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证券基金

2025-03-07

私募投资证券基金(精选8篇)

1.私募投资证券基金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公开募集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业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人登记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一)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自行募集并管理或者受其他机构委托管理的产品中,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规模累计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 有两名符合条件的持牌负责人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

(四) 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以及商业银行、自律管理等机构无不良诚信记录。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

第七条 基金业协会依据其制定的规则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可以采取约谈持牌负责人、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的`登记申请信息进行核查,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了解基金管理人诚信状况。

第八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九条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交易所申请开立基金相关账户。

第三章 合格投资者

第十条 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十一条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让基金份额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确认、登记或者其他程序。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让其所持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受让人为本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持有人人数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所投资私募基金风险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

(三)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

(四)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并管理的投资产品视为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 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第十五条 投资者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收入或者资产情况的证明文件,并应当如实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财产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订立书面的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

第十八条 除基金合同对基金财产的托管事项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财产应当由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推介、销售基金份额,也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投资者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以虚假、片面、误导、夸大的方式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使用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一条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经备案的私募基金,单只规模超过1亿元人民币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超过50人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净值、投资收益分配、投资团队、管理人及基金财产涉诉情况以及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不得从事与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二)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三)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四)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五)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报送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以及管理基金的有关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录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的有关情况,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证券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的登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业务规范等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七条 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的规范,由国务院相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

2.私募投资证券基金 篇二

关键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监管

一、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界定

私募基金, 指基金发起人通过向特定对象 (包括人员或机构) 非公开发行基金份额, 募集资金并由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组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并承担风险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特指以上市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私募基金, 即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二、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形式及发展面临的问题

(一) 从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形式来看, 主要有四类:

1. 公司型。

它是指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公司, 并作为该公司股东, 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私募基金。这类基金公司的设立要在公司设立登记部门注册, 并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 信托型契约式。

即信托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合作向特定投资人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 并将资金交由银行进行托管, 由银行负责资金的安全管理, 而基金管理人负责具体投资的日常管理, 信托公司则根据管理人的指令执行并行使最终审核权, 所获得的利润按照比例分配。包括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3. 有限合伙型。

即建立有限合伙关系, 其中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较少, 承担对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 并负责将基金资产对外投资管理和分配盈亏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一般投资者, 并获得管理费。

4. 民间君子协议型。

常以工作室、投资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和投资管理公司等名义, 以委托理财方式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服务。其合法性模糊, 处于灰色地带。

(二)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面临的问题

1. 信托型契约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临运作与公募基金趋同化的问题。

首先, 募集方式目前严重的公开化。目前我国的资金信托和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销售中, 广泛使用了以一些公开的宣传手段, 这会使其投资风险夸大而这也是私募发行所禁止的。其次, 申购赎回机制同质化。目前我国大多数的信托型私募投资基金开放频率过高, 导致投资私募证券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理财需求一致化。

2. 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

公司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者面临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双重征税, 同时管理成本也较高, 而且在投资者发生变更时手续也比较繁琐。我国自2007年以来出现了大批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但是由于不能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所以目前尚无有限合伙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3. 民间协议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

首先, 基金主体资格非法或者存在瑕疵。法律规定, 投资咨询公司、顾问公司禁止进行代客理财业务。其次, 投资人与基金公司之间的协议非法或者存在瑕疵, 即一些私下约定不受法律的保护。再则, 内幕交易、暗箱操作等可能侵权、违约或者违背善良管理人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将大大侵害投资人的利益。

三、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立法规制的构建

(一) 明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界定

1. 对合格投资者资格及人数的界定。

我国可以通过对投资人的个人年平均收入、家庭平均收入、个人净资产或可自由支配的资产等指标的具体量化规定来界定投资者资格。同时我国对投资者人数可以根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种类的不同等, 有利于区别公募基金并引导合理投资理财, 减小投资风险社会化。

2. 对宣传销售渠道和方式的界定。

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文件对非公开募集发行方式作出规定,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非公开证券。但是对于“变相公开方式”、“公开劝诱”及银行对其客户的推广如何界定等问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只有细化这些问题才能引导私募证券基金的健康发展。

(二) 明确民间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明确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 尤其是对民间协议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要区别对待。对于具有保底条款、以公开方式宣传或对投资者资格不做限定等不符合私募基金私募发行、运作本质特征的应予清理并重新登记, 但是对于符合私募基金特征的, 可以运用法律进行规范和引导, 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三) 转变监管理念, 完善监管制度

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监管长期以来具有强烈的政府干预色彩, 这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发展。所以必须将监管重点放在私募证券基金的设立上, 对投资者资格和宣传销售方式进行监管, 而对其具体运作留下自主空间, 包括投资工具和投资策略的灵活运用等。同时, 建立完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制度, 包括备案制度、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市场准入制度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最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郭峰, 陈夏.证券投资基金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7.

[2]高晋康.民间金融法制化的界限与路径选择[J].中国法学, 2008, (4) .

