作制度。

第二条 各科科所有岗位都要建立AB岗工作制。第三条 实行AB岗工作制的目的是不因为某工作人员的缺位、空岗,导致该办的服务事项缓办,急办的服务事项延误。为确保各项工作制度有效地运行,同时,适应工作要求培养一岗多能工作人员。

第四条 AB岗的工作职责

(一)B岗责任人在顶岗期间,应认真负责做好A岗工作,享有A岗责任人的职责权利,并对执行A岗工作结果负有相应的责任。

(二)A岗责任人离岗前,必须提前做好工作移交,因特殊原因来不及移交的,B岗责任人要主动顶岗。

(三)B岗工作人员可为多人,顶岗秩序由各科科、各单位安排,以便在A岗和其他B岗不能在岗时,按序顶岗。

(四)各科科、各单位应加强对工作人员适应多岗位工作能力的培训,保证B岗工作人员能高质量地办理A岗所有工作。

(五)窗口工作人员因短时离开工作岗位,应及时摆放去向告知牌,并托付周边工作人员照看联络。

第五条 AB岗工作制度的实施,纳入考核。出现空岗缺位和AB岗位责任人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科科、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一次性告知制度

为强化规划局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切实改进干部工作作风,杜绝推诿扯皮现象,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便捷的服务,制定本制度。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事务相对人或其他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办事人)通过来访、来电、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要求给予服务或咨询时,经办人员应将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有关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一次性告知办事人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科科全体工作人员。三、一次性告知应坚持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

四、经办人在接待过程中,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办事人;凡不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

五、经办人员对办事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受理时限。

六、一次性告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办事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

七、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办事人。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

八、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行为的,情节轻微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造成办事人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

2.对办事人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 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办事人不满意的。

九、对经办人员不履行本制度的投诉,由局纪检监察科受理。

机关事业单位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实行办文办事限时制度。一般性工作要求3天内落实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原则上7天落实解决,重大问题要在1个月内落实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拿出解决的时间节点和具体方案。

第二条

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以及上级部门(单位)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快速、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三条 涉及经费、编制、行政审批等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到期前3天,将延期办理的原因、依据、处理意见和拟办结时限及时告知报文单位或个人,并加快推进,及时告知最新进展。

第四条上级部门和领导交办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

第五条 部门之间办理请示、报告、询问、答复等事宜,进行征求意见、会签文件、商治工作等事宜,由牵头科科负责明

确办结期限。

8.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篇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严明工作纪律,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xx省公务员“八条禁令”》,结合xx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镇党委、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学习制度

第三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全体干部职工必须加强党的理论、政策、法律和科学文化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四条学习采取以自学为主,自学与集体学习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自学要紧紧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提高本职业务水平为主题,集中学习日为每星期一上午,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90分钟;集中学习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党的政治理论专题培训,由党政主要领导负责主讲,每半年进行一次;第二部分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的传达,由党政办公室、宣传委员负责组织材料学习;第三部分是科技、法律、法规等的专题讲座由业务部门组织材料指定专人主讲,每一个季度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一个业务部门进行一次,并由办公室在十天之内通知主讲的业务部门。每一次专题培训和专题讲座学习结束后由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组织好考试题目对全体参学干部职工进行考试,年终评出学习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并由镇党委、政府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五条集中学习实行考勤制度,由党政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登记,除到山区村下乡人员、开会人员、因公出差和请假人员外,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惩扣工资5.00元,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或无故不参加学习视为旷工一天,并惩扣工资30.00元。

第六条干部职工参加业余函授学习,必须经党委、政府批准后方可报考,凡未经批准擅自报读者一律不给假期。面授实行请假面授。参加函授学习的一律不报销任何费用,按获得毕业文凭给予一次性奖励,中专文凭奖励500元,大专文凭奖励800元,本科文凭奖励1000元,本科以上奖励1500元。

