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承诺书

2024-09-20

民工工资承诺书(精选19篇)

1.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一

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工程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经理:。

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施工企业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有关指示精神,按照《枣庄市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暂行规定》和滕州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意见(试行)》,我本人对承建的该工程项目承诺如下:

1、与聘用的民工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2、按月支付民工工资。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不将民工工资款支付给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体包工头;

3、在施工现场设置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的宣传牌。明确工资发放时间和发放数额,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4、建立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

5、确保不发生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各类上访事件。项目经理签字:

年月日

2.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二

首先, 农民工应该明确工资的支付形式, 按照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约定的日期支付。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 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其次, 工资数额可以由农民工和用人单位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但前提是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很多农民工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不甚理解, 有些用人单位也利用了这一点, 在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农民工发工资时, 包含了奖金、加班费、各种福利。用人单位的做法显然是违法的, 在《最低工资规定》中对最低工资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 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 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中所称的正常劳动, 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 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 (产) 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 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 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根据相关规定,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福利待遇。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必须在科学合理劳动定额的基础上, 确定基本计件单价和超额计件单价,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基本计件单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超额计件单价用于计算劳动者超出正常劳动的工资报酬。此外, 由于农民工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 农民工应予以赔偿, 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可以在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农民工当月工资的20%, 如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再次, 农民工应当了解加班费支付标准, 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规定,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 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 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 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 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 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 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 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 5 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 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 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 不执行上述规定。

3.农民工工资保障措施 篇三

【关键字】农民工;工资保障;保护措施

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按期足额支付,才能规避相当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是加强文明施工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促进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的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需要。这就要求施工企业要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笔者结合施工项目管理实际,就农民工工资支付谈点粗浅看法。

第一、设立组织机构及职责

公司层面,设立一总经理为组长的农民工工资处理小组,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排查、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项目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宜,重要事件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二、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在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一次性交纳甲方或者交到甲方指定账户,保证金比例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一般为工程中标价的3%。若乙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包括工伤赔偿金等)的情况,甲方有权动用本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帐户内的保证金,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资和其他应付农民工的费用。

第三、设立民工工资预留帐户

公司按照每年施工产值实际完成情况,按照比例计提预留金。预留金划入专用民工工资预留帐户。工程中遇到一些复杂问题而造成资金困的时候,可以由项目部申请,总经理批准动用民工工资预留帐户。避免工资迟迟发不下去的困难。建立预留帐户正是能保障工程在危急时候能够保证民工工资。

第四、加强农民工维权、用工管理,建立农民工用工工资档案制度

项目部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告知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主要内容和注意事项。

项目部(或劳务公司项目部)招用农民工,应严格劳动用工制度,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要明确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资支付的方式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

农民工工资档案(含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第五、建立农民工直接发放和工资领取现场签证拍照记录制度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这应该是农民工工资受到的最低保护。对工期不足一个月的还应进一步规定“按周支付”。由公司财务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得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项目部按照与农民工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实行月结月清制度,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按照项目部预定的工资发放日,在项目部集中发放农民工工资,以书面形式记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等,并現场拍照记录。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查。

有劳务公司参建的项目,劳务公司派专人参加,项目部现场发放农民工工资。其劳务进度款在发放农民工工资后的剩余部分才是劳务公司当月的应得利润或者其他结余,劳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该部分资金。

第六、加强财务管理监测与预警

各项目部落实监测人员、完善监测网络、收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息,做到早报告、早发现、早处置。

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公司将项目部上月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作为拨付当月工程进度款的前置条件。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约定付清,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建设单位的监督下,公司可以使用应支付项目部的当月工程款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七、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

俗话说,一份辛劳一份收获,我公司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让农民工劳有所得,也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发展。为了保证工人工资得到保障,我公司单独开设了农民工调查小组。专门调查解决农民工拖欠、纠纷等现象,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严厉处罚,做到“工程清工资清”,决不拖欠民工一分钱。

第八、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

公司为民工设立了绿色通道及意见箱,民工有意见或事情可以直接到公司找相关单位,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第九、施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公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即由项目部负责举证,项目部拿不出工资发放证据就视为欠薪,解决了农民工讨薪时“举证难”的问题。在目前农民工讨薪难的大环境下,不失为一种方便农民工的行政举措。

第十、将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项目经理部的各项考核指标中进行统一考核

4.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四

致: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确保本工程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目标,我公司郑重承诺:

1、我公司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单位的监督检查。

2、经发现我公司存在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工资行为,我公司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单位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公司承诺一旦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将无条件接受贵单位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工人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满结束。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分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杜绝欠民工工资的指示精神,确保本工程实现工程质量和工期的目标,我郑重承诺:

1、保证每月及时足额支付施工人员工资,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并接受贵单位的监督检查。

