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精选10篇)
1.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一
毕业设计(论文)献
述
文综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文献综述
控规的发展与挑战
城乡规划法的施行使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的作用和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控规作为一项突击性任务摆在规划管理部门面前。但是由于控规本身所承担的重要作用,如果一哄而上追求数量势必造成其严肃性下降,留下诸多遗憾。20多年的发展,控规逐步走向成熟,较好地适应了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规划管理的需要,面对城市的快速发展,实现了规划编制的速成和规划管理的最简化操作,缩短了决策、规划、土地批租和项目建设的周期,提高了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的效率。控规内容体系
基于更大的空间层次——规划管理单元来确定控规强制性内容,对于单个地块的—般内容指标应确定为指导性内容。属于强制性内容的是:管理单元层面的总容量,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开敞空间的用地规模、数量和位置,经营性公共设施的用地规模、数量,贯穿于控规各空间层次的六线规划内容,单个地块的非兼容性用地性质、超出上限与下限的容积率、道路交通的组织控制等。其他则宜作为指导性内容就本质而言,强制性内容的刚性与指导性内容的弹性都只具有相对性,实质的区别在于对应程序的设置和安排,其刚性与弹性应根据特定的发展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变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目前,控规编制基本上是以土地使用与建筑规划管理通则为基础,结合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的控制方法,实现规划原则的普遍性与具体、局部建设差异性的统一为目的,事实上这也是各地控规编制中的共同做法。在城市新区建设的控规编制中引入片区平衡方法,以具体的特定地区为一个片区,通过分析论证,在某一区域内划分出若干不同类型的片区,依据市、区总体规划,结合相关专项规划,对照相关标准,确定规划片区的人口规模、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人均建设用地指标。重点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绿地与公共安全三大类设施进行深化完善补充。控规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控规作为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中的中观层面,是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建立以来最重要的贡献之一,是政府控制和引导城市土地开发最直接的工具,为推进我国城市管理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作用。它来源于美国的区划英国的发展规划和香港的法定图则,又结合国情有了很大发展国内比较成熟的是深圳、广州等城市建设前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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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地区,总结了很多宝贵经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控规的内容也有明确要求 但从目前实施情况看,至少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技术合理性及空间美观性
设计单位在总结摸索出管理部门的“口味”以后 把精力放在编制符合要求的指标上。至于编出的规划能不能实施,是不是符合土地产权单位的意愿则不在考虑范围之内。众所周知一个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没有对现状情况的深入了解,科学细致的分析、比较,就不会编制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因此,国外有些编制机构会派人员入驻在拟规划地块内住上几个月甚至几年,切身感受地块与自然的关系,倾听住户的建议,分析地块与所处城市的关系,这样编出的规划不可能是拍脑袋的结果。目前我国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不可能要求设计周期这么长,城乡规划法的施行又进一步促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更加紧迫.这就对规划编制单位和管理单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刚性与弹性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
控规的指标体系就其属性来说分为两部分,一是刚性指标,如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 停车泊位 配套公共设施要求等.是必须执行的指标;二是弹性指标,属于指导性而非强制执行的指标,如建筑的体量、色彩风格等。从理论上来讲,控规 经审批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应经过相应的程序才能进行修改。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却经常面对这样的现实:在编制规划时,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是感性的,十艮不得把全世界的先进理念和优秀建筑都融入到规划方案中,但是真正在实施过程中又不得不经常面对产权单位之间的利益纠纷、土地所有者的投资能力与管理单位期望值之间的巨大差异公共设施放置在已出让土地上的尴尬等等现实。对此,管理部门的理由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作出的决定”,建设单位的理论是“为什么我的地盘我做不了主?” 加之物权法的实施使土地权益得到更大保护,造成感性的规划经常遇到挑战使规划管理部门面对这些现实时不得不进行理性的思考。因此,每当政府领导或者规划管理人员调整时自我否定规划的现象尤为频繁而每一次修改规划理由都是充足的,都是更加符合现实的。
2.3控规实施的困难重重
这一点从我们目前的规划成果上就可以反映出来。很少有设计单位把控规方案放置在经过土管部门认可或提供的土地权属图纸上,一般的控规成果外观都很漂亮 由诸多彩图组成,加上适当的城市设计控规成果给人的印象是严肃、直观、实用。但是如果把规划方案放在一张清晰的土地权属图纸上后,会发现有很多建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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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是横跨几处地块的,绿地放在了某个单位的院子里,幼儿园放在了现状楼顶上,路网的设计合理但无法实施等等问题这些问题在旧城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尤为突出。
2.4城市建设的不确定性、不可预见性
尤其是对于众多二、三线城市来说城市建设根本是很难预期的城市建设的速度取决于招商引资的力度。前些年是引工业项目,现在很多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也要靠引资,因为目前的考核体制是招商引资额要纳入考核指标。可想而知,当政府好不容易引进一个项目后,希望马上开工的心情是多么迫切,这时候必然要以投资商的需求为主,而投资商的心态更是千姿百态,往往对事先政府编制的规划并不认可 因为政府角度的规划和投资角度的规划出发点往往是不一致的。如何求得两者利益的兼顾,取得双赢结果?这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事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值得规划部门好好研究。
3对新形势下编制控规的思考
3.1加强对现状的研究
对现状的研究深度决定一个规划方案的科学程度。在目前这个控规热的形势下,设计单位的设计任务应接不暇,很可能是在完全不了解现状的基础上在设计室里由几个刚毕业的大学生拍拍脑袋就出来成果 这就要求管理部门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把控规编制当成政治任务来对待,不要搞成运动。要加强对设计成果的审查,看设计单位是否对规划地块做了全面的调查研究。控规中涉及的重要指标如用地性质、容积率是如何得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如何配置的道路网是如何连接的规划方案是否体现了公平公正对土地权属单位的利益是否进行了考虑,是否考虑了可实施性是否考虑了城市整体景观的构成等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对现状有准确的把握才有可能找到答案。
3.2树立紧凑城市的观念
在2006年广州城市规划年会上,仇保兴副部长明确提出了“集约性、多样化”城市的理念,这是符合我国现实的。我们必须分析城市发展规律,规避城市发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早应对并借助规划的力量付诸实施。必须研究未来城市的社会行为和居住模式,合理控制各项用地占地规模,引导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引导居民的生活方式和居住形态向着集约化 多样性的方向发展。通过对淄博市这种组群式城市的研究发现 建设紧凑城市可以在城市外围拉开空间。为城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毕业设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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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留出更多的生态区(也称生态缝隙)。高密度住区与大量生态空间互相穿插,既可发挥住区的规模效益(比如公共交通的布局、教育卫生设施的合理利用等),又可以为居民创造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机会,不一定非要追求由大量人造景观构成的由中心绿地与组团绿地组成的标准生活区模式。
3.3增强规划的弹性
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规划师即使再高明也无法预测未来的发展。因此增强规划的弹性在现今形势下显得尤为重要。除了增强用地性质的兼容性以外,还要研究不同地块对控规内容的不同需求,不一样的地块对控规的深度 内容要求是不一样的,这需要设计单位,管理部门做大量的工作。有些地块宜粗不宜细 但是有些地块可能 就要加强其刚性要求 比如旧城改造地块就要有严格的土地强度控制。但是对于新区开发地块尤其是开发单位不明确的地块,就需要增强其弹性做一个类似于策划规划的控规可能更实用一些。
3.4增强规划的可操作性
前文提及的土地权属等问题在规划中必须认真严肃对待.同时对于规划中涉及到的路网、公共服务设施等在规划中必须考虑其可实施性,路网要尽量结合现状,现状中看似不合理的路网但实际使用起来可能更加人性化。公共服务设施尽量不要安排在已经出让的土地上或者已经有明确产权单位的土地上(比如正在生产的工厂等)而应选择政府已收储的土地或者尚未收储的集体土地上 急需配置的公共设施不要选在需拆迂建筑物的位置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设计单位和管理部门多次对接 协商才能找出符合实际的办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严肃刚性的,但是作为规划编制者和规划管理者应该是灵活的,只有灵活面对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找出合适的解决方法,才能使规划真正发挥作用。本文结合管理工作中的一些体会,试图找出些更切合实际的办法以避免新一轮控规热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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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二
社区建设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与服务工作普遍兴起与发展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来的一个新课题。“社区”是一个富含“以人为本”思想的概念,它强调可持续的价值观,主张物质空间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注重人的活动。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进一步深化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规划意图,为有效地控制用地和实施规划管理而编制的,是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必须使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社区规划相结合。
1 项目研究背景
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年~2020年)已经完成,形成以老城和新区“双心”为核心,以山水绿带相隔离,快速交通相连接的组团式布局结构。徐州新区是市级功能转移的接纳地,是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的主要空间和新的城市中心,是未来10年~20年发展的重点片区。
东北地块是徐州市新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新城区重要的功能组团之一,承担着新城区主要的居住功能,因此如何合理的组织居住空间、选择居住管理模式、配置公共服务设施是本次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的重点。
2 引入社区规划理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2.1 社区组织方式与规模分析
随着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这一概念的引进,土地的市场化运作以及教育医疗体制的改革,原居住区规范规定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层次划分,以及各个层次的人口与用地规模的确定,已经难以适应发展变化的需要。本次规划研究借鉴一些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将住区划分为居住社区—基层社区两个层次。
2.1.1 居住社区
本次规划编制中参考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综合确定一个居住社区的规模为4万人左右,基本上是以城市干道相围合的,一般由4个基层社区组成,其中,居住社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在4 hm2,其中公共设施用地3 hm2,绿地1 hm2;居住社区功能强调其混合性和精神空间的改善,注重社会效益,主要是指在满足本社区基本配套的基础上,融入新的功能空间和类型,从而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保持社区活力,促进社区内部生态人文系统的稳定。
2.1.2 基层社区
一个基层社区的人口规模为0.5万人~1.2万人,略小于居住小区的规模,基本上是由城市支路以及支路以上等级的道路围合而成的,主要是考虑以标准配置的9班幼儿园的服务半径为基准而确定的(参照南京市新建地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本次规划编制过程中,基层社区的规模参考以上的标准进行设置,其中,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在7 000 m2,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3 000 m2,公共绿地用地约4 000 m2。
2.2 住区用地规模分析
在目前房地产开发中,尤其是对城市中心区工厂企业搬迁后的用地改造和旧城更新改造中,多以零星开发为主,规模较小(有的是5万m2以下的开发),有资料显示,北京市低于小区级规模的住宅区开发占33.8%,4 hm2以下的开发占到总数的13.2%,济南和青岛市改造地段规模大多在1 hm2~6 hm2之间,青岛市改造地段用地面积在2 hm2~6 hm2的占全部改造地段数量的58.3%,济南市占47.4%,青岛市最大的改造地段只有11.64 hm2,济南市为15.48 hm2(包括3.55 hm2的城市公建备用地)[5]。
实践证明,这种无序的零星建设地块产权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开发商的各自为政,无法保证必要的配套设施,同时也会给所在街区带来交通、基础设施、教育等方面的压力和问题。对于物业管理,人、财、物的运作更难以达到经济、合理的水平,互相扯皮的现象时有发生,给社区居民带来不便。同时过小规模的开发给基层社区管理带来困难,对社区建设的开展造成很大的障碍。如设施的短缺制约社区组织管理工作的开展,规模大小不一的住宅组群影响社区管理的划定等。
