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2024-10-13

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共8篇)

1.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篇一

现代社会诚信缺失问题的原因与对策

诚信不仅是道德的一个基本范畴,而且也是普遍存在于社会的经济、政治生活之中的.一个重要范畴.现代社会诚信缺失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解决诚信缺失问题,应从思想、经济、政治三个方面同时采取积极治理措施,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社会诚信机制和信用体系.

作 者:张叙元 作者单位:漳州师范学院,党委宣传部,福建,漳州,363000刊 名:漳州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英文刊名:JOURNAL OF ZHANGZHOU TEACHERS COLLEGE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年,卷(期):17(3)分类号:B82-051关键词:诚信 缺失 治理措施

2.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篇二

2、加大处罚力度。会计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会计诚信缺失必然涉及公司的一系列会计工作和诸多部门、人员。目前有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还不完善, 对相关责任人的界定还比较模糊, 对会计造假、会计信息失真的打击力度明显不够。这些处罚与造假者获取的暴利相比, 高悬在头顶的法律之剑, 看起来并不那么可怕, 所以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对造假者的处罚力度, 使其造假的成本远远大于其造假的预期收益。对不守诚信而造成严重后果者, 不仅要在经济上追究其责任, 还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3、建立有效的内控制度, 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也是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只有建立健全一个包含内部稽核制度、内部牵制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严密的、较为完整的企业内控系统, 才可能有效防止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4、推行诚信保险制度。借鉴一些国家的做法, 可以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要求其在保险公司投保诚信险, 当公司出现诚信问题, 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害时,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这样一方面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另一方面又使保险公司为了自己不受利益损失, 必然加大对投保公司的监督, 通过市场行为进行监督, 降低监管成本。

5、加速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加大会计造假行为的成本。只有加速会计师事务所的体制改革, 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在违规时面临的风险以及责任加大, 铤而走险的几率才有可能大大减少。同时, 还应适当提高行业审计收费并规范最低收费标准, 这样, 可以减少行业恶性竞争, 使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至于在过低的审计收费的压力下, 任意减少审计程序以损害审计质量的方式来降低审计成本。

四、结束语

鉴于我国宏观经济管理环境现状, 会计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将是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随着公民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各项管理法规、制度的日臻完善, 会计信用体系必将发挥出积极的作用。市场经济本质上也是诚信经济, 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以全社会的诚信作保障。因此, 大力培育会计的诚信文化, 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诚信建设的社会氛围, 是当前会计业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要任务。

一、当前会计诚信缺失的状况必须改进

会计信息是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企业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其它方面进行决策的依据, 它的真实、可靠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保证, 但当前会计诚信缺失的危机仍在蔓延。从一起起令人瞠目结舌的造假案件中, 不难发现, 巨额的会计造假往往是单个的会计人员难以操纵和控制的, 他们由于受其身份地位和权力的限制, 不得不对单位负责人唯唯是诺, 违心地制造、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 形成了“站得住, 顶不住;顶得住, 站不住”的局面。当然, 作为会计人员, 他们在这信息的反馈链上也有无可脱卸的责任。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除了要有过硬的业务技能之外, 还必须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 二者缺一不可, 否则很难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没有信用, 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几年来, 造假账、造假报表、虚列资产和权益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 出现了一些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不诚信行为。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经济决策与实际的经济状况偏离, 已经成为一颗“毒瘤”, 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 会计诚信缺失直接使投资者利益受到危害, 对于投资者而言, 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 而会计报表的失真, 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另一方面, 会计诚信缺失也损害了公司利益, 有些上市公司因为虚报利润、虚增资本公积、操纵股市而被证监会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另外, 还损害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会计人员利益以及注册会计师利益。

二、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

当前, 导致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的驱动是会计失信的内在动力。

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 单位的领导和高级管理人员、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官员可以因为“业绩优秀”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政治荣誉;帮助做假的中介机构可以因为“增加业务”而得到更多的收益;甚至职工也可以因为单位“效益好”而多拿工资奖金。在非诚信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时, 非诚信行为就会增加, 两者的差距越大, 社会平均的诚信水平也就越低, 整个市场的诚信水平的下降必然导致会计诚信水平的下降, 在利益的驱使下, 虚假会计信息能实现“多赢”, 正是这些复杂的利益关系构成了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内在动因。

2、内外监督约束机制的不健全和不到位。

从内部看, 一些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缺乏透明度, 自我控制、自我约束机制不健全, 缺乏有效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有些会计主体虽然建立了一些内控制度, 但制度得不到真正落实, 形同虚设。从外部看, 外部监督包括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政府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管理和监督主要通过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等职能部门实施。但是, 现阶段我国社会审计机构的规模和质量还远未达到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而且现行体制下社会审计委托关系存在实质性缺陷。在我国很多时候经营管理者是被审计人的同时又是审计委托人, 这种双重身份, 使得被审计人有权决定审计机构的聘用、续聘、收费等事项, 被审计人成了事务所的“衣食父母”, 这就决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保住客户而产生偏离客观公正方向的可能。

3、少数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

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社会不良风气给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响。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时, 私欲不断膨胀, 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 一些财会人员违背了会计行业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诚信原则, 不及时不正确反映经济活动, 恶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以达到贪污、挪用公款等不可告人的目的。

4、会计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

会计原则或会计标准的选择余地较大, 不同的选择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 这就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了条件。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 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 都需要会计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 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 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性。

5、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缺少独立性地位。

在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过程中, 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 委托人对于会计信息的判断和使用,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具有商业性的企业一样希望与客户保持建设性的关系, 在这种背景下, 注册会计师不但起不到应有作用, 反而变成了“拿人钱财, 替人消灾”的工具, 使得会计诚信进一步缺失。《注册会计师法》规定, 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 也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而当这两项服务在一家客户身上合二为一, 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

6、处罚不力是障碍。

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 却没有给出“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 这类条文的规定, 明示了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 处罚力度不足。如果法规能够具体明确规定处罚的主体、标准、责任人及标的物等, 并由国家在规定时限内强制执行, 那么会计诚信缺失将会有所收敛。再加上现阶段存在的“权”大于法, “情”大于法, “执行难”等现象, 造假的成本远小于获得的利益。

三、提高会计诚信的措施

针对会计诚信的缺失, 应主要注重制度建设, 开展综合治理, 要建立健全财会监督管理体系, 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对会计诚信缺失的主体要依法进行处罚, 追究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

1、健全会计制度。

会计制度是指由政府部门, 企业单位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度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会计行为准则和规范。会计诚信缺失与国家法律规章和单位的管理制度、管理机制密不可分, 在清理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过程中, 要贯彻落实好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执行好单位内部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等工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各项规章, 真正将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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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谁该为社会诚信缺失负责 篇三

段子看似夸张离奇,却真实地反映了我们面对一日三餐时的纠结,也把我们社会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暴露无遗。人们不禁要问:我们的社会还有诚信吗?谁该为社会诚信的缺失负责?

《三字经》云:“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苟不教、性乃迁……”由此强调教育对人从善从恶的教化作用。因此,我们应该从教育的根源去反思社会诚信缺失。

刚读过一篇文章《谎言的代价》,大致内容:一个美国孩子忘记写他的历史课作业了,于是,对老师谎称作业写了,但是忘在宿舍里。老师当场让他回宿舍拿,孩子当然拿不出根本没有写的作业,于是,“悲剧”就发生了,老师向学校报告了整个事件,学校二话不说,当时就把孩子开除了。说实话,初读这篇文章内心很震惊也很震撼。由此,我做了两点思考:

第一,国内学校敢这么开除学生吗?在美国,校方这么做并不涉嫌违法,因为他们的教育中有完整的惩罚机制。而这样的事要是发生在国内,即使不被家长控告,校方也会被社会舆论的唾沫淹死。在此环境下我们的教育早已对“惩罚”主动缴械,唯“赏识”马首是瞻。人人谈“惩罚”色变,恐避之不及以求自保。惩罚缺席的教育还是完整的教育吗?