2、经发现存在参加本工程项目施工人员工资行为,我保证将无条件筹集资金立即发放所拖欠的工人工资,并愿意接受贵单位的任何针对性的惩罚措施。

3、我承诺一旦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情况,将无条件接受贵单位代扣本工程项目的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工人的权利,并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

4、本承诺书自签字并加盖手模后生效。特此承诺。承诺人:

5.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五

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 :

为确保_________工程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民工工资,我公司/个人郑重承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同要求支付民工工资,保障民工工资,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1、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民工工资的有关规定。

2、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给民工。

3、我公司/个人雇佣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民工工资。

4、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5、我公司/个人对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全面负责与之形成劳务关系的民工的用工管理。

6、我公司/个人在民工进场后10日内建立进场民工花名册,其中包含进场民工个人详细信息、进场时间、从事工种、所在班组等资料,随册附进场民工身份证,劳动合同、技术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随时掌握进场民工的数量。我公司/个人项目负责人直接管理施工现场的民工,不得通过包工头、带班长等代管。

7、我公司/个人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接受建设单位监督管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就民工工资的支付作出约定,我公司/个人按建设单位提供的规范文本签订保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的承诺书。我公司/个人若有违反合同约定中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条款及承诺书中条款的行为,全部责任由我公司/个人承担,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建设单位负责。

8、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行为造成民工上访,本公司/个人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和决定。

9、我公司/个人相关人员积极配合贵公司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的各项工作,协调各方面关系,及时按贵公司要求送交各项资料。

10、我司/本人承诺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我司/本人在贵司承建的施工项目的民工用工和管理工作,按时足额支付其雇佣民工工资,安排好民工生活,做好民工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放劳动保护和安全用品。

11、我司/本人承诺将民工权益保障工作的绩效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之一,如我司/本人违反承诺,则同意由贵司暂扣工程款或进度款,待我司/本人发放民工工资完毕并提供相关凭证后再行支付。一旦出现我司/本人严重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因欠薪闹事,由我司/个人自行解决协调。如我司/本人因民工权益保障工作不到位,对贵司造成一定影响或导致安全事故,我司/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以上承诺由我司/本人自愿作出,若有违反,由我司/本人向贵司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而给贵司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贵司有权解除主合同,并按此条与主合同一并追究违约责任。

本承诺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

承诺人:

(企业盖章/个人签字)

委托人:

6.不拖欠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六

致:

由我公司承建《XXXXXXXXXXX》项目现已启动。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接受贵公司及有关主管单位处罚。

3、本公司关于此项目报价已包含人工及管理费用,如有发生相关农民工资纠纷,均与XXXXXXXXX有限公司无关。

XXXXXXXX有限公司

7.辩证看待大学生与民工工资差距 篇七

差距正在缩小,初看上去有点“大学生身价低得像农民工”的意思,不免令人担忧“读书无用论”抬头。不过,反过来不也说明农民工工资正在增加吗?事实确实如此。数据显示,近年民工月工资由700元左右跃升至1200元左右,正逐步迫近大学生1500元的起薪。

民工身价越来越高,准确地说是农民工身价正在逐渐回归正常;回归到与其付出、贡献相对匹配的水平。而大学毕业生所从事的工作,总体来说要轻松体面许多,若将两者的工作辛苦程度考虑进去,上述工资差距,就远不止表面上这样小。

8.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篇八

关键词 农民工 工资问题 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3.69 文献标识码:A

1 农民工群体的特点

农民工在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他们是当今社会中收入最低阶层之一。农民工有着比城市劳动力更难以替代的推动作用,在他们身上可以看到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影子,吃苦耐劳、任劳任怨、安分守己的特点让农民工这一群体特点在工作中体现的淋漓尽致。许多农民在城里做起小买卖,如小餐馆、洗衣店等等,而且许多脏、苦、累等危险工作大多数城市劳动力不愿意干的工作也基本上由农民工来做。①这样一来,在饮食业、商业、建筑业等行业中,农民工为城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填补城市需要并且空缺的行业,与此同时,他们也获得了应得的经济上的报酬。从经济学角度来说,是互利双赢的。

在贫困地区存在着一个严重的影响因素,那就是小农思想。②农民工普遍文化程度不高,有许多不文明的生活习惯,并且缺少文明意识。在法律面前大部分只会以自己的想法为主,用武力的形式解决。许多农民只看重眼前的利益,没有长远的眼光,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对他们的影响也极其严重,无论在哪里都带有严重的传统的乡土观念。因此,他们的就业难度很大,带有盲目性,有的雇主利用这一特点,使得农民工这一身份频频受到歧视,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过年前后频频出现,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起到应有的约束力度。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常出现,就业权和受教育权等都得不到应有的保护。③

农民工生活状况用一句话来讲就是“起得比鸡早,睡得比猫晚,吃得比猪还差,干得比驴还累”。所以经济上的贫困决定了人的心理承受能力和生活质量。简而言之,他们是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2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特点

克扣工资是指无正当理由扣减员工应得工资,即在员工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企业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全部报酬。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在我国,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存在以下四个特点。

