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

2024-06-18

农民合作(精选12篇)

1.农民合作 篇一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促进农民长效增收

岚皋县地处秦岭以南、大巴山北麓,辖17个乡镇,188个行政村,4.4万户17万余人,其中农业户4.04万户15.1万人,耕地面积23.2万亩,玉米薯类是本县主要农作物,魔芋、畜牧是全县两大支柱产业,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

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农民增收、建设新农村的重要抓手,积极引导,大力扶持,规范管理,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较快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到2008年全县农业总收入6.4亿元,其中畜牧收入2.8亿元,魔芋收入1.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648元。

一、基本特点

1、发展速度快。岚皋县农民专业协会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近几年合作社发展明显加快。2008年底,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27家。现已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61家,比上年增加34家;社员总数3500多人,带动农户近万多户,联结基地面积20多万亩。

2、覆盖范围广。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领域从最先的魔芋、畜牧两大主导产业的生产和服务,发展到种植业、养殖业、林果业、加工、运销等多个方面;服务范围已由生产环节扩大到产前、产中、产后诸多领域;从开始仅提供一项或几项服务发展到实行产加销综合服务。

3、组建形式多。岚皋县注重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多类型,多样化发展。有的是龙头企业带动型,如岚皋魔芋专业合作社,依托明珠魔芋有限公司带动20余个魔芋专业合作社;有的是农村能人或大户领办型,如吴显东领办的滔河友谊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侯久顺外办的茶叶顺风生产合作社;有的是集体经济组织领办型,如城关镇四坪村蔬菜生产合作社;有的是跨村合作或联合办社型,如蔺河的魔芋生产合作社,由蔺河乡全乡所有种植魔芋大户联合创办的。

4、规范程度高。目前,岚皋6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全部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都经过主管部门确认备案。在县经管部门的指导下,各专业合作社结合实际不断完善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二、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为将合作社示范县工作落到实处,县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作领导小组”。为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成立了“岚皋县农民专业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大力发展农村合作组织的意见”,确定了发展目标。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50万元(其中建设扶持资金35万元,解决工作经费10万元,奖励资金5万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于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秦巴养鸡合作社等15个合作社进行了表彰奖励。

2、坚持部门协作,项目整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立、运行涉及到较多的职能部门。我县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有序开展,确保合作社注册、运行的及时、顺利。水利、电力、税收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优惠、优先支持合作社,县扶贫办将“扶贫互助资金”与合作社建设项目相结合,以壮大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促进主导产业发展。

3、实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合作社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农民承包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则。二是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原则,各业务单位、技术部门可参与引导合作社组建,但不允许超过社员总数20%,且股份只能是平均数,不能出现大股份,不能进入理事会,更不能担任合作社法人。三是入社社员实行自愿、自由、民主、公平原则。对社员入社采取宣传讲解加引导,决不搞强行,硬性入社,在管理上实行社员票决制和帐务公开,民主决策,社员实现风险共但,利益共享,共同发展。

4、抓典型树样板。县指导服务中心有计划分步骤,根据专业选择社员多、对产业发展促进力强、效益显著、有活动场所、有实体经济的合作社进行强化指导,使之成为优质示范合作社,以带动合作社发展,带领更多的农民入社增收。

5、深入开展宣传培训。通过有线电视等媒体及各种培训会、现场会等方式,对《合作社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全面细致的宣传讲解,让更多的农民接触、了解、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使合作社真正发挥农民致富的桥梁作用。积极参加省市组织的业务培训,至今已有28人次接受培训,还邀请市县领导及专家对合作社理事长及财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受训人数120人次,从而培训了一批懂法律、善经营、有技术的合作社管理人员。

三、几点体会

1、尊重农民意愿,是正确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前提。在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中,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只能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宣传与指导来引导发展,决不能大包大揽或下任务。

2、强化规范管理,是全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序发展的基础。发展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既要坚持“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发展工作的同时,一定要帮助其建立和完善内部制度,建立健全组织管理、利益分配、发展、监督约束等规范的运作机制,这是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

3、加强扶持培育,是着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的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发展中的一件新生事物,扶持是必要的,一是加强政策扶持。通过加大资金、信贷、税收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突出品牌将效应。围绕产业建设,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挥在新品种引进、新技术应用、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的载体和示范作用,注重开发“名、特、优、新”农产品及加工品。通过创建品牌,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竞争能力。

4、注重人才培训,是不断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的保证。人才是决定事业成败的关键,我们在发展农村合作的过程中,结合当前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的培训,使其基本掌握主导产业的生产技术要领,而且在管理能力、市场开拓能力和适应科技新品种、新技术的能力取得明显提高,成为了带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复合性人才,从而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良性发展。

2.农民合作 篇二

像磕刘村这样, 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化经营的模式在蓬莱极为普遍。目前, 该市出现了南王山谷葡萄合作社、大辛店镇“惠农”苹果合作社、新港街道“金大”黄金梨合作社、大柳行镇养猪合作社等农业合作社30多个, 发展社员10万多名, 发展种植基地20万亩, 养殖基地130余处。

长期以来, 传统农业分散经营, 投入不足, 农产品销路窄等问题一直困扰着蓬莱农业的发展。为解决这些问题, 蓬莱市按照“民办、民管、民收益”的原则, 鼓励农民组建各类农业合作社, 统一原料供应、质量标准、产品销售。将原本零散的农户整合, 抱成团闯大市场, 促进了土地集约经营, 实现了规模效益, 农民收入也得到了大幅提高。

通过成立农业合作社, 使农企互动发展找到“最佳结合点”, 实现了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该市通过“农业合作社+企业”的合作化经营, 从统一生产标准入手, 既保证农民有好的收益, 又确保企业所需的原料质量。葡萄、苹果合作社统一苗木、农药、化肥等供应, 定期为社员提供技术服务。养猪、养鸡等禽畜合作社则统一进行仔畜、消毒、防疫等, 从根源上提高农产品质量。部分合作社还按照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认证标准, 建立质量追溯体系, 将产品销售到国外。该市村里集镇大刘家村的苹果合作社, 100多亩苹果通过了欧盟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标准认证后, 果子还挂在枝头, 就已被外商定购, 不仅价格比同类高出2毛钱, 而且还节省了运输费用, 村民一年增收200万元。蓬莱2000多户肉食鸡养殖户成立合作社, 与民和牧业公司签订供货协议, 公司通过合作社对养殖户实行统一供雏、统一供料、统一用药、统一防疫、统一回收、统一屠宰、统一销售, 产品质量通过了ISO9001、HACCP质量体系认证, 一举进入日韩、欧美市场, 出口创汇3500万美元。农业合作社的成立还解决了当地农业基础设施长期投入不足的的难题。3年来, 该市通过农业合作社累计投入6700万元进行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 复垦荒地3万亩, 新上水利设施230处, 整修山路600多km, 建成高档现代农业示范园5万亩。