参加学习培训人员的费用报销按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七条实行上下班制度。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为上班时间(如遇国家调整上班时间则相应调整)。上班不得迟到和早退,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必须坚守岗位,凡擅离岗位不知去向者,按旷工处理;

每迟到或早退十分钟处罚金5.00元,迟到或早退1个小时以上,视为旷工半天。上班时间吃早点、买菜、逛街、外出办私事、非公事串岗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5.00元。

第八条 上班实行签到制。全体干部职工在上班前须到党政办公室签到,办公室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委托他人带签,因公未能按时签到的必须告知办公室负责签到的工作人员,否则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九条 执行国家双休日制度。每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时间。双休日期间如因工作需要(含出差、开会、下乡、办理突发性工作、中心工作等)照常上班,记为出勤,不发补助,视情况安排轮休。

第十条 实行值班制度。非上班时间和双休日期间,实行副股级以上领导1名带班和2名职工轮流值班。值班人员负责处理信访、突发事件及上情下达,下情上报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所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节假日统一放假期间的值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严格控制请假天数。除特殊情况(婚、丧、病、函授学习、探亲等)以及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其他情况外,当月累计请假不得超过5天,全年累计请假不得超过24天。当月请假超过5天的按超过天数每天扣发工资30元。

第四章请销假制度

第十一条实行外出办事报告制度。镇内干部职工外出办事必须到党政办报告,并由党政办填入考勤表,否则按旷工处理。下乡人员由工作组长负责登记考勤,并于每月5日前底将考勤表交党政办。

第十三条 因事(病)请假者,必须写出书面假条,先批准后离岗(特殊情况除外)。书记、镇长请假相互审批;副科以上干部(含党委委员)请假由书记审批,股所负责人(含副职)由镇长审批,职工请假一天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三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再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的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交镇长审批;下乡工作队员请假,工作组长由书记或镇长审批, 工作队员请假三天以内由工作组长审批,三天以上经工作组长审批后,交书记或镇长审批,以上请假人员书面假条经审批后,将假条交党政办公室,方能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后速到党政办公室销假,未及时销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凡请假者,按请假天数在年终扣发相应天数的奖金。请事假及面授请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50天的,年终履职考核原则上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十五条 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制作考勤表,进行考勤登记,实行一天一考勤,一周一公布,一月一兑现。

第五章车辆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车辆调度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因工作需要用车的,由党政办公室批准后,驾驶员方能出车。

第十七条 外单位用车,须经书记或镇长批准,驾驶员接党政办公室通知后才能出车,不得自作主张,如驾驶员擅自出车,按旷工处理,并承担出车的油料费和车辆磨损费。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自负。

第十八条 在本镇内出车的,根据出车的里程和车辆的耗油量实行开单定点加油,除特殊情况外,驾驶员不得无单擅自到其它油库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外出途中须加油的,驾驶员根据实际用油量加油,并由外出领导在加油发票上签字证明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制度。车辆修理前须经书记或镇长审批同意,驾驶员必须在指定的修理地点进行车辆修理,不得擅自到其它地点修理。车辆在外出途中需要修理的,由外出的领导酌情处理。

车辆修理费用原则上必须持有所换旧零部件、修理材料单、修理发票并经党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要切实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身清洁。车辆不工作时一律停放在单位,不得开回家或者停放在别处。

第二十二条 车辆原则上只保证党政领导办公用车,部门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特殊工作需要用车的,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原则上不准公车私用,如单位干部职工因特殊情况需用公车的,经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可以使用公车,但须交纳每公里0.30元的油料费。

第六章后勤接待制度

第二十三条 接待是指除正常的会议、培训、活动以外的日常接待。接待从本镇实际出发,本着热情、周到、礼貌、节俭的原则,不讲排场、不讲阔气,不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 接待对象:凡来我镇检查指导工作的县五机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县级部门的相关领导及随行人员、友好交往的乡镇、外地区领导、招商引资的相关客商等。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接待,对口接待的原则。凡符合上述接待对象的,由党委、人大、政府、纪委相应领导陪同接待,接待时应严格控制参加陪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定点接待和接待单制度。接待由党政办安排,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食堂,若遇特殊情况需要外出接待的,必须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持党政办派发的接待单到指定地点接待,并实行党政办主任和行政副主任登记签