首先,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呈现出集中性。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水平在转型加速期呈现出很低的态势,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在经济理性促使下,农民工填补了一些无人去做的行业。与此同时,一定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和克扣问题也显现出来,从一些资料可以看出,农民工工资的克扣和拖欠问题主要集中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等。

其次,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具有严重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被广大农民工认为是最应开展的社会保险。2010年,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约为700多亿元,则该领域平均每个农民工拖欠工资达2300多元。④

再次,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劳动所得是维持劳动力生存及再生产的条件,劳动成本(农民工,即劳动报酬)是维持劳动力的生存和繁殖的条件,将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不能存活和繁殖,它属于典型的绝对剥夺。⑤它具有绝对剥削性。农民工与国有企业的员工相比,他们的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薄弱,没有自己的组织,他们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害。

最后,通过此问题看到普遍性的存在。从有关报道中可以看到,全国各地不同程度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许多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2011年根据国家全国总工会统计,农村农民工未付工资的估计是1000亿元,包括9800个万进城农民工。⑥通过数据,你可以看到,2011年相比2010年在拖欠工资问题和农民工从业问题上具有加剧的劣势。

3 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危害

3.1 阻碍了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的进程

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在2020 年我国建设全面成小康社会的目标。⑦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观点,是为了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理念是不能完全消除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间隙,但投资者的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以维持他们的关系。在我国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意味着数亿农民需要完全从农村走出来,因为中国有9亿以上的农民摆脱贫困,才能真正实现小康。在经济困境中的农民工,农民工与具有各种资源优势的雇主无法进行平等利益的博弈,在利益表达过程是弱势。所以,在未来的生活中我们将高度重视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完成了初步实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目标,但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经济收入是低水平的,不均匀的。

在“三农”问题上,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核心,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就业水平低,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低,增长缓慢。⑧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活和收入水平,阻碍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

3.2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由于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是平时发放生活费,年终结算余额,使得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情况在过年前后特别严重,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市场秩序,也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负面影响。农民占中国总人口的80%,在工业化过程中必须附有一个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过程。⑨农民工进城打工是农民工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进步。近年来,对克扣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恶化、利益的违法行为和劳动关系的冲突,可能演变成与社会的对抗。农民工最极端的对抗方式是自杀和自我伤害。全国各地都发生过这种情况,一些农民工因被拖欠工资,在绝望的处境以极端的方式面对,如一些农民工选择跳楼自杀,一些农民工尝试用汽油自焚,农民工被迫杀人、抢劫、盗窃和伤害他人,一些农民工为讨要工资造成许多社会问题,农民工的行为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中国,确保社会稳定是推进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因素,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前提,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作为研究课题,具有广泛的学术讨论空间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顺利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城市化建设,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利于长期目标的实现。

3.3 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

许多农民工因贫困而被迫逃离家园,他们往往需要更多的费用,如他们的孩子高额的学费等。他们生活艰难,在城市工作勤奋最直接的目的是挣钱养家。虽然一些农民工外出工作了很多年,但他们觉得无法融入城市,他们生活在城市的边缘。通过对农民工的调查,笔者深深地感受到农民工的艰辛,他们都在简易棚居住,或在一些环境极差的条件下生存。

其实自己家乡的生活条件比在城市施工现场的要好得多,但他们选择生活在这如此脏的工地上。⑩许多农民工在外面辛苦工作,但不能得到应有的回报,每年年底的临近,民工返乡,但不能得到一家人吃饭穿衣看病上学的生活费,拖欠的工资也阻止他们返乡的脚步。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切身利益的损害,这不仅是不公平的,也是对农民工劳动成果的否定。因此,治理这一问题迫在眉睫。

注释

① 詹方平.关于拖欠民工工资法律问题的浅析[J].知识经济,2011(14).

② 范勇,秦慧敏.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与解决对策[J].企业家天地(理论版),2011(2).

③ 王立健.农民工工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1.

④ 王艳.新生代农民工发展问题的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2(9).

⑤ 陈享光.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J].学习论坛,2008(8).

⑥ 黎建飞.拖欠民工工资中的法律问题[J].法学杂志,2009.

⑦ 李锐.基于国外经验的视角研究中国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J].世界农业,2012.

⑧ 刘波.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分析[J].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3).