3.私募投资证券基金 篇三

评价体系介绍

报告的统计对象仅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不含港澳台), 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作为投资顾问共同发行的,投资于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证券市场上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的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列入统计样本的共计78只基金。所有样本归于一类进行业绩表现评价。

报告采用回溯法计算各基金最近一段时期的回报率,再以相对参考基准收益率(即同时期的沪深300指数以及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为基准)进行比较。

在评价指标方面,采用的收益评价指标是总回报率(Total Return)。它反映投资人在持有基金的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收益。

风险评价指标采用的是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波动率。它能反映计算期内总回报率的波动幅度,即基金每月的总回报率相对于平均月回报率的偏差程度,波动越大,标准差也越大。

此外,报告以夏普比率(Sharpe Ratio)作为风险调整后收益指标。它反映了基金承担单位风险所获得的超额回报率(Excess Returns),即基金总回报率高于同期无风险收益率的部分。

投资收益点评

具体投资收益评价如下:

短期表现评价(最近六个月)

2008年的中国市场受内外因素影响,沪深300指数从2007年年末的5338.27点下跌到了2008年6月30日的2791.82点,跌幅近47.7%。

晨星所统计的78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中共有60只基金具有六个月历史数据,有47只基金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38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5只基金取得了难得的正回报,显示出了较强的短期投资收益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见表1)。

其中表现突出的深圳市星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其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江晖历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募基金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

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星石1期-5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一个月(5月21日-6月20日)的操作中保持了较低的股票仓位,回避了股市大跌的风险。其5只基金最近一个月的回报率均为正,且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4.67%)近2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8.74%)近20个百分点。

深国投·星石1期-4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三个月(3月21日-6月20日)回报率为1%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8.79%)近3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1.76%)近23个百分点。而深国投·星石1期-3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在最近六个月回报率为5%左右,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43.43%)近48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34.39%)近40个百分点。

另外两只短期表现出色的基金,是由同样公募基金出身的田荣华带领的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武当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7年11月12日)和深国投·武当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成立于2007年12月19日)。

深国投·武当1期-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近一个月的回报率约为-1%,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7.33%)近1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3.32%)近12个百分点。近三个月的回报率约为3%,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7.64%)近3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1.94%)近25个百分点。近六个月的回报率为10.28%(1期)和-2.68%(2期),分别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37.54%)47.82个百分点(1期)和34.86个百分点(2期),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29.84%)40.12个百分点(1期)和27.16个百分点(2期)。

深圳市武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其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田荣华曾经任职于北京证券、国信证券,并出任过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其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易贵海曾担任长盛及鹏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

在2008年1月末至4月中旬的这段时间内,武当果断地将仓位降低到10%-40%,避免了净值跟随股市的暴跌。当4月中下旬市场接近3000点的时候,武当公司增持了钢铁、地产、银行等行业,并将股票仓位提高至40%-60%,抓住了市场的反弹机会。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晨星统计的78只基金中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26只基金,其中有18只基金跑赢同期沪深300指数,有14只基金战胜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表现突出的有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以及深圳市民森投资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民森A.B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

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梁文涛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和研究部负责人。由其管理的深国投·亿龙中国2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44.19%,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16.45%)近60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6.31%)近50个百分点。显示出了基金经理较好的中期投资收益获取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深圳市民森投资有限公司由著名操盘手蔡明所设立,旗下深国投·民森A.B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系列(成立于2007年6月25日)一年的收益率为19.95%(A号)和20.82%(B号), 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23.42%)近44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13.2%)近34个百分点。

长期表现评价(最近两年)

长期来看,由刘红海管理的上海涌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旗下的深国投·亿龙中国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基金表现较为突出,其基金经理刘红海曾先后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该基金成立于2006年4月18日,其近两年(2006年6月5日至2008年6月5日)的年化回报率为62.04%,与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8.21%相比高3.83个百分点,超出沪深300指数回报率(53.48%)8.56个百分点。

投资风险评价

在所有统计的具有最近一年历史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数据的25只基金中,波动率最小的六只基金如下表:

波动率最大的六只基金如下表:

风险调整后收益评价

在25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的基金中,只有七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而余下的18只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均为负数,表明这些基金所承受的风险并未能给其带来相应的回报。■

4.证券私募基金策略说明 篇四

股票对冲策略以股票为主要投资标的,是国内阳光私募行业中目前最主流的投资策略,目前有近7成的阳光私募基金采用该种策略。

股票多头

纯股票多头策略是指基金经理基于对某些股票看好从而在低价买进股票,待股票上涨至某一价位时卖出以获取差额收益。该策略的投资盈利主要是通过持有股票来实现,所持有股票组合的涨跌幅决定了基金的业绩。按选择股票的角度划分,主要分为价值投资、成长投资、趋势投资、行业投资。

股票多空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完善与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金融工具的推出,国内阳光私募基金正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对冲基金,在投资组合中加入对冲工具成为越来越多基金经理的选择。

事件驱动型策略

事件驱动型的投资策略就是通过分析重大事件发生前后对投资标的影响不同而进行的套利。基金经理一般需要估算事件发生的概率及其对标的资产价格的影响,并提前介入等待事件的发生,然后择机退出。该策略在我国目前有效性偏弱的A股市场中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事件驱动型策略主要分为定向增发、并购重组、参与新股、热点题材与特殊事件。

宏观策略

宏观策略可细分为大宗商品以及宏观对冲两种。

大宗商品

大宗商品是指同质化、可交易、被广泛作为工业基础原材料的商品,如原油、有色金属、农产品(000061,股吧)、铁矿石、煤炭等。该策略的基金通过研究大宗商品现实的供求关系,根据预判的价格走势做出多空仓的操作。按照决策对计算机程序的倚重程度,分为期货主观、期货量化。

