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督查信息记录表

2024-12-0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督查信息记录表(共3篇)(共3篇)

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督查信息记录表 篇一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标准

一、管理体系

1、组织机构

成立相关的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预防(保健)科设专职人员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有专用的电话、计算机等设备,具备上网条件。

2、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有疾控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有控制院内感染、疫情登记和报告等有关制度。

二、疫情报告

1、有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建立疫情管理档案。

2、预防(保健)科设有专职人员,通过《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登记薄。

三、传染病诊疗

1、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2、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起止时间开设肠道门诊。肠道门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要全员培训,持证上岗。预防(保健)科每月至少检查督导一次肠道门诊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在疫苗相关病例诊断诊治过程中凡遇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必须慎重诊断,在不能明确病因的情况下,均作为“急性弛缓性麻痹(原因待查)”诊断,不应作出“类脊灰”和“脊灰(原因待查)”等其他诊断。

四、医院感染预防控制

1、建立控制医院感染的组织及规章制度,建立全院及相关科室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及抗感染药物应用管理制度等。有控制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

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独立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

2、消毒质量监测管理

(1)开展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等诊疗环境卫生监测。(2)开展压力蒸汽灭菌器(包括环氧乙烷、卡式灭菌器)、紫外线辐射强度、使用中消毒液、自制医疗用水、残留血等消毒灭菌质量监测。

(3)对一次性医疗用品索证要资料齐全,一次性医疗用品仓库要符合规定。

3、医疗机构污水和医疗废物的处置

医疗污水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消毒,同时做好医疗废物的运转、存放、登记等处理工作。

五、放射卫生防护

1、从事放射专业人员健康体检,并持证上岗。

2、放射仪器设备防护要达到国家标准,个人防护用品要齐备。

3、有放射源的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源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六、业务培训

1、对相关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与技能培训,并考试考核,建立培训档案。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督查信息记录表 篇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机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科学管理,推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全面履行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承担政府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技术支撑、保护公众生命健康等公共卫生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业务管理、技术支持中心。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制订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规划、建设、行业规范和标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要求,负责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的规划、准入、监管。

第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同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科学规范管理措施,认真履行疾病预防与控制、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疫情及健康相关因素信息管理、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与控制、实验室检测分析与评价、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技术管理与应用研究指导等职责。开展食品安

全、职业卫生等公共卫生领域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做好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任务。

第五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健全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制度。

第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正确使用疾病预防控制标识,依法执业,规范管理,规范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职责,结合职能分工和业务分类统一内部机构设置,内部机构设置分为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

第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能部门,省级以上称部(处、室),省级以下称科(室)。职能部门主要包括:综合业务质量管理、行政与党务管理、审计监督、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科教与培训管理、后勤保障管理。

第十条 综合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业务部门,省级以上称所(中心),省级以下称科(室)。

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业务部门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突发事件卫生应

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营养健康、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理化检验、病原微生物与生物检验、毒理检验与评价、信息与网络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设区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业务部门包括:传染病预防控制、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免疫规划、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营养健康、地方病与寄生虫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职业卫生与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理化检验、病原微生物与生物检验、信息与网络管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本业务部门包括: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免疫规划、突发事件卫生应急、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与控制、公共卫生健康危害因素控制、检验、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

第十一条 根据辖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设置的专业机构,应当按规定报批,并履行相应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岗位设置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等。

第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疾病预防控制关键岗位责任人制度。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四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审批编制内设置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不得低于85%。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卫生技术人员准入、注册、执业相关规定,完善定期考核制度。省级执业医师占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5%,设区的市级不低于60%;县级执业医师(含执业助理医师)不低于60%。

第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人事管理制度,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新进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具有相关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以上专业学历,边远及贫困地区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放宽至大学专科。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占用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七条 聘用人员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目标和考核标准,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十八条 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培养机制,落实公共卫生医师培训制度,实施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全员岗位培训、继续医学教育和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验检测、食品安全及公共卫生相关专业为主的人才培养,注重复合人才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

新进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安排岗位培训和重点业务岗位轮岗实习,并逐步过渡到规范化培训,并在3年内考取相应执业资格。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岗位责任考核和激励制度,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当调整岗位,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绩效奖惩制度,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个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一条 对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传染源及其污染环境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按期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劳保用品和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确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使用各项财政资金,健全支出申请、审批、审核、支付等

管理制度和重大支出集体决策制度。专款专用,专项管理,接受有关部门资金资产使用管理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从事技术服务所得的各项收入,全部上缴国库。其开展业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公共卫生事业发展需要、人员编制、经费标准、服务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等予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服务收费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实行明码标价。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收费的管理工作,各项收入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药品和生物制品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当有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实行三级账卡制度。仪器设备应当建立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台账,定期进行清查、核对。

固定资产的调拨、报废、报损,应当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按照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的原则严格控制。材料、药品和生物制品按照计划采购、定量定额供应的原则执行,防止积压、浪费。

第二十八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设要求保证适宜的工作用房,配备、更新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物资。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条 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的要求,落实专门机构或专人,加强仪器设备的计划、采购、使用、处置等管理,提高仪器设备配置的科学性和利用率。

第三十一条 放射性同位素、放射线源标准品、危险物品、易制毒品、剧毒物品等的采购、保管、使用、移动、运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绩效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服务质量监测网络。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分类编制项目计划书,有序实施;依照财务管理规定和项目要求,严格

项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估。项目结束应当进行工作、质量评价和效益分析,相关资料分类归档,规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完善疾病预防控制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加强信息收集、数据管理,实现公共卫生信息互联互通,提高监测预警和分析报告能力。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建设,健全质量控制体系,保障实验室安全,严格执行检验标准,确保数据和方法的准确可靠。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技术预案体系和工作制度,做好应急物资和技术储备,提高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的处置能力。

第三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健全与医疗机构沟通协作机制,实施对基层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监测工作的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持,指导辖区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三十八条 整合科研资源,开展学科建设与科研研究,引进新技术、新方法,培养高质量专业人才。

第三十九条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倡导行业先进文化,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营造和谐、向上、互助、奉献的氛围,提升疾病预防控制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解释。

3.托幼机构督查总结 篇三

有人说,世界上许多事情均可以等,单单孩子们的事情不可等,怀着对于小儿童教育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在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方面,我们倡导教师、职工人人有责,为此,我们给园负责人提如下要求:

1.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2.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指导并告之家长,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3.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4.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6.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园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7.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卫生保健;

8.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在玩具及教学器材的选择方面,更应将儿童的安全考虑在首位。

9.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10.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11.儿童入园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园,我院也将对新入园儿童进行健康体检,希望园领导配合。

12.儿童离开幼儿园3个月以上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13.幼儿园工作人员必须符合上级部门要求,是有责任心、有爱心、没有心理及精神问题的人员,园必须有相关资质的保健老师。

在对幼儿园的几次督查中,发现以下几点有待改善: 1.天凉时,儿童洗手池没有热水; 2.教室内水泥地面,摔倒易受伤 3.教室装潢过于单一,4.儿童桌凳不是圆角,易被碰伤

5.教室窗户打开时,窗框突出墙面,窗边框的角很锐利,儿童易碰伤 我们将上述情况及时向园领导作了反映并逐条给出修改建议:

1.储备热水供儿童洗手,要求老师兑好后让儿童使用,以防儿童被烫伤。2.建议地面铺泡沫或地毯,既防滑又防摔。3.建议教室多贴些儿童喜欢的漫画或卡通人物等。4.建议用圆角桌凳。

5.建议将窗户改为滑动式的。

上一篇:精选关于描写雪的优美句子下一篇:小学词语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