⑨ 翟静波.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法律保障[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

9.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九

劳务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 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四川华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成都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 章)

年 月 日

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接的成都大成郡四标段(3#、4#、8#、9#楼及地下室)施工总承包工程项目全部完成并验收通过,在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共同监督下,截止目前为止均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的要求足额支付了农民工工资,没有出现拖欠工资情况。

劳务单位:(盖 章)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盖 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四川华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盖 章)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成都金隅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 章)

10.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十

六枝特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同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按照七冶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六枝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的要求,我项目部郑重承诺:

认真开展对所属项目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自查自纠,严格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对劳务公司发放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全工程监督,保证于2014年春节前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杜绝农民工投诉或群体上访事件,我公司项目部如有违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

特此承诺

七冶国际新城A-区21~41号楼项目部

11.农民工工资保障现状分析报告 篇十一

一、防城港市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现状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方面

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保障监察案件184件,同比下降44.02%;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为123件,同比下降53.66%;涉及劳动者人数4992人,同比下降12.98%;涉案金额8360多万元,同比上升19.55%;其中,追发农民工工资8166万元,同比上升18.07%;涉及农民工4737人。同比下降9.8%。由此可见,2015年以来,经过多方努力,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呈下降的趋势,特别是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降幅达50%以上,欠薪处置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看到,虽然案件减少了,但涉案金额却明显加大了,究其原因,一是由于市场经济不景气,各工地资金链断裂,导致纷纷停工,工程面临结算问题。二是许多项目都存在将工程款与工资绑定,以工程款拨付进度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从而在工程停工结算时工人要求领完之前克扣或拖欠的所有工资。

(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方面

2015年前三季度,全市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225件,同比增长34.67%;涉及劳动者666人,同比增长51.50%;涉案金额1390.99万元,同比增长21.33%。其中,对弱势群体开辟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开庭、优先结案的“绿色通道”,简化处理程序,快速处理。全年通过“绿色通道”处理涉及农民工维权案件9件,涉及女职工维权案件69件。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由于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建筑业市场不景气和管理混乱,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断裂,违法分包、发包等问题严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依然严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依然十分严峻。

(一)部门分工不清,无统一机制保障,未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

目前,全区对各有关部门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职责无统一规定或细则、无统一的衔接配合机制,导致的部分地区存在有关部门在处置欠薪案件中各自为政,无法形成合力,尤其是在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中理解不一,难以移送和处置等现象依然存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能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打独斗,欠薪处置工作难以推进,处置效率大打折扣。这样不利于欠薪案件的处理,也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工作要求。

例如,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处理的关键点就在于如何促使各方及时拨付工程款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这就需要建设、房产等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牵头处理工程款拨付或工程结算纠纷问题。但是由于全区没有建立统一的衔接配合机制,没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现在各地在实际处理欠薪案件的过程中,绝大多数仍然是人社部门单打独斗,无法形成有效的合力。并且,人社部门在处置欠薪案件的职责权限是追究用工主体的法律责任,当工程劳务公司因被拖欠工程款而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时,仅靠人社部门一方之力,无法敦促各方及时结算并拨付项目工程款,因工程款不到位,从而不能有效的解决拖欠农民工资问题,不利于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的维护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且由于建筑领域普遍存在挂靠、“空壳公司”等现象,在人社部门处理、处罚劳务公司或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劳务公司及有关人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责任时,挂靠或“空壳公司”因未领到项目工程款往往仍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难以解决。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规定不一,各行业规定零散,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政策的落实

目前,全区已有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基本上是2003年至2009年问制定,且是就不同的行业作出不同的规定,同一行业不同时期又规定不一且不明确,如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入账户在2003规定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指定账户”,2009年改为“建设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这就导致有些地方的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住建部门,有些地方存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不统一,不规范的现象。同时,由于对建筑、水利、交通、供电等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不一,从而导致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落实不到位,难以执行的等现象。

(三)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行政级别偏低,力量相对薄弱,工作推进难度大

1.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行政级别偏低,市级为正科级,县(市、区)均无级别,作为处理重大、复杂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体性、突发性案件(事件)的牵头部门,级别显著偏低,与各有关单位协调力度不足,难以发挥综合协调部门的作用。

2.目前防城港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人员明显不足,其中,市本级有编制8个,在编在岗人员仅3人;港口区有编制4个,在编在岗人员仅1人;上思县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仅1人;防城区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仅2人;东兴市有编制3个,在编在岗人员3人。

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力度不足,一方面县级仲裁院定编、定人、有专项经费的只有东兴市仲裁院,防城、港口、上思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即与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同一套人马办公,出现了既执法又裁量的怪现象,不仅人为的导致了分工不明确,也难以进行法人登记,加之无专项经费,从2014年年底获编办批准到现在,防城、港口、上思仲裁院建设一直难以推进。一来不利于防城港市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二来也不利于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以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另一方面市本级及东兴市仲裁院建设不规范,均无独立的仲裁庭,无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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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资联动机制

要在自治区层面建立由人社、公安、住建、工商、工会组织、交通运输、水利、电网公司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动机制,建立由人社、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打击建设领域恶意欠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出台有关制度办法,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加强处置欠薪案件的协调配合,加强人社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经常性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统一法律理解、证据标准和执法尺度,形成协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长效机制,提高欠薪处置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劳动保障监察省级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实行“一地举报投诉,区域联动受理”,为农民工提供更加便捷的监察执法服务。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机制