相对于旧区来说,新城区的地块划分是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由于事先不能确定开发项目的规模,地块的划分常常缺乏依据,主观性大,有时干脆采用等分的办法。这种牵强附会的做法,必然导致与实际建设的情况不吻合,进而影响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当划分缺乏依据时,最好先不要划分的太细,待项目明确、条件成熟或在建设时再细分。
新城区起步区目前出让的居住属性的地块最大面积为16 hm2,最小地块为1 hm2左右,其中,小地块主要集中在5号路以北的中央商务区内。因此本次规划编制过程中结合目前新城区出让地块的情况,借鉴其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同时考虑《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有关道路间距和支路网密度的相关规定性要求,确定用地基本开发单元的规模控制在10 hm2~15 hm2,基本上是以支路围合或者支路与次干路围合的地块,同时,考虑适当发展20 hm2以上和5 hm2以下的地块,给未来房地产的开发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以充分的弹性。
2.3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分析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是社区规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编制过程中,笔者考虑以新的社区体系建设的要求配备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多层次内容丰富的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在开发模式的选择上,规划考虑对社区中心、基层社区中心的公益性设施采取由政府主导开发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措施,而对于一些便民性设施则采取市场性运作,同时考虑其“受益”用于维护社区中心公益、保障性设施。
2.3.1 居住社区配套设施
居住社区配套功能主要包括公益性设施、社会保障性设施、便民服务性设施。本次规划编制规程中,考虑居住社区级中心以服务半径500 m内的4万左右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一般设置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保证实现居民在步行7 min~8 min,自行车3 min~4 min以内可达。居住社区主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委员会、派出所、社区医疗卫生中心、文化中心、体育活动站、邮政所、房管所、少年宫、菜市场、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等。
另外,本次规划编制过程中,除考虑以上的必要设施外,还在图则管理单元中提出推荐配套设施的配置,规划建议布置在2层以下,方便居民的使用,例如便利店、早点店、日用品店等设施。
2.3.2 基层社区配套设施
本次规划考虑基层社区中心布置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布局,实现居民在步行3 min~4 min内可达。基层社区的配套设施主要满足本社区的基本服务需要,包括文化站、医疗服务站、行政服务点、便民服务设施等。基层社区主要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托儿所、社区警务室、托老所、活动场地、居委会、卫生站、文化站、小型商店、便利店、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3 结语
城市社区建设已经成为现阶段我国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这一背景前提下,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引入社区规划理念,将社区成建制纳入,改变了传统的居住空间组织模式,适应了现阶段居民生活的多元性和多样化所具有的网络化结构,同时给建立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与管理体系提供了必要的依据,为社区建设中各项配套设施的完善提供切实的保障,满足了新形势下对社区服务提出的新要求。
摘要:基于如何建立一种以社区为基本单元的城市规划管理体系,以新城区东北地块为例,结合社区规划的相关概念,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阶段分析了社区结构与规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等主要问题。
关键词:社区,规划理念,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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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三
关键词: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公众参与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1]公众参与已经成为社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并逐渐在社会中形成共识。公众参与逐渐成为行政活动的关键词,成为当下行政法研究的重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概念及特点
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深化城市总体规划,引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能有效衔接城市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包含了城市中诸多发展内容:如产业结构、人口空间分布、环境保护等各方面的内容,也包含了综合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能力,因此,从编制的内容方面来讲,具有综合性。同时,控制性详细规划自身具有法律效力,运用规划管理语言表述规划的原则和目标,因此它是规划管理的科学依据和城市建设的有效指导,是衔接规划编制与规划行政管理的载体。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为,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强化规划的控制功能,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 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条款梳理
2.1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2.1.1 草拟阶段 凡是建设项目必须依据相应的规划书进行。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9条的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而规划行政主体决定编制城乡规划,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规划单位来实施。在这个阶段,编制主体一般经过三个步骤:一是调查整理资料,二是城市发展目标的确立,三是规划方案的草拟和选择。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规划编制者没有法定的听取公众意见的义务,整个过程是在行政内部运作完成的。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公众不具有参与城乡规划的程序保障。
2.1.2 意见征询 城乡规划草案制定完毕后,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将城乡规划草案进行公示,同时征询公众意见,涉及公众参与的规定集中体现在这部分。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6条的规定,主要对听证会等方式进行了立法确认并作为意见征求的主要方式。由此,城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草案的公告成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并且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公众可以在规划草案公示期间向组织编制机关提出自己的意见。同时,第26条第2款又进一步规定“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更是对此阶段的公众参与程序作了明确的保障性规定,使得公众参与权实质意义上得以行使而非形式意义上之设置。
2.2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部分的公众参与法律保障几乎为零,因为从《城乡规划法》中几乎找不到法律依据。规划确定阶段由规划行政部门组织、城乡规划专业人员具体编制的城乡规划方案,只有经过有权主体的确定才具有法律上的规范效力。规划确定也就是规划的审批,始于组织编制机关向审批机关报送规划草案,终止于审批机关批准规划并予公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27条规定,在城市总体规划审批过程中,专家的参与成为必经程序,可是这条不适用于详细规划的运作。而且除了专家,普通的公众是无权参加总体规划的确定审批过程的。
2.3 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阶段的公众参与
2.3.1 规划的公布 城乡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而规划的生效则不以公布为前提。《城乡规划法》第8条则规定了公布的程序,公布程序本不应该属于公众参与程序,因为规划已经完成了,公布的行为不可能使得规划结果发生变化,但是应该看到城乡规划的公开公布会对规划编制主体、审批主体的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约束规划的任意性和随意性。于是规划的公布为公众监督规划提供了渠道,所以我们说公布行为对后续的规划行为会产生积极的影响。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也将城乡规划的公布视为扩大公众参与的举措。[2]
2.3.2 规划评估 规划的评估是反馈城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阶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众参与并未通过法条予以确认,所以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评估阶段实际上是没有公众参与的。[3]
2.3.3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阶段的公众参与 城乡规划一经审查批准并确认,就具有了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是不能随意修改的。但是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快速和多样性,城乡规划的修改有时会成为必要。
①修改启动阶段 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编制城乡规划修改方案之前应当获得原批准机关的同意,同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工作的启动有特殊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法第48条之规定[4],要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履行“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程序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此条只是规定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具有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义务,其他层次的规划修改时没有类似程序性义务的。但是由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设计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的规定,公众参与可以通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间接启动总体规划的修改。同时,此处明确征询意见的对象仅限于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普遍意义上的一般公众。
②修改方案编制阶段 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修改的必要性”必须征求规划地段内的利害关系人意见,但是究竟要如何修改则未规定意见征询程序。可以说,这部分依然成为立法上的遗憾,也是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法律支持的缺失。这使得我们在实际开展城乡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以政府的自主作为行为来推广公众参与,而没有实际法律的监督,这样的参与也往往流于形式。
3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3.1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法律依据及梳理 经调研整理,根据2010年3月25日出台的《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规定》第16条的规定:“杭州控规编制草案采用全过程审查控制并实行公众参与;包括中间方案预审、预审稿审查、送审稿审查和报批稿审查;以确保成果符合规划部门的意图并反映社会公众的要求。”而且在此基础上,还对草案的公示进行了规定,公开展示的时间不少于30天。展示时间、地点及公众体检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政府信息网站上公布,同时在规划地块的主要街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公识栏公示。18条进一步规定,如公众对控规草案提出重大异议的,由组织编制机关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社区代表、异议人、专家、部门等进行充分论证。组织机关汇总公众意见后,反馈编制单位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3.2 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框架体系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下面就其控规中的公众参与整理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控规修编的实际工作需要,杭州市规划局专门制作了公众参与操作框架,该框架共分为控规评估阶段、控规编制阶段和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等三个部分。各部分内容框架如下:
3.2.1 控规评估阶段的公众参与 该阶段的公众参与对象主要由六部分人员组成,分别是:各相关部门(人大、政协、区政府、街道、社区等),单元内各主要企事业单位,各专业部门(市政部门、绿化部门、教育部门、环保部门、人防办、交警局、消防局等),专家,原控规编制单位,公众人士(含社区居民)。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方式主要有五种,分别是:第一,通过问卷调查、会议座谈的形式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问卷调查可以通过街道或相关管委会负责发放);第二,通过问卷及会议座谈的形式了解企事业单位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单位自身发展状况;第三,下访社区了解社区居民对上一轮控规落实情况的看法及对本单元发展的设想;第四,通过座谈的方式听取上一轮控规编制人员的编制经验;第五,通过互联网征求公众人士对单元控规编制的意见和建议。
3.2.2 控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 在开展公众参与前,规划行政部门一般还需要对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后开始。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种类数较前一阶段减少了一类人员,即除去“原控规编制单位”而由其余五类人员组成。因为进入编制阶段,就其行政职能职权之限制,原控规编制单位的参与会出现行政力的交错故而排除。