第二,成绩和诚信谁重要?美国人选择了诚信,因此把撒谎列为与吸毒、酗酒同等的惩罚级别。在美国,一个孩子成绩差没多大关系,学校不会过于苛求,有时甚至很宽容,但是对于有不诚信行为的学生,不会因为你成绩好就对你网开一面,学校处理起来绝不留情,因为他们觉得不诚信比成绩差严重得多。

反观我们的教育,自上而下唯成绩至上。一个孩子只要成绩好什么都好,没人会关注他的诚信问题。学校教育把过多的精力花在抓学生成绩上而忽视了诚信教育。学校教育是塑造一个人灵魂培养其诚信品质的主阵地,正是这种长期以来的忽视才造成今日诚信日渐缺失的局面。

继而我在想,我们的学校为什么重成绩轻诚信呢?这与经济发展中的GDP与环保的关系是相似的。成绩实际上就是教育的GDP,是教育考评的硬指标,而诚信则是教育的环保指标,是考评的软指标甚至不计入考评。教育在功利思想的驱使下犯了与经济同样的错误——为了追逐GDP而忽视环保甚至牺牲环保。有这样的教育考评机制,就不难理解我们这种片面追求教育GDP的学校教育行为。

面对一个在学生时代有着种种不诚信行为的孩子,一方面,我们的教育对此视而不见或漫不经心,不重视不追究;另一方面,即使引起了重视,但是由于不能对其不诚信行为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就无法让孩子明白他将为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怎样的代价。相反,他会觉得自己的不诚信算不了什么,学校和社会可以接受、容忍他的不诚信,久而久之,不诚信就成为一种习惯,这是一种形成于学生时代根深蒂固的可怕的习惯。学生终有一天要带着这种可怕的习惯走入社会,于是可怕的事情发生了。

三聚氰胺、苏丹红、一滴香、瘦肉精、硫磺姜、染色馒头、地沟油、毒胶囊……这些一连串层出不穷令人触目惊心的名词,足以让我们警醒——我们的教育可以教出一批批成绩棒棒的孩子,但同时也造就了一批批不诚信的公民。我们的教育在根子上出了问题!

4.诚信缺失首先是个人问题 篇四

也就是说,诚信缺失的问题是由大量的个人问题组成,对社会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并受到利益群体或关键人物的重视而成为社会问题。

双方都应当承认“诚信的缺失首先是个人问题”,正方继续证明仅仅是个人问题,而反方则认为已上升为社会问题。你方说明的诚信的缺失还不足以成为社会问题。如果对方连“诚信的缺失首先是个人问题”这个前提都没有认同,抓住了打,应当可以在这一个点上就可以打败对方。

诚信的缺失在个人问题上可以延伸到道德层面,一个人没有诚信,只是说明道德不过关社会的个体还是人,究其问题存在的起源也是个人问题

个人问题产生之后,如果来维护,如何来逆转就是社会问题了

目前我国并没有对诚信做出法律上的约束,也就造成了辩题存在性

社会只是提倡诚信,鼓励商家诚信经营

而在日常生活中,有多少的商家因为诚信的缺失造成业主和装饰公司和建材商之间的矛盾

一个商家不守诚信是个人问题,然后两个,三个,四个,五个

逐渐就会演变成社会问题,个人问题和社会问题是一个相辅相成的关系 在哲学上来讲,量积累到一定程度,定会引起质的变化!

放眼于卡8口碑联盟的成立,诚信经营应该是首位,继而是服务

诚信的商家,服务好的商家会逐渐越做越强

一家守信,二家守信,如果大环境都是诚信的话

那不诚信的商家会自然而然灭亡,自毁前途

我认为判断一个问题是谁的问题,有3个依据1.“由谁产生”2.“影响到

谁”3.“由谁解决”下面我从这3点进行正方(社会问题)论述1.由谁产生不可否认,诚信是个人品质范畴的问题,因为社会本身是不具备主观能动性的,这也是辩题中正方面对的一大难点。但是当许许多多人在一起组成社会后,社会也会形成一个模糊的诚信标准,这里面的关系,我觉得可以参考个人道德和社会道德的关系,2个关系应该是相似的。那么社会的诚信度,就对个人诚信具备了筛选功能,部分个人的诚信度与社会诚信度相差较大时,这个个人就成为了异类,必将遭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同化、或边缘化甚至淘汰。而社会诚信标准不可能为个人产生改变。举个例子,一个班里三十多个同学,都很友善,惟独一个同学非常蛮不讲理,这个同学的命运,无非是:1.被同化为友善的人;2.被同学孤立甚至抛弃。无论以上哪种结果,整个班级的风气,依然是友善的。回到辩题,当社会诚信度较好时,个别人的不诚信,不仅不会对社会造成影响,而且会在社会的惯性推动下,埋没其个人影响。自然,也就不至于成为“问题”但是同理,当社会诚信度不好时,即我前面提到面对“诚信缺失”“诚信危机”时,即使个人再诚信,也无法改变整个社会的诚信风气。现在再结合到我在开头提到的辩题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意义,我们就不难得到以下判断:诚信问题,是由社会产生的。即大多数人的不诚

信,使得社会诚信度偏低。2.影响到谁解决了第一个问题,其实后面的就顺理成章了社会诚信缺失的影响面,与个人不诚信的影响面,根本不具备可比性,不在一个数量级上当然,反方可能提出,社会里的每个个人是诚信的行为主体和行为对象的观点。但是社会所具有的某些特质,个人是无法具备的比如,一个社会会对另一个社会造成影响,东方社会和西方社会之间的误解和分歧,比如中国和其他国家的纠纷,有多少是由诚信度不同造成的?楼主不妨找点例子再比如,由于人们对传统的惯性思维或追念,一代人的诚信度,会对下一代,甚至几代人造成影响。因而,诚信问题,对社会的影响,更大,更深远3.由谁解决还是我在第一点所说的,“社会的诚信度,对个人诚信具备筛选功能,部分个人的诚信度与社会诚信度相差较大时,这个个人就成为了异类,必将遭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同化、或边缘化甚至淘汰。而社会诚信标准不可能为个人产生改变。”所以,尽管最终改善社会诚信度需要依赖每个社会成员的努力,但是只有当这种努力形成“社会的合力”之后,才能形成效果。这时候,每个个人不再是“社会的主体”,而是“组成社会的分子”,社会代表着每个个人发挥作用,改善整个社会的诚信度综合以上3点,我认为诚信问题,由社会产生,对社会影响更大更深远,解决诚信缺失需要社会合力,因此,诚信问题是个社会问题

5.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篇五

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缺失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完善体制不足,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才能保证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关键词:市场经济诚信缺失诚信机制道德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摆脱了计划经济,走上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生活水平显着提高,我国在全球经济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然而,现实中诚信缺失现象正严重阻碍着社会经济发展,并影响到我国的对外开放形象。