出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集中管理办法,将建筑、交通、水利、供电等行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进行统一标准、统一政策、统一执行。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标准可统一为工程中标价的2%,但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当提高最高限额。同时,建议将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应规定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将建设部门纳入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范围。因为,首先,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主要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仅加强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工资支付监管的威慑力,更有利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监管,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其次,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主体,建设行政部门作为监督,在企业没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凭据前不予批准施工,这样一来即明确了分工,划清了责任范围,保障了实施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又有利于保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收取和及时有效使用。

(三)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十五点“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有关规定,应在自治区层面出台有关规定,推动各地市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处中心,着力解决劳动人事领域社会管理问题,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处率,构建人社、司法、法院、检查“四位一体”,企事业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调联动”的调处“一站式”服务平台,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

(四)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第二十三点“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顺利开展”的有关规定,建议全区统一将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均予以提格,市本级设为副处级机构,各县(市、区)设为副科级机构,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劳动纠纷,提高处理效能。同时,适当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统一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编制及经费,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力量配置、经费支持力度。

(作者单位: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2.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探析 篇十二

(一) 特征

建筑行业有自身的特性, 机械化水平低、技术施工繁杂多变、流动性极强, 很多东西需要手工支撑, 这就使得建筑行业需要很多的劳动力。且建筑施工多是按一个项目一个项目的流程走, 需要在一定的时限完成, 一个项目建设阶段结束后, 后期的工作几乎是不需要劳动力的。而且建筑行业还受天气、季节的影响, 就更加决定了建筑行业多是临时性的用工。且建筑业的工作特性就决定了它归属劳动密集型行业。所以, 整个建设范畴的农民工总体素质偏低。

(二) 现状

首先, 建筑企业的用工形式主要分为三种:合同制、劳务企业用工和带班长制, 这实质上就是挂靠一些劳务企业。现阶段的劳务作业和决策管理基本分离, 这样在工地上工作的基本上就是农民工。其次, 农民工平常管理缺乏, 由于各级“包工头”的层层分包, 而农民工一直处于链条的最尾端, 缺乏从上至下的直接性的管理。所以, 农民工的出勤和计工不能准确衡量, 工资的发放也不能及时有效掌握, 从而, “讨薪”事件就会时常可见。再有, 合同签订的问题。一般来讲, 建筑施工单位极少会自主和农民工签订正规合同, 多部分就是口头约定, 而层层分包的方式, 也会限制合同的签订政策。最后, 劳务工资的发放。虽然政府有各类文件明确工资发放问题, 可实际工作时, 劳务的分包、项目的层层下放, 都导致工资薪酬不能直接到达农民工的手中。

二、建设领域劳务用工近况

(一) 承包商管理水平低下

建设行业大多实行劳务分包的方式。近年来, 解决处理的各类农民工案件, 承包商拖欠农民工资的情形经常出现。经常是一个项目被承包后, 承包商疏于管理, 造成后期的利润减低, 又或是对市场预期过于乐观, 而导致资金链条暂时性的断裂。从而在工程项目完结后, 当农民工开始想要得到自己的工资时, 就会无力支付, 致使农民工拿不到自己的工资。甚至最后可能是“包工头”“跑路”, 农民工找不到负责的人, 走到绝路, 只能经由信件投诉以及集体上访等等, 以期求获得社会注意, 拿到自己的工资。并且承包商不完善的管理体制, 也会让民工的工资计算核准资料不能完整提供, 也就不能判定农民工工资的精准金额。

(二) 承包商的支付方式不到位

从原则上来讲, 民工的工资需要承包人直接发。这里的直接发, 是指承包商自己在银行设立工资基本户, 将农民工的工资存进银行, 经由银行的口径把工资发到农民工手中。而现在事实是, 为了方便, 也因为农民工好些没有银行卡, 或是自身愿意收取现金, 致使农民工的工作多还是现金支付。这样, 就促使农民工的工资的发放难以掌控, 容易出现拖欠工资, 且事发后极难取证的现状。现阶段, 每一个承包商拿到工程项目后, 都会有自己利益的考量。在每一个关口都会对资金严密把控, 致使资金不能及时下放, 而建造的工程不能停止, 所以就会有垫资的压力, 而一层一层往下, 资金的压力下最后会背负在农民工身上, 这也是工资拖欠的一个“大地雷”。

(三) 监管体系不完善

出现讨薪的问题后, 解决问题的机制和手段并不完善。当劳务工作者的政策权益被侵犯时, 现行的劳动监察机构好管理体系并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劳动监察人员没有足够的配备, 没有一定的威慑力, 执法手段不很强硬、处罚力度太过于轻微。且当劳务问题上升到司法层面时, 由于农民工自身的素质限制, 不能提供法律需要的各类资料, 例如工作凭证、工作单位等等。使得法律的取证很难展开。一些欠薪单位也互相推诿, 互相“踢皮球”, 这都让劳动监察难以发挥作用, 致使不能有效快速的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监管途径