而就公众参与的方式而言同前者还是略有区别的。该部分的公众参与的方式主要有四种类型: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第二,专题讨论(市政、交通、环保等);第三,调查问卷;第四,互联网。可以说,通过互联网参与控规的编制,已在规划编制单位达成一种共识,这种参与方式较以往的参与覆盖面可得以提升。也可以较好地将公众参与理念在民众中传播。此外,同前一阶段不同的是,杭州市规划部门还专门在这个阶段结束前增设了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参与报告》的阶段,这个阶段主要对三方面资料进行整理和汇总分析:第一,大型公众讨论会意见整理;第二,专题会意见整理;第三,调查问卷意见整理。这样做一方面使得公众参与的内容被较完整地得以保存,另一方面也为规划行政部门就规划的合理性论证提供必要的依据和支撑。
3.2.3 控规成果完成阶段的公众参与 这个阶段的公众参与实际上在参与原理上不能认同为真正意义的公众参与,但是诚然如前文所述,同我国《城乡规划法》在撰写法条中所倡导的公示告知,同样起到公众知晓的作用,而我们的立法机关认为这也是属于公众参与的一种表现形式,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是可取也是值得借鉴的。在这个阶段开始参与前,需要对前一阶段的公众意见进行总结,撰写《控规编制阶段公众意见总结》。公众参与的对象也和前面两个阶段有较大不同,主要由三类人员组成,分别是专家、媒体、公众人士。媒体的导入是杭州市打造有为政府的积极行政表现方式,规划行政部门旨在通过媒体的参与,使得公众参与规划的透明度得以提升。而公众参与方式则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控规修编成果报送审批前,控规草案在规划展览馆、街道、社区及规划网站同时对公众进行公告,征求专家及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第二,公告期间接受新闻媒体访问。
为了更好地理解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形式,笔者用图表的形式,对以上内容进行归纳整理(图1):
实践中为了有效指导和规范新一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工作,根据杭州市规划局2011年3月1日控规修编专题会议精神,杭州市规划局编制中心制定《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试行)》,并结合工作实际,分阶段逐步更新完善。同年5月20日就《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调查问卷》内容予以统一并发布,指导控规中的公众参与。笔者将其整理如下,该套问卷主要包括居民篇、企业单位篇、相关部门篇三类,实际上是对公众作了必要的区分,而这也是在推进公众参与环节中有意义的尝试。
4 对杭州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公众参与的思考与建议
控规编制及审批的公众参与目前正在并且已经成为规划行政部门的职责和义务。杭州市规划行政部门长期以来,多重视对规划既有成果的公开、宣传,单方面向社会及公众表达示规划意图。就目前的流行做法来看,主要依赖的是规划展览。但是要看到,规划公示往往趋于专业化,这会使得一般公众在理解规划意图上存在偏差,且理解能力也有限。这样的公众参与往往会流于形式,从而变成一种参观而不是参与。
4.1 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4.1.1 法律机制的完善 杭州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及相关政策出台方面相较于国内较为领先的上海、广州而言还是有一定差距的。比如根据《上海市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定(试行)》和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浦东新区制定社区详细规划听取公众意见办法》,在推进公众参与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增加了“听取公众意见的范围”、“公众代表的产生”、“规划公开”和“规划效力”四个条款,从而减少规划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加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力度深度。
4.1.2 执行机制的完善 规划部门应该成立自上而下的执行机制,以完善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从而形成一个较为严密的执行体系(图2)。
4.1.3 评估机制的完善 笔者认为,这方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目前上海市的做法是:“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制定过程中听取公众意见的过程和情况,整理形成专题材料,纳入规划编制报告,作为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附件,随规划成果一同上报”;“规划审批部门在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对组织编制部门听取公众意见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过程中未按本规定听取公众意见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公众参与的评估最好是在规划上报前由组织编制的部门来负责,在形成专题基础上对参与效果进行评估。建议可将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次。以便及时提炼经验和教训,避免重蹈覆辙。
4.2 公众参与自觉性的培养 首先,是关于公众参与意识的培养。前文已经对我国公众的参与度、参与热情不高进行了分析,得出对公民的参与意识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因为只有公众愿意积极主动加入到城市建设过程中来,才能对城乡规划的合理制定起作用。当然,这种宣传和教育并不能完全以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单一形式进行,而应当将公民意识以一种公众乐于接受的方式渗透到公众中去。只有当一种共同维护共同的利益价值观得以确立,才能使得公众参与是不带偏见且理性的参与。而一旦得以推行和贯彻,将为政府部门减少负担,减少宣传的负担和成本。
从社会的各个阶层组成情况的角度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所涉及的公众层面应当做广义理解,也就是社会的所有阶层。但是,根据陆学艺等学者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阶级层面的调查研究来看,真正对政府行政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力的阶层主要集中在中上流社会。[5]而按照人口比例划分的话,这部分的人群只占到了社会人口总数的9.3%。陆学艺进一步指出,如果将那些在规划过程中参与度较小的农业劳动阶层予以排除的话,那么真正能够对政府的决策产生影响的人数仅为17%。而国外的参与经验表明,社会阶层的级别的递增与公众参与热情是呈正比的。而且以公众参与的范围来看,他们更多只关注与自己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内容,所以就参与的内容来看是非常狭隘的。因而越小范围内的规划层面推进公众参与力度,其效果是非常明显的。笔者撰文的目的也是在于推进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应当从小范围的规划开始逐步引入规范的参与机制。而对于一些重大的战略规划和公众范围是相对模糊的可以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城乡规划行为则应当对公众参与程序作出与以上利益密切度较大的规划的公众参与程序不同的法律程序设置,或者可以考虑不采用公众参与形式。
4.3 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 在城乡规划过程中引入非政府机构,主张公民参与到城乡规划的过程中来,就不能全部依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应该鼓励民众自发组成各种非政府且多层次的规划委员会。就目前英国等国家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历史发展进程而言,独立于行政管理体制之外的、受到法律保护并被政府所认可的、且由公民自发组织的团体的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我们在构建这种非政府组织的时候,可以根据不同城市的政治、文化背景,通过借鉴考察其他国家的经验,在不改变并不对该地区的整体行政体系构成影响和干扰,不因为此而增加行政机构的前提下,来考虑构建一个联动的非政府管理体系。[6]这样做一方面可以给公众参与提供一个相对稳定的机制体制,另一方面也可以给公众参与具有一定的自由度,切实提高参与的层次和效能。仅以上海市为例,笔者经参与有关材料整理出下图以示上海市在构建非政府公众参与组织上的一些探索和经验。(图3)
5 结语
我们应当理性看待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分别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角度分别对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问题进行考量。笔者认为,在宏观层面应当尽可能减少“自下而上”的全民参与式公众参与,而应当采用政府作为指导的代议制民主以高效地对整体规划作出总体部署,而实施的规划设计空间利益调整和重新分配的时候,利益相关者一定会自觉反应。这个时候自下而上的参与方式作为补充方式就显得尤为必要。但同时,也要确保通过教育、疏通、鼓励等方式让公民理性且有效地开展这种参与。作者所撰写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建立在公众参与理论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等多方位的界定。以期呼吁政府建立相应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回应机制,加强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立法与研究,有效挖掘政府和公民们的潜能,实现向上、向下双向的有效沟通与结合,使得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更健全、成熟。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
[2]汪光焘:《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4月24日),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报》,2007年第7期.
[3]《城乡规划法》第46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4]《城乡规划法》第48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5]陆学艺.城乡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分析与实现路径[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11(2).
[6]潘国和.现代化城市管理[M].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6-47页、69页.
课题来源: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立项课题“城乡规划中的公众参与权研究——以杭州市为例”成果(编号:B13FX03)。
4.宿迁皂河古镇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四
项目名称:宿迁皂河古镇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委托方: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面积:8平方公里 项目投资额:100 亿
在建状态: 基础设施已开工建设
相关新闻: 浅析《皂河古镇旅游总体规划》古镇开发新思路
龙脉空间创新,皇家文化兴镇——以《宿迁皂河古镇旅游区总体规划》为例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汇报顺利通过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初稿获好评(一)项目定性
打造集明清古镇游憩、湿地生态休闲、运河文化体验、农业观光休闲、水利科普教育、旅游主题地产、新农村建设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皇家文化特色和水乡风貌特征的旅游规划主题小镇。
(二)旅游形象定位(1).主题形象 龙运皂河·皇家水镇(2).宣传口号
皂河古镇——大运河畔的皇家水镇 游古镇,逛双街,登宝岛,行大运!(3).LOGO设计
图8 皂河古镇LOGO构想
项目名称:宿迁皂河古镇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委托方: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地块面积:8平方公里 项目投资额:100 亿
在建状态: 基础设施已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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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脉空间创新,皇家文化兴镇——以《宿迁皂河古镇旅游区总体规划》为例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汇报顺利通过 《宿迁市皂河古镇旅游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初稿获好评(一)项目定性
打造集明清古镇游憩、湿地生态休闲、运河文化体验、农业观光休闲、水利科普教育、旅游主题地产、新农村建设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具有皇家文化特色和水乡风貌特征的旅游规划主题小镇。
(二)旅游形象定位(1).主题形象 龙运皂河·皇家水镇(2).宣传口号
皂河古镇——大运河畔的皇家水镇 游古镇,逛双街,登宝岛,行大运!(3).LOGO设计
图8 皂河古镇LOGO构想 提取皂河乾隆行宫的建筑元素作为LOGO的主体,凸显“皇家”的文化主题,并穿插水波的元素,以代表水镇被“骆马湖”、“运河”、“古黄河”三层水体所环绕的空间形态和载体,进一步表达“皂河·皇家水镇”的旅游规划主题形象。
(三)旅游发展目标
通过挖掘皂河地域文化,提升皂河古镇品牌形象,依托旅游大项目策划及招商,推动城镇旧区改造与新区建设,打造一座既延续传统又创造历史的“皇家水镇”。将皂河古镇旅游规划景区打造成为集观光游览、文化体验、度假休闲、游憩娱乐等多种旅游形式于一体的国内外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和“5A”级景区,成为宿迁市乃至江苏省旅游的新亮点,推动旅游业成为皂河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四)空间布局(1).发展策略 复门(修复门楼);通水(连通水系);建岛(延伸岛屿);引轴(丰富游线);成镇(构筑古镇)。(2).发展目标
构建“城门完整、水网交织、景观丰富,文化凸显”的古镇旅游区旅游规划。(3).整体布局
由“乾隆行宫”这一皇家文化的本体,追溯骆马湖畔的神奇“龙脉”,通过水系及文化概念的演绎,以“飞龙”为发展的脉络,以龙首——乾隆行宫寻找地块的内在联系与特殊价值,由此塑造景观设计与空间的新格局,空间发展构想中提出:
“两轴·双核·三板块” 两轴
旅游空间发展轴
以乾隆行宫为核心,向北延伸至运河、骆马湖游憩带,向南延伸至黄河游憩带,实现以文化为线索,由陆地向水域空间拓展的旅游规划发展轴线。
城镇空间发展轴
以通圣街为核心,向南延伸至宿坯路,向北延伸至大堤,以南北向道路交通为核心载体,梳理两侧商业空间,带动产业的升级与发展,同时引导城镇空间主体向南拓展,加强镇区内土地的整合与利用,完善镇区功能结构。
双核
文化陆核——行宫古趣
以乾隆行宫为组团的文化版块构成整个皂河古镇旅游的核心,以皇家文化为依托,向外围拓展新的游憩空间,打造“皇家行宫”的古镇文化板块,深度体验皇家传奇,同时完善城镇空间的景观设计功能布局,实现旅游与镇区的协调发展。
生态水核——宝岛行运
以宝瓶岛为核心的旅游组团构成骆马湖生态旅游圈层的核心内容,由点向面,与戴场岛、湖滨新城等周边区域景观设计对接,形成骆马湖的三角互动格局,同时作为陆地文化板块的延伸空间,实现祈福文化的线性空间,以湿地为载体提供休闲度假产品。
三板块
A板块—皇家水镇 · 核心游憩板块
此版块内集聚了古镇旅游开发的核心资源,作为近期主要接待区域和旅游规划开发的重点。
B板块—皇家水镇 · 旅游拓展板块
此板块为远期战略发展板块,为核心游憩板块提供拓展空间,未来重点发展乡村旅游、生态休闲、旅游地产等。C板块—皇家水镇 · 城镇发展板块
此版块主要为城镇生活服务区,并为其他旅游功能板块服务,承载旅游发展带来的城镇空间功能转换。
四、旅游规划效果评估
由宿迁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知名专家组成的评审组评审对《总规》内容充分认可,规划汇报得到宿迁市市委书记缪瑞林的高度评价。