目前市场上期货基金多以私密的单账户期货为主,业绩完整度及参考性欠佳,因而格上理财仅统计公开产品。截至2014年11月30日,期货主观类公开产品共有328只,2014年以来平均收益20.62%,期货量化类公开产品共有107只,2014年以来平均收益38.92%。受益于自主发行及公募基金子公司、期货公司等发行通道的打通,期货基金2014年公开产品发行量大增,2014年新增期货公开产品321只,超过历年总量的70%。

代表机构:

期货主观:混沌投资、敦和投资

金斧子财富:

期货量化:富善投资、青骓投资

宏观对冲

宏观对冲策略主要是通过对国内以及全球宏观经济情况进行研究,当发现一国的宏观经济变量偏离均衡值,基金经理便集中资金对相关品种的预判趋势进行操作。宏观对冲策略是所有策略中涉及到投资品种最多的策略之一,包括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商品期货、利率衍生品等。操作上为多空仓结合,并在确定的时机使用一定的杠杆增强收益。目前受制于国内外汇管制以及利率市场尚不完善,宏观对冲基金参与外汇品种的较少,但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完善,宏观对冲策略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时期。

相对价值策略

相对价值即我们通常所指的套利策略,套利的核心是利用证券资产的错误定价,即买入相对低估的品种、卖出相对高估的品种来获取无风险的收益。套利策略一般也会结合多空手段来实现市场中性,优点是净值波动小,不过当市场品种出现较大波动时套利基金容易亏损。套利策略主要有期现套利、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ETF套利四种。

债券策略

该策略的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以绝对收益为目标。由于债券价格对利率变化较为敏感,基金经理需对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暴露进行调整,随着国债期货的推出,投资组合可结合国债期货来减少净值波动。固定收益基金通常收益空间较小,需配合杠杆操作来增大收益区间。

组合基金策略

组合基金分为FOF、MOM两种形式。FOF(Fund of Funds)即基金中的基金,通常由专业机构筛选私募基金、构造合理的基金组合,从而实现基金间的配置。MOM(Manager of Manager)是在FOF的基础上发展衍生出的新型组合基金投资策略,FOF是直接投向现有的基金产品,MOM则可以理解成把资金交给几位优秀的基金经理分仓管理,更具灵活性,但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存在一定局限。

复合策略

随着期货品种的加入及对冲策略的普遍应用,很多阳光私募机构将多种投资策略结合使用,以期增加获利空间。如同安投资将定向增发、商品期货同时吸纳,在两个相关性极低的领域进行复合投资。具体而言,其采用多策略管理人模式,将基金资产分配给不同管理人打理,其中同安投资自行负责选择定向增发项目投资,并运用股指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另选择多家期货公司,以其自营团队进行商品期货套利操作,获取稳定收益;再另选基金经理进行现金管理。与MOM不同的是,同安投资并非独立的第三方,而是在资产配置的同时,还负责部分资产的直接投资。

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 篇五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 身份证号:XXXXX 住址: 联系电话:

基金投资者:X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住所地:XXXX 联系电话:

基金管理人:XXX(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第 1 页

住所地: 联系电话: 第一条 前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本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合同是约定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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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全部赎回本基金之日起,不再是本基金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二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基金合同: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合同》及其附件,以及任何对其有效的变更和补充合同。

2、本基金/基金:指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3、本合同当事人:指受本合同约束,根据本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4、私募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并通过投资获取收益的投资基金。

5、基金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私募基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与投资本基金相关风险能力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6、基金管理人:指XXXXX(有限合伙)。

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签署本合同,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8、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基金业协会:指由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相关机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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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9、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0、工作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日常业务的营业日。

11、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工作日。

12、开放期: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所有工作日。

13、T日:指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分红、投资交易等特定行为发生日。

14、T+n日:指T日后的第n个工作日,当n为负数时表示T日前的第n个工作日。

15、基金财产、基金资产: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6、募集结算专用账户:指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基金财产中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17、募集期:指本基金的募集期限。

18、存续期:指本基金成立至清算完毕之间的期间。

19、认购:指在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20、申购: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21、赎回:指在基金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本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22、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3、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第三条 声明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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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管理人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XXX)。中国基金业协会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作出承诺。

(二)基金投资者声明其为符合《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保证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者承诺其向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财产收入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募集机构。基金投资者知晓基金管理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基金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第四条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XXXXX一期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二)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三)基金的计划募集总额:1000万元。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五)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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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封闭期:自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

(七)基金的开放日: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基金份额的初始募集面值:1.00元。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况 管理人名称:XXXXX(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主要经营场所:XXX 执行事务合伙人:XXXX 成立日期:2010年9月27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需凭审批或许可经营的凭审批或许可经营)。

第六条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募集对象、方式、期限

1、募集对象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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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2、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基金管理人)进行销售。基金产品直销机构的联系方式为: 名称:XXXXX(有限合伙)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3、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发售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具体募集期(或称认购期、发行期)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告知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本基金销售的实际情况延长或缩短募集期。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相关信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即视为履行完毕延长或缩短募集期的程序。基金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募集的,本基金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二)基金的认购事项

1、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认购,投资者须将认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一次性全额划款至募集结算账户。

投资者在募集期限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多次认购,募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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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认购金额应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2、募集结算账户信息