1我国经济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原因

当前,我国的经济诚信缺失现象是非常普遍的。小到个人,大到一个企业,都存在诚信缺失问题。就个人来讲,开具假发票进行报销,个体工商户偷税漏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销售较冒伪劣产品,欺诈他人财物等现象时有发生。在经济活动中,企业不讲诚信的现象更为突出,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相互之间拖欠货款,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队伍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普遍存在。据统计,中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高达5855 亿元,相当于中国年财政收入的37%,中国国民生产总值每年此至少减少两个百分点。诚信的缺失严重影响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声誉,同时也影响了我国企业近一步发展的机会。据统计,在国际贸易中我国现汇交易达到80%,信用交易方式仅占20%左右。落后的结算方式严重阻碍了贸易的扩大和企业的发展,也使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大大减弱。另外,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和个人制假贩假,使得一些国家的企业和消费者对我国商品心存疑虑予以抵制,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曾尖锐地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诚然,经济诚信的缺失令人痛心,这是企业的悲哀,是全社会的不幸。我们不得不进行深刻的反思,为何会出现如此严重的经济诚信问题,恐怕这不仅仅是社会道德的退步造成的。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应该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的原因,也有管理教育的原因;既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也有个人自身的原因。

1.1 我国经济制度的局限性

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走上了市场经济之路,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经济市场还很不成熟。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快,加之信息的公开公正和迅速有效传递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趁之机;因为社会流动性加大和市场交易的不确定,也使失信者有了从事欺诈而逃避打击处罚的社会环境。诚然,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为暗箱操作造假行骗提供了更多空隙。市场经济关系要靠契约维系,而遵守契约离不开诚实守信。这就需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诚信秩序,但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1.2 受经济利益的驱动

诚信缺失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理性有关,是市场经济对利益的过度强调使人们失去了诚信。利益最大化成为人们遵循的最高原则和追求的最大目标。于是许多企业铤而走险,做假账,公布虚假财务报表,偷税漏税,赖账逃账,搞假冒伪劣,等,因为这些都能使之降低成本,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较高的利润。由此产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则与道德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使经济诚信受到冲击。

1.3 道德教育的虚化

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思想都把诚信看得非常重要,但却仅仅或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上,仅仅或主要局限在强调注重个人自觉自省上,对实践层面和社会约束方面的要求和设计不足,从而导致了诚信教育的苍白无力。当今包括诚信在内的道德教育,尤其是经济领域内的诚信道德教育,很多时候也还是局限于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缺少有力和有效措施。特别是道德教育的要求和内容与实践严重脱节,教育者说的和做的不相一致,致使被教育者不以为然,大大地削弱了道德教育的效果。

1.4 法律不健全

对失信者打击不力 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弱,守信收益小,失信成本低,以致劣币驱逐良币、李鬼打败李逵的现象时有发生。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近年来我国在市场经济立法方面做了大量努力,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还不够完善和具体,特别是对于社会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使得失信者敢于违法。

综上,要有一个井然的市场秩序,光靠模糊的道德观念远远不够。关键就在于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市场诚信机制,改进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诚信缺失、尔虞我诈的现象才能得到根本上的遏制。

就个人诚信制度而言,时至当下,中国依旧没有一套完整的个人信用机制。然而,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该机制已经存在并发展、完善了150余年。因此,借鉴西方国家的个人诚信制度,对完善我国的诚信制度是大有帮助的。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诚信制度运行机制

诚信是一种积极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道德风尚状态。在西方发达国家,诚信的形成首先是从作为一种基本经济活动规则的个人信用发展起来的。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就在现实层面和逻辑关系上构成了整个社会诚信的基础和前提。

西方的个人信用制度至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个人信用体系发展得非常完善。个人信用状况主要是通过一系列有效的数据、证据和事实来说明的,个人可以通过信用方式获得支付能力而进行消费、投资和经营。在美国,公民都有属于自己的社会保障号,在欧洲国家,公民则有社会信用号,与之相应的是,每个公民的个人信用状况都可以通过资信机构做出的信用报告而得到评估。这种报告为金融机构和国家管理部门的资金借贷和管理提供了可靠的个人信用依据,同时也将能够终生地制约一个人的行为。有过失信记录的人在社会生活中将会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特别是美国,在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信用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信用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机制,而且还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信用方面的法律体系。这一切使得信用意识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个人信用成为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而社会信用成为了市场经济的基石。个人信用制度已成为西方发达国家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之一。信用档案被西方人看作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对于西方形成诚信的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1个人信用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实施环境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个人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它的出现,不仅要求具有相应的、保障其有效实施的基础和环境,更必须具有一系列具体的运行机制。个人信用制度的实施环境,主要包括发达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经过长期的发展,已形成比较完善的信用消费法律体系、规范的金融环境、便捷的信息网络化系统。而这些正是个人信用消费得以健全发展的重要基础。而个人信用制度的具体运作机制则包括:个人信用登记机制、个人信用评估机制、个人信用风险机制。

2.1.1个人信用登记机制

个人信用登记是开展个人信用业务活动的基础。在西方国家,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或私营企业主发放个人贷款之前,都需要向有关机构查询该借款者的资信情况,而提供这类服务的机构往往是专业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构。例如美国的信用署和信用报告署,其拥有的信息十分完备,可以向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关于消费者的信用种类及贷款余额、以往使用情况、偿还历史等各种信息。通过涵盖全国每个企业、每个成人经济活动、资信情况的电子信息系统,可以随时为各种金融机构提供即时的、历史的和全面的资料。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由两个部分组成:(1)取得与借款有关的信用资料。个人资信档案中的信息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借款人在银行所要求填写的贷款申请表上反映出的关于其在就业、收入、居住和婚姻状况、资产拥有及未偿债务等方面的信息;另一方面,一些信用管理机构还可以提供与借款人信用历史有关的资料,包括未偿债务的清单、按时付款的记录等。(2)在获得资信材料后应该对其进行调查和核实,如通过借款人的雇主了解其收入情况;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资产进行法律调查,以确定有没有人在此前曾根据有关规定对这些资产提出过所有权要求,或对提供的不动产和个人财产进行估价等。

2.1.2.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个人资信评估机制是对资信档案登记机制的进一步延续和深化。在建立个人资信档案系统的基础上,对每一位客户的受信内容进行科学、准确的信用风险评级,为各金融机构提供的信用业务进行辅助决策。消费信贷的评估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即判断分析法和信贷统计评分法。

(1)判断分析法。分析的关键是具体地确定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资金渠道。借款人的工资收入通常是其主要的资金来源,这就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目前工作的稳定性、债务负担以及基本的生活费用等情况有一个基本的评估。一般银行都规定,借款人的债务与收入的比率不能超过40%。如果涉及到大笔金额的信用额度贷款,借款人的毛收入必须相当于银行向其提供的信用额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判断分析主要依赖银行信贷人员的工作经验和判断事物的能力,以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意愿做出准确评估。

(2)信贷统计评分法。这种方法是把贷款申请人在每一个信用特征上获得的分值全部加总,然后与银行事先设定的分数线进行比较,凡是总分低于分数线的申请人将不能获得贷款。

2.1.3.个人信用风险机制

个人信用风险机制包括更具体一些的内容: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

(1)个人信用风险预警。银行在发放个人信用贷款之后,预警机制的构建将成为控制风险的关键一步,如果预防风险得当,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后续的风险管理难度。风险预警措施具体为严格实行贷后风险监测,跟踪信贷资金流向。

(2)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各大金融机构对个人信用风险管理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制订相关法规和契约,依法约束信用借款人的行为;二是,加强银行自身风险管理措施,其遵循的基本方针是“系统管理”。三是,运用尖端技术防范风险,这一点在防止信用卡的伪造和冒用方面尤其突出。

(3)个人信用风险转嫁。具体措施是利用抵押贷款担保、信贷保险和个人信用保险来转嫁部分风险。

2.2个人信用体系的主要模式

当前国际上在个人信用体制方面,主要有三种比较成熟的模式:

1、市场化模式。这种模式以美国、英国为代表。征信企业或公司可依法自由经营信用调查和信用管理业务,政府推动信用管理相关立法的出台,强制有关部门及社会有关方面将征信数据以商业化或义务化形式贡献出来,向社会开放。

2、中央信贷登记模式。这种模式以欧洲大陆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为代表。这种体系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征信管理体系。信贷登记系统的内容包括企业信贷信息和个人消费信贷信息。其特点表现于,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银行依法向信用信息局提供相关信用信息。

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的社会信用管理模式。如日本,银行协会建立了非营利的银行会员制机构——日本个人信用信息中心,负责消费者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会员银行共享信息。该中心在收集信息时要付费,而在提供信息服务时要收费,以保持中心的发展,但这种收费并不以营利为目的。

除去个人诚信制度,同样亟待健全的还有企业诚信机制。我国已经加入WTO融入经济全球化,在国内外市场上我国企业将面临发达国家先进企业的挑战。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诚信制度的构建势在必行,而且是刻不容缓。构建我国企业诚信制度的必要举措

3.1 通过立法和严格执法建立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企业诚信建设必须立法先行,完备的诚信管理法律体系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稳定和约束企业失信行为发生的前提。我国必须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借鉴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和法律制度,制定出一套完整、规范的企业诚信管理法律体系,以法律手段对企业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对失信企业及企业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进行严厉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在立法的基础上,我们还要坚持公正严格执法、加大执行力度,使得法律真正成为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追究债务人违约侵权责任的有力武器。

3.2加强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诚信建设。

诚信建设应当“从上做起”,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诚信建设中应起表率作用,加强自身诚信、廉正建设,取信于民。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彻底实现政企分开。政府职能要真正转移到社会宏观调控和为企业诚信建设提供服务上来,不能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第二,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应按诚信原则公正行事,并对企业诚信建设加强监管与指导;第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提高政务和社会信息的透明度,保证公共信息向社会平等开放,为企业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第四,应当加强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所有公职人员的廉正建设,树立廉洁奉公的公务人员形象。

3.3加快我国企业诚信信息系统建设。

企业诚信信息资料的建立、开放可以为企业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条件。我们应依照WIC〕的基本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借鉴发达国家不同形式的信用征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通过实现企业与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证监等职能部门和各类行业组织、协会及商会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加快我国企业诚信信息系统的建立与企业征信数据的开放,并通过网络技术随时跟踪企业的经营动态,及时将各企业诚信资料向整个社会公开披露,让诚信经营的企业畅行天下,让失信的企业无立足之地。

3.4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

企业的信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对应收帐款和商品销售的管理,对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重要客户、大客户信用状况的调查、征信和管理,它是企业正确筛选客户、合作对象的有力保证。现在发达国家的企业对信用管理非常重视,在企业管理十几项内容中,赊销与信用管理排在企业管理的第一位,然后才是战略目标管理、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目前我国及社会各界应该积极引导企业重视并开展信用管理,首先要培养企业管理人员的信用风险意识;其次要引导、帮助企业建立由信用管理决策机构、信用管理专业部门和信用管理专业人员组成的完整的信用管理系统,在经营过程中依靠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加强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

3.5 发展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

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包括信用调查、征集、评价、担保、咨询等公司的健康发展。可以对企业的失信行为形成有效约束。我国应总结信用体系试点和示范经验,借鉴国外信用

服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经验,大力推进和规范发展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同时,美国信用危机也提醒我们,政府应该加强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另一方面,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为社会各界和市场交易提供信用调查、征集、评价、担保及咨询等信用服务。

3.6 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

企业诚信建设问题虽然是一个经济学问题,但企业失信行为的产生,从行为人角度来看就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表现。因此,要进行企业诚信建设,必须在全社会范围内、在所有公民中倡导以“讲诚信为荣,不讲诚信为耻”的社会价值观。目前,我们应该通过贯彻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在全社会进行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培育公民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使诚实守信成为每个人自觉遵循的行为准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可以为企业诚信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4、总结

正确认识诚信缺失的原因,可以澄清一些认识误区,并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真正解决诚信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4.1 形成有效的博弈规则

构建诚信的制度基础。市场经济发展史表明,在本来不相识的人之间建立相互信任关系是交易范围扩大和经济发展的基础,而交易规则的形成是建立和维持信任关系的关键。这种博弈规则的有效制度安排必须体现:当事人履行契约比不履行契约更有利可图,人们为实现交易带来的长远利益能抵挡短期机会主义行为的诱惑。为此,①要建立稳定的连续的交易关系;②要有公开、有效的信息传递机制,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交换制度等;③要有严格的产品责任和惩罚机制,市场主体的明示和默示担保(承诺)都必须承担责任。

4.2 加速道德文化建设

增强全民信用意识 法律和道德都是约束人的行为的。社会道德的约束是法律约束的前提和基础,人们只有具有道德约束的品质修养,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约束。在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社会,经济诚信显得至关重要。因此,要深入进行以诚实守信为重要内容的道德文化教育,唤起全民的信用意识,逐步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社会风尚。

4.3健全法制法规,加大惩处力度

防范和治理失信,一定要重视建立一个系统的监管体系,在发挥道德准则的规范作用同时,还必须坚持依靠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市场诚信才能有法可依,纳入正常的法制轨道,形成健全的监督体制和有序的市场秩序。法律法规在坚持发挥自身监督作用的同时,其所起到的惩戒作用更能使市场诚信原则切实可行。

总之,我们呼吁社会诚信,更呼吁经济诚信。因为经济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经济诚信的缺失,损害的不是行业形象,而是整个国家诚信的形象。市场经济必须以法治为规范,诚信是是社会价值体系的根本,是市场经济充满活力的根基,拥有良好诚信资源的市场经济,是健康的市场经济,是有秩序的市场经济。在这种状态下,社会运行成本降低,各方面的信任度提高,社会关系和谐。在我们整治目前突出问题的时候,还要从长远着手,建立起良好的诚信机制,使市场经济秩序能持久、健康地运行。

参考文献

6.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篇六

摘要

农民工是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问题。怎样解决好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关系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议和措施。

全文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是本文的铺垫,说明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原因。着重阐明: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及流动范围。

第二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着重阐明:失业保障的缺失、医疗保障的缺失、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生育保障的不足。

第三部分,论述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着重阐明:户籍、立法及农民工自身的原因。

第四部分,论述了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着重阐明: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

第五部分,着重阐明: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关键词

农民工 社会保障 问题 对策

一、引

我国二元经济制度向一元经济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劳动力市场的城乡 统一与户籍管理的城乡分割的矛盾,造成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有关资料统计显示,我国城市农民工的数量1978年为3000万(占农村劳动力的10%),1985年为7000万(占20%),2001年为17000万(占35%),2009年为15000万(占35%)。从流动范围看,县内流动占30.7%,省内流动的占33.1%,省间流动的占36.2%。庞大的农民工劳动力队伍,为城市的建设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是城市社会对这些人的采取的态度却是“接纳贡献性”和“排斥参与性”的双重态度。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失业保障、医疗保障、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障等方面的准入规则中都要求具有本地户口。如此一来,农民工工作在城市里,却由于户口不在城市而丧失了与其他具有该市户口的劳动者平等的权益,他们生活在“城里人”和“乡下人”之间的夹缝中,许多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何完善他们的社会保障就成为政府面临的重大问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