市政府关于皂河古镇景区旅游规划总体的批复中提到:规划核心理念立足于区域旅游规划发展格局中的古镇与两河一湖,由“皂河古镇”转变为“龙运皂河、皇家水镇”,立意新颖,分析深入、切合实际。规划对皂河古镇旅游开发建设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5.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五
第一条为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与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以审定的单元规划为指导,结合区域发展和建设需要,对单元内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和土地使用强度、空间环境、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具体规定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单元规划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建设的要求,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资源的服务范围和规模,以城市(镇)主要道路、河流等为明确界线,并结合行政区划和市政设施管理,将城市(镇)划分为若干基本单元,对基本单元的主导功能和土地使用强度、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空间环境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作出技术性规定的规划。
第四条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正确处理计划与市场、近期与远期、规划与实施、建设与管理的关系;
(二)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
(三)突出重点地区、重要节点和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建设品质和城市景观的艺术水平,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则。
第五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经市、县规委会审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编制计划应当优先安排以下内容:
(一)城乡近期重点发展建设地区;
(二)城乡重要地区;
(三)旧城改造(包括城中村、危旧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地区。
第六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单元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编制经费由市、县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的单元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市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其中,滨湖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以及四个城区工业园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上述各区组织编制,编制经费由上述各区承担。
三县范围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编制经费来源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单元规划应当包括:
(一)单元的主导功能;
(二)建设总量控制;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安排;
(四)重大功能性项目布局;
(五)城市次干道及以上道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六)城市设计整体意向。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
(一)地块的边界和用途;
(二)地块的规划控制指标;
(三)城乡基础设施、城乡公共设施、城乡安全设施的具体安排;
(四)“绿、蓝、黄、紫线”的保护范围;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
(六)城市支路和巷路的具体控制条件及控制点标高;
(七)城市设计控制性指标或者指导性要求。
第八条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城乡规划设计单位从事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设计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单元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定程序。单元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定:
(一)城市“141”范围内的单元规划,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规委会审定。
(二)城市“141”范围以外的单元规划,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规委会审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下列程序审定:
(一)城市“141”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定后,市区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备案;三县范围内其它镇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城市“141”范围以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规委会审定后,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位规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适时维护。
第十二条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市、镇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符合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编制而未组织编制,或者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单元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供规划条件,或者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6.新时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创新 篇六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控规,编制,创新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入和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 特别是市场经济建设导致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作为建设项目审批基本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下简称“控规”) , 日益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这一宏观背景下, 以往控规的编制思路和一些方法手段已经难以适应, 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急需通过规划编制工作的不断创新去加以解决。
1 当前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的问题
1.1 控规编制组织粗放, 缺乏统一的技术、管理平台
控规编制组织上, 既存在编制计划随意, 围绕土地开发需求而编制的突出问题;更存在一哄而上、突击进行控规“全覆盖”的“大跃进”式危险。这种缺乏整体编制思路与分步编制计划的粗放式编制方式, 一定程度上为控规的技术理性不足埋下了隐患。此外, 由于控规编制之初, 城市整体上缺乏统一的控规编制范围划分 (即规划标准单元划分) 、统一的技术标准及城市总体控制, 造成单个控规的覆盖范围或重叠或没有交汇, 不同单位编制出的控规成果“五花八门”, 数据难以汇总和分析, 不可避免地与各层次规划在规划时序、范围、内容等方面存在矛盾, 造成实施困难或是无奈的后续调整, 却没有统一的平台来消除。
1.2 与总规相脱节, 偏重于地块控制
作为对开发地块进行直接调控的手段, 控规编制重点是制定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地块控制要求, 由于它会影响到建成环境品质和城市总体战略意图的贯彻落实, 因此, 控规是“承上启下”的关键性规划层次, 它与总规的衔接十分重要, 需要把总规有关城市发展战略的宏观控制转化为对具体开发地块的微观控制, 以保持规划的延续性和总规的有效实施。然而, 现行控规编制多只在规划布局、用地性质、道路交通等方面深化了总规的物质规划内容, 而对于总规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与定位、规模控制等战略内容的衔接却少有交代, 甚至弃之不顾, 导致控规与总规相脱节。
1.3 控规指标拟定的上位依据不足
现行控规指标制定的形体模拟法、经验参照法、调查分析法、投资估算法及综合法等, 均有各自缺陷, 尚未形成令人信服的指标确定方法, 致使控规指标科学性屡遭质疑。深究来看, 这几种方法基本都是从地块自身出发、“就地块谈地块”来确定控制指标的, 显然缺乏上位依据和指导, 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缺陷。
2 基于创新理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1 建立上承下延、分层级的编制体系
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法定文件, 它的作用是落实总体规划的思想、深化总体规划的意图、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城市总体规划是宏观的、结构性的规划, 而传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又具体到地块的控制, 两者之间的跨度比较大。笔者认为, 应该在总体规划和地块控制之间增加一个控制层次, 以分解总体规划的意图, 构建一个整体控制的框架。建议中小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分两个层级, 第一个层级是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 第二个层级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以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整个规划区为研究对象, 划分编制单元、划分开发强度分区、制定容积率的计算标准, 确定各编制单元的主导功能、开发总量、人口容量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总则中各项指标的落实以编制单元为载体而非具体的地块, 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的编制提供依据, 总则的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研究的是编制单元内部具体地块的控制, 在总则确定的各编制单元总体框架内, 对编制单元内部各管理单元、各地块进行控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细则用于日常的规划管理, 并直接指导规划咨询编制。细则是对城市近期建设集中地区的具体控制, 规划年限为3~5年。
2.2 弹性控制指标确定
2006年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控规指标体系的建立, 特别是强制性指标的选取做出了相应规定。但随着分区控制的实践和指标弹性控制的需求, 越来越多的城市选择在法规指导下, 灵活建立指标体系, 提高指标确定的科学性, 强化规划控制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强制性指标应选取其他规划不确定、具有惟一性、保障公共利益的指标。据此标准, 笔者建议选取用地性质、容积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作为强制性指标, 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指标建议进行通则式规定。这主要考虑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体现控规的公平性;二是控规本身研究深度的问题, 部分指标应结合城市设计深化完善。用地性质的弹性控制最常规的方法是确定建设用地适建范围, 明确地块建议用地性质和禁止用地性质。南京、深圳等城市在新一轮控规编制中都对用地性质分类标准进行了完善, 增加了多种混合用地分类, 提高用地控制灵活性。
2.3 控规编制管理创新
如何解决控规刚性与弹性相统一的问题, 实质是增强控规编制阶段科学性与执行阶段权威性的问题。科学编制是严格执行的基础, 只有做到科学编制才能具有权威性。总结当前控规编制创新探索和实践的经验, 需要处理好控规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规划与实施的关系。
2.3.1 处理好控规与其他专业专项规划的关系
控规是“面”, 控规编制应与产业、交通、市政及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密切协同, 确保关系新城健康发展的各项重要设施用地的落实, 为将来在建设中留出协商解决的多种可能性。对于尚不能达成一致的或专项规划尚未最终完成的, 应做主要内容衔接并为未来建设留出协商解决的多种可能性。专业专项规划是“点”或“线”, 需要明确目标、体系和布局原则标准, 在控规中予以协调落实, 作为项目审批管理的依据。
2.3.2 处理好规划与实施的关系
控规与实施脱节的问题, 不仅仅是指标上的突破。更为重要的是, 作为落实总体规划的主要手段, 不能把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原则和布局, 在一栋栋房子、一条条街道、一个个公园中给予落实, 才是规划与实施最大的脱节。因此, 控规必须增强把总体规划落实到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一个是必须加强与开发建设体制机制的衔接协调, 严格落实规划的刚性要求, 又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优化完善。特别是要适应土地供应开发机制的深刻变化, 在政府主导下的一级开发和市场为主的二级开发的框架下制定规则, 有效运用政府和市场的两个手段, 引导城市有序开发建设。
3 结语
对控规编制的创新从来就不是一蹴而就, 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前行。相信控规的发展在有法可依的背景下, 在广大城市规划工作者的努力探索下, 还将不断完善, 更好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要求。
参考文献
[1]栾峰.基于制度变迁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性探讨[J].规划师, 2008 (6) :5~8.
[2]柏巍.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若干探讨[J].现代城市研究, 2008 (2) :64~70.
7.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七
【关键词】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纳入融合;融合关键;途径方法;呈现效果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融合城市设计理念是形势所需的必然趋势。作为非法定规划,城市设计实施性的强弱在于能否有同一层次的法定规划对其意图进行恰当的反映。而融合城市设计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则因规划目标明确、规划思路清晰、规划方法得当,最终较好地贯彻了城市设计的意图,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城市设计和控规本身的实践价值,同时满足了城市“再规划、再提升”的要求,并为探索如何将城市设计各层面控制要求转化、提炼为法定规划的管理要求提供经验。
1.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的必要性
城市设计作为非法定规划,在城市空间塑造上有着独特的优势,然而,很多城市设计完成后对控规编制没有任何指导作用。因此,要使城市设计塑造的空间从图纸变为现实,就需要在控规编制中恰当地、正确地纳入城市设计相关内容,并结合实际适当给予提升、优化.