农业合作社的成立农民最得“利”。磕刘村的付宪斌给我们算了这样一笔账:他现在有两个身份, 既是南王山谷葡萄生产合作社的股东, 也是合作社雇佣的葡萄园承包者。这样, 他的年收入就分为3块:一块是6亩入股土地的股息和分红, 目前每亩地1年800元, 共4800元;一块是劳动收入, 10亩葡萄园每亩800元, 共8000元;一块是技术收入, 他种的葡萄品质好, 糖度高, 每亩又多收入400多元, 共4000多元。三块加起来, 一年的收入约1.7万元, 比以前多了两三倍。据介绍, 整个磕刘村的1100多亩耕地都入股加入了合作社, 全村300多名劳动力, 有100人在家承包葡萄园。截至目前, 蓬莱市有10万名像付宪斌这样通过参加农业合作社发家致富的农民, 年人均收入9000多元, 全市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480多亿元, 农业增加值1.02亿元。

3.农民合作 篇三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

现代农业的发展与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息息相关,已成为人们的共识;而如何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专家也提出了很多建议;结合农广校及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笔者认为,新型职业农民的培育应当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强烈的教育培训需求

毛泽东同志曾明确指出,农民教育必须坚持两条原则:一条是群众的实际上的需要,而不是我们脑子里幻想出来的需要;一条是群众自愿,由群众自己下决心,而不是由我们代替群众下决心。他认为只有坚持这两条,农民教育才不会流于形式。

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需要新型职业农民提供人力、智力资源支持。为了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作用,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合作社必须提高成员素质,增加产品附加值,拓展市场前景,增强服务能力。特别是规模较大的合作社,如许昌县金牛肉牛专业合作社、鄢陵县富民生态产业专业合作、禹州市实佳农机专业合作社,由于达到一定的专业生产规模,产品商品率提高,技术和市场风险也日益增大,必然要求生产者具备一定的专业素养,甚至要求生产者必须接受过职业培训,才能确保增产增收。同时随着专业化生产规模的扩大,面对市场竞争压力,需要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推进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教育培训有着强烈的内在需求。只要农民有需求,我们就成功了一半。

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具有多种优势

1.解决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人员组织问题

作为农民教育培训的专业机构、农业科技广谱性培训的主渠道和农民中等职业教育的主阵地,在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这项事业上,农广校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但是,根据历年农广校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阳光工程培训的实际情况来看,基本上都存在着人员组织困难的问题。而如果在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过程中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就可以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成员基本固定,联系方便,容易组织人员,可以说是招之即来;其次,学员集中,方便送教下乡,利于农民就近参加培训;第三,合作社成员以专业大户、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等为主,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也便于确认学员身份,培训过程中也能做到有组织有纪律。

2.解决教育培训的针对性问题,提高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开展新型农民职业教育培训,能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有效激发其学习积极性。

根据农广校历年进行农民培训的经验来看,许多地方开展农民教育培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教学内容没有针对性,难以满足不同诉求农民的需求,因而不同程度地脱离农民的实际需要,以致增收致富的效果不明显,影响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热情。而主要依托当地主导产业或优势产品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同行业、同领域的农户组成,大多数合作社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成员具有鲜明的共同需求。因此,合作社可以针对社员的共同需要组织教育培训。并且基于合作社的民主管理机制,农民社员对其教育培训事业有着实实在在的发言权,是典型的参与式教育培训,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同时合作社还可以通过补贴培训费用、为参训社员提供信用合作或贷款担保、训后技术指导等措施对农民社员接受教育培训形成有效激励,提高其接受教育培训的积极性。

3.解决培训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

历年的农民教育培训,试验实习场地的选择对农广校来说都是一个头疼的问题。很多农广校都没有自己的实训基地,造成学员现场实习困难,效果不佳。如果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可以较好的解决这个问题。规模较大、发展好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建立了优良品种和生产工艺示范性生产、加工基地,利用其自身拥有的现成场地、资源,可以就近解决实验实习问题,不但农广校节约了办学成本,合作社也增强了培训实力,并且增加了培训方式的多样性。通过现场实习,可以做到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同时能面对面因人、因材施教,有利于学员学以致用。在集中培训后还可以通过合作社专职技术人员的检查,发现和解决部分社员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提高培训的效果。

4.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提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成效

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有利于农民全面、可持续地学习先进农业技术、经营管理和文化知识。合作社为农民提供一个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作使农民在组织管理、分工协作、接受信息、科技应用等方面得到锻炼,提高了合作意识、科技意识以及适应市场经济、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同时提高了农业科技人员对先进信息工具的使用能力。农广校还可以根据合作社社员的需要将培训内容拓展到涵盖产前、产后的相关领域,组织农业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生产质量管理、市场信息讲座,创业理财等技能培训,多方面拓展农民的知识面。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形态的组织,也是个社会群体组织。培训过程中通过与合作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社会主义荣辱观等教育于娱乐中,还能影响农民的生活方式,促进现代化农民意识的形成,改变乡风民俗,弘扬互助、诚信的道德价值观念,提高农民的思想文化素质。

5.有利于促进多方协作,资源综合利用,实现双赢

农广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可以互通有无。农广校利用自身的教学体系、教学资源、教学师资优势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智力支持,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为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注入新鲜血液,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入正轨增加正能量;农民专业合作社有自已所专注的领域,长期从事一种农产品的经营,经营时间长,稳定性强,有助于推进长时期、有计划、有反馈的农民职业教育,可以更好的发挥培训的效果,实现农业生产水平的更新升级;农广校还可以作为一个桥梁,联系与合作社有着密切关系的龙头企业成为合作社的战略合作伙伴,互利互惠,共同发展。

三、许昌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有良好的办学基础

截至2013年底,许昌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079家,其中国家级示范社1家、省级示范社21家、市级示范社106家;入社成员5.66万人,80%以上的合作社建立了专业的服务网络;涵盖了种植、养殖、畜牧、水产、农产品加工、农机、农技、植保服务等多个领域;基本形成了多产业、多层次、多形式、多领域的专业合作经济发展格局。如果农广校通过筛选,依托规模大、综合实力较强、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群众基础好、学习热情高的合作社进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必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之,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是以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专业大户、合作社负责人作为主要对象开展综合性教育培训的,符合新型职业农民培养方案的要求,有利于整合更多的社会资源,提高教育培训效果,带动更多农民参与到其中来。