对于“农民工”,许多学者给出了定义。刘家鑫(2002)认为,“城市农民工,指那些在城市从事非农工种,而身份仍然是农民的进城务工人员。”陈桂兰(2004)认为,“城市农民工,是指那些在城镇从事非农职业,但其户籍身份依然是农民的劳动者。”周亦乔(2004)认为,“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概括地来说,关于农民工的定义有三层含义:第一,从事非农职业;第二,持有“农业户口”;第三,所从事职业的特点与其所持有户口种类间的不一致性。他们是介于农民和城市工人之间的一个特殊阶层。有一种说法是:他们非城非乡,亦城亦乡,非工非农,亦工亦农,是生活在城市的“边缘人”(翟从海,2004)。

(一)失业保障的缺失。农民工流入城市之后,城市并没有给他们相应的城市居民身份,他们是工作在城市中的农民。由于他们不能获得市民身份,他们的就业也就出现了许多困难。首先是农民工与当地居民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如一些城市制订有关条例规定了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而且近年来这种限制农民工进入的行业的数目还有增加的趋势。其次是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如一些单位在签定合同之前的适用期内对农民工强行收取数额可观的“试用费”,并且在正式工作之后,农民工的工资福利水平也都低于当地居民。第三,进城的农民工由于种种限制多在非正规部门工作,即使是在正规部门工作的也不得不面临这些部门的二元用工制度,所以他们面临失业的风险相当大。当遇到失业的情况时,拥有当地户口的居民可以获得失业补助,但是不具有当地户口的农民工却不能获得,他们只能依靠自己以前的积蓄,或者亲戚朋友的暂时性帮助来渡过难关。到万不得已的时候,这些失业的农民工只能离开城市回到家乡(附录2)。根据罗遐和夏淑梅(2007)的调查,在城市里有27.4%的农民工有过失业的经历,这远远高于城镇登记失业率。

(二)医疗保障的缺失。农民工进城以后从事的多为纯体力劳动的职业,工作环境的恶劣以及一些用人单位对该工种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坏情况的恶意隐瞒使得农民工在进城务工期间生病的几率非常高。另外,由于高昂的医疗费用,又使得农民工在生病之后对进医院看病望而却步。根据李强(2006)的调查,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中,有36.4%的人在工作期间生过病,更有13.5%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生病达三次以上。农民工 生病之后,有40.7%的人花钱看病,看病的平均费用为885.46元,与这个数额形成鲜明反差的是,用人单位为他们支出的费用平均仅有72.3元,不足医疗费的1/12(附录3)。对农民工来说雪上加霜的是,一旦得了重大疾病,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医疗费用,被用人单位解雇也往往是随之而来的事情。笔者对兰州周边建筑工地的农民工进行了走访,几乎所有的被访者都承认一旦生病就意味着失业。与高额医疗费用形成反差的缺位的医疗保障使许多在进城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有了一笔可观积蓄的农民工往往因为一次生病而使自己生活状况已经有所改善的家庭又重新陷入贫困。这种情况导致农民工经常处于贫困线的上下挣扎。

(三)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由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他们进城以后受到当地居民各方面的歧视,所以从事的行业多是一些非正规部门,这些部门并不为他们提供工伤保险。一些黑心的企业还迫使农民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加注“工作中出现意外后果由劳动者本人承担”等类似的条款,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基本处于空白状态。笔者所在的兰州市近期就发生过好几起擦玻璃的工人坠楼的事故,但是由于工人没有工伤保险,所以事故的善后事宜得不到很好的处理,用人单位往往只是支付少量的抚恤金了事。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缺位。进城务工的农民大都是农村的年轻劳动力,他们在城市里工作时,大部分都考虑的是建房、安家以及赡养家中的老人等问题,很少考虑自身的养老问题。同时,由于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覆盖率低,还没有建立起针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等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汪泽英、曾湘泉(2005)撰文提到,截止至2001年底,包 括个体户在内的1.7亿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仅有535万人,覆盖率仅为3%,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由此可见一斑。

(五)生育保障的不足。农民工在生育子女方面与具有当地户口的居民也具有很大差距。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制约,农民工在生育后无法为自己的孩子申请当地户口,成为一定意义上的“黑人”;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工作单位不为农民工提供生育保障,在生育后农民工很可能会面临解雇,遭受失业的威胁。除此之外,农民工的子女在获得社会福利等方面也与城镇居民有着很大差距。

三、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

1958年1月,我国政府以主席令形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将我国公民依据其居住地划分为农业、非农业户口两大类,限制农民流入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力被允许进城务工。由于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改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一)户籍原因。户籍制度是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首要原因。农民工不因为他们在城市工作的现实而获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他们的户籍仍然保留在家乡,即使有些农民工事实上已经在城市里安家了。作为一个限制人口流动的法规,《户籍管理条例》确实在过去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这个二元经济结构下的产物已经越来越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一元的劳动力市场和二元的经济结构及其附属制度的冲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已经逐渐凸显出来。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许多规定和政策都是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诸如与住房、医疗、失业保险、义务教育等的对象都与该公民的 户口有关。社会保障制度与户口也存在着类似的关系,制约着农民工被覆盖进社会保障体系。

户籍制度对农民工加入社会保障体系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农民工之所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是因为他们即使在城市里找到了工作,也还是不能改变自己户口的种类,即不能顺利使自己的户口“农转非”。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没有当地户口,自然无法在社会保障方面获得与当地居民相同的待遇,许多农民工就因此被挡在了社会保障的大门之外。其次,户籍制度不仅给农民工加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设臵了门槛,同时也使他们无法脱去“农民”的烙印,在城市里工作时受到各方面的歧视。一方面,农民工进城后做的多是城市居民不愿意做的一些所谓“下等”的工作,如当建筑工人、保洁工人、家庭保姆等等。农民工处于这样的工作岗位上(也有人成为非正规岗位),很难被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另一方面,即使农民工可以在一些正规单位中获得某种职位,用人单位却不把他们作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农民工几乎全部是以“临时工”或类似的身份出现在用人单位里,这样一来,农民工还是不能获得与其他具有当地户口的职工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立法原因。我国目前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导致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从全国性的法规来看,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数量很少,而且规定的十分笼统,可操作性很差。我国1991年颁布的最早涉及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是包括的内容却很不全面。《劳动法》颁布以后,我国虽然对劳动的全国性立法增多了,但是在 适用范围上却对“职工”一词没有做过明确解释,导致执行过程中究竟是否将农民工作为单位职工出现了空挡,许多单位在这一点上钻了空子,把农民工排除在单位职工之外,导致他们没有被覆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内。

从地方性的法规来看,各地对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也差别很大。各省市中,确有一些地方规定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做出了规定1,但大部分地方还没有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定。但是,在制订了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的省市中,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问题仍然很大程度上地存在。首先,这些规定在内容方面都还不是十分完善,虽然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一些险种的社会保障,但是与使农民工和其他职工享受同等数量和水平的社会保障服务还有很大距离;其次,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各地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不一致,而农民工又是一个流动性很强的群体,这就为农民工社会保障服务在地区间转移造成了障碍。第三,这些地方性法规效力的层次较低,很难从根本上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实现。