基金管理人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该账户仅用于本基金募集期间和存续期间认购、申购和赎回资金的归集与支付。

募集结算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 账号: 开户行:

3、认购费用: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认购申请的确认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下午15:00点前撤销,认购申请确认后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基金管理人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部门的确认结果为准。

本基金的人数规模上限为200人。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限每个工作日可接受的人数限制内,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确认有效认购申请。超出基金人数规模上限的认购申请为无效申请。

5、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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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初始认购资金的管理及利息处理方式

募集期限内,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应存入本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在基金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认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与付款期限:

1、认购金额

XXXX:400万元认购400万份; XXXX:300万元认购300万份; XXXXX:200万元认购200万份;

XXXXX(有限合伙):100万元认购100万份。

2、付款期限: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四)基金投资者的投资冷静期为二十四小时,自本合同签署完毕且基金投资者交纳认购基金的款项后起算;冷静期满后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销售推介业务以外的人员以录音电话、电邮、信函等适当方式进行投资回访。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将基金募集期间客户的资金存放于上述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第八条 基金的成立与备案(一)基金合同签署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采取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书面签署纸制合同方式。

(二)基金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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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后,出具募集资金到账确认函,基金成立: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不超过200人,基金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于基金成立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专区或通过其他途径发布基金成立公告。

(三)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后方可进行投资运作。

若基金备案失败,按照募集失败的方式处理。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设立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将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款项,予以足额返还,同时还应当向基金投资者支付已缴纳款项的利息损失,即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九条 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一)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投资者可在本基金开放日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除外。基金投资者应在当期开放日前一个工作日提出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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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开放日为自基金封闭期结束后每季度首月的第1个工作日。本基金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设立临时开放日。(二)申购和赎回的方式、价格、程序、确认及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申购以人民币转账形式交付,基金不接受现金方式申购。

投资者应在申购有效期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将申购资金从在中国境内开立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基金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基金管理人在T+2日对T日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若申购不成功,则将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三)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开放日购买基金份额的,首次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申购费)且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在资产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基金份额的除外。基金投资者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时,可以选择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后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基金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时,其持有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的,必须选择一次性赎回全部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没有一次性全部赎回持有份额的,基金管理人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做全部赎回处理。《私募办法》第十三条列明的投资者可不适用本项。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基金投资者认购本基金需交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金额1%,申购费用归基金管理人所有。申购费用不包含在申购金额内,二者须在本基金申购时一并缴纳支付。

申购费=申购金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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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赎回本基金需交纳赎回费用。赎回持有期小于12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12个月小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率为1%;赎回持有期大于等于24个月的基金份额时,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资产。

(五)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费=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

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申购资金的利息处理方式

本基金投资者申购资金所产生的利息(以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计算)计入基金财产。

(六)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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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需处理的赎回申请总份额超过本基金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5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其余部分的赎回申请在后续工作日予以受理。对于需要部分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除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工作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工作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赎回申请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若下一个工作日为非赎回开放日,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全部处理,赎回价格为该日的基金份额净值。部分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基金管理人可按全额赎回处理。发生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长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但最长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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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5个工作日。

(2)一个开放期中开放日天数=1时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赎回。

a.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对开放日提出的赎回申请,如构成巨额赎回的,应当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全额接受赎回,但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可适当延长,最长不应超过15个工作日。

b.接受部分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在该工作日接受部分赎回申请,未被接受的剩余部分赎回申请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后续开放日重新提交。

(3)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基金管理人在其网站公告前述事项,即视为履行了通知义务。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当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基金份额持有人达到200户;

(2)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基金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3)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他可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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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基金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申购申请时,应当以告知基金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投资者。

3、在如下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2)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金额占已接受的赎回总金额的比例将可支付金额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告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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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基金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基金投资者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者转让其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转让须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行份额登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办理转让业务,但均应满足在转让期间及转让后,持有基金份额的合格投资者数量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现时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办理转让业务,其转让地点、时间、规则、费用等按照相关办理机构的规则执行。

(二)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转让方式:

1、转让程序

(1)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签订转让协议;

(2)受让方如是本基金的新进投资者,还需符合合格投资者等相关规定,并签订本基金合同;

(3)管理人将转让协议交由份额登记部门;

(4)受让方将转让款划转至本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

(5)份额登记部门根据转让协议办理转让份额的过户,并同时将转让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收款账户。

2、转让协议至少要包含的内容:

(1)转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购买基金的时间、份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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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让方名称、身份信息、联系信息;(3)双方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

(4)转让标的(要注明协会备案编码)、价格(管理人、转让方、受让方三方共同协商确定)、份额数量,转让款总额;

(5)交收方式(受让方将受让款全额划款至产品募集结算专用账户,由份额登记部门依据转让协议核实资金到账情况,并根据管理人确认的转让信息办理转让款、份额的交割);

(6)转让方、受让方、管理人三方签字盖章确认,方可生效。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一)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二)及时、足额获得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三)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四)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与其他第三方签署基金投资相关协议文件、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一)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手续;

(二)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三)制作调查问卷,对基金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

(四)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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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六)建立健全内部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

(七)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八)自行担任担任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九)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的监督;(十)负责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十一)计算并向基金投资者报告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信息披露,揭示基金资产运作情况,包括编制和向基金投资者提供基金定期报告;

(十三)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确定基金份额交易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十四)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五)保存基金投资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十六)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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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私募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投资者分配收益;