控规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且优势明显,既为基地的使用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又避免了最大程度上的随意性,保证了开发的合理秩序。但是,作为法定规划的控规在实际应用中尚存不足,从而不能非常完善地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另外,游移并独立于现行法定的城市规划体系之外的城市设计本身具有不可预计的价值,但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这就决定了其无法成为规划部门日常工作的依据。同时不难发现,控规存在的优势恰恰是城市设计的劣势,而城市设计存在的自身优势(如清晰直观的图面表达,对城市色彩和形体的引导等)也正是控规的短板。由于双方具有互补性,如果在城市控规中引入、融合城市设计,那么会促使规控发展得更好。因此,我们应在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充分融合双方优势,弥补其中的不足,通过两者的互补扬长避短,相得益彰,从而更好的指导快速发展的城市建设。
2.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的意义
控规在整个规划体系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实践中控规涉及城市设计的内容较多,如果控规编制缺乏城市设计理念,那么会导致控制指标制定不尽科学、控制手段执行不力等问题的出现,从而造成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失控的危机。这种状况不仅阻碍了控规的顺利实施,同时对城市空间环境也造成了诸多不良影响。所以,研究融合城市设计内容的引导性控规指标,具有很大的实践意义。
2.1 将城市设计融入到规控中,能够对控规指标确定做出行之有效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2 控规内容的科学性往往建立在城市设计研究的基础之上,因此融合了城市设计的规控会更加完善和深化。
3.控规融合城市设计的关键
城市设计属于非法定规划,其设计内容具有灵活性和多样性的特点。控规作为城市设计的实施规划,需要在城市设计的基础上进行继承与创新。那么,如何将城市设计内容融入控制性详细规划,优化和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强化城市规划管理,加强城市设计在控规中的“话语权”,是控规融合的关键。
4.在控规中有效融合城市设计的途径与方法
4.1 优先编制总体城市设计。
该设计要以分区规划为依托,能覆盖整个区域规划。只有总体城市规划编制完成后,才能进行各个区域的控规编制,因为总体城市规划是要为进一步的控规编制提供依据的。需要注意的是,在总体城市规划的设计中,应明确整个规划区域的发展目标以及其中各个分区的定位和各个分区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样才能够有效为下一步的规划工作做好准备。
4.2 编制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
在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完成后,就要进行重点区的城市设计。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要依托总体城市设计,要重点做好规划结构、平面布局、交通系统、绿化和景观系统、沿街界面控制、建筑风格与色彩等工作。同时,针对上述内容,要进行地块总平面图的规划,形成相应的城市设计导则。
4.3 编制地块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块层面的控规编制是要依托之前的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该项工作具体而繁琐,编制中要将用地的性质进行具体的细化,以确定出每一块用地的具体性质。另外,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出各个地块的用地指标,并进行相应的配套服务设施建设。
4.4 最后,编制单元层面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单元层面的控规编制有相对固定的编制方法,即从地块层面的控规中提取出改地块的强制性规划内容,对这些内容进行图集的绘制,并编写出相关文本。具体应明确区域用地的用地性质和主导功能,并明确用地指标。
4.5 将城市设计融入控规后的保障措施。
首先,应该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在实际的规划管理中,规划管理部门应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要明确各个层面的控规对城市建设所起的作用。从单元层面的控规与城市设计结合来说,这个层面上的内容是要向公众进行传达的,两者的融合有利于顺利出让土地和公众参与的实现。而地块层面的控规与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作为具体地块管理的依据,对城市建设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通常而言,单元层面的控规都是要经过政府的审批才能施行的,其带有行政意味。因此,不能擅自或随意对其进行修改。若是遇到非常情况,非修改控规不可,那就应该以已有地块层面控规为基础,并结合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对单元层面的控规提出详细的修改建议。需要注意的是,修改之前需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当程序履行完毕方能修改,这也是保证控规权威性的重要手段。
5.在控规中融合城市设计后应呈现的效果
5.1 完善了用地功能,增加了城市活力。与城市设计相比,融入城市设计的控规增加了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和绿化面积。重要的是,做好了各类用地的统筹安排。
5.2 深化贯彻公共空间设计内容。控规落实并细化了城市设计的绿地系统概念,严格保护具有特别保护价值的生态景观区域,控制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绿化景观带和空间视廊,形成网络状开放空间结构。
5.3 梳理道路网结构,优化交通体系。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在城市设计的道路网基础上,根据城市地形特点,增加干道网密度,同时结合已进行规划许可的道路的宽度及线型对部分道路进行调整。
另外,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扩展、细化了城市设计中的慢行系统,建立与组团内部绿地系统的联系,使得规划后的慢行系统更加完整、丰富和人性化。
5.4 坚持公共设施增量控制。
在城市设计成果的基础上,控规整合进行了公共设施增量规划,弥补城市设计的不足。控规整合做到绿地增量、中小学配套增量、公共服务设施增量和路网密度增量,使城市功能更加完善、景观环境更加优美、综合交通体系更便捷。
5.5 提炼城市设计内容为控规强制性与指导性要求。
针对以往控规未将城市设计对地块控制要求落实到分图图则中,或者控制要求强弱不分、可操作性不强而导致规划管理与城市设计“两张皮”的情况,融合了城市设计的控规将城市设计导则内容分别精炼为法定图则中的强制性要求和指导性要求,使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能具体指导规划管理工作。
6.结束语
8.项目所在地三亚湾控制性详细规划 篇八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修编的批复》(三府函【2011】200号),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修编》已经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公布。在上述法定控规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严格按照三亚市政府批准的控规执行。
附:《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城市设计修编》相关内容
三亚市规划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日
《三亚湾“阳光海岸”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简介
一、规划背景
为了落实新版城市总体规划对三亚湾的定位,推进建设大三亚湾的海上门户和标志性形象区域,规范和引导三亚湾 “阳光海岸”地区的发展建设,特编制该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进行过程中通过专家咨询会等形式,分别征求了省内外专家、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亚市人民政府、三亚市规划局、三亚湾管委会等多方面的意见,具体过程如下:
——2011年1月19日提交专家咨询,会议原则同意该规划并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
——2011年2月28日在三亚市规划委员会原则通过,4月15日由三亚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复(详见三府函【2011】200号);
——2011年1月底至2月底,该规划通过媒体、网络等手段,进行了公示。
二、规划范围
三亚市“阳光海岸”地区,南起三亚河口港务局码头,北至月川路和海月广场,东至胜利路、解放路(局部包括解放路东侧食品厂安置储备用地)。规划范围合计约167.99公顷,该范围也是技术指标计算范围。
三、定位和主题
(1)总体定位:大三亚湾的海上门户、标志性形象区域,以旅游服务为主的城市功能中心之一。
(2)核心功能:
旅游服务功能:服务于旅游城市特别是邮轮母港和游艇港湾的文化娱乐、商业服务、休闲度假等功能;
城市公共服务功能:为居民及游客服务的各类城市公共服务功能; 居住功能:优先满足本地居民需求的居住功能。
四、规划布局
1.规划结构:“一港三带、三点多片、通海绿廊”。
(1)一港:凤凰岛、凤凰岛大桥至码头区、鹿回头半岛共同围合而成的三角港湾区域,是整个三亚湾南端的标志性形象区域和海陆活动交汇的区域。
(2)三带:分别指滨海带“五彩大道”、老铁轨轴带(也是现代有轨电车线路)、胜利路交通轴带,是整个区域南北向联系的纽带和骨架。
(3)三点:南端、中部、北端三个关键性的标志性节点区域,分别为南端“都市舞台”节庆广场及周边、中部商业购物中心及周边、北端海月广场及周边。
(4)多片:主要指由北至南具有不同特色和主题功能的片区,包括地段北部的食品厂安置片区、四更园村商住综合功能区、儋州村文化商住综合功能区,中北部的文化娱乐区、商业购物区,凤凰岛大桥以南的滨港风情商住综合功能区、滨港文化艺术及商业区,以及作为独立功能片区的凤凰岛。
(5)通海绿廊:指一系列联系城市纵深和滨海空间的绿化景观廊道、景观道路廊道,也是容纳丰富城市活动的活力廊道。
2.用地布局
(1)滨海为公共开敞空间,也是公共活动集中的轴带。
(2)滨海一线地集中规划商业服务、文化娱乐、城市酒店、主题公园、游艇游船码头设施等旅游及公共设施用地;现状居住功能也应逐渐向旅游度假功能转化。
(3)滨海二线地优先满足本地居民就地就近安置需要,规划居住及商住混合功能为主的用地;现状汽车站、火车站一带规划商业购物、文化娱乐等公共性功能为主的用地。
五、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
规划各类旅游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约61.12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36.38%。
保留新风路南侧行政办公用地。规划行政办公用地面积约1.63公顷,占总用地的0.97%。
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主要集中于北端四更园商住综合区中部、中部时尚购物中心至海滨一带、凤凰岛东侧滨港地带、凤凰岛大桥以南滨港地带。规划商业金融业用地面积约22.01公顷,占总用地的13.10%。
规划旅馆业用地主要集中于凤凰岛大桥以北滨海地带、凤凰岛大桥以南滨海局部地段、凤凰岛中部。规划旅馆业用地面积约22.58公顷,占总用地的13.44%。
规划文化娱乐用地主要集中于南端文化艺术及商业区、凤凰岛北端。规划文化娱乐用地面积约6.39公顷,占总用地的3.80%。规划文化商业混合用地主要集中于凤凰岛南端、中北部文化娱乐区。规划文化商业混合用地面积约7.20公顷,占总用地的4.29%。
规划体育用地位于凤凰岛国际邮轮码头以北。规划体育用地面积约1.31公顷,占总用地的0.78%。
结合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和商业用地等,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养老院、社区管理服务设施、社区肉菜超市等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详见表1)。
注:1.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一类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为刚性规定;其余项目为二类
公共设施项目,其内容和标准具有一定弹性,在保证基本服务的前提下可适当扩充调整。2.具体指标可根据人口规模和居住社区定位取较高或较低指标。