(三)农民工的自身原因。除了制度上的原因之外,农民工自身的一些原因也造成了他们社会保障缺失的现状。首先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上的原因。在笔者对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的调查中,一半以上的农民工都表示不了解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以及运行机制。也有人认为参加社会保障就是无息存款,不划算。在这种认识下,农民工自然没有了参加社会保障的动因,许多农民工甚至对参加社会保障有抵触情绪。其次是经济 1 2000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2年,南京市颁布了《失业保险办法》,上海市颁布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成都市颁布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针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规中内容最全面的。上的原因。农民工处于城市劳动者的底层,他们进城务工的目的就是能够尽量多赚钱来养家糊口。他们的收入十分微薄,同时又有着十分沉重的家庭负担,所以生活拮据。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很难再负担参加社会保障的费用了。兰州市一些建筑工地,每月农民工要将自己工资的50~70%寄回家里,40%左右的人由于经济拮据没有考虑过。第三是心理上的原因。以医疗为例,进城的农民工多是农村里的青壮年劳动力,他们认为自己还年轻,身体能挺得住,一般很少考虑自己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状况。而一旦出现了疾病等突发性状况,他们往往又采取消极的办法应对。根据李强(2001)的调查,大多数人在生病后不愿意看病,兰州市在自己花钱看病的人群中,又有一大半的人不会选择正规医院治疗,而是随便找一些小诊所进行简单的处理。

在农民工自身的这种对社会保障消极对待的情况下,一些用人单位自然也就顺水推舟地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障手续,再加上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在监督上的种种缺陷和漏洞,农民工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讨论可以看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客观上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农民工自身主观上的原因。农民工作为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强大的贡献队伍,又处于城镇和农村联系纽带上的关键环节,切实改善他们的社会保障状况不论是对于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还是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要改善农民工的 社会保障状况,首先要对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进行改革,逐渐淡化并消除公民的城乡差别。户籍制度经过了近50年的历史,它的负面作用也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而越来越明显。

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缺失的现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行的户籍制度造成的,农民工进城了,但却无法取得“市民”身份,这就成为农民工参加城市社会保障的“先天不足”。要改变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政府应当从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第一,放松管制,让“农转非”的门槛降低。如前所述,户籍制度使农民工成为工作在城市里的“农民”,继而就不能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改变这一不利于农民工的状况,政府就应当放松当前对“农转非”的管制,让能够在城市里找到工作的农民能够更自由地选择城市户口。鉴于农民工工作的流动性较强,政府可以规定在某城市连续工作一定年限(如:3年)的农民工可以转为城市户口,这样就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提供了更可靠的渠道。第二,政府在放松对“农转非”限制的同时,逐渐淡化两种户口隐含的利益差别。农民工在城市里受到歧视的根本原因就是在现阶段,“农业户口”在许多隐含利益(如:医疗、住房等)的分配方面都不及“非农业户口”。正因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人口享受到了许多利益,感受到了优越感,才会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民工产生歧视的态度。国家应当通过各方面的改革措施消除这种隐含利益的不平衡,比如:政府可以投资改善农村地区的医疗状况,提升农村地区居民的福利设施等,逐渐消除城市农民工所受到的歧视。1

当然,也应当看到,户籍制度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工,不能一蹴 1 改革户籍制度,降低“农转非”的门槛,还有利于城乡一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根据劳动经济学相关理论,进而有利而就。过于急促的户籍制度改革不仅将不利于上述结果的达成,更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果突然废除户籍制度,将会引致巨大的转型成本(Transitional Costs),甚至会造成巨大的社会动荡。所以,户籍制度的改革应当循序渐进,保证改革可能带来的一些不良影响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另一方面,改革必然会触动既得利益团体,因此政府在改革过程中应当注意协调,使户籍制度的改革能够顺利进行。

(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使农民工社会保障有法可依。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相关法规进行完善是另外一项改善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措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使各种行为有法可依使一个重要原则。健全的法规制度不仅确定了各种措施的行为规范,也使得各种措施的实施有了制度的保障。当前我国还没有在国家的水平上建立一部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法律或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就没有了制度保证。地方上虽然有一些办法,但还只是解决了局部的问题,同时由于各地情况不同,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标准也不同,所以,在相对于全国性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时,这些法规就显示出了“先天不足”。

因此,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全国性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进行规定。这样做的好处是:第一,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高,适用范围广。有了一个全国性的法规规定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会在一个高的层次上和更广的范围里得到保证,从而改变目前由地方性法规为主而造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区域狭窄的现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全面的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全国性统一的法规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的社会保 障标准,从而解决农民工由于在各个就业地区之间转移时由于各地标准不同而使社会保障转移不便的缺点,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参保的连续性。第三,全国性的法规还易于催生一个全国统一的农民工社会保障管理系统,一方面方便管理,另一方面也节省机构管理费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国各地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各地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如果在各地区适用同样的保险赔付标准也是不合理的。这时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就不应是一个绝对量,而应是一个指标。拿失业保险来说,如果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失业,这时的最低保障就应该按照“相同的生活水平”这个指标来执行,以保证农民工在失业后能够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生活下去。如果反过来,被保险者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加入保险,然后在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较低的地区失业,这时除了前述做法外,也可以允许被保险者把之前的保险费按存款帐户销户的形式把现金带入失业的地区。这样也能够避免可能出现的发达地区社会保障负担恶性增加的状况。另外,政府也应该采取转移支付等手段来保持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在各地间的平衡。

(三)加强宣传和引导,帮助农民工树立社会保障意识。政府除了为农民工社会保障完善相关的制度之外,还应当针对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意识不强的情况,多进行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加大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面。以制度保证社会保障的实施只能解决一些客观的问题,而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的意识,帮助他们树立参加社会保障的意识则是从农民 工的主观上推动他们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首先要从农民工的雇主方面做起,因为他们是直接同农民工接触的团体。政府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性的措施要求雇主承担起对农民工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并采取一些办法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其次可以通过社区的一些组织,如居民委员会等,对本社区内的农民工进行普及社会保障知识的宣讲工作。另外,政府还可根据农民工进城务工多是从事体力劳动等简单劳动的特点,采取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如建筑工地、劳动力市场等的周围树立公益广告牌的辅助措施。

可以看到,由于农民工这个群体流动性很强,进行社会保障知识的普及工作是一项巨大的工程。但是,农民工同样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他们受雇于雇主,为企业创造利润,为社会创造财富,为国家创造利税,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着力量,所以,他们理所当然地应当被涵盖在社会保障体系之中,忽视他们的社会保障将是对国家和社会不负责任的行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需要政府做大量的政策方面的工作,也需要社会组织的力量。农民工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但也是一个很大的集体。做好他们的社会保障工作不仅体现着政府对他们的人道主义关怀,更重要的是体现出了公平原则,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和谐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虽然当前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比较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起步也存在着一些困难,但作为一个高瞻远瞩的政府,是不应该忽视农民工社会保障这个重大的问题的。

五、结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是新一届政府创建和谐社会目标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子目标。政府应当通过制度改革、制度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解决农民工这个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保证他们的权益受到法律和相关制度的保护,使他们平等地获得城市职工所能获得的社会保障服务。一些实际的例子显示,相关的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之中,但是立法工作仍旧处于缺失状态。参考文献

[1] 陈桂兰(2007),城市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与政府责任,前沿,2004-03 [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1),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保障宣传工作的意见,劳社厅发(2004)12号

7.我国企业会计诚信缺失的问题研究 篇七

1 我国企业存在会计诚信缺失的主要问题

1.1 会计工作管理缺失

当前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 尤其是那些资本较为弱小的中小型企业, 其会计管理工作中存在管理不严格、管理水平低下等问题,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没有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制度。部分企业出于节约运营成本等因素考虑, 往往聘请那些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 有的虽然有从业证书, 但其会计从业经验缺乏, 会计工作中欠缺相应实践技能及应变能力, 甚至有些企业会计从业人员依靠关系获得该岗位, 这给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埋下隐患。二是核算不严格。由于很多企业在财务的相关核算工作方面的重视力度不够, 导致有关会计从业人员不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工作, 从而使企业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财务信息, 进而引发企业会计信息诚信缺失问题。三是财务内控机制的缺失。当前我国有相当部分企业, 尤其是中小型企业, 出于种种因素, 其没有制定一套相对完善的财务内控制度, 导致其会计工作缺乏相关的执行标准, 从而导致会计工作混乱等情况时有发生。有的企业即使制定了内控制度, 却缺乏有效的落实执行, 或者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够完善、可操作性不强等原因, 使得其内控机制形同虚设。此外, 企业缺乏相应的会计事务工作流程, 导致会计工作人员无据可依, 从而滋生诚信缺失问题[1]。