(十八)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十九)建立并保存基金投资者名册;

(二十)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基金基金投资者。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一)取得基金财产收益;(二)取得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购、赎回和转让基金份额;

(四)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加或申请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相关职权;(五)监督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投资管理的情况;

(六)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基金信息披露资料;

(七)因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第十四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一)认真阅读基金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二)接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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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四)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缴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约定的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五)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承担基金的投资损失;

(六)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与反洗钱工作;

(七)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私募基金的投资计划或意向等;(八)不得违反基金合同的约定干涉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九)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投资者、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十五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决定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

(四)决定调整基金管理人的报酬标准;(五)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针对前款所列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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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召集,在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就同一事项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15天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三)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四)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第十九条 议事内容与程序

(一)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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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

(二)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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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四)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第二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基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管理人 下设份额登记岗位办理份额登记业务的各项事宜。份额登记岗位根据业务需要分别设立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和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

(一)岗位职责

1、份额登记业务主管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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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理、协调与管理份额登记运行业务,对份额登记各项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位实施业务操作授权;

(3)负责对份额登记系统参数设置和日常业务处理进行复核,确保交易重要数据的准确性,复核份额登记业务有关报表;

(4)通过日志查询等方式全程参与整个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流程,并对份额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日常操作行为进行监督,防范份额登记业务差错风险;

(5)对份额登记系统运算结果进行抽样复核运算,如有差错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系统参数和运算结果,并将此事记录在案以备查询;

(6)依据审计等业务要求提供投资人名册、投资组合交易等相关信息;(7)负责制定份额登记管理制度,规范登记结算行为,防范风险;(8)决定异常业务处理方式和程序,授予业务操作人员权限;(9)负责份额登记结算业务用章的保管使用工作;(10)每日编写业务工作日志;

(11)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份额登记业务经办岗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份额登记有关管理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2)负责份额登记系统的日常维护和参数设置;

(3)负责份额登记业务日常操作,包括数据的传输和接收、投资组合净值日常维护、账户类和交易类业务的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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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主管指令处理异常业务,执行危机应急方案;

(5)每日编写份额登记业务工作日志,定期将业务报表、业务管理文档、工作日志等相关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二)份额登记业务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本职工作,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制定的《份额登记管理制度》的操作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第二十四条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投资者创造稳健的收益和回报。

(二)投资范围:中国境内成长期企业股权。

(三)投资策略:股权投资,基金存续期满后大股东回购退出。(四)本基金财产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向基金管理人出资;

6、利用基金资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之外的任何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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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五条 基金的财产(一)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擅自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设定任何形式的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

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基金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基金管理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二)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开立私募基金财产的资金结算专用账户。开立的上述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第二十六条 基金投资者同意基金不进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在商业银行设立专项基金募集结算账户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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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

基金管理人设置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岗位隔离制度》、《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以此保障投资者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保管机制

基金管理人的财务部门负责基金资金的保管,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

(三)纠纷解决机制

因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发生纠纷而对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基金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三)基金财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四)基金应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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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费;

2、基金的交易费用及开户费用;

3、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4、与基金相关的资产评估师费、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基金合同等相关合同制作费及其他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管理费

基金的年管理费率为1.5%,以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为基础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365 H: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管理费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计提,按季(自然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于次季度首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款指令,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划款指令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银行账户为: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2、上述

(一)中所列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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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划扣。

(三)不列入基金业务费用的项目

1、基金管理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管理费率。

(五)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投资者必须自行缴纳的税收由基金投资者负责,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代扣代缴或纳税的义务。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向基金投资者交付利益或资产前须代扣代缴任何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代扣代缴,无需事先征得基金投资者的同意,且基金投资者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以任何方式向其返还或补偿该等税费。

第二十九条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的收益以结算为单位时间计算,每个结算自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第一个结算自首次开始对外投资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二)每个结算可分配收益按投资比例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三)每个结算结束后的十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投资者应得收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配给基金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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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信息披露与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披露账户信息,向基金投资者汇报投资情况。每半年应编制一次账户的具体报告。临时信息应随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事项:(一)基金投资情况;(二)资产负债情况;(三)投资收益分配;(四)基金承担的费用;

(五)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六)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全体份额持有人同意基金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对基金信息披露信息进行备份。

第三十三条 风险揭示

基金管理人应当单独编制《风险揭示书》,基金基金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并谨慎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并做出自愿承担风险的陈述和声明。

基金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特殊风险揭示

1、突发偶然事件的风险指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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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突发偶然事件”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2、本基金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本基金采取无托管方式,本基金的财产安全及保管存在一定风险,存在产生纠纷的可能,可能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

(二)一般风险揭示

1、资金损失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财产中的认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基金属于[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需填写上相应评级水平)的合格投资者。

2、基金运营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基金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预计存续期限为基金成立之日起至存续期届满并清算完毕为止。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投资者可能面临资金不能退出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根据实际投资运作情况,本基金有可能提前结束或延期结束,投资者可能因此面临投资资金不能按期退出等风险。

4、募集失败风险

5、投资标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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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本基金投资标的的价值。

6、税收风险

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7、其他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法律与政策风险、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技术风险和操作风险等。第三十四条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者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基金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