区域内的发展建设必须保障落实重要的主题性项目,其主题、性质、位置等不得变更,包括:椰风酒吧街、“老式火车”花园、火车主题博物馆、影视广场、娱乐中心、时尚购物中心、滨海风情街、梦幻剧场、海洋文化博物馆系列、节庆广场等。
六、居住用地规划
规划居住用地及商住用地主要集中于滨海二线沿胜利路一带。包括食品厂安置区,四更园村、儋州村、时尚购物中心外围、“中央海岸”以东等区域。
规划居住及商住混合用地合计约36.79公顷,占总建设用地的21.90%。其中,居住用地面积约5.46公顷,商住混合用地面积约31.33公顷。
现状食品厂用地作为集中安置小区;其他更新改造地区应基于就地就近安置原则,在新规划建设的居住用地和商住混合用地内优先保障本地居民的安置。
七、道路交通系统规划
规划主干路网骨架结构为“三纵,九横”。三纵分别是解放路、胜利路、现代有轨电车线路(北段部分与胜利路重合);九横分别为月川路、吉祥路、团结路、新风街、光明街、和平路、跃进路、新建路、建港路。
规划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支路、旅游步行道等四级道路。城市主干道红线宽度为40-50米;次干道红线宽度为18-28米;支路红线宽度为9-18米;旅游公交步行道(原三亚湾路),红线宽度为20米。道路红线内用地为道路及道路绿化专用,任何与道路交通无关的建筑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和新建均不得占用道路用地。
采用旅游公交和慢行交通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人、车”分离,结合各类公共设施、绿地系统创造环境宜人的慢行空间,规划沿滨海地区一定宽度的区域形成以步行为主的旅游慢行街区。沿滨海地带和平行于海湾的主要道路,规划现代有轨电车、旅游公交观光线等,保障在5分钟步行半径(约250米)内,旅游公交系统100%全覆盖该地区。
规划保留老铁轨空间轴带作为现代有轨电车通道,现代有轨电车作为城市特色公共交通系统,在“阳光海岸”区段内结合重要功能节点共设置7处站点。规划沿三亚湾路建立旅游公交线路,在“阳光海岸”区段内结合重要功能节点和景观节点共设置9处站点。
规划在凤凰岛大桥至现港务局码头一带集中建设游艇游船码头区,凤凰岛大桥北面须慎重建设游艇码头区,应经相关专业部门论证。游艇游船码头区提供海上游船站点,通过海上旅游交通工具联系三亚湾滨海地区各景区景点。
结合市政工程的建设综合开发地下空间。三亚湾路沿线可考虑规划建设地下交通长廊,在重要节点和路段设出入口,实现地下交通长廊、地下停车场和地下商业空间的便捷联系。
规划范围内不同用途建筑物在改建、扩建和新建时,必须按照相关标准配建停车场(库),并符合本规划的规定,配建标准参见表2。
注:
1、考虑到中心区域用地紧张及停车场供需策略,在这里一般采取低限值;
2、凤凰岛上用地紧张以及交通容量有限,一般计算时乘以折减系数0.5~0.6。
规划道路广场用地共约37.36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2.24%。其中:规划道路用地约31.7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8.92%。规划广场用地约4.70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2.80%。规划各类广场12处,主要位于滨海地带沿线,以及文化娱乐区、商业购物区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区域。规划社会停车场库用地0.88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0.52%,共4处,分别位于北部商住综合功能区、文化娱乐区、商业购物区、文化艺术及商业区。规划对外交通用地位于凤凰岛南部位置,是凤凰岛国际邮轮母港的港口用地,约2.73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63%。
八、绿地及景观系统规划 规划公共绿地约28.09公顷,占总用地面积的16.72%。区内的绿地系统由滨海绿地、公园绿地、街头及道路绿地等几部分组成。
(1)滨海绿地
沿三亚湾形成滨海景观绿化带,凤凰岛大桥以北以生态景观为主;凤凰岛大桥以南以人工化景观为主。绿地中应适当的安排各种休闲活动设施,兼顾绿地的景观功能和休闲活动功能。
(2)公园绿地
规划2处城市小型公园,分别为现儋州村的“老式火车”花园、凤凰岛大桥东端桥头公园。结合现有环境资源和历史痕迹,规划建设成为主题鲜明的公园绿地,为居民和游客提供环境优良、富有特色的游憩空间。
(3)街头绿地
因地制宜利用现状空地、道路两侧绿化带、通海绿廊等建设各类街头绿地,强化城市腹地与海滨的绿化景观联系,满足居民、游客游憩活动和景观环境需求。
(4)景观主题
“山、海、港、城”四大要素相互交融、有机衔接。任何建设不得影响城市背景山体轮廓线和鹿回头的标志性地位。强调海面和滨海地带开放、活跃的气氛特征。重点保障滨海空间的公共性和良好的可达性,强化滨海空间和景观向城市纵深的渗透。保障港湾水域和滨港地带的公共性、开放性和活力性,强化港湾对区域及城市的影响力和辐射力。延续城市良好肌理和宜人尺度,挖掘地段内的场所特征,营造特色片区。
(5)景观系统要素
由“一港三带、通海绿廊、特色片区、节点标志”等共同构成“点、线、面”相结合的景观系统结构。
滨水开敞空间:沿三亚湾的滨海开敞空间带,以“五彩大道”为主题,是地段内绿化景观最丰富、公共活动最集中的区域。
绿色开敞廊道:沿现状旧铁轨沿线的廊道,规划成为具有特色的景观廊道。
通海绿廊:联系城市腹地及海滨的一系列绿化景观廊道,包括景观道路廊道、步行街景观廊道、各类公园绿地等。
各级节点:沿滨海公共活动轴带及主要的公共开敞空间规划若干景观节点,也是人流集散活动的场所。
主要观景点:与主要的“通海绿廊”相对应,位于开敞空间中,拥有良好视野位置的一系列观景点,是体验和观看海洋、城市景观的良好视点。
(6)建筑形态指引
建筑高度控制总体原则为“北高南低,东高西低”。凤凰岛大桥以北高度控制可适当放宽,大桥以南由于鹿回头的景观敏感性应加强高度控制。规划区域西侧滨海一线高度应加强控制,腹地二线区域高度控制可适当放宽。在规划区域中部的文化娱乐区和商业购物区,因地制宜建设挺拔简洁的点式标志性高层建筑。
建筑风貌宜采用现代并且体现热带海滨风貌特色的建筑形式,鼓励运用具有本土特征的如门廊、骑楼等建筑元素。滨海风情街、椰风酒吧街等区域应注重宜人尺度营造,宜采用坡屋顶形式和暖色墙面,注重建筑细部刻画。
以暖色、白色为色彩主基调,配以少量明快的红、蓝、黄等纯色。坡屋顶宜采用砖红色或灰蓝色。滨海地区建议采用明快的暖色系高明度、低纯度的色谱;居住区及社区级的公共配套设施在与环境相协调的基础上,宜运用淡雅色调;旅游功能区提倡多种色彩构成,整体应偏于暖色。
(6)公共艺术及广告标识指引
强化旅游休闲氛围,鼓励结合环境小品进行丰富多样的公共艺术小品设计,鼓励将各类历史痕迹、本土特色符号等应用在具体设计中。广告的设置不应破坏重要建筑立面造型和界面连续性,小型悬挑广告不应破坏街道总体景观和视线通廊,不应有碍通行。加强对主要集散广场周边商业建筑的广告设置控制,不宜设置大型商业广告和屋顶广告。
九、建设开发管控
(1)总体要求
本规划范围内的各类市政、公共交通设施等属于黄线控制范围。黄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镇规划,并相应调整黄线;在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黄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基础设施的行为;其他损坏城镇基础设施或影响城镇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本规划范围内的公园绿地、街头绿地、滨海休闲绿带、防护绿带等属于绿线控制范围。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对公园绿地、街头绿地、滨水休闲绿带实行严格的控制,对居住小区级绿地及组团级绿地,严格控制其面积,对具体位置不做硬性规定。严格遵守总体规划及相关法规关于后退最高潮位线控制的相关管制要求。严格保护滨海岸线、沙滩及滨海绿化带,保障滨海地带的公共性和良好的可进入性,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富有活力的滨海公共开敞空间,营造具有热带滨海风貌特色、环境优越的滨海景观带。
(2)地块开发控制
为了有效的引导开发,适应未来片区建设管理及应对市场需求,规划地块编号分为三级:片区、街坊、地块分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在旧城区各地区统一编号中“阳光海岸”用拼音简写表示。如YG1-01-01地块表示的就是“阳光海岸”地区1片区01号街坊01号地块。规划区内地块的开发建设,应符合本规划总图及分图图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地块控制指标,并参考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开发建设。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规划范围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改建、扩建和新建后的绝对高度,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不得超过《分图图则》中规定的建筑限高、建筑密度、容积率的限制。
任何建筑的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消防、卫生、管线、埋设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符合三亚市有关的规定。住宅建筑与其遮挡建筑的正面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的相关要求。建筑后退距离应同时满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和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两项要求,具体距离按《分图图则》执行。同时还应满足《三亚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控制指标》规定要求。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城市干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层、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后退城市干路红线的距离为5-8米,后退城市支路红线距离为3-5米。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多层建筑不宜小于5米、低层建筑不得小于3米,大型公共建筑不得小于8米。建筑后退用地边界应同时满足日照距离和消防间距的要求。多层建筑后退不小于3米,高层建筑后退不小于6.5米。
结合市政工程建设,鼓励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地下一层(即浅层地下空间)鼓励设置地下商业空间、地下停车场库和市政设施空间,邻近地下交通长廊的应与其良好衔接;地下二层(即中深度地下空间)鼓励作为各建筑单体的地下停车和市政设施空间等,也可由业主自行开发利用,但其垂直投影范围不能超出其用地边界。
(3)配套公共设施管控
各街坊、地块内配套设施项目、数量、位置等要求,应符合相关《分图图则》的规定,如调整需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进行较大范围的成片开发时,地块内配套公用设施的位置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根据修建性详细规划作适当调整,但其项目、数量、用地或建筑面积均不得少于《分图图则》中的规定。
十、土地使用管控
规划区内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分类和分类代码采用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规定。建设用地分类以小类为主、中类为辅。
规划两种混合功能用地:商住混合用地,可以容纳居住和商业服务功能,临主要街道应提供商业及公共服务性功能,其中商业服务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10%;文娱商业混合用地,其中文化娱乐建筑面积应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30%。
规划区内鼓励公共功能混合性的用地,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应按照本规划中的规定执行(表4)。
十一、操作实施策略
为保障相对独立的功能片区的整体性,“阳光海岸”地区更新改造的操作实施应采用规划单元开发的模式,保障土地混合利用和功能业态的灵活性。建议整个“阳光海岸”地区划分为10个开发单元进行更新改造(不含凤凰岛)。
规划区域内各单元开发建设、重要地段的重点项目或大型项目,其招商竞标时,应根据三亚市相关文件要求,同时提供搬迁方案、规划建设方案,项目选择应依据搬迁方案、规划方案、招商方案、竞标价格等多因素综合比较确定。招标或竞赛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三亚湾管理委员会组织,规划设计成果经专家评审认可,公示通过,原规划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批准。
9.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九
李堤去21:16:47
奉贤区海湾镇区控制性详细方案简介
一、规划范围
东至林海公路-老区北排河-星东路、南至星海路、西至农工商大道、北至新沪杭公路,总用地规模约为162.19公顷。规划人口规模约1.6万人。