4.农民专业合作社 篇四

2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存在着规模过小,分配制度欠公,农民主体地位不突出等问题,必须积极扶持龙头企业踊跃参与,发挥其巨大的带动作用;通过制定有效的分配办法,控制龙头企业或大户的份额;积极培养各种乡土人才,引进有技术、懂法律的优秀人才,进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31、各县市区分布:宜都市41家,夷陵区18家,当阳市16家,长阳自治县和远安县各15家,枝江市11家,秭归县10家,兴山县8家,五峰自治县7家,点军区5家,西陵区、伍家区和猇亭区各1家。

2、行业和产业分布:柑橘类(包括蜜橘、椪柑、脐橙、桃叶橙、甜柚等)合作社共58家,蔬菜类23家,茶叶类20家,畜禽养殖类15家,水产养殖类9家,蚕桑类6家,食用菌类4家,粮棉油类和园林苗木类各2家,药材、魔芋、冬枣、朝鲜蓟和蜂业类各1家,农机专业服务类1家,生态能源类1家,其他3家。

1、从合作社内部运行情况看,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差距:

一是组织规模偏小,带动能力不强。弱势群体的农民联合起来闯市场,使起步阶段的合作社组织规模普遍偏小,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较弱。目前,许多合作社社员数不到100个,注册资金低于10万元,合作社的辐射带动效应不强。

二是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制约合作社的良性发展。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尽管各地政府努力引导合作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但仍有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等方面不太规范,有的合作社财务没有及时向社员公开。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看似合作社,却与成员之间利益联结不够紧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

三是以种养业为主,深加工不足。我市现有的合作社90%以上都是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处于初级农产品生产阶段,产品深加工和高附加值的合作项目还没有。大多数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停留在初级产品销售及信息、技术合作层面上,技术含量高、品牌效应大、产品附加值高的合作社较为少见。

四是以提供服务为主,利益共享不足。现有的合作社,绝大部分只是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经营能力还比较薄弱,还没有在经济利益上形成真正的共同体。

2、从合作社外部发展环境看,主要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发展环境仍不宽松,做大做强比较困难。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年终盈余的大头要返还给社员,客观上造成积累不足、后劲不强。一些合作社呼声较高的是税费减免和经营用地优惠政策,这已经成为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问题。

二是资金短缺,融资比较困难。合作社兴办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资金投入,特别是在农产品收购旺季,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处于发展初期,经济实力薄弱,资产难以评估抵押,难以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有的合作社只得依靠民间借贷周转,无疑增加了合作社的经营成本。

5.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简介 篇五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省、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全省、全市合作联社的联合组织,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与服务者,对成员社负有组织、知道、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在原则上愿意参加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为其成员社,接受其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使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标识。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社、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合作联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社或成员与本社的合作量、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发展农村现代流通,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担当起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的桥梁和纽带,推动农村合作事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合作原则:自愿、互利、民主、平等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职能和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农民专业合作联社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合作联社的改革与发展。

(二)参与组织发展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综合服务社,构建面向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平台。

(三)指导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社有企业和基层合作联社开展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经营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现代服务网络建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综合开发等工作。

(四)受省级、市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等商品的储备。

(五)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制度建设,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促进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维护合作联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

(六)管理、监督本级社有资产,行使社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职能,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代表本区域合作联社参加上级社的活动,组织开展与国内外合作组织之间的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八)管理所属分支,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九)对有关行业、学科或业务范围内的合作社等社会团体履行业务主管和行业主管单位的职责。

(十)承办各级政府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成员: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县(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县合作联社推荐的其他合作经济组织、涉农行业协会、农业龙头企业和相关专业个人等,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推荐出席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享用合作联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享受支持合作联社的各类政策;

(四)参加合作联社组织的国内、国际活动;

(五)要求合作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以合作联社的成员社名义开展活动;

(七)申请使用合作联社的合作资金;

(八)对合作联社工作进行监督。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二)执行合作联社决议;

(三)按规定向合作联社交纳合作资金;

(四)维护合作联社及其成员社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合作联社委托的任务;

(六)向合作联社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七)接受合作联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组织结构:

(一)合作联社由全市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成。合作联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联社实行团体成员制。

(二)合作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经济联合关系,实行合作联社为成员社服务、各合作社为基层社服务的原则,联合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按照自愿原则,吸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加入合作联社,扩大合作联社的组织基础。

(三)基层社按照行政区划、经济区域和服务功能合理布局,坚持为农民的生产、生活和农村社区服务,实行个体成员和团体成员相结合的社员制度。基层社主管为各合作社理事长。

(四)农民专业合作联社是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主体,从事同类或者相关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其领导成员由全体成员社理事长提名,民主选举产生。

(五)各成员合作社的资产归各合作社所有,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作联社对成员社的社有资产负有指导、监督责任。合作联社对基层社负有资产监管责任。

(六)各成员社根据职能和任务要求,设立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其出资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履行出资者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的领导管理机构:

合作联社全体代表大会是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合作联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合作联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四)修改和通过合作联社章程;

(五)批准接纳成员社或取消成员社资格;

(六)选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成员社选举或推荐产生。合作联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合作联社理事会制定。合作联社代表大会每一年举行一次,由合作联社理事会召集。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组织召开合作联社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三)研究部署合作联社重要工作,总结和交流成员社改革发展的成功经验,促进成员社之间的经济联合与合作;

(四)选举理事会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五)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作联社理事会由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理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理事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合作联社副理事、常务理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在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常务理事、有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理事长签办。合作联社实行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制,理事会理事长为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理事会的职责:

(一)负责召集合作联社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临时会议,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执行合作联社理事会的决议;

(三)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由监事长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合作联社监事实行单位替补制。合作联社理事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农民专业合作联社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合作联社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指导成员社监事会开展工作;

(六)提议召开临时全合作联社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选举监事会监事长、副监理事长;

(八)列席理事会;

(九)监事会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6.农民合作社汇报材料 篇六

——记XXXX镇XXXX村养鸡专业合作社

XXXX镇XXXX村是全省养鸡专业村,养殖规模达100万只,资产总额5000万元,年产值过亿元,是集种鸡孵、养殖、科研、加工、销售于一体的生态养殖村,被省农业厅确定为无公害生产基地和标准化蛋鸡养殖示范村。2008年5月,由印加斌等7个专业养殖户发起并组建养鸡专业合作社。合作社秉承“以服务社员为宗旨,以提高效益为目标”的理念,实行“七个统一”,即统一供种、统一购料、统一进药、统一防疫、统一技术、统一销售、统一治污,使我村户平增收3000元,有效解决了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实现了人人有事做、户户有收入的目的。我们的具体作法是:

一、抓技术托管,增加养殖户收入

为了推动蛋鸡产业发展,促进产业做大做强,XXXX村养鸡专业合作社对养殖户实行技术托管,为养殖户提供技术保障,促进社员增收。社员印成国在前期养殖中,经济效益不是很理想。加入合作社后,合作社对其生产销售的全过程进行了全方位的技术指导,使他很快扭转了局面,每只鸡提高纯利润近10元。通过技术托管,全社养殖户共增收入高达500万元。为避免重大疫情发生,该合作社加强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养殖户进行疾病防控技术指导,做到不漏一禽、不少一针,提升了疫情防控水平,大大减少了养殖户的损失。

二、抓饲料采购,减少养殖户成本

养鸡要赚钱,饲料是关键。过去,养殖户自行购买饲料,不方便、费用高,价格变数很大,成本较高。合作社考虑到这个因素,决定把帮助养殖户统一采购饲料当作一项政治任务来抓,选择信用好、质量高的饲料厂家,实行统一采购、服务到家,降低养殖成本。2010年7月,合作社通过上网、到饲料基地考察,预测年底豆粕(饲料原料)价格将大幅上涨,便为养殖户按每吨3100元的价格预定了豆粕期货1000吨。到了年底,豆粕货源紧缺,价格迅速上扬,涨到了每吨4400元。仅此一举,为养殖户减少成本100多万元。合作社准确地预测市场行情,为养殖户统一购买饲料,不仅解决了养殖户购买饲料难的问题,而且为养殖户节约成本。

三、抓纠纷调处,维护养殖户权益

合作社制定信息集中与反馈、矛盾纠纷的调解与处理等相关制度,并与养殖户建立信息联系卡。我们合作社与养殖户连为一体,把养殖户所想、所忧的事情和问题逐一落实、调解处理各种纠纷,维护好养殖户的权益。去年,合作社有个别养殖户的鸡患了鸡白血病。这种病情属于垂直传播性疾病,是由母体带来的,鸡苗小的时候难以发现,产蛋时表现明显,无法防治,给养殖户带来了一定经济损失。为此,养殖户多次找种鸡场交涉没有结果。合作社知道后,帮助养殖户寻找法律援助,得知在这类问题上法律没有规定的标准和遵循的原则。为了维护养殖户的权益,合作社寻求上级有关部门支持,先请省畜牧局帮助诊断,得到了权威认证,然后上报省里相关部门,引起了省里的高度重视,最后派代表与种鸡场进行交涉。通过多方协调和努力,养殖户得到了5万元的补偿,基本上弥补养殖户的经济损失。为了从源头上控制鸡白血病的发生,合作社还帮助养殖户确定了进鸡苗的源头。合作社利用自身优势,狠抓问题的落实,采取合理正当方式,很好地维护了养殖户的合法权益。

四、抓设施建设,改善养殖环境

鸡粪是对生活环境污染的一大源头。为了改善养殖小区的生态环境,使养鸡产业可持续发展,合作社积极协助镇政府抓好基础设施改造建设工作。在镇政府的统筹下,合作社组织养殖户对粪池设施进行了集中改造。在原有粪舍得基础上,加盖屋面,修建了鸡粪集中处理池和消毒设施,按照“153”模式对鸡舍进行全方位改造升级,向养殖户推荐高

效的消毒药物,并制定了定期消毒制度,减少了环境污染,改善了养殖小区的生态环境,有利于养鸡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五、抓发展机遇,求共建共赢

1、建立交易市场。养鸡产业是XXXX村特色主导产业,养殖小区已初具规模,蛋鸡的数量和产量已上档次,却缺少一个交易平台。合作社计划在村养殖小区建立一个交易市场,从事鸡蛋和饲料交易,为养殖户提供一个信息交流的平台。

2、深化技术托管力度。XXXX村养殖户多,成分复杂,外来户较多。合作社将进一步深化技术托管力度,争取对全村所有养殖户进行技术托管,让更多的养殖户效益翻番。

7.农民合作类型探析 篇七

要对合作类型进行正确的划分必须首先对合作以及农民合作的概念作一个严格的界定。学术界对“合作”的定义多种多样, 概括来说“合作”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个体或群体为达到共同的目标而协调行动, 以促进一种既有利于自己又利于他人的结果出现的互动过程。在“合作”定义的基础上, 进一步界定“农民合作”的概念。农民合作是指农民为了解决在生产、生活中碰到的仅靠一家一户无法解决的问题和困难, 与其他农民相互合作、协调行动, 以实现一种动工有利于自己又利于他人的结果出现的社会互动过程。要对中国农民合的实践进行描述分析, 简单的概念界定是远远不够的, 如果不对农民合作进行恰当的分类, 而笼统地说:“农民善分或善合”、“农民合作难或不难”、“政府应当或不应当干预农民合作”都是不准确的。

二、农民合作类型的多种划分

对农民合作的分类, 可以从多个层面来看。罗兴佐从合作的基础将农民合作划分为两种类型:外生型和内生型。邱梦华从形式上将农民合作分成两类:“以社会交换网络式出现的农民合作”和“以集体行动形式出现的农民合作”。刘金海认为小农经济只能进行简单的农业生产活动, 只能维持农业生产内部的再循环, 无法进行投资性的、扩大性的再生产行为。他从农村合作的历史角度将农民合作分为:生产互助型、资金互助型和村庄互助型。

农民合作行为是纷繁复杂的, 划分的角度也多种多样。如果说罗兴佐是从横向的国家与社会架构来划分农民合作, 那么邱梦华的划分就是从纵向的历史角度来进行的。邱追溯了农民合作的历史, 得出了在长期的互动过程中产生的交换互助合作和临时产生的集体合作两种类型。同样是从纵向历史的角度, 刘金海在坚持中国历史上小农经济占据主导地位的观点基础上, 将农民合作作为一种互助行为进行了划分。

三、我对农民合作类型的划分

综合这些学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农民合作作为人的一种集体行为其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的复杂性。在农村社会中, 农民合作并不总是发生的, 那么它在什么时候会发生?在什么时候不会发生?这其中必定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因此, 准确的把握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规律, 正确引导农民进行合作, 这是我们当今研究农民合作问题的关键。在这里, 我们从农民合作行为发生的频率来将农民合作划分为两大类:常规合作和非常规合作。其中常规合作具有一定的历时性, 具体表现为三个层面的合作:政治合作、经济合作、文化合作。非常规合作是指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的合作行为, 这种合作通常是自发的, 无组织的、临时的合作行为。下面将进行具体分析:

1、常规合作

农民的常规合作包括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层面。首先, 政治合作指的是:国家政策引导农民进行的合作。例如:人民公社。这种合作通常是在国家政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产生的。其次, 经济合作指的是农民在市场经济对农业的影响下, 为了应对由市场带来的各种风险而进行的合作行为。目前, 我国现有的经济合作包括:各种专业经济合作组 (社) 、农耕合作、打工者同盟社等。最后, 文化合作指的是根据各地方的人文风情、民约习俗而产生的合作行为。这些合作行为具有很强的历史性和地方性。例如:婚丧嫁娶、宗族集会、节庆娱乐等。各个地方的文化差异决定了这些合作行为的不同。通常对于文化合作行为的研究多见于民俗学。

2、非常规合作

非常规合作是相对于常规合作而言的。指的是那种不经常发生、自发的、临时的、无组织的农民合作。这种合作主要是为了应对各种突发事件, 在某种意义上为了维护某一群体共同的利益而临时建立起来的集体行为关系。例如:由旱灾引起的水利纠纷。非常规合作是不稳定的, 它随着受益群体的利益变动而随即变化, 一旦群体中某些人的利益得到满足, 那么他就随时有可能退出这种合作。或者其中的某些道德标准发生了改变, 那么这种合作就不会发生。非常规合作通常是对常规合作的一种补充, 即在已经存在的合作无法解决的情形下形成的一种合作行为。

四、总结

8.对农民合作问题的分析 篇八

关键词:农民;合作;公共品;博弈论

一、问题的提出

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产业之间的和谐发展,缩小城乡居民间的收入差距,解决“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为此中央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比如免征农业税,农民得到了一定的增收,但是增收的幅度很少,相对于城镇居民,农民依旧是一个弱势群体。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农民的收入没能出现大幅度提高呢?我国加入WTO国外农产品的大量涌入对我国农业造成了很大影响,同时农民对市场产品供求信息的缺乏,经常出现增产不增收的现象。但是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农民之间缺乏合作,以致我国的农业无法形成产业化的发展。我国的农民之间自愿组织农业合作社很少,有的即使组织起来也很难发挥大的作用,主要原因就是自土地承包到户后,有组织的农村合作组织(如合作社、公社等)解体,农民个体搭便车的现象比较严重。

二、建立模型并对现象进行分析

假设村民小组就是公共部门,而单个村民是私人部门。这个村有n个村民。所收抽水费用的总供给等于n个村民个人供给之和。

设第1个村民的贡献为gi,总供给为G= gi。假定村民1的效用函数为(xi,G),这里xi是村民对水的需求量。假定 ,且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是递减的。令px为私人物品的价格,PG为抽水的费用,Mi为个人总预算收入。那么每个居民面临的问题是给定其他村民的选择的情况下,选择自己的最优战略(xi,gi)以最大化下列的目标函数:

这是我们在消费者理论中所熟悉的均衡条件。每个居民选择购买公共物品就如同私人物品一样,假定其他人的选择给定。

那么n个均衡条件决定了公共物品资源供给的纳什均衡:

也就是说每个村民所出的抽水费用,假定他知道其他村民所交费用再来决定自己交多少费用。

现在来考虑帕累托最优解。假定社会福利函数采取下列形式:

可以看出,尽管个人最优选择导致个人边际替代率等于价格比率,帕累托最优要求居民的边际替代率之和等于价格比率。所以帕累托均衡条件可以重新写为:

这也就是说帕累托最优的公共物品供给大于纳什均衡的公共物品供给。为了对这一点更为直观的认识,让我们假定个人效用函数取柯布-道格拉斯形式,即ui=xαiGβ,这里0<α<1,0<β<1,α+β≤1。在这个假设下,个人最优的均衡条件为:

反应函数意味着,一个人相信其他人提供的公共物品越多,他自己供给的就越少。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村民知道自己如果不交别人也会交。这就出现了上述说的搭便车现象。

现在假设所有村民具有相同的收入,均衡情况下所有村民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那么纳什均衡为:

也就是说,公共物品的纳什均衡供给小于帕累托最优供给,且两者之间的差距随着村民人数的增加而扩大。我们从这个模型中可以看出只有高收入的村民提供公共物品,低收入村民只是搭便车。这也就是说当收入分配不平均时,公共物品的资源供给可能变成一个智猪博弈,这里,高收入者是大猪,低收入者是小猪,原因就是高收入者提供公共物品的外部效应较小。

三、政策与建议

从上面的模型可以看到:在收入相同的情况下,每个农民在知道其他农民供给的情况下再选择自己的供给,结果导致供给的严重不足,也就是每个农民最后都采取不合作的博弈结果,这样就走入了囚徒困境;每个农民在收入不同的情况下,收入高的农民提供全部的供给,低收入的农民只是搭便车,这样就变成了智猪博弈。那么,怎样引导农民走入双赢的合作博弈状态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建立农民农业合作组织协会,是以行政区域或村庄为范围,由农民自愿组织、自愿加入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农业合作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团组织。协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享有使用权利,也有自主安排使用公共设施的调度权、工程维护和改造的决策权、设施规划与建设的参与权。同时,也有保证设施完好和按规定缴纳费用的义务。同时,加强对农民农业生产的技术引导和支持,形成农业产业化的合作组织。这样,使每个使用的农民增强参与的积极性,自觉地加强自身的责任感。

其次,由地方政府引导,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农民、农业的支持力度。制定出有利于农民合作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护农民的合作及其合作成果。引导农民实行农业产业化,加强对农民的财政和技术的支持。建立农民合作中介组织,指导农民合作,建立农民合作评估考核体系,对参与合作和善于合作的农民及其合作后得到的商业效益进行广泛宣传并给予奖励,从而刺激和带动农民转变不合作的思想观念,提高他们的合作参与度。同时,建立农民合作培训机制,有計划地组织农民对国内当前成功的合作组织、单位或团体进行参观,使农民身临其境地感受到合作所带来的巨大效益,从而激发农民进行合作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对农民进行理论上的指导,加强农民合作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吴理财.对农民合作"理性"的一种解释[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4.