需要变更基金合同重要内容的,可由全体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变更。第三十六条 基金合同解除的情形。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机构回访确认成功前有权解除基金合同。第三十七条 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第三十八条 基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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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的清算人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组成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的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清算完成后清算小组编制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并告知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保存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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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后,基金投资者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第四十条 违约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投资行为时,应当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义务,以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投资行为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争议的处理

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二条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自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二)本合同于____ 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市____区。

(三)本合同一式____份,合同签订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下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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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合同签署页)

合同签署方: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执行事务合伙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6.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一般流程 篇六

一、项目初审

项目初审是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流程的第一步。初审包括书面初审和现场初审两个部分。书面初审以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为主,而现场初审则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拥有熟悉相关行业的人员到企业现场走访,调研企业现实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

★书面初审

私募股权基金对企业进行书面初审的主要方式是审阅企业的商业计划书或融资计划书。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了解项目的基本要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证件状况、资金投入、产品定位、生产过程的时间计划保证等,其真正关注的集中于商业计划书的一部分内容,即企业和企业主的核心经历、企业的项目概况、产品或服务的独创性及主要顾客群、营销策略、主要风险,尤其融资要求、预期回报率和现金流预测等数字内容更是私募股权基金需要重点考察的内容。同时,还应特别关注企业优质的管理模式、发展计划的高增长率、潜在的成长性和企业规模等。投资者会从投资组合分散风险的角度来考察一项投资对其投资组合的意义。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本身需要相应的财务知识或数据分析的专业人才,以便根据企业商业计划书

/ 9

作适当调整后精确测算投资的回报率,判断是否满足基金的投资需求。

★现场调研

私募股权基金在仔细审查过企业的商业计划书后,如果认为初步符合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项目范围,一般会要求到企业现场实地走访。在这一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主要的目的是将上述书面调查得出的信息与现场调研相互印证。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如生产性企业的生产线是否正常运转,管理是否规范,企业客户数量与质量如何,客户对企业的服务是否满意等。

二、签署投资意向书

通过项目初审,投资者往往就要求与企业主进行谈判。本轮谈判的目的在于签署投资意向书,因此谈判的主要内容围绕投资价格、股权数量、业绩要求和退出安排等核心商业条款展开,双方就上述核心条款达成一致后,才有进行下一步谈判的可能和必要。同时,本轮谈判的过程中仍然可能穿插进行一些类似现场考察、问卷调查

/ 9 的程序,以便投资者进行进一步评估企业的投资价值。若涉及一些商业秘密的问题,企业主可能要去投资者先行签订保密协议,并在满足投资者了解企业目的的基础上尽量少地披露企业商业秘密。当双方就核心商业条款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订投资意向书,一般称为 Term Sheet,内容就是一些已经确定的核心商业条款,这些条款在签署正式收购协议时一般不能修改。

三、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也称谨慎性调查,一般是指投资人在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经协商一致,投资人对目标企业一切与本次投资有关的事项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分析的一系列活动,主要包括财务尽职调查和法律尽职调查。

★财务尽职调查

财务尽职调查主要是指财务专业人员针对目标企业中与投资者有关的财务状况的审阅、分析等调查。财务尽职调查可分为对目标企业总体财务信息的调查和对目标企业具体财务状况的调查,具体而言包括被投资企业会计主体的基本情况、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组织、被投资企业的薪酬制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被投资企业的税费政策。

/ 9

1.审阅,通过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审阅,发现关键及重大财务因素;

2.分析性程序,如趋势分析、结构分析,通过各种渠道取得资料的分析,发现异常及重大问题;

3.访谈,与企业内部各层级、各职能人员以及中介机构充分沟通; 4.小组内部沟通,调查小组成员来自不同背景及专业,其相互沟通也是达成调查目的的方法。

由于财务尽职调查与一般审计的目的不同,因此财务尽职一般不采用函证、实物盘点、数据复算等财务审计方法,而更多的使用趋势分析、结构分析等分析工具。财务尽职调查可以充分揭示财务风险或危机;分析企业盈利能力,是投资及整合方案设计、交易谈判、投资决策不可或缺的基础;判断投资是否符合战略目标及投资原则。

★法律尽职调查

法律尽职调查主要包括:

1.被投资企业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尤其对重要的决定,如增资、合并或资产出售,须经持有多少比例以上股权的股东同意才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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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规定,要予以充分的注意,以避免兼并过程中受到阻碍;也应注意章程中是否有特别投票权的规定和限制;还应对股东会(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回忆记录加以审查。

2.被投资企业主要财产,了解其所有权归属,并了解其对外投资情况及公司财产投保范围。该公司若有租赁资产则相应注意此类合同对收购后的运营是否有利。

3.被投资企业全部的对外书面合同,包括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租赁、代理、借贷、技术授权等重要合同。特别注意在控制权改变后合同是否继续有效。在债务方面,应审查被投资企业的一切债务关系,注意其偿还期限、利率及债权人对其是否由限制。其他问题如公司与供应商或代理销售商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司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合同及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等也须予以注意。4.被投资企业过去涉及的以及将来可能涉及的诉讼案件,以便弄清这些诉讼案件是否会影响到目前和将来的利益。

在收购前私募股权基金虽然通过商业计划书及项目初审获得一些信息,但却没有被投资企业的详细资料。通过实施法律尽职调查可以补救企业主与私募股权基金在信息获知上的不平衡,并了解拟投资的企业存在哪些风险。这些风险的承担将成为双方在谈