二、规划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
4、《奉贤区区域总体规划实施方案(2003-2020)》
5、《两规合一》方案
6、《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三、规划目标
科学合理地指导海湾镇区的开发建设,落实上层次规划的发展要求,实现海湾镇区推动和辐射奉贤东南滨海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海湾镇区是海湾镇、奉贤区未来对外服务与开放的中心,是旅游交流的平台。其发展目标如下:
1、杭州湾北岸重要的滨海休闲度假中心;
2、交通便利、配套齐全、环境美观的宜居生活区;
3、奉贤区突出滨海风情特色的新市镇。
四、规划结构
规划结构:“两轴、两心、三片区”。
1、两轴:以农工商大道为城镇内部空间发展轴,延续并强化现状镇区空间发展趋向,并向南延伸,对接镇级公园;以林海公路为城镇外向空间发展轴,联系规划区南北两片,将南部休闲度假区块与整个镇区紧密联系起来,共同营造滨海休闲度假胜地。
2、两心:城镇生活服务中心:规划保留现状农工商大道与民乐路交叉口的镇级公共服务中心,并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对其进行改造,形成北部片区的城镇生活服务中心。休闲度假服务中心:集中布置会展商务、星级酒店、商务办公及商业建筑等外向型公共服务设施,形成功能鲜明的休闲度假中心。
3、三区:三区包括1个居住生活片区、1个科研生产片区、1个城镇综合功能片区。居住生活片区:以星火公路北侧为主的居住生活片区,包括星火公路以南部分商业居住混合区和居住生活区,以突显海湾镇区宜居新市镇特色。
科研生产片区:功能单一,自成体系,规划位于林海公路以东、星火公路以北片区,作为科研生产性发展片区。
10.控制性详细规划心得整理 篇十
关键词:城市设计方案,城市设计导则,控制性详细规划
1 引言
城市设计已引入我国多年,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和设计实践,取得一定的管理经验,但是,城市设计与城市规划的关系讨论十几年至今没有结论,新的《城乡规划法》仍然没有将城市设计纳入法定规划体系。《城乡规划法》所确定的法定规划体系是以总体规划为核心,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纽带将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紧密结合为整体性的规划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的法定前提。但是,就目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成果的形式而言,尚不足以控制和管理城市空间形态,而城市空间环境是城市环境的重要组成方面,城市设计没有纳入新的规划体系,控制性详细规划又不足以控制空间形态,这使得城市形态控制成为新的规划体系的一个缺项。
城市空间质量管理是地方政府职能的一个方面,同时也是城市发展过程中规划管理不可或缺的环节,城市设计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规划形式,也是行之有效的空间管治工具。为弥补新的规划体系中城市空间管理环节的缺失,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是调整规划体系的结构,将城市设计列为法定规划类型,并明确城市设计与其他规划类型的关系;其二是在不调整现有法定规划体系的框架上,充实和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使之起到管理和控制空间形态的作用,本文主要讨论后一个方面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通过与美国SASAKI公司合作编制广州大学城的城市设计,比较深入地了解美国城市设计编制的过程和方法,并将这些认识和体会应用到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的规划设计过程中,在以实践为基础探索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将城市设计导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的整合方面取得一些经验。这些经验将有助于探索将城市设计纳入中国城市规划体系的方法,以及结合城市设计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过程、内容以及成果形式。
2 城市规划的分类与城市规划的目的和对象之间的关系
城市是一个复杂而综合的整体,为了充分认识和有效控制城市的发展,城市规划分若干类型,并形成规划体系。城市规划的分类与规划的目的、规划对象的特征和规划的内容密切相关,甚至规划的目的和对象的特征决定规划的分类。比如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土地为对象的规划类型是各种发展规划,诸如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以城市空间为控制对象的规划是景观规划和城市设计。规划的类型与规划的成果形式相对应,总体规划以文本为主,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图则为主。各类型规划组成一个整体,规划分类的实质就是反映规划运作的过程。我国城乡规划体系中,从城镇体系规划、市镇总体规划到乡村规划、详细规划的分类就表明了规划制定是一个在空间和内容方面逐步深化与细化的过程,规划之间的关系是制约与控制、深化与完善的等级关系。美国霍普金斯教授则是从规划如何影响行动的角度将其概括为5个类型和阶段:议程(Agendas)、政策(Policies)、愿景(Visions)、设计(Designs)及策略(Strategies)[1]。这是一个“问题——目标——措施”的规划运作过程。
1)议程,就是用表列的形式清晰地把需要讨论的议题或者需要采取的行动列举出来。城市发展存在一系列问题,有些问题是长期性和根本性的,不是某一个规划就能够解决。因此,什么样的问题被列入城市规划解决的目标,在民主社会是一个政治过程,规划师就是罗列公众关心的问题,这些问题就构成规划的议题,当把议题以一个表列的形式列举出来的时候,实际上也就界定了行动计划。
2)愿景,就是对城市未来发展的想象。城市问题的核心是环境,环境的改变需要一个过程,更需要一个一致的发展目标,愿景最大作用就是通过描绘未来的可能性,激发起人们的信念和热情,愿景是城市问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愿景除了可以通过文字表达,还可以透过图象来描述。
3)政策,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工具,其特点就是在同一个情况下,相应拟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政策与法规一样,可以增加开发者对未来行为的预测性,同时保证了一致性和公平性。但是在对行为约束的效果上,政策比法规宽松很多。
4)设计,是在任何规划实施的行动还没采取之前,经过详细拟订把最终的成果呈现出来。它透过完全预见的假设,往往呈现出蓝图的状态,在规划实施中却因为过于绝对而不能完全实现或者落空。
5)如果设计是一个蓝图,那么策略就是告诉我们如何去实现这个蓝图。从形态上分析,策略表现为一系列决策的树状图。在规划实施中可能会面对的各种不确定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时机和条件去采取不同的决策。
透过霍普金斯的规划分类体系可以看到,从问题的提出到问题的解决,有一个渐进的实现过程。具体选用那种规划形态取决于规划所处的阶段。中国城乡规划分类的特点是以空间尺度为划分标准的综合规划体系,也就是每个层次的规划几乎都是综合规划,每个层次的规划都融合了议程、政策、愿景、策略、设计等多种形态,使得规划的类型与规划的目的、对象之间的对应关系并不清晰,城市空间形态的控制找不到相应的规划类型。
城市设计是以城市空间为规划目标和控制对象,系统解决城市问题的规划过程。沿用霍普金斯教授的类型划分,它也包括了议题、愿景、政策、设计、策略等诸形态。实践中城市设计分为两个阶段与形态:即城市设计研究和方案阶段,其主要形态是愿景和设计,是城市规划目标的具体化和空间化的表达;城市设计导则阶段,其主要形态是政策和策略,是达到城市规划目标的工具和途径。
3 广州大学城中心区城市设计导则编制工作概述
广州大学城中心区城市设计编制过程分为城市设计方案和城市设计导则编制两个阶段[2]。城市设计方案阶段是形象化表达大学城空间发展目标,以及综合全面地论证空间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适用性等,通过了专家评审和公共参与最终确定规划设计方案,这主要表现为一个政治的过程。而城市设计导则是将城市设计方案所描绘的各项目标转化为规划管理的条件和要求,成为规划部门管理的依据。城市设计方案的编制过程和方案的科学性在此不详述,重点介绍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内容与过程。
在广州大学城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过程中比较成功地借鉴了美国的城市设计导则编制方式,并结合广州的实际情况使之较好地融入现行规划管理体系。整个大学城的城市设计导则由以下六部分构成:
(1)设计导则概要
设计概要主要是说明本次城市设计的目的、城市设计的主要内容、城市设计文件组成的框架、概念解释、图例的界定等。
设计导则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从整体规划到具体建筑环境过渡的转换框架。整体规划为土地利用、交通组织、开敞空间与建筑物布置提供总体框架,地块控制性图则具体表达总体规划中的尺度与用地性质,景观与建筑设计导则确保在细节的设计能够贯彻整体规划和地块控制规划,并与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2)地块控制性规划图则
地块控制性规划图则提供每个地块开发控制的基础,并通过一系列的图解符号来表达推荐的地块发展结构,地块控制图则同时构建了景观与建筑设计的框架。
地块控制性规划图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尺度,尺度控制的具体内容涵盖用地红线、规划道路边线、建筑退缩线、建筑强制边界、零售商业边界、灵活边界、地块开敞空间、建筑可建范围;2)入口与道路,包括建筑主要出入口、步行联系线、停车与后勤入口区域、服务通道和卸货区;3)土地使用,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限高、停车。
(3)景观设计导则(图1、2)
景观设计导则用于描述建筑之间的空间,开敞空间的布局决定了建筑物的布局方式,为建筑使用者提供集中活动的空间,为步行者提供交通空间、绿化空间,并包括车行道和候车廊。开敞空间设计导则将空间分成了几个类型,建筑地块以外的称之为公共开敞空间,地块之内的称之为地块开敞空间。公共开敞空间与地块开敞空间联系起来便于公众的到达,设计中应适用相似的材料、街道家具和细部,不应设置栅栏,或其他屏障分割公共开敞空间与地块开敞空间。
1)公共开敞空间包括:街道、绿色廊道、步行广场和滨水区;
2)地块开敞空间包括:退缩线和步行系统。
(4)建筑设计导则(图3、4)
建筑设计导则为位于公共环境界面上的建筑提供设计指导。建筑物除了满足自身功能使用之外,其建筑还应作为公共空间的边界而界定公共开敞空间,同时也因为使用这些建筑的人群的存在而使得公共空间充满活力。导则确定了对公共空间塑造起重要作用的建筑设计条件,以及改善步行联系线或加强他们的使用特征;建筑设计导则并非针对某个特定地块而制定,它识别了各种典型条件,并为开敞空间界面的建筑提供了各种参考设计模式、图表、草图和使用实例,阐明特定情况下的可能解决方案。设计导则鼓励灵活和创造性的设计,内容包括:1)建筑与街道:首层、体块和高度;2)建筑与开敞空间:建筑户外空间、体块与备选方案;3)内部公共空间:有盖顶的步行联系线、骑楼、中庭和大厅。
(5)暴雨管理导则
雨水是重要的生态影响因素之一。由于开发产生的不渗水地面会增加雨水排出峰率和排出峰量,对自然的水补充和溪流及其他水路造成不良影响。通过设立和执行适当的标准控制,暴雨管理标准对排出水流中污染物进行整治和管理,最终控制暴雨排出水质以及控制开发所导致的洪水。暴雨管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1)管理暴雨的方式;2)排水系统设计;3)执行标准。
(6)开发实施程序
开发实施的程序就是建立城市空间管理的制度。这个管理制度在与现行城乡规划管理制度协调的基础上,强调开发者与管理者有效交流和协商的机制,包括初步申请、开发申请和最终成果三个阶段,明确了建筑设计方案审查的权利、权限和审查程序,并通过这个制度使得建成效果与设计蓝图一致。
概括而言,美国城市设计导则由以下三个方面构成:1)地块控制图则:其中图则A是土地用途和开发强度管理的规定性要求;图则B是建筑形态控制指导性要求;2)景观设计导则:主要用于描述建筑之间的空间。建筑之间的空间也就是外部空间,就其产生的过程来看存在两个途径:第一种方式是明确地块的公共使用性质,比如确定城市广场、公园、河流、绿地等;另一个途径是在私人开发地块中产生,比如建筑后退线、步行联系线等;3)建筑设计导则:许多情况下围合公共空间的是私人建筑,这些建筑对城市公共空间的质量产生决定性影响,为实现公共空间的概念和确保公共空间的质量,需要对位于公共空间界面上的建筑设计提供指引。
4 城市设计导则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的设计实践
广州大学城中心区的城市设计是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编制的,但是在编制的过程中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设定的目标进行很大的调整,这也是竞赛的要求和目的。这里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发生颠倒,本来城市设计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前提,其结果却是改变和调整了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目标与结果。