高速公路上的项目施工, 也是建设领域一块极大的组成部分。为了让高速公路上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预防和解决, 保护劳务工作者及承包商的正常权益, 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一系列的法律和规定。我们可以具体从以下几个层面来探析, 怎样加强农民工工资的管理监督。

(一) 劳动合同的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 承包人要根据法律制作统一的劳动合同范本, 要主动与农民工建设书面的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 对劳动薪酬、劳动日期、劳动条件乃至违反合约后会有怎么样的责任等, 都要有详细的说明。对于后续的支付形式, 或是分包的项目都要有具体的规范。

(二) 过程控制

现阶段, 一旦我国的农民工产生工资纠纷问题, 都是在“事后”处理问题, 忽略了问题发生的原因。因而, 我们需要追根溯源, 注意事情发展的态势, 把问题在源头掐死, 在过程中消灭。从最开始的承包商资质审核, 就严格把控。对于那些管理不善的, 管理层管理有极端偏向的, 或是近时期发生拖欠情形的, 就要坚决否定。政府部门对建设资金的流向也要及时监察, 避免出现虚假证明的情况。从国家政府的平面上构建一个评价体系, 用来评定企业的信用级别, 严格规定合同的签订、工资的发放以及社会保险的缴纳, 依据信用来确定建筑行业的准入机制。

(三) 建立机构

在我国, 机构复杂, 监管机构多, 职责分工不明白, 漏洞区域相当多。当出现农民工工资纠纷时, 劳动监察没有足够的威慑力, 不能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司法部门不能获取有效证据, 农民工的维权也难以进行。而建设行政部门对工程款的拖欠也没有有效措施。因而, 我国应从法律的水平面出发, 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加大处罚的力度, 为农民工的维权提供有效的手段。

(四) 信息管理

承包商对农民工在项目中的管理必须要到位。要登记农民工信息, 设置专门的档案, 设立台账等, 好时刻把控农民工的实际情形。并且, 对于那些分包出去的劳务。一定要规定那些单位每月、或者是细到每周, 及时的提供不同期间已经辞职的农民工与在册的农民工。从一开始, 农民工进场前, 就要拿到他们的个人信息, 包括近期寸照、身份证、电话号等等, 并持农民工身份证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查验, 然后再签订协议, 把资料扫描存档后, 才能让他们下场。这样当监理中心核查的时候就会有据可循, 农民工后期工资的获取也能有依有据。

(五) 监督与管理

现在, 在建筑范畴整个市场制度都不很规范的前提下, 农民工工资的保证金体制已经建立。在工资方面, 有关部门可以制定政策, 让施工企业和建筑企业建立一种连带的责任, 从而更有效的监管。在管理中心实施监督检查时, 承包人要积极配合, 不能有意识的误导。检查工作者必要时还需进工地查看, 进行询问, 有效保障工资的发放。

参考文献

[1]齐峰.鞍山市农民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流程优化研究[D].吉林大学, 2014.

[2]陈辉.建设领域农民民工工资拖欠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建议[J].金田, 2014, (6) .

13.农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 篇十三

为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我公司承诺在中标后和施工中做到如下几点:

一、按规定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对本企业所属施工项目工地规范使用农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

三、规范建立农民工使用台账,保证按月将农民工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并将农民工工资花名册按月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并将花名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五、对中标工程项目不进行非法转包和分包,不签订违反国家规定的阴阳合同;

六、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日常检查,并对违反以上承诺行为负责。法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14.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篇十四

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企业稳定,根据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国网西藏物资公司周转房项目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慎重承诺:

1、我班组将严格按照施工归属地上级主管部门以及贵公司关于农民工工资发放的相关要求,切实做好农民工进场验证、考勤、工资发放工作。

2、我班组保证在领取进度款后,一定将农民工工资足额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并保证将每月工资发放表及时上报给项目部,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和不报的情况发生,我班组愿意接受贵公司的处罚。

3、如因农民工工资发放不到位或处置不力,导致农民工有不同形式的上访、闹访、集访等恶性事件的发生,我班组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

4、我班组承诺不因任何原因以拖欠农民工工资为由,唆使或促成农民工罢工、上访和恶意讨薪事件的发生。如有发生此类情况,我班组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

特此承诺!