/ 9

判收购价格时的重要内容,当获知的风险难以承担时,私募股权基金甚至可能会主动放弃投资行为。

★其他调查

除上述两大类尽职调查项目外,企业收购中可能还需要进行的调查包括环保尽职调查、业务尽职调查、人力资源调查等。环保尽职调查即关于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或其目标市场的环保标准,例如企业水产品打算出口欧洲,那么投资前一定要先确定产品甚至产品的生产过程符合欧洲严格的环保标准。业务尽职调查即分析企业业务,判断能否在收购完成后保持高增长的态势。人力资源调查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管理层人员的组合与水平,二是职工人员情况与工作水平等。

总之,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后,将向私募股权基金提交尽职调查报告。私募股权基金将根据尽职调查结果详细评估本次投资的主要风险和投资价值,可能作出以下几种决定:

1、按照投资意向书继续与被投资企业就细节问题进行谈判,这适用于调查结论与项目初审阶段所了解情况或被投资企业所披露情况基本一致的情形。

/ 9

2、与被投资企业就价格等其他问题进行协商,这适用于调查结论与项目初审阶段所了解情况或被投资企业披露的情况有部分不一致,需要再次协商收购价格的情形。

3、放弃收购,这主要适用于调查结论与项目初审阶段所了解情况或被投资企业所披露的情况有重大出入,投资的风险大于预期收益的情形。

四、签署正式投资协议

正式的投资协议当然是以投资意向书为基础确定的,最大的不同在于正式的投资协议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私募股权基金和被投资企业必须遵守。正式投资协议往往比较复杂,除了商业条款外,还有复杂的法律条款,需要法律专家参与谈判,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来产生纠纷。

收购协议反映了私募股权基金拟采取的投资策略,包括进入策略和退出策略。进入策略通常包括两种方式:一是股权转让,一是增资扩股。人民币基金的进入相对简单,不涉及外资并购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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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的进入则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了解被投资企业所处行业对于外商投资的政策态度,是鼓励、允许还是限制或禁止,能否独资,能否控股等,因此境外基金的收购策略可能会略微复杂。退出策略分成境内上市退出和境外上市退出,如果拟境外退出,则需要了解被投资企业是否具备海外上市的法律架构以及是否可以进行相应的架构重整以符合上市的条件。这些投资侧罗都可以再收购协议中得以体现。

五、完成收购

收购过程一般采取增资或转股的方式完成,签署正式投资协议后,需要被投资企业配合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程序,包括签署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决议,签署新公司章程,变更董事会组成以及公司更名等事项的完成。同时,私募股权基金需要被投资企业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若是外资私募股权基金,还需要履行外资审批部门规定的审批程序。私募股权基金也需要根据正式投资协议的约定按期将资金支付给被投资企业或原股东。

六、投资后的管理

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财务投资人,一般不会实际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往往会定期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等数据进行审查,8 / 9

给予被投资企业一定的帮助和提供相关增值服务,如帮助被投资企业进行后期融资,帮助选择中介机构对企业上市进行架构重组和策划,向被投资企业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一般而言,越是早起的私募股权基金,其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程度也越深。已经到Pre-IPO阶段的私募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的上市方案确定好,私募股权基金的参与程度也就相应减少。

七、投资退出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通过上市或并购等手段退出获得高额回报,其中上市退出盈利幅度最高,故成为退出方式之首选。通过并购退出使战略投资人或者其他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大额溢价也是不错的选择。在上市或并购退出的过程中,私募股权基金需要与被投资企业的原股东和管理层配合,以避免对企业的政策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保证与原股东的政策相处不因退出而产生矛盾。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研究 篇七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机制是指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融资的企业在发展成熟后, 将其持有的权益资本在市场上转让出售以收回投资资金并实现投资的收益。

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在我国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 我国资本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单一

多层次资本市场是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础。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也呈现出多层次的发展趋势, 然而, 我国的资本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还停留在单一的法律制度阶段, 与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出现错位。

(二) 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面对多层次资本市场, 我国有关基金的法律制度还是过于笼统, 没有针对各种基金的专门规定, 致使在适用法律时, 找不到十分配套合适的法律规定, 这给约束管理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带来很多障碍。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还是寥寥无几, 到目前为止, 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方面仍然处于几乎空白的阶段。

(三) 缺乏有效的中介组织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中介机构主要有两大类:专门中介机构和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 专门中介机构大部分还没有发展起来, 例如标准认证机构, 专业性融资担保机构等。一般中介机构在我国应用广泛, 对于一般机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并没有明确的门槛限制, 例如律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等。一方面, 专门机构的匮乏导致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过程中缺乏专业机构检验, 造成资金流失、程序错乱等现象;另一方面, 一般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中, 门槛太低, 缺乏相应的惩戒制度, 导致中介机构在运作上没有标准可循, 亟需整顿。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监管的健全与完善

(一) 构造较为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

美国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源地, 之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迅猛, 依赖于其多层次的投资市场的成熟与完善。美国经过长期发展, 形成了集中与分散协调并行、场内市场与场外市场交易互补协调的证券市场体系2, 这种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给大小不同、需求不同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的机会。

(二)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制定和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使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有法可依。3由于我国目前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法规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 亟需制定专门的有关退出监管的法律法规, 要求细致, 具体, 针对性强, 适用灵活。另外, 完善的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 所以, 还应该不断健全完善银行体系等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 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 完善中介机构类型, 加强中介机构监管