规划界争论了几十年的话题——城市设计贯穿城市规划的全过程和城市设计是详细规划的深入,在广州大学城中心区的城市设计过程中都得到体现。因为城市设计自身被划分两个阶段和类型,首先是城市设计方案阶段,这个阶段的工作就是以城市设计的视点反思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回到规划的目标和起点上进行城市设计,提出大学城的整体发展构想,这不是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化,而是基于大学城的规划目标进行设计发展。其次是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这个工作是在城市设计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性规划的要求进行编制,除了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之外,还增加空间形态控制的内容,因此,可以认为是详细规划的深入。
城市设计的方案制定不能简单地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和形象化,后者表达的是技术过程,不是设计过程,设计是解决问题的过程。城市设计是将愿景描述为空间的过程,或称是直接用空间语言描述城市发展愿景的过程,这个过程是社会参与的政治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城市设计方案是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平行制定的阶段,甚至城市设计研究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和依据,这也是城市设计贯彻城市规划全过程的思想体现。
城市设计导则的制定是一个技术过程,也就是将城市发展所确立的空间目标转化为管理的依据,其中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空间管制要求,但远不止于此。因为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基于地块及地块上的建筑形体,而城市设计则更关注地块之间的公共空间。城市设计方案涉及的内容非常复杂,包括一系列社会经济以及生态发展的目标,空间表达也是意向性的具体表达。这些意向性的具体空间形象是不能直接变成管理的依据,而是从中抽取出实质的内容,这种抽取和转化就是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过程。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是基于城市规划管理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从这个角度分析,城市设计导则制定的原则是基于公共空间的管理,它将城市规划的空间管理明确并细化为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
城市公共空间有许多种类型,有些是由公共建筑产生的,比如天安门广场;有些直接就是开敞空间,比如公园和河流等;而有些是由私人建筑围合构成,比如城市街道等。同时城市空间的质量不仅表现在这些元素自身,而且还取决于这些要素的关系,也就是以人的行为联系这些公共空间。城市公共空间的产生不仅反映在城市设计的成果中,也反映在开发控制的过程中,比如街道空间的产生就主要取决于开发控制的过程。规划实施的依据可能是设计图纸,或规划蓝图;而开发控制的依据就不仅仅是蓝图,还要包括开发和管理的准则,城市设计导则就是其中一类。作为技术过程的城市设计导则,在编制时应当以城市设计方案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
基于上述认识,在厘清了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关系后,我们在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的规划中探索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结合。首先将城市设计研究置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之前,其研究报告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依据;其次,将城市设计导则的编制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进行有机的整合,使之既控制土地使用和开发强度,又控制空间形态,制定出适于管理的技术文件格式。
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的城市设计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结合的编制思路和技术路线是[3]:
1)在现状调查和总体规划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两个不同的城市形态空间设计方案,这两个方案经过包括公共参与在内的多次讨论和论证的基础上选择一个作为深化设计方案;
2)将选定的城市设计方案深化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便于与现行规划管理制度对接,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技术检查和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审查,基本获得各方认可之后,再深化城市设计方案,重点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设计,梳理出城市设计方案的公共空间构架,重点控制比如广场、街道、绿色廊道和滨水区等公共空间;
3)利用城市设计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特点,以城市设计导则这个空间管制工具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兼顾国家法规对城市规划文件规范化的要求,城市设计导则的体例进行部分变通,将图则A的表达形式充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范要求一致,保持图则B的城市设计图则特征,从而形成比较清晰完整的,既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又包括城市设计内容的地块控制图则体系(图5);
4)城市公共空间的整体性特征使得单纯的地块控制图则很难控制公共空间的品质,为此,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直接借鉴美国经验,增加景观设计导则和建筑设计导则这两个部分,形成完整的城市设计文件。
中山市港口镇的城市设计实践经验表明,美国城市设计导则体系完全能够融合中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和要求,并且相对独立又十分清晰地展现出来。这种城市设计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方式和途径,将有助于在现行规划体系的框架下完善城市空间控制的缺陷。
5 比较、体会与经验
5.1 城市设计研究和方案与城市设计导则是城市设计的两个不同阶段和类型
城市设计以城市空间为研究和控制对象,在不同规划阶段有不同目标和取向。城市设计研究作为一种理论和方法可以应用于所有规划类型,也就是贯穿整个规划设计全过程。城市设计导则是一种空间管制的工具,其本身并没有价值取向,美国城市设计控制政策是以设计审查制度为核心,以设计导则为依据,以区划法为依托。城市设计导则旨在弥补区划法对城市形象、环境质量等不可量化因素控制的不足,给城市建设以美学与感观上的控制,创造更好的城市空间形态与宜人环境。美国城市设计导则的目标不是将理想的空间形式固定化和法定化,而是关注城市空间的一个层面,也就是城市公共空间的质量。即便是对私人开发的控制,其出发点也是基于公共空间的质量,而不是权力的标准和价值观。在理解美国城市设计控制的过程中,应当区别城市设计方案的编制与导则编制。
城市设计方案是以设计形态全面、具体和形象化地描述城市未来某一状态,城市设计导则只是将城市设计方案中的公共空间内容抽取出来,变成开发的准则和管理的依据。
5.2 城市公共空间的控制与管理
追溯中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起源,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促进城市空间的多样化,也就是区分了规划师和建筑师的不同分工和责任,“规划师定量,建筑师塑性”是计划经济时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质。这种空间管制思想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就演变成城市空间的混乱,想回到计划经济时期的城市空间的管理手段已经失去社会基础,基于控制性详细规划来干预建筑形态缺乏法理的依据。因此,应当重新认识城市空间的特征,认识政府空间管制的权力及其目的,建立空间管理的框架和制度,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空间形态体现社会各方利益的格局,多样化是城市形态设计的美学要求,民主政府没有权力依据美学标准去调整城市社会各方利益格局。合理的政府角色应当是关注城市公共空间的管理,城市设计是城市公共空间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规划控制包括:1)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类型与功能;2)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平面范围和形态意向;3)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空间界面。城市公共开敞空间的界面由两个部分组成,平面形状由地块控制图则确定,而围合城市开敞空间的立体界面常常是私人建筑。为保障公共开敞空间的质量,需要给这些建筑制定设计导则,因此,建筑设计导则并不针对所有建筑,而只关心处于公共空间边界上的建筑。我国城市设计的空间形态控制经常处于两种极端的状态,要么管治不足,要么管治过界。
5.3 空间管治需要一套标准的图式语言
正如精确描述建筑最终状态的是施工图一样,准确描述城市空间也需要图式语言,城市设计导则就是一套比较标准规范的空间语言。我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仍然是以文本为中心的法定文件,图则控制以平面的方式解释和补充文本的不足,这种方式针对城市非重点控制地区比较适用;针对城市重点地区,修建性详细规划侧重经济分析和详细设计,从而使之适用范围非常有限。因此,在城市重点地区的空间控制中,城市设计导则可能是弥补这两种规划之间缝隙的有效工具。
6 结语
控制性详细规划表现为分配土地用途和确定开发强度,土地制度不同导致这种分配的目的和过程不同。私有土地制度下的区划过程是基于公共利益对私人土地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其工作遵循的原则是公平和公正;我国公有土地制度下的控制详细规划,其目的是为出让土地而拟定条件,表现为资源的分配过程,遵循的原则是科学合理。私有土地控制的公正和公平原则可以透过民主程序和公共参与获得,而公有土地的科学分配原则仍然没有统一的认识,这里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城市规划的理性能力问题,历史的经验表明在城市规划领域人类的理性能力与科学的真理尚有距离;其二是规划师和政府的代表性问题,城乡规划是政府组织专家编制,政府能够代表公众,专家能够代表真理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个代表权会不会被异化呢?维护公共利益需要不断地完善规划体系和技术手段。
在私有土地制度下,以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土地使用控制制度仍然不能排除它对公共利益的伤害,这是由于土地开发的外部性造成的,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美国发展出一套保护和发展城市公共空间的城市设计制度。尽管两国的土地制度存在根本差异,但是城市规划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一些经过历史检验的、行之有效的技术工具可以直接借鉴,城市设计导则就是一例。
参考文献
[1]Lewis D.Hopkins著.赖世刚,译.都市发展——规划制定的逻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
[2]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SASAKI ASSOCIATES INC.广州大学城中心区城市设计及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负责:孙一民,周剑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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