2、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3、叶孝生.农民合作难的博弈论解读与思考[J].社会学管理学研究,2005.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大学商学院)

9.农民专业合作社简介 篇九

张北县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1年6月,并在工商局注册,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成立以来,在市县农委和党委政府的关怀支持下不断壮大,管理更加民主和规范,对周边村民的带动作用更加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加突出。

一、合作社基本情况

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现有成员128户,380多人,成员覆盖10个行政村。合作社驻地馒头营行政村距离张北县城12公里,紧邻张化公路、旅游路、土黄线,交通便利。2012年完成固定投资500万元,配套机井6眼,搭建种植大棚50座。同时种植云杉1.2万株、松树100颗,膜下滴灌工程已完成。观光区建成蒙古包11座,厨房8间,蔬菜展厅3间。2012年合作社经营的农家院旅游取得很好的效益。今年合作社在园区内种植蔬菜大棚150个,主要种植西红柿、黄瓜、彩椒等蔬菜。

二、合作社运营模式

泰兆蔬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采取以蔬菜产业为主导,其他相关产业并举的经营机制,对蔬菜经营商采取“支部+合作社+基地+农户”的运作模式,对蔬菜种植、多元经营商采取“合作社+基地+公司+农户”运作模式。

三、合作社经营机制

一是健全了组织机构。合作社下设办公室、技术部、财务部,有效保证了专业合作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二是强化了领导职责。合作社将蔬菜种植区域划分为10个片,每片设一个服务站,由理事会、监事会成员负责联点包干。及时向成员供应优质原种、生物肥、新特农药;及时传播新技术;及时收购销售成员产品;及时掌握成员蔬菜施药和采收情况,杜绝残效期内上市。三是完善了管理制度。为确保合作社工作有章可循,在不断完善《合作社章程》的同时,先后制定了《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理事会工作制度》、《监事会工作制度》、《社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办公费使用规定》、《业务招待费报销规定》、《差旅费报销规定》。这些制度的颁布和实施,有效地加强了自我管理能力,规范了成员行为。四是规范了利润分配办法。在农资供应方面,合作社统一从一级批发市场购入种子、农膜、生物肥料、新特农药,对比市价核算利润率;在产品销售方面,对比产销的市价核算销售利润率。年终再经成员大会讨论确定二次分红方案。

四、合作社发挥的重要作用和取得的成效

合作社在各级农委和政府的关怀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员从成立初的15户,迅速发展到128户,成员覆盖10个行政村,有种植大户2家,由于全部采用了标准化生产和高效节水技术,每亩可增收500元。对周边的800多农户起到明显的带动作用,日提供就业岗位100个。不少农民增加了收入,摆脱了贫困,迈向了小康,“出门打工不如在家种菜”已成为当地农民的口头禅。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篇十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宋运升、朱明顺、王小多、周秦珍、宋运田 等 5 人发起,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福润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 50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宋运升。

本社住所: 蔡庄镇宋庄村,邮政编码: 4755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鸡等养殖类的品种供应、养殖管理、技术信息、产品销售等。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畜禽养殖、销售;

(二)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种植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1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1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二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 3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在3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5 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 5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和 3 名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本社设监事、由1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活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2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 本社理事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五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 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1个月内缴清。第三十七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二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四条 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 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五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六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 2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九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 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一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五十四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 本社设立期限为十年。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11.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发展探析 篇十一

关键词:农民合作组织;规范;探析

中图分类号:F32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2-0021-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由农民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自愿组织起来的一种新型自治组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规范引导了农民各自为阵、分散经营的局面。对于互助合作、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起到很好的推动作用。

1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是提升地域特色产业发展。打造了一批以特色、优势产业为基础的地方主导产业,提高了产业竞争力。二是加快农业生产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通过土地流转、发展农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三是为打造品牌奠定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通过科技示范、组织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推广新型实用技术,开拓产品市场,提高了产品的知名度和产品价格。四是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方法、准确的信息和保护性收购价格,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2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 管理体制运行不规范,缺少发展动力

一是登记注册不规范。有的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进行登记注册,不受法律保护,不能以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申请贷款。二是组织机构不规范。没有办公场所、职能科室;机构设置不规范,虽然设置的必要的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只是为了注册的需要,不能发挥实质性的作用。三是制度制定不规范。表现在:没有制定使得组织有效运行的组织章程,一旦出现意见不一致时没有可遵循的依据,失去诸如在价格谈判、合同签订、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竞争机会;没有设立财务管理机构和监事机构;民主决策机制不规范,造成社员不能参与决策和管理;没有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对成员的加入与退出作相关规定,具有很大随机性和随意性。 四是融资困难。资金来源主要是管理人员自筹、销售差价、在本业务内的销售或服务收入,资金短缺成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瓶颈。五是管理人员水平低,缺乏相应的管理知识。牵头领办者大部分是靠经验管理,合作意识、发展意识、品牌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六是利益分配机制不规范。没有设立成员账户,成员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不明确,不能以账户为依据作为盈余分配的根据。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盈亏机制,严重影响了合作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2.2 外部环境不规范,直接制约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是市场环境不规范。农户自主把产品卖给客商,使合作经济组织的产品销售处于被动地位,在时间与价格方面失去了竞争优势,不能够协助农民解决销售问题。二是政府相关部门政策力度不足。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但是从贷款额度利率等方面的优惠比较狭窄,不能解决融资的困难局面。相关部门在贯彻落实优惠政策过程中时效性差,合作经济组织贷款难,补助资金兑现难。三是非成员农户对合作经济组织缺乏信心,持怀疑观望态度,对于合作经济组织吸纳新成员带来难度。

3 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建议

3.1 完善合作组织的管理体系,规范内部运作

规范内部制度,建立起相得益彰的利益联结机制。一是按照合作社法的要求,制定、完善组织章程,规定成员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退出、转让、继承方式、以及合同签订方式。二是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盈余分配方式和风险承担方式,实行财务公开,成员对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情况有权去了解、去掌握。三是建立成员账户,明确成员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明确成员的责任、权利与义务。四是制定财务监督制度,监督资金的使用,让农民清楚会费的使用情况,按照合作制的要求逐步规范运作。五是探索建立合适的用人制度,鼓励各类优秀人才参与、领办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3.2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离不开政府政策支持。一是继续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扶持合作经济组织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二是完善信贷政策,帮助合作组织解决资金困难。各级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合作组织的资信状况、信用程度、自有资金规模、销售业绩等的偿债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三是工商、民政部门在合作组织登记上降低登记门槛,放宽注册资金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组织提供周到的服务。四是相关职能部门完善用地、用电、农产品运输和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政策。

3.3 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需要政府财政资金做保障

一是加大资金补贴力度。增加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项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数额的财政资金作为贷款贴息,低价供应合作组织生产资料,通过合作组织来落实农民直补、大型机械装备购买补贴。二是选择好投入的方向。在交通运输、品牌培育、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尤其对管理人员管理知识的培训等方面突出支持重点。

3.4 农民合作组织发展需要《合作社法》为指导

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帮助农民了解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转变非成员农民对合作组织的消极态度,提高他们加强合作、共同致富的热情。

3.5 农民合作组织需要涉农部门联席办公解决问题

政府要明确职能部门成立领导小组,共同管理服务农民合作组织的发展。建立完整的专业合作组织档案,搞好统计汇总,掌握专业合作组织的登记、注册的数量、发展状况、各行的市场前景,搞好统筹,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宣传发布信息,做到市场、技术、信息、储运等资源共享和搭桥牵线工作;打破地域界限,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按行业类别、产品属性重组联合。挖掘典型,宣传推广他们的成绩、做法、经验。

鼓励专业协会向专业合作社转变是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跳板。按照《合作社法》和《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引导、指导具有经营性质的各类协会向合作社转型,在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获得合作社法人资格,参与市场竞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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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廖祖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特征及转型研究[J].农村经济,2010,(11):23.