字制度。未经镇主要领导同意且未经党政办公室登记签字的接待费用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七条 严格接待标准。一般性接待标准每人每餐12元,特殊接待在25元以上由负责接待的领导灵活掌握;接待镇内人员(含工作误餐)一律控制在10元内,并由办公室负责,接待人员签字,并注明接待人数。

第二十八条 实行接待礼品统一办理制度。对外来领导需赠送礼品的,各单位、各部门须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非经批准赠送的礼品不得报销。

第二十九条 实行补助制度。对出差或下乡人员、村级人员到镇参加会议或办公给予相应补助。出差补助按县有关规定执行。镇级工作人员下乡按山区村每人每天5元、坝区村每人每天3元的标准给予补助。下乡人员必须交纳给所在村相应的生活费和住宿费。

村级人员到镇参加会议或办公,食宿接待原则上由镇统一安排。不统一安排接待的按照山区村每人每天30元、坝区村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发给交通、伙食和住宿补助费。

第三十条 由镇直管部门组织召开的会议、培训或因工作需要来各部门办公的村级人员干部,接待原则上由各部门酌情解决。确因特殊情况需镇政府接待的,由涉及部门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财经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镇政府各种费用支出,实行镇长一支笔审批。

第三十二条 镇属各单位、各部门的资金采取独立核算,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各部门的公用经费根据单位和部门的工作量以及镇财力状况由政府安排财政所适时核拨。对有创收能力的单位和部门,除人员经费以外的各项费用,按核定标准的50%核拨。

各单位和部门的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拨。

各单位向外争取的各种资金,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由财政按月划拨到银行并转发到个人帐户。公用经费由镇财政根据各单位、各部门全年公用经费之和,并根据部门工作开展情况报政府批准,分别划拨到各单位帐户。专项经费以镇人民政府拨款通知为依据,发生一项,划拨一项。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使用的资金,单笔开支在300元以下由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在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领导审批,单笔开支在800元以上的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本单位、本部门的财力状况,统筹安排使用好本部门资金。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把关,严禁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发生。对业务性质不清,审批手续不齐,开支范围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会计核算人员有权不予核销。对不按时报帐核销,大量坐支现金的单位和部门,除停止提取备用金外,停拨除人员工资以外的一切经费。对拒不执行有关规定,不完成本职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停拨经费。

第八章奖惩制度

第三十七条 每年州、县对镇的“三文明”奖金,提取一分用于镇领导班子的风险奖,职工按照挂钩项目和出勤情况经综合考核后计奖。

第三十八条 全年事(病)假不超过24天的,给予兑现出勤奖,奖励标准为300元/每年。节假日或其他时间加班的视财政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九条 出现旷工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优秀等次;每旷工一天,扣工资三十元,交镇工会用于职工福利,并加计为事假五天。旷工天数过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工作中由于本人的原因造成重大失误的,年底不参加奖金的分配。出现“六害”行为的,年底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情节严重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公共设施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的办公用房用物,由各部门负责管理,若因人为损坏室内设施,由各部门赔偿或修复。对故意损坏公物的干部职工,除照价赔偿外,给予全镇通报批评。

第四十二条 大会议室、党委会议室、值班室及食堂由党政办负责管理。各部门使用大小会议室须提前与党政办联系,会前会后的卫生、服务及物品管理由召开会议的部门负责。值班室卫生由值班人员每天打扫一次,非值班人员不得在值班室逗留,不得私自配值班室钥匙。