承诺班组:

2018年7月

15.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十五

一、农民工被欠薪特点及原因分析

农民工被欠薪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农民工被欠薪仍居高不下。 据人社部统计, 2013 年, 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41.86 万件, 为471.21 万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68.52 亿元;2014 年为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279.4 亿元;2015 年前三季度为劳动者追发工资345.5亿元。 数据呈现逐年递增态势。 这些信息充分说明, 当下的局面是老账刚清新债又来, 边清边欠且欠薪标的越来越大。 二是建筑业欠薪仍突出, 且向其他行业蔓延。 三是工程转包引发的欠薪问题与签订合同保障成反比。 这成为欠薪讨薪难的最大隐患。

农民工遭遇欠薪及讨薪难, 追根溯源, 既有用工单位诚信缺失、违法用工成本低的原因, 又有农民工职业技能和自我维权意识低的因素;既有劳动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因素, 又有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执法保障不力因素。

1.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劳动力结构性矛盾凸显。 近年来, 由于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革和GDP增速放缓, 一些地区和行业出现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现象, 用工单位和企业主在劳动力市场中居于强势地位。 在生产成本不断增加的现实背景下, 压低劳动者工资甚至长期拖欠工资已成为企业主追逐利润最大化的手段之一。

2.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效果相对较弱。 虽然与处理农民工工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很多, 但无法满足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领域现实的需要。

3.相关部门监管措施不力。 尽管颁布实施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 下发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但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4.资金链断裂导致无力付薪或恶意欠薪。 以建设工程为例, 欠薪问题主要是工程发包方资金不足导致, 部分工程由施工方垫资建设, 施工方为转移风险只好拖欠农民工工资;有的是工程发包方已付足工程款, 但承包单位违法转包、分包, 无法及时足额给付工资;有的是用工单位故意拖欠;还有的承包商将工程款欠款与农民工工资混合起来, 通过农民工讨薪借助政府的手要回工程欠款;有的是项目部经理、 包工头携农民工工资款“蒸发”。

二、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 的出台实施, 为各级政府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 笔者建议, 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治理。

1.建立政府牵头的联动长效机制。 将解决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建立政府联席会议平台, 制定本地区拖欠工资预警监控机制、 工资保证金制度、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等一系列完善的综合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政策措施。 指导协调司法机关、行政部门在监察、治理、处置农民工讨薪问题上的领导作用, 明确各职能部门在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职责, 向企业和社会表明政府是本地区劳动关系和谐建设的第一责任者。

2.健全农民工用工管理台账监控制度。 全面掌握本地区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农民工用工备案制度, 逐步完善企业信用管理体制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公示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将企业涉及农民工劳动用工、 工资支付、劳动合同管理、 社会保险等情况, 建立台账。

3. 落实 “ 两金加一卡通” 的保障机制。在工资易被拖欠的建设领域和发生过拖欠工资的制造业企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 在工资拖欠易发多发的县 (市) 区建立应急周转金。 “两金”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出一点、 涉及使用农民工企业按农民工人数比例出资一点、 建设工程单位预付工程款项存入一点。 “两金”由各级人社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统一归口管理, 由人社部门仲裁机构会同人民法院一起依法负责支出和负责清还, 每季度向政府联席会议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用工备案, 由用工单位统一办理工资卡和社保卡等, 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公示制度。

4. 更新仲裁、 司法机构办案模式。 一是分类列表量化。 将不同的劳动争议案件, 按照诉求进行分类, 并将该诉求事项所涉及的证据要素、法律条文要素等分类列表量化, 由双方当事人进行确认。 二是先行裁决。 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统一裁决“尺度”和先行裁决内容, 对于劳动关系明确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十分明晰的案件, 仲裁机构可以在不开庭或简易手续、程序下先行裁决, 并送人民法院先于执行。 三是优先执行。 人民法院对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部门送来先于执行文书, 发出支付令, 并会同有关部门执行。

5. 加强监管力度, 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等不法行为。 一是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 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制度、支付农民工工资监控制度的实施。 二是加强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承包商”信誉档案。 四是人社、法院、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形成合力出重拳。 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 依据最高法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的定罪量刑标准, 追究欠薪人的刑事责任。

16.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十六

“我知道他们骂我,但我也有一肚子苦水。”程宝龙一脸委屈。

“我没什么文化,小学只读了两年。1981年从四川农村出来打工,苦活累活抢着干,天南地北到处跑。干了10年,手头攒了点儿积蓄,也有了些关系,才开始承包工程。”

“我不是那种不讲信用的人。不信你去问问,我是不是相处得来的人?如果胡来的话,早赚几千万了。我也是打工仔出身,哪会狠心拖欠工人的工资?”

程宝龙承认自己的工地上还有20多位民工没有拿到工资。“但这件事我负的责任不大,因为我只跟他们的老板程光明签合同,从来没跟这20多人签过合同、打过交道。他们拿不到工资,应该去找程光明讨。天天找我要钱,确实找错对象了。

“再说,大家都埋怨我们拖欠工资,为啥就是没人提大公司欠我们工程款的事?”程宝龙边说边从口袋里掏出一叠欠条,“你看,这十多张欠条都是大公司写给我的,快上百万了,有的已拖了五六年,就是讨不回来。”

程宝龙越说越激动:“就说今年这个工程,都完工几十天了,上面的公司也没把钱付清,还欠我几十万。按照法律,应该由我们直接向工人按月发工资,但上头不给钱,我又拿啥子去给工人?”