12.农民合作 篇十二

粮食主产区承担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产的重要责任。然而粮食主产区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人多地少, 小农经济,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 难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以河南省为例, 目前河南省农村有2000多万个农户, 由于农户与市场的有效连接机制不完善,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带动农户的能力不强, 覆盖面小, 基本上处于分散经营状态。河南省即使到了2020年, 城市化率达到了50%以上, 农村人口减少到5000万, 农民人均耕地也只有2亩多。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各国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进步的一条普遍途径, 是推动农业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组织化的必由之路, 因此, 创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模式是粮食主产区现代农业制度建设的重点。本文在对河南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传统发展模式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创新的路径, 并对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创新发展的支持政策加以阐述。

二、粮食主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传统模式

(一) 社区合作模式

社区合作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合作成员的社区性。村经济合作社属于社区合作的范畴。以兰考县为例, 当地从营造有利于新农村建设的文化入手, 进行以“农民合作”为核心的组织和制度建设。该县有六个乡的六个村庄, 成立了4个合作社, 两个老年协会, 5个农民文艺队。各合作社有一些特有的项目, 如陈寨的葡萄、小杂果项目、商品猪饲养;贺村的饲料加工、生态建设、信息服务中心等。南马庄经济发展合作社下设若干个协会, 其中经济互助会开展农户间的经济互助;食用菌协会开展食用菌种植项目;无公害大米协会进行无公害水稻的产地认证和商标注册、组织生产、加工和流通, 为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现在已有230户农民参加。

(二) 购销合作模式

这类合作模式是指将农产品的生产资料供应、销售等各种环节资源加以整合, 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郑州市为例, 截至2006年5月, 全市建成农民专业合作社303个, 涉及农、业、牧、渔各业, 另外还涉及农业、农资服务、技术指导的一些种类。合作社覆盖郑州市的14个县 (区市、) 当中的13个, 涉及102个乡镇, 668个行政村, 加入农户26650户, 占农户总数的42.9%。在购销合作模式下, 郑州市各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领域主要涉及生产, 技术和销售领域。其主要的工作是:首先, 为会员低价购进, 高价出售。通过合作社团体订购农药、种子、化肥、饲料等生产资料, 既减少了支出, 又有了质量保证;统一出售, 既解决了销路, 又提高了市场竞争能力, 增加了销售收入;在种植上实现统一耕作和播种, 降低了成本。其次, 技术服务。各个合作社基本上都安排业务技术培训活动。不定期邀请大专院校专家、种植养殖专家、农业技术干部进行技术培训, 受到了农民的普遍欢迎。

(三) 产品合作模式

这一模式是以产品为基础的合作。以社旗县为例。社旗县是一个以粮食加工为主的农业县, 盛产小麦、绿豆、玉米、红薯、大豆、花生、棉花、烟叶、芝麻等农作物, 享有“豫南粮仓”之称。2004年, 18户农民联社成立南阳社旗小杂粮合作联社, 着力提升粮食的产业化水平、专业化程度、商品化份额。该社以县级联社作为服务龙头, 以乡村分社为主体, 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以先进实用技术为依托, 围绕粮食产业建立起了农民经济合作社, 使千家粮、万家豆的分散产品, 变成统一标准的商品, 带动了众多农户创业致富。该联社还以省农科院、植保站、种子站位依托, 农业技术人员加盟其中, 对农产品生产全过程进行服务, 保证了产品质量和标准。

以上是粮食生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几种主要模式。当前, 粮食主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合作规模总体上不大, 农户参与率还不高;合作组织持续发展的动力不足等, 因此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模式有待创新。

三、农民合作经济发展模式的创新路径

(一) 社区合作经济联社模式

社区合作联社是指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实施跨乡镇、跨县市的合作, 是多个社区之间的横向合作, 其基本动因是:增强合作组织的市场谈判力, 便于在更大的范围实现信息、资金、科技等资源的共享。近年来, 随着服务领域的不断扩大和农产品市场的拓展, 一些合作组织已经开始实施跨地区合作。如河南省柘城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协会对农产品种植、市场调查、销售等合作内容扩展到周边的睢县、鹿邑等县。

组建社区合作经济联社应遵循以下原则:首先, 社员自愿, 程序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社员自愿的基础上建立的社会组织, 代表广大社员的利益。因此,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联社一定要在原有合作的基础上, 以社员自愿为前提, 制定一套规范的操作程序, 保障合作经济联社的健康运行。其次, 形式多样, 注重特色。由小规模的合作社组建为较大范围的跨地区联社的形式多种多样, 既可以是股份制, 也可以是协会制, 应突出合作组织的地区特色和行业特色。再次, 界定产权, 选好项目。通过界定产权, 规范合作成员的经济行为, 切实保障组织成员和其他资本投入者的合法权益。科学选定经营项目, 使合作成员获得相应的利益。

(二) 农地的社区股份合作模式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经营规模的基础上的, 而农业的规模经营也需要以一定规模的土地集中为条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下, 农村土地的主要经营权分散在各个独立的农户, 但土地所有权属集体所有。现行农地制度成为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最大瓶颈。而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的土地制度安排, 只有在不改变《土地承包法》给定的约束条件内形成。

农地的社区股份合作制是当前粮食主产区农地使用权改革最为现实的选择。这一模式的实质是在社区内实行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使用权的三权分离, 即先由集体把农地折股承包给农户, 实现所有权与承包权的分离, 再由农户用承包权入股, 集体获得实际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其特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 经营收益按股分红。二是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划, 通过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 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 开发和经营。三是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 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户与企业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这一模式已经触及深层次的产权关系, 实质是对农民对农地使用权的物权化运用和落实。它建立起了集体农地权益由集体和农民共享的农地使用权制度, 是农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模式的最好选择。