中介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过程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就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的监管。一方面, 尽快建立起专门机构,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从各个方面进行专业的、针对性的、专门的监管, 例如知识产权评估机构、风险企业评级机构、信息咨询服务机构。

(四) 加强宏观调控, 加大政府力量介入

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以银行为导向型的间接融资模式, 应将市场调控与政府调控相结合, 政府的适当介入有利于多层次市场的形成, 更有利于与稳定资本市场, 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提供良好的金融环境。另外,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 更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 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准入, 运行到退出, 都对其实施严格的监管, 才能维护市场秩序, 维护金融秩序。

摘要: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尤为重要。但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监管仍然存在很多问题。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介机构介入标准参差不齐, 退出监管制度单一等问题阻碍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建立健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机制相关法律制度, 严格把控中介机构的介入标准, 形成多方位、多角度的退出监管机制。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全与完善,退出监管

参考文献

[1]陈向聪.中国私募基金立法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9.

[2]郭雳.美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8.私募投资证券基金 篇八

2009年1月26日是中国的春节。虽然1月只有十多个交易日,但投资者在对即将到来的“牛年”的憧憬下,带着对中国经济的信心,积极参与交易,市场成交量逐步放大。沪深300指数终于守稳1800点,并一路反弹至2000点以上,最终收报2032.68点,涨幅为11.83%。

在1月缓慢盘升的行情中,私募基金整体表现略微强于市场,其中约有一半私募基金表现优于市场和同期股票型公募基金。晨星收录的169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有3只未公布净值,深国投·鑫地一期进行了信托份额调整,因此未包括其收益率)最近一个月的平均回报率为3.49%,中值为2.18%。有1只基金最近一个月的损失达10%以上。而表现最好(18.67%)和表现最差(-10.87%)的基金相差约30个百分点。

晨星数据显示,最近一个月有131只基金获得正收益,占比约为79%。有84只基金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51%。有91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55%。其中有11只基金表现出色,超过了同期沪深300指数10%以上:

深国投·景良能量1期收益率为13.59%(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4.61%);

深国投·美联融通1期收益率为11.98%(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3%);

中原·理财宏利二期龙赢收益率为18.67%(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2.74%);

深国投·朱雀2期收益率为11.02%(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2.04%);

中投·隆圣主题精选1期、2期、4期收益率为1.7%至3.04%(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1%左右);

深国投·开宝1期收益率为10.16%(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1.18%);

深国投·博颐精选1期、2期收益率约为3.9%(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0%左右);

中泰·汉华证券收益率为1.72%(超过同期沪深300指数10.21%)。

中期表现评价(最近一年)

具有一年历史数据的共有104只基金。其中获得正回报的仅5只,占比约为4.8%。

这5只基金中,重国投·金中和西鼎继续领跑。其最近一个月收益率为15.53%,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23.07%,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约82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约71个百分点。

云南信托·中国龙精选1期最近一个月收益率为1.2%,最近一年的收益率为6.61%,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约63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52个百分点。

江晖管理的深国投·星石系列(1期-3期)最近一个月的收益率约为8.8%,最近一年的收益率约为9%,高出同期沪深300指数回报率约66个百分点,超过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回报率约55个百分点。

统计数据显示,104只基金中有100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96%。有78只基金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为75%。这104只基金的平均收益率为-34.09%,中值为-36.14%。其中有25只基金的损失超过50%。绝对回报率最高的基金,比表现最差的基金(-65.95%)高出约90个百分点。从各统计指标可以看出:私募基金的中期整体表现强于大盘(沪深300指数)和共同基金(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但是,也仅有少数基金能获得绝对正收益。

长期表现(最近两年、三年)

共有12只基金具有最近两年的历史纪录。有7只基金获得了正收益,占比为58%;有9只战胜同期沪深300指数,占比约为75%;有7只跑赢同期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占比约为58%。其平均收益率为8.15%,中值为5.89%,表现最好(44.08%)与最差(-18.93%)的基金之间的差距约63个百分点。从统计数据综合来看,私募基金长期(两年)以来的表现强于大盘(-7.69%),也高于晨星股票型基金指数(0.5%)。

波动率

波动率(Standard Deviation)是衡量风险的主要指标之一, 在所有统计样本中可计算最近一年波动率的共104只基金,其中波动率最小的10只基金如表3所示。波动率最大的10只基金如表4所示。

风险调整后收益—夏普比率

在104只可计算最近一年风险调整后收益(Sharpe Ratio,夏普比率)的基金中,仅6只基金的风险调整后收益为正,但均未超过1(见表5)。而余下的98只基金风险调整后收益均为负数,表明这些基金最近一年来所承受的风险并未能给其带来相应的回报。■

作者为Morningstar晨星(中国)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由晨星中国授权独家发布

阳光私募业绩报酬规则生变

【《财经网》报道】2月13日起,“阳光私募”基金业绩报酬提取规则全面生变。

银监会13日发布《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第十八条规定,“信托公司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的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目前,私募基金浮动业绩报酬通常在两周或一个月不等的开放日或估值日提取。如信托单位净值高出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提取20%左右作为投资顾问和信托公司绩效费,若低于或等于历史最高净值,则不收取任何绩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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