如今,业主拖欠工程款而由建筑方垫资的现象,在业内很普遍。前几年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采取建筑登记备案制,建筑市场仿佛一夜间被激活,拥有一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大量涌入城市。为拼抢一个项目,建筑企业彼此间层层压价,甚至竞相垫资施工。“施工企业太多,你不做反正有人做。”程宝龙说。

“现在要想承包一个工程,就得到处求人。这年月,哪有求人不花钱的?再说,我只是一个私人老板,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承接工程。为了包工程,不得不挂靠在一家大公司下面,通过它走账。我每接一个工程,都得把2.5%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交给挂靠公司。另外还得替工人交七七八八的管理费、务工证费、暂住证费,这不是一个小数目,前几年光这一项就要花一二十万元。

“这些民工动不动就说,我承包一个工程就要赚好几十万。他们哪里晓得,一般工程到我手里之前,往往被扒了好几层皮?承包工程也跟赌博一样,有赚有赔。去年在内蒙古承包一个工程,我赚了二十几万,但今年在北京的这个工程,我起码得赔进去30万。没赚到钱不说,还要自己倒贴钱给民工发工资,你说我冤不冤?”

17.农民工工资发放承诺书 篇十七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项目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承诺人:XXX

18.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十八

不支付加班费的约定无效

【案例】2009年元月3日, 杨虹与一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时, 公司明确提出, 其实行每周48小时工作制, 即每周工作6天, 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杨虹考虑工作难找, 且公司制定的《职工劳动规则》中也有同样内容, 加之该职位很适合自己, 待遇也不错, 只好无奈接受。2010年元月4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 杨红觉得按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5天计算, 自己一年里共为公司多工作了48天, 心中很不是滋味, 遂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 因遭公司拒绝而成讼。法院经审理, 判决支持了杨虹的请求。

【点评】上述合同中关于劳动时间及加班工资的约定是无效的。根据《劳动法》规定,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 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 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1995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每日工作时间的规定》, 将标准工作时间更改为每日8小时, 每周40小时, 并明确企业最迟应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本案情形明显属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杨虹虽同意, 但系处于被动地位而接受。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已明确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对此类情形,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 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支付。

加班证据应妥善保存

【案例】2009年元月1日, 张萌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张萌在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日的8时30分至17时30分, 中午12时至14时休息, 月工资为1500元。期间, 张萌曾根据公司要求及自己认为工作需要, 于中午及周六、周日多次加班。2010年元月, 合同到期后, 张萌向公司索要加班费, 但公司以张萌并未加班为由拒绝。法院审理认为, 张萌虽有加班的可能, 但因其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已加班的事实及加班的具体时间, 遂判决驳回了张萌的诉讼请求。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张萌主张加班费, 却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加班的事实, 也就必须“承担不利后果”。那么劳动者应当怎样避免“承担不利后果”呢?关键在于平时必须妥善做好并保存加班证据。一方面, 对确已加班的, 应及时要求有关人员做好记录;另一方面, 应对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进行备份;再一方面, 应完整保存或复印用人单位分配任务的书面记录。没有书面记录的, 可由分配人或在场人、知情人证明;最后, 劳动者也可以自己记录加班时间, 自己记录的加班时间只要有工友证明, 其证据效力将大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没有职工签字的考勤记录。

最低工资不含加班费

【案例】2008年2月1日, 李康与一家公司签订的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中, 约定李康从事门卫工作, 每天工作时间为4小时, 月工资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即900元。2009年6~10月间, 因另一门卫患病需住院治疗, 其所耽误的时间, 有一部分为李康加班补上, 前后共计43天。当时, 李康担心会被解雇, 而一直未向公司提过支付加班费一事。合同到期后, 公司面对李康支付加班费的请求, 却以双方已经事先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按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工资为由拒绝。双方因而引发诉讼。

19.民工工资承诺书 篇十九

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传达中央、省市关于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的有关精神,结合项城市目前建筑市场管理现状,安排部署项城市建筑领域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确保广大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和全市信访形势稳定。

会议指出,目前全国房地产市场活力不足,建筑收益上行能力不强,个别地区房产销售已呈现下滑趋势,开发企业由于资金回笼不足、不及时,在支付工程款时压力较大,项城市房地产市场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由于近期农村正值秋收秋种之际,农民家庭开支较大,正是结算工资高峰,个别工地因没能及时支付工资,造成了农民工集体上访,产生了恶劣影响。

会议要求,全市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一要进一步增强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从农民工切身利益出发,想农民工所想,急农民工所急,把农民工当作亲人来看待,想方设法破解资金难题,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二要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各企业至少抽出一名专职人员,专门负责有关农民工工资问题,以确保一旦出现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能及时得到处理。三要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完善劳务合同,记清施工台帐,及时与发包方算清应得工资,避免糊涂帐,给双方都带来不便。

会议强调,下一步要加大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处罚力度,严厉查处违规分包、非法转包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劳务市场秩序,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保证农民工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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