第四十三条各办公室每天上班前打扫好室内卫生。文件、资料、报刊、办公用品等摆放整齐,随时保持整洁。

全体干部职工要自觉维护院内环境卫生,爱护花草树木。每星期一上午集体学习结束由党政办组织各办公室人员进行一次院内环境卫生的打扫。由办公室负责考

勤登记,无故不参加打扫卫生的人一次交罚金人民币5.00元,交办公室用于花草树木的购置。

办公楼内的楼梯、走道、门厅、卫生间等环境卫生聘请专人每天打扫一次,随时保持清洁。

第十章门卫值班制度

第四十四条门卫值班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每天7:00开大门、19:00关大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工作时间或晚上需要加班人员,必须提前与门卫联系。

第四十五条门卫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值班室,下班、双休日期间,要经常性对办公楼内、大院内进行巡逻,保持高度警惕,对进入办公区的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第四十六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管护好花草树木,每天早晚对院内的花草树木、草坪进行浇水维护,对损坏花草树木及院内公共设施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要引导好外来办事人员将车辆停入在指定位置,并管护好停放在指定位置的各种车辆。

第四十七条 门卫值班人员要按时完成党政办公室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由镇纪委督促检查, 由党政办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20XX年3 月1日起施行。

9.机关单位值班工作制度 篇九

一、实行局领导带班,工作人员全天24小时值班制度。

二、值班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值班实行统一安排,由办公室按月排出值班人员和领导值班顺序,每天挂牌提示。

三、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协调本单位人员值班。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由单位负责人调换其他人员替班。单位负责人外出不能值班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由单位人员替班。局领导外出不能值班,由办公室主任报经主要领导同意协调安排。

四、交接-班时间为每天上午8:30,每个值班组人员3名,设一名组长,值班组组长由一名局领导担任。

五、值班人员职责:

1、负责来客登记,遇有紧急情况,值班人员要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根据批示进行处理。

2、认真填写来客登记,引导群众到有关科室、单位办事。

3、交接时须将来客登记、值班钥匙及有关情况交代清楚。

4、值班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如急需离开,必须告知带班领导。

5、严守值班纪律,不准将单位外人带到值班室留宿。

六、局里将不定期对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空岗,对值班人员提出批评,并由责令相关人员说明情况。

10.机关事业单位公工伤制度初探 篇十

一、退休、退职条件

(一)退休条件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浙政[2000]1号、浙人薪[2000]62号

我国干部职工退休制度中的退休条件,主要是依据干部职工的年龄、工龄而定,有的还要考虑身体条件和劳动条件等因素。

1、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条件

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凡是在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干部和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退休待遇。

(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干部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10年,工人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职工和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年龄的职工,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

(6)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高山地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都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能办理退休手续:一是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是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以上场所工作);

三是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上述年限期指实际工作年限。但是,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时间,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另外,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和常年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流动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常年居住在四千五百米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人员,可以参照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

2、《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退休条件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公务员退休条件作出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丧失工作能力。

此外,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2)工作年限满30年的。

(二)退职条件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令第125号

退职的主要条件是:丧失工作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所谓不具备退休条件,主要是指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未达到退休年龄。男年未满50周岁,女年未满45周岁,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二是不符合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参加革命工作未满10年,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退职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逐步放宽。现行的退职条件是国务

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即: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劳动)能力的干部、工人,应当退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因此,公务员只有离退休,没有退职。

(三)退休、退职手续的办理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

1、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凡达到规定的退休(包括离休,下同)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本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应事先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任免机关批准,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2、退休时出生日期的认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居民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其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干部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二、退休、退职待遇

退休、退职待遇主要是指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生活待遇包括退休费、退职费和其他物质生活待遇。为了保证退休、退职干部的晚年生活,国家和省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待遇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退休待遇

退休干部的待遇分生活待遇和政治待遇两部分,主要介绍生活待遇。

1、退休费标准

参考文号:浙人退[1994]85号、浙人退[1997]19号

1993年10月1日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其计算退休费标准按照浙人退

[1994]85号文件规定,即:

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其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75%%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60%%计发;工作不满10年,按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之和的40%%计发(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为了同公务员制度相衔接,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只实行退休制度不实行退职制度)。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原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三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其退休费按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工资构成比例所规定的奖金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的,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在计算退休费时,全额拨款单位的津贴部分按工资构成的30%%计算;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单位的津贴部分均按工资构成的40%%计算)两项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退休时工作满35年,退休费按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2、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81]劳险字14号、劳人险局[1982]8号、[83]教师字第009号、[85]公政治第304号、国办发[1983]95号、国办发[1984]75号、[87]高检人厅字第128号、[87]浙法人字25号、浙政办发[1990]99号、浙总工字[1990]46号

(1)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干部和工人,退休时可以酌情提高退休待遇。凡获得国务院正式命名的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模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等,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提高15%%;凡获得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人民政府正式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在退休时仍然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提高10%%。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号)的规定,由于我省1956年至1964年未评劳动模范,对此期间受到省委、省政府表彰会议或表彰决定表彰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费可按原规定提高5%%。

外省和中央各部委及部队军以上单位表彰的1956年至1964年期间的先进工作者,在取得原发证单位证明后,可参照浙政办发[1990]99号文件精神执行。

(3)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规定,凡是下列人员在退休时保持荣誉的,可以分别享受提高退休费标准5%%至15%%的优异待遇:1950年、1956年、1959年三届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出席1960年全国文教群英会的个人代表;1965年以来全国召开的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财贸双学会议及科学大会上受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1956年全国人民警察、治安保卫委员功臣模范代表大会,1959年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大会,1980年全国公安战线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85年全国公安战线功臣模范和立功集体表彰命名大会的个人代表;1983年全国五讲四美为人师表活动先进代表会议表彰的优秀教师;两航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九龙关起义有特殊贡献人员;国民党海军起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1985年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上述人员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后的退休费标准,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享受特殊贡献(优异)待遇的人员,必须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授予机关复查批准可取消其荣誉称号,不能享受优异待遇:

a、主要先进事迹是伪造的;

b、因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分的;

c、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党内开除党籍、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

d、品行堕落,在群众中影响极坏的。

凡没有上述情况,表现一贯较好,就应视为保持其荣誉称号。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不能提高退职生活费标准。

3、适当提高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

参考文号:国发[1983]141号、劳人科[1983]153号、国发[1986]26号、[86]国科发干字0281号、浙政办[1986]54号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退休时,可按下列办法酌情提高退休费标准:

(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下同),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2)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星火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3)省或中央、国家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其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4、提高教师退休费标准

省教委、省人事厅根据浙政[1994]13号文件精神,下发了浙人退[1995]55号文件,规定:“教龄满30年的中小学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费。”此规定从1995年1月起执行。浙人薪[1997]220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3月起,高等师范学院校(含教育学院)教龄满30年、享受教龄津贴的教师,从教师岗位上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100%%发给退休金。

(二)退职待遇

1、职工退职金

参考文号:国发[1978]104号、国办发[1993]85号、浙人退[1994]85号

退职金亦称退职补助费、非因工残废救济费、退职生活费,分为一次性发给和按月发给两种。1978年6月以后退职的,全部改为按月发给。

(1)1993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费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0%%计发。

(2)1993年10月1日后,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其退职费按浙人退[1994]85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比例计发。即:

机关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工作满35年,按本人基本工资(技工按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规定比例奖金,普工按岗位工资和规定比例奖金)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事业单位退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费计发比例为:工作满35年的,按本人职务(技术等级、等级)工资和津贴部分的90%%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本稿由区人事局提供)

关于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有关事项

根据浙政办(1986)54号文件第4条规定,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正、副高级职称人员)退休时,经省教育厅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按下列不同情况,酌情提高(5%至15%)。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的范围:

一、符合下列第1条或第2条的可提高退休费15%

1、全国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学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国家级前6名)

二、符合下列第1条或第2条的可提高退休费10%

1、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学成果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国家级前6名)

三、符合下列第1条或第2条的可提高退休费5%

1、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省部级前3名)

2、经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后,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不能重复计算。高级专家在办理提高退休费比例时提交下列三个有效证件(证件和复印件):

(1)获奖证书;(2)高级职称资格证书;(3)高级职称聘书。

特殊贡献、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

事项名称:特殊贡献、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

设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2.《人事部关于全国先进工作者退休后可否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7〕76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对高级专家离退休有关规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86〕5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级先进生产者称号的职工退休费计发标准问题的复函》(浙政办发〔1990〕99号)

数量限制及方式:无

审批和登记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特殊贡献人员、高级专家:

1、全国劳动模范(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先进工作者)和中央军委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

2、国务院各部委和省政府命名的劳动模范,部队军一级命名的战斗英雄、模范;

3、我省1956-1964年期间的省级先进生产(工作)者;4、1989、1995年国务院授予的全国先进工作者;

5、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

(1)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与作者,须附相关材料,下同);

(2)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四等奖获得者;

(3)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颁布发的各种科技奖、成果奖、推广奖等奖的获得者,以及经省或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批准确认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

6、以上人员均应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

申报材料: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上报以下材料:

1、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一式三份)或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一式三份);

2、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证书(原件或单位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一份)或高级专家获奖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聘书(原件或单位确认并盖章的复印件,一份)。申请表格:浙江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浙江省高级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

三、有重大贡献高级专家获得集体奖项的(指受奖者只有单位名称,未列主要完成人名单的),应依据原始科技成果申报材料中该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名单,按下列排名确定:国家级一等奖的前15名,二等奖的前9名,三等奖的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的前9名,二等奖的前7名,三等奖的前5名;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奖的前9名;国家部委和省联合科研获奖项目中浙江省课题组的前3名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社会科学领域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奖项的,可确定总编、副总编、主编、副主编为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浙江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提高退休费比例申报表

注:

1、本表填写一式三份,分存核准、呈报单位和本人档案各一份。

11.机关事业单位财务报销制度 篇十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单位经费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节约财政支出,促进街道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街道实际,特完善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街道办事处机关、各部门、所属各事业单位,政府及部门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公司以及与镇财政有正常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和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经费开支及财务支款”包括:各项工程款支付,各项借款、预付款项,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一切经费支出。

第四条 各项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实行街道主任“一支笔审批”。其审批报销程序规定如下:

(一)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必须在支出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招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须附上餐饮清单(点菜清单)。

(二)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原则上出现单项1000元以上资金使用的,应事先报告街道主要领导,征得领导同意才可以开支,资金的审批报销程序为:

1、由报销经办人取得原始费用凭证。

2、具体经办人及负责人审核签字。

3、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街道主任审批。

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报销付款。

第五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或外出购物等而预支的备用金(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以前所借款项结清的前提下,其审批借款程序规定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借款(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政府所属各部门、事业单位借款),审批程序为:

1、由借款人填制“领借款单”,写明借款事由、金额和预计结报(归还)时间。

2、街道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街道主任审批。

4、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预付款。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对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作如下规定:

(一)在支付或预付第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预算及签订的合同;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在支付最后一笔工程款时,必须按照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提供该建设项目的决算及审计报告书。

(二)各类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为:

1、由收款方出具工程款收款凭证,经办审核签字。

2、财务部门审核。

3、项目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4、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

5、出纳人员复核无误后给予付款。

第七条 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其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由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分管领导审核。

2、主管领导审核。

3、街道主任审批或经班子会议讨论确定后由街道主任审批。

4、由招投标采购中心或街道办公室负责采购。

(二)购买或添置固定资产的审批报销程序:按照第四条第二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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