1.2 会计报表不真实

当前我国有很大一部分企业, 出于眼前利益等短浅经营目标考虑, 如为了给外界塑造企业运营良好的假象或是出于能够顺利向银行借贷等考虑, 往往在会计报表上做文章, 会计报表弄虚作假的现象十分普遍, 严重引发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会计报表失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会计报表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企业出于种种因素考虑, 往往在会计报表的编制中只反映一些无关紧要的信息, 而对于那些重要的会计信息却只字不提, 如计提坏账及借贷业务等, 严重地引发了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此外, 企业在向银行借贷时, 出于避税考虑, 往往通过随意编制会计报表的方式虚构会计信息来达到其避税目的, 这种行为是对会计诚信的无视, 严重影响到会计报表的权威性。二是会计报告不客观。当前我国很多企业, 甚至是那些大型企业, 出于自身利益考虑, 存在会计报告不客观的情况, 在某些重要会计信息方面, 用虚假信息来蒙蔽, 或者是断章取义只揭露无关紧要的部分内容, 或者是在相关信息透露的时间上做文章, 相关重要信息延时报道, 从而失去了重要价值。如某地产集团, 则被美国一家权威机构认定, 其在财务报表上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存在严重的负债问题, 且有行贿嫌疑。该集团在此不久, 还推出了野心勃勃的集团业务拓展计划, 成立新公司, 然而随后其就被指财务做空, 导致其股票价值大幅下降, 引发财务诚信的一系列问题。

1.3 会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缺失

相关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缺失, 也是引发会计诚信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部分会计师出于个人利益或是企业利益考虑, 往往知法犯法, 丧失了本应具有的职业道德, 伪造会计信息, 牟取利益, 最终不仅使自己走上了不归路, 也使得企业对外形象出现严重诚信缺失问题, 从而给企业外在形象造成巨大损失, 这对于企业未来健康可持续发展有极大的阻碍作用。不仅是会计工作人员, 当前甚至有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为了自身利益考虑, 公然挑战职业操守底线, 在审计报告方面, 经常为了迎合企业需要而弄虚作假, 为违法行为给予保护, 其诚信丧失的同时, 权威性也受到了重大质疑, 这都是相关人员及机构为了眼前利益, 缺乏长远考虑造成的。

1.4 其他管理人员的诚信缺失

其他管理人员主要包括企业的最高领导、高管及股东等, 其也是引发会计诚信问题的重要因素。企业的掌控者, 即职业经理, 其作为企业的实际经营者, 出于个人利益考虑, 往往通过粉饰会计报表的方式, 来提高自己的利益所得;企业高管则是会计信息较早的获悉方之一, 此类管理人员往往能很早就获得企业的真实会计信息, 因而其对会计信息诚信缺失问题负有一定责任。部分高管出于经济等利益考虑, 往往将企业会计信息用于和他人交易, 并从中牟利, 或是利用此类信息实施一些违法行为等。以上也是导致会计诚信问题产生的重要因素;政府部门是会计信息的重要监管方, 也是其主要的使用方, 而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等一旦缺乏对其的有效监管, 企业会计诚信问题便会发生。然而在实际监管过程中, 政府部分人员出于利益考虑, 对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大开绿灯, 企业为了使其伪造会计信息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正当”保护, 而向政府有关人员行贿, 从而引发诚信缺失问题[2]。

2 应对策略

2.1 强化监督管理工作

要坚决维护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完整性及准确性, 提升其诚信度, 首先要强化对企业会计工作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制定相应法律及制度严格规范会计核算的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加强会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企业相关领导要定期对会计工作人员开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 树立起守法、爱岗、敬业及诚信的职业道德观。二是企业领导层在会计信息管理等工作中要身体力行、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等理念。三是企业领导者在管理中要强化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严格监督管理, 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给予相应的处罚, 对于严格遵守会计法律法规的财务人员, 要予以相应奖励, 并将其树立为企业的标杆和榜样, 以促使其他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管理中做到依法、诚信。四是政府等相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我国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制度。应通过规范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措施治理会计诚信缺失行为, 对于为了个人利益而违法乱纪的会计从业人员, 不仅要给予其经济上的惩处, 还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大惩处力度。

当前我国实施的《会计法》, 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和约束了会计核算管理行为, 并且在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以及对会计信息管理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等方面作出相关的惩处规定, 但其震慑力度和惩处力度还不够, 还未能有效促进会计信息管理诚信化。因此应根据我国企业会计中存在的诚信缺失问题普遍的实际情况, 修订完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 加大惩处力度, 在保障法律权威性的同时, 有效地减少企业会计诚信问题的发生[3]。

2.2 健全企业治理法制

健全企业治理法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制约机制。企业内部要形成一套完善及法制化的制约机制, 对企业的会计管理事务进行严格监管, 同时引入社会监督力量, 加大对社会力量监管的重视和支持, 加强对相关中介结构的约束制度。此外, 还要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要加快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使其对造假和伙同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 提高其造假和掩盖造假的成本。二是健全企业管理结构。优化企业管理层结构是有效保障会计工作诚信化的重要途径, 在企业经理的聘用方面, 要扩大社会招聘力度, 加强岗位竞争激烈度, 杜绝出现企业部分管理人员操纵岗位任免情况的发生。同时严格职业的考核机制, 将企业会计诚信度纳入到其业绩考核中, 对于出现的会计失真问题, 要对其进行追责, 并采取相应处罚手段。

职业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及会计报表的制定, 其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作用, 因此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制度, 让股东有效地约束其行为, 建立起完善的机制保障企业会计工作的诚信运行, 定期对经理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对其提供的会计报表进行严格审查, 对于报表中存在的弄虚作假等情况, 要予以严厉的惩罚, 并由此作为任免职业经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并将会计诚信化纳入到新聘任经理的业绩考核中。

此外, 在职业经理聘用方面, 不能聘用企业内部人员, 如董事会成员等, 杜绝出现一身多职的情况发生, 避免权力过于集中于一人, 明确各岗位职能, 将责任具体到个人。同时要严格董事会的准入机制, 对于董事会成员要有严格要求, 其必须拥有一定的专业素养。健全相关的监事会机制, 严格监督会计工作的进行, 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各方利益的同时, 实现会计工作的诚信化[4]。

2.3 强化法制教育, 提升法制意识

要根据不同的对象, 有目的、有重点地进行普法教育, 对涉及经济领域的人员, 要不断加大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努力使公民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为经济发展营造一种良好的法制氛围。

3 结语

由以上可以看出, 我国企业在会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着会计工作管理缺失、会计报表失真、会计工作人员职业素养缺失及非会计人员的诚信缺失等问题, 其严重地危害着企业的对外形象, 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 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因此, 要想保障企业会计工作诚信化, 就必须从强化会计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养教育、提升其职业精神着手, 同时制定并完善相关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会计工作中对弄虚作假现象的惩处力度, 同时优化企业管理结构, 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做起, 制定相应规章, 保障会计诚信化的有效进行。此外, 还要加强外部力量的监督管理作用, 如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以及鼓励社会对会计中诚信缺失问题进行监管并予以相应措施应对, 这对于实现企业会计诚信化, 有着积极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社会各领域建设事业的不断进步, 我国企业在近年来也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尤其是在企业规模的扩大及企业效益的提升方面, 更是取得了显著成果。同时为了适应社会的发展, 企业在发展模式及制度方面也在不断尝试改革创新, 这对于企业未来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有着积极作用。然而作为企业管理中最为核心的财务管理工作, 近年来其问题却不断涌现, 尤其是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 在我国很大一部分企业都普遍存在, 严重影响了企业的对外形象, 并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文将就当前我国企业会计诚信缺失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企业诚信缺失的策略。

关键词:企业,会计,诚信缺失,问题,研究

参考文献

[1]李建军.会计行业诚信缺失及其对策研究[D].河北师范大学, 2012.