(三) 农村双层金融合作模式

资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血液”, 但目前“缺血”已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双层金融合作模式旨在建立两个层次的金融合作制度。一是正规金融机构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作。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 为农民资金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鼓励农民资金合作社与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合作。信用社可对农民资金合作社开展信用评定, 提供授信服务。二是建立农民资金合作社。这类合作金融组织以农户为主体, 农户之间开展资金合作、资金互助;以村庄为边界, 资金合作的信用基础是村庄文化。同一村庄里的农户, 具有共同的村庄文化和道德约束的力量, 构成了信用合作的基础。

以河南省濮阳市为例, 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于2007年7月批准成立, 是全国第一个农村互助小额信贷组织, 该市独创的农村互助贷款合作模式, 被中国政务信息网确定为探索新型合作金融组织的民间四大样本之一。濮阳市贷款互助合作社是在市政部门注册的一家非盈利性贷款机构, 业务主要单位是供销合作社, 其经营范围包括引资组农、组织培训农民、贷款、购销、文化、生产合作等。合作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5个方面:项目启动资金;引进外资;社员会费;社员贷款保证金;政府扶持资金。该社在濮阳市设立总社, 在农村有信贷需求的中心区域设立分理处, 依托贷款互助中心和客户经理将贷款直接送到用户家中。贷款互助合作社为农民搭建了4个平台, 即社员互助平台, 国内外资金下乡增收平台, 农资统购和农产品统销平台, 农村社员文化活动和科技培训平台。

(四) 农产品产业链合作模式

这一合作模式是以经济利益为纽带, 通过多种形式把农产品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有机联结起来, 将广大农民组织到社会化大生产中去, 实现农业生产经营的产业化发展, 一体化经营。合作方式有两种:

1、纵向合作。

即以作为粮食生产者的农户为基础, 将合作纵向延伸到农产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 实现农户、购销企业、加工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纵向一体化合作, 构建“农户+农民合作组织+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四位一体的合作模式。一是实现产业链延伸, 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活动向具有较强升值能力的精深加工环节拓展, 推动农民进入产业链, 分享产业的增值利益。二是推进产业链的优化, 通过合作, 强化增值潜力最大的加工环节。三是增加产业链的紧密程度, 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分享整个产业链的信息和其他资源。

2、横向合作。

横向合作的核心是依托农产品产业链的主干经济实体, 通过联盟等形式在产业链主干上衍生出关系密切的子产业链, 实现产业链的横向扩张, 形成具有群体效应的产业链集群。横向合作的工作重点是:以现有农产品产业集群为基础, 提高经济主体的组织化程度, 在不断提升集群经济实体核心竞争力的同时, 整合粮食主产区内外各种要素, 发展产业链的集聚优势。

(五) 社会保障合作制模式

大量的国内外实践表明, 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有农业合作社、信息合作社等, 还有保险、养老、保健等方面的合作社。现阶段粮食主产区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 水平低, 覆盖面小、社会化程度低。由于社会保障具有公共产品属性,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以政府为主导。然而, 面对我国中央和省级政府财力有限的现状, 以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 将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与合作组织发展有机结合起来, 建立适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1、建立多渠道的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体系。

总体上社会保障资金由个人、集体、政府三方面承担, 由于粮食主产区的许多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还较低, 在短期内完全以社会保障取代家庭保障是不现实的, 这就要求在加大政府用于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 合作经济组织承担相应的比例, 通过提高政府和合作经济组织对农民参保补助比例, 激励农民积极参加社会保险。

2、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载体实施农民养老保障。

以产品换保障、实物换保障、土地换保障作为农民养老保障的物质基础。产品换保障是通过收取农产品实物抵作养老费, 为农民提供养老保障。实物换保障是把农民积累起来的部分实物作价转让或入股给合作经济组织。土地换保障的主要方式是:农民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按一定的协议价格让渡给或交给合作组织, 失地农民则将部分征地补偿费转化为养老保险基金。

3、继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合作医疗制度的特点是在合作医疗的基础上, 引进保险的原理和方法, 实行政府组织引导, 农村居民参保, 集体扶持, 财政资助相结合, 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互济制度。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合作医疗的投入, 改善农村医疗保障条件, 逐步提高医疗基金的统筹层次, 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城镇大病统筹保险接轨以至合并, 努力做到让农民“小病不出村, 大病不出乡, 疑难重病不出县”。

四、有关政策建议

(一) 加大对合作社的扶持与补贴

可借鉴日本对“自立 (下转第42页) (上接第13页) 农户”的扶持政策, 在城乡统筹的背景下按照略低于城市居民平均收入水平确定农户的经营规模, 从财政、金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补贴和扶持措施。在财政方面, 建立专项扶持资金, 整合对农业的专项投资资金, 支持合作组织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开发等。在税收方面, 给与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对于从事加工环节的合作组织, 给予营业税、所得税和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

(二) 深化农用土地使用权改革

赋予农民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权和转让权, 建立土地流转市场, 为现代农业建设创造良好的物质基础。建议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物权特征, 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可操作性, 建立政府补贴的土地流转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 推进农业生产专业区建设, 帮助农民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 发展规模经营。

(三) 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建立集农业生产、供销、信贷、科技、加工、运输、市场、保险、信息服务等全过程一体化的新型农业服务体系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是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 深化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改革。二是加强政府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协调整合, 改善农村社会化服务的基础条件, 建立农业产业安全保障协调系统。三是营造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为农户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市场供求等方面的信息。

(四) 构建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产销合作组织体系

政府应逐步退出对农产品生产、流通的直接组织管理, 重点扶持和培育农产品龙头企业, 建立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一体化的产业化经营体系, 支持大粮商、畜牧商等农产品生产和经营企业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对中小型农产品产销企业进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 发展社区合作经济;组建农产品行业协会, 促进农产品生产、流通、加工及外贸一体化管理;为农产品市场主体提供国际国内市场信息, 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五) 健全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

首先,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产品初级市场, 这类市场分布在广大农村并与集镇结合。其次, 大力培育以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为骨干的大型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近年来,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武汉大米批发市场、吉林玉米批发市场等近年来得到了较快的发展, 但与现代农业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再次, 切实搞好农产品市场供求信息服务。最后, 以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重点, 加快发展农民自己的农产品联合营销组织, 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摘要:为了解决粮食主产区普遍存在的小农经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问题, 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点。随着服务领域的扩大, 粮食主产区将出现一些新型模式。政府应在推进农地使用权改革、加大扶持与补贴力度、建立新型的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创新实施支持政策。

关键词:粮食主产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模式,社区联社合作,双层金融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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