[2]桂德军.会计诚信问题及其治理对策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2013.

[3]于欢.基于博弈论视角的会计诚信问题研究[D].陕西科技大学, 2013.

8.当前社会诚信缺失问题 篇八

【关键词】公民意识;缺失;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过程中的公民主体意识淡薄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缺乏主体观念,缺乏自己作为公共权力来源的权利主体的自觉,缺乏自身在社会监督过程中的独立地位和主体地位身份的认知,反倒心甘情愿成为国家权力的附属和附庸。公民缺乏主体意识使社会监督失去主体和基础。经常见诸媒体的民众向官员下跪求情,说明民众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地位不清,人民当家做主的观念淡薄。向官员下跪这种畸形现象深刻表现出我国公民主体意识、独立意识严重缺乏。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缺乏政治认同,缺乏自己作为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的体认,缺乏参与政治生活这一公民基本职责的热情,缺乏参与社会监督确保自身利益不被侵害的内生动力,归根结底在于民众缺乏对政治的强烈认同,缺乏对执政党、国家的强烈的归属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缺乏责任意识,缺乏自己作为公共事务主体应当且必须参与社会监督的职责的认知,认为公共政治生活与自己的私人生活无关。公共事务属于公民自己的事务,主体意识本身就是一种责任意识。公民如果缺乏责任意识将公民政治参与畸变为个人利益诉求,国家和社会责任被放逐在个人主义的沙漠之中。公民缺乏对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的应有担当,就不可能形成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合力,更不可能形成对权力行为主体的合法合理的压力。

二、社会监督过程中的规则共识缺失

规则意识是公民意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种政治生活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障。各种制度规范将所有政治活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能够使政治体系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态势。然而,当前中国的社会监督面临着不断恶化的规则文化环境,社会缺乏基本的价值共识、道德共识和法律共识,使社会监督整体呈现出无序的状态。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缺乏价值共识。在社会的剧烈变革和社会急剧分化过程中,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追求日趋多元化,民众就公共话题在社会范围内能否形成价值共识,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社会监督作为一种依赖于价值共识驱动的政治参与形式,如果没有形成人民主权、依法治国、公权有限等基本价值的共识,社会监督就得不到保障,更遑论社会监督的有力、有序、有效开展。比如当人们对权力寻租、公权私用、贪腐蔓延等现象忍无可忍的同时,又对权力充满着狂热的崇拜。这正是现代民主法治的理念没有在民众中形成价值共识,社会监督缺乏内驱力所致。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缺乏法治共识。在社会监督过程中缺乏法治共识,意味着缺乏公民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的底线原则,缺乏公民享有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的认识。如果公众在参与社会监督过程中缺乏基本的法治共识,公共问题一旦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人们的偏差性主观判断有可能形成破坏性的群体事件。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缺乏道德共识。道德在政治活动和社会公共生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规范价值和约束作用,为社会和公民个体之间提供和谐融洽的人际关系,为国家和社会的善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社会监督过程中的权利观念异化

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监督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凭借,依托于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因此,社会公众的权利观念是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直接动因,是社会监督极为重要的推动力量。近年来,中国公众的权利观念深入人心,但在传统专制思想文化的长期影响下,公民的权利观念仍旧薄弱,整个社会维护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共识还没有形成,公民的权利观念甚至异化,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时有出现。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的权利监督观念淡薄。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的核心就是权利意识,社会监督从本质上讲就是公民的权利监督。在权利观念浓厚的政治社会里,公民的权利一旦受到侵犯,便通过诉诸法律、借助舆论等方式来维护合法权利。当前中国公民的权利监督观念滞后,以现行政治监督体系而论,社会监督仅仅居于辅助地位,政治系统内部的权力监督无论从规模上还是从影响力上看都占主导地位。

缺乏重视公民监督权利的社会氛围。重视公民监督权利的社会氛围有利于传播权利监督的观念和唤醒公民权利监督的意识。当前我国社会整体上对公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理解和支持,公共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侵犯公民权利特别是公共利益的行为,公众至无法理解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正常行为,以至于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人视为异类。在公民个人行使公民权利,参与社会监督的行为不被理解,社会监督权利难以成为社会共识的情况下,社会监督的发展势必步履维艰。

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监督权利观念发生异化。在权利监督观念不断深化的同时,公民的权利监督观念发生异化,主要表现为一些民众只关注自己的权利而忽视别人的权利,只关心自身的权利而无视应负的责任。完整的权利观念不仅意味着公民能够充分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并利用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而且还意味着公民具有维护他人合法权利的义务,具有遵守各项法律规范的义务,公民在维护自身监督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的权利,在公民行使自身监督权利的过程中,任何侵犯到他人隐私权、自由权、名誉权等合法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当前一个乱象就是社会监督关注的重心和焦点出现从权力的滥用向私人生活的偏离,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大量出现,比如网络泛滥的“人肉搜索”。

四、社会监督过程中的参与意识低下

公民意识是崇尚参与的政治文化观念,公民积极主动地参与政治生活为其显著的表现。在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热情不断提高的同时,社会监督仍旧面临着公民参与意识不强等问题,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能力仍旧较低,参与的效能依旧不足。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不强。社会监督过程中公民的政治冷漠现象比较突出。较多民众不关心公共话题,不参与政治活动。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自身利益免受不法行为侵犯,但现实中一些公民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回避与党和政府部门接触,宁愿以非法手段和方式伸张权利。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维护自身监督权利的意识不强。一些公民维护个人利益时愿意以被动方式参与社会监督,而出于公共精神或维护公共利益的主动参与则严重不足。缺乏公共意识和公共精神的,是制约当前社会监督的主要障碍。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手段单一。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手段和方式是多元的,人民群众可以通过批评、建议等言论的方式来形成舆论压力实现对权力行为主体的监督制约,也可以对滥用权力的行为诉诸法律。但当前社会监督较多停留在言论监督方面,对行政诉讼、集会请愿等其他社会监督方式和手段缺乏运用。对公共问题的关注和评价是最低限度的社会监督,对权力行为主体也是效力最低的监督,通过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法律途径或集会请愿、游行示威等集体行动对权力行为主体是更具有约束力和影响力的监督方式,对公共权力长期停留在低层次监督上是制约社会监督深化的重大制约因素。

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形式欠缺。社会监督的形式有信访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社会团体监督等传统监督形式,也有日益成为社会监督重要渠道的网络监督。但当前我国的社会监督形式过多偏向于网络监督和信访监督,其他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参与形式存在较多欠缺。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年人群偏好于网络监督的形式,希望通过网络的快速扩散获取公共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而在广大农村地区,即使上访监督的效率低下,人们仍旧偏向于上访监督的形式,以致在一些地方出现上访村、上访专业户。大多数人们还不习惯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社会监督。对网络监督和上访(信访)监督的形式偏重势必会弱化法律规定的主流社会监督形式,长此以往将导致社会监督偏离法制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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